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閉 [X]
小可 105-07-06 17:32

以前祖父有跟祭祀公業之管理人(當時並未備查)簽寫動產買賣契約,當時年度是民國55年,內容確實寫明已付清價款,但並未至地政事務所過戶移轉登記於祖父名下,至今仍使用此土地,現祭祀公業之管理人(已完成備查)要求我們代繳地價稅,請問我們繼承人需要協助代繳嗎?如管理人又要求我們拆屋還地,是否合理?

沈恆 (沈律師) 105-07-06 17:46

您好!

首先應釐清當年的管理人是否有權出賣土地,若沒有合法授權,則買方可能無法因買賣而取得土地所有權。再者,買賣契約簽定後並未移轉登記,則請求移轉登記的權利可能也已罹於時效而消滅,對買方非常不利。地價稅原則應由土地所有權人繳納,若對方要求您繳納,則應趁機要求辦理移轉登記或承諾辦理移轉登記,實際登記取得所有權才能確保權利。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7-06 20:2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先請對方移轉所有權,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您再繳地價稅,若於未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前,可不用代繳地價稅。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7-06 20:2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先請對方移轉所有權,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您再繳地價稅,若於未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前,可不用代繳地價稅。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既然對方提出要求負擔地價稅,則可以藉此機會確認對方是否承認當初之買賣契約,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

建議繳地價稅時一併請求對方過戶登記

Carol 105-07-05 23:22

律師 您好

請問有一土地繼承, 共有分割為有三人均分(A, B, C), 但其一A房子建置於二人(A,B,C)土地(土地佔用第三人), 並有協議於40年後可拆除返還土地且如有移轉第三人應將此協議書轉讓, 不得以善意第三人對抗地上物所有權人, 其中並未有協議利益關係, 請問 B 是否可請求 A 支付佔用土地部份之租金或直接請他拆屋還地呢?

你好:

A房子建置於二人(A,B,C)土地(土地佔用第三人), 並有協議於40年後可拆除返還土地,若協議書成立且有效,立協議書之人都要受到拘束,在40年期間內,無法請求拆屋還地。 惟是否係無償之使用借貸或係租賃契約,目前資訊不明,若係前者,無法請求租金,若係後者,可以請求租金,惟若係後者,當初在分割共有物時應會約定租金,若無此約定,協議書比較偏向無償之使用借貸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7-06 09:3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如果是無償使用借貸,沒有請求租金之問題,除非為有償租賃契約,需視協議書之內容而定,可考慮委任律師提起訴訟請求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7-06 09:3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如果是無償使用借貸,沒有請求租金之問題,除非為有償租賃契約,需視協議書之內容而定,可考慮委任律師提起訴訟請求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蘇文俊律師/蘇文斌律師

您好

如果當初沒有直接約定需要支付費用

那恐怕就無法請求了

而且也無法要求拆除了

 

 

如有疑義歡迎LINE詢問或來信詢問(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或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LINE ID:jackal.sky 或asakie

信箱:jackalsky1014@gmail.com

請到APPLE STORE或PLAY商店下載蘇文俊律師法律諮詢APP程式(輸入蘇文俊律師即可)

官方網站: http://www.su-attorneys.com.tw/

豆腐 105-06-20 14:33

請問拆屋還地

土地持分.在法院判刑確定拆屋還地

如何區分持分

如30坪土地4人共同持分

其中1人大興土木蓋了一間有4個獨立套房出租收取租金

另一人去舉報違建也成立並立案<中間多次詢問.政府回應沒經費要等>

20年了.當初舉報人跑去法院告請求拆屋還地並歸還不當利益

最終法院判拆屋還地.不當的利部分不起訴

請問如上速法院判決確定拆屋還地.對方不理會持續出租收取租金

請問能提什麼告訴.再來土地使用權哪時候開始算

判決後出租房租該算脽的

你好:

拆屋還地民事訴訟既然已判決確定,被告拒不履行,可以聲請所轄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由民事執行處人員進行拆除及騰空返還土地給全體共有人。 不當得利為何敗訴你並未說明,若係有使用借貸關係存在或分管契約之約定,法院似認為已終止該法律關係,故就終止後持續占有土地部分,仍然為不當得利,可以請求返還,惟此部分你們似未請求,法院未審理。 竊佔罪部分已超過追訴權時效,就算提起刑事告訴也會不起訴。

 

蘇文俊律師/蘇文斌律師

您好

共有土地除非有分管契約

否則任何人都不能去使用

建議你要解決這糾紛

就是提分割之訴

並請求把收取的租金返還給所有共有

 

 

如有疑義歡迎LINE詢問或來信詢問(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或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LINE ID:jackal.sky 或asakie

信箱:jackalsky1014@gmail.com

請到APPLE STORE或PLAY商店下載蘇文俊律師法律諮詢APP程式(輸入蘇文俊律師即可)

官方網站: http://www.su-attorneys.com.tw/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要解決土地共有的問題,可以考慮提起分割訴訟,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yipei 105-06-17 14:44

關於鄰居頂樓想請教律師

老舊公寓總共五層樓,五樓的住戶在四樓跟五樓樓梯間加裝鐵門,時開時關,在頂樓也加蓋違建佔用四分之三的面積從民國七十年至今,至目前為止都有上鎖,近五年又加裝水塔、冷氣室外機二大台;五月剛去警局告竊占,想要等起訴後提刑事附帶民事拆屋還地,但今天收到不起訴,說違建已經超過追訴期,得於七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想請問律師該怎麼敘述呢?頂樓他一直是持續違法佔用,提出的照片上面也有照到上鎖的照片,而且水塔也是這幾年才建的,為什麼會不起訴呢?謝謝律師解答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6-17 15:3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竊占罪不是持續犯的概念,要看相關設施裝設的時間點開始起算,倘若水塔的裝設時間還沒有超過10年,可以提出聲請再議。

2、若因為追訴期超過而無法追究刑事責任,還是可以提起民事排除侵害訴訟

3、建議您可以委請律師協助提告,避免因為不熟稔相關法律規定致使權益受有影響。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朝民事排除侵害去主張,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6-17 23:5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以在再議聲請狀中敘明有何您認為偵查不被之情況,以聲請再審。

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陳敬人 (陳律師) 105-06-19 10:37

您好

案件時效已完成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2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又竊佔罪為即成犯,竊佔行為終了,犯罪即屬成立,爾後繼續使用他人土地之行為,無論用途為墾殖或設置工作物,僅屬占有狀態之繼續而非行為之繼續,此種占有繼續之狀態,倘在時間上並無中斷,空間上並無擴大範圍,非中斷停止後再竊佔行為,追訴權時效應無從新起算(最高法院66年台上字第3118號判例、82年度台上字第4377號判決意旨參照)。

且縱於竊佔狀態之繼續中,因地上物坍塌予以重建,除有增加竊佔之範圍,或變更竊佔之地點外,原地重建者仍屬竊佔狀態之繼續,不能認為係另一新竊佔行為(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520號判決參照)。

建議您往民事拆屋還地方向走 對您們較有利!

歡迎來電討論0908680976 LINE ID:0908680976

律師

 

白小姐 105-06-16 15:33

母親的農地上有一間屋齡26的農舍,無違建,近日想移轉子女,但是代書說本筆農地上有被鄰房侵占約3坪土地,所以我們不能申請農地農用的免稅方式移轉,請問這是真的嗎?鄰房建造於母親取得農地前,是老鄰居了.若不告他拆屋還地,我們真的沒辦法申請農地農用的免稅方式移轉?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建議您們再詢問其他代書確認一下,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豆腐 105-06-15 01:09

 

對方不願和解.又拖這不拆

頂樓違建+四間水泥隔間套房出租

法院已經判拆屋還地也確定了

你好:

可以持判決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由法院民事執行處進行強制拆除並將動產騰空返還與你,預繳之訴訟費用、執行費、拆遷費用都可以在該強制執行事件中向相對人請求。

豆腐 105-06-15 03:55
回覆 豆腐 的發言內容:

 

對方不願和解.又拖這不拆

頂樓違建+四間水泥隔間 ... (恕刪)

 

聲請但是書記官說

被告不願意拆.需原告自行拆遷

在和被告求償拆除費用.拆除相關資料已送書記官審核

目前因被告裁判費未歸還房子查封

被告目前用提存方式歸還要求撤銷查封.拆出部份願意自拆但沒日期拆出完.還提起訴訟反告我們有違建.請問該如何處理

如果判決已經確定了,對方仍不履行的話,可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不過針對拆屋還地的執行是比較繁瑣的,要聯繫警局、保管物品倉庫、做物品清點私權事實認證等等,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Iuan 105-06-14 19:59

http://www.law110.com.tw/forum_content.aspx?pid=960090&Topage=1#982116

各位律師好~~藉上面這篇詢問下土地佔用的類似問題,我這邊的情況是,佔用者說他跟前地主的母親有過借用土地種水果的過往因由,且他有拿出一張看起來已年代久遠的紙,上面是有簡單描述說土地借用給佔用者種水果的內容,然後也有前地主母親跟佔用者的簽名,不過前地主說他不清楚這件事,且前地主母親也已往生,所以這借用書是否的確是真的,已無從追查!所以想請問佔用者是否真能用他手上的這張『借據』主張他的權益之類的??承上,因為現在除了他用來種水果的佔用地之外,他又另外蓋了一間鐵皮屋用來供奉神祉,假設他能主張他的權益,我方若請他拆屋還地的話,我方是否得賠償他這些拆除後的佔用物的損失??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6-14 20:4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文件已經無從查考,則應該由佔有人受不利益。縱令為真,倘若約定的使用目的已經完成,或是對方違反使用目的,則可以終止借貸契約

2、程序上可以核發存證信函要求對方返還,倘若對方拒絕,可以提告拆屋還地訴訟。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先確認對方有無使用借貸關係,當然您方可以否認,並請求對方拆屋還地,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

1.因為該借據年代已久,且無法證實借據是否有效,因此您可以先向法院主張借據無效,或是依照民法470條「借用人應於契約所定期限屆滿時,返還借用物。未定期限者,應於依借貸之目的使用完畢時返還之。但經過相當時期,可推定借用人已使用完畢者,貸與人亦得為返還之請求。借貸未定期限,亦不能依借貸之目的,而定其期限者,貸與人得隨時請求返還借用物。」主張契約已經到期,並要求對方拆屋還地

2. 如果借據無效,對方係屬無權占有他人土地,即使對方的房屋是合法的建物,也是無權占有您的土地,,對方並沒有權利對您要求損害賠償或搬遷費補償的請求。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 或上臉書輸入「謝憲愷律師服務處」留言咨詢。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6-14 22:13

您好,可以先確認一下對方之佔有權源究竟為何,若為使用借貸關係,可終止後請求所有物返還請求及物上請求權。

 

蘇文俊律師/蘇文斌律師

您好

所謂借用

如果沒有年限

事實上是可以隨時終止的

而且如果是無權佔有

無論拆除的範圍多少

都不需要補償給對方的

 

如有疑義歡迎LINE詢問或來信詢問(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或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LINE ID:jackal.sky 或asakie

信箱:jackalsky1014@gmail.com

請到APPLE STORE或PLAY商店下載蘇文俊律師法律諮詢APP程式(輸入蘇文俊律師即可)

官方網站: http://www.su-attorneys.com.tw/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6-14 22:50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關於該借據的內容,至多僅成立民法第464條以下所規定的「使用借貸」法院關係(並非後來新立法的農用權),如果該土地是基於繼承的關係而由後代子孫繼承下來的話,所有繼承人都須要繼承使用借貸法律關係。 但依照民法第470條第2項規定,未定期限的使用借貸若不能依借貸之目的而定其期限,貸與人是可以隨時終止契約土地要回來的;另外,依第471條規定,「貸與人因不可預知之情事,自己需用借用物者」、「借用人違反約定或依物之性質而定之方法使用借用物,或未經貸與人同意允許第三人使用者」、「因借用人怠於注意,致借用物毀損或有毀損之虞者」、「借用人死亡者」等情事,也可以直接終止契約土地要回來。 故綜合上1.及2.,對方是可以主張「使用借貸法律關係來繼續使用土地,但您與其他繼承人是可以隨時終止契約土地要回來,如果對方不從的話,可以要求每月應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要求給付相於於租金費用。 當然,如果該借據根本不是前地主的母親的筆跡的話,對方是沒有任何權利可以主張,當然可以直接訴請返還土地及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Iuan 105-06-15 20:18

謝謝各位律師,這樣我方就比較心理有底了,
再次感謝各位律師百忙之中抽空回覆,謝謝!!

吳國 105-06-08 15:51
我們在此塊土地上建屋已有70年之久,沒有申請地上物登記權,因相關單位表示不需登記。地主在102年開始擁有土地權,現在他叫我們拆屋還地,是不是可以向地主要求賠償地上物
105-06-08 15:24
您好: 民國50年左右,我家長輩跟一位屋主買了一間國宅 當時不知道是什麼原因(保險貸款問題無法過戶) 所以沒有馬上過戶 大約在民國57年,只有【土地所有權】跟【房屋稅】單過了戶 但【房屋所有權】沒有過戶 大約民國90年左右,我爸才發現這個問題 找了一下手上的資料發現 前屋主留了一份【印鑑證明】在我們這邊 當時是要留給我們過戶使用 但因為長輩不識字,也不懂法規 所以房屋過戶完成,而前屋主也已過世 找到屋主後人,卻發現他們獅子大開口要幾十萬的紅包 所以不了了之 關於房子部份,長輩曾經短暫居住過 後來都是出租近40年(租金都是我們收取) 前屋主後人也是近幾年才知道這間屋子的存在 現有幾個問題想請教 1.前屋主擁有該房屋產權超過50年,比我們擁有的土地所有權還久,想請教,我們能要求前屋主拆屋還地嗎? 2.有代書建議我們就放著不理 想請教,前屋主沒有實際占有,能主張時效取得地上權嗎? 3.目前屋主後人部份願以8萬元售出4/7房屋所有權,而其他部份以後亦無法取得,如果我們同意或不同意,在未來剩下的產權問題,會不會有什麼影響? 謝謝您!

你好:

你們依照買賣契約占有房屋屬於有權占有,對方無法請求你們返還房屋,但買賣契約所有權移轉請求權已經罹於15年消滅時效,對方可以主張時效抗辯拒絕履行。 依民法第425條之1規定,土地土地上之房屋同屬一人所有,而僅將土地所有權讓與他人,土地受讓人與讓與人間,推定在房屋得使用期限內有租賃關係存在。故房屋占有土地具有正當權源並非無權占有,除非你當初訂定之契約內有約定,否則冒然提起拆屋還地訴訟有很高之敗訴風險。 要以行使地上權之意思占有土地才有辦法時效取得地上權,無占有之事實,不符合要件。 法律上你們不用再支付給出買人之繼承人任何款項,惟實務處理面是否要以此取得持分,可以自行斟酌,不失為解決途徑之一種。 若現在之房屋所有權人將動產出賣第三人,第三人會主張其係所有權人,要求你們遷讓房屋,並請求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6-09 00:2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直接提起訴訟請求拆屋還地即返還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顏寧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吳國 105-06-07 21:51

我們在此塊土地上建屋已有70年之久,沒有申請地上物登記權,因相關單位表示不需登記。地主在102年開始擁有土地權,現在他叫我們拆屋還地,是不是可以向地主要求賠償地上物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對方也不一定拆得成,要看當初占有土地有無權源,而對方也可能向您們請求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5-06-07 22:41

首先應釐清當年為何可蓋屋在別人的土地上?是否有得到地主的同意?如果有合法的占有權源,地主就不能主張拆屋還地,但占用別人土地仍應支付租金或相當於租金的不動得利。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6-07 23:3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有權占用,對方即不可請求拆屋還地,但可請求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需詳加考慮如何主張,對您方為有利,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6-07 23:4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有權占用,對方即不可請求拆屋還地,但可請求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需詳加考慮如何主張,對您方為有利,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根據民法第767 條第1 項前段規定: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前項規定,於所有權以外之物權,準用之。 民法第179 條規定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為保障您的權益,歡迎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鍵入本所ID帳號:(q6789336)加入好友即可免費與我們聯繫。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所長經歷、司法官23期結業、前台東、花蓮、澎湖、宜蘭等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小楊 105-05-30 12:31

如主題, 土地權非本人, 但地上物為本人所有

律師您好,目前我有困擾,我們目居住一間透天厝,是四間連接在一起的,買這間房屋時,除了本棟建築物外,前屋主在後面又加蓋一間鐵板屋連接本棟,目前也買了已20年以上了

不久前後面屋主來找我們,說我們後面鐵板屋有佔到他們一些地,有去申請土地鑑定,確定是有佔有一部份, 且是四間都有佔有到一些

想請問律師,這鐵板屋在20年前買時即有了, 現是佔用情形, 那我們該拆屋還地嗎? 要賠他們嗎? 還是他們要跟我們買回地上物? 已過20年,是否有變成即有使用者的問題呢? 該地無連接外部道路, 只是二屋間的土地

感謝各位律師的幫忙

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5-05-30 12:49

如果您僅有房屋所有權,而無土地所有權,則整棟房屋都有被要求拆屋還地的可能。如果只是房屋越界占有鄰居部分土地,可與對方協商價購占用土地,或以支付租金方式解決。

你好:

要先判斷前屋主加蓋鐵板屋占用鄰地時是否經過鄰地所有權人同意,有無租賃關係或使用借貸關係存在。 若都沒有,要判斷是否有民法第796條越界建築之適用,鄰地所有權人可以要求你購買占用之土地,惟鄰地所有權人並無出賣之義務。 若無民法第796條規定之適用,鄰地所有權人可以訴請拆屋還地及給付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此時還要研究是否可以主張民法第796條之1,免為全部或一部之移去或變更。惟依你所述,鐵板屋可能屬於違章建築,實務上通常會認為無公共利益或公共利益、建物之利益未顯然大於土地所有權人之利益,而仍然需要拆除。

 

蘇文俊律師/蘇文斌律師

您好

如果是單純越界

那就是必須要拆除還給他們

因為是無權占有

但是要看實際搭建狀況

倘若對方前地主早就知道此事

那可主張越界建築不拆

 

 

如有疑義歡迎LINE詢問或來信詢問(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或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LINE ID:jackal.sky 或asakie

信箱:jackalsky1014@gmail.com

請到APPLE STORE或PLAY商店下載蘇文俊律師法律諮詢APP程式(輸入蘇文俊律師即可)

官方網站: http://www.su-attorneys.com.tw/

阿賢 105-05-21 00:24

我們向地主承租土地做生意,地主隱瞞該地為區域計畫法區域,仍然承租給我們,一直到第二份合約的內容上,依然沒有跟我們提及該土地為區域計畫法區域,直到該地主見獵心喜,認為我們生意不錯,想提前解約收回自己做,但我父親認為應該依照合約,不該提前解約,該地主一邊收著租金一邊卻跑去向縣府檢舉我們違反區域計畫法,在該土地上興建房屋做生意,但我們事前完全不知道該地屬於區域計畫法區域,地主也從未告知,甚至合約內容也未提及,我們直到縣府來了公文才知道,官司纏訟了也2-3年多,最近臺中高等法院調解下,讓我們只能再承租一年,等於提前了兩年解約,到這以為算是平安落幕,只需繳交罰款,怎知道南投地方法院檢察官,卻執意要我們拆屋還地,合約上明確寫上第一份合約結束時,地上建物歸地主所有,這讓我們根本無法處理,地主也被起訴違反區域計畫法,卻可以繳交罰金了事,而我的父親也被起訴違反區域計畫法,但檢察官卻執意要我們拆除不屬於我們名下所有權之建物,不肯收受罰金,非要拆了才肯收,如今我父親在該檢察官的草率之下,被發監執行,所有權不是我們的 卻要我們去拆除,連罰金都不肯讓我們繳交,卻肯讓隱瞞實情的地主逍遙,想請教各位律師 能幫幫我們怎麼處理這件事嗎.

你好:

刑事部分除非有判決違背法令或新事實新證據而可以聲請非常上訴、再審,要針對檢察官不准易科罰金之執行指揮向法院聲明異議,但檢察官有裁量權,除非有裁量瑕疵之情形,否則要救濟成功會有困難。 民事上,要先研究契約如何約定,若出租人故意不告知或過失未告知,而違反契約約定,可依給付不能、不完全給付、加害給付請求損害賠償,或依侵權行為主張權利。但興建房屋時理論上會就管制部分進行查詢,若未查詢,承租人可能可以主張與有過失,減免賠償金額。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若房屋所有權非屬於您們,您們也無權拆除,就發監執行部分,只能再循異議程序,至於其他部分,則需瞭解事件全貌後,才能進一步研議,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彥宏 105-05-19 00:07

十幾年前農地,由我奶奶生前過戶繼承, 現在我農地要賣, 土地目前由我二伯耕種, 今年回去時, 發現我二伯在我農地 上蓋鐵皮屋, 我有寄存證信函 ,要對方拆屋還地, 清除地上農作物, 對方回存證信函說 :我未取得該地前, 所有權人奶奶 ,已有口頭約定 , 同意無條件耕種之諾,後來我取得該地所有權人,未曾聲明要給我二伯耕種之諾跟未訂定任何契約, 還說我取得時間已逾10年,當中巡查數次,並非不知情, 請問農作物剛種 ,我是否能主張,請二伯清除剛種農作物,至於鐵皮屋,我這次回去才發現,未經我同意,由於二伯自己持有農地,就在旁邊,二伯不在自己農地上鐵皮屋,卻在我的農地上蓋鐵皮屋 ,我是否能夠二伯侵占土地拆屋還地跟清除農作物。

你好:

使用借貸契約租賃契約不同,除非有違反誠信原則,基於債之相對性,無從拘束取得所有權之第三人。若你並未同意農地無償提供予二伯使用,可以請求拆屋還地或將農地上之農作物清除返還農地,並請求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 二伯未經你同意搭蓋鐵皮屋,要看二伯是否有不法所有意圖而竊占動產之犯罪行為,若二伯認為自己可以無償使用農地,進而為上開行為,單純是民事糾紛,不會有竊佔罪之問題。若二伯明知無權利占用農地,進而搭蓋鐵皮屋,排除你的持有,則為構成竊佔罪。
小芳 105-05-13 21:26

三合院古厝強制分割確認判決書都下來近10個月了,我們被告一方並未去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昨日收到一份法院以原告採執行命令之履勘命令而感到疑惑,那ㄧ定要於履勘當日拆屋還地嗎?我們或ㄧ些叔侄還住在原有房子內,因經濟能力侷限無法搬遷或另蓋新房子,當初經調解分割不成,原告就提出共有強制分割訴訟最終我們被告勝訴採取我方這一份分割圖,但判決書下來,我們一直未理?,現在另一方又要履勘要我們拆屋還地嗎?且原居住的房子並非全部都占用他方所有的地,到底那我們該怎麼辦,要如何應變?且我們也還未到地政單位辦埋登記土地,那原告(債杈人),憑什麼叫我們要拆屋還地給他們,真的不知該怎麼做?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除土地分割外,也要看法院判決上有無判決要拆屋還地,若有,則對方仍可以透過強制執行程序來執行,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5-05-13 22:07

如果只是分割訴訟應該不會有拆屋還地的問題,若有疑問,最好是拿完整的判決書找律師諮詢確認。

小芳 105-05-13 21:09

您好:因三合院古厝強制分割確認判決都下來了約有半年之久了,原告採執行命令之履勘命令,ㄧ定要於履勘當日拆屋還地嗎?我們及ㄧ些叔侄還住在原有房子內,經濟能力侷限無法蓋新房子,那我們該怎麼辦?我們也還未到地政單位辦埋登記土地,那原告(債杈人),憑什麼叫我們要拆屋還地給他們,真的不知該怎麼做?

小楊 105-04-27 01:42

律師先生/女士您好:

請教您如果一塊?????60坪土地登記的權利各為50%(其中36坪土地上是二層樓的建物,我擁有一樓產權,我親戚擁有二樓產權),但目前卻被親戚違建頂樓,剩餘的24坪法定空地也有約10坪的違建物,以上都未經過我的同意擅自違建,104年9月宜蘭縣政府也已發文了違反建築物違建拆除處分書的公文,但去詢問宜蘭縣政府使用管理科的職員何時會拆,得到的回應是他們不會拆,只會發個公文。面對此職員如此的處理方式,我目前的做法是在105年5月中先去宜蘭地方法院進行調解,如果調解不成再上法院提告,要求拆屋還地,請教?律師,如果遇到此案例,您認為要如何處理會比較好,感謝(一開始也有請第三人私下協調過,但得到的結果就是招到我親戚的辱罵)

黃國政 (Sam) 105-04-27 10:25

由於您提供的資料中、關於具體案情有諸多之處尚未明瞭,建議您尋求專業律師,以便進一步調閱資料以及其他協助,我希望與您電話聯絡~

詳細進一步之法律專業諮詢、訴訟策略與相關程序,歡迎與我聯繫:

手機:0983016238(中華電信)

LINE ID:a121218

按各共有人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為民法第823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此項規定,旨在消滅物之共有狀態,以利融通與增進經濟效益。又按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以原物為分配時,因共有人之利益或其他必要情形,得就共有物之一部分仍維持共有民法第824條第1至4項亦定有明文。 為維護您的權益,如仍有疑惑不解,歡迎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加入好友與我們聯繫。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所長經歷、司法官23期結業、前台東、花蓮、澎湖、宜蘭等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魏克仁律師 關心您!

 

moonbar 105-04-22 01:10

各位律師(先生/女士)好:

我有一塊土地

公告現值25000元

105當期申報地價4400元

現有部分土地約142平方公尺遭人侵占迄今約一年九個月,提起拆屋還地訴訟

一、請問訴訟標的金額是要依照土地公告現值25000X142=3550000元下去填寫嗎?

二、若向被告請求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請問租金該如何計算?之前有爬文以市價或者依照土地法第97條(城市地方房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年息百分之十為限),若遭佔有期間為103、104、105年,計算方式是否要依照每年的申報地價,分別算出每年租金,再合併加總?

三、若有請求租金不當得利訴訟標的的金額是否為問題一之3550000再加上問題二租金之總和?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一、訴訟標的金額依照土地公告現值25000X142=3550000元下去填寫即可,法院會另行裁定應繳納之訴訟費用.

二、若向被告請求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以目前的申報地價下去計算即可.

三、若有請求租金不當得利訴訟標的的金額即為問題一之3550000再加上問題二租金之總和.

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5-04-22 10:03

您好!

同時提起拆屋還地及請求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其中不當得利部分有法院會認為屬於拆屋還地的附帶請求,不併算訴訟標的價額,也就是不當得利部分不用加計,也不需另行徵收裁判費。其餘問題可參考樓上謝大律師的意見。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提起拆屋還地訴訟一併請求不當得利,原則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需計算該不當得利部分之價額,倘若法院要求將此部分計算,且您尚未繳納任何裁判費,建議撤告重告,因為其他法官可能會有不同看法,以免多繳裁判費

林歌 105-04-17 22:55

我在一筆土地上的三分之一面積上,興建未保存登記的建築物(有稅籍證明),土地所有人之前曾訴請拆屋還地,經判決我是有權占有(另有原因),今該筆土地土地所有人的債務遭到拍賣,我可否優先承買該筆土地。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5-04-17 23:06

要視您有權占有土地的原因關係如何而定,如果是地上權人,租用基地建屋的承租人或典權人,才有優先購買權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要看您所占有之權源為何,有權占有可能是租賃或有地上權等,確定占有之法律關係後,才能確定是否有優先承買權,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林歌 105-04-19 20:08

有權占有土地法律關係(拆屋還地案對方上訴之判決結果)

 被上訴人(本人)既得對上訴人依買賣契約法律關係有權占有系爭土地,則乙方本於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甲方拆屋還地,即屬無據,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本判決書不得上訴)。

 註 : 本人為被上訴人,而上訴人為本件拍賣案之土地所有人(債務人)。

謝謝!

 

林歌 105-04-19 20:10

我已經聲明優先承買,因拍定人提出異議,法院通知我提出回應意見。

這時後還可以訴請確認地上權嗎?

或者,還有什麼救濟方式。

謝謝!

jessica 105-04-14 09:23

律師您好
土地農地:A父→A子→B男→B男2/1+C男2/1
房屋56建:A父婆→102A女繼承(B男婆)
目前狀況:B男和C男目前訴訟中"土地分割"律師告知可能判"變價分割"
請教A女可主張"買賣不破租賃嗎?1.建屋時無簽定同意書2.未簽租約3.未支付租金4.無權狀5.有繳房屋稅6.無使照/建照

請教C男如何取得地上權?1.不構成無權占有所以無法拆屋還地,對方不賣可以透過什麼理由經補償買回?56年建至今擴建至土地3/1

經法院將土地部份變更為建地這樣就可以分割?目前受農發修例限制才訴訟.

土地沒有分管我沒法使用及收租?要繳地價稅是否可透過法律一併解決?例如收取租金.
89/5 425條修法增訂第2項:未經公證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五年或十年定期限者不適用,我可以用這主張買賣不破租賃消滅嗎 ?
ps一審即將判決但上訴期間只有20天所以我需要先找可配合律師,律師費一開口就要10萬起的律師我尊重您的專業但很抱歉我請不起,請原諒我的無理103年至今已打了三場官只想解決問題,謝謝各位.

你好:

土地農地:A父→A子→B男→B男2/1+C男2/1
房屋56建:A父婆→102A女繼承(B男婆)

這一段是甚麼意思?語意不明,無法判斷。

土地及其土地上之房屋同屬一人所有,而僅將土地或僅將房屋所有權讓與他人,或將土地房屋同時或先後讓與相異之人時,土地受讓人或房屋受讓人與讓與人間或房屋受讓人與土地受讓人間,推定在房屋得使用期限內,有租賃關係。其期限不受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前項情形,其租金數額當事人不能協議時,得請求法院定之。民法第425條之1定有明文。 如果土地房屋都屬於A所有,嗣後始將土地所有權讓與他人,依民法第425條之1規定,推定在房屋得使用期限內,有租賃關係,可以用刀房屋滅失,但要給付租金。 若係使用借貸,除非違反誠信原則,否則無法拘束後手。 如果能夠證明在占有開始就是以行使地上權之意思,才可以主張時效取得地上權,但耕地並不適用。 變價分割不會把耕地變更為建地,只是會拍賣全部之耕地,變成價金分配共有人,你可以應買,就可以消滅耕地共有之狀態。 會辦理可以自己辦理,不一定要委任律師,若經濟上有困難(看起來沒有),可以尋求法律扶助基金會協助。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若上訴期間快到,則應趕快先聲明上訴,理由再另外補充,而一審判決內容如何,為上訴二審之重點,建議您先找所在縣市之律師撰擬上訴狀,以免時效逾期,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涉及身家財產損失,請備妥資料諮詢,光看隻字片語容易回答不到點,法官也覺得無理。沒法請律師,還有法律扶助,不符合法扶,就表示別有疑義。

Olivia 105-04-02 11:59

律師您好

民國87年 a跟b 在父親土地上各自出資蓋屋(未合法登記) 後來b繼承這片土地

89年ab 有寫協議書 地上物歸b所有 b現在要求A搬離此住處

目前b補房屋稅籍資料但未包含a興建房屋

請問a 能主張此屋為自行興建請求b補償 或拆屋還地

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4-02 14:0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既然雙方有簽立協議書,就要檢視協議書的內容,倘若內容沒有違反法令規定,雙方都必須受到拘束。倘若該協議書無效,則地上物所以權屬於出資興建者。

2、建議可以備妥該協議書尋求正式諮詢才能保障權益。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NASME 105-03-30 17:23

家人三年前買了一棟屋齡近八年的透天屋,最近發現屋後緊鄰一30多年歷史的土地公廟佔到我家土地近五坪,我要求拆屋環地因雙方調解不成,故想提起訴訟,想請問除了提請民事拆屋還地及反環相當租金的不盪得利訴訟外,我可以提請刑事的竊佔訴訟嗎?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3-30 17:32

您好,

 

本案已罹刑事犯罪之追訴期,況且要證明興建之人主觀上有竊占之故意也很困難。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3-30 17:4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欲提出刑事告訴,除須有客觀之犯罪事實外,尚須具有主觀之犯罪故意,您似甚難提出證據證明被告具有主觀上之犯罪故意,不建議提刑事告訴,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即可。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3-30 17:4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欲提出刑事告訴,除須有客觀之犯罪事實外,尚須具有主觀之犯罪故意,您似甚難提出證據證明被告具有主觀上之犯罪故意,不建議提刑事告訴,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即可。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刑事難以構成,應透過民事訴訟來解決,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小吳 105-03-28 11:32

你好

請問 .上禮拜收到法院通知書.當初阿公與阿嬤(均以往生)的房屋涉及侵占.被水利會控告拆屋還地等罰款? 現在繼承者是我2舅媽(因2舅也往生).被告部分是我2舅媽.與其長子 .但對方律師連我母親這邊的兄弟姊妹一併提告.好像就是有繼承關係著一起告.往生者就往下繼承.請問答辯狀該如何書寫?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3-28 12:04

您好,

 

須先檢視對方起訴狀內容,以及了解整起事件始末後,才能提供民事答辯狀之攻防策略與撰寫方向,建議仍應與律師會面諮詢,委由律師處理後續訴訟事宜,才能周全保障自身權益。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你好:

除非已分割遺產並向地政機關登記完畢,否則繼承發生時,遺產會變成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此時涉訟會以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是否無權占有要就實際情形判斷,你要先去釐清當初占有土地之原因關係為何,以及對方是否為所有權人才有辦法進行研究,並撰寫答辯狀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仍應回歸到最初蓋房之原由,而本件對方除請求拆屋還地外,也可以會一併請求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普可 105-03-14 10:03

律師您好

我日前繼承了一筆既成道路用地,因為是既成道路所以當時沒去注意,近日收到政府通知上面有違章建築要我自行拆除或者是政府拆除後向我收費問題那違章建築根本不是我或我家人蓋的前去詢問,占有人A叫了另一個人B來,B說是他再處理,我問這是不是他蓋的他也不說,請他拆除,B還說要跟政府拿拆遷費.....請問,我可以告他拆屋還地或是竊占罪嗎?但如果違建不是他蓋的,我會不會變成誣告?

謝謝

 

你好:

要先釐清違章建築係何人興建及由何人占有中。 若當初興建之人明知土地屬於他人,未經同意在其上建築房屋,會構成竊佔罪,但要注意追訴權時效問題。 民事上可請求直接占有房屋之人及興建房屋之人拆屋還地,並請求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 拆遷費用部分可向主管機關說明違章建築並非你所興建,而係遭他人非法占用,請主管機關查明。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3-14 11:08

您好,

 

1、刑事部分可提告竊占罪,但自占有時起超過十年就無法再提告了,若您有合理懷疑係A及B竊占您的土地,則提告不會有誣告的問題。

 

2、民事部分可以請求對方拆屋還地,並請求無權占有土地不當得利與損害賠償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小珍 105-03-09 16:37

今天我們收到一張確認通行權的開庭通知。奇怪的是沒讓我們答辯即開庭。是不是因為我們要求拆屋還地,被對方提異議之訴一審輸。法官已經心證要我們拆掉土地範圍裏的隔板讓他們通行呢?但對方所提的袋地通行權在其他的股別裏都行不通,因為對方的土地是緊臨公路的。請問沒答辨下會不會對我們較不利呢?

廖淑華 (廖律師) 105-03-09 17:04

 可以當庭提出答辯狀

你好:

拆屋還地訴訟一審敗訴表示你在一審主張法官並不採信,而採信對方主張享有通行權之事實,既然已上訴二審,就應針對原審未審酌之爭點、證據、攻擊防禦方法提出主張,此部分你在上訴時應該會提出上訴理由,若未提出,法官無法釐清你上訴之意旨何在,會影響你上訴救濟之成敗。 二審法院已經訂庭期,表示法院著手審理,應充分把握庭期檢附證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在開庭時據理力爭,若不會處理可委請律師協助,以免權益受損。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3-09 17:0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部份法官並不會先要求被告提出答辯狀,而會直接進行案件審理,我方於開庭前還是可以先遞交答辯狀

2、此類案件涉及比較艱深的法律問題,建議應該委請律師協助答辯才能保障權益。

鍾孟杰 (鍾律師) 105-03-09 17:41

您可於開庭前撰狀答辯反駁對方之書狀內容,開庭時,法官也會詢問你們這邊答辯內容。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3-09 22:3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應考慮委任律師撰擬書狀出庭為您辯論,爭取對您有利之判決。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manklei 105-03-06 11:20

1、我太太在婚前幫她哥哥擔保借貸,結果沒還。銀行有向我老婆追討這比錢。但因只在市場賣菜沒有申報所得及加勞保,所以並未強制執行

請問:本人申報所得稅如將妻子納入申報,銀行會向我追討妻舅未清還的債務嗎?

2、先袓留了一筆土地事隔50年縣政府才通報處分。結果到現場會勘發現部份被他佔用蓋四層樓民宿營業及開縣道

請問:我可以叫他拆屋還地嗎?另外開縣道部份可以告縣政府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3-06 11:3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雙方的收入、債務法律上不互相影響,所以無需過於擔心。

2、可以提告拆屋還地。至於縣府的部分,必須看當初核定的相關過程,不一定是行政疏失,倘若有的話,可以聲請國家賠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3-06 16:2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太太之債務與您無關;可提起訴訟請求對方返還所有物。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3-06 17:27

您好,

 

1、您與配偶之財產各自獨立,只要係在您名下之財產就不會被銀行強制執行。

 

2、可請求無權占用人拆屋還地,至於縣道部分可能已為既成道路,但可向政府要求適當之補償。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的諮詢,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mimi 105-03-02 22:21

您好 

父母離異,母改嫁,我與外婆住在一起,姐姐和父親住在一起,86年後不知原因國有土地承租人及房屋稅籍資料由外婆的名子變更為父親,但父親從來沒有居住過,雖然稅籍帳單是父親的名子可是他從來沒有付過稅.(外婆有失憶症)

父親中風10多年已無意識,2年前姐姐告知,國有土地承租期滿不繳費會罰款,姐姐說如果我們要繼續住的話,要付錢,我告訴姐姐我會申請承租人非實際使用人,且承租人也失去行為能力,我和奶奶是實際使用人,奶奶也曾是承租人且我們戶籍都沒有搬遷過也沒有搬家過,要依循法律申請優先承租權.

姊姊說雖然我們感情很淡不熟悉,但是不承租拆屋還地,現在景氣差,她會去辦理監護宣告繼續承租,未來父親過世,我和奶奶就有優先承租權了.

2013年我姐姐來家裡給我簽署了監護宣告申請書,我也有看到申請書有其他親屬的簽名,也特地打電話去法院諮詢確認,如果承租死亡是否可以依據實際使用人申請承租

上個月父親過世了,姊姊的態度轉變了,不理不睬,也不配合辦理繼承,一見到我問繼承的事情就破口大罵,我打電話去法院詢問,承租人居然是父親的名子

我應該是被姊姊騙了,姐姐應該沒有辦理父親的監護宣告

我很困惑為什麼父親失去行為能力卻可以辦理續約?還有水電費過戶和印鑑證明?我應該要怎麼做才能主張實際使用人優先承租權利呢?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3-02 23:00

您好,

 

因父親已無行為能力,是您可向司法單位告發姊姊有偽造文書之嫌疑,並主張父親所為之行為均應無效。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的諮詢,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NASME 105-02-18 13:32

房屋土地被竊佔,目前正在打民事拆屋還地返還不當得利之訴,因我是原告,但在訴訟過程中房屋現有準買方要買我的房子,但若我售出後我就不是現有屋主了,我可以中途將買方加入原告,共同主張拆屋還地返還不當得利嗎?

 

蘇文俊律師/蘇文斌律師

您好

這不是增加原告

以承受訴訟方式處理就可以

這是不複雜的程序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或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信箱:jackalsky1014@gmail.com

LINE ID:jackal.sky 或asakie

請到APPLE STORE或PLAY商店下載蘇文俊律師法律諮詢APP程式,即可免費諮詢半小時(輸入蘇文俊律師即可)

官方網站: http://www.su-attorneys.com.tw/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2-18 14:19

您好,

 

1、就以前竊占之不當得利仍得由您繼續訴訟請求之,由於竊佔情形現仍持續進行,是以可增加現任買方為原告,分別請求房屋移轉前後竊占之不當得利

 

2、就拆屋還地的部分,應請現任買方承受訴訟後,便可繼續法院程序。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的諮詢,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沈恆 (沈律師) 105-02-18 14:47

您好!

訴訟中將訴訟標的賣給第三人,依規定對於訴訟無影響,您可繼續進行訴訟至判決確定為止,這是當事人恆定原則。但訴訟結果會影響第三人權利,因此法院會書面通知第三人,第三人可以參加訴訟或承當訴訟的方式加入本件訴訟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小珍 105-02-16 21:58

您好。我有個法律問題想請教。我家三樓是違建,這個違建是我們土地分割前一位親戚所蓋的,我們分割後想要請求被佔用的地方拆屋還地,但這位違章建築的所有人要求我們毀損賠償600萬,請問我們必須賠償嗎?我們可能會面臨刑事賠償的問題嗎?有沒有什麼方法可以保護我們自己呢?

沈恆 (沈律師) 105-02-16 22:12

如果對方沒有合法的占有權源,地主可向法院起訴請求拆屋還地,勝訴後由公權力以強制執行的方式拆除。別私自拆除,否則應負民刑事責任

 

蘇文俊律師/蘇文斌律師

您好

這問題分兩個部分

首先占用部分只要對方無權佔有

當然必須拆除

共有土地的問題通常沒有那麼簡單

會涉及使用借貸或者其他法律關係

這是不好處理的

其次

拆除部分你倒是不用擔心

依據民法811條規定

他在你們的房屋擅自建造違建

違建部分成為動產的一部份

你們就當然取得所有權

拆除當然也不會有刑事毀損賠償問題

但這一串問題建議你找律師處理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或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信箱:jackalsky1014@gmail.com

LINE ID:jackal.sky 或asakie

請到APPLE STORE或PLAY商店下載蘇文俊律師法律諮詢APP程式,即可免費諮詢半小時(輸入蘇文俊律師即可)

官方網站: http://www.su-attorneys.com.tw/

 

 

 

NASME 105-02-01 18:02
有一問題請教,家人三年前在中壢購買了一棟屋齡近八年的透天屋半年前開始對外出售,但因為屋後緊鄰一有30多年歷史的土地公廟變得相當難賣,日前發現土地公廟有占到我及鄰居土地計十坪多,因為佔了土地公廟主體建物近1/2,經請地政事務所複丈得到的結果也確實如此,因此請里長與廟方主委進行協商希望能拆屋還地,但協商結果廟方認為土地公廟當初是獲得地主口頭同意他們有使用權,且早於房子蓋好前就已有土地公廟,表示管委會無法做主若要拆遷就上法院吧,我想問的是:1.廟方雖有成立管委會但並未向內政部登記在案(因無土地所有權無法登記),我向廟方主委提出告訴有用嗎?2.佔地已確認為事實,這類拆屋還地訴訟勝訴機率高嗎?3.法院若強制執行,會只拆我被侵佔的寺廟主體,然後留下另一半不拆嗎?若是如此豈不更糟?4.我可以向廟方請求過去幾年至拆遷還地止這段時間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嗎?以上問題有點多,還請各位專家協助撥冗解惑,感恩!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可以訴請廟方拆屋還地,並請求五年內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NASME 105-02-01 11:05

有一問題請教,家人三年前在中壢購買了一棟屋齡近八年的透天屋半年前開始對外出售,但因為屋後緊鄰一有30多年歷史的土地公廟變得相當難賣,日前發現土地公廟有占到我及鄰居土地計十坪多,因為佔了土地公廟主體建物近1/2,經請地政事務所複丈得到的結果也確實如此,因此請里長與廟方主委進行協商希望能拆屋還地,但協商結果廟方認為土地公廟當初是獲得地主口頭同意他們有使用權,且早於房子蓋好前就已有土地公廟,表示管委會無法做主若要拆遷就上法院吧,我想問的是:1.廟方雖有成立管委會但並未向內政部登記在案(因無土地所有權無法登記),我向廟方主委提出告訴有用嗎?2.佔地已確認為事實,這類拆屋還地訴訟勝訴機率高嗎?3.法院若強制執行,會只拆我被侵佔的寺廟主體,然後留下另一半不拆嗎?若是如此豈不更糟?4.我可以向廟方請求過去幾年至拆遷還地止這段時間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嗎?以上問題有點多,還請各位專家協助撥冗解惑,感恩!

你好:

寺廟就算沒有登記為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在符合一定條件下可認定為非法人團體,具有當事人能力,可以該非法人團體為被告列管理人為法定代理人,提起拆屋還地訴訟。 要先釐清土地公廟興建時是否取得土地使用同意書,若有,就要也只是債權契約性質,無從拘束你(此部分實務有爭議,可能會考量誠信原則),仍然可以訴請拆屋還地。若無,則為無權占有,直接訴請拆屋還地,並請求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刑事上會構成竊占罪,但可能已經罹於追訴權時效。 會拆占用之部分,另一半會做結構補強,以免影響安全,費用最後都是由對方負擔。 還要考慮是否有越界建築之問題。 詳細情形要依客觀證據才有辦法判斷。

一、關於以寺廟為被告提告民事返還土地的案件,我幫你查了一個判決供你參考。

二、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重訴字第80號。

三、判決主文摘要:

被告○○山○○禪寺及謝○○○應將如附圖所示F、G、H部分(
面積詳如附表丁所載)之建物拆除;將如附圖所示A、B、C、D、
E部分(面積詳如附表丁所載)之建物遷讓,並將如附圖所示A、
B、C、D、E部分(面積詳如附表丁所載)之建物及附表甲編號1
、2、3、6、7至13、15、18、19、21至32等26筆土地及如附表乙
、附表丙所示編號均為1之土地,交還原告翁○○;將附表甲編
號4、5、14、16、17、20等6筆土地交還原告邱○○。

四、判決部分摘要:「

程序方面:
    凡有僧道住持之宗教上建築物,不論用何名稱,均為寺廟;
    寺廟財產及法物,應向該管地方官署呈請登記;寺廟財產及
    法物為寺廟所有,由住持管理;寺廟之動產及法物,非經
    所屬教會之決議,並呈請該管官署許可,不得處分或變更,
    監督寺廟條例第1、5、6、8條定有明文,可見已向主管機關
    辦畢寺廟登記之寺廟非無權利能力,此有最高法院85年台上
    字第2964號民事判決可資參照。經查:被告○○山○○禪寺 業已向地方主管機關辦理寺廟登記,有被告提出之台南縣政 府寺廟登記證1紙附卷可查(見本卷一第236頁),且具有一 定之辦事處(即位於○○山○○禪寺宮殿內),而其經費係 向信徒募款,由管理委員會保管,並運作○○山○○禪寺弘 揚宗教精神及圖謀地方公益之事務,故其有一定之辦事處及 獨立之財產,與弘揚宗教等一定之目的,核與民事訴訟法第 40條第3項所稱之非法人之團體相當,且已有寺廟登記,自 具有當事人能力,此合先敘明。」。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2-01 12:43

您好,

 

1、法人之登記與否,並不影響其成為訴訟當事人之地位,是以您仍可以該寺廟之管委會及法定代理人為被告

 

2、縱使佔地為事實,仍須考量民法關於"時效取得地上權"的問題,以及上一地主與對方究竟達成什麼協議等因素。

 

3、原則上只會拆除有佔用土地的地方,但法官也會考量是否拆除主體後過於耗損社會成本不符經濟,而可能判決寺廟每月應給予您租金,而不用拆除。

 

4、可以向廟方請求過去佔用土地租金時效為五年,所以僅得請求過去五年之租金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的諮詢,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沈恆 (沈律師) 105-02-01 15:09

您好!

應該以寺廟為被告提起民事訴訟,而不是以主委為告訴對象。只要對方無法證明建屋時有經地主同意,就應拆屋還地,還可請求最近五年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105-01-26 09:36
各位大律師好,現有兩個問題,都是隔壁同一家所提出: 1.30年以上房屋一棟,房屋使用面積有三塊土地(地號x3),但權狀上的土地只有兩塊,即第3塊的土地上未登記建號(但實際上是有建物),未登記的建物為主建物增建,是在登記後蓋的,也是30年有了,但是無建照,也就是所謂的違建。 現在鄰居主張我家未登記的建物部分侵占到他們的土地,現要求我們拆屋還地(2月3號地政人員會來作鑑界)。 若是真有建物佔有的情形時,未登記的主建物的增建(違建)部分,能夠主張對方權利濫用或屬越界建築情況而向對方將佔到的地方買下來嗎? 2.(這邊為合法登記的主建物部分)當初蓋房時,隔壁的房子已經先完工,後來我家要蓋時,雙方口頭約定我家倚靠他家外牆來蓋房,並有貼錢作補償,但無留下任何證明文件。 我家是蓋三樓高,隔壁蓋二樓高,現隔壁主張我家樓層較高壓迫到他家的外牆導致他家牆壁都有裂痕,要還我們當初貼的錢,要求我們返還外牆使用權,要我們另外自己重新蓋牆壁及支柱,請問這方面對方是否有理?我該如何維護自己權利?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1-26 10:1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是否可以主張越界建築相關規定,必須釐清當初我方興建之初,對方是否知悉,有無表示任何意見來判斷,且因為屬於違建,是否有保存建物的必要,恐須費心力去跟法院說明。

2、此部分應該是以瑕疵賠償的方式主張權益,我方可以拒絕拆除,不過倘若瑕疵確實是我方造成的,還是必須負回復原狀的責任

3、倘若對方提告,建議可以委請律師協助答辯才能保障權益。

 

立佳 105-01-02 07:43

是這樣的,這土地房子原本是登記爺爺的名下

但是六年前爺爺過世之後

地上房屋共有六戶,剛好分給爸爸跟叔叔他們六個兄弟使用
(以下用家中排名講)

然後土地是歸老二擁有

但是...最近老大跟老二鬧的很不愉快

鬧的是,家裡後面有一間連著三棟房子的大廚房(民國78增建)

老大鬧說我們佔用廚房使用權,要我們出錢買回房子使用權

雖然他有權力使用他分到的房子

想要用金錢直接買回來,但是老大開出價錢太高

老二沒錢買回,但是房子又不夠住

但是土地是老二的,老大他沒住在這裡25年

要用什麼方法才能歸還給地主老二?

 

還是說~要用最後方拆屋還地才行??

 

最近老大又想告我們侵占廚房該如何解決??

 

 

沈恆 (沈律師) 105-01-02 08:39

您好!

1.  房子土地本來是爺爺一人所有,因分割而造成房子土地不屬於同一人所有,此種情況應無法要求拆屋還地
2.  如果廚房是分給老大,老二就無權使用,若價錢太高不願購買,就應該歸還給老大。但如果遺產分割時未就廚房歸屬達成協議,則與廚房相連三戶應該都有使用權,不致構成侵占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鍾孟杰 (鍾律師) 105-01-02 09:12

分割遺產嗎?若有,則個別房屋土地所有權狀況如何?因為您說土地歸老二所有,又說房屋歸六兄弟使用,使用有可能是在公同共有關係下,共有人有約定如何分管的情形。還有就是就廚房如何使用,或是歸何人所有?也是必須先釐清,建議可備妥資料與律師做進一步討論。

您好:

您必須先行確認廚房是屬於共有物或是對方所有物,若係屬共有物,則可提出分割共有物之訴來處理,您可主張由土地之所有人來取得廚房全部的所有權,但亦必須提供合理金額以補償給老二,但若已經是對方的所有物,因為土地房屋是各別的動產所有權也可自行使其權利,所以若對方提出的金額過高無法直接購買,可溝通以承租之方式使用。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 或上臉書輸入「謝憲愷律師服務處」留言咨詢。

立佳 105-01-02 11:43
回覆 謝憲愷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您必須先行確認廚房是屬於共有物或是對方所有物,若係屬共有物,則可提出分 ... (恕刪)

感謝各位律師回覆~

房子是三棟連通在一起

剛剛跟老二詢問之後,左邊棟是老三跟老四共有

中間是老大跟老五共有,右邊棟是老二跟老六共有

土地是老二的,老二有辦法拿到補償嗎?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1-02 17:0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關於共有物之爭議,可提起訴訟請求裁判分割,並提出分割方案共法院參考,解決共有狀態之共有爭議。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1-02 17:0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關於共有物之爭議,可提起訴訟請求裁判分割,並提出分割方案供法院參考,解決共有狀態之共有爭議;若關於補貼價格有爭議,亦可提出變價分割之方案,欲購買之人再前往投標參與拍買即可。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在未分割清楚前,主張拆屋還地可能會有困難,而土地如何分割,法官一般會參考建物座落狀況來分割,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文龍 104-12-29 09:42

我們有一筆共有地、傍邊是5米計劃道路,有人占用我們的土地及計劃道路上蓋房屋及圍牆,原私有地面?30米,因5米計劃道路上被人蓋房屋及圍牆,只有2.5米?可以出入,因我們無法請求計劃道路拆屋還地,那是要用阻礙道路通行提告拆除嗎?

法律人 105-02-25 13:39

原則上雖是計劃道路,但是未徵收前依然是屬於所有權人之財產;而且你與道路之所有權人並無債權債務關係,坦白講你要求他拆除圍牆,在法律上沒有請求權。

王小姐 104-12-04 14:47

您好,

我們家是承租國有地在上面蓋房屋,大約民國4、50幾年就已住在這裡的矮平房,大約於民國84年重建,而我家後面的整排房子大約是70幾年就已興建完成(不確定但至少我有記憶以來就在了),在我家當時重建時有申請測量,興建時有內縮且後面也留排水溝和防火巷(當時後面房子的建商並沒有留)

多年前因土地東移重測後變成我家房子占到後面4間房子的地,當時我母親也不知道可以申請複測,雖然當時的村長有找各屋主出來商討侵占的部份,當時我母親有跟屋主說按市價購買,但屋主口頭說反正沒多少地不想管就讓我們使用,那時我母親就想說屋主都這樣說了,就以為處理好了,沒想到幾個月前收到其中2戶寄來的存證信函說要我們限期拆屋還地,我們主動聯絡屋主A及屋主B表示我們想購買侵占的部份,屋主A堅持不賣要我們拆,而屋主B則表示屋主A座落第一戶就算他賣了也我們也沒幫助(不懂這什麼概念?),而屋主C則無法聯絡到,最後談判不成屋主A堅持提告,下週要去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

想請問

1. 我們家是國有地是否真的站不住腳?當時都是合法的興建,因這種奇怪因素造成現在狀況也非我們所願阿,我們的房子真的會被拆嗎?

2. 我們想購買,屋主A一直說我們家是國有地耶,但我們要買他的地跟國有地有什麼相關?

3. 其實當年後面地主要給建商建房子時,因土地有畸零地來找我外公商量把那畸零地分割賣給我外公,但我外公不識字,他只寫了字條說他的地有畸零地賣給我外公,但文中均未提及地號及坪數,這問這樣具有法律效力嗎?

你好:

當初是測量錯誤且合法申請建照、使照,並無竊占他人土地之故意及不法所有意圖,不會有刑法竊占罪的問題。 民法第796條:「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逾越地界者,鄰地所有人如知其越界而不即提出異議,不得請求移去或變更其房屋。但土地所有人對於鄰地因此所受之損害,應支付償金。前項情形,鄰地所有人得請求土地所有人,以相當之價額購買越界部分之土地及因此形成之畸零地,其價額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者,得請求法院以判決定之。」 民法第796條之1:「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逾越地界,鄰地所有人請求移去或變更時,法院得斟酌公共利益及當事人利益,免為全部或一部之移去或變更。但土地所有人故意逾越地界者,不適用之。前條第一項但書及第二項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當初是因為測量錯誤,並非故意越界,可試著主張越界建築法律規定。 你購買對方的土地承租國有土地沒有衝突,只是租約到期後,要把土地返還給國有財產屬,保留後方土地並無任何實益。 有買賣契約可以請求賣方移轉所有權,但要注意請求權時效(15年),以及買賣契約無法拘束他人之問題。 至於土地法第68條規定之土地登記錯誤請求地政機關賠償之問題則要依照具體證據才有辦法判斷。
sandy 104-12-04 09:32

律師您好:

收到法院拆屋還地的執行命令,但於期限內我們無法拆除完畢,如何申請展延期限,該向哪個單位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