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就閣下所述問題,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已於103 年6 月18日修正公布施行,並於同年月20日生效。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原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則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修正後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之法定構成要件雖未變更,然其法定刑度已較修正前提高。
二、 為維護您的權益,歡迎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熱線電話0982-100565亦可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加入好友與本所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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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 由於當初是被騙進去詐騙集團,轉換工作的中間(打工一個月)
對方說他們需要製作客製化Excel的統計表單 , 然後幫忙買便當,
2014/08/04(星期一第一天報到) ,老闆問了我一些需要的資料 , 也叫我先想一響數據會整怎麼用,然後隔兩天他就拿了一分別人的表給我要我去修改,經過幾天我覺得有問題, 他們才老實說他們是做水車, (我還是不知道什麼意思) 經過了一星期我覺得有問題,當週就回家跟我爸媽討論這件事情(8/8父親節) , 決定不要做要提離職 , 而(8/11)星期一到公司就找不到老闆, 我跟裡面的"管理人"說要離開,裡面的"管理人"說要我直接跟老闆說, 同時也聽到其他人說之前有人被打等等的問題~ 於是我就想把要用的Excel用好交差就沒我的事情了! 他因該會放過我吧 !
8/14號我的Excel表格確認改完成,他們就說,老闆不見了, 要先搬離開這個地方幾天要我不要來這裡,後來8/20通知我回去報到,中午要去買便當,我一開門就被人闖進來, 我以為是黑道(看起來都像流氓)我整個被撞飛跌在旁邊, 後來他們才說他們是警察!
要我到中間蹲好,拿證件出來,然後要我說哪些東西是我的, 我說不是,他們就說還說不是,這是不是你的位子, 我說我是做這裡,但是桌上東西不是我的(桌上有很多隨身碟,還有其他物件.
後來警察又說,你就好好配合,法院才會重輕量刑..
經過了一審,二審 法官都認為我跟他們是同一夥,我說的也都沒用, 最後再上訴的期間,其他人都進去關了, 得知裡面的"管理人" 本來判刑2年4個月後來執行時候是11個月, 而我本來判刑1年5個月,今天問了還是1年5個月!
為什麼我才進去不到20天(沒領過錢) 做Excel表格的外人,卻要服刑的筆管理人還要久?
我還可以申請再審? 還可以非常上訴?





事由:遇到類似直銷系統的詐欺。對方說經營網路平台需要增加會員,以用0元可以參加,只要將手機門號交由他們續約。便可以成為會員,未來拉進會員一個也有3000元以上的高額獎金。當初告訴我們是門號續約,我們的這些獎金是電信業退給通訊商的佣金,不過事後到電信門市了解發現對方根本是去簽立綁手機約將高價手機洗出來變賣。事後找到這間公司,他們表示所有文件都是我們親自簽名合乎程序的。(當初有簽代辦同意書,不過合約書內容他們都已經做過修改月租費金額及契約內容)
詢問1.這樣的案件是否構成詐欺.偽造文書或是其他法律事項? 2.當初有簽代辦同意書,不過合約書內容他們都已經做過修改月租費金額及契約內容。這樣的簽字在法律上還是有效文件? 3.因為續約名字是弟弟的,是我叫他簽的,他並不瞭解所有事情,未來無論和解或是訴訟,弟弟是否可簽代理人委託書給我全部由我出面處理? 4.未來如果進入調解委員會或訴訟時,我戶籍在新北市,對方在嘉義手機門事也在嘉義。對方戶籍在屏東。會要到嘉義或屏東處理?

事情是這樣的當天網上我上liveany聊天,剛好遇到一個自稱紫諾的網友說他不習慣在上面聊天,通常用line聊,不疑有他加了賴聊,首先他說她是真理大學學生,她後來提到她有做援交過夜或者2小時,她問我要嘛,抱持的好奇的態度我說好,她叫我到她指的地點拍照給她看,我如實質照做,她說叫我留手機我也照常做,突然接到一男子電話叫我買3000的點數卡,我也買了還傳給她,後來她又追加保證金9000元我也買了拍了給她,說什麼她見面拿到紙才能還錢給我,我也信了,後來她又叫我拍郵局的提領單,我拍了後來她又像我索討9000元這時的我說沒錢,我一直討價還價知道已被詐騙並且跟她說不要逼我否則我報警,我當下是希望能約到人要回那9000元,後來我也到警局報案領取三聯單及通知智冠科技停止儲值用戶之權利


一、她都說她是大學生了,原則上就是滿十八了,這個部分你不會有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的問題,不用過於擔心。
二、對方是有可能成立詐欺罪。
楊俊鑫律師 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事由:遇到類似直銷系統的詐欺。對方說經營網路平台需要增加會員,以用0元可以參加,只要將手機門號交由他們續約。便可以成為會員,未來拉進會員一個也有3000元以上的高額獎金。當初告訴我們是門號續約,我們的這些獎金是電信業退給通訊商的佣金,不過事後到電信門市了解發現對方根本是去簽立綁手機約將高價手機洗出來變賣。事後找到這間公司,他們表示所有文件都是我們親自簽名合乎程序的。(當初有簽代辦同意書,不過合約書內容他們都已經做過修改月租費金額及契約內容)
詢問1.這樣的案件是否構成詐欺.偽造文書或是其他法律事項? 2.當初有簽代辦同意書,不過合約書內容他們都已經做過修改月租費金額及契約內容。這樣的簽字在法律上還是有效文件? 3.因為續約名字是弟弟的,是我叫他簽的,他並不瞭解所有事情,未來無論和解或是訴訟,弟弟是否可簽代理人委託書給我全部由我出面處理? 4.未來如果進入調解委員會或訴訟時,我戶籍在新北市,對方在嘉義手機門事也在嘉義。對方戶籍在屏東。會要到嘉義或屏東處理?
拜託大家幫幫忙,不斷被這詐騙公司騷擾及威脅。實在不知道怎麼處理才好

律師您好
本人在交易平台上與被告約定交換物品,然收到被告物品後發現為仿冒品,而被告避不見面,所以報警提出告訴,目前檢察官以不起訴處份書通知本人,而本人目前正準備聲請再議,不知是否可請律師們幫忙看看這樣寫是否妥當,另外聲請再議書我要如何給原承辦檢察官呢,是否要連同不起訴處分書一起附上 ?
PS.被告海還謊稱年齡為36歲,並且已結婚,且有優渥經濟來取得本人信任,是否能以此內容說明被告是行使詐術?
總覺得此為小案,檢察官不想麻煩所以草草結案
以下文有點長,還請見諒 謝謝各位律師大人
1. 不起訴處份書理由第二項提到,援引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二項「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 ,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而非告訴人無證據,告訴人明確以實體手機上的LINE上與被告的對話紀錄作為證據,合理提出被告明確知情手機為仿冒品.其中以附件A為最關鍵(對話時間13:36~13:58)
a. 被告明確向告訴人說手機請神腦(電信用品保固商)刪除程式,試問既然是仿冒品,神腦會接受仿冒手機做修改?
b.交易後被告立即向告訴人解釋手機已刪除程式、怕占記憶體等內容,又請告訴人抓程式從金山助手或電腦抓即可,有用智慧手機的人都知道,抓app程式都是由手機上的PLAY商店(正品手機內建程式)程式下載即可,是否擔心告訴人察覺記憶體容量與正品不符與無法使用PLAY商店下載等事宜,而發現手機為仿冒品向被告追究?
c.被告既然會操作上述事項,證明對3C產品有一定程度了解,又會不知情此手機是仿冒品?
然原承辦檢察官只憑被告辯稱請神腦刪除等對話(附件A對話時間13:36~13:58),也是轉述0979賣家所言,就忽略告訴人提的證據,無調察被告說詞真實性,然而此對話真實性為最直接且為關鍵之證據.實非告訴人並無積極證據,而是原承辦檢察官無積極調察。
2. 不起訴處分書上第三項所述「為審酌卷附被告所提出其與網路店家購買本件之手機之LINE對話紀錄可知,被告系向門號0979753812購買本件手機,0979使用者於LINE對話中確實向被告陳稱本件手機之來源是續約取得的等情,故被告辯稱本件手機是續約的,所以只是單純轉達這個資訊給告訴人等語,尚非臨訟杜撰. 」
a. 當天偵查庭被告提供的LINE對話紀錄僅是紙本列印,告訴人當庭有提出抗議,要求被告提出原始手機對話紀錄,只因這樣的證據非常容易造假,告訴人只要隨便找個人對話後再裁切列印出或繪圖軟體修改列印即可.
b. 為何被告不提供與0979賣家完整對話內容?被告所提供的對話內容為分段無連貫性,是否刻意隱瞞對被告不利事證?檢察官無要求被告提出與0979賣家完整交易對話內容.既然如此,告訴人是否也能懷疑被告是在向0979賣家購買仿冒手機來充當正品手機藉此轉賣詐騙.
c. 被告提出的LINE紙本對話紀錄,刻意將對話紀錄上的人名裁切掉,意圖又為何?
然而檢察官單憑被告辯稱手機已遺失,無請被告再提出可讓人信服之證據,即以紙本內容判定被告說詞為真,此種辦案法如何讓告訴人信服?
3. 不起訴處分書上第三項末段所述,檢察官用其他買家與0979賣家的狀況來「核與被告陳稱向0979使用者購買本件之手機大致相符,益證被告辯稱本件手機是在網路上購買,其無從辨別本件手機是否為仿冒品等語,堪予採信.既然尚查無事證足認定被告於交付本件手機與告訴人前,已知悉本件手機係仿冒品,自無從以刑法詐欺罪責對被告相繩 .」
a. 被告既然辯稱手機是在網路上購買,卻向告訴人稱手機為電信商續約.而被告當庭推責只是轉述0979賣家所言,但為何不在與被告交易時說明,是否刻意隱瞞而使被告相信手機為正品.
b. 被告推責附件A(對話時間13:36~13:58)的對話內容也是0979賣家向被告述說而向告訴人轉述而已.既然被告有0979賣家的對話內容,請被告提出證據(因對話內容合理判斷被告明確知情手機實際狀況,參考第一項a.b.c.)證明確實為被告與0979賣家的對話內容.


一、為什麼我覺得你好像是我的朋友而且你問過我呀…
二、想知道結果你可以跟書記官問,有時候只是公文不小心寄到別的地方而已。
三、開庭通知上都會有書記官的股別,你打去問就知道了。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1/22 有個自稱台灣大哥大的客服打過來.問我手機門號是否是被經銷商推銷到外面簽約而不是到門市簽約.之後確認我的身分資料.違約金.在哪簽約.拿了甚麼.全都 跟我現狀符合.還說查到我名下有一個問題門號說是要挽回客戶信賴要將被推銷門號違約金跟問題門號的違約金退給我.而我在兩個月前退了一個門號被設定為問題 門號.說法院要判決需要我的金融卡來匯款我便不疑有他將卡寄給他.幾天後被通知成警示帳戶.
1/30我連絡上該詐騙集團.他們說不是他們的問題.說是之前辦門號被經銷商拿去偷辦信用卡導致帳戶凍結.他們說現在有兩個方法可以解凍叫我寄三萬或者用朋友或家人的提款卡過去給他們擔保.1/30以後的通話內容我都有錄音紀錄
幾天候我稱有朋友借我卡要寄給他.然後我通知警察幫忙.講地址電話包裹號碼給該偵察隊.不過他們沒抓到不過有目標了
3/1號到被害人報案的警局作筆錄.警察叫我不要再跟們聯絡.錄音資料做成文件等開偵查庭或法院可以用.現在有幾個問題想問問律師們
1.請問大約甚麼時候會開偵查庭
2.錄音資料怎麼做成文件.是他說什麼跟我說什麼都打上去 還是打他如何詐騙
4.我還需要提供什麼資料來證明我的清白嗎

我是一般臨時工常在網路上接一些排隊之類的跑腿工作,兩年前在一個網路上po自己的履歷供人遊覽,結果沒想被詐騙集團的給看到,他先是冒充自己是保險公司,說自己忙沒空所以需要有人幫他拿文件寄送,而後我當時也不疑有他,只是當要去物流公司拿包裹時他就編了些理由要我別簽真名,而我也相信了
後來我被檢察官起後了兩條罪名:詐欺跟偽造文書,目前收到判決書詐欺部分無罪,但偽造文書被判刑四月易科罰金一天一千
因為我易科罰金繳不出來又不想關,想請問像我這樣的情形有什麼辦法解決
如果上訴的話我是不是還要去開庭? 除了上訴還有沒有其他可折衷的方法像是社會勞動還是什麼的
因為我不大懂法律,如果要上訴那些上訴狀什麼的也不知該怎麼寫..
我想問如果我上訴請求緩刑這樣子可以嗎?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應盡速委任律師,避免於警詢時說出對自己不利之證詞,成為起訴自己之證據。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
二審係就一審認定有無錯誤再為檢視一次,所以若您未提出新資料,且法院亦認無其他應調查事項,則以卷內資料審查即可,仍建議聲請法扶之協助,避免變更為有罪判決。





某天最主要有人透過電子設備騷擾侵害頭部, 開始有不知名人士用設備連結我頭部使用發話撥音器跟我講話和自我介紹 ,是在電磁波設備裡面說非當面講, 剛開始打針吃藥無效之後, 就透過設備講話有兩人以上對談聯結你且天天被騷擾 弄得情緒很差, 因此有要求將設備關掉拿下來給我, 直到今天沒還, 後來說成追蹤器有賣出去給別人,推託至今無法歸還, 然後有人用撥音契說自購機器, 為什麼要給你, 然後騷擾我, 最後我就打電話報警很多次, 可以查詢報案紀錄, 因為每天操作24小時, 以致失手經常造成我傷害疾病和看診.
經查證, 發現這種衛星追蹤使用輻射(含電磁波 雷達波 聲波 聲納 無線電波)直接照射全身, 獲知每日行程和電子騷擾需使用到所有的運用, 而操作人員才能知道本人日常作息 製造聽覺騷擾 如嗡嗡聲 對話聲 模擬聲 和其他雜音等, 還有擴大到全身五臟六腑和四肢的神經侵害 如戳心臟, 打擊腦部和下體(含腸胃 生殖和泌尿器官) ,腳抽筋 ,利用人腦傳輸照片 影像 聲音, 其中詐騙術有視覺功能這種武器無形照射全身如同輻射侵害相當於挾持人質, 而且能利用其中衛星系統去調節侵害範圍的人事物如公共廣播, 電視 和其他有聲系統,但是嘗試幾次錄音總是不清不楚,此外 經常性出國發現有侵占國家儀器去做飛行追蹤在飛機上會聽到隱約的其他聲音如嗡嗡聲 對話聲 模擬聲 和假飛機廣播等,
請問能夠提供哪種起訴方式或其他建議?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應請假開庭,並嘗試與對方和解,若對方不願賠償,您雖可提出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但若對方名下無財產,即使您勝訴,也是無法請求,建議應以減少損失為目標,積極出席與對方商談和解賠償事宜,若公務繁忙,可能須考慮委任律師擔任告訴代理人,出庭協調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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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收到起訴書後,可能一個月左右即會收到開庭通知,可考慮委任律師閱卷,撰擬刑事準備狀及答辯狀,為其辯護請求有利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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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應決定是否認罪,若認罪則應盡力與對方和解,以爭取從輕量刑,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蒐集對方施用詐術之證據,撰擬刑事告訴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詐欺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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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若有收到須前往警局接受訊問之通知,應盡速委任律師,並事前與律師討論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自己所講的話,對自己不利,成為起訴之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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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禮拜一位自稱台灣大哥大客服專員打電話來說我之前在台灣大哥大辦的門號被設定為問題門號.說要退還違約金給我.之後跟我確認身分證.住址.在什麼時候地點辦理門號.拿的是手機還是禮包贈品.違約金額是多少.退過幾隻手機門號都跟我現狀完全吻合.連我在去年11月退兩隻手機門號都知道.說是法院要判決後他們要確認金額要我把金融卡給他.就相信他的話把金融卡跟密碼寄給他.下個禮拜就會寄還給我.然後這個禮拜就收到銀行通知被當成詐騙集團的人頭戶.我趕緊跑去銀行辦理掛失然後去警察局備案
1.請問我會被起訴嗎?大約多久檢察官會來問我?法院通知什麼時候會來
2.我要怎麼確保自己是無辜的
3.我留有當初寄給他的宅配單 手機號碼 會對案情有幫助嗎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考慮蒐集與賣方間之相關對話紀錄及匯款紀錄,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詐欺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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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考慮盡速委任律師為您辯護,於開庭前與律師討論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自己之回答成為起訴自己之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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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在前幾天在網路上接洽了一位黃姓賣家要買演唱會票,和對方談了一陣子對方也有拿出一些證據讓我相信並且有和我承諾可以先付一半訂金另外一半等票到我手上再付清。
我承認我太衝動的就匯款8000至對方提供的帳戶,隔天PTT有網友提出怡問說認為該黃姓賣家一票多賣並且用好幾個帳號行騙,當下先打去銀行舉報問題帳戶並發現同時已有5-6位受害人通報,銀行有幫忙三方連線連絡到該帳戶持有者(黃小姐),她宣稱他不知情,她是提供了自己的帳戶給另一位賣家,對方告訴黃小姐她是香港人一行人要來台灣看演唱會,請黃小姐幫忙和賣票給香港人的賣家交易請黃小姐給他帳號,香港人會匯錢給黃小姐 ,請黃小姐再幫忙交給那位賣家。
所以黃小姐都認為我們匯到她帳戶的錢都是香港人匯的所以不疑有它的幫忙領出來並且拿現金給在台灣的賣家。
並且她說和我們接洽的也不是她本人,而是"香港方"冒用資料假伴跟我們接洽的,所以黃小姐主張不是她騙我們錢,並且說她也去報警一切就法院上見!..
並且黃小姐是否被詐騙應該由黃小姐本人去報警調查,我們我針對的應該是我們錢進到了她的戶頭並且她動用了對嗎?
**請問一下,這樣的案件,黃小姐是否有義務歸還我們錢呢?
畢竟錢是轉帳到她的戶頭並且經由她的手把錢領了出來,她的"以為"是香港人匯的在法律上是否不能當作他的說詞呢?
還有想請問 我們是否該等報警的刑事案件走完再被動的走民事呢?
**假設我們在不請律師的情況下有辦法開庭嗎?我們會吃虧嗎






警方是否業已將案件函送地檢署,可以直接致電詢問警察,或是直接去地檢署為民服務中心,查詢是否有您擔任告訴人之案號,以確認案件是否已到地檢署。
一般來說,地檢署收案後若有開庭,會通知告訴人到庭。

警方是否業已將案件函送地檢署,可以直接致電詢問警察,或是直接去地檢署為民服務中心,查詢是否有您擔任告訴人之案號,以確認案件是否已到地檢署。
一般來說,地檢署收案後若有開庭,會通知告訴人到庭。





您好,本人在高雄及屏東亦擔任法律扶助律師,若符合資格,亦可指名。賴id ncc101ds
http://www.cinglioulaw.com/edcontent.php?lang=tw&tb=1
邵勇維律師(清流法律事務所 律師所長)
學歷:
國立高雄大學法律研究所法學碩士
國立台北大學司法學系法學士
經歷:
曾任屏東、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司訓所四十三期結業
高雄地方法院書記官
87年地政士考試及格
89年書記官考試及格
89年高等檢定考試法務類考試及格
90年司法官考試及格
101年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看守所國家賠償審議委員
高雄及屏東法律扶助律師
高雄市議員蘇炎城議員服務處諮詢律師
(每星期三晚上7:00-9:00在鳳山市光遠路187號)
執業地區:台北、桃園、新竹、南投、嘉義、高雄、屏東、台南、雲林
專長:刑事案件
邵 勇 維 律師 - 事 蹟 壹、刑事部分: 一、 無罪: (一)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易字第245號,人頭帳戶遭騙案件。 (二)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易字第62號,使用BT遭控違反兒少條例案件。 (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一○四年度易更字第二號,使用連結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台非撤銷的),二審纏訟中。 (四)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原重訴字第一號,無罪。 (運輸第二級毒品部分,全部的共犯都有罪,只有我的當事人無罪,而且檢察官沒上訴,確定了) (五)104 年 選訴字第19號,我們是候選人,無罪,賄選的樁腳被判刑。樁腳咬候選人,但是證詞矛盾太多,在交互詰問制度下徹底被擊 垮。 二、 最高法院案件 (一) 非常上訴成功,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一○四年度台非字第一○三號 違反著作權法 (二) 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最高法院以103年度台上字第3997號。兒少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二審被判二年八月,上訴最高法院救援成功。 三、 高院撤銷案件 (一)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上訴字第492號,毒品案件一審認定販賣,二審撤銷改認定轉讓。 (二)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上訴字第1146號,毒品案件一審未認定偵查中自白,二審撤銷認為偵查中檢察官未詳盡提 示,改認有自白減刑。 (三)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103年度上訴字第1023號,毒品案件一審未查明有精神耗弱之情形,二審撤銷減刑。 (四)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侵上訴字第53號,妨害性自主案件,一審認定對未成年人強制性交判十年,二審認定對成 年人強制性交未遂改判六年半。 (五)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上更(一)字第55號 上開最高法院撤銷發回之兒少案件,改判強制罪,有期徒刑六月,緩刑二 年。(原來二審判二年八月) (六)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侵上訴字第68號強制猥褻案件,一審判有期徒刑八月,監護處分三年,二審撤銷改判有期徒刑六 月,得易科罰金,監護處分一年。 (七)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 年 上訴 字 第 544號,一審判六年,二審判五年二月。 四、擔任告代,高院撤銷一審無罪判決部分 (一)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上易字第772號判決。撤銷一審毀損無罪之判決,改拘役四十天。(我們是二審告訴代理人) 五、重大案件不起訴處分: (一)高雄地檢署104年度偵字第12305號 檢察官認為販賣二級毒品的案件,內勤聲請羈押,我臨危受命前往法院到庭,外面的家屬已經把入監的所費準備好,請我準備給被告,在 有人指認及有譯文的情況下,法院駁回羈押之聲請,交保十萬,現在檢察官對被告販賣二級毒品部分為不起訴處分。 (二)臺南地方法院一○四年度偵緝字第五零六號,本件當事人因前往大陸經商,被通緝不知情,今年五、六月間遭競爭對手報復,以遭臺 灣通緝為由在大陸坐黑牢三十天,通知刑事局潛返後內勤陪訊,無保請回,之後為不起訴處分。 (三)高雄地檢一○四年度偵字第一三五四八號,車內收到七十三公克的甲基安非他命,警方移送意圖販賣而持有,被不起訴處分。 六、檢察官聲請羈押遭駁回 (一)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聲羈字第317號,販賣第二級毒品案件,有人及譯文最後法院駁回檢察官之聲請,改以十萬元交保(後來 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 (二)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聲羈字第762號,檢察官以被告有勾串證人及反覆實施竊盜之虞,聲請羈押,法院改二萬元交保。 七、我方緩刑 (一)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審交易字第109號,我方業務過失致死,有期徒刑六月,緩刑二年。 (二)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原簡第9號,我方違反水土保持法,有期徒刑六月,緩刑三年。 (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一○四年度桃簡字第一七七四號,我方違反兒少條例,有期徒刑三月,緩刑四年,緩刑期間繳八萬元。 八、兒少緩起訴處分 (一).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6272號緩起訴處分書,與十五歲之女子性交易1次。 (二)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1447號緩起訴處分書,與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性交易一次。 (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1453號緩起訴處分書,與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性交易一次。 (四)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1448號緩起訴處分書,與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性交易2次。 (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8421號緩起訴處分書,與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女子性交易二次。 九、起訴案件,但是用較輕的法條: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1144號,本件被告被移送及告訴刑法第222條的加重強制性交,法定刑是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理由 是被害人稱沒有服用安眠藥,但是在被害人的體內驗到安眠藥,被害人堅稱是被告下藥的,在勇公律師的努力下,檢察官認為有可能係被害 人自己吃安眠藥,並非被告下藥,而改起訴刑法第225條的趁機性交罪,法定刑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十、量處最輕刑度: (一)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訴字第589號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當事人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緩起訴期間再犯,三罪,法官還是願意 給我們三罪各處最低刑度六個月。 貳、民事部分 (一)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度勞上字第1號,駁回對造上訴,我方全勝。 (二)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度再字第3號,駁回對造再審聲請,我方全勝。 (三)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婚字第202號,准我方離婚聲請,我方全勝。 (四)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4 年 婚 字 第 157號,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選字第11'12號(選舉案件)OOO之當選無效。當然我們是落選頭,告贏可以遞補上去的。 (六)台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138,被告應給付原告450萬元。 (七)台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 字第752,被告應給付原告210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