

各位律師好,目前我爸跟我媽在談離婚,事情是2011年我發現爸爸外遇,我跟弟弟決定先給他機會讓他處理,但近一年未處理,因此2012年告知給媽媽,後來媽媽又給他近一年的機會處理,但依然一拖再拖,由於先前龐大的房貸,因此2013年3-4月賣了台北房子簽了代書,給了爸爸200萬+100萬的保險金,換到新北市的房子在我跟弟弟名下且爸爸不能再跟我們要錢,但2014年2月爸爸300萬沒了回來要錢...媽媽的說法是因為爸爸一直都有在賭博,玩股票、麻將什麼都有玩,因為這幾天媽媽在跟我和弟弟談離婚跟房子後續處理的事情,媽媽希望我們能守住房子,不讓爸爸繼續貸款也不希望她離開之後爸爸帶小三進來(我也不希望),之後會約一天4個人一起談,我想問的是:
2. 若談定的事情,用白紙黑字寫下之後四個人簽名,是否有法律效力?
3.另外也想問,怎樣的約定條件方式較能約束爸爸,避免上述情況發生?(EX:若發現帶小三進來,則日後賣掉房子的錢只分三份、不得對新北市的房子再提出增加貸款的要求否則...)
麻煩各位律師解惑,或是有更好的建議也請提供,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父親外遇,構成法定離婚事由,您母親得對您父親依民法第1052條規定起訴請求裁判離婚,您母親為無責配偶,亦可請求離婚損害賠償、贍養費及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又您父親與外遇對象若有通姦行為,您母親亦可依刑法第239條規定,對您父親及外遇對象提起刑事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母親和解,可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是此,您母親實在不用與您父親協議甚麼,可直接起訴提告之。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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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目前2個小孩,,跟先生無法協議離婚,他說小孩不可以帶走,要看我給多少錢,才會給我看小孩,所以在未離婚情況下我把女兒帶走,起因是因為他叫我拿10000出來給家裡用,我跟他說給6000,他就說沒拿一萬叫我搬家(吵架有露音他說不拿錢叫我搬出去住)(女兒跟我比較親,晚上都跟我睡覺),他就說要報警帶社工並寄存證信函給我,說我未告知他就把小孩帶走,還說都聯絡不到我的人因為之前用他辦的號碼退還給他,搬出來才申請新的號碼,也未聯絡他更換(我跟他同間公司,打分機給我就行了,一定找得到我,但他沒打),現在我該如何處理,因為我只要小孩監護權有什麼刑責或對監護權不利或是我可以自己像法院申請裁判離婚嗎…(當初是我說要離,他不要,後來又說他要寫完離婚條件才要離,現在又因為小孩子的事說要離婚是我的問題)我該如何做對我比較好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發存證信函限期請求對方履行同居義務,若屆期對方仍未履行,形成惡意遺棄之事實,可依民法第1052條規定起訴請求裁判離婚。或即使對方院已履行同居義務,若有傷害您之暴力行為,可立即驗傷,取得驗傷單後提起刑事傷害告訴;或對方以言語辱罵您,亦為言語暴力,可加以錄音存證,蒐集法定裁判離婚事由,即可起訴請求裁判離婚之。且若您為無責配偶,亦可請求離婚損害賠償及贍養費和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酌定未成年子女監護權等。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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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有驗傷單,可提起傷害刑事告訴,但似已逾告訴期間六個月,您可再回去與您配偶同居,若您配偶有打您之行為,可立即驗傷,委任律師提起刑事傷害告訴。又關於該驗傷單雖已經過一年,無法提出刑事傷害告訴,但亦可以該驗傷單為證據依民法第1052條規定,起訴請求裁判離婚,若您為無責配偶,可請求離婚損害賠償及贍養費和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等。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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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對配偶發存證信函請求限期履行同居義務,若屆期其拒絕履行,構成惡意遺棄,依民法第1052條規定得起訴請求裁判離婚,您若為無責配偶,得請求離婚損害賠償及贍養費和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再請求法院酌定未成年子女之監護權和請求對方支付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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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約五年前因為被合夥人(大陸人)利用,銀行帳戶被當作人頭戶銷售大陸盜版光碟,因而吃上著作權法官司,此案緩刑。
去年年初因為做生意(食品)的關係,同業惡意將我塗改過PO網的食品原料表格送往衛生局檢舉,但衛生局無法條開罰我,將案件移往檢方偵辦,我被以偽造文書處刑3月得易科罰金。
以上兩案堪稱無奈但有前科是既定事實!
我今年對玩空氣槍起了興趣,玩到最後開始想進一步了解真槍的結構,也喜歡真槍的質感,於是在一月份開始上拍網找賣改造槍的賣家,此時有一自稱生存遊戲的玩家的網友加了我的LINE開始跟我聊起玩槍的經驗(期間他也把他擁有的真槍拍給我看),一直聊了快兩個月我也順利在網上買到改造短槍(對方附上10顆子彈),我也跟該玩家網友分享我買到改造槍的狀況,此時他提議來我家看這把槍,我也想順便把我不想玩的氣槍送給他,他找一天來了,在我上樓拿欲給他的空氣鋼瓶下樓時,他表明身分是某派出所所長,然後一群警察就圍上來盤查我,他說他們主要是想查出賣槍的上游,只要我配合偵辦基本上事情不會太大條,我就被帶走偵訊,後來移交地檢署已2萬元交保,而後該所長口頭承諾我因為我只是單純收藏改造槍並無危害社會之犯意,而且態度配合,他會用最有利於我的說詞來配合檢方偵辦!爭取減刑(該所長也說他經手的槍砲犯嫌大都可以緩刑),我就老實的把我知道的一切資訊提供給他們了(包含檢方),而我父母離婚且都退休了,他們的生活費由我負責,父親身體極差,還要定期洗腎,房子也還在繳貸款,我如果被判刑入獄,我父母親處境堪虞,我的事業也將垮台,想到這邊多有無奈,想請教律師我的案子有沒有爭取緩刑的空間呢?(淚)

我約五年前因為被合夥人(大陸人)利用,銀行帳戶被當作人頭戶銷售大陸盜版光碟,因而吃上著作權法官司,此案緩刑。
去年年初因為做生意(食品)的關係,同業惡意將我塗改過PO網的食品原料表格送往衛生局檢舉,但衛生局無法條開罰我,將案件移往檢方偵辦,我被以偽造文書處刑3月得易科罰金。
以上兩案堪稱無奈但有前科是既定事實!
我今年對玩空氣槍起了興趣,玩到最後開始想進一步了解真槍的結構,也喜歡真槍的質感,於是在一月份開始上拍網找賣改造槍的賣家,此時有一自稱生存遊戲的玩家的網友加了我的LINE開始跟我聊起玩槍的經驗(期間他也把他擁有的真槍拍給我看),一直聊了快兩個月我也順利在網上買到改造短槍(對方附上10顆子彈),我也跟該玩家網友分享我買到改造槍的狀況,此時他提議來我家看這把槍,我也想順便把我不想玩的氣槍送給他,他找一天來了,在我上樓拿欲給他的空氣鋼瓶下樓時,他表明身分是某派出所所長,然後一群警察就圍上來盤查我,他說他們主要是想查出賣槍的上游,只要我配合偵辦基本上事情不會太大條,我就被帶走偵訊,後來移交地檢署已2萬元交保,而後該所長口頭承諾我因為我只是單純收藏改造槍並無危害社會之犯意,而且態度配合,他會用最有利於我的說詞來配合檢方偵辦!爭取減刑(該所長也說他經手的槍砲犯嫌大都可以緩刑),我就老實的把我知道的一切資訊提供給他們了(包含檢方),而我父母離婚且都退休了,他們的生活費由我負責,父親身體極差,還要定期洗腎,房子也還在繳貸款,我如果被判刑入獄,我父母親處境堪虞,我的事業也將垮台,想到這邊多有無奈,想請教律師我的案子有沒有爭取緩刑的空間呢?(淚)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確實會比較棘手,而非如所長所言的輕鬆,畢竟判決是由法官在判而非員警在判,本件是否能夠緩刑,仍需視適用之法條而定,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規定: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一項所列槍枝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目前應會先做槍枝鑑定,若具有殺傷力,即為本條規定之槍枝。依同條規定:犯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四項有關空氣槍之罪,其情節輕微者,得減輕其刑。及第18條規定:犯本條例之罪,於偵查或審判中自白,並供述全部槍砲、彈藥、刀械之來源及去向,因而查獲或因而防止重大危害治安事件之發生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拒絕供述或供述不實者,得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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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依民法第1052條規定起訴請求裁判離婚,若您為無責配偶,亦可請求離婚損害賠償及贍養費和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等,並請求法院酌定子女監護權,法院酌定標準為民法第1055條之1規定: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六、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七、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前項子女最佳利益之審酌,法院除得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或家事調查官之調查報告外,並得依囑託警察機關、稅捐機關、金融機構、學校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或具有相關專業知識之適當人士就特定事項調查之結果認定之。若目前您為小孩之主要照顧者,您亦有穩定之收入,您取得監護權之機率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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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哥過世.去辦理撫卹金跟公保.要父母簽名.但生母已離婚30多年.她老公一直要我生母不要簽名.請問可以只申請我爸這一部分的嗎 ?30多年對我們不聞不問的.我生母為何有權力可以領撫卹金跟公保呢?連我哥後事也不理會.錢都我們再出的.他都不管.不公平吧 !!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建議您們直接向發放之主管機關詢問,以解決此困境,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未盡扶養義務,依民法第1145條規定: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三、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您得表示使其喪失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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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詢問有關於小孩監護權的問題,
因我朋友約兩年前離婚,雙方也有寫離婚協議書(有法律效力),近日對方要求要變更與小孩會面時間,與教育費一人一半要求更改,對方申請法院調解,但是對方要求被我朋友拒絕了,現在就等法院判定。
因小孩是共同撫養,對方(長時間在大陸)又常常因為前天告知要帶小孩走(協議書上面有寫到要帶小孩走需要提前告知),帶回來又常常遲到,常常造成小朋友作息不正常及我朋友的困擾,也常用比較有恐嚇得言語恐嚇我朋友(我朋友都有收集對方的錄音、及照片)。因對方已要求要走法律途徑,我朋友應該做哪些準備?或是可以利用這次機會把小孩的監護權完整要求回來在我朋友身上?可行性高嘛!??
煩請各律師回覆!!感激~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民法第1052條規定: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一、重婚。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七、有不治之惡疾。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您似可依第二項規定難以維持婚姻重大事由及未履行同居義務等起訴請求裁判離婚之。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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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母親若有民法第1052規定: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一、重婚。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七、有不治之惡疾。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之法定裁判離婚事由,亦可對您父親提起裁判離婚訴訟,並請求離婚損害賠償及相關贍養費。亦可對小三提起刑事妨害家庭罪之告訴。若目前財產均為您母親名下,小三之小孩無法向您母親請求之。夫妻間之贈與,一部列玉夫妻生於財產分配之婚後財產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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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我目前已年滿20歲,我父親從我小時候到長大對我們家庭從未有過扶養責任,我所有的學費和生活費皆由母親負責
目前我父親人因腦中風在越南的加護病房,國外醫療費用非常高我們家庭無法負擔也不願幫他出這筆醫療費用
我父親已經去國外4年但是他和我母親並沒有離婚
想請問
1.如果我和我母親就放我父親在越南不管那這筆醫療費用會不會之後需要由我負擔?
2.有無辦法可讓我免除負擔這筆費用的辦法?或是將來讓我父親無法告我棄養
我父親有賭博的習慣,在台灣也有信用卡債務,越南方面不清楚是否有無債務問題,且我父親在出國前夕向我母親拿房子去銀行借貸款60萬以及向我舅舅借了28萬如今都尚未償還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民法第1118條之1規定: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前二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為負扶養義務者之未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者,不適用之。您可主張該條規定,於您父親向您請求撫養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您母親若有民法第1052規定: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一、重婚。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七、有不治之惡疾。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之法定裁判離婚事由,亦可對您父親提起裁判離婚訴訟。又關於您父親債務之部分,您亦無需承擔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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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我目前已年滿20歲,我父親從我小時候到長大對我們家庭從未有過扶養責任,我所有的學費和生活費皆由母親負責
目前我父親人因腦中風在越南的加護病房,國外醫療費用非常高我們家庭無法負擔也不願幫他出這筆醫療費用
我父親已經去國外4年但是他和我母親並沒有離婚
想請問
1.如果我和我母親就放我父親在越南不管那這筆醫療費用會不會之後需要由我負擔?
2.有無辦法可讓我免除負擔這筆費用的辦法?或是將來讓我父親無法告我棄養
我父親有賭博的習慣,在台灣也有信用卡債務,越南方面不清楚是否有無債務問題,且我父親在出國前夕向我母親拿房子去銀行借貸款60萬以及向我舅舅借了28萬如今都尚未償還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民法第1118條之1規定: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前二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為負扶養義務者之未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者,不適用之。您可主張該條規定,於您父親向您請求撫養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您母親若有民法第1052規定: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一、重婚。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七、有不治之惡疾。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之法定裁判離婚事由,亦可對您父親提起裁判離婚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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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ar sir:
我和前妻於103年10月法官判離婚,婚後我們倆人共同買了一間房子(市價約700萬),房子有跟銀行貸款(還欠200萬),債務人我和前妻,每個月付給銀行本金+利息約14000元,這部份都從我的帳戶扣款,離婚徫有要求她付一半(本+利)她不願意
我想要將房子處理掉,但她不肯,因為她沒損失,利息錢都是從我這邊扣
私底下跟她協調,她同意附350萬給我(房子市價700萬),但是銀行貸款必須由我清掉,所以等於我只能拿回150萬(350-200)
(1)不當得利(民法179條)---每個月的銀行貸款 ,她需付給我7000元 / 每月
(2)分割共有物(民法823條)及變價分割(民法824條)--處理房子
問題一
是否有更好的處理方式
問題二
問題三



當我一生完小孩,原本幸福的家庭就被摧毀了
老公在外地工作,我生完小孩就跟小孩在娘家住,公婆對小孩不從關心過就連做滿月都是娘家做的
因為我生男的,婆婆怕老公被我搶走就在我們夫妻間挑撥離間,如今我完全沒有做錯任何事情,現在老公聽婆婆的要逼我離婚,老公還到戶政強行拉我下車要簽字離婚,我哭著說不要,他就說各過各的他部會理我跟小孩(有錄音),將近半年時間老公對我跟剛出生的小孩不問不聞,就連過年回台也沒來看我們母子,夫家的人把我跟小孩當外人,對我跟小孩這麼殘忍,居然還可以去慶祝大吃大喝(有證據),真的太過分了
當初老公要我把工作辭了陪他去外地工作,如今我沒有工作,我現在被他們欺負到精神狀況都出了問題要看醫生,看到小孩哭我很難過,幾乎每天都掉眼淚,現在憂鬱症沒辦法工作,我跟小孩生活費用都是娘家支付
我該怎麼做?這段婚姻傷我傷得太重了,每天過的都很煎熬,我現在是用訴請方式來離婚嗎?請律師打官司嗎?我跟小我的小孩不能就這樣白白被欺負,我想討一個公道

回覆 Ann 的發言內容:
妳的心情我了解!我4/14也剛離婚,我前妻逼著我簽,我只拖了一個禮拜我就簽了,那壓力之大,男人也很難說撐的了,畢竟為一個家庭付出那麼多,瞬間破碎了....以前你愛和愛妳的人,像患了失心瘋一樣,家人變仇人,真的很傷很重
如果能在情的立場上,能不離就盡量挽回或盡量先分居一段時間大家冷卻後再想想,孩子畢竟是雙方的重要考量,不可能說完全割捨的了,孩子是最可憐的...我每次看到我的孩子,我都要找地方擦眼淚,當初應該先要求分居一段時間在簽的.....有些後悔
但我之所以會簽字,是我認為...她想飛了!也不願意再談,即使我拖著不簽,也只是拖時間等離婚而已....有什麼意義嘛?
現階段最重要是照顧好自己,嘗試在溝通或冷他一段時間,若自己判斷真的沒辦法了,確實是該找個律師討論財產分配,撫養費,善養費的問題....這是現實的問題,保護自己的問題....
至於情傷的部分....讓時間去沖淡,畢竟妳所失去的,也是他所失去的....也許他失去的更多(孩子)....飛出籠的鳥是不會回頭的,不如讓他飛....
以上是我痛苦的經驗...你可以思考一下

律師您好
小弟我是住台中的一位小市民 . 在前年(2012年)結識了一位住大陸的女孩子並在前年於12月份在大陸登記結婚 . 之後便依照台灣移民署之相關流程申辦讓老婆在去年4月份順利來台團聚並定居 . 本以為可以順利的長長久久走下去
卻在去年的10月份 . 我老婆的母親告知我們 我老婆其實有2個身分證 . 一個是正確的身分證 . 而另一個身分證則是在我老婆小時候(她母親年事已高 說忘記了.具體時間已不可考)請別人再去申辦的另一個身分證 .
而這個身分證 姓名 .生日.身分證字號都與正確的身分證不一樣 . 據他母親說.辦這個身分證是想讓他可以早一點就去找工作 . 當時生活困苦 大人們都希望小孩可以早一點就去賺錢(2個身分證的年齡相差8歲.也就是18歲才可以去工作 她12歲就可以去工作賺錢了)而這個身分證一用就是到現在 . 我跟她結婚登記也是用這個身分證 . 當初結婚時 她母親並沒有告知這件事情....
突然會告訴我們這件事情 就是因為大陸已經全面在查有2個身分戶口的人民 . 我老婆被告知要回去大陸註銷掉後來辦的身分證 . 但這就意味著我跟她登記結婚就都完全無效了 . . .百般無奈下 . 想到的方法就是跟老婆回大陸去 與她這個身分證辦離婚 . 之後再跟她正確的身分證登記結婚 . 然後之後的流程也是要重新來過 . 老婆才能再進來台灣
但是我沒想到之後會卡到一個很嚴重的問題 . 如果依移民署相關流程去辦理沒問題的話 . 到時候老婆就可以再進來台灣 但是在海關的部分就會過不了..(老婆在第一次來台時有壓指紋建檔 . 這次來台當然也是會壓指紋 . 但是就會出問題了...指紋一樣 但是身分卻不同.很明顯就是有偽造文件)之後我再去查了一下.很有可能老婆會直接被遣送回去..並不得再入台第二種情況就是 海關人員會進行通報 . 之後就似乎會變成刑法案件 . 檢察官會介入 甚至可能要上法庭...偽造文書的罪是1-7年 . 只要法官判有罪 不管是幾年..就算是緩刑 . 似乎還是逃不過被遣送回大陸的命運......
我只是想跟老婆好好的過日子 . 沒有想到事情會變成這樣子 . 我真的不知道該怎麼辦了 . 我也沒地方申訴..去移民署問的結果 他們也說無能為力 . 我真的好痛苦 . 我好愛我老婆 我不想放棄她 我也不要放棄她 ...
真的沒有辦法了嗎-



另外
我前幾天也有在移民署的署長信箱投信.也是將上述情形陳述
今天有給我回信了 信件內容如下
蔡先生您好:
您於103年3月8日寄給本署署長的電子郵件,提及請教關於與大陸地區人民離婚再結婚一事,茲向您說明如下: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依親居留者,如有冒用身分或所提供之文書係偽造、變造、無效、經撤銷或申請原因自始不存在之情形者,已許可者,撤銷或廢止其許可,並自不予許可、撤銷或廢止許可之翌日起5年,不許可其再申請依親居留。
如於上述不予許可期間再申請進入臺灣,3年不予許可其申請進入臺灣地區。但為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或臺灣地區育有已設有戶籍之未成年子女,2年不予許可其申請進入臺灣地區。
如您來信所述離婚再結婚申請來臺,於機場面談按捺指紋時將比對出曾經以不同身分來臺,將依偽造文書移送地檢署偵辦,並強制出境。建議您如有上揭情形,先向本署各縣市專勤隊投案,依法移送地檢署偵辦,並強制出境,過管制期後,再以真實之大陸地區人民身分申請進入臺灣。
以上答復供您參考,若您仍有其他不明瞭之處,歡迎來電洽詢,謝謝您的來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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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他信件的意思 似乎是我老婆要過來是全然無望了 是嗎..
如果要要申請讓她入台灣.就必須讓她再進台灣一次 然後讓地檢署將她強制出境 . 然後經過5年後才能再次辦理讓她入台 是這樣的意思嗎?
另外 我老婆犯罪已經是事實 . 我會有連帶責任嗎?
謝謝


回覆 房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配偶犯罪已是事實,但您應無連帶責任。
再次感謝回答
我想針對移民署給我的回信請教一下
第一個問題---移民署所說:(大陸地區人民在臺依親居留者,如有冒用身分或所提供之文書係偽造、變造、無效、經撤銷或申請原因自始不存在之情形者,已許可者,撤銷或廢止其許可,並自不予許可、撤銷或廢止許可之翌日起5年,不許可其再申請依親居留。)
意思是5年內 不可以申請依親居留.過了5年之後申請依親居留 我老婆就可以沒事 並入境台灣海關嗎?
第二個問題---再來是:(如您來信所述離婚再結婚申請來臺,於機場面談按捺指紋時將比對出曾經以不同身分來臺,將依偽造文書移送地檢署偵辦,並強制出境。建議您如有上揭情形,先向本署各縣市專勤隊投案,依法移送地檢署偵辦,並強制出境,過管制期後,再以真實之大陸地區人民身分申請進入臺灣。)
如他所說 如果我老婆入境台灣 就會直接依偽造文書移送地檢署偵辦 留下案底 然後強制出境.直接跳過開庭審理? 那不就等於 他案底是一直存在的嗎? 我記得偽造文書罪追溯期好像是20年 . 那不就等於我老婆20年都沒辦法進台灣!?
然後他最下面還說到 強制出境.過管制期後.再以真實之大陸地區人民身分申請進入臺灣.但是他並沒有提到管制期是多久?
據我所知.如果移送地檢署偵辦 . 在沒有開庭審理的情況下 罪名(案底)似乎是會一直存在到該案的追溯期結束才會取消這罪名?
第三個問題---以偽造之身分證替大陸配偶辦居留證.使其來台.是否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5條第1項 .若是 . 是否通用第15條罰則
第四個問題---因犯罪事實而遭強制出境.是否會影響下次申請來台長期居住的許可
以上四個問題懇請回答了 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小女改姓氏應向法院申請,當然應述明改姓之原因及原姓對小孩不利影響之情事,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您提示情形,依民法第1059條規定: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未約定或約定不成者,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之。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子女已成年者,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前二項之變更,各以一次為限。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一、父母離婚者。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四、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您得具狀向法院說明改姓之原因。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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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您提示情形,您即姐姐均為法定繼承人,除非您姐姐具有民法1145條規定之情形喪失繼承權,否則姊姊與您應繼份均為二分之一。民法第1145條規定: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三、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再依民法第1148條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我國民法採全面繼承有限責任,故不論是遺產或債務均需繼承,僅是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清償債務之。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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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在前年結婚.我原本在台北有一個3萬元的工作,婚後婆婆要我辭掉工作搬到南部跟丈夫一起生活(因丈夫是在外地工作),婚後因丈夫一直不肯交待清楚他的經濟狀況,為了保障我的基本生活支出我跟丈夫有協議搬到南部後我的生活支出如保險手機費用等等都是由他付支並給生活費,協議的內容有書面文件,生活下來因為觀念差太多己經沒有多少感情有可能會選擇離婚,我丈夫也在今年開始不再支付我的費用,我想請問我是否可以要求丈夫支付這些費用,因為我現在住的地方很鄉下我雖然有工作但薪水很少不足以支出,但我跟丈夫的財產是選擇夫妻財產分別制並且有到法院公證,是否會抵觸協議的內容.
另外如果在沒有離婚的前提下.我可以搬出現在住的地方嗎,我想到比較城巿的地方找工作,謝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