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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隆 101-02-06 18:57

問題是這樣的...

我老婆在還是我女朋友的時候,她跟前男友有生一個小孩,可是孩子在出生不久他們就分手了....

不過他們有去條協委員會簽一份文件(小孩在X歲之前須每個月付1萬元的生活費)

但是現在已經變成我老婆了( 已經辦理結婚登記了,戶籍地址還未簽過男方家小孩未辦理領養),我也接受這個小孩了,不過我還沒辦理小孩認養
所以目前小孩戶口名簿上也是只有媽媽的名子而已。

現在孩子的親生爸爸目前在當兵(志願役 今年退伍),但是他卻不想付錢給小孩的生活費了...

原因:女方已經結婚了為什麼我還要付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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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就是這樣

所以我老婆打算告他,請問這樣告的成嗎?

程序是要如何執行??他以後都不付錢怎辦

林智群 (klaw) 101-02-06 22:06

在你辦理收養之前,小孩的生父必須負撫養義務,跟小孩媽媽跟別結婚無關,

可以由母親代理小孩向小孩生父提起請求給付撫養訴訟,

你們也可以請求這幾年你們代為撫養費用,對方應該要分擔一半,

不過要注意的是,一旦你辦理收養,小孩跟生父就沒有法律上關係了,不需負撫養義務

隆隆 101-02-06 23:01
回覆 klaw 的發言內容:

在你辦理收養之前,小孩的生父必須負撫養義務,跟小孩媽媽跟別結婚無關,

可以由母 ... (恕刪)

 

小孩的生父目前還在服志願役,小孩之前的生活費他都有給....

 

可是他在去年的8月沒有給付,這幾天內有打電話給他,他說沒有錢可以給妹妹,所以八月份不給了!這樣可以跟他要回八月份的錢嗎???

 

 

林智群 (klaw) 101-02-06 23:45

如果提起訴訟的話,建議從去年八月到現在的撫養費都一併請求,

連同往後每個月的部分也要一併請求,這樣才能徹底解決問題

生父有沒有收入當然是一個考量點,

不過子女撫養義務並不會因為生父沒有收入就免除義務

隆隆 101-02-07 00:34
回覆 klaw 的發言內容:

如果提起訴訟的話,建議從去年八月到現在的撫養費都一併請求,

連同往後每個月的部 ... (恕刪)

可是他只有去年的八月份沒有給?~這樣要怎麼跟他要??

這個月目前還沒有給,所以我應該怎麼做???可以告他嗎???

他之前給妹妹的生活費一直都是?到我的郵局裡,所以八月份沒有?看就知道了,可以當證據去告他 嗎??

林智群 (klaw) 101-02-07 13:48

 可以只針對去年八月份的撫養費,

但建議連同往後的撫養費一併請求,

比較符合訴訟經濟

隆隆 101-02-07 21:20
回覆 klaw 的發言內容:

 可以只針對去年八月份的撫養費,

但建議連同往後的撫養費一併請求,< ... (恕刪)

但我姐有去家事法庭問,她說只能一個月一個月跟他要,不可以一次要,所以不可以要往後的????

我們之前有去調解委員會那裡寫條件,是他每個月都必須支付妹妹生活費一萬元,但他去年八月說他沒有錢,說等他過年年終再補給我,但過年的時候打給他,他說他沒有錢,而且他也不要再當兵了,所以我想他以後應該是故意不想付了,那我該怎麼做呢?????

林智群 (klaw) 101-02-08 14:42

 是這樣沒錯,因為你們簽訂契約時沒有約定一次沒有給就等於全部到期,

才有現在的問題

隆隆 101-02-08 18:20
回覆 klaw 的發言內容:

 是這樣沒錯,因為你們簽訂契約時沒有約定一次沒有給就等於全部到期,

... (恕刪)

那他去年八月沒有給的,我要怎麼跟他要呢??????

慌慌慌 101-02-02 11:27

去年在網路上向買家購買去塵膠做網拍販售
(後來近2~3個月有再向其他買家購買去塵膠)
約1~2個月前某家去塵膠公司在拍賣商品網頁留言
表示販售商品侵犯他們家商標
要求2天內下架且不得再販售,否則要提告
起初以為是同業惡性競爭,所以沒有太認真
過兩天查證,該公司確實有登記商標
所以就將拍賣網頁中外包裝照片刪掉
只留下內容物照片(照片完全沒有任何包裝)
(確切時間點忘記了,有可能已超過2天)
還是有繼續販售該商品
因手邊有裸包裝商品(有包裝,但沒有任何圖案及字樣)
結果1個多禮拜前接到保智中隊電話
表示我販售侵權商品,對方已告知不能再販售....
我表示販售的是裸包裝商品.....
不過他說電話中講得不清楚
還是要過去做筆錄
並說他們有去作搜索,但沒有結果......
我有營業登記,但是已經搬家,還沒有變更住址(電話中有說明)

結果昨天收到保智通知書......

請問廠商通知後再販售裸包裝商品是否有侵權?
筆錄須準備什麼?要帶裸包裝商品嗎?
須提供之前販售侵權商品銷售明細嗎?
(每包賣39元,約賣80包左右)
須提供向其他買家購買證明嗎?
(第一次購買mail聯繫,信件沒有留存,後來有下標證明)
後續還有哪些法律程序?
會被罰款或其他罰則嗎?

請不要貼法律條文,盡量白化敘述
因為非常擔心,實在無心看條文(也擔心看不懂)
謝謝

林智群 (klaw) 101-02-02 15:08

 請問你販賣的產品是他們公司的產品嗎?

還是只是相似商品用他們公司的商標

要先確認這點才能作進一步回答~

 

慌慌慌 101-02-07 00:07
回覆 klaw 的發言內容:

請問你販賣的產品是他們公司的產品嗎?

還是只是相似商品用他們公司的 ... (恕刪)

您好~

販售的不是他門公司的商品

而是商品名稱圖案類似他門公司商品圖案

麻煩了,謝謝

林智群 (klaw) 101-02-07 13:56

 那對方應該是用這個手段把對手逼出市場,

如果雙方商標不相同,侵害對方商標的可能性比較小,

因為法院對於商標是否相近似有裁量權,不一定會認為是相近似

慌慌慌 101-02-07 14:10

再請問一下,對方商品名稱上有個R,我販售的包裝有類似但不相同(差異性至少50%),對方通知後改成販售裸包裝(包裝完全無任何字樣及圖案的商品),這樣還有算侵權嗎?作筆錄時需帶裸包商品嗎?或是需要準備什麼能對自己較有利?作筆錄有時麼需特別注意的嗎?謝謝

林智群 (klaw) 101-02-07 18:31

 那個R是代表業已註冊商標的意思,你沒有註冊商標是不能這樣標的

另外你現在用裸包裝的方式,這樣是不會構成侵權(但你的商譽也無從累積了),

不過對方針對的是你之前包裝的行為,所以你還是要接受調查

cola 101-01-30 09:40

去年10月我先生與一名無照的75歲阿伯擦撞,對方左小腿骨折,我先生輕微擦傷,當時沒叫警察,是事後才去派出所登記事故聯單 (為了申請強制險),而且該路段也沒有監視器,也沒有第三者。

因對方開刀後的傷口至今未痊癒,所以也導致強制險還無法申請,這期間也去探望過十幾次,我先生想盡快與對方和解,但對方開出的金額太大......

之後我在網路上爬文,發現在沒有任何證據可證明誰是誰非的情況下,法官(或檢察官)也無從辨別,那這樣過失傷害是否會傾向不成立?我也詢問過警察,他說無證據下,可能就是責任各半,那是否指的是民事上的賠償

原則上刑庭跟民庭認定過失的標準不會差太多,本件看起來如何認定過失歸屬是爭點,如果連責任歸屬都無法釐清,要成立所謂過失傷害或要求民事賠償也很難。

Ding 101-01-25 22:55

我是女生,今年19歲,現在是學生。
2010年11月底時,我和我男友到戶政事務所登記結婚
因為我沒滿20歲,所以要監護人的簽名同意。
於是我擅自簽了我母親的名子 (監護人同意書 和 結婚證人 )
我知道我犯了偽造文書公訴罪!
事隔2個月,雖然我母親知道了當時的事,也沒有要告我,但我不想要這段婚姻了...

(我想離婚,可是男方不願意)
我老公婚前婚後的待遇差好多,我已經恐懼這段婚姻了!

我想知道如何可以解除這段婚姻關係!

想請問:
我可以請我媽媽(監護人)去地方法院申請撤銷這段婚姻嗎? 

還是我去自首~當時的證人簽名是偽造的,這樣法院會判決這段婚姻無效嗎?
謝謝! 

蔡明哲 (阿哲) 101-01-29 23:23

 妳的情形很值得同情,建議能協議離婚還是最好的。

因為如對方不同意,妳可能要去訴請離婚,但是需有法定離婚事由,官司勝負還很難說。

另外如果妳主張未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妳可能會有偽造文書刑責,且為非告訴乃論,一旦東窗事發,不是妳母親不想告就沒事,當然最後刑責可能不是很重(需視情節而定),如果妳選擇這條路,那我建議你去自首,但是民事上仍須透過訴訟(確認婚姻無效),才可能解決你的問題。

有點複雜,建議還是委請律師處理吧。

小孩的媽媽 101-01-24 08:57

目前還沒離婚,雙方有意離婚

小孩子的監護權兩人談不好,我們有兩個小孩(均男),一個四歲,一個一歲。

我想爭取老大的監護權。不知道從何著手,是先到戶政登記離婚,還是直接到法院辦理呢?要什麼文件呢?費用又多少呢?

原則上法院對於離婚跟親權之行使負擔(也就是俗稱之監護權)是分開審酌的,關於親權部分,法院多半會請社工單位訪視後再做判斷,建議雙方先約定好(包括探視時間等),比較省麻煩。

小孩的媽媽 101-02-21 11:05

謝謝律師的回覆

但現在就是無法溝通,只要說到監護權的事,對方就是堅持”孩子不可能給我”,所以我第一步怎麼走?直接去法院嗎?

 您好:

其實在家事事件處理上,原則上婚姻關係存續中之夫或妻若有意離婚,但在附帶之子女監護權歸屬上爭執不下時,可先由雙方辦理離婚登記,然後再由其中一方針對離婚子女監護之部分向管轄法院家事法庭請求酌定,但在實務上夫妻間往往為了將來離婚子女監護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

,以致擱置辦理離婚之情形所在多有,面對這種情形,建議仍以直接向家事法庭訴請離婚,並由法院依職權酌定子女監護較妥。

雖向法院速請裁判離婚,須具有一定法定事由,但以目前家事法庭之法官多半對於離婚事由之判斷有放寬之趨勢,特別是當雙方均無繼續維持婚姻意願之情形特別明顯,因此當您提出離婚之起訴後,法院會先進行離婚調解,在配合晚近修法讓離婚調解成立時即發生離婚效力前提下,雙方

有較多機會得在調解階段先行解決離婚問題,甚至一併在調解委員協助下磋商出雙方均可接受之子女監護與探視行使方式,若無法一併在調解階段解決,亦可讓法官以裁定來處理這一部分的爭議,當然法院會先就此函請當地社會工作師或社福機構人員進行雙方訪視,再製作訪視報告提供法官審理判斷之參考。

以上法律意見。謹請卓參。

 

willbebettwr 101-01-19 12:14

我想請問:

夫妻婚前、婚後並無決定其婚姻財產制,夫妻離婚時並無協議財產分配,婚後所購買的動產登記在妻子名下,離婚後丈夫是否能主張房子的權利? 若是,有效追訴期是幾年?

我查過網路上的資料(如下),但是我看不懂二年與五年的不同。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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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
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
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依前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
,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回覆 willbebettwr 的發言內容:

我想請問:

夫妻婚前、婚後並無

5年從婚姻關係解消起算  如離婚日 ㄧ方死亡

?2年從知道可以請求之日開始算

?前者屬客觀  後者屬主觀

willbebetter 101-02-15 21:08

非常感謝律師您的幫忙,我想進一步請教:如果動產過戶子女名下,另一方是否還有請求權?

101-01-05 13:57

前陣子在網路搜索仲介的名子,看到有人在別人的部落格留言詢問仲介結婚了沒,那個仲介曾賣我爸房子,我對仲介很討厭,仲介手段很骯髒,我留言說仲介結婚,她加我即時通和msn,她自稱是仲介的前女友,對談中感覺只想對仲介報復,但我不是很相信她的話,網路認識的,而且現在很多人都會欺騙,昨天還去7-11掃描房屋的買賣契約書到隨身碟,寄電子信箱給她資料,但我後來覺得自己很蠢,那種重要的東西,不應該交給別人。

女網友說她到國稅局檢舉仲介逃漏稅,要房屋資料以免那位仲介對我家不利,但我覺得她只是想利用我,國稅局檢舉,聽起來就很不好,現在不敢跟家人說我提供房屋的買賣契約書的資料給她,現在不知道該怎麼辦,覺得 可能 還是要跟家人說 比較好,但他們一定會罵我,後來才覺得這樣做很不好,而且又不認識她,不知道會對我家人造成甚麼影響。

我想問:
1.檢舉逃漏稅是需要房屋的買賣契約書嗎?我感覺很不好,雖然她要求要我給她契約書,但最後決定的人是我,也沒跟家人講。拜託幫幫我,因為那棟房子對我家人很重要,謝謝。

2.我提供房屋的買賣契約書給不認識的網友,並且她說要向國稅局檢舉賣我家人房屋仲介逃漏稅,會造成家人的房屋有任何影響嗎?我爸對我很好,但他說我個性太單純,容易被女生欺騙,現在一想到後果就覺得可能很嚴重,不知道該怎麼辦。

3.仲介其實是二房東,以前家人買的房屋仲介說屋主是他老婆(人頭),那時她們未登記結婚,前屋主賣給仲介,跟仲介賣給我們的價錢貴了大約有五百萬,這樣會有甚麼問題?

謝謝你

木星 100-12-27 17:54

想請教法律前輩與先進 有關一件我房產的問題:

最近被前妻的債權銀行提告:債權銀行要求註銷我的房產所有權登記 ,再移轉前妻的名下,以求償前妻的債務(卡債)

我在87年間 出資購買一房產 所有付房的頭期款項,貸款,和付房貸息至今皆由我一人付出(前妻未付任何款項),付房貸款在我存摺名下每月扣款, 而卻當時登記在太太的名下,當時夫妻對保 前妻是擔保人.

至96年難再續談離婚條件時 我要求終止“借名登記”先還返房產登記名義後在簽字離婚,前妻也照辦,歸還後,二人即分離。

請問: 我提出13年前向建設公司買房的證據
         向銀行借款付房款的借據
         每月付房貸金的證明
         所有權
是否符合我就是真正的房產所有人 而前妻只是借名登記? 或還有哪些證明可再提供補充呢?

我已出庭2次 法官認為“贈與”的成分居多 他要求我在101年2月8日出庭時能提出前妻是“借名登記”有力的證據

請問:我要從何著手??
請問:若我想把這房產賣掉,後面的買主是否也會被前妻的其他             債權銀行提告 要求還房產名義?

為求清楚我再補充說明:前妻的債權銀行 認為我們當時的房產的移轉是:假買賣 真脫產 而詐害債權銀行銀行房屋戶謄的資料下看出登記原因為“買賣” 擔保人為前妻名義,銀行認為夫妻2人在做買賣,債務義務人皆為夫妻。(抵押權為某一銀行)

我向法官陳述:我的房貸銀行認為我尚未完全付清房貸款項 不能隨意更改擔保人。 至於“買賣”登記 移轉.繼承.分割.當時辦理房產登記時聘請“代書”處理,不懂利害關係?

請問我要如何向法官說明?

我很心急 很注重這一官司攸關的財產 謝謝肯樂讀我的問題 肯賜您的愛心回答  本人不勝感激.

 你應該找到更多的證據來證明你確實是借名登記,否則你的案子敗訴的機率很高,建議你還是找有經驗的律師協助,可以提升你勝訴的機率。

木星 100-12-27 17:45

想請教法律前輩與先進 有關一件我房產的問題:

最近被前妻的債權銀行提告:債權銀行要求註銷我的房產所有權登記 ,再移轉前妻的名下,以求償前妻的債務(卡債)

我在87年間 出資購買一房產 所有付房的頭期款項,貸款,和付房貸息至今皆由我一人付出(前妻未付任何款項),付房貸款在我存摺名下每月扣款, 而卻當時登記在太太的名下,當時夫妻對保 前妻是擔保人.

至96年難再續談離婚條件時 我要求終止“借名登記”先還返房產登記名義後在簽字離婚,前妻也照辦,歸還後,二人即分離。

請問: 我提出13年前向建設公司買房的證據
         向銀行借款付房款的借據
         每月付房貸金的證明
         所有權
是否符合我就是真正的房產所有人 而前妻只是借名登記? 或還有哪些證明可再提供補充呢?

我已出庭2次 法官認為“贈與”的成分居多 他要求我在101年2月8日出庭時能提出前妻是“借名登記”有力的證據

請問:我要從何著手??
請問:若我想把這房產賣掉,後面的買主是否也會被前妻的其他             債權銀行提告 要求還房產名義?

為求清楚我再補充說明:前妻的債權銀行 認為我們當時的房產的移轉是:假買賣 真脫產 而詐害債權銀行銀行房屋戶謄的資料下看出登記原因為“買賣” 擔保人為前妻名義,銀行認為夫妻2人在做買賣,債務義務人皆為夫妻。(抵押權為某一銀行)

我向法官陳述:我的房貸銀行認為我尚未完全付清房貸款項 不能隨意更改擔保人。 至於“買賣”登記 移轉.繼承.分割.當時辦理房產登記時聘請“代書”處理,不懂利害關係?

請問我要如何向法官說明?

我很心急 很注重這一官司攸關的財產 謝謝肯樂讀我的問題 肯賜您的愛心回答  本人不勝感激.

陳姐 100-12-29 16:05
回覆 木星 的發言內容:

想請教法律前輩與先進 有關一件我 ... (恕刪)

 我是信義的陳律師*由於事情較複雜而且蒐集證據的 方式很多種也為義一定會敗訴*希望撥空於我秘書助理李小姐預約時 方式很多種也為義一定會敗訴*希望撥空於我秘書助理李小姐預約時間詳談0916305148會立刻回電,謝謝!

林永宏 (ken) 100-12-25 15:00

您好 ^^"

我於2011.12.22下午17:55在國道3中和交流道前遭後方追撞導致我車後方受損嚴重並也輕微的順撞了前車,也有報警
然後警方有酒測,對方酒測值0.25已構成公共安全罪名!!
當晚,我們都做完筆錄;但因警方急趕時間將他移送,所以我祇拿到"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絡單",關於賠償我車的細節並未有時間進行,
隔日,我主動與對方聯繫並告知我車嚴重受損,所以我需回原廠修復並請他如果方便可否一起前往了解估價,但他表明沒空~然後估價單傳真給他即可~
然而,再隔日我又主動與對方聯繫是否已同意維修的費用?並我是否可進行維修?
約好了在原廠等他(因為我希望原廠技師跟他解說要怎樣維修,然後費用如果他有意見可當場跟原廠議價,我主要是不想讓他認為我趁機敲詐)
然而等了很久而且又不是他本人來,一開口就說他請教過人並了解他們不需要配合我的要求(開回原廠修理),祇要負責把車修好(修的內容還有副廠的零件)
然而我實在不能接受這解決方式,我決定要爭取我應得的權益,請問事項如下:

1.他酒駕,然後追撞我車 這樣我可以對他提刑事訴訟嗎?
2.然而順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賠償嗎?
3.我需要準備哪些有力證明資料?
4.除了車的維修費用外,我還可以要求哪些費用?(因為我覺得他沒誠意)

附註:他是一名大學生,且他並沒為車保險(包括強制險)...


請再幫忙協助解答~~ 非常感謝~ ^^"

貞子 100-12-21 11:40
媽媽最近收到一封澎湖寄來的公文.說他的身分證登記已過世的父親.留有一塊約80坪左右的土地.我母親及其他約有24人.疑似是繼承人之ㄧ.都能去辦理登記繼承.
現在問題來了.我母親並非是這位外的親身女兒.當時這位外公已經過世.過世後外婆與同居人(我媽真正的爸爸)非婚生下我媽.所以不知為何我媽的父親欄便登記過世那位外公.所以現在不知道這樣是否還能繼承?如果不能就不用飛澎湖一趟辦理登記了!謝謝

回覆 貞子 的發言內容:
媽媽最近收到一封澎湖寄來的公文.說他的身分證登記已過世的父親.留有一塊約80坪左右的土地 ... (恕刪)

如果你母親受到過世外公(無血緣關係)的婚生推定

法律上他們即父母子女關係 

所以你母親是有可能有繼承權的

不過因為你給資訊有限

就僅上述作回答

 

Yutana 100-12-21 10:56

因故數年前名下動產設定抵押給父親..要牽制我不能任意買賣動產
所以才作抵押設定..並無實質借貸

近期父親有意塗銷抵押權..請問若提清償證明書.會有2親等內繳付贈與稅的問題嘛?還是可以直接提出拋棄權利證明書直接拋棄抵押權.而達成塗銷目的而不會產生日後稅務上的問題?
因為剛剛在寫土地登記清冊時
抵押權塗銷的原因有一格是"拋棄"
我父親又很擔心有贈與稅的問題
所以要我特別問清楚...

 國稅局對於是不是贈與會以主觀的實質課稅原則認定,你們最好是有一筆錢移轉給作為清償證明,否則國稅局會認為你們的拋棄本身屬於贈與,而可能會要求你們繳稅

JUDY 100-12-20 13:47

各位大大好
我想請問以下問題,感謝~                                                                              
人物:二舅媽(大陸人,但已拿到身分證)/ 二舅舅 /阿姨 / 大舅(居美國) / 我媽
                                                                               
事情是這樣的:                                                                             
外婆死後房子,留有士林與松山區(目前現居住,也是祖屋)兩房,

士林的房子所有權人是登記給我二舅,當初是希望二舅結婚後可以全家住在那,
松山的房子登記給我阿姨,                                                                             
但至今二舅全家(大陸妹+三個小孩)都是住在松山的房子, 士林房子空在那無人住,
阿姨想說二舅工作不穩定,又有三個小孩,已在松山那邊讀書(一國中一小五一小一)
於是把登記人改成四份,也就是有四個人有那松山房子所有權(阿姨/大舅/二舅/我媽)

現在狀況是,大陸妹一直跟我阿姨要錢要房,甚至還把大陸妹他媽也帶過來一起住

而且她吵架功力超級強,簡直不用呼吸就可以趴哩啪啦說一大堆,而且很會/愛說謊
阿姨有次就哭了,他說他後悔沒聽我外婆的話,不應該把房子分給我二舅, 吃他的用他的還被這樣嫌,沒天理阿~~~~~~
大陸妹一直精神強暴我阿姨跟我媽,吵說我媽跟我阿姨對他沒良心之類的話
                                                                                
我想請問法律達人!                                                                             
1)請問戶口名簿在我二舅那裡,他可以擅自把戶長改成他嗎?     

                                                                         
2)可以把房子所有權再改回去只有我阿姨一人擁有嗎?
                                                                               
3)平時我有偷拍照/錄音大陸妹跟他媽還有我二舅的談話,
(ex:估價松山房子現值,誰該住這誰不應該住這,以後阿姨死後那間房間是誰的....)
諸如此類等,我想問說如果要找/問這方面資料或法律人,該是哪一單位?(以後大概要上法院)

太妃糖 100-12-12 10:55
大哥用大家繼承土地(名字是登記他的)去地下錢莊借錢現在還不出來,錢莊要追債,我想問1:我要如何保身讓他的債務不會波及到我?2:當初媽媽將土地過戶在他名下但有說土地賣了是兄弟姐妹都可以分,現在媽媽是否可以告他?如果媽媽不告,我是否可告他?3大哥將借來的錢交給他的女朋友去投資現在一無所有是否也可告她?用什麼罪名?誰去告?如果他女朋友名下皆無財產要如何求償?大哥當初開業時就將自己名下的房子銀行貸款300萬,認識了現在的女朋友才6個月更將土地拿去向地下錢莊借貸1500萬不夠又陸續借了2000萬全被他女朋友拿去,現在牠又躲著不出面我們想破頭都不知如何處理?難道我們老實欺負?除了告他還有什麼更好的辦法不想撕破臉!
土地登記在你大哥名下 ,所以他處分土地應該是沒有偽造文書等問題。不過,就你所說該土地是被繼承財產暫時登記在她名下,未來處分後應該將土地款平均分給被繼承人,顯示這筆土地是暫時信託給你大哥而已。因此,他將土地處分後所得沒有分給其他繼承人的行為應已經構成背信罪。
QQ 100-12-06 13:42
我父親於98年7月過世,因父親欠銀行卡債,當年我們兄弟姐妹已向法院辦理限定繼承,當時並沒有債權人出面登記債權,故經公告後,父親名下只有一些不知名的子股,而我跑國稅二次辦不成,後來也沒收到催繳單,今日收到地方法院扣押執行命令,執行名下財產,限定繼承形同毫無意義?

 你們可以向法院提起異議,表示你們已經辦理限定繼承,因此債權人僅得執行被繼承人僅存的財產

QQ 101-02-01 20:15

 名下股票確實被扣押拍賣,同時間連打三通電話給新竹地院,對方只說要我們找律師,就把電話掛掉,公文上並沒有承辦人姓名,正確嗎?

請問:可以直接從死者帳戶中執行嗎?

wu 100-12-05 23:45

請教律師.我女兒在未成年情況下與未成年男方產下一女,雙方無婚姻並末達成共識..如今事情己發生一年半雙方當事者均以成年,孩子戶口登記在男方家,男方(單親家庭)生活複雜到處結交異性尚在高中求學中無力扶養..最近因扶養問題想戶口轉至女方監護,男方家中有點黑道背景遲遲躲避不接電話

1.我是否可告男方誘拐未成年少女

2.孩子生出至今都由女方全程照料扶養..男方只有四次探望,每月寄幾千元扶養生活費補償,可否告

監護權由女方監護等等。

謝謝那位律師能幫幫我們解決問題無力小市民。

 妳女兒與對方發生性關係的時間點是在十六歲以後的話,對方的行為應該是不會構成與幼年男女性交罪的問題。另外,如果你的女兒在未成年期間沒有因為和誘而使得你無法行使監督權,應該也不會構成和誘罪。

監護權方面,你們可以向法院聲請酌定監護權,根據你的說法,小孩都是你們在扶養,且對方對於一些扶養的問題不理不睬,法院判定由你們單獨行使監護權的機會很高。

啊寶 100-12-05 16:53

20年前本公寓原始有10戶,公共施設應為10戶分擔各10分之1,但因為右側 一、二、三樓同屬一戶,旁邊預定道路上加蓋了共100平方公尺三層樓違章建築,在裏面有樓梯,在第一次產權登記協議書內表明不用通行共公梯間,所以公共設施持分為零,其公共施設持分左側一、二、三樓承擔;唯97年4月發現,其從80年完工後引用頂樓水塔用水,電表及電信線路均佔用公共設施且未分攤公共電費與維護費用,多次溝通無效後提告,請求其將水表用水及電表及電信線路遷出,提告期間,對方又購入5樓左右側取得兩戶及5分之一的公共施設產權並違反第一次產權登記協議書內容5分之一公設由其5戶共享,以致官司敗訴。(此鄰決非XX,不必告訴我以和為貴),請告訴我如何主張我的權益,已經白交了10幾年的公共電費傻瓜。 公共電費只有我在繳納,對方是起造人,老早就設下圈套 ,一開始立意非善,長此以往,實難相處。這已不是我個人的單一問題,台電公司在用戶斷電重新復表,未必將公共電費恢復分攤,造成很多的不公平現象,是非對錯應該說清楚不是嗎?I am not an angel這世界是否沒是非了。

啊寶 100-12-04 10:14

20年前本公寓原始有10戶,公共施設應為10戶分擔各10分之1,但因為右側 一、二、三樓同屬一戶,旁邊預定道路上加蓋了共100平方公尺三層樓違章建築,在裏面有樓梯,在第一次產權登記協議書內表明不用通行共公梯間,所以公共設施持分為零,其公共施設持分左側一、二、三樓承擔;唯97年4月發現,其從80年完工後引用頂樓水塔用水,電表及電信線路均佔用公共設施且未分攤公共電費與維護費用,多次溝通無效後提告,請求其將水表用水及電表及電信線路遷出,提告期間,對方又購入5樓左右側取得兩戶及5分之一的公共施設產權並違反第一次產權登記協議書內容5分之一公設由其5戶共享,以致官司敗訴。(此鄰決非XX,不必告訴我以和為貴),請告訴我如何主張我的權益,已經白交了10幾年的公共電費傻瓜。公共電費只有我在繳納,對方是起造人,老早就設下圈套,一開始立意非善,長此以往,實難相處。這已不是我個人的單一問題,台電公司在用戶斷電重新復表,未必將公共電費恢復分攤,造成很多的不公平現象,是非對錯應該說清楚不是嗎?這世界是否沒是非了。

啊寶 100-12-03 11:45

20年前本公寓原始有10戶,公共施設應為10戶分擔各10分之1,但因為右側 一、二、三樓同屬一戶,旁邊預定道路上加蓋了共100平方公尺三層樓違章建築,在裏面有樓梯,在第一次產權登記協議書內表明不用通行共公梯間,所以公共設施持分為零,其公共施設持分左側一、二、三樓承擔;唯97年4月發現,其從80年完工後引用頂樓水塔用水,電表及電信線路均佔用公共設施且未分攤公共電費與維護費用,多次溝通無效後提告,請求其將水表用水及電表及電信線路遷出,提告期間,對方又購入5樓左右側取得兩戶及5分之一的公共施設產權並違反第一次產權登記協議書內容5分之一公設由其5戶共享,以致官司敗訴。(此鄰決非XX,不必告訴我以和為貴),請告訴我如何主張我的權益,已經白交了10幾年的公共電費傻瓜。公共電費只有我在繳納,對方是起造人,老早就設下圈套,一開始立意非善,長此以往,實難相處。

ㄚ撇 100-11-26 09:38

3件事之事由,外婆、看不過阿姨為主角,我媽、闊氣阿姨為受害人 (1)  2年前外婆把土地過戶給我媽,土地所有權狀已經是我媽名字了,我跟我弟還有我爸共同努力買了間500萬的房子還要貸款380萬很辛苦,但一個看不過阿姨眼紅了,慫恿外婆要把土地拿回來不然要告我們,為此家族大吵架,我媽目前收到調解委員會得通知了。
問:對於調解委員會通知該如何處置,不去會不會很麻煩?若對我媽提告,可以用什麼事由?土地丈量...等程序都是外婆扥人找代書處理的,代書會出面作證,若代書站再公義的角度幫助我們,我媽會有事嗎?若是邪惡代書,那我媽是不是死定了?
(2)
8年前闊氣阿姨老公參選接受外婆援助100萬支票給付情義支持無借據,但是落選了,直至今日闊氣阿姨兒女都家庭事業有成,看不過阿姨眼紅了,慫恿外婆聲稱當時100萬是借貸要闊氣阿姨還錢,不然提告
問:闊氣阿姨有危險嗎?她可以不還嗎?  
(3)
16年前我媽借24萬給看不過阿姨,也是情義相挺無借據現金交易,16年中多次催討都故意不還錢,直至今日還要弄我媽
問:錢是不是拿不回來了?(應該是)

總結我們看不過看不過阿姨的行為,見不得人好的奇怪心態,所以不想讓她順遂,對於外婆我們都很失望,我媽、闊氣阿姨、看不過阿姨都是魁儡外婆女兒,但是看不過阿姨姓吳,和我們不同姓,好強的妒忌心ㄚ

私下問:看不過阿姨目前無照營業美容中心,我親眼看到進貨單上報價150元的東西她賣500元,這樣的欺騙消費者還在繳稅期間看見新聞報導繳稅人潮大家焦頭爛額時笑嘻嘻開心的跟我說過「我不用繳稅,多好ㄚ,那些人笨ㄚ」 
我真的很想伸張正義
她還有很多看不過行為.有興趣再提,還請各為專業大大幫忙解答。     



調解委員會的發函已下簡稱 A-看不過阿姨小孩(法定代理人-A媽)              B-我媽案由 A與B土地糾紛案件事件概要申請人之外婆女士原有之土地,坐落於XXXXXX號,於92年間外婆女士委託B辦理土地分割事宜,先後分別贈與A與B,並完成土地轉移登記。當時在分割與測量土地對造人B並沒有通知當事人A也沒有告知土地面積持分多少平方公尺,土地分割完成後才將該土地所有權狀轉交A之法定代理人A媽,事隔8年因房子老舊須重新修整,於100.9.1至XX地政事務所申請土地測量,於是才知只有15平方公尺,顯然B當初在土地分割時並未按照父母之意(公平)來辦理土地分割。0921土地面積共99平方公尺,各半應各持分49.5平方公尺,而B分割給A之土地面積顯小,只有15平方公尺,之所以A主張土地受贈部份B並未依當初贈與人方式,造成權益受損,請求對造人重新鑑定界址及分割,顧申請調解

問 我不想讓他們這麼順遂都合他們的意,所有土地測量、過戶,都是外婆扥人找代書辦理,我媽全不知道現在無故要被人'衝康',想問讓案件交由檢察官辦理是不是比較好,壞人能被懲罰嗎?有沒有什麼細節是我們要注意的,請不吝告知,謝謝各位律師大,離出席調解委員會只剩3天,要不要出席阿?
ps:外婆現在還是活跳跳的,看不過阿姨已經輸入:→↘↓↙← + D ,外婆的旋風腳已經殺來了 快救人ㄛ!!

POOLTOVN 100-11-24 12:14

昨日,前往新北市戶政事務所民享辦事處。
幫剛出生的小孩報戶口.....
可是,戶政人員卻不讓我報戶口
他說的原因是,我跟我太太結婚未滿180天就產子。(我太太是外配,不是本國籍)
說是民法規定,要求我必須要提出我太太跟我結婚之前的單身證明,
證明他跟我結婚之前是未婚狀態。在這我很那悶...
那悶的是
1︰我跟我太太雙方都必須要有單身證明,才能結婚。(而且經過重重關卡認證)
   中華民國是不能重婚的

2︰我跟我太太在國外(越南)已經完成結婚手續,並且已經回到完成結婚登記
   身分證上的配偶欄也寫得很清楚。

3︰所有辦結婚的資料附件都在駐胡志明市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那邊。
   (戶政系統無法連線過去嗎?不能打通電話確認嗎?)

4︰既然我跟我太太已經完成結婚那不就=證明我太太跟我結婚前是單身的?
   為何現在還要回頭跟我索取當時結婚的資料。那如是這樣那結婚不就=沒用?
   在戶政所,戶政員有拿出結婚證書來,我跟戶政員說有結婚證書在
   那你跟我要結婚之前的資料幹嘛?
   (戶政員跟我說是民法規定,我不是學法律,我也不懂)

5︰我老婆來台之前,必須要做體檢,而體檢當時已有懷孕,而我也知道我老婆懷孕

---------------------------------------------------------------------------
後來上網查了一下資料

得知如下,查到了下面這條規章

七、各項戶籍登記案件作業準則
7-1出生登記
廿四、有關國人與非本國籍(含大陸地區)女子結婚,其子女出生於父母結婚之前或推算
其生母之受胎期間未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其申辦出生登記,應提憑生母之單身證明文件
辦理。【內政部93年9月3日台內戶字第0930009835號函】

都已經跟我結婚了如何在申請單身證明?
既然已經跟我結婚是事實,結婚證書也發了,不就足以證明跟我結婚之前是單身的?
不知道有大大有解決辦法嗎?

然到要我再飛一趟越南,去辦事處提取我當時的文件嗎,

好康 100-11-21 22:57

進到外商在台灣的分公司工作, 它在台灣登記的是股份有限公司, 如果被掛上公司負責人, 對權力及義務有什麼影響? 可以強迫掛上嗎? 如果情非得已被迫一定得接受, 應該如何或可以保護自己的權益呢?

廖淑華 (廖律師) 100-11-22 11:45

公司負責人必須就公司之債務負責,當然對你有很大的影響。你要不要被掛名,當然有權自己決定。

好康 100-11-21 16:02

外商在台灣的分公司, 在台灣登記的是股份有限公司, 如果被掛上公司負責人, 對權力及義務有什麼影響? 可以強迫掛上嗎? 如果情非得已被迫一定得接受, 應該如何或有什麼好方法可以保護自己的權益呢?

好康 100-11-21 15:58

外商在台灣的分公司, 在台灣登記的是股份有限公司, 如果被掛上公司負責人, 對權力及義務有什麼影響? 可以強迫掛上嗎? 如果情非得已被迫一定得接受, 應該如何或有什麼好方法可以保護自己的權益呢?

網站管理員 100-11-20 22:54

自民國七十四年六月五日起,收養子女聲請法院認可,分別說明如
下:

收養之意義
收養就是收養別人的子女,作為自己的養子、養女。養子養女跟親生
子女的權利義務是相同的。

收養之規定
關於收養的規定很多,現將主要的列舉說明:
(一)收養要訂立收養書面契約,但是被收養人未滿七歲而無法定代理
人者,可以不訂立書面契約收養契約的當事人是收養人和被收
養人。被收養人未滿七歲者,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辦理;七歲以上
未成年人,則應得到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二)夫妻收養子女應共同辦理,不得單獨一人收養子女。但夫妻之一
收養他方的子女時,可由一人收養

(三)收養人應比被收養人年長二十歲以上,夫妻有一人年齡不比養子
女年長二十歲以上,收養就不合法,法院不會認可。

(四)直系血親不得收養,所以,祖父母、外祖父母,不得收養自己的
子女、外孫子女為養子女。直系姻親也不得收養,因此,公婆
不得收媳婦為養女,岳父母也不得收女婿為養子。但是,夫可收
養妻與前夫之子女,妻也可收養夫與前妻之子女。旁系血親及旁
系姻親的輩分不相當者,不得收養。但是旁系血親在八親等之外
、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之外者,則可以收養

(五)一個人除給夫妻二人收養外,不能再給他人收養。因此,張三之
養子,就不能再被李四收養

(六)結了婚的人被收養時,應得到配偶的同意。成年人被收養時,對
本生父母若有不利的情形,也是不可以的。

 收養之認可
(一)認可的法院:由收養人住所地的法院管轄,如果收養人在中華民
國無住所,就由被收養人住所地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二)聲請認可的人:由收養人和被收養人一同具狀聲請

(三)隨聲請狀附交的文件:(1)收養契約書。(2)收養人及被收養
身分證明文件。(3)被收養人為未成年人時,應提出收養人職
業、健康及有關資力的證明文件。(4)被收養人有配偶時,應提
出配偶的同意書,或不能同意的證明文件。(5)被收養人本生父
母的同意書。但本生父母有礙難同意者,就不須提出。(6)收養
人或被收養人為外國人時,應提出收養符合其本國法的證明文件。

(四)法院的調查:收養是關於身分的行為,法院應調查當事人確有收
養及被收養的意思;以及收養人品行、能力,是否對被收養人不
利;是否合於法律規定;同意有無欠缺;是否有無效或得撤銷
因;成年人被收養時是否於本生父母不利,均合於規定方始裁定
認可。

(五)認可裁定送達:十日內無人抗告即告確定,聲請人可聲請發給確
定證明,持裁定及確定證明,就可到戶籍機關辦理收養戶籍登記
。當然,沒有辦理戶籍登記,只要經過法院認可後,收養的權利
義務就發生了,不因此有差異。

收養契約書實例:
張大公與趙小玉為夫妻,願共同收養李逵、王秀所生之子李二寶為養
子。雙方喜悅,依法訂立本收養契約
收養人張大公    民國○○年○月○日出生
住○市○街○號
收養人趙小玉    民國○年○月○日出生
住○市○街○號
收養人李二寶   民國○年○月○日出生
住○市○街○號
法定代理人李逵   住○市○街○號
法定代理人王秀   住○市○街○號
中華民國○○年○○月○○日

 

資料來源 : 台灣高等法院

網站管理員 100-11-20 22:54

公司因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而解散時,應行清算
一、章程所定解散事由。
二、公司所營事業已成就或不能成就。
三、股東同意解散:
(一)無限公司、有限公司:應經全體股東同意。
(二)兩合公司:經無限責任或有限責任股東全體退股。
(三)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為解散之決議(另參照公司法第316條)。
四、股東經變動不足公司法所定之最低人數。
五、經主管機關命令解散。
六、經法院裁判解散。

公司清算事件:
壹、聲報清算人:
一、聲報人:應由清算人於就任後15日內,向法院(民事庭)聲報。

二、費用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三、應檢附文件:
(一)聲報狀(請以一般司法狀紙撰寫)。
(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或命令解散之公函。
(三)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資料卡或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
(四)股東名冊(請載明股東姓名、所持股數)。
(五)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議紀錄。
(六)清算人就任同意書(請載明清算人願就任之意思,清算人姓名及
住居所、就任日期)。
(七)清算人就任後所造具之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
(八)前述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送經監察人(股份有限公司)審查通
過之證明文件。
(九)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提經各股東股東會承認之證明文件。
(十)清算人就任後,3次以上於日報之顯著部份刊登公告,催告債權
人於3個月內申報債權之證明文件。

貳、聲報清算完結:
一、清算期限:清算人應於就任後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
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

二、聲報人:應由清算人於清算完結,相關表冊經各股東股東會承認後
15日內,向法院聲報。

三、費用:免徵。

四、應檢附文件:
(一)聲報狀(請以一般司法狀紙撰寫)。
(二)清算人所造具之清算期間收支表、損益表及清算後資產負債表、
財產目錄。(收支表須詳列清算期間內之各項收入與支出,支出
部分應將清償債權人之債務,繳納積欠稅捐等項目一一列明。如
已繳納積欠之稅捐,並應提出納稅之證明文件)
(三)監察人(股份有限公司)審查前述表冊之證明文件。
(四)前述表冊提經各股東股東會承認之證明文件。
(五)依所得稅法第75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64條辦理之清算所得申
報書(須附稅捐稽徵機關之收據)。
(六)清償債務後如有賸餘財產者,其賸餘財產分配表。

 

資料來源 : 台灣高等法院

網站管理員 100-11-18 19:21

1、人身方面:秘密通訊之限制─法院於破產宣告後,認為必要時,得囑託郵局或電報局將寄與破產人之郵件、電報送交破產管理人。帳簿記載之保全─破產宣告後,法院書記官應即於破產人關於財產之帳簿記明截止帳目。居住之限制─非經法院之許可,不得離開其住居地。人身自由之限制─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傳喚或拘提破產人。破產人有逃亡或隱匿、毀棄其財產之虞時,法院得管收之。執業之限制─受任律師、會計師、民間公證人等之限制。選舉權之限制─不得登記為公職人員候選人。 

2、財產方面:喪失財產之管理及處分權。債權受償之限制─宣告破產後,破產人之債務人不得向破產人為清償。詐害行為之撤銷債務人於破產宣告前所為之無償或有償行為,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依民法之規定得撤銷者,破產管理人應聲請法院撤銷之。擔保或清償撤銷債務人在破產宣告6個月內對現有債務提供擔保或清償者,破產管理人得撤銷之。 

 

資料來源 : 司法院

網站管理員 100-11-18 19:18

聲請人依夫妻財產契約登記聲請書及附件上所載逐欄詳細填寫,並載明連絡電話號碼。 檢附之文件: 夫妻財產契約書。 財產清冊。 近戶籍謄本。 國民身分證影本。 聲請夫妻財產契約登記,夫妻親自或委由代理人到場,攜帶前列至項文件及國民身分證、印鑑章到登記處辦理。 聲請夫妻財產契約登記依非訟事件法第15條規定,徵收聲請費用新台幣1,000元。 夫妻財產契約登記後,有關夫妻財產之其他登記,每件徵收費用新台幣500元。

 

資料來源 : 司法院

小愛 100-11-17 11:08
兩年前我成立一家公司!本來跟好朋友一起成立!所以當時沒有任何字據!只約定好一個人出多少錢進我公司的帳戶!因為在登記的時候只有我一個人的職稱是董事長!書面上沒有任何的股東跟董監事!因為我個人不想這麼麻煩在去開個人的帳號!所以後來我所有的帳款包括個人及公司的帳務全部都在此帳戶進出!有時候超過實際的金額有時候少了一點!後來朋友因為一些意見不合我把公司賣回去給她!結果我也沒有先寫任何文件就把公司轉讓的文件簽給她!結果朋友把該退給我的錢不還我了!她的理由是她去查過公司的帳戶發現有一段時間公司的帳戶裡沒有剩很多錢懷疑我娜用了公司的錢!那段時間我確實覺得因為我房子貸款要付銀行利息所以把錢先轉到還款的帳戶!因為她都不在台灣也說公司的事她不過問!我想問一下像這種情況她說要去法院告我挪用公款可以成立嗎?另外她不還我錢我可以用甚麼方式拿回我的錢嗎?對不起寫很多!因為我希望事實陳述清楚點喔!希望可以幫幫我喔!
你的行為可能已經構成了背信罪,這是你必須要考量的重點。你如果想要想對方拿回金錢,你可以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對方給付。
網站管理員 100-11-16 11:30

1.若您是車主應於應到案日期以前填具申請書:(本所服務檯提供或網站下載均可)。 

 (1)車主為自然人應準備:  a.車主身分證影本1份(正、反面)。  b.駕駛人駕照影本1份(正、反面)。  c.違規通知單及採證照片正本。  d.申請書1份(需加蓋車主印章)。  e.委託辦理另附委託書(違規通知單、照片遺失者,應另附切結書)。  f.請填寫白天可聯絡電話。 

 (2)車主為法人應準備:  a.駕駛人駕照影本3份(正、反面)。  b.違規通知單及採證照片正本。  c.合約書(租賃契約書)3份。  d.負責人身分證影本3份(正、反面)。  e.申請書3份(需加蓋公司大、小章)。  f.請填寫白天可聯絡電話。 

 (3)如果是法院點交車應準備:  a.申請書3份。  b.法院點交函影本3份。  c.契約書影本3份。  d.動產擔保證明書(監理處)影本3份。  e.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3份。  f.使用人戶籍謄本(正本)3份。  g.債權讓渡書影本3份。 

 

2.填妥申請書並備妥資料後,請於應到案日期前送交本所櫃檯收件或郵寄本所(地址: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4段92號7樓,電話:02-23658270)。 

 

3.俟辦妥移轉後,本所會通知您及車輛駕駛人,而新管轄機關將會通知駕駛人到案。

 

資料來源 : 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網站管理員 100-11-16 09:21

(1) 辦理拒不過戶案件登記為監理處權責,但有關過戶後之交通違規,仍應向本所辦理申訴。

 

(2) 新車主拒不過戶,交車後車主產生之交通違規案件,如原車主可提供雙方買賣契約書及新車主之駕籍資料,則可併違規通知單申請辦理指定駕駛人。

 

(3) 如果新車主拒不辦理過戶,請原車主先刊登報紙公告車輛已出售,7天後再持登報資料及身分證、印章,於結清車輛違規案件後,至監理處填具申請書辦理拒不過戶手續

 

(4) 完成拒不過戶程序後,如再出現新交通違規紀錄,請檢附刊登報紙公告及新車主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等相關資料併違規通知單辦理申訴(指定使用人)。

 

資料來源 : 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網站管理員 100-11-16 08:27

社會上一般所稱的認領,是指生父對於非婚生子女承認是自己的親生骨肉而言。在這種生父主動要認領自己骨肉的情形,生父跟生母只要備齊戶政機關要求的資料,就可以直接到戶政事務所辦理認領登記。像這種情形的認領,是不需要到法院辦理任何手續的。

另外還有一種強制認領的情形,是指生父不願意主動承認非婚生子女是自己的骨肉,但由於有事實足認他是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此時,非婚生子女、其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對於應認領而不為認領的生父,就必須向法院提起認領之訴,才能夠強制生父認領

 

資料來源 : 司法院

網站管理員 100-11-16 08:20

依戶籍法規定,父母應於子女出生後60日內辦理出生登記,出生登記前父母雙方應以書面約定該子女之姓氏,約定文字填寫於約定書或出生證明空白處,並簽名或蓋章。約定不成者,由申請人在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出生逾60日,經催告仍不辦理者,由戶政事務所主任決定姓氏,並逕為出生登記。因此,出生登記前對於子女姓氏無法達成協議時,並不需到法院解決。 出生登記後如要變更姓氏,於子女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子女已成年者,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但都各以一次為限。因此未成年子女只要父母以書面同意變更或子女成年後自行申請變更,都毋庸向法院聲請。 但如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一、父母離婚者。 
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 
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 
四、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

 

資料來源 : 司法院

網站管理員 100-11-16 08:17

從民國74年6月5日起,收養子女都要向法院聲請裁定認可收養才可以。也就是必須由收養人和被收養人共同向收養人住所地的法院聲請聲請時,必須寫好聲請狀,並準備下列相關文件:(1)收養契約書。(2)收養人及被收養人的身分證明文件。(3)被收養人為未成年人時,應提出收養職業、健康及有關資力的證明文件。(4)被收養人有配偶時,應提出配偶的同意書,或不能同意的證明文件(民法第1076條但書規定參照)。(5)被收養人本生父母的同意書。但本生父母有礙難同意的情形,可不提出(民法第1076條之1第1項但書規定參照)。(6)收養人或被收養人為外國人時,應提出收養符合其本國法的證明文件。如果以上這些文件是在境外作成的,就需要經當地中華民國駐外機構認證或證明;如果是外文,應該再添具中文譯本。

因為收養是關於身分的行為,所以法院會調查當事人是否確有收養及被收養的意思,以及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等。聲請人在收到法院發給的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後,就可以拿法院發的裁定裁定確定證明書到戶籍機關辦理收養戶籍登記

還有要補充說明的是,只要經過法院認可收養後,收養的權利義務就發生了,並不會因為還沒有到戶政機關辦理收養登記,而影響已經有效成立的收養關係。

 

資料來源 : 司法院

vivian 100-11-15 21:01

家中有三女一男,男的最小.自小媽媽對大姐保護有加因為他是同母異父的姐姐.

家中弟弟不知長進.闖禍無數每每都是請我去處理跟奔波,因為媽媽從不讓大姐跟大姐夫知道覺得這樣會讓大姐沒面子. 但是對於我跟妹妹他就沒有這樣多慮.只擔心姐姐.今年媽媽過世了.留下了一間房子跟現金物品.

我因為年輕被騙負債 所以信用卡是有瑕疵的 弟弟因為匪類所以信用也不良.

但是因為三位姐姐有共識 ,房子事歸屬男孩所有 所以 妹妹請我去先將信用卡還清 然後一起共同繼承房子 保管18.20年等弟弟有繼承人年滿18歲的時候在過戶給他(當初是我堅持這樣做的,但大姐有說如果弟地將信用卡還清就可將屋子過戶給他但是我擔心他會先用現金去還信用卡再將屋子敗光,所以沒答應).

因為中間處理事情發生不愉快的事情,擔心未來有變數.屆時雖然弟弟不好.但是總覺得 家產還是應該歸屬於他 他好他壞屬他自己的命運.所以想轉變請他他現金去還信用卡 (還信用卡比他自己享受花掉好.我這樣想畢竟是媽媽留給他的)然後再將屋子過戶給他, 要好要壞. 看他自己的造化.免的有人說我們女生做姐姐的爭家產. 但是姐姐 跟妹妹都不同意. 期間我有請教教過家中長輩.她們說現在將屋子過給弟弟有不是不可.但是要我跟姐姐商量好.但是姐堅持不肯.

他一直執著在形式上要給媽媽作法會.我跟他無法溝通.每每吵架 雙方都口氣不好.但是他一執說我擾亂媽媽安寧一值在吵家產?????我為的又不是我自己.他卻說我居心可異為何要改變想法 . 中間有些恩怨.讓我心生放棄的念頭 於是呼我說我放棄都不要.也不回家去的想跟她們斷絕來往.但是姐姐卻要我放棄財產 又要回去祭拜媽媽…………. 很無言. 我覺得我似乎很笨中了她們的圈套.

 

擔心將來財產都在姊妹手上. 弟弟雖然不好但是他究竟還是男丁繼承人我覺得他還是應該擁有他該得的.姐姐一直說我不信任自己的姊妹 但現在這樣要我如何相信.

 

想請教懂法律的大大 幫幫忙 這樣還有方法可以救嗎?

 

狀況一:

我在北部 她們3位在南部. 大姐說他很忙無暇辦理善後事宜所以所有的東ㄒ包括現金存款.房屋權狀.保險箱也是用妹妹的名子 全部的證件東西 包含我們的印鑑章都在 三妹那裡 .

 

狀況二:

之前 沒想清楚就先簽拋棄繼承 我 大姐 弟弟 三人共同拋棄.繼承權權歸屬到妹妹身上.想更換印鑑證明來不及已經被妹妹 去辦理拋棄繼承.

 

狀況三:

我們4人有寫一份草約.(舅舅是證人)

1.      房子歸屬於弟弟所有 ,但是登記我跟妹妹名下保管. 將來等他有繼承人年滿18 就將房子過戶給他 2.      所有現金跟物品分成4份 . 3.      大家有蓋手印跟簽名 4.      但是這份草約只在妹妹手上 我手上沒有 (當初有跟他要可是他沒給 說到時再給就好. 後悔來不及這(就是信任的結果)

 

現在我手上的資料只有:

 

當初將母親的現金匯款到大姐帳戶資料的匯款單. 所有物品保管的清單 有造冊 當初協議還我卡債 現金是由媽媽存在姐姐名下的帳號提領,

妹妹去領款匯款 ,我有入帳資料.

 

因為當初妹妹拿錢 我記帳 我這有正本他那有副本

但是錢放在大姐名下的帳號

 

ANS: 這樣我有任何機會可以循球法律途徑去保護我弟弟的權益嗎?

 

ANS: 姐姐現在說他任何東西都不給我 我有任何保障維護我的權益嗎?

     (除了他先給我的那30萬還信用卡的現金 他都不給我任何東西)

     他有這樣的權利嗎?再加上她們三人協議 不包括我 說要百日跟

對年有回去跟媽媽拜拜才可以拿財產 沒回去的人不行分

**他這是針對我.因為我跟他吵翻說不回去他就這樣對付我.說有回家的才可以分錢.那他擺明陷我不孝.回去說我是為的錢 不回去說我不孝 .讓我很嘔.

 

 

想請問 我是否都沒有任何機會平反.任由她們處理 真的很不公平又生氣

 

當初為了信任結果氣死自己 .有說過東西要分開保管 她們不肯 說為何不信任 但是現在看來 很慘.

 

 

 

vivian 100-11-15 20:58

家中有三女一男,男的最小.自小媽媽對大姐保護有加因為他是同母異父的姐姐.

家中弟弟不知長進.闖禍無數每每都是請我去處理跟奔波,因為媽媽從不讓大姐跟大姐夫知道覺得這樣會讓大姐沒面子. 但是對於我跟妹妹他就沒有這樣多慮.只擔心姐姐.今年媽媽過世了.留下了一間房子跟現金物品.

我因為年輕被騙負債 所以信用卡是有瑕疵的 弟弟因為匪類所以信用也不良.

但是因為三位姐姐有共識 ,房子事歸屬男孩所有 所以 妹妹請我去先將信用卡還清 然後一起共同繼承房子 保管18.20年等弟弟有繼承人年滿18歲的時候在過戶給他(當初是我堅持這樣做的,但大姐有說如果弟地將信用卡還清就可將屋子過戶給他但是我擔心他會先用現金去還信用卡再將屋子敗光,所以沒答應).

因為中間處理事情發生不愉快的事情,擔心未來有變數.屆時雖然弟弟不好.但是總覺得 家產還是應該歸屬於他 他好他壞屬他自己的命運.所以想轉變請他他現金去還信用卡 (還信用卡比他自己享受花掉好.我這樣想畢竟是媽媽留給他的)然後再將屋子過戶給他, 要好要壞. 看他自己的造化.免的有人說我們女生做姐姐的爭家產. 但是姐姐 跟妹妹都不同意. 期間我有請教教過家中長輩.她們說現在將屋子過給弟弟有不是不可.但是要我跟姐姐商量好.但是姐堅持不肯.

他一直執著在形式上要給媽媽作法會.我跟他無法溝通.每每吵架 雙方都口氣不好.但是他一執說我擾亂媽媽安寧一值在吵家產?????我為的又不是我自己.他卻說我居心可異為何要改變想法 . 中間有些恩怨.讓我心生放棄的念頭 於是呼我說我放棄都不要.也不回家去的想跟她們斷絕來往.但是姐姐卻要我放棄財產 又要回去祭拜媽媽…………. 很無言. 我覺得我似乎很笨中了她們的圈套.

 

擔心將來財產都在姊妹手上. 弟弟雖然不好但是他究竟還是男丁繼承人我覺得他還是應該擁有他該得的.姐姐一直說我不信任自己的姊妹 但現在這樣要我如何相信.

 

想請教懂法律的大大 幫幫忙 這樣還有方法可以救嗎?

 

狀況一:

我在北部 她們3位在南部. 大姐說他很忙無暇辦理善後事宜所以所有的東ㄒ包括現金存款.房屋權狀.保險箱也是用妹妹的名子 全部的證件東西 包含我們的印鑑章都在 三妹那裡 .

 

狀況二:

之前 沒想清楚就先簽拋棄繼承 我 大姐 弟弟 三人共同拋棄.繼承權權歸屬到妹妹身上.想更換印鑑證明來不及已經被妹妹 去辦理拋棄繼承.

 

狀況三:

我們4人有寫一份草約.(舅舅是證人)

房子歸屬於弟弟所有 ,但是登記我跟妹妹名下保管. 將來等他有繼承人年滿18 就將房子過戶給他 所有現金跟物品分成4份 . 大家有蓋手印跟簽名 但是這份草約只在妹妹手上 我手上沒有 (當初有跟他要可是他沒給 說到時再給就好. 後悔來不及這(就是信任的結果)

 

現在我手上的資料只有:

 

當初將母親的現金匯款到大姐帳戶資料的匯款單. 所有物品保管的清單 有造冊 當初協議還我卡債 現金是由媽媽存在姐姐名下的帳號提領,

妹妹去領款匯款 ,我有入帳資料.

 

因為當初妹妹拿錢 我記帳 我這有正本他那有副本

但是錢放在大姐名下的帳號

 

ANS: 這樣我有任何機會可以循球法律途徑去保護我弟弟的權益嗎?

 

ANS: 姐姐現在說他任何東西都不給我 我有任何保障維護我的權益嗎?

     (除了他先給我的那30萬還信用卡的現金 他都不給我任何東西)

     他有這樣的權利嗎?再加上她們三人協議 不包括我 說要百日跟

對年有回去跟媽媽拜拜才可以拿財產 沒回去的人不行分

**他這是針對我.因為我跟他吵翻說不回去他就這樣對付我.說有回家的才可以分錢.那他擺明陷我不孝.回去說我是為的錢 不回去說我不孝 .讓我很嘔.

 

 

想請問 我是否都沒有任何機會平反.任由她們處理 真的很不公平又生氣

 

當初為了信任結果氣死自己 .有說過東西要分開保管 她們不肯 說為何不信任 但是現在看來 很慘.

 

 

 

vivian 100-11-15 17:41

家中有三女一男,男的最小.自小媽媽對大姐保護有加因為他是同母異父的姐姐.

家中弟弟不知長進.闖禍無數每每都是請我去處理跟奔波,因為媽媽從不讓大姐跟大姐夫知道覺得這樣會讓大姐沒面子. 但是對於我跟妹妹他就沒有這樣多慮.只擔心姐姐.今年媽媽過世了.留下了一間房子跟現金物品.我因為年輕被騙負債 所以信用卡是有瑕疵的 弟弟因為匪類所以信用也不良.但是因為三位姐姐有共識 ,房子事歸屬男孩所有 所以 妹妹請我去先將信用卡還清 然後一起共同繼承房子 保管18.20年等弟弟有繼承人年滿18歲的時候在過戶給他(當初是我堅持這樣做的,但大姐有說如果弟地將信用卡還清就可將屋子過戶給他但是我擔心他會先用現金去還信用卡再將屋子敗光,所以沒答應).因為中間處理事情發生不愉快的事情,擔心未來有變數.屆時雖然弟弟不好.但是總覺得 家產還是應該歸屬於他 他好他壞屬他自己的命運.所以想轉變請他他現金去還信用卡 (還信用卡比他自己享受花掉好.我這樣想畢竟是媽媽留給他的)然後再將屋子過戶給他, 要好要壞. 看他自己的造化.免的有人說我們女生做姐姐的爭家產. 但是姐姐 跟妹妹都不同意. 期間我有請教教過家中長輩.她們說現在將屋子過給弟弟有不是不可.但是要我跟姐姐商量好.但是姐堅持不肯.他一直執著在形式上要給媽媽作法會.我跟他無法溝通.每每吵架 雙方都口氣不好.但是他一執說我擾亂媽媽安寧一值在吵家產?????我為的又不是我自己.他卻說我居心可異為何要改變想法 . 中間有些恩怨.讓我心生放棄的念頭 於是呼我說我放棄都不要.也不回家去的想跟她們斷絕來往.但是姐姐卻要我放棄財產 又要回去祭拜媽媽…………. 很無言. 我覺得我似乎很笨中了她們的圈套. 

擔心將來財產都在姊妹手上. 弟弟雖然不好但是他究竟還是男丁繼承人我覺得他還是應該擁有他該得的.姐姐一直說我不信任自己的姊妹 但現在這樣要我如何相信.

 想請教懂法律的大大 幫幫忙 這樣還有方法可以救嗎? 

狀況一

:我在北部 她們3位在南部. 大姐說他很忙無暇辦理善後事宜所以所有的東ㄒ包括現金存款.房屋權狀.保險箱也是用妹妹的名子 全部的證件東西 包含我們的印鑑章都在 三妹那裡 .

 狀況二:

之前 沒想清楚就先簽拋棄繼承 我 大姐 弟弟 三人共同拋棄.繼承權權歸屬到妹妹身上.想更換印鑑證明來不及已經被妹妹 去辦理拋棄繼承.

狀況三:

我們4人有寫一份草約.(舅舅是證人)

1.  房子歸屬於弟弟所有 ,但是登記我跟妹妹名下保管. 將來等他有繼承人年滿18 就將房子過戶給他

2.  所有現金跟物品分成4份 .

3.  大家有蓋手印跟簽名

4.  但是這份草約只在妹妹手上 我手上沒有 (當初有跟他要可是他沒給 說到時再給就好. 後悔來不及這(就是信任的結果)

現在我手上的資料只有: 

當初將母親的現金匯款到大姐帳戶資料的匯款單. 所有物品保管的清單 有造冊 當初協議還我卡債 現金是由媽媽存在姐姐名下的帳號提領,妹妹去領款匯款 ,我有入帳資料.

        因為當初妹妹拿錢 我記帳 我這有正本他那有副本但是錢放在大姐名下的帳號

 Q: 這樣我有任何機會可以循球法律途徑去保護我弟弟的權益嗎?

 Q: 姐姐現在說他任何東西都不給我 我有任何保障維護我的權益嗎?

(除了他先給我的那30萬還信用卡的現金 他都不給我任何東西)他有這樣的權利嗎?再加上她們三人協議 不包括我 說要百日跟對年有回去跟媽媽拜拜才可以拿財產 沒回去的人不行分**他這是針對我.因為我跟他吵翻說不回去他就這樣對付我.說有回家的才可以分錢.那他擺明陷我不孝.回去說我是為的錢 不回去說我不孝 .讓我很嘔. 想請問 我是否都沒有任何機會平反.任由她們處理 真的很不公平又生氣 當初為了信任結果氣死自己 .有說過東西要分開保管 她們不肯 說為何不信任 但是現在看來 很慘.目前我卡債已經處理完畢. 清償證明只剩一家尚未收到.

 

yun-chi 100-11-15 16:01
律師您好: 請問我父親己往生留下現金及動產土地及公司(登記在父親名下的部份),現有我母親及我們兄弟姊妹(6人)共7人,請問遺產如何分配,是母親先分1/2剩下1/2-由7人均分,或是全部由7人均分,謝謝您。
蔡明哲 (阿哲) 100-11-15 16:01
七人平均繼承,除非有人拋棄繼承或有喪失繼承權之事由。
網站管理員 100-11-15 12:52

公司團體或私人邀請國外人士來臺或聘僱外國人來我國工作,邀請書或聘書之認證,聲請手續如下: 須填寫認證請求書1份,新臺幣2元,可向法院收發室購買。 公司團體行號出名邀請或聘請者,由公司團體行號為請求人,私人出名者以私人為請求人;將公司團體名稱、事務所所在地、負責人年籍,或私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地、出生年月日、職業身分證明文件及其字號、住居所等,填入請求書內。 請求書「請求認證之私證書名稱」欄內,填明「本公司(或本人)邀請(或聘請)某國某人來臺之邀請書或聘書,請求認證。」末尾由請求人簽名或蓋章。 公司團體商號之負責人,應攜帶經濟部公司登記執照、縣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及身分證、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公司及個人印章,親至法院公證處辦理。如不能親自到場,應提出授權書,及印鑑證明書由代理人到場辦理。 邀請書或聘書由請求人提出,中英文均可,應多準備1份,由公證處存卷。 認證費新臺幣500元,聘書內如載明薪水數額者,依該數額計算收費。

 

資料來源 : 司法院

網站管理員 100-11-15 12:52

公司團體或其他私人有使用翻譯文書之必要者,無論中文翻譯成外文或外文翻譯成中文,均可請求翻譯認證,聲請手續如下: 須填寫認證請求書1份,末尾由請求人簽名蓋章,每份新臺幣2元,可向法院收發室購買。 公司團體為請求人者,應由負責人自任法定代理人,並將公司團體名稱、事務所所在地、負責人姓名、性別、出生地等填入請求書;私人請求者,即將該私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地等填入請求書。 公司團體之負責人,應攜帶經濟部公司登記執照、縣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公司負責人身分證、印章,公司印章及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親至本院公證處辦理。私人應攜帶身份證、印章。 公司負責人或私人本人不能親自到場者,應加提出授權書(上面蓋印鑑章)變更登記事項卡由代理人到場辦理。 文書應經翻譯社翻譯,由翻譯社簽章、翻譯人簽名,並由翻譯社向本院請求認證,或由原文書作成人請求認證,原文書作成人請求時,應由翻譯社到場承認簽名。 認證費新臺幣500元,翻譯書應多備1份,由公證處存查。

 

資料來源 : 司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