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目前若您對二審判決不服,應於收到判決十日內具狀聲明上訴,並委任律師撰擬上訴理由狀,針對二審判決違背法令之處,上訴請求救濟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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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不構成無因管理,對方本即就有扶養義務,您們可以從無因管理的要件去攻擊防禦,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應於收到二審判決十日內盡快委任律師聲明上訴,並撰擬上訴理由狀,三審上訴為法律審,非事實審,若僅針對二審認定事實之部分加以著手,恐有裁定駁回之可能,建議可針對二審判決適用法律有違背法令之處,加以多加著墨,方有廢棄原審,發回二審再為審判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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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能否上訴成功必須要看卷宗內容
否則很難只憑電話中談論即可知悉如何上訴
這是有難度的
所以建議要面談才能夠知悉
以本案來說
證據調查不完備
因為偵查中、審判中矛盾陳述
應該要仔細調查清楚以釐清真相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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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由於二審認罪,所以上訴成功本即有難度,且要針對先前卷宗內容來攻擊,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販賣毒品案件,購毒者所稱向某人買受毒品之指證,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須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而所謂補強證據,係指購毒者之指證外,其他足以證明其關於毒品交易供述真實性之別一證據而言,必須與毒品交易之供述具有相當程度之關聯性,足使一般人對其供述無合理之懷疑存在,而得確信其為真實者,始足當之。倘以販毒及購毒者間對話之通訊監察譯文作為購買毒品者所指證販賣毒品犯罪事實之補強證據,必須其等之對話內容,依社會通念足以辨別明白其所交易標的物之毒品品項、數量及價金,始為相當,否則對於語意隱晦不明之對話,即令指證者證述該等對話內容之含意即係交易毒品,本身仍屬購毒者單方之指證,尚不足作為其所述犯罪事實之補強證據。本件原判決認定蘇宏森有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予黃怡綾犯行,係以黃怡綾之證言及卷附蘇宏森於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六日、一月七日與黃怡綾對話之通訊監察譯文為其論據,然蘇宏森自始否認有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細繹上揭通訊監察譯文,並無蘇宏森與黃怡綾言及毒品種類、數量等具體內容或一般熟知毒品暗語之對話,尚無從判明其等所交易毒品之品項及交易之方式為何,自不足作為其等所述犯罪事實之補強證據。且本案似未扣得任何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或其他與販賣毒品相關之證物。似此情形,如何得謂黃怡綾於警詢、偵訊時所稱向蘇宏森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證言確與事實相符?非無再加研酌之必要。原審未進一步究明,遽採黃怡綾之指證為上訴人確有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之認定依據,自嫌速斷,且有理由不備之違法。」(最高法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一四七八號判決意旨參照)「施用毒品者之指證某人為販毒之人,雖非屬共犯證人類型,但因彼此間具有利害關係,其陳述證言在本質上存有較大虛偽性之危險,為擔保其真實性,本乎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二項規定之相同法理,自仍應認為有以補強證據佐證之必要性,藉以限制其證據上之價值。此之補強證據,必須求之於該指證者之陳述本身以外,其他足資證明其所指之犯罪事實具有相當程度真實性之別一證據。以毒販間通話之通訊監察譯文作為施用毒品者所指證販賣毒品犯罪事實之補強證據,必須其等之對話內容,依社會通念已足以辨明其所交易標的物之毒品品項、數量及價金,始足與焉,否則對於語意隱晦不明之對話,即令指證者證述該等對話內容之含意即係交易毒品,除非被指為販毒之被告坦認,或依被告之品格證據可供為證明其具犯罪之同一性(如其先前有關販賣毒品案件之暗語,與本案通訊監察譯文內容相同,兩案手法具有同一性),或司法警察依據通訊監察之結果即時啟動調查因而破獲客觀上有可認為販賣毒品之跡證者外,因仍屬指證者單方之陳述本身,自尚不足作為其所述犯罪事實之補強證據。原判決認定朱佑鎧於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九日晚間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予潘奕達未遂等情。係以朱佑鎧與潘奕達於九十七年十月九日二十一時一分五十八秒起之電話通訊監察譯文內容,及潘奕達於警詢證稱:上開譯文內容為其與朱佑鎧之通話,「穿褲子的妞」是指毒品K他命,「我要二十」是指二十包;毒品K他命係以每包新台幣(下同)四百元以下的價格(每次交易價格不一)向朱佑鎧購得等語,為其所憑之證據(原判決正本第五頁倒數第十行至第六頁第六行)。然朱佑鎧始終否認有上開販賣毒品之犯行,且上開通訊監察譯文內容,依卷內資料及原判決所載,潘奕達係謂:「那個『沒有褲子的妞』還有嗎?」(原判決正本第五頁倒數第七行)。而潘奕達於警詢係稱:「穿褲子的妞」指的是毒品K他命等語(原判決正本第六頁第四行、第七頁第三行),與通訊監察譯文之用語並非一致。則其於電話中所謂「沒有褲子的妞」,能否確認係指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已非無疑。又潘奕達嗣於偵查中翻異前詞,改稱:朱佑鎧並沒有販賣毒品,於警詢之所以如此陳述,係因員警在錄音前告知他要將譯文的數量都說成是愷他命,這樣就會沒事;員警告知已經掌握相關販毒之證據,若不承認,會一起列為毒品之被告,因而才會指證;前揭通話譯文的內容並非購買毒品之意等語(原判決正本第六頁第八至十四行)。係指於警詢受有脅迫而為不實之供陳,其陳述是否屬實?核與其警詢供陳是否出於任意性之判斷攸關。原審並未查究明白,遽以單純施用第三級毒品並無刑責,潘奕達亦無因此供出毒品來源而得獲致減刑寬典之誘因等(原判決正本第七頁第五、六行),與潘奕達抗辯不相關連之論據,資為判決基礎,而認其警詢所陳為可信,亦嫌速斷。從而,關於此部分得否僅憑語意隱晦不明之通訊監察譯文,及潘奕達於警詢中就通訊內容尚非明確無疑之陳述,互為補強,即認朱佑鎧確有上開販賣第三級毒品之確切證據,而至無可懷疑之程度?饒堪研求。最高法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二八○號判決意旨參照,詳附件二。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所謂證據,須適於為被告犯罪事實之證明者,始得採為斷罪資料。亦即證據與待證事實應有關聯性,始得採為認定事實之依據。原判決認定朱佑鎧另於九十八年一月十七日販賣第三級毒品予劉宗銘未遂等情,係以朱佑鎧與劉宗銘於九十八年一月十七日二十一時三十分十九秒之電話通訊監察譯文內容為主要證據。然朱佑鎧與劉宗銘均否認有毒品之交易,並稱上揭通話內容與愷他命無關云云。原判決雖以證人即劉宗銘女友羅渝方於第一審審理時證述:其與簡妤欣之通話譯文中「下面」指「愷他命」等語,證人潘育奇證述:其與簡介翌、簡妤欣之通話譯文,上面代表「搖頭丸」,有時會以「樓上代替」,下面代表「愷他命」,有時會以「樓下」代替等語;參以潘奕達於警詢亦陳稱:「穿褲子的妞」為K他命之代號等語。資以佐證認定:朱佑鎧與劉宗銘通話內容之「下面」即為愷他命云云(原判決正本第八頁第十二行至第九頁第七行)。然依原判決理由欄上開引敘,羅渝方所謂「下面」指愷他命等語,係就其與簡妤欣之通話內容而為說明;潘育奇所謂「下面」代表愷他命云云,係就其與簡介翌、簡妤欣之通話譯文所為之陳述;至潘奕達稱「穿褲子的妞」為K他命之代號等語,能否引伸其意,而轉為對「下面」用語之解釋,亦非無疑。而以上三人所述各情,均非就朱佑鎧與劉宗銘之通訊監察譯文內容而為說明,則渠等所陳各節與原判決所認朱佑鎧販賣愷他命與劉宗銘究有何關聯,而得採為認定事實之證據?原判決未深入審究並闡述明白,遽以上開不明確之通訊監察譯文內容,及其關聯性尚有疑義之第三人之供陳,遽為不利於朱佑鎧之認定。難謂適法。朱佑鎧上訴意旨執以指摘,即非全無理由。應認原判決關於朱佑鎧部分有撤銷發回之原因。」(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一六八一號判決)。
這應該你 用得到 判決違背法令的情形
賴 id ncc101ds
邵勇維律師(清流法律事務所 律師所長)
學歷:
國立高雄大學法律研究所法學碩士
國立台北大學司法學系法學士
經歷:
曾任屏東、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司訓所四十三期結業
高雄地方法院書記官
87年地政士考試及格
89年書記官考試及格
89年高等檢定考試法務類考試及格
90年司法官考試及格
101年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看守所國家賠償審議委員
高雄及屏東法律扶助律師
高雄市議員蘇炎城議員服務處諮詢律師
(每星期三晚上7:00-9:00在鳳山市光遠路187號)
執業地區:台北、桃園、新竹、南投、嘉義、高雄、屏東、台南、雲林
專長:刑事案件
http://www.cinglioulaw.com/edcontent.php?lang=tw&tb=1
單純整理一下最近勝訴或目標達成的案件(又增加好多好多了,看何時達到百勝@@)
壹、刑事部分:
一、 無罪:
(一)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易字第245號
人頭帳戶遭騙案件。(不過二審被幹掉了)
(二)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易字第62號
使用BT遭控違反兒少條例案件。(不過被凹緩刑了@@)
(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一○四年度易更字第二號
使用連結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台非撤銷的),二審無罪確定。
(四)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原重訴字第一號
無罪(運輸第二級毒品部分,全部的共犯都有罪,只有我的當事人無罪,而且檢察官沒上訴,確定了)。
(五)104 年 選訴 字 第 19號,我們是候選人,無罪,賄選的樁腳被判刑。 (民事也是原告之訴駁回,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選字第11號)
樁腳咬候選人,但是證詞矛盾太多,在交互詰問制度下徹底被擊垮。
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41230001450-260102
二、 最高法院案件
(一) 非常上訴成功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一○四年度台非字第一○三號
違反著作權法
(二) 最高法院撤銷發回
最高法院以103年度台上字第3997號。兒少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二審被判二年八月,上訴最高法院救援成功。
三、重大案件變更起訴法條
(一)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 年 重訴 字 第 18號,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案件,法定刑是死刑或無期徒刑。
檢察官起訴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人犯一直在押,而且法醫也作證認定是殺人,但是在邵律師提出疑點說服法官的情況下,改判過失致死,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宣判日諭知交保。
http://apple.nextmedia.tw/
…/%E4%BA%BA%E5%80%AB%E6%82%B2%E5%…
http://www.appledaily.com.tw/
…/%E5%B0%81%E5%98%B4%E9%98%BB%…
四、 高院撤銷案件
(一)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上訴字第492號
毒品案件一審認定販賣,二審撤銷改認定轉讓。
(二)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上訴字第1146號
毒品案件一審未認定偵查中自白,二審撤銷認為偵查中檢察官未詳盡提示,改認有自白減刑。
(三)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103年度上訴字第1023號
毒品案件一審未查明有精神耗弱之情形,二審撤銷減刑。
(四)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侵上訴字第53號
妨害性自主案件,一審認定對未成年人強制性交判十年,二審認定對成年人強制性交未遂改判六年半。下面是蘋果報導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
…/20150204/554138/
(五)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上更(一)字第55號 上開最高法院撤銷發回之兒少案件,改判強制罪,有期徒刑六月,緩刑二年。(原來二審判二年八月)
(六)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侵上訴字第68號強制猥褻案件,一審判有期徒刑八月,監護處分三年,二審撤銷改判有期徒刑六月,得易科罰金,監護處分一年。
(七)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 年 上訴 字 第 544號,一審判六年,二審判五年二月。強盜罪。
(八)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104 年 上訴 字 第 823號,
一審八年二個月,二審七年八個月。販賣毒品。
五、擔任告代,高院撤銷一審無罪判決部分
(一)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上易字第772號判決。撤銷一審毀損無罪之判決,改拘役四十天。(我們是二審告訴代理人)
六、高院駁回檢察官上訴,維持無罪判決。
(一)智慧財產法院104年度刑智上易字第76號。
七、重大案件不起訴處分:
(一)高雄地檢署104年度偵字第12305號
檢察官認為販賣二級毒品的案件,內勤聲請羈押,我臨危受命前往法院到庭,外面的家屬已經把入監的所費準備好,請我準備給被告,在有人指認及有譯文的情況下,法院駁回羈押之聲請,交保十萬,現在檢察官對被告販賣二級毒品部分為不起訴處分。
(二)臺南地方法院一○四年度偵緝字第五零六號
本件當事人因前往大陸經商,被通緝不知情,今年五、六月間遭競爭對手報復,
以遭臺灣通緝為由在大陸坐黑牢三十天,通知刑事局潛返後內勤陪訊,無保請回,之後為不起訴處分。
(三)高雄地檢一○四年度偵字第一三五四八號
車內收到七十三公克的甲基安非他命,警方移送意圖販賣而持有,被不起訴處分。
(四)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31184號不起訴處分書。當事人認識在酒店上班的女子,交往一段時間後個性不合,想分手,女方告強制性交。感覺於我心有戚戚焉啊。
八、檢察官聲請羈押遭駁回
(一)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聲羈字第317號
販賣第二級毒品案件,有人及譯文最後法院駁回檢察官之聲請,改以十萬元交保(後來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
(二)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聲羈字第762號
檢察官以被告有勾串證人及反覆實施竊盜之虞,聲請羈押,法院改二萬元交保。
九、我方緩刑
(一)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審交易字第109號
我方業務過失致死,有期徒刑六月,緩刑二年。
(二)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原簡第9號
我方違反水土保持法,有期徒刑六月,緩刑三年。
(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一○四年度桃簡字第一七七四號,
我方違反兒少條例,有期徒刑三月,緩刑四年,緩刑期間繳八萬元。
(四)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 審易 字 第 1239號
OOO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緩刑伍年,緩刑期間並應履行如附表
二所示之負擔。
本件告訴人告訴壹佰多條業務侵占罪,但是小弟先搶先一步自首,
然後佐以萬法歸一,一歸何處法理,(萬法歸一,一歸何處,是清流營業秘密,不可說,不可說)讓檢察官以接續犯起訴壹條業務侵占罪(接續二年)
偵查案號:高雄地檢署104年度偵字第11381、11382號。
最後再以國歌中,一心一德,貫徹始終之法理,說服法官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五年。(以上虎爛完畢,當然一定有和解,要不然就沒有因果了)
十、兒少緩起訴處分
其實這個沒什麼,我比較希望拼無罪,但是幾乎沒人有這個勇氣,大部分偵查中投降輸一半,會貼出來是因為最近有遇到當事人沒請律師要投降檢察官不給降,一定要送法院的@@)
(一).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6272號緩起訴處分書,與十五歲之女子性交易1次。
(二)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1447號緩起訴處分書,與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性交易一次。
(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1453號緩起訴處分書,與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性交易一次。
(四)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1448號緩起訴處分書,與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性交易2次。
(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8421號緩起訴處分書,與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女子性交易二次。
十一、起訴案件,但是用較輕的法條: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1144號
本件被告被移送及告訴刑法第222條的加重強制性交,法定刑是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理由是被害人稱沒有服用安眠藥,但是在被害人的體內驗到安眠藥,被害人堅稱是被告下藥的,在勇公律師的努力下,
檢察官認為有可能係被害人自己吃安眠藥,並非被告下藥,而改起訴刑法第225條的趁機性交罪,法定刑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
…/20150419/595119/
http://www.appledaily.com.tw/
…/%E3%80%90%E6%9B%B4%E6%96%B0%…
十二、量處最輕刑度:
(一)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訴字第589號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
當事人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緩起訴期間再犯,三罪,法官還是願意給我們三罪各處最低刑度六個月。阿彌陀佛。
貳、民事部分
(一)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度勞上字第1號,
駁回對造上訴,我方全勝。
(二)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度再字第3號
駁回對造再審聲請,我方全勝。
(三)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婚字第202號
准我方離婚聲請,我方全勝。
(四)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4 年 婚 字 第 157號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當然我們是被告)
(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選字第11'12號(選舉案件)
OOO之當選無效。當然我們是落選頭,告贏可以遞補上去的。
(六)台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138
被告應給付原告450萬元
(七)台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 字第752
被告應給付原告210萬元
(八)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選字第11號安股,原告之訴駁回。(檢察官起訴當選無效,我方靠交互詰問制度,在樁腳死咬候選人賄選之情況下,徹底問垮樁腳證人,故刑事無罪,104 年 選訴 字 第 19號,民事檢察官起訴當選無效駁回)。



本人二審判決3年八個月 我原先從頭到尾都沒認罪.因為我真的沒有賣.但是二審審判長說 我不認的話就把59條拿掉變回7年 給我跟律師去庭外私下討論兩分鐘 另一被告說我跟律師離開後審判長說 若我認罪的話就給我緩刑 律師當時跟我說 我看乾脆我認好了 預防被判7年.搞不好我認罪還可以緩刑.因為這樣時間又那麼短.所以我就說認罪..結果宣判被判3年八個月. 一審證人指證警詢跟審理時說的不一樣.有利於我的都沒被採納.都只一面聽於證人的說詞.而證人在警局又沒驗尿.他沒驗尿報告怎麼能說他有吸食又是跟我買的?我跟他根本不認識他只是我男友的同學而以我也沒跟他當面說過話.他也有說我跟他沒有對話.只見過兩次.而我跟他唯一得通聯藝文就只有一句他打電話到家裡我接聽我說(他出去了.他叫我拿給你) 但是我當時拿給他的明明就是現金.他在審理時他也不否認我有拿過錢給他.但是他卻說我當時是拿毒品給他.另一次是他打給我男友.我男友說(我叫我女朋友下去).他卻說當時是我拿毒品給他.警詢說我是直接拿給他一看就知道是毒品.審理時又說我是用衛生紙包著給他.而他又無法證明只說我就是拿毒品給他.說我應該知道之類等等.真的很冤枉.而且他在警詢又沒驗尿.程序這樣對嗎 沒有可能是他為了自保而亂栽贓嗎(減輕其刑那條)他也沒驗尿如何證明他有吸毒?又說是跟我買的?
現在要上訴..急找對這樣案件擅長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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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您好,我日前被告妨害名譽,原告要求我登報道歉就可以撤告,但一開始又沒要求我登哪一家日報道歉,於是我選了我經濟上能負擔的太平洋日報登記道歉,但原告認為太平洋日報很難買的到根本沒什麼人會看,那這樣如果她不撤告是否可以繼續告我??當初在偵訊庭都有在檢事官面前承若登報道歉就撤告,問題是又沒告知我要登哪一家日報,這樣我該怎麼做?
而且原告是出具道歉書,上面的內容則是要求我登報道歉,還有將我在網站所發文她們公司的不實言論刪除並保證不再犯就對我撤告,我都已經確實做到了而我們都有在道歉書上簽名各留一張,但我所發文的內容大部份皆事實且有證據可證明,若原告不撤告想再繼續告我,那我會因簽名這張道歉書而對我更不利嗎?


律師您好,我日前被告妨害名譽,原告要求我登報道歉就可以撤告,但一開始又沒要求我登哪一家日報道歉,於是我選了我經濟上能負擔的太平洋日報登記道歉,但原告認為太平洋日報很難買的到根本沒什麼人會看,那這樣如果她不撤告是否可以繼續告我??當初在偵訊庭都有在檢事官面前承若登報道歉就撤告,問題是又沒告知我要登哪一家日報,這樣我該怎麼做?
而且原告是出具道歉書,上面的內容則是要求我登報道歉,還有將我在網站所發文她們公司的不實言論刪除並保證不再犯就對我撤告,我都已經確實做到了而我們都有在道歉書上簽名各留一張,但我所發文的內容大部份皆事實且有證據可證明,若原告不撤告想再繼續告我,那我會因簽名這張道歉書而對我更不利嗎?

律師您好,我日前被告妨害名譽,原告要求我登報道歉就可以撤告,但一開始又沒要求我登哪一家日報道歉,於是我選了我經濟上能負擔的太平洋日報登記道歉,但原告認為太平洋日報很難買的到根本沒什麼人會看,那這樣如果她不撤告是否可以繼續告我??當初在偵訊庭都有在檢事官面前承若登報道歉就撤告,問題是又沒告知我要登哪一家日報,這樣我該怎麼做?
而且原告是出具道歉書,上面的內容則是要求我登報道歉,還有將我在網站所發文她們公司的不實言論刪除並保證不再犯就對我撤告,我都已經確實做到了而我們都有在道歉書上簽名各留一張,但我所發文的內容大部份皆事實且有證據可證明,若原告不撤告想再繼續告我,那我會因簽名這張道歉書而對我更不利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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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於104年10月15日被一輛要右轉駛入加油站的自小客車撞上,當時我的機車是直行但發現該車輛時已來不及閃避因此被撞上受傷,事後對方打話叫警察來處理。
問題是對方完全不理不睬裝作沒事一樣,我們直接打電話給對方說人、車都受傷、損壞,對方藉故推托很忙沒空…
事後2週我們申請調解對方也沒到,調委會撥電話給對方後來有接,說是不會來了,他已經提告了(對方完全沒受傷,要怎麼告!?)要講就直接去地檢署講!後來調委會的秘書也看不下去了,直接開調解不成立證明給我,叫我們可以直接去警局提告了。
去提告後‘(刑事附帶民事賠償),收到傳票之後,當天對方又沒到,檢察官說被告現在還在住院中(因為對方得到癌症),如果他們問他是不是同意要和解,我這邊可以嗎?後來我直接答應說可以。
可是我後來很後悔沒有說我“不要再和解了”,對方當初明明嗆說直接去地檢署講,2次都不出面,連證書都開了,真的很卒仔,我真的想“我寧願不拿對方的錢,直接給他判刑”。
雖然從頭到腳很多地方受傷,也會留下傷疤,但我要求的金額只有少少幾萬塊。
如果屆時開了調委會,對方又不來?賠償金談不隴?調解又破局,下一步該怎麼走,被對方搞得團團轉!可以再抗告嗎?謝謝




我是位公寓住戶,平常公寓的住戶停放機車都在鐵門前的騎樓,兩側店家在中間(我們騎樓與他們騎樓之間)擺放請勿停車的拒馬(並半鎖死,可以稍微移動,但無法移開),導致公寓機車無法出入,平常只能移動拒馬,方便出入!(我們住戶與店家關係很差,以前就有許多爭執)
今天要回家時,樓下店家把左右兩邊停汽車故意擋住,一氣之下我摔動了拒馬,翻倒發出聲響,店家出來查看,我跟他說汽車擋住了我無法到我們公寓騎樓停車,她回我說『干我屁事!』,不打算移開汽車及處理,轉頭就走,我被激到,一連將三個拒馬推倒,推倒時不小心靠到她的汽車,造成汽車有染到一小塊紅色漆,但車子及拒馬沒有凹洞和任何損毀,她馬上報警,並直接的嗆我『去你媽的!』,揚言要對我提告!
事情經過是這樣,我也有反省我的衝動!我並不想把事情鬧大,但怕她要對我提告毀損,以下是兩個疑問,
她的車及拒馬沒任何損壞,只有被染上一點漆,這樣她有可能對我提告嗎?還是有其它的法規會被她告?
另外希望自己有一點籌碼,事想說如果真的被告,也要告她
我沒錄下她對我辱罵的言論,但我叔叔有聽到,也有她們客人聽到(但是那是他們的人不一定會幫我),這樣有辦法提告嗎?
感謝各位律師




1.若離婚協議書上有註明,夫妻財產處理之部份:除本協議書所約定之事項外, 雙方均同意拋棄民法第1030條之1夫妻財產賸餘分配請求權。 那已經離婚半年的前夫想要找麻煩,恐嚇我要告我在去年我名下儲蓄險存款到期領回後,將其中20萬借予我親弟,卻未經他同意這部份!我需要理會嗎?
2.因婚後生子被迫在家照顧子女,原有之工作無法繼續。 前夫近日威脅要我償還婚姻期間他幫我投保之勞健保的全數金額, 還有生活費用。請問合理嗎?
3. 都已離婚近半年了, 現在前夫恐嚇我,要將當初離婚協議書上註明給付之撫育費找銀行信託。請問有這種說法嗎? 因兩個年幼孩子的監護權在我這, 而我又因為要照顧他們, 目前尚未找到合適的工作。 前夫常以此恐嚇我,若我未善盡照顧他們的責任,我就會被告! 而我又無工作,沒有經濟來源, 也不准動用他們的撫育費,那要如何養孩子呢?時常以此恐嚇我要告我。 也常常在電話中對我言語傷害,用“賤人”、“白痴”、“廢物”、“雜碎”……等難聽的字眼辱罵,我已經有錄音蒐證了,所以他經常對我叫囂“有本事就告他”~ 請問我目前無經濟來源,究竟有什麼方式可以阻止他繼續威脅恐嚇我?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方知所有言論及請求均可置之不理,只要靜靜地加以錄音蒐證即可,若日後對方對您提起訴訟請求改定監護權,均可作為證據使用,又若對方有恐嚇之言論,亦可提出刑事恐嚇告訴,至於離婚協議書已對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有所約定,對方不得再反悔之,可不予理會。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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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原是對被告提出詐欺的告訴,但無奈檢察官不認同我一初出社會的小女生之言詞,尤其對於請長輩代為填寫的書狀更是含混帶過,如此一來此案僅能由民事的裁定本票進行。
被告是一位四十餘歲的狡詐男子,當初簽訂一張借據及三張本票,發票人雖均為被告,但受款人不同,日前裁定時有附上借據但依舊不被認同,所以僅裁定確定一張本票。
而去查詢被告的名下所得及財產,不出所料早已脫產成功,名下的不動產也是早在民國98年就被聯邦銀行申請假扣押,目前不知該如何操作?
依照許多跡象,此被告根本已處心積慮多時,如此種種罪刑但檢察官卻不予追訴及調查,還在訊問時站在被告一方保護被告,實在令我等被害人一般平常百姓痛心疾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