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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刀 105-07-08 02:43

A男在104年有一條轉讓三級毒品 判3個月易科罰金

今年7月ㄧ個禮拜內先是派出所帶搜索票 到處所搜到50克K他命及磅秤,開庭後一萬交保。

7月7號 分局又持搜索票及拘票在路邊(有帶回處所沒搜到任何物品)將A男帶回做筆錄

開庭內容提到兩個月前有名B姓男子 因毒品案被收押,他供訴毒品是A姓男子販賣給他的,但A姓男子跟他只有債務糾紛,不知為什麼說是他販賣給B男,開庭也沒有其他譯文及重要證據,只有一段時間通聯密切,之後五萬交保。

1.請問檢察官如果有重要證據證明A男販賣K他命給B男,而B男又否認的情況下是否會直接收押? 五萬交保是不是證據不明?

2.有可能檢察官會在偵查庭不把其他重要證據拿出來叫犯罪嫌疑人認罪嗎?

3.光憑一位現行犯口供販賣能成立嗎?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五條規定:

  1.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2.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3.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4. 意圖販賣而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規定:

  1.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2.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3.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4.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規定:

  1.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規定:

  1.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過失犯第1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第1項之未遂犯罰之。

請家屬應特別注意目前法院對持有毒品的認定:按持有係將毒品據為己有,一般販賣前均有持有行為,故持有後另行販賣,則販賣行為可吸收先前之持有行為,不另論持有之罪,據此,閣下有可能會被認定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五條第三項規定: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同法第4條第三項規定: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行人若已羈押禁見,請家屬儘速委託律師辦理「律見」瞭解案情俾能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鍵入本所的ID帳號:(q6789336)加入好友即可免費與我們聯繫。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所長經歷、司法官23期結業、前台東、花蓮、澎湖、宜蘭等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7-08 10:27

您好,

 

1、檢察官予以交保係因為本案並無羈押之必要,例如事證已相當明確、無逃亡滅證可能等。

 

2、檢察官不見得會將所有證據呈予被告觀看。

 

3、僅有他人之自白證詞通常無法將人定罪。

 

建議應與律師會面諮詢,後續委請律師擔任辯護,才能保障自身權益,爭取無罪之機會。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隱居 (邵勇維律師) 105-07-08 12:05

依以前偵辦販毒案件的經驗,只有證人的單一指訴,沒有複數以上的證人,沒有其他通訊監察譯文、跟監等證據作為佐證,的案件通常都是不起訴處分居多。

檢察官會給予交保一般也是審酌當下之證據不足。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7-08 23:0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目前關於販賣三級毒品,檢方掌握之證據可能有證人指述及監聽譯文或多位證人之指述,建議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辯護,針對可能之問題及可能之證據,預先準備安全之答案,避免自己之回答對自己不利,成為起訴自己之證據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7-08 23:0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目前關於販賣三級毒品,檢方掌握之證據可能有證人指述及監聽譯文或多位證人之指述,建議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辯護,針對可能之問題及可能之證據,預先準備安全之答案,避免自己之回答對自己不利,成為起訴自己之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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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rol 105-07-05 23:22

律師 您好

請問有一土地繼承, 共有分割為有三人均分(A, B, C), 但其一A房子建置於二人(A,B,C)土地(土地佔用第三人), 並有協議於40年後可拆除返還土地且如有移轉第三人應將此協議書轉讓, 不得以善意第三人對抗地上物所有權人, 其中並未有協議利益關係, 請問 B 是否可請求 A 支付佔用土地部份之租金或直接請他拆屋還地呢?

你好:

A房子建置於二人(A,B,C)土地(土地佔用第三人), 並有協議於40年後可拆除返還土地,若協議書成立且有效,立協議書之人都要受到拘束,在40年期間內,無法請求拆屋還地。 惟是否係無償之使用借貸或係租賃契約,目前資訊不明,若係前者,無法請求租金,若係後者,可以請求租金,惟若係後者,當初在分割共有物時應會約定租金,若無此約定,協議書比較偏向無償之使用借貸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7-06 09:3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如果是無償使用借貸,沒有請求租金之問題,除非為有償租賃契約,需視協議書之內容而定,可考慮委任律師提起訴訟請求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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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5-07-06 09:3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如果是無償使用借貸,沒有請求租金之問題,除非為有償租賃契約,需視協議書之內容而定,可考慮委任律師提起訴訟請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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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文俊律師/蘇文斌律師

您好

如果當初沒有直接約定需要支付費用

那恐怕就無法請求了

而且也無法要求拆除了

 

 

如有疑義歡迎LINE詢問或來信詢問(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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胖可 105-07-05 20:59

您好! 麻煩各位律師幫我解答一下

去年客戶A向我訂購一組機具

年底向客戶A請款時,對方都拖拖拉拉

避不見面,最後還消失無的影無蹤

後來,我找到客戶A的合夥人B

告訴他,如果不付清款項的話

機具我要拿回,而合夥人B一樣不理

並且回覆我,不付,機具要收回就收回

而我拿回,到現在約5個月了

今天突然收到警察局的電話

合夥人B到警局備案..要告我偷竊

請問這種情況我該怎麼處理? 謝謝

另外,後來得知客戶A已將股份轉讓給其合夥人B 

你好:

若當初有保留所有權,你們仍然是所有權人,可依買賣契約約定取回機具,且對方已同意你將物品取回,故不會構成竊盜罪。 若已移轉所有權,由於你已經徵得對方同意,客觀上並未破壞持有狀態並建立自己支持有,主觀上無竊盜故意及不法所有意圖,故不會構成竊盜罪。 若未徵得對方同意,搬機具抵債,雖無不法所有意圖,但可能會構成強制罪。

 

蘇文俊律師/蘇文斌律師

您好

當初對話是否有紀錄

如果有紀錄的話就不會構成竊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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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對話紀錄應先予留存,刑事雖然成立機會不大,但日後民事仍會生爭議,應予注意,以上希望對您月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7-05 22:2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您答辯,於警詢或檢訊前,事先討論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自己之回答對自己不利,成為起訴自己之證據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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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佑璟 (房律師) 105-07-05 22:3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您答辯,於警詢或檢訊前,事先討論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自己之回答對自己不利,成為起訴自己之證據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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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oria 105-07-02 23:54

您好:

想請教叔叔與甲男、乙男於103年合夥成立一間企業社(有完成商業登記),出資額比例各30%、30%、40%。現因叔叔身體狀況不佳,想將出資額全部轉讓,經通知甲男、乙男,乙男同意叔叔轉讓,但甲男拒絕回應且亦無受讓出資額意思,經縣府主管機關建議先聲請調解

想請問

1.現在尚未找到受讓人之情形下,可否要求甲男、乙男同意叔叔將其30%出資額轉讓給任意第3人並記載於調解書上?法院會不予核定嗎?

2.若已確定受讓人為丙男(原非合夥人),可否要求甲男、乙男同意叔叔將其30%出資額轉讓給丙男並記載於調解書上?法院會不予核定嗎?

3.若甲男仍拒絕回應,後續應如何進行法律程序?

謝謝,感激不盡。

沈恆 (沈律師) 105-07-03 00:27

合夥出資要讓與第三人需經甲乙都同意,否則也無權利強制要求甲接受。若乙願意,讓與給乙就無需經甲的同意,也是可考慮的方向。若無法依上述方式轉讓,則可聲明退夥結算依出資比例退還資金。

依據民法第683條規定:合夥人非經他合夥人全體之同意,不得將自己之股分轉讓於第三人。但轉讓於他合夥人者,不在此限。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鍵入本所ID帳號:(q6789336)加入好友即可免費與我們聯繫。免費法律諮詢服務據點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公理律師事務所、所長經歷、司法官23期結業、前台東、花蓮、澎湖、宜蘭等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王上仁 (王律師) 105-07-03 23:52

 1.對方不同意轉讓出資,一定有其動機,所以應先了解其動機為何,這樣調解會比較有效率。

2.調解時也可委任律師到場,為你爭取有利談判。

3.如調解不成,再聲明退夥,要求對方返還出資額。如仍不願意返還,再以訴訟請求返還之。

林先生 105-07-02 01:34

於2016年6/23(四)遊戲公司例行維護後,下午4點55分開啟伺服器,上線發現眾多玩家的時裝物品消失,因而在晚間7點30分~8點30分進行維修,並發文公告預計於6/24(五)18點整前將遺失物品發送完畢,但至今已數日,我尚未取得應發送之遺失物品。

--------------------------------------------------------------

該公司遊戲之服務契約列舉三點如下:

第十七條 電磁記錄

本遊戲之所有電磁紀錄均屬乙方所有,乙方並應維持甲方相關電磁紀錄之完整。甲方對於前項電磁記錄有支配之權利。並得依遊戲設定耗用或使用至設定期限或條件屆至或遊戲服務終止時為止,不得有任何擁有權或其他財產權益。甲方同意不得轉讓、約定出售或交易任何帳號或電磁紀錄,違反者乙方將解約並回收處理。為保障甲方權益請勿透過非乙方授權之任何形式之購買管道 ( 包括但不僅限於交易平台、遊戲寶物交易商 ) , 購買虛擬貨幣、道具、虛擬寶物、點月卡或贈品等物品,乙方對其衍生之問題、糾紛概不做任何處理及售後服務, 並對其買賣方雙方回收帳號 ( 含電磁紀錄 ) 使用權與保留法律追訴權利。

第十九條 系統安全

乙方應依本契約之規定負有於提供本服務時,維護其自身電腦系統,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電腦系統或電磁記錄受到破壞,或電腦系統運作異常時,乙方應於採取合理之措施後儘速予以回復。乙方違反前二項規定
,致生甲方損害時,應依甲方之受損害情形,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乙方能證明其無過失者,得減輕其賠償責任。乙方電腦系統發生第二項所稱情況時,於完成修復並正常運作之前,乙方不得向甲方收取費用。若乙方伺服器超載致有電磁記錄無法寫入或相類似情況發生時,乙方得重開伺服器,將遊戲回復至未超載前之狀態。除必要處理外或因遊戲程式漏洞致甲方受損時,乙方應依甲方之受損害情形,負損害賠償責任,並於遊戲官方網站公布相關賠償方式與內容。但乙方證明其無過失者,得減輕其賠償責任

第二十條 程式漏洞

因遊戲程式漏洞致甲方遊戲內資料受損時,乙方應依甲方之受損害情形,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乙方證明其無過失者,得減輕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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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從6月24日至今已向遊戲公司回報問題五次,但每次得到的回覆都是大同小異,都是轉交給相關單位進行處理,請耐心等候,也曾於6/28播打客服專線,但得到的答案僅僅只是將會把問題轉交給工程單位處理,完全沒有任何作為;所有玩家都在6/23當天不須回報,便由官方解決其物品遺失的問題,但僅僅只有我至今尚未獲得,遊戲公司不僅要我提供所有遺失物品的完整名稱,才願意所謂的方便查詢,意思是其他人取回遺失物是正常,而我是活該嗎?

想問問這樣的情況下,是否有辦法進行任何處理?或是建議呢?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7-02 09:03

您好,

 

1、可以存證信函通知遊戲公司限期處理,逾期可提出損害賠償之請求。

 

2、另可向消保官申訴並聲請調解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kiki 105-06-17 14:11
104.12.01-105.02.24租屋給A小姐,但租屋期間A小姐與B先生分手搬出,且自行將房子轉讓給B先生承租租屋期間多次因疑似吸食毒品鄰居求助警察臨檢,但結果B先生未開門受檢,105.02.24自行搬離,當月未繳房租,簽約人A小姐出面處理,及表示願賠償損壞部份,105.02.24-105.04.21期間表示要請廠商處理及金錢賠償,但又藉故未執行及給付,105.04.04給付部份賠償金額:14000元,105.04.23雙方共同簽屬損壞賠償書,並約定皆由現金賠償剩餘35242元,105.05.22A小姐又藉故未給付且音訊全無,並由第三人藉通訊軟體拖延,目前送事件發生調節委員會,待通知日期。請求協助,感謝
robert 105-06-13 11:52

本人現為民宿負責人, 日前與乙方簽訂民宿轉讓契約, 其中包括民宿登記證負責人之轉讓重新登記. 日後進行變更登記時方知民宿無法變更負責人登記, 又因現時當地政府已改變申請條件, 以至於乙方也無法重新申請登記新民宿(建物規範改變)所以該契約無法執行, 但價金已收, 現在雙方均同意盡進行經營權轉讓, 但不知是否合法可行? 若不能轉讓經營權, 原契約又該如何執行呢?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仍可以就經營權的部分予以轉讓,建議雙方應訂定契約,以明定雙方的權利及義務,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5-06-13 16:26

您好!

民宿經營權轉讓只要契約雙方同意就成立,一般更換民宿負責人也不會有困難,若不熟悉辦理方式,可委任律師協助辦理。若契約有部分無法履行,也可針對此部分另行約定解決方式。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6-13 20:3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與對方簽定協議書處理即可。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民宿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交通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 BOT(Build,Operation,and Transfer)是由民間機構投資興建並營運,營運期滿後再移轉建設所有權給政府。 ROT(Rehabilitate Operation,and Transfer)由政府委託民間機構,或由民間機構向政府租賃現有設施予以擴建、整建後營運。  OT(Operation, and Transfer)是指由政府投資新建,完成後委託民間機構營運。兩者均須營運期滿後,將營運權歸還政府。 不知閣下之民宿經營是哪一類歡迎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本所ID帳號:(q6789336)加入好友與我們聯繫。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公理律師事務所、所長經歷、司法官23期結業、前台東、花蓮、澎湖、宜蘭等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魏克仁律師 關心您!

 

傑弟 105-06-10 20:56

請問毒品的無償轉讓是什麼意思

事由 有一天我心情不好 自己跑去旅館約晚上九點多 過程中我有找朋友來陪我聊天 然後兩位朋友都是12點多才到旅館陪我 約半夜兩點遇到警察臨檢 很不幸的被收到毒品(安非他命) 警方詢問球 跟 被收到的毒品是誰的 我承認是我自己的 後來我朋友身上也被收出一包 他也承認是他自己的 原本以為事情不會太複雜 去警局作筆錄的時候 警方說我是無償轉讓 我不太懂這個意思是什麼 我初犯 也沒有任何的前科 ... 警方是說 因為玻璃球裡面的東西 是我的 然後因為我朋友他們也用使用 所以算無償轉讓 但是 是我的 然後因為我朋友他們也用使用 所以算無償轉讓  我有跟警方揮 我是自己使用完 放在桌上 我在打電腦 他們自己拿去使用 也不是我拿給他們叫他們使用  為什麼這樣是轉讓 警方說法 就是說 今天東西就是你的 他們有使用就是無常 原本我一直z否認跟警方揮 後面他們好像解釋不耐煩就開始兇 說我犯罪後沒有悔過之心  我很怕自己被這條搞到販賣或是其他罪名 所以當下我承認了 另外還有吸食器的部分 吸食器原本朋友還沒來的時候 我都沒有座因為少了吸管等材料 我就懶得下去超商拿 直到朋友來了我們才現場做  過程算是一個人拿出吸管 然後我身上剛好有球 另外一個朋友作吸食的車(水車) 然後警方 然後我身上剛好有球 另外一個朋友作吸食的車(水車) 然後警方詢問水車是誰的時候 我朋友都看著我 因為他們認為球才是最重要的 當下我也是這麼想 所以我也承認是我的 現在我是很擔心無償轉讓這個 .. 事情 所以我也承認是我的 現在我是很擔心無償轉讓這個 .. 事情發生不到一個月 法院就寄來偵查書 我有詢問過朋友是否有收到法院的單 似乎都沒有 我也去問過朋友 他們都說正常都不會那麼快才對 而我的單來的很快 當天筆錄我是全部老實說 但另外兩個我不知道他們是怎麼說的 我開庭該注意什麼才能保護自己 ...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轉讓也會有刑責,但應注意本件是否會被認定有買賣之問題,刑責會有差別,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6-10 22:41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單純持有二級毒品的話,依照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規定「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這部分還是會有刑責,但並不是重罪,如果能自白並表示悔意的話,得積極爭取較低刑責,況且依第17條第2項規定,偵查及審判中皆自白的話可以減輕其刑。 但如果是涉及轉讓的話,依照毒品危害制條例第8條第2項規定「轉讓第二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刑度較重;無償指的對方沒有提供任何財產上利益當作對價,如果是有對價關係的話,那就是涉及販賣了,刑責會變的更重(依第4條第2項規定「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若依照您所述過程,應僅會構成「持有」而不是構成「轉讓」,單從您的主觀意圖就不至於有轉讓的故意。 既然涉及刑事責任,請務必謹慎以對。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6-10 23:4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可考慮於前往地檢署接受檢訊前,事先與律師討論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並委任律師協助答辯,避免您回答對自己不利,成為起訴自己之證據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6-10 23:5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可考慮於前往地檢署接受檢訊前,事先與律師討論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並委任律師協助答辯爭取不起訴處分,避免您回答對自己不利,成為起訴自己之證據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子昇 105-06-08 22:03

各位律師您好我有一事想請教您們:

敬啟者,我在去年認識了想開「有限公司」的出資人(以下稱甲方),甲方想與我合夥開「有限公司」(國際貿易業、零售業等),之後擬出並雙方簽署「合夥關係契約」,甲方為完全出資方,但另擬一「獎勵性購股期權計劃」賦予我(無任何出資)30%的股份,並以上述之計畫保障我有至少三年的月薪及職務,公司名片予我「副執行長」的職銜。於今年四月起通過一切法定程序開始就職。
問題一、這是兩個人一起工作的公司,我到底應該被定義為什麼職務?
問題二、續上題,我所擁有的職務是否有勞基法或是任何法律保障我的權益?
問題三、我因病、事、公假分別於四月(5天病假)、五月(9天病假2天事假、5天公假)獲甲方准允其假。而於六月初獲甲方以電子郵件律師發之信函通知我參與「臨時股東會議」,目的為協議為協議「解任」持有30%股份股東董事(我),並將我持有之「未實質上出資30%股份股權轉讓於負責人甲方」 
發其電子郵件通知及收到律師信函前均未獲得甲方的告知或溝通,不明白其動機或目的,我也不知道若經過股東會議後,我到底有何權益獲得或受損,想請各位律師協助諮詢或給予我方向, 感恩不盡。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6-09 00:19

您好,

 

1、2、您的性質較接近委任關係,且具有董事身分,可能被認定為公司之負責人或經理人,並不在勞基法所定義之勞工範圍內。

 

3、公司確實可以股東會決議選任或解任董事,決議通過後您就不再屬於公司之董事亦無持有股份而非股東

 

4、若認為決議違法,可向法院提起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之訴。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一元 105-06-08 14:42

約民國90幾年 奶奶與自己的姪女(我稱為姑姑)跟會
後來被倒會,倒了200多萬,姑姑有意償還,並跟奶奶簽了200多張1萬元之本票,按月償還,但在兩年多前,姑姑表明自己目前有經濟狀況,短時間內無法還錢,剩下的108萬債務就這樣卡住了,後奶奶找代書在104年4月份時跟姑姑簽了新的協議書還有本票 ,協議書內容是約定於106年1月10起,每月歸還5000元至款項還完,無利息,無延遲利息,只有記載違約金:每月新台幣500元整,然奶奶覺得自己年事已高,款項如順利照約還完也要18年,於是又有多寫一張債權讓與書,將債權讓與給我
一.若姑姑於106年1月開始無正常償還債務,我有權力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請她一次性的償還債務嗎?
二.本票於104/4 開立,但未標明到期日,若開始還款日,假設剛開始有按時歸還,到107/4後不還了,那這張108萬的本票會有效力問題嗎,因為過3年了?
三.債權轉讓書上只有讓與內容,和奶奶的蓋章,並無代書的蓋章簽名,或是姑估的蓋章簽名,那這份轉讓書是有效的嗎?
四.若開始償還債務,我能採取什麼動作自保我的權力嗎,比如將協議書拿去法院公證,或是直接拿本票請法院強制執行了?
因為奶奶生重病,在病房照顧的時候一在提醒我這件事,但本人法律知識真的很有限,麻煩各位解答了,感恩

你好:

協議書應該會記載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齊,若有此記載,就可以請求姑姑償還全部之款項,反之,若無記載,就要受到協議書拘束。 本票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又本票票據權利對發票人之請求權時效為3年,時效經過以後,可以主張時效抗辯,此時你仍能依票據法第22條第4項票據利益償還請求權主張權利,或依你們的原因關係請求。 債權讓與無須以書面為之,但有書面可以方便證明,依民法第297條規定,只要把債權讓與之事時通知債務人,就會對債務人發生效力。 都可以,但你去聲請本票裁定對方可已會以原因關係抗辯,主張確認本票債權清償範圍或清償期限屆至之前不存在。
小陳 105-06-07 16:26

請問一下:

          甲方執有乙方開具之禁止背書轉讓支票票據(乙方無法塗改禁止背書但書記載下), 今如甲方欲將此票據權利(或債權權利)轉讓移轉丙方,  請問有何方法可以轉讓或讓渡, 而使丙方合法成為乙方之權利人? 請不吝說明指教, 非常謝謝!

其瑋 105-06-04 05:33
我在去年12月被刑大持搜索票抓 當時已經沒賣 所以什麼都沒找到 但是有譯文跟9人指證 不料女友當時在車上也跟著被拖累當成共犯 除了這案件以外還有被以前的共犯指證無償轉讓 請問律師們兩件案件會併案處理 還是會販賣判一條 轉讓又判一條 這樣刑期怎麼算

您好:

1.雖然當然並未現場查獲,然因有譯文及人證下,您販售毒品證據相當明確,您販售毒品轉讓毒品的行為應會採取一罪一罰,而刑期必須依照您販售的毒品級數及數量來做判斷,但法院會審酌您是否有法定減輕事由、犯罪情狀是否可憫恕等情狀,來衡量是否減刑

2.因為販售毒品等罪係屬重罪,若您想減輕其刑,建議可透過「供出毒品來源,因而破獲」來減輕或免除其刑。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 或上臉書輸入「謝憲愷律師服務處」留言咨詢。

黃國政 (Sam) 105-06-04 11:26

由於關於具體案情有尚未明瞭之處(或者,仍有待我私下向您詢問),我強烈建議您尋求專業律師,由我來研究案件、查詢法律見解、調閱資料以及對您有利的其他進一步協助,我希望與您電話聯絡~

詳細進一步之法律專業諮詢、訴訟策略與相關程序,歡迎與我聯繫:

手機:0983016238(中華電信)

LINE ID:a121218

 

蘇文俊律師/蘇文斌律師

您好

如果有譯文又有證人的話

基本上會被認定有罪

現在沒賣以前有賣也是一樣

九個人指認就是九條罪

這是蠻嚴重的

本案能夠努力的方向就是盡量讓女生脫罪

一人承擔罪責

 

如有疑義歡迎LINE詢問或來信詢問(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或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LINE ID:jackal.sky 或asakie

信箱:jackalsky1014@gmail.com

請到APPLE STORE或PLAY商店下載蘇文俊律師法律諮詢APP程式(輸入蘇文俊律師即可)

官方網站: http://www.su-attorneys.com.tw/

您好:

一次販賣或轉讓行為,就會構成一罪,所以您可能構成多數犯罪,且因刑責嚴重又涉及您女友,建議尋求律師協助。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6-05 17:0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一次販賣就是一次的犯罪行為,若有九次販賣,一次轉讓,就是十個犯罪行為,會分別論罪,目前若有九名證人指述及監聽譯文,應盡速委任律師協助答辯,並將您及您女友進行切割,避免遭認定為共同販賣之販毒集團,一併論罪,應盡量降低損害。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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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5-06-05 17:1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一次販賣就是一次的犯罪行為,若有九次販賣,一次轉讓,就是十個犯罪行為,會分別論罪,目前若有九名證人指述及監聽譯文,應盡速委任律師協助答辯,並將您及您女友進行切割,避免遭認定為共同販賣之販毒集團,一併論罪,應盡量降低損害。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根據藥事法第八十三條規定轉讓安非他命雖係第二級毒品,但其亦屬於藥事法所稱之禁藥。而明知為禁藥而轉讓者,藥事法第八十三條亦定有處罰明文。故行為人明知為禁藥即安非他命轉讓予他人者,其轉讓行為同時該當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八條之轉讓毒品罪及藥事法第八十三條之轉讓禁藥罪,應屬法條競合,依重法優於輕法、後法優於前法等法理,擇一處斷。而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一日修正後之藥事法第八十三條轉讓禁藥之處罰(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較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八條第二項轉讓第二級毒品之處罰(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為重,轉讓安非他命之第二級毒品,除轉讓達一定數量(依上訴人行為時行政院九十三年一月七日院台法字第0930080551號令訂定之「轉讓持有毒品加重其刑之數量標準」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轉讓第二級毒品達淨重十公克以上),或成年人對十八歲以上之未成年人為轉讓行為,分別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八條第六項、第九條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而應依該加重規定處罰外,均應依藥事法第八十三條之規定處罰(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六九六二號刑事判決)。 為維護您的權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鍵入本所ID帳號:(q6789336)加入好友即可免費與我們聯繫。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公理律師事務所、所長經歷、司法官23期結業、前台東、花蓮、澎湖、宜蘭等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Tsai 105-05-27 18:06

沒有借據僅有本票本票裁定,但債務人名下並無財產,目前已取得債權憑證,爬文得知債權可以直接轉讓給資產公司,想請問要如何轉讓呢? 要如何確認該資產公司是合法的呢? 或是有推薦的資產公司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一般會簽署一份債權轉讓同意書,至於討債公司的部分,仍應多方探聽,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5-27 23:14

您好,

 

可找具有一定規模之資產管理公司即應不會有問題。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5-28 23:17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意見如下:

首先,依照民法第294條的規定,債權在原則上是可以讓與的。 另外,依照第297條的規定,必須在讓與後,由您或是受讓人通知債務人,才會產生債權讓與的效力。 另外再提醒一點,若故意將債權轉讓與會涉及暴力討債的不良資產管理公司,致使對方被暴力討債的,小心自身被追訴共同犯罪行為人(此部分風險雖然很小,但也請參酌)。 以上僅是針對您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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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05-12 11:49

離婚的關係 本來先生的公司負責人掛我的名字 先生以出資轉讓的方式更改負責人的名字  讓我在社會局申請兩個孩子的生活補助卡住 社會局認定300萬的資本額轉讓應該有對價的收入 但那是一個空頭公司  社會局要我出具轉讓價金 及 轉讓後所得流向證明文件

我只能給所有帳戶資料跟綜合所得文件 沒有轉讓價金怎麼出正名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5-12 13:05

您好,

 

您須要求公司出具證明,更正轉讓方式,或請求實際出資人出具證明,確認您僅係借名登記之借名人,實際出資人並不是你。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tony 105-05-02 10:41

如果未上市企業有限公司其他股東不同意股份轉讓,應如何處理該公司應有涉嫌逃漏稅   我希望能賣股走人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5-02 11:1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就您所述的狀況無法移轉股權

2、有限公司股東倘若沒有執行業務,則具有監察權,可以要求公司提出相關帳冊,並且進行查核,倘若公司拒絕,可以向法院聲請。屆時就可以透過這樣的程序自清。

tony 105-05-02 12:18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我可以要求有限公司股東買回股權?(因具有監察權,可以要求公司提出相關帳冊,並且進行查核,倘若公司拒絕,可以向法院聲請。屆時就可以透過這樣的程序自清。)

沈恆 (沈律師) 105-05-02 14:15

法律上並沒有要求其他股東買回股權的請求權,但如果有其他股東願意承受您的股權,當然可以還是順利轉讓

tony 105-05-03 22:53
回覆 沈律師 的發言內容:

不執行業務股東查帳權可以往追查多少年?

米米米 105-05-02 00:13

<1>  A請B拿毒品給C, 

C又轉交給D

<2>  A用郵件寄給B, 

B再拿給C

 

請問1跟2   ,  A各自構成幾條轉讓罪呢?

1.  就閣下所述轉讓毒品刑的刑事責任為維護您的權益,歡迎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加入好友與我們聯繫。

2.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3.  公理律師事務所、所長經歷、司法官23期結業、前台東、花蓮、澎湖、宜蘭等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隱居 (邵勇維律師) 105-05-02 13:51

<1>  A請B拿毒品給C, 

C又轉交給D

<2>  A用郵件寄給B, 

B再拿給C

 

請問1跟2   ,  A各自構成幾條轉讓罪呢?

 

主要看A的毒品是要轉讓給誰,,依所述意旨,A是要轉讓給C,並不知道C要轉讓給D,

若A又另外請郵寄給B拿給C,這樣應該是犯意各別的兩條轉讓罪。應分論併罰。

勝訴一覽表:

壹、    刑事部分: 

一、辯護案件:

(一)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原重訴字第一號 :無罪
運輸第二級毒品部分,全部的共犯都有罪,只有我的當事人無罪,而且檢察官沒上訴,確定了。 

2、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724號:大部分無罪:檢察官起訴三條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嫌,勇公幹掉二條無罪,剩一條判五年六月,二審再戰。

3、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上訴字第492號:撤銷原判決(確定) 有收錢的錢情況下二審打到轉讓
毒品案件一審認定販賣,二審撤銷改認定轉讓。 

4、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上訴字第1146號 :撤銷原判決(確定)
毒品案件一審未認定偵查中自白,二審撤銷認為偵查中檢察官未詳盡提示,改認有自白減刑。 

5、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103年度上訴字第1023號:撤銷原判決 (確定)
毒品案件一審未查明有精神耗弱之情形,二審撤銷減刑。 

6、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104 年 上訴 字 第 823號撤銷改判: 
一審八年二個月,二審七年八個月。

7、 高雄地檢署104年度偵字第12305號 
檢察官認為販賣二級毒品的案件,內勤聲請羈押,我臨危受命前往法院到庭,外面的家屬已經把入監的所費準備好,請我準備給被告,在有人指認及有譯文的情況下,法院駁回羈押聲請,交保十萬,現在檢察官被告販賣二級毒品部分為不起訴處分。 

8、 高雄地檢一○四年度偵字第一三五四八號 
車內收到七十三公克的甲基安非他命,警方移送意圖販賣而持有,被不起訴處分。

9、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聲羈字第317號 
販賣第二級毒品案件,有人及譯文最後法院駁回檢察官聲請,改以十萬元交保(後來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


(二)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易字第62號 
無罪:使用BT遭控違反兒少條例案件。

2、      最高法院以103年度台上字第3997號。兒少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二審被判二年八月,上訴最高法院救援成功,撤銷發回。

3、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上更(一)字第55號 上開最高法院撤銷發回之兒少案件,改判強制罪,有期徒刑六月,緩刑二年。(原來二審判二年八月)確定。

4、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一○四年度桃簡字第一七七四號, 我方違反兒少條例,有期徒刑三月,緩刑四年,緩刑期間繳八萬元。 

5、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6272號緩起訴處分書,與十五歲之女子性交易1次。 

6、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1447號緩起訴處分書,與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性交易一次。 

7、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1453號緩起訴處分書,與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性交易一次。 

8、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1448號緩起訴處分書,與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性交易2次。 

9、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8421號緩起訴處分書,與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女子性交易二次。 

10、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4078號兒少性交易案件:被告疑似用BT下載兒少影片,被告否認,並辯稱疑似中毒,IP沒設密碼,檢察官再次搜索後查無實證,為不起訴處分。

(三)  妨害性自主

1、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侵上訴字第53號 :撤銷原判決(確定)
妨害性自主案件,一審認定對未成年強制性交判十年,二審認定對成年人強制性交未遂改判六年半。

2、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侵上訴字第68號強制猥褻案件:撤銷原判決(確定),一審判有期徒刑八月,監護處分三年,二審撤銷改判有期徒刑六月,得易科罰金,監護處分一年。 

3、 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31184號:不起訴處分。當事人認識在酒店上班的女子,交往一段時間後個性不合,想分手,女方告強制性交。

4、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1144號 
本件被告被移送及告訴刑法第222條的加重強制性交,法定刑是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理由是被害人稱沒有服用安眠藥,但是在被害人的體內驗到安眠藥,被害人堅稱是被告下藥的,在勇公律師的努力下, 
檢察官認為有可能係被害人自己吃安眠藥,並非被告下藥,而改起訴刑法第225條的趁機性交罪,法定刑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四)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 年 選訴 字 第 19號,我們是候選人,無罪,賄選的樁腳被判刑。樁腳咬候選人,但是證詞矛盾太多,在交互詰問制度下徹底被擊垮。 

2、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度選上訴字第37號,一審判有期徒刑三年六月,二審改判無罪。

(五)  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改判過失致死。

1、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 年 重訴 字 第 18號,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案件,法定刑是死刑或無期徒刑。 
檢察官起訴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人犯一直在押,而且法醫也作證認定是殺人,但是在邵律師提出疑點說服法官的情況下,改判過失致死,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宣判日諭知交保。 

3、 二審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04年度上訴字第1041號駁回檢察官上訴。

4、 著作權法:

1、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一○四年度易更字第二號 
無罪:使用連結違反著作權法案件。

2、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一○四年度台非字第一○三號 
違反著作權法,非常上訴成功。 

3、 智慧財產法院104年度刑智上易字第76號。
上開無罪判決,駁回檢察官上訴,無罪確定。

5、 幫助詐欺案件: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易字第245號 
無罪:人頭帳戶遭騙案件。

6、 強盜案:

1、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 年 上訴 字 第 544號。撤銷改判。一審判六年,二審判五年二月。 

7、 違反稅捐稽徵法:

1、臺南地方法院一○四年度偵緝字第五零六號 
本件當事人因前往大陸經商,被通緝不知情,今年五、六月間遭競爭對手報復, 以遭臺灣通緝為由在大陸坐黑牢三十天,通知刑事局潛返後內勤陪訊,無保請回,之後為不起訴處分。 
(十)恐嚇

1、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29003號
民眾委託知名律師公務員,並偷錄音對話內容告恐嚇,該公務員在勇公協助下化解危難。

(十一)違反森林法:

1、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官104年度偵字第21077、21078號被告違反森林法案件,在被告家中扣到木頭之情況下,檢察官以不能排除上開木頭曾有合法砍伐之可能,而為不起訴處分。

(十二)竊盜: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聲羈字第762號 
檢察官被告有勾串證人及反覆實施竊盜之虞,聲請羈押,法院改二萬元交保。 

(十三)過失致死:

1、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審交易字第109號 
我方業務過失致死,有期徒刑六月,緩刑二年。 

(十四)違反水土保持法: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原簡第9號 
我方違反水土保持法,有期徒刑六月,緩刑三年。 

(十五)業務侵占緩刑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 審易 字 第 1239號 
OOO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緩刑伍年,緩刑期間並應履行如附表 
二所示之負擔。 
本件告訴人告訴壹佰多條業務侵占罪,但是小弟先搶先一步自首, 然後佐以萬法歸一,一歸何處法理,(萬法歸一,一歸何處,是清流營業秘密,不可說,不可說)讓檢察官以接續犯起訴壹條業務侵占罪(接續二年) 
偵查案號:高雄地檢署104年度偵字第11381、11382號。 
最後再以說服法官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五年。

(十六)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

1;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訴字第589號當事人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緩起訴期間再犯,三罪,法官還是願意給我們三罪各處最低刑度六個月。

二、擔任告代:

(一)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上易字第772號判決。撤銷一審毀損無罪之判決,改拘役四十天。(我們是二審告訴代理人) 

(二)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訴字第642號

以重傷害罪重判被告有期徒刑七年六月。(一)(二)(三) 

貳、    民事部分 

(一)  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選字第11'12號(選舉案件) 
OOO之當選無效。當然我們是落選頭,告贏可以遞補上去的。 

2、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選上字第16號 104年度選上字第17號上開案件,駁回對方的上訴,我們是落選頭,遞補上議員職位。

3、 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選字第11號安股,原告之訴駁回。(檢察官起訴當選無效,我方靠交互詰問制度,在樁腳死咬候選人賄選之情況下,徹底問垮樁腳證人,故刑事無罪,104 年 選訴 字 第 19號,民事檢察官起訴當選無效駁回)。

(二)  返還借款

1、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度再字第3號 
駁回對造再審聲請,我方全勝。 

2、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138 
被告應給付原告450萬元 

3、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 字第752 
被告應給付原告210萬元

4、 一○四年度旗簡字第八四號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四十五萬元。

(三)  勞工訴訟

1、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度勞上字第1號, 
駁回對造上訴,我方全勝。 

(四)  婚姻訴訟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婚字第202號 
准我方離婚聲請,我方全勝。 

2、 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4 年 婚 字 第 157號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當然我們是被告) 

3、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一○四年度家聲字第九十四號裁定
免除小孩扶養義務(爸爸沒養過小孩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5-02 18:0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目前轉讓毒品之犯罪,很也可能遭認定為運輸毒品,若遭認定為運輸毒品,刑度與販賣毒品相同,答辯時應加以考慮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豬就是豬 105-04-26 14:25

我在今年的2月20加入極限健身中心

現在要搬走 可是新家附近沒有他們的健身中心可以換店

如果轉讓又沒有認識的住那

可是解約又要我付一堆不同條件的違約

請問我該怎麼辦?

吳耀庭 (吳耀庭) 105-04-26 15:07
回覆 豬就是豬 的發言內容:

我在今年的2月20加入極限健身中心

現在要搬走 可是新家附近沒有他們的健身中心 ... (恕刪)

你好,

一般與健身中心之契約,均會附加提前解約違約損害賠償金額之契約特別條款

因你敘述之情形,尚難知悉雙方間之契約詳細內容為何

故仍需詳細審閱契約條款中,關於此部分規定,方可擬定後續處理方案(如酌減、甚至免付)。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4-26 21:24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依民國101 年6 月6 日修正之「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壹、應記載事項第7 條第1 項規定,消費者於契約期限屆滿前,得隨時終止契約,又契約之終止,乃當事人本於終止權,使繼續的契約關係向將來消滅之一方的意思表示,故您在契約期限屆滿前,仍得隨時時終止契約。 而再依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7 條第2 項第2款規定,按契約存續期間比例退還消費者已繳之費用,作為退費金額。 另外,由於您個人資料已留於該健身房,在未來仍有可能用做其他不當用途,建議再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1條第3 項規定,要求刪除先前留存的個人資料

4.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Shiuan 105-04-25 17:27

面臨公司的資遣,我查到資方得以資遣勞方需符合以下原因之一,

一 歇業或轉讓時。
二 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 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 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勞基法第11條) 

想問律師

二 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四 勞工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 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以上三點可否具體說明是在什麼樣的情況下得以符合這些原則,得以認定是這些理由?

比方虧損或業務緊縮時雇主是否需準備大量公司營運資料及業績報表或一次資遣大量員工?若部門只有我一人這又該如何認定?

另外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雇主是否需提出實質書面證據(比方e-mail往來內容確實有寫到交辦勞方工作事項、約談紀錄、懲處紀錄等,以茲證明雇主對勞工認定不能勝任工作且確實有進行輔導,若只是雇主口頭上對勞工說呢?這樣的輔導是否就不能成立?)

麻煩各位律師幫忙了,感謝!!

 

 

你好: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00號民事判決:「按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第 2  款規定,雇主有虧損時,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揆其立法意旨,係慮及雇主於虧損時,有裁員之必要,以進行企業組織調整,謀求企業之存續,俾免因持續虧損而倒閉,造成更多員工失業而致社會更大不安。故為保障雇主營業權,勞動契約之存續保障即應作適當之讓步。是以,雇主因虧損而進行組織調整時,仍有符合原有員工專長之人力需求,甚至仍需新聘勞工,即不得任依該款規定終止勞動契約,以兼顧勞工權益之保障。非謂雇主遇有虧損情事時,即得任意解僱勞工。準此,原審既認雇主遇有虧損而解僱勞工時,仍應斟酌解僱之必要性及最後手段性,且原有員工之專長符合新聘人員之需求,則雇主終止勞動契約是否合法,如未予詳查審認,並記明其認定事實及取捨證據之理由於判決,自有違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勞訴字第94號民事判決:「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第 4  款所謂業務性質變更,概指雇主所經營之營業項目、產品種類、生產技術、組織結構等項,出於經營決策與生存所需,考量工商發展與勞動市場之條件與變化,在必要與合理程度內所為之變更者而言,此須綜合一切客觀情狀加以觀察。必以雇主確有營業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必要之事實,而無從繼續僱用勞工之情形,始足當之,雇主倘關於同性質之他部門,依然正常運作,甚或業務增加,仍需用勞工時,或原來受僱之勞工均能勝任新工作,或經過再訓練亦能勝任,則應無解僱勞工之必要。」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29號民事判決:「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第 5  款所稱『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者,舉凡勞工客觀上能力、學識、品行及主觀上違反忠誠履行勞務給付義務均應涵攝在內,且雇主於其使用勞動基準法所賦予保護之各種手段後,仍無法改善情況下,即得終止勞動契約,以符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 雇主要有上開情形才可依勞基法第11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否則終止勞動契約不合法,可以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並給付薪資
米米米 105-04-25 17:23

去年5-6月我當時只有轉讓毒品給乙方    ,  警方隔3-4月後,乙方帶回偵訊,乙方一開始堅持我東西是要拿給他,但偵查人員不採信,乙方緊張之下,供稱我有請他轉交給另一人,  隔日乙方與我都有到地檢署接受檢察官偵訊,我當時有承認乙方的供詞,乙方在2周後被檢查官判決一年緩起訴,罰金六萬  !

而我因檢方查無另一人,而被判了兩個轉讓罪  ,我心有不甘,最近想翻供自訴我根本沒有請他交給另一人,但是需要什麼證據   ?  如果沒證據  ,是不是就不能說他作偽證

 

題外話   請問當時乙方判決的簡易庭算一審嗎?

我目前有好幾案在身,這樣是否會影響我舉發偽證

為何都無讓我們面對面對質呢?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4-25 19:2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就您所述的狀況,該員的筆錄經過您自白,您要追究對方偽證罪,恐有困難。

2、本文建議您的方向還是要在您自己的案件,建議可以委請律師協助辯護,檢閱相關事證之後,提出答辯及聲請證據調查。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若案件仍在審理中,則可以傳喚該證人出庭交互詰問,否則要舉發其偽證顯有困難,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4-25 21:05

您好,依據您的描述,應不致成立偽證罪,但建議您就自身為被告之案件委任律師協助答辯。

米漿 105-04-25 12:39

乙方去年5-6月第一次被帶回偵訊,偵訊中乙方一開始一直很堅持,甲方的東西是要給他的,但偵訊人員不採信,他們說跟通訊譯文不符,乙方因緊張又急著想回家,所以變成說是甲方拿給他 ,要他拿給丙方
隔天去地檢署,甲方也有到,應該是分別由檢方問話, 甲方也認了乙方的供詞, 乙方後來被判緩起訴一年  ,易科罰金六萬。

甲方好像因此被判了兩個轉讓罪,因查無丙方這個人 ,但甲方本身有好幾個案在跑  。


前幾天 ,甲方突然有事找乙方,見面後要求乙方想辦法幫忙籌律師費,乙方表示他盡量,不一定有, 甲方女友對乙說,如果沒辦法,他們就叫他們的律師口供,表示當出丙方這個人是乙方捏造出來的。

請問甲方如果真的翻口供,需要什麼證據?1.當下見面請乙方籌錢的對話,甲方如友錄音,可以當成翻供證據嗎?

2.隔天又傳訊給乙方,要他明日下午準備兩萬,他再過去拿,乙方老婆表示去哪籌這些錢,能不能再見面談談,甲方說叫乙方跟他談,不要都只想要吃而已,乙方老婆回甲方,今天這些事,都是乙方的錯嗎?   乙方也有付出代價,並不是完全沒事,而且這次真的拿兩萬給他們   那下次呢?(這對話甲方也能當證據嗎?)
乙方在甲方沒任何證據下,會構成偽證罪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