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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道警方常在高速公路以測速槍拍超速,新竹一名林姓車主認為警方蒐證可能認錯車輛,提出行政訴訟,法官審理認為警方拍到的照片只有兩團紅色尾燈,無法辨識車號,加上當時又有其它車輛經過,以舉證有暇疵為由,判決撤銷罰單。(彭清仁報導) 

新竹一名林姓車主,去年十月下旬駕車行經中山高南下一百一十公里處,被警方從後方攔下指稱超速,警方也當場開單告發。不過林姓車主不服提出行政訴訟,林姓車主向法官供稱,車上裝有定速裝置,開車當時也是設定定速駕駛,不可能超速,警方在沒提出任何照片情況下認定超速,因而提起行政訴訟 

法官也傳訊開單的國道警方提出證據,警方則供稱當時在路旁以測速槍先測到林姓男子車輛超速,示意超速車輛停下,但超速車輛繼續往前,警方才將儀器收上車,加速後方追趕林姓男子的車輛,最後攔停予以開單。 

不過法官發現案發當時是晚間,警方測速照片中只有兩團紅色車尾燈,根本看不見車號,加上拍照和攔車的過程中,都有其他的車輛經過,因此不排除警方在近十分鐘追趕過程中,有認錯的可能性。

另外,儘管警員解釋有專業能力,能夠輕易辨識車輛的廠牌、顏色和號碼。但法官認為以警方所測的時速達一百廿一公里,又是夜間誤差值相當大,加上警方指認的超速車是淺藍,與車主的車是深藍有所不同。法官最後以警方舉證有瑕疵為由,判決撤銷罰單,林姓車主免罰。

 

新聞出處:http://www.bcc.com.tw/newsView.2637440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律師評析:

(一)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第1款,及第63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3千元以上6千元以下罰鍰:一、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汽車駕駛人有下列各款所列條款之一者,除依原條款處罰鍰外,並予記點:一、有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四十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或第六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情形之一者,各記違規點數一點。」;行政罰法第7條第1項復定有:「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

(二)本件就林男是否有超速違法事實,依行政法院判例見解,須由行政機關提出證據證明違法事實存在,否則其處罰即不能認為合法;又本件因行政機關僅能提出測速儀器測得資料及執勤警員證詞,法院認為無法僅以此證明該超速車輛即係為林男所駕駛車輛,是以撤銷行政機關原處分。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簡介   主持律師為葉鞠萱律師(九十年律師高考及格)執業數十年來服務各機關團體,上市上櫃公司,也提供一般民眾最完善的法律服務。處理案件也包含各項民、刑事、商務、智產案件及行政救濟,有良好的專業能力與豐富的實務經驗。   我們的理念就是:提供最適當妥善的解決方法保障當事人的最大利益。值得您的信賴,誠心希望能夠為您服務。   http://www.alicelaw.com.tw 台北市大安區復興南路一段237號5樓之1 電話:02-27057238 
Taokiway 104-11-08 06:47

我昨天用這個網站 (http://prank.link/) 做了一個惡作劇的假新聞,然後放在臉書上,但是我有設定成只有幾個特定的朋友(大概7個)可以看到。

惡作劇的連結上有我朋友A在海儀隊裡的照片,標題為:海儀隊在軍中搞同性亂交。(文中沒有提到人名) 我朋友A看到後叫我刪了,所以我也立刻刪了。 之間大概有幾小時。

之後他又跟我說有人看到,之後要他要被開士官評論會。

感覺很嚴重,但是他平常也會這樣鬧,我不確定這次是真是假。

麻煩提供建議。

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1-08 09:1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因為新聞有連結,所以可以特定指摘的對象。

7個人已經達可散佈之狀態,可以構成誹謗罪。

建議可以協助對方釐清,避免對方遭到處罰,並且簽立和解書。

邱先生 104-11-06 16:07

這問題還蠻老梗的

但好像都沒有一個確答案

也許法律這東西就沒誰對誰錯= =

但是我覺得每個人使用某平台時就需要注意這平台的遊戲規範

youtube上有個分享與嵌入的功能

這意味這傳輸者把影片上傳youtube時

就已經認同平台這項功能

可以讓各位用youtube本身的分享功能去分享這段影片

和嵌入在網站上上嵌入這段影片

而且在youtube上傳影片時候

也可以設定公開、非公開、私人

所以如果我今天在我的網站或部落格上嵌入某段youtube影片

而這段影片是公開的影片

也就是網友可以直接在我的網站上觀看這段youtube影片

那我是否會有觸犯任何法律的問題呢?

王上仁 (王律師) 104-11-06 22:31

 如果你只是轉貼youtube網址,因為你的網誌部會直接撥放影片,因此不該當著作權法重製或者公開傳輸的要件。但如果你明知該影片違反著作權法仍轉貼,會有共同侵權行為的問題。

邱先生 104-11-08 12:48
回覆 王律師 的發言內容:

 如果你只是轉貼youtube網址,因為你的網誌部會直接撥放影片,因此不該當

 

感謝王律師回答

但是好像有點誤解

你說的youtube網址是這樣

https://www.youtube.com/?gl=TW&hl=zh-TW

 

而我說的是指嵌入的功能

也就是網友在我的網站上可以直接觀看youtube影片

例如這篇底下的youtube影片這樣

http://goo.gl/LzJNmw

 

Janet 104-11-04 23:48
請問土地設定抵押,債權人可以強制過戶土地嗎?
沈恆 (沈律師) 104-11-05 01:06

您好!

如果有約定流抵條款,則於債權屆期未獲清償時,抵押權人可請求移轉土地所有權。但若沒有流抵條款,抵押權人只能請求拍賣抵押土地,由拍賣價金來受清償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法律人 105-02-25 14:19

一、在實務上流抵能夠登記成功的基本上我沒有遇過成功的案例。

二、但是他可以用一招,拍賣後的債權承受,完全合法,你沒有機會逃。

三、借錢還錢天經天義。

Janet 104-11-03 23:09
約十五年前,爺爺過世後祖產面臨需盡速繼承不然會罰稅金,因此次繼承人有大伯/三叔/姑姑,我父親排行老二已有爺爺贈與土地,其中三叔還得寸進尺要求我父親名下土地鄰近三叔旁的 需抽出額外給他三十坪,三叔才要履行繼承,我父親為了家族和諧答應簽此同意書,同意書時間90年元月,之後繼承不平順至法院協調後於91年3月三叔才完成分割繼承過戶祖父的40坪,至今要抽出我父親的30坪未完成。問題ㄧ:雖然我父親有將同意書簽署給他,但三叔未履行繼承平順(拖ㄧ年多上法院協調),是否此同意書視同失效?問題二:就法律觀點如何制止三叔這硬凹的舉止呢?也就是法律觀點撤銷這同意書成功呢?問題三:我父親該如何自身保護做法律設定呢?以上 請專業律師解惑,萬般感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4-11-03 23:2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盡量拖延時間,快要超過對方向您父親請求之時效了。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4-11-03 23:2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盡量拖延時間,不要激怒對方,讓對方到法院提告,快要超過對方向您父親請求之時效了。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黃國政 (Sam) 104-11-04 01:12
回覆 Janet 的發言內容:
約十五年前,爺爺過世後祖產面臨需盡速繼承不然會罰稅金,因此次繼承人有大伯/三叔/姑姑,我父親排行老二 ... (恕刪)

對方應該是知道快要過了15年時效,最近才會找上門...建議您儘速與我接洽,詳細進一步之法律專業諮詢、訴訟策略與委任,歡迎您與我聯繫!(我的行動電話服務業者為中華電信)...謝謝!

玲玲 104-10-29 23:16

您好:

朋友欠錢2百萬,在法院協商同意以住屋為擔保品設定抵押

200萬5年限給我,在我還沒完成設定抵押之時,朋友先行設定

抵押於銀行借貸一千萬,朋友住所市值不到一千萬,設定額度全

他自己所有,

 請問

1.可用~情事變更~訴請朋友提前給付欠款嗎?.

2.可索討損害賠償和精神賠償嗎?

Janet 104-10-29 17:46
父親基於家族合協與分擔年長母親的困擾,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元月十日與三叔簽立"同意書",同意書內容寫因產權分配需要將抽出鄰近土地三十五坪給三叔所有未過戶土地前先由三叔地上權登記! 想請問1.此同意書具有何法律效力呢?過了法律追溯期? 2.三叔擴大自身利益 惡意欺壓父親簽署,可以反要求賠償? 3.立同意書上只有父親親筆簽名,無三叔親筆簽立,這具有法律效應嗎? 4.父親立場需要做什麼設定防止侵權嗎? 以上 先感謝各位專業律師解惑!

一、同意書如果沒有去登記就只有債權效力。

二、同意書如果已經去登記了就有物權的效力。

三、只有債權的效力的話,會有時效的問題,時效是十五年,照你的說法九十年到明年才會有十五年,這個部分如果現在翻臉的話還是在十五年內,對方可以請求依約履行。

四、 同意書是一個證據,如果對方主張你父親同意要過戶而且他也同意,就會變成是債權契約

五、如果已經登記地上權,對方原則上就有地上權,如果已經登記所有權為對方,那麼對方就有所有權

六、主張脅迫的話要負舉證責任,如果證明不出來脅迫的話對你爸不利,這個部分搜證要多點心。不建議先翻臉或先提告再搜證,因為先翻臉或先提告之後對方就會防著,你要再搜證就不容易了,應該是先搜證再提告或是先搜證再翻臉。

七、同樣的問題其實可以一次問完,這樣的話你得到的訊息會比較完整。問個片斷的問題律師在回答的時候可能會造成誤會,進而回答錯誤,這就是所謂的差之毫釐失之千里。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Janet 104-10-29 14:46
父親基於家族合協與分擔年長母親的困擾,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元月十日與三叔簽立"同意書",同意書內容寫因產權分配需要將抽出鄰近土地三十五坪給三叔所有未過戶土地前先由三叔地上權登記! 想請問1.此同意書具有何法律效力呢?過了法律追溯期? 2.三叔擴大自身利益 惡意欺壓父親簽署,可以反要求賠償? 3.立同意書上只有父親親筆簽名,無三叔親筆簽立,這具有法律效應嗎? 4.父親立場需要做什麼設定防止侵權嗎? 以上 先感謝各位專業律師解惑!
吳郭魚 104-10-28 14:57

我爸繼承阿公的一塊土地土地上被人蓋上矮房子已40_50年了。後來去查原來已被對方設定地上權了。阿公的名字也在上面。沒有寫設定的使用時間。有寫租約5元。他們房子出租。我們有辦法可以叫他們拆屋還地嗎?我們也沒拿地租。謝謝

那在請問一下。因為我爸土地只有1/2。現在另外1/2的地主要賣我們。為何代書說如果另外1/2的地主要賣我們土地。我們要跟只有地上權的人告知。不然他可以告我們。有這種事嗎?把房子蓋在我們土地上。還可以告我們那有這種事。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4-10-28 15:28

您好!

1.   拆屋還地應先除去地上權才有可能,可能除去地上權的理由有存續超過20年或地上權成立之目的已不存在而終止地上權、欠租二年經催告仍不支付而終止地上權、未依設定目的或約定方法使用土地經阻止仍繼續而終止地上權。符合何等事由仍需依實際事證才能判斷。
2.   倘若還無法除去地上權,則可請法院增加租金額度以符公平原則。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王上仁 (王律師) 104-10-28 22:00

你好依民法833之1條, 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者,存續期間逾二十年或地上權成立之目的已不存在時,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請求,斟酌地上權成立之目的、建築物或工作物之種類、性質及利用狀況等情形,定其存續期間或終止其地上權

又依民法第833之5條,地上權設定後,因土地價值之昇降,依原定地租給付顯失公平者,當事人
得請求法院增減之。您的案例5元租金實屬過低

因此你可以向法院請求終止地上權或請求法院增加租金,如需要律師撰狀歡迎致電。

您好:

主張拆屋還地前要先除去地上權設定,可能可以主張租約係屬不存在,但仍要以實際情形觀之,建議尋求律師幫助。

法律人 105-02-25 14:39

一、你的問題我建議找律師

二、地上權的問題我研究過有一段時間,通常分為兩種情形:1、是民國45年之前設定地上權,現在有地籍清理條例可以做為請求權2、當事人之間真的有設定地上權,這就比較難以處理。

三、民國99條民法有針對這種情形而有民法833-1的立法,這種情形已經有順利塗銷地上權的處理方法,有律師打贏這種官司。

四、如果你沒有法律基礎,建議你找律師,請律師分析這種案子可能遇到的問題,當然這種案子的律師費絕對不會便宜,你要有心裏準備。

小蓉 104-10-28 14:02

請問有跟代書借貸80萬元每月利息24000元,房屋設定

信用卡欠款60萬,若是這2筆債務想做協商該如何處理呢?

謝謝

一、代書的部分應該算是民間貸款,又有抵押權在他應該不會同意打折給你。你要私下去協商。

二、卡債的部分要跟銀行討論,如果是要進行更生程序的話要協議先行,你要先找最大債權銀行去談看看。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

小智 104-10-28 10:38

別人向我借錢,簽本票還有設定抵押

他還不出來,拍賣動產,因為地點很冷門

都沒人要買

現在又過了好幾年,我該怎麼辦??

HON 104-10-25 09:09

有關土地過戶事宜,此筆土地乃為A所有,但B不知以何許方式取得此筆土地地契,而B於民國66年將此筆土地地上物出售予C,因此C並未過戶,僅取得登記為A之地契,B與C的買賣契約書,與此筆土地地上物的屋契,又簽訂買賣契約書後房屋稅地價稅均由C在繳納,當初也並無設定抵押權等,想詢問現在C是否能完全取得此比土地所有權
66年以前       土地所有人A 房屋所有人B
66年買賣以後 土地所有人A 房屋所有人C

你好:

動產物權登記生效原則,依民法第758條規定,變更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首先先釐清土地房屋間存有何種關係(租賃設定地上權?使用借貸?),B為何會保有A所有土地所有權狀?借款的擔保?A有無將土地出賣給C之意思?買賣契約由何人簽名? 若買賣契約由A簽名或A授權B與C訂定,A必須受買賣契約拘束,無法向C請求返還占有,但不影響A仍為所有權人,此時C得請求A辦理所有權登記,但要注意請求權之消滅時效為15年。 若無任何關係存在,即便B將土地所有權轉讓給C、BC間有買賣契約等,均不影響A為所有權人及C無權占有土地所有權狀、土地之事實,A得向C請求返還所有權狀,並以BC為被告訴請拆屋還地。 建議先發存證信函律師函催告,再聲請調解,無效果再訴訟主張權利。
HON 104-10-25 10:27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好:

動產物權登記生效原則,依民法第758條規定,變更非經 ... (恕刪)

土地房屋間存有何種關係,因年代久遠也無從得知,B為何會保有A所有土地所有權狀,當初也無任何記載,是否因為債務關係也無從得知,買賣契約由B與C簽訂,B原為該筆土地地上物所有權人。
合約中最後記載如下
買賣動產標示:
OO地號,磚造住宅壹棟全部暨基地全部買賣,但基地名義業主係屬A,而出賣人係屬納稅管理人,對於該基地現使用權連同地上建物一併暨附著門窗戶扇及電氣線路等包括買賣在內,倘該基地業主之過戶,日後能得辦理時,出賣人應負責提供完成履行之義務。 

一、要先確定你是A方還是C方。

二、從描述上看來似乎你是C方,但因為每個人的描述方法不同,為了避免誤會你還是說一下你的立場是那邊吧。

三、存證信函或是律師函是要在研究過後的基礎上再決定發或不發,尤其是在證據不足的情況下就發存證信函給對方讓對方拿著存證信函去找律師,後續對方律師如果建議對方堅壁清野,你要找證據會難如登天。

四、先確定你的立場是A或C,研究過手上的證據足還是不足,如果手上的證據不足,那麼發存證信函害死案件的話我是不建議了。如果是手上證據足而你打算做保全程序,那麼也是不建議先發存證信函律師函,而是在證據足的情況下先做保全程序,做完了要發存證信函律師函再來發。

五、你講的情況如果你是C的立場,建議還是找個律師查些判決給你參考,沙盤推演後再決定怎麼處理比較好。不論你找那個律師,你都可以要求律師查一些判決來當依據,至少你在決定之前是有憑有據的。

六、先研究,再搜證,再處理。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HON 104-10-25 12:47
回覆 楊俊鑫律師 的發言內容:

一、要先確定你是A方還是C方。

二、從描述上看來似乎你是C方,但因為每個人的描 ... (恕刪)

是C方

王上仁 (王律師) 104-10-25 17:51

 土地所有權移轉非經登記不生效力,因此A目前仍為合法的土地所有權人。如果A、B之間有口頭或書面契約曾約定A要移轉土地給B者,您可以讓B先請求A移轉登記給B自己,之後B再移轉登記給你。且如果AB雙方曾約定A有義務要把土地移轉給B或B對A有權使用土地的話,雖然無法取得土地所有權,您可以主張C對A有連鎖占有的權利合法使用土地。例如最高法院92台上289判決認為:
「次買受人係基於一定法律關係自買受人取得占有,而買受人對出賣人又有占有之權源,自應認為次買受人對出賣人有合法占有的權源。」

煩心 104-10-23 14:16

本人於104年7月13日早晨 
在XXX醫院急診室
跟XXX小姐發生衝突失手毆傷
起因 
同居女友於12日清晨失蹤
電話聯絡關機又不知道要去哪裡找,又怕女友又因為重度憂鬱症自殺
這此擔心情緒之下,整日無法入眠
於是服用平常女友所吃的安眠鎮定抗憂鬱之類藥物跟少許啤酒
昏昏沉沉睡去,靜待女友消息
不料於13日早晨被同居室友XXX小姐叫醒
說女友在汽車旅館燒炭又割腕自殺,在XXX醫院
便趕緊至醫院探視,看到同居女友又再一次的自殺
情緒上非常不穩,在此時要跟XXX小姐討要女友手機
想觀看手機看裡面有無女友自殺的線索原因
不料此時XXX小姐卻粗魯的把手機丟在我身上
種種不良負面情緒又加上酒精藥物影響之下
終至成大錯,動手傷害了XXX小姐


事後也有向XXX小姐
以傳簡訊,字條留言  道歉
當XXX小姐回來租屋處要搬離的時候
也有當面誠心誠意跟她說對不起
當時XXX小姐也有接受我的道歉
後來要約XXX小姐和解 
聯繫不到人,電話拒接
通訊軟體LINE,也設定封鎖
透過彼此間的朋友聯繫XXX小姐,也未果
上偵查庭,調解會XXX小姐也並未出現
後來透過朋友了解到XXX小姐的意思
不願意和解,想要我被關進監獄...
無奈,但也怨不得人
是我自己犯錯在先.

本人願意付一切刑責 
也願意跟XXX小姐當庭當面道歉賠償
但請求法官大人輕判
同居女友無父親 母親也失蹤多年
女友也罹患重度憂鬱症,恐慌症
以及被診斷出 邊緣性人格
本人擔心若進監服刑
女友又會想不開而自殺
再者本人去年因無知而持有別人拿以抵押之槍管
被高雄法院判刑六月易科罰金20萬元
此罰金借貸銀行,尚在繳貸款期中
深怕罰金過高,無力償繳
也一樣只能進監服刑

本人確實有錯,亦已認錯知錯
請考量本人負有全家老小以及女友之生計重擔
請法官大人從輕量刑,以啟自新,實為感德.

僅狀
台南地方法院 法官大人 公鑒

王上仁 (王律師) 104-10-23 14:38

 歡迎致電與律師討論案情,並可為您撰狀主張有利之事實爭取緩刑易科罰金

關鍵字廣告淪詐騙集團誘餌!檢調發現,一個名為OurPPC的吸金集團,誆稱取得Google等網站的關鍵字詞彙代理權,可低買高賣給廣告商,獲取最高百分之兩百的利潤,涉藉此招募民眾投資並拉下線,竟有逾兩千四百位民眾上當,遭吸金約二十五億元,但實際上集團在台連公司登記都沒有,檢調昨搜索偵訊集團台灣幹部蔡貽立等九人,漏夜朝詐欺等罪偵辦。

 

架網行騙

OurPPC為了取信被害人,特地架設官網吸引民眾加入會員。翻攝網路

 

吸金集團OurPPC官網號稱擁有Google、YAHOO、bing、amazon及百度等網站的廣告點擊代理權,並由外籍全球執行總裁彼德安德森、台灣區總裁黃傑等人分層管理,過去已累積有一萬名廣告商客戶,而全球光前年網路廣告就逾三千億美元(逾九兆元台幣),集團前景可期。

 

投資160萬送日本遊

 

集團涉於去年七月起透過辦說明會等方式招募會員吸金,設定幾種投資方案,從基本的「啟動方案」一千美元(約三萬多元台幣)起跳,到最高階「至尊代表」的五萬美元(約一百六十萬餘元台幣),並強調最快五十天內可獲百分之二十三不等報酬、五個月回本,但需「綁約」兩年才能取回本金,如投資一萬美元,就送ipad mini、五萬美元送日本旅遊

會員若拉下線,拉兩人就送ipad mini、拉五人送iphone6、十公克黃金及萬寶龍名筆,拉十人還送勞力士手錶等,且可抽取下線投資款的部分成數。集團也會舉辦活動表揚高投資業績的成員,另投資一萬美元可獲贈到澳門免費旅遊,且已犒賞兩千四百人次出遊。會員投資後會獲得一組帳號,可在集團網站查詢「獲利」並於綁約期滿後向集團兌現。 ……..檢調指出,集團宣稱與Google等網站合作,但在台連公司登記都沒有,也無辦公室,根本是騙局一場,但集團推出一萬美元的高級代理專案六千四百套竟銷售一空,全案漏夜朝《銀行法》、詐欺罪等偵辦,刑責七年起跳。

 

新聞出處: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50915/36779130/

 

吳珮如╱台北報導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律師評析:

 

台灣社會兩個世界,窮人無立錐之地,冬夜被潑冷水,有錢人則錢淹腳目,找不到獲利之投資管道。數十年來不斷出現違法吸金公司,後人卻無法學得前人教訓,仍有人前仆後繼搶著被坑殺。當律師多年,只能跟大家說「咦~~~~~~要仔意……」。

上例之違法吸金,目前實務上多以觸犯銀行法第125條論斷,但亦不排除初始即為詐欺之犯意而以詐欺罪論斷。需注意的是若以銀行法論斷,被害者之民事求償則不得以刑事附帶民事之方式起訴,因為此屬國家法益受侵害,本所常見被害人以為被害一定能獲償,自行以刑事附帶民事之方式敗訴之情形,忽略法律事務需求助法律專家,等到民事法院駁回起訴時,又過了民事侵權行為2年的時效,慘到連勝訴判決都拿不到……所以誠懇建議法律事務還是需求助有經驗的法律專家,一知半解最容易誤事,尤其是訴訟案件隨著每一次開庭,雙方情勢及法院心證都會變動,絕對不是到處尋求免費諮詢就能自己處理的。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簡介

 

主持律師為葉鞠萱律師(九十年律師高考及格)執業數十年來服務各機關團體,上市上櫃公司,也提供一般民眾最完善的法律服務。處理案件也包含各項民、刑事、商務、智產案件及行政救濟,有良好的專業能力與豐富的實務經驗。

 

我們的理念就是:提供最適當妥善的解決方法保障當事人的最大利益。值得您的信賴,誠心希望能夠為您服務。

 

http://www.alicelaw.com.tw

台北市大安區復興南路一段237號5樓之1

電話:02-27057238 

依娃 104-10-21 00:33

你好!我婆婆目前是«重障-腦中風»√無法表達√意識不清楚 現在進駐在類似養老院 從婆婆住院-進駐養老院«至今»都是我先生的舅舅 舅媽在跑流程在處理在照顧我婆婆 但我們也有跟隨著一同去關心 我現在的問題是:我公公和我婆婆早已離婚 我公公和我婆婆只生下我老公一個兒子 我婆婆曾在我們結婚前跟我們說過他的財產他的房子將來都是我老公的 現在因為他無法表達 所謂他的財產人任何人都不能去動 我先生的舅媽告知我們:媽媽的財產一律都不能動!★但我想問的事 1.連兒子都不能去動到媽媽的財產嗎?(例如:房子) 2.如果我婆婆萬一哪一天離世,那她的財產將會歸給誰?  3.在我婆婆的財產歸給政府保管前 他們會設定監護人或財產繼承的問題嗎?

你好:

婆婆須要聲請監護宣告,並選任你老公擔任監護人。此時要處分婆婆得財產,監護人只能依民法第1113條規定准用1101條規定辦理,必須為了受監護人之利益才可以,動產部分須要經過法院許可,以保障婆婆的權益。 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繼承人只有你老公一人。 除非你老公拋棄繼承,後順序繼承人也拋棄,成為無人承認之繼承遺產才會歸屬國庫。
沈恆 (沈律師) 104-10-21 08:19

您好!

您先生將來會成為唯一繼承人,可繼承婆婆的所有財產,不用急,也不會歸政府所有。在婆婆過世前,只有她自己可以處分自己的財產,既然現在婆婆已無法表達意思,其他人更無權利處分婆婆的財產,例外是為婆婆的利益並得到法院的許可。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AL 104-10-19 16:03

請問

父親往生, 希望 房產.存款  留給母親 

繼承人有母親.大姊.二姊(植物人).我.妹妹 5人, 原則上大家會運用 遺產分割協議 來辦理房產過戶.

但二姊23歲因病成為植物人,領有極度重殘手冊!

經查必須 1)監護宣告  設定 監護人( 約時3個月 )

             2)特殊代理人  由監護人指定非利害關係人 ( 又約時3個月 )

 

不知是否有更簡單. 不需耗時那麼久的辦法.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0-20 17:5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依法可以聲請監護宣告之後,進行協議分割,或是提起遺產分割訴訟之後,選任特別代理人外,尚無其他更為快速的方式。

2、另外3個月的評估應該太短,至少6~8個月才對。

paggy 104-10-16 14:42

您好!!我想請教:本人長姐於年初病逝.留下年紀幼子小五及小六.丈夫因吸毒入獄在監服刑.臨終前交代財務由本人管理(未立遺囑錄音).姐夫也知情.長姐病逝後其丈夫出獄.一段時間後要求將所有的帳目釐清後歸還剩餘財產(所有保險給付及醫療等等均須釐清).這點本來沒問題也列了明細和清單並擬定共同聲明書.請律師看過也沒問題.後來有給姐夫請他確認金額及內容.長姐生前有買房.因沒錢買房拿我爸爸的房子和她自己去借款抵押.後來長姐將房子賣掉後金所得一半予我爸爸均分.且為親子之前的一般金錢往來並無借據.有調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並沒有看到設定抵押或是清償等相關登記.是拿去作房貸或信貸抑或是以長姐或爸爸的名義借款也不清楚.當初去辦的長姐已死亡.本人父母均不識字也不清楚相關事項.因為是長姐生前的事我們我們沒有插手所以表示不清楚.本來與姐夫商議好釐清長姐過世後的所知項目即可.本人並預擬共同聲明書予姐夫確認.未料幾週後姐夫提出異議請我們說明買房時我爸爸拿房子給長姐作抵押時的借款影本供參考.本人父母均不識字.當初借貸僅將權狀交予長姐辦理.也未過問貸款銀行為何?請問對於姐夫這部分的要求清償和請我們提出相關證明我們是不是可以不用理他?因為長姐生前的事我們不清楚.僅可就過世以後知道的開銷項目列出並歸還剩餘金額.若要一直翻舊帳清算的話我們實在是不勝其擾.請各位律師給我明確的建議該怎麼處理?(長姐與姊夫及小孩一直住在我們家(娘家).長姐與姐夫新資有限所以很多部分是本人父母兄弟幫忙資助的.現在因為後續私人感情問題才會扯出這些事情)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0-16 16:2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房屋是何時賣掉的?

2、倘若是生前處分,並且直接親自交付價金給父親,則應該是沒什麼疑慮,倘若對方仍有爭議,就等對方提告之後在委請律師答辯即可。反之,倘若是死後委託您這樣處理,則必須有相關事證證明,否則確實會有爭議。

沈恆 (沈律師) 104-10-16 17:36

您好!

1.  您只要將代管的資金交還,並就您所知部分交代清楚即可。另要注意,代管資金應屬遺產,應交還給全體繼承人,不能完全交給姊夫。
2.  如果姊夫有其他請求,那就請他自己舉證,若無法舉證即使上法院也會被駁回的。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代管均應小心並留下記錄,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小志 104-10-14 12:09

律師您好

想請教您一個土地共同持有人的權益問題

1.目前有一筆土地,我方共同持有6分之1份,也知道我方有土地法34之1的優購權。

2.最近才得知這筆土地已有18分之5持份已被土地地上物承租人收購了,只有一個共有人賣出,其他共同持有有人皆不知情。

3.找代書調查以後才發現,共同持有人賣方先用贈與方式給買方,接者再以共同持有人身分交易,故不用通知共同持有人有優先購買權

4.買方非常的熟悉法律漏洞,賣方(親戚)則聽信買方的說詞(土地不值錢,會被徵收,故以低價買入),交易過程都由買方經手,賣方也不知道要通知共有人一事。

問題1、這樣算是欲以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之方式製造地上權人(以多數決設定地上權)或是新的共有人(辦理贈與),是屬於而脫法的行為,我們能以這個條件提起訴訟,並要求以相同價錢買回這筆土地嗎?

問題2、我們這場官司訴訟勝算高嗎

王上仁 (Vincent) 104-10-14 17:06

 您好:首先您應該要先確認是否已經完成土地過戶登記,如果已經完成,土地法34-1並非強制規定,您只能主張損害賠償,不能請求塗銷土地過戶登記。如果需要委託進行法律途徑,歡迎來電0911-101-770王律師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0-14 17:2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就您所述的狀況,屬於所有權自由處分財產範疇,本文認為並無違法,且因為實際上確實有交易,所以也沒有通謀的問題。

2、縱使有脫法問題,有關於共有人的優先承買權的效力,只是損害賠償的問題(未通知優先承買權人造成共有人之損失之賠償),無法主張以相同價格購買。

3、建議可以直接聲請裁判分割,屆時進行變價分割進行拍賣。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可以裁判分割方式來解決僵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明明 104-10-11 08:49

由於A君欠500萬不還,已假扣押對方的房子

房子設定第一順位銀行1800萬

A君又設定第二順位給B君600萬

房子價值約2500萬

我可能拿不回錢了,請問

1.我還可以「強制執行拍賣」對方的房子嗎? (第一順位債權銀行)

2.還是只能一直假扣押下去? (無法強制拍賣)

3.假扣押有時間限制嗎?

4.若對方不還錢,我的假扣押擔保金是不是只能一直放在法院?

 

 

 

 

你好:

若是最高限額抵押權債權額不一定就是設定金額,所以仍然有拍賣之實益,民事執行處會要求債權人陳報債權。 相對人會要求你限期起訴,進行本案訴訟,依本案訴訟結果判斷是否可以繼續查封。 沒有,但有一定之事由可以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訴訟法第529、530、531條)。 可撤銷假扣押裁定撤回強制執行,依提存法第18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規定辦理取回提存物,但對方可能會行使權利,請求賠償

你好:

補充徐律師所述,通常法拍屋的價值會較一般房屋市價為低,尤其在房屋不點交的情況下。

若你已經取得終局執行名義(例如勝訴判決或支付命令等),則可向法院聲請執行拍賣假扣押動產,且若向法院陳明該債權假扣押債權同一,則因為聲請假扣押時已經有繳納執行費,本次可以免繳。

若拍賣價格已無法使你獲得債權部分的清償,除非抵押權人也有來聲請執行,否則法院會以拍賣無實益結束本次的執行程序,將執行名義發還給你。

以上供參。

明明 104-10-12 21:04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好:

若是強制執行「查封房子」而非「拍賣房子」可否? 因為拍賣也拿不回錢,我就查封對方的房子讓對方無法脫產也無法賣!
明明 104-10-12 21:07
回覆 陳仲豪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好:

若是強制執行「查封房子」而非「拍賣房子」可否? 因為拍賣也拿不回錢,我就查封對方的房子讓對方無法脫產也無法賣?

洛陵 104-10-07 01:13

    母親在15年前在土銀使用房屋抵押借款50萬元,並且在還款期間,又在同一間銀行使用現金卡借款30萬元(單純信用借款,無使用物件抵押),後來因為經營失敗,導致只還了房屋抵押借款的那50萬元後,現金卡30萬元的部分一直都只繳最低應繳,可是房地所有權在還款完50萬元後,已經賣給親戚並且過戶完成,現在想問說,母親想要回那張房地產設定抵押權狀,但是銀行的回答卻是因為現金卡尚未全部還款,一直把那張扣著,中間因為現金卡有幾次沒錢繳款,銀行寄來信函說要把房子法拍,可是50萬元房屋抵押已經還款完成,而且房子也已經不是在我母親名下。
1.這樣銀行法拍房屋算成立嗎?
2.現金卡借款可以扣押權狀是合理的?
3.親戚買賣房子會有影響嗎?
4.有什麼方法從銀行房地產設定抵押權狀拿回來嗎,如何處理?

一、還是要先確認抵押權內容是什麼,抵押有二種,一種是最高限額抵押,一種是普通抵押。

二、如果是最高限額抵押,有可能現金卡債務也是抵押擔保的一部分。這樣銀行塗銷抵押還算是合法…

三、動產設抵押後就算過戶給別人,這個抵押權還是會一直存在於動產上,除非銀行同意塗銷抵押權,或是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已經還掉了…

四、先去地政機關查一下這個動產登記狀況是那一種抵押權吧…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阿嚕咪 104-09-30 12:17

家中實際遇到的問題

二十年前買房時,房屋登記在大伯和媽媽名下,兩人各50%

約十幾年前,大伯赴中國遭到攻擊,左手嚴重刀傷

我們家幫忙他打官司、找律師、出錢,勞心勞力累的東倒西歪

他打贏官司後拿到保險費,本來打算說為了感激爸媽

要把50%名下持份過給媽媽

但幾天後隨即反悔、翻臉不認人

距今約十年前,他無預警搬出,從此不在住在家中

所有稅款、水電等費用、管理通通都是由我們家在做

 

前陣子他突然回來說要賣掉自己的50%持份

說我們不從就賣給黑道

忘恩負義、恩將仇報的行徑我們自然無法接受

他於是直接找律師對我們動手

寄出調解通知、要分割房屋

 

請問這種情況我們該如何應對?

1.他有50%持份,我們能否保住房屋

 

2.我家房子分4.5兩樓

以前大伯都是住在樓上

我們家住在樓下,十幾年來都是如此

請問這個情況能有否所主張? 

(使用習慣、居住正義等等之類的)

 

3.大伯積欠當年我們幫忙他打官司和各種費用約300多萬

這個事實是否對我們有幫助?

 

4.是否有借助"設定"或是其他管道可以作為手段來減弱他分割轉賣的力道?

 

 

請大家幫幫忙,我們當年一片好心全家盡力幫助他

投入大量資源,弄得現在我們家過得很辛苦

好事做盡,換來他恩將仇報、要逼我們賣房拆房

心中真的很難平,拜託大家了!

阿嚕咪 104-09-30 12:41

大伯積欠當年我們幫忙他打官司和各種費用約300多萬

關於大伯欠款部分

我們並沒有正式的借據

但有幾張明細和大伯的簽名

請問這樣能否算數?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9-30 14:0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贈與的部份,倘若沒有辦理移轉登記,則對方原則上可以隨時撤銷贈與的意思。

2、因為沒有獨立的出入口,所以法院大多會已變價分割的方式處理,倘若想要保有動產,可以於拍賣時買回。

3、可以向索取300多萬元的代墊費用或是借款,倘若對方拒絕,可以起訴請求。雖然沒有借據,但是倘若有其他事證,包含您所述的簽名書類、證人、單據等,證明由我方代墊,均可以作為佐證。

 

 

 

 

 

您好:

首先要看您四樓和五樓有無獨立出入門戶,若無,可依現有使用狀態,主張金錢補償對方,且即使用變價分割方式,您仍可主張優先承買,而就墊付款項部分,可起訴請求返還。

VM 104-09-26 12:04

借貸關係,將名字設定在家人名下,而在借貸關係還沒消滅前,已達成共識我有居住使用權利,而後來因意見不合,趁我不在家將門鎖換掉並要求警衛不讓進社區,警察來調解,並表明雖我有使用權利,但這屬於民事家庭糾紛,警方不便參與,請問,我能否對被抵押人提損害賠償呢?

沈恆 (沈律師) 104-09-26 15:49

您好!

1.  如果房子所有權屬於您,只是登記設定抵押權給家人,則您本來就有使用權,不需另外約定,家人換鎖不讓您進屋,您可請求損害賠償
2.  但若您是將所有權移轉給家人當作借款的擔保,則您最好有白紙黑字將原因寫清楚的約定,否則房子可能會要不回來。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9-26 23:06

抵押權僅為擔保無權而非用益物權,故對方無將您趕出之權利,若對方換鎖不讓您進入,恐會有刑事強制罪之問題。

Hide 104-09-24 17:01
朋友在102年間與我借款300萬元,願意用她的房屋做為設定抵押,也有簽本票給我,之後錢沒還,我去法院申請執行查封拍賣動產裁定獲准了,我到執行處申請查封,才知道房子所有權人已經轉讓給她先生了。她先生還去申請停止執行查封。 我問她怎麼會這樣呢?她說她跟她先生已經離婚了,她先生還去跟法院申請房子是用借名登記在她名下,法院判決必須要將房屋轉移給他先生。 我在借款給她的時候根本不知道她跟她先生有房屋上的糾紛,我借了她錢沒想到沒多久就判決房子是借名登記,要轉移,真的很傻眼。 上個月莫名其妙收到法院傳票說我偽造文書設定要告我,也收到了她先生提出的第三人異議之訴法院傳票。我真的很無言,錢拿不回來還要被告?請問我應該要如何處理呢?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9-24 17:4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必須有相當事證證明借貸事實,並釐清房屋的產權才能釐清我方的債權要如何實現。

2、至於偽造文書的部份則就您所述的狀況無法判斷。

3、建議應該委請律師協助就前開案件進行答辯。

 

 

您好:

你應該是以本票裁定為執行名義,若另有抵押權設定,可以抵押物拍賣裁定為執行名義,則無此問題,而偽造文書部分因涉及刑事,建議委請律師處理。

marklin 104-09-25 14:07

我建議對你朋友提出詐欺之告訴.感覺你朋友故意要騙你的.

無名 104-09-24 02:03

您好:

個人有公職約聘的問題請教律師,我就任某部會底下的局處一個職務代理工作,我在就職後約一個月發現自己不適合擔任該職務想要離職,但人事卻提出不合理的東西,說叫我簽合約書,那份合約書有連帶保證人,這個部分我無法同意,理由是,當初我到任時對方(人事科員)沒有把合約書拿給我簽,我的判斷是他如果一開始要我簽,我可能找不到保證人,或因此不願意簽署而放棄就任。對方在電話中推諉是「來不及」讓我簽,我回應他:當初沒簽現在卻要簽,是否有偽造文書的嫌疑?這個行政疏失是否要他要負責?而不是事後過了近一個月才回頭補那個東西。

第二,他沒給我簽合約書,但當時有簽公職人員任用迴避的具結書,也就是「三等親」內沒人在該機關服務,以及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一條所定不得任用之情事,具結這兩份文書而已,並無涉及合約書的問題。況且我這近一個月都有打卡上下班與辦理公文的紀錄,這樣能否定我有上班的事實嗎?

再者對方為便宜行事,以心裡因素來延後簽合約書,也就是先讓你上班一段時間再拿給你簽合約書,含連帶保證人的部分,意即認為你會為確保工作而就範(也就是會去找人頭簽+蓋印)。

又我查最高行政法院96年度判字第01967號判決文提到:「行政契約締結,應以書面為之,為行政程序法第139條前段所明定。其立法 目的在於使行政契約內容明確,故所稱「書面」係指契約當事人所簽定之文件,已足以證明公法上法律關係之設定、變更或消滅,雙方已達成具有拘束力之合意者,即屬之,並不以雙方簽訂正式對立之契約書為必要。」,以此觀之,在前揭所指涉的那兩份具結書,是否也能等同證明公法上法律關係之設定(約聘人員身份),而不受正式和約書的拘束?對方要求我補上合約書的簽名與日期,和連帶保證人,才能進行接續完整的離職程序,在行政程序上是否有暇疵?又我該如何主張法律上的權益?謝謝!

小媽 104-09-23 22:47

請問因感情被騙,對方隱瞞說沒有女朋友,我的朋友才和他交往,後來鬧翻,我的朋友,在FB上PO文章,並未設定公開,只是對朋友寫,寫說在學校注意,電機系,王_明,愛亂釣魚(沒有打全名出來),設定朋友才可看到,有14個按讚,但是被另一位學長朋友轉貼給對方看,對方要提告,請問要有犯罪?可以和解嗎?

你好:

刑法第310條誹謗罪所指之意圖散布於眾,只要對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為之就可能會被認定有此意圖,依你的文義有社團雖不公開但有14個人按讚,已符合意圖散布於眾之要件。對方是否隱瞞有女友之事屬於個人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就算是真實,還是有可能會構成誹謗罪。 誹謗罪屬於告訴乃論,若和解後可以請對方撤回告訴或簽署刑事撤回告訴狀。 是否構成犯罪還是要依照客觀證據才能判斷。
Morgan 104-09-22 22:56

我是露天拍賣的網拍賣家,現在薪水難漲,就想兼差網拍,我的賣場中許多的商品,為了規避拍賣費用,「直購價」都設的很低,例如1仟多元的化妝品,「直購價」設定為100元。但我會在該商品的「標題」與「說明畫面」上註明商品的實際價格,買家在「問與答」詢問時,我再要求買家下標結帳時再修改「應付總金額」。我知道這樣做是違反露天的規定,規避它的拍賣費用。現在有一買家故意在我的賣場下標多個商品,並立刻付款其中1個商品,我於當天馬上回覆她告知須修改結帳金額或者請她給我銀行帳號,我可以退費給她。但她其實是故意的,所以當然不願接受退費,並多次怒氣留言,並警告我:「未寄貨則向露天申訴,申訴後再未寄貨則向消保會申訴。」

我違反露天拍賣的規定,所以露天拍賣對我警告或停權,我沒話說,但我想知道她若向消保會申訴,我該如何應對? 若消保官找我,我可要求我要當面退錢給她嗎? 也有人說消保法是針對企業對個人,不是針對個人對個人的銷售行為? 

玲玲 104-09-20 22:24

晚安~謝謝你很快速回覆

已從地政調出所有權

 上面記載的日期是協商約定9月之前設定辦理,這算不是脫產??

他媽媽8月初又設定抵押導致學障兒子變成第3順位這算不算侵權?

所有權狀明白記載日期不算證物嗎?

這算不算是刑事~詐欺&偽照文書罪& 佔權利

我不想再協商因為這次協商我律師..法官書記官都說低收很可憐(他十幾年都沒工作還沒餓死表示實力很雄厚.…)

不准我提先付一半現金和剩下的分期付款

誘導我簽下這不平等條約

之後律師又拖將近一個月時間才給我正本調庭筆錄..

並告訴我9月若前夫沒辦理才可以辦理設定抵押,

現在已經離婚..他卻半毛不需還我代墊兒子的十幾年來的扶養..

因為他和他媽已經把設定抵押最高額度且分30年還清

那輪得到我學障的兒子

法律都在保護壞人的權利欺侮弱勢的單親媽媽和需要幫忙的學障孩童嗎?

請問

如何才能取消他低收資格現在他還接收納稅人的補助合理嗎?

民事提告~除了~詐害債權~還有別的法條嗎?

 

再次謝謝您的解說!

玲玲 104-09-20 17:33
調解如果有無效或得撤銷的情形,可以請求繼承審判,但你所述之情形似不符合。-----應該沒辦法徹銷----- 對方若通謀虛偽設定抵押權,可以提起代位訴訟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再聲請強制執行。-----提告刑事損害債權(脫產) &侵占 ?-------    若是虛偽設定抵押權,可以告發使公務----這算是偽照文書嗎?

請問

刑事提告~.損害債權&偽照文書罪& 侵佔~可嗎?

民事提告~除了~詐害債權~還有別的法條嗎?

PS~他的媽媽明知已達成的協議,孫子設定抵押第2順位,8/5又去設訂抵押,明顯的是共犯對嗎?

謝謝你的幫忙~祝你平安喜樂!

你好:

刑事可能會構成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損害債權罪。不會構成侵占罪(對方並未持有你的物品)。 可以代位提起塗銷抵押權登記訴訟。是否構成債害債權還需要更多資料才有辦法判斷,目前看不出來會構成。 你現在應該可以持調解筆錄向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登記。 對方母親是否為共同正犯也是要依客觀證據認定。 建議你先與對方調解看看,說明事態的嚴重性,無效果再提告

一、刑事程序不會有民事效果。

二、若要告刑事證據還是先評估一下比較好。

三、民事部分還是要處理。

楊俊鑫律師,預約諮詢電話0928967948

玲玲 104-09-18 22:56

請問各位律師大大,

經法院調解協定...

1.前夫未按調解約定前來設定抵押...有任何法條可定罪?

2.6月底調解成立,約定9月要辦設定抵押前夫卻在7月初向某家銀行設定抵押最高額度100030年限,8月初他媽又設定抵押50030年限,導至我現在為第3順位.....請問這是刑事詐欺?

3.調解筆錄中有一條:兩造其餘在婚姻關係存緒其間對他方取之財產上請求權及剩餘財產請求均~拋棄~.....當時我並不懂這條文含意 而我律師也沒提出任何異意.....現在才發現這條是損害財產的權利...我可以提出異意...讓法官徹消這個不公平的協異嗎?

pS 與前夫分居17...一人獨養學障的兒子,去年底前夫突然提告離婚,我同意...但前夫要給付17年來我幫他代墊兒子的撫養..協商之前,前夫辦低收入戶(他從不工作當然沒收入)又申請法扶,法官&書記官都說他很可憐...要我~17前的撫養~就算了不要 ...  當時律師也誤導我...讓我當場簽離婚...兒子的撫養200設定抵押15 年後才能拿....現前夫又自行設定80030...他媽又500..那棟房子頂多值這些錢...離婚目地達成...可以不盡對兒子的撫養意義務....法律能縱容這種行為嗎問有那條法律可徹消這不平等的協商嗎?謝謝!_ 


你好:

調解如果有無效或得撤銷的情形,可以請求繼續審判,但你所述之情形似不符合。 對方若通謀虛偽設定抵押權,可以提起代位訴訟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再聲請強制執行。 若是虛偽設定抵押權,可以告發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dan 104-09-15 10:17

本人白色馬自達自用客車, 承租東湖國小地下停車場雙月月租車位. 本人於民國104年5月23日下午5點左右停入該停車場隨即回家, 警察於隔日早上5點半左右通知車子遭竊. 本人立刻趕至停車場察看, 確定車子在凌晨2點半左右被竊賊開離停車場. 至於為何警察會提先知道? 原來竊賊於內湖附近先偷得一台自用貨車, 駛入東湖國小地下停車場, 再利用該停車票卡, 將本人的車輛開走. 本人隨即於5月26日, 至內湖康樂派出所申請報案三聯單, 並於隔日向保險公司, 辦理車輛失竊理賠出險.

  期間曾接到東湖國小地下停車場場長來電關切, 並告知停車費退費流程正在辦理. 本人原本認為, 車子失竊是屬意外, 僅管有保險公司可以理賠, 但是理賠期間的30天等待期, 不止內心煎熬, 又需面臨生活上的不便, 原來的生活步調, 被迫改變. 另外, 保險公司理賠金額, 扣除車子折舊和10%的自付額, 實際拿到理賠金, 還需再拿一筆金額, 才能再買同樣的車子.

  本人回想起早在4月時, 本人因為更換停車卡卡片, 因為操作不當, 在停車場出口閘道口被閘門攔住, 無法放行, 本人只好持停車卡至停車場管理處請求協助, 才得以放行. 原來目前台北市立停車場, 已經普遍安裝停車場車牌辨識系統, 以月租車承租人為例, 承租人在抽到下次的車位承租資格後, 需備妥車輛的行照, 承租身份證, 承租車位的月費, 以及一張悠遊卡至停車場管理室辦理承租事宜. 該悠遊卡是用來設定承租期間的停車卡, 承租期間, 車輛出入必須要使用設定的悠遊卡才能出入, 而且該悠遊卡只限設定的車輛使用, 如果承租人使用設定的悠遊卡, 卻想停另一輛車, 停車場的車牌辨識系統會即判別錯誤, 相同的, 不管是臨停或是月租, 在車輛出場時,停車場車牌辨識系統都會判斷車輛號碼和停車卡是否符合.一旦判別不符合, 儘量停車費用已付清, 電腦系統仍然不予放行.

  台北市現有一百處公有停車場,設有「車牌辨識系統」,原本是用來管控、確認車輛進出,不過從三月底開始,將與警政署合作查贓車,另外對於停車費欠繳車主,只要是欠款超過一個月的車主,停管處也將透過「車牌辨識系統」,在車輛要出停車場繳費時,提醒車主儘快繳納停車費。可見車牌辨識系統, 是可以用來管控、確認車輛進出, 可說是立意良善, 也更能保障市民的財產安全.

  本人在車輛失竊時, 停車卡一直隨身攜帶, 在車輛失竊當日, 停車場場長告知本人可以持停車卡辦理剩下來的停車費退費. 本人在一週之後, 才想起停車卡並未遺失, 為何車子可以輕易被竊賊開出停車場? 於是打電話至貴處, 與業務單位施小姐聯繫, 告知本人的疑問, 施小姐允諾幫助了解原因, 但之後並未得到施小姐的任何回覆, 於是本人致電東湖停車場, 找到場長並提出疑問, 場長才告知車場失竊是屬停車疏失, 該當班人員改變電腦系統設定, 對於票卡和車不符的情形, 只顯示錯誤, 但仍予放行. 這導致竊賊儘管沒有本人的停車卡, 仍然可以將本人的車輛駛離停車場.場長除了致歉, 對值班人員提出行政處份, 並且想辦法, 是否可以透過停車場現有的保險, 做出任何可能的賠償.

  隔日本人再致電場長, 場長只回覆車輛失竊,沒有任何保險可以理賠, 針對本人的情形, 場長只能表示遺憾.之後本人再致電至貴處申訴, 得到的答覆依然沒有結果, 僅告知可以利用網路申訴, 並等待回覆, 經過一週的等待後, 本人收到貴處回覆, 也僅是告知已請警察調查等等.

  本人於6/8日, 經場長許可, 由警察陪同, 至東湖國小也下停車場觀看錄影畫面, 影片中可以看到, 竊賊開車至出口閘門, 投入手上的票卡後, 閘門旋即打開, 當時值班人員並未在管理室, 以致竊賊可以從容離開. 在本人觀看錄影畫面時, 現在也發生票卡和車牌辨識錯誤的情形,該車輛被迫卡在閘門口無法出去, 經由值班人員處理, 才得以放行. 本人不禁想, 如果車輛失竊當時, 值班人員沒有更改系統設定, 竊賊也不會那麼容易離開時車場, 也許就能減少一件車輛遺失的案件.

  本人因為停車場的管理疏失, 致使車輛失竊, 值班人員也因此被行政處份, 表示停管處承認是人為疏失. 停管處除了行政處份外, 也應對本人的財損做出適當的賠償

  之後向台北停管處提出賠償請求, 停管處以停車場不負責保管車子鑰匙為由拒絕. 現在本人是否可以提出國賠申請, 要求自己的權利?

一、國賠損害賠償就物損部分也是要折舊的。

二、如要提告,要協議先行。

三、建議多查些國賠的案件參考。

四、停車遭竊是用寄託的法律關係去處理,我之前有查過一件勝訴訴判決。

五、因果關係部分要加強說明。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 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狀元吉第大樓

你好:

台北地院94年度簡上字第295號民事判決:「按稱租賃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契約;稱寄託者,謂當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他方允為保管契約民法第 421  條第 1  項、第 589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本件兩造係約定由上訴人每月支付 3,600  元對價,得於當月任一時間將其自用客車停放被上訴人所管理之停車場內。而本件上訴人於繳交停車費期間,可隨時進入系爭停車場使用停車停放車輛,亦可隨時將車輛開走,參諸上訴人所繳停車費月費並不高,可自由進出停車場,且上訴人並未將其汽車之鑰匙交付上訴人,被上訴人亦未承諾保管上訴人之車輛及其置放於車內之物品,故本件雙方所成立契約之性質,乃被上訴人將其停車場車位租與上訴人停放車輛之租賃契約,並非被上訴人允為保管上訴人車輛及其置放於車內物品之寄託契約。依租賃契約法律關係,出租人對承租人之財物,本即不負保管責任,且觀諸上訴人提出之停車月票識別證背面之使用須知亦明示:本場只供停車,不負保管責任,足證被上訴人並未承諾對上訴人之車輛及置放於車內物品負保管責任,故上訴人依據寄託契約關係請求被上訴人賠償其財物損失,即屬無據。」 實務上多認為是租賃契約而非寄託契約,要請求損害賠償或國家賠償,恐有困難。
小宥 104-09-13 13:02
律師您好就如同我標題一樣 我在臉書像一名賣家購買機車物品 錢已匯款完成了 原本想說要用寄送的 後面因為有北上台北(他住中和)所以就直接去拿物品了 當中我有詢問他我的車種是否可以用 結果取回之後 不能使用 當下不合 我就撥打給賣家 說要退款 他也說好 但我要把我的匯款帳號給他的時候才發現他已封鎖我 電話設定黑名單 我有把所有對話紀錄存下 還有他的匯款帳號 還有我的匯款收據都還有存下 如果要報警我是否一定要回到戶籍地呢?謝謝 勞煩律師幫我解答謝謝
104-09-13 07:07

請問  

去年姊妹四人一起買了房子,一起繳貸款,我們想要設定房子作為保障,我們需要請律師協助嗎?還是四個人自己去設定就可以了呢?如果需要律師幫忙的話需要多少錢?我們位在新北市五股區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9-13 09:0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房屋設定抵押的話,可以自己辦理即可,倘若相關辦理程序不熟悉,可以委請代書協助。

2、律師這邊協助的是,倘若四方要簽立協議書的話,可以委請律師協助撰擬並且擔任見證,倘若有需要的話,可以來信或是來電洽商。

張姐 104-09-08 13:35

朋友a向我借錢購買房產(借款金額與買賣房地價金一樣多),當初言明買到的房地全部需供我設定抵押,結果我僅拿到買賣標的物的8/10權利範圍,另2/10朋友有到國稅局申報贈與登記在他10歲兒子名下,當時我未立即催討是以為2/10登記在a名下,想說清償期屆滿我仍有權利要回借款.清償期屆滿a仍無法還款,我要求登記在他兒子名下的2/10依抵押借款契約書需提供我設定抵押,現在a以他兒子並未出面向我借錢也無借據拒絕,我該如何主張,在法律上有這請求權?

 

您好:

假如雙方於抵押權設定契約中已約定對方所購得土地須供您設定抵押權,您可執該契約書請求對方應履行契約內容,將其餘土地設定抵押權予您。

 

張姐 104-09-09 22:55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上有載明"買賣契約書標的物所有權"...少寫2個字(全部),這點債務人堅持當時僅答應部分提供抵押設定.另外提出買賣契約過戶期間,她有到國稅局申報250萬的贈與,所以堅持登記在他小孩名下的是贈與非買賣.既然小孩沒出面借錢就勿須供我設定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您可反向思考,既然契約書未約定部分所有權,即代表所有權全部。

另重點不在對方是否將房地贈與小孩,而是既然契約已約定所有權設定抵押權,對方擅自將其中一部贈與給小孩,即是違背契約約定。

 

希望以上回答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需其他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6763850,或來信chinyu0801@gmail.com指教,謝謝您。

 

張姐 104-09-11 11:53

 謝謝林律師,一語提醒夢中人....我知道該如何答辯了!感恩

葉葉 104-09-06 23:23

想詢問專業的律師團隊

這個故事共分為ABC三人以及兩個土地甲乙

ABC為兄弟姊妹,A最大C最小,甲為C自住房子,乙為BC共有

但因ABC的哥哥,投資股票失利導致欠債。

為了避免房子法拍

而找A來做一個假設定

設定在C名下,假裝C欠A 400萬。但實際上是沒有的。

但因為A在上禮拜過世。但沒有做到塗銷的動作。

而A的家人沒有人繼承A的財產。因為不知道到底有沒有負債。

所以問題來了。

1.如果都不繼承會有什麼樣的問題?

2.如果要塗銷一定要繼承財產才能塗銷嗎?

3.如果不用繼承就可以塗銷,那要用什麼樣的方式呢?

再麻煩律師團對替我解惑。

你好:

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單純不去辦繼承登記,還是發生當然繼承的效果。要依照民法第1174條以下規定,在知悉得繼承時起3個月內拋棄繼承,才不會變成繼承人。若上開四順位繼承人全部都拋棄繼承,會變成無人承認之繼承,法院會選任遺產管理人,在清理遺產後將遺產歸屬國庫。 要成為抵押權人才有權限塗銷辦理塗銷抵押權(清償等除外,參考土地登記規則第143條以下規定,設定人或利害關係人單獨辦理塗銷之規定)。 你們是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製造假債權,可以遺產管理人為被告,起訴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及塗銷抵押權登記,但是可能會構成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葉葉 104-09-07 00:02

律師您好~您第二條的清償除外是指?

這個部份我比較不了解~~

在詢問一下~如果做第三步驟的話  成功保住房子的機會大嗎?

我是指在不接受A的任何債務下就能塗銷這部分

 除非A的繼承人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否則倘若只是消極未辦裡繼承,依法仍屬繼承,且為限定責任,故A的繼承人不論有無拋棄繼承,其個人財產不會受影響。如A的繼承人未辦拋棄繼承,之後可直接對A的繼承人提起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及塗銷抵押權訴訟

綺小亞 104-09-06 14:34

如主旨,我與債務人為主雇關係,亦也是朋友關係。

民國104年6月他向我借貸新台幣47萬元,有給我一張53萬元的銀行支票(支票也已到期),借貸理由為讓他周轉,並口頭說好二天內還款(借貸情事有我詢問我老公是否願意借他的訊息為證據,當初也沒有說要收利息,純粹是朋友間的幫忙)。

民國104年8月底爆發公司跳票事件,並得知他在外積欠上千萬元的債務,民國104年9月初在我強硬態度要求下先給予我10萬元,但其餘37萬元,並無確定日期何時可以歸還給我,我再三要求全額歸還,所得到答案皆為他無法一下子拿那麼多還我,目前得知他車子先暫時於至在另一債權人那,他名下可能也無任何動產,我該怎麼自保??(公司內的機台也有設定債權保管,他若想以機台清償,我也無得拿到)

感覺他一直在打同情牌,其它同事也擔心拿不到薪資,一人欠債拖累其它員工,大家為此痛苦不已。也得知他當初有想要逃跑的念頭,法律只保護欠錢的人嗎??

你好:

先拿支票聲請支付命令,取得執行名義並聲請強制執行。 有優先權債權或有物保的債權會先受償,你只能參與分配與一般的債權人比例受償。 對方很有可能會脫產,建議聲請假扣押法律保障所有的人,一般消費借貸關係貸與人要自己去評估借用能還款能力(銀行放款也是會評估),或請借用人提供擔保品(抵押權、質權、讓與擔保等等),不可能交由法律幫你評估,這樣交易成本會太高,不利私法自治。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9-06 21:2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可先向法院非訟中心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若債務人於收到支付命令後20日內,均未提異議,該支付命令即為確定,您即可以該確定之支付命令向國稅局查閱債務人之財產清單,並進行強制執行之動作;然若對方有異議,法院會通知您繳納裁判費用後,轉入訴訟程序唷!

 

您好,您可持支票聲請支付命令,若對方無異議,確定後可持支付命令聲請強制執行,若有異議,則進入訴訟程序,為防止對方脫產,您亦可同時聲請假扣押程序。 

hanhan996 104-09-05 23:15

你好, 最近家中有一塊土地買賣, 經鑑介後發現土地前馬路排水溝佔用到私有地(應已超過20年但馬路也是私有名下), 目前有詢問公所如何處理, 公所是有提出申請鑑介複勘(不一定申請通過也不確定時程), 但看起來一直拖延並不積極處理, 如要請公所移動排水溝退回私有地是否可能? 買方提出總價需扣除排水溝佔用坪數金額, 請問如此合理嗎? (代書是提到買賣合約中有一條會對我們不利寫到"賣方應負責出賣標的物所有權之完整無他項權力設定負擔,無租賃關係及上手來歷糾葛等事, 如有上情, 買方應負責塗銷及解決, 否則致買方受損害時, 賣方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 感謝回覆!!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9-05 23:5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應視雙方買賣契約違約規定如何約定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買方要求扣除可能會不合理,應是協商如何由買方來承受其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建議您們可以再協商看看,也可以直接聲請調解來處理,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Angel 104-09-03 00:39

想請問,法定唯一繼承人若巳經向法院聲請限定繼承, 雖申報之繼承遺產總額相當於被繼承人生前所積欠卡債(或者多一點點),但遺產中有一房子動產(也有設定貸款,仍有未清還金額),在房子未賣出前(因位於鄉下地方也不太好賣)並無法變現成現金, 真正可動用之現金部份僅極少部份(約2%,即存款非常少), 繼承人可以先就現金部份還款,剩下部份,因每月最低應繳金額巳超出繼承人所能負擔之金額因為巳影響到其維持基本生活所需之金額, 若不去清償也不理會,是否會影響到繼承人之信用或讓繼承人名下其他房子(非繼承所得)被債權銀行申請查封/假扣押?

另外, 當初聲請限定繼承時,並不知被繼承人有多少債務, 如巳超過限定繼承公告期6個月後,債權銀行是否仍以向繼承人催討還款或並申報繼承人信用有問題?

 

Jet Chung 104-09-02 10:41

媽媽上個月過世了,身後留下了兩本存摺,一本郵局的有設定密碼,無法領取,郵局的人告知要辦理繼承,另一本是當地農會的,農會的說如果沒有設定密碼可以直接領取,因為金額不大。想請問,因為最近要辦限定繼承了,如果郵局的錢不先辦理繼承領出,我直接辦理限定繼承,兩本存摺的錢會直接給第一繼承人嗎?!還是?!

還有限定繼承的辦理方法跟流程。

謝謝各位解答了~

你好:

繼承順序依照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 你如果要領取帳戶內金額,郵局跟農會可能會要求全部繼承人都要到場,並持除戶戶籍謄本辦理。

陳報遺產清冊辦理程序如下:

一、期間

    於繼承人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可以向法院聲請延展。

二、管轄法院

    被繼承死亡時住所地之地方法院。

三、應提出聲請狀─聲請狀可至下列網頁查詢參考範例:「司法院網站/訴訟協助/書狀參考範例/少年及家事/編號34民事聲請狀(陳報遺產清冊事)」;或逕向各地方法院訴訟輔導科洽詢。

四、應備文件

(一)戶籍謄本:繼承人戶籍謄本及被繼承人除戶謄本。

(二)陳報人印鑑證明:至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

(三)遺產清冊。 

(四)全體繼承人名冊。

(五)繼承系統表。

五、遺產清算

    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後應行之程序:

    (一)公示催告:於收受法院裁定後登報。

    (二)依法定程序清償債務、交付遺贈。

    (三)於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六個月內,向法院陳報償還遺產債務

         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

   (四)違反清算程序之賠償責任

         1.繼承人違反違反清算程序,致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受有損害者,須負賠償責任

         2.前項受有損害之人對不當受領之債權人或受遺贈人,得請求返追還不當受領之數額。

         3.繼承人未踐行清算程序,亦未依比例清償,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得就應受清償而未受償之               部分,對該繼承人行使權利。

         4.繼承人對於前項債權人應受清償而未受償部分之清償責任,不以所得遺產為限。但繼承               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在此限。

六、費用

    應依非訟事件法之規定繳納非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

 

小蘭 104-08-28 14:52

我妹妹撿到一隻手機,原本昨日打算去手機行賣掉,所以重設定手機,但在賣出一個小時後又後悔了,決定還是今日陪她一起還給失主,但手機行已抄下手機的IMEI碼,事後雖然已還給失主,而失主遺失時有報案,但失主拿回手機後不知道有沒有回警局撤案,因為聽他說是公司手機,公司幫他報遺失的,如果手機行後來把買賣收據給警方,上面有IMEI碼,我妹妹說手機行那張回條只寫已自己贖回,雖然已陪她歸還給失主了,但想請問這些後續會有什麼官司的問題嗎?謝謝。

PS.妹妹說對方已重辦SIM卡,手機也已領回,遺失當日有報案,但今日已陪她還給失主。

有的律師說不會有問題,但有的律師又不怎麼確定,所以可以請這裡比較專業處理過類似此案件的律師解答嗎?

感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8-28 16:1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偌已經拿去賣給手機行,已經夠成侵占遺失物,且屬於公訴罪,故而員警還是要依法移送,並且由檢察官偵辦。(除非員警那邊還沒有成案)

2、倘若雙方可以和解,可以請求檢察官給予不起訴或是緩起訴處分。

 

小蘭 104-08-28 19:27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律師 您好

手機後來自己贖回來後交還給失主呢?

如果失主已撤案後,手機行才把他們自己每個月的買賣收據(包含我妹妹那張)交給警方還會有影響嗎?

大頭 104-08-27 23:19
請問各大律師,如果在自己的臉書Po文章,設定為朋友才能看見,也無法被分享...結果被人家(非本人好友)截圖四處分享傳播,請問這樣有侵權的問題嗎?

你好:

可能侵害著作權隱私權、名譽權,而有觸犯著作權法、個人資料保護法、民法侵權行為等問題,要視具體情況及客觀證據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