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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eia 102-10-29 10:33

管委會因外包保全辛苦,經決議發放獎金,但席中有委員提醒有觸法之虞,請問是否真的有觸法之虞,若是應該如何做才好?

運用公共基金或經費發放獎金,應非管委會權限,此種情形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較為妥當。

adeia 102-10-29 14:08

若區大已受權管委會,是否還有其他法律問題

adeia 102-10-31 10:28

若區大已受權管委會,是否還有其他法律問題

回覆 吳易修律師 的發言內容:

運用公共基金或經費發放獎金,應非

Leo 102-10-28 22:39

請問: 若是同一使用執照下有4戶共同持份的透天住宅(4戶使用同一出入口)及其餘10棟獨立商辦透天厝(各自有獨立出入口), 則該4戶共同持分住宅是否可以獨立成立管委會? 謝謝~ Leo

leo 102-10-25 15:54

請問我是我居住大樓的區分所有權人,我有我居住的建物、部份大樓座落的土地、大樓地下2樓共有停車空間的1個停車位之所有權,我可以依行政程序法第46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申請我居住大樓地下2至4樓停車空間的竣工工程圖嗎?
因地下2樓部分法定停車違法合併減少停車位,市府已發函說明違反建築法,我於地政單位申請影印大樓使用執照上有登載法定停車位總位數,對照現存車位發現地下3及4樓車位數亦有減少現象,因停車管理費是以車位數來收取而不管車位所占持分空間大小,以致違法變更的人繳的費用不到變更前的三分之一,數年下來短收數百萬元,公共基金嚴重不足,管委會擬提議調高全體住戶之管理費來彌補,造成全體住戶負擔「違法變更減少車位短收停車管理費」之不公平現象,我可以只以「利害關係人的身分」或應再如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以符合「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讓我可以申請我居住大樓地下2至4樓停車空間的竣工工程圖嗎?

可以.

牛媽媽 102-10-21 13:58

本社區管委會在今年住戶大會時,提出要調漲第二部車停車費跟非住戶車輛停車費,當場住戶就表明住戶第二輛車不希望調漲,可是管委會在住戶無人出席管委大會下,自行決定調漲比現在多達5倍的費用,自行公告實施時間,無經過住戶同意,這樣的決定是合法的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2-10-23 18:0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管委會會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是規約授權,執行額外的事物並公告,可以訴請法院宣告該公告無效,倘若遭違法收取停車會,亦可請求返還。

kim 102-10-19 23:08

發生情況是
家裡位在公寓頂樓,常常颱風下大雨家裡也跟著下雨,天花板都是斑駁及咖啡色的水痕,請抓漏專家來看,專家說是因為頂樓平台一開始建造的就不平坦,且排水孔位置在相對高處,所以水根本不會流到排水孔,造成積水然後讓我們家屋等頂漏水

之後請人修理卻被鄰居破壞(但是不知道是誰),將填補好的材料挖,出一個一個手
指大小的洞,總共挖了快十個洞吧。之後報警了請求損害賠償,但因抓不到犯人而不了了之。

抓漏師父說因為挖了洞之前的工程要重作所以要又要付一筆錢...然後跟我們提出建議,如果頂樓屬於社區公用的話,就請管委會出錢。管委會一開始推說要等社區大會再提出來說。

昨天社區大會,一提到頂樓漏水問題管委會的人就直接拿出房屋買賣契約書其中一條,上面內容寫著
屋頂專利權利之規定:本社區屋頂建築物除供公共設施者由各層共同管理使用外,其餘屋頂平台(即非公共設施部分)甲方等同意專屬各棟頂樓所有權人單獨管理使用維護,其他各層所有權人不得擅自佔用,亦不得堆積物品。至於其使用方式應符合政府法令許可之規定,且維修費用由頂層所有權人自行負擔。(本項條文為本約房屋所有權人共同約定之條文,為永久性權利。)

管委會表明不付維修費,之後我方提出:那是不是代表頂樓平台屬於我們私人使用。
管委會及其他住戶都說不可能

以上情形讓我覺得矛盾,又說所有權屬於頂樓住戶所以維修費用要我們自己吸收,接下來又說不能私人使用(因為頂樓常常有人拿衣服棉被去曬,或是曬菜乾,抽菸,烤肉,小孩子在頂樓亂跑...等等),讓我覺得甚麼好處都被他們占盡
------------------------------------------------------------------------

隔天

去找財務委員拿規約,財務委員不願意拿給我影印只推託說規約除了警衛管理的部分其餘跟政府機關公布的版本一樣,所以叫我自己上網去看
然後說維修費用拿收據就可以跟管委會申請。但是後來主委卻又改口說要先請廠商報價,他再考慮管委會要不要出這筆錢

我想請問
Q1:有甚麼法律可以解決我的難題?請舉出實例或明確的法律條文

Q2:將頂樓約定專屬是否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七條?
公寓大廈共用部分不得獨立使用供做專有部分。其為下列各款者,並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
一、公寓大廈本身所占之地面。
二、連通數個專有部分之走廊或樓梯,及其通往室外之通路或門廳;社區內各巷道、防火巷弄。
三、公寓大廈基礎、主要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及屋頂之構造。
四、約定專用有違法令使用限制之規定者。
五、其他有固定使用方法,並屬區分所有權人生活利用上不可或缺之共用部分。

Q3:如果財務委員說的規約內容幾乎沒變更的話,那頂樓法定屬於共有,不管是之前維修的費用或是第二筆因人為破壞又要維修的費用都因由管委會從公共基金出錢吧??

問題很多抱歉,實在是因為這件事困擾了我好幾個月,昨天開會又受了一肚子鳥氣,所以希望找到解決方法,而且兩筆費用加起來要25萬,對我來說負擔真的太大了,所以請各位多多幫忙!謝謝你們

Howard 102-10-13 21:37

您好

想請問日前我承租一個套房後,有一位自稱主任委員兼財務委員的人看到我就騷擾

叫我要交管理費,不讓我坐電梯,並且是用凶狠的口氣阻止我坐電梯

房東確認過,此處一開始確實有管理委員會,運作兩年後原本的主委房子賣掉搬走後,自此管委會的實際運作無人可得知

而該位先生至今已經自稱主委兼財委約五年了

從未召開住戶大會也從未公開進行委員的選舉,卻向每位住戶收一年三千塊管理費用

實際收支明細也沒有全部公開過

想請教

1. 此管委會是否早已廢除

2. 該位先生是否觸犯法律? 若有,該如何處理

感恩

 

曹尚仁 (曹律師) 102-11-08 18:0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管委會需合法成立,始能行使職權,倘若管委會均未經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選出,自不可能執行職務。

2、另外,有關區分所有權人應繳納之費用,大多需要經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規約授權給管委會管委會才能夠收取,因此倘若沒有經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是規約有明定,目前管委會幾乎不可能單獨執行費用收取職務。

3、因此,倘若沒有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是規約,則該自稱主委的人,依法不得執行管委會職務,或是向住戶收取費用

4、倘若該自稱主委之人,明知沒有職權,仍藉由管委會的名義收取費用,可能涉犯詐欺罪嫌,依法可以訴追,或是舉發。

必問 102-10-10 23:57

:請問管理委員主委可否不經過區權會同意即依委員會同意對別人提起告訴,而支接支用管委會費用支付相關訴訟費用,可有法可規範,另管委員可不不必經區權會同意即支給管委會委員津貼,可有法文可供管束,若有可否追討

曹尚仁 (曹律師) 102-10-11 09:29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1、管委會於職權範圍內,得起訴或是被訴,無需另經區分所有權人同意。相關費用,本應由管委會所管資金中支出。

2、建議您向管委會要求說明該訴訟的原因,並提供相關費用之帳冊資料,可用以釐清是否有違法之處。

小文 102-09-26 02:04

請問律師:於102/4購入一戶位於公寓大廈頂層的公寓,7月發現頂樓(我的客廳上方)有架設電信基地台,於管理室查詢於90年初架設,合約15年,5年換一次約.和賣方反應他宣稱長年不住在這,所以是完全不知情,也沒有簽過同意架設的合約.和管委會協調過二次默認並沒有取得頂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就架設基地台,但現在我去法院告,等結果出來合約也差不多到期了104/12.而已又會害管委會賠償電信公司一百多萬.要我配合等到104/12後他們不再簽約.想請問:一:提告真的像管委會所言要二年左右嗎?沒有快速的方式嗎?二:是否可對管委會提出侵權行為不當得利,要求以每年和電信公司收取的34萬元租金平均或比例去賠償(頂層共五戶).三:何謂簡易判決?像這麼明顯違法的情況可以適用嗎?怎麼申請?怎麼開始?費用和時間大概要花多少?麻煩了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一.訴訟期間確實有可能曠日費時,但本件仍可朝向管委會請求賠償來進行,簡易判決係以訴訟標的五十萬元或有民事訴訟法第427條之規定,但程序也可能會拖.

二.另本件也可以向前屋主請求減少價金.

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

 

小文 102-09-26 20:34
回覆 小文 的發言內容:

律師 您好:

請問:和管委會請求賠償,及和前屋主請求減少價金.該怎麼做?不管是簡易判決或正常提告程序都是一樣的嗎?

大概需要多少費用(律師費,鑑定費..??)多少時間?可以請求的金額又大概多少呢?

102/4月房屋成交價240萬.頂層區分所有權人共五戶(電信租金收入34萬/年)

比較可惡的是管委會,90年架設至今都沒取得所有權人同意(前屋主87年買入)

麻煩了

 

 

 

jessy 102-09-25 09:53

我們開了大樓管委會委員會議(我是財委,但扛下滿多事的,應該說有某人愛鬧事後沒人敢管社區的事,所以沒人願意當委員)

當天社區警察為了要交年度作業(說是局裡規定要親民,所以問可不可以一起參與會議)

所以互相在對方的記錄簽名(互簽),表示警察有關心我們

紀錄張貼後,某住戶十分不滿

所以自己撕掉了我的公告

他認為警察簽名是警察幫忙背書會議紀錄的內容(他不滿我們決議的內容),並且打電話去警局鬧,害警察哥哥趕緊打來拜託我們把他的名字拿掉

無奈中我重做了一份,把警察名拿掉的發給每位住戶

但備註

因某住戶擅自撕掉會議紀錄,為不影響大家知的權益,本次會議紀錄將改為發放給每位住戶,特此告知~”

本來只有張貼就好,但莫名被撕,所以只好發給大家

所以他跑去告我

偽造文書及損毀名譽(他認為我寫某人是在說他)

事後在警察局錄了一小時筆錄,去法院法官只問了一個問題便結束,問題竟是:我不是寫要發給每一位住戶?為何告我的人沒有?我回答:因側面了解是他撕走的,我認為他知道公告內容所以沒發給他(這問題與偽造文書及損毀名譽),我問檢察官說我哪裡毀損他的名譽了?結果檢察官回我,那是他認為呀!你不認為就好。告我的人沒事喜歡找我麻煩,寫恐嚇函給我,存證信函,這次嚴重到告警局,我實在有點受不了,這樣的人怎能浪費納稅人的血汗錢,及警察叔叔, 法官杯杯的寶貴時間?如果我不反擊回去,我一定無安寧之日,請問
1.去法院問話後多久會知道被不被起訴?(我相信不會啦~但想確認我可否告他誣告)
2.如何寫狀紙?
3.流程會很繁瑣嗎?
4.這次他隨意告我不成立的話,法官會對他處分嗎

陳仙女 102-09-23 19:05

您好~

我是大樓管委會成員之一,遇到的狀況概述如下:

AB住戶為同校同系之學生,A住戶(學長)在學校交友廣闊,除本社區外亦曾有過聚會造成其他區住戶噪音困擾的案例;而B住戶(學弟)在學校係噪鬱症登記有案....

1.A住戶係今年六月份新搬來的承租戶,曾於搬入初期舉辦入厝party,有造成鄰居困擾,其樓下住戶B有向保全人員反應,保全人員詢問是否報警時B住戶說不用,而保全人員也有上樓查看概況。

2.B住戶三個月來不時向樓下反應樓上噪音,甚至投訴樓上係惡意干擾行為。管理公司曾為保全人員引薦二戶住戶認識而炒掉該保全人員,在引薦時B住戶就動手要打A租戶,管委會為此召開一次協調會並於每月管會委例會中都有討論應對之策,決議若再有投訴噪音,將直接報警;而管委會為處理該狀況撫平情緒,管委會電話費也爆增一倍之多。

3.然B住戶向學校反應A住戶恐嚇將令其無法畢業,要求學校教官協助輔導,並曾因B父找不到兒子而向學校反應係A住戶綁架之。

4.B住戶又於九月初曾因欲毆打A租戶,管委會協助報警處理之。員警判斷噪音係屬房子結構問題並非樓上造成(的確數次投訴時A租戶已熄燈睡覺或不在),然B住戶仍然不滿,直嚷著要管委會和管理公司負責。

5.經管委會了解,B住戶樓上多數樓層住戶都反應有可能是自己造成之桌椅聲響,而B住戶夜間就寢時已是戴耳機入睡,對於些微不持續性聲響的反應高出常人,同時也無法提供任何噪音錄音佐證,甚至會看著大樓公共頻道看到樓上租戶回大樓了,一直觀察著注意直到該租戶關門後即反應A租戶關門聲過大且確認是A租戶發出之聲音。

6.管委會對於B住戶之投訴不勝其擾,眾委員幾經協調後都為其垢病,對於B住戶要求之條件:6-1.替換掉早班或晚班保全人員6-2.要求管委會禁止A住戶繼續承租(合約到期日:102.12.31)

請問,管委會該如何處理此住戶糾紛?
是否有任何法律程序可供我們參考?或是我們該如何協助該住戶糾紛呢?
亦或是...在這過程裡管委會需負擔何責任?或是有何失職之處呢?

 

mmrlaw 102-09-18 02:18

社區剛剛才改選委員,但過程中發現一些疑問想請教。

這個社區由多棟大樓組成,管委會採各棟分別選出各棟代表的制度,其中有某幾棟是小坪數房型。

在改選三周前已在管委會正式決議確定新一屆各棟管理委員席次,且已正式公告周知。
但在改選前三天,部分委員為了達成減少小坪數棟的管理委員席次總數的目的,在一個外包遴選會議中提了一個所謂的各棟委員席次調整的臨時動議。
此動議在外包遴選會議第一次公布的開會議程中並未出現,但是遴選會議開會前一天(實際上應該是不足24小時)又發出議程更新,才出現了各棟委員數調整臨時動議,但會議名稱及通知郵件主旨仍是外包遴選會議。
改選前三天開的所謂外包遴選會議,應該是第二次會議,也就是決選會議。
第一次初選會議的會議內容就與會議名稱一致,沒有出現任何主題以外的議題。
因小坪數棟別的委員多為上班族,在第一次會中就對最後結果心裡有數,且有共識,所以當天被刪減委員席次所屬棟別的委員既未被特別告知會在外包遴選會議中提委員席次變更動議,且由於第二次議程發出時小坪數棟別的委員均已上班沒有看到新議程郵件,故均未出席。
另外,依本社區開會的慣例,所有會議均會錄影存證,但在開始委員數調整臨時動議討論時,主委卻特別裁示停止錄影,因此小坪數棟別委員感覺是被大坪數棟別委員偷襲。

請教,
1.像委員席次變更這種重大議題,能以臨時動議方式提出嗎?
個人所受的會議規範有提到,重大議題、爭議性議題不宜以動議形式提出,以免影響決議有效性。
所以,若該委員修正動議有效性有問題,那據此選出的委員不就無效了嗎?
而區權會中,小坪數棟別委員有針對委員修正動議有效性提出質疑。
2.在前述的外包遴選會議第二次會中可以提出與會議名稱完全無關的動議嗎?
若是提出與外包相關的動議,似乎尚可理解,但硬插入一個與會議名稱風馬牛不相干,且未充分告知被刪減席次棟別委員有委員席次調整動議,感覺基本上就違反程序正當性。
3.會前已確知的議題可以用臨時動議嗎?
4.若如上述,委員修正動議有效性是有問題的,後續該如何處理。
5.有相關法條或判例?

我是大坪數棟別前任委員,只是感到這種行為似乎完全違反以往的經驗,故有疑問想請教。

ping5488 102-09-16 23:04

自87年入住目前居住的國宅(雖是國宅,但樓高3米2,且無左右鄰室),今年年初樓上遷入新住戶(一母三子皆已是成年人),重新裝修後,每當樓上住戶走動,便會發出擾人腳步聲,經管委會多次協調無效,報警2次後,樓上住戶雖略有改善,但仍持續於早上6:45~8:00(之後去上班),下午5:00以後(下班回家),假日則是整天不定時發出惱人腳步聲,本人自7月出開始錄音、錄影直至今天9月16號,其間也有錄到深夜偶發的聲響、但因腳步聲屬低頻噪音,大多只能錄到『碰』的一聲(樓上不成認識自己發出的聲音),不知是否足夠提出訴訟。謝謝!

Allen 102-09-10 01:23

各位律師

我有以下幾個問題想尋問

我們家是住在北投區的新社區,是去年才搬進來

因為那時開管理委會員時,大家有前後陽台加窗和加欄杆的需求

此社區是分為a、b二棟,二個結構不一樣,a的沒陽台,但b棟有

因為有小孩,和為了安全有加了欄杆,那旁邊有加上了窗戶,怕山區蟲子會近來

陽台部分因為b棟很窄有和a棟做的不一樣,外凸一點30公分,那時是爭取管委會同意才做的

如不同意我們不會去做,主要後面陽台風很大,一定要加窗(二和三樓都有用一至性,四樓因沒有人搬進來,等搬進來也會一起做,讓外觀都一樣)

(整體上外觀全沒有改變,而所以的加欄杆和窗戶a、b棟全有同意書,管委會也同意)

但從今年四月就有人開始檢舉違建,調查後發現是同社區的管委會主委做的

因為(個資法的關系,就大家是以不商和氣的狀況先拆讓建管處拍照結案就算了)

沒想到主委又變本加厲(他本身住a棟也有前後陽台也有改變,差別在於隔局不同,後陽台沒有外凸30公分而已)

沒想到主委在結完案後,又偷偷去報我們二、三樓前陽台窗戶和後陽檯窗戶有問題

那我想請問律師

1.因為我有a、b二棟同意書我們變更前後陽檯,管委會也不幫忙處理,自行違法本身違健,也不幫住戶處理同意書(因收集住戶同意書後,有1/3去和建管局升請改建,及可通過)

只要主委能幫忙送同意書我們就不去拆除,沒想到主委堅持不送,並還一直檢舉我們

和主委說你本身也有違建,他又說他有同意書

那是否我可以控告管委會背信,篤職之嫌

2.他當主委也不開會,照理說要照開所有權住戶大會,也不開,所以的會議紀錄也和我們開會不符合,要求看會議紀綠,之前是要我們看過並簽名,也完全不提供,而在公告欄上完全和開會不一樣,請問我們是否可以先控告他會議紀錄不提供,以侵佔控告

再來另外會議紀錄和開會結果不實,以偽告文書(這條罪名去控告他),因為所有決定,都主委在自行決定公告,要不然就公告和開會結果不符合,是落差很大的,都以自行利益優為先

以上二條,請律師協助,因為之後是打算以確定能控告罪名去告管委會和主委

allen

Allen 102-09-10 01:21

各位律師

我有以下幾個問題想尋問

我們家是住在北投區的新社區,是去年才搬進來

因為那時開管理委會員時,大家有前後陽台加窗和加欄杆的需求

此社區是分為a、b二棟,二個結構不一樣,a的沒陽台,但b棟有

因為有小孩,和為了安全有加了欄杆,那旁邊有加上了窗戶,怕山區蟲子會近來

陽台部分因為b棟很窄有和a棟做的不一樣,外凸一點30公分,那時是爭取管委會同意才做的

如不同意我們不會去做,主要後面陽台風很大,一定要加窗(二和三樓都有用一至性,四樓因沒有人搬進來,等搬進來也會一起做,讓外觀都一樣)

(整體上外觀全沒有改變,而所以的加欄杆和窗戶a、b棟全有同意書,管委會也同意)

但從今年四月就有人開始檢舉違建,調查後發現是同社區的管委會主委做的

因為(個資法的關系,就大家是以不商和氣的狀況先拆讓建管處拍照結案就算了)

沒想到主委又變本加厲(他本身住a棟也有前後陽台也有改變,差別在於隔局不同,後陽台沒有外凸30公分而已)

沒想到主委在結完案後,又偷偷去報我們二、三樓前陽台窗戶和後陽檯窗戶有問題

那我想請問律師

1.因為我有a、b二棟同意書我們變更前後陽檯,管委會也不幫忙處理,自行違法本身違健,也不幫住戶處理同意書(因收集住戶同意書後,有1/3去和建管局升請改建,及可通過)

只要主委能幫忙送同意書我們就不去拆除,沒想到主委堅持不送,並還一直檢舉我們

和主委說你本身也有違建,他又說他有同意書

那是否我可以控告管委會背信,篤職之嫌

2.他當主委也不開會,照理說要照開所有權住戶大會,也不開,所以的會議紀錄也和我們開會不符合,要求看會議紀綠,之前是要我們看過並簽名,也完全不提供,而在公告欄上完全和開會不一樣,請問我們是否可以先控告他會議紀錄不提供,以侵佔控告

再來另外會議紀錄和開會結果不實,以違告文書(這條罪名去控告他),因為所有決定,都主委在自行決定公告,要不然就公告和開會結果不符合,是落差很大的,都以自行利益優為先

以上二條,請律師協助,因為之後是打算以確定能控告罪名去告管委會和主委

allen

Allen 102-09-10 01:19

 

各位律師

我有以下幾個問題想尋問

我們家是住在北投區的新社區,是去年才搬進來

因為那時開管理委會員時,大家有前後陽台加窗和加欄杆的需求

此社區是分為a、b二棟,二個結構不一樣,a的沒陽台,但b棟有

因為有小孩,和為了安全有加了欄杆,那旁邊有加上了窗戶,怕山區蟲子會近來

陽台部分因為b棟很窄有和a棟做的不一樣,外凸一點30公分,那時是爭取管委會同意才做的

如不同意我們不會去做,主要後面陽台風很大,一定要加窗(二和三樓都有用一至性,四樓因沒有人搬進來,等搬進來也會一起做,讓外觀都一樣)

(整體上外觀全沒有改變,而所以的加欄杆和窗戶a、b棟全有同意書,管委會也同意)

但從今年四月就有人開始檢舉違建,調查後發現是同社區的管委會主委做的

因為(個資法的關系,就大家是以不商和氣的狀況先拆讓建管處拍照結案就算了)

沒想到主委又變本加厲(他本身住a棟也有前後陽台也有改變,差別在於隔局不同,後陽台沒有外凸30公分而已)

沒想到主委在結完案後,又偷偷去報我們二、三樓前陽台窗戶和後陽檯窗戶有問題

那我想請問律師

1.因為我有a、b二棟同意書我們變更前後陽檯,管委會也不幫忙處理,自行違法本身違健,也不幫住戶處理同意書(因收集住戶同意書後,有1/3去和建管局升請改建,及可通過)

只要主委能幫忙送同意書我們就不去拆除,沒想到主委堅持不送,並還一直檢舉我們

和主委說你本身也有違建,他又說他有同意書

那是否我可以控告管委會背信,篤職之嫌

2.他當主委也不開會,照理說要照開所有權住戶大會,也不開,所以的會議紀錄也和我們開會不符合,要求看會議紀綠,之前是要我們看過並簽名,也完全不提供,而在公告欄上完全和開會不一樣,請問我們是否可以先控告他會議紀錄不提供,以侵佔控告

再來另外會議紀錄和開會結果不實,以違告文書(這條罪名去控告他),因為所有決定,都主委在自行決定公告,要不然就公告和開會結果不符合,是落差很大的,都以自行利益優為先

以上二條,請律師協助,因為之後是打算以確定能控告罪名去告管委會和主委

allen

Allen 102-09-10 01:18

各位律師

我有以下幾個問題想尋問

我們家是住在北投區的新社區,是去年才搬進來

因為那時開管理委會員時,大家有前後陽台加窗和加欄杆的需求

此社區是分為a、b二棟,二個結構不一樣,a的沒陽台,但b棟有

因為有小孩,和為了安全有加了欄杆,那旁邊有加上了窗戶,怕山區蟲子會近來

陽台部分因為b棟很窄有和a棟做的不一樣,外凸一點30公分,那時是爭取管委會同意才做的

如不同意我們不會去做,主要後面陽台風很大,一定要加窗(二和三樓都有用一至性,四樓因沒有人搬進來,等搬進來也會一起做,讓外觀都一樣)

(整體上外觀全沒有改變,而所以的加欄杆和窗戶a、b棟全有同意書,管委會也同意)

但從今年四月就有人開始檢舉違建,調查後發現是同社區的管委會主委做的

因為(個資法的關系,就大家是以不商和氣的狀況先拆讓建管處拍照結案就算了)

沒想到主委又變本加厲(他本身住a棟也有前後陽台也有改變,差別在於隔局不同,後陽台沒有外凸30公分而已)

沒想到主委在結完案後,又偷偷去報我們二、三樓前陽台窗戶和後陽檯窗戶有問題

那我想請問律師

1.因為我有a、b二棟同意書我們變更前後陽檯,管委會也不幫忙處理,自行違法本身違健,也不幫住戶處理同意書(因收集住戶同意書後,有1/3去和建管局升請改建,及可通過)

只要主委能幫忙送同意書我們就不去拆除,沒想到主委堅持不送,並還一直檢舉我們

和主委說你本身也有違建,他又說他有同意書

那是否我可以控告管委會背信,篤職之嫌

2.他當主委也不開會,照理說要照開所有權住戶大會,也不開,所以的會議紀錄也和我們開會不符合,要求看會議紀綠,之前是要我們看過並簽名,也完全不提供,而在公告欄上完全和開會不一樣,請問我們是否可以先控告他會議紀錄不提供,以侵佔控告

再來另外會議紀錄和開會結果不實,以違告文書(這條罪名去控告他),因為所有決定,都主委在自行決定公告,要不然就公告和開會結果不符合,是落差很大的,都以自行利益優為先

 

以上二條,請律師協助,因為之後是打算以確定能控告罪名去告管委會和主委

 

allen

Allen 102-09-10 00:59

各位律師

我有以下幾個問題想尋問

我們家是住在北投區的新社區,是去年才搬進來

因為那時開管理委會員時,大家有前後陽台加窗和加欄杆的需求

此社區是分為a、b二棟,二個結構不一樣,a的沒陽台,但b棟有

因為有小孩,和為了安全有加了欄杆,那旁邊有加上了窗戶,怕山區蟲子會近來

陽台部分因為b棟很窄有和a棟做的不一樣,外凸一點30公分,那時是爭取管委會同意才做的

如不同意我們不會去做,主要後面陽台風很大,一定要加窗(二和三樓都有用一至性,四樓因沒有人搬進來,等搬進來也會一起做,讓外觀都一樣)

(整體上外觀全沒有改變,而所以的加欄杆和窗戶a、b棟全有同意書,管委會也同意)

但從今年四月就有人開始檢舉違建,調查後發現是同社區的管委會主委做的

因為(個資法的關系,就大家是以不商和氣的狀況先拆讓建管處拍照結案就算了)

沒想到主委又變本加厲(他本身住a棟也有前後陽台也有改變,差別在於隔局不同,後陽台沒有外凸30公分而已)

沒想到主委在結完案後,又偷偷去報我們二、三樓前陽台窗戶和後陽檯窗戶有問題

那我想請問律師

1.因為我有a、b二棟同意書我們變更前後陽檯,管委會也不幫忙處理,自行違法本身違健,也不幫住戶處理同意書(因收集住戶同意書後,有1/3去和建管局升請改建,及可通過)

只要主委能幫忙送同意書我們就不去拆除,沒想到主委堅持不送,並還一直檢舉我們

和主委說你本身也有違建,他又說他有同意書

那是否我可以控告管委會背信,篤職之嫌

2.他當主委也不開會,照理說要照開所有權住戶大會,也不開,所以的會議紀錄也和我們開會不符合,要求看會議紀綠,之前是要我們看過並簽名,也完全不提供,而在公告欄上完全和開會不一樣,請問我們是否可以先控告他會議紀錄不提供,以侵佔控告

再來另外會議紀錄和開會結果不實,以違告文書(這條罪名去控告他),因為所有決定,都主委在自行決定公告,要不然就公告和開會結果不符合,是落差很大的,都以自行利益優為先

 

以上二條,請律師協助,因為之後是打算以確定能控告罪名去告管委會和主委

 

allen

陳先生 102-09-04 11:01

請問懂法律的大哥大姐們,以下問題該如何解決??

數年來被樓上鄰居半夜發出的噪音,全家晚上幾乎都無法好好睡覺。
透過,寫惟婉的信告知,管委會發通知公告,主委轉達,報警,親自登門拜訪,完全無效,還一直恐嚇要告我梢擾。

我有很多證據可證明是樓上半夜吵人。

幾星期前,半夜又非常吵鬧,我實在受不了,只好半夜上樓按門鈴。
但她似乎把門鈴調成靜音,我只好改成用敲門的。
但她還是一直都不開門。

問題來了,對方居然去警察局告我,
今天收到警察局約詢通知單,名目是"妨礙自由",要我去警察局做筆錄

我的問題是:
這樣也可以告嗎?
她告的成嗎?
我該怎麼做?
我可以反告他麼嗎?

真倒楣,天天半夜被吵,還要被告,這社會怎麼了!!

懇請懂法律的大哥大姐們給小弟一點意見,謝謝

1.如果有你所述的事實 你要成立犯罪機會應該很低 2.如果你覺得鄰居影響你居住安寧自由 你可以透過法院程序 請求排除侵害

陳先生 102-09-04 13:55

請問被警察找去問話,需要找律師陪同嗎??

還有,整起案件,如果請律師費用大概多少??

謝謝....

關於您所提及的問題,由於目前您已收到警局的通知書,為避免做出不利於己之陳述,建議您於前往警局製作筆錄前,先攜帶相關資料與律師討論,另外,警局詢問程序亦可委任律師陪同,以確保您的權益,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

izumi 102-09-03 10:32

律師您好 想請問關於社區大樓有鄰居有愛在網路愛合購當團長幫忙網友購買很多商品, 因社區住宅內的收信大廳很廣擴,便長期利用每週2與4大家晚上倒垃圾社區大樓會自動開放大門時間,占用收信大廳整個地上擺滿她所團構的物品,並且讓所有非本社區住戶網友利用開門空檔進來領取大量貨物,多數困擾居民已統一由大樓管委會多次勸導不要讓網友趁那時段進入,但並無改善還堅持自己『有繳管理費有公設使用權』,還堅持『管委會妨礙他人自由』,發現管委會錄影存證時便拍打錄影機與惡言相向並說如果在這樣就要對管委提告妨礙自由,時間已長達一年。 對方說只是幫忙訂購併無收費牟利,但是在網路上有查到對方團購版雖的確為幫忙訂購採貨到社區再領取收取費費用,但是每項物品皆收購代訂費10元,每次發送物品都多到可以擺滿整個大廳地上,每次發放時間長達4小時。對方在個人網頁上告知網友寫取貨地點為個人住家,但是卻長期使用住宅公設而非個人住家,管委有柔性勸導改為私人住宅領取也遭拒。 想請問,關於此有何相關法律可供約束對方下列問題, 1.因非每天物品擺放,固定週2.4堆機團購物每次4小時但的確長期造成困擾。這該以何種法律約束? 2.告知網友本社區倒垃圾開啟大門人多的時間,方便非本社區人趁時隨意自由進出收貨與付款,當場廣播勸阻無效網友群也視若無睹照常領取並且在社區內幫忙反嗆社區管委。雖已有跟當事人反應擔心會有不肖人士趁機混入造城社區安全問題仍遭對方拒絕,這又該如何處理,其對方的粉絲團網友不聽勸又該如何約束?(社區請的保全說管理外人換證進入這不在他工作範圍內) 3.在公設擺放貨物雖說為代購先墊錢所以現場才會有收費的動作,但對方除了當場回收代墊物品外,每項物品還另外收取10元代購費用與擺設大量貨物品,對方是否已形成"流動攤販"模式須比照攤販管理條例規範 ? 4.上網查團購開團的團長是需要納稅,如按照一整年度的每週2次發放貨物,是否已屬逃稅問題? 不好意思因對法律知識無太多認知,所以前來麻煩律師們提供協助,麻煩您了。

蒐證(至少要有照片),再由管委會發函制止,如仍置之不理,報請主管機關處理,或提出民事訴訟請求法院判決禁止其不當行為。

102-09-02 21:39
你好,目前房屋買賣合約已到驗屋進度。 上週驗屋時,牆壁上有明顯水漬痕跡(約5公分高),仲介告知是上個月屋主搬家後,濾水器水管脫落造成屋內淹水(當時已簽買賣合約),非水管爆裂。但經查證後,發生時間為4月,當時屋主不在家,水淹到隔壁鄰居門口,鄰居告知大樓管委會通知屋主,才返回處理,預估整層地板泡水超過兩天。 此事前屋主賣屋前已發生,賣屋時,無告知屋子淹過水,還刻意隱瞞。 因地板泡水,擔心是否因此出現屋況問題,導致前屋主想賣房。 詢問磁磚商家,泡水易出現磁磚爆裂情況,所以擔心磁磚往後出現問題。 驗屋後,我方告知此問題,前屋主只想找商家開張證明,寫明無問題。我方認為前屋主並無誠意解決此事,仲介也一直想說服我方了事,但我方覺得權益受損! 我們想詢問幾點,再麻煩各位律師可提供法律建議,謝謝! 1. 能否告詐欺? 2. 能否解約?(已付了頭期款)是否要付擔費用? 3. 能否要求減少價金? 4. 能否要求前屋主更換磁磚? 5. 買賣書上有寫本週五需交屋完成,但目前驗屋完,我方提出問題,對方回應慢,若期限到,但雙方未達成共識,我方是否要付擔責任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賣方需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而淹水之原因及程度會影響本件能否解除契約或僅能減少價金,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hw 102-09-02 10:20

對方社區管委會的大樹7/13壓毀我車, 至區公所協調委員會協調多次, 拒不理賠求償修車 NT$ 19餘萬, 我已於8/14寄去存證信函, 現擬走民事簡易訴訟( 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

幾個問題?

1.    是對的程序? 2.      時間及費用的花費大約如何? 3.      如何進行? ( 書狀如何填寫….., 現住文山區_ 簡易法庭管轄在新店, 要去什麼單位洽詢嗎? )

~ 以上

hw您好,

 

一、您的狀況是走簡易訴訟程序無誤。惟應注意者,是對方管委會是否有故意或過失?倘無故意或過失(例如颱風等天然災害),要成立侵權行為恐有困難。

 

二、管轄法院,現行民事訴訟法採以原就被原則,原則上以被告所在地法院為管轄法院。並非簡易法庭在新店,就是新店簡易庭管轄。

 

三、倘若有代為撰寫書狀或訴訟之必要,可至事務所詳談。

 

倘若還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電話0973162871(電話諮詢免費),或email: miracle1222@gmail.com。也歡迎您攜帶所有資料至律師事務所,由律師為您量身打造最適合您的策略。謝謝您!

 

家旭敬上

 

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謝謝您! 

 

gabriel 102-09-01 11:17

日前遇到以下狀況 :

公寓大樓的地下停車位 為機械式 但年久失修 . 總共六位車主 只有兩位在停(其中一位是我)

但目前另一位本來消失的車位主 出現了 說2號機械車位是他的.  現在要出售   , 我是4號 . 然後把2 號車位用鏈條鎖住.去找他商量時 只說不然去報警   .報完以後 警察 是希望協調協調大事化小  但

 4號是在2號後方 由於車位是壞的 一定要經過2 號. 目前車只能停外面

目前這裡也沒有管委會 可以處理 

請問  

這樣可以以強制提告

他這樣鎖鐵鍊 我可以直接剪除嗎?

 民事刑事皆可提,但刑事部分不見得能解決問題,還需回歸民事法院之判決。

Eric 102-08-31 12:50

想請教一下

今天要開車進入停車場,因為忘記帶門禁卡,所以請警衛放行停車,但警衛表示管委會現在規定住戶只能用自己的停車場門禁卡進 入,警衛不再幫忙,如果沒有卡片就不能進入。請問管委會的決定有無違反禁制住戶使用專有部分?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四條有規定" 區分所有權人除法律另有限制外,對其專有部分,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並排除他人干涉", 想請教專業實務見解。

謝謝

管委會並未限制你不得以自己之門禁卡進入,顯然並未影響你的使用 ,此與警衛是否有幫你開門之義務乃兩回事.

丰仔 105-03-01 10:34

我與發問人遇到相同問題,

請教一下,我們繳管理費,即請管理員解決住戶的不便或社區相關問題,

如確認無誤是住戶,理應服務幫忙開門吧,

要不然繳管理費,確無法服務這樣臨時的情況,請問有沒有方法或法律可循呢,謝謝

martin 102-08-30 09:57

律師您好 我們住在一棟超過30年的老公寓 沒成立管委會 30年來都有委請清潔工洗樓梯

         其中有一戶人家 這20多年來 都把房子租給房客 結果房東房客互推 都不繳清潔費

         現在 他兒子媳婦自己搬進來住 結果還是推給他爸媽 說屋主不是我 要收找我爸媽去

         對於這種惡質的鄰居 如何對付 讓他乖乖繳錢 每月每戶230元

發存函要求限期繳納,如仍未繳,向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以上供參。

haosen 102-08-29 02:42

管委會新任主委不曉得是不是為了巴結財委,提議每個月補助3000元的津貼給財委,管委會也決議通過,為此有住戶反對(原因1.是財委已經有管理費的優惠,原因2.今年住戶大會上,財委以及委員們已經婉拒津貼的提議,原因3.大樓的錢是全體住戶的錢,理應由住戶大會決定),最後管委會不理會反對的聲音,仍然堅持原案,請問這個問題可否在住戶大會再提出來,由全體住戶(憂心的是我們住戶大會參加人數從以前始終未達半數)決定?

阿德 102-08-24 12:01

各位律師大大你好:

我居住大樓1樓大門因門弓器有問題"關門時常會發出巨大聲響"於是我於電梯口牆壁張貼一張公告紙條"內容為[請住戶輕聲關門..........等等]但未具名"之後紙張被他人蓄意撕毀"[我公告紙條未經管委會同意"鐵為公共地區]"之後於管委會中"該名撕毀人說"我可以張貼"他就可以撕"就如同廣告紙般"

請問我可以告他毀損嗎?

雖公告紙條未經管委會同一張貼[也非在公告欄地區]但我認為紙條是我產權"它可以私自撕毀嗎?

懇請律師大大解惑~~

你隨意貼在公共區域  要證明這是你的產權?

私下公告紙張  要成立毀損罪?

個人是覺得有所疑問

不過當然你要提出刑事告訴這是你的權利

阿德 102-08-24 11:28

因大樓一樓大門有瑕疵"關門會很大聲"我私自在電梯口牆面張貼一張公告"請住戶輕聲關門"被人惡意撕毀[非管委會]"請問他是否有構成毀損罪?

1"我公告紙張未具名

2"開管委會時他承認知道是我張貼"並宣稱我可以貼他就可以撕"他認為是一張廣告紙

感謝各位大大律師提供相關訊息

阿華田 102-08-23 18:52

社區大樓的地下室依照使用執照上表明確認為防空避難設備。當初汽車停車格是用買賣的,機車停車格則為社區管委會所有。現在問題是,停車格內到底可以放至哪些東西? 有住戶甚至蓋起發電機。 另外社區公設用地,是否可以因為管委會的同意就任意給他人永久性專用? 一樓藉由自己擁有1/5的票數又是重要委員,私下決議將一大塊公設用地給他的房客放了六台以上的冷氣主機這是可以的嗎?一般住戶經過那裏還會被罵被念,這有什麼辦法可以強迫它們把那些障礙物拆除

停車位及公共設施用地之使用須回歸社需住戶規約之約定,如未約定或有爭議,可經由住戶大會確認,但仍不得違反使用執照,倘若住戶大會仍無法達成共識,亦只能在不為違反使用執照為使用,至於公共設施用地任一住戶都不得占為己有而自行使用,否則任一共有人皆得訴請法院請求返還.

Rachel 102-08-20 11:09

我住在一個有溫泉游泳池的社區,當初會搬來這就是以小孩為考量,讓小孩可以有更多的公共設施可以使用,夏天可以帶小孩游泳,冬天可以洗溫泉..
即使這裏公設高達30%,管理費用也頗高.
但區權會在即,我們媽媽們發現管委會要在區權會上制定二個條規,非常不合理,又怕社區老人多,我們投票會輸,不知有沒有人可以提供好的意見參考?
1.禁止6歲小孩進入泡湯--理由是對小孩的身體會不健康,他們有可能會在裏面便溺,小孩太吵等等..但我的朋友是德國醫生,跟我說泡湯可以增強小孩的免疫系統,所以只要他們咳嗽,我就會帶他們去泡溫泉,咳嗽很快就不見了..在歐洲三溫暖是用來療養治病的.
我們也都是等小孩可以控制大小便了才進去使用溫泉..而且社區也發生過老人們在裏面大便,也不見他們因此而要禁止老人使用的條例啊?

2.禁止娃娃車進入spa,溫泉及戶外泳池--理由是因為輪子髒,還有曾經有住戶把小孩放推車上請物管人員看一下,造成他們作業上的負擔..輪子髒我們可以自己清,那個有人託管小孩的部分,我們有建議,根本一開始物管就需拒絕,也不能因為3-4次的特殊情況,或少數人的不守規矩,而禁止了所有需要娃娃車的媽媽使用...我們帶1,2歲的小孩去游泳時,洗完澡把小孩放在推車上鎖起來,我們才能自己洗澡..不能使用娃娃車,我的小孩在裏面變的危險多了..

所以基本上,我們是覺得權利受損,我們付了高額的公設比買房子,每個月又繳交管理費,管委會基本上是不能限制住戶使用公共設施嗎?難道6歲以下的不叫住戶?我們也沒有破壞公共設施或安寧..如果區權會大多數人同意了以上條款,請問我們是不是有權利不繳管理費,或不理他們繼續使用?


蔡律師 (蔡律師) 102-08-20 12:33
回覆 Rachel 的發言內容:

我住在一個有溫泉游泳池的社區,當初會搬來這就是以小孩為考量,讓小孩可以有更多的公共設施可以使用 ... (恕刪)

這你必須取得區權會多數同意才行。

請幫忙到高雄律師-律通法律事務所官網按讚:http://lutong.myweb.hinet.net/

Troy Hsu 102-08-19 23:21

目前遇到的狀況是房客不繳房租房東民事訴訟. 房東不繳管理費之問題. 房東存證信函管委會告知與房客間的租約已收回. 並要求管委會房屋的門禁卡只能透過屋主申請, 想請教律師

1. 若管委會因收不到管理費, 將該房屋所有的門禁卡取消. 基於房東有表明租約取消因素且不得接受房客申請.房客若拿租約要求補發否則告管委會妨害自由. 此案是否會成立? (房東表明不會提告管委會)

2. 若是房客房東妨害自由, 此時房東表明只是拒繳管理費, 取消門禁卡的並不是房東本人. 此案是否會成立?

建議您可以找機會向管委會人員詢問取消門禁通行權限的緣由,並將您與對方之對話過程加以錄音以作為後續提告證據

102-08-06 19:46

本人於某大樓一樓承租店面, 此棟大樓已30年之久, 前不久地下室的電表發生爆炸意外, 台電人員也在意外發生後前往勘查, 但在尚未確定電表是屬於哪個用戶前, 就判定是"用電過量", 並未做進一步的調查(例如詢問當時使用哪些機器, 器具, 用電量的計算等), 最後經過專業水電調查, 此店表乃屬於我承租店面的電表. 如前面所說, 此大樓已30年之久, 至今"從未"做過任何的設備檢修, 管委會也承認從未做過任何檢修, 且電表爆炸原因因不是只能歸咎於"用電過量", 電表安裝不當(電表老舊, 接觸不良產生過熱進而引發爆炸), 線路老舊也會造成意外的發生, 此為水電維修工人告知, (幸虧無任何住戶傷亡, 僅電表爆炸及某些開關線路損壞), 想請問, 這樣的情況之下, 責任(若有衍生賠償責任)應該歸屬於誰?

 您好:有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的責任歸屬,恐怕仍需送請鑑定才能進一步釐清,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mama 102-07-28 20:37

您好;

因住戶跟管委會反映車子在地下停車場被刮傷,因而要求架設監視器,管委會同意架設私人監控,監視器也拍到到其他住戶出入進出情形

1.請問大樓地下停車場有私人停車空間,但也有公共進出空間,管委會可以因為反應車子刮傷問題, 同意住戶架設私人監視器嗎?

2.監視器也拍到其他住戶進出情形,是否有監控個人隱私問題?

3.請問大樓公寓地下停車場,是否可以因管委會同意可以架設私人監視器,監視器是私人監控?

indies 102-07-26 06:34

您好

敝人於三月初透過仲介購入台北市一22年之大樓單位欲自住,似為投客裝潢屋. 由於位置與裝潢皆非常合意便以高於實價登錄價約10%金額購入. 仲介方並無特別漏滲水保固但屋況表上勾選"未漏水"且沒有特別註記. 交屋兩個月後於遷入前碰到颱風, 發現屋內臥室有漏水情形, 牆上一孔出水導致房間淹水直至客廳. 請了三家立案之漏水工程與鋁門窗 (中間包括與仲介反應後對方請來評估的師傅) 皆認為難以施作, 漏水為臥室窗 (大樓玻璃帷幕)之窗框內積水過多引起. 由於該單位位於大樓玻璃帷幕之最底層故整棟19層樓帷幕窗如進水終將積至該單位. 窗框牆面受不了故大量漏水.

管委會處反應未果 (要求我"再觀察", 畢竟我為最底層上層住戶沒有此問題)

期 間亦從投客原裝璜公司處拿到標有"修補漏水"之現場施工照片 (但並非為此次之帷幕漏水點, 危同牆面客廳. 現拆開客廳天花板甚至發現白蟻痕跡(以請環保公司鑑定過) 同時亦逐漸發現該戶大門有時會因門框歪斜(門是新的但他用舊框)而自己開啟...等等問題. 目前已有拍照與仲介溝通同時也以發存證信函漏水面請求修繕

想請問

1. 即便屋主同意修繕, 我依然能依物之瑕疵擔保主張前屋主價金減免嗎?

2. 如1. 成立, 在三家防漏工程公司(包括對方自家請來修繕的)皆表明: "治標易但難斷源" (除非樓上13層帷幕窗外部皆補矽膠+我單戶再斷水並同時補牆) 但管委會態度消極且曠日費時, 考慮到影響未來房價等因素我主張的減免價金依然只能依修繕金額提出嗎? (當初以為了裝潢比同動同單位早一個月成交的開出多10%以上的成交價) 我現在能主張的減免額度該如何判斷較為妥當? (我成交價1160萬元)

3. 我可就手邊所有標明之前屋主裝修修補漏水之照片提出此瑕疵商品交易有詐欺之嫌嗎? 即便照片漏水處與此次不完全相同

 

在此先謝過幫忙回答的律師先生/小姐們了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一.屋主雖然同意修繕,但仍得請求減少價金,但此種情形,可以減少的範圍不大.

二.減少價金除考量修繕費用外,尚會考量價值的減損部分.

三.本件民事雖然物之瑕疵問題,但刑事上要構成詐欺還是會比較困難.

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林智群 (klaw) 102-07-28 14:57

 建議你先將交易完成,因為瑕疵而延宕過戶是不划算的,過戶完畢再請求瑕疵擔保責任

102-07-25 19:29
1.一年多前購買的預售屋(集合式住宅),年初交屋了,交屋鄰居家陸續有漏水現象產生,建設公司很有誠意了將"防水"保固由原先的1年延長變為2年(重新出保固書)。
2.近期蘇力颱風來襲,交屋將近"半年"的房子,此颱風造成全社區每戶幾乎都有漏水情形,建設公司也開始處理補漏作業,防水保固期將由2年延長為5年(會重出保固書,但尚未取得)。
3.因社區公共工程一直尚有瑕疵,管委會並未與建設公司完成點交。
想請問
a.依據民法規定一定需要於"半年"內要向建商請求修繕、減少價金甚至解除契約,建商若拒不修復,則要負瑕疵擔保及債務不履行之責,這半年的時間界定是依據"交屋日"起算?還是依據"漏水"之實開始起算?以公設點交後起算?
b.向建設公司提出,一定要透過"存證信函"這種法律文件嗎?(因為目前建商還在處理善後,很擔心一提出,建設反而不處理了),建設一直重出延長"防水"保固,不能以此"證明"建商也承認"瑕疵"的存在嗎?
辛苦大半輩子努力換來的房子,需要有最佳的法律保障,麻煩協助回饋,感謝萬分!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物之瑕疵擔保之主張,是要於發現瑕疵後,通知出賣人後六個月內行使之,所以您們要確認一下時間點,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frank 102-07-25 11:00

各位律師好:

我們是一棟6樓15戶的電梯大廈(每層樓有3戶,屋齡近20幾年),最近隔壁在蓋房子(而且是二次施工違建)卻未經我們大樓的同意直接於我們大樓某一邊的外牆直接鑽孔綁鐵準備貼著我們大樓起屋(而被侵犯牆的這邊原本是一條類似防火巷),目前已被鑽孔的受害住戶已有2戶有拍照攝影存證,同時有去舉報他違建

而我們大樓其實沒有正式的管委會組織,但我們全體有與隔壁屋主透過里長協調,目前已協調失敗,我們準備直接提告,而對方也似乎不怕我們告,請問:

1.我們是告他毀損嗎?或還有其他罪名?會不會告了老半天最後還是叫我們去調解委員會?

2.請問有必要請律師嗎?新竹地區有推荐律師嗎?這類案件的律師費用約需多少錢?

3.如果要提告,請問是要以全棟15戶的名義共同提告?還是只能請確定被鑽孔的住戶提告?這外牆應該是屬於全棟的?還是該層樓屋主的所有權?

4.請問如何確認是否為防火間隔?要找政府哪個單位來鑑定?或是申請甚麼證明?

以上,請有緣的律師幫忙我們這群無辜的民眾,幫忙對抗惡勢力,tks!

林智群 (klaw) 102-07-28 15:08

 建議以全體住戶名義提起訴訟請求停止動工並恢復原狀,

一般這樣的案件律師委辦費用是7~10萬元

Jordan 102-07-23 10:06

請問律師:因我的住所是位於大廈的一樓,於住家內有約定專有部份(庭院)設有人孔蓋通至地下室一樓停車場作為逃生之用。

管委會以安全為由,在未通知之情況下,不定期於地下室的逃生梯開啟人孔蓋檢查.....

想請問:

1. 管委會執行上述檢查前有否通知住戶之義務??(其實我方根本不會拒絕)

2. 如無通知之義務徑行檢查有否侵犯人權??

3. 如有通知之義務時,仍拒不通知,刑法入侵住宅之"無故"客題是否准用??

4. 如以上的結果是沒有義務通知,也不侵犯人權,也沒入侵問題.......那該如何保障住戶的權力??

許小葛 102-07-17 11:16

說來話長...
去年底買了一間國宅,附的車位是只有使用權,並不是所有權!
這棟國宅的車位原規定每年住戶大會時表決是否重抽,結果從第一次抽完後近十年來完全沒有重新抽過!!!
(這事先就知道)

當初房仲帶我看房子的時候因為地上數字掉了,看不清楚是幾號,只看他指認的位置,也沒特別去記這個位置是幾號,因這位置剛好在電梯出口,當時覺得非常方便,加上屋況良好就下手了。

結果,地下室遙控器問了三次也沒給我,只回覆我說原屋主不會開車,所以沒申請,當下是難以置信,沒開車總會停摩托車吧!半信半疑的還是交屋了。

後來,交屋後去停車沒幾天發現有別人也停,問了管委會才知道仲介指認的位置是錯的,實際的車位離這位置差了約30公尺,車位上還有原屋主放的車擋,這證明仲介沒跟前屋主拿到遙控器所以呼弄我,打電話去講了這兩件事,仲介很明顯知道理虧說願意補遙控器的錢給我,指認錯誤車位的部分需要交給法務處理

現在想請問一個問題!
2.仲介指認錯的車位造成我的損失部分,該如何要求賠償是比較合理的哩?(管委會登記的跟使用權狀上頭登記的號碼都沒錯,只是他帶我看的是錯誤的位置)

小仙童 102-07-16 15:56

您好,想請問幾個法律問題:
1.我及住戶被人檢舉於梯廳放置鞋櫃等物品,且已經數次,但我並無放置鞋櫃等物品,管委會對此也很頭痛,想請問一下,針對此亂檢舉之人是否有方法可以查明(如報警),且對其提出告訴(如《刑法誣告罪,「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
2.我家後陽台鐵窗亦被人檢舉(應同一人,且多次了),工務局要管委說明是否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一款,我家鐵窗是於97年經由管委會會議決議准許設置(有會議記錄及鐵窗設置型式圖並經管委會蓋章),而當時社區規約第三條有提到「非經規約或管理委員會會議決議,不得設置鐵窗、鋁窗、廣告物...」。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一款提到「該公寓大廈規約另有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已有決議,經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完成報備有案者,應受該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限制」,我家鐵窗經由管委會會議決議且當時社區規約第三條有提到「非經規約或管理委員會會議決定,不得設置鐵窗、鋁窗、廣告物...」,如此是否符和第八條第一款?若符合,那之後規約將「管理委員會會議決議」刪除,是否會影響日後之效力?
另我家有5歲小朋友,是否符合第八條第二款之規定?

Tommy 102-07-15 14:51
22年前建商將建照上, 社區大門出入與安全梯逃生通道、化糞池、庭院之附屬建築物土地分割出售給另一合夥投資建商, 最近接手新地主才開始訴訟拆屋還地, 並以不當得利名義, 追討社區大門出入與安全梯逃生通道、化糞池、庭院之附屬建築物佔用土地租金,社區住戶300餘人,基本生活與性命安全不保,請問貴大律師 管委會如何解決 ? 主委電話0960033997 Ths !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對方在法律上可以訴請拆屋還地並請求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但是否能夠拆除, 貴社區仍能夠主張公益原則,且本件也可能會有相鄰關係的適用,仍要視其起訴主張之內容而定,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這類案件拆除機率不高,但不當得利就很難講,惟仍需謹慎處理。

Tommy 102-07-12 07:26

22年前建商將建照上, 如標題所述之附屬建築物土地分割出售給另一合夥投資建商, 最近接手新地主開始訴訟拆屋還地, 並以不當得利名義, 追討占用土地租金,社區住戶300餘人,基本生活與性命安全不保,請問貴大律師 管委會如何解決 ? Ths !

蔡律師 (蔡律師) 102-07-12 10:45
回覆 Tommy 的發言內容:

22年前建商將建照上, 如< ... (恕刪)

那是公用地區,基本上要判斷建商當時買的時候的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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