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管委會因外包保全辛苦,經決議發放獎金,但席中有委員提醒有觸法之虞,請問是否真的有觸法之虞,若是應該如何做才好?
請問我是我居住大樓的區分所有權人,我有我居住的建物、部份大樓座落的土地、大樓地下2樓共有停車空間的1個停車位之所有權,我可以依行政程序法第46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申請我居住大樓地下2至4樓停車空間的竣工工程圖嗎?
因地下2樓部分法定停車位違法合併減少停車位,市府已發函說明違反建築法,我於地政單位申請影印大樓使用執照上有登載法定停車位總位數,對照現存車位發現地下3及4樓車位數亦有減少現象,因停車管理費是以車位數來收取而不管車位所占持分空間大小,以致違法變更的人繳的費用不到變更前的三分之一,數年下來短收數百萬元,公共基金嚴重不足,管委會擬提議調高全體住戶之管理費來彌補,造成全體住戶負擔「違法變更減少車位短收停車管理費」之不公平現象,我可以只以「利害關係人的身分」或應再如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以符合「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讓我可以申請我居住大樓地下2至4樓停車空間的竣工工程圖嗎?
發生情況是
家裡位在公寓頂樓,常常颱風下大雨家裡也跟著下雨,天花板都是斑駁及咖啡色的水痕,請抓漏專家來看,專家說是因為頂樓平台一開始建造的就不平坦,且排水孔位置在相對高處,所以水根本不會流到排水孔,造成積水然後讓我們家屋等頂漏水。
之後請人修理卻被鄰居破壞(但是不知道是誰),將填補好的材料挖,出一個一個手
指大小的洞,總共挖了快十個洞吧。之後報警了請求損害賠償,但因抓不到犯人而不了了之。
抓漏師父說因為挖了洞之前的工程要重作所以要又要付一筆錢...然後跟我們提出建議,如果頂樓屬於社區公用的話,就請管委會出錢。管委會一開始推說要等社區大會再提出來說。
昨天社區大會,一提到頂樓漏水問題管委會的人就直接拿出房屋買賣契約書其中一條,上面內容寫著
屋頂專利權利之規定:本社區屋頂建築物除供公共設施者由各層共同管理使用外,其餘屋頂平台(即非公共設施部分)甲方等同意專屬各棟頂樓所有權人單獨管理使用維護,其他各層所有權人不得擅自佔用,亦不得堆積物品。至於其使用方式應符合政府法令許可之規定,且維修費用由頂層所有權人自行負擔。(本項條文為本約房屋個所有權人共同約定之條文,為永久性權利。)
管委會表明不付維修費,之後我方提出:那是不是代表頂樓平台屬於我們私人使用。
管委會及其他住戶都說不可能
以上情形讓我覺得矛盾,又說所有權屬於頂樓住戶所以維修費用要我們自己吸收,接下來又說不能私人使用(因為頂樓常常有人拿衣服棉被去曬,或是曬菜乾,抽菸,烤肉,小孩子在頂樓亂跑...等等),讓我覺得甚麼好處都被他們占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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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天
去找財務委員拿規約,財務委員不願意拿給我影印只推託說規約除了警衛管理的部分其餘跟政府機關公布的版本一樣,所以叫我自己上網去看
然後說維修費用拿收據就可以跟管委會申請。但是後來主委卻又改口說要先請廠商報價,他再考慮管委會要不要出這筆錢
我想請問
Q1:有甚麼法律可以解決我的難題?請舉出實例或明確的法律條文
Q2:將頂樓約定專屬是否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七條?
公寓大廈共用部分不得獨立使用供做專有部分。其為下列各款者,並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
一、公寓大廈本身所占之地面。
二、連通數個專有部分之走廊或樓梯,及其通往室外之通路或門廳;社區內各巷道、防火巷弄。
三、公寓大廈基礎、主要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及屋頂之構造。
四、約定專用有違法令使用限制之規定者。
五、其他有固定使用方法,並屬區分所有權人生活利用上不可或缺之共用部分。
Q3:如果財務委員說的規約內容幾乎沒變更的話,那頂樓法定屬於共有,不管是之前維修的費用或是第二筆因人為破壞又要維修的費用都因由管委會從公共基金出錢吧??
問題很多抱歉,實在是因為這件事困擾了我好幾個月,昨天開會又受了一肚子鳥氣,所以希望找到解決方法,而且兩筆費用加起來要25萬,對我來說負擔真的太大了,所以請各位多多幫忙!謝謝你們
請問律師:於102/4購入一戶位於公寓大廈頂層的公寓,7月發現頂樓(我的客廳上方)有架設電信基地台,於管理室查詢於90年初架設,合約15年,5年換一次約.和賣方反應他宣稱長年不住在這,所以是完全不知情,也沒有簽過同意架設的合約.和管委會協調過二次默認並沒有取得頂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就架設基地台,但現在我去法院告,等結果出來合約也差不多到期了104/12.而已又會害管委會賠償電信公司一百多萬.要我配合等到104/12後他們不再簽約.想請問:一:提告真的像管委會所言要二年左右嗎?沒有快速的方式嗎?二:是否可對管委會提出侵權行為不當得利,要求以每年和電信公司收取的34萬元租金平均或比例去賠償(頂層共五戶).三:何謂簡易判決?像這麼明顯違法的情況可以適用嗎?怎麼申請?怎麼開始?費用和時間大概要花多少?麻煩了
我們開了大樓管委會委員會議(我是財委,但扛下滿多事的,應該說有某人愛鬧事後沒人敢管社區的事,所以沒人願意當委員)
當天社區警察為了要交年度作業(說是局裡規定要親民,所以問可不可以一起參與會議)
所以互相在對方的記錄簽名(互簽),表示警察有關心我們
紀錄張貼後,某住戶十分不滿
所以自己撕掉了我的公告
他認為警察簽名是警察幫忙背書會議紀錄的內容(他不滿我們決議的內容),並且打電話去警局鬧,害警察哥哥趕緊打來拜託我們把他的名字拿掉
無奈中我重做了一份,把警察名拿掉的發給每位住戶
但備註
因某住戶擅自撕掉會議紀錄,為不影響大家知的權益,本次會議紀錄將改為發放給每位住戶,特此告知~”
本來只有張貼就好,但莫名被撕,所以只好發給大家
所以他跑去告我
事後在警察局錄了一小時筆錄,去法院法官只問了一個問題便結束,問題竟是:我不是寫要發給每一位住戶?為何告我的人沒有?我回答:因側面了解是他撕走的,我認為他知道公告內容所以沒發給他(這問題與偽造文書及損毀名譽),我問檢察官說我哪裡毀損他的名譽了?結果檢察官回我,那是他認為呀!你不認為就好。告我的人沒事喜歡找我麻煩,寫恐嚇函給我,存證信函,這次嚴重到告警局,我實在有點受不了,這樣的人怎能浪費納稅人的血汗錢,及警察叔叔, 法官杯杯的寶貴時間?如果我不反擊回去,我一定無安寧之日,請問
1.去法院問話後多久會知道被不被起訴?(我相信不會啦~但想確認我可否告他誣告)
2.如何寫狀紙?
3.流程會很繁瑣嗎?
4.這次他隨意告我不成立的話,法官會對他處分嗎
您好~
我是大樓管委會成員之一,遇到的狀況概述如下:
AB住戶為同校同系之學生,A住戶(學長)在學校交友廣闊,除本社區外亦曾有過聚會造成其他區住戶噪音困擾的案例;而B住戶(學弟)在學校係噪鬱症登記有案....
1.A住戶係今年六月份新搬來的承租戶,曾於搬入初期舉辦入厝party,有造成鄰居困擾,其樓下住戶B有向保全人員反應,保全人員詢問是否報警時B住戶說不用,而保全人員也有上樓查看概況。
2.B住戶三個月來不時向樓下反應樓上噪音,甚至投訴樓上係惡意干擾行為。管理公司曾為保全人員引薦二戶住戶認識而炒掉該保全人員,在引薦時B住戶就動手要打A租戶,管委會為此召開一次協調會並於每月管會委例會中都有討論應對之策,決議若再有投訴噪音,將直接報警;而管委會為處理該狀況撫平情緒,管委會電話費也爆增一倍之多。
3.然B住戶向學校反應A住戶恐嚇將令其無法畢業,要求學校教官協助輔導,並曾因B父找不到兒子而向學校反應係A住戶綁架之。
4.B住戶又於九月初曾因欲毆打A租戶,管委會協助報警處理之。員警判斷噪音係屬房子結構問題並非樓上造成(的確數次投訴時A租戶已熄燈睡覺或不在),然B住戶仍然不滿,直嚷著要管委會和管理公司負責。
5.經管委會了解,B住戶樓上多數樓層住戶都反應有可能是自己造成之桌椅聲響,而B住戶夜間就寢時已是戴耳機入睡,對於些微不持續性聲響的反應高出常人,同時也無法提供任何噪音之錄音佐證,甚至會看著大樓公共頻道看到樓上租戶回大樓了,一直觀察著注意直到該租戶關門後即反應A租戶關門聲過大且確認是A租戶發出之聲音。
6.管委會對於B住戶之投訴不勝其擾,眾委員幾經協調後都為其垢病,對於B住戶要求之條件:6-1.替換掉早班或晚班保全人員6-2.要求管委會禁止A住戶繼續承租(合約到期日:102.12.31)
請問,管委會該如何處理此住戶糾紛?
是否有任何法律程序可供我們參考?或是我們該如何協助該住戶糾紛呢?
亦或是...在這過程裡管委會需負擔何責任?或是有何失職之處呢?
社區剛剛才改選委員,但過程中發現一些疑問想請教。
這個社區由多棟大樓組成,管委會採各棟分別選出各棟代表的制度,其中有某幾棟是小坪數房型。
在改選三周前已在管委會正式決議確定新一屆各棟管理委員席次,且已正式公告周知。
但在改選前三天,部分委員為了達成減少小坪數棟的管理委員席次總數的目的,在一個外包遴選會議中提了一個所謂的各棟委員席次調整的臨時動議。
此動議在外包遴選會議第一次公布的開會議程中並未出現,但是遴選會議開會前一天(實際上應該是不足24小時)又發出議程更新,才出現了各棟委員數調整臨時動議,但會議名稱及通知郵件主旨仍是外包遴選會議。
改選前三天開的所謂外包遴選會議,應該是第二次會議,也就是決選會議。
第一次初選會議的會議內容就與會議名稱一致,沒有出現任何主題以外的議題。
因小坪數棟別的委員多為上班族,在第一次會中就對最後結果心裡有數,且有共識,所以當天被刪減委員席次所屬棟別的委員既未被特別告知會在外包遴選會議中提委員席次變更動議,且由於第二次議程發出時小坪數棟別的委員均已上班沒有看到新議程郵件,故均未出席。
另外,依本社區開會的慣例,所有會議均會錄影存證,但在開始委員數調整臨時動議討論時,主委卻特別裁示停止錄影,因此小坪數棟別委員感覺是被大坪數棟別委員偷襲。
請教,
1.像委員席次變更這種重大議題,能以臨時動議方式提出嗎?
個人所受的會議規範有提到,重大議題、爭議性議題不宜以動議形式提出,以免影響決議有效性。
所以,若該委員修正動議有效性有問題,那據此選出的委員不就無效了嗎?
而區權會中,小坪數棟別委員有針對委員修正動議有效性提出質疑。
2.在前述的外包遴選會議第二次會中可以提出與會議名稱完全無關的動議嗎?
若是提出與外包相關的動議,似乎尚可理解,但硬插入一個與會議名稱風馬牛不相干,且未充分告知被刪減席次棟別委員有委員席次調整動議,感覺基本上就違反程序正當性。
3.會前已確知的議題可以用臨時動議嗎?
4.若如上述,委員修正動議有效性是有問題的,後續該如何處理。
5.有相關法條或判例?
我是大坪數棟別前任委員,只是感到這種行為似乎完全違反以往的經驗,故有疑問想請教。
各位律師好
我有以下幾個問題想尋問
我們家是住在北投區的新社區,是去年才搬進來
因為那時開管理委會員時,大家有前後陽台加窗和加欄杆的需求
此社區是分為a、b二棟,二個結構不一樣,a的沒陽台,但b棟有
因為有小孩,和為了安全有加了欄杆,那旁邊有加上了窗戶,怕山區蟲子會近來
後陽台部分因為b棟很窄有和a棟做的不一樣,外凸一點30公分,那時是爭取管委會同意才做的
如不同意我們不會去做,主要後面陽台風很大,一定要加窗(二和三樓都有用一至性,四樓因沒有人搬進來,等搬進來也會一起做,讓外觀都一樣)
(整體上外觀全沒有改變,而所以的加欄杆和窗戶a、b棟全有同意書,管委會也同意)
但從今年四月就有人開始檢舉違建,調查後發現是同社區的管委會主委做的
因為(個資法的關系,就大家是以不商和氣的狀況先拆讓建管處拍照結案就算了)
沒想到主委又變本加厲(他本身住a棟也有前後陽台也有改變,差別在於隔局不同,後陽台沒有外凸30公分而已)
沒想到主委在結完案後,又偷偷去報我們二、三樓前陽台窗戶和後陽檯窗戶有問題
那我想請問律師
1.因為我有a、b二棟同意書我們變更前後陽檯,管委會也不幫忙處理,自行違法本身違健,也不幫住戶處理同意書(因收集住戶同意書後,有1/3去和建管局升請改建,及可通過)
只要主委能幫忙送同意書我們就不去拆除,沒想到主委堅持不送,並還一直檢舉我們
和主委說你本身也有違建,他又說他有同意書
2.他當主委也不開會,照理說要照開所有權住戶大會,也不開,所以的會議紀錄也和我們開會不符合,要求看會議紀綠,之前是要我們看過並簽名,也完全不提供,而在公告欄上完全和開會不一樣,請問我們是否可以先控告他會議紀錄不提供,以侵佔控告
再來另外會議紀錄和開會結果不實,以偽告文書(這條罪名去控告他),因為所有決定,都主委在自行決定公告,要不然就公告和開會結果不符合,是落差很大的,都以自行利益優為先
以上二條,請律師協助,因為之後是打算以確定能控告罪名去告管委會和主委
allen
各位律師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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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有小孩,和為了安全有加了欄杆,那旁邊有加上了窗戶,怕山區蟲子會近來
後陽台部分因為b棟很窄有和a棟做的不一樣,外凸一點30公分,那時是爭取管委會同意才做的
如不同意我們不會去做,主要後面陽台風很大,一定要加窗(二和三樓都有用一至性,四樓因沒有人搬進來,等搬進來也會一起做,讓外觀都一樣)
(整體上外觀全沒有改變,而所以的加欄杆和窗戶a、b棟全有同意書,管委會也同意)
但從今年四月就有人開始檢舉違建,調查後發現是同社區的管委會主委做的
因為(個資法的關系,就大家是以不商和氣的狀況先拆讓建管處拍照結案就算了)
沒想到主委又變本加厲(他本身住a棟也有前後陽台也有改變,差別在於隔局不同,後陽台沒有外凸30公分而已)
沒想到主委在結完案後,又偷偷去報我們二、三樓前陽台窗戶和後陽檯窗戶有問題
那我想請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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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主委能幫忙送同意書我們就不去拆除,沒想到主委堅持不送,並還一直檢舉我們
和主委說你本身也有違建,他又說他有同意書
2.他當主委也不開會,照理說要照開所有權住戶大會,也不開,所以的會議紀錄也和我們開會不符合,要求看會議紀綠,之前是要我們看過並簽名,也完全不提供,而在公告欄上完全和開會不一樣,請問我們是否可以先控告他會議紀錄不提供,以侵佔控告
再來另外會議紀錄和開會結果不實,以違告文書(這條罪名去控告他),因為所有決定,都主委在自行決定公告,要不然就公告和開會結果不符合,是落差很大的,都以自行利益優為先
以上二條,請律師協助,因為之後是打算以確定能控告罪名去告管委會和主委
allen
各位律師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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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有小孩,和為了安全有加了欄杆,那旁邊有加上了窗戶,怕山區蟲子會近來
後陽台部分因為b棟很窄有和a棟做的不一樣,外凸一點30公分,那時是爭取管委會同意才做的
如不同意我們不會去做,主要後面陽台風很大,一定要加窗(二和三樓都有用一至性,四樓因沒有人搬進來,等搬進來也會一起做,讓外觀都一樣)
(整體上外觀全沒有改變,而所以的加欄杆和窗戶a、b棟全有同意書,管委會也同意)
但從今年四月就有人開始檢舉違建,調查後發現是同社區的管委會主委做的
因為(個資法的關系,就大家是以不商和氣的狀況先拆讓建管處拍照結案就算了)
沒想到主委又變本加厲(他本身住a棟也有前後陽台也有改變,差別在於隔局不同,後陽台沒有外凸30公分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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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主委說你本身也有違建,他又說他有同意書
2.他當主委也不開會,照理說要照開所有權住戶大會,也不開,所以的會議紀錄也和我們開會不符合,要求看會議紀綠,之前是要我們看過並簽名,也完全不提供,而在公告欄上完全和開會不一樣,請問我們是否可以先控告他會議紀錄不提供,以侵佔控告
再來另外會議紀錄和開會結果不實,以違告文書(這條罪名去控告他),因為所有決定,都主委在自行決定公告,要不然就公告和開會結果不符合,是落差很大的,都以自行利益優為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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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他當主委也不開會,照理說要照開所有權住戶大會,也不開,所以的會議紀錄也和我們開會不符合,要求看會議紀綠,之前是要我們看過並簽名,也完全不提供,而在公告欄上完全和開會不一樣,請問我們是否可以先控告他會議紀錄不提供,以侵佔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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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en
請問懂法律的大哥大姐們,以下問題該如何解決??
數年來被樓上鄰居半夜發出的噪音,全家晚上幾乎都無法好好睡覺。
透過,寫惟婉的信告知,管委會發通知公告,主委轉達,報警,親自登門拜訪,完全無效,還一直恐嚇要告我梢擾。
我有很多證據可證明是樓上半夜吵人。
幾星期前,半夜又非常吵鬧,我實在受不了,只好半夜上樓按門鈴。
但她似乎把門鈴調成靜音,我只好改成用敲門的。
但她還是一直都不開門。
問題來了,對方居然去警察局告我,
今天收到警察局約詢通知單,名目是"妨礙自由",要我去警察局做筆錄。
我的問題是:
這樣也可以告嗎?
她告的成嗎?
我該怎麼做?
我可以反告他麼嗎?
真倒楣,天天半夜被吵,還要被告,這社會怎麼了!!
懇請懂法律的大哥大姐們給小弟一點意見,謝謝
律師您好 想請問關於社區大樓有鄰居有愛在網路愛合購當團長幫忙網友購買很多商品, 因社區住宅內的收信大廳很廣擴,便長期利用每週2與4大家晚上倒垃圾社區大樓會自動開放大門時間,占用收信大廳整個地上擺滿她所團構的物品,並且讓所有非本社區住戶網友利用開門空檔進來領取大量貨物,多數困擾居民已統一由大樓管委會多次勸導不要讓網友趁那時段進入,但並無改善還堅持自己『有繳管理費有公設使用權』,還堅持『管委會妨礙他人自由』,發現管委會錄影存證時便拍打錄影機與惡言相向並說如果在這樣就要對管委提告妨礙自由,時間已長達一年。 對方說只是幫忙訂購併無收費牟利,但是在網路上有查到對方團購版雖的確為幫忙訂購採貨到社區再領取收取費費用,但是每項物品皆收購代訂費10元,每次發送物品都多到可以擺滿整個大廳地上,每次發放時間長達4小時。對方在個人網頁上告知網友寫取貨地點為個人住家,但是卻長期使用住宅公設而非個人住家,管委有柔性勸導改為私人住宅領取也遭拒。 想請問,關於此有何相關法律可供約束對方下列問題, 1.因非每天物品擺放,固定週2.4堆機團購物每次4小時但的確長期造成困擾。這該以何種法律約束? 2.告知網友本社區倒垃圾開啟大門人多的時間,方便非本社區人趁時隨意自由進出收貨與付款,當場廣播勸阻無效網友群也視若無睹照常領取並且在社區內幫忙反嗆社區管委。雖已有跟當事人反應擔心會有不肖人士趁機混入造城社區安全問題仍遭對方拒絕,這又該如何處理,其對方的粉絲團網友不聽勸又該如何約束?(社區請的保全說管理外人換證進入這不在他工作範圍內) 3.在公設擺放貨物雖說為代購先墊錢所以現場才會有收費的動作,但對方除了當場回收代墊物品外,每項物品還另外收取10元代購費用與擺設大量貨物品,對方是否已形成"流動攤販"模式須比照攤販管理條例規範 ? 4.上網查團購開團的團長是需要納稅,如按照一整年度的每週2次發放貨物,是否已屬逃稅問題? 不好意思因對法律知識無太多認知,所以前來麻煩律師們提供協助,麻煩您了。
我住在一個有溫泉游泳池的社區,當初會搬來這就是以小孩為考量,讓小孩可以有更多的公共設施可以使用,夏天可以帶小孩游泳,冬天可以洗溫泉..
即使這裏公設高達30%,管理費用也頗高.
但區權會在即,我們媽媽們發現管委會要在區權會上制定二個條規,非常不合理,又怕社區老人多,我們投票會輸,不知有沒有人可以提供好的意見參考?
1.禁止6歲小孩進入泡湯--理由是對小孩的身體會不健康,他們有可能會在裏面便溺,小孩太吵等等..但我的朋友是德國醫生,跟我說泡湯可以增強小孩的免疫系統,所以只要他們咳嗽,我就會帶他們去泡溫泉,咳嗽很快就不見了..在歐洲三溫暖是用來療養治病的.
我們也都是等小孩可以控制大小便了才進去使用溫泉..而且社區也發生過老人們在裏面大便,也不見他們因此而要禁止老人使用的條例啊?
2.禁止娃娃車進入spa,溫泉及戶外泳池--理由是因為輪子髒,還有曾經有住戶把小孩放推車上請物管人員看一下,造成他們作業上的負擔..輪子髒我們可以自己清,那個有人託管小孩的部分,我們有建議,根本一開始物管就需拒絕,也不能因為3-4次的特殊情況,或少數人的不守規矩,而禁止了所有需要娃娃車的媽媽使用...我們帶1,2歲的小孩去游泳時,洗完澡把小孩放在推車上鎖起來,我們才能自己洗澡..不能使用娃娃車,我的小孩在裏面變的危險多了..
所以基本上,我們是覺得權利受損,我們付了高額的公設比買房子,每個月又繳交管理費,管委會基本上是不能限制住戶使用公共設施嗎?難道6歲以下的不叫住戶?我們也沒有破壞公共設施或安寧..如果區權會大多數人同意了以上條款,請問我們是不是有權利不繳管理費,或不理他們繼續使用?
本人於某大樓一樓承租店面, 此棟大樓已30年之久, 前不久地下室的電表發生爆炸意外, 台電人員也在意外發生後前往勘查, 但在尚未確定電表是屬於哪個用戶前, 就判定是"用電過量", 並未做進一步的調查(例如詢問當時使用哪些機器, 器具, 用電量的計算等), 最後經過專業水電調查, 此店表乃屬於我承租店面的電表. 如前面所說, 此大樓已30年之久, 至今"從未"做過任何的設備檢修, 管委會也承認從未做過任何檢修, 且電表爆炸原因因不是只能歸咎於"用電過量", 電表安裝不當(電表老舊, 接觸不良產生過熱進而引發爆炸), 線路老舊也會造成意外的發生, 此為水電維修工人告知, (幸虧無任何住戶傷亡, 僅電表爆炸及某些開關線路損壞), 想請問, 這樣的情況之下, 責任(若有衍生賠償責任)應該歸屬於誰?
您好
敝人於三月初透過仲介購入台北市一22年之大樓單位欲自住,似為投客裝潢屋. 由於位置與裝潢皆非常合意便以高於實價登錄價約10%金額購入. 仲介方並無特別漏滲水保固但屋況表上勾選"未漏水"且沒有特別註記. 交屋兩個月後於遷入前碰到颱風, 發現屋內臥室有漏水情形, 牆上一孔出水導致房間淹水直至客廳. 請了三家立案之漏水工程與鋁門窗 (中間包括與仲介反應後對方請來評估的師傅) 皆認為難以施作, 漏水為臥室窗 (大樓玻璃帷幕)之窗框內積水過多引起. 由於該單位位於大樓玻璃帷幕之最底層故整棟19層樓帷幕窗如進水終將積至該單位. 窗框牆面受不了故大量漏水.
管委會處反應未果 (要求我"再觀察", 畢竟我為最底層上層住戶沒有此問題)
期 間亦從投客原裝璜公司處拿到標有"修補漏水"之現場施工照片 (但並非為此次之帷幕漏水點, 危同牆面客廳. 現拆開客廳天花板甚至發現白蟻痕跡(以請環保公司鑑定過) 同時亦逐漸發現該戶大門有時會因門框歪斜(門是新的但他用舊框)而自己開啟...等等問題. 目前已有拍照與仲介溝通同時也以發存證信函就漏水面請求修繕
想請問
1. 即便屋主同意修繕, 我依然能依物之瑕疵擔保主張前屋主價金減免嗎?
2. 如1. 成立, 在三家防漏工程公司(包括對方自家請來修繕的)皆表明: "治標易但難斷源" (除非樓上13層帷幕窗外部皆補矽膠+我單戶再斷水並同時補牆) 但管委會態度消極且曠日費時, 考慮到影響未來房價等因素我主張的減免價金依然只能依修繕金額提出嗎? (當初以為了裝潢比同動同單位早一個月成交的開出多10%以上的成交價) 我現在能主張的減免額度該如何判斷較為妥當? (我成交價1160萬元)
3. 我可就手邊所有標明之前屋主裝修修補漏水之照片提出此瑕疵商品交易有詐欺之嫌嗎? 即便照片漏水處與此次不完全相同
在此先謝過幫忙回答的律師先生/小姐們了
各位律師好:
我們是一棟6樓15戶的電梯大廈(每層樓有3戶,屋齡近20幾年),最近隔壁在蓋房子(而且是二次施工的違建)卻未經我們大樓的同意直接於我們大樓某一邊的外牆直接鑽孔綁鐵準備貼著我們大樓起屋(而被侵犯牆的這邊原本是一條類似防火巷),目前已被鑽孔的受害住戶已有2戶有拍照攝影存證,同時有去舉報他違建。
而我們大樓其實沒有正式的管委會組織,但我們全體有與隔壁屋主透過里長協調,目前已協調失敗,我們準備直接提告,而對方也似乎不怕我們告,請問:
1.我們是告他毀損嗎?或還有其他罪名?會不會告了老半天最後還是叫我們去調解委員會?
2.請問有必要請律師嗎?新竹地區有推荐律師嗎?這類案件的律師費用約需多少錢?
3.如果要提告,請問是要以全棟15戶的名義共同提告?還是只能請確定被鑽孔的住戶提告?這外牆應該是屬於全棟的?還是該層樓屋主的所有權?
4.請問如何確認是否為防火間隔?要找政府哪個單位來鑑定?或是申請甚麼證明?
以上,請有緣的律師幫忙我們這群無辜的民眾,幫忙對抗惡勢力,tks!
說來話長...
去年底買了一間國宅,附的車位是只有使用權,並不是所有權!
這棟國宅的車位原規定每年住戶大會時表決是否重抽,結果從第一次抽完後近十年來完全沒有重新抽過!!!
(這事先就知道)
當初房仲帶我看房子的時候因為地上數字掉了,看不清楚是幾號,只看他指認的位置,也沒特別去記這個位置是幾號,因這位置剛好在電梯出口,當時覺得非常方便,加上屋況良好就下手了。
結果,地下室遙控器問了三次也沒給我,只回覆我說原屋主不會開車,所以沒申請,當下是難以置信,沒開車總會停摩托車吧!半信半疑的還是交屋了。
後來,交屋後去停車沒幾天發現有別人也停,問了管委會才知道仲介指認的位置是錯的,實際的車位離這位置差了約30公尺,車位上還有原屋主放的車擋,這證明仲介沒跟前屋主拿到遙控器所以呼弄我,打電話去講了這兩件事,仲介很明顯知道理虧說願意補遙控器的錢給我,指認錯誤車位的部分需要交給法務處理
現在想請問一個問題!
2.仲介指認錯的車位造成我的損失部分,該如何要求賠償是比較合理的哩?(管委會登記的跟使用權狀上頭登記的號碼都沒錯,只是他帶我看的是錯誤的位置)
您好,想請問幾個法律問題:
1.我及住戶被人檢舉於梯廳放置鞋櫃等物品,且已經數次,但我並無放置鞋櫃等物品,管委會對此也很頭痛,想請問一下,針對此亂檢舉之人是否有方法可以查明(如報警),且對其提出告訴(如《刑法》誣告罪,「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
2.我家後陽台鐵窗亦被人檢舉(應同一人,且多次了),工務局要管委說明是否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一款,我家鐵窗是於97年經由管委會會議決議准許設置(有會議記錄及鐵窗設置型式圖並經管委會蓋章),而當時社區規約第三條有提到「非經規約或管理委員會會議決議,不得設置鐵窗、鋁窗、廣告物...」。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一款提到「該公寓大廈規約另有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已有決議,經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完成報備有案者,應受該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限制」,我家鐵窗經由管委會會議決議且當時社區規約第三條有提到「非經規約或管理委員會會議決定,不得設置鐵窗、鋁窗、廣告物...」,如此是否符和第八條第一款?若符合,那之後規約將「管理委員會會議決議」刪除,是否會影響日後之效力?
另我家有5歲小朋友,是否符合第八條第二款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