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閉 [X]
green 102-06-25 18:30
我是7人管委會中的其中一委員,最近委員會有點爭端,想請問~
因遴選管理公司,20家投標中選出5家作簡報決選~

但因5家決選時其中一票委員故意不選為廢票,變成3:3,無法作成決議~
隔日請兩家再次報價,決選時4人不舉手,會議中說,沒意見以低價決。
所以當天主席決議,3票有效票較低價公司得標。

 當天晚上決議會後,不投票之四人反悔,會後四人自行開會決議另外一家公司,此公司在20家選5家時,就沒有半票,無法做簡報了,現在他們四人,認為他們四人是多數,所以要哪一家就哪一家,可以這樣嗎?

會議中決議的事情,可以如此不合程序決議管理公司嗎? 另外詢問,住戶規約中有規定,主委才能召開臨時會,但是監委自行召開臨時會,是否違法?
小沉 102-06-18 14:18
您好 想請問公寓大廈糾紛的問題.本人與樓上住戶之前因噪音問題鬧的不愉快, 近期他們在社區的公開網站上先是留言說他家樓下有"肖ㄟ"再亂敲牆壁, 隔幾天後又在門口張貼紙條並拍照上傳,而照片中可以很清楚的看出我家的地址. 請問他們文章中雖無指名道姓但是否已有觸犯了妨害名譽裡的公然侮辱? 假如他們有觸法那架設及維護網站的管委會無盡到告知要徹掉有侮辱字眼的文章屆時是否可一併提告? 謝謝
您好: 如該住戶於社區網站中之言論,已得特定指涉之人為你時,則是有構成公然侮辱誹謗罪之可能。然因您所述之事實稍有不清,尚須審閱相關文件後,始得予以判斷。如有需要,請再與本律師聯繫。02-23971998。魏千峰律師敬上
小沉 102-06-18 14:11
您好 想請問公寓大廈糾紛的問題.本人與樓上住戶之前因噪音問題鬧的不愉快, 近期他們在社區的公開網站上先是留言說他家樓下有"肖ㄟ"再亂敲牆壁, 隔幾天後又在門口張貼紙條並拍照上傳,而照片中可以很清楚的看出我家的地址. 請問他們文章中雖無指名道姓但是否已有觸犯了妨害名譽裡的公然侮辱? 假如他們有觸法那架設及維護網站的管委會無盡到告知要徹掉有侮辱字眼的文章屆時是否可一併提告? 謝謝
關於您提及的問題,對方可能涉嫌公然侮辱罪,您可以據此提起刑事告訴,以維護您的權益,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
雯雯 102-06-18 13:48

您好!

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頂樓是屬公共共有部份,應由管委會負責修繕。但我向管委會提出修繕管委會婉拒,原因是從以前到現在都是由頂樓住戶自行維修,如果現在幫我們修繕難向頂樓住戶交代,我也是照管理條例來走,用這種理由我實在難以接受。         
之後我也發出存證信函,又談了一次,還是沒辦法解決,所以我決定向法院提告民事訴訟,想請問如果我們提告不當得利來請求賠償勝算的機率為多少?而民事起訴狀該如何寫呢?我請求賠償這樣在法院程序上時間要走多久呢?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是可以向管委會請求修繕費用,但仍需先確認您們的規約有無特別約定,至於書狀的書寫,您可至法院的服務台詢問,一個審級平均差不多要七八個月之久,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小陳 102-06-17 17:16
您好 想請問公寓大廈糾紛的問題.本人與樓上住戶之前因噪音問題鬧的不愉快, 近期他們在社區的公開網站上先是留言說他家樓下有"肖ㄟ"再亂敲牆壁, 隔幾天後又在門口張貼紙條並拍照上傳,而照片中可以很清楚的看出我家的地址. 請問他們文章中雖無指名道姓但是否已有觸犯了妨害名譽裡的公然侮辱? 假如他們有觸法那架設及維護網站的管委會無盡到告知要徹掉有侮辱字眼的文章屆時是否可一併提告? 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若對方所指之對象是可得特定的話,仍會構成公然侮辱之行為,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阿樂 102-06-16 21:29

各位好~我們大樓有兩個通往地下室有兩個柵欄
因為是雙向車道~兩個柵欄控制為不同步
有天我開車出大樓~對向剛好有來車...
當我爬坡通過要通過柵欄時對向來車的柵欄還沒放下
有切進對向車道一些~對向柵欄就這樣敲到我的車
請問這樣柵欄壞了我需該全部負賠償責任嗎?
因為我覺得對向的柵欄並無設置感應器
而且我車身已經通過了對向柵欄一半~他來敲我的車...
大樓管委會卻認知我跨越了對向車道~
但大樓卻無設置柵欄防撞感應裝置...
我不認為我該全部付責賠償責任....
請各位律師大哥大姐能幫我解答嗎?

妞妞 102-06-12 19:26

想請問的問題為:
傳統社區中,3號.5號.7號.9號共20戶居民,
經社區管委會同意於中庭牌樓裝設大鐵門以維護安全,
但11號1樓之住戶以他家窗戶面對鐵門內中庭且影響他進入中庭曬衣服為由強烈反對抗爭,社區為敦親睦鄰方便曬衣,給其鐵門鑰匙,
11號1樓住戶接著又以每日居民進出開關門聲音造成其頭痛失眠等理由,
擅自常持鑰匙將鐵門打開不關,
甚至以有長鏈之鎖頭將鐵門打開後與中庭內花台欄杆綁住,不讓居民關門,非得等到晚上11點才願意打開鎖頭讓居民關門。
請問此行為是否有相關法條可以處理?

(註:經市府建管處堪驗,此鐵門之裝設合法無違建之虞,
也詢問過1號1樓之居民是否因此鐵門造成生活及精神困擾,
但1號1樓居民表示並未造成生活及精神痛苦)

 妞妞您好,謹依您所述之內容,本律師建議 貴社區管理委員會重行決議,決議內容為:1.請該住戶歸還鐵門鎖匙。或2.更換鐵門門鎖。此或許較能妥適解決問題。倘仍無法解決而欲透過訴訟解決,請在與本律師聯繫。02-2397-1998

妞妞 102-06-20 10:45
回覆 魏千峰律師 的發言內容:

 妞妞您好,謹依您所述之內容,本律師建議 貴社區管理委員會重行決議,決議內容為:1. ... (恕刪)

 律師您好:

依照市府公文回應如下:

親愛的市民,您好: 有關您致函「市長信箱」反映本市社區中庭大門遭住戶鎖起來至晚上才能關起大門乙案,市長非常重視,特交下本處依法處理,茲就本案目前處理情形為您詳為說明:一、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2項之規定:「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侵占巷道妨礙出入。...」及同條例第59條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集人、臨時召集人、起造人、建築業者、區分所有權人、住戶、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有第47條、第48條或第49條各款所定情事之一時,他區分所有權人、利害關係人、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列舉事實及提出證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立法旨意為尊重住戶自治及加強公寓大廈之管理維護,提升居住品質之精神。是本案因事實認定所需,請您依上開規定辦理,本處必當依法續處。

請問律師,公文的內容重點是說可以依照事實證據如何處理嗎?

再次感謝您。

102-06-10 09:20

國小的孩子拿球進社區時不慎滑落彈跳碰到草地上的景觀燈,裡面的燈泡破裂,副主委看見直接要求他們至管理室簽名要求賠賞,過程中沒有知會家長.直到孩子回家驚嚇大哭家長才知.

請問未在家長陪同或了解下,管委會可以直接要求未成年的孩子簽名嗎?他侵犯了孩子的什麼權益?

陳小姐 102-06-06 13:28

Dear 律師大大們:

想請問一下若因社區外牆老舊有裂痕導致室內滲水,此責任劃分是管委會嗎?因有參考公寓大廈管理條約第十條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此條約的意思是可以找管委求償嗎?此公寓大廈管理條約是指全部社區皆適用還是要看所謂的"社區規範"或"住戶規章"呢??

林智群 (klaw) 102-06-06 19:27

 漏水案件通常是把樓上跟管委會一起告進去,

反正不是公共管道就是樓上管線問題,還是要靠鑑定才可以判斷原因

陳小姐 102-06-06 09:36

Dear 律師大大們:

想請問一下若因社區外牆老舊有裂痕導致室內滲水,此責任劃分是管委會嗎?因有參考公寓大廈管理條約第十條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此條約的意思是可以找管委求償嗎?主委可以說社區不負責就不管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社區外牆屬公共區域,故應由管委會來進行修繕,若您們已經先請人來修,則可以向管委會請求該修繕費用,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陳小姐 102-06-06 13:01
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社區外牆屬公共區域,故應由管委會來進 ... (恕刪)

 Dear 謝律師好:

所以不能因為主委說:社區從來沒賠過就不關管委的事!對吧??

Jeff 102-06-05 11:06

建商將獎勵車位改為健身房.交誼聽.卡啦ok室.建管處要求管委會負責.(拆除回覆原狀).大家才發現.當初在買賣契約上.有一條文為:同意建商將獎勵車位改為健身房.交誼聽.卡啦ok室.
但是.當初文案宣傳中.契約中也記載.建案包含健身房.交誼聽.卡啦ok室.也就是這樣.大家願意多花錢買屋.如今.建管處要求拆除回覆原狀.建商又置之不理.那我們住戶對於建商契約中所答應給予的健身房.交誼聽.卡啦ok室.該如何應對及求償呢?
如果說建商已知將獎勵車位改為健身房.交誼聽.卡啦ok室.為違法的事.記載在契約中是否有詐欺之嫌.或是可提議無效(例如:違背法規.或是善良風俗...等).
另外.當初交屋時.成立的第一屆管委會多為建商的親朋好友.對於獎勵車位點交.明顯失職(未發現建商將獎勵車位改為健身房.交誼聽.卡啦ok室.).是否有法可以追究責任?

對於建商因設置獎勵車位.當初已獲得容積率的獎勵(可以再賣出數億元的房子).住戶也願意以高於同區域平均房價購買.只因社區內有健身房.交誼聽.卡啦ok室(建商說由於這些設施.所以公設比較高40%).而如今建商卻將此設施建置在獎勵車位上(屬住戶產權.公設部分).是否涉及一物雙賣.後來又發現建商將住戶機車停車位產權私自登記在建商老闆名下(並將此層停車場封閉.堆置私人物品).等於住戶花錢買公設.建商將健身房.交誼聽.卡啦ok室又建在獎勵車位上.再將原本健身房.交誼聽.卡啦ok室的空間公設歸入私人口袋.如此建商惡劣行為.如今卻要住戶管委會回復原狀.那住戶應如何依法求償?可以告建商侵占嗎?

請諸位律師幫忙.謝謝

sophia 102-05-30 10:10

律師你好,

 請問,因先前告對方恐嚇,第一次上偵察庭,對方認罪,檢察官請我給他自新機會以寫悔過書及道歉.不起訴.事隔不到3個月,對方又恐嚇,已經去警局備案作筆錄,警察打電話來說,因對方及對方的父親要想跟我們合解.希望我們不提告,因為我們是樓上樓下鄰居

1.請問恐嚇案件可以和解嗎?

2.若要求對方寫切結書,不再犯,(包括不可以蓄意敲打製造噪音)若再犯願意賠償金額捐給社區管委會,請問這樣的切結書是否有效力?是否也需要公證?

3.是否也可以一併要求對方公開道歉,道歉信要張貼在社區公佈?

 以上 謝謝.

1.恐嚇罪是非告論罪 不過還是可以就民事部分和解 和解檢察官或法官通常會從輕處理 2.和解只要內容不違反公序良俗 原則上都有效 未必需要經過公證

 

刑法第305條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因此要成立刑法第305條的恐嚇危安罪,必須被告以對於他人的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等有具體恫嚇之詞進行恐嚇之事實。(前次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恐怕主要原因還是在於罪嫌不足)

又備案主要是向警方表示有某件案件發生,備案完成之後,警察即會依照民眾之陳述在記錄簿上記載其陳述內容,但性質上警察局並未受理案件,至於「備案」的效果如何,原則上必須視案件的性質而定,若為告訴乃論之罪的案件,備案的民眾若未進一步表明提出告訴之意思的話,檢警尚不會因此展開任何偵查動作,反之若民眾陳述內容涉及非告訴乃論之罪的話,在備案之後,檢警則依法必須展開偵查程序。

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的規定,因為並非告訴乃論罪,所以提告、備案之後是無法以撤回的。若和解成立的話,主要還是在於爭取緩起訴方面可能有點效果。所以本件建議可以偵查程序調解方式辦理(警局和解、地檢署調解),至於相關內容當然可依您的需求儘量來提出,不過最後的結果還是必視雙方協商結果而定。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陳小姐 102-05-27 12:36

20年中古屋交屋後3個月,現任屋主反應磁磚碰估告知是因為漏水問題,有幾個問題請教各律師:

1.因為我也有詢問3位泥水師傅,師傅是告知是因為屋齡久了才會造成磁磚碰估,想請問若是因為社區大樓外牆因屋齡久了有裂縫造成室內磁磚碰估,這責任歸屬是社區管委會還是原屋主呢?因社區外觀有規定一致性不能擅自施工

2.因為有問題的磁磚在驗屋時現任屋主就已經知道(磁磚早已缺角裂開),合約上也註明現況交屋,完成交屋3個月後才要求賠償,我已告知於交屋時現任屋主已知道故無法請求賠償,結果現任屋主一直強調他知道磁磚有缺角破損,站在我的立場既然知道那邊已經有問題卻同意交屋,事後卻要要求賠償?不同意他們開的金額就要寄存證信函,請教律師這樣我站的住腳嗎?

因為我有先查詢一下以下這三條民法,這對我有利嗎?

民法第351條:「買受人於契約成立時,知有權利之瑕疵者,出賣人不負擔保之責。但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355條:「買受人於契約成立時,知其物有前條第一項所稱之瑕疵者,出賣人不負擔保之責。
買受人因重大過失,而不知有前條第一項所稱之瑕疵者,出賣人如未保證其無瑕疵時,不負擔保之責。但故意不告知其瑕疵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367條:「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及受領標的物之義務。」

蔡律師 (蔡律師) 102-05-27 13:54
回覆 陳小姐 的發言內容:

20年中古屋交屋後3個月,現任屋主反應磁磚碰估告知是因為漏水問題,有幾個問題請教各律師:

這是舉證的問題。您能舉證點交時,對方知悉而無異議即可。

法律不是簡單的事,要如何主張及抗辯,這都是律師的智慧財產,必須付費給律師

律師是服務業,也是要吃飯,詳細諮詢部分,建議您拿資料跟律師預約時間面談。

如果您要找免費律師,請到法律扶助基金會通過資力審查才有免費律師服務。

律師事務所按讚粉絲團:http://lutong.myweb.hinet.net/

陳小姐 102-05-27 13:58

 Dear 蔡律師:

目前有交屋時照片及line對話確認當時的交屋狀況及買方確認之情,那這兩項算舉證嗎??

外牆磁磚掀起掉落或是缺角
可向住戶管理委員會請求處理

陳小姐 102-05-28 08:33

Dear 張律師好:

磁磚缺角部分是室內磁磚,現任屋主是懷疑社區外牆因屋齡久有些裂痕造成室內磁磚會碰估!

小孟 102-05-22 10:01

您好~我剛在台中買了一間中古大廈的樓層,有購買一平面車位,目前已經超過半年了,但因為住戶為了解決機車停車位的問停,管委會在我汽車停車左側設置了一整排的機車格,在我車格左側一路往前到超過車格前方兩公尺左右,機車格緊鄰平行我的左側格線外,最近的距離只有20公分,機車如果很靠近我,會檔到我車門,而且未設置任何分隔的設置,有機車已經有碰撞我車格造成受損,甚至住戶不從專用車道,可以任意從我車旁鑽進鑽出,或是不按機車格線停好讓我停車有困擾,但監視系統老舊查看困難,加上拍攝角度只能照到我車子一點點,無實際效用,多次反映管委會,希望可以增設分隔物,汽機車能夠分隔不相干擾,並且將機車格退後一點,主委,反遭反問:"難道真的完全會停不進去",或是宣稱需管委會多數同意推拖!!
請問現行法規~撇開大樓變更停車格申請的程序部分~汽車格規劃有哪些相關法規規定須保留多大的寬度供車門打開出入,或是停車路線要保留多!或是台中市政府有法規嗎! 可以提供相關法條讓我給管委會參考嗎???機車汽車可以混合設置?如何要求管委會設置阻隔物來保障自己?

如果管委會拒絕處理怎麼辦? 

 

亞多 102-05-21 18:04
想請教漏水調解訴訟。我家一共五層樓,無管委會,是一般公寓,我住在一樓,出問題應該要四五樓調解,是嗎???(還是公用管道例外)長期下來,所有費用都我家支出,且還沒到維修部份,各個層樓都丟給我們處理,不然就是閉不見面(已請過水電,破裂為五樓供用管道)。經過積極聯絡,只剩四樓住戶置之不理(水電是說:因為四五樓管線是一起,必須要從四樓作業)。都跟他說不會影響他家,費用也會平均,但四樓繼不出面又是拐彎抹角的一堆藉口,還說你們處理就是侵入民宅。目前地板都會潮濕,牆壁也開始剝落(而且當初為了檢查管線廁所跟房間都打出一個大洞了,不時就跑出一些蚊蟲,影響生活品質)。 我都有上在GOOGLE看很多律師的問題文章,但是我找不到,五樓要管不管的丟給受害者,四樓不出面,只有損害一樓的文章。 我也有去看一些法律存證信函,我有拍照,也有請樓上住戶來看當場檢查狀況。 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六條第二款規定:「他住戶因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這是強制性嗎??) 我只比較瞭解這條項目,事後如有問題會有民法部份是嗎????那這要如何處理????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雖然沒有管委會,但若該管線屬公共管線,則全體住戶仍應共同負擔修繕費用,至於進入修繕部分,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陳小姐 102-05-17 12:31

今年2/14完成交屋(快20年之中古屋),於日前5/8左右房仲告知現任屋主之廚房磁磚敲起來有中空的聲音,請原屋主修繕,但是於交屋時現任屋主早已看到磁磚已有缺角破損之情況,在陪同驗屋三次後(現任屋主還有帶自己認識的師父來驗屋),2/14也已同意現況交屋合約上亦有註明現況交屋(交屋時原屋主已有將破損之磁磚拍照存證),過了快3個月才反應那邊磁磚破損聲音中空,要求我們要瑕疵擔保修繕到他們滿意為止,估價單出來後,連天花板及窗戶皆要換新的還有社區大樓外牆還重做防水工程...,林林總總加起來要求賠償75,000元,想請問:

1.如果是社區外牆老舊有裂痕而造成室內磁磚與水泥牆未黏合但未凸起造成任何危險也是由原屋主賠償嗎?還是由社區管委會要負責修繕?

2.此情況原屋主有詢問3個師傅報價約3000-4000左右,與現任屋主所開之價格75000差異甚大,關於修繕到底是將原磁磚重新修補好即可還是要依照現在屋主需求整面牆打掉重弄呢?

3.既是現況交屋,現任屋主於交屋時也已看到完成交屋,事後要求賠償有理嗎?

4.房屋之瑕疵擔保程度到底為何?只要不是海砂.輻射屋漏水都不需要理賠嗎?

5.房仲因現任屋主態度強勢,故凡事皆要求原屋主配合並一直附和現在屋主(店長與買方為遠親)這樣有理嗎?

蔡律師 (蔡律師) 102-05-17 15:01
回覆 陳小姐 的發言內容:

今年2/14完成交屋(快20年之中古屋),於日前5/8左右房仲告知現任屋主之廚房磁磚敲起來有中 ... (恕刪)

您可以等對方提高後再處理。

基本上原告有舉證責任

本所官方部落格:http://blog.udn.com/lutong02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一.本件對方之請求顯然有太超過,且於購屋當時對方即有發瑕疵,可以認定此瑕疵已在價金扣除,且社區外牆屬共有部分,應由管委會修繕,所以對方之請求並不一定有理由,您們可以提出抗辯,以讓法官明察,以上希望對您有 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Unknow 102-05-16 12:18

律師您好,

事件過程:

1. 個人向管委會租車位(未簽合約但有至2013/1月繳費證明, 2月底因已有狀況, 管委會請個人不用繳交).

2. 但該車位法拍(法院不陪同點交), 買主也未通知管委會.(因原先車位所有權積欠管理費)

3. 2013/2/28, 買方直接會同警方拍照(事先皆未以任何形式通知個人或管委會, 個人因搬家因素,尚有1台50CC機車停於該汽車位),控告刑事竊佔. 但同日管委會才與車位得主完成登記, 登記後,個人接獲管委會通知, 當日立即移開該機車.(確定非故意或侵害他人權益)

個人想請教下列2個問題:

1. 2013年約3月底, 中山分局已製作筆錄,個人已說明案由,並提供繳費證明.但前日仍收到台北地方法院檢察官刑事傳票, 以被告身分傳喚. 據瞭解, 管委會目前都未接到警方或檢察官的通知. 請問這符合我國一般刑事竊占調查流程嗎?

2. 為慎重起見,個人請教朋友,是否聘請律師陪訊較為妥適?朋友認為,此案是小CASE,如實向檢察官呈述,並再提供繳費證明即可,無須律師陪訊. 是否個人過於謹慎或緊張?

感謝回覆.

Matt

 

王耀星 (Eric) 102-05-16 13:18

關於您提及的問題,建議料敵從寬.小心為上!本所可以派律師協助您處理後續問題.建議您若有進一步諮詢需要?請攜帶本案全部資料與律師討論,以維護您的權益,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39151259或來信yawshineric@yahoo.com.tw指教。

 1. 竊占案件為非告訴乃論,依法最終必須以檢察官起訴書或者不起訴處分書終結偵查程序,所以當然不會因為您已前往警局提供資料即可結案,至於偵查程序係由檢察官依其判斷採行各種調查方式進行,並無所謂單一流程,若檢察官判斷先以被指訴為被告之人來做為訊問對象較有利於案件偵辦者,當然就有可能會僅僅先行傳喚被告

2.本件謹建議您與律師約詢時間進行討論,將本案相關事實和先前所提出之證據提供給律師,進一步與律師討論,由律師瞭解您的具體案情後,針對您的個案進行初步分析後再行前往接受偵訊,這樣應該較為妥當。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simon 102-05-11 11:14

請問 我是住連棟面對面透天住宅 中間通道大約兩線道是各住戶提供自家前面土地公社區住戶通行(土地買賣合約書有載並載明不得占用 遇有糾紛時由建商出面協調) 現今遇到自家對面住戶有兩車 一台停自家車庫 另一台停正前方成T字型 於是門前只剩一車道 有樣學樣斜對面也停出另一輛車而自家車輛停在車庫內要出門時非常不方便因為轉彎幅度很小很難開出 經跟對方說明豈知對面說他是小車應該可以過得去 另一家還說大家互相不肯移車 原本社區大家都會有臨時停車或有訪客所以互相一下無妨 但他ㄇ是將自家車前當停車場 一停就是一晚上一整天 原本想說盡量忍讓 但小孩長大出門機會多 加上如果這樣晚上也不太可能出門下大雨就更難開車 所以請問有何解決方法

一有爬過知識家文 有人說 社區用地屬私人用地 警察沒法開單或拖吊 想過找管區來 但來了沒啥可作也只能請騎在他值班記錄上寫出情況 往後提告時可以參考 或請管委會侵占管委會是住戶輪流作 要鄰居提告興訟感覺不太可能 你也沒法因此告管委會瀆職 有無其他公權力可介入解決

二個人想過的只有請求調解不過感覺太溫和而且好像是我要求他一般 不過要用何理由法條適合 不知可否用強制罪因他影響限制我出入 或者提出侵權告訴 有無侵犯自由出入之法條 勝訴機會大嗎

三依土地買賣合約書上載明 找建商協調處理 不過字面感覺上好像是說有人圈地占用他們才會出面 但停車來來去去 不知屬不屬於占用他們會因此而有行動替你解決 出入不便且對方囂張還說互相自己都沒互相還叫人互相 望請幫幫忙解決困擾

蔡律師 (蔡律師) 102-05-11 14:52
回覆 simon 的發言內容:

請問 我是住連棟面對面透天住宅 中間通道大約兩線道是各住戶提供自家前面土地公社區住戶通行(土地 ... (恕刪)

管委會處理,如不行,可針對該產權是否有涉及侵佔提起告發或告訴。

您也可以委請本所律師代發律師函,

本所委任來電07-3338080或來信:lutong.attorney@gmail.com

faxer 102-05-11 01:15

我在40天前簽買了一間房子(頂樓),今日是預定交屋

但在過去40天中我很難得能進去屋中驗屋(三次,因為屋主不給鑰匙),前兩次都有發現

小瑕癡,但屋主都能親自找工人維修,然而在第三次我發現頂樓(公設)屋頂有瑕嗤後

屋主卻不回應,一直到我們寄存證信函請他出面面對(拖一個星期),他才說不知情,並要

求買賣繼續進行。後來我與房仲額外立但書,說明我如不能說服管委會處理,他們會出

資補強。這段時間,因有爭議,代書也幫我們暫緩稅務,但履保與頭期二款繼續履行。

重點來了,我們一直沒有說不履行契約,但屋主卻於今日交屋前日發存證信函

若今日無法如期交屋,要繳滯納金(我想是要我們補償他的維修費吧),我們從代書

那邊知曉這件事,故於今日請假在家火速聯絡銀行與地政幫我把(1)土地謄本(2)

所有權狀轉移(3)還完舊屋主借貸(4)繳足履保金額 做完,兩家銀行都證明我沒欠

他東西了,只差(1)原屋主塗消借貸申請(2)賣方銀行確認屋主償清債務這兩項沒完

成。然而這兩項賣方銀行確認我無關,反到是賣方決定進度,一來塗銷申請與

權狀/借貸無關(舊屋主該在交屋期間就該先申請的),二來銀行於收到款項即能

在特急件狀態於1小時內完成審核作業,簡單說上述整個工作一日便可以完成了

我能做的都做了,剩下由屋主決定進度,吊詭的是,屋主本可親自至貸款銀行塗銷

卻選擇於交屋日以郵寄方式寄送,造成工作天展延成3天以上才能完成

這段時間他卻仍要罰我違約,我真的很無言。我照著合約走,卡在他那一關,本可以今

交屋的卻演變成3-5日後才能交屋,然後交屋時間他定,延遲算我的。

想請教律師,讓交屋我該怎麼應對房仲與屋主才好(房仲顯然是幫他的),是

說"今天只談交屋,不談違約違約律師發函"還是我乖乖付他違約金?

謝謝大家

ps.對方經理人很強勢,每每我要項屋主表態,他就插嘴,我可以請管區陪同嗎,謝謝

1. 法律面上,被罰違約金必須有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按您所述交屋過程屋主故意遲延,自不應由您負擔違約金。

2. 可以請當地有力人士陪同(例如民代,村里長,議員),致電警局因為並非刑事案件未必會答應陪同。

cindy 102-05-09 13:42

想請問專業於公寓大廈管理的律師,我住在九樓,目前頂樓PU失效多年未維修導致滲漏水頂樓住戶們要求管委會修繕,但經費超過管理基金,管委會表示沒錢修理,經費龐大無法作主。

以下我有幾個問題:1.我大概爬文過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得知頂樓為公設須由管委會處理,想請問若上法院要求管委會處理,假設若勝訴,但管理基金不夠支出,是否可要求整棟大樓住戶平均分擔呢?

                        2.若可請求整棟大樓住戶平均分擔,但如果有人不願支出,堅持不付錢,那又該怎麼辦?

                         3.請問若要上法院提告,整個案件大概要花費多少呢?

 

請幫我解答,謝謝

您好:

頂樓PU失效多年未維修導致滲漏水頂樓住戶可要求管委會處理,若勝訴但管理基金不夠支出,還是要透過管委會向大樓住戶收取費用

若請求整棟大樓住戶平均分擔,此時有人不願支出,堅持不付錢,可透過管委會向住戶提起訴訟收費。

若要上法院提告費用要看整個案件必須採取那些法律行動而定,除了律師費外,法院也會收取裁判費

若有疑問請電0960735031與陳國瑞律師連絡,謝謝!!

阿康 102-05-08 10:14

情況有點複雜,我想買一間公寓(87年完工),樓層是4F(頂樓),前後兩間相連,頂樓前後兩間原是親戚,一起搭起鐵皮遮雨棚預防漏水(只搭頂樓面積約2/3,就只有遮雨棚,不是密閉使用空間),在搭鐵皮遮雨棚的時候未取得所有住戶同意就自行興建,曾有人報拆過,但是最後沒有拆除,目前集水槽已銹爛,水會從屋簷直接流到一樓住家再流到公共樓梯(公寓的設計是1F是停車位,2F才是公寓的1F),下大雨時,樓梯會有較多水影響到鄰居,此事已報到管委會.

簽約在即,有幾個問題想請教:
1. 日後遮雨棚若被吹落,我是否須負責?還是所有住戶的責任(頂樓為公共區域)?
2. 我是否應負責維修?會不會修了之後,反而所有責任都歸我一人?

3. 若要修繕,能否請所有住戶分擔維修費用? 或是就是頂樓住戶負擔?

4. 大家都建議我,根本不要去維修他,簽約時註明是前屋主留下的違建,這是否正確?

5. 日後若被拆除,我是否須付拆除費用?

6. 不管拆除或修繕,若另一邊的住戶都不理該怎麼辦(另一邊目前出租中)?

 

因為大家都建議我不要去動遮雨棚的部份,目前我傾向協助1F改善排水問題.
關於遮雨棚的問題我一直很困擾,我應該怎麼做對自己比較好? 感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仍建議您自行拆除,而修繕費用則需視該區域是否屬公共區域而定,若是,則當然住戶要共同負擔,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cindy 102-05-07 08:41

各位律師好:
事件是這樣的.. 我們社區對講機遭到毀損,管委會主委告知我是小兒毀損的..
我要求調閱監視器錄影帶,發現當晚小兒與同學打棒球回家後,手拎著球棒按對講機叫我開門,
在等候開門之際,他約有十幾秒時間是在練習瞄準揮棒動作(很清楚看見球棒並沒有揮出,只是身體扭轉,瞄準的準備動作), 攝影機也沒有確實拍到球棒擊破對講機的畫面,也沒錄到打破東西的聲音..
但主委卻認為因小兒手中有球棒,又有"揮"的動作,即一口咬定是小兒所為,請問對方有理嗎?

法律一切講求證據,沒拍到最重要的擊破畫面,主委可以隨意誣賴住戶毀損並要求賠償嗎?

社區對講機是設在角落地帶,攝影機只能拍到約1/4部分,或許早已破損了也無人注意,
管理員也無法提出在小兒經過之前對講機是完好的.. 且重點是,小兒手持之球棒是外包厚泡棉的樂樂棒, 根本無重大毀損力, 請問這要怎麼辦?

如果管委會確實證據不足,我可以提出"毀損名譽"嗎?

cindy 102-05-07 08:38
律師您好: 事件是這樣的.. 我們社區對講機遭到毀損,管委會告知我是小兒毀損的.. 我要求調閱監視器錄影帶,發現當晚小兒與同學打棒球回家後,手拎著球棒按對講機叫我開門, 隨後約有十幾秒時間是在練習瞄準揮棒動作(很清楚看見球棒並沒有揮出,只是身體扭轉,瞄準的準備動作), 攝影機也沒有確實拍到球棒擊破對講機的畫面,也沒錄到打破東西的聲音.. 但主委卻認為因小兒手中有球棒,又有"揮"的動作,即一口咬定是小兒所為,請問對方有理嗎? 法律一切講求證據,沒拍到最重要的擊破畫面,主委可以隨意誣賴住戶毀損嗎? (社區對講機是設在角落地帶,攝影機只能拍到約1/4部分,或許早已破損了也無人注意, 管理員也無法提出在小兒經過之前對講機是完好的.. 且重點是,小兒手持之球棒是外包厚泡棉的樂樂棒, 根本無重大毀損力, 請問這要怎麼辦? ) 如果管委會確實證據不足,我可以提出"毀損名譽"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在證據不足的前提下,管委會確實會有誹謗之問題,建議可以再跟管委會溝通,以釐清事實,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肉丸 102-05-06 14:41

我家是大樓的2樓   因為6樓家中水管破裂導致我家主臥廁所與廁所外天花板跟隔壁間小孩房的天花板發霉和壁癌   6樓屋主也親自到我家查看漏水情形<我有把受損情況拍照下來>   6樓家中水管修好後卻說水管破裂是更高層樓住戶裝修磚頭掉下來所致所以跟他無關..所以他不會賠償我家任何修繕費用.還說要告就去告....我也有跟我們大樓管委會說  但管委會說6樓住戶無法提出證明是哪一層住戶裝修害他家水管破裂的 也有可能是地震所致    要我們自行到區公所調解調解  我也有趣申請調解 但是調解當天6樓住戶沒出現  打電話給他卻說我們在騷擾他  現在我們打算提告   但是不知道責任歸屬 所以很煩惱...請律師幫忙解答..

您好,

      1.這種情況建議先自行找抓漏的去看看,作一個初步判斷,才好確定要以哪一樓的住戶為被告

      2.另外,進入訴訟後如果對方還是否認漏水是因為他們家引起,早晚會需要聲請鑑定,這部分會先由擔任原告的您支付鑑定費用

肉丸 102-05-06 16:24

律師你好 

因為6樓住戶跟大樓管委會都無法查出磚頭是由哪個住戶家掉下來砸破的...

但是我家天花板受損卻是6樓住戶家所造成的...6樓住戶也有自行拍照他家的水管破裂情形<旁邊有磚頭> 6樓住戶有寄存證信函給大樓管委會  要管委會出來負責修繕費用  兩邊互踢皮球  

1/29水管修好到現在都5月份了都沒人要負責..所以我們才打算提告  像這種官司會拖很久嗎??

蔡律師 (蔡律師) 102-05-06 17:46
回覆 肉丸 的發言內容:

律師你好 

因為6樓住戶跟大樓管委會都無法查出磚頭是由哪個住戶家掉下 ... (恕刪)

請問您在高雄?您所詢問的內容,基本上六樓住戶跟管理委員會都可一併提告,比較要注意的是您能求償的金額有無證據可以支撐,建議您應儘速攜帶相關資料與律師討論,才能正確分析案情,以維護您的權益。

如需進一步討論,請先到本所官網http://lutong.myweb.hinet.net 按"讚"或"g+1",再來電07-3338080或來信:lutong.attorney@gmail.com

soga 102-05-01 10:09

請問 我最近剛買房 是16層高的大樓 目前正在裝潢

裝潢前也有和管委會報備 平日也是準時上下班開停工

但是總幹事 三番兩次來我們家 查看"拍照"

總幹事還對我們說 裝潢期間我照三餐都可以去你們家查看

是否總幹事有這權力 可以任意進入我們家呢?

是否有公寓大樓管理辦法是有這一個條目的?

謝謝您的回答

 

 可在門口貼告示,強調屋內為私人產權,倘未經所有權人同意而隨意進入,將依法訴追侵入住居之法律責任

蔡律師 (蔡律師) 102-05-02 13:33
回覆 soga 的發言內容:

請問 我最近剛買房 是16層高的大樓 目前正在裝潢

裝潢前 ... (恕刪)

請問您在高雄?您所詢問的內容,基本上公寓大廈沒這權力給對方,建議您張貼禁止入內後,再將對方行徑錄影存證,可以向對方求償,建議您應儘速攜帶相關資料與律師討論,才能正確分析案情,以維護您的權益。

如需進一步討論,請先到本所官網http://lutong.myweb.hinet.net按"讚"或"g+1",再來電07-3338080或來信:lutong.attorney@gmail.com

小平 102-04-30 16:17

各位大師您好

我想請益有關建商將商辦某一層樓變更成住宅銷售,其住戶後續如何加入管理委員會呢?

因為目前建商開會希望有一個住戶自願當''樓長'',代收管理費用,再繳交至該大樓的管理委員會,剩餘的支出為該樓層的清潔費用等,當天也沒有明確針對此方案表決,進行投票達3/4人同意,而後續的會議紀錄就寫上請住戶在規定的時間內匯款至樓長帳戶,此情形應不構成正式的紀錄吧!且關於這樣子的開銷支出,住戶是透過樓長的方式銜接管委會,好像有問題。另外,是否同一大樓,本層樓的住戶可以申請另一個管理委員會呢?依據第26條好像是可以的。以上的問題如何因應呢?拜託您解惑了,謝謝。

高個子 102-04-26 18:46

您好, 我住在北市松山區的一棟大廈, 有個38所有權人, 一直以來未曾向市政府報備正式的成立管委會, 但會因管理費或修繕事宜, 而召開大樓的會議, 有主委及財委的角色, 請問這樣的型式開會的合法性為何?  另外, 目前有位住戶有意擔任主委, 發生開會通知, 請問以目前的情況, 他可召開會議? 而開會的門檻為何? 是否一定要成立管委會後, 召開會議才有效呢?

王耀星 (Eric) 102-04-27 08:53

關於您提及的問題,在未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前相關會議.組織.職位.皆有違法之虞!建議您攜帶本案全部訴訟資料與律師討論,以維護您的權益,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39151259或來信yawshineric@yahoo.com.tw指教。

John 102-04-25 18:01

日前因社區主幹管阻塞導致污水回流至家中,

造成部分裝潢&家具損毀

我請木工師傅估價修復金額,但管委會覺得金額太高不願意賠償

想詢問是否能透過什麼方式要求管委會修復呢

我有將損毀的家具&裝潢拍照下來,淹水的狀況有拍攝成影片

另外不知道能不能向物業公司求償

因為當天(星期天)發生的時候已經立即向物業管理公司派駐的總幹事反應

總幹事一直到星期二才積極處理,這期間已經淹了兩天....

不知道能否舉證為總幹事疏失而向物業公司要求付部分責任

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既然該管線屬於公共管線,則管委會即有修繕之義務,若管委會修繕,則您們先僱員修繕後,再向管委會請求修繕費用,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peggy 102-04-25 14:15

律師您好:
今年管委會因監委連任次數已違反公寓大廈管理例事件,本人提出法令意見,管委會當時重新選任,該不符資格之委員即狹怨去找了91年父親擔任委員資料,指稱所有權人為我弟弟,父代子職不但沒有簽署委託書,所有相關簽到及會議記錄也都代簽兒子名字涉及偽造文書及誠信原則,我父親有提出回應他於管委會議上有先詢問他是區分所有權人的父親,主委表示父親可以代為行使職務,他不懂社區規約規定要簽委託書,管委會甚至總幹事也沒有人告訴他這個規定,至於簽署兒子名字只單純因為區分所有權人為兒子,以為簽他的名字才符合規定,沒有其他想法,現在該委員不但要脅說要在年底區權會向住戶提出撤銷我父親區分所有權人資格外,她還要散發由我父親簽名當時的會議記錄給所有住戶看,告訴他們我父親代簽兒子名稱之事。且不斷於委員會提出要求管委會要追究處置11年前我父親事件利用公告,企圖傷害父親名譽
請問 :
1、關於偽造文書之事,若非經法院判決我父親有是有罪的,該委員可以利用職權公告且散發91
     年管委會會議記錄給住戶藉此散佈說我父親簽署兒子名字偽造文書之言論嗎?
2、當屆主委可以做證我有表明身份,但該名委員一口咬定我父親11年前並沒有講,咬定我父
     親違反誠信原則。


綜合以上二點,為了維護父親的信譽,我應如何提告
謝謝

關於您提及的問題,需先釐清的是對方是否已散布妨害您父親名譽之文件或言論?如有,請將相關資料蒐集起來,與律師討論,以維護您的權益,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

阿正 102-04-16 17:11

您好:自民國100年10月起我承租大樓外的一個畸零地車位每季交一次停車租金,鄰近馬路邊,租金都有正常繳交,直到101年7月大樓管委會交接,換了物業公司來當管理單位,當時要繳租金時,管理員說收據沒有該車位的收據,所以沒有收我租金,連續幾個禮拜,都是相同的回答,有告知請管理員向大樓總幹事反應,屆時需要繳費時,再跟我收,但是至今日前都沒有催討,跟現在租屋處的房東有說明該車位的狀況,但是因為不是他出租的,他也跟我說有催討時再說。

今天102年4月16日收到大樓總幹事來電詢問車位繳費事宜,我表明上述狀況,跟總幹事反應說屢次要繳費都沒有繳成,現在要催討,我可以讓他們沒收押金,而且位置讓出來,請問一下我可以說因為他們的拒收,所以不付之前未繳交的車位租金嗎??謝謝!!

 

本件停車費用之請求權,其消滅時效並未完成,尚不能因為對方先前未為請求之事實,即主張拒絕給付。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

小胖成 102-04-14 23:06

律師們您好:

社區目前在討論違規停車處理辦法,有幾點想請教:
1. 目前知道不能鎖車,鎖車有觸犯強制罪疑慮。但若社區區權會通過規劃違規專區,授權管委會違規占用他人車位或不符合規停停車的車輛,移至違規區統一擺放。

    a. 對社區住戶這樣做是否違法? (竊盜?)

    b. 對社區外住戶是否違法

 

2. 目前知道可對住戶罰款,但對不知所有人的違規車輛,似乎沒有辦法處罰?
    另想請問,若是報警處理,警察是否對社區內違規車輛有開單權利? 是否合法?
    謝謝。

leo 102-04-12 14:49

大樓地下停車空間未經申請私自變更減少車位,市府請管委會提供違規人之資料,管委會

一直未提供,我向交通部公路總局詢問「我如拍攝違規車位停放之車輛照片提供給市府,

市府可否向監理單位查詢車主,再向車主開罰?」,其回覆「公路監理機關所保有之個人

資料,係受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規之規定所規範,爰市府能否向監理機關查詢車主個

人資料,仍需視其是否符合相關法令而定。」,請問是否即指市府需依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15及16條「公務機關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及建築法第91條「有左列情形之一

者,處建築物…使用人(即車主)…」之規定查詢車主資料以向車主開罰?

林智群 (klaw) 102-04-12 17:08

 建議直接請市府向監理機關調閱後開罰,不過市府既然要求管委會提供,代表他不是很想處理

老大人 102-04-10 19:29

本人於社區內購有1車位(建物為民國79年前之使用執照),並於車位旁多停1輛車並依規定繳交200元清潔費(此為停車場車位持有人與歷屆委員會共識亦行之有年)不料此屆委員會卻假藉本人於車位旁多停1輛車之區域為畸零地應另外繳交500元租金(此為前者停車人開始時有繳交後來不知何故當時委員會同意免繳交,據說全停車場並無此例,前停車人據理力爭而獲當時委員會同意免繳交。換我停車時委員會即依慣例開單收費,本人亦依時繳費已有數年之久),本人不從,該委員會卻教唆(曾報案110員警到場總幹事有說是管委會允許,本人有錄音但時間、日期錯植)社區內住戶(未購買停車位)以有持份名義以機車擋住本人多停1輛車之出路(該機車停放位置並無畫設任何停車格),請問委員會與擋住本人輛車之出路之住戶有犯何罪,本人又該如何主張權益。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對方之行為,可能會涉及強制罪,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林智群 (klaw) 102-04-13 19:14

你前手跟管委會達成的協議,現在的管委會應受拘束,

至於管委會要求住戶停到你前面,應可構成強制

dario 102-04-08 17:25

您好:由於是管委會疏失造成住戶受傷,由管委會所投保之公共意外險所屬保險公司進行協調,但保險公司堅持所附理賠文件為和解書(由管委會及住戶所訂定),請問這和解書是一定必要的嗎?理由及參考法律條文為何?謝謝!

dario您好 

看來您似乎很不解管委會保險公司為什麼需要簽和解書,我提供一些意見供您參考

 

依您的案例,是您和管委會與您雙方互相退讓,來結束雙方的糾紛,如果沒有簽立和解書,代表雙方的糾紛沒有結束,您或管委會將來都有可能告來告去。

和解書是契約的一種,是你們雙方同意才成立,您們還是可以就個別條款、討論修改,至和解法律依據,規定在民法第736條。

我提供的意見對您,會不會不清楚呢?會不會沒有幫助呢?

邀請您來參觀本事務所的網站,並加入粉絲專頁吧!

事務所網站:http://www.jclaw.com.tw/

粉絲專頁:https://www.facebook.com/jclaw.com.tw/

SumMer 102-04-08 07:06

1.

區分所有權人大會的表決結果,希望每一棟的頂樓防水工程能夠統一實施。
管委會全額補助每一棟的頂樓防水工程,但是,工程結束後若又有漏水的現象則不予補助。
我家的頂樓防水工程已經完工好幾年,花了三十幾萬,效果很好。
但是,今年區分所有權人大會的表決結果,卻要把所有的防水工程打掉,由主委那邊統一決定施作的廠商,統一重做。

這樣的決議是否合法?
頂樓的防水工程是我家付錢的,區分所有權人大會的決議是否可以合法的敲掉我家頂樓防水工程?

2.
此外,區分所有權人大會的決議是否可以質疑?
我去年沒有去開區分所有權人大會,今年突然聽到去年決議"全額"補助頂樓防水工程,我感到十分訝異,因為我家當初是一毛都沒有補助的。
我當場就質疑表決是否有過半,有多少戶同意? 結果沒人知道,去年的會議紀錄也沒寫,只寫提案通過。
沒想到當場卻被一位在輔大任教的住戶大罵不尊重管委會,我這樣的行為是羞辱主委,去年沒去開會就等同放棄相關的權利,說我今天是來亂的.....
說實在的,我還挺在意的,因為我沒出席會議,所以質疑這一個決議是對主委不尊重?

我實在不懂的相關規則,懇請伺教。

RuRu 102-04-02 00:39

您好~

請問

大樓中有住戶在樓梯間堆放大型3人沙發及腳踏車

並在自家門口的消防栓前堆滿鞋櫃等大型雜物傢俱

嚴重影響了火災發生時的救災工具及逃生路線

以上已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法,是否也觸及公共危險罪

管委會對此住戶違法情況視而不見,疑似包庇該住戶

違法內容我已拍照錄影存證

請問我該直接向哪個權責單位檢舉管委會及該住戶?

如何才能直接開罰令其改善?

謝謝

( 我在高雄市)

 

 

 

 

 

蔡律師 (蔡律師) 102-04-02 10:25
回覆 RuRu 的發言內容:

您好~

請問

大樓中有住戶在樓梯間堆放

 

直接打電話給市府1999專線

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7-3338080聯繫或來信 lutong.attorney@gmail.com

靈兒 102-03-30 23:34
您好 我住在基隆六堵華納透天第1棟.可是保全設在第3棟.管委會要求我繳交管理費.可是我在居住3年期間共遭2次小偷入侵.使我財務精神損失極大.我覺得管委會並未盡保護之責.所以我不想繳交管理費.管委會告上法院.法院已判決我要繳交管理費及訴訟費.我對於判決不服.我該如何上訴
1.上訴 只要準備上訴狀向原審法院提出 並繳交裁判費用即可 2.管理費跟你的損害沒有連結關係 如果你覺得你權利受損 你可以另外提出訴訟主張
靈兒 102-03-30 23:33
您好 我住在基隆六堵華納透天第1棟.可是保全設在第3棟.管委會要求我繳交管理費.可是我在居住3年期間共遭2次小偷入侵.使我財務精神損失極大.我覺得管委會並未盡保護之責.所以我不想繳交管理費.管委會告上法院.法院已判決我要繳交管理費及訴訟費.我對於判決不服.我該如何上訴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要拒?繳交管理費恐屬不易,但本件當然仍可以上訴,上訴則應於期限內提出上訴書狀,並繳交上訴費用,上訴始合法,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靈兒 102-03-30 10:55
您好 我住在基隆六堵華納透天第1棟.可是保全設在第3棟.管委會要求我繳交管理費.可是我在居住3年期間共遭2次小偷入侵.使我財務精神損失極大.我覺得管委會並未盡保護之責.所以我不想繳交管理費.管委會告上法院.法院已判決我要繳交管理費及訴訟費.我對於判決不服.我該如何上訴
顏寧 (顏律師) 102-03-30 11:04
to靈兒, 管理費用還是得繳交,但是可就保全之管理疏失請求賠償。 如有疑問歡迎來電來信。 顏寧律師
佳州 102-03-28 00:32

您好:

我在台中有買了一棟集合式住宅(透天)的房子,目前與管委會地下室使用空間上的爭
議,先解釋房子的大概狀況:

房子所在的社區有一半是屬於前院停車,另一半是屬於地下室停車,我買的部份是屬
於地下停車房子(人車分道的那種),說是地下停車,但該建案的使用執照,其原本
停車位是位於一樓的位置(增設停車位),地下室則為水塔間及機電設備空間,顯然
是建商在取得使用執照後再透過二次施工的方式,將一樓的空間改為室內,地下室
停車空間,但因是第一次買房,在不知情的情況下,簽了二次施工同意書,跟管委
會的爭議即為地下室正下方的停車空間,自行隔間的問題

土地權狀及建物權狀的部份,土地應該是有經過分割成幾個部份:1.每棟房子座落
所在的土地2.地下停車車道3.地下停車及前院停車共用的車道;建物的部份,地下
室每戶的停車空間在權狀上是屬於主建物的一部份,非附屬建物,佔有比例為(1分之
1),車道的部份是共有(100000分之xxx)

房子是去年四月份跟建商買的,但三月份有開過第一次區權會通過社區規約,其中第六條
有提及社區外觀及地下室不能施作隔柵及任何變更,但因當時不曉得有規約,在房子
地下室停車空間的後方,隔了一小塊空間,充當玄關及小儲藏室用,此為跟管委會
爭議所在。

除了外觀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八條允許規約約束外,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四
條,專有部分應該可以自由使用,且因該建物為六樓以下非公用建築,應該是不用申
請裝修許可,但有些從事法律相關行業的住戶主張,既然當時跟建商簽約時有同意建
商將地下室二次變更為車道停車空間的文件,即為同意將該專有部分約定共用的意
思(民法第98條參照),但文件內無任何的隻字片語有寫到要將專有部分約定共用,且
該文件是屬於個人和建商之間的文件,並非是與管委會或區權會關係,不知為何此文
件可以適用在規約訂定上;另一部份,我在台中市都發局調閱到的使用執照,裡頭有
社區規約草約,其中第三條第四點中有寫明:「會議之目的如為專有部分之約定共用
事項,應先經該專有部份之區分所有權人書面同意,使得成為議案。」就公寓大廈
理條例第五十六條內容:「規約草約經承受人簽署同意後,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訂定
規約前,視為規約。」但我發現現行的社區規約完全沒有寫到哪些區域為約定共用部
分,且第一次區權會也沒有任何議案是要將專有部分變更為約定共用部分。最後,本
人跟建商簽訂的同意書,其日期是在第一次區權會後,與規約制定應無直接關係。

當初裝璜時,有繳交保証金三萬元,但事後管委會以違反社區規約為由,拒絕返還當
初繳交的保証金。

請問:
1. 該停車空間是否還是屬於專有部分?
2. 社區規約是否可以禁止住戶在專有部分的使用?(若為專有部分的話)
3. 規約中有寫到停車空間為約定專用,但明明只產權是屬於住戶獨有,且為主建
物,規約這樣寫是否有問題?(應為專有部分?)
4. 若規約草約已寫明要書面文件,且要有議案才能表決專有部分約定共用事項,那規
約中禁止地下室變更的條約是否合法?若該規約是指車道部分(實際上只寫地下室,並
無指特定哪個部分),那管委會是否有權禁止住戶在自家停車空間作隔間?
5. 就我所知,管委會只能管不能罰,拒絕返還保証金是否合法?
6. 若要訴訟(等管委會提告,免得二次施工造成的問題讓自己成為其它鄰居的箭靶),是否有勝算?請律師花費會很多嗎?有無推薦的律師?若勝訴,是否可以請求賠償?該準備哪些文件?

非常感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依您所述,您對方相關法規也有一定之了解,本件集合式住宅仍有適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

一.該停車空間初步判斷,應仍屬專有部分.

二.專有部分的使用,原則上社區規約並無法限制.

三.您們的規約是否有經由法定程序制定,仍先釐清.因為本件起因均由規約而起,因此規約如何解釋適用,當然會變成住戶間之爭議.至於管委會拒?返還保證金部分,仍應先看您們規約如何約定.

四.本件現在論斷算勝可能言之過早,但律師要找可以盡心盡力為您打訴訟.建議您可以先帶相關資料與律師先討論.

本所位於台中,若您有需要也可以與我聯繫,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已收到您的感謝,您若有其他問題,請您以mail來信,我的mail是civili1201@g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