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MDMA)屬於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且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令被告入勒戒處所勒戒,勒戒期間不超過二個月。 因為施用第二級毒品並非最輕刑度三年以上的重罪,檢察官可以為緩起訴處分。由於檢察官具有起訴或是緩起訴處分的職權,即便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基本上仍會視實際情形,附帶戒癮治療的條件。 可提出刑事答辯狀請求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然緩起訴處分屬於檢察官之權限,是否緩起訴仍由檢察官職權裁量。是否須由律師提出,也不限定;但是最重要是表明悔改的態度,而且就偵查時如有詢問時,配合供出購得來源,緩起訴機率就很高了。
(參照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20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253條之2第1項第6款)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前一陣子開車下班回家那時候再一個十字路口我等到綠燈時有先看前面機車先走之後再看左右有沒有車才往右邊轉彎當車身要完全轉正的時候我看到我左後方有一個老阿嬤騎電動四輪車向我的正駕駛車門這邊撞過來,當下我馬上停車,那時候我才開10~20,我已經停下來了!!我看他完全沒停的意思直接往我這邊撞,結果對方就倒地了,我馬上下車馬上打電話叫警察跟救護車過來,不過對方不肯上救護車那時候對方還可以講話有意識,之後等聯絡到他家人過了1~2個小時對方兒子來了才做警車去醫院擦藥,當時醫生有說要住院觀察一下有可能腦症盪,對方不肯,對方兒子也沒說什麼就載他回家,隔天我在聯絡對方的兒子,才說早上因為那位阿嬤不舒服送醫院檢查,結果是顱內出血下午就開完在加護病房,過一個多星期就轉到普通了,再普通住了一個多月出院,這中間我也常過去關心,出院後要跟對方談和解,對方那邊意思就是要我賠錢給他們!就是說我要負道義上的責任...
不過在這之前我有先去交通大隊那邊了解一下我的責任,在筆錄上看我好像是無肇事責任者,警官也說是對方違規,那我還需要賠錢嗎?
是否要去申請??
如果說我不用付什麼法律上的責任,我是否還要去擔心和解的問題??
因為這件是讓我很困惱!!
請各位法律大大幫我解答一下還有我該怎麼處理??


我在奇摩拍賣買東西 被騙了 轉帳一萬五千多 結果賣家說有出貨 人就消失了
打電話回去不接 (手機是0986被轉接到國外 嘟嘟聲不一樣)
另一支電話 竟然是Skype網路電話
我沒有他的名字 匯款帳戶也沒有名字 (只有帳號)
那個賣場好像是盜帳號來的 (因為本來是賣化妝品的)
賣場在這:http://tw.page.bid.yahoo.com/tw/auction/f41435398?r=1093145256
剛剛去看他的評價 有另外兩個人 跟我一樣被騙 把錢轉帳給他 卻沒收到貨
查了奇摩 因為對方不是安心買家 我也不是用輕鬆付交易 所以沒得申請理賠
遇上這種事情 真的是衰暴了!
我想請問 去警察局報案 要去那裡的?
我住處附近?(我是在外租屋) 還是戶籍地附近的警察局呢?
那報案要準備什麼資料? 列印什麼資料?
沒有對方的名字 要如何報案呢?
遇上這種事 錢有可能拿回來嗎?



有一天晚上我看到一輛汽車突然靠右要停靠,而我覺得會撞上所以我煞車在我剎車同時前方車輛也煞車,當我們同時煞車時我卻被後方的直行機車撞上,我人,車都有受傷毀損,我馬上報警處裡,後方來車一直說是我突然煞車他才撞上一直說我錯,但警察有告知是她問題不是前方機車,而後對方一直打電話還傳簡訊(不管別人是否在工作..還半夜1點傳訊)我覺得備受騷擾,因為對方一直問多少錢我有告知請等我看完醫生跟修車費用都出來後我才知道(但對方還是騷擾我幾天才收手),過了3星期我告知對方金額對方卻不想賠償了,我就提告刑事傷人,對方也說要對我提告傷人...我不懂的是到底是對方錯還是我錯,他有立場告我傷人嗎?
在101/8/13有去調解會了,對方家人一看到調解先生就開始說我方錯又離譜要錢,我在後方進入時都聽得很清楚,調解員一看見我就問有人有車禍事故圖嗎?我就拿出事故圖,他一看就跟對方說後方撞人比較吃虧理虧在先但不是完全都是後方錯,前方也有錯所以雙方不要太硬
當天我還有看醫生有上藥,對方跟她媽看見沒先慰問反爾給予臉色相看,還說於青而已,調節員又問可有受傷證明,對方媽媽又插話說我們也有當天2方都是到同一家看的,之後開始插話中,我跟調解員說我疼痛超過1個月之久,膝蓋強力撞擊在地醫生說是軟骨受傷請不要久站蹲下,我看第2家醫生剛看但我有帶所有收據,對方還是不停插話說不可能等等..而後又說修車部分,對方又說是前方他急煞我們才撞到的是前面錯是人都會煞不住撞上的,氣到我回那我怎沒撞上前車反而是你撞我,對方就閉嘴,對方還說修車才2000多元我為何要6500費用,調解員問我有修車單據嗎?我拿出給對方看以及未修前照片對方還是有話說!!當天調解員一直在幫對方說話還一直點醒對方肇事責任,因我有告知對方騷擾行為我都有保留住(也一直對我說我也有錯,我很生氣)難道加害者大聲啷啷就變我錯嗎?我把後續醫療+修車及衣物破損+精神等開出3萬元,對方只想賠償1萬,還是調解員跟他說了30分才給的金額,調解員之後可能覺得我們沒什麼問題也理性回應,告知我們還是對他們提告,他們是不會給的....
我可以提出
1.對方再撞人隔日不分晝夜打電話,傳訊騷擾,電話中態度惡劣強迫我開價錢我有跟她說過無數次沒明細我不知掛上電話後在半夜又傳簡訊跟我說只給我5000元其他沒要告就去告,告了也是只有5000拉,一 直說告他也沒差(可告他騷擾.脅迫嗎?)
2.對方家人也有參與上面行為也可提告嗎?
補充當天我也有自錄音
那調解員是否也有疏失
調解員說才3萬告上法院是會被人笑話的也有告知可花3000元做鑑定但輸方是要付費的
我開出的賠償金額
1褲子破損1490(有跟店家要金額確認)
2修車6500
3工時1200
4醫療1700左右目前還在看醫生
5精神賠償20000萬
請問到法院這樣要求是在合法範圍嗎?





各位律師朋友你們好, 我本身在經營網拍, 由於考量方便各位消費者 所以有提供"超商取貨"系統
也就是7-11或全家,由我們賣家先出貨付運費,再由買家去繳錢取貨 !!可是缺德的買家越來越多,常常下標購買了,貨也已經幫他寄出,出現下面情形:
(1) 傳通簡訊或留言說他不買了(2) 不然就是下標後人就消失,時間到了也不領取, 在超商的貨也不去拿,電話也打不接,甚至有更惡劣的買家,直接嗆你說"他就是不拿,不買,你能怎麼樣?"(3)還有惡意不領取,留假電話假名字. 請問我是否可以,用"民法違反買賣交易契約"來提醒他, 至少必須支付物流費?(用簡訊或留言的形式) ;如果仍不理會,我是否可提起訴訟?那要怎麼做,如果不在乎成本了話! 麻煩請告知,謝謝!


協議書
立書人李X潔(以下簡稱甲方)、李X原(以下簡稱乙方),監護權轉移協議內容如下:
一、雙方所生之未成年之子女李X勳<民國95年X月27日生,身分證字號:<F1322XXXXX>歸乙方監護扶養。甲方有永久探視權,再不影響子女正常作息之情況下,得以下列方式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所生子女李X勳於每月第一、三、五週之星期五下午十八點時起,由甲方及甲方之母林X香至乙方住處攜出未成年子女進行探視及外宿,並於週日下午二十一時前,將未成年子女送回乙方住處。
二、寒假期間、暑假期間:寒假期間自學校放假開始後第一日算至第十五日止(共計15天),另增農曆初二起至初八止7日(不包含除夕掛、初一)。暑假期間自學校放假開始後第一日算至第三十日止(共計30天),子女於該
期間內隨同甲方,在甲方住處或其他甲方決定之住處生活。另增每年的農曆初二起至初八止7日夜,由甲方與子女共度。甲方得利用寒、暑假假期中,屬於其和子女共同生活之期間,攜子女共赴國外旅遊,乙方同意配合辦理相關手續。
三、雙方所生之未成年之子女李X瑀〈民國97年X月25日生,身分證字號:F2313XXXXX〉歸甲方監護扶養。乙方有永久探視權,再不影響子女正常作息之情況下,得以下列方式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所生子女李X瑀於每月的第二週之星期六早上九點時起至當日晚上九點時止,由乙方於週六早上九時至甲方住處接李X瑀外出,至
當日下午九時前,再由乙方將李X瑀送回甲處方。甲方得利用寒、暑假假期中,屬於其和子女共同生活之期間,攜子女共赴國外旅遊,乙方同意配合辦理相關手續。
四、為求確實依上述約定探視子女,確保子女之最佳利益,雙方同意必須將實際住所工作場所之地址及聯絡電話告知對方,倘有變動時亦同。
五、乙方願自民國99年8月起,按月於每月15日前給付甲方新台幣五千元,直接匯入甲方之XX銀行XX分行,帳號:0015-XXX-XXXXXX號,作為甲乙雙方所生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
六、雙方於離婚生效日後,對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及離婚後各自所有之債權債務,均由各自負擔,與對方無關。
七、本協議書共計壹式三份,除由雙方各執壹份維憑外,另壹份則由雙方持往戶政機關,據以辦理離婚、監護權轉移之登記手續。
八、「本協議書取代民國98年4月29日雙方所定之離婚協議書」
(立書人是甲方寫的內容都是對甲方有利的內容,可是我也簽字了我無話可說)
1.第一條甲方有永久探視權,再不影響子女正常作息之情況下一.三.五周一個月內共有九天已影響到小朋友跟乙方的家庭生活作息了,帶回來的子女都很難教養。
2.甲方長期把我女兒帶出國到澳洲去,是說要到那裡旅遊,但其實它是在那裡,故意在那裡念大學想拿綠卡,故意把我女兒藏在那裡,不讓我看,我長時間已經無法看到我女兒了,我也被剝奪了我該有的永久探視權力。
3.甲乙方家長應該共同負責教育子女,以及食衣住行育樂之教育費用,第五項條款,甲方要求乙方按於每月,給付甲方新台幣五千元,作為甲乙雙方所生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但乙方也有養有一子,也適甲乙雙方所生未成年子女,所以甲方也要分擔乙方雙方所生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這樣才有做到父母之該有的責任。
4.甲方之母應長時間用電話以及到乙方貴公司騷擾,已經妨礙到乙方工作正常運作,乙方已被公司警告,如有再之情況,乙方可能會被資遣,這樣也會影響到,甲乙雙方所生未成年子女的,食衣住行育樂之教育費用。
PS:請各位大大幫幫我這隻小蝦米對抗大金魚,因為我真的沒什麼錢可以打官司,我只是要求甲方要探視小孩,請把我女兒帶過來給我探視我才給他看,.....甲方盡然要告我,因為甲方很有錢,我真的很害怕!!





在前幾個月透過網路向快x捷公司申辦貸款
結果當下承辦人員(何經理)告知我要我填寫委託契約及個人資料與貸款金額後回傳,當下詳細看了契約上的服務費用有問題
所以打電話去詢問詳細情況
結果對方(何經理)告知我這方面不要緊,
要我先回傳先跑聯徵,比較不會耽誤時效性
等通過再來談我的需求,如果沒達成共識不想申辦也沒關係,
然而我當下也很清楚問了,如果沒辦了,那我要支付任何費用嗎?!
對方(何經理)告知我不用的,我就很放心的回傳了委託契約及個人資料與貸款金額了...
但沒幾天,聯徵過件了,快x捷公司打來直接要和我索取服務費用
我當下傻眼,我還沒對保,銀行錢也都還沒匯錢給我,我那來錢給他們呢?!
再來, 他們還沒跟我談好當時說好後續要跟我談契約上服務費用的問題ㄚ!!!
所以我怎麼會平白無故會給他們錢呢><"
他們就說不管我要不要去對保,過件就是要付錢
和當時告知我的情況是不一樣的
而且告知我的人,並非是當時與我承辦的當事人(何經理)
而是別位服務人員,所以她一概否認這件事
我請她找當時和我的承辦人員(何經理)與我連繫
那位小姐竟然不願意,告知我這案件已經規它給她處理了
所以我如果不願意支付他們費用,就要提告我且要求我賠償
果真沒多久就接到地方法院寄來信函了,要我賠償服務費和違約金共6-7萬
我覺得我真的很倒楣很冤枉,怎辦???
有認識的律師好心點的律師可以借紹我,陪我8/27出庭嗎?



這件事情.是一件線上遊戲虛寶的問題
一位女性(未成年)與我聊天後,說是否可互換SK聊天
之後晚間10點後.他卻跟我說.他被甩的事情.希望我能幫忙對付負心漢.
之後他就把一組帳號給我.他我清空虛擬人物東西,當清空後.多沒多久
假借帳號被發現之時 說我把東西還他.之後就東西還她後
他就向遊戲公司提出被盜的事件,之後 我去詢問她說的負心漢之後
他的朋友證實,這件事情我們不明白 也不清楚有這件事情(當事人不知道)
他今天在他的即時動態上打了這句"不要跟我談上法院我跟你談上兄弟路線看誰叫人叫的贏今天"
另外SKYPE也說了一句.將電話給我.叫我跟他談
我該怎辦 這件事情 我是否會抓去關.還是罰金就沒事了??

因為顛癇症的病患無法受到刺激.所以那些錢她要求自己把管.
之後被有心人士給扣留住說要照顧我媽媽.把裡面的錢花光.
我媽媽患有顛癇症她的精神不穩定有些事情記得有些不記得.
所有證件都被別人拿走.現在要回來那個人躲著不見.
連存款簿都不還給我們.本來我媽媽是住在那個阿姨家.
那個阿姨一直說要照顧我媽.之前把我媽媽接回來.我媽媽又跑回那個阿姨家.
行動完全被控制住.現在我真的不知道該怎麼辦.
錢也拿不回來.證件辦掛失又無法辦存款簿.全都卡住.打電話去跟那個阿姨要又躲不見.郵局又無法查裡面的金額.聽說只剩幾千元.
郵局說這種情況報警也沒辦法.難道我們又要眼睜睜的當作功德嗎?

暑假打了一個月的工 但今天領薪水時卻發現薪水不符合預期
把狀況告知 有人可以告訴我該如何爭取權益嗎? 因為真的很委屈
1.6/22 面試 電話行銷客服 保障底薪23000加全勤2000 =25000/月 15件(但保障)
6月底上課兩天 說實習七天一天200 實習三天 7/10先領400 剩餘200下月補
所以實習剩4天 但副理說七月直接算一整個月
2.基本一星期上五天班 早上9點到下午五點半 中間休息一小時半
七月原總上班天數22天 扣掉休息時間共154hr
但7/21 7/28加班 21日說希望我們能來 28強制加班 (為了業績)
也沒說不算薪水 沒有說不給
3.上班兩星期後 第三個禮拜說希望業績有八件算全薪給我們
(因為是新成立的營業部 但剛進去時說就算都沒有還是算全薪)
不然一天766算 (23000/30=766) 但工作天是22天卻用30除!
4.今天8/10領薪水時
200x5=1000 (一天是上個月少的)
和766x18=13788 共14788 (也未到基本底薪18780)
我上班一個月開通7件 第八件是離職後他們追蹤不完全所以無法開通
所以就沒有25000元 今天才知道的 很錯愕 差了一萬多
若照整月算 實際上班天數24天 我皆無遲到早退(有算加班兩天)
總時數也有168hr 那若換算
假設 時薪 103 共17304
105共17640
110共18480
如果他要扣掉實習天數算的話 4天扣28hr 總140hr(有算加班兩天)
時薪103 是14420 時薪105是14700 時薪110是15400
在加實習的800和上月200也在15420~16400間
結果沒全勤兩千獎金 我有七件案子 加班兩天沒薪水
現領只有14788
有跟公司爭取過 但他們說最多 可能
就是那兩天加班的費用1532
或是我再把案子追回來加2000
但他算一天766是用23000/30約766.66
但工作天算的話23000/22約一天1045
1045x20加1000也有21900
不算加班也還有19810
工作這一個月我們是沒有勞保的
禮拜一我也會打給勞工局諮詢 但想先知道我該如何爭取一下我的權益
拜託各為可以幫我好好解答嗎 打工遇到這樣 真的覺得自己的努力認真
到底是不是值得,有同事件數只有3件吧 但薪水卻比我高
因為他的實習天數沒有卡到七月 算起來還比我高
但我件數業績較多卻沒拿到相對應該有的 有時都會到快六點下班
整個心情很悶很亂 因為有學貸壓力 所以本想著靠暑假多補貼一點點!!
是說他這樣在人力銀行刊登廣告保障底薪加全勤卻這樣算薪水
是不是涉及"徵才廣告不實"依就業服務法第5條規定,可處30萬到
150萬元罰鍰,我該怎麼樣好好解決問題呢?
還有我若要向勞工局尋求協助要該怎麼說明較好?
但也希望大家可以先幫我提供多一點資訊和該做好的準備
真的需要的話我會打給勞工局 謝謝你們
如果可以拜託大家快幫幫我嗎?? 單親家庭真的很困難
原本當初去應徵時適應徵時薪105的但他說這種薪水較高所以教我做這個
那這樣我有業績壓力又薪水只剩這樣 只差88元 卻成功七件 這樣心裡真的不平衡
代表我有業績壓力卻沒加給 只值88元...
麻煩大家教教我 該怎麼做才好 很急!!

請求各位幫幫忙
1.我能要得回來這部車嗎?這部車會不會變成他的呢?
2.我如果要寫存證信函,我內容要怎麼寫才能順利拿回來呢?
我還得養一個小孩,我沒那麼多錢可額外付很師費打官司!!!


之前我男朋友與其他四人因喝酒被鬧,不開心回頭找對方 結果找錯人 打錯人
對方告上法院
法院判決五人共要賠償對方80萬
一個人要付16萬
一個月要給一萬塊
如果有其中一人未付 就要連帶責任五個人都要被關
但是現在已經付了13萬了
今天收到法院的傳票,,,,
27號要開庭 要被關五個多月
但是我男朋友跟他哥哥每個月都有按時給對方錢
也都有匯款紀錄
但是現在被告要關五個月?
打電話給對方 對方卻說 因為其他三人沒有把錢按時匯給他
但是,,,,我們都快付完了 現在又要被關
很納悶,,,,
問對方開庭時 是否會幫有給錢的人說話
他卻說 那是你們的事情 我不會幫你們說話
可是今天我們就是知道錯了知道部對了
也都乖乖按時每個月匯錢給他 是其他三個人沒有匯錢
現在卻因為連帶責任關西 他們也要一起被關?
我們該怎麼辦
難道之前所付的13萬都白給了嗎
我們真的不知該如何是好.............................
剩下三萬 這件事情就結束了
前幾個月問對方其他人ˋ是否有按時給他
他卻說之前沒給的人都補齊了
那為何現在又.............
我們按時乖乖給錢的人到底該怎麼辦



法院判被告5人連帶賠償被害人80萬元,應該是緩刑的條件,即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如果未履行條件,法院就會撤銷緩刑,進而執行原本的刑罰。雖然連帶賠償責任是五人共同平均分擔80萬元,一個人的分擔額是16萬元,但被害人沒有受償完全部80萬元時,被害人仍然可以對任何一個加害人要求賠償至80萬元整,所以五人連帶賠償80萬元與一人單獨賠償16萬元的法律效果是不同的。法院應該是基於被害人未受領80萬元的理由而撤銷緩刑,但撤銷緩刑的要件是「違反第74條第2項第1款至第8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所以您男朋友仍可主張自己有遵照緩刑條件,就個人分擔額按時進行賠償,並無違反負擔情節重大的狀況,提出抗告,請求法院維持緩刑之宣告。但如果法院不恢復緩刑,也只能申請易科罰金了。
(參照刑法第74條、75條之1;民法第185、273、280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一名中國籍女子數次撥打電話至我的手機及公司,在我的手機留言恐嚇數十次,也向我的同事說要讓我失去工作,要找黑道來打人. 我去派出所報案時,警察告訴我,沒有錄音到的告不成,所以恐嚇部分我只有提告她留言在我的手機部分.後來因為她也有涉及妨害名譽,我的同事出庭時,卻做證只記得她有恐嚇,妨害名譽的部分則輕描淡寫. 結果檢察官起訴她在我的手機留言恐嚇的部分,妨害名譽的部分不起訴. 她向我的同事說要讓我失去工作,要找黑道打人的部分,因為我一開始以為沒有錄音告不成,所以沒有寫在訴狀裡,證人雖然在偵查庭上都說她恐嚇,但檢察官沒有起訴她這部分.
後來我以偵查庭的錄音光碟和證人筆錄,以及我和同事的通話錄音為證據,對她刑事未被起訴的恐嚇部分提起獨立的民事求償,她先在答辯狀全盤否認,第一次辯論庭卻承認有說過那些話,第二次辯論庭又翻供不承認,法官要求她回家聽光碟,第三次辯論庭她又改口承認,一審判決我勝訴.結果她收到判決書後,提起上訴,又全盤否認. 請問,被告忽而承認,忽而否認,我在二審要如何辯論?

問題是這樣的
房屋所有權人是 三兄弟
出面簽約的是我們的媽媽
前年100年7月10號~所簽的約
今年101年7月10號才發現問題
我家樓下店面第一次出租給別人,因為當初承租人想要租我們家的店面
有幫我們整理家裡(打掃清垃圾),
後來老闆娘來找我叫我跟我媽媽說租金可以租1萬8嗎?
(看再它們很努力的幫我們整理家的份上 我媽媽答應 第一年先租一萬8)
老闆娘 重頭到尾都沒有說 約期五年.....
可是事隔一年後 媽媽再次拿起租任契約書 才發現媽媽當初所簽的約的
是五年約期 ,這時租約就"發生爭議"了,當初說好的,第一年先租一萬8
變成五年都租1萬8 事後我們三個兄弟+我們的媽媽 一起下樓找承租人
協調可是老闆娘 態度很硬 就說 簽約5年就是5年 要按照租任契約書走
過來協調不成 就去區公所 申請調解2次 承租人都不出面調解,
區公所也開調解不成立單子給我們了,再區公所回家時 就看到老闆娘的店長在樓下
問它們為什麼不出面調解,它們說它們有權不去調解
(這點我也知道沒有法律約束)
最另我生氣的事,那一位店長竟然跟我媽說去法院說辣
(我的媽媽已經63歲了還這樣嚇我的媽媽)
事隔一天 我知道媽媽被恐嚇 有下樓理論 店長口氣非常不好
隔天它們馬上裝了 行車記錄器 (拿來當監視器~怕有事發生吧!!)
房東的 權利 我看了又看 這幾天一直再找相關文章
才知道原來房東的權利 真的少之又少
它們都有正常再繳租金 房東跟承租人的關係都稿成這樣了
1※請問我們現在該怎麼做?
因為簽約的是自己的媽媽 也有問過很多有再跑法院的人(朋友)
甚至網路法律諮詢(有提到叫我們告我媽媽 偽造文書讓合約不成立)
可是偽造文書(是公訴罪)ps:哪有自己家的小孩告媽媽的阿
另外還怕他們會告我的媽媽(詐欺罪)畢竟媽媽年紀也不小了
討論之後 "房東要提前終止合約" (要先前告知)PS:也要承租人同意吧
我們打算要給承租人一至二個月的時間 找點
最後一個月不收租金作為違約金1萬8 跟退還當初承租人所繳的保證金3萬6
至於賠償金(又怕承租人獅子大開口)因為是店面 有招牌
跟大型冰箱的搬遷費延伸出來的費用。
2※這樣的存證信函 要怎麼寫? (對方拒收又該如何處理)?
3※事後的程序該怎麼做?
有打※就是問題處
契約書內容如下
房屋租賃契約書 (小北百貨買的)
立房屋租賃契約出租人 xxx (以下簡稱為甲方)
承租人 xxx (以下簡稱為乙方)
乙方連帶保證人 (以下簡稱為丙方)茲經雙方協議訂立房屋租賃契約條件列明於左:
(此行劃掉)
第一條﹕甲方房屋所在地及使用範圍﹕xx市xx區xx路xxx號
第二條:租賃期限經甲乙方雙方洽訂為﹕共 \ 年 \ 月。
自民國 100年7 月15日至民國 105 年 7 月 15日止。
第三條:租金每個月新台幣 18000 元整﹐乙方不得藉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繳水費、電費、瓦斯費、 電話費、大樓管理費由乙方負責支付。
第四條:租金應於每月 15 日以前繳納﹐每次應繳 \ 年 1 個月份。
第五條﹕乙方應於訂約時﹐交於甲方新台幣 3 萬 6 仟元作為押租保證金﹐乙方如不繼續承租﹐甲方應 於乙方遷空﹑交還房屋後無息退還押租保證金。
第六條:乙方於租期屆滿時﹐除經甲方同意繼續出租外﹐應即日將租賃房屋誠心按照原狀遷空交還甲方﹐ 不得藉詞推諉或主張任何權利,如不即時遷交還房屋時,甲方每月得向乙方請求按照租金五倍之違約金至遷讓完了之日止,乙方及連帶保證人丙方,絕無異議。
第七條:契約期間內乙方若擬遷離他處時乙方不得向甲方請求租金償還﹑遷移費及其他任何名目之權利金﹐而應無條件將該房屋照原狀還甲方﹐乙方不得異議
第八條:乙方未經甲方同意,不得私自將賃房屋權利全部或一部份出借、轉租、頂讓或以其他變相方法由他人使用房屋。
第九條:房屋有改裝施設之必要時﹐乙方取得甲方之同意後得自行裝設﹐但不得損害原有建築﹐乙方於交還房屋時自應負責回復原狀。
第十條:房屋不得供非法使用或存放危險物品影響公共安全。
第十一條:乙方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使用房屋﹐除因天災地變等不可抗拒之情形外﹐因乙方之過失致房屋毀損﹐應負損害賠償之責。房屋因自然之損壞有修繕必要時﹐由甲方負責修理。
第十二條: 乙方若有違約情事,至損害甲方之權益時願聽從甲方損害賠償,如甲方因涉訟所繳納之訴訟費、律師費用,均應由乙方負責賠償。
第十三條: 乙方如有違背本契約各條項或損害租賃房屋等情事時丙方應連帶負賠償損害責任並願拋棄先訴抗辯權。
第十四條: 甲乙丙各方遵守本契約各條項之規定,如有違背任何條件時,甲方得隨時解約收回房
屋,因此乙方所受之損失甲方蓋不負責。
第十五條:印花稅各自負責﹐房屋之捐稅由甲方負擔﹐乙方水電費及營業上必須繳納之捐稅自行負擔。
第十六條: 本件租屋之房屋稅、綜合所得稅等,若較出租之前稅額增加時,其增加部份,應由乙方負責補貼,乙方絕不異議。(此行被劃掉)
第十七條:租賃期滿遷出時﹐乙方所有任何傢俬雜物等﹐若有留置不搬者﹐應視作廢物論任憑甲方處理﹐乙方決不異議。
第十八條:特約應受強只執行之事項:1.租賃期間內乙方若擬提前遷離他處時,乙方應賠償甲方一個月租金,乙方絕無異議。2.租賃期間內乙方若有違背本契約各條項時,任憑甲方處理,乙方絕不異議。
第十九條:本租金憑單扣繳由乙/甲方負責向稅捐稽徵機關負責繳納。
以上就是租賃契約書的內容
※租賃契約書是房客提供 連內容也是房客寫的 我媽媽只有簽名(蓋手印)
還有一張 區公所的 調解不成立證明書
申請人: 甲方
對造人: 乙方
(當事人不到場)
上當事人因 房屋租賃 事件 於101年 7月31日 在本會進行調解結果 調解不成立 特此證明



在大陸被台灣同事在臉上寫下羞辱文字需要在大陸或台灣或兩者提告?
我是一個在大陸的工作者,最近4個月剛換新公司,但是進入後因為是新人所以對任何事情採取低姿態作事,但是因為上司(後面簡稱B君,台灣人)分配的職權責任不明常常被上司的親表弟欺壓(後面簡稱A君,台灣人)。後來從旁得知A君從事此行業只不過4年多一點時間,雖然我是此公司新進人員但是我從事此行業卻已經是15、6年的老手。A君仗著他表哥是我上司的關係從進公司後沒多久就開始欺壓我污辱我,而我也基於B君是我上司的關係而處處忍讓,雖然期間我還試圖跟A君改善關係卻沒有任何進展。但是到了A君第8次污辱我時,我看這只會繼續惡化下去沒有任何改善的機會之下於是就跟我上司B君做第一次反應。B君了解情況後也跟他表弟溝通,無奈A君並不聽從反而更變本加厲。在被A君第9次惡整污辱後我因一時衝動跟他大吵一番也反應到B君那處…無奈人親土親不如人家血緣親的情況之下,B君的偏頗處置方式令我很不滿意,而A君見此也更加囂張與跋扈欺壓於我。後來我從旁得知A君因為B君是老闆下第一把手,所以在A君來到這公司後就開始到處欺壓台籍或陸籍同事,連前台接電話的總機小妹也不放過,短短幾個月弄的所有同事都到老闆面前反應此一情況,無奈老闆需要B君在事業上幫忙於是也就袖手旁觀讓B君去處理…果然還是人親土親不如血緣親的偏頗處理方式,由於大家都是出外討生活,所以大家都敢怒而不敢言…
(情況1)一直到了最近大約3天前(2012/08/01)在回家的公司班車上他又開始在其他台籍同事與陸籍司機面前出言羞辱於我而我也不客氣回嘴。於是2人在車上吵的不可開交,當時他譏諷我臉皮跟大象或犀牛一樣厚,我回嘴說比它們還厚又如何?他居然出言說那要拿”槍”來幫我測試一下…
(情況2)又過了2天即2012/08/03,因為我對客戶的滿意服務,招致他嫉妒與痛恨於是開始對我大聲謾罵大約5~10分鐘左右(因為是謾罵說實在的罵的太快所以大部分聽不大懂)最後我忍不住我也回嘴,中間你一句我一言互相指責,其中還罵我是老鼠屎,而我回嘴說老鼠屎的定義是只拿錢不辦事的才是老鼠屎(因為他確實上班時只拿錢不做事終日摸手機或相機)…
(情況3)最後他罵我不知羞恥我回嘴說我就是不知羞恥又如何?A君回說:那你的意思就是要求我在你臉上寫上這”不知羞恥”4字囉?於是我也不客氣的回說:要寫來寫啊誰怕誰!!!然後他就在陸籍第3者同事面前邊走過來邊說:這是William(本人英文名)要求我寫的哦,不是我自願寫上去的你都看見聽見了哦~~~在他要寫前我最後一次口頭警告與拒絕說:你敢寫就給我試試看!!!於是他就在第3者面前將此4字用奇異筆寫在我左臉上(有照片為證),寫完後還要求我要走出去給大家來瞧瞧讓搭家知道我是怎樣一個人…當然我也照做了,我就是要讓大家瞧瞧是誰做此像3歲小孩的羞辱人的舉動,很多台灣及大陸同事看了後都搖頭無奈…
從小到大除非在我本人自願情況之下,從來沒有人膽敢在我臉上寫下如此污辱人的字句。
那我想要請教各方有法律的正義之士解惑…
請問上述的情況我可以在台灣提告嗎?還是要先在大陸提告立案後再返回台灣立案? 要先寄存證信函給予保留法律追溯權嗎? 這種情況保留法律追溯期多久? 要以何名目提告?公然侮辱?還是…?那流程如何? 民事如何和解,流程又是如何? 可以提精神賠償?或是什麼賠償? 或是有更好的方法不要提告但是可以收到警告之效果?例如要求對方寫悔過書或道歉信函等?或其他方法… 還有其它應該要注意與了解事項等…
真真真希望能有人幫忙解此疑惑並給予A君一個警惕,若它表哥無法管他那就由法律公理來制裁他管他,讓他知道天下之大不是沒有公理正義的!!!
感恩與拜謝





各位民/刑法專家大鑒:
事由:今早(2012年8月3號)本人致電於經濟部某單位(目前暫不提供)之資料中心諮詢有關本人公司之產品進口至台之事宜。當X單位(目前暫不提供)X小姐(目前暫不提供)發現該事並不屬於該方之責任歸屬範圍內後,隨即以令人不愉之情緒(※註一)給了我行政院衛 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的電話後即在不予以本人能夠解釋更進一步的提問的機會下掛了本人的電話。
已採取之行動:致電該單位之主任與寄送意見信箱。
行動目的:本人對於該職員之舉動感到訝異,因該單位為政府隸屬之民眾/企業服務相關單位。然而,該職員態度並不符合政府相關機構一直想塑造的形象(熱忱、積 極和樂觀)。其態度不雅,且無法提供任何相關資訊。於是本人有向相關單位陳情之意圖,並非要求賠償與道歉的目的下請該單位之該小姐提醒該態度之不合理的觀 念。但今日多次從國外致電(本人目前不在台灣)未果,且該單位之主任所承諾之相關檢討報告之電子郵件也尚未兌現。
請問,在此情況下,本人該如何編寫存證信函向該方單位索討該主任承諾之報告呢?
另外,編寫的內容應該要包含哪一條民事/刑事相關條例呢?
還請各位專家們不吝伺教
致敬
敬禮
※註一:每個人對於該情緒之感受有所差距。雖該職員當時的情況是要趕著去開會,但該職員表現出的不耐煩與急躁之情緒並不是該職員所在的單位能夠容許的態度。
此外,請原諒本人對於法律相關知識之缺陷,可能無法把該問題歸類於準確的分類與標籤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