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閉 [X]
小關 104-09-29 00:44

您好:

今日臉書上被人指名罵哭爸,後來我也回罵對方雜種,對方不斷對我及其他網友留言要提告,首先都是對方先開口不斷罵人,我失控回罵了(彼此都有截圖存證,我並不想浪費司法資源,但對方如果提告,上述的情況我該如何自保,盼協助,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9-29 09:0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法理上雖有所謂的正當防衛,不過現行實務上認為以辱罵的方式無法制止對方的辱罵,所以均已互相成立公然侮辱罪的方式處理。

2、倘若對方不願意和解,建議可以委請律師撰擬狀紙,亦提起告訴並提出答辯。

小關 104-09-29 11:34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法理上雖有所謂的正當防衛,不過現行實務上認為 ... (恕刪)

律師您好

按您的建議,我是否在確定對方提出告訴後,才採取您建議的措失?我不想為此小事興訟,感覺對方是刻意的,這會不會有法律追訴期,萬一對方在快期滿前提告,我事後才提,但以超出期效,這還有效嗎?再次打擾,感謝您的協助。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屬於告訴乃論之罪,會有六個月的告訴期間,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9-29 23:05

妨害名譽告訴乃論之犯罪,若對方對您提告,若您手上有掌握證據,建議也可對之提告,以獲取平衡。

小強 104-09-28 17:38

你的網站合法嗎?

您好請問您網站http://www.playno1.com/

你網上資料滿多的

傳自 Yahoo 電子信箱 Android 版

寄件者:"木村剛已" <bluedog5278@gmail.com>
日期:2015 年 9 月 27 日 週日 時間: 上午 5:10
主旨:Re: 貴網站因為到處盜人賬號至社群

另外第一次調解庭 在雲林市公所  應該離許先生比較近 但調解庭檢方只採取形式上作為 因此僅需簽到  之後傳喚請往台北市地檢署 
木村剛已 <bluedog5278@gmail.com> 於 2015年9月27日 上午4:56 寫道:
貴網站http://www.pulongon.info/ 因到處盜人賬號或使用臉書假賬號至社群病毒式張貼 因此逃過臉書隱藏避讀機制  各項貼文除向社團管理員檢舉外 各社團管理員也向匿名者反應不堪其擾
目前貴網站的廣告業主及貴網站位置也由匿名者著手處理,另外涉嫌報導不實雖網站聲明不負任何法律擔保責任 但應網站版面含子頁已超過4/1廣告適用於傳播類廣告法 因此於廣告法依然有違反訊息新聞傳遞法之罪嫌(民事 最高五十萬 最低五萬)也已提供相關證據截圖給台北市網路警察(信義分隊中央小組) 請自重 並於閱讀此郵件後十日內,關閉網站,並注意律師存證信函寄送時間(相關經營地址資料 ip位置及經營人與工程師實際地址資料含國內外為日本匿名者提供,因此本單位並無觸犯隱私妨害秘密之嫌,若要追訴此項請聯絡日本匿名者 並書寫日文信函告知其法律責任)以上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9-28 18:3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無須理會對方之來信,靜待地檢署通知即可。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9-28 20:5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無須理會對方之來信,靜待地檢署通知即可。

家豪 104-09-28 10:53

小弟開機車行,日前有客人來店購買新車 事後出了車禍 回店詢問當時有無幫他們保碰撞險及第三責任險,本店回答"沒有"那是客人要自行加保的部分,當時新車出售時 公司所附贈在內的保險 我們都有據實告知客人 有送的保險公司也會寄保險資料到客人府上 !

客人似乎無法接受此說法 並且在網路上公開責怪本店不負責任,請問這是否構成妨害店家名譽?

另外本店員工在臉書上抒發情緒 內容沒有指名 有沒有漫罵字眼 

客人針對本店員工文章對號入座在網路臉書上謾罵本店員工廢物破腦等字眼!這是否構成公然侮辱罪?

甚至有說到打架字眼這個是否也構成恐嚇罪?

因我們不是專業律師,以上內容 我們將寄出存證信函律師幫忙撰寫是不是對我方比較有保障呢?

你好:

如果是因為消費糾紛,要證明對方未經查證具有真實惡意才有可能會構成誹謗罪,且你所述之情形可能會涉及刑法第311條第3款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就算用語尖酸刻薄,仍然不會構成誹謗罪。 罵人廢物破腦已經構成公然侮辱罪。 打架就何所指目前不明,但若已使人心生畏懼,仍有可能會構成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 公然侮辱罪是告訴乃論之罪,要在6個月內提出告訴。 可以自行寄發存證信函或委請律師寄發律師函請對方道歉、賠償及回復名譽,無效果再提出刑事告訴。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9-28 15:0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直接撰擬刑事告訴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無須撰擬存證信函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

誹謗罪部分要看對方發文內容,依您之敘述仍無法確定,就公然侮辱罪部分,該些用語應已可構成,可提公然侮辱之告訴。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建議您先將臉書網頁上的資料列印下來,以利將來主張,,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阿龍 104-09-26 10:44

我今天在臉書跟一位親友吵架
吵到後來對方朋友看不下去也來嗆我
說:
林先生,你他媽要死快去
再煩我任何一個親友
我就親自處理你
請問一下這是否構成恐嚇罪嫌了?

陳敬人 (陳律師) 104-09-26 15:04

 您好

 確有可能成立恐嚇

  歡迎來電討論

                                       陳律師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9-26 15:5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親自處理可能有模糊之空間,建議可在蒐集更明確之證據,如找黑道殺死你或開槍殺死你等較具體特定,避免模糊焦點,避免貿然提告,反遭不起訴之遺憾。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楓葉眷戀 104-09-24 23:01

冒昧請問,我在臉書上面販售一隻 I PHONE6 的手機,有位彰化買家從第一天日期在 2015-9-16 11:59 開始對談交易項目,從這一天開始,雙方都在協談買賣的交易協定,經過短暫的協商,最後買方要用 一台平板及一隻手機加上四千元,跟我購買我這隻手機,在 2015-9-16 17:57 先在彰化員林的一間7-11寄送一台平板電腦,裡面包含一千元,並於2015-9-18 17:23 先收到買方的平板及一千元,在 2015-9-17 22:40 買方又再次 寄出他的手機加上八百元整,在這段期間,買方不斷用任何方式要求我回覆他的任何問題,可是,買賣雙方在文字上面已經有達成協議,不是應該就算正式生效?在這段期間,我有允諾要先寄送,但因下班時間不固定,所以也有提前跟買方聯繫,並且說明原因,為了誠意,我也說,在 2015-9-24號當天要南下彰化一趟,買方也答應說好,卻在 2015-9-23 8:37 ,買方卻跟我說他並未跟他母親說他有購買手機的理由,並且要取消交易,在2015-9-23 9:31 買方的母親用他兒子的臉書帳號與我聯繫,說他兒子怎麼樣又怎麼樣,當初買方當事人因為查詢手機的 IEMI 不對,我因為避免有任何糾紛,所以又先拿出現金去拿了一支全新未拆封的手機回來,準備當面交易給買方,現在要取消交易?那我的損失誰要承擔?是否可以前往消保會或是消基會呢?

買方未滿18歲,這樣該怎麼處理較為妥當?

一、這個是未滿二十歲,母親可以主張契約未經過他的同意效力未定,然後她不同意而契約無效。

二、這個規定在民法第79條:「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訂立之契約,須經法定代理

之承認,始生效力。」。
三、可能相關的實務見解我幫你查了一個「
按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訂立之契約,
    須經法定代理人之承認,始生效力,民法第79條定有明文。
    查本件原告係81年5月11日出生,有其戶籍謄本在卷可稽。
    原告主張兩造於民國100年8月23日簽訂租賃契約,原告向被
    告承租系爭房屋,亦據提出房屋租賃契約書為證,且為被告
    所不爭。則原告於承租時年僅十九歲,係限制行為能力人。
    依上開規定原告如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與被告所訂立之
    上開租賃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之承認,始生效力。茲原告
    法定代理人否認有對原告允許,亦不承認系爭租賃契約,系
    爭租賃契約即不發生效力。又按限制行為能力人用詐術使人
    信其為有行為能力人或已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者,其法律行
    為為有效。法定代理人允許限制行為能力人獨立營業者,限
    制行為能力人,關於其營業,有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人
    ,就其營業有不勝任之情形時,法定代理人得將其允許撤銷
    或限制之。但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民法第83條、第85條分
    別定有明文。」
四、這個部分的確是有未成年人買了東西後讓他的家長出來說不同意的。這個部分下次交易的時候可以問一下年齡。
五、或許你會覺得這樣不公平,民法上的說法是「未成年人利益的保護優於交易安全的考量」。
六、所以以後跟未成年交易要特別注意是否有經過他父母同意。
七、例外的部分除了上面說的詐術部分,或是允許獨立營業外,還有就是民法第77條規定:
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份、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
也就是說如果你賣的是小東西的話你可以主張「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來主張這個契約是有效的。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楓葉眷戀 104-09-25 08:44

那就是說,我沒權力要求損失賠償?只能乖乖取消交易?雙手安排時間歸還買房的東西及錢嗎?

104-09-24 09:47
你好,律師大大 我有些疑點可以詢問嗎?謝謝 我在Fb臉書跟一個賣家買小孩衣服 翻臉之後把我退出社團 之後說我買了26772? 說東西都到了!8/31匯款一萬 我要求清單列表哪裏錯 我不能知道我買什麼嗎? 匯款前說26772 匯款之後又說算錯26872 現在又說27000? 真的是當我潘ㄗ 我要求3天之前給我一萬貨錯在哪? 我並沒有要他出全部、 8/31要求清單 說下班 9/1問清單 說我盧他 我買了啥不能知道嗎?盧他?請問那裡? 9/1半夜9/2才給我清單用手寫 寫的2266 不清不楚 又傳了圖照片 社團圖片價格資訊都可以做更改的 一下 26772 給了一萬之後列清單才又說算錯說是26872現在說27000? 價錢要寫多少誰知道? 圖片可以編輯、又不是不能 然後,錢都亂算啊? 五天才收到貨 我9/2晚上下午六點半 就說我要求退款一萬不然提告 她也說要告去告 兩天內收到警察電話之類9/5我收到一包包裹 我沒拆封 之後我拍給他說東西收到可是我9/2主張要求退款 你又寄東西給我幹嘛? 9/17我又收到一包包裹 一樣沒拆封 拿著包裹兩包去問警察 警察說 現在有2條路選擇 一條 和解 一條 把這些商品拿去法庭 我說 我不和解阿 他都沒表示錯 也沒道歉 態度又很糟糕 我為何要和解 警察說 那你就留著等開庭 之後 我我問警察說 這樣怎辦 警察回應說 你不是說主張要退款 他又寄貨 我說 對阿 他說 叫我把這些話跟警官說 我已經表示主張退款了 他還寄貨 我要他退款原因是他不能馬上出貨 對我沒保障啊 我寧可去跟其他現場能看到實品賣家買東西對我才保障。 之後我就回家了... 9/17我不是又收到一個包裹 這表示 一萬商品是分兩次 根本不是一次出完? 一萬沒寄完不能告嗎? 我怕我被他詐啊 我又跟他又不認識 又不能保障任何東西 請問我那裡錯了? 他朋友一直在網路上攻擊我 抹黑我 我到底錯在哪 我想問 這樣開庭我會贏嗎 贏面幾成? 我該如何面對這事情 他說 要返屋告可以嗎? 麻煩教教我 謝謝你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9-24 15:0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欲提出刑事詐欺告訴,須提出對方施用詐術之證據,再委任律師撰擬刑事告訴狀至地檢署提告,惟須考量您之所受損害及所需花費之訴訟成本,若損害金額低,不建議委任律師提告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里方 104-09-24 01:38

再麻煩各位不辭辛勞的看以下內容,感謝!

對方A聲稱朋友B國外代購商品回來,有什麼需要的商品可幫忙買入。拿到商品後卻發現是仿冒品(購買證明來源是香港),向對方A詢問此事情對方A聲稱不知道,也向朋友B詢問過表示不能退貨。為了要求賠償,請對方A給我方他朋友B的聯絡方式,對方A聲稱朋友B只有微信(we chat)通訊軟體可連絡,而後他朋友B做的回應也是不能退貨,也表示貨源沒有問題。
後來我方懷疑對方A就是買進貨品然後賣給我方的賣家,再佯稱是朋友購回之商品,實則根本沒有朋友B此人存在,於是有向對方提出疑點,對方置之不理,也請我們走法律途徑。


疑點一:朋友B的微信(WE CHAT)所使用的大頭貼照片,與對方A日前在網路臉書(facebook)的個人動態之某張照片一模一樣無違和。
疑點二:辦新帳號剛啟用微信時,會與手機內通訊錄同步,微信會自動發訊息告知給目前手機通訊錄(有電話號碼)內有使用微信的朋友,例如(你通訊錄中的xxx已經在使用wechat,可以和他/她聊天。)對方A請我方給他微信ID,請朋友B加入微信好友來跟我們談,但卻發現朋友B加入我方ID後與我對談時,早就是我的通訊好友(在我方給對方微信ID之前微信就已顯示朋友B已是好友),當下與我方對談沒有察覺時間,後來查看時間點才覺得有事有溪蹺。

想請問以下問題:

假設對方實為不知情,可對方販售於我方,是否也觸犯法律,可求處賠償
以上之疑點是否足以構成證據,若請警方查詢IP位址,可否可以確定犯罪事實,構成詐欺之罪?
若要請警方處理,要向以下保安大隊、消保會、消基會、警察局、地檢署、165,哪一個單位申訴會比較正確呢?

里方 104-09-24 01:17

煩請各位不辭其勞幫忙了謝謝

對方A聲稱朋友B國外代購商品回來,有什麼需要的商品可幫忙買入。拿到商品後卻發現是仿冒品(購買證明來源是香港),向對方A詢問此事情對方A聲稱不知道,也向朋友B詢問過表示不能退貨。為了要求賠償,請對方A給我方他朋友B的聯絡方式,對方A聲稱朋友B只有微信(we chat)通訊軟體可連絡,而後他朋友B做的回應也是不能退貨,也表示貨源沒有問題。

後來我方懷疑對方A就是買進貨品然後賣給我方的賣家,再佯稱是朋友購回之商品,實則根本沒有朋友B此人存在,於是有向對方提出疑點,對方置之不理,也請我們走法律途徑。
疑點一:朋友B的微信(WE CHAT)所使用的大頭貼照片,與對方A日前在網路臉書(facebook)的個人動態之某張照片一模一樣無違和。
疑點二:辦新帳號剛啟用微信時,會與手機內通訊錄同步,微信會自動發訊息告知給目前手機通訊錄(有電話號碼)內有使用微信的朋友,例如(你通訊錄中的xxx已經在使用wechat,可以和他/她聊天。)對方A請我方給他微信ID,請朋友B加入微信好友來跟我們談,但卻發現朋友B加入我方ID後與我對談時,早就是我的通訊好友(在我方給對方微信ID之前微信就已顯示朋友B已是好友),當下與我方對談沒有察覺時間,後來查看時間點才覺得事有溪蹺。

 

想請問:

假設對方實為不知情,可對方販售於我方,是否也觸犯法律,可求處賠償
以上之疑點是否足以構成證據,若請警方查詢IP位址,可否可以確定犯罪事實,構成詐欺之罪?
若要請警方處理,要向以下保安大隊、消保會、消基會、警察局、地檢署申訴,哪一個單位會比較正確呢?

再麻煩各位寶貴的意見了謝謝!感激不盡

你好:

可以拒絕不符合債之本旨之給付,請求發存證信函律師函請對方履行原定之給付內容。若對方給付遲延可以催告後解除契約。 目前證據要認定詐欺有困難。 若是販賣仿冒品,可以向警察機關檢舉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9-24 09:1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雙方當初是以真品進行代購,但是對方所交付的卻是仿冒品,則對方就可能涉及詐欺罪,不過要有相關事證證明雙方的約定、該產品真的是仿冒品及釐清對方是否有提出合法產品來源證明。至於對方是否有假冒B的名義,則是比較次要的點。

2、倘若確實有詐欺行為,可以報警或是直接提起刑事告訴。倘若當初沒說清楚,仍然可以針對仿冒品的部份向保至大隊舉發。

 

104-09-20 01:15

請問律師……

因欠下前雇主錢現在他卻在臉書及地方散播我欠款的事請問是否有隱私問題?

離職前雇主要我簽下本票(也是我借支的金額)~

我當時要求拿回我的借支單卻一口咬定我錢沒還沒辦法!

但是我本票已簽單子卻不還給我等於是欠兩個地方!

工作2~3年都沒有勞健保請問是否影響我的權益?

104-09-19 02:58

臉書上"沒有"指名道姓

但是在標住影片留言回復幹XX等字眼
經勸告仍然變本加厲幹XX幹XX機X之類的
請問這樣去網路報案警察會受理?
過程聽說很繁複大概多久會好?
罵人的被害人的懲處會有哪些? 

您好: 若臉書不只是針對特定朋友開放,而是普遍多數人都可見聞的情況下,雖然對方並未指名道姓的批判,但在特定影片下留下謾罵,若已經明顯到讓普遍大眾可以了解批判的對象為何人,對方即可構成公然侮辱罪,依刑法第309條之公然侮辱罪「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 或上臉書輸入「謝憲愷律師服務處」留言咨詢。

 

小小 104-09-18 00:14

您好..我想詢問..外匯保證金..以下為我在某位律師臉書上看到他的po文..

在台灣,公司或個人從事外匯保證金交易需要有甚麼許可呢?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表示,有關企業顧問公司招攬國人在境外開立美金帳戶,進行現貨外幣保證金交易,除依期貨交易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豁免者外,以接受委託書並收取佣金或手續費等之方式代他人操作外幣保證金交易,係屬經營期貨經理事業。若以招攬客戶至海外開立美金帳戶,並提供場所設備及相關外匯資訊,供客戶自行下單交易者,係屬經營期貨顧問事業。經營期貨經理或顧問事業,須經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許可並發給許可證照,此可觀期交法第八十二條第一項。(註解同上)綜上所述,外匯保證金交易不但是個正當的金融商品(非賭博或吸金),同時在台灣也是受到法律所規範的合法交易模式,因此問題的癥結點不在於外匯保證金交易本身,而是從事外匯保證金交易的個人或法人是否取得許可,或者是假借外匯保證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但實際上卻是進行地下賭場的情形。投資人在進行外匯保證金交易時,必須確認該台灣公司或個人否已經主管機關核准並領有相關執照,若無則該公司或個人會有違法經營期貨經理及期貨顧問事業之嫌;如果投資人是透過外國公司的交易平台,則須確認該外國公司是否有取得該國相關業務許可(如:紐西蘭之FSA(Financial Service Provider)編號),才能確保自己的投資權益,不會被不肖商人剝削。

請問如上排紅字所敘述..若是我加入國外公司的交易平台..成為該公司的代理商..我是否還需要上排綠字所敘述之資格..若成為國外公司的代理商..又該注意到哪裡法律的規範才不會違法呢..??

謝謝您..

一、網路資料不要太相信,你怎麼確定他是律師

二、國外公司的代理商這個頭銜看來是很閃亮沒有錯。但是問題是國外公司鞭長莫及,冠上國外二字你又覺得很酷,所以以國外當餌行詐騙之實的多不勝數,你怎麼能確定這個國外公司是個正派的公司還是個吸金公司呢?

三、如果當代理商要先繳錢,你可能還沒賺錢就被A錢了;如果這個代理商不收你一毛錢,那你要小心到時候你變成吸金案件違反銀行法案件的替死鬼。

四、從你問這些問題看來你對這個東西其實是不了解的。股神巴菲特說過:不要投資自己不了解的東西。

五、被詐騙集團騙得團團轉的人通常是聽不進去律師的話的…只是如果你不聽律師的話到時候被當替死鬼面對司法的時候你還是要找律師幫忙。那天你被告刑事案件的時候記得要找律師

六、忠言逆耳,若有得罪尚祈海涵。

七、如果你本身是詐騙集團的話就勸你收手吧,請參考股神巴菲特上面說的這句話…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艾迪 104-09-13 20:16

(舅舅)半年前因病得知,癌症末期,在入院許久,(表哥)極少進醫院看護,大表哥頭尾進院關心不足兩次,二表哥每到缺錢才會進院,假藉關心之名來取財,(PS:舅舅與舅媽已夫妻離異),長期間的不聞不問。

       媽媽與阿姨平日進院關心,午後要離開時,舅舅告知上週醫院告知,只剩一星期可以活,他希望他兩個兒子在他,最後的時日可以來陪陪她(以前舅舅都會顧及兒子面子,說它們都有來照護他),但在最後的日子裡他也受不了了,媽媽跟阿姨打電話告知兩兄弟,得到哥哥的毫不留情的掛電話,弟弟的不屑反應。

      而我們這些表兄妹得知後,也有所臉書筆戰怒罵,導致兄弟倆想對我們提告,出發點也是希望他們泯滅的良心,可以有所為....實在氣不過。     

      請為各位,如在這樣的立場之下,我媽媽與阿姨們可以相對之的,按鈴提告這兩兄弟棄養嗎。

1:兄弟要告我們在臉書上,公然汙辱

2:我們想告兩兄弟棄養

不知對方與我方是否,在法律面可以成立

艾迪 104-09-13 20:12

(舅舅)半年前因病得知,癌症末期,在入院許久,(表哥)極少進醫院看護,大表哥頭尾進院關心不足兩次,二表哥每到缺錢才會進院,假藉關心之名來取財,(PS:舅舅與舅媽已夫妻離異),長期間的不聞不問。

       媽媽與阿姨平日進院關心,午後要離開時,舅舅告知上週醫院告知,只剩一星期可以活,他希望他兩個兒子在他,最後的時日可以來陪陪她(以前舅舅都會顧及兒子面子,說它們都有來照護他),但在最後的日子裡他也受不了了,媽媽跟阿姨打電話告知兩兄弟,得到哥哥的毫不留情的掛電話,弟弟的不屑反應。

      而我們這些表兄妹得知後,也有所臉書筆戰怒罵,導致兄弟倆想對我們提告,出發點也是希望他們泯滅的良心,可以有所為....實在氣不過。     

      請為各位,如在這樣的立場之下,我媽媽與阿姨們可以相對之的,按鈴提告這兩兄弟棄養嗎。

1:兄弟要告我們在臉書上,公然汙辱

2:我們想告兩兄弟棄養

不知對方與我方是否,在法律面可以成立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們可以對他們提告遺棄罪,但成立的機會不高,而對方告您們妨害名譽,仍需視您們對他們所說的內容為何,才能評估是否會成立,存證信函寄發後若對方仍置之不理,即可以對其提起訴訟來請求,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你好:

依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3048號刑事判決:「若負有扶助、養育或保護義務之義務人不履行其義務,而事實上尚有他人對無自救力人為養育或保護,對於該無自救力人之生命,並不發生危險者,固難成立刑法 294  條第 1  項後段之遺棄罪之罪,但此應以於該義務人不履行其義務之際,業已另有其他義務人為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為限;否則該義務人一旦不履行其義務,對於無自救力人之生存自有危險,仍無解於該罪責。從而,實際上照顧無自救力者之人,苟非負有扶助、養育或保護義務之義務人,其照顧既非出於義務,自可隨時停止,致無自救力者頓失必要之依恃,其生存難謂無危險。」。 你所述的情形,舅舅有其他人照顧,生命並未產生危險,所以表哥不會構成遺棄罪。 但是舅舅重病不來探望,舅舅可依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規定,表示不讓表哥繼承遺產,可以參考花蓮地院99年度家訴字第1號民事判決:「民法第 1145 條第 1  項第 5  款所謂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情事,係指以身體上或精神上之痛苦加諸於被繼承人而言,是凡對於被繼承人施加毆打,或對之負有扶養義務而惡意不予扶養者,固均屬之,若被繼承人終年臥病在床,繼承人無不能探視之正當理由,而至被繼承死亡為止,始終不予探視者,衡諸我國重視孝道固有倫理,足致被繼承人感受精神上莫大痛苦之情節,亦應認有重大虐待之行為;又繼承人縱依該款規定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仍須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始喪失繼承權。」 公然侮辱或加重誹謗罪的問題要視你的行為是否會貶損表哥社會評價或名譽而定。 具體情況還是要依照客觀證據才能判斷。
艾迪 104-09-13 21:00

感謝,謝文明律師與徐維宏律師!!

想詢問徐律師

《1.你所述的情形,舅舅有其他人照顧,生命並未產生危險,所以表哥不會構成遺棄罪。》

      因該部分是我媽媽與阿姨們看不下去,才逐日關心舅舅,這樣說來不就順勢,讓那兩兄弟規避責任了嗎??

二位律師抽空時間檢視與回復,即時解答,再次再感謝!!

小宥 104-09-13 13:02
律師您好就如同我標題一樣 我在臉書像一名賣家購買機車物品 錢已匯款完成了 原本想說要用寄送的 後面因為有北上台北(他住中和)所以就直接去拿物品了 當中我有詢問他我的車種是否可以用 結果取回之後 不能使用 當下不合 我就撥打給賣家 說要退款 他也說好 但我要把我的匯款帳號給他的時候才發現他已封鎖我 電話設定黑名單 我有把所有對話紀錄存下 還有他的匯款帳號 還有我的匯款收據都還有存下 如果要報警我是否一定要回到戶籍地呢?謝謝 勞煩律師幫我解答謝謝
104-09-11 21:18

我最近在網路上購買了3C產品,賣家說是正品、有保固、有雷射標籤,而取貨方式為超商貨到付款。

今日已收到商品了,但發現似乎為假貨,請問我該現在該如何處理呢?

(賣家產品以臉書發文,要買家們在line上購買。擔心一揭穿對方售仿冒品,對方即在line上完全消失,先前要求賣家提供電話等資料,賣家不願透露、表示不方便)

104-09-11 21:02

律師你好,我最近在網路上購買了3C產品,賣家說是正品、有保固、有雷射標籤,而取貨方式為超商貨到付款。

今日已收到商品了,但發現似乎為假貨,請問我該現在該如何處理呢?

(賣家產品以臉書發文,要買家們在line上購買。擔心一揭穿對方售仿冒品,對方即在line上完全消失,先前要求賣家提供電話等資料,賣家不願透露、表示不方便)

謝小姐 104-09-10 00:23

被告人應告訴人要求寫道歉文以換取撤告為交換條件,

但告訴人.並無屢行諾言撤告,

且出言近似恐嚇EX 不見棺材不掉淚  要讓被告人好看,

試問,此道歉文在法庭上可否作為告訴人提告被告人的證據.??

再者,告訴人在其公開臉書網站嘲諷被告人龜縮,不敢面對筆錄偵查,實則被告人已坦蕩蕩完成所有筆錄偵查程序.請問此舉,是否有侵害被告人人格.??

 

您好:

建議於開庭告知法官,告訴人曾與您合意要撤告,如此即使屬非告訴乃論之罪,亦可能處刑較輕。

瓜瓜 104-09-09 00:07
5月份,男友發現錢包不見, 詢問下得知友人曾經趁他不在時,未經過他的同意私自翻他背包,然後在其他朋友面前數說錢包內有多少錢。 (與友人及對方本人的臉書對話都很清楚他有翻) 所以得知此消息後馬上聯絡偷翻的人,他否認並表示即將畢業不想把事情鬧大,並說自己有錯在先,所以雙方立了一份協議書: 本人ooo(簽名),因未經過xxx同意,私自翻xxx錢包,以致xxx錢包失竊,經過雙方協議,本人同意於104年6月12日前將新臺幣8000元歸還xxx。 簽名ooo 蓋章(手印) 達成協議日期 請問這樣應該用什麼方式讓對方盡快還款,已經超過原訂時間3個月了~ 存證信函通常都是簽借款條,所以想請問這樣的協議書生效嘛?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9-09 08:3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向法院對對方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或直接提起訴訟請求履行協議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鍾孟杰 (鍾律師) 104-09-09 10:31

有發過存證信函嗎?可考慮於存證信函中加註若不於期限內履約將提告刑事竊盜

Locus 104-09-07 16:08

FB上有人在我大頭貼下留言說我醜,我就去看他的塗鴉牆,

發現他公開分享了兩部情色影片,內容三點全露,

我就和他說我已經蒐證,要檢舉妨害風化

結果他直接刪除自己的臉書帳號

這樣我報案的話,警方還查得到他的IP嗎?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9-07 22:25

FB若非重罪,可能不會提供ip,就無法查。

王晨瀚 (怡然自得) 104-09-08 10:39

您好:

除非您有備份,否則警方可能難以偵辦,亦難僅以您的指控就請FB提供IP。

水革命 104-09-06 22:52

因為新交了男朋友一陣子,後來發現男朋友與我前男友正在臉書私訊;

突然間我前男友傳了一張『下體照』給我男友。

我立刻打電話給我前男友,問他傳這張照片是甚麼意思,我前男友表示,他沒有其他意思,單純是想跟我男友交流。

我男友也問前男友這張照片是哪來的? 前男友回答是網路上隨易抓取的,沒有別的意思,僅供參考而以。

(以上這些對話我們都有錄音存證)

之後我們就再也沒有跟前男友有任何連繫。

雖然這張照片沒有和文字描述,也沒有說是誰的下體照,但是我覺得跟我本身下體照極度類似(因為右大腿上有一顆痣),因此我就跑去警局報案。

我覺得他是針對我男友而故意散布而這張照片的。

我跟前男友的確有在雙方同意下拍攝過親密影片,但報案當下我一時心急,提告了『妨礙秘密』與『散佈猥褻』。不知道這樣我是否在妨礙秘密的部分會變成誣告?(親密影片前男友還留著)

 

然後雖然前男友宣稱是網路上抓的一張圖片,但我確認為是我個人的下體照,也可能是從我們親密影片中抓截出來的,雖然沒有其他特徵,但是右大腿側有一個痣,整個跟我幾乎一模一樣,我不知道這樣提告是否會成立我前男友有散布猥褻的事實行為。因為現在網路上A片那麼多,隨便都可以抓到一張右太腿內側有痣的相似圖片,我不知道我單純指認一顆痣是否可以證明為自己的下體照。

目前我知道的是,前男友也只有針對我男友發出這張照片,並沒有在其他地方有散佈;

但是我覺得前男友這樣做,實在很過分,因此我才去報案,並指認該張照片屬於我的下體照。

 

請問大律師們,關於妨礙秘密=偷拍,雖然我跟我前男友的確有拍攝親密影片,我這樣提告妥當嗎? 另外就是關於 散佈猥褻=他私訊傳了一張我的下體照給我現任男友,這樣可以成立嗎?

雖然當下我立即打電話給前男友,他也當下說明照片是網路上抓取的,但我認為他是在規避,但是這樣可以算數嗎?

會不會我這樣真的變成了誣告呢? 請大律師們 幫忙解答 ~ 拜託。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有合理懷疑,應尚不致於會構成誣告罪,必要時您也可以請求檢察官勘驗您的身體來證明,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雅雅婷 104-09-04 21:23
律師們您好: 甲人在臉書公開社團上傳我爸的照片,內容是「這怎麼這樣別人家的水管也敢鋸」 之後引起數名網友討論? a網友甚至回覆:壞鄰居 本人回覆:請閱讀版規關於公然侮辱那一條,謝謝。 再次留言:納悶為什麼樓主也就是管理員(甲人)可以隨意po這種文章?請問你有得到相片中的人的同意嗎?管理員無需遵守版規嗎? 甲人回覆:那請問一下拍攝現行犯張貼需要他本人同意嗎?但此拍攝現場是此人攀爬自他家進行偷鋸水管的行為? 本人回覆:樓主不報警而在臉書發討拍文的原因是??為什麼不說明事情的前因後果?我想只有當事者有自知之明吧! 甲人:張貼至社團本意是希望照片中的人能將您的錯誤舉止行為還原水管原貌。絕非樓上說言討拍文至於前因後果不多贅述,攀爬至他人家裡二樓鋸水管的做法是不可思議的事既然發生了。本文後續發展情況水管以及被破壞者還原至原貌。本人將不再探討與回文表示了。感謝大家指教。 B網友留言:奇怪了,提醒串友提防,還要被質疑?現在是怎麼了,敢TMD做壞事就不要怕別人知道。 其事實是:鄰居在裝修房子,因為鄰居的排水管直接將髒水排向我家已數十年,爸媽好言麻煩工人順便修復,無人理會!而我們家後院緊臨他們牆壁,工人沒有經過我們同意,踩在我們後院花圃上施工,甚至移動我們原本擺在後院的一堆磚塊,媽媽請他們復原,但工人口氣差就算了還表示不會復原! 爸爸知道狀況很生氣,跟工人吵了一架!其中工人還以三字經辱罵我爸!我爸便直接告訴工人:你們不處理的話,我要把水管鋸掉!工人回覆~要鋸不鋸隨便你。爸爸就把水管鋸掉,不慎鋸到其他水管,當下爸爸有表示,鋸錯水管是我不對,我會恢復原狀!(也恢復了) 但是甲人並未說明細節直接上公開社團簡單一句話一張圖,讓數名網友看圖說故事甚至還毀壞我爸的名譽!導致我們全家氣氛低迷? 請問我們有違法嗎?屋主從未出現也沒人表示會將排水系統改善? 其餘網友回覆是否構成公然侮辱?我們該如何處理?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9-04 21:2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知道對方身分,可彙整截圖證據資料,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提出誹謗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你好:

你父親可能會構成刑法第354條毀損器物罪(最重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甲及其他網友可能會構成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拘役)、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2年以下有期徒刑)。 雙方都是鄰居,可以協調就儘量協調,你提告後對方一定也會提告,是否要提告請自行斟酌。
胡小姐 104-09-03 18:31

您好,想請問我在臉書購買遊樂園的票,而當初賣家說上週日後天氣將會好轉而不會造成不能遊玩,因有期限問題必須於週一前使用,但我於週一去遊玩卻因天氣因素導致設施無法玩,原本於本周要匯款給他,但我認為有被騙的感覺,所以尚未匯款,他卻語帶威脅,無理的拒絕溝通一味的要我匯款,這樣警察或法院會受理嗎?我或他擔負什麼責任嗎?我有什麼錯誤的地方嗎?我可以採取什麼處理方式解決這個問題呢?他有我的手機及本名,謝謝您的回答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若是因為天候因素,則您要主張解除買賣可能會有困難,若您未給付價款,則對方可能會對您提告,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HH 104-09-03 13:49

前陣子在一間服飾店上班,最近因某些原因離職了,但是在今天早上我的老闆在臉書上打著:「真的越想越生氣,怎麼會有人這樣賤,賤到連用賤字形容都侮辱賤字!」後面還標記我的名字

當時我有把那篇有標記我的文章截圖下來,請問我可以對她提出告訴嗎?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9-03 14:0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方所為有可能構成妨害名譽相關犯罪,建議您蒐集相關證據,並自行或委任律師撰寫書狀向地檢署提告唷。 

另外,待檢察官起訴後,告訴人可提出附帶民事請求損害賠償,主張慰撫金等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當然,也可以在偵查過程中,於對方和解,並約定和解金。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9-03 14:1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蒐集截圖證據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

對方可能構成公然侮辱罪,可提刑事告訴,並可提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水革命 104-08-31 14:25

前任女友曾主動要求在性愛過程攝影留念,此影片目前也依然存留著,並且清晰完整。
雖然女方背叛我,與我道歉並協議分手;近期前女友曾來電告知我已交了新男友,

大約過了一星期多,在臉書上知道此人。

一時興起下,我私人訊息與他對話,並告知他我是你現任女友的前男友。
我私下對其提議是否有興趣互相交流,以上內容當下都是已讀不回。

我覺得對方是否在疑惑、懷疑、或猶豫。
我立即從網錄影片中擷取了一張下體照,並傳送於他。此張照片畫質模糊,單純只下體裸露毛髮,與雙腿內側照片。
此時不料,我前女友剛好在他旁邊,看到此內容;立刻打電給我,問我傳這張照片是甚麼意思?

我對其解釋,我只是想找你男友交流,我跟妳不是早說好彼此沒關係了嗎?
然後前女友的現任男友接過電話問我,我到底是甚麼意思,我回答他:我沒有其他意思,你沒有意願,此後我不會再私訊你了。

緊接著對方又問,這張照片是甚麼?哪來的?甚麼意思? 我回答他:那是網路上抓的,參考一下,我沒其他意思。對方回答我:網路上抓的喔,那沒事了!電話就掛了 (以上對話我都有錄音)


約過幾分鐘後,我甚覺不妥,直接回播給對方,並以懊悔的口吻告訴他,我剛剛的行為是我自己太過於無聊,重覆了幾次表明我剛剛的行為實屬無聊。對方以不削的口氣回答:不會阿,你這樣很厲害啦(台語) (此段對話也有錄音)

沒想到過了一周後,我前女友到派出所控告我【妨礙秘密散播猥褻】罪。

當我收到承辦員警來電要求我前往進行筆錄時,我真的當下很憤慨。

因為我感受到前女友對我有強烈的[意圖使我受到刑事處罰]。

或許前女友以為我有把當初的影片刪除,只留下某些截取的照片。

她的指控與主張是:

我傳給他男友的下體照,【右大腿內側位置,有一顆一模一樣的痣】,一定是她的下體照;又因她認為我早已刪除性愛影片,認為死無對證;固而以『偷拍』指控提告我[妨礙秘密罪]。

又因我私訊於她男友並傳下體照,她連同提告[散播猥褻];所以整案為[妨礙秘密散播猥褻]

進而,更向周圍朋友對我進行人毀謗;一再說我偷拍、續意破壞情感、挾怨報復...等等。


當然我絕不擔心【妨礙秘密罪】因為影片會說明一切真象,前女友肯定『誣告』我。


但是,我與她現任男友私下之對話內容,雖然總共沒有幾句,對方看到照片就來電了,因為我傳送一張故意大腿內側有痣的下體照,與我們性愛影片中,幾乎可以說假以亂真95%以上。

該張下體圖的影片截圖出處,我也準備好要提供給檢調查閱、判斷。


1.我希望了解的是,是否已經構成【散播猥褻罪】,因我查閱法條似乎不符合構成條件。

2.亦想知道,倘若檢方也認為那張照片,的確為我前女友之下體照,這對案情有影響嗎?

3.此案終結後,是否屬於兩罪之分;一為[妨礙秘密],一為[散播猥褻]

4.我是否有條件對前女友於案件終結後,針對前女友此案提告意圖與動機,

對其提出『誣告』控訴,以及『毀謗』控訴的權力?

5.倘若第一次偵查庭開庭,前女友主動提出撤銷告訴,我是否也擁有上述之權力?


請大律師能給予我,相關的建議;所有佐證資料,案件陳情內容,我都已經準備好,甚至我還蒐集提供了近百張右大腿內側有痣的圖片,可供檢察官審度,接受諸如此類,雷同照片之廣泛性。


備註:我與前女友的性愛影片並未曾給過任何人觀賞,除非雙方都同意下才會給予。


還望有大律師能對此案內容,能給予精闢的指點;與需防範事項,萬分感謝!

陳敬人 (陳律師) 104-08-31 14:41

您好

建議您先備齊相關資料 尋找正式之法律諮詢

歡迎來電討論  0972367907

                                                                陳律師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8-31 15:2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有關於散佈猥褻物品的部份,有見解認為,私訊不會構成散佈於眾。

2、有關於妨礙秘密的部份,倘若確實由對方所同意拍攝,則不會構成犯罪。(不過還是要依據實際內容而定)

3、建議可以備妥資料之後尋求正式諮詢為佳,並判斷日後提告誣告罪的可能性。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8-31 15:4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目前若對方無提出更積極之證據,其實可考慮否認犯罪,照片部分亦可如您所述於網路上抓取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一、  就閣下所述法律問題,為維護您的權益,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可與本律師事務所聯繫。 

二、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阿吉 104-08-30 21:52

各位好:

我想請問各位專家或有經驗的人士!

起因在於我的一個朋友因為感情的因素,經常在FB上留言感情的不順遂及抱怨,我不認識女方,也沒見過女方,但男方基於是朋友的立場開導他,但是朋友依然執著這段感情,於是我在朋友他的臉書一則動態上發表了留言

留言的內容如下:

是啊!我不是你的誰,或許我也沒甚麼資格訓斥你

是啊!我也不是你所以我不了解你們的事情始末

但是你倒底再執著甚麼啊!面對現實吧!

就算她再跟她前夫分開,她也不會回來你身邊

就算她要回來你還敢要這種反覆無常、心機重、以自己的利益為重、陷害你不手軟、分化你跟家人的感情、破壞你的生活的人再一起嗎?

是個男子漢就該提得起放得下,不要只會執著在一個對你已經沒感情的人身上!

留言全文如上述沒有增加或刪減,且未提及對方名字(因為我也不認識她也沒看過她)

今天突然收到對方的FB的訊息,說我是公然侮辱毀謗,事後我已經將留言刪除了,至於對方女生是不是有所動作我也不清楚,但是我想請問這樣子在規勸朋友也是嗎??

謝謝各位專家及有經驗人士幫我解答!

阿吉 104-08-30 19:21

各位好:

我想請問各位專家或有經驗的人士!

起因在於我的一個朋友因為感情的因素,經常在FB上留言感情的不順遂及抱怨,我不認識女方,也沒見過女方,但男方基於是朋友的立場開導他,但是朋友依然執著這段感情,於是我在朋友他的臉書一則動態上發表了留言

留言的內容如下:

是啊!我不是你的誰,或許我也沒甚麼資格訓斥你

是啊!我也不是你所以我不了解你們的事情始末

但是你倒底再執著甚麼啊!面對現實吧!

就算她再跟她前夫分開,她也不會回來你身邊

就算她要回來你還敢要這種反覆無常、心機重、以自己的利益為重、陷害你不手軟、分化你跟家人的感情、破壞你的生活的人再一起嗎?

是個男子漢就該提得起放得下,不要只會執著在一個對你已經沒感情的人身上!

留言全文如上述沒有增加或刪減,且未提及對方名字(因為我也不認識她也沒看過她)

今天突然收到對方的FB的訊息,說我是公然侮辱毀謗,事後我已經將留言刪除了,至於對方女生是不是有所動作我也不清楚,但是我想請問這樣子在規勸朋友也是嗎??

謝謝各位專家及有經驗人士幫我解答!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8-31 13:4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就算她要回來你還敢要這種反覆無常、心機重、以自己的利益為重、陷害你不手軟、分化你跟家人的感情、破壞你的生活的人再一起嗎?」此部分已經涉犯名譽侵害。

2、倘若對方提告,可以嘗試以對象不特定來抗辯,不過建議可以以簽立和解書的方式處理。

筱悠 104-08-28 21:49

這裡想請問一下,在臉書上揪團買賣東西算違法嗎?

還有本人在臉書上和其他人揪團買東西,我已經先付款,結果那個跟團的買家遲遲不付款,已經拖了2個月超過應該付款的期限許久,詢問他時一直以簡單的字應付,不然就是無視,懷疑是被棄單了,請問有什麼方法可以處理這件事呢?還是只能自認倒楣?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8-29 09:0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只要所購買的物品適合法的,買賣契約或是代購契約就是有效的。

2、可以要求對方履約或是解約退款並賠償,倘若要告對方詐欺,因為屬於民事糾紛還是刑事詐欺有爭議,應該委請律師協助提告

蜜瓜 104-08-28 12:22

律師您好,以下是我發生的問題,我想請問我該怎麼做需要哪些證據資料,事件發生是在我一個女性朋友身上,她有個前男友,不滿分手散播她的不雅照,他是先威脅她,要她身上的財務,我朋友她並沒有理會,後來她前男友弄了臉書帳號,用我朋友的名字,我朋友的照片,然後相片庫PO了很多不雅照。目前女性友人國籍已不再台灣,但那個男生讓她很困擾,我想請問如果委託提告,她需要準備什麼資料給我,她可以不用出庭嗎,只委任律師出馬?,還有那些證詞都在網路通訊軟體中,要如何調查IP或使用人是否是本人,對方如果說被盜帳號,所以那些言詞不是他講的,那怎麼辦...   不好意思問了這麼多問題,懇請幫忙,謝謝

你好:

可能會構成恐嚇危害安全罪、恐嚇取財罪、散布猥褻物品罪、誹謗罪,並可能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 蒐集恐嚇恐嚇取材、散布不雅照片、冒用他人名義PO文之證據,最好擷取圖片、將網頁複製出來,避免遭刪除。 可以去調閱帳戶上網IP狀況,比對行為人平常上網情形,就可以發現是否是遭盜用,或聲請檢察官去搜索行為人之住家,扣押使用的電腦手機證據釐清是否是其所為。 你並非被害人本人或被害人之家屬,只能告發,最好建議你朋友親自提告或委由律師道為提告,將來要提起附民求償也比較方便。 你朋友雖然沒有本國籍,但只要犯罪行為地在臺灣就可以提告檢察官因調查必要仍然可能傳喚告訴人出庭作證,若擔心受騷擾可以向檢察官反應,會做適當處理。

一、  就閣下所述問題,為維護您的權益,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與我們聯繫、俾便協助。 

二、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8-28 20:2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朋友可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撰擬刑事告訴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之,由律師擔任告訴代理人,您朋友無須出庭。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蜜瓜 104-08-29 19:10
回覆 房律師 的發言內容:

謝謝您熱心的回覆,但目前由於對方有收斂..受害人也給予原諒,沒有受到進一步傷害所以還不打算走進法庭,謝謝您^_^ 若真的有需要,會再聯絡您

Ivy 104-08-28 02:24
律師您好~ 想請問一下,如果被對方以簡訊言語說是潑婦?街,但我告知對方說這是髒話,請對方尊重一下言語用詞,但對方卻在臉書公開說是公然的取笑說這只是成語,不是髒話,但這些話,另我很不舒服,我可以提出告訴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8-28 09:0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簡訊屬於非公開情境,不會構成公然侮辱,但是臉書上是。

2、倘若臉書的內容可以看的出來是指摘您潑婦罵街,則可以蒐證之後提告

 

大頭 104-08-27 23:19
請問各大律師,如果在自己的臉書Po文章,設定為朋友才能看見,也無法被分享...結果被人家(非本人好友)截圖四處分享傳播,請問這樣有侵權的問題嗎?

你好:

可能侵害著作權隱私權、名譽權,而有觸犯著作權法、個人資料保護法、民法侵權行為等問題,要視具體情況及客觀證據判斷。

Shin 104-08-27 17:30

前幾天 在一個臉書遊戲社團中

看到一位用戶(A 先生)發表他使用外掛的照片

然後被其他社團用戶撻伐 所以刪文

 

之後我在社團中另外一篇文章看到他回文

我在那篇回文中說他 “ 掛狗 ”

我想請問一下這有牽涉到 公然侮辱 嗎 ?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8-27 17:58

您好,依據您的描述,有可能會有公然侮辱之問題,建議趕快將留言刪除。

Shin 104-08-27 18:01
回覆 顏寧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依據您的描述,有可能會有公然侮辱之問題,建議趕快將留言刪除。

假如他真的要告

那我會多久收到傳票

然後我可能會有什麼樣的判決結果

:-(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8-27 18:0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為避免涉犯公然侮辱,建議應盡快刪除留言,避免不必要之麻煩。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小豪 104-08-26 23:56

在別人的臉書上留言一些事實  

(如:請不要讓老人家幫你繳你自已的一些費用   都已經幾歲的人了還要讓老人家一直花錢)

我並能有罵他不孝的相關字眼   或是罵人的字眼 

而且我所留言的內容都是事實  我還可以提出證據

對方指控我罵他不孝之類的汙辱   要告我

請問各位律師  這樣足以構成侮辱妨礙名譽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8-27 17:1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確實已經涉及公然侮辱誹謗罪。

2、蓋倘若屬於私德,縱使證明為真仍然構成侵害名譽(隱私名譽的一環)

惡魔 104-08-26 00:25

我跟我男朋友再一起兩年多, 我有一個乾姐長的不是很好看

但是我每次出門都拿我姐當擋箭牌有一次我男友打來罵我

內容被我姐聽到我姐很不高興不裡我,

事後我跟他道歉,她說:我男朋友如果不道歉他就要再臉書po我跟我男朋友做人處事道理

而我也答應了,  重點是我也有跟她道歉她一付就是咄咄逼人

講說甚麼我男朋友不道歉他就要po文讓我感覺她再威脅我跟我男朋友

請問我們該如何保護自己? 我若提出告訴是否會勝訴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8-27 17:4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威脅張貼的內容為何?必須依實際內容判斷是否涉及恐嚇罪。

2、建議可以先核發律師函要求對方停止該行為。

政皜 104-08-25 18:05

個人經營的FB粉絲專業上,有多張圖片被盜用於拍賣、臉書、個人部落格等做使用,另外他還有把圖片重製在招牌上等行為。目前自行蒐證已準備提告

請問關於索賠部份應該向警方、檢方、還是法官提起,網路上有看到的刑事附帶民事賠償又是該怎麼執行?

你好:

若你的圖片具有原創性而享有著作權,對方非法重置或改作,可以依照著作權法第91、92條提起刑事告訴。你可以向派出所等警察機關或地檢署提出告訴。 由於著作權法第91、92條之罪是告訴乃論罪,偵查中檢察官會要求被告與你和解調解賠償你的損害,若你同意可以撤回告訴。 若被告不願意與你和解調解檢察官起訴後可以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具體金額要依受損害情形才能判斷。

您好,您可提起侵害您的著作權刑事告訴,經由檢察官起訴後您可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並請求相關損害賠償

 

天使媽咪 104-09-18 23:34
回覆 政皜 的發言內容:

個人經營的

你告~~目的就是要索賠

只要不是獅子大開口和解對你比較有利。

因為你不和解的情況下,對方會被判刑,而附帶民事求償~對你肯定不划算。

因為你請律師~要花至少5萬以上,但民事求償大多低於5萬,等於你是倒賠。(兩敗俱傷)

除非你是大公司,有專屬法律顧問團、律師員工。打民事不必多花律師費......

求償和解金適可而止就好

 

xisuo 104-08-24 19:34

遭受惡意玩間追蹤IP 申訴處理經過: 申訴事由:(爭議所在):跟代理反映遭受追蹤欲調閱歷程記錄以共訴訟,代理涉及刑事為由拒絕 請求內容:於2015/08/18 15:05許乎接獲贏家小飛俠(張鴻逸)斯窗,指他有次服器追到我與另一託管玩家(小狠)的IP位置,故知我其住所盜玩他人帳號後於稍晚17:00許仙與我小窗說該小狠帳號非本人是我在盜玩回他該玩家於16:20後就是本人張姓玩家直接於公開頻道直指小狠人物是我在玩至當時小狠玩家本人不滿,22日與代理商協調調閱18日12:00~21:00之歷程紀錄以共提告到24號代理已內容涉及刑事訴松為由拒絕堤共但早在24日就部分內容以核對過惟該張姓玩家指舉動並未停止於23日19點許~21點間還聲稱我還在玩小狠帳號,該託管於18日張姓玩家挑撥時即不再從友託管關係故附上歷程申請表/惡意追蹤IP反映回復/該張姓玩家臉書

miamia 104-08-23 20:27

向報社投訴某個人的行為

有需要將他的名子用O之類的擋掉幾個字嗎?

還是那屬於報社的責任?

該人在臉書社團(非公開)上PO文,我將其內容截圖後給報社

違法嗎?

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8-23 21:26

若屬非公開之發文,內容又涉及個人隱私的話,可能會有妨害名譽之問題。

小銘 104-08-21 07:25

1.因為前女友一開始傳訊提分開一陣子~於是我連繫不上她~聯繫他朋友也無消息~於是我傳訊「因聯繫不上你,那我只好聯繫你家人轉知你回個電話或接個電話~」...請問我傳訊內容是否涉及恐嚇或威脅...因為前女友在臉書PO文跟朋友說我「恐嚇威脅」她~但因為我的提款卡、信用卡、證件及鑰匙在他那,結果都連繫不上~去他家按門鈴也不回應~我也當下請員警協助、員警按門鈴他也不回應~員警和我只好離去~因為我認為根本沒有恐嚇和威脅~

2.那我想問前女友分開前,未經過我同意偷偷登入我臉書更改我上傳的照片設定不讓她親友看到,此舉是否違法及日後可以提告,可是舉證挺困難的樣子(只能雙方對質)?

3.另外他曾經不准我參加我好友的婚宴~因為她表示她全家人會出席這場婚宴,如果我去參加就要分手,難道她這行為就不算「恐嚇、威脅」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8-21 08:4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恐嚇罪,除了言語內容的判斷之外,還必須綜合判斷一切的情境,針對於提款卡、金融卡、證件及鑰匙等物品,倘若對方仍拒絕,可以先備案,避免遭到違法適用,之後可以以民事救濟的方式處理。

2、已經涉犯妨礙電腦使用罪章,不過必須知悉對方為何知悉您的帳號密碼,來判斷是否構成此罪,確實有舉證上的困難,不過還是可以透過查閱IP的方式解決。

3、刑法上不處罰情感上威脅。

4、倘若對方重要物品仍然拒絕返還,建議還是應該以司法途徑解決。

 

104-08-20 16:51

律師您好:請問一下如果在網路上被人罵髒話,好比說臉書的小窗跟LINE的視窗聊天這種不屬於公開的條件之下,可以告哪一條呢?或是有甚麼法律途徑呢?我該怎麼應付這種人   如果發生這種事情能夠打110報警嗎?還是要直接去警局會比較好? 麻煩律師給我解答,如果說可以報警也麻煩告訴我正確的SOP 謝謝律師不好意思不太懂,感謝解答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8-20 17:1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雙方的私訊對話內容不會構成民譽侵害,並不違法

2、倘若對方涉及恐嚇或是其他騷擾行為,可以蒐證之後報警處理。

3、報警只需要去派出所製作筆錄即可。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8-20 18:2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無公開,不構成公然侮辱;若無散布,不構成誹謗;若言論中有危害您生命,或許有恐嚇危安之可能,可嘗試激怒,加以蒐證之,債證據充足,再撰擬刑事告訴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8-20 19:07

您好,若僅是一對一之私訊,並不會有刑事妨害名譽成立之可能。

您好,關於此一問題:

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及第310條誹謗罪,都有「公然」或「意圖散布於眾」之要件,故如果在facebook或line裡面之對話,關鍵在於是否有特定多數人組成之群組皆可共見共聞,如果有,則可能成立上開罪名,否則不會成立犯罪。 警察不會受理民事糾紛,打110或直接去警局結果都一樣。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個案訴訟結果應以檢察官處分或法院判決為準。

 

104-08-21 22:01

律師非常感謝

104-08-21 22:02
律師

非常謝謝妳喔^^

104-08-21 22:04

曹尚仁律師謝謝你喔

104-08-21 22:06
房佑璟 (房律師) 謝謝指點^^
?祈晴? 104-08-19 01:03

您好,最近我在一個line群上突然被別人嗆聲然後我一氣之下就把嗆我的人給踢出群組然後我自己也退了之後他們就在臉書上面還有line群裡面嗆我

之後我被加回去line群然後道了歉,但是他們說我沒說清楚還說要騷擾我的家人並且告我請問一下他們是否構成恐嚇罪?或什麼其他的罪嫌還有他們能否告我呢?謝謝

你好:

你朋友所稱的騷擾是何種情形,要詳細說明才能夠判斷法律關係。 按刑法第305條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若你朋友所稱之騷擾不符合一般社會通念可以忍受之範圍,或是手段跟目的無合理之關連性,而使你心生畏懼,可以提告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但若屬於正當行使權利或一般社會生活應忍受之範圍,並有合理關連性,要提告恐有困難。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8-19 09:4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先蒐集證據,視對方聊天之內容,再考慮是否提出刑事恐嚇危安、誹謗公然侮辱等告訴,您亦需先查詢對方之年籍資料,臉書公司不提供查詢客戶IP之服務。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小市民 104-08-17 23:37

我在聊天室認識一名女子,加了LINE開始第一次聊天過程因為想法不同,對方突然生氣開始說出一些言語恐嚇,最後對話明確講出要求我出面當面道歉不然要找人抓我,不然至少讓我斷手斷腳。雙方有交換過照片,對方說有存檔我的照片。有保留對話完整記錄到轄區警察報案,但警察也看了對話紀錄,但說我沒辦法確認對方身分與地址無法提告,我記得恐嚇公訴罪,我有找到一個疑似嫌疑人的臉書,但警察說如果不是對方的話我報案提告會反被誣告??一直告訴我不知道對方身分所以沒辦法受理報案提告,請問如果在LINE被不知道身分的網友言語恐嚇真的沒辦法報案提告嗎?我已經活在恐懼下10幾天了,很納悶,跑了兩間派出所第一間叫我回轄區才能報案,回到轄區看完對話又說他問了刑事因為我無法知道對方身分所以不能提告,如果報案提告還可能被誣告。請我回家告訴我如果真的出事了再打電話回警局。我跑了兩間什麼資料紀錄都沒寫,就回家了,請問我要如何解決???難道要等我真的被斷手斷腳才能報案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