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母親近幾年個性越來越偏激、易怒及善嫉
不僅監控父親的來電、簡訊
甚至在家門口安裝監視器監視父親與女性客戶的一舉一動
家裏從事中盤商
工作關係,一天之中需要長時間在外送貨
她會騎著摩托車一路跟著出去,辱罵以及跟監
甚至常在半夜兩、三點跑去店面對我父親查勤
(他們目前分居於店面及住家)
母親是個閒來無事的家庭主婦
所以有很多時間得以從事這樣的騷擾行為
但我家的工作是勞動活
每天的工作時間幾乎是從早上八九點起床就得一路做到半夜十二點
我爸實在沒有體力去跟我媽這樣消耗
這一、二年來因為壓力過大
他已經出現如健忘、頭痛、胸悶等身心症狀
甚至多次差點在開車送貨途中發生意外
我與大弟目前住在外面
常接到她的威脅簡訊,說不搬回去就要讓全家都死的很難看
仍住在家裡的小弟也說很怕晚上睡到一半會被我媽殺掉
我也因此看了將近六年的精神科
另外,母親也多次將爭執鬧大
搞得外公外婆和祖父雙邊家庭不得安寧
無論是阿姨、姨丈、姑姑或是伯父全都無法得以平靜
前幾天
她放話說要把我爸逼到跳海
我覺得夠了
忍了這麼多年已經夠了
再這樣下去我家真的會有人死掉
(警車跟救護車甚至消防車也都來過多次)
到底要怎麼樣才能讓我父母離婚?
我爸曾經詢問過警察
但對方講得並不太清楚
蒐證該怎麼樣蒐集?要蒐集到什麼程度才夠?
如果想找律師詳談
該怎麼找會比較好?
先感謝各位幫我解惑或提出建議
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萬分感激

你好~我的問題如題詳列如下
母親於99年4月逝世
身前有購買房屋且有房屋貸款約800萬餘元有保證人為父親
之後知道為無力償還房貸遭拍賣~拍賣後金額不足於償還房貸
還有約400多萬~
在今年100年6月收到存證信函~
內容約是我們4名子女是債務繼承人需出面處裡
母親ㄉ房貸由原先ㄉ銀行一直委外~轉委外~不知轉到第幾手ㄌ~
我們也無力償還~
4名子女皆滿18歲
老大30歲~女~結婚~生子~育有兩子~也有欠銀行~目前與銀行協商環款中
老二28歲~女~離婚~有一子扶養權歸男方~無負債~但是有另買房子一間~目前背房貸中
老三23歲~男~未婚~目前學生~有助學貸款
老四19歲~男~未婚~目前學生~有助學貸款
家父~目前從事營照業~及建築工人~但是有申請工程行
要請問~要如何處理債務~
對4名子女ㄉ影響為何~
如何把傷害降到最小~
一直置之不理~會如何~
因老二有買房子~會不會被查封~或者是有哪些處份
對父親會有何影響

先敘述一下我的狀況...
我爸負債 目前跑路
我跟他的戶籍都在我親戚家
而最近我親戚告知我
希望我把戶籍遷走
親戚家的一些貴重物品都被查封了
後來親戚有去法院提出購買證明
才將那些物品歸還我親戚
(以上這部分不曉得是不是真的
因為我沒去求證只用電話聽到而已)
因為我親戚覺得可能是因為我爸的緣故
所以希望我們把戶籍遷走
---------
目前我個人的戶籍遷到朋友家寄居了(已年滿20以上)
而我爸的戶籍據親戚所說好像會遷到老家....
想問的是...
1)如果我親戚講的查封的事情屬實的話
我很怕會造成我朋友的困擾...
2)我知道父債子不還的法律...
但不清楚債主會不會事後找到我身上來...
因為債主有去親戚家對方一直詢問我的下落 而我親戚都說不知道
因為我在外縣市求學自己有打工
因為有納入勞基法所以我可以確定沒有被法院強制扣薪
3)目前遷戶籍過去朋友家 自立一戶 但是目前又產生出一個問題
因為朋友那讓我遷的房子有租給人 所以目前該屋的戶籍有三戶
因為是第三戶所以會被歸類為列管第三戶 也就是說當有需要查戶口時
第三戶會優先被查訪 另外就是我朋友當初有被國稅局查過 說租給他人
好像有被罰錢 所以不知道我遷過去以後會不會在被罰一次錢
---------
心裡話...雖然他是我老爸...但是他這一屁股債是他自己搞出來的
而且都沒有盡到扶養子女的責任...搞得我們家還離婚...屢次搬家真的受夠了
誠心徵求好心的法律大大...可以幫幫我!!


回覆 陳國瑞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1)帶給朋友困擾多少會有,但只要在權利外觀上,能夠表彰你朋友的財產與你 ... (恕刪)
謝謝 陳國瑞律師 的回覆
我朋友那邊的房子 應該是沒有問題了 我將戶籍寄居在他的戶內 而非自立一戶
所以沒有產生列管第三戶的問題
親戚說 好像是我父民國8X年時有開支票給友人 但無力負擔所以跳票了 友人向法院申請支付命令
事情已經過了好幾年 老實講我真的沒遇過被討債的 只有我跟父的戶籍在親戚那邊 他們才說有遇過
目前是比較擔心因為我戶籍寄居在朋友那裡 所以怕就此會被他們找到我人在那裡
但是我也都有在外頭工作 甚至有在外縣市公家機關上班過 而且都有納入勞基法
那他們怎麼好幾年都沒有找到我 我也是很納悶






(1) 要填寫聲請書狀。
(3) 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務人必須將自己的財產(如房屋、股票、車子及存款)、營業活動(如開計程車,有營業活動的話,並表明月營業額)、兩年內的收入之數額、原因及種類,(收入指債務人可領取的基本薪資、工資、佣金、?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輔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兩年內的必要支出數額、原因及種類,(必要支出包括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或強制性的保險如全民健保、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支出)、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之資料填寫清楚。
(4) 債權人清冊:應填載債務人積欠何人錢?欠多少錢?什麼原因、什麼時候欠?有沒有設定擔保(如設抵押權)?如果要聲請更生的話,要加填該等債務是否為自用住宅借款。
(5) 債務人清冊:應填載什麼人積欠債務人錢?欠多少錢?什麼原因、什麼時候欠?有沒有設定擔保?
資料來源 : 司法院

依戶籍法規定,父母應於子女出生後60日內辦理出生登記,出生登記前父母雙方應以書面約定該子女之姓氏,約定文字填寫於約定書或出生證明空白處,並簽名或蓋章。約定不成者,由申請人在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出生逾60日,經催告仍不辦理者,由戶政事務所主任決定姓氏,並逕為出生登記。因此,出生登記前對於子女姓氏無法達成協議時,並不需到法院解決。 出生登記後如要變更姓氏,於子女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子女已成年者,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但都各以一次為限。因此未成年子女只要父母以書面同意變更或子女成年後自行申請變更,都毋庸向法院聲請。 但如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一、父母離婚者。
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
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
四、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
資料來源 : 司法院


(一)什麼是家事調解? 當您的家庭發生一些狀況而有循法律途徑解決的必要時,不論是夫妻或是親子的問題,在法院開始進行審判之前或審判進行中,只要當事人雙方願意調解,法院會請心理師、社會工作師、具備心理諮詢或心理諮商學經歷的人員或具備家事事件調解經驗的人員組成的團隊,由他們來幫助您及對方冷靜思考及面對問題,心平氣和地商量出一個合理的解決問題方案。 (二)家事調解是強制的嗎? 這可以分成兩種情形,像離婚、夫妻同居、終止收養或一定親屬間發生財產權的爭執時,一定要先經過法院調解。 至於其他家事事件,必須雙方都同意進行調解,法院才會將事件送請調解委員進行調解。 (三)如果調解不成立,雙方在調解委員面前的陳述,會被當 成法院判決的判斷基礎嗎? 調解中當事人的陳述或者讓步,不得作為裁判基礎。而且調解委員對於因為辦理調解事件而知道他人秘密或隱私的事項,負有保密的義務。 (四)如果不願意接受調解,會不會對判決結果有不利的影 響? 家事調解是由法院提供當事人以訴訟外的服務方式來解決問題。無論是否屬於強制調解事件,只要有一方不願意接受調解,事件會立刻送交法官進行審理程序,不會有任何不利的影響。 (五) 調解委員會強迫一方接受他方的要求嗎? 調解委員是以中立第三者角色,協助雙方自主地提出彼此都能接受的解決方案,不會強迫一方接受他方的要求。 (六) 如何聲請進行家事調解? 除強制調解的事件外,法院調解團隊在收案後會寄發調解意願調查表給當事人,也可能以電話和當事人聯繫。當事人如果願意進行家事調解,可以在調查表上勾選同意欄後寄回法院或在法院所定的期日到場以書面表示同意。
資料來源 : 司法院

公證範圍甚廣,只要是涉及私權的事實,都可以辦理公證或認證。依據公證法規定,下列各項法律行為,當事人或其他關係人得請求公證人作成公證書或認證書。 關於買賣、贈與、租賃、僱傭、承攬、出版、委任、合夥、經理人或代辦商、居間、行紀、寄託、倉庫、運送營業、承攬運送、和解、保證或其有關債權債務的契約行為。 關於所有權、地上權、永佃權、抵押權、質權、典權、留置權或其他有關物權的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等行為。 關於訂婚、解除婚約、認領、監護或其他有關親屬的行為。但現行法規定收養須經法院認可,結婚、離婚須向戶政機關登記,均已不適再辦理公證,但就收養契約、結婚書面及離婚書面則可辦理公證。 關於訂立遺囑、撤銷遺囑,及其他處分遺產的行為。但如欲拋棄繼承,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向法院聲明,不是向公證處辦理。 關於公司、票據、海商、保險及其他涉及商事的行為。 解除、撤銷、催告、更正或補充,或其他涉及私權的法律行為。 關於下列的私權事實,也可以作為公證書或認證私權書。 關於不當得利、無因管理、侵權行為、債務履行或不履行的事實。 關於不動產相鄰關係、無主物之先占、遺失物之拾得、財產共有或占有的事實。 取得時效與消滅時效的事實。 其他涉及私權的事實。
資料來源 : 司法院






第二十六則
錯誤觀念:會首倒會就構成犯罪。
正確觀念:倒會除有民事責任外,並不一定成立刑事犯罪。
第二十七則
錯誤觀念:沒有書面,契約就不成立。
正確觀念:只要雙方意思一致,即使只是口頭約定也可成立契約。
第二十八則
錯誤觀念:協議離婚可以隨便找人當證人。
正確觀念:協議離婚的兩個證人必須確實知道男女雙方離婚的意思,否則離婚要件不成立,離婚不生效。
第二十九則
錯誤觀念:父母離婚後歸他方監護之子女與另一方即斷絕父母子女關係。
正確觀念:離婚只是夫與妻之配偶關係消滅,至於子女與父母因本於天然血統而發生的關係不會受影響。
第三十則
錯誤觀念:送貨單上「片面」的附註事項可以構成契約的內容。
正確觀念:所謂契約必須是「雙方」合意的內容,如果送貨單上賣方片面加註的事項買方沒有同意的話,不能主張是契約內容。
第三十一則
錯誤觀念:租賃契約只要有到法院辦理公證手續,那麼租期屆滿房客如果不搬,都可直接強制執行。
正確觀念:辦理公證租賃契約時,必須加註「租期屆滿不搬可逕行強制執行」的約定,否則租約雖經公證仍不能直接強制執行。
第三十二則
錯誤觀念:交保就是無罪。
正確觀念:交保只是刑事案件確定前「暫時」停止羈押或免予羈押而已,交保並不等於無罪。
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ategory_list&area=free_browse&article_category_id=198

第十一則
錯誤觀念:離婚後,子女均歸父親監護。
正確觀念:離婚後,子女不一定歸父監護也不一定歸母監護,甚至可交由適當的第三人監護。
第十二則
錯誤觀念:只要拿到勝訴判決書,官司就贏了。
正確觀念:案件必須等「確定」勝訴才算勝訴。第一審或第二審勝訴,官司不一定會贏到底。
第十三則
錯誤觀念:民事案件取得勝訴且確定的判決後,法院會主動幫您執行。
正確觀念:民事案件確定打贏官司時只拿到一紙勝訴判決書,如果對方不主動履行,必須另外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否則法院不會主動幫您實現債權。
第十四則
錯誤觀念:要有三張以上驗傷單才能判准離婚。
正確觀念:以不堪同居之虐待為理由請求離婚的案件,不一定要有三張以上驗傷單才能判准離婚。
第十五則
錯誤觀念:知名品牌商品上的圖樣(LOGO)好看又好賣,我可以仿照圖樣用在自己出售的同一或類似商品上來增加銷售量。
正確觀念:知名品牌的圖樣(LOGO)通常都有註冊而享有商標專用權,如擅自用在自己出售的同一或類似商品上將違反商標法,不但構成犯罪要坐牢同時還要賠人家錢,絕對划不來。

第六則
錯誤觀念:別人的著作如果沒有向政府登記就沒有著作權。
正確觀念:著作如果具有原創性,不需登記,於著作完成時就享有著作權。
第七則
錯誤觀念:民事被告也會坐牢。
正確觀念:刑事案件才有刑罰問題,民事案件無關犯罪,當然沒有坐不坐牢的問題。
第八則
錯誤觀念:協議離婚,雙方簽名後婚姻就結束。
正確觀念:協議離婚,除以書面為之並經男女方及二名以上證人簽章外,尚須至戶政機關辦完離婚登記,婚姻關係才消滅。
第九則
錯誤觀念:女兒是潑出去的水,沒有繼承權;養子女不是親生的也沒有繼承權或只能分少一點。
正確觀念:女兒也好,養子也好,都享有繼承權,而且原則上應繼分和兒子或親生子女都一樣多。
第十則
錯誤觀念:繼承遺產只有好處沒有壞處。
正確觀念:繼承遺產不但繼承「權利」,同時也要繼承「義務」,因此可能有利也可能不利。








玲玲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文章日期:100-10-10 23:51
文章人氣:30
個人積分:4
如題
已經離婚的前夫偽造我監護人的身份
造成我無法及時處理我兒子被誣告的事
而且他事發後避不見面也不找律師處理我兒子的事
導致我兒子被少年法庭法官判保護管束
請問他偽造我監護人身份後果會如何
是屬於公訴罪嗎~
李玲英
蔡明哲 (阿哲)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文章日期:100-10-11 01:16
文章人氣:0
個人積分:72
回覆 玲玲 的發言內容:
如題
已經離婚的前夫偽造我監護人的身份
造成我無法及時處理我兒子被誣 ... (恕刪)
偽造妳監護人的身份?不是很瞭解妳說的情形,可否再說具體一點?一般而言,未經妳的同意,以你的名義進行法律行為,多會構成刑法上偽造文書之刑責。
各位大律師:
如上問題
我的兒子在去年7月去他姑姑家過暑假
因莫名遭指控踹踢他人
兒子怕我擔心而且認為他又沒踹踢他人
所以沒告訴我~只找了他叔叔去派出所
他叔叔又找了他姑姑去
他姑姑覺得還是應該找他爸爸去
但就是沒半個人想到要找兒子的監護人才應該
結果雖然我兒子一直跟員警說他沒踢人
為何要在筆錄上簽名?
但我前夫不但同意我兒子在筆錄上簽名
而且還在筆錄上寫他是監護人
地址也留他居住的地址
結果過了2個月我收到少年法庭寄來的出庭通知
問了我兒子才知道發生了這種大事
竟然沒半個人來告訴我
導致我四處找不到對兒子有利的人證物證
過了一年兒子因為測謊沒過
加上對方一直說我兒子踹踢他
結果法官判他保護管束
在相關網站才發現我好像寫錯也寄錯法院了
我卻寫成原告....
哪這樣我的書狀不是石沉大海了嗎~
有人跟我說他有認識法官
哪位法官要他轉告我不用理會少年法庭法官的宣判書
就定時去法院接受輔導就好
對方也不能要求我們賠償
可是我覺得完全不能接受這個說法
我在法務站網站看到這篇文章
日期︰2008/5/19
唯有抗告,才能變更法院裁定 葉雪鵬(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內文省略
更讓我覺得不抗告根本是死路一條
不懂為何哪位法官要這樣說呢~
一來我兒子沒踹踢對方為什麼要接受宣判結果
二來對方沒人證沒物證只一直說我兒子踢他
法官也只以我兒子測謊沒過的理由認定他有踹踢對方
我也有提出醫院證明我兒子測謊沒過的理由
(他有早產的先天後天心臟病,氣喘,鼻過敏,蕁麻疹,測謊當天發燒吃感冒藥)
我實在無法接受法官以這2個理由認定我兒子有踹踢對方
可是不知道抗告要多久才有結果
我9月22日提出抗告
提出偽造文書有時間限定嗎
不好意思~因為我兒子的事已經一年多了
他現在忙著考大學~這一年來他的身心受到很大打擊
他對我說法官乾脆直接判他死刑好了
我已經求助無門了~





二、被訴傷害部分的答辯:本人與林怡如結婚已大約三年有餘.大約於兩年
半前因女方決定離婚因而帶著小孩回到娘家.不願與本人履行夫妻之義務.
中間多次請林怡如回家團圓.但女方始終不肯.於是本人這兩年半期間都是
多次於嘉義市及雲林縣水林鄉兩地往返帶小孩回嘉義市.但每次去都遭女
方多次惡意刁難及辱罵.人身攻擊等.女方的弟弟林豐正曾經恐嚇我要找人
打我不讓我離開水林.女方的媽媽劉秋燕也曾說要把小孩藏起來讓我找不
到.說什麼我沒資格看小孩.嫌我家窮又嫌我家不好等等之類人身攻擊.
我於今年6月5日下午兩點打電話給林怡如說要去載小孩.她口頭上答應
當我去到水林鄉大約3點半時.林怡如以及劉秋燕開始對我辱罵及人身攻
擊.不讓我把小孩帶走.說小孩是你要帶就帶的嗎?於是發生了口角.接著劉
秋燕拿起手機打電話給在二樓的林豐正叫他下來打我(因為當時是在一樓)
我見林豐正手上拿著鐵棍因心生懼怕.因此也回車上拿我的車用拐杖鎖.
此時林怡如拿照相機起來拍我拿拐杖鎖的過程.當我拿下來時突然旁邊衝
出一名他們的鄰居年大約45歲中等微胖身材.先是把我的拐杖鎖搶走.林
怡如及劉秋燕及在夥同鄰居一名共3人將我抓住.林豐正一棒從我頭上打
下.我當場頭破血流.我掙脫開來混亂中隨手撿起一塊磚頭往他們丟去.希
望可以停止他們對我繼續施加暴力行為.於是3人又在將我抓住.林豐正再
度拿起鐵棍欲往我頭上打要置我於死地.我因為用左手去檔導致我左手尺
骨閉鎖性骨折.開刀住院了3天.需休養4個月無法工作.之後4人又把我推
倒在地上繼續毆打我.因而導致我全身多處淤傷.因頭部遭受重擊也縫了好
幾針.造成腦震盪及頭部挫傷.當我起身時林豐正進到屋裡拿起手機打給朋
友準備叫朋友繼續來打我.我此時就趕快開車到水林分駐所報案.警員叫救
護車載我到北港的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媽祖醫院)去治療及驗傷.
然後我就坐計程車回到水林分駐所製作筆錄及提起傷害告訴.隔天6月6
日去到陽明醫院看吳書榮骨科門診.當天下午約兩點因尺骨骨折進行鋼釘
固定之手術.共6/6-6/8住院了3天.(如附証1)又因頭部遭受強烈撞擊
因此在6/10看了腦神經的門診(如附證2)更因為事發後被打的陰影常常在
腦海出現導致失眠.憂慮再度被打及報復.又苦不能見到自己的小孩因而產
生焦慮及憂鬱(如附證3)均在本人心裡上有著莫大的痛苦.事發至今對方
不聞不問.毫無任何關心.甚至本人家屬要與他們談和解也不理不睬.行為
之惡劣.令人髮指.林怡如相繼對本人提起家暴保護令及傷害之告訴.家暴
保護令告訴已在雲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7/6上午10時50分已由馨股之法
官開庭審理完畢.因法官同情本人之處境.因而判決保護令給我並命林怡如
與其家屬不得以任何方式接近及騷擾我.子女方面我一個月有兩次的探親
權.林怡如說本人有對她施以暴力行為.其實是在6/5當天因為推擠中場面
混亂導致她受傷.因此皆說本人對她施暴.實在有不妥之處.又因6/5當天
所發生之情事因情況特殊.在為了保護本人身體遭受不法之侵權.係屬正當
防衛.況我因受傷無法也失去了工作.家中剩我與母親相依為命.我乃是家
中經濟支柱.處境實為艱難.以上論述.望貴署察明以不起訴處份.還本人之
公道.實為感謝
以上是小弟寫給雲林地方法院檢查署的刑事答辯狀.開了2次偵查庭檢察官都叫我們去和解.第2次說叫對方賠我3萬6.然後就被案件打回調解委員會嘍.說如果沒和解案件回到他哪裡檢察官就兩邊都直接起訴傷害.第一次開偵查庭時因為我要求要調查該鄰居的身份.檢察官不調查.結果被我投訴到法務部政風司跟雲林檢察長信箱.後來才打電話給我說要調查的.第1次跟第2次都我們和解就對了.因為對方是2個受傷告我.大概是頭部挫傷淤傷腦震盪等等的.我是1個告他們全部.我的傷是腹部及背部淤傷.頭部挫傷及左手尺骨骨折.宜休養4個月.請問是和解好3萬6拿一拿?還是直接告下去.如果直接告的話會不會兩邊都被判刑.我大概多久.對方大概多久.那民事雙方都可求償.那民事大概又會判我賠它們多少.它們要賠我多少.我有工作薪資證明加診斷書說宜休養4個月.檢察官又說老婆跟它媽媽不起訴.開偵查庭有口頭上講說不起訴.鄰居的身份他會繼續調查.為什麼它們兩個會不起訴?
以上謝謝專業律師請回答.


回覆 小鈴 的發言內容:
想請教我一個朋友
他與先生要協議離婚
您好:
大致回覆您的問題如下:
1.聲請保護令應該進行得非常快,不致於會拖很久,也不適合與一般審理程序合併。
2.另其他訴訟案件,如為民事可委託律師進行程序,您的朋友就可以不用出庭。
3.如係刑事案件,您朋友作為告訴人的部份,委託律師進行程序的話,也是都可以不用出庭。如果您朋友是被告的狀況,那縱算委託律師辦理也還是必須去出庭。都必須出庭的刑事案件如還有一件以上並進入審判程序厚,視性質可向法官聲請合併審理。
4.如果您朋友目前沒有工作及其他收入,符合法律扶助基金會的規定,則可以申請基金會指派律師為您朋友打官司,您朋友即無需負擔律師費。指派律師時,如您熟悉的律師願意承接法扶案件,申請法扶時可指定律師,請工作人員直接向該位律師聯絡承辦案件事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