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好:
前兩天接到某間資產管理公司的信函,說大約七、八年前辦的門號有款項未繳,因為年輕時需要錢養小孩,不懂得輕重,故辦了多張電信單,而這間只是其中一間而已。這期間也因為銀行的債務問題,一直無法找份安定的工作。
前幾個月因為家人的協助下,幫我處理了銀行的債務問題,而我也忘了這件事(積欠電信費),直到他們來信後,它信上說明如果沒在四月四日前繳費完畢就要請律師送法院,會申請強制執行之後扣我1/3薪水,我大致查了一下,因為過了五年,假設對方來函發給我支付命令什麼的,請問這是否已經過了追訴期呢?
如果不繳,他還會申請法院來函逼我繳款嗎?
如果過追溯期卻來函了,我可以怎麼處理呢?
我是否可以回覆消滅時效之類,可以不去付這筆帳款嗎?
再麻煩您回覆我如何做才好,謝謝。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1.客戶與他太太間在原則上是不需要以自己的財產對他方的債務負責的,所以你拿著對客戶的支付命令是沒有辦法對他太太強制執行。
2.但在這敏感的時間點將財產無償贈與他方,顯可疑為脫產行為,其太太也可能是知情的,而此行為也影響到您請求償還債務的權利,此部分可考慮依照民法第244條規定,向法院請求撤銷兩人間的贈與行為,將房產回歸客戶名下,再據以強制執行。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異議可以不附任何理由即生效,但若對方未異議,則支付命令仍屬最快速之作為,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歸仁區農會主張債務人於81年11月6日借貸1500萬元,於82年因未付利息農會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確定,而後於84年4 日另借一筆新債務還上一筆債務,又於86年未繳利息,農會為便宜行事,拿81年11月6日借貸1500萬元,於82年因未付利息農會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作為執行名義,於90年執行拍賣保證人財產,又於102年執行主債務人財產,辯稱屬於新債清償,而本件債務人稱81年向歸仁農會借款之債務,而後債務人已經清償該債務,因此農會才肯將該81年借據返還債務人(筆錄農會已經承認81年借據返還債務人),又稱84年間債務人另向農會借款一筆,該筆借款約定不同利率條件之借貸,已是另一筆借款並非新債清償,該借款而後又未如期還款,農會從未向債務人求償84年間所借債務,卻拿83年間確定前項已經清償的81年借款之支付命令作為執行名義,又歸仁鄉農會持該執行名義,曾於90年執字卷內聲請狀聲請強制執行,請求本件債務未償利息之起算日為自86年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可見債務人於86年2月21日之前並無積欠利息,而該案(90年執字)承辦未查,而在分配表中誤列利息之起算日自82年7月6日起算,以致該案中農會未受償金額平白多出許多,並發給債權憑證及分配不足之分配表,並影響日後一切執行案件及本案分配表沿用該錯誤之計算,而歸仁區農會明知有此情形,於日後之執行案件及本案亦從未吐實,而將錯就錯一直虛報利息債權自82年7月6日起算,請問現在承辦102年分配表異議的法官說他無法更正以前的債權憑證或分配表錯務,那麼我應怎麼請求更正以前的債權憑證或90年執字分配表錯誤。


你好:
很感謝你之前的回答,謝謝你提供寶貴的專業意見,我知道可能需要請律師,不過我想先聽聽你的意見及訴訟的方向,能否仍勉為其難請你在百忙中抽空分析給予意見,無任感激,我的疑惑如下:我講得更詳細一點,可能看起來有點囉嗦複雜,但比較接近真實,請耐心看完分析,十分感謝,
農會主張債務人於81年11月6日借貸1500萬元(借款期間2年自81.11.6日至83.11.6日止),且有連帶保證人,並設定第一順位抵押權1800萬,於82年因債務人未付利息農會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確定,而後於84年4月21
日另借一筆新債務(借款期間2年自84.4.21日至86.4.21日止,故二筆借款期間並不連續)還前一筆債務,又於86年未繳利息,農會為便宜行事,拿81年11月6日借貸1500萬元,於82年因未付利息農會不聲請拍賣抵押物,而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作為執行名義,於90年執行拍賣保證人財產,又於102年以上開支付命令去執行主債務人財產,我是102年該案的債權人,後來我提出分配表異議之訴閱卷才發現的,請問:
1.債務人於82年間未繳利息,則此時農會於82年申請的支付命令其內容記載於當時並無錯誤,這樣我們如何就支付命令有何錯誤而聲請再審理由?
2.我的疑問是:在支付命令確定後,民國83年間債務人向本人借600萬並設定第二順位抵押權連同他自籌的金錢,於83年至84年間陸續清償農會81年舊借款(此部分有必要時本人可以做證),當時清償後尚欠本金餘額600萬
(但該清償明細債務人稱:無保留紀錄亦無保留存摺,而農會在庭上亦稱:當時無電腦,所有紀錄都因搬家已經找不到了故無保存能夠證明,又債務人主張第一次已經還清了,第二次借據雖然也是寫1500萬但沒借那麼多,農會也無法提出證明81、84年前後二次借款的資金往來紀錄),而於84年間債務人向農會另立借據1500萬(連帶保證人同81年借款的連帶保證人),清償前欠未償的600萬外沒有撥付任何資金,因此沒借那麼多而且81年借款還清了(此部分農會主張全部1500萬都是借新還舊,所以是新債清償),並且農會在102年的分配表異議之訴中庭訊時,承認81年舊借款已經本利都全部清償了,並且已經將81年的借據還給債務人了,而且前後利率約定不同,因此我們主張不是新債清償,法官問農會既然81年債務已經清償了,為何還拿來當執行名義時,農會主張全部1500萬都適用新債清償,因此他才沿用舊的支付命令執行新的債務,但農會在90年時聲請拍賣保證人財產時,請求的金額是:利息起算自86年間至清償日止按年息9%計算,但當時法院拍賣後製作分配表時,誤按支付命令記載的:
利息起算自82年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0.5%計算,單不討論執行名義是否合法,假設合法則該次受償金額400餘萬,分配不足部分連利息等為2000餘萬,但該分配不足餘額多了4年的利息及自始至終利率的差額,而102年農會拍賣主債務人財產的分配表製作,即本次分配表異議之訴,是沿用前90年分配不足2000餘萬來計算繼續分配的,所以也影響本次102年的分配表,我發現後在異議之訴庭訊中提出,但法官說他無法處理以前案件的錯誤,至於如何處理他無法在庭上教我,所以在此請教你的這些枝枝節節問題,如不討論執行名義是否合法,假設合法則如何更正前90年分配不足2000餘萬,多了4年的利息及自始至終利率的差額,是針對支付命令或分配表錯誤提起呢?理由依據為何?(註:當時是拍賣保證人財產,保證人因生重病不能視事後來就死了,繼承人也不清楚所以當時沒有提出異議),又農會自始至終都僅執行81年舊借款所做的支付命令,且有每四年更換債權憑證,但從未對84年新債務做任何法律動作,亦未作拍賣抵押物的裁定,如果推翻81年借款,又不符合新債清償時,其84年債務應已經超過時效(農會以81年借據聲請債權,而未對84年債務聲請,但抵押權還在應如何看待?)。又92年間保證人死亡,繼承人還要給付保證的借款期間以外及死亡後所生的利息違約金嗎?
3.我聽說再審成功率不高,而且本件訴訟費那麼多,如果我們先寫個狀紙,聲請更正90年分配表(於91年間分配距今不逾15年)明顯的法院利息及利率計算內容疏失錯誤(不按債權人聲請的執行內容分配),如我以利害關係人名義聲請更正可否?
(90年分配表債務人是保證人,我不是當事人,但該分配表影響102年分配表所以我是否能以利害關係人聲請?
)如不行我應再協調保證人的繼承人出面或主債務人也可以出面聲請?
4. 如不獲更正時則繳裁判費,並以確認債權不存在提告(包括利息利率多算及執行名義錯誤並已經清償),這樣提告的時效應還未過期(90年分配表於91年間分配距今不逾15年),還有我是否具備提告的資格?如不適格我要協調主債務人或保證人的繼承人出來提告?如獲勝訴是否102年分配表農會就不應受分配,連保證人前清償的分配款都可以不當得利請求返還?
5.農會主張新債清償,我應如何答辯?
6.如因清償債務而對於債權人負擔新債務者,債權人應先請求履行新債務,必須新債務未獲履行,始得請求履行舊債務,本件如主張對造人並未先請求履行新債務,應不得請求履行舊債務,是否可行?
7.如上揭法律關係不洽當時,應如何做比較可行?
相關文書證物如附件供參

各位律師您好,
我這裡有支票退票的問題,事情如下:
事件關鍵人有甲公司、甲公司經理人及乙公司,
甲公司及乙公司有商業上往來,甲公司因購買貨物積欠乙公司貨款,因此甲公司經理人以個人名義開立個人支票給乙公司,但在支票到期日前發現乙公司與甲公司有另外一筆債務糾紛(乙公司也欠甲公司貨款),結果乙公司拿甲公司經理人的個人支票去銀行兌現遭到退票,因此乙公司拿這張支票退票去法院訴請支付命令.
我的問題是,
1、甲公司經理人的支票退票紀錄可否經由民事訴訟而註銷此紀錄?(因為甲及乙公司債務上尚有糾紛需要調解)

小弟與原告有債務上的官司, 過程由最初收到對方支付命令, 我提出異議, 原告繳裁判費, 我委任律師寄出答辯狀, 到最後收到法院開庭通知。沒料到, 於開庭前一工作天, 書記官電話通知我方律師, 原告撤銷告訴, 但我方沒收到書面通知。開庭當日仍與律師到法院實際詢問狀況, 書記官表明因本案未曾開庭過, 且原告已撤告, 所以不會開庭審理, 當下很錯愕, 因為本有信心, 希望法官最後能有判決, 有幾點疑問, 請教...謝謝!
1.我方委任律師曾表明我方有寄出答辯狀, 拒絕原告撤告, 但書記官表明因本案未曾開庭過, 且原告已撤告, 所以我方無拒絕權利, 除非有開過庭, 我方才能有權利拒絕或同意? 是這樣嗎?
2.詢問過我方律師, 爾後原告可以再次提出告訴, 法院還是會受理, 除非這次判決原告敗訴, 下次原告就不能再提告, 感覺我這次當了冤大頭, 花了時間與金錢委任律師, 我方律師臆測原告可能認為沒有勝訴, 所以撤告, 問題是原告若三番兩次用這樣作法, 法院資源可以這樣被濫用? 感覺法律對我這樣的情形, 沒有任何保障, 我要一直處於擔心哪天又被告, 一直被騷擾, 經濟能力也有限, 無法一直請律師
3.原告手上的借款協議書(非我本人所簽立), 將於今年中, 滿15年, 我方律師說明將過追溯期, 就算對方再提告, 勝訴也很低, 是這樣嗎? 除非我主動提告對方, 聲請其手上的協議書無效, 問題是這樣還是另一筆律師費..









在個人國小時期(2004年9月)時母親用他個人的名字辦了一支台灣大哥大的號碼給我,常打電話跟朋友聊天,後期收到帳單被家人罵了一頓,沒收手機後,也沒在收到催繳通知,母親因為我這支電話號碼也把自己手中的第二支台灣大哥大號碼停用後就沒再理會。
(2016年1月)近期收到法律事務所通知我們,台灣大哥大將債權轉移至第二資產公司。上網查過有人提說若未收到起訴書可寄存證信函主張時效消滅,但又有法律諮詢回答我們說,當我們跟資產公司談說我們現在沒錢繳或是可以分期繳費嗎?就是承認債權,等於時效延長了?也不知道去哪裡能查詢到我媽有沒有漏收起訴書,目前沒收到支付命令,在這幾天母親收到了資產公司的簡訊:「因您積欠XX第二資產管理的帳款己逾期多時未繳,情非得已將提起法律訴訟,請立即處理,以免訟累;如有任何疑問,請速與承辦人員」。
請問我現在能直接寄送存證信函至資產公司主張時效消滅嗎?
還是只剩能只資產公司協商的餘地?
或是有更好的辦法呢?
知道是自己造成的局面,但都過了十幾年了,請問能有更好的解決方式?
或是能減輕一點金額嗎?資產公司說一次付清是四萬元,如分期付款 需繳至五萬元,這是一筆不小的數目,還有其他貸款要繳交。
麻煩律師們能回覆了,煩惱了好幾天,謝謝





去年3月同事跟我說有外快能賺
5-7天賺15000回來
說他表弟有在香港自己做品牌t恤
同事接了一個訂單
出貨收錢回來能賺15000
但我要先給他65000
收錢時本錢65000+賺的15000共8萬全給我
只要錢過去就回來
同事說他沒現金所以這次沒辨法自己賺
也說他一直以來都這樣賺錢
他知道我缺錢所以給我這個機會
說他不會跑掉別怕
如果這樣成功了以後這都給我賺
他自己不賺都讓給我
先跟我說好自己一元都沒抽
不會賺好朋友的錢
還說自己賺朋友的錢會有報應
我信了他的話匯了30000給他然後當天同帳號領35000給他
他在line上有說收到匯款金30000
可是後來幾天過了我的本金跟說好的15000都沒有匯回來給我
我請那個朋友查他一開始說3月6號在香港出款了
要等3個工作天跳過六日加三天
會有兩筆金額6w5跟1w5的帳來我帳戶
日期到了我去查簿子還是沒進來
我問同事他說會幫我問
我等了幾天還是沒進來
我再問他說他請他表弟找對方提供匯出的資訊給我
也說對方有確定匯出
過幾天在line上說下週拿現金給我.
後來又來一件事8萬的事放在一邊
但是沒錢付裝潢費.四處借借不到要被人告
想跟我再借20萬來解決.但會給我3w佣金
我跟他說先拿還沒給我的那個8萬去用
剩的12萬我用匯款跟現金幫你
他在line上有說每月還款1萬2
還滿時共8萬加12萬加佣金3萬等於23萬
看我很有義氣再加一萬佣金共24萬
有多的就算給我他沒差
line上有我匯錢3萬跟2天提現金共9萬3千的記錄
3千是我自己的我沒給他
後來說好的收房租給我的一萬2
一開始也沒給.說房客有匯錢.他在轉帳給我
我也都給他時間處理
要証明他房客匯錢時會匯到我戶頭
結果他說好的房客也沒匯錢來
2015年3月匯錢加現金共18萬5給他.
直到同年6月25號他給我一筆現金1萬2
我當天去存1萬2當有還錢証明也傳存錢好的圖給他
那是算之前說好的他收房租還的錢
這算4月的第一筆錢
5月6月的各1萬2都沒有給我
一樣問他又說房客有匯錢他老婆要查
說要自己匯給我
我說帳號不對他說他老婆看錯
又給他好幾天處理
下班去刷簿子一樣沒錢
跟我說銀行有問題
一直問題一堆我只拿到1萬2
直到他離職後我在line上跟他要錢都說現在上班很忙會找時間一次還清
要不就約好時間一次還錢.時間到了又一堆理由
後來在line 傳訊息他跟我說他看不到我有傳訊
我們就改電話聯絡.
電話上也一直說要還錢但還是沒做到
我開始怕了跟他的通聯有錄音想自保
他也說有欠我總數多少的金額
不知道這算借錢還是詐欺
因為一開始的1萬5我就沒看到他給我證明有在做t恤
也沒証明他是真的欠裝潢錢20萬
還是各算一件事來判定
另外我的匯錢是有匯款記錄跟當天隔天提現金能當全証據嗎?
提現金的能要的回來嗎?
請問我要用支付命令還是其它方法要錢
只知道對方現在在哪上班不知道他家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議蒐集所有完整證據資料,委任律師撰擬刑事告訴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詐欺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