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情的經過是這樣的我有一個親戚已離婚,孩子的監護權跟媽媽,孩子的父親某天把孩子帶走,過沒多久就叫孩子的母親去接小孩回家,但是卻不讓小孩的母親進入住宅把孩子帶走,並揚言叫孩子的母親你有種就翻牆進來帶孩子,焦急的母親只好與同行的妹妹與媽媽三人翻牆把孩子迅速帶出來,但沒想到孩子的父親與孩子的母親有些口角互相拉扯,孩子的外婆唯恐傷害到小孩卻被孩子的父親毆打以致臉部與四肢嚴重的撕裂傷與挫傷(當天有開驗傷單)同行的還有一位負責開車接送的朋友,也一併被孩子的父親毆打造成頭部受傷(當天也有開驗傷單)當天警方有到場但對方的武器已在警方到達時前丟棄,開車的朋友在車上有準備防身的器具,所以那時只有拿出來阻擋並沒有攻擊,但警方到場時沒有看到對方的木棍只看到開車朋友防衛的器具當場就扣押下來,而調閱現場的監視器只有拍攝到追逐的畫面並沒有毆打的畫面,我想請問一下律師倘若對方告孩子的母親與妹妹媽媽三人侵入民宅,而我方告孩子的父親傷害罪其訴訟而言會有如何的發展?哪方比較有利?而開車的朋友會有何影響?侵入民宅的罪責與傷害的罪責個是為何?可否幫我解答一下謝謝律師

請問我居住的大樓地下2樓原有60個車位(58個機械+2個平面),所有權狀上每個車位的區分所有權人對停車空間各有60分之1之權利範圍,管理費收費方式是機械400元、平面300元,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通過之決議「機械車位2個變更為1個平面車位,加收清潔費100元,自99年1月份起實施。」,因決議內容並未限定過去、現在或未來變更的才加收100元,若依該決議收費,原來應收800元的2個機械車位變更為1個平面車位只需收400元,不依應有的比例分攤,我以收費方式不公平依民法第799-1條第三項規定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撤銷該決議。
一二審時被告及法官於訴狀或言詞辯論中均未提及「該決議是否為規約」,二審法官卻於判決書寫『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7條規定可知「規約」與「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兩者並不相同。又所謂「規約」,係指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共同遵守事項(參同條例第3條第12款)。核該決議之內容,係屬「決議」,並非「規約」,即非屬得依民法第799條之1規定訴請法院撤銷之客體。上訴人據民法第799條之1第3項規定請求法院撤銷該決議之內容,其請求撤銷之客體既係會議之「決議」,並非「規約」,揆諸上揭說明,本件上訴人之請求,洵屬無據,不應准許。』
我在訴狀理由欄有說明該決議形成之規約內容顯失公平,故依民法第799-1條第三項規定請求撤銷該決議,除了條例第3條規約的定義,我查本大樓規約第1條內容亦規定「凡本社區住戶,均應遵守本公約所規定與本社區各項管理辦法,以及住戶大會,管理委員決議事項。」,該決議已符合規約定義,二審法官竟如此判決,因訴訟利益金額不能再上訴且判決已確定,還有何救濟方式?



我跟前男友之前同居數年,期間生活週轉貸款的部分都是我的名字,到去年分手之前總共欠了銀行將近四十萬(卡債、車貸、信貸),分手原因是他劈腿。
我在分手之後兩個月內跟他釐清了債務償還的責任分屬,他必須負擔近17萬的金額,當時因為相信他的哀求沒簽本票,到今年1月還款都斷斷續續的,有時三千有時兩千,每次都要我打電話催討。
到這個月他已經把手機停了,也沒有連絡我,我認定他擺爛了。
請問法律上我能做什麼動作維護我自己的權力呢?
存證信函?支付命令?
P.S
1. 我沒有本票,但有這段時間他這些時間還款的匯款紀錄
2. 我有簡訊可以證明他欠錢,但沒有說到總金額。
3. 他那隻手機還是我的名字,欠費+違約金將近一萬,這筆也能追討嗎?
4. 我已經查到他的新手機號碼以及現在住址。
希望有懂法律的朋友為我解惑,讓我知道目前訴訟的話勝算多大,以及還能做什麼讓那個王八蛋更逃不掉。
5.以上為我女友在知識+發布的問題,我想在這裡應該會有更專業的解答,請協助我們,感謝。


你好 敝姓林 於二年前認識一位消防員 當初交往二人協定好生小孩 結果在我懷孕後 對方用盡方法及事件趨離我 讓他家族人厭惡我 達到他換伴侶的目的 在懷孕期間 對方母親示意要我們結婚結果男方說我就是要納二張紙 他放假要我跟他回埔里他蓋給我啦 事後再無完全不理會我也不過問是否安好 更在臨盆前說我是瘋子神經病 不要我就是不要我了 孩子出生至今 沒有盡扶養之責 僅用簡訊敷衍 久久一封 探'我的口風是否會告他 因為他至今未公開他有一子 甚至在去年的10月15日說他這輩子不可能跟我在一起 他的母親皆知 當初也孩子我要墮胎他說他有份 懷孕期間他母親知道他另結新歡卻要我將孩子生下來在說 最後我落的下場 是名譽全毀 他們在埔里及盡所能的羞辱汙衊我 讓認識我們雙方的人認定是我不好 所以他不要我 還說戶口裡沒有他 所以他不需要付任何責任 他說過領年終會多少給我一點錢 結果銷聲匿跡完全不再連絡 他母親也示意他不要再跟我聯絡 他們曾揚言只有我林家的人才能去他家理論 可是我無雙親 我該怎麼做 我想請問 第一 我該如何公開這孩子的生父是他? 第二 我能告他們蓄意傷害毀損名譽嗎? 因為他們明知不會負責卻要我生下小孩 然後拋棄我們 讓我的名譽全毀 第三 他說我報戶口沒有他的存在 他就不需負責任 是真的嗎?孩子出生滿三個月 我拿著孩子照片去埔里找他二次 結果是他父親對我說抱歉 他跟他媽媽冷眼看我讓我覺得自取其辱 非常心寒 還大言不慚的說他們是替我林家傳宗接代 沒跟我要錢就不錯了 事後開口跟我要一百萬 第四 他從未盡扶養之責 孩子長大需要扶養他嗎? 他們是原住民 完全不怕訴訟 也無廉恥 我曾問他母親 若他妹妹也跟我一樣未婚懷孕會怎麼處理 他母親說馬上要男方娶回家 結果縱容他的兒子這樣傷害我 從發生至今我日日淚眼 愧疚沒有一秒不想死 看看孩子 我真的不知道該怎麼做 請求各位律師 幫幫我 告訴我 我到底該怎麼做 才能給孩子生存的人權及為我林家出口氣 求求您們



打民事訴訟時,他教唆他朋友以不明的手段(疑似破解FB瀏覽權限)取得我在FB上張貼的貼文且再呈報時也沒影印一份給我,法院也沒幫忙複印給我,且那一份我稍微看了一下好像有幾篇是偽造出來的內容,且很多內容與案件都毫無關聯性,試問上述內容有無違反偽造文書罪、妨礙秘密罪、妨礙電腦使用罪?檢調是否有能力盤查到有無對FB的好友進行瀏覽權限的加設、還原在網路上被刪除的言論?倘若被告的朋友沒有用不法的手段取得,將與案件無關之內容呈報造成法官誤判,那妨礙秘密罪是否成立?
我明明是因為它的言論導致憂鬱症告他但他卻向法官做虛假的陳述下列一一列舉:
1.它聲明說我告他是因為FB被刪好友才告他(這是為了刑事和解與他在FB聊天所講的內容),且意圖要帶證人證明他虛偽的陳述。
2.證據很明顯是他先在網路上罵我的,但他卻向法官強調我先罵他,他才會罵我。
3.它還陳述說是因為高一時我向他借皮帶沒還(我沒借)以及他高三暑假在FB發貼文:「宿營2400好貴 經濟拮据 考慮一下」我那時看到他發的那篇動態回說:「嫌貴就不要去了,為何要把自己說的那麼痛苦。」這句話我後來刪掉了,但他卻向法官虛指說我是回:「嫌貴就不要去了,幹嘛裝可憐。」
試問在法庭上做虛假的陳述是否有違反法律?,例如:(偽證罪、妨礙司法罪等)


簡述 我在FB販售一組日本公司的釣具
我確定他是正品 但是 是工廠流出的 也就是未經官方許可販售的
但重點是 我一直到了收到律師信 才知道原來這樣也算仿冒品
問題是 我的律師信內容有提到
1.本公司依法得請求排除侵害,並請求XXX賠償本公司因此所受之一切損害,並追究其刑事責任
2.請立即撤除網頁並停止販售該仿冒品,並於文到5日內將庫存之仿冒品悉數交由律師事務所銷毀,並出面協商損害賠償事宜及切結保證爾後絕不再為相同或類似之侵權行為,否則本公司將依法追究應負之法律刑責,絕不寬貸..等語,並檢附相關資料前來
文中提到的 切結保證爾後不再犯 否則將依法追究刑責 絕不寬貸
代表他這次只是由律師代為處理 願意跟我私下和解的意思嗎?
因為他直接要我出面協商賠償事宜
意思是這件事還未走到法律訴訟對嗎?
但為何他第一點又提到將追究刑事責任 這樣的律師信到底算不算已經開始訴訟了
如果我跟他和解金談的攏 是否就可以息事寧人了!
補充一點 並沒有警察找上門 我也沒有去做筆錄
目前就只有律師信一封

您好:
我跟我的先生相識到結婚已約12年之餘,結婚前幾年他常常與我提出離婚,但問他為什麼離婚他又說不出所以然?但又時常懷我外頭是不是有男朋友,讓我極度的受上精神折磨,101年5月13日他又跟我提離婚,他以我不孝順他的父母親為由,隔日早上我便帶著小學二年級的孩子回娘家,這回我已經下定決心,要與我先生做個了斷,101年12月中旬離婚訴訟剛結束,但是法官駁回我的訴訟小孩在新莊讀書,而我居住在桃園娘家,雖然當初是說好雙方每人輪流照顧小孩一星期,但是他時常控制小孩的行動不讓小孩來我處居住,因小孩害怕爸爸,不敢違背爸爸意思所以總是無奈的配合爸爸意思做,但想問問大家有沒有什麼方式雙方都可以接受的辦法,但我要跟這人離婚,我已經無法與這人相處在同一屋簷下...
我會想要結婚的原因:1-雖先生有固定工作收入,但不給家計,且工作採排班制(三班制)、排休制 2-時常懷疑我外頭是否有男朋友 3-心情不好就辱罵我、與小孩 4-成天酗酒,晚上不睡覺而打擾到我與小孩的睡眠 5-個人懷疑他好像有躁鬱症,若遇見他不高興之事,就會想要找人輸贏,導致我跟著要擔心受怕

但是要實習所以已提早告知房東太太說我不租了 (每個月11000)
但是她都依直拖,一下子說老公開刀,一下子說我們這樣不行,要我們找人(找過了,但是沒人願意)
我們是學生合租的
合約上有寫
第12條:乙方若有違約情事,致損害甲方之權益時願聽從甲方賠償損害,如甲方因涉訴訟繳納之訴訟費.律師費等,均應由乙方負責賠償
第18條:特約應受強制執行之事項:1.租貸期間內乙方若擬提前遷離他處時,乙方應賠償甲方一個月租金,乙方絕無異議。 2.租貸期間內乙方如有違背本契約各條項時,任憑甲方處理,乙方決不異議 所以要怎麼辦,他都打電話來說要告我們 但是押金全數27000沒收 請問一下他們這樣做有法律依據嗎? 因為我們有提前說,押金也不敢要回來 但是12條跟18條紅字部分感覺把我們吃死死的 我們該怎麼辦?下禮拜我們就要在學校面對面說了 還有押金之類的是要怎麼辦? 請幫幫我們!我們會非常地感謝您!!!


1/15 騎乘機車 和一台電動車擦撞到
我是直線車 對方要從住家出來 突然從我右方衝出來
但是因為騎乘速度很慢
所以只擦撞到對方 腳踝 有瘀青
我想請問 在這狀況下 請問我的責任佔多少呢?
當下對方無法走路 有坐在椅子上稍做休息
事後說 沒關係 我還是留下了電話跟他
向他說 有事情再與我聯絡
隔日 對方跑到醫院去開刀
在18號的時候 一同到警察局 事後報案
開三聯單 因為對方希望可以申請強制理賠
完成後 我主動先到保險公司報出險
而對方遲遲沒有去補資料 也連絡不到人
過了10天後
突然打電話給我 希望能出來一起談一談車禍的事情
結果他列了一堆清單
總共要我理賠將近快16萬!!!
這麼高的金額!!!請問我該怎麼自保我自己的權益呢? 因為當時 對方只跟我說 他只是想申請強制理賠 沒別的意思
但是卻又突然要向我索取這麼高的金額
實在很難接受 也付不出來~
請問如果對方 又要求我出去 和他談理賠事情
我該怎麼辦? 該私下去嗎? 還是找理賠人員 或是直接去調解委員會那呢?
去調解委員會那 我會吃虧嗎?
因為我只有保單一強制險而已 理賠人員願意協助我嗎?
請問又該怎麼降低理賠金額呢 因為金額太高 真的無法給付
我本身沒受傷 但對方有受傷 聽說這樣沒處理好
會被提出訴訟 我該怎麼辦? 對方一直播電話給我 一直要私下談和解的事情 我請他 申請調解在來談 這樣也許比較不會吃虧 結果因為有不愉快 所以他說 我們走著瞧 我到底該怎麼做比較好? 才能進快和解 又能給對方和我感到合理的理賠金額呢?



因為爸爸那邊的親人都沒聯絡了,所以我就去法院買限定繼承聲請狀辦理,
寫了系統表,補印鑑、財產清冊…等,財產和債務方面都寫不清楚。
近期收到台南地院寄來的【家事裁定】,
內容大概就打聲請人因…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之公告揭示之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等。
內容都沒提到要幾日內登報寄回法院,打電話詢問承辦股,是說沒打就不用登報,
如果債權人找上門,直接給他們看裁定就好了,後面就等公示催告時間到什麼的。
二、他們收到的裁定都有說幾日內要登報並寄一份給法院,我收到的連登報字眼都沒有?
三、知識家問,有人說不管有沒有都要登報,才算完成公示催告…。
搞的有點頭昏了…,我有寄email詢問板橋地院,今天收到回信如下,
提到裁定內容應有如後所示之諭知(即登報),難道南部和北部做法都不一樣嗎?
我該相信那一種QQ
按民法第1157條第1項 規定,繼承人依法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時,法院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命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於一定期限內報明其債權。次按法院公示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報明 債權時之公告,應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法院認為必要時,並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或用其他方法公告之。家事事件法第130條第4項定有明文。是 台端因辦理所謂「限定繼承」事件(即繼承人開具遺產清冊之陳報)接獲法院裁定,裁定內容應有如後所示之諭知:「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將本裁定前二項全文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明檢送本院。」如仍有相關疑義可逕洽承辦股或本院訴訟輔導科【本院訴訟輔導科聯絡方式:(02)2261-6714轉1001或1002。】另關於遺產清冊陳報事件,係規定於 民國101年6月1日 施行之家事事件法第4編-家事非訟程序第7章-繼承事件中,所以 台端收到的為家事裁定而非民事裁定。

請問大律師我於上星期開離婚庭(我是反訴離婚的原告).法官問說2人是否願意放棄損害賠償.然後對方律師就說如果我願意放棄損害賠償.女方也願意放棄.因我沒請律師打離婚訴訟.對於法律上專有名詞.不太清楚.我就回答法官說我放棄損害賠償.對方也放棄了.然而事後我越想越不對.損害賠償是指什麼?是否就是精神賠償的意思.如果是的話我不願意放棄精神賠償訴訟.但法官寫損害賠償調解成立.2人均放棄訴訟.我誤解損害賠償的意思.以為是指財產上的損失.請問我該怎麼處理..請大律師幫幫我該如何處理...因我不懂損害賠償的意思也不知道他的賠償範圍.但我真的不願意放棄精神賠償..精神上已折磨我一年多了.現在錢要不到.小孩的監護權爭取條件我又比不上女方的條件好.幫幫我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建議您直接到地檢署的服務台詢問,有例稿可參,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你好,想詢問一下,我在去年底於一個沒有號誌的十字路口發生小車禍,雙方當下都有到醫院就醫,不過彼此都只是小傷,醫生僅建議宜休養。
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內容為我方疑涉行車未注意車前狀況,肇事致對方受傷;對方的內容則為疑涉行至無號誌路口,車道數相同時,左方車未讓右方車先行,肇事致我方受傷。
昨天第一次調解,但對方不認同研判表所示,堅持自己沒錯,但也不願意申請交通鑑定,一直表示監視器顯示我方在過十字路口時停在路口停太久之類的,侵占他方路權(但我覺得對方過路口並未減速),所以堅持他完全無過失。
目前我方就醫及修車費用僅花費約800元,對方醫療及修車花費約3000元,但對方堅持向我索討1萬元,而且因堅持認為自己沒有錯,所以不會負擔我的損失,調解委員協助調解都沒有用,所以昨天沒有共識就結束了,但對方說他從其他縣市來對他不公平,所以他也要向其他縣市的區公所申請調解,意思就是也要我去外縣市。
調解委員事後跟我說對方堅持自己沒有錯,只一味的要我賠償,就算去外縣市進行調解也不會有結果,因此建議我可以不要去,直接提告對方。
依對方態度除非我真得給他一萬元,不然幾次調解應該都不會有共識,但是我認為我並非完全過失,所以根本無法接受對方要求精神撫慰金7000-8000元,而且我全額賠,但他卻完全不支付我的損失,是覺得太誇張了。
目前我的困擾是
1.是否就依委員的建議直接提告比較恰當呢??
2.若對方真的也申請調解,但我不出席,未來上法院時對我是否較不利??
3.另外,當時發生車禍對方騎的車子是別人的,但他昨天表示不想麻煩車主,
所以不會跟車主要行照,這樣即使調解不是也欠缺資料而無效嗎??
4.若是真的提起訴訟,那我該注意哪些部分,是否也要向對方一樣提出巨額的精
神賠償才不會吃虧呢???或是還有其他需要特別注意的地方??
麻煩各位律師們給我些建議,真的非常感謝!!!!!




請問我居住的大樓地下2樓原有60個車位(58個機械+2個平面),所有權狀上每個車位的區分所有權人對停車空間各有60分之1之權利範圍,管理費收費方式是機械400元、平面300元,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通過之決議「機械車位2個變更為1個平面車位,加收清潔費100元,自99年1月份起實施。」,因決議內容並未限定過去、現在或未來變更的才加收100元,若依該決議收費,原來應收800元的2個機械車位變更為1個平面車位只需收400元,不依應有的比例分攤,我以收費方式不公平依民法第799-1條第三項規定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撤銷該決議。
二審法官卻寫『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7條規定可知「規約」與「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兩者並不相同。又所謂「規約」,係指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共同遵守事項(參同條例第3條第12款)。核該決議之內容,係屬「決議」,並非「規約」,即非屬得依民法第799條之1規定訴請法院撤銷之客體。上訴人據民法第799條之1第3項規定請求法院撤銷該決議之內容,其請求撤銷之客體既係會議之「決議」,並非「規約」,揆諸上揭說明,本件上訴人之請求,洵屬無據,不應准許。』
我在訴狀理由欄有說明該決議形成之規約內容顯失公平,故依民法第799-1條第三項規定請求撤銷該決議,除了條例第3條規約的定義,本大樓規約第1條內容亦規定「凡本社區住戶,均應遵守本公約所規定與本社區各項管理辦法,以及住戶大會,管理委員決議事項。」,該決議已符合規約定義,二審法官竟如此判決,因訴訟利益金額不能再上訴,還有何救濟方式?是否可因該判決有違平等原則聲請釋憲?


我的房子因鄰戶違建受損,有結構安全破壞生命財產危險,拆除隊在民代關說下不拆違建,到監院陳情業務處只幫兩邊轉公文,沒有監察委員出面調查,事情不了了之,最後到法院提告,卻真正見識台灣司法的黑暗。一審有法院囑託專業鑑定報告不明滅失,跟我的有利證據被張冠李戴,以及法官的任意心證做出的烏龍不利判決,幸經二審法官呂太郎親自履勘、追查鑑定報告及傳政府山坡地社區安檢技師出庭做證,終於判決對方應拆違建排除對我所有權妨害。但三年多法院單方面聽信對方無證據說詞「拆除有山坡地危險需請照補強」,並任由對方說謊做假,兩次稱要請照都因不實理由作罷﹝為工務局函推翻﹞,明顯為顯有能力故意不履行。我忍無可忍聲請依法以債務人費用命第三人代執行,法院竟要我出錢委任建築師,“限五天內提出替對方申請補強執照的書證,否則駁回我強制執行聲請”,我忿忿不平檢舉事務官利用職務上機會圖利,幫債務人免除執行,法院只好把球又丟回債務人,但讓他到現在無限期拖延。我後來查到事情為何如此離譜:這位頂替訴訟的人頭債務人﹝地檢署緩起訴書證明為假買賣﹞為台中執業醫生,真正所有人為家族詐欺集團通緝前已潛逃出境,他太太是台中法院高階法官,與一審法官為台大法律系同學,進入執行程序不僅一起到現場參加會勘,而且書狀與債務人筆跡不符,甚至由台中地院郵局投遞,足以確信是太太冒名製作,卻成為執行法院玩弄程序的最高指導原則亦步亦趨、完全遵行。我一再具狀聲請、異議遭置之不理,向院長、庭長陳情檢舉,也由法院文書單位鸚鵡學舌,以法執行事務官說辭回函答辯。知情人都說再拖十年也不可能從法院討回公道,必需鬧大引起媒體報導才有用。我是七十困窘老婦,雖多方聯絡媒體,然而台灣太亂已至無政府狀態,光怪陸離事層出不窮,除非我自焚、跳樓,不可能引起媒體注意。只好公開徵詢:是否有敢得罪法院、精通執行程序的正義平價律師,敢於出面爭取司法正義﹝神話吧!﹞。

律師是在野的法曹,心中都有正義感,每位律師都是拼著生命危險,為了正義跟法院據理力爭,所以才有所謂人權捍衛者之稱。而我們律師在接案過程中,心中也會判斷孰是孰非,而更重要的是證據是否充分。如果證據不足,縱使您說的再有理,也不能浪費您的金錢接案,畢竟,我們律師必須依照律師法的精神處理。台灣律師是台灣能民主自由的起點,想當初爭取解嚴時的民進黨人中有多少位是律師,就足以證明律師的重要性。律師是整個台灣司法界的監督者,也是台灣社會司法貞操的最後一道防線。
如果您有冤情,或許您應該把相關證據跟司法的第二道防線-檢察官訴諸,但必須提醒您,沒有足夠證據指控他人,是會觸犯誣告罪,所以,您一定要準備相關資料,詢問當地律師您的證據是否足夠控告,您當地的律師公會對於有冤之人,一定會稟持著熱情的心去幫忙您的,而當地律師公會的理事長或各位理事也是因為熱心才會出來競選,您也可以請教他們,畢竟理事長及各位理事都是當地律師的表率。
另外,法律扶助基金會對於有冤之人也提供很大的幫助,各地法律扶助基金會的會長更是公益聞名,您可以找當地法律扶助基金會預約諮詢時間,將您的冤情跟他們說,相信您一定能平反的。當然,您也可以跟當地的立委辦公室陳情,只是個人認為畢竟這是非法律的途徑,個人並不建議您這樣做。
以上提供幾條您可以諮詢的對象,個人淺見之下,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謝謝。

吾母為三姐.父親於民國88年10月3日往生.留下2筆田地.及一筆建地及建物.三兄弟以鄉下無女兒分遺產之由要求三位姐妹放棄繼承遺產.三位姐妹不依.以至延宕至14年無往來之後的民國101年1月三弟聯合2位哥哥要求簽署繼承遺產分配協議書.
第一份的協議書於101年一月擬訂.內容為:共同出售2筆田地.並負擔父母生前之醫療看護.喪葬等相關費用各1/6.而建地及建物.只由三兄弟繼承各1/3.
女方當時提出不公之處.所以最終為所有遺產(包含建地建物)均分6等份.父母生前之醫療看護.喪葬等相關費用理所當然願意負擔1/6.
但三個月後三弟反悔希望重新協議內容.希望三姐妹還是放棄建地及建物的繼承.還發生激烈的口角爭執.女方婦人之仁及念于姐弟情誼.無奈之下簽下第二份協議書.因氣氛火爆便無顧慮到分擔父母費用的部分.按放棄繼承部分比例.同時減少.因遺產最高價值來自該筆建地及建物.已遠超過剩下的兩筆田地.
女方希望再與男方協商分擔父母費用金額部分時.三弟已訴諸法律要求期限內付出分擔費用.開過幾次調解庭都無結果.有調解官要求提出有效單據.實銷實付.也有調解官提出案遺產繼承比例分攤費用.三兄弟都不予以採納.堅持走上訴訟一路.
三姐妹很有誠意願意在合理的比例與金額分擔費用.但詳閱之後發現浮報之金額高得離譜.母親喪葬75萬.父親喪葬95萬.父親非地方仕紳.葬禮也很低調.父親往生時又有農保.政府喪葬補助白包收入.火葬入塔的費用也不至高到95萬元.
所有金額也只以約略來帶過無法令人信服.父親3年看護費192萬.平均一個月5.3萬.依當時彰化地區物價與訪價.應為3萬很高了.另計畫將祖父母撿骨入塔12萬.未發生之費用何來索討.
此次的產生費用是父母生前費用.金額是此是訴諸法律的最大原因.該付多少爭議不休.錢乃身外之物.誰占誰便宜都不好.在合乎情理法的合理金額.再多都心甘情願負擔..合理的金額與比例分擔父母費用是三姐妹的訴求…大哥大姐都已是7旬老人.一輩子沒走過法院.調解庭就走了三次..
日前有買方欲購買三姐妹之田地.也已簽訂契約收了訂金.
三兄弟知悉後.對三姐妹繼承之田地向法院聲請假扣押.假扣押之法院公文已收到..
現有3個問題
1.如何寫抗告才有機會成功..
2.如何爭取合理之分擔費用的金額..
3.在無奈與後悔簽訂的協議書.如何提出異議?才有機會在公平正義下爭取合理金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