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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law 103-07-01 23:09

感謝律師回覆規約修訂問題,但還有不懂之處想再詢問。

律師回覆如下:

1、有關陽台裝設冷氣的部份,此部份要看安裝的位置判斷是否屬於專有部分還是非專有部分而有不同的法律效過。

2、倘若是專有的部份,則僅能透過規約的方式處理。

3、是否可以溯及既往,此部分有法律上的爭議,必須看規約訂定內容而定。

4、本文建議您的社區管委會可以委聘法律顧問,協助處理相關的法律問題,並使相關規約跟區分所有權人決議程序保有合法性。

 

想請問所謂「專有的部份,則僅能透過規約的方式處理」是何意?

本大廈的前陽台確實為專有部分,但規約可以直接訂定住戶專有部分的使用方式嗎?不會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條之規定嗎?可以主張以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3條不生效力嗎?

另本大廈規約有訂定:「各承購戶與建設公司簽定之房屋預定買賣契約書所約定分管、共用或專用者,均視為本規約約定之分管、共用或專用部分,住戶不得異議,若有透過修該社區規約(含規約草約)或以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決議之方式變更之者,其修改或變更是為權力濫用無效,並須對權益受損者負賠償責任。」可以主張規約有此規定,於區權會上表明不可將此修正提案(前陽台不可裝設冷氣)進行表決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7-02 09:10
您好,感謝您的留言,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 本案並沒有變更專有部分的性質,因此與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條、第33條無涉,僅為是否得適用同法第8條之問題。 2、 至於相關條款跟規約的部份,我無法僅就片段?您做分析,避免斷章取義發生爭議。
mollyC 103-07-01 15:37

事件:102年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否決社區公寓停車場安裝e-Tag,事後管委會閉門開會自行決定安裝發包工程,並己施工且將強制住戶執行安裝e-tag,如沒有安裝即不能進入自家地下停車停車!!!

問題1.請問管委會決議效力大過區分所有權人決議的效力嗎?管委會這樣的行為是否己觸法?觸犯什麼法?可以怎麼陳情訴願?向什麼機關陳情?

問題2.若不願配合管委會安裝e-tag,直接駛入自家停車停車是否違法

問題3.管委會不提供102年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該怎麼辦?

問題4.管委會擅自增減修改?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與原錄音紀錄不同?是否可以刑法中的偽造文書,提出告訴??向什麼機關提出呢?

以上提問,請求各位先進協助答覆或提供意見!!!感謝!!!

mollyC 103-07-01 15:31

事件:102年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否決社區公寓停車場安裝e-Tag,事後管委會閉門開會自行決定安裝發包工程,並己施工且將強制住戶執行安裝e-tag,如沒有安裝即不能進入自家地下停車停車!!!

問題1.請問管委會決議效力大過區分所有權人決議的效力嗎?管委會這樣的行為是否己觸法?觸犯什麼法?可以怎麼陳情訴願?向什麼機關陳情?

問題2.若不願配合管委會安裝e-tag,直接駛入自家停車停車是否違法

問題3.管委會不提供102年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該怎麼辦?

問題4.管委會擅自增減修改?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與原錄音紀錄不同?是否可以刑法中的偽造文書,提出告訴??向什麼機關提出呢?

以上提問,請求各位先進協助答覆或提供意見!!!感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7-01 16:0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管委會必須依據法規、規約跟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執行職務,當然不能違反區分所有人會議決議。

2、您可以發函要求管委會提出,否則必須訴請法院命其提出。

3、有關是否涉及偽造文書,本文建議您取得會議紀錄之後,在考慮是否提出。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7-01 16:2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對管委會律師存證信函,請求其提出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證明其無違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意旨。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您好: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lawlaw 103-07-01 01:27

1.社區現行的規約是依內政部範例一字未改訂定的,管委會想要修改內容規定住戶不可於前陽台內裝設冷氣,可以嗎?

2.目前實際搬入住戶很少,住戶又多為投資客,根本不管實住者之權益,若區權會召開通過,有何救濟或補救方法?

3.若於規約修訂前已裝設冷氣,新修訂的規約是否對其有溯及之效力?

 

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7-01 09:1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有關陽台裝設冷氣的部份,此部份要看安裝的位置判斷是否屬於專有部分還是非專有部分而有不同的法律效過。

2、倘若是專有的部份,則僅能透過規約的方式處理。

3、是否可以溯及既往,此部分有法律上的爭議,必須看規約訂定內容而定。

4、本文建議您的社區管委會可以委聘法律顧問,協助處理相關的法律問題,並使相關規約跟區分所有權人決議程序保有合法性。

Cat. 103-06-28 21:02
想詢問數月來受樓上小孩每日跑跳嚴重影響了生活品質。本來有嘗試上樓想好好和對方規勸,對方則是否認小孩有跑跳,甚至連門都沒有打開與我直接對話。而後求助管委會總幹事和警察卻的得到因為不在法規的半夜11點到凌晨6點的時段所以無法做任何處理。也得知樓上住戶為管委會的一員,讓人頓時很心寒。警察還說他們是在私人領域所以不能算是公共噪音且這些不是警察機關處理的。事後上網查詢到了近鄰噪音公寓大廈管理規約時看到這是警察所管理範圍,但不論是管委會或是警察都不願處理。而且這裡本來是一層樓面四戶,樓上卻是把兩戶打通成一戶,所以變成樓上客廳是在我們房間正上方,讓小孩跑跳直接影響我們的睡眠及休息。請問這些有沒有辦法可以處理?!因為數月來真的變本加厲越來越誇張過份。
顏寧 (顏寧律師) 103-06-28 23:11

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先蒐集證據(比方說錄音錄影),若證據齊全,對方可能成立刑法上之強制罪。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顏寧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Pam 103-06-27 11:59
幾個月前向太平洋建設購買一車位,因車位積水,故向管委會申請修繕。但管委會竟推給建商,但此大樓已完售十年以上,我應該找誰修繕才對呢?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若社區規約有約定管委員負維護責任,則仍可向管委會來請求,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不管管委會修不修,賣方都有瑕疵擔保責任,但應依法盡速通知賣方,如有問題可以來電.

NewEgg 103-06-26 18:58

你好,

我有個房子, 今年3月租給三個女孩 (說是朋友要合租)來看房子的時候, 看起來沒什麼問題. 打扮就像是一般的鄰居女孩. 所以我們也就租給她們了. 簽約時收了第一個月的房租跟兩個月的押金

接下來的兩個月租金都差不多晚10天才繳清. 我們想上班族都有壓力所以比較無所謂 (兩個做網拍, 另一個給的名片是某知名企業的業務員). 沒想到, 昨天管理員打來說上下樓層的住戶反應常常聞到怪味道. (管理員篤定是在拉K). 他說管委會已經注意她們很久了. 每天進出都很複雜, 而且晚上都有男人接送, 應該是做特種行業的. 

我們目前當然是想趕她們走, 但上網找了些資料都說租約到期前是對她們無可奈何的. 請問我們是否可依租稅裡的條文"房屋不得供非法使用,或存放危險物品影響公共安全" 及 "乙方應遵守本件租屋之住戶大樓管理規約及管理委員會之一切決議" 趕她們走呢?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們可以發函終止租約,並限期對方搬離,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米亞 103-06-26 11:52

請問:建商對於新大樓的公設保固期應從何時起算?本大樓去年6月住戶遷入,8月管委會成立,102.11月委託專業機電廠商進行機電總檢,因機電總檢缺失改善,共複檢三次,直到今年6/10才基本完成缺失改善,尚有部份缺失未改善和無法改善部份,因此至今還未完成見證點交記錄;社區管委會認為遲遲未完成點交記錄是建商缺失未改善而延誤,所以公設保固期應從見證點交完成後起算,而建商強調應從102年8月起算,請問律師,公設保固期應從何時起算?管委會要怎樣做才能維護社區的權益?現在急需律師的幫忙,請儘速回覆,感謝您!!!

為了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的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會計師(雙證照師)洽詢,柯律師對你這類案情又頗有研究,讓柯律師為你做最有力的策劃,以維護你最大的保障。

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E-mail:k8883888@gmail.com *Line ID:k8883 

 時間點從交付開始起算,如合約有約定保固期限,則依合約約定,如未約定,依民法365條規定需於6個月內起訴主張(前提是已交付,且買方已檢查並通知瑕疵),但如建商故意不告知瑕疵,則無6個月之限制。

顏寧 (顏寧律師) 103-06-26 18:2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民法第365條規定: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者,其解除權或請求權,於買受人依第三百五十六條規定為通知後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物之交付時起經過五年而消滅。前項關於六個月期間之規定,於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者,不適用之。可發律師存證信函,加以通知公設保固期限。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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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one 103-06-25 22:36

在3個月前因大樓磁磚剝落造成頂樓住戶天花板漏水,

管委會主委反映之後,

已將磁磚剝落修繕完畢,

主委也口頭承諾我會將天花板一併復原,

過兩個月後,主委仍未進行修繕,

且天花板潮溼狀況由原先潮溼水漬

演變成大片掉漆斑駁,

因為管委會再三的未履行在限期內完成修繕

租客卻因此健康受到危害而退租

想請問

1.因管委會效率不彰,租客因此退租.這般損失可否向管委會提出求償呢?

2.在約定的限期內,管委會未及時改善和履行約定,可否提出求償呢?

謝謝

芳芳 103-06-18 22:00

請問大樓外牆修繕的問題責任歸屬是管委會還是住戶所有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6-18 22:0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有關於外牆的部分,屬於公同共有部分,因此屬於管委會修繕義務範圍。

2、您可以先發函給管委會要求修繕管委會拒絕後再提起訴訟救濟

顏寧 (顏寧律師) 103-06-18 22:1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您提示情形,若有成立管委會,則統籌管理者為管理會,故您可發存證信函要求管委會就外牆之瑕疵進行修繕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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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應由管委會負責修繕,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103-06-17 23:49

您好:

本人於年初購買社區型電梯華廈一樓,入住後,發現自家前庭走道地磚內滲水,致走道地磚大面積膨脹後破裂,己反應管委會處理.日前因管委會交接,遲遲未處理本戶問題,訖今始告知應自行循前屋主處理,並直指前屋主於數年前自行整修前庭走道所致,非管委會權責修繕.

但前庭非房屋交易內含標的,是為公設,請問,是否可依民事要求前屋主處理修繕?而且,管委會可一面之詞指前屋主數年前修繕所致嗎?但管理費中明確標示修繕費收取項目,管委會是否無責修繕,可推諉前屋主??理應由誰出面修繕呢?

請指導處理方式,以維護自身權益.

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6-18 08:5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有關公設的部份,管委會確實有修繕的義務。

2、本文建議您可以核發存證信函或是律師函給管委會管委會置之不理,即可蒐證之後提起民事訴訟

 為了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為你做最有力的策畫。

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顏寧 (顏寧律師) 103-06-18 22:0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您提示情形,因漏水區域屬公共空間,故可發函要求管委會處理。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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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iKai 103-06-15 11:37

小弟想請教一下,目前我在外租屋居住,合約的名字是我的,我樓下的鄰居銀行卡債兩百多萬,目前在躲銀行,但他未經我的許可擅用我的居住地址來簽收她的信件及帳單,加上她未經我同意擅自與管委會說我同意他以我名義抽停車位,請問我可以提出哪些訴狀,拜託各位大律師指點,感謝,因為他越來越過分了!!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6-15 12:4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有關於住址的部分,您可以發函給對方命對方更改地址,並同時發函給銀行

2、有關於抽停車會的部分,倘若對方有製作有您名義的同意書或委託書,此部分涉及偽造文書,並且另外涉及詐欺罪嫌,本文建議您可以先發函給管委會,要求改委會處理本次事件之後,提出告訴。

顏寧 (顏寧律師) 103-06-15 23:4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先發律師存證信函給對方,通知對方停止相關違法行為,若對方置之不理,可對其提出相關刑事告訴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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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女士 103-06-11 19:50

當初買到的法拍頂樓加蓋違建,是原屋主民國七八十年間就加蓋的,(現在知道這屬於緩拆)
因為當初沒有法律常識,以為是法拍的就沒問題才買的。
 
買的時候-建築物就是6間出租套房,買來後也繼續當成出租套房出租,實際持有的坪數只有約15坪,其他的都算是緩拆違建(本來不知道這是違法違建,想說是法院法拍的,應該是合法違建,才買的;後來才知道這只是緩拆違建)

和住戶鄰居們十幾年來也算是一直相安無事,但是現在大樓換了新的管委會主委,就主張要拆掉頂樓違建並報案拆遷,但因為這建築物是屬於老舊違建的緩拆,所以沒被拆。
 
管委會也不死心,就改成要向我們提告,主張頂樓部分是屬於大樓全體住戶所共享的。

這樣若被告下去,打官司應該九成九九九會輸...
如果判拆,那我們合法持有的15坪也毀了。。。

怎知法拍屋一點保障都沒有...當初不懂才會買...

 

希望能在開庭前和解,該怎麼談呢? 對方似乎也有意談和解
和解書該怎麼寫才不會再被告?
 
可以請律師陪同談和解嗎?
可以委託律師和解書嗎?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6-11 20:2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得委任律師撰擬和解協議書,與管委會和解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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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朝約定專有使用權去進行協商,當然也需看管委員會目前所想要的方向而定,所以仍需談了才知道,和解程序當然可以委請律師一同出席協商,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may 103-06-06 20:31

你好 住戶偷拿管委會的照片圖檔 和 財物報表 ..做私人撿舉之用圖 ..請問這樣可以提出告訴嗎  住戶是否有觸犯法律  謝謝   社區有錄影檔  有調到偷檔按之住戶  

 

 

 

顏寧 (顏寧律師) 103-06-06 21:4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有相關證據,如錄影等,依刑法第320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可委任律師撰寫刑事告訴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若有竊取電腦檔案之行為,依刑法第359條規定: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似亦有違反妨害電腦使用罪之規定。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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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雄 103-06-05 21:03

您好:我想請問一下,今年1月我剛搬進一個社區,但是衛浴有些問題我就找水電工程來勘驗,結果需要再做防水....於是我就請水電施工也通知管委會,沒想到第二天樓下住戶跑來按電鈴說我家施工造成他們家廁所牆壁龜裂,當時我也不能確定是不是我們造成的,想說於情於理幫忙處理阿....就由我們水電師傅來處理....當下他也說好,但是隔天就跑來跟我說他請別ㄉ師傅估價說要花2萬2000元...我也嚇到...是來敲詐的嗎??後來才知道他要我出全部房子油漆費用,我想說怎麼可能要處理整間...於是我問他找來的師傅就問他說小龜裂部分修復要花多少...師父說1000元只需補土油漆表面....結果我就拿2000元給對方....他居然回我你騙小孩喔2000元就想打發掉,當下我就跟他說你要多少錢你多個價位...當然全出是不可能的請開個價,他後來回應我說妳以後就知道了.....當下我想說他是指改天再告訴我.....,結果在1月底我就收到建管局來函說要來我家探勘....於是我等到他們來勘查後問建管局人員如果只做衛浴防水會造成樓下龜裂嗎?他回答說不可能又不是拆房子...後來判定我沒違法,後來我想說事情應該解決了結果到了6/5號我又調解委員會通知請我到場說明...我想請問一下對方已經影響到我的生活作息又造成我精神壓力很大...我該怎麼來處理這件事情??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6-05 21:1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先出席調解委員會,說明漏水原因非可歸責於您,若對方認為您須負損害賠償責任,可請求對方提出相關證據,若您不知如何處理,亦可委任律師,由律師為您出席談判。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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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雄 103-06-06 16:12
回覆 大雄 的發言內容:

您好:我想請問一下,今年1月我剛搬進一個社區,但是衛浴有些問題我就找水電工程來勘驗,結果需要再 ... (恕刪)

 您好:我今天上午有去調解會詢問....沒想到調解人員回答我說花錢了事...重點我又沒有危害到造成樓下房屋龜裂(樓下住戶也無法舉證)像這種情形我應為樓下惡鄰居所造成工作請假及損失還造成壓力很大睡眠不足這方面可以向對方民事求償嗎??(應為他請建管局來勘查我也要請假一天...開調解會也要在請假....事證部分我有建管局公文跟調解會公文)這樣可以跟對方求償嗎?另外如果委任律師調解需要花費多少??可以告知我嗎??謝謝你!!

may 103-06-04 22:56

請教 :  住戶私貼公告 ( 管委會因公利而生非為私利而存在)...請問 針對此語言 管委會是否可提出告訴  已毀謗處理.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比較容易會被認定該言論是針對可受公評之事,要構成妨害名譽尚有困難,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may 103-06-04 22:48

請教 : 社區大會 因污水管說明時有提及到住戶私下請廠商改管 , 要求住戶在臨時大會說明 , 但它說我門這為毀損它的名譽 . 要提告管委會 ,請問這樣有成立嗎  ? 事後管委會當下詢問廠商, 廠商說明 有幫住戶改管 .但做法為合法的管線 .

所以我門隔天有公告廠商說明 .  為合法公程  跟住戶說對不起  . 但它未經管委會私下請廠商接管  是否合法  ?  如果它提出告訴 是否管委會能 凡告毀謗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基本上尚不致於構成妨礙名譽之問題,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彭小姐 103-06-03 11:36

您好! 想請教一下. 最近有收到管委會的一封信. 告知我家大門顏色擅自變更, 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五條, 要求我在一個月內恢復原狀, 還有相關罰款要繳.請問這是合理的嗎? 我看了???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也看了大樓的規約, 並沒有看到很明確的規範到住戶大門的顏色不可變更. 一般規範的範圍是指大樓上下,外觀,不能損害建築物結構, 妨害環境品質,住戶之安全安寧及衛生,或有任何破壞的行為等等. 這些情況通通沒有. 

我家有兩道門.外門是玻璃防盜門, 內門原本是黑色的大門. 因家裡對黑色有禁忌, 因此在購買這中古屋之後趁裝潢時有另外上了白色烤漆,以便蓋過原有的黑色.如果有違法, 我理當要配合法律並改回來, 但我真的很懷疑這點. 因沒有住過大樓, 這是第一次面對主任委員的無理要求, 如能告知要如何面對,感激不盡!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6-03 12:4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更改大門顏色是否有違反您社區之規約,需視您社區規約如何約定,若有約定不得擅自變更,目前您有變更之情形,即有違反;若無此約定,則似可加以爭執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5條規定,住戶應依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及規約使用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不得擅自變更。違反者,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報請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理,並要求其回復原狀。另同條例第八條並針對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及不屬專有部分之防空避難設備,其變更構造、顏色、設置廣告物、鐵鋁窗或其他類似之行為,設有得以規約加以限制之規定。
惟應注意的是本件依您所述應是就區分所有人專有部分的大門(非公共部分)加以變更,專有部分應非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8條所規定得以規約限制區分所有人變更顏色之部分,故而規約是否具有限制住戶對於自己專有部分進行處分使用收益或者改良行為之效力,殊有疑莪。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5條
住戶應依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及規約使用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不得擅自變更。
住戶違反前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報請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理,並要求其回復原狀。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8條
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及不屬專有部分之防空避難設備,其變更構造、顏色、設置廣告物、鐵鋁窗或其他類似之行為,除應依法令規定辦理外,該公寓大廈規約另有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已有決議,經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完成報備有案者,應受該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限制。
公寓大廈有十二歲以下兒童之住戶,外牆開口部或陽臺得設置不妨礙逃生且不突出外牆面之防墜設施。防墜設施設置後,設置理由消失且不符前項限制者,區分所有權人應予改善或回復原狀。
住戶違反第一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經制止而不遵從者,應報請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處理,該住戶並應於一個月內回復原狀。屆期未回復原狀者,得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回復原狀,其費用由該住戶負擔。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phone 103-06-02 03:21

您好:

日前因大樓屋頂磁磚剝落,

而造成頂樓住戶天花板漏水,

管委會對於此事件之處理為將頂樓磁磚修繕完成即可,

頂樓漏水頂樓住戶天花板造成水漬和不時發霉的狀況置之不理,

想請問:

管委會管理疏失造成的屋頂漏水

而影響到頂樓住戶之天花板

該天花板修繕是否為管委會支出修繕呢?

另外,管委會限期內不理會不改善,

住戶該如何申訴呢?

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3-06-02 06:02

您好!您可請求管委會負責賠償損害,若對方不理會,可至法院提出調解或起訴請求賠償。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6-02 12:3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委任律師律師存證信函管委會,請求管委會修補因其過失所造成之損失,若屆期管委會仍置之不理,可彙整相關證據資料,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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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潔 103-05-30 23:18

我們是透天厝沒有管委會,更各自管理各家。

由於我們一排的住戶共用一個污水抽水馬達,抽水馬達井口在我家,馬達壞了梅雨季節連連淹水,事後經鄰居說,隔壁住戶私自塞住在他家屬於我們這一排的排水管,造成水無法往兩旁洩,造成水往我家淹

而馬達修好,本該共同分擔馬達的費用,隔壁鄰居不願意負擔,因為他家沒事不會淹水不用付也塞住,請問在無人管理又無人可以協助幫忙之下,該如何讓他們受罰,請問這樣有犯法嗎?

 

 

若最後他們不願付費,我自己也把屬於排去他們那邊的孔塞住也有犯法嗎?

求救謝謝

莊惟堯 (名寶) 103-05-31 03:02

您好

如果隔壁住戶私自塞住排水管,造成你們的損失,除有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也可能構成刑事毀損罪。

而抽水馬達的修繕,是屬公共利益之支出,應由共同使用之人,平均負擔修繕費用

如果鄰居不願共同付費,你去把排水管堵住,當然也有犯法,請參考第一段。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5-31 10:0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必須證明對方有為塞住水管之行為,且該行為與您之損害具有因果關係,及您相關損害範圍、額度,您即可針對您該損害對對方提出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再就馬達部分,若您得證明該馬達為公用物,對方亦有使用受有利益,而不願意分擔費用,亦可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分擔馬達妹用,惟均須考量您之訴訟成本。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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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e 103-05-28 14:11

我們需要專業熟悉於公寓大廈法規、建築法規等之律師,提供訴訟之服務

,另需要一位刑事案件律師,協助處裡侵入民宅之告訴,敝人先將問題陳列如下:

我們社區是於民國68年完工的七樓華廈,在原始起造圖中應屬於雙拼建築,有兩個獨立的逃生梯、步行通道及兩座電梯等,然因當初的地主林先生(以下簡稱甲方)與建設公司負責人楊先生(以下簡稱乙方)係非常要好的親戚關係,故由甲方提供土地、乙方負責起造大樓,最後折算出資比例,乙方持有四分之一的建物。

 

然因乙方想利用此四分之一之建物做旅館,故一開始蓋的時候即將兩棟建築物獨立開來,分別在兩棟建築物中建立獨立牆面阻隔切割以便旅館獨立使用而不受干擾,換言之也就變成兩棟各自擁有獨立出入口、逃生通道及獨立的天台與屋頂,此部分在建造完成點交屋產給甲方時大家都沒有異議。

 

然因近三十年下來的異動,房產轉移頗多,直到民國91年01月22日甲方在未經乙方之同意向永和市所申請設立管理委員會,然市公所並不知道此大樓之特殊性即予以核准通過,但因未經乙方之實質同意、故自成立以來兩棟建築物戶不隸管!而甲方成立之管委會自成立起亦從未向乙方收受過管理費,且兩棟建築物都有自己獨立的出入與逃生通道,故只有遇到頂樓有共同管線需要維修時才會按比例相互出資維修、其餘公設則各自管理。

 

在未設立管委會前,多年下來兩棟大樓分別叫乾X大廈與天X大樓,而因乙方將建物設立成旅館,故其將頂樓做成收費游泳池、乾X大樓的住戶亦經常賣票入場來戲玩,但其出入口仍得自天X大樓之一樓門口進入,並非有其他之聯通通道可進入,但因法規之規定、一張使用執照只能有一個管委會,故天X大樓之業主也就一直沒有積極去申請獨立切割。

 

民國一百年左右因乙方經營不善、加上安檢屢次未過被新北市政府盯上,屢屢派警員進入臨檢,導致最後將其擁有四分之一產權轉賣給一般投資客,經過投資客的細心整理、裝潢與分戶(原來僅有六個門牌號碼、後切隔成21戶小單位)並經工務局相關單位審核通後,於103年初核發產權證明下來、並有21戶門牌整編證明,而經仲介陸續於103年底前完售21戶(此21戶簡稱丙方)。

 

陸續交屋期間,丙方自行成立『自治管理委員會』、並派代表與甲方所屬之管委會進行協商是否合併或各自獨立管理,然本來相安無事的乾X大廈管委會卻在此時聲稱擁有我區21戶的管理權,並要求我區依照三十年前之起造圖將阻隔通牆打掉恢復雙邊通道,然此舉嚴正影響丙方區分所有權人之權益,故為此曾請新北市政府公寓大廈調解委員會協助處理,然甲方在在用法規迴避與牽絆(後工務局回函說他們無法處理、請我們尋求法律途徑解決),甚至近期屢屢舉報我區既有之內部違建,但此部分係乙方三十年前蓋好時就已是如此!並非丙方所為,且此部分之違建亦為丙方住戶所同意續存之物、而甲方之委員還在頂樓加蓋八、九、十層樓之違建更將汙水直接排放於我區頂樓,直接導致丙方七樓住戶之天花板嚴重滲漏水,光丙方為了清除打掉取消游泳池並重做防水整治就花費近兩百多萬元,甲方卻不聞不問!而現在卻來爭取管轄權並要求開放天台供其住戶使用,然甲方的天台卻有三座增建戶,其面積根本無法讓甲方住戶得以使用,而丙方為表誠意從未舉報過!但甲方在在相逼、致使丙方之住戶亦同意全面反擊。

 

得知近幾年公寓大廈管理法令已鬆綁(已向工務局求證過),同一使用執照但只要有獨立之逃生通道及出入口,其實管委會是可以分開獨立的,為此敝人特代表21戶區分所有權人上本網PO文並尋求有經驗可以協助並參與法律訴訟律師得以協助本案之進行。

 

其二:

 

今年04月29日下午15:28分時因甲方舉報丙方頂樓為了防水所增蓋的鐵皮屋頂為違建,在未經丙方之同意下,帶著未配戴識別證的拆除大隊隊員尾隨我區施工之工人進入大樓四處拍照,亦無我區住戶或委員陪同,後經報案且經過警察之認定此行為屬於『侵入民宅』,目前已將當日進入之四人提起訴訟,此部分亦須較有刑事案件經驗之律師協助參與開庭與訴訟等事宜。

 

總而言之、丙方住戶不願意屈從甲方之威脅而就範,亦將為甲方無理所為討回應有之公道,懇請可各位服務於新北市的有為律師、提出您的見解與辦法,我將盡快選擇合宜之人選委任代表我方全權處理與此相關之法律事務。

Joe 103-05-28 14:19

我需要您基本的解說來判斷何者適合接案,而不是單純一句[來所洽談],因為您忙、我也很忙!我沒辦法一家家事務所去說明,請涵諒!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5-28 17:1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6條規定:非封閉式之公寓大廈集居社區其地面層為各自獨立之數幢建築物,且區內屬住宅與辦公、商場混合使用,其辦公、商場之出入口各自獨立之公寓大廈,各該幢內之辦公、商場部分,得就該幢或結合他幢內之辦公、商場部分,經其區分所有權人過半數書面同意,及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或規約明定下列各款事項後,以該辦公、商場部分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成立管理委員會,並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報備。一、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範圍之劃分。二、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範圍及管理維護費用之分擔方式。三、公共基金之分配。四、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印鑑、餘額及第三十六條第八款規定保管文件之移交。五、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與各該辦公、商場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分工事宜。第二十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九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七款及第五十四條規定,於依前項召開或成立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管理委員會及其主任委員、管理委員準用之。您可依該條規定,成立獨立之管委會;再就侵入住居部分,可彙整證據資料,對對方提出刑事告訴;再就對方8樓9樓10樓之違建,可向新北市政府拆除大隊檢舉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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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您們所成立的委員會是否合法,仍需視您們21戶所在是否有獨立出入口之集合式住宅,且合法之管委會也需經市政府核備在案,當然若最壞打算認為您們所成立的管委會不合法,則您們應朝向區權人大會去主張權利,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Joe 103-05-29 06:47
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您們所成立的委員會是否合法,仍需視您們21 ... (恕刪)

感謝您的回覆,我們將先向熱心的房律師提出委託、必要時將增加律師團,已各自強項領域回擊、屆時再請您鼎力協助!

yu 103-05-28 12:35

您好~想詢問 社區管委會有權力限制住戶的停車格只能停幾輛車?

由於住戶表決通過可限制數量

但規定一停車格只能停6個輪子(汽車/機車/腳踏車)

停車格屬私人擁有 可以少數服從多數來決定嗎?

社區第二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會議記錄-提案二決議

【提案二】 案由:地下室停車場之『汽車格內』是否只能停放汽車 ? 請討論案。 說明:此提案有四項方案可供選擇: 1. 限停汽車/機車/腳踏車,不限數量。 2. 汽車/機車/腳踏車/與所有有輪子之物品,不限數量。 3. 只能停放車輛(任何種類)。 4. 限停汽車/機車/腳踏車, 且限制其數量。

擬議:通過後得授權管理委員會增訂條款。
決議:經舉牌表決後,27票贊成通過地下室停車場限停汽車/機車/腳踏車, 且限制其數量,但不含雜物。將此決議加入『社區住戶規約』內,修訂增列第一 章第2條第5款第3目之條文。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5-28 17:3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已經管委會決議通過,您即須受該規定拘束,若您不服,可於下次會議提出修正案或刪除案。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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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 103-05-28 09:49

您好~想請教社區管委會有權力限制停車位的停放數量嗎?

停車所有權屬個人~可由少數服從多數為依據嗎?

[xxx社區第二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會議記錄] 提案二決議

【提案二】 案由:地下室停車場之『汽車格內』是否只能停放汽車 ? 請討論案。 說明:此提案有四項方案可供選擇: 1. 限停汽車/機車/腳踏車,不限數量。 2. 汽車/機車/腳踏車/與所有有輪子之物品,不限數量。 3. 只能停放車輛(任何種類)。 4. 限停汽車/機車/腳踏車, 且限制其數量。

??

擬議:通過後得授權管理委員會增訂條款。
決議:經舉牌表決後,27票贊成通過地下室停車場限停汽車/機車/腳踏車, 且限制其數量,但不含雜物。將此決議加入『社區住戶規約』內,修訂增列第一 章第2條第5款第3目之條文。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5-28 17:2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經區分所有權會議決議通過,您即須受該規約規範,若您覺得不合理,可於下次會議中提案刪除或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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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牙 103-05-22 09:03

律師群您好:

本人於兩年前向建商購買一間新成屋,而於今年5月15日時,由於午後一場大雨,導致雨水排水管宣洩不及,水由後陽台排水孔回灌至屋內(管線最低樓層),導致損失慘重,而建商初步勘查結果為社區沒盡好公共管線維護,導致公共雨排阻塞,然而社區管委會之主張為新成屋交屋才兩年,應為建商管線設計不良所致。

而就我本人來講,此次事件遭受無妄之災,況且肇事之管線為公共管線,管委會本有維護之義務,因此我是否應向管委會求償,而責任歸屬再由管委會與建商協商?若管委會與建商互踢皮球,未來打官司是否有勝訴之機會?

我是否應向管委會寄出存證信函?此類案件中存證信函之開頭又應該如何書寫?

真的很謝謝您的幫忙!

為了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E-mail:k8883888@gmail.com *Line ID:k8883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5-22 12:5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對管委會及建商均發存證信函通知該管線瑕疵,請求建商及管委會限期修繕該瑕疵,並請求相關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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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可以寄發存證信函  表示有通知瑕疵存在  2.可以直接提出訴訟  同時提告兩個可能負責之人  這種案件如果無法釐清應歸責誰  到時候還是需要經過鑑定才能解決   3.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也歡迎參閱網頁資訊http://chang-law.com.tw/index.php 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TWH 103-05-21 15:30

我住的社區為15層樓高的大樓,但一樓為店面。我想請教律師

1. 社區店面若未依消防法的規定做消防安檢,是否有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五條之規定?

2. 管委會是否有權要求店面業者做消防安檢?

3. 若店面業者未依法做消防安檢,將來發生火災造成社區住戶的財物損失或人員傷亡(例如,火太大延燒到2樓),管委會有連帶責任嗎?

 

 

為了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E-mail:k8883888@gmail.com *Line ID:k8883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5-22 00:1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懷疑店面未經過消防安檢,可向消防局或縣市政府有關單位加以檢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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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em 103-05-21 11:35

我太太在前年買一戶大樓房子含車位登記在我媽媽名下,本大樓前住戶(不是我們買的那一戶),因10年前買賣房子有產權問題,要告管管委會所有車位持有侵佔;現在要開辯論庭,本來我已準備要代我太太出庭的,但我發現被告卻是我,這樣有沒有問題,我應該要如何處理?

為了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

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E-mail:k8883888@gmail.com *Line ID:k8883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5-21 23:5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被告為您,您即出出庭並撰寫答辯狀辯護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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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nis 103-05-20 12:11

您好:

我們是個新社區,是建商和地主合建的案子

目前已一年,即將召開第二次區分所有權人大會,但因為住戶人數不多

我們有發現第一屆管委會委員幾乎都是建商、地主安插的人

住戶力量薄弱,想請問

住戶可以提出”地主與建商戶不得過5%的單位投票權”這種規則嗎?

會不會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1/5 ?

目前是: 住戶是68戶+地主17戶(表示地主一人可以有17張票)

如果可以提出5%的單位投票權, 請問該怎麼寫? 或可以用什麼方式?

謝謝

為了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

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E-mail:k8883888@gmail.com *Line ID:k8883

吳政航 (林宗儀) 103-05-20 13:03

基本上,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三十一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分之二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二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依前條規定未獲致決議出席區分所有權人之人數或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未達前條定額者,召集人得就同一議案重新召集會議;其開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出席人數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人並五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五分之一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過半數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合計過半數之同意作成決議。

 

也就是說,有效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1)出席人數>全部區分所有權人之三分之二

(2)出席產權>社區全部產權之三分之二

所以,基本上只要有一條件不成立,任何區分所有權人皆可主張該次會議無效!

 

以上,僅供參考

Janis 103-05-20 13:39
回覆 林宗儀 的發言內容:

基本上,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三十一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除

律師您好,我知道您上述的條例,但我的問題是,光地主一人就代表17票了, 我們住戶很難在決議上過半(住戶68戶,目前還有部份是建商和地主的人馬), 所以,我想請教, 可否在會議上提議修改"規約", 能改成地主與建商戶不得過5%的投票權嗎? 改這個有違法嗎??

還是"規約" 都可以讓住戶修改,只要住戶能過半同意就可?!

另外,請教一下,還是我們可以提 : 管委會分開嗎?  住戶自行成立管委會(與地主分開) ,可以嗎?

謝謝

1.聽起來感覺是兩件事情  一個是假決議  一個是限制表決權  2.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也歡迎參閱網頁資訊http://chang-law.com.tw/index.php 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5-21 15:3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提出之方法似有困難,目前若地主持有17戶,其即有17票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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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nny 103-05-12 19:09

之前住戶大會開會已決議大樓地下停車場公用空間(未劃停車格區域)禁止停車,但是有住戶還是無視公告於公用空間停車,已告知管委會,但管委會說他們也不能強制罰款或是鎖車,只能柔性勸導。自己報警處理警察來也說如果有妨礙車輛出入,他們可以協助請車主來移車,但是因為是大樓停車場,所以他們也不能開單舉發。請問這樣我們還能有什麼方法讓違規車輛受到處罰進而不再隨便停呢?於公用空間停車是否有侵佔刑責?管委會是否真的不能有實質上的處罰公約(如:罰款、鎖車、開鎖費...)規定嗎?如果住戶要求管委會要有一些實質的處理,而非只是柔性勸導(因為已經勸導無效了),可是管委會還是置之不理的話,住戶對管委會失職部分可以如何反應呢?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5-13 12:1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對停車之住戶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及請求排除停車之占用。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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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an 103-05-07 14:11

您好,我是住在30年左右的舊大樓,所以只有地下一樓,而且電梯沒有到地下室,所以要走樓梯到地下室,原本車位就少了....所以管委會在公共區域另畫3個車位來增加收入,但是有一個車位剛好是在電梯下方,樓梯走下去的旁邊,車主只租了一個車位,順便就併排兩台車了(也就是租一台車位停兩台車).....而且很霸道,好像是他的停車位,不準別人停! 車位旁又有大樓的兩根住子,住子都有磨擦到的痕跡!我很怕傷害到大樓主結構.我多次跟管委會反應,車主只移開2.3天,然後又開回來停了........已霸佔4-5年了! 主委只是跟車主說一說而已,跟本拿他沒辦法.......

很皮,跟霸道! 我想請問電梯下方公共空間可以畫停車位來停車嗎?有什麼辦法來制裁他? 可以跟那個單位檢舉? 最有效?

謝謝您!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5-07 15:5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對方僅承租一個車位,針對超過租約部分,可請求其移開,若其拒絕,針對其超越期租約使用之部分,可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返還與共有人全體、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及侵害所有權之損害賠償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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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收集對方長期佔據該位置停放車輛而排除他共有人使用及其主觀上早已獲通知而明知不得停放該位置之相關證據提出刑事竊佔罪告訴。

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林智群 (klaw) 103-05-07 23:01

 如果真的講不聽,建議蒐證拍照持續一段期間後提告竊占,應該會有警告作用

羽軒 103-04-28 18:23
我住社區大樓今年第四年了,現在因建商當初沒把地下室我家的電錶螺絲鎖緊,導致接觸不良,現在引起B1的電錶底座和電線都燒掉及住家內的變電器也壞掉了。 我們已經找人把它完全修復了,但這筆費用我們應該自行負責嗎??? 還是建商、還是管委會呢??? 麻煩請回覆,謝謝您!!

您好:

依您所言,電表是建商當時沒有鎖好造成云云,顯然您已鑑定釐清責任歸屬,自應由建商負責,建議您可以請管委會居中協助,希望有幫助到您喔~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4-28 22:4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是建商之疏失造成您電表損壞,應向建商請求損害賠償之。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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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如果是屬於房屋建造時的瑕疵  你可以請建商要負責相關維修及賠償問題  2.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也歡迎參閱網頁資訊http://chang-law.com.tw/index.php 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edison 103-04-28 11:34

您好,目前所在大樓為住商混合的16層大樓,社區的中庭1~2F為商場,我是在2樓經營的店家,商場本身就有個電梯可以從B1直達2F的商場,因為台北市政府要求我方改善無障礙環境,因此我們就向管委會提出請幫忙修復電梯的要求,但是管委會認為此電梯已停用20年以上,不同意幫忙我司負擔 ,要求我們自行修復, 請問我司有無任何辦法要求管委會進行此電梯的修復.

PS : 電梯有請機電查詢過是使用公共用電 , 所以因是屬於公用.

電梯屬公共設施,為了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

諮詢專線:0937-182-635 *E-mail:k8883888@gmail.com *Line ID:k8883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4-28 16:2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先發函限期請求管委會修復公共設施(即電梯),若屆期管委會仍拒絕修復,可起訴請求之。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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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v 103-04-24 00:58

本人原先是副主委,目前名義上暫代當屆主委,之所以會用名義上一詞是因為當屆前主委行事有瑕疵,所以遭下屆委員們逼退,但尚未呈交給政府機關,也不打算如此進行,因為再過幾天就要交接給下一屆的管委會

現在的問題在於,當屆前主委未盡到擇廉採購以及利益迴避,在未經管委會同意下擅自更改A工程的承包商為自己公司,但麻煩的是管委會的所有委員都有蓋章,唯一站得住腳的是該工程包含的內容物的單價是所有報價單當中最便宜的。

而更麻煩的地方在於,下一屆管委會的認知對此更改的認知是連工帶料,但當屆前主委又在未經管委會討論並決議的情況下擅自選定施工廠商並進行B工程,這次是財委以及監委又在不明究裡的狀況下蓋了章,在報過價的廠商裡頭還不是最便宜的。

請問在這樣的情況下,

下一屆委員要對當屆管委會提起民事訴訟,A工程以及B工程的勝算有多大 ? 本人以及財委或是監委分別在A工程以及B工程當中所需負擔的責任為何 ? 若是當屆管委會除前主委外,連同下一屆委員對當屆前主委提起民事訴訟,勝算為何 ? 是否有機會能夠將B工程的施工費用追討回來 ? 若是下一屆管委會要對當屆前主委提起刑事訴訟,是否能夠指定總幹事為法定代理人 ?
沈恆 (沈律師) 103-04-24 03:45

您好!沒有詳細研究過證據資料前,恕無法評估,但基本上有蓋章的人都應負責,且原告也要先能證明有何損害;另,管委會不是法人組織,不能為刑事告訴人只能是告發人,而總幹事只是受任執行人,並非管委會的法定代理人。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你說【財委以及監委又在不明究裡的狀況下蓋了章】,蓋章是要負法律責任的,此案件你必須提出招標過程與不當獲利是否為不法,為了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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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簡單來說,只要他找廠商是經過管委會同意,且沒有任何一毛錢進入自己口袋,那麼刑事侵占背信絕對不會成立,雖然有瑕疵,但仍不會構成刑事犯罪,至於契約已經簽立,恐怕也無法要求返還款項,畢竟當初是管委會同意,亦未規定是要採最低標,所以並無違法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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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v 103-04-24 09:43
回覆 YESOHA 的發言內容:

你說【財委以及監委又在

律師您好,

不當獲利的部份,因為當屆前主委與B工程的承包商有財務上的糾紛,個人的想法是,既然已經有這樣的情況,卻還能夠相信對方牽線的工程,報價又較其他廠商貴上許多,我可以合理的懷疑兩人私底下有利益勾結,不知道這部分在什麼樣的情況或是證據下能夠在法庭上成立 ?

Dav 103-04-24 10:07
回覆 蘇文俊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簡單來說,只要他找廠商是經過管委會同意,且沒有任何一毛錢進 ... (恕刪)

律師您好,

刑事的部份是針對當屆前主委假借B工程的名義私自挪用公款,在A工程還沒開始的情況下,後續的B工程怎麼可能就動工,這部份罪證確鑿,有當屆前主委的切結書以及錄音作佐證。

另外關於A工程尚未結束就先全額支付A工程全額款項一事,也是未經管委會同意就進行,不過這在我個人看來就不像B工程那樣的明確。

您的意思是即便A工程的承包商的負責人是當屆的前主委,這也無法構成不法所得嗎 ?

管委會同意的是A工程連工帶料,不同意有B工程這項追加的施工費用,但畢竟財委跟監委都有蓋章,某種程度上的責任是免不了的,這點大家都很清楚。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4-26 13:2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必須先確認誰為侵害權利之人及誰受有不法利益,並蒐集相關證據,方得提出告訴之。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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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ita 103-04-22 11:04

感謝各大律師的回覆,此侵權事件我已自擬存證信函待寄,請您就此函有否觸法及未盡之處給予指教,後續此侵權事件及我另一事件(屋頂滲漏,我是頂層),若需提告再至律師事務所當面請教您。

1何謂排除妨礙訴訟?

2對造所簽之租賃合約書上之租金低於市價極多,我如何證明市價行情?鑑定單位是?提告前還是起訴後申請?鑑定費用約多少?由誰負擔?

3自擬存證信函如下:

受文者:***、***、***。

一緣台端三人未經本人同意,逕將本人所有權之*******路*號*樓外牆釘上框架出租張貼廣告並私收租金獲利,致本人室內牆面油漆剝落及產生壁癌。本人多次告知本大樓並無成立管委會,外牆亦屬專用部分,此舉嚴重侵害本人權益,請求台端拆除,均未獲置理,茲為保障本人權益,特函告台端於函到五日內拆除,依民法第181條(不當得利返還標的物)返還本人自民國(下同)99年6月至103年4月持有產權期間之租金78333元並加計5%年息,如本於該利益更有所取得者,並應返還。本人所有權之外牆出租市價每月約8000元,故自103年5月1日起之租金應以每月8000元計並加計5%年息至台端拆除回復原狀並支付租金為止,另依民法第 185 條(共同侵權行為責任)負損害賠償外牆防水工程款111200元及內牆油漆工程款10000元,祈配合為禱,以免訟累。

二非本人拆除毀壞廣告帆布,請勿再毀謗本人。

建議咨請律師膳狀會更明確,以維護您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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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77條
管理事務不合於前條之規定時,本人仍得享有因管理所得之利益,而本人所負前條第一項對於管理人之義務,以其所得之利益為限。
前項規定,於管理人明知為他人之事務,而為自己之利益管理之者,準用之。
 

所有權人在其所有權遭到妨害時,可以請求除去該妨害,以保持其所有權的圓滿與完整,第767條第1項中段對此設有規定。而在此所謂的妨害,除去妨害請求權是指除了占有以外,任何可能侵害或阻礙所有權行使的方法。
另外,所有權人可依法請求除去之妨害必須具備不法性,亦即在所有人有忍受義務(租賃地上權...)的情況下,所有人並不能行使除去妨害請求權。另外,值得注意的是,除去妨害的請求包含塗銷登記在內。

民法第767條
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前項規定,於所有權以外之物權,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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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排除妨礙訴訟就是依據民法第七百六十七條主張,要向法院提出,另外租金部分可以用房價去計算,土地法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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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佑璟 (房律師) 103-04-23 17:0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委任律師為您撰寫之,避免日後訴訟不利。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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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ron 103-04-22 09:00

各位律師您好:

我家是位於大樓2樓的露臺戶,共四戶,自入住以來樓上常有拖把、酒瓶、銅管等重物掉落,甚至有鋁門窗砸下將樹木砍成2半的情形,嚴重影響居家安全。由於家有兒童常在露台活動,為安全著想,多次向管委會及區全會提出申請建造雨遮,但均未獲通過。於是於今年初,四戶一起建造雨遮,但遭鄰居舉報,多次協調未果,現認定為違建必須拆除。本人想陳情實有不得已之苦衷,但不知陳情書該如何撰寫?又此情形符合陳情之條件嗎?敬請解惑,感恩!

【四戶一起建造雨遮】,是否會危害到他人,可以寫申述書試試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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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佑璟 (房律師) 103-04-23 16:5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向縣市政府申訴對方之違建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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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ON 103-04-21 00:29

您好~

一、我們社區住戶進入地下室常不開燈,也沒有遵守規定按燈號行走,我想請問假若因此而造成人員受傷,其權責該如何歸屬?管委會有規定行車速限,亦規定進入地下室要開車燈,燈號也都運作正常~

二、住戶在自家陽台或廁所抽煙有沒有辦法可管?管委會可以設立罰則嗎?

 

麻煩您了~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4-21 11:3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住戶沒有遵守規定,造成他人損害,必須負相關的法律責任,但是倘若要以違反規定處罰的話,必須經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同過或是修改規約,且內容必須妥適合理才有拘束的效力.

2、就個人專屬空間之使用,只要不侵害他人法律上的權利,無法透過管委會加以干涉,本文深感遺憾.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4-23 15:5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方若有過失,可提起過失傷害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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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ita 103-04-20 05:43

我所住之大樓無成立管理委員會,樓下住戶未經我同意,私自將我的外牆出租予人張貼巨幅帆布廣告9年,租金亦由樓下住戶私自收取。

我多次電話及mail告知對造等人未經區分所有權人同意,私自將我的外牆出租並擅自張貼廣告物已屬違法侵權,請求她自行拆除,但皆未獲置理,4/3承租人以存證信函信謊此出租稱經全體住戶決議通過並授權主委與之簽約,表示此出租自認合法,但本大樓並無管委會亦從未有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何來主委之說?且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3條第2項規定「公寓大廈外牆面、樓頂平台,設置廣告物…..應經該樓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

我若提告求償,請問各大律師

罪名為何?(提損害賠償?還是不當得利?兩者有何不同?或各律師另有見解?) 求償金額為?(對造所簽之租賃合約書上之租金明顯低於市價極多,我如何證明市場行情?) 求償金額可否包含:拆除廣告框架及帆布之費用? 求償金額可否包含:框架拆除後之外牆防水工程費? 求償金額可否包含:室內油漆復原費用?(室內油漆多處剝落及壁癌) 求償期間為9年?還是4年?(我持有產權4年)

諮詢文中提到【我多次電話及mail告知對造等人未經區分所有權人同意】,但是對方似乎不理不睬,建議你轉由律師先提出存證信函,訴之求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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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ita 103-04-20 09:08
回覆 YESOHA 的發言內容:

諮詢文中提到【我多次電話及mail告知對造等人未經區分所有權人同意】,但是對方似乎 ... (恕刪)

 謝謝您的回覆,我洽詢工務局其表示外牆屬專用部分非共用部分,此點律師看法為何?

請就下列關鍵問題給予指教,謝謝!

1罪名?

2求償金額?

3 求償期間範圍?

?4先發存證信函?亦或直接提告?(兩者差別?何者有利?)

?

 

如需律師進一步的諮詢,為了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

 

律師特助諮詢專線:0937-182-635 *E-mail:k8883888@gmail.com *Line ID:k8883

 

您好,你應該提出排除妨礙訴訟之外,另外可以在同一訴訟要求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至於價格可能需要用鑑定的,所有權部分時效是永遠,不當得利是五年。

有問題來電0960300927      

來信:jackalsky1014@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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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超群 (呂律師) 103-04-21 11:47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依法您可請求對方拆除廣告,此時效為永久,及請求對方給付相當於租金之利益,此時效為五年,及請求對方賠償所生之所有損害,此時效為二年。若您先前已有發過存證信函給對方而對方置之不理的話,建議您可委託律師律師函或是直接提起民事訴訟均可。

關於詳細情形或是尚有其他問題,歡迎您mail到電子信箱gogopower85@gmail.com詢問,以作通盤分析了解,俾保您的自身權益。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4-21 17:4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起訴請求對方返還所有物及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和侵害所有權之侵行為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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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ita 103-04-22 08:16

 

感謝各大律師的回覆,此侵權事件我已自擬存證信函待寄,請您就此函有否觸法及未盡之處給予指教,後續此侵權事件及我另一事件(屋頂滲漏,我是頂層),若需提告再至律師事務所當面請教您。

1何謂排除妨礙訴訟?

2對造所簽之租賃合約書上之租金低於市價極多,我如何證明市價行情?鑑定單位是?提告前還是起訴後申請?鑑定費用約多少?由誰負擔?

3自擬存證信函如下:

受文者:***、***、***。

一緣台端三人未經本人同意,逕將本人所有權之*******路*號*樓外牆釘上框架出租張貼廣告並私收租金獲利,致本人室內牆面油漆剝落及產生壁癌。本人多次告知本大樓並無成立管委會,外牆亦屬專用部分,此舉嚴重侵害本人權益,請求台端拆除,均未獲置理,茲為保障本人權益,特函告台端於函到五日內拆除,依民法第181條(不當得利返還標的物)返還本人自民國(下同)99年6月至103年4月持有產權期間之租金78333元並加計5%年息,如本於該利益更有所取得者,並應返還。本人所有權之外牆出租市價每月約8000元,故自103年5月1日起之租金應以每月8000元計並加計5%年息至台端拆除回復原狀並支付租金為止,另依民法第 185 條(共同侵權行為責任)負損害賠償外牆防水工程款111200元及內牆油漆工程款10000元,祈配合為禱,以免訟累。

二非本人拆除毀壞廣告帆布,請勿再毀謗本人。

rock 103-04-20 00:32

您好:

我目前所居住的是屋齡約為30年的老公寓居住樓層為五樓,頂樓(六樓)有加蓋鐵皮屋,每戶的自來水表和管路也都在頂樓的公共區域,其中有一戶的抽水馬達和水管堅的連接處不斷的溢出水來,導致整個水管的地面都是淹水!

而我才剛整修了不到三個月,現在後陽台的天花板又開始有掉漆的現象發生!

整修好的浴室天花板也有鐵繡水流出...和該住戶反應也都不願意處理!

這樣下去我擔心我的天花板會一直有狀況....請問我該怎麼辦!

我有在站內做了功課,可是其他人的情形都是樓上的鄰居是私人住戶,而我的樓上屬於頂樓公共區域!而關於公共設施的漏水問題,又通常需要管委會處理,可是我們屬於老舊公寓,並沒有所謂的住戶管理委員會!而公共區域中的漏水又是因為單一住戶私人加設的抽水馬達的問題....所以真不知道該如何處理!

另外我當初也曾經請水電的幫忙對那個抽水馬達的漏水情形做修護,可是水電師父也是說因為他長期漏水,導致他的連接口已經生鏽,修護也很有限,最好的辦法還是要更換抽水馬達,而我只能負擔幫他修護的錢,沒有多餘的能力去送他一個新的馬達!

煩請能夠解答的大人能夠不吝撥空教導我該怎麼做才好?

沈恆 (沈律師) 103-04-20 02:50

您好!既然漏水原因是該戶馬達造成,您可以請求該戶負損害賠償責任。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您好,建議你可以直接提告對方,請求對方對你損害賠償

有問題來電0960300927      

來信:jackalsky1014@gmail.com

LINE:jackal.sk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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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超群 (呂律師) 103-04-21 11:34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依法您可向對方請求修理抽水馬達及賠償所生之損害,此和對方之抽水馬達置放於何處無關。建議您先可先發存證信函給對方,若對方置之不理的話,您可提出毀損罪之刑事告訴及民事訴訟求償

關於詳細情形或是尚有其他問題,歡迎您mail到電子信箱gogopower85@gmail.com詢問,以作通盤分析了解,俾保您的自身權益。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4-21 17:4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為某住戶之馬達壞掉,可請求該住戶修理,並對您造成之損害賠償之。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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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yneHsu 103-04-16 19:28

我想請問如果跟管委會反應問題(住戶狗亂大便問題),對方卻不理會不處理,可否以拒繳管理費來對抗,這樣站的住腳嗎?

沈恆 (沈律師) 103-04-16 22:37

您好!站不住腳;不繳管理費最嚴重可能被強制遷離,應謹慎為之。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WayneHsu 103-04-17 00:53

如此的話,管委會如果對我反應的問題不處理,那我又不能用拒繳管理費逼他們正視我的問題,這樣以後我反應的事,他們就可以不理我,因為我拿他們沒輒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4-18 15:1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不得拒繳管理費,但您得於管委會中提出制定相關規範,避免此問題。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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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ige 103-04-16 18:23

我住的大樓屋齡8年,當初建設公司接受客戶變更將廚房位置,建設公司將廚房排水與公共雨水排水共用管路,導致排水管在一樓嚴重堵塞無法修復,社區總幹事說住戶需自行打明管,管委會不負責,同一垂直列住戶紛紛花錢另行打明管排水,近期我與建設公司交涉,建設公司願意負擔打明管排水一半費用,想請問管路算是公共排水管,這樣情況下管委會需要負責修繕問題嗎?

zuppy 103-04-14 08:35

您好~

請問居住的大樓浴室有漏水現象, 應該要找管委會處理?還是直接找樓上住戶或建商? 管委會有義務要幫忙解決漏水問題嗎?

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4-14 09:2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有關於漏水的部份,倘若是因為共用壁或是需使用其他住戶專有部份,都需要透過管委會的協助,本文建議您應該先請管委會協助,並且請修繕公司來先行評估.

呂超群 (呂律師) 103-04-14 18:16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先委託專業公司找出漏水之真正原因後,再請管委會幫忙協調看看應負責之人是否願意修繕,若對方不願修繕,依法您可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對方修繕賠償所生損害,並可提出毀損罪之刑事告訴。

關於詳細情形或是尚有其他問題,歡迎您mail到電子信箱gogopower85@gmail.com詢問,以作通盤分析了解,俾保您的自身權益。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4-14 18:5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先請修繕公司進行評估漏水之原因,確認漏水之原因再為請求。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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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你可能要先請管委會協助,或者找人來抓漏,大概確定原因之後,在向漏水的住戶請求修補及損失,如果不行就只能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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