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民法第1144條之規定定之。(與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其次,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本件依你所述,無法確定被繼承人死亡時有無配偶,故無法計算正確之應繼分。
再者,本件癥結點應該是在於這筆土地當初在你祖父生前即已過戶到伯公名下,依法已不能算為你祖父的遺產了,根本來講或許你父親是繼承了你祖父對其大哥的請求過戶登記請求權,但請求權時效為15年,本件可能早就超過了消滅時效期間,即使證明在法律上你們有此請求權,對方應當會主張時效抗辯拒絕給付。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
如果還有其他疑問,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


回覆 mei 的發言內容:土地是家族分配的,分配時是以每一戶為準,當時就登記在伯公名下,我是否可依民法第767條請求權請求伯公之子孫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並無罹於時效之問題來爭取
民法第767條必須是物權所有權人才能主張,以本件而言,不動產目前沒有登記在你們的名下,你們並不是所有權人,在法律要件上不符。參照一下條文:
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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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mei 的發言內容:
回覆 賴昱任律師 的發言內容:
... (恕刪)
請問您在哪個縣市?
如果您在高雄,倘需進一步討論,可來電07-3338080或來信 lutong.attorney@gmail.com預約面談諮詢,謝謝。

回覆 mei 的發言內容:
借名登記按照實務見解是準用委任關係之規定,依民法第550條之規定,委任關係,因當事人一方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而消滅。但契約另有訂定,或因委任事務之性質不能消滅者,不在此限。則借名登記之關係應於你祖父或伯公一方死亡時消滅,從而回復登記的請求權也應由借名登記之關係消滅起算,要看看有否超過15年消滅時效期間,若已超過了消滅時效期間,即使證明在法律上你們有此請求權,對方應當會主張時效抗辯拒絕給付。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
如果還有其他疑問,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



我們家在一棟大樓中有兩棟房子
四年前賣出其中一戶,
近日要賣另一戶時發現第一次買賣當時把現在這戶的土地持分也一起過戶了!
(因為房子是八十四年前的建物,當時土地登記規則尚未修改,所以持分都登記在同一張權狀裡)
目前的屋主已是第三手,地政事務所居中協調結果對方態度強硬,要求我們買回持分土地:(
我想請問的是,當時我們並不知道持分是登記在同一張權狀裏頭,
而買賣當時,代書完全沒有詢問我們是否還有其他房子(但當時交涉的仲介知道)
導致我們現在被要求買回持分土地,
想請問這能夠算是代書業務過失嗎?
因他在協助辦理同時,應盡查核之責不是嗎?
若我們對當時的代書提損害賠償之訴,站得住腳嗎?勝算大嗎?
還是我們只能自認倒楣用錢把持分買回?還是有其他更好解決事情的辦法?
在此先感謝回答的好心人,謝謝~







6個人共同持有的土地~被其中一人在未通知的情形下~轉賣了他的持分6分之給第三人者(非持分的5人內及相鄰地主)!
發現時為民國101年12月03日~被偷偷買賣證記完成!
請問如何對偷賣的人提告呢!
第 34- 1 條 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共有人依前項規定為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時,應事先以書面通知他共有人;其不能以書面通知者,應公告之。
第一項共有人,對於他共有人應得之對價或補償,負連帶清償責任。於為權利變更登記時,並應提出他共有人已為受領或為其提存之證明。其因而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代他共有人申請登記。
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
前四項規定,於公同共有準用之。
依法得分割之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共有人不能自行協議分割者,任何共有人得申請該管直轄市、縣 (市) 地政機關調處。不服調處者,應於接到調處通知後十五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屆期不起訴者,依原調處結
果辦理之。


1.本件不是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所以不可能構成圖利罪。
2.土地法第34條之一第四項規定,共有士地或房屋之共有人,於他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得以同一價格優先承購。依最高法院判例,土地第34條之一第四項所謂的共有人先購買權,係屬債權性質,倘共有人違反該條規定時,他共有人不得主張該買賣無效,而請求塗銷已完成之登記,但是若因此造成他共有人之損害,他共有人自得請求出賣之共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其他疑問,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提供詳細資料來所面談,謝謝。

律師好,因我常時間在陸,對台辦事資訊不是很清楚,現在陸打離婚官司(另一半為陸配)...
有3件事情請教:
1. "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這類資料,隨便人都可以調出來嗎?
事情是這樣,我陸配一直沒在台北,卻有我的房產(建物/土地)資料,出自新北市中和事務所,調出我古亭地政事務所資料(我房在這)!
請問這樣合法嗎?我可以告新北市中和事務所的人嗎?資料內有顯示主任與列印人員姓名...
這算洩密隱私嗎?沒經過我本人同意申請的.
2. 文書公證!我陸配(一直沒在台北,都在大陸)就是把我建物/土地登記資料.一樣順利在台北公證後來到廣州公證處.正本已經到了我大陸這!
台北公證處(這是民間公證人),不是要我本人授權書嗎?或本人親辦!!為什麼這樣資料可透過海基海協到大陸?
3.公證我台北房產(建物/土地)資料,我如何在這邊提供,這資料是"不正當方式公證疏失,無效文書"?
感謝!


回覆 阿真 的發言內容:
你好..這個問題困擾我家很久希望您能幫我解惑..謝謝.大約民國70年阿公過是有分了一些土地.因 ... (恕刪)
你可以將事情始末及相關資料,來信:lutong.attorney@gmail.com
或來電07-3338080【333幫您幫您】聯繫。


您好:
家母於99年過世,我是繼承人
家母名下一間房地產自用,至今超過2年尚未辦理過戶至我名下(因忙於家務結婚生子父重殘住院),
但期間均有正常繳交房屋稅及相關支出(水費電費瓦斯費...)
惟無意中發現土地法有規定(註一)
請問:
以我這樣的情形真的會罰嗎?
如果會罰(大約1X萬)
因家務煩忙家庭負擔沉重,實無損害政府及他人權益,
是否可以申請免罰或降低罰款
以上 謝謝
註一:依據土地法規定,土地或建物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一年未辦理繼承登記者,經查明後應公告繼承人於三個月內申請登記, 繼承人除有以下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事由,於公告期間檢附證明文件向土地所在地政事務所提出外,逾期仍未申請者,由市 政府列冊管理,列冊管理期間為十五年;逾期仍未辦理者,將移請國有財產局公開標售,所得價款如繼承人未於十年內申 請提領者,將歸屬國庫。為避免被列冊管理之不動產遭到標售,相關繼承人應儘速申請辦理繼承登記,以避免權利受損。
請問




我在97年間 認識一位朋友 自稱是投資客 專做房屋買賣 說自己有很多房屋可以買賣套現等等
之後又說他名下有房屋 不方便背房貸 看到我信用良好 就拱我去買一間華廈 也沒多大 約30坪不到 我也只看到過ㄧ次 因我住台北 也在台北工作 所以真的 只看一次
不過 只繳了6期左右 其他都是我繳的 有轉帳資料可以証明!!
再來 大約在99年間 我朋友又出現了 就說有人要買我房子 之後 就向我要了證件等等資料
就逕自幫我辦過戶囉...
在100年間 我這位朋友又連絡上我 又說
對方又不願意揹債等等的裡由....
所以 請我去地政辦 限制登記 因為他怕這位新屋主偷賣
我也去辦了 證件是我朋友傳真給我的
到後來 我朋友和這位新屋主 都沒露面過
這位新屋主前年還來電問我 要我給他30萬 就過回來給我...
現在我只想把所有權要回來
我是知道民法上有所謂 催告程序
還有可以請求回復原狀等等
旦是 請問 我要向地方法院提告否?
要相關費用否??
謝謝各位大律師了!!





有一小工程發包,承攬人說需二天完工,雙方同意第二天完工,驗收沒有問題,訂定人支付價金與工人帶回。
誰知第二天工人沒來驗收就跑了,隨後發現完成部份也有瑕疵,經聯絡後,承攬人承諾兩天後會來做好,但沒有來,於是請別人完成。
我們要求他們修復,他們反而告我們不給錢。對於完成部份的瑕疵,承攬人(做為證人)說來現場勘查時,已詳細告之施工後的可能結果,是我們同意的…(相當是沒有說,說了我們就一定不會做的!)
事實上承攬人來的時間很短(我們是一個三百多戶的社區,進入時要換證登記時間),根本不可能說那麼多事!可以用進出登記的時間來反駁承攬人做不實的陳述嗎?又明明只是來接洽生意,承攬人卻登記「維修水管」,這可以說他愛胡說,說的話不足採信嗎?
他還說工程有完成,離開時,我們去吃飯,找不到我們…如果可以證明我們那個時間根本沒去吃飯,是不是可以告他們做偽證呢?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對方是告您們什麼??目前看起來似乎是履約糾紛,既然對方履約有瑕疵,則您們應可以主張同時履行抗辯,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回覆 劉韋廷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1.首先須先確認價金交給工人 ... (恕刪)
感謝回答!
瑕疵的部份為:將一房間架高為合室床的部份拆除,但保留床面的原木木材做為木地板使用,當初是承攬人建議,他說:「我看材料還是好好的,不要浪費;而且做新木地板會與其他部份的原木地板顏色不合,拆下的材料可以直接用做地板沒問題。」
第一天拆下來還蠻好的,第二天卻是用鐵釘固定,所以原木地板就『破』了,而且中間也沒有黏著固定!
本來已備好錢,第二天(應完工那一天)做完如果沒問題,一起把廢棄物物清運,即給錢,但他們跑了,所以還沒給錢。
後來對方客服打電話來,說有保固一年,要我先給他們公司錢,那時很蠢的相信他們會負責,就說:「好」,但因廢棄物沒依約清運,所以只能匯給他們公司扣掉清運費的金額,他們竟說要告我!!
之後又打來一次電話,希望合解,清運費用一人半,他們好像很有經驗,說:即使上法院,也一定是這樣判!這是我們第一次碰到這種事,也不知該怎麼辦?!就問他們那釘破的地板呢?他們就說要告我們「詐欺」!!
我們想知道:
對方當初有傳估價單來,上面有寫「本工程保固期限12個月」,現在他們說因為木材是我們的而且是10幾年舊的,沒有保固!這樣可以嗎?雖說木材是舊的但還是好的不是嗎?而且是因為他們用鐵釘釘才破的!!這樣有合法律的規定嗎?! 當初說好廢棄物的清運車的大小為小發財車的1.5倍,只要放的進車子的廢棄物都可以幫我們載走,但他們只帶走拆下的木頭就跑了,我們根本沒看到車子,其他廢棄物(冰箱、影印機、按摩椅,檔案櫃…)都沒載走,該怎麼算呢?我們後來叫別人幫忙清運也是要給錢的!本來只要付一次,現在要付兩次,對我們來說很不公平!! 對方說舊地板本來就會這樣,找其他家地板板公司都說地板已經釘破了,必須重做,費用比原工程費!現在有糾紛我們也不敢動,房間也不能用…到底我們可以主張什麼?現在東西堆的到處都是,真的好煩!



2.) 如房屋所有人離婚之前有向友人分別立下借據30萬及50萬,100萬 是否可當成負債, 將房屋賣出後扣除貸款及借據負債, 再與對方平分剩餘財產 ?
3.)離婚後多久幾年內期限有效?, 雙方仍可要求處分對方的剩餘財產 ?
4.) 離婚後任何一方在半年~1年內, 如去購買不動產, 是否會被對方要求平分剩餘財產 ?
5.) 如房屋所有人將房屋賣給友人後, 待離婚後, 又與友人一起登記為該房屋共同所有人, 一起負擔房貸, 請問此種作法是否會被夫妻另一方提告預謀詐欺 ? 有何規避辦法 ?
3.) 如存摺有少量現金, 可否領出暫存銀行保險箱 ? 另,檢察官是否查的出我銀行保險箱有多少錢嗎 ? 如何防範被察出 ?






您好,我想請問各位律師,我父母離婚,我父親也離家出走了7.8年,也已無聯絡很久,直至2013-02-08 得知父親那邊的親戚通知說,父親已過世的消息,那邊的親戚有提到我父親有跟銀行欠下卡債及貸款,那如果我們這邊的小孩要辦理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該準備甚麼資料及如何辦理(我們也無力償還這些負債),父親那邊的親戚打電話來說要我們這些小孩簽字過戶,我爸名下的房子給奶奶,那這樣奶奶如果過世了我們不是還要再重辦一次嘛?
P.S:前提是我和母親有去詢問過區公所的免費律師,他說2012年底已通過法律不需要去申請限定繼承,即為限定繼承 要我們不用擔心,但還是覺得怕超過時間我們要背負債務之類的。
那如果那房子一直放任不管,會怎樣嗎?(不簽字也不過戶,房子就會被賣掉去償還父親的負債對吧?)
我有看到一些網路文章說,被繼承人過世要申報遺產稅和繼承登記等事項,這些動作沒做是不是會被罰錢?
如果我們這邊要辦理勞保、保險金,不是需要死亡證明和除戶證明?但父親那邊的親戚不願意給我們這些資料,所以我們也沒辦法處理,那我們應該要怎麼做,才不會有事後糾紛之類的。
可以教教我一些辦理的流程或程序嗎?怕超過時間,就損失掉權益了
所以想請問各位律師,有甚麼解決的方法,感恩






2012年6月生下長女
2012年7月被公司資遣
2012年8月協議離婚,不用負膳養費,小孩監護權因念在她生小孩辛苦才同意給她,目前小孩由前妻帶
前妻除要照顧同住的奶奶(因病需長時間臥床)及姑姑(小兒麻痺),另外還有叔叔(有工作),嬸嬸(有工作),當弟妹(均在外求學),生活資金由前妻母親提供(前妻家境算是富裕).
我目前與父母(均退休)同住,家裡還有奶奶及弟弟夫妻(均有工作)及一名小孩(平時由父母照顧)
2012年12找到新工作,月入約六萬,正常上下班,在沒工作期間因有失業給付,所以每月均有匯錢給予前妻(雖然前妻說不需要,但我依然照匯)
本來我每星期放假均會去前妻住所看小孩,過年期間開始有了變化,前妻開始要求我不要每星期去.且不同意我一個月一次帶小孩回家探望我父母
幾經思考,前妻家裡是作吃的,前妻之前也一直在店裡幫忙,做息時間為12:00~23:30,前妻一直接受娘家支助而不用工作,對小孩有不好的影響
就算小孩再大一點,前妻回去工作,作息嚴重不正常,且小孩必定由保母帶(我十分不放心),對小孩影響更大
為了小孩有一個良好的成長環境,所以我想請教我有機會可以爭回監護權嗎?
我經濟能力沒有問題,而我父母己連續幫我弟妹帶了六個小孩了的經驗,由0歲帶到一歲多.小孩如果回我家住,還有玩伴(我弟的女兒,目前一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