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因為97年販賣人頭帳戶 , 因當時還是未成年 開庭時 先被收容 之後責付交保 然後判保護管束+勞動服務 。 當時也沒去警局辦理解除帳戶的問題 , 直到99年我拿著少年法庭的判決書 去警局辦理解除警示帳戶 , 但是 , 值班員警跟我說 你的案子太久了 資料我們找不到 , 而且當時通報的也有板橋分局 , 我們先幫你連絡處理看看 , 叫我等通知 , 如果都沒通知 叫我等到5年後, 自行解除 , 可是一直都沒有消息 之後我因為有刑事案件 先去服刑 , 直到前2個才回來 我家人跟我說 因為我有積欠罰單 銀行說 已經強制執行了 所以要從裡面扣錢 , 直到昨天 我在網路上看到 100年1月1號實施 警示帳戶解除的消息 。 那我想請問一下 (我的警示帳戶已超過放寬後的3年期限 那我可以去辦理郵局帳戶嗎?) 第2就是 (在警示帳戶期間 銀行郵局的帳戶不是無法使用? 為何強制執行可以呢? (強制執行的時間已超過100年1月1號) 大約是 101年4~6月執行的 。 第3(如果找時間去郵局 還是沒辦法開戶 我該怎麼辦呢?) 懇請各位大律師幫忙我解答 可以嗎? 謝謝~


內容繁複,敬請見諒,煩請耐心詳讀。
事情起因:
乙方因信用不良無法購車,經由甲方名義購置車輛一台xx-1234,後與乙方簽署買賣合約書,並將此車交由乙方使用。
買賣合約書內容:
甲方對乙方讓出車號xx-1234之權利,車貸申請合計xx萬元,每期需支付xxxx元共48期以及每年稅金、罰單等相關費用將由乙方支付,甲方將不得有此車支配之權利。
備註:
乙方於車子使用期間必需按時繳款,以免甲方信用不良,若造成甲方因銀行托回或重大事故導致甲方金錢實質受損,乙方有責任對甲方進行賠償,並喪失該車所有權利。 車貸繳滿一年(12期)甲方有權請求乙方提前結清剩餘車貸,至此所有車子產權、權利、義務盡歸乙方所有,乙方不得拒絕。 以上合約條文甲方xxx 乙方xxx,皆已詳盡閱讀,日後若有糾紛將以法律條文仲裁。時間”100年 12月 20日
後因乙方在外尚有積欠丙方債務,故與丙方簽署讓渡書,於當時並將車輛交給丙方。
讓渡書內容:
立切結書人乙方 因積欠 丙方 oo萬元,故將讓渡之xx廠牌,牌照xx-1234車輛,讓渡予丙方無條件使用,直到立切結書人乙方於民國100年12月31日前償還積欠丙方oo萬元後,丙方無條件將xx廠牌,牌照xx-1234車輛歸還乙方。
如因立切結書人乙方於民國100年12月31日前未能償還全部欠款時,自願接受讓渡之xx廠牌,牌照xx-1234車輛交由 丙方 自行處理或轉賣他人,決無任何異議或用不法手段阻止,並願放棄對丙方 請求一切民事、刑事賠償責任,如違背本切結書,立切結書人 乙方 願負偽造文書及詐欺罪等一切法律責任,並願賠償一切損失,包括車馬費、訴訟費等一切費用,以上各項本人絕無反悔並願放棄先訴抗辯權,恐口說無憑,特立本切結書為證。
於此事後,丙方曾邀約丁方並告知乙方,後續將積欠款額交由丁方委託收款,同時也將車輛交給丁方使用。後因丁方與丙方產生嫌隙,丁方要求乙方支付一筆款項後,將車輛交給乙方。
目前因乙方犯刑被收押至看守所,丙方對乙方提出侵占,另寄函至甲方,要求交出此車輛。
綜上,請問板上專業律師:

小弟在七年前認識我老婆
那時候是在網路遊戲認識的 大約認識1個月就開始交往
當時的她告訴我有她有多巢性卵巢瘤 幾乎不會懷孕(但是沒看過任何醫生證明)
但是交往約10個月 她就懷孕了
其實當時我也沒想太多 想說小孩子能來是福氣於是我就選擇了結婚
但是信用卡債 她說她自己也不知道有多少
我太太是個家暴的家庭 她的家庭不完整 住在一個算是佛堂的地下室(一貫道)
她父親沒同住 因為會喝酒亂打人 家中的人除了她母親 都沒固定收入
這些在結婚前 都沒聽她說 只有模糊的提過
結婚後 她開始露出她的嘴臉 先是性情大變 變的脾氣很暴躁
當時想說是生小孩的關係 也沒想太多
想說本著夫妻同心 我也努力賺錢的幫助她還錢
吃的方面大多都是速食品跟零食 小孩子也是不吃青菜只吃零食跟油炸品
還有就是婆媳問題 正確來說 是我父母跟她都不太合
一直到了前年幫他還完卡債(已知的就有六家.都積欠多年沒繳利息到信用破產)
又出現電信業者的催繳 一共兩筆 也大約兩萬多
我太太在前年也開始有在市場包水餃一個月賺5~8千元
因為她的開銷太大 所以常跟她的娘家伸手要錢 當時我並不知情
她的開銷大約都是網路購物 跟吃零食 飲料花掉的 一天4瓶飲料是基本的
她不喝開水
我的薪水約4萬 除了給家人 還有小孩教育費 跟平常的水電瓦斯 還有給她的錢
幾乎每個月都是花到乾 也就是月光族
為了這些 我跟我太太的爭吵越來越兇
到了兩個星期前 又跟她吵架 她帶著小孩跑出去 當時沒說去哪邊
我想說她可能回娘家 但是隔天我問她母親 她母親說沒回娘家
當下我就著急的很 因為她沒告訴我 就把她自己的行李跟小孩全都帶出去了
一直過了快五天 我四處問她的親友 才知道她回娘家住 她母親騙我說沒回去
連絡上以後 我跟他說我父母親想小孩 所以跟她說好後 先將小孩帶回去
接著她也避不出面交涉 也不回家 小孩就由我跟我父母親照顧
又過了一個星期 她告訴我想跟我談談接下來的問題
我們約見後 她直接了當的跟我說 她要離婚 我的房子她有權利分一半
房子是我母親 存了一輩子的錢 她買在我名下
在我跟我太太結婚時候 房貸還有一百多萬沒繳完 後來結婚的第五年左右繳清
我太太認為 她有權力拿走一半的房子 或者等額現金
現在小孩在我身邊 我不想給這樣的女人一毛錢 也不希望小孩子跟著她受苦
她要我等著 她一定會告我這些 她說她要拿走她應該拿的
我父母親因為這樣 每天都睡不著 吃不下 我父親還高血壓
我在結婚前 有六位數的存款
到了今天 我戶頭幾乎沒錢 我母親辛苦一輩子賺錢買的房子要被拿走
寫了那麼多 抱歉 但是我真的不知道該怎麼做了 請幫幫我 求各位幫我

民法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第一項規定之立法意旨,固在使夫妻雙方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累積之資產,於婚姻關係消滅而雙方無法協議財產之分配時,由雙方平均取得,以達男女平權、男女平等之原則,例如夫在外工作或經營企業,妻在家操持家務、教養子女,備極辛勞,使夫得無內顧之憂,專心發展事業,其因此所累積之資產或增加之財產,不能不歸功於妻子之協力,則其剩餘財產,除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者外,妻自應有平均分配之權利;反之,夫妻易地而處亦然,俾免一方於婚姻關係消滅時立於不平等之財產地位,是夫妻就其剩餘財產係以平均分配為原則。惟夫妻之一方如有不務正業,或浪費成習等情事,於財產之累積或增加並無貢獻或協力,欠缺參與分配剩餘財產之正當基礎時,自不能使之坐享其成,獲得非分之利益,於此情形,若就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始得依同條第二項規定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以期公允。

你好~我朋友最近一直接到某銀行的催款通知
但是那是他爸爸欠下的錢,而他爸爸本人已經去世多4.5年左右
而他母親也在小時後不知去向,這樣欠款部分應該不關他們的事情了吧
銀行那邊是說在他們老家那邊有一塊地是他爸爸的
但既然都已經用拋棄繼承的話那那塊地也不關他們的事情了吧
不就已經是變成銀行的了嗎?!
現在更是直接從我朋友的郵局裡扣款(今天去刷本子才知道裡面的錢被扣光
他之前有積欠健保費但也全部還清了,所以應該跟健保無關吧?!
日前他所在的公司也幫他們保勞健保,會不會是因為這樣所以銀行才又想要挖錢
之前都沒有被強制扣款的問題,所以存了不少錢,要繳保險才知道被扣光光
生活過不下去了銀行還要這樣搞,請問我有什麼方法可以解決嗎?
朋友所被扣的款要的回來嗎?
而且據我所知那家銀行已經不是第一次這樣做了,還有其他的人也是拋棄繼承又被催款
有沒有什麼好方法可以幫幫我們?謝謝各位律師了...


首先是債務
問題,前老闆欠新老闆錢,因此把兩間加盟
飲料店私下讓渡
但前老闆因心有不甘而偷偷跑去總公司解約
兩間店的員工因此
被迫離職失業,前老闆積欠好幾個月的
薪水
今年八月中旬前後老闆交接後我才去做的
九月23號因舊老闆跑去總公司解約突然倒店
我們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迫失業
那交接後我們的薪水該找誰拿?(總公司不承認有私下讓渡這回事)
總公司的態度非常差
一下子說要幫我們告前老闆討薪水
一下子又說與他們無關
新老闆也不知道如何是好,沒討回債卻又被騙
薪水問題我們這些員工也毫無頭緒
打給勞工局 卻說我們找不到前老闆 他們也不一定找的到?
那我們的權益就如此喪失嗎?
我們的薪水就沒著落?
去提告有用嗎?
如果找不到前老闆 就算找到他卻沒錢付我們薪水
那我們就該自認倒楣嗎?
教教我該怎麼做..............

我於去年9月初跟債權人借了20萬且簽下本票,約定月息10%,被預扣實拿18萬,後來因周轉有問題無力再支付利息,一直拖到隔年3月,中間經歷6個月,2萬x6期=12萬加本金,其告知我欠他32萬
我只好請一直拖欠我貨款的廠商先開32萬的支票給我應急,但他開的是3個月期,我只好拿這張去還債主,他說3個月後到期,要3個月貼現息,我又欠他以32萬計息的10%的利息3萬2x3=9萬6
3個月後,積欠我貨款的廠商跳票,債主說我欠他32萬+9萬6=41萬6千的本金,每個月我還支付他利息,4萬1,但是我薪水沒4萬1,我也只能付2萬,不足數2萬1轉為本金,不過他要求現金且不得用轉帳或其他方式付款
最後我無力支付他利息,大約一個月沒付,他跑去法院申請本票裁定和支付命令,當初忘了跟他收回本票,以為支票給他就可以,結果他反而2張都拿來告我,我是很有誠意想跟他協商,不過他似乎吃定我,連忘記收回的本票也想撈一筆,而且每次給他的利息都沒記錄,實在是因利息過高已無力償還,請問我要怎麼處理?
對方是職業放款的,他要求我支付利息一定要以現金交付,且支票要背書,之前有要求他每次收利息要簽名,他不肯,應該是怕留下重利的証據,由於很多資料都沒有,我有舉証上的困難




當然~我哥的名義是收到副本
再我哥死之後我有去聯偵中心調查他銀行所欠款項並未出現此家公司欠款時才繼承我哥遺產
收到一封我哥的存證信函內容如下 (我哥已死亡)
你積欠保通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借款該公司已於101年4月5日將你之債權及一切從屬權利讓與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該公司於101年5月23日再將上述債權及一切從屬全力讓與本公司.為此函知你上訴債讓事實暨本公司還款帳戶如下
寄出日期為9月27日
可是我哥7月3日就死亡了 這樣我要如何保障我自己?
要怎麼證明他屬於是合法公司?
說是88年簽的保人 現在共欠了60幾萬 叫我去跟他們公司協商五折談看看 也可以讓我看保人文件簽名等等
如何確定不是詐騙集團所為?




縱使當時並未簽訂書面勞動契約,只要雙方就薪資及勞動條件互相意思表示一致,亦可成立勞動契約,您可以依據薪資轉帳紀錄、上下班出勤紀錄或是其他員工作證來證明雙方之間有僱傭關係。 如果您替公司代墊款項,可以提出收據影本,依據委任契約、消費借貸契約或是不當得利,請求公司返還代墊款項。您可以先寄存證信函給公司,如公司仍不返還金錢,再提民事訴訟。 公司不願意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您可以向當地勞工局提起申訴,要求公司開立證明。公司未替員工投勞保和健保,已違反相關法律,會被處罰鍰及追繳未納之健保費。
(參照民法第179、478、546條;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84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夫欠銀行卡債,妻(本人)名下有一棟房子(尚在貸款當中),銀行已提出"夫妻財產分開制"之訴訟,也有開了"調解庭",目前續調中,但本人個人也有負債,因家庭因素向小叔(夫之弟弟)借了錢,就因銀行之前有對房內動產進行查封,所以小叔為了保障他的債權,要求本人要把房子做第三人設定即做了180萬之設定,但銀行方面即認為是銀行先提告對房內動產查封,而後才去做房屋設定,所以主張設定無效,當初小叔會借錢給本人,也是看在本人有一棟房子,若180萬被主張設定無效,本人拿甚麼還給小叔呢? 因本人自營小吃攤,也有積欠廠商貨款,但銀行也主張既然是貨款,目前還在營業那生財器具也要併入計算,所以貨款也不能成為"妻之負債",包括房子頭期款也是娘家父親向親友借給我買房的(有郵局轉帳證明),娘家姑姑轉帳到我的帳戶,想請問銀行主張的合理嗎? 我該怎麼做才能自保呢? 因夫長期也未對家庭付起責任,都是本人自己撐起家庭重擔,請各位律師幫幫忙好嗎?
為了保住自己的財產,銀行又一直提出對銀行有利的說法,有必要的話要委任律師出庭,請問就這個案件費用大概是多少?

家母二年前過世之後,遺留下一間40年的老公寓,不料我繼承後二年卻收到銀行對我提告"毀損債權",因為二年前將1/6持分賣給我的一位姊姊對銀行有欠債(持分買賣是以抵消以往債務,沒有明顯資金流向,但家人均知情)。我姊12年前因支付不出A銀行(目前提告者)購屋房貸,房屋也已遭A銀行回收、法拍,只是拍賣後仍不足以清償貸款金額。我姊共積欠A一家銀行之貸款,另曾經替我前姊夫申辨B 、C、D、E四家信用卡時之保證人,但信用卡已刷爆。
請問:1.A銀行可以向我索討1/6的持分嗎? 2.我在不知道姊姊欠債的情況下接受了她1/6的房屋持分,是否因此會吃上"毀損債權"之刑責呢?
今天我主動與A銀行溝通尋求庭外和解之可能。但A銀行告訴我一些很奇怪的事,對與否?在此向您請教。
首先、A銀行對我說,如果我與他們達成庭外和解,他們不會對我提起民事告訴,並給我一份清償證明。如此一來,日後如果B、C、D、E也對我提告的話,我可以拿這一張清償證明,強化我是以金錢"購買"我姊的1/6房屋持分,B、C、D、E依法對我莫可奈何。是這樣嗎?
其二、我向我二姊購買1/6持分,完成過戶的時間已有二年之久,即使B、C、D、E日後想對我提起"毀損債權"之刑、民訴之訴訟,依法已超過追溯期限,所以我只要與A銀行他們達成和解,日後便可高枕無憂,B、C、D、E無權再對我求償。是這樣嗎?
其三、A銀行告訴我,我姊只是我前姊夫申辦信用卡時之保證人,並不是實際刷爆信用卡之消費者,所以依法B、C、D、E四家銀行對我姊或對我都沒有追討卡債之法源依據。是這樣嗎?
最後,今日我去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竟然我姊沒有任何不良欠款記錄!?為什麼呢?如果沒有任何欠款,為什麼A銀行可以在12年後的今天對我姊及我提告呢?


初衷:
因為不想積欠信用卡循環利息費用的產生,所以才透過網路認識了宣稱和所有銀行都有合作的快x捷公司.
經過:
在2012年4/6透過網路向快x捷公司申辦貸款,結果當下承辦人員(何毓芸經理)要我填寫委託契約及個人資料與貸款金額後回傳,當下填完後詳細看了契約上的服務費用有問題,所以打電話去詢問詳細情況,結果對方(何經理)告知我這方面不要緊,要我先回傳做審核,比較不會耽誤時效性,然而這是他們作業上的一個流程.等審核通過後再來談我提出費用上有異議的部份,如果沒達成共識,不申辦了也沒關係,然而我當下也很清楚問了,如果沒辦了,那我要支付任何費用嗎?!
對方(何經理)告知我是不用的,我就很放心的回傳了委託契約及個人資料與貸款金額了...但過2-3天,審核過件了,接到快x捷公司打來,並非當事人何經理,(而是宣稱自己是何經理的助理)直接要和我索取服務費用,我當下傻眼,我都還沒收到過件通知~也還沒對保,銀行也沒撥任何一筆款項給我,我那來錢給他們呢?!我當下覺得事有稀竅,沒經我同意怎可以任意轉案給她人,對於他們公司處理事情太吵草率,態度不佳,言辭不善,為了保護自身權益,謹慎從事,我請求要求對方請何經理與我連繫,但對方不願意,直接告訴我案子已由她處理,不管我最後選擇要不要去對保,過件就是得馬上支付服務費用10%,不然就會提告我.然而我也有向那位助理說明我與他們何經理所談的經過與議意的地方,但她一概否認這件事,就是要提告我且要求我賠償並加付違約金50000元,共70000萬,事後掛上電話我馬上打打電話去渣打銀行客服去做撤件的動作,在所有事情釐清真像前,並非我個人因素不去對保,所以我有權利先暫緩對保動作以及支付對方所提出的任何賠償之金額.果真沒多久在2012年7/4就接到地方法院寄來第一份公文了,要我賠償服務費和違約金共7萬,我當下也回寄一份民事議狀書向法院申訴了,但又在2012年8/9又收到法院第二次寄來公文要我在2012年8/27到士林地方法院簡易庭調解.
開庭要準備什麼~我都不知道~怎辦???


回覆 張景堯律師 的發言內容:
先謝謝 律師 給我的回應,但是我看不懂您的第二點...附上證據資料???
地方法院也是要我在8/27提出證據資料,我哪來的東西ㄚ??
我真的不懂ㄚ~我只有當出對方傳來叫我填寫的契約和我個人資料ㄚ
他們都口頭答應,現在死不承認~我怎拿出證據ㄚ~拜訪教教我好嗎?
我沒兄弟姐妹可以問,也不想讓父母擔心,公司同事都沒遇過這方面的事, 我好煩腦...
在來您說的至少簽約書內容看清楚 對方身分也先確認好...
這個我也不太懂ㄝ,
我契約看很清楚ㄚ~就他們要告我的ㄚ~
對方確認...我不知確認什麼,
我真的很沒大腦吧~
我只知道何毓芸經理是一開始幫我承辦的人員,
再來就無故換為我什麼都不清楚,自稱她是何經理的助理ㄚ,
他一概否認我和當初何經理講好的ㄚ...
律師~您可以白話文一點嗎???我不知道我去要帶什麼和準備什麼資料,
求求妳~感激不盡

父母在婚姻關係下買的一間公寓 登記在媽媽名下
後來因爸爸在外積欠卡債 故在民國95年辦理離婚
離婚時有寫下房子歸媽媽所有 爸爸在外一切債務與太太及小孩無關
這張立據只有夫妻雙方簽名 沒有拿去法院公證 請問這是有效的嗎?
離婚後爸爸離開家裡
現在銀行使用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
要求媽媽將房子價值的一半金額 拿出來還債
有查過民法 1030-1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製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民法第 242 條 (債權人代位權)
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之名義,行使其權利。但專屬於債務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現在已經離婚六年了 債權人有這個權利嗎 要媽媽出面還錢嗎?





依您的敘述,乙方為連帶保證人,而非承租人,除非雙方另有合意成立租賃契約,原則上乙方和出租人應無租賃關係。 乙方連帶保證人所負之責任,係就承租人因租賃契約而未給付之債務,連帶負清償責任,例如未給付租金、損害賠償金或是違約金。但該連帶保證人是不得使用房屋的,所以如果對方使用房屋未支付對價,已屬民法不當得利,房屋所有人得向該保證人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並基於房屋所有權,要求返還房屋(與向承租人請求租金不同)。 承租人未給付房屋租金達2個月時,出租人可定期限催告承租人給付租金;如承租人未於期限內給付租金,出租人即可終止租約。如承租人未交還房屋,可訴訟請求返還。如係保證人占用,則亦須以訴訟請求排除占有。 若第三人替承租人給付租金,仍產生清償租金的效力,原則上租約即應該繼續。 當承租人在終止租約後屋內留下物品時,如承租人仍未履行租約之債務,出租人即可對屋內物品享有留置權,取得留置物之所有權,以作為受償。若對方已履行所有債務,卻留下物品而未取走,由於對方仍擁有物品之所有權,出租人不應直接丟棄。但終止租約後,在屋內留下物品,已侵害出租人之房屋使用權,故出租人可向承租人催告於期限內領取物品,否則將不負保管責任。
(參照民法第440、445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目前我與配偶狀況類似如下(銀行尚未就對先生提起清償債務的民事訴訟)
想請問一下有何種方法可以預防先生債權人請求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王先生因為幫朋友作保的關係,朋友還不出錢,銀行就對王先生提起清償債務的民事訴訟,王先生敗訴後因名下也沒有財產,債權銀行也執行不到先生的財產。王先生和太太多年辛苦工作存款有購買一棟房屋,登記在太太名下,所以王先生就不以為意。孰料,官司結束後沒多久,太太就接到法院通知,表示債權銀行已經將太太名下的不動產查封,王先生甚為驚訝,原來債權銀行居然可以這樣主張。
民法第1011條規定,債權人對於夫妻一方之財產已為扣押,而未得受清償時,法院因債權人之聲請,得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以上開案例而言,王先生確實有積欠銀行債務,經銀行辦理強制執行沒有結果後,債權銀行確實可依上開民法規定,代位王先生宣告將其與太太的夫妻財產制從「法定財產制」改為「夫妻分別財產制」。
債權人成功將債務人改為「夫妻分別財產制」後,依照民法第1030之1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妻間會發生「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其計算方式以本件案例而言,王先生名下沒有財產,王太太名下有價值2000萬元之不動產,兩人財產差額為2000萬元,2000萬元平均後為1000萬元,也就是說債權銀行可以代位王先生,向王太太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請求王太太給付1000萬元給債權銀行。
承上所述,債權銀行在法律上可以宣告債務人改為「夫妻分別財產制」,並進一步藉此代位向王太太請求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透過以上法律技巧,債權銀行既然可以成為王太太的債權人,自然可以向法院聲請假扣押程序,在法院准許假扣押後,提供擔保金進而查封王太太名下的財產。

敬啟者:台端於民國一OO年十一月二十日向本人承租○○市○○區○○路○○巷○○號(面○○路一段)之廠房面積為○○坪及空地○○坪,約明租金每月新臺幣捌萬整,並於每月一日以前完成給付,此有雙方簽具之房屋租賃契約書為憑;於民國一O一年七月二十七日變更承租人郭○○,契約內容、保證人不變,支票亦由原承租人林○○開出,隨即於八月一日未繼續給付租金。依民法第四百三十九條規定:「承租人應依約定日期給付租金....」,第四百四十條第一項規定:「承租人租金支付有遲延者,出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支付租金,如承租人於期限內不為支付,出租人得終止租約。」而台端至八月十四日止僅給付租金49萬,已遲延給付租金逾二個月,為此,本人特以此函催告台端必須於函到七日內給付所積欠之租金共計新台幣壹拾陸萬元,以利本合約之進行。若台端逾期仍未付清所積欠之租金,本人將依法終止雙方之租賃契約,屆時台端須將房屋返還予本人,而不得再以任何理由佔用,另限台端於民國一O一年九月一日前,將前揭承租房屋屋內物品為搬離,若逾期不為搬離,將視同廢棄物為處理,特函告知,請查照辦理,以免糾紛。
已草擬一份存證信函,請您幫忙看看是否可行?
是於100/11/20簽約,12月有給付租金7萬,但租賃契約的期限是寫101/01/01起,這樣是否可用民法第四百四十條第一項 已遲延給付租金逾二個月,出租人得終止租約之規定呢?
感謝您的協助,謝謝


先生積欠台新銀行卡債,銀行以訴諸法律行動強制執行"夫妻財產分開制"並代位請求剩餘財產分配,日前收到法院公函,公函上有一調解日期8/3,7/25本人打電話給承辦書記官表示有意想與銀行進行調解,但書記官的意思表示"調解"是我與先生進行調解,請問這是甚麼意思呢? 因本人名下有一棟房子還在貸款,又因經濟壓力下有向第三人借了一筆錢,所以把房子抵押給第三人,請問這些負債要如何提出? 何時提出呢? 若本人提出這些負債證明,銀行方面是否有權提出反駁? 在"夫妻財產分開制"的訴訟過程中,銀行是否有權介入干涉呢?
煩請各位律師們百忙中幫忙解答!!!若法院判決本人須支付一筆錢來償還先生負債,本人若無力償還,房子必定會被進行拍賣,全家大小不知該何去何從!!!懇請各位律師們幫幫忙!!!萬分感激!!!謝謝!!!


如先以存證信函告誡對方的話,請問以下內容是否可以,有無需要加強呢?感謝協助。
另想請問是否直接到法院申請會比較好,畢竟已拖了好幾月了,因為對這些相關法律都不熟,麻煩建議> < "
敬啟者:依民國一百年六月八日雙方簽立之離婚協議書內容,台端每月應給付其子XXX每月新臺幣伍仟元起做為孩子之生活費,台端自當依約履行,方為正當;渠料台端自民國一百年十二月起即未依約付款,積欠款項迄今已達新臺幣肆萬元整(已八個月未給付),限台端於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十日回函說明處理方案,若台端逾期不為回函,只好推定台端不願給付積欠款項;為保權益,將依法提出訴訟,請台端自行參採。
當初在離婚協議書裡,有寫:約定男方須固定每月支付5000元(含)以上其子生活扶養金,(男方家人須協助支出),男方有薪資收入時,須自動提高扶養費用,於每月十二日匯入其子郵局帳號內。註:僅寬限兩個月,後需補足匯入,如超過期限,後期皆視為已到期,須一次付清。



各位律師好,我在五月時和舊房東簽了租車位的合約 (用租屋的合約書簽訂,也未公證)
每個月一號轉租金,結果在六月底時,舊房東打電話來叫我轉到
他的郵局戶頭(原中國信託),要給媽媽當零用錢的。
我準時在一號轉帳後,新房東忽然打來 (舊房東完全沒有提及賣屋一事)
問我舊房東有沒有告知他已轉賣並給我新房東帳號?
現在舊房東完全關機也連絡不到人
新房東今天打來說要證明給我看他的房契,並要我由下個月轉租金給他
但是押金的部分舊房東並沒有給新房東,新房東卻說押金的事
叫我自己和舊房東聯絡,只要我繼續轉租金給他
新房東也說他發了存證信函給舊房東了(舊房東仍積欠新房東債務),但一直沒有回應,舊房東的戶籍還是在剛賣出的房子上,所以即便我發存證信函也沒用了,他也收不到。請問我現在應該怎麼做? 我只想要要回我的押金,但現在她已經完全失蹤。該怎麼辦? 非常感謝您一字一句的回覆,對小人物的我們有非常大的幫助。




各位律師先生您好:
有件事情想詢問您們,我一退伍就在一間咖啡館裡面做事,店裡的老闆(稱A)那時對我挺好的,到了,A想要再開一間咖啡館,而之前的負責人B時常在國外(後來才知道他也是人頭),所以,A希望我能幫忙當代理負責人,而我們也有簽訂一張負責人變更協議書,而第二點有提到說我為臨時負責人,所以此公司所有權還是A所有,而我們簽訂約期為一年,【而這一年內,A拿著公司的支票去開,到最後由於資金周轉不靈而跳票了,使得我有跳票紀錄,這邊也想詢問一下,如果有跳片記錄的話,是三年內沒有辦法辦信用卡,還有什麼比較嚴重的事情嗎?那這樣子可以去告他嗎?】一年到了以後,我就離開了此公司,也叫A將我的負責人身份變更,但A遲遲未去辦理,直到,我的新公司接到法院來的條文,要我支付我薪水的三分之一來還債,此時,我才知道,公司積欠了(勞保、健保、勞退、營業稅)總共30萬,現在面臨我要還錢的局面,我有問過A,他說將這些資料(繳款帳單..之類的)給他,他要辦分期處理,我東西也寄了,但是因為A的個性我不是不了解,他一定會拖、拖、拖,所以我想詢問各位律師先生,如果有處理,那我要怎麼知道他有處理,是我不需要用我薪水三分之一去付款嗎?還是哪裡可以去查詢?而如果不處理,我是否能告他呢?讓我不需要去付這些不該我付的費用,如果可以告,大約費用多少,告贏的機率又是多少?(目前我手裡有的是變更協議書,和他以簡訊跟我說的對話,希望在這裡可以獲得一些資訊,或者沒有辦法告訴我得話,也可以請跟我說看哪方面得書籍比較了解,謝謝,感恩。
P.S在當負責人跟上班的時間裡,我也沒有拿到全部的薪水,所以,我也希望能將我的薪水可以全部拿回來,目前這邊是沒有領薪水的證據,但A那邊也沒有給付薪水的證據,因為給付薪水是付現,所以有給付就會請拿的人簽名,但我也都沒有簽名,而且我有證人可以證明我沒有拿到薪水,因為他也是受害者。希望律師先生可以幫我看看。


想請問: 1.如果我方願意拿錢與中信和解將此事解決,但近日又收到萬泰銀行寄來的通知說5/22將委託信用管理公司來討錢,這期間我想把房子賣掉這樣是合法可行的嗎??會不會變得跟中信一樣,雖然把房子賣給了別人但我們還是要還錢?? 2.如果我方願與中信和解還錢,之後馬上將叔叔的房貸全轉至我名下,我一次把房貸還完讓房子完全歸我所有,這樣之後叔叔所欠卡債的銀行還會來找我麻煩嗎??還是會犯了什麼法律條款..??






夫欠台新銀行卡債,妻名下有一棟房子,但還在貸款,貸款金額200萬左右,因在銀行追討的過程中原有意想處理,所以向其夫之弟弟借了一筆錢,並把房子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給其弟弟180萬,但因與銀行金額談不攏,所以沒有與銀行達成和解,銀行已向法院強制申請夫妻財產分開制並代位請求剩餘財產分配,請問財產如何計算?因自營小吃攤,所以也有積欠貨款2、30萬,若房子其價值是360萬,房貸200萬和抵押權180萬和貨款2、30萬會計算下去嗎?如上法庭如何舉證這些負債呢?
至於弟弟的借款部份:只有其中30萬是銀行匯款,其餘部分是多年來累積,7、8年來都是現金借款,一次都在5~10萬元,那這些現金借款如何舉證呢?
煩請各位律師百忙中幫忙解答 無限感激~謝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