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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03-03 14:35

我在12月份時和一名已成年的網友在旅館發生性行為

過程中沒有暴力和脅迫 也沒有藥物和酒精

當天也很平靜的道別

事隔兩個多月今天收到警察通知作筆錄

因為超過兩個月當天旅館櫃台監視器畫面也沒有保存這麼久

請問筆錄需要律師陪同嗎?

還有要注意什麼地方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3-03 16:0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妨礙性自主屬於重罪,建議應該委請律師陪同,並可以證明對方意識清楚或是兩人往來互動良好的事證。

2、最好是直接委請律師協助偵查中的辯護才能保障權益。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3-03 16:0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方可能對您提出妨害性自主之告訴,若為趁機性交或強制性交等違反意願之犯罪,法定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建議盡速委任律師辯護,於前往警局警詢前,討論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答案,避免自己之回答,成為起訴自己之不利證據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3-03 16:0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方可能對您提出妨害性自主之告訴,若為趁機性交或強制性交等違反意願之犯罪,法定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建議盡速委任律師辯護,於前往警局警詢前,討論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答案,避免自己之回答,成為起訴自己之不利證據;此時應避免與被害人有任何之聯絡,避免被害人將您電話錄音或將您訊息作為證據,曲解您的意思,並應盡量蒐集曾經與被害人聯絡之訊息紀錄,不論是簡訊或LINE通訊軟體訊息等,一開始的警詢筆錄非常重要,一但您說錯話,很有可能用一開始的筆錄作為認定您犯罪之證據,要非常小心注意。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Jenny 105-03-03 08:51

大家好,我相信,有小孩的父母都是很不願意走上離婚這條路 我自己也是單親家庭長大的小孩子,所以也真的了解對小孩的影響很不好,但也是考慮再三才上來請求大家的幫忙。我們目前夫妻兩人都已經同意離婚但是我有一個女兒2歲半, 我們兩個都想要他的監護權,我們離婚的原因不是家暴也沒有外遇, 主要的原因是不停的爭吵還有無性婚姻, 無性生活的原因是我老公,跟他談過了但是其實沒有什麼用,結婚三年多只有一次性行為而且是我要求的。對於離婚雙方是有共識的但是就是小孩的部分, 因為我們兩個白天都有上班所以白天的時候是鄰居保母帶(無保母職照),原本我計劃在我女兒滿三歲的前半年請育嬰假,現在時間也快到了, 因為我老公是品保工程師下班時間非常不固定,所以通常都是我先到家帶小孩回來或是夫家嫂嫂先帶回。因為我在台北上班是業務但是是主管職了所以時間比較彈性, 但是每季需要國外出差5-12天,時間自己排,這是小孩照顧的狀況,假日也都是兩個 人一起帶小孩。經濟狀況的部分,我老公的年薪約 60萬,我的年薪約一百萬,存款部分我老公只有20萬,我的存款和股票等等大概 有300多萬, 所以在經濟的部分我是沒有問題的, 現在我們和老公的大哥嫂嫂兩個姪女和一個小姑住一起, 婆婆往生公公在外面另有家庭 , 房產的部分我老公有現在目前住的房子的三分之一 ,我則是有一間套房媽媽已先過戶給我了,然後我打算離婚之後先搬回娘家住,娘家這邊也是可以支持的。想請問這樣子我拿到小孩監護權的勝算多大了,以後我還想要跟我老公要每個月的小孩扶養費 12000左右, 因為我老公目前就是負擔小孩的保母費用12000,小孩的其他開銷尿布奶粉醫療跟每個月3000多塊的保險費都是我在付的。麻煩大家幫忙看看謝謝

陳敬人 (陳律師) 105-03-03 09:04

您好

社工訪視報告會是重點

歡迎來電討論0908680976  LINE ID:0908680976

另提供以下資料供您參考:

夫妻離婚,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民法第1055條第2項定有明文。

而法院為監護權歸屬之裁判時,應審酌子女之年齡、性別、意願及人格發展需要,參考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與父母親職能力等因素,而以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為依據,民法第1055條之2亦有明文。

又法院為審酌子女之最佳利益,得徵詢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意見、請其進行訪視或調查,並提出報告及建議,家事事件法第106條第1項亦有明示。

                       陳律師

 

蘇文俊律師/蘇文斌律師

您好

一般來說法院判決監護權

主要考量的點為

第一主要照顧者為誰 

第二以生長環境不變動為原則

第三有無親人系統可以協助照顧

第四經濟能力是否許可(只需養得起小孩即可,不用比對方有錢,且對方亦必須負擔一半,不用擔心跟對方要撫養費會不利自己,這是你法定權利)

第五未成年子女的意願

以上五點要綜合考量

至於什麼一定判給有錢的或媽媽之類的

這些都是錯誤的見解

一切都是看誰是主要照顧者

 

監護權判給你應該不是太大問題

但重點在於離婚要件有無符合

這部分要充分收集證據

建議你找律師協助你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或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信箱:jackalsky1014@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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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網站: http://www.su-attorneys.com.tw/

 

 

 

目前法院實務針對監護,最重要考量的是主要且持續照顧者原則、並參考小孩年齡及意願、支持系統,父母雙方的經濟、工作等雖也是參考因素,但不是以這些為絕對判斷標準。而監護訴訟,除了監護爭取外,對於探視的時間、地點、方式等具體內容也常是爭執重點。最後,監護爭取,法院目前都會做訪視,訪視報告會供法官參考,所以訪視的應對也是重要的,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3-03 16:5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未成年子女監護權由主要照顧者取得,對方可享有探視權,目前若您為未成年子女主要照顧者,由您取得監護權之機會較高,您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處理爭取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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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5-03-03 17:0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未成年子女監護權由主要照顧者取得,對方可享有探視權,目前若您為未成年子女主要照顧者,由您取得監護權之機會較高,您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處理爭取之;爭取監護權案件中,因為目前小孩還小且為女生,您爭取成功之機會相對高,法院亦會安排社工人員進行家庭訪視,可先行準備,爭取有利之訪視報告;若您爭取監護權成功,亦可向對方依行政院主計處各縣市統計資料請求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一個月約一萬元左右,各縣市略有所不同,亦可將扶養費作為談判爭取監護權之籌碼之一。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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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一、您提到雙方對於離婚有共識,但都要爭取女兒的監護權,在對女兒監護權的歸屬
     沒有共識之情形下,您先生未必同意先協議離婚。如須由法院判決離婚,則須符合
民法第1052條第1、2項規定: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
      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
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二、您表示希望爭取對女兒之單獨監護,而您是否接受在共同監護下,擔任主要
      照顧者?以及對於探視之方式、時間、地點等,也是您要思考的問題。
下列為法院實務常見之會面交往方案:
一、平日期間:被告得於每月第二、四週之星期六上午十時許至丙○○住處,將
      丙○○接往被告住處同住,且應於同週星期日晚間八時前,將丙○○送回丙○○
     住處。
二、暑假期間:被告得於每年七、八月之暑假期間,選擇其中連續之二十日,
      於第一日當天上午十時至丙○○住處,將丙○○接往被告住處同住,且應於
     第二十日晚間八時前,將丙○○送回丙○○住處。不適用前述平日期間之會
     面交往方式。
三、寒假期間:
(一)、被告得於國曆單數年之寒假期間,選擇包含農曆春節即除夕、年初一
       、年初二之三日,於第一日當天上午十時至丙○○住處,將丙○○接往被
      告住處同住共渡春節,且應於年初二晚間八時前,將丙○○送回丙○○住
     處;及選擇不包含農曆春節及年初三至十五外之其中連續七日,於第一
    日當天上午十時至丙○○住處,將丙○○接往被告住處同住,且應於最後一
    日晚間八時前,將丙○○送回丙○○住處。不適用前述平日期間之會面交往
    方式。
(二)、被告得於國曆雙數年之寒假期間,選擇不包含農曆春節即除夕、年初
        一、年初二之其中連續七日,於第一日當天上午十時至丙○○住處,將
       丙○○接往被告住處同住,且應於最後一日晚間八時前,將丙○○送回丙
      ○○住處。不適用前述平日期間之會面交往方式。
四、非見面式交往:
(一)、不限時間互通書信(含電子郵件簡訊、傳真、信件及卡片等方式)。
(二)、互通電話、視訊及網路即時通等即時通訊設備,平日為晚間七時至九時
       ,假日為上午九時至晚間九時,通訊時間及長度以不影響丙○○之正常作息
       及學業為原則。
五、年滿十五歲後:應尊重丙○○之意願及方式與被告會面交往,惟不能達成協
     定時,依未成年子女丙○○之意願為之。
六、兩造應遵守事項:
(一)、兩造不得有危害子女身心健康之行為。
(二)、兩造不得對子女灌輸反抗對造之觀念。
(三)、於探視期間,仍應履行因親權所為相關生活習慣、學業輔導及作業完成
        等指示之義務。
(四)、如子女於會面交往中患病或遭遇事故,應為必要醫療措施,即在其會面
         交往實施中,仍須善盡對子女保護教養之義務。
(五)、兩造及丙○○居住地址、聯絡方式或就讀學校等重大事項如有變更,應於
        變更後三日內通知對造。

三、至於女兒的扶養費部分,法院會參考103年行政院主計處平均每人每月消
     費支出(按區域別分),以台北市、新北市為例,分別為27,004元、19,512元
     ,同時亦會參酌雙方的身分及經濟能力作判斷。
四、如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建議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諮詢,以維護您的權益。
………………………………
旭婷聯合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 劉師婷律師
電話:(02)2393-2299
傳真:(02)2393-7143
E-mail:st.win@msa.hinet.net
網址:www.stwin.twmail.net
地址: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三段23號4樓
捷運中正紀念堂站,2號出口(近寧波西街、福州街、和平西路中正橋頭)
哥哥 105-03-02 20:08

律師你好,這是一位朋友的案子

一位23歲未滿重度聽障男生與一位滿13歲男生發生2次性行為(1次自願合意、1次趁睡覺)

詳細狀況省略

不過兩位感情還滿好

只是未成年家長十分反對逼迫

發生性行為之前就多次阻止,但兩人仍然偷偷來往

13歲男生因為為了跟23歲男生見面聊天來往,常被家人欺負,但仍然想留住23歲男生。

事發當時23歲男就非常後悔,事發後兩人仍有偷偷繼續來往,後來因為一些事情...

23歲男被網友出賣,未成年的家長知情有把柄嗆23歲男生,堅持要告,13歲男知道後有偷偷寫信告訴23歲男要堅強保重,要配合,配合度決定以後還會不會見面。但之後就翻臉說不要再找他。

最後經過多位友人好言相勸,23歲男被迫禁止來往,想等到雙方成年以後再說。

想問:

受害者聲稱發生性行為皆有拒絕反抗(事實上沒有),23歲男不同意說法,會影響判決嗎?

若兩方都不願意提供“曾經交往”過的事情,會影響判決嗎?沒有交往但很好的朋友跟有交往過有差別嗎?

“勸告禁止來往”是否包含沒有見面但透過網路聊天也不行?是否連臉書生日祝福也不可以呢?

如果判決緩刑之後

等到未成年18歲以後,可以恢復來往嗎?若未成年家長不高興可以再告緩刑的案件嗎?

若雙方都已經成年,當初未成年的家長可以禁止來往嗎?18歲跟20歲恢復來往會有差別嗎?

遇到這種有把柄了,如何才能兩人恢復來往又不會受到家人的反對影響?怎樣的途徑可以兼顧兩人的感情又不至毀前途?

點點 105-02-05 18:27

我想請問一下

(男方女方目前都17歲)

 

因為家人已經離家半年了,搬出去跟男朋友住,遲遲不搬回來

家人也跟男友發生性行為,而且是自願性的搬去跟男朋友住

身為家人能怎麼辦?能對男的提告嗎?因為女方是自願性的

如果告不成,能怎麼辦?

您好:

對方可能會構成和誘罪,可以提起刑事告訴。

點點 105-02-06 17:31

可是女方完全是自願性,也有辦法構的成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和誘當然以被害人自願為前提,本件仍可以提起和誘,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齊齊 105-02-05 16:24

急!!!!

男方24(成年)與女方15發生性行為

現在女方已滿16未滿20,此事並沒有具體的證據,但雙方都已做完筆錄,並坦承有發生關係,男方態度良好,男女雙方彼此都不願分開,男方表示願意娶女方養她,但女方家長堅持要告男方告到死,請問有什麼方法可以讓法院輕判或緩刑?

要怎麼做可以輕判?

因為男女雙方都不願分手,男方也一直希望能娶女方,但男女雙方為五等親關係,但是男方願意養女方,並想辦法結婚,請問要怎麼做才能輕判,緩刑甚至無罪?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2-05 18:43

您好,

 

1、警局製作完筆錄後約一個月內,案件會移送至地檢署,隨後會收到地檢署寄來之開庭通知傳票

 

2、依刑法227條第3項規定,與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人發生性行為,乃七年以下之重罪,建議應與律師正式會面諮詢,完整陳述事件始末,並委請律師擔任辯護,蒐集相關有力證據與資料撰擬答辯狀,在法庭協助答辯,才能爭取從輕處置最大之機會。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的諮詢,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漢堡 105-02-03 13:10

律師你好,我今年23歲 ,是軍人,我女友17歲,前幾個禮拜發生性行為後,她月事遲了幾天還沒來,但我都有戴保險套,擔心她懷孕,她家人知道後可能會告我,雖然我願意跟她一直走下去,也願意負責,想請問一下這情形我會有什麼法律責任嗎?我們雙方都是自願 沒有強迫跟誘導,都是在旅館發生關係,且她跟家人同住,我們是出去玩才會去旅館,請問這樣我會被判軍法嗎?麻煩律師幫我解答!

你好:

女方已滿16歲具有性自主決定權,若發生性行為是女方自願而你並未強迫對方,不會構成犯罪。 惟對方家長可能會堅持你違反女方意願,構成刑法第221條之強制性交罪,此時依陸海空軍刑法規定第76條第1項第7款之規定由地檢署檢察官偵辦。 要蒐集相關證據證明你並未違反女方意願發生性關係,以免屆時女方礙於父母壓力作出對你不利之供述。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2-03 14:38
您好, 1、女生滿16歲就可以發生性行為,所以您不會觸犯任何法律。就算懷孕,就算不負責,也沒有任何刑事責任。 2、本案也沒有指控你是強迫女友發生性行為之可能,因為雙方多次一起進出旅館,一起出去玩,因此沒有任何強迫的表徵。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的諮詢,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2-03 14:4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與滿16歲之人合意發生性行為,沒有妨害性自主之問題,您要小心的是對方父母有無可能說您是違反意願或灌酒灌醉趁機,就會有違反意願妨害性主之問題,故對話需小心注意對方錄音,您的內容須堅持對方已滿16歲且雙方為合意,沒有任何違反意願的強制或趁機問題。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2-03 14:4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與滿16歲之人合意發生性行為,沒有妨害性自主之問題,您要小心的是對方父母有無可能說您是違反意願或灌酒灌醉趁機,就會有違反意願妨害性主之問題,故對話需小心注意對方錄音,您的內容須堅持對方已滿16歲且雙方為合意,沒有任何違反意願的強制或趁機問題。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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啊宏 105-01-20 14:19
請問一下 我22歲在去年12月那邊交一個14歲女友 也有發生性關係 對方家長堅持提告強姦恐嚇,威脅  那14歲女生在口供上也說我威脅,強迫  那麼在我的口供以及證據都是男女在性行為是雙方同意才發生的 在證據裡我也有向那女生說到拒絕性關係 那麼這樣我會被判幾年?我還是初犯  那麼能有方法逃過被關嗎?
鍾孟杰 (鍾律師) 105-01-20 17:23

未滿16歲發生性關係,不一定要是違反個人意願,仍會構成犯罪。

您要爭執對對方無強制行為的話,盡可能的去搜集你們交往過程的對話記錄(line、簡訊等),看有否對您有利的。

啊宏 105-01-18 10:03
我成年22歲與女友14歲發生性行為,現在女方家長提告指出是我恐嚇威脅但是我有證據說是男女朋友  還是有經過女方同意要發生性關係的,在證據裡面也有說到一段是女方向我討性行為,我也在證據裡面也有指出拒絕發生性行為 女方在口供理確也指出我恐嚇威脅 而我把所有真相也說出,女方口供與我不同 我還是初犯那麼這樣我會被判什麼的罪呢?

關於您提及的問題,由於對方未滿16歲,即便對方同意為性行為,依據刑法規定,仍構成犯罪,但是仍然與強制性交罪之處罰有輕重之差別,因該二罪之處罰均不輕,提醒您務必謹慎處理,為了避免您在檢察官面前做出不利於己之陳述,建議您應儘速與律師討論,以維護您的權益,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

隱居 (邵勇維律師) 105-01-19 11:11

您好,歡迎來所討論辯護事宜。賴id ncc101ds

http://www.cinglioulaw.com/edcontent.php?lang=tw&tb=1

 

邵勇維律師(清流法律事務所 律師所長)

學歷:
國立高雄大學法律研究所法學碩士
國立台北大學司法學系法學士

經歷:
曾任屏東、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司訓所四十三期結業
高雄地方法院書記官
87年地政士考試及格
89年書記官考試及格
89年高等檢定考試法務類考試及格
90年司法官考試及格
101年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看守所國家賠償審議委員
高雄及屏東法律扶助律師
高雄市議員蘇炎城議員服務處諮詢律師
(每星期三晚上7:00-9:00在鳳山市光遠路187號)

執業地區:台北、桃園、新竹、南投、嘉義、高雄、屏東、台南、雲林
專長:刑事案件

 

邵 勇 維 律師 - 事 蹟   壹、刑事部分:   一、 無罪: (一)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易字第245號,人頭帳戶遭騙案件。 (二)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易字第62號,使用BT遭控違反兒少條例案件。 (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一○四年度易更字第二號,使用連結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台非撤銷的),二審纏訟中。 (四)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原重訴字第一號,無罪。 (運輸第二級毒品部分,全部的共犯都有罪,只有我的當事人無罪,而且檢察官沒上訴,確定了) (五)104 年 選訴字第19號,我們是候選人,無罪,賄選的樁腳被判刑。樁腳咬候選人,但是證詞矛盾太多,在交互詰問制度下徹底被擊   垮。   二、 最高法院案件 (一) 非常上訴成功,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一○四年度台非字第一○三號 違反著作權法 (二) 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最高法院以103年度台上字第3997號。兒少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二審被判二年八月,上訴最高法院救援成功。   三、 高院撤銷案件 (一)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上訴字第492號,毒品案件一審認定販賣,二審撤銷改認定轉讓。 (二)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上訴字第1146號,毒品案件一審未認定偵查中自白,二審撤銷認為偵查中檢察官未詳盡提   示,改認有自白減刑。 (三)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103年度上訴字第1023號,毒品案件一審未查明有精神耗弱之情形,二審撤銷減刑。 (四)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侵上訴字第53號,妨害性自主案件,一審認定對未成年強制性交判十年,二審認定對成   年人強制性交未遂改判六年半。 (五)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上更(一)字第55號 上開最高法院撤銷發回之兒少案件,改判強制罪,有期徒刑六月,緩刑二   年。(原來二審判二年八月) (六)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侵上訴字第68號強制猥褻案件,一審判有期徒刑八月,監護處分三年,二審撤銷改判有期徒刑六       月,得易科罰金,監護處分一年。 (七)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 年 上訴 字 第 544號,一審判六年,二審判五年二月。   四、擔任告代,高院撤銷一審無罪判決部分 (一)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上易字第772號判決。撤銷一審毀損無罪之判決,改拘役四十天。(我們是二審告訴代理人)   五、重大案件不起訴處分: (一)高雄地檢署104年度偵字第12305號   檢察官認為販賣二級毒品的案件,內勤聲請羈押,我臨危受命前往法院到庭,外面的家屬已經把入監的所費準備好,請我準備給被告,在   有人指認及有譯文的情況下,法院駁回羈押聲請,交保十萬,現在檢察官被告販賣二級毒品部分為不起訴處分。 (二)臺南地方法院一○四年度偵緝字第五零六號,本件當事人因前往大陸經商,被通緝不知情,今年五、六月間遭競爭對手報復,以遭臺   灣通緝為由在大陸坐黑牢三十天,通知刑事局潛返後內勤陪訊,無保請回,之後為不起訴處分。 (三)高雄地檢一○四年度偵字第一三五四八號,車內收到七十三公克的甲基安非他命,警方移送意圖販賣而持有,被不起訴處分。   六、檢察官聲請羈押遭駁回 (一)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聲羈字第317號,販賣第二級毒品案件,有人及譯文最後法院駁回檢察官聲請,改以十萬元交保(後來   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 (二)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聲羈字第762號,檢察官被告有勾串證人及反覆實施竊盜之虞,聲請羈押,法院改二萬元交保。   七、我方緩刑 (一)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審交易字第109號,我方業務過失致死,有期徒刑六月,緩刑二年。 (二)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原簡第9號,我方違反水土保持法,有期徒刑六月,緩刑三年。 (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一○四年度桃簡字第一七七四號,我方違反兒少條例,有期徒刑三月,緩刑四年,緩刑期間繳八萬元。   八、兒少緩起訴處分 (一).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6272號緩起訴處分書,與十五歲之女子性交易1次。 (二)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1447號緩起訴處分書,與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性交易一次。 (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1453號緩起訴處分書,與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性交易一次。 (四)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1448號緩起訴處分書,與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性交易2次。 (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8421號緩起訴處分書,與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女子性交易二次。   九、起訴案件,但是用較輕的法條: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1144號,本件被告被移送及告訴刑法第222條的加重強制性交,法定刑是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理由 是被害人稱沒有服用安眠藥,但是在被害人的體內驗到安眠藥,被害人堅稱是被告下藥的,在勇公律師的努力下,檢察官認為有可能係被害 人自己吃安眠藥,並非被告下藥,而改起訴刑法第225條的趁機性交罪,法定刑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十、量處最輕刑度: (一)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訴字第589號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當事人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緩起訴期間再犯,三罪,法官還是願意   給我們三罪各處最低刑度六個月。   貳、民事部分 (一)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度勞上字第1號,駁回對造上訴,我方全勝。 (二)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度再字第3號,駁回對造再審聲請,我方全勝。 (三)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婚字第202號,准我方離婚聲請,我方全勝。 (四)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4 年 婚 字 第 157號,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選字第11'12號(選舉案件)OOO之當選無效。當然我們是落選頭,告贏可以遞補上去的。 (六)台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138,被告應給付原告450萬元。 (七)台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 字第752,被告應給付原告210萬元。

 

 

啊宏 105-01-17 19:27

請問一下

我22歲在去年12月那邊交一個14歲女友 也有發生性關係

對方家長堅持提告強姦恐嚇,威脅  那14歲女生在口供上也說我威脅,強迫  那麼在我的口供以及證據都是男女在性行為是雙方同意才發生的 在證據裡我也有向那女生說到拒絕性關係

那麼這樣我會被判幾年?我還是初犯  那麼能有方法逃過被關嗎?

你好:

對方未滿16歲,無性自主決定權,若你違反女方意願會構成刑法第221條強制性交罪,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是合意性交,會構成刑法第227條第3項之準強制性交罪,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是否合意性交刑度差異甚大,建議委任律師處理,並爭取與被害人被害人父母和解,爭取宣告緩刑

蘇毓霖 (蘇律師) 105-01-17 20:27

您好:涉犯重罪,建議直接尋求律師協助。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1-17 21:1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考慮委任律師為您辯護,若為違反意願與未滿14歲之人發生性行為,將相當嚴重,若能控制於合意發生性行為,且有與未成年子女監護人和解,支付和解金額,有機會可請求緩刑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1-17 21:1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考慮委任律師為您辯護,若為違反意願與未滿14歲之人發生性行為,將相當嚴重,若能控制於合意發生性行為,且有與未成年子女監護人和解,支付和解金額,有機會可請求緩刑,不用被關。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

重點是應在證據之內容,最糟的情形會是強制性交罪,罪刑非輕,建議尋求律師協助。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是否合意性交,會影響法官的心證,但不論是合意或強制,均應盡量與對方達成和解,才能減輕刑度,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一、別太擔心。

二、若為合意重點在你行為時知不知道她的年齡,還有你認知中她是幾歲,常會問你知不知她是國中生,繞著問你比較不會防備。

三、若是對方堅持你用強的那是超級重罪了,有判十幾年的。

四、在證據難以搜集而你有苦難言的情況請認真考慮民間測謊。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

啊宏 105-01-15 23:50

我成年22歲與女友14歲發生性行為,現在女方家長提告指出是我恐嚇威脅但是我有證據說是男女朋友  還是有經過女方同意要發生性關係的,在證據裡面也有說到一段是女方向我討性行為,我也在證據裡面也有指出拒絕發生性行為

女方在口供理確也指出我恐嚇威脅

而我把所有真相也說出,女方口供與我不同

我還是初犯那麼這樣我會被判什麼的罪呢?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1-16 08:3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未滿16歲,縱使是合意的還是犯法的,可處罰7年以下有期徒刑。倘若是違反意願,則是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2、至於案情的部分必須檢視相關事證,倘若雙方無法和解的話,建議您還是要委請律師協助辯護才能保障權益。

您好:

因為對方未成年,沒有性自主判斷能力,因此不具性自主權即使他同意並主動要求性行為,您仍違法刑法第 227 條「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如果對方指稱您係以威脅恐嚇方式,就違反刑法第 221 條「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兩者刑期差異相當大,若對方指稱您係恐嚇,除提出錄音證明外,亦可提出雙方測謊需求。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 或上臉書輸入「謝憲愷律師服務處」留言咨詢。

 1.  就閣下所述問題,為維護您的權益,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加入好友與我們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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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公理律師事務所、所長經歷、司法官23期結業、前台東、花蓮、澎湖、宜蘭等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魏克仁律師 關心您

 您好,

這案件最大爭點是,自願跟非自願,雖然因為年紀(16歲以下)關係均犯罪,但自願的罪刑是7年以下有期徒刑;而非自願(對方所稱的恐嚇)則是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簡單來說,你必須積極證明自己與對方是男女朋友關係,並且提供出證據,否則,如果認定是強制性交(對方所稱的恐嚇),則至少要坐3年牢,非常重。

這類案件已經是嚴重的案件,建議您尋求家人及專業律師處理,另外,不知道您是否知悉對方未滿16歲這件事情?

建議您來電討論,保障自己在刑事訴訟上的權益。

以下附上法條,以供參考

刑法第221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
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27條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若要減輕,則勢必與對方達成和解才有可能,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1-16 23:0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應考慮委任律師為您辯護,避免您自己講出對您不利之證述,讓案件越來越複雜,對您越來越不利。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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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5-01-16 23:0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應考慮委任律師為您辯護,避免您自己講出對您不利之證述,讓案件越來越複雜,對您越來越不利;對未滿14歲或未滿16歲之人合意發生性行為,仍為妨害性自主之犯罪,若涉及恐嚇,或許尚有違反意願之問題,則若違反意願,刑責可能更加嚴重。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

您與未滿16歲之女生發生性行為,會構成刑法第227條之犯罪,建議可以和解請求緩刑看看,且若對方供稱您有威脅,可能會有強制性交問題,建議攜帶所有證據尋求律師協助。

REN 105-01-06 00:04

想請問一下,前陣子跟一位女生出門,然後有發生性行為,在發生性行為期間,我們都心甘情願,我在沒告知她的情況下有偷錄音,因為最近本是兩情相願的,後來被告性侵的案例太多,所以我想問如果後續她告我性侵的話,我只有錄音沒錄影,那錄音可拿來當我沒性侵的證明嗎?還是會觸犯什麼法律?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1-06 08:5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倘若雙方是你情我願,則對於我方有利的證據包含雙方事後的互動、測謊等,事先以錄音錄影的方式保留性行為的過程,目前爭議很大,還是可能遭認定涉犯妨害秘密罪。

 

REN 105-01-05 18:59

想請問一下,前陣子跟一位女生出門,然後有發生性行為,在發生性行為期間,我們都心甘情願,我在沒告知她的情況下有偷錄音,因為最近本是兩情相願的,後來被告性侵的案例太多,所以我想問如果後續她告我性侵的話,我只有錄音沒錄影,那錄音拿當我沒性侵的證明嗎?還是會觸犯什麼法律?

難題 105-01-01 02:32

我當時17歲逃家去我男朋友 而且我爸有報失蹤

可是後來我有跟家人報平安 我不知道報失蹤有沒有取消掉 

而且我大概17就跟男朋友有性行為  還懷孕  小孩也生了  

我現在剛過19歲生日 小孩也一歲半了

可是雖然都有在賺錢  但是沒有盡到做爸爸的責任

所以請問我這樣可以告他嗎?  那養小孩的錢可以拿到多少?

沈恆 (沈律師) 105-01-01 06:57

您好!

如果還沒認領,可要求生父先認領小孩,認領後生父才會成為小孩法律上的父親。依規定父母都應負擔扶養小孩的義務,如果生父不付錢,可透過法院提出請求支付,以平均分擔來算約可請求生父每月負擔一萬元,直至小孩成年為止。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1-01 17:2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向對方提起訴訟請求認領子女並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依行政院主計處各縣市生活平均支出,一個月向對方請求一萬元左右,依各縣市略有所不同。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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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5-01-01 17:4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向對方提起訴訟請求認領子女並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依行政院主計處各縣市生活平均支出,一個月向對方請求一萬元左右,依各縣市略有所不同。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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撿球員 104-12-30 15:27

請問 我跟乙小姐被我老婆提告妨礙家庭

因為我老婆搶我手機看到我跟乙小姐的曖昧簡訊以及要跟乙小姐吃飯的簡訊,但是我跟乙小姐並沒有發生性行為,當時事發時我有跟我老婆以及乙小姐在我朋友家裡碰面協議,當時我老婆說如果我跟乙小姐跟她下跪她就放過我們,而我們也下跪了,現在事隔一個多月後竟然提告我以及乙小姐妨礙家庭,請問我應該要注意什麼?? 謝謝

陳柏甫 (陳律師) 104-12-30 15:50

您好,

 

依您所述,應無成立通姦罪之可能,您僅需向法院表示,您與乙小姐為正常社交之普通朋友,並無發生性行為等語即可。

 

建議將相關資料、簡訊交由律師討論,並委請律師陪同出庭,以維自身權益。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或電話聯繫,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你好:

刑法第239條之通姦罪,要證明有性器接合之情形才有辦法成罪,且要在知悉後6個月內提出告訴。 若無法提出證據證明,曖昧簡訊跟對話紀錄如果超過一般有配偶之人交友所能容許之程度,會侵害人格權(配偶權),可依侵權行為請求損害賠償,依一般情況通常會判賠10萬元至20萬元左右。

如對方已經提告,之後會開始檢警偵查程序,建議委任律師陪同筆錄

為更瞭解您的案情,及維護您自身權益,建議您來電洽詢,諮詢專線:02-2833-3731。

您好:

您可以主張您配偶已經於事後原諒你們,所以他應該已無法對你們為告訴。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刑事妨礙家庭應不會成立,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4-12-30 23:2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太太無您與對方發生性器接合之性交行為證據,仍可主張無罪答辯,爭取不起訴處分。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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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4-12-30 23:3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太太無您與對方發生性器接合之性交行為證據,仍可主張無罪答辯,爭取不起訴處分。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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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您與第三人間 並未發生性行為 就強調沒有性行為 主張無罪即可
若須進一步法律諮詢 或須委請律師代撰答辯狀等等 可再email與我討論:
台大會計系+台大科法所 任孝祥律師: reneejen1229@gmail.com

人人 104-12-28 01:20
我19歲,女友18歲在一起3年多了,在我16她15的時候就有發生性行為,但現在我們都已滿18了,家長還是提告,我們有法律責任
沈恆 (沈律師) 104-12-28 05:41

您好!

您於女友未滿16歲時與其性交,構成刑法第227條第3項之罪,且依刑法第229-1條規定,這是告訴乃論之罪,女友的法定代理人必須於知悉起六個月內提出告訴。若女友的法定代理人已於知悉起六個月內提出告訴,您仍會有刑事責任,但行為時您未滿18歲,適用刑法第227-1條減免其刑,。 相關法條參考:
刑法第227條第3項:「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27-1條:「十八歲以下之人犯前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刑法第229-1條:「對配偶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罪者,或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4-12-28 23:5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與未滿十六歲之女子合意發生性行為,仍屬妨害性自主之犯罪,惟依您當時之年紀,可主張減輕之,但若對方證據不夠,可否認有發生過性行為,避免不必要之麻煩。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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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4-12-28 23:5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與未滿十六歲之女子合意發生性行為,仍屬妨害性自主之犯罪,惟依您當時之年紀,可主張減輕之,但若對方證據不夠,可否認有發生過性行為,避免不必要之麻煩。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邱先生 104-12-24 16:40

我與太太發生爭執

他提出離婚 我目前不願意

她則開始在孩子面前說我是爛人

並且在媽媽面前說我們吃軟飯等侮辱性舉動

為了制止她這些不理性行為 我拿出手機錄音 

動作很明顯 她知道 但我並沒有直接告知她

她因此說我對她精神暴力

告上法院 聲請保護令

請問這樣真的構成家暴?想聽聽各位律師之見解

那他持續這樣我該如何?笑罵由人嗎?

鍾孟杰 (鍾律師) 104-12-24 16:49

若您所說屬實,單純的錄音只是一種蒐證行為,尚不構成精神上的家暴行為。

房佑璟 (房律師) 104-12-24 22:3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錄音非法定裁判離婚之事由,您可委任律師為您答辯,並拒絕離婚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4-12-24 22:4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錄音非法定裁判離婚之事由,您可委任律師為您答辯,並拒絕離婚之,若對方欲提起訴訟請求裁判離婚,須提出符合法定裁判離婚事由之證據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邱先生 104-12-25 00:09

感謝律師

但誠如我所說

他知道我在錄音

便沒有那些不理性的行為

也就是說我根本沒有蒐證到他那些非理性行為

對於是否構成家暴是否有影響?

邱先生 104-12-25 00:11
回覆 鍾律師 的發言內容:

若您所說屬實,單純的錄音只是一種蒐證行為,尚不構成精神上的家暴行為。

感謝鍾律師

但誠如我所說

他知道我在錄音

便沒有那些不理性的行為

也就是說我根本沒有蒐證到他那些非理性行為

對於是否構成家暴是否有影響?

錄音只是一個搜證動作, 重點在於所錄之內容是否足已構成家暴產生之要件

邱先生 104-12-25 17:54
回覆 昍業法律事務所 的發言內容:

錄音只是一個搜證動作, 重點在於所錄之內容是否足已構成家暴產生之要件

感謝律師回復

但現在情況是

我用手機錄音嚇阻他罵我

但他卻先報警說我對她錄音造成精神家暴

並提出聲請保護令

這樣會核准嗎?

JudY 104-12-21 13:41
律師您好 請問一下 男方18歲。女方15歲 兩個兩情相願的性行為 會被判甚麼罪? 會有可能不是三年以上十年一下嘛?。可能會只被判保護管束嘛?
JudY 104-12-21 13:41
律師您好 請問一下 男方18歲。女方15歲 兩個兩情相願的性行為 會被判甚麼罪? 會有可能不是三年以上十年一下嘛?。可能會只被判保護管束嘛?

你好:

女方未滿16歲,無性自主決定權,會構成刑法第227條第3項準強制性交罪,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建議你及你的法定代理人(父母)與女方、女方法定代理人(父母)和解,請求法官從輕量刑,並宣告緩刑
房佑璟 (房律師) 104-12-21 23:1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與未滿十六歲之人合意發生性行為,仍屬妨害性自主之犯罪,故若對方證據不充足,應從未發生性行為及不知悉對方未滿十六歲之犯罪構成要件著手進行辯護,除非證據明確,才考慮是否與對方父母親和解,取得緩刑之機會。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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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4-12-21 23:2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與未滿十六歲之人合意發生性行為,仍屬妨害性自主之犯罪,故若對方證據不充足,應從未發生性行為及不知悉對方未滿十六歲之犯罪構成要件著手進行辯護,除非證據明確,才考慮是否與對方父母親和解,取得緩刑之機會。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小彬 104-12-09 08:09

去年半夜在一間私人的ktv,經由一位朋友(沒很要好)介紹一些他的朋友給我認識,其中一位女生當晚就跟我那位朋友交往,聊天時我有問過那女生幾歲,她說19歲。後來有幾次見面 看朋友與這女生相處的很好,有天這位朋友及那時介紹認識的朋友約我去唱歌,那天大家都有喝一些酒,結束時這位朋友跟那個女生(有喝酒但有正常行走的能力與意識)想去汽車旅館過夜休息,但他們沒錢請我先付(刷卡)所以我跟他們兩人一同前往時間是清晨2點半,一開始想說他們要做親密的事所以我獨自在浴室泡澡,後來這男生來跟我說她女友同意3P,我一開始遲疑了,後來我經不起誘惑也加入了,但是我到口交這個階段時感覺自己無法接受3P,所以我退出離開去浴室沖澡了。

事後大約5點初朋友開車載那個女生回去,而我也騎車回去休息了,但過沒一個禮拜我收到女生傳來的訊息說要我跟那個朋友出面談這件事,起初我不以為意 想說當時是自願的為何現在卻又這樣要我跟朋友出面,所以我並沒理會,再隔了一週有不認識的人傳訊息給我逼我出面,他說他現在跟這女生在警察局附近,要我過去講清楚,當時我在上班但被逼的沒辦法只好請假趕去,去到那裡現場大概7~8人(我有收集聯絡方式及照片),有三個疑似道上的人士要我承認我有跟這女生發生性行為(對方沒去醫院檢驗)並告訴我這女生只有14歲,聽到年齡我愣住了 但我當場只有告訴他們我上述說的事情經過,結果招來他們對我毆打(事後3~4天我有去醫院驗傷),最後我不得已照著他們寫的和解書(對方當場已燒掉)照寫了一份(內容是我藉酒裝瘋對她發生性行為,沒提到另一個朋友) 並要我當日給部份賠償金額隔日在補足,並要我收集我那個朋友的居住地址他們會另外找他談(他們保證不會跟他提到我出面的事)不然不會放過我,後來我得到資料並交給他們了,後來並沒放過我 要我出來見面,他們對我說 "你的朋友是怎樣!!發生這種事還敢當沒事說好xx金額結果才拿這一點出來!! 然後就又開始逼我 他們說要叫女生把錢還給我 叫我們跟那女生自己解決,因為我害怕事情越鬧越大且害怕他們把我押走,所以我說拜託你們給我一個機會我幫朋友先付一些(為了脫身也為了能解決事情而這麼做),他們同意了 我就給了他們一些錢來暫緩事情擴大。事後因為我已經為這件事而用光辛苦工作+打工存下的錢 已經無能為力了準備去警局報案 報案想先跟我要好的朋友交代一些事情 所以也告訴了他事情的經過,他說願意幫我請大哥幫我私下調解, 後來事情就大哥跟對方在電話中談妥以後不在互相打擾的條件下結束了。

但是跟我一起發生事情的朋友後來也還是照常在外喝酒唱歌出入聲色場所(曾碰到面)… 所以我懷疑這是仙人跳但是我沒證據… 以上是事情的所有經過。

主要我是想請教 一個半夜在私人ktv認識並聲稱自己19歲,之後約喝酒唱歌後有行為且自願去汽車旅館過夜並與我發生口交,事後找人以暴力方式逼我賠償金錢與簽和解書(上面有雙方指紋 對方只有影本我持有正本)對方也沒有去醫院檢驗,我有驗傷單的狀況下 有可能能夠對我做提告或其他檯面上可能對我不利的行為嗎?

其實我很後悔交錯朋友後悔自己做錯事 也重新好好生活好好當人了…………但是我還是會害怕這些事會擴大 害怕父母知道也害怕因此留下污點 我只希望事情到此真的結束了 我不想再過著難以入眠的生活了

您好,

事情看起來挺嚴重,不只是法律層面,還有社會層面,針對您的諮詢分述如下:

壹、按刑法第222條規定:

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
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者。
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者。
四、以藥劑犯之者。
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者。
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者。
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者。
八、攜帶兇器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貳、口交,在刑法第10條定義內,亦屬性交。

參、以上是告訴您,若您真的與該少女有口交行為,可能觸犯刑法

肆、爭點在於,該少女真的14歲而已?再者,您主觀上不知情,無故意。且可以再KTV與您們待超過12點,該少女真的未成年嗎?

伍、建議:若真的被告,或是被恐嚇取財,還是要報警,否則對方只會予取予求,因為這看起來是場局,您會生活在恐懼裡面。再者,對方若真的那麼年輕,但在法律面您無故意,仍可以主張無罪。

陸、不管如何,還是建議您與專業律師聯繫,當面商談處理方式,甚至應請家人介入協助,年輕人犯點錯正常,何況你是被設計的。

柒、現階段看看可否蒐集證據,例如賴或驗傷診斷單之類的,或是被圍毆的監視器,時間不等人,監視器通常最多都保留一週,趕緊處裡。

 

 

房佑璟 (房律師) 104-12-09 23:3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收到警方之通知單或地檢署之傳票,應盡速委任律師,與律師討論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自己說錯話,成為起訴自己之證據,目前亦應蒐集對方年齡之證據資料,如FB或LINE聊天訊息等,並應避免與被害人接觸,並小心對您錄音蒐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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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4-12-09 23:3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收到警方之通知單或地檢署之傳票,應盡速委任律師,與律師討論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自己說錯話,成為起訴自己之證據,目前亦應蒐集對方年齡之證據資料,如FB或LINE聊天訊息等,並應避免與被害人接觸,並小心對您錄音蒐證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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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藝昕 104-12-05 18:08

我和我前男友都未滿16

第一次發生性行為 我有說出不要 但是還是受不了他硬要  還是發生關係

中間發生性行為算是兩情相願……

 但最後一次  是在分手後 而且是他逼我做的 我不要 但最後他還是得逞了。。

但是我怕去警局做筆錄  他們會把我帶到寄養家庭…讓我跟家人分開

我們還是同班同學  可是我們在班上關係很惡劣

如果要和解

也不知道該怎麼辦……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2-05 19:0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因為雙方都未滿16歲,所以都是違法的,屆時會依據少年事件處理法審理,法院會審視少年、家庭狀況來判斷,您可以自行斟酌。

2、和解的部分必須由法定代理人同意簽立才有效。

3、建議應該告知您的法定代理人,然後委請律師協助才能保障權益。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同曹大律師之意見,且若有違反您的意願,則非屬告訴乃論之罪,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你好:

第一次跟最後一次的性行為已經違反你的意願,可能會構成刑法第221條第1項之強制性交罪,無刑法第229條之1規定之適用,無法撤回告訴,屆時和解後,少年法庭會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規定審理。 其餘性行為,雖然你們是合意性交,但因為你們未滿16歲並無性自主決定決,會構成刑法第227條準強制性交罪,此部分依刑法第229條之1規定屬於告訴乃論之罪,和解後可以撤回告訴。 依性侵害防治法、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你要儘速通知法定代理人並向學校、警察機關通報,學校會依性平法規定做出適當之處分,警察機關會依法偵辦,並移送地檢署。正式受理後你們要談和解才會有空間。

一、這個是重罪,判得不輕。

二、不建議私下與對方談判,可能會有危險。

三、如要和解提告要由父母處理不要自己處理。

四、如果選擇原諒仍要注意安全,要和平分手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

房佑璟 (房律師) 104-12-05 21:4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至警局提出刑事告訴,您不會有受安置之問題,您為被害人,將安排社工協助您,您無須過度擔心,目前應先蒐集對方違反您意願及與您發生性行為證據,如line通訊軟體聊天訊息紀錄等。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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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4-12-05 21:5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至警局提出刑事告訴,您不會有受安置之問題,不會讓您與家人分開,您為被害人,將安排社工協助您,您無須過度擔心,目前應先蒐集對方違反您意願及與您發生性行為證據,如line通訊軟體聊天訊息紀錄等。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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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天 104-11-26 11:39

今天收到起訴書

檢方用下列證據將我已強制性交罪起訴

原告說詞(說我違反她的意願,將她強壓在床上) 證人說詞(說她是後情緒低落) 醫院報告(創傷症候群) 驗傷報告(毫無外傷) 我測謊沒過,她的測謊卻是無明顯反應

以下是我的解釋

 

關係

我與原告已經認識一年多(出示殘存的對話紀錄,噓寒問暖等等),若原告與我不是男女朋友,為何還會在夜晚十點多,隻身前往我的宿舍,並且一進宿舍就直接躺在我的床上,期間還有幫我按摩等舉動,若不是已經有親密關係存在,普通的朋友應不會有此種行為,且原告已為成年人,一般男女之間的界線應該相當清楚.

2.

行為

若對方不僅沒有表示不願意也沒有反抗,掙扎,且事後還與我共枕數小時,期間均未曾企圖逃離、求救及報警,而驗傷單不僅面部、身體、胸部、肛門及四肢毫無外傷,甚至連處女膜都完整保有之事實,若是我真的有強迫之行為,為何原告卻在三天後才去驗傷,一般情況受傷不可能在三天時間內完全復原,而驗傷結果卻如此?

3.

測謊

一開始測謊人員就在暗示我在說謊,我本身比較怕冷,在測謊房間內因冷氣較冷,我與該人員說明溫度過低,該人員竟和我說:只有說謊的人才會發冷.

我因求好心切的希望能夠快速協助檢察官辦案,在我工作時間結束(晚間10點到早上7點)後仍能還是前往接受測謊(當天下班早上10點),且我有地中海型貧血,達免役標準(免役證明),雖然知道身體已經非常疲倦,但是仍然希望接受檢測.盡早協助檢方釐清真相,未曾想過因此可能影響測謊結果.

測謊為何原告無法測得數據?

4.

問訊

檢察官將原告與證人隔離問訊的意義,原告在過評委員會的說詞與和在檢察官的說詞反覆,原為檢測懷孕及性病但因護士說費用很貴,問護士說要多少,說好幾千塊跑不掉,因原告沒有那麼多經費可以去處裡,所以護士建議走性侵流程,所以轉為性侵檢測(原告與證人原先說詞),後為恐遭性侵事件曝光所以不願意接受檢測(後與檢察官說詞).

5.

起訴書

內容全部都引用原告方的證詞,完全沒有引用我提出的上開的證詞,僅是原告的證詞以及驗傷單-無外傷不等於沒發生過性行為來當作證據

6.

說詞

原告說詞疑點,若在性行為過程中我是強迫褪去原告衣物,且強壓制原告,原告提及我右手壓住他的左手,而我的左手在摸原告的胸部,那原告也沒有提及他的右手(若真的是這個姿勢,原告的右手只要一巴掌就可以往我的頭打下去),以原告的體型(體重與我相當),反抗勢必相當強烈,過程一定會受傷情形這點不合乎常理.事後原告是說我抱著他去廁所清洗,而證人又說是我叫他去清洗,說詞一在不同.

您好:

因為已經被起訴,建議尋求律師協助,由律師閱卷後再為防禦。

您已被起訴, 目前應委任律師閱卷, 了解起訴之證據資料, 撰擬準備狀與答辯狀, 為您辯護之

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請律師正式諮詢, 才能給您最佳的解決方法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 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您已被起訴, 目前應委任律師閱卷, 了解起訴之證據資料, 撰擬準備狀與答辯狀, 為您辯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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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若有未盡之處, 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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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一、你測謊沒過的部分,可以考慮再做一次民間測謊。

二、如果你堅持不測,那麼請律師閱完卷後你也只能挑著你說的疑點設法去說服法官了。一般是會聲請證人出庭進行詰問程序;雖然不多,但是測謊沒過的也是有法官推翻測謊結果的。

三、如果要推翻測謊的話,要看你有沒有什麼疾病或是你受測時的身心狀況是不是會影響測謊的結果,再來是你有沒有吃什麼藥?如果你在測謊之前有服用某些藥物而會影響測謊結果的話也有機會可以推翻測謊結果。

四、測謊這部分是很重要的,要多費點心去準備。

楊俊鑫律師,0228717475,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房佑璟 (房律師) 104-11-26 22:1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目前您可考慮盡速委任律師閱卷,了解起訴之證據資料與詳細內容,並聲請對告訴人及證人作交互詰問,最危險的證據是您測謊未通過,可能須嘗試爭執您的身體狀況不適合接受測謊,另外亦需有最壞的打算,是否有空間與對方商談和解,若和解價格有協談之機會,可考慮和解後爭取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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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4-11-26 22:1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目前您可考慮盡速委任律師閱卷,了解起訴之證據資料與詳細內容,並聲請對告訴人及證人作交互詰問,最危險的證據是您測謊未通過,可能須嘗試爭執您的身體狀況不適合接受測謊,另外亦需有最壞的打算,是否有空間與對方商談和解,若和解價格有協談之機會,可考慮和解後爭取緩刑,所有證據最危險也最不利的就是未通過測謊結果,除非對方和解金額太高,且無法協調,不然若您怕被關,不失為一保守安全之策略。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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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上仁 (王律師) 104-11-26 22:28

建議要迅速委任律師為您閱卷撰寫答辯狀,並聲請傳喚證人出庭實施交互詰問,找出矛盾點,使法官相信您為無辜。

末曰 104-11-19 23:33

各位律師你們好 以下是我的提問

我和一個男生發生性行為,一開始確實是在兩情相願的情況下,但是在途中我感到非常不舒服,因此告訴他不要了,但是他還是繼續,無視我的反抗直到結束,後來我對他提告 

可是我第一時間並沒有報警,是已經幾個禮拜後了,所以證據不足,

可是他說是我自己點頭的,等到判決結束,不起訴後要告我誣告….

您好:

誣告需是明知對方沒有犯罪卻故意要使其受刑事追訴才會構成,若您僅係證據不足,應無誣告罪之問題。

房佑璟 (房律師) 104-11-20 01:0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目前可嘗試以電話簡訊或line訊息等方式蒐集證據誣告不是那麼容易成立,目前您無須過度擔心。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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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4-11-20 01:0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目前可嘗試以電話簡訊或line訊息等方式蒐集證據誣告不是那麼容易成立,目前您無須過度擔心。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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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誣告有二個可能。

二、一個是檢察官依職權告你誣告,那表示你開庭很可能有說錯話。

三、一個是對方要告你誣告,這個檢察官未必會認為是誣告

四、這類案件很適合做民間測謊。

五、我幫你查了一個無罪判決摘要供你參考:

又告訴人所訴事實,不能證明其係實在,對於被訴人為不起訴處分確
    定者,是否構成誣告罪,尚應就其有無虛構誣告之故意以為
    斷,並非當然可以誣告罪相繩;誣告罪之成立,以意圖他人
    受刑事處分虛構事實而向該管公務員申告為其要件,故其所
    訴事實,雖不能證明係屬實在,而在積極方面尚無證據證明
    其確係故意虛構者,仍不能遽以誣告罪論處;刑法第169 條
    第1 項誣告罪之成立,須其申告內容完全出於憑空捏造,若
    所告尚非全然無因,衹因缺乏積極證明,致被誣告人不受訴
    追處罰者;或其所訴之事實,雖不能證明係屬實在,惟在積
    極方面尚無證據證明其確係故意虛構者,均不能構成誣告罪
    (最高法院59年臺上字第581 號、46年臺上字第927 號判例
    、99年臺上字第3328號判決參照)。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寶寶 104-11-15 15:55

請問女朋友未成年,男生23歲,發生性行為,現在女方提告,該如何處理

你好:

關鍵在是否違反對方之意願以及對方之年齡。 要判斷是否違反對方之意願,若違反要再判斷女方是否未滿14歲,若未滿14歲會構成刑法第222條加重強制性交罪,可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若已滿14歲仍然會構成刑法第221條強制性交罪,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若未違反對方之意願,則要判斷女方是否滿16歲,若未滿16會構成刑法第227條準強制性交罪。此時認罪並與被害人及被害人父母和解,可以向法官求情,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再依同法第74條規定請求宣告緩刑
房佑璟 (房律師) 104-11-15 17:5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對方未滿16歲,合意發生性行為,仍屬妨害性自主之犯罪,您必須蒐集您誤認對方為滿16歲之證據;若為違反意願之妨害性自主犯罪,更為嚴重,應蒐集無違反對方意願之證據,目前應避免與對方通話、訊息,避免對方蒐證之,目前您應積極蒐證過往與對方連絡之所有證據。﹑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4-11-15 18:0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對方未滿16歲,合意發生性行為,仍屬妨害性自主之犯罪,您必須蒐集您誤認對方為滿16歲之證據;若為違反意願之妨害性自主犯罪,更為嚴重,應蒐集無違反對方意願之證據,目前應避免與對方通話、訊息,避免對方蒐證之,目前您應積極蒐證過往與對方連絡之所有證據,如臉書交友紀錄、臉書訊息紀錄或line通信軟體訊息紀錄,千萬不要對方聯絡或傳任何形式之道歉訊息。﹑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1.  就閣下所述問題,為維護您的權益如需專業律師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加入好友與我們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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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王上仁 (王律師) 104-11-15 21:38

 依民法只要未滿20歲都是未成年人,但是會受到刑法規範的年齡是未滿16歲。如果與未滿16歲者發生性行為,可提出當時認為已經滿16歲之證據等為辯護事由。

Yy267 104-11-12 07:12

我想請問一下

 

我前女友未滿16歲  啊我滿了   我們也發生過性行為

我們是半個月前分手的後來他們社工還有學校輔導室聊天都說出來了啊現在社工向警察提報也要問她爸爸意見要不要提告   不提告也會向警察提報只是是未報案

啊她爸爸意思是不提告  啊這樣一樣要付刑責嗎?一樣要開庭嗎?

而且我們發生性行為也是半個月以前的事了沒任何證據   現在惟一的證據就只有他們當初聊天社工筆記的記錄  這樣算證據嗎?我們接下來一直否認有用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1-12 09:4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與未滿16歲男女性交罪,屬於公訴罪,只要司法機關知悉,不論對方是否提告,就可以依法追究相關刑事責任

2、倘若您未滿18歲的話,是適用少年事件處理法,是由少年庭審理,法院審理的不是只有證據,包含您的犯後態度、家庭狀況等,屆時會請少年調查官進行調查,建議應該請您的法定代理人協同尋找正式諮詢才能保障權益。。

刑事妨害性自主罪涉訟案件處理方式:

一、被告供述部分:不論在警局或是地檢署或是法院,被告之供述均得作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是以此部分被告於警局前即建議與律師討論案情。

 

二、偵查不公開:偵查不公開,故偵查中不能閱卷

 

三、關於測謊:

(一)最高法院認被告得拒絕測謊,這個部分倘無意願測謊得拒絕之。

(二)倘認為測謊得證明自己的清白,可考慮先進行民間測謊,這個部分有測謊費用的問題,測謊公司在台中,要先預約。

(三)]不是每個人都適合測謊:有的人身體有疾病,就不適合測謊,所以要先確認自己身體狀況是否有不能接受測謊的情況[例如有心臟病或是吃了會影響心跳的藥,關於那些疾病不能測謊,可與測謊人員事先聯絡確認]。

 

四、答辯及辯護之方向之討論:

(一)沒有性行為的答辯:關於沒有性行為的答辯部分,被告如果要證明自己沒有跟對方為性行為,除搜集對方說詞的證據[套話錄音]、對方對外說詞[例如FB或是與好友的LINE等]外,可以考慮做民間測謊或聲請檢察官或法官送測謊[此部分需要檢察官或法官同意才會送測]。

(二)不知對方年紀的答辯:被告是否知悉對方年紀,這個部分檢警的搜證來源主要有四個,一個是告訴人之證詞,第二個是第三人之證詞,第三個是被告的供述,第四個是FB等資料。倘若為網路交友進而為性行為,很可能會留有FB或是LINE的對話,對話裡面如果有談到這個女生是國中生,那麼就可以被認定被告知道女方年紀。或是曾有第三人跟被告說過告訴人的年紀這也是不利被告。最常見的是被告自己說出對自己不利的說詞,尤其是在警局就已經說出不利自己之說詞,在此部分收到警方傳票就建議跟律師討論了,被告並無義務自己證明自己有罪,所以跟年齡有關的詢問問題可以先與律師討論一下再做決定。例如:警方詢問被告知不知道對方是國中生的時候,就是與年齡相關了,實務上問年齡問題的時候常常繞著問而不直接問,這個部分可以特別注意。

(三)並未強制之答辯:這部分,一般會看是否有傷,是否有求救或報警,事後反應是否正常(事後若與被告互動和平即不符常情), 告訴人供述是否前後一致,其他證人供述是否前後一致等。

(四)其他之搜證:此部分可以請律師查一些無罪判決來參考。同樣是無辜的人,不同的法官來寫無罪判決看到的面向及角度會有所不同,藉著多閱讀無罪判決,就相當於打仗的時候閱讀兵書一樣,可以做為搜集有利證據的參考,可以增加勝訴之機會。

(五)做筆錄之準備:此類案件因性質使然,特重供述[房間裡面發生什麼事情,只有男方女方知道]。身為被告,至少需面對警方詢問、檢察官訊問,就偵查中會被問到的問題,可以事先沙盤推演要儘可能先沙盤推演,要儘量的減少沒有準備到的問題,這樣開庭前才不會因為沒有準備到的問題而擔心,開庭時才不會因為沒有準備到的問題而嚇一跳然後投降。

 

五、每個案子有其特殊性,不同的案件的攻防方法都可能不同,搜證的方向也未必相同,由於此類案件若遭判決有罪量刑頗重,仍宜持相關證據律師討論為宜。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 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阿義 104-11-04 19:07

與一名網路上認識自稱單身女子發生性行為

之後有位自稱是她老公的人來談判

她們並沒有去登記結婚  身分證配偶欄也沒有對方的名子

請問還可以告我防礙家庭.通姦罪嗎

您好:

刑法第239通姦罪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除有通姦的行為,也必須有通姦的故意,就是您必須知道對方已經結婚,且自己的行為已經涉及通姦罪,仍執意要與對方發生性關係,才成立通姦罪,依您的情況,您根本認為對方是單身,且我國夫妻採取登記制度,沒有登記根本不算是合法夫妻,因此對方要控告您妨害家庭,根本不可能成立。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 或上臉書輸入「謝憲愷律師服務處」留言咨詢。

您好,關於此一問題:

民法第982條關於結婚之規定於民國96年修正,以前是儀式婚,未登記還是有效,修法後採登記婚,未登記就是無效婚,故重點是對方如有結婚之事實,是在96年以前還是以後,前者因婚姻有效,對方就是有配偶之人。 至於刑法通姦罪是處罰故意(包含間接故意),你是否不知道對方是有配偶之人,乃將來訴訟上舉證之問題。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個案訴訟結果應以檢察官處分或法院判決為準。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依您所述之情形,應不致於成立通姦罪,但應注意對方是否有恐嚇之情形,並蒐集事證,以利將來主張,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4-11-04 23:0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基於無罪推定原則,刑法上之通姦要件須要證明雙方有通姦(性器官結合)之事實,且雙方於行為時知悉自己或相對人是有配偶之人。因此,若僅有您所述之情況,並不會構成通姦罪。然若尚未離婚,而與異性同居一室,有可能會有民事侵害配偶權之問題。 

房佑璟 (房律師) 104-11-04 23:1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妨害家庭之構成要件,對方須證明您與對方配偶發生性器接合之性交行為且知悉對方配偶已婚,目前您可一概否認之,請求對方提出證據加以證明。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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啊瑋 104-10-04 21:43

您好,,

我與雙方均已滿18歲 

我簡單說明

我與女方當時是你情我願的性行為

我與女方交往了差不多半年

所有的性行為都是你情我願的

之後我在103年1月份提出分手

我在去年103年7月份~11月份被告妨礙性自主

但我是今年104年2月份收到到案說明我才知道這件事情

我手上的證據 只有臉書上的聊天內容

我們的聊天內容是從交往期間102年7月份到103年1月份結束

之後他103年7~11月之間告我妨礙性自主

我到104年2月份才知道這情況

證人是我家人

我不清楚對方握有的證據 

我去到案說明時  承辦人警官有大致跟我說  我的情況十有八九會被判合意

但是警官有跟我說他已經生小孩了

生小孩的事情 我從頭到尾都不知情 

我當時也有叫他去醫院驗孕 可是他跟我說他沒有懷孕

警官跟我說 懷孕期間是103年9月份到104年7月份

請問律師  我有勝算嗎 ?

 

我有疑問

 

第一: 如果我強姦她  他當時並沒有立即的請求援助 求救 反抗

第二: 如果我強姦她  他當時為何還要繼續跟我在一起?

第三" 如果我強姦她  他當時為何還要去醫院探望我 ?

總總疑點是否構成他誣告我 ?  我是否可以反告他 誣告 妨礙名譽?

我手頭上的證據 僅只有交往期間的臉書對話內容(已交由警方為證據)

我還有證人

他的證據 我想來想去他只有小孩可以充當證據 

我是否應該接受測謊 ?  (我沒有犯罪)

交往期間 我有去他家 他來我家  雙方各數次  雙方家長皆可證明 

我沒有錢 所以不要叫我打電話或者請律師 

我只想知道答案

如果依我的證詞證據 證人 是否可以無罪?

誣告我 是否可以反告他妨礙名譽誣告 ?

 

很重要 所以說三次

我沒有錢 所以不要叫我打電話或者請律師 

我沒有錢 所以不要叫我打電話或者請律師 

我沒有錢 所以不要叫我打電話或者請律師 

謝謝律師您!

一、沒有錢可以找法扶幫忙。沒有錢可以找法扶幫忙,沒有錢可以找法扶幫忙。很重要所以要說三次。

二、測謊有二種,如果你是真的無辜卻苦無證據,那麼建議你可以做民間測謊,要費用,喔!我知道你說你沒有錢,但這只要一萬八,相對的如果被認定是有強制性交的話判的刑很重,就算你沒有錢找律師還是可以考慮去測一下。

三、第二種是公家測謊,第一個是要檢察官或法官同意送測謊才能測,第二個是即使是無辜的人也未必測得過。測不過的話很容易就被認定有了。

四、依據你的情況,你也只能努力去搜集你沒有強制性交的證據了。

五、依律師倫理規定律師是不能保證勝算,但是如果你測謊過的話勝算會提高。

六、如果你不願意接受民間測謊也不願接受公家測謊[最高法院是說你有權利拒絕測謊]。那有幾個可能情況:

[一]對方去測謊而且他過了,這樣你被起訴的可能性很高。

[二]檢察官不安排測謊,依現有證據認為你沒有,然後不起訴你。

[三]檢察官不安排測謊,依現有證據認為你有,然後起訴你。

七、如果堅持不找律師最後檢察官選擇起訴你,還是建議你找法扶幫你。很重要所以我說第四次。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胡志彬 (阿彬律師) 104-10-04 21:57

1.你還是有勝算,但是女方懷孕了,且確實有發生性行為,你提的合意發生性行為證據如果不充分,不排除檢察官起訴之可能

2.你不考慮請律師,則有無和解之空間,或是能如何謹慎處理,就須自己考量評估

房佑璟 (房律師) 104-10-04 23:3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妨害性自主罪章犯罪種類型態多樣,依您提示情形,可能為強制性交,對方須證明二構成要件,一為與對方發生性交行為,二為違反意願,若對方能證明以上二點,您即有構成犯罪之可能,辯護策略可考慮提出未違反對方意願之證據,若對方證據明確,可考慮與對方和解爭取緩刑之機會,避免入監服刑。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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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妮可 104-09-23 10:08

律師好, 

我的弟弟與他人的老婆在line通訊的談話內容, 涉及性暗示及拍照下體的照片, 對方傳給我弟媳, 但是隱匿對方性暗示的內容, 指提出我弟弟的性邀約內容及拍照的部分, 恐嚇我弟弟及弟媳不准再出現她的面前, 否則要公諸於世, 讓大家難看. 我們很確定的一件事, 沒有不當的身體接觸及性行為, 因為對方有提出要刪除相關不當內容, 以免造成不必要的誤會, 所以我弟弟已經將line的訊息都刪除了, 請問:

1. 我方是否已構成猥褻罪?

2. 對方是否已構成恐嚇罪? (因為對方與我方有共同的朋友及親戚)

盼覆, 不甚感激 謝謝!

Monica Lo 敬上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9-23 10:5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是互相以LINE的一對一通訊方式談論性暗示及傳送下體照片,不會構成違法(倘若均成年),不過可能遭認定有通姦或是妨害家庭問題。

2、對方要求不得接觸,否則公開照片的部份,可認定為是維繫婚姻的手段,雖有爭議,但是在真的公佈之前並不違法

3、比較妥適的方式應該保留相關紀錄,倘若雙方有共識則應該簽立和解書,避免對方日後再次爭訟。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9-23 17:4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或許有民事侵害配偶權損害賠償之問題,至於對方之言論,若涉及人身安全之部分,即有恐嚇危安之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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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4-09-23 21:2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或許有民事侵害配偶權損害賠償之問題,至於對方之言論,若涉及人身安全之部分,即有恐嚇危安之可能。

王子 104-09-13 11:59

我女友分手那天,我那天晚上想跟她最後道別,後來近去進去了我們同居的房間內沒開燈看到他躺在椅子,我問他要不要跟我回家裡她都沒反應之後,我把他抱到床上原先要幫他穿衣服帶他跟我一起回家,後來做事衝動跟他發生了性行為,等結束後才發現她服藥自殺,後來我立刻叫救護車送他到醫院,是猴他對我提告妨礙性自主,那...他也不願意和解,請問現況來說我該怎麼辦才好...

陳敬人 (陳律師) 104-09-13 13:58

您好

   強制性交罪是重罪

   要如何證明您未違反其意願 建議您去偵訊前 先與律師討論

   如果經濟狀況許可 更建議您委請律師一同過去應訊

   歡迎來電討論0972367907

                                                      陳律師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9-13 23:5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應蒐集對您有利之證據資料,主張對方意識清醒,若無有利之證據資料,可考慮與對方和解,爭取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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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4-09-13 23:55

您好,依據您的描述,可能會有乘機性交之問題,建議委任律師協助答辯,或是透過律師與對方和解

star 104-09-10 19:29
假設我在去年8月發現前妻外遇,但是手上證據只有他承認外遇的訊息紀錄,且說明有發生性行為,但是當時證據薄弱沒有提起刑事訴訟,在今年9月帶小孩去驗DNA確定不會我跟前妻所生,我還可以用這個證據告前妻通姦嗎?會不會期限已經過了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9-10 20:18

您好,因為驗了dna才確實知道太太有通姦之事實,故也可以從報告出來後才主張知悉。

當然,需要受精時,您與前妻已經結婚,才會有通姦之問題。

陳敬人 (陳律師) 104-09-10 20:43

 您好

        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

高雄地方法院96年簡上字第233號判決對所謂「知悉犯人之時起」做出解釋:「依證人證述情節,至多僅得證明告訴人知悉被告證人乙有男女感情之交往,甚而懷疑渠等間有發生性關係
然無從遽以推認告訴人對於被告證人乙之相姦情事,已就其懷疑獲得證實,而達確知之程度,是亦無從以此證明告訴人所為告訴已逾告訴期間。此外,卷內並無其他證據可資認定告訴人於回溯6個月之前,即已確知被告證人乙有發生性行為,而有逾期提出告訴之情,是被告及其辯護人上開辯解,尚無可採」。

因此依您所述,您仍能提起告訴。

歡迎來電討論0972367907

                                                           陳律師

您好:

告訴期間應自知悉犯人時起算,所以於DNA鑑定結果出來後應始確定,應仍可提告訴。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9-10 21:5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主張您目前方知悉,之前都不知道,避免有告訴期限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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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仍可以提出刑事告訴,而小孩的部分,您也可以先提起否認親子之訴,並向通姦者請求侵害配偶權之損害賠償,以上希望對您有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葳葳 104-08-29 21:41

不好意思請問一下

我弟弟滿16女方未滿15他們發生性行為然後女方懷孕下個月小孩子就要出生了

小孩子沒有拿掉是因為發現時候已經6個月拿不掉了

對方的媽媽對我弟弟提告,這樣會構成什麼罪名嗎?

若他們雙方同意但是監護人不同意也沒辦法結婚嗎?

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您弟弟所為構成與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可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建

      議可與對方談和解,以爭取緩刑

2、原則上,您弟弟女方結婚須得雙方父母同意,不過法律有規定如果已懷胎者,雙方父母

      不得撤銷婚姻,所以要趁小孩出生前趕快辦理結婚登記

 

希望以上回答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需其他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6763850,或來信chinyu0801@gmail.com指教,謝謝您。

 

 

104-08-23 07:26

我想請問一下  

我今年23歲 ,男友5月27日已滿18歲

再他還沒滿18歲時我已經懷孕三個多月了

一直到現在懷孕快七個月 ,雙方的性行為都是兩情相悅

假如小孩出生後他不負責 那在法律上他能成立罪嗎?

那我是不是也構成未拐未成年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8-23 21:5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是兩情相願並且沒有誘拐離家,則沒有構成違法

2、可以於小孩出生之後,要求對方認領,倘若拒絕,可以提起強制認領訴訟

婚姻的部分則無法強制

阿亮 104-08-19 20:45

您好 我想諮詢法律問題

我今年20歲,我女朋友15歲,女朋友的母親說要告我騷擾誘拐

我有時候會到女朋友那邊找她,女朋友有時候也會到我這邊找我

而且她每次見到我都是很開心的

然後有一次女朋友和她媽媽吵架,於是大包小包的離家出走來跑我這邊找我

我問她晚上要住哪裡? 她回路邊吧其實也沒地方去

我有多次嘗試叫她趕快回家 別讓媽媽擔心很多次,說不定回去媽媽就變好了

女朋友執意不回家,硬是要待在外面於是我就把她帶回家睡覺了(一個晚上而已),而且我們並沒有發生性行為

 

後來女朋友母親發現了她有交男朋友,她母親說要讓她課業為重,談戀愛只會分心,不讓我女朋友繼續交往,叫我不準在去找我女朋友

 而且她母親說到到警局備案了明明前一個晚上女朋友還說,那我以後就是你老婆了喔~ 之類的話

表示她真的很愛我,而且我也是真的很愛她我不想就這樣放棄她......


她母親之前還盜用她的FB帳號在我FB上公開貼文,說我誘拐騷擾未成年少女說我已經犯法了之類的話,請問這樣的行為沒問題嗎?(問題一)

她媽媽現在把她禁足了,所以她不能主動來找我了

問題二:請問我若不管她媽媽,執意去找我女朋友,她媽媽也堅持要告我,我有機會被告成嗎?

問題三:若我從此以後不去找我女朋友,就這樣斷了連絡...,她母親有機會告成我嗎?


謝謝各位寶貴的意見,萬分感謝!

林俊賢 (林律師) 104-08-19 21:16

您好,

一、他媽媽公開貼文,且大家都會知道是您的話,確實有妨害秘密(誹謗)之虞,但您去對女友的母親提出訴訟恐怕不妥,只會讓您們的關係更惡化。

二、二跟三問題一樣,目前您未與對方發生性行為,且沒有讓他一直住在你這邊,應無觸法之虞。不用擔心,切記,不可與未滿16歲之未成年發生性行為,亦不可讓他長期住在您的住處,否則將可能觸犯妨害性自主妨害家庭的罪。

三、如果感情堅定,好好衝刺人生,讓自己更成熟後,在給對方感情不遲,亦可獲得對方母親的認同。

 

周利皇 (周律師) 104-08-20 13:18

您好:

一、有關問題一,女友母親的確可能構成加重毀謗罪。

二、有關問題二及問題三應該可以一起討論,即不會因您有無再與女友聯繫而有影響,且本件要注       意的是可能構成與未滿16歲之人為猥褻行為之犯罪,所以您仍可能被提告訴。

心子 104-08-12 21:56

想請問一下 我今天17歲我男朋友20歲,在我14歲時跟男友發生性行為懷孕,家人知道後告我男友性侵

小孩拿掉,我現在17歲又懷孕了決定小孩要生下來但家人依然不同意堅持要告男友,男友很有誠意要負責很認真在賺錢存錢養我跟小孩,我也很想跟男友結婚組成一個家庭,但家人不同意也很堅持要告男友,今天男友收到起訴單了請問有什麼方法可以幫助我們嗎?可以教教自白書怎麼寫嗎我想寫自白書給法官,拜託各位教教我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如果女方已年滿十七歲,本案應該不會有妨害性自主問題,如果女方是十六歲懷孕的,才有有可能涉犯與未滿十六歲女子性交罪,另女方若已與男方同居,亦有可能涉犯和誘罪,不管如何,男方均可向法官請求從輕量刑,爭取緩刑之空間。

 

希望以上回答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需任何其他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6763850,或來信chinyu0801@gmail.com諮詢,謝謝。

Emily 104-08-10 16:22

律師你好,我發現我老公跟一個女生用line聊天,聊天內容兩個人互相叫對方老公老婆,而且晚上曾經約出去外面見面,不只一次,內容很曖昧,還有看到我老公問她經期來完了沒,不知道他們有沒有性行為,聊天內容已經被我截圖下來,這樣的聊天內容可以作為提告妨礙家庭證據嗎?

對方也是有老公小孩,而他也知道我老公已經有家庭,如果我想提告,要先到警察局備案嗎?還是要怎麼做?

請妳幫幫我,謝謝

關於您提及的問題,本件對造可能涉及觸犯刑法通姦罪,也可能係侵害您配偶權,究竟應提起刑事告訴還是請求民事損害賠償,必須要檢視您的證據資料,方能夠進一步分析及規劃。建議您應儘速攜帶相關資料與律師討論,以維護您的權益,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8-10 16:4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內容沒有涉及性愛,則要單憑對話內容提告刑事通姦罪恐有困難。

2、不過可以提起民事離婚訴訟

3、必須先釐清您如何取得對話內容的,建議可以委請律師協助提告才能保障權益。

您好

很遺憾您碰到這種情況,希望以下回覆能替您解惑:

根據您的片面簡要敘述,您老公與該名女子有可能構成刑法通姦罪,不過通姦罪的成立,要有證據證明到『雙方有從事性行為』的程度,且目前法院對於通姦罪的認定採比較嚴格的認定,所以證據方面建議要蒐集更多事證,蒐證齊備後再發動,以免功虧一簣。

且請注意你登入老公的line擷取對話,對方有可能反告你妨害秘密妨害電腦使用罪,所以證據上除了line截圖外,建議要多蒐集事證審慎準備為宜。

另外,通姦罪有六個月告訴期間,請一併注意。

畢竟婚姻的事情,外人無法置喙,請多考慮你對這段婚姻是否還有期待,並試著與可信任的親人或朋友討論,下一步要怎麼走,其實訴訟只是一個手段,不是目的。

若有需要與柯俊吉律師聯繫:

臉書網址:www.facebook.com/kowinlawyer

事務所網址:www.kowinlaw.com

電子郵件:kowinlaw888@gmail.com

電話:02-27068809/0920-917-920

您好,關於此一問題:

刑法第239條通(相)姦罪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條件嚴格,須證明雙方有發生性行為,實務上常見提出性愛影帶或體液混合之保險套等證據,較有勝算。告訴期間為6個月,但是自「實際知悉」時起算,如僅有懷疑未得實證,告訴期間並不進行。 民事賠償責任認定較寬鬆,雖然沒辦法證明配偶與他人通姦,但如渠等行為已足以破壞婚姻,仍構成侵權,會判決賠償【新聞資料參考:http://news.ltn.com.tw/news/local/paper/204256】。消滅時效為2年,也是從知悉時起算。 聊天內容截圖可以做為證據,關鍵在內容可以證明到何種程度。如果要告刑通姦罪,向地檢署提出告訴狀即可;如要告民事賠償訴訟,向法院提出起訴狀即可,向警局備案並無實益。 本法律意見僅供參考,個案訴訟結果仍以檢察官處分或法院裁判為準。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8-10 22:1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基於無罪推定原則,刑法上之通姦要件須要證明雙方有通姦(性器官結合)之事實,且雙方於行為時知悉自己或相對人是有配偶之人。因此,若僅有您所述之情況,並不會構成通姦罪。然若尚未離婚,而與他人過從甚密(比方說互叫老公老婆),有可能會有民事侵害配偶權之問題。 

參考法條:刑法第239條,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阿聰 104-08-01 01:08
在7月12號那天跟ㄧ名女生朋友去找朋友喝酒 在要回家時。我開車她主動幫我口交。邊開車邊進行。無強迫。相信在開車時也無法強迫她吧。之後在路邊就發生性行為。 結束後回家都沒事。早上還傳訊息問我有沒有安全到家。但是訊息刪了也沒有行車記錄器。 就在昨天警察要我去做筆錄。說女方告我強姦她甚至驗傷 有瘀青指甲痕。那天只有在喝酒時的幾個朋友都看的出那女生很喜歡我肯定會發生關係。這點是否能當證據? 至於簡訊刪除有無辦法找回呢?告我性侵應該不可能問我有沒有安全到家吧 我該如何自保呢。謝謝拜託了
鍾孟杰 (鍾律師) 104-08-01 05:41

妨害性自主屬重罪,建議審慎應對,請求律師協助。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該封簡訊確實是關鍵,並已找不回來,應該再想想看當時有無其他積極證據可以主張,而被害人一般也會轉成證人,所以被害人的證詞也是關鍵,妨礙性自主罪屬公訴罪,且為三年以上之重罪,應小心應對,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一、  就閣下所述被告妨害性自主的問題,如需專業律師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即可免費通話亦或使用電郵 q102327955@yahoo.com.tw寫信與我們聯繫。 

二、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一、可以搜證的話儘量搜證。

二、如果搜證困難的話可以考慮民間測謊測自己沒有說謊

三、雖然民間測謊需要費用,但如果可以證明清白這些費用應該算是很便宜,請考慮。

四、如果被認定有罪的話這個不是小罪。

五、如果是強迫的話應該不會只有手指甲受傷而已。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及第大樓。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8-01 16:4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簡訊的部分應該回去您的手機廠商那邊詢問刪除資料能否回復,倘若可以,可以提交檢察官並由檢察官函詢業者處理,也可以調閱路口監視器、測謊等。

2、屬於重罪,建議委請律師協助辯護。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8-01 23:2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先嘗試至通訊行詢問有無辦法回復刪除之訊息,再請求調閱相關監視錄影畫面及當天在場之朋友,並盡快蒐集證據委任律師,討論訴訟策略與答辯之方向。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8-01 23:35

因為妨害性自主案件很保護被害人,建議您委任律師陪同接下來之偵查程序,全力求得不起訴處分!另外偵查的時候基於偵查不公開,您可能無法掌握偵查機關所擁有之資訊,建議委任律師陪同偵訊,以分析究竟是要為無罪答辯抑或是與對方和解以爭取緩刑之機會。

 

陳敬人 (陳律師) 104-08-02 10:51

您好

 性侵乃重罪 建議委請律師陪同處理較佳

 另您應該思考還有無其他證據 可證明您們是合意  而非違背意願

 否則如果法官或檢察官只片面相信被害人的指述  恐怕會對您很不利 

歡迎來電討論0972367907

                  陳律師

媗媗 104-07-29 20:03

女生今年17歲男生22歲   去年9月懷孕 但今年2月底不小心留掉了 小孩五個月多 男生知道小孩沒了說分手  如果去醫院拿證明要告他  告的成嗎?  如果他否認怎麼辦 ?  女生現在跟另一個成年人在一起  如果這個22歲男子說他們兩個在一起有發生性行為   但兩方是你情我願的 這樣成立嗎?

媗媗 104-07-29 19:51

女生今年17歲男生22歲   去年9月懷孕 但今年2月底不小心留掉了 小孩五個月多 男生知道小孩沒了說分手  如果去醫院拿證明要告他  告的成嗎?  如果他否認怎麼辦 ?  女生現在跟另一個成年人在一起  如果這個22歲男子說他們兩個在一起有發生性行為   但兩方是你情我願的 這樣成立嗎?

嘉綺 104-07-25 18:50

前幾天 跟女朋友分手 我17她16 有未成年性行為...最後一次 好像快半年前了..分手那天 她在撞球館很多人面前 打我三巴掌...就只是因為我跟別人聊天 還有要出門 要幹嘛 沒有事先跟他說就打我巴掌 打完說要結束這段感情 結果現在拿我跟她性行為的事情 威脅我要我繼續跟她在一起 不然就去提告  請問 我應該怎麼做 我的罪刑 跟他的罪刑...?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7-25 19:0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發生性行為時,倘若沒有違反意願,則必須是未滿16歲的情況下,才會違法

2、至於對方打你的行為已經涉犯傷害罪,倘若有驗傷單,可以提告

3、因為兩人都未滿18歲,必須適用少男事件法,因此建議應該先由您的法定代理人協助為佳。

嘉綺 104-07-25 19:12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發生性行為時,倘若沒有違反意願,則必須是未滿 ... (恕刪)

那如果她是自願的 而且我17她16呢?

我沒有去驗傷 只是當時我朋友都在旁邊看 這樣她有涉嫌公然侮辱嗎?

少男事件法 是什麼...

一、少年事件處理法啦,律師是打字打太快打錯字而已。

二、對方如果未滿十六歲與你發生性行為的話你會比較麻煩。如果對方提告而且證據充足的話律師會建議你跟對方和解

二之二,和解的案件,我幫你查了一件,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侵訴字第69號,這個案件是與滿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者性交,判四個月,因為有和解的四係所以緩刑三年。緩刑三年是三年內不用執行這個刑的意思,三年期滿緩刑未被撤銷的話刑的宣告失其效力。一般來說緩刑與否法官會問告訴人的意見,也就是說法官會問這個女生的意見。所以告不告由她,告進去之後要不要關她的意見也很重要。可以的話請儘量不要跟她翻臉。

二之三,但是怎麼說這個也算是小罪,以前曾有人為了這種罪去殺人的,律師真的建議不要這樣做。因為殺人的話是可能判死刑的,至少要關很久很久…

三、打巴掌跟前面這條比起來真的是比較小條的。

四、是否與她交往請再考慮,這是你的人生呀。

楊俊鑫律師,預約電話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及第大樓。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7-25 23:1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於對方未滿十六歲時,與對方發生性行為,可能有妨害性自主犯罪之疑慮,目前若對方證據不足,應否認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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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4-07-25 23:12

如果發生性行為之時點為她滿16歲後,且雙方是合意的,又無金錢上之對價關係,部會有妨害性自主或兒少性交易之問題。若當時對方真的為未滿16,建議您還是蒐集一下雙方之錄音,至少證明雙方之前是合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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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晶 104-07-24 10:10

茲因立約人   、    情投意合,爰訂於 年 月 日在  舉行公開儀式,在二人以上之見證下,締結良緣,並本於互信、互敬、互愛、互諒及共創和諧家庭、美滿婚姻之共識下,互為下列約定:

一、立約人同意婚後之夫妻住所不與男方父母共同居住。

二、夫妻財產
立約人同意婚後之夫妻財產制為:
□法定財產制,由夫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處分自己財產
□約定財產制:
□分別財產制,結人不結財。
□一般共同財產制、財產管理權由女方任之。
□所得共同財產制、財產管理權由    任之。

立約人並同意於婚後就約定財產制前往管轄法院登記處辦理登記,以產生對抗第三人之效力。

三、立約人同意婚後因日常生活中食、衣、住、行、育、樂、醫療所生費用子女扶養費由夫負擔全部。

四、自由處分金(零用金)
立約人同意婚後扣除前開家庭生活費後,由:夫每月提供新台幣3萬元供妻自由處分。
如因任一方婚後經濟狀況顯著變更者,得按比例增減自由處分金,並得另行協議。

五、立約人承諾婚後互負貞操、忠誠義務,雙方均不得有任何婚外性行為及與其他異性發生情感糾葛問題,如有一方違反本條守則,則必須放棄所有婚前其個人財產及雙方婚姻存續期間所有夫妻共同財產的全部權利,作為給予無過錯方的精神和生活賠償,雙方結束婚姻關係之時,過錯的一方不得獲取任何其個人婚前財產及雙方婚姻存續期間所有財產的權利。

 

六、立約人不可做出任何傷害對方的行為,包括精神及肉體層面,絕對不允許發生任何家庭暴力,如有一方違反者,應給付他方精神上損害新台幣壹百萬元。


七、立約人對各自父母的財產具有獨立繼承權,未經一方授權,任何一方不得侵占

 

立約人:男方:

        出生年月日:

        身分證號碼:

 

女方:

        出生年月日:

        身分證號碼: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1.請問婚前協議書這樣寫可以嗎?有沒有哪裡要改的?

2.第二點的部分我真的不太懂該怎麼寫???

您好:

依造我國法律,只要婚前協議書內容不違反善良風俗,一旦簽立便具有法律效用,您的婚前協議書主要都是描述夫妻財產制及損害賠償事宜,並無違反善良風俗,然簽署時有律師陪同見證將更具公信力。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你所寫的契約內容,除了自由處分金的約定及婚後住所的約定外,其餘部分法律都有強制規定。你的契約內容中有些與法律強制規定內容相同,此類屬於畫蛇添足的約定,不約定也有通姦罪或配偶的侵權損害賠償可以主張。有些約定違反強制規定,違反強制規定的約定,依照民法契約無效,所以約定了反而使整個契約無效。

另外,婚後的財產約定,你只能依照民法規定的類型進行選擇,選擇了之後還要向法院進行登記。約定了沒有登記,會直接適用法定財產制。

簡言之,你所擬的契約,除了自由處分金及婚後住所的約定外,其餘部分可以全部刪除。

我常常看到一些當事人、代書、招搖撞騙的法律顧問(沒有律師資格的那種),隨便寫個契約內容來拘束相對人的行為,以為有一份契約就天下無敵了。事實上,債權契約將來要達成目的,首先應確認契約是否有效、有效契約對方不履行的話還要起訴,然後在勝訴確定後才能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有時候無效的契約訴訟中被認定無效,雙方須對於不當獲得的利益或行為要回復原狀或有損害賠償的問題,不但達不成目的還會造成訴訟成本發生及損害賠償等問題。

婚姻關係不是靠一紙婚後契約可以保障的,有時候婚姻關係可能就從婚前簽訂的婚後契約開始產生裂痕。婚姻,在婚前要看清楚對象,在婚後要多關懷對方,要有寬大的胸襟,才能夠讓婚姻長長久久。

以上,如有任何問題,歡迎到本所法律諮詢版留言,本所網址:asfreeagain.blogspot.tw

 

一、第二點不用約定。

二、若一定要寫就依法定財產制。

三、婚前協議不表示對方會依約履行。

四、攻心為上。

五、多查些判決來參考會有幫助。

六、恭喜你要結婚了。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