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法院酌定監護權會依民法第1055條之1第1項所定「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等因素綜合判斷,因此您必須依法律所規定的參考事項一一舉證說明以獲的最有利的判決。 而即便對方未取得監護權,仍得有會面交往的權利,法院對此也會仔細審酌。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不願離婚,可拒絕之,待對方提出您滿意之條件,再考慮是否同意;未成年子女監護權之部分,將由主要照顧者取得,若您為主要照顧者,取得監護權之機會高,可向對方請求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我姊姊最近要結婚了,但是姊姊在民國94年期間有跟前夫生下一個女兒,前夫多次因沾染毒品的問題進出警察局,最後入監服刑時,姊姊受不了而離婚,當時的姪女監護權是雙方共同持有,但是男方家屬堅持要把姪女留在男方家生活,男方同意姊姊去探視但是不願意讓姊姊單獨與姪女相處(必須男方親屬在場的情況下讓他們碰面),離婚前姊姊就常被公公婆婆言語暴力的對待,所以姊姊在離婚後探視姪女時公公、婆婆竟然會一直當著姊姊跟姪女的面前故意講姊姊拋棄家庭捨棄女兒,而小小年紀的姪女還不清楚是非就聽信了公公、婆婆的話,公公、婆婆也常對姪女說父親是遠赴外地工作(當時還在監獄時),母親也就是我姊拋家棄子,而我姊姊越來越畏懼在男生家屬在場之下探視姪女,只能在入學、銀行開戶等等,需要雙方監護人同意才能辦理的事情時,見到姪女。
而在今年7月底姊姊要結婚了,前夫的姊姊(大致上都是前夫的姊姊在照護姪女,前夫還是離不開毒品)透過臉書訊息,聯絡我姊,大致上內容就是責怪我姊沒盡到照顧的義務又不放棄監護權也都不去探視姪女,而認為我姊姊要邁入新的婚姻,要我姊姊委任監護權給她。
我想要請教各位專業的律師
A 姊姊能否有單獨探視姪女的權利嗎?委任監護權以後呢?姊姊想等姪女在懂事一點才跟姪女解釋。
B 姊姊若委任監護權給前夫的姊姊,每月的扶養費是繼續支付還是可以不用支付呢?(當初離婚協議書上只有共同監護,沒有寫到扶養費這塊)。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離婚訴訟進行中,不建議讓對方帶回去過夜,若對方不帶回來,您會難以爭取監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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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分居達半年,可先提起訴訟請求改訂未成年子女監護權,您為主要照顧者,由您取得監護權之機會高,可再向對方依行政院主計處各縣市統計資料,請求未成年子女扶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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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婆帶小孩離家出走快兩個月了
電話都不接回賴就是說離婚
打給老婆大哥他說如果我不簽字離婚老婆就不可能把小孩帶回來
起因我玩線上遊戲麻將大悶鍋儲值她覺得我在賭博
我家開餐廳的薪水3\4交給老婆
我儲值遊戲也沒有跟她多拿過錢
小孩目前一歲十個月了
我每天幫小孩洗澡換尿布跟小孩互動很良好
我老婆沒工作娘家也都是用租的
婚前她跟她大哥同住一間套房床只有一頂
有時帶小孩回去大哥那也是三個人睡一起
我無外遇無家暴
我與老婆都很愛小孩
我問過鎮公所免費法律諮詢
得到的答案都是子幼從母
現在我已經提起離婚訴訟了
想請問我應該怎麼作才能比較有利拿到小孩的監護權呢??
請幫幫我我已經兩個月沒看到小孩了
半夜都會驚醒眼淚也一直流
一個無助的爸爸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應找機會將小孩抱回來,監護權之判定,除了幼年從母外,尚有一項很重要之原則,即不變動住所地原則,若您將小孩抱回來,您成功取得監護權之機率會比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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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1、只要不阻礙對方探視小孩即可,您可讓對方將小孩帶離,不讓對方進入屋內。
2、若雙方協議好探視之時間及方式,雙方就要遵守,非探視時間您可拒絕對方之探視要求。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應爭取單獨監護,若您為未成年子女之主要照顧者,取得監護權之機會高,除非是無法取得單獨監護,才朝向共同監護之方向,共同監護麻煩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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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請求法院共同監護的話,法院會針對未成年子女的住所、進行探視的方式(平日、假日)明列於判決,也會詳列對平日的聯絡方式、時間,以及任何生活上事項的決定方式等(例如財產管理、醫療事項、就學事項等),雙方均有遵守的義務而不得違背,會造成一定程度的不便,實務上常見在共同監護後,再提起改定監護人之訴訟。 故是否仍要進行共同監護,也必須要審慎評估日後是否有再進行改定監護之可能;若肯定者,現階段宜考慮直接進行取得單獨監護。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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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師好:
狀況是這樣的,小弟父母離婚,三名子女監護權皆為母親,久未連絡,生父於2016年2月過世,當初知道他死亡沒人辦喪事,去他住所台東幫忙處理後事,也順道去了國稅局查遺產,名下有一部車子(我們當然從來不知道這車子是誰的也沒用過),國稅局人員表示,他沒財產所以不需申報遺產稅等,也沒人想繼承任何東西,但是不知道有負債,所以也就各自回去念書、上班,並未申請拋棄繼承及限定繼承。
2016年6月10號,收到法院傳票,生父的債權人告到我們三個,表示須償還債務,最近頭很大,也詢問過各處,現在比較無法清楚的地方。
A:已經超過三個月了,我雖然知道他死亡,但是有辦法主張因為久未聯繫,所以收到傳票後才知道必須繼承債務,由6月10號(開始3個月)申請拋棄繼承嗎?雖然有點異想天開,但還是想問看看
B:經過多次詢問後,大部分給的答案都是先去申請限定繼承,可是現在法律全都改成限定繼承,那還有申請的必要嗎?申請與否的差異在哪?有被訴訟輔導科酸過"如果你想浪費1000元,法官還是會把你駁回,也是可以申請。"
C:這點真的有點困擾,車子目前在往生者名下,我需要先過戶到我名下?
關於財產清冊有一部車子,以法律角度我必須償還車子的價值,我要如何主張我沒繼承到這部車子,因為不曉得車子下落,原本想報廢,監理所表示要先去警察局報遺失,去警察局申報遺失,警察堅持要我只能到監理所辦停駛,但"停駛"無法證明車子沒有價值吧?只有報廢才能證明?
警察先生語氣強硬的表示:你又沒看過車子,我怎給你報遺失,如果車子有人在使用不就變成竊盜?你需要處理的是去監理所申請停駛,還有目前車子不在你名下,那怎會算你的財產..."可是我是繼承人,車子不就是我的嗎..."
這點真的最困擾我,我該如何報廢車子,還有車子該過戶到我名下嗎...
D:6月27號開庭
人生第一次被告,到時到了法院,我就把財產清冊呈報上去,然後表示沒繼承到任何財產,如果車子還在我名下的話(沒報廢成功拿到報廢證明),我必須賠償車子的價值嗎?
希望有熱心的人提供協助,謝謝







您好
第一
很多條件或部分共識均是在調解談出來
所以建議你要找律師
而且以實際的說
第二
主要照顧者取得機會較大
要注意不要被奪走孩子
第三
第四
抓半年到八個月
因為目前案件太多
社工忙不過來
如有疑義歡迎LINE詢問或來信詢問(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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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本人於去年9月與前夫協議離婚,兩個孩子由我扶養,監護權也歸我,離婚協議書清楚載明男方需將扶養費按月匯款入本人帳戶,但離婚至今,其間只以現金方式支付約3萬餘元,之後以各種理由拖欠扶養費,苦撐數月,在經濟壓力越來越大的狀況下,不得不上來尋求幫助,想請問律師,若要請求支付扶養費,我該採取什麼方式進行?對方是自營商,對外可能有債務存在,且名下尚無不動產,若對方以無法支付為由,或想進行脫產,可否有方式可預防?
另外,離婚前,對方因吸食安非它命,在婚姻關係其間對我精神迫害,以至本人多次自殺未果,當時有錄下對方對我說的不堪言語,甚至離婚後,還不斷對外散發不實謠言意圖毀謗本人名聲,獨自一人帶著孩子離開已是壓力重重,還要不時受到謠言傷害,甚至言語恐嚇,想請問關於這個部分,我可以對對方採取何種行動?謝謝您!


您好
您的問題挺多的
我建議您要找個律師當面談比較能夠完整瞭解訊息
給您簡單幾個觀念
法律上並不能要求對方支付
定義很廣
但協議離婚就是雙方協商由誰擔任
如果打官司就要看主要照顧者
夫妻間的財產是各自獨立
任一方都不可以隨便動
否則有偽造文書的可能性
如有疑義歡迎LINE詢問或來信詢問(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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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首要工作是要能看到小孩
你先整理對方不讓你看小孩的證據
並且提出履行同居義務之訴
要逼迫她上談判桌
至少讓法院審理時
可以去定一個探視方式
讓你能穩定的看小孩
這樣才會有利於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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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如果沒有任何正當理由,擅自將小孩帶走,不論有沒有違法小孩的意願,都有可能涉及刑事責任,違反小孩意願的話,可能構成刑法第241條略誘罪「略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未違反小孩意願的話,可能構成刑法第240條和誘罪「和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至於若小孩未滿16歲的話,則一律論以略誘罪,而本案對方又提到「父親卻把小孩給扣住,威脅要我把名下的財產(爺爺生前的祖厝和田)過給他」,顯然難以構成攜離小孩的正當理由,此部分和誘或略誘的罪責已很明確,建議提出刑事告訴。 另外對方又提到「威脅要我把名下的財產(爺爺生前的祖厝和田)過給他,若沒去做就要對我和幫助我的親戚和朋友不利」,這部分已涉及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安罪「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此部分亦可一併提出告訴。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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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可以參考:
社工訪視(調查)報告之統一參考指標及格式https://www.google.com.tw/search?sourceid=chrome-psyapi2&ion=1&ie=UTF-8&q=%E7%A4%BE%E5%B7%A5%E8%A8%AA%E8%A6%96%E5%A0%B1%E5%91%8A&oq=%E7%A4%BE%E5%B7%A5%E8%A8%AA%E8%A6%96%E3%84%85%E3%84%A0&rlz=1C1ASUT_enTW519TW609&aqs=chrome.2.69i57j0l5.8197j0j8&bav=on.2,or.&bvm=bv.125801520,d.dGo&biw=1366&bih=628&dpr=1&ech=1&psi=TXx0V5nqJ4O40ASynoT4DQ.1467251788388.3&ei=TXx0V5nqJ4O40ASynoT4DQ&emsg=NCSR&noj=1
歡迎來電討論0908680976 LINE ID:0908680976
陳律師



您好
如果雙方並無複雜財產問題
這不會拖太久時間
畢竟未來你也會面對到
不如一次解決
對方提反訴未必會被准許
你也可以朝這方向去打
總之把問題簡化一次解決比較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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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個月前我太太帶小孩回娘家,五天後...
他說小孩她不顧了,把小孩丟給我,如果我不要小孩她就把小孩丟掉,他說他外面有喜歡的人了,小孩在生就有了...
但是就是都查不到那男生的存在,
但是我父親他朋友就是來簽一簽字人就走了
我是很不願意簽離婚證書的,但是我還是簽了,現在很後悔簽下離婚證書,所以我想去申請離婚無效之訴,離婚協議書對我來說真的很不公平,
就是因為我太太先交了男友,小孩才不要,才丟給我,這樣對我來說真的是很不公平,他在回娘家的時候,怕他要顧小孩身上沒錢,我把身上所剩的錢也給他讓他顧小孩但那時還沒簽離婚,離婚簽下去才發現他不是回娘家,是搬到其他地方去住了,我真的很不甘心,原來一直逼我簽離婚就是要去跟別的人生活,所以我想要申請離婚無效之訴,我要她對家庭負責...
我是否能用證人簽名時,未真正詢問過雙方當事人之離婚真意,來申請離婚無效之訴
證人方面會不會被判違造文書罪呢???







您好
以你的狀況
未必會成立婚姻無效
但是倘若成立婚姻無效
那麼偽造文書就有得打了
其次目標就是跟對方要撫養費用
兩個主軸下去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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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大家好
因為先生長期情緒管理不當
婚姻邁入第八年
雙方協議離婚
一個小孩五歲
一個小孩九個月
我是一間小型進口商的負責人
公司開始營運一年多,還沒賺到甚麼錢
但是固定一個月薪水四萬
小孩90%都是由我照顧,接送上下課,洗澡吃飯,看醫生,上才藝課
公司有特別狀況時,會請先生幫忙接送
一周先生會幫忙接送1~2次(下課去接)
我先生的父親
跟兄弟一起經營公司,公司年收入約2億台幣
我先生在裡面上班
月領53000
還有固定年終十萬塊,
他沒有負債,
在家幾乎不會跟小孩玩,
但是會幫忙換尿布,泡牛奶,
我們跟公婆住,晚餐都是婆婆煮給我們吃
先生有憂鬱症,躁鬱症的病史
在金錢上面,我知道我可能是劣勢
說話都很難聽,我覺得我處在很多負面情緒下生活
長期下來,到達極限
我想請問,這樣的條件

我和前夫認識多年,前夫的父親對我印象很好。從大學畢業後我就開始工作賺錢,而前夫在大學畢業後沒去工作一直在準備入學考試,考了好多年都沒考上。後來我辭職陪伴他一起準備入學考,我們同時上榜。
上榜後,前夫父親提議我們兩人結婚,但我父母反對,因為都還是學生,沒有經濟能力,希望等畢業後再考慮婚事。前夫父親積極請媒人來提親,並保證會照顧我們婚後生活,但我父母擔心以我當時學生身分嫁過去會受苦,而提出希望前夫父親買一棟房產給我才同意婚事。前夫父親後來跟我說只同意1/2登記我的名子、1/2登記前夫的名子,當時我父母並不知情只有一半房產之事。前夫父親有提到房子不超過400萬,前夫父親在外地,所已拜託我和我母親去找適宜的房子。
前夫父親在訂婚前3個多月買下房子,買房方式是把一半現金存進我戶頭,一半現金存進前夫戶頭去購買房產。房產手續辦完後,代書將房契、地契交予前夫父親,到那時我父母才知道只有一半房產,之後開始談論訂婚、結婚事宜。我和前夫有公開的訂婚、結婚儀式,訂婚當天男方送給我的金飾、鑽飾,在結婚後,前夫父親說要幫忙保管而帶走。
婚後6年,前夫想離婚,提出離婚協議書,上頭有前夫的簽名、蓋章,其中一點提到:"房子妳那一半,我家出錢買回。" 其他還有關於監護權、金錢的問題,最後沒達成協議,我也沒有簽屬任何文件。不過後來我們還是離婚了,房產部分尚未釐清。
前夫父親想取回房產,先向前夫以低價買回1/2房產,再對我提出民事訴訟,我也提出反訴請求對方返還房契、地契、金飾、鑽飾。法庭上,對造一開始說是借名登記卻無法舉證;又說要撤銷贈與,當時並沒有簽屬任何文件,也沒有贈與有附付擔的條款;又說我是不當得利。請問各位大律師,您認為我這樣有不當得利嗎?
對造在法庭上有說到:"前夫父親提議結婚,而我父母要求買一棟房子給我,才同意訂婚,前夫父親反對,只同意1/2登記我和前夫名下,如果我父母不同意這樣的條件就不談婚事了。"
目前一審判決主文先出來,結果房產判給對造,金飾、鑽飾判給我,我覺得很納悶,房產、金飾、鑽飾都是訂婚所為之贈與,我已經履行訂婚和結婚,應該沒有理由要求返還,可是為什麼會有這樣的判決結果呢?我的想法是:房產、金飾、鑽飾都應該要判給某一方。
請問各位大律師,如果我要上訴,要提什麼理由才不會被法院駁回?要朝什麼方向陳述對我最有利?有沒有相關的法院判決或法條解釋可供我參考?上訴時間緊迫,可以先給我意見或方向嗎?勞請各位大律師幫忙,感謝您。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目前應法定上訴期間內先盡快聲明上訴,再盡速委任律師閱卷後,撰擬上訴聲明及上訴理由,可考慮自贈與著手,針對對方主張名登記之部分,加以抗辯請求舉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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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名字叫詹惠足,家中我排行老三上面有兩個哥哥,我是單親家庭我媽在921大地震時先是回她娘家(花蓮縣),再也沒有跟我們連絡過,在我小學五年級時我媽去法院訴訟離婚,離婚訴訟最後成功了,我們監護權判給我爸,但我爸從我們出生就不養我們,把我們丟給阿公阿嬤照顧,阿公阿嬤能養我們能力有限,所以將我跟二哥寄託給大姑姑養,跟姑姑住我們六日或放寒暑假會去打工,來繳自己學費跟生活費,因為大姑自己也有房貸要繳,所以姑姑能幫我們的有限,大哥從小有阿公阿嬤帶大,阿嬤在民國98年心臟有問題過世了,阿公也在103年二月生重病,經由醫院治療後,阿公需靠呼吸器維持生命,阿公現在住療養院每天由專人照顧,父親自己一個人住在雲林縣(阿公的老家),這麼多年來我跟兩個哥哥的生活過得好或壞,我爸從來不關心,自從阿公送進療養院住,我爸就沒人可以給他錢吃飯,我大哥怕她若有天餓死,警察來我們不知道要怎麼解釋,所以我們從103年7月開始每個月叫便當給我爸吃,但是我們之前叫的便當店,說他們只送到105年5月底,再來我們雲林老家那條路線他們不跑,於是我姑姑請我們雲林老家那邊的村長找別家便當店,後來找到了,我姑說改依聽送兩餐,姑說一天送兩餐一個月要3600元,我們家有三個小孩除以三,一人一個月要付1200元,我想想我覺得一個月要1200元,對我來說負擔太重了,我今年剛高職畢業,要上大學,大學的學費也滿貴的,我們要自己存上大學學費及生活費,所以我想請問律師,我今年10月要滿20歲,這20幾年來我爸從不關心我們過得如何,我爸好手好腳從我小時候到現在,他就是不工作,阿公還沒生重病時他也是一直伸手跟阿公拿錢買酒,我爸從未養過我們家三個,所以我們要養我爸嗎?若可以不用養我爸,那若有天他(我爸)生病去看醫生醫藥治療費我們要付?我們家現在有低收入戶,我想請問我可以告我爸未盡撫養嗎?若可以告我爸我要去哪裡提出申請?


我跟前夫當初去戶政事務所辦離婚,什麼都沒有協議過,只有寫說監護權跟扶養權全歸爸爸,而我應該只有探視權吧?????
其實我們當時沒有協議好多久能去探視小孩幾次,可以帶幾次小孩,因為小孩從我們離婚後開始,都是給阿祖(前夫的奶奶)帶,帶到現在要上小學一年級。
據我所知道,前夫從來都沒準時拿錢給他奶奶養小孩,學費也聽老師說分期付款還繳不出來,我不知道他這些情況,我是不是也不能去干涉??????
也因為我不小心干涉到他的事,他就很不爽我,我也跟他說對不起,但我也直說已經有點看不慣他如此不負責任的行為。
當然他也開始注重他與小孩之間的互動,所以剛好這個月遇到端午連續假期,我跟前夫都時間撞到要接小孩,我也很有心要跟他討論,萬一以後又碰撞到時,該如何處理?????
但他給我感覺挺刁難我的,但我當然也尊重小孩想跟誰出去玩的意願,
他也直接回我,因為他是小孩監護人,他可以隨時帶小孩出去也沒有固定時間,而我不行,要開始詢問他的同意!
我知道他還沒重視小孩前,基本我要去帶小孩都是透過前夫的奶奶同意就帶出去玩幾天,而當他開始重視後,又不跟我討論如何分配小孩可帶的日期與時間,加上以後小孩讀小學二三四年級後,前夫就會接回自己身邊帶,感覺我要看小孩的時間,就變得更困難!!!!
曾有想過,如果因為他這樣,我是該爭取小孩???還是都放棄小孩?????
這就是我現在比較煩惱的地方!!!!!
還是要如何跟他協議看小孩的時間????


由於您提供的資料中、關於具體案情有諸多之處尚未明瞭(或者,仍有待我私下向您詢問之處),我建議您尋求專業律師協助,以便由我來進行研究案件、查詢法律見解、調閱資料以及對您有利的其他進一步協助,我希望與您電話聯絡~
按照您所提供已知之資料(由於您的描述比較簡略,可能還必須瞭解更多案件事實內容),依家事事件法第104條規定:「下列親子非訟事件,專屬子女住所或居所地法院管轄;無住所或居所者,得由法院認為適當之所在地法院管轄:一、關於未成年子女扶養請求、其他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之酌定、改定、變更或重大事項權利行使酌定事件。」而於判定監護權時,另依民法第1055-1條規定:「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六、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七、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前項子女最佳利益之審酌,法院除得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或家事調查官之調查報告外,並得依囑託警察機關、稅捐機關、金融機構、學校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或具有相關專業知識之適當人士就特定事項調查之結果認定之。」
實務上,法官會委託縣市政府社會局或社工進行訪視調查,對夫妻雙方的基本狀況(上述法條內容為主),提出訪視紀錄。
要言之,改定監護權人事件,法官會考量雙方提出的理由、證據,認定是否有改定子女監護權的必要,同時也會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紀錄及子女之意願(尤其在已滿7以上之未成年人的情形),斟酌一切情形做出判斷。這類書狀,需要您和您孩子實際狀況、以及真正的法律專業介入,才能做出對您最有利的表達。
時間上,可能需要半年到一年;而且,必須經過調解程序。
詳細進一步之法律專業諮詢、訴訟策略與相關程序,歡迎與我聯繫:
手機:0983016238(中華電信)
LINE ID:a121218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依民法第1055條第3項規定:「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故您雖與前夫已經協議將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歸由對方行使,但嗣後若有法律上或事實上不能行使、負擔對於其女之權利、義務,則得向法院聲請改定由您單獨或共同行使監護權。 法院在下裁定前,會依民法第1055條之1第1項規定,審酌: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六、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七、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等因素而裁定,在程序上應依上開要件進行法律上及事實上之陳述。 另外,即便沒有取得監護權,在法律上仍有探視的權利(會面交往權),兩者並不互相衝突,此部分依民法法第1055條第5項之規定,「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因此,原則上是由雙方約定會面交往權的內容,但若協議不成,可以向法院請求酌定。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考慮委任律師提起訴訟請求改定未成年子女監護權,並向對方請求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即使您無法改定監護權,亦可請求法院酌定您行使探視權之方案,若對方惡意阻撓您行使探視權,可請求法院強制執行之,若對方均無細心照顧小孩,建議您可考慮請求改定未成年子女監護權。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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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探視未成年子女為對方之權利,但若對方有不良之紀錄,您可於其行使探視權時,在旁陪同,並同時錄音錄影,若對方又有惡意之行為,可請求法院限制其行使探視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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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為未成年子女之主要照顧者,由您取得監護權之機會較高,您尚可向對方請求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依行政院主計處各縣市統計資料之標準,一名子女一個月約可請求一萬元左右,依各縣市略有所不同,您可考慮盡速委任律師協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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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女方為未成年子女之主要照顧者,由其取得監護權之機會較高,並可向對方請求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依行政院主計處各縣市平均生活支出統計標準,一個月一名子女約可請求一萬元左右,依各縣市略有所不同;關於婚後剩餘財產分配之部分,針對雙方婚後財產之差額,可主張差額之一半,故關鍵在於,婚後財產標的之範圍為何,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處理離婚訴訟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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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未成年子子女之主要照顧者,由您取得監護權之機會較高,且若您亦有對方聲請家暴令、提出刑事傷害告訴,亦會增加爭取成功之機會,可再向對方依行政院主計處各縣市統計之資料,請求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一個月一名子女約可請求一萬元左右,依各縣市略有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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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婚。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三、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親屬之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五、夫妻一方已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六、夫妻一方意圖殺害他方。七、有不治之惡疾。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建議閣下可就不堪同居之精神虐待及婚姻有重大破綻無法回復等事由,具狀訴請離婚同時一併請求子女監護權及定扶養費金額數,以上回覆如仍有疑惑,請直撥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鍵入本所ID帳號(q6789336)加入好友即可免費與我們聯繫,本所當以歷年辦理家事事件婚姻問題之實務經驗提供您寶貴意見。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據點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所長經歷、司法官23期結業、前台東、花蓮、澎湖、宜蘭等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魏克仁律師 關心您!








您好
如果當初有認領
也就是有報戶口為生父
那麼原則上應該是共同監護
只是因為小孩的主要照顧者是對方
所以要取回單獨監護不容易
只能向法院請求固定探視並帶回家
如有疑義歡迎LINE詢問或來信詢問(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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