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閉 [X]
103-12-03 13:27

我在臉書社團上購買四套內衣,收到商品試穿後發現非常不合身,向賣家反映要求退貨,賣家說出國一周後回覆(當時提出疑問是否會超過七天鑑賞期,賣家表示她們家沒有這樣分),一周後賣家回覆要求我拍時穿給她,我拍了照片給她並指出不合身的部分要求退貨(賣場說明如要退換貨手續時間7-20天),但賣家表示只換不退,這是在玩文字遊戲嗎?還有一點,賣家寄貨過來時沒有附任何賣家資訊,但對話當中很明顯該社團是有實體店面,我不知道該怎麼辦,可以用甚麼方式要求賣家退貨?

您好:

1.因為您在購買物品七天內即向賣家要求退貨,因此符合七天鑑賞期的規定,其中網購業者未提供營業資訊、退貨運費要消費者負擔,或僅能換貨不能退貨,都是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

2.您可將與賣家的購物紀錄及後續要求退貨紀錄留存,並向當地縣市消費者保護官申訴。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Sean Wu 103-12-03 00:20

想請問各位律師,學妹在臉書上被學長言語騷擾,因學妹覺得不舒服所以將對話截圖貼在自己臉書上並有將學長的姓名和大頭貼遮住,但那學長在底下留言跳出來對號入座,並自行將原本的未遮住的資訊貼在底下留言。之後就是一陣激烈的留言討論,現在那位學長對我學妹已經到警局報案要提告妨害名譽,但是他卻有刪除自己原本留言的動作,請問這樣子刪除留言的動作是否有不當之處?其刪除留言之動作是否可以讓學妹避免跑法院?或是讓他在警局作筆錄時就撤告?懇請各位律師解答,感謝。

sean WU 您好 :妨害名譽一案,我們已收到了,請您使用免費法律諮訊服務電話:

0982-100565連繫、俾能以法律專業研討案情,協助您解決糾紛,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

小星 103-11-30 23:07

受害者代表A  加害者代表B

因為一個行車糾紛  雙方沒有報警  之後不了了知都走人了

B在網路上 公布A的車牌 請大家找A

後來B找到了A    公布A的臉書照片名字

文章內容底下有些  疑似要把A怎麼樣的內容

(((處理起來我明天去斗六約出來 吼行&我人都準備好了 等你一句話&一切等你吩咐....)))

A與B相談後  其中B有打髒話在對談內容上 EX:ㄍㄢˋ...之類的

之後約好 在某地點 相談和解

A與B見面後  B帶了差不多十個人

之後 A被B帶的人  強行拖拉到旁邊 第一拳往後腦 之後A倒地 被圍歐 ((拳腳

B無動手  他帶的人  差不多4.5個人動手

請問律師大  綜合上面事件 可以提告哪些告訴???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2-01 11:52
您好,感謝您的留言,有關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 對方的行為已經涉犯傷害罪及強制罪,可以去驗傷之後並且將臉書相關文章用作提告。 2、 待檢察官起訴對方之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q777783 103-11-27 23:46

請教各位律師朋友:

若對方在未徵得我的同意下,而擅自將我與他LINE的對話內容(包含我的個人圖像及暱稱)

可能是有條件性(我並無法看見此訊息)的公開發佈在他個人的臉書社群網站上。

這是否涉及到個人資料保護法呢?個資法是否屬於民事訴訟呢?

基於我的法律權益,我應該採取怎樣的法律途徑呢?

小弟在此先答謝各位律師朋友。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1-28 08:4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內容涉及您的隱私個人資料或是影響名譽之內容,則可能涉犯誹謗罪及個人資料保護法。

2、可以截圖搜證之後發函要求對方撤銷發文並且賠償,否則可以提告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1-28 23:0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具狀對對方提起訴訟請求相關損害賠償,惟須考量您之相關訴訟成本。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淺笑 103-11-27 08:40

我女婿前女友常在臉書公開上傳我女婿之前跟她的親密照 , 意圖讓我女兒看見 , 我女婿的臉雖然被她打了馬賽克 , 她圖文卻能讓我能認出男主角就是我女婿當事人 , 請問該用哪種法條如何遏止她的行為  , 請幫忙解惑 , 謝謝!!

淺笑小姐您好:請您使用免費法律諮訊服務電話:0982-100565與我聯絡。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1-28 17:1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對方的行為可能涉犯妨礙秘密或是誹謗罪,但是必須依據所張貼的內容而定。

2、建議您應該先擷取圖片之後,發函要求對方撤文賠償,否則可以提告

 

佳佳 103-11-27 02:58

1. 請問對方是一位未滿18的男生,他今年2014年5月份,分享了他媽媽在臉書上,(我正和他媽媽還在刑事訴訟中)因為他媽長期1-2年這中間在臉書上,PO有關本人的毀謗文,他明知道他媽媽是寫有關我的事,卻還是公開分享(還叫朋友來按個讚吧!)..我對這位未滿18的男生提告,請問如果開庭時,他不承認是指我,因為他沒指名道姓,我該如何證實他是指我??

2. 另外我也一起提告這男生的爸爸,這爸爸是先在去年2013年10月,從他同居人的臉書PO毀謗影涉我有關的文..他分享公開出去?請問我告得成?如果他不承認是指我,我要如何應對回應?

謝謝..

您好:

1.  只要對方在網路之公開場合以不實言論批判您的行為,即使未指名,但內容有外型描述、職稱、綽號、其他環境相關可辨識使其他人得知所指何人,足以對於個人在社會上所保持之人格及地位,已經構成毀謗罪,您可依據刑法第三百十條;「意圖散佈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提起告訴。此外,在民事方面是侵害的他人的人格權,因此您亦可以依民法第18條、第184條及195條請求賠償

2.  建議您將網路上相關證據保存,並蒐集相關證據,如那些內容可以透露出是您,或其他人證可以從內容知悉是在批評您,亦可將與對方的簡訊內容保留下來或錄音,讓對方承認內容是暗指您。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楊先生 103-11-26 22:30

前幾天有個友人傳了幾張圖片給我,共有四張照片,

照片裡頭是群組,超過70人以上,有個人在說明要是遇到車主,就要刮他坐墊、剪剎車線,

並且有人搭腔說已在各個地方放了許多傢伙,說要剪剎車線的人還把我的機車照片貼出來讓大家看,照片是從我的臉書動態上截下來的,所以很明顯。

請問這是否為害到我的人身安全,可提出哪些告訴?

還有另一個疑問,群組內的人把對話圖片給我,但人數很多,是否違反到秘密法或個資法?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1-28 17:3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發話者確實可能已經涉犯恐嚇罪,可以依法提告

2、內容的部份,因為是為了蒐證,倘若沒有不當利用,不會構成犯罪,但是提告之前建議還是應該尋求正式諮詢或是委請律師提告為佳。

 

Xiuqing 103-11-23 18:10
你好: 請問我想把越南the north face 外套拿到台灣賣,想放在臉書,不知是否犯法。有問商家外套是反冒嗎,他只說是公司貨。想問清楚再敢放上去賣!可提供哪政府單位可尋問這些事情嗎?非常謝謝你的回復!感恩!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1-23 19:1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建議應該由對方提出原廠證明。

2、我國商標的部分,可以向智慧財產局進行查察。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除向智財局查察外,應就與對方確認是否為真品之相關文件均留存,以利將來主張,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鄭先生 103-11-22 01:21

律師您好:
這是我最近發生的過程
我在工作上跟一位女同事很好,她結婚了,但婚姻是不幸福,我跟那位女同事無話不說.什麼話都可以說,11月18日晚上他跟她太太吵架,傳臉書簡訊說成全我們,叫我小心點,她先生就跟他太太說很久前就一直在錄音,在家偷錄音錄我跟她太太的對話,這樣是不是犯法?
他跟她太太吵架得那天晚上,她先生也錄音一直問她太太有沒有跟我發生性關係,吵了2小時他太太有哭,但是她先生一直強迫問他太太有沒有跟我發生性關係他太太沒有說我,但是她先生一直提我的名字
隔天她先生來工作場所,說要找我,打電話給我我跟他見面時,他一直問我說,有沒有跟我太太發生性關係我說沒有,但是他就說,說有我就死心了,成全你們,也不會告你們,我還是說沒有,他就說我太太都說有了,你怎麼會說沒有,像個男人好不好,他還跟我說,他要把她跟太太吵架內容,撥放在網路(臉書),一直叫我承認
最後他繼續強迫我說有,我就打電話給他的太太,問他太太說,妳昨晚有說跟我發生性關係嗎?他太太是說沒有,我就拿手機給她先生跟他說,我拿手機給他,她先生就恐嚇他太太說,昨天說有,現在說沒有,說出來勇語面對我會給你最後自尊
我就問他太太說,有跟他說跟我發生性關係,她太太被威脅精神壓力說有,她先生就一直問我說,有沒有跟他太太發生性關係,是不是男人,她先生又跟我說,一言既出、駟馬難追,我也不會去告你,我就一直跟他太太確認說,確定是說我,   我就說有
怕他先生在我們工作場所鬧,怕他公怖吵架錄音上傳臉書,怕他回家對他太太有危害

沒有發生性關係證據一直強迫我說有
這段跟他先生對話的過程,我有錄音她先生也知道
隔天我就問了他太太說昨晚發生了什麼事情,原來他是被他精神強迫說有,不然不知道他先生會做出什麼事情來
其實他沒有證據說我有跟他太太做愛麻煩律師,我該怎麼辦

沈恆 (沈律師) 103-11-22 02:02
您好!
如果兩人都堅持說是被強迫才承認的,那樣的錄音證據還不足以構成通姦罪。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隱居 (勇公) 103-11-22 08:26

同曹律師所述,如果想要更積極的證明,以擺脫糾纏,

可再以line詢問ncc101ds

邵勇維律師敬上

對方寄既然還沒提告,所以就先不用擔心,刑事通姦必須要有性行為證明,如有證人說謊,可以透過交互詰問來證明,所以在詳細了解所有證據後,可找出矛盾之處來論述,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1-22 15:0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仍可爭執根本沒有發生性器官接合之行為。

shark 103-11-20 23:11

我把a先生跟b小姐的line的聊天內容貼在臉書會涉及到侵犯隱私嗎? (b小姐同意的情況下)  聊天內容只是一般的聊天內容 愛昧之類的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1-28 17:5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此部分已經侵犯隱私權。

2、對方可以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賠償

3、必須同時取得兩人的授權才可以。

邱璟 103-11-19 12:56

之前跑山認識的某位車友聊天之下知道他避震器要賣當下就想滿新的,決定跟他買重點是我拆下的避震也才剛買沒多久他沒有帶原廠避震,又跟我說他很雇車於是就想說先借他,過陣子再跟他拿其中因為上班忙,過了好一陣子有朋友想要跟我買那隻避震器連絡他,他跟我說他朋友說要買借去裝後人就跑掉了整個故事比扯鈴還扯但是他說這筆他會賠我就想說好吧會賠就好,當初二手價算12500現在只給了6500拖了快一年了,只給了一半中間總是說他跟女友分手,家裡需要醫藥費等等我一直想說給他機會,我等最近開始連絡他都裝死卻看他女友臉書手機標記他這樣我該做點什麼嗎莫名其妙卡一筆錢在外面想到就很賭爛,

現在開始又裝死這樣該提告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1-23 19:3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倘若對方一開始就故意在有錢的情況下拖延還款,則可能涉犯詐欺罪,否則僅是民事糾紛

鴨子 103-11-16 10:28

如過在臉書上貼文罵人加罵髒話又有朋友留言按讚,這樣是不是可以告他損害名譽,公然侮辱

朱陳筠 () 103-11-18 22:54

需視有無指名道姓。

阿嘉 103-11-15 13:24
請問律師專家們 我因為在網路沒經過人家同意 亂散布人家的自拍照片 !(無露點) 但是對方卻告我妨礙電腦使用罪 對方說她照片7年前無名小站 用密碼鎖起來 可是我是在論壇下載到而轉到粉絲團散撥出去 這樣 我到底是犯什麼罪? 我知道我犯錯了會被判刑 我沒這樣過 有點害怕 想知道會被判怎樣.. 小弟因為想經營臉書粉絲團 好玩又白木從論壇下載別人的裸露自拍照片5張 被本人提告了~ 小弟我經由警察 牽線 使受害人跟我聯絡 也談到和解 但是對方要求8萬~我以我的經濟能力只能給對方1萬5 落差真的太大了 那將來上法院會怎麼辦?
沈恆 (沈律師) 103-11-15 14:13
您好!
如果不是輸入破解密碼而取得他人照片,可能不會成立妨害電腦使用罪;
下載並散布他人所拍裸露照片,可能違反著作權法及散布猥褻物品罪,有民事賠償責任刑事責任
若能達成和解,才可能撤告或獲得較輕判決。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阿嘉 103-11-15 19:41
回覆 沈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請問沈律師 要是法院宣告 我妨礙電腦使用罪不成立 我可以反告對方誣告嗎? 

那不管最後有沒有合解成功 他還可以同樣的事情提告我二次嗎?例如散佈.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書.聲音.影像等..


 

 

1.被告如果確實有複製別人圖片而張貼之行為,則即使不構成妨礙電腦使用相關罪責、甚至最後獲得不起訴處分,但既然告訴人並無虛構事實而提告之情形,其提告之行為即與「誣告」之要件不符。
2.依您所述,可能還是有觸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重製罪的疑慮,該條規定「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因此基本上只要未經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而將著作(包括照片、圖片)進行重製(複製),即已構成著作權法之重製罪。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以上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您好:

除上面律師所述外

建議應盡量與對方達成和解為宜

另同一告訴事實不能重複提告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阿嘉 103-11-16 11:22
回覆 林家慶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請問律師 我已經很積極誠意的像被害人 提出和解 但被害人 提出和解金大過於我能付出的~

這將來上法院 我可以提出來 讓法院判我到底要給對方多少嗎?

將來要是判刑確定 (例如 意科罰金) 那我還需要跟被害人 和解嗎?

milu 103-11-15 00:08

姊姊在臉書經營購物性社團,但今天卻接到很多客戶反應,同社團A女四處加社團成員好友。到A女個人首頁一看,發現她自己也有開設購物性社團,且其貼文有很多被標記在他人的販賣商品中,因此懷疑A女可能想進社團拉客或其帳號被盜。為維護顧客權益,姊姊將其臉書個人首頁截圖,PO文於社團中,說此人可能被盜,要大家不要加她好友。文章完全不含攻擊性字眼,只說她可能被盜。而截圖包含其大頭貼與姓名,大頭貼放的是小孩的照片。

後來她說:「怎麼可以放小孩的照片,不知道有『小孩保護法』嗎?

其所指應該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但其69條似乎不適用此種情況?我姊姊並非刻意暴露對方小孩照片,是因為對方將小孩照設成頭貼,請問這樣有無觸法呢?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1-15 15:0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此部分與兒少法比較無涉。但是有關於照片的部分可能涉及著作權法、肖像權等權益。

2、建議應該盡速撤下照片,倘若對方提告,則應該是對方之主張提出答辯。

奶茶 103-11-13 23:28

我想請問一下律師

前陣子在臉書

找了人要幫我抽遊戲虛寶(應該算是交易

他保證會抽到指定獎項

而我給他帳號之後

他非但沒有成功達成

而且隔天還在未經我同意下擅自登入我的遊戲帳號

並且使用裡面的東西

他登入時還騙我認識的人說是我表弟

我總共損失了3000多

而他後來將臉書封鎖了我

我告訴他不要在用了

之後又繼續盜用

後來我把密碼改了

想請問這是否觸法?

又能否找到他登入我帳號的IP位置?(他登入的時間我知道)

因為他有盜用我的帳號及虛寶

如果觸法 追溯期又是多久?

另外還想請問

網路上被騙遊戲點數的追溯期

依您所情形,對方盜用遊戲帳號之行為,似已構成刑法第358條妨害電腦使用罪,此罪須告訴乃論,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所謂「知悉」是指得為告訴之人確知犯人之犯罪行為,換言之以得為告訴之人之「主觀認知」為標準,而且認知應該達到「確知」之程度,如果僅係懷疑他人有此犯罪行為,但未得確切之證實者,尚不得稱為知悉(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919號判例)。

刑法第358條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63條
第三百五十八條至第三百六十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以上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1-14 22:4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對對方提出刑事妨害電腦使用罪之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Amy 103-11-12 21:22

您好:

我在6月時離職,今年9月時有在臉書上發文:因為某無良前公司的關係,有45天無休的經驗。

前雇主認為這事再毀謗他,請問這樣成立嗎?

刑法第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依您所述,如您證明您所述是真實的,依刑法之規定,你就可能不會構成誹謗罪。

娟娟 103-11-09 10:38

我有一個A朋友.我們曾經是好朋友也曾和一群好友出去聚餐過.但好幾年都沒連絡了.有一天B朋友告訴我下列的事情..
A朋友認識B朋友他們是工作上的同事.有一天我在臉書上無意中看到B朋友加我好友於是我也加了B朋友.我和B朋友從未見過面只有在臉書中貼文互相留言.這個A朋友不知到是從哪裡看到臉書中.我和B朋友成為好友.於是A朋友就打電話給B朋友叫B朋友不要和我做朋友.並且還說我很盧很盧不要和我當朋友而且還生過小孩肚子有紋路還和我上過床..等等的話.我和A朋友只是好友關係而且我也結婚了.A朋友曾經跟我借過錢未還.B朋友告知我時說他可能怕我在B朋友面前說他壞話.所以A朋友就在他面前這樣講我..請問我該怎麼處理.我能告A朋友嗎
我有證據...B先生和我在賴談話的內容~B先生是在告知我A先生跟他講我的話內容
2.還有B先生錄音

 

B朋友因為知道A朋友友在混黑道

 

 

 

如果法官要求證人到案..B朋友可以偷偷躲起來做證嗎

 

 

 

如果B朋友不出面作證.那我還告的成嗎??

 

 
我有人證和物證和人證與我電話錄音證明

 

 

 

警察局為何不讓我提告.還說要先傳人證到警察局才能告A先生
我要如何做才能告A先生 

陳姵吟 (Ellie) 103-11-09 20:12
娟娟您好: 針對您的詢問,我已經分成三個部分作回答,但似乎因網頁系統故障,導致無法順利將答覆內容貼上此網頁,因此歡迎您以email方式與我聯繫,我再以mail方式答覆您的問題。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1-09 20:3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如錄音及譯文),委任律師撰寫刑事告訴狀,至地檢署對對方提出刑事誹謗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可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阿彬 103-11-09 02:24

律師你好 我想請問一下我小孩養了四年之後 驗了DNA才知道不是我的 我老婆也沒跟我說 一直說我的越長越大 才覺得越不像 也因為我家孩子沒有入戶口 所以要去調查局驗DNA 女方也看過驗的 也知道 後面他也沒跟我說  我也沒看裡面的內容判決寫什麼 因為有些字都很深奧喇的看 事隔最近我無聊去翻 才知道我的女兒不是我的 請問我可以要求他之前的男友拿我提供撫養小孩金錢 以及我精神異常 我爸媽也嚇到身體也都不好 我自己也花了很多看醫生的錢 很難接受事實 請問律師 我該怎麼做哩  女方先前有結婚小孩 也都沒跟我說 後面他逃婚又交了個男友 然後也跟我在一起 後面我跟女方結婚了 後面因為要入戶口不能辦父親藍 父親是她前夫的 所以剛好小孩要去驗DNA 結果女方知道不是我的小孩還蒙騙我 讓我4年後才知道 請問我可以告男方嗎 以及賠償精神 這個很受傷 

小孩女的並不是我的現在六歲  男的5歲是我的 我保證知道他前男人跟他所生的 長得一模一樣 因為小孩我也覺得越長越不像我 血型跟我一樣O型 女方就說他依定是我的 所以我沒有多猜疑 說他前男人血型是A型的跟他不可能生出小孩O型 後來我就看他前男人臉書 是寫O型血型 我整個崩潰 盡然女方一而再再而三欺騙我 女方還說他去拔牙齒有抽血看他血型是A型 我怎樣控告他前男人 他跟我在之前就是有結婚但沒離婚跟他前男人後面才變我 所以還沒離婚之前就生這個女孩 我跟他前男人是算一起時間差不多 所以會拖到現在小孩都沒戶口 是她前夫的名字  所以有去法院申請男的是我小孩 女的DNA比對確定不是我 男的跟我吻合 所以請問律師我要怎麼做讓他前男人還我一切 而現在妻子還是住在一起也沒錢 要他賠償也沒用阿 我還提供錢 幫他還錢

羚羚 103-11-08 18:15

 在G-Mail收到的信,當下才知道在網拍上賣的是違法的(排卵、驗孕試紙),因為自己也是在使用,平常也很少知道這方面的常識,但收到信後上網爬文,有看到很多人都被罰,也有人說會先說到警告公文,再犯才會開罰,那請問我現在到底要怎麼辦呢? (網拍上沒有任何交易紀錄),收到信後已經有立即下架和刪除臉書資訊,聽說會被約談,請問我該怎麼辦?另外請問現在都是G-Mail發通知信的嗎?可是我也沒有收到任何電話通知警告或者是一般郵局送信收到警告信? 這樣的話是正常的嗎?

(以下附上我的G-Mail來信內容)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servicefda@gmail.com>  11月6日 (2 天前)   寄給 我 王小姐 有關台端於知名拍賣網及臉書社團販售醫療器材用品 依衛生福利部於103年1月2日部授食字第1021653168號公告修正「藥商得於郵購買賣通路販賣之醫療器材及應行登記事項」,藥商可依本公告相關規定申請辦理第一等級及部分第二等級醫療器材(體脂計、保險套、衛生棉條)之郵購買賣通路販賣,其餘第二等級及第三等級醫療器材目前並未開放於網路販售,合先敘明。本署業已函請網路平台業者協助移除案內網頁,並提供台端資料,俾利後續衛生機關查明處辦。 依一罪一法條款,請台端立即停止販售相關醫療器材 近日會再將正式公文寄予府上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敬復
沈恆 (沈律師) 103-11-08 18:38
您好!
食藥署應已掌握您的違法事證,email並已告知您不應違法網路販售醫療器材;當然email不是正式公文,您若有疑慮,可等收到正式公文再依指示到案說明;依您所犯情形最輕處分是新台幣三萬元,最重甚至可能有刑責,最好趕快停止違法行為。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會再轉到衛生局進行裁罰,而衛生局裁罰前,會先給您陳述意見之機會,基本上應會裁罰三萬元,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1-08 22:1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以直接致電承辦人員確認。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1-08 22:3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先致電衛生局確認約談時間,再考慮是否委任律師陪同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羚羚 103-11-09 11:10

 在收到e-mail的當下就已經把商品全部下架...但有個疑問...我的商品全部都沒有售出紀錄,這樣的話,我要怎麼說?而且沒有先勸說就開罰?這樣是合理的嗎?因為網路上爬文看到有被被約談的都說去就直接開罰了,根本沒有勸說...我到底要怎麼跟他們說比較好呢?

羚羚 103-11-09 11:14

 而且被開罰的人都說,儘量不要跟他們說,他們沒有先警告就開罰這件事,不然會罰更重....
而且遇到的承辦員好像態度都不是很好...只想讓你趕快簽了名就離開...那天說的話有什麼要注意的嗎?唉....第一次跟法律扯上關係,真煩!

yan 103-11-06 02:21

各位律師們你們好

 

本人有在臉書成立一個車隊社團

而近期有不少車友會提出車禍的問題

有位成員會熱心幫助車友解答

而且解答內容都是有依據法規的

所以本人有請他擔任社團的法律顧問

 

他平時會教導車友車禍後續處理方法以及賠償部分該如何處理(不會收費)

有些車友的案子只能靠法院判決的

他會幫忙打訴訟相關書狀(每份收1000元)

我想問的是

他不具有律師身分

可以代為撰寫訴訟狀嗎?(有收費)

但是他沒有引導別人一定要走訴訟

和解就協助和解

也未委任過任何一場官司賺訴訟佣金

唯一只有收訴訟費用

這樣會違反律師法第48條與刑法157條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確實會有違反律師法之刑事責任問題,且您們也可能會被認定為共犯,不可不慎,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1-06 09:2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如謝大律師所述,建議應該委請律師擔任法律顧問,始能保障相關權益,避免違法

王小威 103-11-03 10:52
我透過仲介買了一間舊公寓,我們出的價錢在當區算高,只因仲介告訴我們沒有漏過水,後來我付了三成價款,在10/20要求將我物品先行搬入,仲介要我簽借屋裝修單,我不疑有他,簽了。21日搬物品到現場時發現壁癌嚴重與當初簽約時不符,於是又用line詢問是否漏水仲介回覆是潮溼,說屋主會處理,但是賣方在此時一直要求仲介先將履保裡的三成先動用兩成,我不答應,到此時,屋況就慢慢有問題跑出來,我要賣方處理,仲介只會回我「先讓他領,我比較好幫你喬」,我在此已經懷疑他們的行為,直到10/27,我發現客廳、陽台外牆滲水至內牆,明顯是滲水仲介卻依舊把滲水、壁癌當成兩件事並稱其牆是壁癌非漏水,於是我發了存證信函,此滲水已嚴重導致我當初價格之決定,要求減價100萬,但是我太太說,當初就是因為沒有漏滲水,我們才決定,現在滲水,要求解約,告訴仲介後,仲介居然對我這有付2%的客戶說走法律,完全像是幫著賣方,我太太生氣,終於在臉書發現仲介的店長與賣方是夫妻關係,且此屋前次移轉至今尚未超過一年,並無居住事實,擺明投資客要坑殺我這自住客,我與仲介的全部文字訊息都留著,他們是夫妻的證據我也有備份,我有幾個問題想請教律師: 1、依以上供述要求無條件解約退款含服務費退成功機率多大? 2、賣方、仲介對我這客戶有應盡告知義務,卻惡意隱瞞,我是否能向賣方與仲介要求賠償損失? 3、因我有向其仲介總公司客訴,卻被告知與公司無關要自行協調,我是否能告其總公司督導不周造成我的損害而要求賠償? 4、因事由賣方起,我能否要求賣方律師費一併賠償嗎? 抱歉律師,問題頗多,煩請詳閱,若是律師有把握我這案件,願意幫我打擊惡仲介,我希望由貴公司委任,幫幫我、我太太,我們為次已經很多天沒睡好,真的不甘心被欺負。 賣方有回覆我存證信函,但其所述內容與仲介與我line之內容有明顯出入 我們目前尚未交屋,案件只到稅單申請 我們也並非如其存證信函所提,惡意拖延交屋,我淨水器、家電用品都買好了,現在都還放置店家尚未配送 我因次事無法專注於工作,我能否要求對方與其公司賠償呢? 謝謝。

1. 要以漏水為原因主張瑕疵擔保責任,要在通知賣方有漏水瑕疵後6個月內起訴主張,如超過6個月,只能用不完全給付規定來主張,但如對方故意不告知瑕疵,就沒有6個月限制,這部分要先釐清,另外,實務上要以漏水為由主張解除買賣契約,難度比較高,除非真的漏的很嚴重,不然多半是減少價金。

2.仲介如故意或過失未告知漏水瑕疵,有賠償責任,這部分沒問題

3.實務上這樣的案件,是對真正實際的仲介提告,不是對總公司提告

4.不管是原告或被告律師費都要各自負擔

建議攜帶資料、雙方對話、存證信函尋求專業協助,以免一再拖延而超過時效,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1-03 13:5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解約的部分必須依據該漏水狀況,是否影響房屋的使用,及修繕費用與房價的比例而定。倘若解約顯失公平,則只能要求減價並請求賠償

2、惡意隱瞞漏水部份,可以向賣方跟仲介請求賠償

3、房仲隱瞞漏水、配偶身分的部分,建議可以先向消保官、縣市政府進行申訴。

4、律師費屬於個人保障權益的範疇,除非是三審屬於訴訟費用或是契約另有約定外,否則無法向對方請求。

5、建議可以備妥相關合約、對話紀錄即漏水照片等,尋求正式諮詢,以保障權益。倘若您在北部,歡迎來電或是來信約時間。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如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回覆 王小威 的發言內容:
我透過仲介買了一間舊公寓,我們出的價錢在當區算高,只因仲介告訴我們沒有漏過水,後來我付了三成價款 ... (恕刪)

 

您好
漏水部分其實可以解約
而且兩人為夫妻關係
其實這個是重大資訊
所以這部分我認為應該有機會解約或甚至請求返還仲介費的
 
 
 
 
PS:蘇律師回答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信箱:jackalsky1014@gmail.com

LINE ID:jackal.sky /asakie

請到APPLE STORE或PLAY商店下載蘇文俊律師法律諮詢APP程式,即可免費諮詢半小時(輸入蘇文俊律師即可)

蘋果:https://itunes.apple.com/tw/app/su-wen-bin-su-wen-jun-lu-shi/id836471584?l=zh&mt=8

安卓:https://play.googhttp://www.su-attorneys.com.tw/le.com/store/apps/details?id=com.livebricks.index.attorneysu

官方網站: http://www.su-attorneys.com.tw/

 您好:

如果漏水情況尚未達到無法居住之重大瑕疵情形

法院通常都不會判可以解除契約之情況

但大多可以判到減少至一、二成之價金(此部分應透過鑑價而定)

本所目前即有處理此類型案件之案例

歡迎於上班時間致電本所洽詢

寵過頭 103-11-03 02:19

 

我有一個A朋友.我們曾經是好朋友也曾和一群好友出去聚餐過.但好幾年都沒連絡了.有一天B朋友告訴我下列的事情..
A朋友認識B朋友他們是工作上的同事.有一天我在臉書上無意中看到B朋友加我好友於是我也加了B朋友.我和B朋友從未見過面只有在臉書中貼文互相留言.這個A朋友不知到是從哪裡看到臉書中.我和B朋友成為好友.於是A朋友就打電話給B朋友叫B朋友不要和我做朋友.並且還說我很盧很盧不要和我當朋友而且還生過小孩肚子有紋路還和我上過床..等等的話.我和A朋友只是好友關係而且我也結婚了.A朋友曾經跟我借過錢未還.B朋友告知我時說他可能怕我在B朋友面前說他壞話.所以A朋友就在他面前這樣講我..請問我該怎麼處理.我能告A朋友嗎
我有證據...是陳先生朋友的錄音和賴中我與B先生對話這2個證據

如果人證B先生未到我還告的成嗎??

沈恆 (沈律師) 103-11-03 02:37
您好!
A的行為可能構成誹謗罪,B是能證明誹謗行為的關鍵人物,若要提告還是要設法讓B願意出庭為證人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寵過頭 103-11-03 09:00

如果這些話是A先生親口告訴B先生

B先生因為害怕不出面作證 我又有B先生跟我講話的錄音和賴中對話

那我堅持要告A先生  B先生又不出面說明 這樣不就變成B先生亂說話

變成B先生有罪嘍~

 

阿富 103-11-02 17:41

臉書賣家買手機
手機壞了     找他幫忙維修
而也委託修別支手機  共兩支
可是手機寄過去了   對方卻遲遲不予回應
都是我詢問他    一段時間後  手機寄來  
沒修    然而他開的維修費用   我也給了   付清了
沒有任何支據  只有臉書上的對談內容    
我也在寄回  請他再維修
又過了一段時間    兩支都寄回   一樣沒修
而這期間   都要我問他    我一再詢問他才有回應
這次兩支一樣再寄回   到現在還是沒消息
而修好要寄也他說    我問怎沒寄   又說還沒修好
兩隻手機   修了半年多快一年了   錢都給了   他一直這樣賴著
我該怎麼自保呢......            拜託麻煩各大律師們幫個忙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1-15 16:3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對方是業者,則可以向消保官提出申訴,否則可以提起民事訴訟

2、倘若對方完全不回應,則可以考慮提起刑事詐欺告訴。

angel 103-10-30 17:01

1.請問在臉書影射某姓友人,並在動態留言上傳某姓友人存摺封面,請問屬於什麼罪呢?

2.有牽涉到個資法嗎?

3.未經本人同意擅自line給他人存摺封面是否犯罪?

寵過頭 103-10-30 01:08

我有一個A朋友.我們曾經是好朋友也曾和一群好友出去聚餐過.但好幾年都沒連絡了.有一天B朋友告訴我下列的事情..

A朋友認識B朋友他們是工作上的同事.有一天我在臉書上無意中看到B朋友加我好友於是我也加了B朋友.我和B朋友從未見過面只有在臉書中貼文互相留言.這個A朋友不知到是從哪裡看到臉書中.我和B朋友成為好友.於是A朋友就打電話給B朋友叫B朋友不要和我做朋友.並且還說我很盧很盧不要和我當朋友而且還生過小孩肚子有紋路還和我上過床..等等的話.我和A朋友只是好友關係而且我也結婚了.A朋友曾經跟我借過錢未還.B朋友告知我時說他可能怕我在B朋友面前說他壞話.所以A朋友就在他面前這樣講我..請問我該怎麼處理.我能告A朋友嗎

我有證據...B先生和我在賴談話的內容~B先生是在告知我A先生跟他講我的話內容

2.還有B先生錄音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0-30 23:1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就您所述的狀況,應該沒有妨害秘密問題,而是誹謗罪。

2、錄音或是對話紀錄,可以證明對方傳述有關影響您名譽的內容,此部分可以提告或是起訴請求賠償

寵過頭 103-10-30 23:32

 B朋友因為知道A朋友友在混黑道

如果法官要求證人到案..B朋友可以偷偷躲起來做證嗎

如果B朋友不出面作證.那我還告的成嗎??

ady 103-10-29 17:17

請問前夫之前在彼此還有婚姻關係時,冒用我的身份盜用臉書,並對我臉書上的親友詐騙取財,我已經控告他妨礙電腦使用罪,案件目前已進行到他已認罪簽名並開始要跑公訴流程,可我發現妨礙電腦使用罪的條文裡並沒有針對因冒用詐騙而使我蒙受的信用被破壞親友被騙錢等損失有賠償,所以想請問:

1.妨礙電腦使用罪已經要進入公訴階段,我還可以向檢查官提起妨礙名譽信用的指控嗎?

2.如果可以,要如何提出指控讓檢查官受理?

3.因被冒用帳號詐騙以致被冒用人於親友間的信用被質疑甚至因此失去朋友信任,算妨礙名譽信用罪嗎?

陳彥彰 (Jeffrey Chen) 103-10-29 18:08

您好 : 

1、在檢察官尚未偵查起訴前,您都可以追加詐欺取財罪之告訴。

2、詐欺取財之要件為,一方施行詐術(傳達與事實不符之資訊),至另一方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並因此受有財產上之不利益,始會構成,因此您是否有因此而陷於錯誤,或有財產上之不利益乃為是否構成本罪之關鍵。您的案件是您的前夫利用您的電腦詐騙他人,您應非被詐欺之客體,但如果您因此受有信用上之不利益,自得提起民事請求對方損害賠償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謝謝 !

ady 103-10-29 18:41
回覆 Jeffrey Chen 的發言內容:

您好 : 

1、在檢察官尚未偵查起訴前,您都可以追加詐欺取財罪之告訴 ... (恕刪)

請問,若我可以因信用受損害而提出民法第195條請求賠償,那我是要單獨再寫訴狀,還是直接與檢查官說明即可?(目前案件已送公訴),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此部分應另行提出民事訴訟來請求,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

如您要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

應於檢察官起訴後刑事一審法官審理時向法院提出起訴狀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0-29 23:1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妨害名譽告訴乃論犯罪,且有六個月告訴期限之限制,故若未於期間內提出告訴,則喪失告訴權。

若認為有民事財產上損失,可提起附帶民事請求損害賠償,可免徵裁判費用

陳彥彰 (Jeffrey Chen) 103-10-30 13:12
回覆 ady 的發言內容:
回覆 Jeffrey Chen 的發言內容:

您好 : 

若要主張民法侵權行為,須另行提起民事訴訟

民法第195條關於名譽、信用權被侵害的部分尚得請求慰撫金或登報道歉等回復名譽

之請求。

以上建議,敬供參考,謝謝 ! 

 

ady 103-10-29 10:46

請問我前夫涉嫌在臉書線上遊戲裡,以假身份(偽冒自己是中日混血,珠寶設計師),假事由(如錢包遭竊,銀行資金被凍結,母親過世)等虛偽不實理由,陸續向網友詐騙金錢,其中也包括我本人自己的親友,金額從幾千塊到十幾萬不等,約有20人受害,請問如果要告他詐欺的話,這些受害者要如何聯合提告?是否要先有ㄧ人出面舉報?(因我之前已告前夫妨礙電腦使用,檢查官是告訴我要有受害人出面提告他們才會受理。)若有些受害者因金額太低(約2000),是否也可以提告?

可聯合提出告訴狀,向地檢署提告,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ady 103-10-29 11:10
回覆 黃志樑律師 的發言內容:

可聯合提出告訴狀,向地檢署提告,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請問因為是網路詐騙,所以受害者散居全台分住不同地方,要聯合提出訴狀是不是要ㄧ起集合到某地檢署提出告訴狀?如果是這樣的話可能有難度,有比較有彈性的做法嗎?謝謝您。

隱居 (勇公) 103-10-29 12:53

通常會集中在犯罪發生地或被告住所地的地檢署處理,

如果要聯合提告的話,建議集中找一個地方開說明會。

之後聯繫的部分,我建議開line群組聯繫即可。

有問題再請line聯絡ncc101ds

每星期三晚上七點到九點高雄市鳳山區光遠路一八七號在蘇炎城議員服務處免費諮詢,歡迎多加利用。

ady 103-10-29 13:22

請問下因為有受害者住高雄也有住基隆的,要聚ㄧ起真的很難,如果他們各別在彼此的居住地報警,之後會合併受理嗎?而有些金額較少的不準備報案,那檢查官會主動去追察有無其他受害人並通知嗎?謝謝。

如果被害人各自向所在地警局報案,警局會送至各地相應地檢署,則各地地檢署可能分別偵辦。又除非被害人自己有提告,否則檢方較不會主動通知,畢竟被害人可決定不予追訴。

 

謹依您提出之訊息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電0931-306795、E-MAIL:polarislawfirm@gmail.com 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梅子 103-10-27 21:11

如果在line上面威脅散播他人不雅照片去臉書

說不照他的話做 就要發到臉書 讓大家都知道

但這個人是網路認識的 也不知道是用真名還假名

現在對我造成很大的困擾 應該怎麼處理?

個人資料都不確定是不是真的

如果要找出他或告他有機會嗎? 

隱居 (勇公) 103-10-27 21:20

您好,這個去警察局報案,他們會去查,通常都是去調IP位置或電子郵件信箱等等。

之前處理過相關案件。

我跟高雄地區的婦幼警察尚有聯繫,若要協助亦可。

(當然其他地區的婦幼隊可能就要透過管道去問)

原則上這類案件警方應該不會吃案才對。

梅子 103-10-27 21:25
回覆 勇公 的發言內容:

您好,這個去警察局報案,他們會去查,通常都是去調IP位置或電子郵件信箱等等。

 

之前是用交友網站認識但已經一年沒有再用了

現在這個人又突然打電話來說 要再傳照片給他 不然就要發佈出去

有去警察局問過了 他們說如果連名子電話都不確定會比較難查

除非要提告才可以 

隱居 (勇公) 103-10-27 22:19

已回覆,明天見。

已經幫你找到以前擔任檢察官時期指揮過的婦幼隊警官承辦,並且他已經跟您聯繫

祝您一切順利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0-27 22:3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盡量蒐集對方相關資訊,並將line對話紀錄或電子郵件訊息加以保存,以利日後舉證,倘若僅有臉書帳號,似難以從臉書公司追查之,尚必須有其他對方之相關資訊。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103-10-25 09:48

我跟我的大陸朋友做了一部影片,上傳到youtube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y61I7IlxQss)

內容最後的6:10左右 有一個贈送商品的小廣告

原本我有跟當事人(原告)提出購買品商

後來因為反映不是很好 ,所以我提出取消訂單

後來原告找我 ,說我侵犯他的商品版權 ,但影片本身我沒營利

我因為我有參予拍攝,提出用贈送商品的方式希望能提高人氣

(當時我看到當事人在粉絲團反應 , 我在臉書上跟他說明來由)。

 

當時的對話紀錄:

https://www.dropbox.com/s/qxtzd8i9l1vyfng/%E8%9E%A2%E5%B9%95%E6%88%AA%E5%9C%96%202014-07-17%2016.05.12.png?dl=0

補充:
當時的想法只是,想找贈品來贈送給觀眾而已,並不知道當下侵犯他人的智財

我當時也無意冒犯他的作品。

〔現階段目前這個節目版權是在(大陸土豆網)不歸我所有(但在那當時還沒)〕

 

目前我必須在11月12號回去開庭 ,但是我人在大陸 

現階段我希望能延期 至少到12月3, 因為我12月3號才能回到台灣 

希望律師能告訴我怎麼做,原因方面我不知道如何著筆

--------------------------------

聲請變更期日事:聲請人經貴院○○年度○○字第○○○號○○○案傳喚,應於○○年○月○日上下午○時○分到場。因聲請人……(敘明具體事實),屆時不能到場,請准予另定期日傳喚。

---------------------------------

也不清楚到底能不能通過請假... 機票方面我最快只能12/3回去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0-25 22:0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您必須簡述無法到庭的原因,並且必須提出相關事證法院才會准許。

2、本文認為倘若我方是以欲購買的商品用作影片內容,應可主張沒有侵害商標,建議可以委請律師代為請假之後,待您回台之後可以協助答辯。

米米 103-10-23 09:48

事情是這樣的 由於某A小姐在臉書社團認錯人 以為我是管管就密我

內容大概就是了解社團相關事務 然後我跟他說找錯人了

所以我把上面簡短的對話貼去該社團 然後標記管管跟她

說明:管管X小姐 某A小姐想要了解社團事務

底下有人回留言 不過大概就是”找錯人了””走錯櫃台了”之類的

我個人覺得無傷大雅的對話@@

然後到了晚上 社團團主就密我了 說某A小姐檢舉

她的檢舉內容大概是”說我將她傳給我的私訊對話公開 很不禮貌 在刑法妨害秘密罪還提及其保護法益 甚麼對話射程範圍之外"(非常長 我懶的打 反正就是類似網路抓下來的網路法律知識 其實我詢問過相關的朋友 基本上她傳給我的東西 也沒任何個人資料 沒有任何毀謗或是利害關係 基本上是沒有甚麼大問題"

我事後還好心的跟她道歉 說沒顧慮到她的心情真不好意思 文我也刪除了

結果又換來她一直說長篇大論妨害秘密的問題 要我認錯= =..

我想知道 我這樣真的錯了嗎? 有必要換來這一頓氣嗎0.0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0-23 22:15

您好,依您所述之情形,無妨害秘密之問題,可以無庸理會唷!

佳佳 103-10-21 17:06

您好:相關妨礙名譽問題,大多會合併審理。但我先告異姐於7月份妨礙名譽(臉書亂PO文),巳經上地檢署一回也有案號了。9月20日我又告她的同居人和兒子在臉書轉分享出去給更多人看,內容是異姐她毀謗本人影涉文章。明天周三要開庭了,我收到傳票電話去地檢署查詢,9月20日又提告的2位妨礙名譽的案號還沒有??請問9月份的案號會和7月份異姐的妨礙名譽案號同一個?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0-22 22:3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程序上,不同被告或是不同犯罪行為就屬於不同案件。

2、倘若犯罪有相關聯的話,可能會併案,不過此部分是檢察官的職權。

小良 103-10-21 02:01
因為家裡因素我的照片被po上了臉書但是有一個人卻在我的照片底下留言說我是變態跟人妖請問這樣有構成公然侮辱罪嗎?但是我不知到他的ip可是從他的臉書上只知道名字(但是不卻定是否為真名)跟他曾就讀跟就職的地方還有他的照片。這樣的話可以提告嗎?如果可以的話一定要有委任律師沒有的話也能提告嗎?麻煩解答~謝謝!

 您好:

如果您的臉書狀態為公開,使不特定之人都可以看見

則對方應已涉犯妨害名譽

您可截圖並載明相關對方資訊後具狀提出刑事告訴

是否須委任律師則應是您的成本考量

如果僅委託律師撰寫訴狀應較為經濟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佳佳 103-10-20 11:00

請問您:本人在7月先告對方同父異母姐在臉書長期亂PO毀謗文,於是我先告她妨礙名譽...在今年9月中我又再告對方的同居人及兒子妨礙名譽,因為他們在臉書轉分享同父異母姐PO本人毀謗文章..請問這個案子會合併辦案還是另外分案..謝謝

您好,若提告的事實相同或有牽連關係,地檢署原則上會併案辦理。

佳佳 103-10-20 23:45
回覆 林京鴻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若提告的事實相同或有牽連關係,地檢署原則上會併案辦理。

您好:我今天打去地檢署詢問,後天周3就要開庭了...

可是我9月份又告對方同居人和兒子妨礙名譽,我想查案號卻查不到?

那意思是9月份這個案子和7月份的異姐妨礙名譽,合併辦案和7月份同一個案號??謝謝

亭亭 103-10-18 14:28

請問 將LINE群組對話公開於網路上 有無違法

例如 將群組對話的照片 公佈在臉書 此時臉書設定朋友可見 有違法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0-18 20:5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內容涉及個人資料秘密,可能涉犯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妨礙秘密罪章。

2、照片的部分可能有侵害著作權及肖像權的問題,可能涉犯著作權法及民事責任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0-18 23:5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需視公開之對話內容而定,若有涉及公然侮辱誹謗,可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wu wu 103-10-15 19:48

 

同學討論報告過程中

13個人一組 在 臉書 建立一個聊天室

因為報告討論過程不順利

有個同學開始使用"沙小" "你眼瞎嗎" "到底為什麼有人會說你報告很好"

然後當時群組內只有  她和我一句來一句去

我回應 "感謝你情緒性的指教"

他直接在群組內 回應 "幹xx"(直接打出三字經)

請問這樣構成公然侮辱毀謗嗎 ?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0-15 22:4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縱使是聊天室且只有你們二人之對話,但只要有三人以上可共聞共見,即有成立妨害名譽相關犯罪之可能,建議您可委任律師撰寫告訴狀,向地檢署就對方之行為提起告訴。

檢察官起訴後,您可向對方提起附帶民事請求損害賠償

如有其他疑問或不明瞭之處,歡迎直接來電來信諮詢唷!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0-15 22:4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將對方辱罵您之畫面擷取,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撰寫刑事告訴狀至地檢署對對方提出刑事公然侮辱之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賴賴 103-10-12 12:41

我想請問一下

我男朋友前陣子出了車禍,和對方調解完之後

對方在臉書上面發文說:

為什麼我要同情你?
到底?
媽的,很討厭吃聲組的!

 — 在前鎮區 調解委員會。

當天的日期有在和解書上,足以證明他是在罵我們

請問這樣可以告他嗎?大概可以要求他賠多少錢?

對方已滿20歲

您好,對方這樣的文字記得print screen截圖保存下來,可以提告公然侮辱罪,倘若檢察官起訴的話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高雄地區則可以與何明諺律師討論。謝謝。

賴賴 103-10-13 23:17

如果不請律師的話提告的成功率會影響嗎

還是會被當作沒這回事

哲哲 103-10-09 10:41

請問 網路臉書匿名 攻擊我

可以抓的到人?(我臉書用呂哲哲 乳名)

呂哲哲腦殘 真是龜孫子 這樣的字句算公然侮辱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0-09 22:58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若對方在公開場合或社群網站,對您為您所描述之言語,的確構成刑法妨害名譽罪章相關罪名,然實務上的困難是,臉書公司對於該種犯罪,並不會提供ip資料與檢察官,故除非您知道他真實年籍資料或有相關線索,否則就算告了也無法將被告找到。

萁兒 103-10-08 22:44

律師你好,如果有人在臉書po文侮辱雖沒有指名道姓,但卻有2人以上知道此文再說誰,這樣是否構成侮辱

若其他人可推知該文所指何人,或仍有可能構成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

 

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謹依您提出之訊息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電0931-306795、E-MAIL:polarislawfirm@gmail.com 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angel 103-10-30 16:52

1.請問以臉書動態影射甲,並在留言po出甲的存摺封面,是算犯某種罪嗎?

2.未經本人同意,擅自line存摺封面於別人,是什麼罪呢?

Mosi 103-10-06 10:37

我自己經營了一個業餘的電玩粉絲團,平時並無與人結怨,也甚少與粉絲起過衝突;昨日下午收到一封咆嘯信,原本打算不了了之,但朋友們勸說不應姑息養奸,請問我該怎麼反制?我該提告嗎?

存證截圖: http://goo.gl/msx0vB

我想請問,收到這種私訊咆嘯信,有辦法對對方提出告訴嗎?是公然侮辱妨礙名譽?還是恐嚇刑事民事是由警察判斷嗎?(抱歉本文分類我先勾了「刑事」)另外,事情發生了一點變化,今天早上要PO文前,我發現這個人的訊息都不見了(只剩下截圖和FB暫存訊息標題),循著昨天的FB網址到對方的臉書葉面,才發現對方將臉書帳號砍掉了,請問這樣還追的到他嗎?
先說聲謝謝了!

您好,若對方是透過私訊的方式傳這樣的訊息給您,導致您心中產生恐懼,則對方已經涉犯刑事恐嚇危安罪,您可撰寫刑事告訴狀有效率的向地檢署提起刑事告訴,但由於對方已經把臉書帳號砍掉,只能透過IP追查發信位置,若無法追查到何人所為,可能會因為找不到被告而造成追訴上困難。

您好,公然侮辱毀謗都必須在公開場合批評,才會成立,因對方係以私訊方式並不成立妨害名譽。根據私訊內容,係將不法害惡之通知您,使您產生恐怖之心理狀態,已經構成刑法第三百零五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建議您可將截圖及FB暫存訊息標題,交與警方報案,警方可透過臉書帳號登記網路位址循線追查對分身分,一旦知道對方係何人,您即可提告並附帶民事賠償。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Yi 103-10-05 13:51
先前在臉書申請了一個不公開社團來賣出自己不需要的二手物品 衣服 包包 鞋子類 有個網友在社團內一些照片留言說''我要'' 我私下私訊她跟他聯絡及溝通匯款事宜 起初3天都沒有回應我想說算了就把他踢出社團 但她後來又主動跟我聯絡說商品都還需要想要在看看其他的商品 我又把它加入我的社團 說完又消失一天 等到我隔天再次詢問她後把匯款帳號給他 他突然說他全部都不要了 因為她不知道自己有沒有時間匯款 我在社團裏有說明匯款時間限制為3天內 我跟他說惡意棄標是要公佈的 所以將我們對話公佈在社團內 以及其他也是買賣二手商品的社團 請各位網友要小心他 因為他會無故棄標 請問我這樣有沒有犯法? 私訓內容完全沒有惡言相向 也沒有辱罵對方 只有告誡她我會拍照公佈我們的對話 公佈他這樣的行為在我的社團及其他的二手社團 我沒有隱藏她的臉書姓名跟照片 但她的臉書沒有拍攝他本人的照片 名字叫張文文 似乎也不是真名 請問我這樣有沒有毀謗妨害他人名譽呢?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0-05 14:2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有關於PO文傳述對方惡意棄標,應該不會構成妨害名譽,但是還是必須依據所張貼的內容而定。

2、有關於私訊對話內容公開問題,倘若內容有涉及個人資料則可能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

Yi 103-10-05 15:07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有關於PO文傳述對方惡意棄標,應 ... (恕刪)

謝謝曹律師

因後來想到會有這類的事情發生 所以我今天把所有在其他社團貼的文章都刪除了

文章內容大約是"世界上就是有這樣的人 在商品留言說我要 之後消失三天 明明在線上卻不去讀取私訊 直接剔除社團 事後又說商品都還有 但還想看看其他的卻又隔了一天也沒有回復 等到有回復跟她確認金額跟匯款資料時 他又說她不要了 因為他沒有時間匯款 只好公布各大二手拍賣社團 廷醒版主剔除他 以免其他人也受害"

公開的私訊對話沒有任何它的個資 除了我自己的帳號

以上 這樣會不會有什麼法律上的問題呢?

 您好:

依您所述如僅公開私訊對話而沒有對方任何個資

即應不會有違反個資法之法律責任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