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與先生正協議離婚中,監護權歸我時男方不願意支付小孩扶養費,加上先生工作性質並沒有所得稅單,他名下無動產不動產,連手機都是婆婆辦的,這樣的情形上法院提告,是否也是無法爭取到扶養費?
他有打人記錄,我有做家暴及到警局做傷害備案,這樣萬一他不同意監護權歸我,這是否會影響小孩判給他的機率?我目前有工作,月收5萬,有汽車,無不動產,這是我個人的經濟狀況…
4/2更新
目前談好監護權歸我,我也於4/1跟小孩搬出去了,只剩去戶政事務所簽名,但男方媽媽出面要求將「女方放棄要求男方支付扶養費」寫到離婚協議書上,我重頭到尾都希望對方支付,現在因為這條件談不攏無法順利解決,請問我能先簽有這項條文的離婚協議書,之後在上法院提告嗎?


甲,乙為親兄弟
1*在甲、乙2人共有土地上,乙方兒子在三合院曬穀場私架籃球架、監視器,是否違法? 可以告以方什麼罪? 如何讓他移除私架籃球架、監視器?
乙方的兒子、孫子女幾乎每天在不固定時段在三合院曬穀場私架籃球架打球,期間籃球常常大力撞擊甲方的鐵門、牆壁,甲方請他們不要撞擊甲方的鐵門、牆壁,建議距離三合院不到2公里的國小籃球場打球,乙方…仍故其在我,不理甲方,甚至曾多次對甲方說:「還不到晚上10點,我想在共有地做什麼你管不著」;乙方的行為是否違法? 甲方可以請何公權力介入處理及移除私架的籃球架? 。
2*甲方在30年前問:「乙方是否要在共有地豬舍來做木器工作?」乙方同意。甲方是木器工廠負責人,豬舍變更(甲乙雙方同意)營業用地屋,甲方均有繳交房屋稅、地價稅等…. 稅。
甲方都有付薪水給乙方;前幾年乙方兒子因為當老師要開始報所得稅,要扶養
乙方,遂要求乙方不要工作,乙方向甲方提出不做了,甲方同意。
甲方在共有地~~豬舍變更營業用地屋,一直有放置生財工具,幾個月前遭小偷,甲方遂將工廠門鎖起來。**甲方繼續放置生財工具,且因故將工廠門鎖起來這樣是否有違法?
3*甲乙共有另一地~~工業用地,多年來雙方同意承租給承租戶,直至104年12月初乙方未經過甲方同意,私自寄存證信函給承租戶,要求承租戶104年12月31日租約到期搬走;乙方私自寄存證信函給承租戶,未經甲方同意,就片面限期承租戶搬走,這是否違法? 。但承租戶想繼續承租,甲方也願意讓承租戶繼續租,如果甲方一方與承租戶繼續簽約,租金也只收原本甲乙兩方共同收租時各自拿的租金,這樣甲方有無違法? 。
4*甲方女兒晚上約9點在共有土地上~~三合院曬穀場往地上拍籃球,甲乙雙方屋內均燈火通明,乙方兒子、孫子不到2分鐘開車回來,乙方兒子邊拿籃球打,邊大聲叫囂:她打我也打(指打籃球);在不久;乙方大女兒、大女婿開車回來,乙方大女兒邊拿籃球打,邊大聲叫囂:她打我也可以打(指打籃球),期間乙方大女兒拿籃球丟、用雙手用力推甲方女兒,還把甲方女兒雙手反抓固定使他無法掙脫。甲方女兒可以控告乙方大女兒何罪?
陸續甲方夫妻出來了解狀況,乙方大女婿二話不說就徒手打甲方的臉,還陸續將甲方重摔在地打,乙方兒子也一起打倒地的甲方,乙方在旁大聲說:打啦!打他!幹你娘!(台語);待甲方脫困,為了正當防衛,及保護妻女有拿2小桶汽油,企圖嚇阻對方攻擊,混亂中,汽油撒出,(事後得知乙方大女婿衣服有濺到汽油且拿到警局備案,堅持提告甲方蓄意縱火~~甲方會被判有罪嗎? )。乙方隨及拿起在地上的另一桶汽油,往甲方夫妻方向潑,乙方手裡拿著打火機,大聲說:燒啦!都燒燒去啦!(台語),這樣乙方是否也構成蓄意縱火罪? 或其他罪呢? 。








麻煩請教各位律師
15年前家人先前幫朋友做保
朋友倒了之後連帶責任
先前已經強制執行拍賣房子
剩餘約900萬債務 因為是公務員就慢慢扣三分之一
那時也因為心灰意冷沒有再債務協商就讓他扣
今年算算已經扣完
去銀行詢問後告知本金以還完但是還有利息
銀行說利息可以用150萬打消
想問幾個問題
銀行說利息可以用150萬打消
想請教幾個問題
1.請問利息真的要繳到150萬嗎(銀行說那時利息都十幾%) 還是說經由協商減少,或是根本誇大其詞?
2.先前有幫忙到聯合徵信中心去查債務
上面是列呆帳多少這樣(那時還剩幾十萬)
請問呆帳跟一般債務有甚麼不同嗎?(網路上有說轉催收後是不算利息)
3.先前扣三分之一時,這些扣掉金額的所得稅也是要照繳,這是正常的嗎?
4.真的要債務協商要注意什麼,或是從哪裡開始?(完全不知從哪個頭開始)
麻煩各位提供見解 謝謝




您好, 目前的租屋處原本是和一位陳姓房東租賃, 合約到期日是105年3月, 但於去年11月份左右, 陳姓房東將此租屋地點轉售給另外一位張姓房東, 轉售之後沒另另外訂立合約, 只有將原有合約上面屬於出租人的部分劃掉改成張姓房東的名字。
昨日, 張姓房東傳訊息說: 各房皆調漲租金, 但如果採用季繳方式, 可維持原價優待。
我有所質疑所以詢問漲租原因, 張姓房東卻回:
「這房子和前房東買的房價已超過三成以上,請問您我可以問他為何漲價嗎? 為何石油跌價,物價卻飛漲? 為何政府又調漲房地稅? E房前週修理熱水器2500元, 大門修莊對講機7000元, 都比以前調漲。石牌套房有漲4成的, 您說誇不誇張? 實際上三個月一付, 調漲是利率百分之零點二? 這是讓房客可以省錢, 房東可以省力, 大家都受益的方式。所以為何把電費改成一年一算。市面上水電維修調漲二到三成, 房東感受很深刻, 還很難安排修理時間。問題是不管漲多少, 還是要修理。」
請問,
2. 我在合約中有看到這條:「本件租屋之房屋稅、綜合所得稅等,若較出租前之稅額增加時,其增加部分,應由乙方負責補貼。乙方決不異議。」
3. 張姓房東現在在原有合約未到期前, 可以作廢原有合約在另外新立合約要我簽署嗎?
4. 是否能提告?
謝謝回答!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除非有盜用簽名或將應該給他的那一份私吞
否則應該是沒有刑事犯罪的問題
但如果導致他漏報稅金
遭國稅局罰錢的話
那就應該由你付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或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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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你好:我想請問一下,我父親於2個月前過世現正申報遺產稅中,我父親於102年賣房屋得實款1千8百萬,可是他去銀行一次全領現金出來(銀行有證明是他親領),我去報稅時因無法舉證父親大筆現金流向,故稅務員要我將父親帳戶歷史明細交出,我父親身前只有給我1百萬元,其餘皆不知去向,我實在無法舉證,故我及妹妹只好說是我們拿了1千八百萬元並準備繳交遺產稅46萬元(用我老爸給我的錢去付),希望能早點完稅! 可是問題來了,我現在擔心父親已申報完成103年所得稅(國稅局判定免稅,已完稅),因為公告地價才22萬,我父親是72歲老人無收入,所以我擔心萬一國稅局知道他得款這麻多錢,會不會跟我追討他的綜合所得稅補申報,還有會追我的贈與稅嗎? 我是猜國稅局會因我已繳交46萬元稅款而不調查我父親的大筆資金流向嗎?
謝謝!

請問 我103年一次領取102跟103年的薪資
但是公司103年總額幫我報了38x,xxx元.
但是我102.103分開報稅,公司給我的102.103明細表
跟公司反映,公司都不幫我更正
我因為不想多繳那麼多稅金,因次跟國稅局反映
收到國稅局公文後 有點看不懂 想請教一下各位律師
公文寫:
公司未據實申報扣繳憑單屬實(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尚無涉及浮(短)報薪資情事),已依相關規定查處....
請問:
1:這樣公司到底會不會被國稅局開罰行政罰呢?
2:公文下方寫:公司103年度給付台端薪資所得更正為35x,xxx元,但是公司明明幫我申報金額為38x,xxx元,金額浮報了三萬多元.
為什麼國稅局的文會寫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無涉及浮短報薪資情事???
是因為公司都沒有據實幫員工申報,所以有的員工浮報 有的員工低報 所以公司整年度的營利事業所得稅並沒有少繳的意思嗎?
3:那這樣公司跟會計師有沒有觸犯稅捐稽徵法第42.43條的刑責呢?
4:公司浮報員工薪資 有觸犯什麼樣的刑責嗎?

請問 我103年一次領取102跟103年的薪資
但是公司103年總額幫我報了38x,xxx元.
但是我102.103分開報稅,公司給我的102.103明細表
跟公司反映,公司都不幫我更正
我因為不想多繳那麼多稅金,因次跟國稅局反映
收到國稅局公文後 有點看不懂 想請教一下各位律師
公文寫:
公司未據實申報扣繳憑單屬實(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尚無涉及浮(短)報薪資情事),已依相關規定查處....
請問:
1:這樣公司到底會不會被國稅局開罰行政罰呢?
2:公文下方寫:公司103年度給付台端薪資所得更正為35x,xxx元,但是公司明明幫我申報金額為38x,xxx元,金額浮報了三萬多元.
為什麼國稅局的文會寫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無涉及浮短報薪資情事???
是因為公司都沒有據實幫員工申報,所以有的員工浮報 有的員工低報 所以公司整年度的營利事業所得稅並沒有少繳的意思嗎?
3:那這樣公司跟會計師有沒有觸犯稅捐稽徵法第42.43條的刑責呢?
4:公司浮報員工薪資 有觸犯什麼樣的刑責嗎?

因個人表達能力不佳,故無法完整呈現問題,煩請見諒,懇請了解的人幫忙解答疑惑,謝謝。













您好:
依您所敘述之事實,A與B公司可能涉及之法律層面甚廣,在行政法上及刑法上可能涉及逃漏稅及偽造文書;民法上可能涉隱私權之侵害以及損害賠償之問題。您希望的結果是甚麼,可能是整件事情的重心。例如說您是希望舉發公司不法行為而聲張正義;還是重點在於獲取民事賠償金。這都可能會影響到我們法律行動之規劃。由於本件牽涉到的範圍甚廣,資料證據尚有不足,您需要提出更多的事實證據,例如是您受到損害之情形,關係可能獲得之損害賠償金;稅務機關後續處理情形如何;公司其他同事是否也有類似情形;老闆後來是否補貼您稅金;您如何申報102年所得稅等等,都有待釐清以利本所分析。
關於本案如需詳談,或是有其他任何問題,歡迎您隨時與我聯繫。
張源傑律師敬上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Zoomlaw Attorneys-At-Law
台北所:(110)台北市信義區松德路171號5樓之4(近101大樓)
電話:2759-5585轉8803
e-mail:James.chang@zoomlaw.net
Website: http://www.zoomlaw.net/
Blog: http://zoomlaw.pixnet.net/blog




您好:
地上權讓與所得為財產交易所得(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七類),不在所得稅法第88條扣繳項目範圍內,亦不在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1條補充保費扣費項目內。
如果您確定和建商是「地上權買賣」而非「地上權設定」(簡單的測試方法:您本身是否為該土地之地主),且您若是本國籍設有戶籍之居住者,該所得依法不需扣繳稅款或扣費,可以請建商明確提出扣繳及扣費之法律條文依據後,再進一步詢問專業意見。惟若係地上權「設定」(視為租賃所得,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五類),給付價金之建商即為扣繳及扣費義務人,費率亦無問題。
關於二代健保扣費部分:
一、法條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2條
第一類至第四類及第六類保險對象有下列各類所得,應依規定之補充保險 費率計收補充保險費,由扣費義務人於給付時扣取,並於給付日之次月底 前向保險人繳納。但單次給付金額逾新臺幣一千萬元之部分及未達一定金 額者,免予扣取: 一、所屬投保單位給付全年累計逾當月投保金額四倍部分之獎金。 二、非所屬投保單位給付之薪資所得。但第二類被保險人之薪資所得,不 在此限。 三、執行業務收入。但依第二十條規定以執行業務所得為投保金額者之執 行業務收入,不在此限。 四、股利所得。但已列入投保金額計算保險費部分,不在此限。 五、利息所得。 六、租金收入。 扣費義務人因故不及於規定期限內扣繳時,應先行墊繳。 第一項所稱一定金額、扣取與繳納補充保險費之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 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二、宣導說帖
http://www.nhi.gov.tw/Resource/webdata/24080_2_%E7%B0%A1%E8%A6%81%E7%89%881030818%28%E6%89%A3%E8%B2%BB%E7%BE%A9%E5%8B%99%E4%BA%BA%29-%E7%A2%BA%E5%AE%9A.pdf


兩年前購入天馬藥業集團的債券
業務說是保本型的債券今年已到期 但公司一直拖延本金無法贖回
下面是天馬的行銷內容
不過事實上手上拿的憑證好像沒有說明擔保品為何指有提及托管銀行為加拿大銀行。現在發生糾紛才發現該債券是非法的金管會可能也無法可管。請問該怎麼辦呢? 業務有說幫我們的資料交給檢調單位,可是感覺後續資金追回的狀態遙遙無期。現在下一步動作該怎麼辦呢?
天馬保本債券基金向社會大眾籌措資金所產生之債務,由於其金額大、期限長、債權人多,為保障全體天馬保本債券基金債權人之利益,受託人加拿大皇家銀行與天馬基金管理集團公司訂立契約受其委託,為將來所有天馬保本債券基金債權人享受共同擔保利益的目的設立信託。加拿大皇家銀行作為受託人,為所有天馬保本債券基金債權人取得擔保權,並為這些受益人按照信託合約管理與處分投資,並就天馬保本債券基金有關之事項,對委託人天馬基金管理集團公司行使查核、監督權之人。委託人若按期清償公司債本息,則因信託目的已達成,信託關係歸於消滅。但如委託人違反信託契約,不履行清償公司債本息的義務,或給付遲延時,則行使擔保權清償公司債債權人。
根據加拿大信託法及稅法規定,企業為活化資產,可將獲利或現金流入穩定的資產或業務經由收益型信託予以切割出售,對受益人來說,優點是標的資產產生的獲利不必課公司所得稅,具節稅功能,且90%以上的收益須以現金股利方式每季發放給受益人。
收益型信託商品在加拿大已盛行多年,根據統計,加拿大的收益型信託不僅能每季配息,且過去十年現金殖利率平均為9.15%,高於10年期政府公債。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對該名業務及公司提出刑事詐欺侵占背信等告訴,若其不願與您和解,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各位好,
我也是約在10月中下旬接到業務通知,天馬不再支付利息,且本金也不能還,一樣是說兩年後會有一間「科爾興生技股份有限公 司」會上市櫃,到時候可以換股票,當時我說要解約,對方只說沒辦法。後來想再約該業務的主管再詳談,沒想到等了兩周,毫無音訊,不得已,只好寄發存證信函給該業務的公司負責 人,果然兩天後,公司負責人終於肯出面談了。沒想到,談話中對方堅持這份合約與他們公司無關,而且完全不用負任何法律責任, 並表示天馬藥業的負責人已經被捕,資產被凍結,已沒有錢可以償還(我們有錄音,也有事先告知對方我們要錄音),後來我們也問,是否將債權轉移到「科爾興生 技股份有限公司」,這樣對我們也算有點保障,但是對方表示不行。最後我們提出,希望12/19之前給我們一個有保障的解決方式,但是對方只傳了手機簡訊, 還是堅持與他們完全無關。如今期限也到了,對方始終沒有提出解決方式,我們實在是沒辦法了,準備委託律師提告。



回覆 jjc 的發言內容:
大家好:
我也是遇到同樣問題,天馬一直沒和我聯絡,不知你們是否其他消息或進一步 ... (恕刪)
我人在花蓮,也一樣是受害者.天馬問題可否mail 聯繫
ming10142099@yahoo.com.tw小林

大家好,我也遇到一樣的情況,想知道目前大家處理的狀況如何呢?我人也在台北。 我的email:ruthmong1230@gmail.com
回覆 李小蓁 的發言內容:
各位好,
我也是約在10月中下旬接到





本人於民國99年10月購買公司先金增資股票,至今已有3年之久,此現金增資股預期綁約4年,前兩年到期可領回50%,第三、第四年可個領回25%,此外99年10月至今其中包含除權息、股票分紅(員工無權選擇現金分紅或股票分紅)、認股權憑證。
如今本人已在該公司完成離職手續,據我了解:該公司資遣員工或員工自行離職,股票處理方式分成兩種不同方案:
資遣:
1.一次可領回認購股票,包含除權息、分紅、認股權憑證,所有綁約的股票。
自行離職:
只能領取到期的股票,包含分紅到期股票、認股權憑證到期股票,其餘未到期公司皆要強制收回,認購未到期之股票,只退回現金及相關利息,分紅未到期股票無條件收回。
上述因本人自行離職,想請問為分紅的股票,公司為何要全數收回?
已認購未到期之股票也必須強制讓公司原價買回,個人認為這還有相當大的申訴空間,不應該侷限為該公司設置的制度。
俱本人概略:
公司法267條函釋:員工離職不得規定其持有股份必須按離職之時價轉讓給予在職員工購買或由公司購回有限公司股份之轉讓,不得以章程禁止或限制之,其因現金增資由員工認股及盈餘分配員工紅利配股之股份,若該員工離職時,不得規定必須按離職之時價轉讓給予在職員工購買或暫由公司購回。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三條參照)。(經濟部六九、七、一八傷二三五二五號)
一、按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一項關於保留股份由員工承購之規定,旨在融合勞資為一體,加強員工之向心力,以利企業之經營。如員工於承購後隨即轉讓,將使促進勞資合作之目的落空,故同條第六項規定公司得限制員工於一定期間內不得轉讓,但其期閒羔長不得超過三年。惟本項規定僅允公司限制轉讓期間,且不得超過三年,公司不得進一步規定強制員工於離職時應將承購之股份轉讓與特定對象,否則即與股份自由轉讓之原則有違。
二、本部六十九年七月十八日商二三五二五號函除上述新規定員工承購股份得限制在一定期間內不得轉讓外,仍有適用。
(經濟部八0、三、二三、商二0 四四八八號)
最近大立光電公司一案中,原告為離職員工,於其任職期間,共應得員工紅利股票24000股,卻因大立光電公司,設分次領取時間門檻,致使該名員工離職後領不到後續共12100股。因此該名員工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大立光電應返還其應得之紅利股票等;大立光電則主張該名員工於任職時已簽署離職放棄股票紅利同意書,依約該名員工無領取股票之權利,再者,大立光電主張股票紅利分次領取係為了鼓勵員工敬業久任,而被告違反久任義務,於約定期限前提早離職,依該同意書約定,員工因提前離職而未領取之股票,於折算現金後,用以抵作為懲罰性違約金。
法官審理時認為,該契約為定型化契約,且變相限制員工的工作權,進而造成對員工有重大不利益,屬顯失公平之情事,顯然違反民法第247-1第3、4款,即該契約使他方當事人拋棄、限制行使權利,並對他方當事人有重大不利益而顯失公平,因此認定該契約無效;再者,股票紅利應是獎勵員工,單純為工作辛勞之回饋,而不應作為員工離職的懲罰工具,因此法院後來判決大立光電敗訴,應返還該名員工應得之股票紅利,而全案仍可上訴。
雖自明年起,員工分紅費用化後,此判決影響有限。然而本案法官之看法,仍可能將會對科技產業投下一枚震撼彈,因多數公司以往都是要求員工任職時簽署類似同意書,但往後公司是不是要延用舊習以期達到挽留人才的效果,就必須好好省思了。其實並非所有科技公司均會要求員工簽署此類不平等契約,某些著名大廠的員工股票紅利,採當年發放制度,或是以發放選擇權的方式都是變通的方式,畢竟如何創造勞資的雙贏,才是公司最應該去思考的。

本人於民國99年10月購買公司先金增資股票,至今已有3年之久,此現金增資股預期綁約4年,前兩年到期可領回50%,第三、第四年可個領回25%,此外99年10月至今其中包含除權息、股票分紅(員工無權選擇現金分紅或股票分紅)、認股權憑證。
如今本人已在該公司完成離職手續,據我了解:該公司資遣員工或員工自行離職,股票處理方式分成兩種不同方案:
資遣:
1.一次可領回認購股票,包含除權息、分紅、認股權憑證,所有綁約的股票。
自行離職:
只能領取到期的股票,包含分紅到期股票、認股權憑證到期股票,其餘未到期公司皆要強制收回,認購未到期之股票,只退回現金及相關利息,分紅未到期股票無條件收回。
上述因本人自行離職,想請問為分紅的股票,公司為何要全數收回?已認購未到期之股票也必須強制讓公司原價買回,個人認為這還有相當大的申訴空間,不應該侷限為該公司設置的制度。
俱本人概略:公司法267條函釋:員工離職不得規定其持有股份必須按離職之時價轉讓給予在職員工購買或由公司購回有限公司股份之轉讓,不得以章程禁止或限制之,其因現金增資由員工認股及盈餘分配員工紅利配股之股份,若該員工離職時,不得規定必須按離職之時價轉讓給予在職員工購買或暫由公司購回。(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三條參照)。(經濟部六九、七、一八傷二三五二五號)
△公司不得規定強制員工於離職時應將承購之股份轉讓與特定對象一、按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一項關於保留股份由員工承購之規定,旨在融合勞資為一體,加強員工之向心力,以利企業之經營。如員工於承購後隨即轉讓,將使促進勞資合作之目的落空,故同條第六項規定公司得限制員工於一定期間內不得轉讓,但其期閒羔長不得超過三年。惟本項規定僅允公司限制轉讓期間,且不得超過三年,公司不得進一步規定強制員工於離職時應將承購之股份轉讓與特定對象,否則即與股份自由轉讓之原則有違。
二、本部六十九年七月十八日商二三五二五號函除上述新規定員工承購股份得限制在一定期間內不得轉讓外,仍有適用。(經濟部八0、三、二三、商二0 四四八八號)
最近大立光電公司一案中,原告為離職員工,於其任職期間,共應得員工紅利股票24000股,卻因大立光電公司,設分次領取時間門檻,致使該名員工離職後領不到後續共12100股。因此該名員工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大立光電應返還其應得之紅利股票等;大立光電則主張該名員工於任職時已簽署離職放棄股票紅利同意書,依約該名員工無領取股票之權利,再者,大立光電主張股票紅利分次領取係為了鼓勵員工敬業久任,而被告違反久任義務,於約定期限前提早離職,依該同意書約定,員工因提前離職而未領取之股票,於折算現金後,用以抵作為懲罰性違約金。
法官審理時認為,該契約為定型化契約,且變相限制員工的工作權,進而造成對員工有重大不利益,屬顯失公平之情事,顯然違反民法第247-1第3、4款,即該契約使他方當事人拋棄、限制行使權利,並對他方當事人有重大不利益而顯失公平,因此認定該契約無效;再者,股票紅利應是獎勵員工,單純為工作辛勞之回饋,而不應作為員工離職的懲罰工具,因此法院後來判決大立光電敗訴,應返還該名員工應得之股票紅利,而全案仍可上訴。
雖自明年起,員工分紅費用化後,此判決影響有限。然而本案法官之看法,仍可能將會對科技產業投下一枚震撼彈,因多數公司以往都是要求員工任職時簽署類似同意書,但往後公司是不是要延用舊習以期達到挽留人才的效果,就必須好好省思了。其實並非所有科技公司均會要求員工簽署此類不平等契約,某些著名大廠的員工股票紅利,採當年發放制度,或是以發放選擇權的方式都是變通的方式,畢竟如何創造勞資的雙贏,才是公司最應該去思考的。

Dear 各位大律師好 麻煩了 因為家人不是很清楚該如何應對 煩請給盞明燈
在下因爸爸過世 爸爸有外配(越南籍) 我跟哥哥與外配要共同繼承遺產
因外配長期跟爸爸生活 外配提供其遺產資料 明顯過低(約二十萬台幣。家人討論估計有三百萬上下)
●問題有四:
1.請問如何要求清查其他相關遺產?(ex:外配帳戶 或 爸爸其他私人帳戶等 ps:確定無不動產 及汽車)
2.如何請求返回或其他保護自身繼承財產的權利?(ex:民法1146回復請求權 179不當得利 184一般侵權等 抑或 刑法 侵占 偽造文書 詐欺等)
3.我跟哥哥可否用民法1030-1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調閱 外配全部財產清單?
4.如何查閱外配全部財產資料?
●目前進度:
1.已經戶政除戶 並至國稅局開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看不動產、汽車)"及"101/10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主要看銀行利息)"、"全國贈與資料+遺產稅死亡前兩年內移轉財產明細(擬制遺產)"、"欠稅查復表"。共五份資料
2.並於國稅局拿到遺產稅申報書(須申報遺產總額)
●預計後續:
1.去金管會及壽險公會調閱 我爸爸的 全部金融存摺、保險資料
2.至民間銀行調閱各存摺起迄的交易明細
3.問外配是否願意提供全部正確遺產資料(或她願意提供他本身全部財產資料_聯合徵信之類)
4.走民事訴訟+刑事訴訟
謝謝各位大律師耐心看完文章 十分感謝 如能留下任何建議更是感激不盡 謝謝您



這是房東自行打的合約書 (以下是感覺有些不合理的)
第一個問題
第六條:乙方於租期間滿期.除經甲方同意繼續出租外.應將租賃房屋按照原狀遷空交還甲方.不得藉詞推諉或主張任何權利.如不即時遷交房屋時.甲方每月得向乙方請求按照租金五倍之違約金至遷讓完了之日止.乙方及連帶保證人丙方.絕無異議
第八條:本租金憑單扣繳由乙方負責向稅捐稽徵機關負責繳納
第十六條:本件租屋之房屋稅.綜合所得稅等.若叫出租之前稅額增加時.其增加部分.應由乙方負責補貼.乙方絕不異議
第十八條:特約應受強只執行之事項:
1租賃期間內乙方若疑提前遷離他處時.乙方應賠償甲方兩個月租金.乙方絕無異議
2租任期間乙方若有違背本契約各條項時.任憑甲方處理.乙方絕不異議
4自訂本契約起乙方若無法履行契約除賠償甲方兩個月押金外.另已繳交押金部分全數沒收
5自訂本契約起.乙方若無故不接聽電話.甲方得不另寄方存證信函.便沒收乙方已繳交之押金及租金.若有不足兩個月之租金及押金.甲方得向乙方及乙方連帶保證人求償.乙方絕無異議
7若加乙方在簽訂租賃契約後.乙方無故不接電話或聯絡.但因甲方已交付及電卡.乙方若任意丟棄或藉故不還甲方.乙方應賠償甲方新台幣5萬塊元整.乙方絕無異議
(((以上是我覺得有些無理的部分 請各位幫我看看是否不合理))
第二個問題
已經住了一個多月了
房東到目前還沒給合約書
前幾天跟我說不小心把合約書用不見了
只剩下影本而已
且當初押金兩個月我都還沒付給他 因為房東感覺不太給信任
跟他要合約書東拖西拖的...
((之前有先拍下原本的合約書(正本)))
這樣合約還存在嗎?
因為住得不是說很愉快與喜歡
房東是說要我在他那的影本在簽字 寫說視同與正本相同
我應該簽收嗎?
想問的問題!!!
1合約還算成立嗎?
2如果我現在不租了 直接搬走會觸法嗎?
不好意思 問題有點多 麻煩了


律師您好:問題有點多 麻煩您了 謝謝
這是房東自行打的合約書 (以下是感覺有些不合理的)
第一個問題
第六條:乙方於租期間滿期.除經甲方同意繼續出租外.應將租賃房屋按照原狀遷空交還甲方.不得藉詞推諉或主張任何權利.如不即時遷交房屋時.甲方每月得向乙方請求按照租金五倍之違約金至遷讓完了之日止.乙方及連帶保證人丙方.絕無異議
第八條:本租金憑單扣繳由乙方負責向稅捐稽徵機關負責繳納
第十六條:本件租屋之房屋稅.綜合所得稅等.若叫出租之前稅額增加時.其增加部分.應由乙方負責補貼.乙方絕不異議
第十八條:特約應受強只執行之事項:
1租賃期間內乙方若疑提前遷離他處時.乙方應賠償甲方兩個月租金.乙方絕無異議
2租任期間乙方若有違背本契約各條項時.任憑甲方處理.乙方絕不異議
4自訂本契約起乙方若無法履行契約除賠償甲方兩個月押金外.另已繳交押金部分全數沒收
5自訂本契約起.乙方若無故不接聽電話.甲方得不另寄方存證信函.便沒收乙方已繳交之押金及租金.若有不足兩個月之租金及押金.甲方得向乙方及乙方連帶保證人求償.乙方絕無異議
7若加乙方在簽訂租賃契約後.乙方無故不接電話或聯絡.但因甲方已交付及電卡.乙方若任意丟棄或藉故不還甲方.乙方應賠償甲方新台幣5萬塊元整.乙方絕無異議
(((以上是我覺得有些無理的部分 請各位幫我看看是否不合理))
第二個問題
租屋合約的問題
已經住了一個多月了
房東到目前還沒給合約書
前幾天跟我說不小心把合約書用不見了
只剩下影本而已
且當初押金兩個月我都還沒付給他 因為房東感覺不太給信任
跟他要合約書東拖西拖的...
((之前有先拍下原本的合約書(正本)))
這樣合約還存在嗎?
因為住得不是說很愉快與喜歡
房東是說要我在他那的影本在簽字 寫說視同與正本相同
我應該簽收嗎?
想問的問題!!!
1合約還算成立嗎?
2如果我現在不租了 直接搬走會觸法嗎?
不好意思 問題有點多 麻煩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