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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ne 102-09-30 21:37

簡要的提一下:  爸爸最近賣了家中土地,這土地是20年前叔公因為積欠債務,又因土地未臨馬路,面積又不大,臺中市中區之發展亦日趨蕭條沒落,所以贈與給爸爸,如今因為有建設公司來收購,價錢不錯,所以他就說當時是借名登記,所以必須給他一半?請問這樣合理嗎?以下是地方法院判決結果,請幫忙

原告起訴主張:
  (一)坐落建地二筆,(下簡稱系爭動產), 係原告於79年2 月2日
    因分割繼承關係取得應有部分2 分之1 ,並於80年12月28日
    辦妥分割繼承登記取得所有權;其餘應有部分則由被告H與其弟S各取得應有部分4 分之1 之分割繼承登記
    原告及被告間為叔侄關係。
  (二)於85年間,因原告擔任臺中市第五信用合作社 (下簡稱中市
    五信)之理事,斯時中市五信向順大裕股份有限公司 (下簡
    稱順大裕公司)購買價值近新臺幣(下同)10億元之股票
    嗣順大裕公司之股票跌幅甚深,幾近崩盤致中市五信虧損累
    累,財務陷入危機,原告為保全自己之財產,遂於87年4 月
    24日與被告商議借用被告名義為承買人,簽訂系爭動產
    買賣契約,並於同年6 月22日委由訴外人林春進與吳雅玲辦
    妥系爭動產以買賣為原因之移轉登記,然兩造間實際上並
    無買賣行為,而係原告將系爭動產所有權之應有部分借名
    登記被告名下,並無使被告實際取得所有權之意思,且當
    時移轉登記土地增值稅、房屋契稅、代書費用等均由原告
    支付。
  (三)系爭動產尚未分割繼承由原告、被告及訴外人S共有
    前,兩造及原告之父母均共同居住於系爭動產,之後於50
    幾年間,因系爭動產之房間數不足,原告一家搬至附近購
    屋居住,但原告仍經常至系爭動產探視原告之父母,因當
    時家族間關係和諧,原告始信任被告,而將系爭動產之應
    有部分借名登記被告名下。
  (四)詎被告於101 年12月6 日,竟未知會原告,擅自將系爭不動
    產之全部,即連同原告所有之應有部分2 分之1 出售予訴外
    人王璿紫,得款xxxxxxx元,而未將原告應得之款項分配
    與原告,經原告於102 年3 月28日委任律師催告被告應給付
    出售系爭動產價款之2 分之1 ,被告收受後置之不理,且
    被告既將系爭動產出售,則借名登記之目的已不能達成,
    該借名登記契約已終止,爰依終止借名登記不當得利之法
    律關係為本件請求,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xxxxxxx 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則以:
  (一)本件系爭動產係由原告與被告及S分割繼承而來,87
    年4 月間原告向被告表示,欲將其名下應有部分2 分之1全
    部移轉登記被告,當時所言並無借名登記之約定,而是原
    告在外積欠數千萬債務,且系爭動產所坐落位置未臨馬路
    ,面積又不大,臺中市中區之發展亦日趨蕭條沒落,乃與被
    告協商將之無償贈與被告被告配合而交付證件予原告辦理
    過戶手續。是原告主張兩造間為借名登記契約關係顯然不
    實,至原告何以以「買賣」為登記原因,被告並不知情,亦
    未與之為通謀虛偽之意思表示。
  (二)按主張不當得利請求權存在之當事人,對於不當得利請求權
    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即應證明他方係無法律上之原因
    而受利益,致其受有損害。如受利益人係因其給付而得利時
    ,所謂無法律上之原因,即指其給付欠缺給付之目的,故主
    張該項不當得利請求權存在之當事人,自應舉證證明其欠缺
    給付之目的,始符舉證責任分配之原則。又當事人就其提出
    之事實,應為真實及完全之陳述。且當事人對於其請求及抗
    辯所依據之原因事實,應為具體之陳述,以保護當事人之真
    正權利,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95 條第1 項之規定及其修正理
    由自明(最高法院99年台上字第2019號判旨參照)。本件系
    爭動產登記被告名下非借名登記而來,歷年均由被告
    交地價稅,又如非被告有完全之處分權,即不可能持有土地
    所有權狀,且於91年間持以向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中權分行設
    定抵押貸款,甚至順利將系爭動產於101 年12月間讓售予
    訴外人王璿紫,足證被告對系爭動產有完整之所有權。故
    原告主張不當得利之原因事實,既屬不當得利發生之特別要
    件,即應負舉證責任
  (三)並聲明:1.原告之訴駁回。2.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系爭動產係原告於79年2 月2 日因分割繼承關係
    取得應有部分2 分之1 ,並於80年12月28日辦妥分割繼承
    記取得所有權,其餘應有部分則由被告H與其弟s
    各取得應有部分4 分之1 之分割繼承登記;嗣於87年4 月24
    日,兩造形式上另簽訂系爭動產之買賣契約,並於同年6
    月22日委由訴外人林春進與吳雅玲辦妥系爭動產以買賣為
    原因之移轉登記被告復於101 年12月6 日,將系爭動產
    以買賣為原因,移轉登記與訴外人王璿紫等節,業據其提出
    系爭動產之臺中市土地登記簿、臺灣省臺中市中區中墩段
    二小段建築改良物登記簿、土地建物買賣契約書、土地登記
    申請書、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臺中
    市稅捐稽徵處87年度契稅繳款書為證 (參見本院卷第6 頁至
    第25頁), 且為被告不爭執,自堪信為真實。
二、原告主張系爭動產其原有之應有部分係因借名登記移轉
    被告等情,則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是以,本件之
    爭點厥為:(一)兩造間就系爭動產所有權原告應有部分移轉
    之原因關係是否為借名登記?(二)原告依終止借名登記法律
    關係及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xxxxxxxx 元有
    無理由?茲分述如下:
  (一)兩造間就系爭動產所有權原告應有部分移轉之原因關係是
    否為借名登記
    1.按稱「借名登記」者,乃當事人約定一方經他方同意,而
      就屬於一方現在或將來之財產以他方名義為所有人或權利
      人登記而成立之契約,其成立側重於借名者與出名者間之
      信任關係,及出名者與該登記有關之勞務給付,具有不屬
      於法律上所定其他契約種類之勞務給付契約性質,在性質
      上應與委任契約同視,倘其內容不違反強制、禁止規定或
      公序良俗者,當賦予無名契約法律上效力,並類推適用
      民法委任之相關規定(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422號、
      99年度台上字第1662號判決意旨參照)。
    2.兩造間就移轉系爭動產原告應有部分所有權債權關係
      雖無訂立書面契約,然證人即當時辦理系爭動產移轉
      記之代書林春進於本院審理時到庭證稱:當初是原告委託
      伊辦理移轉登記,應該是原告親自來伊的事務所,說要將
      土地登記給他的親戚,好像是姪兒,原告跟伊說要用買賣
      的方式,至於實際上有無買賣伊不清楚,契約書上兩造之
      之印章,皆是原告拿給伊的原告拿文件給伊時,關於訂
      金與價款交付之方法、動產交付之日期都沒有說明,因
      為沒有雙方都到場,所以沒有訂立私契等語(參見本院卷
      第60頁反面至62頁),足見被告乃將相關證件交與原告,
      僅原告出面辦理系爭動產應有部分之移轉事宜,兩造即
      對系爭動產應有部分1/2 所有權移轉債權行為及物權
      行為意思表示相互一致。且雙方就系爭動產移轉原因
      並非買賣關係並無爭執,顯見本件土地登記申請書上,登
      記原因記載為買賣一事並非實情。參以原告當時在外負債
      達幾千萬乙情,為被告所是認( 參見本院卷第38頁) ,且
      系爭動產乃兩造間之家族財產,又為被告及原告之父母
      等家族成員居住使用,則系爭動產若遭原告之債權人主
      張權利,被告及其他家族成員可能流離失所,是原告實有
      可能為保全系爭動產,而將原告所有之應有部分借名登
      記於被告名下,原告上開主張尚非不可採信。
    3.按各當事人就其所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均應負舉證之責
      ,故一方已有適當之證明者,相對人欲否認其主張,即不
      得不更舉反證。依上說明,原告就借名登記關係存在,可
      認已為適當之證明,則被告稱系爭動產應有部分1/2 係
      屬原告之贈與乙節,即應負舉證之責。被告雖抗辯原告乃
      無償贈與系爭動產之應有部分云云,惟為原告所否認,
      參酌原告當時經濟情況甚差,既已在外負債千萬,豈有可
      能再將名下財產無償贈與他人,是被告既未舉證兩造間確
      有贈與契約之合意,則被告上揭抗辯要非有據。被告另以
      系爭動產所有權狀皆由其保管,甚且於91年以系爭不
      動產銀行貸款、歷年之地價稅單皆由其繳納,主張其就
      系爭動產有完全之處分權,而與借名登記之情形有異云
      云。然被告及其弟弟即訴外人洪展信就系爭動產本有2
      分之1 之應有部分,與原告所有之應有部分相同,則系爭
      動產所有權狀由被告保管本非全無可能,且原告當時
      之經濟情況既已甚差,被告及原告家族之成員應亦不願使
      原告保管系爭動產所有權狀,或由原告管理、使用、
      處分系爭動產,蓋原告將系爭動產之應有部分借名登
      記與被告之故,即為確保系爭動產仍屬兩造家族所有,
      準此,甚難單以原告因現實考量,未保有系爭動產之實
      質處分權,遽論兩造間非借名登記關係;至地價稅繳納部
      分,因被告亦為系爭動產共有人之一,共有人間推由被
      告繳納亦屬合理,僅共有人間是否存有不當得利請求權之
      問題,尚難以此而認原告有贈與系爭動產被告之意,
      被告前揭辯詞洵無足採。
    4.綜上,原告之系爭動產應有部分所有權既非本於買賣關
      係而移轉,依兩造當時情況,原告對借名登記乙節已有相
      當之證明,被告復未能舉證兩造係本於贈與契約移轉
      告之系爭動產應有部分所有權,則原告主張係本於借名
      登記關係而系爭動產其所有之應有部分移轉登記被告
      ,應堪採信。
二、原告依終止借名登記法律關係及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
    求被告給付xxxxxxxxx 元有無理由?
  (一)依民法第549 條第1 項規定:「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
    終止委任契約。」又終止契約不失為當事人之權利,雖非不
    得由當事人就終止權之行使另行特約,然委任契約,係以當
    事人之信賴關係為基礎所成立之契約,如其信賴關係已動搖
    ,而使委任人仍受限於特約,無異違背委任契約成立之基本
    宗旨。是委任契約不論有無報酬,或有無正當理由,均得隨
    時終止(參見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218 號判決意旨)。
    本件原告於85年間將系爭房地其所有之應有部分以買賣為登
    記原因移轉登記被告名下,其實質法律關係僅為借名登記
    ,業如前述,而借名登記契約屬無名契約,應類推適用民法
    有關委任之規定,則民法第549 條第1 項有關委任終止之規
    定應在類推適用之範圍,且因被告擅自出售系爭動產,兩
    造間之信賴關係即已動搖,原告自可終止兩造間之借名登記
    契約。而原告業已於102 年3 月28日委託法律事務所以102
    晟律字第0000000 號函通知被告應將出售價金之2 分之1 交
    付原告( 參見本院卷第26頁至27頁),考其真意,即有終止
    本件借名登記委託關係,並請求被告返還系爭動產應有
    部分之登記利益,退步言之,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亦有終止兩
    造間借名登記之意,又本件起訴狀繕本已於102 年5 月14日
    合法送達被告,有卷附送達證書1 件可稽(參見本院卷第36
    頁),則兩造間就系爭房地之借名登記契約即已生發生合法
    終止之效力。
  (二)按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
    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民法
    179條定有明文。又按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所收取之金
    錢、物品及孳息,應交付於委任人。受任人以自己之名義,
    為委任人取得之權利,應移轉委任人,民法第541 條亦有
    明文。查被告於101 年12月6 日,將系爭動產連同原告之
    應有部分,以買賣為原因,移轉登記與訴外人王璿紫,此有
    系爭動產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在
    卷可參 (參見本院卷第21頁至第23頁), 證人王璿紫於本院
    審理時亦到庭證稱:伊以xxxxxxx元之價金購買系爭不動
    產等語,並提出訴外人王金川為買方,被告、訴外人洪義宏
    為賣方,其中被告之應有部分為4 分之3 之動產買賣契約
    書1 份為據 (參見本院卷第66頁至第77頁), 堪信被告確已
    將系爭動產出售予第三人。惟兩造間就系爭房地之借名登
    記契約既已生發生合法終止之效力,被告對於出售原告所有
    系爭動產應有部分之價金xxxxxxxx 元(即全部價金1/2
    ),即應交付原告,而被告迄今未交付,自屬無法律原因受
    有此xxxxxxxxx 元價金之利益,致原告受有損害,是原告依
    不當得利法律關係,僅請求被告給付xxxxxxxxx 元,尚在
    上開不當得利金額之內,應予准許。
三、綜上所述,原告依終止借名登記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
    求被告給付xxxxxxxx 元之售屋價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核
    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另一一論述,併予敘明。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判決如主文。

法律阿呆 102-09-28 23:15

律師你(妳)好

今年102年6月因家嫂過世.而房屋原本在家嫂的名下.家兄因幾年前交通事故賠償受害人.所以被法院強制扣薪.所以放棄繼承權.所以家母想過戶給小弟我.後來查出家嫂偷偷貸了三胎.1-2胎為同一家銀行.第3胎為另外一家銀行且家嫂也再這家銀行有申請信用卡.小弟請代書輾轉過到我名下.而且也繳清銀行欠款.第1家銀行也開清償證明給小弟了.可是當小弟去跟第2家銀行清償證明時.銀行跟小弟我說因家嫂有積欠卡債.所以銀行不可以給清償證明給我.這幾個月大哥天天接到銀行的催討電話.而且銀行嗆聲不繳清就不去塗銷.請問家嫂個人信用問題可以轉移到變小弟我的問題嗎?家嫂也往生了.這信用卡債可以卡我的房屋塗銷嗎?我們也跟銀行說了可以打折嗎?銀行口氣非常硬.請求各大律師們解答.  感謝.

本件應先釐清該第3順位抵押權(按前順位抵押權,若已塗銷則其順位應已提前)其抵押權之種類及設定內容中所記載之債務人為誰,如果該抵押權最高限額抵押權且所擔保之債務人是令嫂的話,則本件乃是由債務人以外之第三人(原所有人)提供擔保物之狀況,循此,在令嫂對該抵押權人之債務(另外可能必須進一步確認債務是否係在最高限額抵押權之存續期間內所發生)尚未清償完畢前,銀行自得拒絕塗銷。以上有關債務人之資料,可參照地籍謄本中該項抵押權的他項權利欄記載可以明瞭。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102-09-28 01:41

我想問~這一個禮拜來!(繼承房子時我老公未滿十八歲!)

接到大伯在外拖欠電話費!!!

由於老家ㄉ房子是老公和大伯共有!

我想知道ㄉ是~如果大伯在外積欠不管什麼費用!都會拖累到老家!

老家只有阿公在住!

我老公怕因他哥哥在外不知還有欠哪些債物!!

想要哥哥把房子過戶到他名下!

但哥哥不肯!!!哥哥名下也有其他財產~

還回ㄌ~"阿公我不怕沒地方住!是您怕你無家可歸吧"在談論時哥哥很大聲ㄉ說房子他佔最多!

他ㄉ債務積欠很久!直到這兩天我婆婆在出面處理!!!

他本人都是會拖延!

這樣我們夫妻有什麼辦法可以讓他把房子過到我老公名下!

已防阿公以後沒地方住呢?

1.如果已經繼承 共有房產 是沒有權利要求對方過戶給你  除非你跟他購買

2.或是你可以考慮分割  但這還是需要拿錢出來跟對方買他的應有部份

劉正面 102-09-25 01:30

請問各位律師

因為某公司積欠我們這些受害者錢,

所以由董事長的名義分別開給我們一個人30萬的本票,共計10張

並承諾會在某個時間償還,之後再把本票取回

但時間到了後,卻無力償還

所以我們這些受害者打算要一起進行本票裁定

因為大家都很忙,所以打算要用寄送到法院的方式處理

在此想問一下,因為本票是給我們10個不同的人

但是發票人是相同的,我們如果委託一個人去進行本票裁定的動作

那我們匯票是要買1000元 x 10張 = 10000元
還是總金額300萬,只要買2000元的匯票一張即可

再麻煩各位律師解答了,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仍應分別聲請本票裁定並分別繳納費用,另本件應另行聲請假扣押,以免對方脫產,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popo 102-09-20 12:17
家父在九十一年十二月間過逝,當時我已滿二十歲,但仍還在求學中且也不懂要辦理拋棄繼承,家父沒留下任何的財產,並長期不與家父住在一起,完全不知債務的狀況,至今九月才突然收到法院來的信函,強制命令下蘭要扣我薪水的三分之一,原因是因家父在八十八年時積欠銀行一筆債物,我被迫償還,我不懂銀行為什麼要事隔這麼久才來追債,十幾年下來的利息不是小數目,不知有什麼辦法可以處理這事件,請各位專家們幫幫我 謝謝!!

若不知繼承債務存在,且未與被繼承人同財共居,又無遺留任何財產者,得依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條之3第4項規定,以執行名義所示債權不存在(無遺產,無責任)為由,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或確認之訴。

Timmy 102-09-14 23:47
律師您好:我妹妹積欠銀行債務始終未出面處理,由於她已離家多年,至今音訊全無,而她戶籍又未遷出,使得銀行跟法院的通知一直寄來家裡,帶給我們極大的困擾。最近有一封信寄存在警局,我們可以不予理會嗎?請問我們該如何做才不會再收到這類的通知呢?謝謝。
Sylvia 102-09-10 21:47

您好,請問 借款積欠卡債15年左右,但借款時用的是保人房子作為抵押品

借款人已於近月死亡,名下有一輛車,請問 繼承人如若繼承了車子,會連債務

一起繼承嗎? 謝謝。

繼承人是在何時死亡

Sylvia 102-09-11 08:29
回覆 賴昱任律師 的發言內容:

繼承人是在何時死亡

您好 於2013年9月2日死亡

熊太 102-09-10 19:51

很感謝律師您熱心的回覆,我想請問的事情如下

因為之前公司積欠薪資,我控告公司欠薪,卻沒控告負責人,最後官司勝訴,連同裁判費利息,公司需給付我3萬多元的薪水,但當我拿到裁定後,我向國稅局申請公司資料準備申請強制執行,才發現以公司的名義其下財產和所得幾乎沒有(財產0。102年所得僅利息所得659元),且又不能查詢負責人資產狀況,但弔詭的是,這間公司目前還仍舊在營運當中,但是公司帳戶卻沒半毛錢。由於是團購公司,每天都必須收消費者的錢以及給付廠商款項,每天應該都會有錢在帳戶流動進出,如今,我看著公司繼續營業,然後我打了近一年的官司,時間和金錢都浪費了,難道最後只能拿著勝訴判決興嘆嗎?還是可以透由其他方式跟公司討欠薪。

您好

公司若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可以考慮以查封、拍賣公司動產之方式聲請強制執行。

阿宸 102-09-10 13:11

各位律師您好:

敝姓蔡,男性,69年次,住高雄

將於今年今月結婚,由於本身有積欠銀行貸款項目.所以想到法院辦理"夫妻財產分開制"

有下列幾項問題:

1.辦理夫妻財產分開,須至法院登記處辦理,且須先到戶政事務所辦完結婚登記後,再去法院辦  理,這樣做對嗎?

2.辦理完後,我的健保將寄入配偶所在公司名下,這樣會對配偶或是配偶公司造成不便嗎?(例:配偶  公司收到我的法院催討....等等)

3.在辦理完夫妻分開後,妻子將戶口遷於與我同一處,那會有銀行端或催討端對他進行騷擾嗎?

102-09-10 10:06

律師您好

我想請問您,因為家中兄弟有積欠他人債務,以致對方不定時至家中要債,但已明確告知對方,兄弟不住家裡,且他自行在外欠債,家人無力償還,卻仍每天至家中不定時騷擾,或是在附近站崗,造成父母親壓力頗重,且因父母已高齡七十多歲,不甚其擾。曾報警,但警方告知對方沒有具體行為,無法協助,便離開。我想請教的是:

1.不知對方以上行為是否已構成騷擾,可以做為報警的依據。

2.怎樣才能避免對方繼續騷擾行為

謝謝

chuchu 102-09-09 12:59

跟之前的公司的勞資糾紛

事情是這樣的..(有點長)

當初4月初我就跟會計小姐提說離職了會計還當初跟我說 什麼如果我要離職 我要做到4月底然後我的3.4月薪水一起5月10日領因此我為了配合公司人手不足 所以我答應了結果4/25我告知老闆 我做到4/30離職老闆居然裝傻 說不知道我要離職???而且還給我說什麼按照公司離職的程序阿 我沒有造程序走說什麼提出離職 要先簽離職單 然後給老闆娘審核通過 才可以後一個月離職???然後說什麼 當初會計告知我的薪水發心日 要變成3月先發半薪給我後3月半新+4月薪水 5/10一起領 則我要做到5月底而5月底居然要我7月才能領= =所以我在4/26就寄出不是正式的存證信函 

告知公司 內文如下:
敬啟者:本人於101年11月26日至貴公司於xxx公司擔任xx一職,約定工作內容為xxx,薪資21000元,於101年4月25日因公司不履行支付薪資離職,但貴公司積欠3月薪資與4月薪資。若蒙貴公司同意,請於收信5月10日前依原約定匯入本人台新銀行之帳戶,不然只好請勞工局主持公道。

並且4/25當天就離開公司了,並且當天我也用手機簡訊跟email告知老闆娘
離職的事情跟交接事宜,之後 4/29公司收到我寄出的雙掛號信件後,
在4/29月初匯入3月之薪資,但是在5/10照理該付我4月薪水的時間,
並沒有付給我4月薪資,結果我在5/21收到公司寄存證信函給我,
說我我無故曠職達三日,說罰款我五千元,並扣除當月全勤獎金跟當日薪資
並且說收到存證函3日內支付賠償金。
 
那請問這樣的話,我有違反公司反控告我的事情嗎?? 
還有這情況 請問該如何處理呢??而且當時我進入這公司簽署的合約公司並沒有給我副本,
而只有一份合約而已這樣的合約是否屬於違反勞基法的合約簽訂呢??
因為不是通常都是要一氏兩份呢?可是公司卻只有要我們簽署一份合約而已目前我是已經在5/21前往勞工局申請調解的部分了,
那請問我還要先理會公司說的3日內到案說明嘛?
如果沒有作動作到案或是聯繫公司,那麼我是否會被公司提告呢??
因為這件事情前天剛發生的 所以有點急 不知道律師可以告知我該怎麼辦呢><"


您好!目前已經調解了 但是公司依舊不肯付我薪水
因此調解委員告訴我後續可以做的處理方式是
法院控告公司欠我薪水+去勞工局提出公司違法的地方
因為事情很緊急 所以調解不成功後 6/11就馬上提出簡易法庭提告
已經完成資料送件了 等通知開庭了~
公司當初再調解的時候 還很理直氣壯的堅持不給我薪水
並且說 如果我去法院提告 公司可以說因為覺得有損失 所以要求薪水抵銷
所以堅持調解的時候 當下不給我薪水!!
可是公司卻在6/13馬上就轉薪水給我
因為我未做滿一個月份頂多4/1-4/25而已
公司是周休 那麼我的薪水 是否是以25天作計算呢?
還是說扣除六、日的部分 頂多才19天呢??
還有請問公司已經給我薪水了 那麼關於撤消告訴的部分 需要花費什麼錢嘛??
還有想請問 因為公司當初想用合約控告我
調解的時候 調解人 看完合約
就說合約的部分 已經多項違反勞基法的部分了
那麼請問這樣 合約的部分 公司偷偷轉帳欠我的薪水
那麼公司還可以用這合約提告我嘛??
因為怕公司想用其他方法對付我 
所以想先大概知道 自己該怎麼堤防呢??

目前因為已離開那間公司,則當時的訴訟公文 今天收到了

內文為 公司的<民事答辯文> 如下:

為請求給付工資事件,依法提出答辨事:
壹、訴之聲明
一、駁回原告之訴。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為假執行。
貳、答辯事實集理由
一、緣原告於民國(下同)101年12月25日受雇於被告,並負責公司美工相關職務,惟 原告嗣於102年4月26日起無正當理由連續曠職已達三日已上,並晶被告於102年5月1日辦理勞、健保轉出等相關事務。前開事實,先予敘明。
二、就原告所稱,被告積欠原告102年4月份薪資新台幣(下同)16,000元整,惟 原告未曾說明其計算依據、方式從合而來;況,被告與原告發生勞資爭議後,被告已於102年6月13日給付原告102年4月份之薪資(被證一),實不知原告何以自認被告公司尚積欠原告102年4月份薪資16,000元,其理由及計算依據均未陳明,是原告本件之主張顯無理由。
三、按,民事訴訟法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付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明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疲累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庭17年以上字第917號判例意旨參照)。依前開判例意旨,本件係由原告主張權利,然原告卻未能就其主張之事,詳實敘明理由,並告知其計算依據為何,自應駁回原告本件之請求。
四、綜上所述,原告之主張為無理由,懇請 鈞院判決如被告之聲明,如蒙所請,實感德便。

想請教的是:當時勞資糾紛調解的時候,公司擺明不給錢

現在等到去提告後才給錢,所以簡易庭給我的公文如上所述,

那想請教~ 對於公司本身是月薪制 但是當我訴求我的薪水

實際轉入我戶投卻少了當時的周休二日的天數

那麼再開庭的時候 對於這點我可以訴求嗎?

而且公司提說勞資糾紛後就給我薪水 但是當時的會議紀錄上

公司擺明硬是不給錢 隔天才偷偷給錢

對於這點 我可以在開庭時做訴求嗎?

還有訴訟費用如果是我要付 那大約多少錢呢?

對不起 問題這麼多 因為真的不太了解這方面的問題@@

還有可以請教公文的意思是什麼嗎?

lulu 102-09-06 23:49
律師您好: 想跟您請教一些問題~ 於民國88年,我先生與某車商購車貸款,因私人因素(工作轉調)的原因,故在同年又將車子轉由當時買車地點交由車商轉售,事後再也沒有收到任何有關車貸或是補差額之類通知或文件(他自己也大意,以為這樣就沒事了),於102年8月才收到資產管理公司的文件,表示我們已積欠約37萬元的貸款未還。 問題: 1.請問,車商經過了14年才來追討貸款金額(利息已不知道滾了幾年),資產管理公司查到先生的所得高(約6萬/月),所以提到若要減免利息,似乎有些困難!!請問 我們還能有甚麼辦法可以協商減免/調整利息的部分?(目前房貸,2個孩子,保險費用)不知道若是提出這些是否有效果? 2.我們是否有權利調閱當時的貸款明細及這筆金額的明細? 首先要說明,我們也知道債務人是自己,自己有義務要為自己的債務負責,但是,是否車商也未盡到通知我們的義務?若是當下通知我們須補差額,我們一定會馬上處理,絕不是惡意不繳款,也不至於利滾利到目前這樣的金額?過了14年快過了債權追訴期!才來追討這債務是否OK??
1.如果是借款 本金追償時效為15年 2.利息違約金部分是否超過時效可以考慮看看 3. 違約金或利息約定是否過高 將來也可以爭執
james 102-09-04 17:37

律師您好:

 關於租屋疑慮,依租屋示範條款裡的某一條款:

 承租人違反約定 或拖欠租金達一個月 其租金約定於每期開始支付者 經出租方催告限期繳納扔不支付者 不待合約期滿 出租方得中止合約---以上條款

請問:1.若8/10要繳交房租 但對方於9/4匯款至房東戶頭 請問可否解除租約?

       2.依民法440條規定 是否積欠達兩個月房租且逾期尚未繳納 才可解除租約?

       3.違反規定之事項 若未於契約載明 僅以口頭告知房客房客為配合 是否可以解除契約?

          以上問題 請求各位律師協助 謝謝!

民法第440條第2項之規定,租賃物為房屋者,遲付租金之總額,非達二個月之租額,出租人不得依同條第1項之規定,經限期催告而以承租人未依限期給付租金而終止契約,又民法第440條第2項之規定是強制規定,租賃契約之條款違反此項規定的話,依法係為無效。

民法第440條

承租租金支付有遲延者,出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支付租金,如承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支付,出租人得終止契約
租賃物為房屋者,遲付租金之總額,非達二個月之租額,不得依前項之規定,終止契約。其租金約定於每期開始時支付者,並應於遲延給付逾二個月時,始得終止契約
租用建築房屋之基地,遲付租金之總額,達二年之租額時,適用前項之規定。

民法第71條
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但其規定並不以之為無效者,不在此限。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chuchu 102-09-02 19:21

跟之前的公司的勞資糾紛

事情是這樣的..(有點長)

當初4月初我就跟會計小姐提說離職了會計還當初跟我說 什麼如果我要離職 我要做到4月底然後我的3.4月薪水一起5月10日領因此我為了配合公司人手不足 所以我答應了結果4/25我告知老闆 我做到4/30離職老闆居然裝傻 說不知道我要離職???而且還給我說什麼按照公司離職的程序阿 我沒有造程序走說什麼提出離職 要先簽離職單 然後給老闆娘審核通過 才可以後一個月離職???然後說什麼 當初會計告知我的薪水發心日 要變成3月先發半薪給我後3月半新+4月薪水 5/10一起領 則我要做到5月底而5月底居然要我7月才能領= =所以我在4/26就寄出不是正式的存證信函 

告知公司 內文如下:
敬啟者:本人於101年11月26日至貴公司於xxx公司擔任xx一職,約定工作內容為xxx,薪資21000元,於101年4月25日因公司不履行支付薪資離職,但貴公司積欠3月薪資與4月薪資。若蒙貴公司同意,請於收信5月10日前依原約定匯入本人台新銀行之帳戶,不然只好請勞工局主持公道。

並且4/25當天就離開公司了,並且當天我也用手機簡訊跟email告知老闆娘
離職的事情跟交接事宜,之後 4/29公司收到我寄出的雙掛號信件後,
在4/29月初匯入3月之薪資,但是在5/10照理該付我4月薪水的時間,
並沒有付給我4月薪資,結果我在5/21收到公司寄存證信函給我,
說我我無故曠職達三日,說罰款我五千元,並扣除當月全勤獎金跟當日薪資
並且說收到存證函3日內支付賠償金。
 
那請問這樣的話,我有違反公司反控告我的事情嗎?? 
還有這情況 請問該如何處理呢??而且當時我進入這公司簽署的合約公司並沒有給我副本,
而只有一份合約而已這樣的合約是否屬於違反勞基法的合約簽訂呢??
因為不是通常都是要一氏兩份呢?可是公司卻只有要我們簽署一份合約而已目前我是已經在5/21前往勞工局申請調解的部分了,
那請問我還要先理會公司說的3日內到案說明嘛?
如果沒有作動作到案或是聯繫公司,那麼我是否會被公司提告呢??
因為這件事情前天剛發生的 所以有點急 不知道律師可以告知我該怎麼辦呢><"


您好!目前已經調解了 但是公司依舊不肯付我薪水
因此調解委員告訴我後續可以做的處理方式是
法院控告公司欠我薪水+去勞工局提出公司違法的地方
因為事情很緊急 所以調解不成功後 6/11就馬上提出簡易法庭提告
已經完成資料送件了 等通知開庭了~
公司當初再調解的時候 還很理直氣壯的堅持不給我薪水
並且說 如果我去法院提告 公司可以說因為覺得有損失 所以要求薪水抵銷
所以堅持調解的時候 當下不給我薪水!!
可是公司卻在6/13馬上就轉薪水給我
因為我未做滿一個月份頂多4/1-4/25而已
公司是周休 那麼我的薪水 是否是以25天作計算呢?
還是說扣除六、日的部分 頂多才19天呢??
還有請問公司已經給我薪水了 那麼關於撤消告訴的部分 需要花費什麼錢嘛??
還有想請問 因為公司當初想用合約控告我
調解的時候 調解人 看完合約
就說合約的部分 已經多項違反勞基法的部分了
那麼請問這樣 合約的部分 公司偷偷轉帳欠我的薪水
那麼公司還可以用這合約提告我嘛??
因為怕公司想用其他方法對付我 
所以想先大概知道 自己該怎麼堤防呢??

目前因為已離開那間公司,則當時的訴訟公文 今天收到了

內文為 公司的<民事答辯文> 如下:

為請求給付工資事件,依法提出答辨事:
壹、訴之聲明
一、駁回原告之訴。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為假執行。
貳、答辯事實集理由
一、緣原告於民國(下同)101年12月25日受雇於被告,並負責公司美工相關職務,惟 原告嗣於102年4月26日起無正當理由連續曠職已達三日已上,並晶被告於102年5月1日辦理勞、健保轉出等相關事務。前開事實,先予敘明。
二、就原告所稱,被告積欠原告102年4月份薪資新台幣(下同)16,000元整,惟 原告未曾說明其計算依據、方式從合而來;況,被告與原告發生勞資爭議後,被告已於102年6月13日給付原告102年4月份之薪資(被證一),實不知原告何以自認被告公司尚積欠原告102年4月份薪資16,000元,其理由及計算依據均未陳明,是原告本件之主張顯無理由。
三、按,民事訴訟法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付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明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疲累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庭17年以上字第917號判例意旨參照)。依前開判例意旨,本件係由原告主張權利,然原告卻未能就其主張之事,詳實敘明理由,並告知其計算依據為何,自應駁回原告本件之請求。
四、綜上所述,原告之主張為無理由,懇請 鈞院判決如被告之聲明,如蒙所請,實感德便。

想請教的是:當時勞資糾紛調解的時候,公司擺明不給錢

現在等到去提告後才給錢,所以簡易庭給我的公文如上所述,

那想請教~ 對於公司本身是月薪制 但是當我訴求我的薪水

實際轉入我戶投卻少了當時的周休二日的天數

那麼再開庭的時候 對於這點我可以訴求嗎?

而且公司提說勞資糾紛後就給我薪水 但是當時的會議紀錄上

公司擺明硬是不給錢 隔天才偷偷給錢

對於這點 我可以在開庭時做訴求嗎?

還有訴訟費用如果是我要付 那大約多少錢呢?

對不起 問題這麼多 因為真的不太了解這方面的問題@@

還有可以請教公文的意思是什麼嗎?

Stephen 102-09-02 18:46

A女與B男婚後育有子女2名(5歲及4歲),A女在家撫育子女操持家務,B男上班工作賺取家用,惟均以第六類被保險人眷屬身分(含B男)於A女名下參加全民健保,婚姻存續期間已積欠保費3萬餘元,離婚時對積欠保費如何清償並無協議約定,B男僅口頭允諾會按月攤還,並由A女向中央健康保險署申請分期攤還,詎料,B男事後並未繳款且置之不理,致中央健康保險署向A女追償積欠保費,A女目前每月收入僅1萬餘元,頓時陷入經濟困境,而B男於離婚當月即購置百萬名車,請問A女如何主張由B男負婚姻存續期間所生債務清償責任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若在離婚二年內,仍得向對方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而小孩監護權若歸您,也可以向對方請求扶養費,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熊熊 102-09-01 11:05
承上題 本人還有一個問題請教 台灣大哥大所委託討債公司來函聲稱經多次催促均不繳費 同時要求被害人劃撥違約金及積欠電話費至其指定帳戶否則將移送法院 而且台灣大哥大公司已經承認該公司員工及其朋友涉嫌偽造文書 本人再追查申請書上之帳單地址於98年間就是法拍屋至今 連歹徒所留下之住宅電話也是空號 只有被害人居住地是正確的通信住址 如果該公司負責催告帳單之業務員依據歹徒留下帳單地址郵寄帳單必定會被郵務士以查無此人退件才對 而且負責催繳業務的職員應該會於第一個月份便可馬上發覺歹徒所留下之個資有問題 照理講應該改投遞申請人居住住址才對 而且被退件後照理講會打電話連絡申請人重新確認帳單地址及連落方式才對 阿 所以一個盡職的業務員理當改投遞本人居住地 同時設法連絡當事人 所以改連絡歹徒剛獲得之台灣大哥大門號也是種變通方式之一阿 以上種種疑點如果追查到負責投遞業務員故意忽略本人居住住址讓時間超過6個月法定通聯記錄保存期限後造成證據滅失後再連絡申請人是否也該列入共犯及湮滅證據嫌犯呢 還是該負責投遞帳單業務員根本無任何刑責呢
催告函件一般由電腦處理,再由職員寄發,職員沒有必要查明收件人是否正確,而通聯記錄的覆寫也是由電腦依程式運作,是本件處理催告信函職員無任何責任可言。
依依 102-08-28 19:22
您好 想請問一下 有房子出租,房客拒繳房租以及積欠電費上萬元 ,是否得等待押金扣完(兩個月後) 才可以申請強制驅離? 先申請斷水斷電會違法嗎?
1.要請求房客搬離 還是要透過法律程序 2.至於斷水電 是否可能有妨礙他人行使權利的疑問 這你可以思考看看
XiANG 102-08-27 19:02

您好
家父有公寓位於台北市大同區
於民國100年租給黃姓婦女
原本只有其夫妻租用

後來又來兒子, 女兒同住
因身為房東
不便多言
因他們算中低收入戶
我們的房租已算他們市價的一半
第一年
他們均正常繳租
第二年開始
我們搬到桃園居住
較沒空到台北收租
就請他們匯款
沒有想他們有一個月沒一個月的推托
我下班要去找他們
也避而不見
目前已積欠近17月的房租未付
據悉
他們屬中低收入戶
我也想請律師發函搬家催租
但父母念及他們收入較差
不忍

想問
該如何處置為宜
市府有否補助此類居民房租
或協助安排居所的服務嗎

以上

元氣麻 102-08-24 00:19

1.家姐大約在民國90~91年左右發生信用卡欠債問題,當時我姐姐有辦附卡讓我使用,但我只有刷過一筆飛機票費用並且有繳費,在得知姐姐可能信用卡出現問題時,已把信用卡剪掉,但忘了是否有無寄回原發卡銀行做使用取消,在日後自己上班期間(民國98-99年)曾收到資產管理公司寄的存證信函說我是附卡使用人積欠費用有30幾萬,但疑似是假公文不予理會,前後大約收到2封,到目前為止是無再收到任何有關資料,我想問說,這樣會有連帶關係嗎? 因為我也爬文過,如我本身信用有問題,銀行開戶或申辦信用卡不會過,但這二樣我都有申請成功,是否代表我的信用是沒問題的? 因為最近家母由於姐姐在未滿20歲以前私自簽名申辦信用卡刷爆未付清,經過近19年後說家母是保證人需要替姐姐還債,並查封登記在家母名下的房子,所以擔心自己是否也會因為曾為附卡持有人而日後被追討姐姐的債務,所以想請了解的專業人士幫我解答,謝謝!

2.如上題有提到,姐姐在她18~19歲時刷爆信用卡,現在37歲,經過近19年才來追討當時積欠及循還利息費用近50萬元,並且要求家母要還款且在今日查封登記在家母名下的房子,理由是家母當時在信用卡申請書上是聯絡人(他們說視同保證人)但簽名並非家母本人所簽,要如何提出非家母所簽名之證據?(資料不都是銀行收走了嗎?),再來查封房子以前也沒有所謂的開庭問訊,這樣豈不是直接判定女兒債要母還? 詢問一些法律顧問都說打官司沒用,一定輸且訴訟時間會沒完沒了,難道就沒有可以讓我們有申訴及陳情的管道嗎? 再來怕這筆50萬用房子拍賣還清了,若房子拍賣200萬扣除50萬元,剩下的150萬元是會還給我們還是又替姐姐還債?(因為姐姐卡債不只這筆,應該還有1~2筆共幾百萬元=.=") ,不知道該如何是好,法院已派人於8/23來家裡貼封條查封房子,10內可提出異議,但不知要如何做起?! 

您好

早期信用卡定型化契約均會記載附卡人對正卡人之消費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但此種約定於民國99年後被金管會禁止,只是該禁止對於99年以前發生的附卡人清償事件,因沒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導致實務發生爭議。但你(附卡人)及你母親(主張非連帶保證人)仍可以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非聲明異議),主張不負執行名義記載之卡債清償責任,因為實務上已經有肯認舊法時代記載該約款違反誠信原則及顯失公平之判決出現。

以上供參考

元氣麻 102-08-24 09:56

請教吳律師,您所提(第三人異議之訴)應向何單位提出呢? 需要準備什麼資料嗎?(媽媽與我需要各檢附哪些資料嗎?)

再來當初簽名並非媽媽本人所簽,但連帶關係導致媽媽名下唯一房子昨天被查封,我們能盡快如何解決呢?

麻煩吳律師為我指點指點~~感激不盡!!!

元氣麻 102-08-24 11:58
回覆 吳易修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早期信用卡定型化契約均會記載附卡人對正卡人之消費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但 ... (恕刪)

律師,想再請問~若之後也會找附卡人清償正卡人的債務,在銀行找上門之前,可否有何方法可以避免呢? 例如:與姐姐脫離關係?  因為目前我只有在99年左右收到一張疑似資產管理公司自行擬定的公文說附卡持有人(我)積欠金額000000元,但並未我所積欠的~我該如何處理呢?

再來,簽名並未母親所簽,提出這點是否有幫助? 

感謝您!

 您好,身分關係無法脫離。若銀行找你清償應先拒絕一切清償行為,並否認債務,請他們去找你姐姐。訴訟中只要認為有利於己的事實,都可提出。

元氣麻 102-08-24 12:22
回覆 吳易修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早期信用卡定型化契約均會記載附卡人對正卡人之消費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但 ... (恕刪)

律師,那會牽連到我先生嗎? 是否需要先辦理夫妻財產分開呢? 因為先生是軍職,怕日後影響到他,謝謝!

您好

民法第1009條、第1011條已經刪除,不會牽連或影響到妳先生。

"千萬"不要自願改用分別財產制,以免債權人就你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取償。

元氣麻 102-08-24 15:38
回覆 吳易修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早期信用卡定型化契約均會記載附卡人對正卡人之消費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但 ... (恕刪)

再請問吳律師,以目前尚未有銀行找我這個附卡人償還正卡債務,那是否我名下最好不要有登記我名字的房子、汽機車、活存或定存等財物…會被牽涉到我名下財物嗎? 因為聽說會被凍結帳戶之類的,所以擔心! 目前是家管無工作薪資是不怕被扣押,就怕牽連到先生及名下財物,還請吳律師幫忙解惑,非常感謝您有耐心的回應!

您好

若名下有財產,確實有遭銀行向法院聲請假扣押假處分的風險存在,但不會牽連到妳的先生。

元氣麻 102-08-24 17:50
回覆 吳易修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早期信用卡定型化契約均會記載附卡人對正卡人之消費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但 ... (恕刪)

謝謝吳律師耐心的回答! 這件事我們會找當地律師協助處理。

想再請教,若姐姐還要一併處理她其他所積欠卡債,想找銀行協商分期還款,我們可以尋求哪種管道來從旁協助溝通呢? 因為市面上有太多的不管是私人或是政府立案單位,不知道哪個才是可以放心委託的單位,不曉得這方面吳律師是否有所建議? 我們是在高雄市,謝謝!

您好

銀行協商,不需要他人介入,但應先擬定一個清償的方案(例如願意償還多少金額,分幾期等),提出於銀行,再看銀行的意願。

銀行不願接受可視情形向法院聲請更生,由法院來裁定。此階段可由律師代為處理。

元氣麻 102-08-26 16:32
回覆 吳易修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銀行協商,不需要他人介入,但應先擬定一個清償的方案(例如願意償還多少金 ... (恕刪)

請教吳律師,如果姐姐跟父母辦理脫離關係,是否可以避免她借其他銀行卡債找上父母親呢? 

因為她在台*銀行積欠有二筆金額,其中一筆導致母親房產被查封,會先處理還這筆金額,另一筆金額已成年,跟父母無關,但擔心往後再找上父母親,所以想說若跟父母脫離關係,能不能避免呢?

如果辦理脫離關係,是需要符合哪些條件並如何申請呢? 謝謝~

Troy Hsu 102-08-18 10:25

最近房客積欠四個月租金後人不見了, 大樓監視器在三天前看到房客帶著皮箱走出. 然後迄今未歸. 寄出的存證信函還在大樓管理員那沒有領取.

目前遇到兩個問題:

1. 因之前與房客鬧得不愉快. 現在人不見了. 但電表仍一直跳.擔心裡面是否會有瓦斯或電器用品未關好. 請警察與里長協助一同入門, 警察卻百般推託此為民事案件, 如果在門口沒聞到瓦斯味就不跟我進門, 甚至勸阻里長不要與我共同入門.未來可能得當證人等等. 里長在他的勸說下也拒絕前往了.

請問如果警察不幫忙, 我找大樓主委或是保全人員一同進屋並全程錄影存證並未動任何東西只檢查瓦斯及關掉電器用品. 這樣被告入侵住宅會成立嗎?

2. 因房客目前不見了四天. 也不知是否會回來.

請問接下來的程序. 走區調解委員會比較快? 還是直接上法院民事起訴強制執行比較快?

1.如果確實因為安全考量  請管委會陪同進入  應該不至於被認為無故侵入住居

 

2.調解委員會沒有強制力  對方可以完全不理會開會通知

   建議還是直接提民事訴訟解決吧

Troy Hsu 102-08-18 13:05
回覆 張景堯律師 的發言內容:

1.如果確實因為安全考量  請管委會陪同進入  應該不至於被認為無故侵入住 ... (恕刪)

 感謝律師指點.

再請教跑民事法庭流程到強制執行收回房屋約會是多久的時程呢?

aa20316 102-08-14 23:29

A與B租屋 繳了押金  在第二個月時欠2分之1租金已繳了一半{第一個月已繳清 第二個月的押金繳了2千以及當月的水電費都繳了} 到下個月時 與房東協商當其租金延後依星期,之後房客自行搬離未通知房東 租屋處有垃圾 扣掉押金還欠房東2千餘元 問題來了 租約未到期 房東未寄存證信函扣除押金 租約上也沒明文未繳房租可從押金扣除 當時房客因為沒有工作而搬離  而房東要告房客詐欺罪 這能成立嗎? 房客之後有找到工作但要支付機車貸款與吃的和上班車馬費 而未有多餘的錢 房客也很缺錢 然而之後這位房客又失去工作了 生活入不敷出  賺的錢不夠用的 幾乎沒有剩餘的錢 生活也很困苦 而房客並非有意不接房東電話協商 而是限期繳清對於房客也是個很大的困難 房客現在又沒工作 因此房客不敢接電話 就算現其下個月 但工作並無信心能快速找到 找到了當月做的天數 錢也不夠 又不能不繳機車貸款 因為只有那台機車代步上班 因此防課很為難事要繳租金還是機車貸款 而因為房客機車貸款積欠達2個月之久 固機車貸款公司說要收回機車 房客怕沒機車上班因此先繳了機車貸款 但因為積欠所以有滯納金  又分了三期繳清 又再加了滯納金 越加越多因此賺的錢繳了又沒了 加上生活開消  房客目前也在找工作 就算下了月也未必能繳清租金 再加上機車貸款  這是否會被房東提告?請問會被告哪種罪?

 房客房東簽租另契約房東說下雨會漏水 房客問會漏很多嗎 房東說還好一點點  當下雨時 地面積一灘水 房客認為與當時說的一點沒有漏很多不符  請問房東是否有責任?而且租金也沒減低 反而和其他房客相同,房東也未拍照漏水的情形 之後下與積水房客拍照存證  是否房東也有責任呢?房客該如何解決 房東還是一直催款?

 

 

 

豪哥 102-08-12 15:36

請問,本人已滿29歲.家中共有三名子女,姐姐33歲,妹妹27歲皆已上班,父親從本人13歲起從未負擔家中所有家用,及家中三名子女任何教育生活費,父親無正當職業,家中房子原為父親所有,但積欠許多賭債,向銀行借貸150萬元,後續也是母親還款,去年因外面又積欠賭債,母親協助還款但將過戶於母親名下,父親16年從未善盡撫養責任.並因賭債導致債主上門催討.家中所有費用皆母親一人負擔如母親要提出離婚,是否會成功.必須準備哪些資料及流程??感謝.

1.沒有扶養子女 跟給付生活費用 不是法定離婚事由 但是在離婚訴訟中還是可以當作攻擊事項主張 2.向夫妻住所地法院提出訴訟 準備起訴書附上證據 繳交裁判費 等候法院通知調解

蔡律師 (蔡律師) 102-08-15 16:48
回覆 豪哥 的發言內容:

請問,本人已滿29歲.家中共有三名子女,姐姐33歲,妹妹27歲皆已上班,父親從本人13歲起從未 ... (恕刪)

如果擔心財產分配的問題,可以向法院提起分別財產

如果想離婚,必須婚姻達到無法挽回之程度。

如果您在南部,可來電預約時間詳談後續處理事宜。請幫忙到本所官網首頁按讚:http://lutong.myweb.hinet.net/

sely 102-08-12 13:35

各位律師您好

本人為在家自行接案的Soho族,於今年五月份在網路上找到一外包工作,職務內容為替該食品企業品牌做網路行銷總企劃。

由於工作時間及地點為彈性在家,我並沒有親自到公司拜訪及簽約,而是採用電話溝通工作內容,並以電子郵件與對方確立合作備忘錄、工作內容、薪資等,敲定一個月2萬元薪資工作內容包含各式網路行銷管道建立、網站開發及網路銷售等。

工作兩週後,被對方告知公司營運有狀況,股東拆夥,故先暫停合作,並承諾隔月10號會付給一萬元薪資。但6月並未收到薪資,又改口人在大陸,要七月才能付薪水,並承諾沒問題,一定會付錢。到七月又改口七月底...直到七月底致電詢問,他請我給帳戶,將於8/5號轉帳。

8/6號收到薪水,竟然只有一半,現金5000元。對方傳簡訊來說公司已經結束營運,實在已經沒有錢支付。致電請他付清薪資,被說是咄咄逼人,說我欺人太甚....

幾個疑點:

1.先前替該公司簽署網路行銷合約,該商業登記在國稅局查得到資料,但經濟部查無。

2.該聯絡人在591頂讓他的店。

3.該聯絡人在8/6還在518徵才,要找新的電話客服。

幾個困難點:

1.我搞不清楚僱用我的商業單位到底是哪個。雖有統編,但經濟部查不到。

2.我搞不清楚積欠薪資的先生到底在公司是什麼角色。

3.我搞不清楚他人在哪,雖有公司地址,但很擔心只是個設立點。

5000元說大不大,說小也不小,對一個接案族來說,是很大的錢。

但為了5000元提告,無法評估成本,也不知道還差哪些必要資料或必勝關鍵。

不知道是否有人能給我建議。

謝謝

 對方登記的應該是行號,不是公司,行號的主管機關是地方政府,你在經濟部網站查不到對方的登記資料。由於對方是以合夥關係經營行號,因此合夥股東對於行號所產生的債務須負連帶的無限責任。且對方的行為可能有詐欺得利之嫌,你可以整理好雙方往來的資料,向對方行號所在的警局提起詐欺告訴,然後於程序中與對方和解並取回剩餘的報酬

lfwang 102-08-11 20:48

你好 第一份工作公司倒閉積欠我5年多的薪水 至今尚未還清 當初有簽定協議書 協議書上寫3個月的薪水分8期給付 給付到到一半就停止了 等到我回國發現對方沒有給付已經超過5年 我到勞工局勞工局義工跟我說超過5年勞工局無法幫忙 去找他也一副我就是沒錢裝死不想處理這件事 我現在手上有當初的協議書和匯款紀錄 請問要辦法跟他追討嗎

主張已成立協議,不適用5年時效。 可聲請支付命令或起訴請求。 以上供參。
lfwang 102-08-11 20:47

你好 第一份工作公司倒閉積欠我5年多的薪水 至今尚未還清 當初有簽定協議書 協議書上寫3個月的薪水分8期給付 給付到到一半就停止了 等到我回國發現對方沒有給付已經超過5年 我到勞工局勞工局義工跟我說超過5年勞工局無法幫忙 去找那老闆他也一副我就是沒錢裝死不想處理這件事 我現在手上有當初的協議書和匯款紀錄 請問要辦法跟他追討嗎

蘇淑珍 (蘇律師) 102-08-12 14:14
依您所述,該協議應為有效成立,可以聲請支付命令或於訴訟上要求返還所積欠薪資,以上供您參考。
aa 102-08-09 11:23

母親多次以我及家人名義辦理信用卡,在我及家人名下積欠債務,我發現後馬上向銀行反映我名下的卡片皆非我本人辦理亦非我使用,惟銀行告知「是否被冒用,銀行並無法詳查」告知我必須到警察局及法院對我母親提告,並自己舉證,經法院確定判決後,始得確定債務非我所有。

但我實在不希望為了這種事情上法院,錯並不在我,又聽說只要一進入法律程序就要拖延很久很久,月休2日的我實在沒有時間去處理這問題,只想快點解決,加上我母親得知我要告她之後,一哭二鬧三上吊,我只好認了這筆債務並還清,解決這件事情。(然後我停止給她約一年的生活費約12萬,做為賠償我的損失,但這期間她仍頻頻伸手要錢,而她自己其實是有工作薪水的,只是沉迷賭博死性不改...。)

事後她似乎食髓知味,以我的名義辦理房屋貸款約300萬元,我一樣不想為了這件事情上法院,且舉證困難,天曉得她怎麼辦理成功的?銀行一口咬定債務人就是我,並發公文要執行我的薪水,我不希望自己被債搞得在公司待不下去,搞得前途黑暗,只好在大吵大鬧後,消極的、默默的慢慢還掉這筆貸款(預計要還20年QQ)。

 

我想請問,我為母親付出了這麼多不是我應該付出的錢,是否可以不扶養她?(她日後會不會告我棄養?但我已經被他搞得聲敗名裂,為了繳貸款生活都要出現問題了。)

還是我應該要堅持證明他偽造文書呢?(曠日廢時我實在不想搞得那樣,而且他可能會自殺)

靜雪琳 102-07-31 23:06
請教律師:當初我前夫有一筆錢轉入我的戶頭當中,但過沒多久這筆錢卻因為我被詐騙集團騙走沒了,但當時我有備案~離婚前她說只要我離婚這筆錢就不追究,他要求我把自己名下他所積欠的紅單,健保費,手機費用繳清他就不會在追究了~但離婚後過了很久他卻反告我侵占~傳單上還寫著要我附上生活開銷的單據~請問律師開庭當天要怎麼說才會對我有幫助~還是要準備甚麼資料,請幫幫我~但是這筆錢是我公公留下來的遺產,直接轉入我的戶頭借放的.也不會有問題嗎~侵占罪不會成立~那有別條罪名會成立嗎?真的很累了離婚了也不能放過我!可以請律師幫幫我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先確認該筆錢的性質,是否真的是您先生寄放,若是借貸贈與,則無侵占之問題,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靜雪琳 102-07-31 22:53

 

 請教律師:當初我前夫有一筆錢轉入我的戶頭當中,但過沒多久這筆錢卻因為我被詐騙集團騙走沒了,但當時我有備案~離婚前她說只要我離婚這筆錢就不追究,他要求我把自己名下他所積欠的紅單,健保費,手機費用繳清他就不會在追究了~但離婚後過了很久他卻反告我侵占~傳單上還寫著要我附上生活開銷的單據~請問律師開庭當天要怎麼說才會對我有幫助~還是要準備甚麼資料,請幫幫我~但是這筆錢是我公公留下來的遺產,直接轉入我的戶頭借放的.也不會有問題嗎~侵占罪不會成立~那有別條罪名會成立嗎?真的很累了離婚了也不能放過我!可以請律師幫幫我嗎??

林智群 (klaw) 102-08-01 22:46

如果錢是從你公公生前直接到你戶頭的,那應該不會有問題,

如果是你公公死後你前夫才轉到你帳戶的,那也不會成立犯罪

靜雪琳 102-07-29 06:10
請教律師:當初我前夫有一筆錢轉入我的戶頭當中這筆錢是公公的遺產,但過沒多久這筆錢卻因為我被詐騙集團騙走沒了,但當時我有備案~離婚前她說只要我離婚這筆錢就不追究,他要求我把自己名下他所積欠的紅單,健保費,手機費用繳清他就部會在追究了~但離婚後過了很久他卻反告我侵占~傳單上還寫著要我附上生活開銷的單據~請問律師開庭當天要怎麼說才會對我有幫助~還是要準備甚麼資料,請幫幫我~信箱:eva551@yahoo.com.tw
如果確實有轉帳紀錄 可能還是要合理說明為什麼轉帳 及資金去向 以及對方承諾不需返還之相關證明
靜雪琳 102-07-28 00:18

請教律師:當初我前夫有一筆錢轉入我的戶頭當中,但過沒多久這筆錢卻因為我被詐騙集團騙走沒了,但當時我有備案~離婚前她說只要我離婚這筆錢就不追究,他要求我把自己名下他所積欠的紅單,健保費,手機費用繳清他就部會在追究了~但離婚後過了很久他卻反告我侵占~傳單上還寫著要我附上生活開銷的單據~請問律師開庭當天要怎麼說才會對我有幫助~還是要準備甚麼資料,請幫幫我~信箱:eva551@yahoo.com.tw

林智群 (klaw) 102-07-28 14:15

 既然已經匯到你帳戶就是要給你的,不會成立侵占

靜雪琳 102-07-29 06:01

 但是這筆錢是我公公留下來的遺產,直接轉入我的戶頭借放的耶.也不會有問題嗎~侵占部會成立嘛!那有別條罪名會成立嗎?

dada 102-07-23 08:52

我姐夫幫我哥當擔保人 應該有6~7年

可是我哥去年開始因為老婆跑了 整個生活擺爛

一年下來我接濟他5x萬左右~他欠兩張卡債 一個房貸 一個保單借款

我家人都心有餘力不足 他房貸欠繳三個月 我先幫他繳了一個月 所以剩兩個月

而且這還是房貸專員打電話給我姐夫(擔保人)

我不想因為這樣影響到我姐姐的家庭關係 畢竟他都嫁人好幾年了

我想問有無辦法可以 解除我姐夫擔保人的資格

律師你好,

那如果我幫他繳清積欠的兩個月的房貸 可否跟債權人協商取消我姐夫擔保人的資格?

1.已經發生的債務 除非債權人同意 或另提出擔保 否則應該不可能免除保證責任 2.還沒有發生的 可以跟債權人表示 不再保證

是否得以免除保證人責任,原則上必須由銀行同意才可以,基本上或許另外有人替代您的姐夫來擔任保證人的話,銀行或許同意的可能性會高一點。

小規 102-07-22 01:57

 因我有積欠土地銀行錢,只要土銀的戶頭有錢存入就會被扣款,前陣子我的勞保退休金下來了,勞保局有開了一張禁止被書轉讓支票給我(個人的),請問我想拿支票去土銀換現金~是否會被查扣?

一般來講,您在土銀的存款帳戶很可能已經被圈存了,所以錢進到土銀被抵銷的機率很大的,應該是進去就出不來了....
本件建議您把支票拿到別的銀行去託收比較妥當(最好是可以在沒有往來過的銀行另外開一個全新的戶頭)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三星蔥 102-07-15 19:46

完工三個月,我想請問我如何能讓業主付我工程款(目前還沒撕破臉),

需要什麼書面資料才能保障我的權益,讓他付款?

 

我是室內設計師。7年前認識的業主找我幫他設計新的商業空間。其實這7年間,業主就一直找我替他作修繕,但因為這業主與我之前公司老闆有室內設計糾紛,打了好幾年官司,加上我公司也換了基於不方便也就一直婉拒。一直到今年我自己出來作工作室,他又找我,我才和他碰面談。

在業主時間急迫催促下3月初開工,給了我一張5萬元支票作為開工訂金。(因為我看到他的外包廠商也都是當年我認識的招牌.音響.保全.....因此他的信用我想應該沒問題,也就沒簽約同意開工。但基於前次糾紛我希望還是有他同意的報價。)

3月底在工地現場有過口頭報價此案所需金額,但業主覺得太貴因此我告知下修金額後在工程期間再提報。4月初書面報告一份估價單200萬,告知了不含在內的項目,業主表明給他3天時間閱讀,此後我便開始催促款項,因為我也一直在付給廠商款項。

5/1完工營業接著收尾中,5月中報追加近50萬,他也同意。工程期間其實我們都是不停的用line聯絡,我也是用Line在催款。但截至今天還積欠我125萬元未付,付款也都三催四請不阿莎力。我有試著請他先開支票給我,但也是一直推託,說沒錢開票亂開會被告詐欺,說會努力營運也會去貸款還我錢。

因為我是個人工作也不想走進訴訟,也不認為他蓄意不付款,但業主卻一直不能給我任何付款保證也給不出付款的時間?很怕事有蹊翹之後錢拿不到那我的創業會變負債....

想請問我如何能和平讓他付款?

沒簽工程約我是吃虧,但我有全部現場施作照片,也有全程智慧型手機LineAPP的對畫記錄,這會算足夠有利於我的證據嗎?

因為他也算是有政治背景,我能訴諸媒體嗎?

在這之前我還需要作什麼防患未然?請他補簽合約?補簽估價單?還是有什麼書面能讓他有壓力?(只是不知業主願不願意簽)還是我需要下次找他要款時錄音存證?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基本上本件若要讓他和平付款,且對您有保障,就只有雙方簽訂一份書面契約,約明付款期限及相關內容.但若對方不願意的話,恐怕最後也只能走向訴訟程序,至於訴諸媒體,當然也是可能,但要注意不要有妨害名譽之情事,也就是不可以有誇大不實之情形,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建議你先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讓對方知道你有意走法律途徑,如果對方沒有對支付命令異議,法院的支付命令會產生確定判決的執行力,將來也可以直接對相對人的財產進行強制執行。

阿蔥 102-07-13 20:04

因父母在小學五年級時就離婚,之後一直跟爸爸生活,和媽媽沒有往來,目前已快30歲,但後續知道媽媽曾因積欠卡債被關,後續錢也都沒還,想知道這樣以後母親過世會不會以後我們小孩要被強制還他的負債?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雖然您父母已經離婚,但小孩仍屬父母的繼承人,但現在我國繼承制度採法定限定繼承,所以萬一您母親死親您們被討債,則可以主張限定繼承,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ives378 102-07-12 12:45

您好:

本人承租房屋給學生,租賃合約於102.06.30到期,房客到期後,即聯絡不上,並且未歸還鑰匙,目前積欠4個月電費,請問該如何處理。

另外學生私自將房間借用給其他同學置放行李(寒暑假期間),並隨意將鑰匙交給第3人以外自由進出租屋處(目前有監視畫面存證),且造成其他房客的困擾,請問該如何處理。

梁維珊 (美女律師) 102-07-12 13:32

建議您委任律師協助發給存證信函律師函,要求對方先返還鑰匙及相關費用,另就費用部份則建議發給支付命令。以上,如需詳細諮詢,歡迎來信或來電與律師約時間。

anson 102-07-03 18:21

對方積欠我們公司一筆應收款項尚未支付,

要催討時發現對方公司已辦清算終結登記,要如何處理?

沈恆 (沈律師) 102-07-03 19:14

應循清算程序分配公司財產。以上謹供您參考。

吳忠德 (律師) 102-07-04 09:19

你好,
法律上公司的財產上權利義務結束於公司解散清算程序完結時。所以對方公司辦理「解散登記」後,還須經過「清算程序」,等清算程序完結後,由清算人辦理「清算終結登記」後,公司才算正式消滅。所以您的問題還須去找對方公司的清算人,將您的債權申報給對方知道。

小謝 102-07-02 21:33
律師您好 我最近因為要離開原本的公司,自行創業再與前老闆清算貨款過程發生 1.老闆對於要多付給我的貨款(簡單的說就是獎金)因為客戶票期較長,故把該付給我的錢換成票期較長的票給我且抬頭還是原公司抬頭,並說等票子到期再過來去兌現,請問這樣是否有違法? 2.另有筆客戶單獨退貨我拿出當初賺的獎金(貨品客戶已退至原公司),但公司老闆卻說這筆訂單是我去接的與他無關,且客戶退貨之金額也要由我全額支付,並且說我民過100年、101年均有積欠貨款,可卻又無法明顯列舉說哪筆貨款,請問我該如何做? 3.勞健保自入公司以來均由我自己全額給付,公司扣繳憑單上顯示每月兩萬給我,可我實際上並未領到請問可以追討這兩年來的薪資嗎?(自己之前沒有很注意扣繳憑單有這麼重要...) 4.公司自從知道我要自行創業之後,在清算貨款時說他只是公司名子借我用而以我根本不算是他的業務!!但是我今天去調所得清單是50開頭,這樣算是跟他有勞雇關係對嗎?
吳忠德 (律師) 102-07-05 14:52
1. 首先,拿新的票據換舊票是可以的,法律上叫做新債清償, 但是你可以拒絕,而且要注意新的票是否符合票據法所規定的 應記載事項,以免拿到無效票
阿林 102-06-17 04:21

約一個半月前接到自稱是匯誠資產公司的歐小姐來電,告知我有積欠威寶電信費用13616元。
威寶電信已將債權轉移給匯誠資產,我請匯誠資產提供欠費單據來證明有欠費的事實。他叫我自行去威寶客服查詢,威寶客服告知我有積欠13616元。欠款內容包含8000元違約金跟約有12個月份的基本月租費共5616元。
我有跟威寶反應當初申辦時有跟客服反應過在家裡都沒有收訊,須走到快巷子口才會有收訊。那我申辦威寶的門號就沒有用處,威寶告知若要解約賠償違約金8000元。我有查詢了威寶電信的服務合約裡面敘訴:第十九條-因欠費期間,仍應繳付月租費,應繳付月租費期限最長以三個月為限。但威寶告知我的基本月租費確有快10個月。 第三十八條中-電信終端設備補助款,將依約定總額為基準,以月為單位計算。 如威寶超收我快12個月份,那也算是使用到一年,威寶怎可以要求我支付8000元全額的違約金。更何況威寶電信當初確實是為盡到他的義務提供良好收訊,怎能要求我付違約金。

5月23日匯誠資產的歐小姐來電要求我在5月24日前還款,我跟他說我目前因無工作所以沒辦法還。是不是可以等有收入後再還,或是可以減免到6000元上下我才有可能可以借的到錢來還款。匯誠資產的歐小姐說還不出錢又想講價那就叫我等著被法院告跟加收利息,不要以為一句沒錢就可以,就把電話掛掉。5月24日早上10點多一位自稱是匯誠資產歐小姐的上司來電,說他不願意減免金額要我還出13616元。更以恐嚇的語氣告訴我要用任何的方法來要到這筆錢,包含查封我的存款跟告到法院去等等。
威寶後來有位客服陳小姐來電說有接獲我的申訴案件,詢問我的申訴內容。我有告知他匯誠資產有不當的催收手段,但威寶的陳小姐一直想把問題導向去金額問題,沒有不當催收的問題發生。前幾天威寶陳小姐來電告知會將本件申訴案件結束。威寶還是一直把問題弄到金額問題。

請問我的後續要怎麼處理~請各位大律師提點~謝謝~


阿林 102-06-17 04:10

約一個半月前接到自稱是匯誠資產公司的歐小姐來電,告知我有積欠威寶電信費用13616元。
威寶電信已將債權轉移給匯誠資產,我請匯誠資產提供欠費單據來證明有欠費的事實。他叫我自行去威寶客服查詢,威寶客服告知我有積欠13616元。欠款內容包含8000元違約金跟約有12個月份的基本月租費共5616元。
我有跟威寶反應當初申辦時有跟客服反應過在家裡都沒有收訊,須走到快巷子口才會有收訊。那我申辦威寶的門號就沒有用處,威寶告知若要解約賠償違約金8000元。我有查詢了威寶電信的服務合約裡面敘訴:第十九條-因欠費期間,仍應繳付月租費,應繳付月租費期限最長以三個月為限。但威寶告知我的基本月租費確有快10個月。 第三十八條中-電信終端設備補助款,將依約定總額為基準,以月為單位計算。 如威寶超收我快12個月份,那也算是使用到一年,威寶怎可以要求我支付8000元全額的違約金。更何況威寶電信當初確實是為盡到他的義務提供良好收訊,怎能要求我付違約金。

5月23日匯誠資產的歐小姐來電要求我在5月24日前還款,我跟他說我目前因無工作所以沒辦法還。是不是可以等有收入後再還,或是可以減免到6000元上下我才有可能可以借的到錢來還款。匯誠資產的歐小姐說還不出錢又想講價那就叫我等著被法院告跟加收利息,不要以為一句沒錢就可以,就把電話掛掉。5月24日早上10點多一位自稱是匯誠資產歐小姐的上司來電,說他不願意減免金額要我還出13616元。更以恐嚇的語氣告訴我要用任何的方法來要到這筆錢,包含查封我的存款跟告到法院去等等。
威寶後來有位客服陳小姐來電說有接獲我的申訴案件,詢問我的申訴內容。我有告知他匯誠資產有不當的催收手段,但威寶的陳小姐一直想把問題導向去金額問題,沒有不當催收的問題發生。前幾天威寶陳小姐來電告知會將本件申訴案件結束。威寶還是一直把問題弄到金額問題。懇請各位律師能幫忙解答


 

chuchu 102-06-13 22:15

您好:

事情是這樣的,當初4月初我就跟會計小姐提說離職了會計還當初跟我說 什麼如果我要離職 我要做到4月底然後我的3.4月薪水一起5月10日領因此我為了配合公司人手不足 所以我答應了結果4/25我告知老闆 我做到4/30離職老闆居然裝傻 說不知道我要離職???而且還給我說什麼按照公司離職的程序阿 我沒有造程序走說什麼提出離職 要先簽離職單 然後給老闆娘審核通過 才可以後一個月離職???然後說什麼 當初會計告知我的薪水發心日 要變成3月先發半薪給我後3月半新+4月薪水 5/10一起領 則我要做到5月底而5月底居然要我7月才能領= =所以我在4/26就寄出不是正式的存證信函 
告知公司 內文如下:
敬啟者:本人於101年11月26日至貴公司於xxx公司擔任xx一職,約定工作內容為xxx,薪資21000元,於101年4月25日因公司不履行支付薪資離職,但貴公司積欠3月薪資與4月薪資。若蒙貴公司同意,請於收信5月10日前依原約定匯入本人台新銀行之帳戶,不然只好請勞工局主持公道。

並且4/25當天就離開公司了,並且當天我也用手機簡訊跟email告知老闆娘
離職的事情跟交接事宜,之後 4/29公司收到我寄出的雙掛號信件後,
在4/29月初匯入3月之薪資,但是在5/10照理該付我4月薪水的時間,
並沒有付給我4月薪資,結果我在5/21收到公司寄存證信函給我,
說我我無故曠職達三日,說罰款我五千元,並扣除當月全勤獎金跟當日薪資
並且說收到存證函3日內支付賠償金。
 
那請問這樣的話,我有違反公司反控告我的事情嗎?? 
還有這情況 請問該如何處理呢??而且當時我進入這公司簽署的合約公司並沒有給我副本,
而只有一份合約而已這樣的合約是否屬於違反勞基法的合約簽訂呢??
因為不是通常都是要一氏兩份呢?可是公司卻只有要我們簽署一份合約而已目前我是已經在5/21前往勞工局申請調解的部分了,
那請問我還要先理會公司說的3日內到案說明嘛?
如果沒有作動作到案或是聯繫公司,那麼我是否會被公司提告呢??
因為這件事情前天剛發生的 所以有點急 不知道律師可以告知我該怎麼辦呢><"


您好!目前已經調解了 但是公司依舊不肯付我薪水
因此調解委員告訴我後續可以做的處理方式是
法院控告公司欠我薪水+去勞工局提出公司違法的地方
因為事情很緊急 所以調解不成功後 6/11就馬上提出簡易法庭提告
已經完成資料送件了 等通知開庭了~
公司當初再調解的時候 還很理直氣壯的堅持不給我薪水
並且說 如果我去法院提告 公司可以說因為覺得有損失 所以要求薪水抵銷
所以堅持調解的時候 當下不給我薪水!!
可是公司卻在6/13馬上就轉薪水給我
因為我未做滿一個月份頂多4/1-4/25而已
公司是周休 那麼我的薪水 是否是以25天作計算呢?
還是說扣除六、日的部分 頂多才19天呢??
還有請問公司已經給我薪水了 那麼關於撤消告訴的部分 需要花費什麼錢嘛??
還有想請問 因為公司當初想用合約控告我
調解的時候 調解人 看完合約
就說合約的部分 已經多項違反勞基法的部分了
那麼請問這樣 合約的部分 公司偷偷轉帳欠我的薪水
那麼公司還可以用這合約提告我嘛??
因為怕公司想用其他方法對付我 
所以想先大概知道 自己該怎麼堤防呢??

您好:依你所述內容簡覆如后:
一、如您的工作內容為周休二日制,則假日薪資公司即應發給,不得扣除。
二、撤回民事訴訟部分,如已繳納裁判費,僅可退回2/3。
三、公司是否可另以合約向您提告(民事刑事),此須待您備妥資料,經律師審閱後始得確認,無法單憑您所述內容予以回覆。
四、以上,如有其他問題,請在與本律師聯繫。02-23971998

chuchu 102-06-14 22:24
回覆 魏千峰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依你所述內容簡覆如后:
一、如您的工作內容為周休二日制,則假日薪資公司即應發給 ... (恕刪)

您好,律師

感謝律師的告知~有幾點想再請教@@

1.關於合約的部分,是否可以email提供給律師稍作查閱看看,這份合約是否隸屬有效或是無效的部分呢?

2.因為公司提撥的薪水(才賄款給我10600多元),並不足我所做的天數部分4/1-4/25,其中請了一天假,還有一天是請半天的假,那麼約上班天數應該是25-1.5=23.5天,對吧?

3.這樣的話,我薪水大概要怎麼作計算呢?

4.法院如不撤告的部分的話,那是否可以主張我周休假日的薪水呢??

麻煩律師告知,謝謝!! 不好意思,問題有點多@@

因為第一次遇到這種事情,不太清楚自己該怎麼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