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為被告,可考慮委任律師針對證據部分為您辯護,爭取不起訴處分,若對方顯無證據,可考慮待不起訴處分後,再提出刑事誣告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一、上訴期間只有二十天,很短,如果是真的要上訴的話建議先寫個簡單的上訴狀,先上訴了再去補理由。
二、上訴期間是以法院收文的時間為準,不是以你交給郵差的時間為準,這個部分要特別注意,千萬別抓最後一天,如果你算錯就麻煩了。
三、裁判分割共有物屬形式的形成訴訟,法官不受當事人聲明所拘束,重點是這樣分割是否是公平的,法官甚至還可以不管兩造怎麼說,照著他認為公平的去判決。所以重點就是要說服法官你的分割方案才是公平的,原審的分割方案是不公平的。
四、機率這種東西除非你統計到一定的數量,不然是不知道結果如何。就算在律師事務所統計給你看,你連續看到了八件上訴成功案件,但你開庭如果得罪法官的話你說結果會像你統計的一樣嗎?就算是統計的結果有十一年只有一件無罪的案件,還是有機會打到第二件無罪的…
五、所以你要做的不是去統計贏的多少件輸的多少件,而是要去研究贏的怎麼贏的,輸的怎麼輸的,把贏的條件多搜集一些,就會輸的條件部分則要先做準備如何回應。
楊俊鑫律師,預約電話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對一審判決不服,可於法定上訴期間內,聲明上訴,並撰擬上訴理由,說明您提出分割方案較可採納之原因及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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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律師您好 :
我朋友的前女友去年在一家手機公司上班 跟她的同事有了一些問題 主管請她離開公司, 在她離職的時候,她偷了一隻手機(約2萬台幣). 當下沒有被監視器拍到 也沒有人發現.
離職後她在FB的社團買賣 找到了買家, 她要我朋友幫他去面交 但沒有跟我朋友說手機的來源 她騙我朋友說是她要離職時主管送她的所以才要賣掉. 那隻手機賣了8000元台幣. 我朋友一分錢都沒拿 她過沒多久就換IPONE了
過了一陣子買手機的人發現那隻手機是竊機 已被公司申請了. 買方也報警. 我的朋友跟她前女友都被告. 那天我朋友先到警察局時他前女友才跟他說那是她在公司偷出來的手機 但是她不希望他說實話 說她害怕 所以當時我朋友也不知道該怎麼辦 就跟警察說了他在跳蚤市場買的.
他們已經開過庭 10/7號是第二次. 法務部的人是說要陪賞 如果價錢差不多就會撤告
但那位前女友就說陪賞20萬 要我朋友一人一半
請問曹律師 我朋友該怎麼辦呢? 我是覺得她前女友很沒理








一、管轄的話我查了一則判決給你參考:[ 按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此為刑事訴訟法第5條第1項所規定。又無管轄之案件,應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同時諭知移送於管轄法院,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同法第304條、第307條亦定有明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90號判決。
二、除非你認為原來管轄錯誤的裁定是錯的,不然原則上不會再改,你對管轄錯誤裁定如果有意見的話,應該是要就管轄錯誤的裁定去抗告。例如: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中簡上字第119號判決就是,摘要:[ 網路犯罪管轄權之問題,在學說上有廣義說、狹義說、折衷說及設網路管轄法院等說,若採廣義說,則單純在網路上設置網頁,提供資訊或廣告,只要某地藉由電腦連繫該網頁,該法院即取得管轄權,如此幾乎世界各地均有可能成為犯罪地,此已涉及各國司法審判權之問題,且對當事人及法院均有不便。狹義說,因強調行為人之住居所或網頁主機設置之位置等傳統管轄,過於僵化。我國至今尚未採專設網路管轄法院,故宜採折衷說,即在尊重刑事訴訟法管轄權之認定,避免當事人及法院之困擾外,尚應斟酌其他具體事件,如設置網頁、電子郵件主機所在地、傳輸資料主機放置地及其他有無實際交易地等相關情狀認定之] 。
楊俊鑫律師,預約電話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能必須由被告住所地法院檢察署管轄,除非法院檢察署願意移轉管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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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我去調解(我是被告),但是發現除了身分證字號是我的,其餘連絡電話,姓名(以前的姓名),匯款帳戶,出生年月日,都不是我的。
事由本人於2013-6月份出售遊戲帳號給買家,但是他以我的身分證名義於2015-5月份賣給其他玩家(H),目前應為原告已收到遊戲帳號,但是價值約數萬元的裝備則是沒有拿到(他們當時是面交),我去遊戲交易網站調閱當時的交易紀錄,發現我當時賣給買家手機號碼與訴訟書上(被告)一樣,原告還是持續與(H)聯絡,(H)也承諾會在10/5號歸還,我也致電去原告了解情況,原告說明(H)已經說了很多次要還錢,可是卻都沒有還,因為10/13號要開簡易庭(調解),我想請問我該準備哪些資料來佐證。
謝謝!!
我目前已經調閱交易遊戲網的資料(但是上面只有買家的手機跟姓名),我當時有使用email寄我的切結書與身分證掃描檔給買家(有寄件備份),紙本切結書也有留了,但是上面一樣只有買家的電話(買家換過電話,與遊戲交易網最新的會員手機號碼不一樣,但他上面的手機與(H)一樣)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應該提出相關事證證明,您的帳戶已經出售給其他人,日後並以狀紙方式遞交法院。
2、必須檢附相關包含遊戲紀錄、與買方的相關聯繫紀錄等。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為被告,可撰擬民事答辯狀,針對對方請求抗辯,並請求對方舉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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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 各位專業的律師,
兄長為了補貼家裡經濟,到掏寶網購買藥物(類似男性壯陽藥),但藥物在桃園海關時就被查扣,說在台灣這藥品歸類在三級毒品,所以我哥觸犯了藥事法!
可以用罰緩解決,但我哥因為經濟能力問題,所以原先打算去辦理分期,但因為他本身精神狀況較差而且患有憂鬱症,所以事情可能忘記,昨日去派處所打算辦理分期時,被告知已經過了上訴其,所以當場扣留至看守所,說要被關三個月。
想煩請各位律師分享該如何處理,我哥患有憂鬱症,很擔心他在裡面的狀況,可以直接用現金保釋嗎?還是有什麼辦法可以把他快點弄出來!!麻煩各位幫個忙,家母上了年紀,非常擔心。他很孝順,只是可能著急賺錢,而且基本知識不足夠,所以觸犯法律!

律師您好:
我在今年五月時被保智大隊來信告知,我在網站上銷售的商品,在紋路上有侵權,已至警局做過筆錄,我表示並不知該紋路有侵權,已經立即停止銷售,並將剩餘庫存丟棄,有詢員承辦員警原告是誰,員警表示沒有原告,是有人檢舉。
在9月收到法院傳票,前往出庭,只有被告我單方出庭,原告並沒有出庭,當場有詢問檢察官,商標所有權人是否有提起告訴,檢察官表示沒有,檢察官表示此為輕罪,可以給予緩起訴,但要上三小時法治課程,而最後檢察官表示希望我能儘量與商標所有權人達成和解。
我的問題是:
一、所有權人並沒有到庭,也沒有提訴告訴,請問我有主動提起和解的必要嗎?
二、我有沒有主動提起和解,檢察官如何知道?若沒有提起和解,我的緩起訴會被取消嗎?
再麻煩您協助解答,感謝!






您好我想請問:
哥哥的女朋友總是在fb上寫 一些不是事實的言論來攻擊我跟我的家人
例如:「我男友的妹妹都會摸她男友的小雞雞還被她嫌太小」「為什麼她妹妹要跟她說她有在吃避孕藥,她老公知道嗎?我要怎麼辦」「直接指名我去墮胎有經驗」
「你跟你妹的畸戀讓我覺得好髒…」「男友的媽媽推倒我,拽我頭髮」等等的
或是轉貼一篇文章然後寫著 「我身邊也有妹妹會玩哥哥雞雞,都是成年人了我嚇壞了」「文章跟我男友的媽媽一樣耶」之類的事情 ,讓我感覺非常不舒服
我與哥哥女友見面不超過5次 說過的話也不不會超過20句,哥哥女朋友在我前公司上班偶然情況下遇到前公司同事被告知有這件事去找哥哥女友的fb才發現哥哥的女朋友發這些攻擊性的語言已經長達一年…甚至質疑我與老公的小孩不是我老公的是哥哥的 讓我覺得非常不舒服,請問這樣的情況我可以提告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可以先截取畫面以利將來主張,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蒐集截圖證據資料,具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誹謗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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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請問一下 (我玩的遊戲是天堂私服)
我在論壇上看到一個賣東西的(詐騙)
A要跟B買裝備講話好了價錢8591的ID給了B
B去跟C買幣 把我的ID給了"C" (價錢講得跟我一樣)
C開單了 我也下標了(C看到我下標了 所以C把幣給了B B跑掉了)
結果B把幣拿走了 剩下A跟C再提告 請問這樣該怎麼處理?
(因為A跟C都認為是被對方騙)
A已經去開庭 也已經撤告了 C堅持不撤告 請問我(A)該如何自保
麻煩大律師們幫我解答一下 因為現在換對方(C)告我 我也跟對方講過了我也是被騙的人 但是他還是堅持要告還要多告我誣告 他告我的部份我當初去警局 他有給我看那個詐騙的人IP 跟我的卻實不一定 這樣我會被告成功嗎 還是會不了了之
他那邊的分局查出來有這個IP跟我IP確實不一樣 但是為什麼他沒有把那個IP的人找出來 這樣是不是對我很不利呢?


敬啟者, 您好!
因一起投資合約, 對方未依約履行相關程序. 我第一次提出詐欺, 但遭不起訴, 且偵查程序中並未傳我同時到場對質. 後來詐欺再議也失敗. 但當初發現不對時, 已請對方簽下"保管條"表明我的現金還在他的帳戶內, 且言明三個月內要歸還. 對方後來還是沒確切履行. 所以我再提"侵佔"告訴, 檢察官回覆理由:因屬同一發生事實, 所以又不起訴. 我提出侵佔再議狀, 通過了. 但退回到原台北地院偵查庭, 出現了一個新手檢察官, 詢問的模糊, 我更是一團疑惑. 今日收到函文告知, 又是因同一案由, 所以直接簽結不起訴處理. 打電話詢問書記官, 她說因為原來的檢察官調單位, 這是另一個檢察官的判決. 她也沒權干涉. 聽了實在讓人火氣很大. 竟然連再傳再審一次被告的編謊過程都沒有. 這是甚麼法律啊 ? 沒有其他方法可再爭取了嗎 ?



律師您好,本人與三個朋友合資成立一家餐飲公司,合夥合約書上載明了四個人的出資金額。本人出資100萬,總出資金額411萬。
但申請成立公司的驗資書最大股東僅提出驗資100萬元。
被告知因為我是最後加入的,而我已經把資金轉入指定帳戶,所以先以我轉入的金額送審以節省待審時間。當時因為一些時間性的問題,所以沒有向最大股東追究原因。
但公司營運半年,狀況並不理想,向公司申請備用金支付時才得知其他三人完全沒有轉入任何資金。得到的解釋是她們是以原先出資經營前公司時的出資金額來算,而那些金額等同於他們原先公司留下的設備器具還有裝潢。所以她們沒有實際現金入股。但這在合約書上並無載明。
可是現在我要求解約並拿回這段時間勞動薪資+借貸給公司週轉金+部分股金
她們卻已申請公司成立時的100萬元計算我的持股比。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第一次被起訴施用毒品之犯罪,均有機會為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您無須過度擔心,若為累犯,就比較麻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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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男子劉上銘,去年為貪圖小利,拿了5張千元偽鈔,開車到苗栗、新竹的檳榔攤及超商,沿路購買檳榔或香菸找零後,將偽鈔換真鈔。最高法院痛斥劉男素行不佳,曾擔任詐騙集團被逮,卻不知悔改又行騙,昨依行使偽造通用紙幣罪將劉判刑3年8月確定。
新聞出處:
https://tw.news.yahoo.com/%E5%9C%B0%E6%96%B9%E6%8E%83%E6%8F%8F-%E5%81%BD%E9%88%94%E6%89%BE%E9%9B%B6%E9%A8%99%E7%9C%9F%E9%88%94-%E5%88%A4%E5%88%913%E5%B9%B48%E6%9C%88-215006452.html
作者(林偉信) 中時電子報 – 2015年9月11日 上午5:50
(一)刑法第196條定有:「行使偽造、變造之通用貨幣、紙幣、銀行券,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收受後方知為偽造、變造之通用貨幣、紙幣、銀行券而仍行使,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交付於人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二)本件被告劉男因行使系爭貨幣時,明知該紙幣係為偽造,而非屬收受之初並不知係偽造嗣後發覺因不甘受損失方行使者,因而觸犯刑法第196條第1項之罪。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簡介
主持律師為葉鞠萱律師(九十年律師高考及格)執業數十年來服務各機關團體,上市上櫃公司,也提供一般民眾最完善的法律服務。處理案件也包含各項民、刑事、商務、智產案件及行政救濟,有良好的專業能力與豐富的實務經驗。
我們的理念就是:提供最適當妥善的解決方法保障當事人的最大利益。值得您的信賴,誠心希望能夠為您服務。
http://www.alicelaw.com.tw
台北市大安區復興南路一段237號5樓之1
電話:02-27057238





您好,
看您敘述,像是觸犯傷害罪、加重強奪罪。但是檢察官也有可能起訴加重強盜罪。罪刑差很多,所以必須先釐清。
若是傷害罪、加重強奪罪,最輕刑責為一年,若和解且無前科,是可以爭取緩刑。
若是加重強盜罪,最輕本刑為七年,怎麼減都還要判三年多,是無法緩刑的。
故,此案重點在於律師辯護策略是否得宜,是否可以為被告爭取為傷害罪、加重強奪罪,若能,且有和解,自然有機會緩刑。
刑法第74條規定:
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 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 起算: 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二、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 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為下列各款事項: 一、向被害人道歉。 二、立悔過書。 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四、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 五、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 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 六、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 七、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 八、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 前項情形,應附記於判決書內。 第二項第三款、第四款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 緩刑之效力不及於從刑與保安處分之宣告。


各位律師你好,我想請問一些問題。
我先敘述一下我自己的案件發生經過。之前在執行公務時發生車禍,當時我是騎著機車,突然被ㄧ台轎車從側邊撞過來,後來因為對方一再欺騙、隱瞞與態度不佳,我就跑去警察局調閱監視器畫,對轎車提起刑事帶民事的訴訟。交通裁決書下來後,才得知對方是無照駕駛,對方未注意左右來車(我行駛在主線道,對方是從支線道巷口出來)。
之後,被傳喚偵查庭開庭,對方滿口謊言,之後是在法院和解成功的。但為了確保對方只是應付應付人的鴕鳥心態,所以和解內容有註明被告要依每月指定的時間內還款並且每個月都有給付的話,原告願意在六個月後撤銷告訴,否則原告可要求被告賠償原最先要求之賠償金額。但是對方一再的拖延,每個月都沒依照規定的時間內給付,都拖到書記官打電話詢問我被告是否已付款後,又拖了幾天才匯款過來。
現在六個月到了,因為我沒有撤告所以收到法院傳票,因有事無法出庭所以向法院請了假,已寫假單傳真給法院,在撥電話向書記官確認是否要將請假單正本寄去法院時,順便提問了一下,下次開庭時間大約是在什麼時候,書記官說,當天法官已經判決了,被告緩刑兩年,這兩天應該就會收到通知,要我注意信件。
我的疑問是:
1. 現在法官已判決,原告若要撤告可以嗎?
2. 提起上訴後,原告提出撤告,有效嗎?
3. 延續第2個問題,原告提出上訴還是被告?
4. 還是都無法挽救了?
5. 被告目前尚未還清所有賠償金,若被告不在給付了,該如爭取我的權益?向法院申請強制還是支付命令?
雖然給過被告很多次機會,最後連在檢查官面前,還是一直說謊,雖然對方心態依舊不好,雖然到現在一道歉的話也沒說。 不過我還是想了解一下,如果還能挽救,被告若有誠意,願意在協商看看。被告的年紀足以當我爸爸的人了,我希望這件事情可以完美落幕。
先謝謝回覆我的律師,謝謝你耐心的看完我的疑問。



第一件事:請問你幾歲?若未成年(20歲),不要再問了,也不要插手女友的事,萬一出事,請找你的監護人請律師。
若你已成年,第二件事:
1.不建議你協助女友搬家,否則,很有可能被認為和誘未成年人脫離家庭。再者,房子誰找的?誰去簽的約?房東可能租給16歲的未成年人嗎?....若是你簽的,就很難說服檢察官你沒有和誘。
2.16歲你覺得能養活自己嗎?房東租給一個小女生,或網友熱心提供住處,那個人的心態你能放心嗎?若真想幫助,我建議你陪她去找社會局協助。
3.遺棄?阿嬤只是口頭說氣話而已,並未犯罪,不要想太多了。現在明明是女孩離家出走,你覺得反過來告阿嬤遺棄有理嗎?
3.你那麼確定她滿16歲嗎?(若未滿,合意發生性關係還是犯罪)。即使剛滿16歲仍未成年,對未成年犯罪可是會加重其刑唷!
最後,若真心相愛,不差這幾年,盡量陪伴、提供正確的協助,兩人未來才有希望長久交往。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要看狀況阿
到底是販賣還是吸食
通常是有涉案才會收到傳票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或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信箱:jackalsky1014@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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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為施用毒品之犯罪,您應盡速委任律師為您撰擬緩起訴聲請狀,若待觀察勒戒裁定下來,再抗告,就沒有機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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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過失重傷罪的刑度部分你可以多查一些判決來參考,自然會知道大概落在那個地方。
二、和解的話可以爭取緩刑,例如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交上字第18號判決,有和解,已經賠了被害人二百多萬,剩下的二百多萬每個月還一萬多。法官判決七個月,緩刑五年,五年期間要履行和解條件每月賠償被害人,不然可能撤銷緩刑。
三、和解或調解金額的話可以再考慮一下,這個部分也可以多查一些民事判決來參考。可以以對方傷勢為檢索條件去查。和解金額的話也有看過和解一百萬元的,也有看過和解一百五十萬元的,總金額如果談不下來可以多分幾期…第一筆的金額大一些對方比較容易感受到你的誠意。即使還在和解中條件還是談不好,建議還是陸續匯一些錢給被害人家屬讓被害人家屬有錢可以用,這些都可能是量刑參考。如果你已經匯了錢要快點把匯款資料寄給法院讓法院參考之…當天多帶一些現金去,就算和解不成也賠償對方一些錢,這樣多少會有幫助…
四、要儘可能的彌補被害人的損失。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如果你走到了全家便利商店表示你走過頭了,進去買個宵夜隔天再打電話跟律師約個時間吧…


我是告訴人..被告邀我太太單獨出遊一星期..期間還同住一間房..被告獲判不起訴..原因是被告沒有限制被害人與家人聯絡..也沒有和誘被害人脫離家庭等語..檢察官是在說廢話嗎??明知道我跟我太太處於分居狀態..所指的家庭是我太太跟他媽媽住在一起的那個家..況且我太太的媽媽也跟他一起瞞著我跟被告出遊的事情..當然不會有上述所指的情形發生..但我是配偶也是監督權人..脫離監督權人是事實..不起訴書竟沒提到有脫離監督權人的監督..避重就輕..而且內容還提到我太太有跟我告知要和他男性朋友單獨出遊的事情..我也答應我太太可以..這根本是違反常理..完全與事實不符..檢察官竟採信兩人的證詞就判不起訴..真是感到司法的不公..難道是因為被告是警察的身分嗎??真他X的想問檢察官會不會讓他先生單獨跟女性朋友單獨出遊一星期還同住一間房(假設檢察官已婚)
在此想請教各位敬愛的律師..和誘罪的成立要件是要被告限制被害人的行為能力才會成立嗎??還有我太太跟檢方做不實的證詞會不會有委證及串供嫌疑
懇請各位指點..感激不盡!!


一、 就閣下所述問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一項和誘未滿二十歲女子脫離家庭之罪,必須具有使被誘人脫離家庭之意思,而移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之下,方與法意相符,最高法院二十五年上字第四三九號判例意旨著有明文。再按,刑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一項之和誘罪,除被誘人之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人係得被誘人之同意外,並以行為人有引誘之行為為成立要件,如果在家庭或其他監督權下之人,出於自己之意思發動,私行出外與人同居,即與被誘之條件不合 (二十七年滬上字第二九號判例意旨參照)。為維護您的權益,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熱線電話0982-100565亦可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與本所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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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強制執行規費是千分之八[其實這個也沒有一定要自己算,因為你去現場遞狀的話收狀的人就會跟你收執行費用,他會算給你看;除非你不是要現場遞狀而是要用寄的,有的人會等法院裁定通知補費再繳;有的人會用郵政匯票寄執行費給法院]
三、假執行就是在一審判決而有假執行宣告的時候就可以做假執行了。所以你只要拿一審判決就可以。
四、先拿一審判決到國稅局查對方財產,查資產及查所得,以前查財產比較高,很多民眾抗議國稅局怎麼收這麼貴,後來國稅局就降價了。
五、除非你知道對方有其他財產[例如你知道他在A公司上班],那麼就不用去國稅局查。
六、再跟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對方的財產。寫個民事強制執行聲請狀即可…
七、你聲請強制執行後,如果對方有提供反擔保,那麼執行法院就會通知你了。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如果你走到全家便利商店就表示你走過頭了,進去吃個早餐再回頭吧…

今年7月份於Y拍賣上販賣三星手機,已競標價格方式出售,最後由價高者得標並匯款完成交易。
手機在買家匯款完成當天7/23就寄出,寄出後並留言告知務必在收到貨後給我回覆好讓我確認收到東西也沒問題,但買家在7/25號收到物品後並未回覆留言還直接移除訂單,根本完全沒法做任何相關回應。
後來過了13天左右,買家忽然傳訊告知收到山寨機要報警處理,並要求退貨退費,但我寄出的是真品,所以對他來訊也不於理會,但就在隔天接到警方來電通知買家報案詐欺,因我本身是個業餘小賣家,寄出前,也都不曉得要做什麼存證錄影拍照已避免後續爭議,是經過此次才懂,但我現在只有僅存通聯紀錄和對方要求訊息退貨退費的日期時間,我已到警局做過筆錄,對方筆錄中說他是在7/25收到貨的當天去手機行查詢說是山寨機,但他8月多才傳訊以及報案詐欺,既然收到時有問題,為什麼不是馬上報案?而是過了10多天,這中間他如果將我寄出的原廠手機掉包,這樣我要怎麼證明自己?因為我現在也尚無任何證據證明...
如果以上述這樣,我是否會被判詐欺?希望律師大大可以提供我相關資料解決煩惱,這是我人生中第一次遇到而且被告,也因此我帳戶被暫時凍結,導致生活嚴重影響,也開始看心理醫生,麻煩律師大大提供訊息,感恩再感恩!

一、這種情況你會有種啞口無言的感覺。
二、並不是不能解,在古代這類情況只能靠錯縱複雜的證人詰問還有手機上指紋鑑定及手機內容的鑑定才有機會,對方如果是挖好洞要讓你跳的大部分人要爬出來都要費點功夫。
三、現在台灣有一間民間測謊公司,你去測謊公司測謊,測過能證明你給的是真品之後,反過來告他誣告吧,因為這真的很可惡。
四、但是測謊要一萬八,都可以買一隻新的手機了。有的人會乾脆認罪賠隻新的手機給他換緩起訴,但我個人的價值觀是豈有此理,因為這樣他等於騙了你兩隻手機還讓你背一個刑事紀錄。就算是緩起訴,緩起訴期間如果你再被冤枉一次就撤銷緩起訴了後續還可能會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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