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請問律師 已經被起訴了 大概多久會開庭
1.證據清單方法
證據方法 警詢時及偵查中之供述
1.被告坦承A女於相識當時有告知實際年齡15歲之是實
2.被告坦承於上開時間.A女友至其住處支事實
1告訴人A母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指訴
告訴人指訴警方詢問A女時.其才知悉A女於102年X月X日離家時.曾至台北與被告發生性行為
2證人女與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證述
1A女證稱其與被告相識當時.已告知被告.其年齡為15歲
2A女證稱在上開時.地.被.告於不違反其意願下.有發生性行為一次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乙份
A女指認被告係與其發生性行為之人
請問律師我並沒有跟他發生性行為 這樣開庭會被起訴嗎?
證據方法怎麼是我對話?
我只有承認來過我家而以並沒有發生
1.犯罪事實
我門是透過網際網路臉書相識.進而成為男女朋友.






本件依您所述行為人未滿18歲,後續應該會由少年法院或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按照少年事件處理法來辦理,相對來講刑事責任可能就比較輕。
又本件涉犯刑法第227條與幼性交罪是告訴乃論之罪,處理的重點首要在於以達成賠償並由告訴人撤回告訴,若嗣後已經和解成立而對方撤回告訴的話,應該會由少年法院或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裁定不付審理。(重點是必須要對方撤回告訴)
不過,刑事責任與民事責任是二個不同的領域,少年事件處遇不影響被害人的民事求償權利,對方還是可以要求賠償損害的。只是因為本件與幼性交罪是告訴乃論,撤回告訴即沒有刑事責任問題,所以一般才會在民事賠償談妥時一併要求刑事撤告,以使二方面之責任同時處理完畢。換言之,刑事責任因未和解而由法院加以論處,被害人還是可以另外請求損害賠償的,只不過求償的金額必須由被害人舉證證明確有相當損害才會被法院採認,並不是想要求多少金額都可以的。
又在和解破局而由少年法庭進行審理的情況,若基於您是初犯且情節不算嚴重的話,而且以往在學校也沒有不良行為的紀錄,或許可以不必保護管束,而由法院裁定施以訓誡並假日輔導。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本件依您所述行為人未滿18歲,後續應該會由少年法院或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按照少年事件處理法來辦理,相對來講刑事責任可能就比較輕。
又本件涉犯刑法第227條與幼性交罪是告訴乃論之罪,處理的重點首要在於以達成賠償並由告訴人撤回告訴,若嗣後已經和解成立而對方撤回告訴的話,應該會由少年法院或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裁定不付審理。(重點是必須要對方撤回告訴)
不過,刑事責任與民事責任是二個不同的領域,少年事件處遇不影響被害人的民事求償權利,對方還是可以要求賠償損害的。只是因為本件與幼性交罪是告訴乃論,撤回告訴即沒有刑事責任問題,所以一般才會在民事賠償談妥時一併要求刑事撤告,以使二方面之責任同時處理完畢。換言之,刑事責任因未和解而由法院加以論處,被害人還是可以另外請求損害賠償的,只不過求償的金額必須由被害人舉證證明確有相當損害才會被法院採認,並不是想要求多少金額都可以的。
又在和解破局而由少年法庭進行審理的情況,若基於您是初犯且情節不算嚴重的話,而且以往在學校也沒有不良行為的紀錄,或許可以不必保護管束,而由法院裁定施以訓誡並假日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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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27條之規定,主要是著眼於未滿十六歲之人並未具有完全之性自主決定權,故特別立法加以保護,因此只要發生性關係或者為猥褻行為之對象係為未滿十六歲之人者,即已觸犯該條之規定。
刑法第227條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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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27條之規定,主要是著眼於未滿十六歲之人並未具有完全之性自主決定權,故特別立法加以保護,因此只要發生性關係或者為猥褻行為之對象係為未滿十六歲之人者,即已觸犯該條之規定。未滿十八歲之人涉犯刑法第227條與幼性交罪是告訴乃論之罪,處理的重點首要在於以達成賠償並由告訴人撤回告訴。又若是在您十八歲以後才發生性關係者,則本案並不是告訴乃論之罪,不過後續最好也還是能設法與對方家長達成和解,以利爭取緩起訴處分。
刑法第227條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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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27條之規定,主要是著眼於未滿十六歲之人並未具有完全之性自主決定權,故特別立法加以保護,因此只要發生性關係或者為猥褻行為之對象係為未滿十六歲之人者,即已觸犯該條之規定。未滿十八歲之人涉犯刑法第227條與幼性交罪是告訴乃論之罪,處理的重點首要在於以達成賠償並由告訴人撤回告訴。又若是在您十八歲以後才發生性關係者,則本案並不是告訴乃論之罪,不過後續最好也還是能設法與對方家長達成和解,以利爭取緩起訴處分。
刑法第227條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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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能與被害人方面達成和解,並經被害人向檢察官表明不再追究刑事責任,則可以向檢察官請求賜准為緩起訴處分。
刑法第227條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
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得定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緩起訴期間為緩起訴處分,其期間自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算。
追訴權之時效,於緩起訴之期間內,停止進行。
刑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之停止原因,不適用之。
第三百二十三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於緩起訴期間,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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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我是目前就讀於虎尾科技大學的女同學由於前鎮子虎尾淹水導致我的車輛拋錨
一日我請附近機車行幫我連絡車廠來拖吊
沒想到車廠只是派來一台自小客車以拖車繩去牽引而非一般正式有牌照的拖吊車
而且車廠指派來一人 而要我們業主自行在駕駛座操控
通常這種較具技術性的行為不是應該由車廠的人員來操控嗎
途中路經一個車流量較大的交叉口
路邊有車輛違停停在稍靠外邊的轉彎口
導致迴轉不易加上車子毫無動力方向盤吃緊
於是採了煞車去放慢轉彎速度
但前方拖車已經逕自直行
影響我後方的軌道偏差
這時對向道剛好有一台車要轉向我們來時的路口
看到我的偏差後按喇叭警示我也以踩煞車 但由於車輛毫無動力
拖車沒注意情況持續直行導致擦撞到對向車輛
當下報警並回警局做下筆錄
警察與車主都認為責任歸屬大是拖車
因為我是被牽引之毫無動力的車輛
被撞車主的老婆也能作證 事發當下我確實踩煞車
但毫無動力只能被直拖
因為民事案件的關係 警察讓我們私下解決
開始我很有誠意聯絡車廠說我也願意幫忙出一半
但當車主聯絡車廠時 車廠卻將責任推得一乾二淨
只說是我們這兩台車去發生擦撞的 沒他的事
還讓車主乾脆直接向我提告
車主不爽車廠態度欠佳
決定向協調委員會提出協調
車主覺得我只是一個學生一定會被車廠坑騙還說其實我付三成即可或都不付也可 於是我想請問我要提出哪些事證對自己能最有利?這種營業行為不合法?還是車廠節省人力成本讓車主進行技術性行為要自己擔風險?
我已經踩煞車並有人能證明 但前方拖車沒能注意喇叭聲及業主情況 導致毫無動力完全被牽引去擦撞上?
車主覺得我的車輛也因拖吊造成毀損可以向車廠索賠
那我要怎麼去爭取呢?

若是在兩相情願的狀況下發生性關係,則不會構成強制性交罪,但可能會有刑法第227條第3項的與幼性交罪(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以發生性行為時,女方若已經年滿十六歲的話(實歲),是不會構成刑法第227條第3項的與幼性交罪,但不能排除對方的家長直接以強制性交罪提告之可能性。
刑法第221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227條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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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是在兩相情願的狀況下發生性關係,則不會構成強制性交罪,但可能會有刑法第227條第3項的與幼性交罪(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以發生性行為時,女方若已經年滿十六歲的話(實歲),是不會構成刑法第227條第3項的與幼性交罪,但不能排除對方的家長直接以強制性交罪提告之可能性。
刑法第221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227條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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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被告年齡23歲男性 “原告”28歲女性
我跟原告在高雄第一次發生性行為!在雙方意願下發生了關係
後來我以個人名義(保人”原告”)辦了一台汽車當掉借5萬元台幣
在去年101年約8月初~9月底之間 接連發生 進6-8次性行為!!
而後她回去高雄提告我妨害性自主罪!說我對他強迫性行為等...包括灌藥.恐嚇.限制自由等..
在台東8~9月之間!我陪同她與台東友人約8月中旬開車回高雄探望家人!
我與台東友人先行一步回到台東住處!而後晚上在換“原告”回道台東
在約9月中“原告”還有在次回到高雄與“原告”父母朋友接觸聊天喝酒!
後來約在接近九月底之時”原告”受不了台東苦悶生活決定返回高雄家裡
在則我從台東因女性退房為主因而被迫離開台東!
再回到高雄之時約在102年才收到偵訊庭通知被告.才知已經多次傳訊未道
偵訊庭當時我有提出當初”原告”簽下本票影印本!與貸款交納資料
我102年8月27日要在上庭!請問我準備了與”原告”有回高雄以及聊天資料的證據
請問勝訴機率有多大?











事情經過是這樣:我在7-11打工然後在7月2號晚上要下班的時候 接到前女友打電話給我 她跟我說想跟我談談 之後她來的時候帶著2個男生 我怕會發生甚麼事情 就請他們到7-11裡面來談 之後進來的是前女友跟一個自稱是她乾哥的男生 男生直接切入主題的跟我說並拿出一份自己手寫的「私下和解書」裡面有3個要點 大概是說1.此事(性行為)不得告訴第三者2.需求賠金伍萬元3.不得跟對女生進行人身攻擊並從此再無關聯 那時候我很慌張 就傻傻的簽了那契約 還蓋手印 之後得知很多消息 我才知道不該簽署的 請問律師1.我跟女方發生性行為時我未滿18她已滿16 那我構成犯法? 2.我簽署的那份私下和解書有無效力 3.這整件事情該如何解決比較好 男生還說 如果違反和解書裡面的任何一條 他們就要告到法院去












小安您好,
1. 按刑法第224條之規定, 強制猥褻罪得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罪非告訴乃論之罪,一經提起不得撤回, 請謹慎面對本案。
2. 首先必須釐清者, 是女方是否已經滿十六歲? 刑責相差很大, 請先釐清。
3. 其次, 您手上得證明兩情相悅之證據為何? 是通訊紀錄(如line或簡訊), 或出遊照片?建議於偵查程序中就由律師為您撰寫訴狀辯護,以換取不起訴或者緩起訴之可能,避免夜長夢多。
為了為您量身打造最適合您的訴訟策略, 歡迎您撥打電話0973162871諮詢(諮詢免費),並攜帶相關證據至律師事務所,由律師審酌您的證據為您判斷。
戴律師敬上
若您認為上述答案對您有幫助, 煩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謝謝!



郭同學您好:
1. 刑事上: 如果發生性關係的時點都是在對方已經滿十六歲的情況下,可以不用擔心有刑事責任的問題。但必須注意會不會被對方反咬一口, 以發生性行為並非合意, 控告你強制性交罪。此罪並非告訴乃論之罪, 告訴人提告後無法撤回,應先予預防。
2. 民事上:對方未滿二十歲,必須小心其父母親可能以遭受性侵害為由對您主張損害賠償責任。
倘若還有任何問題, 請不吝致電0973162871, 或Email: miracle1222@gmail.com。亦歡迎攜帶相關資料到事務所,由律師為您量身打造最適合您的訴訟策略(每週二晚上免費法律諮詢歡迎預約)。
戴律師敬上
若您覺得上面回答對您有幫助,還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謝謝!





各位大大好,我一個朋友今年25歲,與一個13歲少女發生關係,有法律上的苦惱,想請網上各位大大幫忙解答,事發經過如下。
於4月28日有兩名未成年少女透過交友網站找我朋友到旅館喝酒,當時他們並未透露年齡,且網路上年齡選項為18歲。
喝酒後甲少女提早離開,乙少女和我朋友由於酒精催化下兩情相悅方生過兩次性行為,皆有使用保險套。
後來便盡10天無下文,於5月8號由甲少女告之隔天乙少女父親到學校告訴主任前天乙少女深夜未歸與陌生男子到旅館喝酒,以致兩人記大過處分,且甲少女還告訴我朋友對方父親有通知警方,表示我朋友很有可能已被警方盯上。
想請問這件事情我朋友法律上觸犯了什麼罪名?
如果說與未成年少女發生性行為需要什麼證據呢?那是否成立?
警方如果盯上大概何時會通知呢?

依您所述情形可能涉及刑法第227條第1項的對幼性交罪,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責不輕,建議在接獲警詢通知要前往制作筆錄之前,能與律師約詢時間討論案情,以免在警詢時自為不利之陳述而事後無法挽救,如此應較能夠維護被告權益。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刑法第227條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