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律師您好:
當時我方懷孕3個多月,撞擊後當下出現挫傷與腹痛情形有送醫治療
醫生診斷為疑胎盤出血胎盤早期剝離並且緊急住院打針吃藥治療幾天
因此工作中斷,後續返家後仍在家安胎,身心靈煎熬到8月底才終於順利產子,而當時出院後有意願與對方談和解,但對方和解當時中途離場!調解委員已開立調解不成立單子給予我方帶回,車禍撞擊後至今對方完全不聞不問我方狀況,也不做後續處理,也不賠償任何傷害造成的損失
我方是已經收到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了,內容告知交由簡易法庭判決處刑
而處刑書有列出被告所犯法條為:刑法第284條第一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但卻未實際定案,現在要附帶民事求償的話我該怎麼填寫怎麼處理?
現在要準備刑事附帶民事求償事宜! 對於訴狀書內容其中一項(事實與理由)(證物名稱及件數)不知道該如何填寫! 在麻請律師給予指導及意見感激不盡

一、簡易判決處刑的話可能不會開庭,這個部分如果你要做刑附民速度要快。
二、刑附民要在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提起,如果是一審已經判決的話,要先寫聲請檢察官上訴狀,跟檢察官說量刑過輕而且你希望能夠提刑附民,如果不上訴你無從行使權利。
三、目前寫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事實的部分就是把對方有過失車禍導致你損害的事實寫清楚,原則上抄起訴書,然後把告訴人改成原告即可,用詞的部分法官應該不會太在意才是。再來是損害項目的部分,大致上可能請求的項目是醫療費用實支實付;就醫交通費用需證據;其他增加的醫療輔具[要看你實際上需要買了什麼],只要是原來沒有支出,因為車禍才要額外支出的費用都算;看護費用[需醫生證明,包括親屬看護一日二千元,除非你在台南,台南的話看護一天是一千五];精神上賠償;其他損失[只要是車禍造成的都可以請求]。
四、證據的部分可以提要儘量提,簡單的說要讓法官相信你有上面這些損失。
五、刑附民的話如果裁定移民事庭之後再追加項目的話就追加的部分會有訴訟費用的問題,所以可以的話儘可能在一開始請求的時候就足額的請求,如果有些項目還沒有產生的話可以考慮先預估而為請求。再來是項目的部分要清點清楚,因為侵權行為時效的規定比較傾向是個別項目分開計算時效,如果某個項目你漏了,之後你超過二年再請求,對方一抗辯時效消滅你就沒了。
六、民事時效是二年,不會因為刑事案件進行而中斷時效,這個部分要特別注意。
七、你可以考慮就近找個律師幫你寫狀紙,只有寫狀紙的話費用會比較便宜一些。
八、恭喜你有自己的小孩了,要好好的愛他。
九、如果照顧小孩沒有時間去開庭,可以寫委任狀請親人或是律師幫你去開庭,這樣民事部分你就不用去開庭了,委任律師開庭的話費用會比單純寫狀紙貴一些。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建議可以找媒體報導此案,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妻子近日在旅館報警抓丈夫偷吃,警察全程錄影蒐證,但敲門後過三分鐘丈夫才開門
此時已經衣著整齊,湮滅相關證據,雖然床單等已被警察扣押,但丈夫事後坦承
此次尚未發生性關係就已被闖入(此段坦承未錄音);而後雙方在房間門口,
妻子打丈夫巴掌,且指甲在臉上留下刮痕,丈夫原想用手反擊但被警方制止,
不過有用腳踹到其妻,後來夫妻互告傷害,小三被告妨害家庭,丈夫被告通姦罪
這不是第一次丈夫偷吃,一個月前也在行車紀錄器蒐證到外遇畫面:
車子從motel駛出,丈夫與小三對話內容有:「你剛剛有睡著嗎?我打呼有沒有很大聲等等
還好我打呼沒有很大聲,不然會被你踢下床」等等曖昧對話。
想請教
1.這對夫妻的對彼此起訴的傷害罪大概就是判一~兩個月,可易科罰金?
2.可對小三請求家庭損害賠償嗎?現在法院"行情價"大約可拿到多少? 3.對丈夫可要求贍養費嗎?(妻子嫁給丈夫13年不曾再踏入職場)
4.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目前這是最擔心的部分,害怕丈夫事發之後脫產是否可以透過民法1020-1條撤銷,防止丈夫脫產呢?
5.如果真的丈夫非常狡猾都要不到錢,是不是可以向國稅局檢局此人長期逃漏稅?(手上只有他與業主簽約的合約書照片等)
6.此案例若要在保障妻子可拿到最大利益情況下,是否要請律師較為妥當? 大概需要多少律師費用呢?
謝謝熱心回答的您,謝謝。

妻子近日在旅館報警抓丈夫偷吃,警察全程錄影蒐證,但敲門後過三分鐘丈夫才開門
此時已經衣著整齊,湮滅相關證據,雖然床單等已被警察扣押,但丈夫事後坦承
此次尚未發生性關係就已被闖入(此段坦承未錄音);而後雙方在房間門口,
妻子打丈夫巴掌,且指甲在臉上留下刮痕,丈夫原想用手反擊但被警方制止,
不過有用腳踹到其妻,後來夫妻互告傷害,小三被告妨害家庭,丈夫被告通姦罪
這不是第一次丈夫偷吃,一個月前也在行車紀錄器蒐證到外遇畫面:
車子從motel駛出,丈夫與小三對話內容有:「你剛剛有睡著嗎?我打呼有沒有很大聲等等
還好我打呼沒有很大聲,不然會被你踢下床」等等曖昧對話。
想請教
1.這對夫妻的對彼此起訴的傷害罪大概就是判一~兩個月,可易科罰金?
2.可對小三請求家庭損害賠償嗎?現在法院"行情價"大約可拿到多少? 3.對丈夫可要求贍養費嗎?(妻子嫁給丈夫13年不曾再踏入職場)
4.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目前這是最擔心的部分,害怕丈夫事發之後脫產是否可以透過民法1020-1條撤銷,防止丈夫脫產呢?
5.如果真的丈夫非常狡猾都要不到錢,是不是可以向國稅局檢局此人長期逃漏稅?(手上只有他與業主簽約的合約書照片等)
6.此案例若要在保障妻子可拿到最大利益情況下,是否要請律師較為妥當? 大概需要多少律師費用呢?
謝謝熱心回答的您,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刑事上訴採覆審制,所以程序原則上會重走一遍,所以法官仍可以再傳告訴人,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抱歉 詢問各位律師
我在一個匿名聊天室與人發生爭執
對方與我是完全沒有特定ID的
跟對方是一對一聊天 不屬於開放式的
對方先對我說出 無聊 討拍 假掰
更說出 希望我趕快去死
我也忿而回應
雙方互有對罵三字經 或是 互相叫罵對罵去死
對方最後說要認識我 說要好好照顧我 也說要帶我認識一群人
說他事業做很大 之類的話
對我來說已經造成我身心害怕了
我想提出疑問的是
對方如果提出告訴
會找的到我的IP嗎?
因為我查資料有提到 要重刑案 3年以上 檢察官才能向法院提出調閱IP資料是吧!?
------------------------------------------------------------------------------
調查取得網路上的IP位址,或者使用者資料等等的票。如果檢察官要偵辦案件,除非滿足兩個要件,才可以向法院聲請調取票。第一個要件,就是必須最重本刑是三年以上的重罪,第二個要件,就是這些通信紀錄與使用者資料與案件相關。第二個要件不難,但第一個要件非常困難,而且已經寫死。換句話說,如果是最重本刑在三年以下的「小案件」,根本就沒辦法向法院聲請調取票。不是法院是否准許的問題,而是根本就不可以聲請。
問題就來了,妨害名譽中的加重誹謗,最重本刑是兩年以下,公然侮辱更只有拘役。所以,如果有人匿名在網路上散佈不實訊息,詆毀他人名譽,或是公然侮辱其他人,即便檢察官想要調取資料,依法不能聲請法院調取,法院依法不能同意。所以,如果在網路上被匿名或是非真實姓名的人污辱、誹謗,一旦提告,檢察官也愛莫能助,因為依法要保障加害人的通訊隱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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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應該是真的吧!?
而這種一對一的匿名聊天室 不公開的
我自己也有留證據 但是我沒有散布謠言
也不構成 毀謗罪吧!?
我不想提出告訴 也不想被告 跑法院真的很麻煩又浪費時間= =
PS: 跟對方完全不認識 沒有ID 沒有代號 什麼都沒有


請問如果我今天開一間網路商店,賣的是化妝品、皮包、衣服等等,是真品,例如原本在雪肌精專櫃購買5個保養品,因為其中產品快過期而低價網路販售(有標示到期日期),請問這樣違法嗎?如果商品名稱打上「雪肌精XXX保養品」會犯法嗎?(使用自己拍攝的實品照)。那自己由海外購買再來販售呢
那如果我當初在網路購買多件台灣知名品牌東京著衣的衣服,發現有幾件不合身想自己以原價在自己商城標示是東京著衣的商品販售可以嗎?
因為他們並沒有授權給我賣,我能賣嗎?
「衣服、褲子等服飾類產品,如係僅具有實用性之物品,或係以模具製作或機械製造可多量生產之「工業產品」,即非著作權法所稱之著作,其「樣式」不受著作權法保護。故,行為人參考服飾之目錄、廣告圖片或者自行購得之衣物製作衣物,即便製成之衣物與該品牌衣物之樣式完全相同,亦無侵害著作權問題。惟衣物上之圖形、線條、花紋等圖樣,若有符合前開「原創性」及「創作性」之要件者,方屬著作權法保護之美術著作,非經著作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重製,否則將有侵害著作權之虞。」
請問上述的法律說白一點是不是指如果今天我跟上游廠商進了一批衣服是沒有圖案的,只有多種顏色,然後跟某家業者賣的衣服完全一樣,但是我進貨的衣服上沒有他們業者註冊的LOGO,那我的貨可以販售嗎?如果是合法的話,那我能掛上自己的LOGO販賣嗎?
關於那條法律中的「線條」「花紋」是指圖案嗎?還是車工剪裁的線條,針織的樣式?
如果我今天進貨的物品是跟上游廠確定沒有違法之後,我在販售之時遭到檢舉觸犯商標或著作權,請問我該負責什麼責任嗎?被告的會是我還是我的上游廠商?

【問題】我只不過介紹一個網路朋友的心理醫師給原告,純粹讓被告跟原告聊聊開導她不要有輕生的年頭。誰知道原告她,背著我跟心理醫師去涉及牽扯金額和其他問題。我並無對方被告的任何資料和聯絡方式。所以新竹市的竹北分局陳警員約我下禮拜一10/26去做筆錄。她告不成對方就反過來告我詐欺還編謊說我跟對方是一夥的。還跟對方協議地下情人不能讓第三者知道,不然她們的關係就終結。我真沒想到她失去理智做出這樣的事情。若查證原告事實與提告不符,我是否可以當場提告對方誣告及毀損他人名義、及精神賠償嗎?
下禮拜一10/26下午15點過後,要去新北市竹北分局找陳警官做筆錄,
禮拜二10/27下午15:50前,要去台中市西區自由路地方法院被法官偵訊話。
我會把我知道的告訴法官,我想問因原告;告不成被告騙取她的財物卻誣告誣賴不相干的我,是否偵訊完可像地方法院的法警或書記官或跟誰申請閱卷或誣告我的人提出提告呢?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目前應先爭取不起訴處分,待成功爭取不起訴處分後,再提出刑事誣告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今天收到一份民事起訴狀
我是被告
其中訴之聲明寫了三項
1.報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500,000元及自本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2.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開庭時間是11/19
想請關於2的部分,
?他說『????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因為現在還在上班,
要到11點下班才知道是不是真的都不能領,
現在很著急,
想請問是不是真的不能領了?
有意願當天要請律師,
希望最準確的答案,
因為剛才查了網路也諮詢了幾個免費的專線,
結果給的答案都不一樣,
有的律師說沒有執行書或判決確定就不會不能領,
也有的律師說已經收到就是不能領了,
請問我現在該怎麼辦 ?
先謝謝徐律師您的回覆,
如果還能先把錢都領出來我暫時鬆一口氣了,
那麼我該如何寫答辯狀呢?
這民事起訴狀中裡面確實諸多不合理,
我也有反駁他的證據在手上,
只是不知道該如何起手



新北地方法院日前審理一起偽造文書案,為被告曾姓婦人辯護的黃姓律師在庭上大罵審判長「審判長很好當喔,都不看卷的」、「在筆錄上下其手」,曾婦也幫腔「與證人串通」;公訴檢察官當庭分案偵辦,今天依妨害公務、妨害法庭秩序等罪將2人起訴。
起訴書指出,59歲黃姓律師受64歲曾姓婦人委託,任辯護律師,2月間在新北地院開庭時;黃認為合議庭裁定有重大違誤,竟當庭咆哮:「請審判長不要打斷我講話」、「你刑事訴訟法怎麼修的啊」、「你審判長要認真,我剛講完你就忘了,你才幾歲啊」。
審判長為維持法庭秩序,多次制止黃姓律師發言,黃卻不理會,曾婦也在旁幫腔,嗆審判長「設陷阱什麼指揮權」,新北地檢署檢察官因此分案追究犯行。
新聞出處:http://udn.com/news/story/2/1162601
聯合報 記者袁志豪╱即時報導
(一)刑法第140條定有:「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法院組織法第95條亦定有:「違反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所發維持法庭秩序之命令,致妨害法院執行職務,經制止不聽者,處三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刑事訴訟法第241條則定有:「公務員因執行職務知有犯罪嫌疑者,應為告發。」
(二)本件曾婦及其辯護人因於法院審判長執行職務時,當庭侮辱審判長,且經制止後仍不予理會,即可能觸犯刑法妨害公務罪章及法院組織法所定之罪;又於開庭現場之公務員,亦須就此犯罪事實告發,再由檢察官另行分案偵處。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簡介
主持律師為葉鞠萱律師(九十年律師高考及格)執業數十年來服務各機關團體,上市上櫃公司,也提供一般民眾最完善的法律服務。處理案件也包含各項民、刑事、商務、智產案件及行政救濟,有良好的專業能力與豐富的實務經驗。
我們的理念就是:提供最適當妥善的解決方法保障當事人的最大利益。值得您的信賴,誠心希望能夠為您服務。
http://www.alicelaw.com.tw
台北市大安區復興南路一段237號5樓之1
電話:02-2705723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考慮將證據交由律師,由律師撰擬刑事告訴狀,並出庭為您處理相關訴訟程序。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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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一`張XX於民國103年8月13日14時45分許,駕駛車牌號碼9372-xx號自用小客車,
沿新北市中和區保健路往安平路方向行駛,行經保健路與保健路61巷`44巷之交岔口時,
本應注意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天候雨,
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濕潤`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等情形,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
竟疏未注意車前狀況及貿然直行至上開路口,適告訴人並開騎乘車牌號碼IBT-XXX號普通重型機車,
沿新北市中和區保健路61巷往保建路44巷方向行駛,行經上開路口時,即遭張xx駕駛上開車輛碰撞倒地.
告訴人並開因此受有左側股骨粗隆間部分骨折`肢體多處擦傷等傷害.
二` 案經告訴人(已歿)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第一分局報告暨對方兒子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名稱及待證事實:
(一)被告張XX於偵辦中之供訴. 被告坦承上揭犯罪事實全部.
(二)告訴人於上開時`地騎乘車之指訴.
車牌號碼IBT-XXX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新北市中和區保健路61巷往保建路44巷方向行駛,
(三) 1.告訴人於偵辦中之指訴
2.告訴人之死亡證明書傳真影本1份.
1.告訴人於104年3月23日因病死亡之事實
2.告訴人(兒子)於104年5月18日以被害人直系血親身分提出告訴之事實.
3.告訴人(兒子)自承告訴人開死亡原因為食道癌之事實.
(四)
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監視器翻拍畫面及說明`1份及現場及車損照片12張.
佐證上揭犯罪事實.
(五) 佛教慈濟醫療財團法人台北慈濟醫院103年8月19日出具之診斷證明書1份
二`核備告張XX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那請問這算是被判什麼
我朋友是被告


在ptt因為一句"你是白癡嗎?" 對方表示要提告
以下有幾個問題想請教
1. 對方有非常多次水桶, 引戰, 分身紀錄
請問將這些不良記錄作為對方列印出來作為證據(?), 對我有幫助嗎?
因為我只噓兩句:"(解釋不認同對方的原因)" 和 “你是白癡嗎?"
平常跟對方完全無互動, ptt記錄也比對方乾淨多了
文章中對方態度也非常尖酸刻薄, 對其他人有類似的人身攻擊
2. 接上題, 題幹中有“你”的字眼, 和前一句是斷句
這樣我是否仍可以堅稱自己並無指名道姓, 是對方對號入座?
(兩句中間有穿插其他鄉民的謾罵聲)
會不會反而對自己不利?
3. 文中對方對其他鄉民明顯尖酸刻薄的留言(有時候也帶有人身攻擊)來說,
起訴的機率是否較低?
(另外, 據我所知, 依據修訂的<<通保法>>第11條之1項, 此類本人疑為浪費司法資源的案件應該已有除罪化的功效; 此外對方的帳號與現實生活中的身份地位也無影響, 對方有諸多分身帳號, 我認為有刻意引起眾怒之意味)
4. 這類的移送刑案是否會影響被告出境問題?
謝謝指教, 感激不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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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兩萬五的部分撤銷了,沒有超過兩萬五的部分維持原處分。
所以,還是要被罰兩萬五,已經繳交三萬元的話,行政機關會退還你五千元,如果還沒有繳費,行政機關只會向你收兩萬五千元。




我因為網路上的遊戲 有人喊說收一個物品 可是我寄給他的是另外一個物品
(遊戲內交易的唯一方法是寄信)
然後價錢擺著相當於台幣80元的價錢
然後因為有三道詢問程序 問他確定要領收嗎之類的
他沒看清楚就領收了 錢也付給我了 可是事後他跟我要回錢
我沒給他 她說要告我 之後她PO給我看她去報案的三聯單
那這樣我會被告詐欺嗎 .. 因為我寄信標題打他要的物品名稱+價錢
可是寄給他的東西卻不是他要的 但是有三道程序是他自己沒看好就領收
我這樣會被判決什麼呢 還是無罪 我才17歲不想要有前科阿!
他說他也願意和解 不用賠償 可是無法撤銷了 因為是刑事責任 讓我好緊張..
拜託懂法律的大哥回答我感恩Q__Q 小弟知錯能改阿~!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附帶民事訴訟之部分,仍會於民事庭開庭,您可於開庭時,撰擬民事答辯狀,針對對方主張加以回應攻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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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當然可以具狀將您的意見寫給法官參酌,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以持分最少之人作為原告提起訴訟,其他人作為被告,請求裁判分割,並提出變價分割之方案供法院參考,若法院採變價分割,欲購買之人,再前往投標競標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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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於同一份書狀中對二人提告,須將二人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加以描述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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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律師大人:以下三點說明,問題有3
(1)7/20我朋友因隔壁鄰居裝設監視器惡意拍攝朋友家私人領域(客廳.廚房) 朋友曾提告隔鄰妨害秘密.警方說被告(隔鄰)不肯提供監視器畫面.不會成立)是這樣嗎?
(2)9/29晚間7:30分,朋友聽警員私下傳授,以不破壞監視器鏡頭為原則,微喬鏡頭便可.結果;朋友去微喬,不久,隔鄰利用監視器視查只有朋友單獨1人時 ,群體4人手持竹棒、白鐵圓蓋、手機、拳腳當武器,4人圍毆朋友1人至倒地,朋友大聲喊救,家人出面拉開圍毆4人!朋友身上已多處瘀傷。
(第一次肢體語言:隔壁鄰居4人,朋友1人,時間:晚間7:30分,事發地點:朋友家後面廚房私人土地,因為朋友是被偷襲,完全沒有還手機會就被打扒在地上了,而且對方還大喊「呼伊死」,狠掐朋友脖子,明顯表現出要把人殺死。)
(3)9/29晚間8:21分雙方家人因前事溝通不良.進而再次演出肢體語言,這次是雙方家人拉扯,我朋友也有出手拉扯。(第二次肢體語言:隔壁鄰居9人,朋友1人、朋友家人4人,打架時間:晚間8:21分,事發地點:朋友家與隔鄰界線點中間,朋友此次有出手。)
Q:1.監視器鏡頭明顯拍向朋友私人領域(客廳.廚房).有請警方請專業通訊行查核監視器鏡頭旁的傳輸盒,就可查出傳輸影像有無拍到朋友家了,但是;警方不肯,任其持續妨害秘密,請問警方的做法有疏失、包庇嗎?
Q:2.朋友第一次9/29晚間7:30分被打時.完全沒有還手餘地,能告對方傷害,因不是互毆,但是;第二次9/29晚間8:21分朋友的家人有再與隔鄰互毆,朋友此次有出手,鄰居說要提告朋友及朋友家人傷害罪。雖是同日9/29發生,但因時間、地點不同,而且參加人數也不同。朋友可以分二部份提告嗎?朋友第一次完全是被毆(無法還手),第二次才有互歐.但是;驗傷單是同一張。怎麼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