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果洗衣機因排水管鬆脫瑕疵而導致漏水,提供洗衣機的房東應對漏水之損害,負租賃契約損害賠償責任或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賠償範圍為筆記型電腦及I-pod之財產損失。若排水管鬆脫是因自己或其他房客使用不當,而非排水管無法密接或是有漏洞等物品瑕疵時,則應該自行承擔財產損失。建議可先發存證信函處理,如果房東無回應,則可向租屋處的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 至於Apple公司的產品保固,依據Apple保固責任條款,就意外、濫用、不當使用、液體接觸、火災、地震或者其他外部原因所造成的損壞,不負保固責任。依您的敘述,產品是因外部浸水而損壞,因此無法請求保固維修。
(參照民法第184、227條第2項)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如果法院判決處罰金刑,被告即應繳納罰金。若被告未按判決繳納罰金,檢察官可以查封名下之財產,進行強制執行。但如果被告已按規定繳納罰金或者是沒有被處罰金,檢察官就不會查封財產強制執行。但是如果案件進行中,除非是公司提出求償而為假扣押,否則基本上是不會被扣押執行的。 業務員的工作是為公司處理事務,若利用業務行為獲取利益,而做出違背任務的行為,導致公司利益受損之結果,原則上會構成背信罪。由於背信罪的被害人和犯罪人之間必須有處理事務的關係,是否在上班中做出背信行為即為背信罪之成立要件。但不論公司是在員工離職前後發現員工有背信行為,只要員工是在上班期間進行背信行為,原則上就會成立背信罪。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你好:
我先生是外籍老師,目前在私立國小學校(簡稱A校)任職
新學期的契約日期為2012/8/30-2013/6/30,此合約於前一學期2012/6/1簽定
兼職工作的月薪為$30600,尤於2012/6/1校方通知我先生,若不立即簽定新學期的工作合約,及立即解約,擔心立即會失去工作,因此我先生就直接與校方簽合約了!
後來新合約我看到時,很驚訝的發現新合約裡新增了一項違約金條款:若教師欲提前中止合約,則需付校方違約金相當於三個月月薪的金額:$91,800.
問題來了,
1.我先生於2012/8/29當日獲得另一間學校正職的工作,由於薪水和地點都比這份兼職工作優,因此我先生也同意接受這份新工作,並於2012/8/30當日ㄧ早到A校與校長告知離職訊息!
但A校堅持我先生必須支付3個月薪水金額的違約金 ,我想請問這部份內容及金額是否合理?
(我知道基於民法,A校有權向我先生要求賠償,但三個月薪水的金額是否有失公平?因學校並無提供教育訓練及付出任何培訓的成本!)
2.另外,A校在聘僱期間以外的時間要求我先生無償替學校編列上課教材,請問這部份是否有違反勞基法?
3.契約內規定:老師離職時須取得僱主同意,請問此條文是否有違反勞工任意終止工作權?
以上問題,是否先申請勞工申訴與校方進行調解比較妥當?因為我先生已經試圖以和氣的方式跟校方談,但校方堅持要拿三個月的違約金,這點令我們很無法接受!因此請教 貴律師的意見!感謝!

律師您好:
我有個問題,就是身邊朋友A男其為B之繼承人,之繼承事件發生,原先C公司對B有債務關係,C公司亦有對B取得債權憑證,然因B死亡,A當然繼承其債務(尚有連代繼承人),因C公司也在繼承事件發生後取得對A之債權憑證(將B改A)故C直接向A男為強制執行,但因A男有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條之3第四項之事由,因此時C公司已經向A為強制執行(執行A的薪水),故A男提出債務人異議之訴,然若A提供擔保(5萬元)即可免為繼續執行,但A無資力提供擔保,故想請問律師您,若遇到此種情形該怎麼辦?
(一)若於債務人異議之訴於進行中,C公司已對A執行完畢,則此時該債務人異議之訴該如何進行?(變更訴之聲明?是要為如何變更呢?)
(二)若因該強制執行完畢後,因訴之標的已無利益,法院若將債務人異議之訴駁回後,可否提出確認之訴,確認繼承關係不存在,然後再以179項C公司要求反還不當得利,如此處理可行嗎??
感謝律師




上個月在網路上購買商品,商品及一堆贈品寄來後,就打開來使用。
但隔了一個月了,卻突然接到網站客服小姐來電,說當初寄來的贈品搞錯了…他們不小心多寄了一項贈品給我。(但我真的沒發現也沒注意啊!)
可是…東西我早就拆開使用,且將多餘沒用到的部份送給朋友了。
現在對方要討回贈品,我可以拒絕嗎?
我的想法是:
1. 是購物網站自己搞錯多送來的贈品
2. 隔了一個月那麼久才告訴我…
3. 他要我原價買回(1200-),我不願意。後來又說要半價600-買回。
但是其實家裡已有類似商品,實在不想多花錢買回
不過…要把贈品寄品,又不可能…因為部份商品己送人

如果多寄的贈品並"不在"網路購物契約的贈品範圍之內,您溢領贈品可能構成不當得利,對方可據此要求返回贈品。雖然對方在寄送物品時有所疏忽,但購物契約中沒有約定該項贈品,您卻受有該贈品之利益,實已有損對方的財產權,故成立不當得利。又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時效是15年,既然對方在1個月後請求返還,尚未罹於消滅時效,仍有理由向您請求返還贈品。而如果您已將部分贈品分送給第三人,因為贈與物已經送出,也不在你手上,所以原則上不需負擔返還責任。 但是如果當初並未載明贈品內容,而且是直接寄來,是為贈品的一部分,基於上述理由,您和收受贈品的第三人已享有該贈品的所有權,原則上不需返還贈品或是償還贈品的價額。
(參照民法第179、181、183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各位律師好!
家父生前有債務,A銀行提出支付命令,我們已提異議狀。不過當初父親往生時(兩年多前,民法已改為「限定繼承」),我們不知道三個月內必須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最近向法院詢問,現在期限已過,我們無法陳報遺產清冊。所以:
1.A銀行提出訴訟後,我們希望法院會要求我們陳報遺產清冊,並催示公告,如此一來便可將B、C、D銀行的債務一併解決(債權銀行不只一家,但目前只有A銀行出面)。但是現在家父已往生兩年多,法院一定會這麼做嗎?還是只會針對A銀行的債務來處理?
2.如果只處理A銀行,日後其他銀行出來要債,而我們又已經把所有遺產還給A銀行,那麼還必須還錢給其他銀行嗎?
PS.我們已向國稅局申請遺產清冊,遺產只有幾千元,但債務有幾十萬。
先感謝律師的解答。





我目前有個很好的女友,我們也打算以結婚為前提交往,也多少再討論一些婚事了。
免不了雙方家長會問對方的家境,我家都很OK,問題出在於他家有位曾經愛賭博的父親,離過兩次婚,曾經也被討債過,目前債務都還完了,現在也回家了,四年前貌似真的要戒賭了,現在沒再賭了也有份工作做園丁,也是慢慢走入正途,目前他們一家人都住一起。而我家人持反對的意見是怕他父親哪天又跑去賭博欠下一屁股債找上門。
其他:她家成員有兩位姊姊,一位哥哥,她最小。 大姐嫁出去了,二姐未婚,哥哥剛結婚,除了大姊,她的父母都跟他們同住一個屋簷下。
問題一:女孩說他們家人都有簽過好像是叫放棄繼承的東西了,那這樣如果他父親欠債還會連累到我們嗎? 我們會有其他債務的糾紛嗎?
問題二:如果有黑道討債上門我們應該怎麼做?或是預防這類事情發生?
也就是說我家人不反對我們,但是要做好預防和應對措施才肯答應我們,所以請各位律師們幫幫我,感激不盡。 如果對事情敘述不夠清楚,我會馬上補上!




累犯的定義是: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您在96年時酒駕,被判有期徒刑3個月,又在執行完畢後5年內轉讓三級毒品被判有期徒刑4個月,符合累犯要件,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處罰累犯的目的是因為犯罪行為人之再犯係出於故意,顯示犯罪行為人的刑罰反應力薄弱,應該加重處罰。 酒醉駕車罪,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由於您在99年被判有期徒刑4個月,若4個月有期徒刑已執行完畢,此次酒駕亦屬累犯。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因此最重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而且您在96年曾兩度酒醉駕車,法官有可能從重量刑。而且被關的機會很高,請要有心理準備。
(參照刑法第47、57、185條之3)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想請問若我在戶政所登記結婚後,隔天就與律師.老公去法院辦理夫妻財產分開制,是不是就代表不管婚前或婚後的財產都屬於我們各自所擁有的財產,就算婚後我爸爸把我在婚前所投保的保單<當時用我爸的名字投保>在我結婚後5年保單改成我的名字,這份保單也是屬於我個人的財產嗎?老公應該也沒權力分配吧?會變成婚後財產嗎?<因為保單金額不小怕被瓜分,已經先與我爸和律師去公證過,事後發現內部一些內容有爭議性,但若改回我自己的名字就沒問題了,也擔心若哪天我爸怎樣了他老婆也就是我的後母會來搶奪我自己出錢買的這份保單的錢,但我爸基於擔心若現在就改成我自己的名字怕老公會對我動歪腦筋,想說先觀察5年看看,所以想請問若之後改回我的名字也算是婚後財產嗎??因為也擔心老公來分我的錢??>
ps:登記結婚後我會去辦理公證不動產.動產這部份的財產,並申請用夫妻財產分開制
若老公往後發生債務,我已經辦理過公證分別財產制,之後那些債權人還可以申請代位向我請求剩餘財產償還給對方嗎???


我自己在一家公司任職(打工)
任職時間大約有四五個月
後來因為自己私人因素所以要離職
但是老闆當初簽約的內容有
「任職未滿半年即要扣薪」
「離職前一個月未告知也要扣薪」
等等不合法的規定
上面違法的規定我已經有請勞檢處去檢查
然後也確實違反規定然後有送到勞工局核裁了
但是我還是被扣薪了
雖然我覺得我應該可以要的回來被扣的薪資(勞工局也說可以)
可是老闆的態度一直很差
讓我覺得非常不悅
(因為我不是直接去勞檢處申訴 我一開始有好好的跟他說 但他態度很硬)
但最近要跟他要回被扣的薪資時
他的態度一樣令人火大(跟別人說我到店裡鬧 說我說謊之類的)
我想要把這些「事情」打在他們店的部落格跟臉書
讓大家知道他這樣扣薪是違反法令的
並且想告知其他員工可以領回被扣的薪資
(因為還有很多員工也是被扣薪 只是他們都摸摸鼻子算了)
對我來說 不對的事情就是不對
我想讓其他員工知道他這樣是違法的(不管是離職還是在職的)
所以在這裡想請問一下
「將這些違法的事情或條例具體po在他店裡的臉書或部落格」
有造成任何違法的事情嗎?
我不是想鬧事
只是雇主太過分
有些氣嚥不下去
還盼律師前輩幫幫小弟我
(或是有其他的意見也可以跟我說 感謝)
ps我不是第一天出來工作
我也知道工作上有很多需要跟店家互相的地方
而且在離職前一個月我也有做告知的動作(讓他們找新人)
所以在我個人的方面我覺得我沒有為難到店家
他只是看我學生好欺負想扣東扣西
在此感謝前輩 謝謝



勞工每日工作時間原則上不得超過八小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若違反上述規定,勞工局得處公司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您可要求超過正常工作時數的加班費。公司未替勞工加保勞保,按固用期間應負擔的保險費金額,處四倍罰鍰。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亦須由公司負責賠償。未替勞工加保健保,健保局除向公司追繳保險費外,並按應繳納的健保費,處公司二倍至四倍罰鍰。 自101年1月1日起,基本薪資為18,780元。2萬元薪資雖高於基本薪資,但每日工作10小時不符合工作時間的規定,您可以向當地勞工局檢舉,公司基本上會被處罰鍰。 公司若已解散,係未經設立登記之狀態,依法不得再以公司名義經營業務。若有違反,行為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並自負民事責任;行為人有二人以上者,連帶負民事責任,並由主管機關禁止其使用公司名稱。公司營業所地址屬於登記事項,有可能導致通知無法送達,若未登記則不得對抗第三人,但未變更地址登記基本上並不會觸法。 在未營業登記的狀態下,依法不得以公司名義經營業務。若有違反,行為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並自負民事責任;行為人有二人以上者,連帶負民事責任,並由主管機關禁止其使用公司名稱。您可向經濟部檢舉公司的違法行為。
(參照勞動基準法第30條;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84條;公司法第19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各位律師大大好!
小弟在前年(99年)開始陸續借錢給媽媽的朋友做生意
總金額為420萬元
雙方約定在今年初將款項還清
但在今年初開始便無法聯絡到債務人,所居地址也已人去樓空。
目前所擁有的債務人資訊只有他的身分證影本還有車子的型號.車色以及車牌
(確定車子還有在使用中,有查監理資料7月份還有違規紀錄)
目前急需尋求法律途徑將這筆錢要回來。
想請教~
此情形是以送支付命令好,還是本票裁定呢? 不管支付命令或是本票裁定。若是債務人無法收到。即無效是嗎? 本票有效時間是3年。那我7張本票中最久遠的一張發票日是99年10月10號,這樣是我該張本票在明年10月10號就失效了是這樣嗎? 若是要進行本票裁定,共7張本票同一債務人只要送一份還是要送7份呢? 聲請本票裁定或是支付命令會有被駁回的可能嗎? 請教聲請本票裁定簡易流程 裁定成功後拿著債權證明強制執行,若是債務人無任何財產那我就只有等待嗎?還是有別的途徑呢? 請教若是由專人代為聲請一切相關事務(含強制執行假扣押)。所需費用為何?
很抱歉問題很多,煩請不吝指教。
感激不盡!


日前我上網販售PS2遊戲主機,內附含許多配件,但獨中遊戲片是違反著作權,遭警方釣魚下提供光榮代理商的遊戲片共六片,對方指控我販售盜版,即使贈送也一併觸法,事後對方不斷打來要談和解,檢方也希望雙方能夠和解。我在網上看過相同案例,對方一開口都要求十五萬賠償,後續可談判殺價,一旦和解檢方就會判緩起訴。但整件事情下來,本人未向釣魚方交易,且光碟是釣魚方要求之下所提供,但對方還是堅持我販售盜版。我目前還是學生,也是初犯、沒有前科,若真不配合廠商所要求的金額,檢方一定會上訴嗎?萬一檢方提出上訴,法院也是會判我有罪嗎?
再問警方教唆我提供光碟,且也沒執行交易,也沒勘驗光碟內容物就急急將我送達法院審理,算有行政上過失嗎?可否專攻這一點來自保,還是只能請律師來喉舌一番了?


親愛的律師先生,女仕您好:
事情是這樣子的,在下的祖父在年輕的時候,與當地一些祖父輩的伯公,叔公們合資在當地成立了一間小廟,就這樣過了數十年到現在,當初數為立廟耆老紛紛辭世,年輕一輩的又鮮少管理,以至於廟宇至今形同荒廢多年,然而最近,在下的祖父身為廟宇管理人,打算在他有生之年解決這個耽擱多年的問題。而首先,面臨到了個問題:登記在廟宇名下的土地,早在數十年前,有部分“借”給同宗友人作為營業使用,因此搭了些鐵皮屋,只是事隔多年,多年來未向他收租金也未與他簽約等等,單純只是“借用”,該土地的稅金亦遲遲未付,而我方的目的其實只是希望那位同宗友人繳交稅金,畢竟多年來也未曾向他收租金而允許他“借”用土地營業,請他繳交稅金不算過分,但他拒絕,因此我方想請她搬離,只是在下祖父與同輩伯公叔公念在往日情份上,不願鬧上法庭,依然好言相勸,然而對方卻“軟土深掘”,在今年年初又大興土木在其原有的鐵皮屋底下加蓋水泥建築,仿佛好像要佔地為王一般,行徑甚是囂張,至今對方仍死拖活賴,不為所動。因此,請教各位大哥大姐幾點問題:
第一,該如何趕走對方?可否以廟宇的名義寄發存政信函請求對方搬離?若可以,內容該如何擬寫?又若提告,是侵佔罪嗎?還是有其他名目?
第二,這種在既定的違章建築之下,加蓋水泥建築的行為可否向市政府檢舉,請求拆除?
第三,廟宇若多年未有正常管理,可否報廢?該向何處機關申請?有報廢後的土地是否會被市政府收走?若不想土地平白無故被收走,該怎麼做?可否將原先登記在廟宇名下的土地更改所有權並劃分為原先的私人土地歸還那些立廟耆老的後代子孫?或者,為避免麻煩程序,以廟宇的名義將土地轉售其他商業機構建築公司或直接捐給民間慈善機構等?
以上三點,懇請各位指點迷津,在下感激萬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