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未盡扶養義務,依民法第1145條規定: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三、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您得表示使其喪失繼承權。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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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詢問有關於小孩監護權的問題,
因我朋友約兩年前離婚,雙方也有寫離婚協議書(有法律效力),近日對方要求要變更與小孩會面時間,與教育費一人一半要求更改,對方申請法院調解,但是對方要求被我朋友拒絕了,現在就等法院判定。
因小孩是共同撫養,對方(長時間在大陸)又常常因為前天告知要帶小孩走(協議書上面有寫到要帶小孩走需要提前告知),帶回來又常常遲到,常常造成小朋友作息不正常及我朋友的困擾,也常用比較有恐嚇得言語恐嚇我朋友(我朋友都有收集對方的錄音、及照片)。因對方已要求要走法律途徑,我朋友應該做哪些準備?或是可以利用這次機會把小孩的監護權完整要求回來在我朋友身上?可行性高嘛!??
煩請各律師回覆!!感激~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民法第1052條規定: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一、重婚。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七、有不治之惡疾。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您似可依第二項規定難以維持婚姻重大事由及未履行同居義務等起訴請求裁判離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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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刑法第241條規定:略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和誘未滿十六歲之男女,以略誘論。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該名小孩目前被推定為ab之婚生子女,與c無關係,a可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撰寫刑事告訴狀,對c提出刑事告訴,若c不願與a和解,可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另c欲告a詐欺罪之部分,似不會成立之。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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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錢的老婆吵著離婚並丟下領有殘障手冊的小孩*我申請屨行同居義務,經過3次調解無效,書記官要我撤消,走下去對我沒什麼幫助,我也笨笨的撤了,等於白走了一遭,又不能證明她遺棄,一小時後反悔說要繼續,他說我已撤了不行,必須再去提一次…台灣法律怎會這樣…
她帶走六歲正常老大,丟下3歲發展遲緩領有殘障手冊的小孩,結婚八年從未做家事、付家用(洗衣*外出用餐都是我付),她賺八萬,我三萬要交房貸及養家根本不夠,一直借貸最近請她幫忙付擔她說我不要臉,男生要女生出錢,故離家出走,
我現在負債三百萬,她存款四百萬,她是國中老師,我該如何請求撫養費及應對,是否可以告棄養?請求她照顧這小孩並給付這半年的撫養費,現在孩子發燒三天了,因她斷絕連絡,當然不理這小孩,真想帶到學校給她,她怎能說不照顧就丟著?
我到底該怎麼做才好?怎樣才能讓她別丟下這小孩,並用心照顧他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發存證信函給對方限期請求履行同居義務即支付未成年子女撫養費,若屆期對方仍不予理會,可依民法第1052條規定,提起裁判離婚訴訟,請求離婚之損害賠償及贍養費和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以及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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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法律並無規定若母親再婚,未成年子女之監護權即須歸還給父親,即使父親以此為理由起訴請求改定監護權,依民法第1055條之1規定: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六、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七、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前項子女最佳利益之審酌,法院除得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或家事調查官之調查報告外,並得依囑託警察機關、稅捐機關、金融機構、學校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或具有相關專業知識之適當人士就特定事項調查之結果認定之。故仍須綜合考量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及未成年子女之個人意願,若目前您為主要照顧者,無明顯對未成年子女不利之情形,就未成年子女監護權部分您仍具較有利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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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提:與現任丈夫還未離婚。
起先一月五號帶目前三個月大的孩子回娘家一個禮拜
在Line上,半強迫式要我離婚
現在擬定的離婚協議書我覺得不太合理
其中有寫到說
一:男方的父母每個月可以來探視兩次,每次兩天一夜
以上都沒跟我探討過,就當方面自己決定,逼迫我簽署
對方是說他不會來看,他父母會來看,對方不負擔任何費用
以我的生活時間為主呢?
(對方很強硬,根本不管我家的作息,堅持說他們家的時間就是這樣,
強迫我們配合他,也不顧小孩現在很小,需要2~3餵奶,洗澡也是大問題,等等...)
二:女兒之權利義務行使,及負擔歸由女方任之,女方不得再
(這點不太懂)
之前在懷孕期間對我有使用過暴力,都沒報警驗傷,但是自己有拍照
是是去年12月份,還在做月子期間,我與未滿月的小孩被趕出門
去暫住朋友家,很多親友都知此事,這次被逼離婚,對方在line上
還在line上寫說:我不能適應常被趕出門的生活,那是我的事
跟一些情緒字眼,這次有報警,申請保護令,但一直還沒有下落
對方趕我出門,不讓我回去,又要告我不履行夫妻義務,要爭取小孩
請問,如果對方要打官司,我想要監護跟撫養權的勝算高嗎?
如果對方不打官司,堅持要我簽署這不合理的協議書,我可否不簽?
以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民法第1052條規定: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一、重婚。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七、有不治之惡疾。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依您提示情形,您似具有法定裁判離婚事由,對方似不具有之,故您可提起訴訟,請求裁判離婚,若您為無責配偶,亦可請求離婚損害賠償即贍養費和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等。亦可請求法院一併酌定未成年子女之監護權,目前若您為主要照顧者,且小孩還小,您爭取到監護權的機率似較大,且可再向對方請求未成年子女之撫養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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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與先生要離婚了,目前在法院調解中,育有兩個孩子,一個六歲,一個三歲,老二領有輕度的殘障手冊,發展遲緩、心臟腎臟都有問題,也有缺鐵性貧血,他擺明了不要孩子,他說他月薪只有三萬,只給撫養費 10000元,可是他有兩間房子,結婚前半年購買一間透天,房貸是婚後繳款,結婚後又背著我偷偷買一間公寓(又有跟他妹妹借一些錢),他說公寓的錢是我公公給他的。
他常常跟我哀窮,所以家裡費用、孩子開銷都是我在承擔,我月薪約50000萬,扣除保險可用大約可用約37000元,名下只有一台車,而他晚上要上班,又沒辦法幫忙顧孩子,他覺得我賺得多所以負擔要多一些是理所當然的,他覺得他晚上上班,所以我顧孩子是理所當然的,他覺得我有寒暑假,所以寒暑假就應該節省保母費用,理所當然應該帶小孩。
他告我不履行同居義務,就要開第三次調解庭了,我好掙扎,好難過,我該接受撫養兩個孩子及10000元撫養費嗎?嗎?孩子沒有母親我會很難過,但評估自己目前的能力,又要上班,又沒住的地方,又要照顧兩個幼小的孩子,目前住在娘家,通車有點久約45分鐘,我媽媽生病沒辦法幫我照顧孩子~令我難過的是,老大覺得我比較嚴格,所以六日他都很期望去爸爸那兒無限時間的打電動、玩IPAD、看電視,而我會限制時間。帶老二時,有時我會覺得很難過,沒有把他生好,他爸爸是這麼對我說的~
我該為自己打算嗎?我37歲,長得不算差,不是一個難相處的人,當初結婚我也只是希望有一個珍惜我,陪伴扶持走到老的人~可是現在我自己常獨自流淚,晚上睡不好覺,常須找人排解心中的難過,我常在想我是不是要去看精神科了~
大家勸我不要兩個孩子,要為自己打算~他們問我若兩個孩子我辛苦養大,可是卻覺得爸爸去爸爸那比較輕鬆自在,或是爸爸給他們錢,孩子的心不在妳這邊你能接受嗎?我遲疑了~我承認我沒那麼偉大,那時候我的心會很痛很痛~
我該怎麼辦?接受他的條件嗎?還是能夠在多為孩子要一些撫養費用?還是也不要兩個孩子?就上法庭請法官裁決?
請大家幫幫我~




就您所述情形,似乎可以適用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 條之1第2項之規定主張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度,負清償責任,再請您參考看看。
繼承在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四日修正施行前開始且未逾修正施行前為拋棄繼承之法定期間者,自修正施行之日起,適用修正後拋棄繼承之規定。
繼承在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四日修正施行前開始,繼承人於繼承開始時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未能於修正施行前之法定期間為限定或拋棄繼承,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但債權人證明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前項繼承人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已清償之債務,不得請求返還。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各位律師, 我有問題想要請教你們
爸爸在跟媽媽結婚前有一個未婚懷孕的小孩, 他有入到我們家的戶籍為長女, 那請問法律上, 他能分到家中任何遺產嗎?
家中房子登記在母親名下(非贈與非繼承) 是爸媽結婚後一起努力賺錢買的,
那如果爸爸先過世, 房子應該完全是屬於媽媽的, 還是會算到遺產部份 變成共有遺產的一部分呢? 有什麼解決方式? (例如: 過戶到我名下, 父母親立清楚遺囑等)
那相同問題, 如果媽媽先過世了, 房子的一半會歸爸爸嗎? 還是可以依照母親的遺囑完全給我繼承呢?
爸爸的保險 受益人是母親的名字, 想請問繼承遺產有包含死亡後的保險金嗎?
有什麼辦法能讓外面的女人跟小孩 不要分到我父母親辛苦賺的錢?
又要怎麼樣證明那小孩根本沒盡到撫養我爸的責任, 讓他脫離我們家戶口呢?
麻煩你們了
真心希望可以幫媽媽解決這些問題...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民法第1118條之1規定: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前二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為負扶養義務者之未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者,不適用之。是此,若您母親未曾撫養過您,您似可主張該規定以減輕或免除您對您母親之扶養義務。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我們雙方都成年 在冷戰後 有一段時間沒有連絡 後來發現自己懷孕了
便找上男方 尋求解決辦法 男方是說有問過家裡面人的意見
也有表示想結婚生下來的意願 但家中長輩不同意 所以表示只能墮胎
而我從頭到尾是一致的反對生下來 因為男方沒有撫養的能力也不夠愛我
剛開始是用驗孕棒得知懷孕 為了確保正確性 找了男方前去婦產科檢查
第一次的檢查確認懷孕後 當天男方就拿出了墮胎費5000從檢查到後來每一次的復診都是我一直打電話催他陪我去 有時他明明在家打給他他也不接 我吃了藥還沒流掉他就開始不耐煩 但因食用墮胎藥無效所以要開刀 我從服用墮胎藥開始到要開刀男方從來沒有關心過問過 到現在去婦產科7次只有一次他主動打電話說要帶我去 甚至是我要開刀前一天打給他他也沒接也沒有回撥
就此音訊全無 而且當初男方問我可不可以內射 我說了不行 他還是射在裡面
他那麼無情無義 因此我氣不過 便找上了他 要求他支付我6000 男方說要到警察局寫和解書 怕以後還會找他要錢 本來我只打算私下和解拿了6000就此罷休 但他還怕我以後還會跟他要錢加上他的態度一直都不好所以我不打算只拿這樣了 他那時候還說得很好聽說會負責我墮胎後的調養
結果我連開刀他都可以一通電話都沒有不聞不問的談什麼會負責我的調養呢
因為男方一直不接電話所以我直接到他的住所去找他結果他說可以告我妨礙自由還有電話騷擾 他現在根本是不想負任何的責任又有機會反咬我說我妨礙他 請問我到底該怎麼辦呢?
請問我可以依據什麼法條告他嗎
我要求醫療加上坐月子的費用5萬合理嗎
那和解書的內容又該怎麼立呢




根據健保法相關規定,健保不給付藥酒癮治療。若因病情需要,藥癮急性戒斷住院治療費用需自費,住院期間約一週,大約30,000至35,000元。因為藥癮病患的治療特殊性,住院預繳醫療費用是30,000元,若病人目前經濟較為困難,依住院相關規定,可先繳部份醫療費用,但出院後必須繳清住院醫療費用。
資料來源:http://healthycity.taipei.gov.tw/ct.asp?xItem=1208166&ctNode=24219&mp=109011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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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沙冬替代療法、治療性社區【茄荖山莊】、外賓及學生參訪)、院外(觀察勒戒、菸毒犯反毒衛教、毒癮愛滋病人團體心理治療、替代役團體心理治療、校園反毒衛教)。
資料來源:https://www.google.com.tw/url?sa=t&rct=j&q=&esrc=s&source=web&cd=4&cad=rja&ved=0CEAQFjAD&url=http%3A%2F%2Fsearch3.www.gov.tw%2FWeb%2FsearchResult.jsp%3FtimeRange%3D%26strArea%3D%25E5%258D%2597%25E6%258A%2595%25E7%25B8%25A3%26fileType%3DALL%26searchbutton%3D%25E6%2590%259C%25E5%25B0%258B%26k%3D%25E6%259B%25BF%25E4%25BB%25A3%25E5%25BD%25B9%26pos%3D0%26category%3D%2F%26searchMode%3Dsynonym%26pageCount%3D10%26orderType%3D(2)%26orderSet%3D1%26tmpDataSource%3D%26dbSearch%3D0%26strFieldConditions%3D%26strFieldConditionsText%3D%26strDataSource%3DMyEGov_ALL%2CMyEGov_Center%2CMyEGov_Local%2CMyEGov_GovBlog%2CMyEGov_GovBlog%2CMyEGov_Gazette%26tmpStrKeyword%3D%26tabName%3Dresult%26firstTimeSearch%3D1%26firstTimeDataSource%3DMyEGov_ALL%2CMyEGov_Center%2CMyEGov_Local%2CMyEGov_GovBlog%2CMyEGov_GovBlog%2CMyEGov_Gazette%26displayCagPath%3D%2526%2523x2f%253B%2526%2523x670d%253B%2526%2523x52d9%253B%2526%2523x5206%253B%2526%2523x985e%253B%26filterTableName%3D%26firstFilterTableName%3D%26tmpNowCagPath%3D%2F%25E6%259C%258D%25E5%258B%2599%25E5%2588%2586%25E9%25A1%259E%26firstPageDataSource%3D%26resultMode%3D0%26displaySearchSet%3D0%26sessionId%3D8F0CD6500E1A1AB9F48E2FCEA449246B&ei=_rDiUsKPLoOpkAX01YB4&usg=AFQjCNHSgo0fiOr4aIsP2n1fcC1Ah-6CRg
日期 - 政府入口網_搜尋頁------------------------------------







律師您好:
我於102年6月2日夜晚因小孩的事與妻子吵架,憤而打傷她,現已分居(帶著小孩回娘家)她表示有醫院證明眼睛視網膜有損,看東西會有分影,並已於11月底向高雄法院提告傷害,我們個性不合很久,瀕臨離婚邊緣,我有幾個問題如後:
1.她要求傷害150萬元(含贍養費)可以和解並協議離婚,我無法支付這麼多,於是提告在案,日後開庭我當然也有我要"哀"的部分,法官會依當事人請求判賠這麼多?
2.目前她待業且表示若小孩(女五歲)由我扶養,她會去外地工作(這點表示傷害深度未達失去職能),我有經濟能力雖然在部隊服役,家母在鄉下也同意協助扶養,惟她要求共同監護,我可請她支付小孩生活費?若她不願意支付,一樣可以擁有共同監護權?
3.小孩還挺精的,如果小孩表示要跟媽媽,但媽媽(妻)先前已有意願由我扶養,我有意願撫養,小孩是否確定跟我?還是得先完成社工評估等等冗長的程序?
4.本類案開庭約需幾次後核判傷害部份及離婚部份,後續程序會有哪些?
5.本類案請律師爭取傷害罪辯護或減輕妻方要求賠償金+贍養費,以及小孩撫養監護權問題,約要多少預算?
(還請協助解答,感謝)





標題[我該怎麼做才可以保護自己和小孩]<字不見了..
律師你好..
日子也由對方爸爸選好日子來準備..因為他們住在屏東..來台北並不方便
結果孩子的爸爸於懷孕六七個月時偷吃(準備要登記結婚的那個月前就有徵狀)
所以非常難過的我只好讓結婚登記取消.但是有訂婚儀式.被迫的..
因為對方的爸爸和姑姑一直說給他一點時間去處理
最後姑姑說服他先訂婚 我也被迫同意 (很難過的一直哭..因為跟原本的說好的未來通通都不一樣了)
小孩出生未滿一個月.孩子的爸爸就逼我去辦理孩子的出生登記.並且辦理認領
因為他要跟公司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103/10/1-104/3/31)
申請六個月後直接不去上班
請這個假是要去學刺青(還有因為他公司的人都知道他偷吃同事所以他做不下去..)
認領小孩還要跟他姓.但監護權歸我.因為他說那個對他不重要.
月子期間男生也只有來過兩次家裡看小孩.最後一次就是逼迫我寫他有撫育的證明
讓他可以請這個假..
結果因為我產假接著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是一起申請的.
(103/9/7-11/3產假+11/4-104/1/3育嬰兩個月)
等於兩個人的育嬰留職停薪日期有重疊申請.勞保局也沒有過(有證明也只是讓他可以請假但是不撥發津貼)
而且勞保局有派人來查.確實小孩是我自己照顧.所以他並不能申請.
但是男方說如果他申請不過.每個月就不給生活費.
目前10月-12月 每個月他有先自己拿兩萬塊給我當小孩的撫養費
因為他說申請下來的津貼是要拿兩萬給我當小孩撫養費.
被迫無奈.我暫停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不過後來勞保局還是不讓他過..因為畢竟重點是要實際照顧小孩..
男方一知道又沒過..本來要我把監護權給他讓他去申請津貼.
不過我問過很多人都說不要把監護權讓出去..
隔一天他又說他不要監護權 那個對他不重要
男方說不然一月開始他來我家照顧小孩到我下班.
這樣勞保局才會給他申請津貼..
我本來一月開始上班後要送去育嬰中心.連預定費都先繳了..
他就這樣電話上說他來照顧小孩他還是會每個月給予兩萬元的小孩撫養費
以後每個月也都會給兩萬元基本的撫養費.
他說這筆津貼申請不過的話..他就沒錢可以給我
還說一月他有基金保險要繳錢..還有學刺青花了三十幾萬了..
身上只剩下十幾萬(信用卡貸款來的)
他說他之後會自己開刺青公司然後去申請青年創業貸款
然後每個月都會給兩萬元..<<可是一切都是口頭上說的..
我要怎樣可以讓他確實給於兩萬元的小孩撫養費 不管他來顧小孩還是不顧小孩
甚至津貼有沒有過 他本來就該負責的撫養費 我要怎樣才能確保不會拿不到
而且他來顧小孩會不會影響我任何權益呢?
因為這件事情 他不停的對我造成很大的精神壓力
因為申請沒過不高興還在電話裡用髒話罵我
還因為沒申請過說要我把這幾個月的錢還給他..
我真的問過很多人 可是都沒有專業的懂法律的人
大部分都說跟他切乾淨最好
可是我是很希望他可以負擔小孩的撫養費
畢竟這樣我和小孩的生活才不會太難過
我現在也沒有辦法去預約現場問法服的(不過他偷吃後我有挺著肚子去找過法服諮詢..就是跟我說不要結婚對我比較好..不然以後要爭取監護權還是撫養的會更麻煩..)
因為我一個人帶著小孩 根本不是想要去哪就可以去哪
我不知道請律師要花多少錢...我有查到可以寫協議書 公證什麼的..
我應該怎麼做比較好? 可以不要罵我沒結婚就生小孩之類的嗎><
這根本就不是我所預期發生的事情...我很難過到現在除了自己哭一哭之外
我想堅強的想把事情處理好..可以問的人我都問過..
我需要真的專業的幫忙..真的很謝謝...
我把問題大該說明
(1)如果1月份讓他來家裡照顧小孩.對我會不會造成什麼權益損失?(監護權之類)
而且他有抽煙後來還學會喝酒(偷吃後).其實我是很不放心讓他一個人在我家裡照顧小孩.
我可以寫一個規範讓他簽名蓋章嗎? 例如照顧小孩期間不可以抽煙也不可以讓小孩吸到二手煙
照顧小孩必須真的付出心力.不是餵奶換個尿布就算照顧...要跟小孩有互動..
(2)每個月的撫養費2萬元 他口頭說每個月都會匯給我
該怎樣才能不受他威脅下能每月固定時間領取?
不想他再用這個當作威脅..雖然我也可以狠下心不要這筆錢
但是生活真的會很辛苦..
(3)請問我需要請到律師或是自己寫申請書就可以?那一定兩個人去法院公證才行嗎?
如果他同意簽名也要兩個人去法院嗎?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民法第982條規定: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是此,若您無為相關登記,即非合法有效之婚姻,既無法律上之婚姻關係,亦無須離婚。再就該名子女而言,因您無具有婚姻關係,故該名子女為非婚生子女。惟依民法第1065條規定: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所謂經生父撫育者,包括您懷孕期間。若您懷孕期間,對方有撫養您,即有撫養該名子女,已視為認領。故可依民法第1067條規定:有事實足認其為非婚生子女之生父者,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得向生父提起認領之訴。對生父提起強制認領之訴,使該名子女成為婚生子女,再向生父請求該名子女之撫養費。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民法第1079條規定: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收養有無效、得撤銷之原因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者,法院應不予認可。次依民法第1076條之1 規定:子女被收養時,應得其父母之同意。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父母之一方或雙方對子女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有其他顯然不利子女之情事而拒絕同意。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事實上不能為意思表示。前項同意應作成書面並經公證。但已向法院聲請收養認可者,得以言詞向法院表示並記明筆錄代之。第一項之同意,不得附條件或期限。再依民法第1073條規定:收養者之年齡,應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但夫妻共同收養時,夫妻之一方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而他方僅長於被收養者十六歲以上,亦得收養。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應長於被收養者十六歲以上。和民法第1079條之2規定:被收養者為成年人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不予收養之認可:一、意圖以收養免除法定義務。二、依其情形,足認收養於其本生父母不利。三、有其他重大事由,足認違反收養目的。是此,若您為成年欲被收養,尚須經法院判斷是否欲免除扶養義務而為之收養,且尚須經生父母同意,還有年齡之限制及法院之同意。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當然可在調解中提起離婚反訴,沒有問題,判決離婚之事由規定於民法第1052條規定,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一、重婚。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七、有不治之惡疾。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若您為對離婚事中無責之配偶,依民法第1056、1057條規定,可請求離婚損害賠償及贍養費。次依民法第1055條規定,配偶離婚,法院會酌定對未成年子女行使親權之人,判斷標準為民法第1055-1,如收入是否穩定,是否有心力照顧未成年子女等,一切以未成年子女之最高利益為優先。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事情是這樣的 (抱歉字數稍多請見諒)
我父親在我小學一年級就出家遁入空門
離婚協議書上表明 小孩與兩間房子歸女方
其中一間 我們租出去 剩下的那間我們自己住
到目前已經過了18年了
他非常渴望有自己的寺廟
也希望我和母親可以跟他一起出家 並幫忙他把道場做大
但多年來沒有聯絡我們之間非常疏離
所以在各種想法和概念上的分歧(他認為我跟我媽都應該跟他一起出家修行)
以及他旁邊有一個照顧他的女師父的建議
要我和母親搬離現在住的房子
好讓他把房子變賣盡快成立道場
因為女師父說出家人的房子給在家人住會損出家人福報
產權15年也已經過了
目前我們只好摸摸鼻子搬出去住
我爸甚至還希望我們租人的那個房子也給他 還好那間名字是媽媽的
也還好是山上的房子不貴 我會想辦法用自己的力量青年首購買下來
只是有點擔心旁邊的女師父會要他抬價
以上這個問題沒辦法解決 只能當作花兩百萬買產權15年的學費教訓
另外是我阿公這邊
前幾年 我爸跟女師父兩個人一搭一唱哄我阿公把他的田地過戶給我爸
好讓我爸在桃園青埔建道場
我阿公也答應了 條件是阿公阿嬤身後的事 我爸全權負責(為何不是生前照顧條件實在奇妙)
後來五百多萬的田地就在我爸急於變現 四百初就隨意轉手了 我阿公心裡一直在滴血
可惜我爸在桃園建道場的事無疾而終 但他不敢讓我阿公知道
最近我阿嬤出車禍 身體又有很多毛病 住進養護之家
我阿公僅剩的田地沒了 我爸出來大聲地嚷嚷 要出錢大家一起出
可是拿到財產的也只有他 他卻要大家一起分擔五千 三兄弟共一萬五 而養護之家要三萬多
看在孫子的眼裡實在是替阿公感到難過
另外我爸有在販賣酵素 桑葚酵素用的素材就是我阿公種的 可是我阿公本身已經不便行走
卻還願意做這個粗活 我實在對這個一生都奉獻給家庭的老人感到難過 我爸又是長子 沒人敢講他
我阿公這兩天跟我說 他最近沒給他五千塊 我想趁這個機會問一下
是不是要先請阿公跟我爸要撫養費 如果我爸還是不出錢
可以提出取消之前田地贈與的請求嗎
雖然我知道田地已經變成現金了 不過老人家的生活真的變很辛苦
我們整個大家庭目前過最好的就是我爸了
可是我爸認為自己出家了 什麼都沒有他的事
五千塊他認為那只是對阿公幫他種桑葚的感恩之意
至於我問他阿公給他的田地
我爸說那是供養 不是財產繼承 因為我阿公年輕的時候灑農藥灑太多 現在不良於行
田地拿出來布施 是在積陰德 種福報
我有點看不下去了 請問版上的律師 有沒有方法可以治我父親呢 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民法第412條規定,贈與附有負擔者,如贈與人已為給付而受贈人不履行其負擔時,贈與人得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或撤銷贈與。若可解釋您爺爺移轉土地給您父親為一附負擔之贈與,或許有機會以您父親未履行負擔而撤銷贈與。又依民法第1114條規定及第1115條規定,您父親對爺爺奶奶均有扶養義務,亦可請求其履行對爺爺奶奶之撫養義務。第1114條規定: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一、直系血親相互間。二、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三、兄弟姊妹相互間。四、家長家屬相互間。第1115條規定: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應依左列順序定其履行義務之人: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直系血親尊親屬。三、家長。四、兄弟姊妹。五、家屬。六、子婦、女婿。七、夫妻之父母。同係直系尊親屬或直系卑親屬者,以親等近者為先。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尤其您父親目前可能為較有經濟能力之一方。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法院酌定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時,應以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為原則,除斟酌父母雙方之經濟能力、未成年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意願外,並應兼顧父母智識程度、職業、人格、品性、健康、將來環境、保護教養能力、親子關係,及以往照顧未成年子女之態度與現狀等一切情狀,通盤綜合考量,維護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促進未成年子女正常發展,以保障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並非以單一之事實為唯一之考量,故依您所述,僅以是否有300萬元之存款,作為能否爭取到監護權之基準,完全沒有任何合理性可言,更屬於法無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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