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有對方與您配偶親密對話之證據,雖可對對方提出民事侵害配偶權損害賠償,惟對方配偶亦有可能對您配偶提出侵害配偶權損害賠償,須加以考慮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滿十六歲,無違反對方之意願與其發生性行為,不會有妨害性自主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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裴芯在老公口袋發現一張汽車旅館之消費發票,懷疑老公有外遇,便暗中偷偷搜證,在老公的手機裡看到老公與一女同事間有許多曖昧鹹濕的LINE對話,一氣之下便對老公和外遇對象提起刑事相姦、通姦告訴,並同時起訴請求老公與外遇對象連帶賠償。但刑事部分,檢察官以汽車旅館發票、LINE中的對話,無法足以證明雙方有發生性行為,證據不足而不起訴。裴芯擔心民事求償部分也會遭到法院駁回而敗訴。
配偶與他人發生性行為,雙方各自成立相姦罪、通姦罪,但在實務上,要取得雙方有發生性行為的證據並不容易,除非委請徵信業者蒐證,不過許多人對於徵信業者的高額收費和成效常多有遲疑,所以在實務上提告通姦、相姦難度不低。
不過,在民事賠償部分,配偶與他人是否侵害自己基於配偶之身分法益,而可請求連帶賠償,現今實務上法院之認定,多以配偶與他人是否有「不正當」之往來為標準。所謂不正當往來,不一定必須證明雙方有發生性行為,縱使無法證明雙方有發生性行為,只要能證明雙方有逾越正常情誼之往來,諸如:曖昧、情色的訊息、無特別原因而有過於密集的約會(吃飯、出遊等)、一同出入親密伴侶才會出入之場所(如汽車旅館),即可認定配偶法益遭到侵害,而可請求其連帶賠償。
兆霆國際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黃志樑
地址:台北市中正區館前路65號11樓
電話:02-23888302
手機:0983252498
傳真:02-23888307





全國大掃黃,警方從韓女、越女到菲律賓猛男的性工作者都逮,嫖客95到20歲都抓,成績斐然,但有人在臉書質疑應適可而止,「要給人『性』留出路」;法官認為,社會秩序維護法修法後娼嫖都罰,但社維法要求「性專區」配套,全台各縣市至今都未設置,警方不該擴大取締。
法院卓姓庭長表示,警方大力掃黃,法官也不輕鬆,查獲色情應召站的「業者、皮條客」違反刑法妨害風化,由法官處理,「賣春和嫖客」違反行政罰的社會秩序維護法,則由警方裁罰,雖是兩種不同罰,實則一體兩面。
他強調警方擴大掃黃,基於治安、維護良俗有執行必要,但地方政府應規劃性專區,讓業者、皮條客、賣春女郎、嫖客在性專區內交易,由專人管理。
王姓法官指出,「除罪化」很重要,運動彩、威力彩、大樂透等設「運動彩券發行條例」專法,條文、細則分明,但性專區在社維法中並無「專法」規範,管理、施行細則不大周詳。
舉例在性專區「躺著性交易沒事」,若是「站著跳艷舞」助興可能有事,刑法第234條「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猥褻行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社維法中就未規範,建議管理、與施行細則要周詳。
基層員警指出,全國至今未設性專區,中央和地方政府都有責任,警察任務是取締不法,性交易行為在性專區以外地區,若不掃蕩等於處處皆性專區,最後性氾濫,民眾仍會責怪警察怠惰。
性專區問題吵了4年仍無解決方案,許多網友在臉書或論壇支持設性專區;網友說有性專區可管理性工作者,地方政府可增加稅收,又解決人性本色問題;也有網友反對,認為設性專區等於讓色情合法化。
台中警局昨發佈新聞指出,台中警方執行今年第2波全國掃黃專案,本月6至7日共查獲各類色情案件58件235人,出動警力1508人次,臨檢場所365點,強調會持續嚴查取締色情不法。
新聞出處:http://udn.com/news/story/7317/956527-%E5%85%A8%E5%9C%8B%E5%A4%A7%E6%8E%83%E9%BB%83-%E6%80%A7%E5%B0%88%E5%8D%80%E9%85%8D%E5%A5%97%E5%9C%A8%E5%93%AA%EF%BC%9F
作者: 記者游振昇、白錫鏗╱台中報導 聯合新聞網 – 2015年6月10日 上午2:27
(一)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1條之1定有:「直轄市、縣(市)政府得因地制宜,制定自治條例,規劃得從事性交易之區域及其管理。
前項自治條例,應包含下列各款規定:
一、該區域於都市計畫地區,限於商業區範圍內。
二、該區域於非都市土地,限於以供遊憩為主之遊憩用地範圍內。但不包括兒童或青少年遊憩場。
三、前二款之區域,應與學校、幼稚園、寺廟、教會(堂)等建築物保持適當之距離。
四、性交易場所應辦理登記及申請執照,未領有執照,不得經營性交易。
五、曾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二百三十一條之一、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二百四十條、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七條或人口販運防制法之罪,經判決有罪者,不得擔任性交易場所之負責人。
六、性交易場所之負責人犯前款所定之罪,經判決有罪者,撤銷或廢止性交易場所執照。
七、性交易服務者,應辦理登記及申請證照,並定期接受健康檢查。性交易場所負責人,亦應負責督促其場所內之性交易服務者定期接受健康檢查。
八、性交易服務者犯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或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二十一條之罪者,撤銷或廢止其證照。
九、性交易服務者經健康檢查發現有前款所定之疾病者,吊扣其證照,依法通知其接受治療,並於治療痊癒後發還證照。
十、不得有意圖性交易或媒合性交易,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廣告之行為。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四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依直轄市、縣(市)政府制定之自治條例管理之性交易場所,於修正施行後,得於原地址依原自治條例之規定繼續經營。
依前二項規定經營性交易場所者,不適用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條之規定。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第八十條、本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性交易服務者之申請,提供輔導轉業或推介參加職業訓練。」
(二)社會秩序維護法修正前原規定,意圖得利與人姦、宿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依上開規定,對於從事性交易之行為人,僅以意圖得利之一方為處罰對象,而不處罰支付對價之相對人,換言之即所稱罰娼不罰嫖。而經過人權團體不斷努力下,司法院大法官終做出釋字第666號解釋,並以上開規定違反平等原則為由,而定有二年之落日條款,並諭知為貫徹維護國民健康與善良風俗之立法目的,行政機關可依法對意圖得利而為性交易之人實施各種健康檢查或宣導安全性行為等管理或輔導措施;亦可採取職業訓練、輔導就業或其他教育方式,以提昇其工作能力及經濟狀況,使無須再以性交易為謀生手段;或採行其他有效管理措施。而國家除對社會經濟弱勢之人民,盡可能予以保護扶助外,為防止性交易活動影響第三人之權益,或避免性交易活動侵害其他重要公益,而有限制性交易行為之必要時,得以法律或授權訂定法規命令,為合理明確之管制或處罰規定。
(三)但遺憾的是,雖社會秩序維護法已為修正,但各地方政府仍昧於現實、持執偽善而不願規劃、設立性交易專區,變相導致娼嫖皆罰之結果,此亦非多數大法官做成解釋當時所樂見。現各地方政府不惟不思如何實質上保障性工作者之生存、工作、健康權,甚而充耳不聞、駱駝心態地以打壓、大力查緝作為渠等「歌功頌德的政績」,實僅凸顯悲哀的法圖像而已。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簡介
主持律師為葉鞠萱律師(九十年律師高考及格)執業數十年來服務各機關團體,上市上櫃公司,也提供一般民眾最完善的法律服務。處理案件也包含各項民、刑事、商務、智產案件及行政救濟,有良好的專業能力與豐富的實務經驗。
我們的理念就是:提供最適當妥善的解決方法保障當事人的最大利益。值得您的信賴,誠心希望能夠為您服務。
http://www.alicelaw.com.tw
台北市大安區復興南路一段237號5樓之1
電話:02-2705723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能被起訴趁機性交,若您無前科,可考慮與對方和解,以利您請求緩刑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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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被我發現老婆外遇,對方是線上遊戲認識的男生19歲學生,目前我老婆在沒有我的同意之下已經離家在外面租房子,第三者也曾數次出現了我老婆的租屋處,想請教提出告訴的一些相關問題:
1.對方年齡未滿20歲(19歲),提告時可連對方的監護人(父母)一起告嗎,要它們負連帶責任.
2.外遇對象19歲,已得知和我太太發生關係,這樣對方的監護人(父母)也能對我太太提出告訴嗎.
3.提出通姦妨礙家庭告訴的證據有:LINE鹹濕對話,配偶的承認外遇自白錄影,通姦錄音(做愛的聲音),還有目擊證人(小孩看見他們發生摟摟抱抱和一起洗澡的行為)等等,這樣可以告得成嗎.
4.在我發現我太太和第三者的親密關係後,當時他們否認有發生性行為和親密關係,然後我請他們兩人簽下妨礙家庭承諾切結書(內容若是被我發現他們有發生親密關係和性行為時<必須養人都賠償我一百萬元,過程沒有強迫他們簽,是他們自願的),在判決時可依照切結書向法官提出要他們民事賠償嗎.
5.若對方上法院或請律師代替時不坦承有和我太太發生外遇和性行為時,是否可以向法官申請測謊或是錄音的聲紋比對等等的方式進行偵查.
6.到法院提出訴訟時,要如何告通姦妨礙家庭刑事和要求民事賠償呢.
7.目前已經請律師事務所寫訴狀投書至法院,請問到要開庭需要多久時間呢.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對對方籍配偶提出刑事妨害家庭告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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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確認你兒子是否有與對方為性行為。
二、如果有,確認你兒子在幾歲的時候與對方為性行為。
三、找律師協助,查一些判決給你兒子參考。
四、最壞的情況:
(一)你兒子如果是滿十八歲,又是用強制手段,下面這個判決主文供你參考:「辛○○對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犯強制性交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柒年肆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陸月。」。
(二)你兒子如果是滿十八歲,而且是合意的,下面這則判決主文供你參考:「王○○對於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為性交,共拾壹罪,各處有期徒刑
壹年柒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一般來說緩刑的話法官會參考被害家屬的意見,這個部分可以考慮與對方洽談和解。
(三)從這兩則判決看起來,是不是強制的差很多。
(四)這類案件,如果男女雙方說法有重大歧異,而男方確信自己是無辜的,可考慮民間測謊;反之,男方可考慮拒絕測謊,目前實務上認為被告並無接受測謊的義務。
五、如果你兒子未滿十八的時候做的,這個部分量刑上會再輕一些。
六、如果你兒子沒有做,沒有做的事情不要隨便認,可以考慮堅持到底。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附近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與未滿十六歲之女子合意發生性行為,仍為違反刑法第227條規定妨害性自主之犯罪,若承認犯罪並與對方監護人和解,可取得緩刑之機會,惟亦須支付相關和解賠償金;目前若對方尚未指認您,或無明顯之證據,您可考慮嘗試先否認有與對方發生性行為亦不知悉對方未滿十六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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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彙整line對話紀錄及照片等證據資料,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又您提出以上證據之行為不會有妨害秘密罪之問題,您無須過度擔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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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按刑法第239條通姦罪,依法明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不過,本罪屬告訴乃論,須於6個月內舉發,且非配偶不得告訴。須注意的是,若配偶事前縱容或事後宥恕,則不得提告。所以通姦罪即使不是捉姦在床,但若從其他證據方法中,能達得到上述之有罪判決之確定程度者,仍可成立通姦罪。
2. 按民法第1052條規定第二項、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事由,即可具狀訴請離婚同時一併請求子女監護權及定扶養費金額數,如需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用手機Line加入我的ID(q789336)免費通話亦或寫信至q102327955@yahoo.com.tw電子郵件與我們聯繫。
3. 專業律師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所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因為想和交往快一年的男友分手並請他把我家的鑰匙歸還
對方以我欺騙他的感情和懷疑我因為有別人才要分手所以不答應
對方首先以我不知情下的錄影音檔案恐嚇我若要分手他就要到公司撂我, 在LINE對話裡面威脅我不能分手否則要汙名化我, 要每天報告行蹤(動輒以視訊通話看我在做甚麼), 沒有馬上接電話或是回訊息就百般懷疑污辱我的名譽還說要到公司看我是否真的在忙警告我別推托他.
我告訴他未經當事人同意錄影音有刑事責任,他說他無前科頂多易科罰金,他做生意不在乎會不會有前科紀錄.
每天晚上還要百般污辱地進行性行為, 威脅我最好別讓他生氣, 要我不能不從也不能沒有反應.
我是單親媽媽(小孩外地住宿中),因為不想影響到公司也不想失去二十年的好工作所以百般隱忍,但是他越來越過份.身心俱疲的我已經快要瘋了.
家人和朋友建議我去派出所備案,但是我現在行為都受控制,也不敢激怒他讓他作出任何會傷害到我的事情. 如果備案報案了卻不能讓他服刑也不能強制他不得靠近騷擾我的話, 我不敢去作...(他有我家鑰匙,知道我公司在哪,知道我每天的作息)
請問我應該怎麼辦?
by 無助的單親媽媽

您好!與丈夫結婚多年,育有一女,一直以來都在家裡當家管、照顧孩子,無外出工作,一年多前丈夫開始酗酒,每天也都需靠烈酒才能入睡,今年初與丈夫帶小孩與朋友聚餐,酒醉後回家路上發生爭執並在路邊毆打我,路人熱心報警將我與女兒送急診,有驗傷單。事後經丈夫懺悔合好,但後來還是照樣每天喝酒,前日我在丈夫手機內看到他有外遇,與外遇對象Line的內容我都有拍下留存,丈夫也承認有外遇,但沒承認有發生性行為,我也沒有他們發生性行為的證據,請問 (1)就以上家暴於外遇兩點,可否訴請離婚。(2)孩子一直由我照料,但我目前沒工作,只有存款及一間房子(婆婆當初用我的名字購買,實際上非我居住,若離婚婆婆可以主張將房子收回嗎?),這樣我有可能爭取到女兒扶養權嗎? (3)因目前照顧女兒,離婚後可請求丈夫支付贍養費嗎?
謝謝!


一、重婚。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三、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四、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親屬之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五、夫妻一方已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六、夫妻一方意圖殺害他方。七、有不治之惡疾。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建議閣下可就不堪同居之精神虐待及婚姻有重大破綻無法回復等事由,具狀訴請離婚同時一併請求子女監護權及定扶養費金額數,以上回覆如有未盡事宜,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加入我的ID(q789336)、電子信箱q102327955@yahoo.com.tw與我們聯繫,本所當以歷年辦理婚姻問題之實務經驗提示您寶貴意見。 專業律師法律諮詢服務駐所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嘗試蒐集家暴驗傷單、外遇聯絡紀錄、酗酒證據等,委任律師提起訴訟請求不堪同居之虐待裁判離婚、離婚損害賠償,並於提起訴訟請求裁判離婚前,將婚後財產做好規劃,避免遭他人請求,若您為未成年子女之主要照顧者,可請求監護權及撫養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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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您好,,
我與雙方均已滿18歲
我簡單說明
我與女方當時是你情我願的性行為
我與女方交往了差不多半年
所有的性行為都是你情我願的
之後我在104年1月份提出分手
但我是今年105年2月份收到到案說明我才知道這件事情
我們的聊天內容是從交往期間103年7月份到104年1月份結束
我到105年2月份才知道這情況
證人是我家人
我不清楚對方握有的證據
我去到案說明時 承辦人警官有大致跟我說 我的情況十有八九會被判合意
但是警官有跟我說他已經生小孩了
生小孩的事情 我從頭到尾都不知情
我當時也有叫他去醫院驗孕 可是他跟我說他沒有懷孕
警官跟我說 懷孕期間是103年9月份到104年7月份
請問律師 我有勝算嗎 ?
我只想知道答案
謝謝律師您!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發生性行為時對方已滿十六歲,對方有可能對您提出強制性交或趁機性交之告訴,是否雙方為合意,視您有無違反對方之意願,及對方、證人或其他證據能否證明您違反對方之意願,若您遭地檢署傳喚,仍建議您應委任律師,避免回答內容不慎,造成不必要之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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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不論為單獨監護或共同監護,均可向對方請求未成年子女之撫養費,計算標準參考行政院主計處年度各縣市之個人消費性及非消費性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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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離婚部分我認為二審勝訴機會不大
因為除非他有其他證據
否則很難推翻原審判決
至於親子關係這件事
你不需要理他
所以不需要配合他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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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因為小孩是在婚姻期間生的
你又去提否認婚生之訴
所以這條罪建議認罪
但是要認得有技巧
檢察官會問你次數
你要說越少越好
這樣刑度跟未來賠償會比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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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您好,我是一名20歲的大學生,
同時是一名男同性戀。
我在前天的時候被警察以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9條帶回去警局作筆錄,
當時是兩名便衣警察,車子也是一般的車子但是上面有裝攝影機,
我想請問那個車子上面的攝影機會被拿去做為證據還是只要我沒有提出警察在車上對我使用暴力就不會用到它?
因為從被逮捕到上車到做完筆錄離開,
這整個過程我都異常冷靜,他們問什麼我就回答什麼,所以警察一直說我在演戲之類的,也說我的反應不像是沒有前科的人(本人的確沒有前科)
然後他們一直說在車上問我問題只是在聊天
叫我不要想避重就輕的去回答他們的問題
然後他們開始要我解釋我在網路聊天室被他們抓到時的暱稱是什麼意思
還有要求我解釋男同志間的各種術語或是名詞
但是當我解釋的時候他們會一直插話
告訴我不是這個意思不是那個意思或是不要講文言文、不要避重就輕,
或是:你說的是不是就是這個意思啦
或是:所以你說的跟我說得差不多對不對
之類的
因為怎麼解釋他們都會打斷我 ,所以我後來就乾脆直接說對,都是那些意思
但因為我那時候網路暱稱是:0弟缺錢可HI(19)。
警察叫我解釋到最後的結果是:
0:被幹,同意對方將生殖器插入自己的肛門從事性行為者。
弟:需要被照顧的那方(X)→警察認為弟等同於0號的意思(這點我後來想想警察會一直要糾正我是因為我的年紀才20(當時他們以為我19歲),如果就我的認知來說弟弟是需要被照顧的,那麼我會去找尋的對象一年紀一定不會比我小,也就是等同於我不會答應未成年的人與我從事性交易,這樣我不就沒犯法了?!)
缺錢:我沒錢。
可:可以。
HI:哈囉。(X):這邊就是我特別在意的地方,因為當時我跟警察說我的HI就是哈囉的意思,他糾正我,他要我說這就是拉K,我跟他說我不知道,為什麼HI會等於拉K阿?他說叫我不要裝傻了,GAY的術語就是這樣我不可能不知道
後來爭執很久我就跟他說我的HI的意思是對方出錢我可以隨便他,甚至是讓對方下藥(春藥)之類的,他就說下什麼藥?就說拉K就好了啊!
這邊我必須承認,當下對於這句話我的確是想避重就輕,我知道HI這個術語真正的意思,但是我堅持跟警察說是哈囉的意思。
但是警察在後來閒聊的過程還是一直想我講出HI等於拉K,我就直接告訴他們
我真的不知道HI跟拉K有什麼關係啦,但是我用過安非他命[WU1] 。
他們叫我不要隨便講出來他們沒問我這個
它們也從頭到尾都強調說他們是想要幫助我,所以我從頭到尾都很配合他們
連後來要蓋章確定筆錄內容那些我都直接蓋下去 ,沒有確認內容,
因為當時我真的覺得他們是要幫我。
但我現在想想有點害怕,因為如果攝影機被交給檢察官,或是他們有在筆錄裡面寫說我吸食過安非他命,這樣我的罪是不是會更超過,
我需要解答的問題是:
一、如果到時候檢察官真的有問我這些事的話
我可以提出因為在第二次自白(筆錄)時沒有說到自己曾經吸食過安所以拒絕檢察官用攝錄機的第一次自白當作證據嗎?
還是說我只能認罪?
二、再來我想請問做完筆錄之後接下來的流程有哪些?
還有到時開庭是只有我跟檢察官兩個人嗎?
還是會有其他的人在呢?
還是說警察是直接從IP監看我所以換了也沒用?
我怕警察以後會監視我的帳號,因為我帳號裡有些朋友也是做不正當的事,我很怕會牽連到他們..
會覺得警察監看我的網路是因為
我其實一直有解離性人格疾患,也就是MPD多重人格障礙的困擾,所以2月~3月期間我都一直在網路上尋找相關文獻,而且我的身邊沒有幾個人知道這件事,
但是那天在車上警察一下就說出我是不是有多重人格、我現在是用哪個人格在跟他對談,
雖然他說他是用猜的,但是我覺得太巧..
而且他們也第一次就猜中我讀什麼科系…
四、警察說到時候會有東西寄過來要我去開庭,我想請問他大概是幾天內會寄到?
因為我不想讓家人知道這件事…
五、警察說我的刑責應該不會太重,但是因為我家蠻有錢的所以也不會輕到哪去,
六、我犯的法律會因為是男同志的關係就判的比較重嗎?
但是他們好像真的對我蠻好的..
請有相關經驗的朋友或是律師幫忙
感激不盡!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能涉犯之犯罪為於網路上散布性交易之訊息,至於您有無施用毒品,會視您驗尿之報告而定(若您有作驗尿的話),故您可考慮委任律師陪同前往地檢署開偵查庭,目前您應趁您記憶清楚之際,將警詢筆錄之問題及答案均加以記錄,以利和律師討論於地檢署應如何應對檢察官之問題及回答之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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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跟前女友當時交往是一年前的事情
我們當時交往已經成年了 女方跟我同年紀
我跟女方是在遊戲上認識的,之後我們交往
我們是遠距離戀愛 所以女方常常來我家找我
但我都會去火車站接女方回我回家 我身邊朋友都知道女方
家裡的人也都知道我們在一起交往的情形
當然我也有去住過女方家 女方家裡的人也知道我們再交往
我有跟女方性行為N次 實際上幾次我也記不清楚了
女方也有邀約我從事性行為 只是次數很少
但女方都是願意跟我從事性行為 女方沒有任何反抗 或者有不要的字眼
全部都沒有
女方跟我全部都是兩情相悅
我當時也常常有帶女方出去玩 很多朋友也有一起跟我們一起出去玩
但實際上有幾個人 有誰 我也記不清楚了
律師 我個人講話比較粗魯 常常會有髒話字眼脫口而出 這點很多朋友也知道
我常常跟女方說話 之後會有粗魯髒話等等之類的出現 但是女方並沒有什麼特別的反應 也沒有什麼特別的言語
我們交往期間我有跟女方借一點錢 有萬起跳 但沒有超過3萬
當時女方也知道我的情況很不好,之後我們常常吵架 因而受不了 我提出分手
直到隔年 也就是今年 我收到警察局傳喚我去到案說明 我才知道他告我
我並沒有證據 我只有人證, 身邊朋友一堆 家裡的人 這些全部都可以幫我做證 女方手上握有的證據 我並不清楚有多少, 很怕他會串通家裡人說不認識我等等之類的
請問律師 我的勝算大約有多少 我實話實說的根警官先生講的話 會不會有什麼問題 因為我是第一次遇到這情況
拜託律師 能否幫我解困擾 拜託拜託 ...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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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老婆大概從去年開始和男同事交情甚篤,今年一月被我發現和男同事去旅館過夜,沒有抓姦在床的直接證據,但事後有取得我老婆的自白錄音和第三者的自白書(雙方都有承認發生性行為)
為了我們的小孩我選擇再給我老婆一次機會,老婆也承諾不在與第三者聯絡並努力回復正常的生活。但到目前我們心中仍然會有疙瘩,感情的恢復不如想像中的順利,想請教一下,如果不久之後還是決定離婚雙方必定會全力爭取兒子的監護權,我目前能夠做甚麼提高我的勝算?
我們現在的狀況是
(1)我擔任家庭主要經濟來源,老婆已經辭職住娘家
(2)兒子從小就由老婆娘家幫忙帶,現在老婆已經辭掉工作回娘家一起帶小孩,我只有周五和周末會過去陪小孩(這樣會不會對取得監護權判決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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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還能做甚麼事情來爭取監護權? 感謝百忙之中回覆

一、重婚。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三、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四、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親屬之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五、夫妻一方已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六、夫妻一方意圖殺害他方。七、有不治之惡疾。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建議閣下可就不堪同居之精神虐待及婚姻有重大破綻無法回復等事由,具狀訴請離婚同時一併請求子女監護權及定扶養費金額數,以上回覆如有未盡事宜,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電子信箱q102327955@yahoo.com.tw與我們聯繫討論細節,本所當以歷年辦理婚姻問題之實務經驗提示您寶貴意見。 專業律師法律諮詢服務據點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您提示情形,您應於發現通姦犯罪事實六個月內,彙整證據資料委任律師對配偶及第三者提出刑事妨害家庭告訴,待刑事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並考慮是否另提出裁判離婚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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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臺灣並沒有所謂備案的程序
這是公訴罪
所以只要報案就一定會到地檢署
這是很重的罪
所以建議你在至少五十萬以內都要和解
才有機會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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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以下回答假設前提為「所有性行為皆發生於女方已滿十六歲以後」
一、民事損害賠償訴訟採處分權主義及辯論主義,舉證責任亦由當事人負擔,簡單說就是女方家長不想打官司、不想舉證,甚至撤回起訴,皆無不可,所以不是提告後女方就一定要到場。
二、金額以法院判決為準,記得去開庭抗辯;但如果請求的是「女方貞操權之損害賠償」,則因女方已滿十六歲有貞操自主權,故該同意性交不構成侵權行為,女方家長自無法起訴主張賠償。(女方家長似乎並非提起強制認領,則無附帶請求給付扶養費之餘地,故不討論)
三、血緣生父可向生母以口頭或書面表示認領,或以支付扶養費之方式為認領,但此時生母可以否認;至於否認之後效力,本人認為係可以使生父認領效力消滅,但實務及學者見解偏向「此時必須由生父提起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之訴,且由生父負真實血緣及認領行為存在之舉證責任,待勝訴判決確定,始有視為婚生子女之法律親屬關係」。簡單地說,如果生母否認您的認領,您至少還可以嘗試起訴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但並非何時想以法律上父親自居皆可。(戶籍登記規則及衍生爭議先不予討論)
四、女方父母收養孫子女,於法無效(民法第1073-1條),除非是安排出養給他人,但該出養原則上必須得到本生父母(自然血親,即包括已表示認領的您)之同意(民法第1076-1條),否則法院也不會認可,戶政也不會擅自登記為養子。
五、既然已經知道預產期,且出生前即可表示認領,只需先表示認領待子女出生後再採取相關行動即可。
六、建議可採取行動:(如您真摯地想要共享小孩的親權)
1、先儘早發存證信函表示欲認領女方腹中子女,並表示欲先匯款一定金額供做撫養費用,請對方提供帳戶,並保留匯款紀錄。(以免女方在辦理出養時主張您未認領或未負扶養義務而跳過您的同意)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女方已滿十六歲,雙方亦為自願發生性行為,您即無刑事犯罪之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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