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關於共有土地分割之稅負,依據法律規定,公同共有及分別共有土地分割後,各人所取得之土地價值與其分割前應有部分價值相等者,免徵土地增值稅;價值減少者,應就其減少部分課徵土地增值稅,所以所有權人之間可能會有所相異。另外土地價值之計算,是以共有土地分割或土地合併時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2)如果是農業用地經依法律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而依法應完成之細部計畫尚未完成,導致未能准許依變更後計畫用途使用,並取得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時,可以免徵土地增值稅。所以有取得農業用地證明的話,是可能免納土地增值稅的。
所以還是要依個案判斷,請依上面的法律規定自行評量是否要繳納稅負。
(參照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42條;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65條;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14條之1)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事情經過如下。
去年年中時有個遠程出遊的邀約,因為我跟友人A都沒有交通工具,所以去車行租車共乘,由我做代表登記證件,租期是一天,租金也當場付清了。但臨行時友人A突然說有急事,於是計畫取消,而友人A說他會負責去還車,但之後就聯絡不到人,幾個月後我就收到存證信函。
後來總算透過電話聯絡到友人A,友人A是說他後來跟車行負責人協議改為月租,但是因為租金拖繳才會收到存證信函,他已經將錢繳清,所以沒事了。我因為不放心,所以還是要求他騎著當初租來的那台車跟我去車行確認。
當時車行負責人親口告訴我租金都已經繳清,我也告訴對方月租這協議是友人A跟他達成的,並非出於我意願同意延用我的身分做為登記,請他不要再繼續使用我的證件影本,但對方似乎沒有理會我的要求,也沒有收回車輛。
後來我收到法院傳票,去開了一次偵查庭。訊問時原告卻主張自第一次我簽切結書代表承租那天後就連絡不上人,沒繳錢也沒還車。檢察官問原告當時所簽租期是多久、付了多少費用,原告拿出當初我簽的那張切結書,我卻瞥見上面有塗改的痕跡。不知為何租期改為四天,總費用也改為兩千元,並標註已付清。我原本想提出這件事,但檢察官不讓我開口,草草問完就結束了偵查庭。
庭後原告找我相談,我向他提起當初去車行確認的事,原告卻突然改口說,當初跟我說租金都有繳清是騙我的…原告說當初友人A先跑去車行,牽扯了一堆理由要求他幫忙瞞我這件事,實際上他們並沒有收到任何費用…
我也問原告為何租賃的車輛都到場了卻沒有把車收回,反而幫著友人A騙我之後放他走,事後才來跟我要車。原告的說法是因為租金沒到所以他不能收回車。對於我當初要求不要繼續用我的證件作登記的事情也含糊其辭。
爭辯過程中我說:所以是這樣,一開始我簽單簽一天,後來友人A要改月租但是你沒重新辦理,直接用我名義作登記,接著租金沒到你來催我,我跟著他去問你又騙我說他有繳但其實沒繳,我跟你說別再用我名字當人頭你沒管我,車子明明到了但你又沒把車留下來,結果車子一直沒回來、租金也沒到,你卻來跟我要車,還偷改我單子逼我要負責,我活該倒楣被你告侵占,這樣對嗎?
對方卻說:我告訴你,這就是社會大學。
……。
今天我又收到法院傳票,似乎是已經被起訴了。
想請問:
1.後來改為月租卻沒有重新與承租人簽約而是不理會我的要求直接沿用我的資料,是否 可因此主張這件事是車行方面處理瑕疵,不對我產生效力?
2.當時偵查庭上並沒有提起我事後去追問的相關細節,是否會因此視為自我去承租後就 失聯避不見面,故意不歸還車輛,因而影響到第一點?
3.關於塗改切結書一事,是否也可以主張那是在我不在場也不知情,且非出自我本人意 願之下產生的另一起的租賃行為,因此不應對我追究責任?或者塗改這個動作,會不 會對切結書的效力產生影響?
4.關於車行負責人先說有繳錢、後來又改口說騙我其實沒繳,以及車輛已經回到車行但 原告卻沒將車收回這些事,能否對原告的立場產生影響?
5.如果以上幾點都不能當作有效論點,我還有其他方法可以自救嗎…?orz
麻煩了,謝謝。
依照您的敘述,如果往生者只有一個女兒且並未再婚,但是因為受人領養,所以除了女兒是繼承人外,養父因屬第二順位,所以在女兒優先的情況,繼承權還未輪到。
而一般來說,遺體原則上是由繼承人所有,繼承人因此擁有處置遺體的權利,但是處置方法仍不能違背善良風俗。而在此因為往生者的養父、姐姐都沒有繼承人身分,依法是沒有遺體處分權的。又因為繼承人未成年無法自行處理後事,所以這時就會依習慣由其他親屬出面,共同協商處理後事。而養父自己不做也不准任何人替往生者辦理「任何儀式」,事實上已經侵害繼承人的權利,這時姊姊及朋友都可出來主張,幫未成年子女主張權利,直接辦理後事。
往生者的車輛屬於遺產,會由往生者的女兒繼承下來,當然也只有繼承人才能處分財產,養父原則上並不能賣出車輛。由於前夫擁有女兒的親權,依法在為子女利益的前提下,方可處分女兒所有的車輛。但是如果車輛名義人是別人,自然推定由名義人擁有所有權,由名義人方可處分。
又既然保險受益人是女兒,保險金就應由女兒所有,養父是不能取得保險費的,因為有約定保險受益人的話,保險金並不計入遺產做分配。由於女兒尚未成年,所以保險金和遺產等特有財產會暫時由前夫管理,但是可召開家庭會議監督使用狀況。
(參照民法第72、767、1087、1088、1144條;保險法第112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去年9月因輕碰了前方車子的後保險桿,但因對方為長期租車的福特,有一些年限了。下車後查看雙方外觀均無外傷,對方因租車所以還是找了交警來及保險公司來處理。交警和對方保險公司都有拍照。雙方都無做筆錄,只開了道路交通事故登記聯。
今年12月,保險公司來函索賠二萬多,我覺得不合理去電說明,因為他是理賠組,說交由法務組處理,就沒下文了。
今年6月不久前才又由他們法務來函一樣要求二萬多。
問題:
1、理賠金額不合理,完全沒外傷,整個換掉合理嗎? 保險公司說要寄給我修理照片及估價單及發票。他說若不是因為此事造成的,要我舉証。內部的東西我如何舉証? 而且他們處理也太慢了吧? 隔了快一年來函要求索賠,我還能向警局調照片嗎? 很久了(去年9月到現在)
2、當下雙方沒做筆錄,就是覺得都外表沒事。這樣如何防止租車公司及保險公司的不當得利?
3、保險公司及租車公司可以不先知會我就直接修理嗎? 事後拿金額來要求索賠
4、若真要賠,如何和他們談這金額,折舊如何判定?
先生外頭欠債簽下本票,會連累妻子嗎?
在奇摩知識找到 這樣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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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人都誤以為,夫妻間只要沒有互相擔保的法律關係,夫妻就算沒有辦理夫妻財產分別制登記,而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的情況下。夫或妻之ㄧ方的負債另一方是可以不用負責清償的!但按現行法律而言;這個說法可能很危險!
如果夫或妻的一方有負債之事實存在,而其另一方名下有婚後之不動產或動產等,債權人對於夫妻一方之財產已為扣押,而未得受清償時,法院因債權人之聲請,得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而當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時,債權人就有權代位行使「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將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作平均分配,而後再將分配所得之財產進行強制執行。甚至在離婚2年或5年內,債權人都還有權代位行使「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目前這種案例已越來越多,債務人之配偶不得不多加注意!建議應乘早作避債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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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是如此嗎??
所以丈夫在外欠下的債務妻子也是有可能要負責的?
另一個問題
若已經收到行政執行處的執行命令已扣走銀行的存款一部份
但不足以清償行政法上的罰鍰,那麼對於妻子的財產是否會有影響?
1.本人於5/27下午在電影院遺失皮夾(內有信用卡及A、B銀行金融卡),當晚即向影城反映並留下聯絡資料。(當晚將所有卡片掛失並至警局報遺失)
2.6/12中午接獲A銀行告知本人金融卡於該影城所在之商場ATM被吃卡,銀行客服說明因卡片已掛失,卡片無法確認何時被滯留在C銀行ATM機台,A銀行告知本人有權力報警並調閱C銀行ATM監視影帶,當晚本人詢問商場如何調閱ATM監視錄影帶,尋找企圖盜領之人。
3.6/13中午接獲B銀行告知影城去電通報拾獲本人B銀行之金融卡,並包括皮夾,請盡速至影城領取!當晚本人由商場客服主任陪同至影城領取遺失皮夾,並確認拾獲員工登記拾獲時間為6/10,拾獲地點為影廳內,另確認拾獲人5/27亦有值班。本人接受影城經理建議報警處理,原因:不確認拾獲人是否於5/27即拾獲侵占未交還,並有意圖盜領,意無法確定拾獲與意圖盜領者為同一人所為。
4.6/14本人至轄區派出所報案,提供ATM機台序號、本人A銀行帳號與影城經理聯繫方式,該員警未開立報案三聯單也沒有筆錄,僅留下派出所電話與該員警之手機號碼,並表示因尚無相對人無法成案,但將協助本人發文調閱ATM監視器,並會至影城調查。
請問使用本人提款卡盜領未遂是否有刑責?若盜領未遂之人與拾獲人為同一人,是否仍有侵占遺失物之刑責?另該員警之報案處理方式是否有瑕疵,或已完成報案?
(1) 使用提款卡盜領的行為,如果未能提出,因為不處罰未遂,所以還不至於構成自動提款機盜領罪(刑法339之2參照)。不過有些法院還是認為構成竊盜未遂,但不一定都會認為成立就是了。
(2) 但是如果盜領未遂之人與拾獲人為同一人,雖然盜領未遂行為不處罰(但有可能論竊盜未遂),但拾獲遺失物後占為己有的行為還是會成立侵占遺失物罪,所以仍有侵占遺失物罪之刑責。但是如果如您所述事後他丟掉了,是否有不法所有意圖,有時就很難說了。
(3) 依您的敘述,由於警方尚未開立報案三聯單,所以還沒有完成報案程序。如果您沒有財物損失,雖然還是可以提出告訴,但是否有必要速追,就看您的決定了。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民法769:以所有之意思,20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又民法772:前五條之規定,於所有權以外財產權之取得,準用之.於己登記之不動產,亦同.最高法院60年台上字第4195號判例則認因時效取得地上權,不以他人未登記之土地為限.
甲見鄰居長期北上不在南部,於是在20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耕種,此時甲男可以將該地申請登記為所有人?
又乙男因繼承而取得土地,但因長期在北部生活,且因繼承故不熟悉土地所處位置,該地有數個所有人未分割,此時甲男在20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民法772於己登記之不動產,亦同.因此,甲男便可將該地整塊申請登記為所有人?
煩請不吝賜教,謝謝
(1)由於本合約是「定期」租賃契約,契約第18條約定賠償甲方一個月租金的性質是「提前終止契約的違約金」,與租金並不相同。押金的性質是提供擔保之用,如果對方向您請求給付不成,就可以自押金取償;如果您沒有欠對方租金或違約金,對方應該在契約終止後將押金還給您。依您的敘述,對方可以依第18條要求相當於1個月租金的違約金,以及出租期間的租金。
(2)除非租賃契約內有約定必須以書面方式終止契約,不然對方在電話中口頭同意您終止契約就已經發生效力了,所以您原則上是可以依據通聯紀錄做為雙方合意終止契約的證據。
(3)如果對方在簽租賃契約前就故意以不實之地址使您陷入錯誤,且就是否能提供商業登記也為正面的答案時,簽約之後卻無法進行營業登記,是有可能成立詐欺罪的。至於背信罪的部分,由於雙方彼此間必須有受託事務關係,原則上出租人與承租人間的糾紛是不成立背信罪的。如果您因此未登記而遭受到處罰等損失,您還可以向對方請求因不完全給付所導致的損害賠償。
(4)您可以跟對方說他當初隱瞞不能營登的部份,可能構成詐欺,對方也因此需負擔無法營業登記的賠償責任,以此要提出告訴之條件,要求對方返還押金。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A君因債務問題於20年前將土地所有權轉讓予家長(因當時地上物無登記,故未就地上物產權一併移交),
20年後A君請求家長將土地賤價轉賣回A君,
期間因A君與家長均屬舊識,故原地上物仍無償由A君使用。
有幾個問題想請教:
1.A君因該地上物屬老舊平房,似未登記房屋所有權,惟法令似有「和平佔有20年取得該房屋所有權」,本案A君是否可依法取得建物所有權???A君取得所有權之依據是否僅以提出水電繳費證明即可??如何查詢A君是否已合法取得該建物所有權??
2.若A君已有取得所有權資格,家長(土地所有權人)是否得依所有權人主張該地上物拆除或返還之權利,或向A君提出支付承租土地租金之要求?
3.若A君與家長各自擁有建物及土地所有權,於A君贈予/出售/繼承予其配偶B君時,家長可否主張拆屋還地??
4.家長因未加思索,於日前交付A君土地權狀,然未交付印鑑證明,A君是否可逕行變更土地所有權??
請專家給予意見,感激不盡!!!
本物件本人於看屋前既詢問仲介為何此屋無道路共同持份以後會有問題嗎?仲介告知不會有問題,於簽約前為求慎重在代書詢問還有問題時,本人提出道路通行權是否有問題,經賣方告知她們已行走40幾年了都沒有問題不會有問題的,代書及仲介也附和說不會有問題,本人基於人員都到齊了只剩簽字〝亦認定她們所說得沒問題是永遠沒問題〞想不到是夢饜的開始,經過致電市政府地籍科承辦人,請問袋地通行法規,經承辦人告知40年房屋雖為私人道路,道路持有人亦不得封路阻礙通行,但是如果遇到惡鄰時有可能需付道路通行償金(機率不大但有可能),我一聽大驚那我不是要每天提心吊膽的看哪一天有誰來敲門跟我要過路費,經翻閱民法第七百八十七條規定,若當事人取得袋地通行權後,使通行地因而受損害者,當事人須付出「償金」,而取得袋地通行權,也必須在必要範圍內以損害最小的方式進行,如依法規說明那我是真的要付錢了,於法有據阿因此我再致電給房仲要求出賣人應負瑕疵擔保責任,係屬一種法定責任,不以出賣人對於瑕疵之發生,有故意或過失為必要,因此要求賣方需附帶永久袋地通行權及免通行償金,並未像賣方等說的走40幾年沒問題,只保證現況不保證未來,對消費者來說簡直是欺瞞,隔日再致電房仲店長要求重視通行權問題,當日賣來電告知已經走40幾年這麼久了不會有問題並說不願切結保證後掛電話,後再告知仲介賣方的事並跟仲介說我要寄存證信函,於寄出存證信函七日後賣方回寄存證信函來,告知未允諾切結保證並要本人需負法律責任並要告我,我受害人反變被害人這口氣真的吞不下請各位大大幫我想一想如何應對(曾要求仲介及代書去跟賣方談,以1.向鄰房購買道路共同持分2.出具土地通行同意書,或切結保證3.減少價金4.最壞打算就是解約,但是賣方皆未接受。)
此為本人寫的存證信函
敬啟者:本人於ooo日透過房屋仲介公司向台端購買門牌號碼,ooo房屋含基地,總價新台幣ooo,有雙方所簽訂之買賣契約書可稽。本人於簽訂合約前,已表明上開房屋含基地之袋地通行權含通行償金問題須為清楚並請賣方予以確認,台端也很明確告知地號ooo號袋地通行權確實沒有問題,且無通行上需支付償金所延伸之費用並由見證人:地政事務所代書、房仲等人、含甲乙買賣雙方共同與會作證,本人因信賴台端所為之上開保證,乃依約給付訂金予代書,並辦妥相關買賣合約登記,現賣方不予理會袋地通行權及通行免償金之切結保證,違反誠信使口說無憑,影響本人交易意願或減少房屋之通常效用及經濟上之價值。依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第十條第七項及第七條第一項說明,本人要求依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第六條第七項停止相關作業,賣方本應負擔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及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的瑕疵擔保及不完全給付之責任,並依民法第七百八十七條袋地通行權及償金予以本人保證永久通行順暢及免償金,請台端於函到五日內給予回應以免訟累。本人亦要求依不動產買賣價金履約保證申請書,要求應以確定判決或調處和解之結果作為履行保證之依據,期間凍結所有 付款,如因此造成本人無法向營行借款對保將要求賣方賠償一切損失,並依法究責。
此為賣方回函寫的存證信函
敬啟者:台端於ooo日在房屋仲介公司於與本人簽定房屋買賣契約書乙式二份,購買座落於ooo房屋乙戶。在雙方詳閱契約內容無異議後,由代書、房仲見證下簽訂。本人於民國ooo日收到由台端發出存證信函乙份,內容提及簽約當日在代書、房仲見證下本人允諾將簽署永久通行權及通行免償金之切結保證書於台端及簽約後本人不予理會違反誠信等,並造成台端無法向銀行借款及進行對寶等情事,將要求本人賠償一切損失,並依法究責。經求證仲介及代書已得證實:本人從未允諾台端簽署永久通行權及通行免償金之切結保證書等相關文件,茄且已告知台端有關所有權狀之時際地坪數及使用權之確定,而且台端於簽約當日從未提及要求本人簽署切結保證書等相關事宜,並再見證人與買賣雙方確認同意契約內容後所簽訂之買賣契約,證實本人並無違反契約精神與內容及誠信。另關於台端向銀行借款對保部份:台端確實已於民國ooo日完成銀行對保等相關程序。證明台端於存證信函中所呈訴之內容與事實不符。因此本人要求台端按照簽約當日所簽訂之契約內容履行辦理,應於民國ooo日前完成辦理所有相關手續,不得藉故拖延,如違反上述期限視同台端毀約。本人在此嚴正聲明應依照目前雙方所簽訂之契約內容執行辦理所有相關手續,本人不接受目前已訂定之契約內容以外增訂條文之文件或修改目前已簽訂之契約內容簽署。令對於台端因不實呈訴所造成本人困勞及傷害部分,本人暫時保留追訴權。台端應於收到本涵五日內回應,否則本人將視同台端毀約:而依照契約內容程序等相關罰則辦理,並依法究責及求償。
可以幫忙解答,讓我知道該如何協調後續處理動作。
內容如下:
我哥四月中於大陸意外身亡,他與前妻有二個兒子(16及15歲),與現任大陸妻子生有一個兒子(四歲),與現任大陸妻子(26歲)在大陸有辦理結婚登記,小兒子也有登記,但在台灣,因我哥今年三月份才申請讓大陸妻子和小兒子來台團聚,但團聚證剛領到,我哥就過世了,所以大陸妻子無法至台灣進行面談的程序,大陸妻子和小兒子都未入台灣戶籍。
我哥在台灣的房子目前還有40萬的貸款、信貸15萬、信用卡尚欠10萬、國民年金欠28000元、健保費欠4000元、還有欠監理站的罰款約3萬….等。目前知道大陸公司願意賠償60萬人民幣,加上之前已先拿給陸妻約5萬人民幣的奠儀,總計是65萬人民幣。想請問各位:
一、我哥是台灣人,在大陸過世,其遺產分配該依台灣還是大陸的法律?
二、大陸妻子和小兒子是否有權利可以分配其賠償金?如可以,那該如何分配?
三、這些債務該由誰來承擔呢?是否應先從賠償金中先扣除再來分配呢?
五、目前大陸妻子要求先分得一半60萬*1/2(奠儀5萬已獨吞),我提出配偶與三位孩子均分(各1/4),陸妻不願同意,說小兒子還很小,但大陸法律好像是妻子有能力養活自己的話,可以不分或分得少數金額,孩子則依所需花費分配,但台灣就沒有此規定,我到底該如何替前妻生的兩個兒子爭取權利。
以上問題,懇請協助解答,如果有我該注意的權利和法律常識,也請告訴我,謝謝。
您好,
1.遺產所依據之法律,在臺灣之遺產均依我國法律,在中國的部分則要依照中國法律。
2.依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52條第一項規定,結婚或兩願離婚之方式及其他要件,依行為地之規定。
您哥哥在中國與中國配偶已辦理登記,只要該方式依據中國方面屬有效婚姻,即使在臺灣未辦理登記,在臺灣一樣有合法婚姻效力,所以中國配偶跟小孩一樣可以來主張遺產繼承。但是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66條第一項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臺灣地區人民之遺產,應於繼承開始起三年內以書面向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為繼承之表示;逾期視為拋棄其繼承權。所以中國配偶及中國小孩要在三年內以書面向您哥哥在台灣住所內的地方法院表示要繼承臺灣的遺產,否則則視為拋棄繼承權。
3.債務部分,因債務都是在臺灣,所以中國配偶與小孩如果要來主張繼承的話,原則上也要一同繼承臺灣的債務。
4.有繼承權,但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66條第一項規定要在三年內主張。
現大陸經濟發展使的原本的舊房需被拆除,使得地上物及土地有相關規定之補償~,
是因原由為大陸祖父一共娶三個太太,區分為A.B.C三人物,我爸屬B方在臺灣,現也已往生,在大陸因祖父往生1955,使得當時A房子女在1988年登錄房籍為C房所有名下(當時c房屬意登記在c房的子女名下,被A房子女認為不妥才被登記為c房祖母名下),因為現在A.B.C都已過逝使得現在C房子女不願分出利益,認為沒有臺灣的份,也就現在因A房子女的鼓勵下認為B房的子孫也應享有權益,故讓我們跨海提起官司民事訴訟~
官司於去年2011.7月訴狀,到2012.5月判出臺灣敗訴,其中判決結果很讓人傻眼,法官連開庭審理都沒有只透過書記官傳雙方律師到院,東一塊西一塊敘述過沒幾天就馬上判決敗訴,連認識法院的法官及大陸委託律師也很不服~要讓我們上訴
這其中我也有些疑問想請較有法律相關背景的人士,
一,對方提到大陸繼承法第二條及第八條規定繼承權糾紛期限為二年,及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20年不得再提起訴訟 ~ˇ
這方我明顯無法立足,因在大陸我爸在世的時候也不可能去辦什麼權益,現在c方辯說方屋所有權為c所有,並不是祖父所遺留下的東西,這一點很讓人疑惑,祖父過往當然過戶給當時在世的c也很正常因現在屬奶奶級的也都不在剩叔叔伯父,因此在於說祖父過往當然要登記給還在世的老婆,如果直接登記在c房兒女身上,當然其餘的權益都會喪失,也就不用我們去爭這個理,A與C都可以獲得怎有可能B會沒有權ㄋ?這是對方否認臺灣的一點
二,上面提及沒有附上公証材料沒有臺灣海峽交流基金會寄送的附本進行比對?
此為確認是否有臺灣之子女親屬!這一點我們也去過法院經律師公證過,還將資料送呈海基會再送往海協會公証,公証字號都有了,判決書竟連看都沒看就給你否定未交出公證文件~~~~~~判決不公阿~
在此po文想讓大家思考,在大陸打官司能有公平對待嗎,?假如不公可以透過臺灣海基會陳情予以協助ㄇ?還是真的沒基會了ㄋ?
陳情書
說明:
原桃園縣龍潭鄉三洽水段460地號
呂芳燒 呂芳標 兄弟 自民國35年登記,各擁有二分之一產權。
依現況耕作至今五十餘年,相安無事,從未發生爭議。
一、 依照現460、460-8兩筆之面積和原登記簿之面積有明顯之落差。顯係當時協議分管之事實。
二、 就「耕者有其田」政策,依當時實際耕作部分,由政府放領徵收予佃農。理應和呂芳燒分管部分毫無關係。
三、 貴所於民國44年現況複丈圖也是和現況耕作相符。
綜上幾點請求櫃權責機關給予說明解釋。
一、 貴所當時之逕為分割,有沒有兼顧原地主之權益?
二、 民國44年460地號曾辦理位置測量,依該次測量測定範圍與現況耕作位置相符。當時之主事者,即應主動依法逕為更改,不是嗎?
三、 直到最近100年鑑界才發現錯誤,現兩造已發生爭議,為免引起糾紛,懇請貴權責機關盡快派員至現場勘測鑑定彌平爭吵保障地主之財產權是幸!
田是我ㄚ公跟我伯公兄弟兩買來的 我伯公沒有耕作給佃農作~所以耕者有其田放領應該是我伯公的2分之1跟我門無關....
結果地政事務所民國42年逕為分割錯誤!!!我門100年鑑界才發現錯誤!!!那現在我要怎樣去更正???
(站長您好!昨天已發表過一篇相同之文章,並設為隱藏,但因迫切需要回覆要改為公開,不知從何設定,故重新又發一篇設為公開之文章,請刪除同標題之舊文章,或告知如何刪除,謝謝!!)
家中有一筆山坡地和一間兩層樓的房子,父親多年前過世後,改登記在繼母的名下,今繼母已過世對於財產的繼承有幾個問題請教:
問題:所有的孩子都是跟父親的姓,但在法律上我們(大房)並非繼母的子女,請問二房的小孩,辦理繼承時,可以將他媽媽名下的財產都只過繼到他們二房這邊嗎? (註:大房跟二房有段時間是共同存在的,二房原為同居人,大房過世後二房才順理成章的扶正成配偶) 父親過世時我們並沒有辦理拋棄繼承,但如今我們是否還能有財產繼承權?
如果可以繼承 以下問題再麻煩解答
1.土地方面是否能申請分割再繼承?或是需先過戶才能辦理?需到哪裏申請?由誰申請?
2.至於房子目前是二房的小孩居住,本來是三合院他們全拆掉後二房那邊出資蓋的,只蓋靠近大馬路旁的一棟,旁邊尚有一些建地,請問房子該如何繼承較為恰當呢?
3.如已過世的兄弟姐妹是否就沒繼承權?
4.倘若繼承都需繳遺產稅嗎?
5.是要找代書還是律師辦理比較合適?
感謝您的幫忙!
您好,首先要先確認的是,所有的孩子應該都沒有辦理讓繼母收養的程序吧。
如果沒有的話,你們所有的孩子跟繼母之間只是"姻親"的關係,並沒有親子的關係,所以日後繼母去世,繼母的遺產也是由繼母的孩子繼承,與你們無關,你們也沒有繼承權。
就父親的遺產登記在繼母名下的問題,當時是否有任何協議,協議先登記在繼母名下?如果沒有的話,依據民法第1146條可以向繼母的繼承人主張繼承回復請求權。但本條有時效的限制,必須在知道以後兩年內主張,但如您父親去世已經超過10年則無法再行主張。
如果民法第1146條已經因為時效問題無法主張,則要另行主張土地和房屋都是借名登記在繼母名下,實際上應該是父親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但是借名登記的要件依據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76號判決,必須是1.你們與繼母有借名登記的合意;2.土地和房子實際上還是全體繼承人在使用。
小結如下:
1.土地跟房子:如果是登記在父親名下,父親死後登記到繼母名下,可請求回復繼承權(注意時效),或是主張借名登記。
2.繼母的其他遺產,如果你們與繼母未辦理收養,則繼母的遺產你們沒有繼承權。
1.如果你們是主張繼承回復請求權,則必須先由全體繼承人辦理公同共有登記,再同意分割。這部分要到地政機關申請,可由繼承人之一申請,但要其他全體繼承人同意。
2.房子部分,就算是二房出資蓋,只要登記在您父親名下,就算是您父親的遺產,除非他們訴訟主張那間房子實際上是他們的。
3.已過世的兄弟姊妹,如果他們還有子女的話,會變成民法第1140條代位繼承,由兄弟姊妹的子女繼承兄弟姊妹的應繼承部分。
4.當初您父親過世的時候,房地應該都已經繳納完遺產稅(若未在父親去事後半年內申報會遭行政裁罰)。
5.這要看您要辦理的部分是哪部分。如果單純只有土地跟房屋登記的話,律師和代書都可以辦理。
如果是其他有關稅捐等相關法律問題的話,建議找律師,會比較全面。
我和老婆婚後選擇和爸媽同住家裡,戶籍登記都在家裡
三個月前她和我全家人大吵一架(因為生活習慣問題),
她很容易情緒失控,因此我也常被打被咬到幾處淤青
後來她叫我岳父來帶她回家,小孩子也被她一起帶走了
我岳父跟我說讓她先回去住幾點,讓我隔幾天再去載她
結果她就堅持不回來了
小孩也不肯讓我帶回家,堅持要配合她才肯讓我見小孩,所以後來都週末帶她們出去才能見小孩
最近又變成要求我一定要在她娘家裡才讓我見小孩,也不肯出門了
我的小孩從6個月大被帶走到現在9個月
我發現她已經不認識我是她爸爸了
請問我除了到她娘家吵鬧,像她當初那樣強行帶走小孩之外
可以採取什麼方式先把小孩接回來?
花了3個多月時間,我老婆行為愈來愈偏激
我不太清楚這方面的知識
所以標題這樣下我不知道對不對
我先大概解釋我家的情況
大約在我出生不久(我80年次)
我父親買了一棟房子
並把房子登記在我媽的名下
之後我父親拿這間房子向銀行抵押借款
好像是為了做生意吧
借了不少錢
結果生意失敗
房子被法拍後還欠銀行400多萬
在這段事情期間
我父母不知道什麼原因離異了
當時我大約4~5歲
但問題來了 我媽在這幾十年間一直收到法院傳票
說要叫我媽償清那400多萬
據我媽回應說他似乎沒有一次到庭
我想問這樣還能把我媽的債務轉到我父親的名下嗎?
不然錢明明就不是我媽借的
還要幫他還錢
這樣真的很沒道理
而且我媽還因此信用破產
連工作都不能好好找
他連要辦個戶籍謄本都很擔心會被法院發現
希望各位律師能盡快幫我解答
不然我們家的生活真的快撐不下去了
張氏夫妻"未婚"生下一子-(化名)小明後,因兩人無辦理結婚登記,借了大嫂的身份證辦理出生證明,小明則成為張先生之大哥.嫂所生,但有名無實,小明依舊由其生父母所扶養,但事隔近十七年了,現在張氏夫妻已在去年辦理離婚,小明現已十七歲,今年因就學,而借住大哥.嫂家中,後來因小明教養問題,大哥.嫂擔心因小明行為叛逆,不知是否會做出致使本身受到牽連的問題,大哥.嫂也因心軟幫忙照顧,卻養虎為患,小明開始有偷竊行為,現在因生父母不出面處理,大哥.嫂也不知該如何是好,大哥甚至想自首(偽造文書)~好人卻落得如此下場.....
想請教懂法律的大大們:
1.偽造出生證明是否有刑責??要判刑嗎??
2.若想證實非親生子,有怎樣的程序要走??
***因不懂法律問題,又很急著解決家務事,若有不清楚的地方,懇請各位提醒,拜託拜託....此事造成家庭極大的困擾,又找不到專業人事可解惑,請各位不吝解答***感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