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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n 104-08-17 13:37

各位律師您好

我在臉書上不知何故被人用非常不好且帶恐嚇的言字威脅,但他是用私訊的,內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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幹妳娘,我APPLE 抒發留言關妳屁事,妳沒出過事厚!XXX(這裡他有指名道姓),我操妳媽雞拜,幹妳的娘。妳它媽的跩個屁,走著瞧。

妳是垃圾、社會敗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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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走法律途徑解決,若依小弟的個人看法是,他說我沒出過事厚,再說要丟走著瞧,這告恐嚇應該可行

不知各位律師大人們有何看法呢?除了恐嚇之外,我還可以告他什麼?民事部份可以求償嗎?

另外,如果我在沒打馬賽克的前題下把所有文章PO到網路上讓人去公評,不知我是否有觸法?又或者會不會讓我在往後對他提告時會告不成呢?

以上,拜託律師大哥們能幫忙,謝謝大家

你好:

對方可能會構成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第309條公然侮辱罪。 你未經對方同意擅自引用將對方文章,並將他PO上網,可能會有違反著作權法之問題,若造成他人名譽受損,可能會構成刑法第310條之誹謗罪。 你與對方之犯行各自獨立,但是對方可能會主張是因為你的行為在先才會有後續之行為,可能會影響量刑。
san 104-08-17 15:43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好:

對方可能會構成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第309條公 ... (恕刪)

感謝徐律師您的回答,但他是用私訊的,也有算是公然污辱嗎?

而坦白說,我真的不知道我在哪裡觸犯了他,之後也去找相關文章,但沒找到,所以也無法了解我是在哪篇文章中讓他生氣了....

另外再請教,對方用辱罵的口吻來恐嚇並罵人,如果我不想浪費法律資源去告他,也不能把他私訊給我的內容公開嗎?

這也有著作權法的問題存在?

另外,我如果沒打馬賽克的話,到時若事情鬧大了,我是否也可能會有刑法問題?

以上,麻煩您了...

PS:他臉書上面幾乎都是在到處在罵人的文章,讓人非常懷疑他是偽造的帳號,用來到處罵人的,如果我看到他公開罵人,在我不是事主的情況下,請問我能否告他呢?謝謝您

你好:

若只有你跟他可以看到,而未達到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可以共聞共見,因不具備公然之要件,不會成立刑法第309條公然污辱罪。 需要先判斷對方的文章是否具有原創性而得享有著作權,若有著作權再依你PO文之情形判斷是否構成著權法第91條非法重製罪、第92條擅自改作、編輯等罪責。 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310條誹謗罪,依同法第314條規定屬於告訴乃論罪,你非告訴權人,雖然可以告發,但是若未經告訴權人提起告訴,檢察官會依刑事訴訟法第255條規定為不起訴處分。
104-08-15 05:49

律師您好:請問一下如果在網路上被人罵髒話,好比說臉書的小窗跟LINE的視窗聊天這種不屬於公開的條件之下,可以告哪一條呢?或是有甚麼法律途徑呢?我該怎麼應付這種人

 

如果發生這種事情能夠打110報警嗎?還是要直接去警局會比較好?

麻煩律師給我解答,如果說可以報警也麻煩告訴我正確的SOP

謝謝律師不好意思不太懂,感謝解答

kelly 104-08-13 20:28

6月中旬發生車禍,我為支道車,對方為幹道車,行經無號誌交叉路口時,我有暫停讓右方幹道車先過,過了兩三台車後,再緩慢往前行駛,注意左方幹道來車,結果對方從右方幹道快速撞上來,我緊急煞車,但對方來不及煞車機車倒了壓在腳踝上。(雙方皆騎乘機車) 

後來對方提告,我也去交通分隊做被提告過失傷害筆錄了。

想請問:

1.初判寫我方「行駛至交叉路口,遇有停字標線疑未讓幹道車優先通行」,對方「行駛至無號誌交叉路口,疑未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但員警有幫我找到監視器畫面,看得出來我當初有暫停讓幹道車先過,到時候鑑定報告是否還會說我違規

2.車禍過兩天,我因手臂及右太腿骨疼痛,有去醫院請醫生開診斷證明,怕是車禍當時緊急用力煞車所導致的傷害,這樣我是否也能對其提告?是跟檢察官講嗎? 

3.友人搜尋到對方車禍當天在臉書po驗傷單,並寫「五天第三起車禍......」,照常理是否可以推斷對方有製造假車禍之嫌?(友人有截圖)


阿玄 104-08-13 11:46

今天我把我的想法跟一位女生說但她不滿意卻在臉書上PO出聊天紀錄

導致她方的好友說我腦袋有洞或是一堆讓我很不舒服的言語

甚至還有人跑來加我好友要幫她說話

我也告知她不刪文我要走法律途徑但她還是不刪

還拿我跟她的聊天紀錄跟她的好友在那有說有笑的

請問這樣我該怎麼辦?

方安遠 (方律師) 104-08-13 12:07

方安遠 律師   答覆:

如果對方的言詞對你確實構成很嚴重的侮辱, 你可以蒐證後報警處理.

阿玄 104-08-13 12:16
回覆 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方安遠 律 ... (恕刪)

律師您好

所以我可以去警局報案警方就會告知我有什麼可以告了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對方可能會涉及公然侮辱罪,可以將該頁面列印成書面,提出告訴,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阿玄 104-08-13 12:46
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對方可能會涉及公然侮辱罪,可以將 ... (恕刪)

律師您好我有寄圖檔給您了

kimi 104-08-11 10:14
請問有人在臉書上公開辱罵髒話,污衊事實,是否構成妨礙名譽,可否提告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8-11 10:3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銀行確實可能提起撤銷贈與行為訴訟

2、屆時必須釐清我方受贈的原因,及我方受贈的時候,銀行是否已經取得勝訴判決來判斷如何答辯。

您好,臉書辱罵部分讓您覺得不舒服、受侮辱,您可主張公然侮辱罪,加上其如果有不實陳述以文字流傳之方式,可能構成加重毀謗罪,故若您想主張相關妨害名譽罪,請收集相關證據,並將相關回復保存下來,提起刑事告訴,起訴後可附帶民事訴訟,並主張精神上相關損害賠償

人客 104-08-11 02:30

我想請問,我跟朋友在臉書一家粉絲團購買鞋子,是用朋友帳號付款的,在年初賣家被警方查扣鞋子所以說會退款給買家,但到了現在我跟朋友都沒收到退款,(網路有看到些人有收到,有一個也說到現在還沒收到)所以我請朋友去賣家的個人臉書詢問,(賣家把賣商品的粉絲團關閉了)但現在那個人都不回覆而且還讓我朋友不能再跟她私訊,我想說如果真的一直不處理可以報警強制她退款嗎?(應該不會因為才1千多不受理吧 ̄∇ ̄)

謝謝??

鍾孟杰 (鍾律師) 104-08-11 06:10

若因為對方因素無法出貨,您朋友就可解約要求退款,可傳訊要求他退款否則將訴諸法律途徑,但也要考慮就如您所說的只有1000元,若走法律途徑是否符合經濟效應等。

人客 104-08-11 22:47
回覆 鍾律師 的發言內容:

若因為對方因素無法出貨,您朋友就可解約要求退款,可傳訊要求他退款否則將訴諸法律途徑,但也要考慮 ... (恕刪)

律師你好,所以報警就等於走法律途徑了嗎?

還是可以先從報警處理?

謝謝

小寶 104-08-06 19:38

前些日,我在臉書po我個人的文

結果,其他人都詢問我有沒有事的關心,卻看到先生的哥哥,指責一堆,一句很明顯的留言就是,不要臉,這樣可以提告嗎?在我版面,大家都知道

另一則是小孩玩耍的圖片,他也講一堆,但是言語就是指責,甚至嗆我,出來講,我只反問他我po小孩圖片為何您的反應要那麼大,然後還是一堆指責,說家務事其他人不要插嘴,既是家務事,我也請他告知他弟我先生出來說也可以,不需要在臉書講話,畢竟小孩無辜

我先生不制止,說是他的言論自由,我跟他說是消費兩個小孩ㄝ。他也不管

我可以提告什麼,求償什麼,可以提告

月月 104-08-06 16:54

前幾天辭掉工作 ( 我是工讀生 ) ,做了8天,因為一些不愉快,當下辭掉工作,老闆卻不給薪,一毛也不給,原因是因為沒有人手可以接著工作

 

途中他們曾經當我面或手機裡頭,三番兩次罵我爛草莓、算數爛、沒家教。問題是這當中我都乖乖默默的聽完,也沒有辱罵甚麼,只是一直強調我的立場。

 

後來我有在臉書陳述當天的不滿,可是都是事實!沒有任何髒字!也沒有指名道姓(但是別人看知道是職場問題)請問這樣要被告成立嗎?

最後還要反告我偷錢!問題是我沒偷店裡的錢。

可可 104-08-06 14:21

朋友在臉書上發文說某個女生(代稱A)的造型與另一名朋友過於相似 並指稱A的化妝技術不佳,該篇文章是限定好友閱讀,而後經他人截圖A說要去警局報案控告公然毀謗,說報案三聯單確定拿到

請問這樣告得成嗎?

請問這樣警察會受理嗎? 會需要去做筆錄和去地檢署嗎?

您好:

因為臉書只有特定朋友才看到,不符合公然侮辱中「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聞共見」的公然條件,但有可能成立毀謗罪,因為毀謗最主要係在「散佈於眾」之意圖,指向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散佈之意圖,並不以公然為必要,因此建議盡量與對方和解。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8-06 20:3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雖然是好友限定,不過倘若人數仍達一定數量,仍然可能構成公然侮辱罪。倘若對方是告誹謗,則不論多少人,都可能構成。

2、不過本文認為指摘對方化妝技術不好,應該不涉及人格詆毀或是足以損害其名譽,可以依法提出答辯。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8-06 22:35

您好,依據您的描述,個人認為化妝技術技巧高低,係每個對於化妝技巧評價之問題,應不至於有妨害名譽之問題。

皇上 104-08-03 01:46

因為他們都串供好了,可是我這裡有一個證據是其中兩人在臉書上留言說,一定要用逼的還有要像上次那樣逼才會記得就對了,以及可能他不小心忘記被逼的感覺了,以上這些留言,可以提供給檢察官吧?

這樣可以讓他們啞口無言把?因為他們一直說沒有對我恐嚇取財,可是上述用逼的以及上次的字眼,都歷歷指正他們的口供

檢查官在做偵訊時是隔開偵訊嗎?因為我很怕他們...

鍾孟杰 (鍾律師) 104-08-03 06:47

您可具狀說明並提出此證據,以利於您訴訟日後發展。

AW 104-08-02 12:57

今天派出所送來通知書,事由是妨害電腦使用                                      

大約一兩個月前,懷疑前女友劈腿,擅自登入fb查看訊息(他並沒有給我密碼,我從她告知我的她其他APP密碼猜測登入

發現她與前男友仍再一起,於是大吵結束。

當晚分手了,隔天對話紀錄前女友有問我「我有給你臉書密碼嗎?」「為何偷登」的訊息,我也承認她沒有給我而我偷登入的訊息,當下氣消了也很自責道歉做這件事。                                                                        

應該是被留下來當證據了,也沒有再聯絡了                                            

隔天也把所有與她的聯絡方式、對話紀錄都刪光了

今天就突然收到她居住市派出所的通知書

上面被通知人是我,如果不去我被起訴的機率大嗎

第一次遇到法律問題想請問

1.我到案說明 偵查佐是不是就會依據我的筆錄 將我移送給地檢署,或者會再詢問我前女友是否確認提告? 我該去做筆錄會比較好嗎?證據足夠嗎?

2.如果我沒有到案說明 是不是就會被檢察官拘提?

3.我在對話上承認偷登是不是就足夠當作證據將我移送?

4.我該怎麼解決後續問題會比較好..謝謝

您好:

刑事訴訟法第71條之1規定:「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得使用通知書,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詢問。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您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警察可能會聲請檢察官核發拘票拘提您到案。 刑法第358條無故入侵電腦或相關設備罪是告訴乃論之罪,建議您與告訴人和解,並請告訴人撤回告訴或簽署刑事撤回告訴狀,以免訟累。
AW 104-08-02 14:19

我先嘗試和前女友討論和解

但是如果和解不成我做筆錄時以不清楚不知道方式表達起訴機率會比較低嗎?

還是說前女友所掌握的證據已經很充分不管怎麼樣我都會被起訴了?

(證據就是我承認我沒有她密碼然後偷登)

謝謝


AW 104-08-02 14:22

或者我該怎麼向警局說明筆錄

比較不會被檢察官起訴...

該怎麼說會比較好...

方安遠 (方律師) 104-08-02 16:46

 

方安遠 律師  答覆:

1.  依你所述內容,你違反刑法第358條之行為明確,最重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且前女友應該有向警方提出你承認沒有她的密碼,未經她同意而侵入她的電腦證據,無罪可能性非常低。

2.  警詢通知書已合法送達,你應依通知書所載時間地點到警局說明,否則可能被拘提到案接受訊問,理由已如徐律師所言;另外,你最好與前女友和解並請她撤告,因告訴乃論之罪如經撤回,未來受害人即不得再提起告訴,這是對你最有利的結果。

3.  依目前我國制度,警方受檢察官指揮偵查犯罪,警方不可自行結案,故警方詢問案件關係人及調查相關證據認為已完備時,即會將調查之卷證移送檢方。檢方受理後,即會開偵查庭進行調查。

4.  被告犯罪後之態度,對於檢察官作成何種處分,或是如果被檢察官起訴後,法官如何量刑,通常是一個很重要的判斷標準。如果證據明確,即使否認也不會被採納,反而會被判得更重。

5.  最好的做法是盡力與前女友談和解,無論對方接受與否,這個過程你要留下記錄(證據),萬一和解無法成立,你亦可提出相關證據證明你已盡力和解,讓檢察官或法官留下一個犯後態度良好的印象。如果你沒有前科或其他不良紀錄,生活與工作正常,且本次犯行為初犯,應該有機會向檢察官爭取緩起訴,萬一仍被起訴,亦可盡力向法官爭取緩刑(宣告緩刑即暫時無須執行,也不會留下前科,但緩刑期間不得有其他故意犯罪,否則會被撤銷緩刑)。另外一個方法,是向法官聲請改用簡易判決處刑,這部分程序較為複雜,可能要花點時間當面討論。

6.  總之,不論是和解緩起訴緩刑,你都要做好花錢消災的心理準備,因為緩起訴緩刑通常都會附條件,依你所犯罪名,條件應該是罰金。

 

如有其他問題, 可email至 andrew.fang@msa.hinet.net討論, 或電  0988-712491與我約時間洽談,但請表明身分及稱謂。

方安遠 (方律師) 104-08-02 17:00

 

方安遠 律師  答覆:

 

一、 依你所述內容,你違反刑法第358條之行為明確,最重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且前女友應該有向警方提出你承認沒有她的密碼,未經她同意而侵入她的電腦證據,無罪可能性非常低。

二、 警詢通知書已合法送達,你應依通知書所載時間地點到警局說明,否則可能被拘提到案接受訊問,理由已如徐律師所言;另外,你最好與前女友和解並請她撤告,因告訴乃論之罪如經撤回,未來受害人即不得再提起告訴,這是對你最有利的結果。

三、 依目前我國制度,警方受檢察官指揮偵查犯罪,警方不可自行結案,故警方詢問案件關係人及調查相關證據認為已完備時,即會將調查之卷證移送檢方。檢方受理後,即會開偵查庭進行調查。

四、 被告犯罪後之態度,對於檢察官作成何種處分,或是如果被檢察官起訴後,法官如何量刑,通常是一個很重要的判斷標準。如果證據明確,即使否認也不會被採納,反而會被判得更重。

五、 最好的做法是盡力與前女友談和解,無論對方接受與否,這個過程你要留下記錄(證據),萬一和解無法成立,你亦可提出相關證據證明你已盡力和解,讓檢察官或法官留下一個犯後態度良好的印象。如果你沒有前科或其他不良紀錄,生活與工作正常,且本次犯行為初犯,應該有機會向檢察官爭取緩起訴,萬一仍被起訴,亦可盡力向法官爭取緩刑(宣告緩刑即暫時無須執行,也不會留下前科,但緩刑期間不得有其他故意犯罪,否則會被撤銷緩刑)。另外一個方法,是向法官聲請改用簡易判決處刑,這部分程序較為複雜,可能要花點時間當面討論。

六、 總之,不論是和解撤告、緩起訴緩刑,你都要做好花錢消災的心理準備,因為緩起訴緩刑通常都會附條件,依你所犯罪名,條件應該是罰金。

 

如有其他問題, 可email至 andrew.fang@msa.hinet.net 討論, 或來電  0988-712491與我約時間洽談,但請表明身分及稱謂。

一、  就閣下所述涉犯刑法358條的刑事問題,為維護您的權益,如需專業律師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即可免費通話亦或使用電郵 q102327955@yahoo.com.tw寫信與我們聯繫。 

二、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8-02 21:4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議盡量跟女友達成和解,以換取緩起訴之機會。

另外,若和解真的談不下來,其實也不用太擔心,依據您的情形,得易科罰金之機會很高。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8-02 21:5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議盡量跟女友達成和解,以換取緩起訴之機會。

另外,若和解真的談不下來,其實也不用太擔心,依據您的情形,得易科罰金之機會很高。

阿竹 104-07-31 20:40

你好,律師,我在臉書有跟賣家買了二手PS4,付三款遊戲

一開始對話中賣家有先說"買了不退貨",我第二天在火車站面交檢查物品時,發現沒看到三款遊戲

賣家說:那是數位版的,所以在主機硬碟裡面

但因為是在火車站,沒辦法確定測試,現場思考一下,還是買了

回家後發現有一款數位版遊戲不能玩,我詢問了賣家

賣家說:不知道耶,我賣給你之前明明好好的,而且我賣你的是空機價,遊戲是送的,所以我不負責  (他貼文說"付",結果他說是"送")

之後他把我臉書封鎖,第二天我發現數位版遊戲不能玩的原因,是被SONY鎖機 ,(也不能連線SONY專屬的PSN)

詢問了SONY公司,說因為信用卡購買數位版遊戲積欠費用,解除的話要繳款結清

我試著跟他聯絡,但他一概不理

後來消保會說有他的個資的話,可以寄給他存證信函,再不出面就走民事訴訟

但我想請問,如果最後走民事訴訟,這樣贏面誰比較大?

還有其他方式要求他退機器退錢嗎? 謝謝

 

 

 

 

您好:

您所述情形已經構成物之瑕疵,您可依民法第359條規定請求減少價金或解除契約;另外,對方是故意不告知瑕疵,您可選擇依民法第360條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鍾孟杰 (鍾律師) 104-08-01 11:12

不管是付或是送,玩家有表示買遊戲機外加三個遊戲是事實,若遊戲不能玩,也屬於物有瑕疵而應負瑕疵擔保責任

阿龍 104-07-31 13:54

我想請問一個問題
在昨天7月29日A先生的FB被人檢舉假名然後被臉輸關帳號
於7月30日A先生辦了一個新帳號直接發文疑似說是某位殘障屁孩檢舉他的(但未指名道姓)
後來我就把A先生新辦的FB也封鎖了,同一時間A先生的朋友(B先生)也被檢舉,B先生就在臉書發公開文章講這件事情,A先生看到了(同一時間也知道我封鎖他)他就把封鎖畫面貼到B先生文章回應理,並且打說:這隻狗封鎖我的速度超快的

那個封鎖截圖的網址經我測試輸入確定是我臉書連結網址無誤
我想請問一下,在沒有指名道姓的狀況下,但從他截圖裡的網址輸入為我的FB來看

我能否對他提出告訴??

阿龍 104-07-30 16:53

我想請問一個問題
在昨天7月29日A先生的FB被人檢舉假名然後被臉輸關帳號
於7月30日A先生辦了一個新帳號直接發文疑似說是某位殘障屁孩檢舉他的(但未指名道姓)
後來我就把A先生新辦的FB也封鎖了,同一時間A先生的朋友(B先生)也被檢舉,B先生就在臉書發公開文章講這件事情,A先生看到了(同一時間也知道我封鎖他)他就把封鎖畫面貼到B先生文章回應理,並且打說:這隻狗封鎖我的速度超快的

那個封鎖截圖的網址經我測試輸入確定是我臉書連結網址無誤
我想請問一下,在沒有指名道姓的狀況下,但從他截圖裡的網址輸入為我的FB來看

我能否對他提出告訴??

Joseph 104-07-29 21:42

各位律師您們好:最近看到臉書有一篇在罵我們家是怎樣的文章,是我對面的鄰居在PO文的!!因為我家人不想理她,可是我覺得她造謠太超過了,我想知道她在網路上公開這樣說我們會觸犯到法律嗎? 煩請各位律師解惑~感謝!!
以下是她PO的全文如下:

「剛剛自來水公司來安裝水表,等今天水電師傅來接水管到家裡面就可使用了,大家看清楚了嗎,路面上新舖上去的柏油路都是屬於我的地,最右邊點白點的地方就是我的界址,地籍圖上面標示的很清楚往右邊過去還有1.8米是屬國有財產局真正的道路地,對面的惡鄰自己違法將自己的住家蓋在國家土地上還欺負恐嚇我單身一個女孩子要裝自來水要給他們5萬元,真的是有夠惡劣,害得我連哭2天,還好!感謝憐憫人的上帝保守看顧,神的公義得以彰顯,膽敢欺負壓迫孤兒,除非你們真心到神面前認罪悔改,痛改前非,保證從今以後不會再欺負村莊裡的任何一個人,阿不然你們真的慘了,看神饒不饒你們!有看到嗎,我還忙到自己背農藥桶再噴樹木,你們是沒看到我很忙嗎?你們怎麼會有那麼多的美國時間去想要用什麼方法去恐嚇騙人家的錢,我們是欠你的哦!當我們是搖錢樹哦!兩夫妻要錢好手好腳不會自己去賺哦!」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7-29 22:3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 所指摘的內容很明確,但是對象不夠明確,對方是在哪邊張貼的文章?

2、建議可以合發存證信函或是律師函要求對方撤文賠償,否則依法提告

Joseph 104-07-29 23:22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 所指摘的內容很明確,但是對象不夠明確,對方 ... (恕刪)

律師您好,對方是在個人FB上公開PO文的,所以無論是否認識她,都看的到她PO文的內容,因為她的鄰居只有我們家這一戶(就唯獨我們這一戶而已) 所以很明顯對方是在指我們(惡鄰居),所以請問曹律師,她是觸犯了公然侮辱毀謗嗎?  感謝!!

新北市一名25歲的年輕男子,在臉書張貼警告訊息,要朋友晚上別出門,因為有人相約5號晚間在中和熱炒店談判,還PO上滿桌子槍枝的照片,由於訊息不斷被轉貼,加上日前才有網友拿舊照片移花接木,散佈不實治安事件,弄的人心惶惶,警方慎重找來PO網當事人查證,發現一場烏龍。

 

25歲的許姓男子說他很後悔,即使頭戴紅帽、口罩,還用手摀著嘴,就是不想被人認出來,因為5號下午他在臉書散布不實訊息,奉勸今晚少出門,對方約在中和熱炒店集合,還PO了張桌上放滿各式長短槍的照片,訊息被轉載弄人心惶惶,警方趕緊把人約談到了解。

 

原來一切都是烏龍,照片移花接木訊息聽來的,男子辯稱不知道自己行為可能觸法,警方訊後依「恐嚇公眾安全罪」移送。

 

其實暑假剛開始,包括新北市三蘆、雙和都有類似不實流言,使得民眾不安,警方呼籲不要隨意分享或轉PO訊息,以免惹來官司。

 

新聞出處:http://news.cts.com.tw/cts/general/201507/201507061632977.html

 

華視 – 2015年7月6日 上午6:00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律師評析:

 

(一)刑法第151條定有:「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公眾,致生危害於公安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本件許男或許雖悉出於善意而奉勸公眾少出門,惟依其所發表之內容整體以觀,仍有可能成立以加害生命、身體之事恐嚇公眾,而致生危害公安之恐嚇公眾罪。故於網路上發表言論或張貼訊息之行為實應謹慎為宜。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簡介

 

主持律師為葉鞠萱律師(九十年律師高考及格)執業數十年來服務各機關團體,上市上櫃公司,也提供一般民眾最完善的法律服務。處理案件也包含各項民、刑事、商務、智產案件及行政救濟,有良好的專業能力與豐富的實務經驗。

 

我們的理念就是:提供最適當妥善的解決方法保障當事人的最大利益。值得您的信賴,誠心希望能夠為您服務。

 

http://www.alicelaw.com.tw

台北市大安區復興南路一段237號5樓之1

電話:02-27057238 

 

 

 

kawada255 104-07-29 11:58

最近鬧得沸沸揚揚的無竿事件,我於YAHOO奇摩新聞的臉書粉絲頁中回覆留言加入討論,但是有個人卻於回覆中指我『智商低』,請問我能不能對他提告呢?又,如果要提告,該怎麼做呢?若是要出庭,是要去他的居住地點出庭或是我的呢?

以下為其留言:

李XX (本人姓名) 臉有沒有腫腫DER? 去找海運業務來開記者會啦!智商低成這樣????

您好

是否構成公然侮辱,須考量:

該留言板是否屬於『公開』狀態,任何網友或特定多數網友都可以閱覽之狀態。

罵你『智商低』是否構成侮辱,造成你的人格貶損,要視個案證據與法官自由心證判斷,無法一概而論。

我有查到台灣高等法院上易字第1514號判決,該案是罵對方『笨蛋』,智商低與笨蛋兩者,依社會通念都是指對方思慮不周、智力低落等,只是表達方式不同,可供你參考。

若有需要與柯俊吉律師聯繫:

臉書網址:www.facebook.com/kowinlawyer

事務所網址:www.kowinlaw.com

電子郵件:kowinlaw888@gmail.com

電話:02-27068809/0920-917-920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7-29 20:5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彙整截圖證據資料,具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小可 104-07-29 03:50

我一個親人公開在他自己臉書辱罵我,而且也有明確的讓人知道是我,這樣我可以提告

鄭先生 104-07-28 22:21

近期和前女友分手  但他未經我的同意私自登入我的臉書帳號 並且截取我和他人的對話紀錄 並傳給我身旁的朋友 也在公開網站間接說我劈腿 我能向他提告嗎?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7-28 23:39

您好,對方無故輸入您之帳號密碼登入您的臉書,有可能涉及妨害電腦使用相關犯罪。又對方登入後將您與他人之對話截圖外流,除了可能涉及妨害名譽外,亦有可能涉及妨害秘密相關犯罪。

鍾孟杰 (鍾律師) 104-07-29 08:10

若對方有輸入您帳號密碼登入,可構成侵入電腦或設備罪。

您好

很遺憾您碰到這種情況,您的問題,本所回覆如下:

一、你前女友未經同意輸入你的帳密,進入你的臉書系統,視證據情況,有可能違反刑法第358條妨害電腦使用罪,最重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散布對話記錄,暗喻你感情不忠的部分,要看對話內容與散布的方式為何,綜合證據情況判斷,有可能構成妨害名譽罪。

三、上開兩罪都是告訴乃論罪,必須在六個月內提告

四、因僅能根據您的口頭描述分析,提醒您,為避免將來對方反提誣告之風險,建議提起告訴前尋求專業律師評估證據資料及諮商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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萱萱 104-07-24 10:16

我前夫與我離婚後的三天用新創立的臉書帳號傳了不實指控給我朋友的親友們((都不認識.....
請問這樣是否能提刑事毀謗民事毀損 
但是因為我看了一下訊息內容是由手機傳出!!

想請問這樣是否能查到IP
如果他是使用WIFI也查得到嗎
還是法院對這種小案件部會去查IP
 也不確定是否為我前夫
但是我能確定的是他的親戚因為那些照片只有我前夫所有 

鍾孟杰 (鍾律師) 104-07-24 11:07

1. 如果對方是傳述事實的話,可能構成誹謗,民刑事皆可告。

2. 設法從對方可能的臉友或是發文對象等等各種跡象去確認是您前夫,因為目前依臉書使用條款尚無法就妨害名譽一事向臉書公司要求提供個資

百密總有一疏,凡走過必留下痕跡,這需仰賴您費心蒐證

萱萱 104-07-24 11:42

但是因為那是新創立的臉書沒有其他好友
請問IP位置查得出來嗎
WIFI也能嗎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7-24 17:31

如果是用臉書妨害名譽,除非有其他證據證明是您前夫所為,否則因為臉輸公司對於妨害名譽之案件,不會提供ip,會有偵查上之困難唷。

萱萱 104-07-24 17:34
回覆 顏寧律師 的發言內容:

如果是用臉書妨害名譽,除非有其他證據證明是您前夫所為,否則因為臉輸公司對於妨害名譽之案件,不會 ... (恕刪)

但是那些照片只有我前夫所有我要如何提出證明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7-24 17:46

可能要看看是否能私下套話並錄音,讓先生承認是他po的。

阿凱 104-07-23 21:18

日前在臉書二手買賣社團購買一個平板

跟賣方談好金額為3100$ 約兩天內寄貨到付款

今日賣方私訊告知收款金額填錯  要求先補款 

想請問如果是賣方自己疏失填錯金額可要求補款嗎? 

假設我拒絕補款而造成賣方損失會有什麼法律問題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此部分您可以主張解除契約,基本上對方也無法根您請求賠償,因為是可歸責於對方,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阿凱 104-07-23 22:07
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此部分您可以主張解 ... (恕刪)

在此先感謝您回答!

另外在請問

假設賣方金額填100 而我簽收了  如不補那3千元 會有法律問題嗎?

PS: 賣方私訊金額填錯當下,我要求拒絕簽收,但賣方拒絕,堅持補款

 

 

 

爆料誣指涂半套毀人名譽竟不起訴!涂醒哲:聲請再議

 

簡姓男子爆料嘉義市長涂醒哲接受按摩女「可樂」半套性服務,今(7)日獲不起訴處分。簡男下午拿一瓶「可樂」大辣辣到市府要請涂喝,並在臉書貼不起訴剪報諷?「市長,可樂好喝嗎?」但涂出國未遇,涂醒哲的委任律師陳偉仁表示,簡男爆料完全不屬實,檢察官的「認事用法,顯有違誤」,將使社會風氣無法經由司法程序予以導正,將聲請再議。

 

簡俊平今年初向特定媒體爆料,指嘉義市長當選人涂醒哲於競選期間,曾前往「櫻花養生館」接受「半套性服務」,涂醒哲怒告簡男妨礙名譽。嘉義地檢署今7月7日(二)偵結,檢察官認為簡男親自找按摩女「可樂」蒐證照片、錄音檔案,認定簡男並非無中生有造謠,處分不起訴。

 

簡男得知不起訴處分的消息,下午帶了一瓶可樂到嘉義市府大門前,揚言要請涂醒哲喝,且要求涂醒哲向全體市民道歉,否則要告涂誣告。由於涂醒哲今天赴澳洲參加城市論壇,市府無人理會簡俊平,簡隨後自行離去。

 

涂醒哲委任律師陳偉仁表示,簡男的爆料純屬捏造,然而檢察官僅以簡男聽聞第三者的說法,而「親自」前往消費,即認定簡某的爆料有經查證,檢察官的「認事用法,顯有違誤」,將聲請再議撤銷本件不起訴處分。

 

陳偉仁律師完整回應稿,全文如下:

 

涂醒哲市長未曾前往櫻花養生館接受女店員「可樂」半套之按摩服務,簡俊平僅因第三人向其稱「可樂」有在作半套,卻未向維納斯養生館查證,而到櫻花養生館接受「可樂」按摩服務,即以片斷之對話,臆測涂市長曾於維納斯養生館接受可樂作半套,進而向新聞媒體爆料,實屬無稽。

 

簡俊平所提出之證明,係自己接受分別於不同日期接受「可樂」按摩服務過程之2個錄音檔,其中第1個錄音檔,「可樂」並未指出其曾向涂市長提供半套服務;另第2個錄音檔,則為「可樂」向簡俊平說:「可是我還是不能幫你喔…因為我還是不會」之對話,而簡俊平與「可樂」該次之交易金額為1,200元,足見「可樂」並未替簡俊平作半套。

 

簡俊平所提供之2個錄音檔均無法證明「可樂」曾向簡俊平提供半套服務,更難以作為涂市長提供「可樂」半套服務之依據,簡俊平之爆料即屬捏造,本次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不起訴處分書未見於此,徒以簡俊平係自第三人聽聞養生館女店員「可樂」有作半套在先,而查證「可樂」親自作半套在後,並以「可樂」自稱係涂市長之專屬按摩師,認定簡俊平之爆料業經查證,並有相當理由確信涂市長有出入半套養生館云云,泛以簡俊平已盡相當查證而不構成偽證,除未就簡俊平之不法行為予以處罰,亦將使社會風氣無法經由司法程序予以導正,其認事用法,顯有違誤。

 

新聞出處:https://tw.news.yahoo.com/-153134705.html

 

作者記者陳俊廷/嘉義報導 民報 – 2015年7月7日 下午11:31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律師評析:

 

(一)刑事訴訟法第232條定有:「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同法第256條第1項定有:「告訴人接受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七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但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之處分曾經告訴人同意者,不得聲請再議。」;同法第258條復定有:「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理由者,應駁回之;認為有理由者,第二百五十六條之一之情形應撤銷原處分,第二百五十六條之情形應分別為左列處分:一、偵查未完備者,得親自或命令他檢察官再行偵查,或命令原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續行偵查。二、偵查已完備者,命令原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同法第258條之1第1項亦定有:「告訴人不服前條之駁回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十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

(二)法律小教室:諸如本件犯罪被害人得為告訴之罪,若經檢察官審理後予以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刑事訴訟法對此設有供告訴人救濟之管道。亦即告訴人原則於收受處分書七日內,得以書狀敘明不服的理由提起再議,而再議若認有理由,則可能會發由其他檢察官續行偵查抑或發由原檢察官起訴;若再議經認無理由而遭駁回,亦尚有交付審判制度得予以救濟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簡介

 

主持律師為葉鞠萱律師(九十年律師高考及格)執業數十年來服務各機關團體,上市上櫃公司,也提供一般民眾最完善的法律服務。處理案件也包含各項民、刑事、商務、智產案件及行政救濟,有良好的專業能力與豐富的實務經驗。

 

我們的理念就是:提供最適當妥善的解決方法保障當事人的最大利益。值得您的信賴,誠心希望能夠為您服務。

 

http://www.alicelaw.com.tw

台北市大安區復興南路一段237號5樓之1

電話:02-27057238 

 

 

 

奶昔 104-07-22 18:40

律師您好 我目前20歲

在19歲時因為有些想要購買的物品 大約十萬元 想說去進行貸款臉書上搜尋到相關人士 便與他洽談了

六月八號下午 他請我拿抵押品去貸款 我跟他說沒有 他請我將機車當掉 拿到貸款的錢再贖回來即可 (機車一共當了三萬元 我私底下跟朋友再借兩萬元 = 總數五萬元)

六月九號中午 我跟他於板橋火車站見面 時間約下午一點 我繳交了雙證件影本 畢業證書影本 現金五萬元  (我有在雙證件影本上面蓋手印)

之後過程中他一直拖拖拉拉 到後來六月中 又給了他差不多四千元

六月十八號早上 他說要使用代書貸款 需要我的存摺 印章 提款卡 我上網查了一下資料 發現代書貸款似乎真的需要 所以我將兩個帳號(華南銀行 彰化銀行)都交給他了  之後我們有在附近的便利商店 確認過我的密碼是否正確

六月二十六號下午 他約我見面 之後請我砍掉對話紀錄 說是自己有些問題 不想牽扯到我 我照做了 (一開始商談的對話 我有手機截圖留著)

六月三十號下午 他們說是請我過去拿我貸款的錢 叫我去將戶頭的錢領出來 結果 我將現金領出來後  他們又將現金給收回去了 說是七月二號中午 會全部一次給我

七月二號中午 我等不到消息 便有報警的打算 下午彰化銀行說我的戶頭有資金異動的紀錄 我有請他們先將我的帳戶停止  之後 我打去華南銀行 他們說 我的帳戶已經被當成詐欺帳戶了..

想 請問 本人目前沒有工作 對話紀錄我還有留著一部分 見面地點和時間 大約都還記得   目前收到警局的傳票 7月31號要到案(另外 銀行通知我變成警示戶時是7月初  警局等到我滿20  7/19 才寄信 請問這有什麼影響嗎?) 我有需要準備什麼嗎? 我這樣的條件會對我很不利嗎?請律師大概要多少呢?如果官司打贏我要賠錢給另外一位被詐騙的人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7-22 19:2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涉嫌犯罪時已經滿18歲,程序上是否滿20歲沒有任何影響。

2、應該提出當初與對方聯繫的對話紀錄、搜尋到對方的臉書資料、往來的任何資料,證明我方也是詐欺被害人。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7-22 20:5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將與對方知所有聯繫紀錄(包含對話紀錄即是如何認識對方,對方是如何宣稱)之證據蒐集清楚,以證明您並未有幫助詐欺之犯意及犯行。

另外,若不幸被起訴並被判決有罪,幫助詐欺之刑期大概是兩個月唷!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7-22 22:0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提出證據說明您亦為詐欺受害人,而非幫助詐欺之犯罪行為人。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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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先生 104-07-19 21:29

本人之前的自拍照上傳至臉書 ,結果被一名網友盜用拿去創辦另一個帳號跟別人聊天 請問可以告他嗎 如果可以可以告什麼 賠償多少

另外對方似乎沒有進行不法行為 而且對方未成年 這樣可以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7-20 22:3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因為照片是您自己公開的,因此倘若沒有另外用作違法用途,並沒有違法著作權的問題。

咩咩 104-07-18 23:00

您好

想請問

前者事先在臉書公然侮辱前男友

過五~六小時有人告知前男友這件事

前男友看見文章辱罵  感到怒火也回罵前者

是前者罪先  還兩者有罪?

 

謝謝您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7-18 23:0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倘若兩人都涉及公然侮辱行為,會各自成罪。

建議應該先行蒐證,之後才能有談判籌碼,並進行和解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7-18 23:36

您好,是各自判斷是否成立妨害名譽相關犯罪唷!不會因為有人先說所以後說的就沒事。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7-18 23:4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均有公然侮辱之言論、行為,雙方均可對對方提出刑事告訴,但須於告訴期限六個月內為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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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mmy 104-07-19 00:06
回覆 顏寧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是各自判斷是否成立妨害名譽相關犯罪唷!不會因為有人先說所以後說的就沒事。

不好意思,如果個人版Facebook公開的貼文中,在留言區放上這段話會有法律訴訟問題嗎?

Don't selling body to exchange cash

跟發文內容無關,只有留言。

會有影射問題,告訴乃論之類的問題發生嗎?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7-19 22:47

您好,若無法特定在描述何人,就不會有妨害名譽之問題。

君兒 104-07-16 01:37

律師您好,我有個同母異父的妹妹,今年她10歲,爸爸媽媽沒結婚,生了我妹妹,妹妹在6歲時,爸爸媽媽分開了,她爸爸帶走了妹妹,她爸爸就把妹妹托給她姑姑顧,但是我沒想探視妹妹都不能,姑姑都阻止我們見面,打給妹妹的爸爸,他說我們可以見面,問題是她姑姑都找了很多藉口不讓我們見面,最近有了妹妹的臉書,才得知妹妹過的不好,在那她都要煮飯菜,做很多家事,在這麼小的年紀就要做這些事,我們很心疼,跟妹妹聊天我也才知道,她姑丈也會打她,因為沒證據,無法對他提告,問了她姑姑,她也說,如果要接回去住,就都給我們顧,我說好,我現在只想知道,如果透過什麼管道能和妹妹見面,也希望有共同監護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7-16 08:3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建議可以先核發存證信函請對方協同去戶政事務所辦理監護權改定,倘若對方拒絕,則可以由母親向法院聲請改定監護權

1.先確認妹妹的監護權在那邊

2.如果被家暴, 最重要的是先去驗傷 ,連同戶籍資料向警察局婦幼隊提出保護令之申請 ,如有安置必要可向所在地之家庭暴力防治中心申請 。

http://www.tw-angel.com.tw/law_force/16.html

3.其它如同曹大律師所言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請問你目前年紀如何

因你其實並無探視權

恐怕要你母親才有

建議如果有些蛛絲馬跡

可以通報社會局派社工去瞭解狀況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或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信箱:jackalsky1014@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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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網站: http://www.su-attorneys.com.tw/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7-16 21:3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先蒐集對方虐待您妹妹之證據,由媽媽提起訴訟請求定監護權,或請求法院酌定探視權行使之方案及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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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就閣下所述問題,如需專業律師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即可免費通話亦或使用電郵 q102327955@yahoo.com.tw寫信與我們聯繫。 

二、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_

104-07-14 14:20

A與B是一對情侶,但是A男與C男借錢多月沒還,A與B的生活也干涉到C男的正常生活

而我是外人,也被這些事情勘擾到正常生活,我並於臉書上指"你們甚麼時候才要搬走阿~ X某與X某怎樣怎樣..."之類的,該PO文有設定A與B不能觀看

另一件事情是,A與B知道我有PO文是因為,A男有看到我與C男抱怨A與B的事情,進而知道我有該PO文

前幾日B女並PO文不道歉就法院見的文,留言中有他的去派出所拿的名片

問1:臉書PO文事情我都是"陳述事實"且並無"情緒性字眼",請問我站的住腳嗎?

問2:請問B女若這樣是否構成"誣告罪"與"恐嚇罪"?

 

以上留言之內容若與網友情況雷同純屬巧合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7-14 15:5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爭取一不起訴處分,待不起訴處分後,在對對方提出誣告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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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就算您陳述之內容均為真實,但須注意內容如果純屬個人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仍有

      可能成立誹罪。

2、對方聲稱欲提告為合法之手段,不會有恐嚇之問題,另對方主觀上亦非毫無根據就提

      告,就算本案最後不起訴,也很難構成誣告罪。

 

希望以上回答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需任何其他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6763850,或來信chinyu0801@gmail.com諮詢,謝謝。

 

104-07-14 15:59
回覆 房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爭取一不起訴處分,待不起訴處分後,在對對方提出誣告告訴。

< ... (恕刪)
請問如何爭取不起訴處分?是否在作筆錄的時候要特別的小心回答?
涵涵 104-07-14 06:14

你好,事情是這樣的,我們隔壁也是同行業者,由於一位她朋友介紹給她的客人,走錯間店,到本店消費,造成她的不愉快,於是她在臉書上發文設置”公開”,表示本店欺騙消費者,並且說本店厚臉皮開在她隔壁老闆娘很假.是老女人,不退錢給那位客人,並附上本店照片(有拍到店面及店名)

她的朋友也替她分享她的文章

請問這可以提告嗎?該如何處理呢?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已涉及妨害名譽,建議應先列印該文章資料,並提出告訴,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一、    就閣下所述同業公然散佈不實言論,已構成刑法309條妨害名譽的問題,如需專業律師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即可免費通話亦或使用電郵 q102327955@yahoo.com.tw寫信與我們聯繫。 

二、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先截圖,再具狀向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之後可提起附帶民事賠償,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鍾孟杰 (鍾律師) 104-07-14 11:54

若認對方所言不實造成您損害,可收集證據提告誹謗

Ann 104-07-14 01:13

我目前遇到的問題,讓我不知道該如何處理,我前男友之前主動送我的手機分手後到警局報案,說我拿走他的手機。報案時間是4/14,但他向警察說我3/26見面時拿走他的手機,疑點是3/26我們沒見面,我人在上班,而且那時已經分手,最後一次通聯是3/14.  為何他3/26沒去報案,卻拖到4/14報案,這不合理吧

我已經有到警局做筆錄,我也有拿出在line上的對話給警察看,他有提到送我手機這件事,警察說後面就是要上法院了,但要拿出3/26的不在場證明,我白天上班,晚上在家。現在對方卻在臉書上大?我,說要我調解還是上法院,似乎他有勝算他會贏的樣子。但我明明沒做的事,卻要這樣被誣告,我該怎麼做才好

一、    就閣下所述問題,如需專業律師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即可免費通話亦或使用電郵 q102327955@yahoo.com.tw寫信與我們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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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ne的對話內容可以證明是贈與嗎? 可以來電討論

您好:

若可以證明是贈與,您可以等竊盜不起訴處分下來後,對您前男友提告誣告

鍾孟杰 (鍾律師) 104-07-14 12:05

您說3/26雙方沒見面的這點,請想辦法就不在場證明舉證說明(如:有其他人陪同或是上班打卡記錄等),再搭配line對話記錄強化對己有利的說明。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7-14 14:2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提出證據主張為贈與,針對竊盜部分爭取不起訴處分,再對其提出刑事誣告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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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4-07-14 15:35

您好,建議您先將相關資料整理清楚,表示為贈與而為無罪答辯,待之後獲得不起訴處分時再提出誣告告訴。

Ann 104-07-14 18:14
回覆 房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提出證據主張為贈與,針對竊盜部分爭取不起訴處分,再對其提出刑事誣告告訴 ... (恕刪)

請問,這個案件是直接上法院還是調節庭?因為當初問警察,警察說等後面上法院,但前男友卻說偵查隊跟他講上調節庭就可以不用上法院。

how 104-07-13 11:47

對方聲稱自己在親戚家學習會計,問我有無團購咖啡需求,說算我一份可否,我回答嗯

她說要從新竹北上到台北找媽媽,順便送貨來,我上網查詢後發現是直銷商的團購咖啡,便封鎖對方

對方傳簡訊來說對話紀錄與臉書皆已備份,要報警,還說有損害信用及間接財損

請問,LINE上的訊息是否成立買賣契約

我沒看過商品、也不清楚商品資訊、亦未付款,也無簽定任何契約,對方的報案有效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7-13 15:0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縱使是我方片面毀約,也沒有刑事問題。

2、至於合約有無成立,必須看雙方就買賣標的、價金達成協議為主,倘若我方完全不知悉商品資訊,則可以主張契約未成立。

 

how,您好:

刑事部分,刑法第313條雖有規定妨害信用罪,但要件為「以詐術損害他人之信用」,本件是對方主動詢問團購意願,你只簡單回應,與詐術之「傳達不正確事實使他人信以為真」之要件不符,本件應屬單純民事糾紛民事部分,如果是好意施惠行為,就不成立契約而無約束力,縱使認為屬契約,無論是買賣或委任,可能因為商品內容、價格等必要之點未約明,依民法第153條第2項規定,可主張契約未成立。 本法律意見僅供參考,個案結果仍以檢察官處分或法院裁判內容為準。

 

Ting 104-07-12 14:28

我在上個月20號在臉書上跟人家起了口角

之後對方貼上我的照片 然後在上面打說 胸大無腦 

這樣我能不能告他公然汙辱跟性騷擾

還有一個也是他朋友

他在罵我胸大無腦這個人的回應下面說 沒胸也沒腦

這個人我能不能也告他

後來我有去警察局說我要告他們兩個 也有開三聯單  可是為甚麼警察跟我說這個沒有辦法告性騷擾只可以告公然汙辱

但我在爬文時有看到 言語性騷擾 那為甚麼我不能告他這條

然後我想請問 這樣 到時候開庭時 我能不能請求金錢賠償 跟 要求他去勞動役呢   

是要跟警察說 我想要他金錢賠償我嗎  還是等開庭時在跟法官說想要賠償

爬了很多文 真的有看沒有懂 拜託神通廣大的律師 幫我解答 謝謝你們! 

您好:

1.  對方的行為確實構成公然侮辱,亦有機會成立性騷擾,您的類型係屬於性別騷擾(強化異性是次等性別的言行),說罵女性「胸大無腦」,或諷刺男性「娘娘腔」,只要對方的話中帶有=性意味與性別歧視,使您感覺尊嚴受損或被冒犯等不舒服的感受,都可構成性騷擾。您必須在受害時間發生後六個月內必須提出告訴。

2.  如果您是提出刑事告訴,僅能依法予以處罰,若您欲請求金錢賠償,必須提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您好:

請問對方是否為學生之身分?這會影響是否適用性別平等教育法及後續程序。 是否構成性騷擾須依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條第4款來判斷。 依性騷擾防治法、性別平等教育法查證屬實,您當然得請求損害賠償(性騷擾防治法第9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 您可向警察機關或對方就讀之學校申請調查,會開啟調查程序。 除性侵害外,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規定:「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須負擔刑事責任。若非上開行為,依同法第20條規定僅有行政罰(新台幣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警察所說不構成性騷擾是指不構成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之罪,但不見得不會構成第20條之性騷擾,請您先請警方查明對方所屬單位,依相關程序辦理。

一、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的規定,要有碰到身體的性騷擾才有該法規定的刑事責任,所以這個地方謝律師會不會是答得太快。語言性騷擾的話,警方還是可以受理,只是這個不算是[告訴] ,因為不符合刑事訴訟法上告訴的定義。

二、公然侮辱是可以告,你都拿了三聯單表示你已經告了。

三、以和為貴,因為這個東西如果告民事的話賠償金額不會太多,但是如果對方未必會查判決,所以在調解的時候可以談多一點,有的人超怕刑事就會跟你和解調解

四、民事如果要請求的的話請求權時效是二年,第一次請在二年內處理,後續若中斷時效,因中斷而重行起算的時效是五年,這個也要特別注意。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及第大樓。

王晨瀚 (怡然自得) 104-07-13 10:18

您好:

1.  對方的行為確實構成公然侮辱沒問題,然性騷擾需視是否構成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第2款之情形,亦即言語上之性別騷擾,客觀而言,罵女性「胸大無腦」確實有可能符合該要件,然言語上之性別騷擾不構成刑事責任,依同法第20條僅會處以罰鍰,可通報縣市主管機關裁罰之。如要使對方獲得刑事上溯追恐僅能向地檢署提告公然侮辱,並請求刑事附帶民事之損害賠償。建議您應在受害時間發生後六個月內提出告訴,以免逾越六個月之告訴期間。

2.  如果您是提出刑事告訴,僅能依刑法規定予以處罰,按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刑法第309條第1項定有明文,故即便提告且確實給被告判刑,亦僅能於上開刑度內給予處罰。但如本案起訴後,您可另外提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請求被告支付民事之損害賠償

如後續有其他問題,亦歡迎來電本所或親自前來本所詢問!

 

Ting 104-07-13 10:45
回覆 楊俊鑫律師 的發言內容:

那告他公然汙辱時要附帶民事賠償是要跟警察說嗎  還是 公然汙辱本身就算是刑事了   所以到時候開庭時  法官就會問了  還是要自己去跟法官爭取 

露西 104-07-10 22:46

律師您好,我和女友發生過關係,我22歲她未滿16歲,她父母知道後要告我,但發生關係時,我不知道她未滿16歲,再臉書上她標示17歲,也未曾跟我說過她未滿16歲,請問我女朋友如果幫我作證,法官會採信嗎?罪行會成立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應先把臉書那個部分列印下來,當然若您女友願意出來作證說他都對您謊稱年齡,當然會有一定的幫助,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

1.  依刑法規定,與十六歲以下的女子發生性行為,不論對方是否同意,都觸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強制性交罪,不以您明知被害人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為必要,只要有發生性行為罪即成立。

2.  您最重得處7年以下徒刑,雖您不知情不會影響本罪成立與否,但若對方願意作證您不知情,可據此向法官要求輕判,此外您亦恐面臨家長的民事求償。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露西 104-07-10 23:17
回覆 謝憲愷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1.  依刑法規定,與十六歲以下的女子發生性行為,不論對方是 ... (恕刪)

您好謝律師,關於臉書我已經有存檔,如果女方願意幫我作證,我是否還是有被關可能?還是會被判緩刑

請問關於民事部分,女方家長可以依據哪一條例申告?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7-11 22:5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與未滿16歲之人合意發生性行為,亦為妨害性自主之犯罪,目前您應蒐集您主觀認知對方為17歲之證據,如臉書截圖等,若對方對您為有利之證詞,對您亦有所幫助之,您可考慮委任律師為您辯護,針對您無主觀之犯意,爭取一不起訴處分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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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銘 104-07-09 16:23

小弟現年25歲,有正常生活與工作..

一問:上禮拜用手機通訊軟體跟一名少女約定用2000元進行性交易

 當時要約之前只知道對方已經高1,放暑假要升高2..沒有特地去確認她年紀,完成性交易就無聯絡。

但因為對話紀錄被對方家長發現,所以這禮拜小弟被帶至警局做完筆錄了..

筆錄過程中,警方有說對方有說她自己願意的,沒有受到任何強迫,找我去做個筆錄後,就讓我回家,要我等地檢署的通知。

過程中我有詢問警方是否需要請律師,警方回答說我沒有任何前科,這種案件送上去頂多只是罰錢了事,叫我等傳票到在去地檢署說明,看檢察官怎麼說。

二問:警方也有要求看我臉書,有發現到我5月也跟一名少女有用1000元進行性交易

當時見面的時候也無確認對方幾歲,而且對方有抽菸而且行為舉止跟口氣都有點不良少女的感覺

警方做了第二次筆錄,並表示第二份筆錄是讓我以自首的方式來做,想請問這樣會有什麼影響嗎?

我這種情況有需要請律師嗎?

 

小弟我真的知道自己做錯了,之後就算去地檢署,也沒有想說謊,會認錯,只是很擔心父母親沒辦法承受..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7-09 16:5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是滿16歲未滿18歲,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

2、倘若是滿14歲未滿16歲,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3、倘若是後者,則應該委請律師協助辯護。

阿銘,您好: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2條:
Ⅰ與未滿十六歲之人為性交易者,依刑法之規定處罰之。                
Ⅱ十八歲以上之人與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易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27條

Ⅰ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Ⅲ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          依您陳述之事實,第一位少女應該是14歲以上,如果已經滿16歲,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未滿16歲,可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          第二位少女情形同前,但如果未滿14歲,則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換言之,最少都要判3年,依刑法第62條規定自首雖得減輕,但不多。
3.          這二件在法律上應該屬數罪併罰,翻成白話,就是要判二條罪,刑期加起來。
4.          本法律意見僅供參考,個案結果仍以檢察官處分或法院裁判內容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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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銘 104-07-09 17:42
回覆 曾宿明律師 的發言內容:

阿銘,您好: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 ... (恕刪)

律師你好:

1.第2位少女已滿14歲是我唯一能確定的,但詳細就不得而知

2.想請問依照我的情形,會被判很重嗎?還是像警方說的大部份會偏向罰款?我是否需要請律師協助

3.地檢署的傳票不知道多久會到?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7-09 19:1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未滿16歲可能有刑事妨害性自主犯罪之問題,若未滿18歲性交易,有兒童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之問題,若有證據可證明您主觀認知對方均滿18歲以上,似較為安全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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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4-07-09 20:5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對方未滿16歲,縱使是合意性交,仍會有刑法妨害性自主之問題;若對方為16歲以上未滿18歲,而為性交易行為,則會有兒少性交易之問題。然究竟證據有哪些?畢竟在偵查的時候基於偵查不公開,您可能無法掌握偵查機關所擁有之資訊,建議委任律師陪同偵訊,以分析究竟是要為無罪答辯抑或是與對方和解以爭取緩刑之機會。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除非對方長相真的很成熟,否則一般仍會被認定構成妨害性自主罪,此罪法定刑非輕,建議委任辯護人協助較為妥適,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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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小學生 104-07-10 00:47

大大你好  就你所述的情形 就像上面律師說的未滿十四歲是相當嚴重

              滿十四歲未滿十六歲也是有一定程度的刑責 

              而且你兩件都被查獲了  一定是要立刻處理補救的

              你可以來信shishian94@yahoo.com.tw

               再與你分享協助朋友 成功處理此類案件的經驗

Joanna 104-07-07 09:16

各位早安!您好

我想詢問一件網路購買糾紛

我在臉書的社團看到喜歡的於是下單購買,而跟賣家溝通七月一日付款(金額2988),而到七月一日當天,我懷疑他的東西是仿賣品,所以拒絕購買,而我完全沒通知賣方,我想說不理會應該就可以,可是她臉書私訓我,請我盡快付款,她已代墊給廠商,而我依舊都無回應她,這幾天她陸陸續續傳訊息給我,我也都已讀不回,後來她傳說「妳這樣的行為是可以走我是可以走法律途徑的不相信妳可以上網查,人格信用就只有這些錢嗎?」她也傳了許多圖片告訴我說曾有人因為跑單而走法律途徑,或許我是不應該這樣棄單,可是當我產生懷疑時我也沒拿到物品難道不能隨時喊不要嗎?我一直認為非實體店面的網路購物,消費者有七天鑑賞期,可以反悔,也認為電子商務本來就有風險,沒有告不告的問題,想請問律師我該怎麼做?還是她真的走法律途徑判定我?最後想請問她所傳的訊息人格信用就只有這些錢嗎?我滿受傷的,這樣我該怎麼做呢?謝謝!

網路購物,如果你不想買了,可以在物交付後七日內以意思表示告知賣方表示你不想買了,已解除契約

即便是不能解除契約的狀況,你頂多也只有民事責任

建議你不要與對方爭吵(以免衍生公然侮辱或加重誹謗的問題),然後告知對方你根據消保法第19條規定要求解除契約,並將解除契約的內容及他於收到通知後回覆的文字影印存檔。

你可以告訴對方已經將相關的資料存檔,並已經請教過律師確認不會有構成犯罪亦無民事損害賠償問題,如果對方提告你也會根據商標法、刑法及其他相關法律進行防禦。

如果對方提告(理論上僅能提民事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不過我認為對方會提刑事詐欺得利罪告訴),你可以先將這些文字存檔交給司法機關,應該不至於有刑事處罰的問題。

以上,如有其他問題歡迎到本所法律諮詢版留言,本所網址:asfreeagain.blogspot.tw

Joanna 104-07-07 09:53

謝謝陳律師

可是我想請問一下要如何存檔給司法機關?是要去警局備案嗎?謝謝您!

惟辰 104-07-07 14:27
回覆 Joanna 的發言內容:

謝謝陳律師

可是我想請問一下要如何存檔給司法機關?是要去警局備案嗎?謝謝您! ... (恕刪)

手機現在都有截取螢幕的功能,先留下雙方對話的資料,若對方提出訴訟才會用到。

目前並未實際發生任何事情,是無法報案的哦!

若是用電腦觀看,只需將對話畫面保留即可~~按下鍵盤右上方的"Print Screen",可把畫面copy下來,開?小畫家把畫面貼上,存檔成JPEG格式即可保留。

WEN 104-07-06 22:28
律師你好, 因為我有借朋友一筆錢,但是朋友遲遲未歸還,後來我一直追討,他的老婆就認定我破壞他的家庭,與她先生有關係。 她有在臉書PO文罵我,一則PO文有打出我的名字,一則PO有說到我家地址在什麼路。然後因為前幾天我們有約好要談關於她先生要還我錢的事情,但是她一出現便動手抓傷我,也有拉扯我頭髮,我已經有驗傷也有取得監視器畫面。我有先透過朋友告訴她我受傷,並且傳受傷照片給她看,想要求她來向我道歉,並且支付我醫藥費,但是她似乎並沒有要道歉也沒有要理會這件事情的意思,還大肆的PO文說我騷擾她的家人朋友,還說那個傷是我自己捏的,說是我騙人,說要告我毀謗,那也有很多人有回應她附和她。 1.請問這樣如果我要對她提起告訴,除了她打我的傷害罪,她在網路上PO文可以構成公然污辱罪嗎? 2.那她說我的傷是騙人的,說傷口是我自己捏的,這樣散步流言有辦法構成妨礙信用罪嗎? 3.那她的朋友回覆她也跟著她一起罵說我是賤貨,連狗都不如,可以對他一起提出告訴嗎? 4.她的家人有用臉書傳私訊給我,也是罵得很難聽,因為是私訊,只有我跟她看的到,那有辦法對他提侵權損害賠償嗎? 5.那我能對她及她的朋友提起什麼民事賠償嗎?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對方在網路po文,您可提公然侮辱之告訴。

2、妨害信用罪專指妨害經濟上之能力,依您所述對方應不成立該罪。

3、可對回覆之朋友一併提出告訴。

4、傳私訊雖不成立公然侮辱,但仍可主張名譽權受侵害,請求民事損害賠償

 

希望以上回答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需任何其他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6763850,或來信chinyu0801@gmail.com諮詢,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7-06 23:4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彙整證據資料,具狀至地檢署對其提出刑事傷害妨害名譽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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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4-07-06 23:5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方所為有極大之可能已經構成妨害名譽害等相關犯罪,建議您蒐集相關證據,並自行或委任律師撰寫書狀向地檢署提告唷。

另外,待檢察官起訴後,告訴人可提出附帶民事請求損害賠償,主張慰撫金等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當然,也可以在偵查過程中,於對方和解,並約定和解金。

 

你好

很遺憾你碰到這種情況,你的問題,本所回覆如下:

刑事部分:

一、關於對方對方老婆及臉書朋友在網路上po文罵你,視情況可以提出公然侮辱告訴。此部分建議務必存證,將網頁畫面存擋與列印,否則對方刪除留言,將來蒐證會增加難度。

二、對方老婆若有散佈你惡意妨害家庭或者誣賴傷勢之不實言語,視情況可一併提出誹謗罪告訴。

三、傷害罪部分若有驗傷單以及監視畫面可以看出對方傷害行為,可提傷害告訴。

四、以上都是告訴乃論之罪,請注意依法要在六個月內提出刑事告訴。

民事部分:

一、若將來地檢署將對方起訴,你則可以一併聲請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醫藥費、精神賠償等。

二、對方先生若確實有跟你借錢,可以對他提起返還借款訴訟或者聲請支付命令方式處理。

訴訟成敗仰賴蒐證程度、法律分析精準度仰賴訴訟資料,若能提供相關資料,本所則能提供更詳近分析與判斷。

若需要與柯俊吉律師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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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務所網址:www.kowinlaw.com

電話:02-27068809/0920917920

執業區域:台北市、新北市與基隆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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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WEN 104-07-05 11:19

律師你好,

因為我有借朋友一筆錢,但是朋友遲遲未歸還,後來我一直追討,他的老婆就認定我破壞他的家庭,與她先生有關係。

她有在臉書PO文罵我,一則PO文有打出我的名字,一則PO有說到我家地址在什麼路。然後因為前幾天我們有約好要談關於她先生要還我錢的事情,但是她一出現便動手抓傷我,也有拉扯我頭髮,我已經有驗傷也有取得監視器畫面。我有先透過朋友告訴她我受傷,並且傳受傷照片給她看,想要求她來向我道歉,並且支付我醫藥費,但是她似乎並沒有要道歉也沒有要理會這件事情的意思,還大肆的PO文說我騷擾她的家人朋友,還說那個傷是我自己捏的,說是我騙人,說要告我毀謗,那也有很多人有回應她附和她。

1.請問這樣如果我要對她提起告訴,除了她打我的傷害罪,她在網路上PO文可以構成公然污辱罪嗎?

2.那她說我的傷是騙人的,說傷口是我自己捏的,這樣散步流言有辦法構成妨礙信用罪嗎?

3.那她的朋友回覆她也跟著她一起罵說我是賤貨,連狗都不如,可以對他一起提出告訴嗎?

4.她的家人有用臉書傳私訊給我,也是罵得很難聽,因為是私訊,只有我跟她看的到,那有辦法對他提侵權損害賠償嗎?

5.那我能對她及她的朋友提起什麼民事賠償嗎?

對方說你破壞家庭,以及留言回覆時的謾罵,分別構成誹謗罪、公然侮辱罪,可向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但要注意有6個月期限,之後可另外提出附帶民事賠償訴訟,請求慰撫金,至於你說的其他部分均不涉及法律責任,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奶昔 104-07-03 13:56

律師您好 我目前19歲 再過幾天滿20歲

前陣子因為有些想要購買的物品 大約十萬元 想說去進行貸款臉書上搜尋到相關人士 便與他洽談了

六月八號下午 他請我拿抵押品去貸款 我跟他說沒有 他請我將機車當掉 拿到貸款的錢再贖回來即可 (機車一共當了三萬元 我私底下跟朋友再借兩萬元 = 總數五萬元)

六月九號中午 我跟他於板橋火車站見面 時間約下午一點 我繳交了雙證件影本 畢業證書影本 現金五萬元  (我有在雙證件影本上面蓋手印)

之後過程中他一直拖拖拉拉 到後來六月中 又給了他差不多四千元

六月十八號早上 他說要使用代書貸款 需要我的存摺 印章 提款卡 我上網查了一下資料 發現代書貸款似乎真的需要 所以我將兩個帳號(華南銀行 彰化銀行)都交給他了  之後我們有在附近的便利商店 確認過我的密碼是否正確

六月二十六號下午 他約我見面 之後請我砍掉對話紀錄 說是自己有些問題 不想牽扯到我 我照做了 (一開始商談的對話 我有手機截圖留著)

六月三十號下午 他們說是請我過去拿我貸款的錢 叫我去將戶頭的錢領出來 結果 我將現金領出來後  他們又將現金給收回去了 說是七月二號中午 會全部一次給我

七月二號中午 我等不到消息 便有報警的打算 下午彰化銀行說我的戶頭有資金異動的紀錄 我有請他們先將我的帳戶停止  之後 我打去華南銀行 他們說 我的帳戶已經被當成詐欺帳戶了..

想請問 本人目前沒有工作 對話紀錄我還有留著一部分 見面地點和時間 大約都還記得   目前想去警察局報案 但是聽說警察會強迫逼你認罪 我有需要準備什麼嗎? 我這樣的條件會對我很不利嗎?

目前法院實務對情況未必都會以詐欺幫助來起訴判決,尤其是你還有對話截圖,這部分打無罪機會是大的,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陳敬人 (陳律師) 104-07-03 14:25

您好

建議您提供截圖給檢警,以證明您是為貸款而交付帳戶,而非為幫助詐欺!

「交付帳戶而幫助詐欺罪之成立」,必須要幫助人在交付帳戶時明知或可得而知對方將持其所交付之帳戶向他人詐取財物,如出賣、出租或借用等情形,或能推論幫助人有預知該帳戶被使用詐取他人財物之可能。

反之,如果不是因為自己的自由意思把帳戶交付給他人,而是因為遺失、被脅迫、遭詐欺等原因而交付帳戶,那麼這個交付金融機構帳戶的人並沒有幫助犯罪的意思,也並非認識收受其金融機構帳戶者的人、知道對方將持自己的帳戶對他人從事詐欺取財財產犯罪。

也就是說,這個人將金融機構帳戶的相關資料交付給他人的時候,既不能預測其自己的帳戶將被他人做為詐欺取財財產犯罪的工具,那麼此人交付金融機構帳戶相關資料的行為,就不是在幫助詐欺取財等犯罪。

歡迎來電討論0972367907

                                           陳律師

 

一、建議你跟被害人和解調解和解調解的時候記得用詞部分要修飾一下。對於帳戶被壞人利用這件事,如果你在和解書或調解的時候承認是「故意」給的,那對你是不利的;如果你在和解調解的時候承認是「疏失」,那麼就不會對你的案件造成負面的影響。

二、這類案件不若其他律師說的這麼樂觀,對於「幫助詐欺」當案由的案件,還是建議你傾盡全力。

三、如果你願意與被害人和解調解檢察官或法官心中所要保護的對象消失了,那麼檢察官不起訴的機會及法院判無罪的機會會增加。

四、有很多人在這類的案件不肯與被害人和解,相信我,這樣對你的案件是扣分的(大扣分)。和解調解沒有一定要談到你不能接受的金額,還可以談分期,請認真考慮。

五、敗率我統計過,不過有時候,統計結果十幾年只有一件無罪的案件,還是可以打到第二件無罪,這樣的事發生過後你就會覺得敗率根本就不重要了…

六、有的人會選擇認罪和解爭取緩起訴,這樣又快又簡單;有的人會選擇因為無辜所以絕不認罪,寧可戰死也不投降。律師的人生觀,原本是沒做的絕對不要認;做了律師幾年後,目前是,就算沒有做,是不是認罪讓事情早點落幕要看當事人決定了。

七、所以就看你怎麼決定了。

八、如果要爭個清白,建議可以多查一些無罪判決來參考,再查一些有罪判決來參考。

九、如果有錢請律師的話這個錢不要省;如果沒有錢請律師的話可以找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幫幫你。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及第大樓。

一、    就閣下所述問題,如需專業律師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即可免費通話亦或使用電郵 q102327955@yahoo.com.tw寫信與我們聯繫。 

二、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7-03 19:1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檢警可能會以幫助詐欺為方向偵辦,建議您將相關證據蒐集以答辯未有幫助詐欺之犯意。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7-03 19:3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目前您應盡速向警方報案,並提供與對方溝通之訊息資料,以利證明您無幫助詐欺之故意及幫助詐欺之犯罪行為。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隱居 (邵勇維律師) 104-07-04 17:53

律師說的很誠懇,我之前當過檢察官十年,

起訴的案件,只有一件判無罪(因為有資力),

另外二件不起訴處分(一件是通過測謊),

其他起訴都判刑了(其他有十幾件很想相信當事人,結果他們測謊不過)。

現在手上有兩件,想要以資力的部分拼無罪。

阿翔 104-07-01 10:28

早上請床 發現 手機有fb傳來的認證信

電腦發現有人 登入我的信箱 更改我的臉書密碼

臉書也有標出座標 在台中 (我住桃園) 

現在我想告對方妨害電腦使用罪

請問我該準備甚麼東西去報案呢??

你好

一、首先,你可以上www.facebooked.com/hacked,依據該網頁指示,輸入舊帳號與密碼等手續,即可取回原有帳號

二、可以請臉書提供該未經授權登入與變更密碼的系統紀錄,以及該不明第三人登入的IP位址,以供警方進一步追查行為人。

三、紀錄發現被駭的時間、留存與列印被駭的頁面、認證信等當作證據等。

四、妨害電腦使用罪為告訴乃論罪,必須在六個月內提起告訴。

若需與柯俊吉律師聯繫:

臉書:www.facebook.com/kowinlawyer

事務所網址:www.kowinlaw.com

電話:02-27068809/0920-917-920

執業區域:台北市、新北市與基隆市

阿翔 104-07-01 11:43
回覆 柯俊吉律師/所長 的發言內容:

你好

一、首先,你可以上www.facebooked.com/hacked,依 ... (恕刪)

請問 我要怎麼請求 臉書提供該未經授權登入與變更密碼的系統紀錄,以及該不明第三人登入的IP位址 呢??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7-01 14:1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截取頁面撰擬刑事告訴狀向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kris 104-06-30 23:58

各位律師

小弟我於去年一月陸續借了幾筆錢給一個朋友A,當時和A的關係還算不錯,所以沒有向A要借據,每筆錢A也都承諾會還(line和FB的對話紀錄為證),當時借錢給A處理一些她私人的事情,直接匯款給另一個人B的帳號,所以匯款的帳號不是A的帳號,期間也幫A處理一些生活上的事,像是交房租(匯款給A的房東)、繳電話費(去電信局現金繳款),大大小小總計約5萬元初,直到今年初我和A的關係漸差,我想要向A要回這些借款(當初沒有約定何時還款),A一開始承諾今年5月初會還(4/27和我說下週會還錢),甚至主動給我新的line帳號要我加,加了之後還主動說再等她兩天就會還錢,可是時間到了之後A還是沒有還錢,我提醒A還沒匯款,她一開始還會說sorry,後來一整個月完全都不讀訊息,我趁A臉書正在線上的狀態傳臉書訊息給她,這樣還是未讀,我已經不想再等下去,請問我拿回這筆借款的機會大嗎? 是否建議我使用支付命令的方式或是直接提告? 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對方如果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全案仍會進入訴訟程序。

2、您可提起訴訟請求對方返還借款,並以雙方對話記錄及匯款證明等資料,來證

   雙方有借貸合意、對方確實有收到該款項。

 

希望以上回答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需任何其他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6763850,或來信chinyu0801@gmail.com諮詢,謝謝。

吳先生 104-06-27 15:23

我老婆在網路交友認識ㄧ名男網友,見過幾次面後!想離婚跟男網友同居!男網友有傳訊息給我,內容大概就是要我同意離婚,他會好好照顧他之類(以截圖)我只知道男網友真實姓名,工作地點,臉書!請問這樣能告的成嗎?他們手機對話我,我無法取得!我老婆也承認要搬去跟他住!求解....

通姦罪需要有男網友與你太太性交的直接證據,如果沒有,通常會以不起訴結案。

不過你的問題,還可以另外主張和誘罪及提起民事的精神上的損害賠償之訴,對方如果不是很有責任感的人,當知道你提告了,或許會直接與你太太分手

以上,如有問題歡迎到本所法律諮詢版留言,本所網址:asfreeagain.blogspot.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