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據姓名條例
第 7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名:
一 同時在一機關、機構、團體或學校服務或肄業,姓名完全相同者。
二 與三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者。
三 同時在一直轄市、縣 (市) 居住六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者。
四 銓敘時發現姓名完全相同,經銓敘機關通知者。
五 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者。
六 命名文字字義粗俗不雅或有特殊原因者。
依前項第六款申請改名者,以二次為限。但未成年人第二次改名,應於成
年後始得為之。
因此有一到五款情形改名不限次數
第六款情形只限兩次
然今某甲男名字有一字較為特殊,因現今文書作業多由電腦進行,於諸多文書甚至證件(例:繳費單.甚至健保卡)都只顯示該字為問號。
因此有諸多困擾,遂至戶政事務所申請更改,但某甲已更名過兩次,事務人員遂以依此告知其不能在依上述條文第六項情事改名。
想請問,若甲男想以上述原因(連健保卡都顯示該字為問號)改名可否有依據?
或可否申請訴願?然訴願申請法官是否可能判決甲男可改名?
感恩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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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謝文明律師的解答
那想在請教 以此案例打訴願.行政訴訟.甚至到大法官解釋,這樣的流程當事者可能會花多少錢

(1)除非能發現同名同姓之人,否則基本上甲男需依姓名條例第7條第1項第6款申請改名,但是礙於法律限制僅能更改兩次,所以戶政事務所不予准許更改姓名是沒有問題的。但如果某甲的姓名並非教育部編訂之國語辭典或辭源、辭海、康熙等通用字典中所列之文字,本來依法是不得登記的;如當初並未依法登記,某甲就可以申請更改姓名中的字為通用字典中所列之文字。
(2) 若要聲請大法官解釋,必須提出姓名條例違背憲法的理由。某甲可以援引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99號解釋,主張姓名權為人格權之一種,為憲法第22條所保障。由於現今社會大多使用電腦來記載姓名,如果姓名因為電腦字彙不足而無法顯示,而導致無法顯示姓名的結果,實有礙於姓名權之保障。但該條例限制僅得更改兩次,而無考量上述狀況,使聲請人姓名權遭受不必要之限制,有違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
(3) 行政訴訟第一審應納訴訟費用是4000元,上訴審訴訟費用是6000元。至於訴願以及聲請大法官解釋是不徵收費用的。如果委任律師的話,一個審級的費用約數萬元不等。
(參照姓名條例第2、7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99號解釋;憲法第22、23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行政訴訟法第98條、98條之2)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我搞了好久還是搞不懂,請律師大大幫我解惑,有關犯罪行為人類型區分的問題
1.單獨正犯中的間接正犯如果有數人那還到底算是單獨正犯還是共同正犯?
比如說2人以上犯意聯絡、行為分擔,利用無責任能力人或不負刑事責任人犯罪。
2.書本上說同時犯的例子有過失犯卻沒有描述具體事實,我還是不太明瞭,可以舉幾個例子說明嗎?
3.書上說己手犯必為單獨正犯中的直接正犯,且不包括間接正犯和共同正犯。間接正犯我應該懂,但是不知道為什麼沒有共同正犯,像血親性交、公務員登載不實都是己手犯不可能利用他人為之,但是若有數犯意聯絡、行為分擔的血親或公務員為性交行為或登載不實,那還算直接正犯嗎?
4.額外提問 = =
事實錯誤(也就是構成要件錯誤)中的標的物錯誤的情形
如誤物為人:某夜晚甲欲殺乙,卻誤以為某雕像是甲而手持小槍瞄準射擊數發,隨後揚長而去,那甲之殺人行為到底是成立不能犯不罰,還是殺人之障礙未遂呢?書上寫說毀損器物既遂與殺人未遂想像競合從殺人未遂,且毀損器物罪不罰過失犯所以成立殺人未遂。
又如某甲欲奪某乙藏匿家中的袋裝金塊,但乙已事先防備而把金塊換成石塊,某日某甲把袋子偷走後才發現沉甸甸的袋子裡裝的都是石頭,那甲是成立不能犯還是障礙未遂犯?這裡書上卻說依70台上7323行為不能發生結果,又無危險,應依不能犯處斷,乃原判竟依普通未遂處斷,顯有不合。
前後案例有矛盾,是書有錯誤還是其細節不同裁決也不同呢?


(1) 公開私人信件的行為,如果對方於公開信件的同時,有進行辱罵或是指涉不實事實來貶低您的名譽,有可能成立公然侮辱罪或是加重誹謗罪;而如果有讓您信用降低的意圖,而為散佈流言,也可能構成妨害信用罪。
(2)縱使不成立上述犯罪,由於書信是寫信者的著作,可受到著作權法之保護,因著作人就其著作享有公開發表之權利,亦有不公開的權利。對方未經允許,即公開您所寫的私人信件,可能會違反著作權法,您可以請求對方負損害賠償責任,以及排除著作權侵害,刪除公開信件的內容。
(3) 對方公開私人信件,亦可能侵害隱私權或名譽權而成立民法侵權行為。您可主張對方的故意公開信件行為侵害隱私權或名譽權,應負賠償精神慰撫金以及刪除公開信件內容或回復名譽之適當方法。
(參照刑法第309、310、312、316條;民法第18、184、195條;著作權法第15、22、84、85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有個人真實照片,稱號則是用暱稱,暱稱中有個人姓氏,
檔案中也有居住地及學校,也就是說有意就能找到我的意思。
前兩天,突然來了不認識的人,
在日記區的留言區(公開,無論是否會員皆可看到),
重複洗版了以下言論六七次:
"大家注意喔~ 這個女的在暗黑三騙裝備的 還有在8591利用假資料買裝備 然後收了台幣價值6000多元的武器不給錢 目前正被人肉搜索中 特此來公布此人惡行^^"
並且在發完此言論後,到我的私密留言板(只有雙方能見到)打上:
"讓你身敗名裂 爽唷^^ 掰囉38歲老太婆 啾咪 啾啾 啵啵^_~
爽唷 窩呵呵^^ 騙裝妹^^"
也就是說,他不是單純惡作劇,他是想讓我"身敗名裂"的打算,
我沒有騙錢,目前22,當然在這?這兩點沒人清楚是真假。
我不打算就私密留言的部份告他,打算告他日記公開頁的部份。
今天去報警時,警方告訴我他這樣沒有直指姓名或現實真人比較難告
或是也沒有涉及侮辱言詞 等等。
但還是可以告,請問
(1)是否我加上他在私密留言區打算讓我"身敗名裂"這點去提出告訴,
送審成功的機會變大?
(2)警方請我想好要以觸犯什麼法條來送出資料,否則會變誣告。
請問"妨礙名譽","公然侮辱","誹謗",這三點有哪點適合?
或是有其他更適合的法條?
請有經驗的人能務必幫助我,
我還有些存款能請律師,只是現在我要知道怎樣才能成功告他。
這不是太大的事,去警察局他們處理的態度也是隨便回回,但我絕不放過這個人,
他已經換過好幾個暱稱帳號和約其他朋友來搗亂過了,
這次直接在公開留言區造謠是最嚴重的一次,
所以我希望能告他成功,無論要付出多少代價(金額),
這樣才能達到殺雞儆猴的功效, 至少他們不會每隔一陣子就來擾人,久了我覺得累又怕。
我不是法律科系的,有些事情所知不多,請回答我以上兩個問題,
另外,不少人說網路上用暱稱就算被侮辱了也是提告不成,
我已經有真實照片,我告他的決心沒有變,
否則難道就放任這類人隨便造謠都不會受到教訓嗎?
如果有必要,我願意把我的暱稱改成真名。
請告訴我有效的方法。萬分感謝。









辛苦的律師們您們好
我目前還在大學就學
我想請問題是
因為我原在A大學就讀 然後我是在學校附近跟兩位同學共租一層家庭式的住所
我們從去年的九月入住 然後簽約是一年整 然後我們用的租賃合約書就是一般坊間的契約書
然後押金是兩個月的租金
價錢是一萬整 我們是各自分配租金 我的部份是3200元
可是我有參加轉學考
在考試前以為自己上榜機率不大 又面臨學期結束 在房東催促續租的詢問下
於是六月時我也跟其他兩位同學一起續租一年
但最近考試放榜 我考上了我也會去讀
我想請問的是 我可以單獨就不續住 然後只付我兩個月的押金6400嗎?
我最疑問的部份是 當初契約書上有載明每個月租金一萬 然後押金是兩個月的房租
可是在簽名的部份 我們三個人都有簽名蓋手印 所以不是只有單獨的一個承租人
這樣子 我還能夠單獨付我那部份的押金退租嗎?

因為最近剛辭掉上一份的工作
朋友也知道我想多存點錢於是就告訴我他有一個工作是推廣政府立案的政策工作
一聽之下,想說跟政府有合作好像還不錯
於是在他介紹下我來到這間公司 名叫:慶云
認識了一位處經理,
起初他長篇大論的介紹了時機商品這類的事情
他一值跟我分析這份工作多怎樣多怎樣
當下聽了很心動又加上礙於朋友都來了 朋友應該不會騙我
而且前面談話三小時間他只告訴我說 加入會員必須要購買她們的產品生前契約
而且他也跟我說她們是不必像其他間銷售骨灰罐的,聽了就覺得很放心
而且他又說生前契約的17.幾萬 只要你進了慶云有賺到一個月三萬 才會一個月扣3900
後來他就拿出了合約找我入會員,基於想說沒賺也不會被騙錢,而且他又一值跟我說如果我不簽,之後比我有勇氣的人來,那我就必須在他的下面,她們希望我先簽約以後來卡位,反正就算付款了14日之內也可以全數退還,於是就開始沒頭沒腦的簽名
簽名過程他問我有沒有帶身分證,因為他必須要填寫地址填寫的很完成,
而且他好像需要我證件然後才可以報件,
我一值簽到最後一張時才發現了有一張上面寫著骨灰壇四萬七的合約,
因為在前面談話的三小時中,他都沒有告訴我有一筆四萬七的款項,
我問他這筆款項是怎麼回事也是扣款嗎?
他說是必須要現金或刷卡的,我當場也愣住了,名都簽了,我也不曉得該怎麼辦
總之後面他要我付款,我說我沒有帶這麼多現金
於是他跟我約隔天上課在拿錢和身分證給他,
可是回家後我還是覺得需要跟家人溝通,家人都要我好好三思。
我想請問律師的是,
我這樣算達成了合約嗎?如果後面我堅持不付款,那他前面都沒跟我說骨灰壇的東西
這能購成詐騙嗎?
如果我堅持不付款會違約的話,那我想請問他說14日之內就算付款可以全數退還
我14日之內不付款可以解約而且沒有後續問題嗎?
因為我都還沒付款,合約全都還在他那裡..
我上網看慶云好像因為這些行銷手法被罰款很多次
我現在真的很害怕後面會有衍生更多問題,請律師幫忙!!



抱歉!我先把事情緣由說清楚一下:
我有個十幾年沒聯繫朋友的弟弟,最近因毒品案被抓!!而我跟他還有他哥是最近因一個朋友過逝,今年才又開始聯繫.今天因為他的案件去開偵查庭,最後因沒有直接證據,叫我家人直接當場把我帶回去,不用交保釋金!!
但我今天去開偵查庭遇到一些問題想請教各位律師大大
1.我去開偵查庭時,有同意警方採我尿液檢驗,但不同意幫我剪毛髮送驗,但檢察官沒經過我同意強制剪毛髮送驗,請問檢察官是否有這個權力強制毛髮化驗??
2.本人根本不知道朋友的弟弟從事販毒工作,也很少聯繫,只因他來找過我兩次還三次,而被叫去問跟他的關係,本人在"國內"沒有吸食或交易過毒品,也沒有毒品前科,但我有跟檢察官根警官說曾經今年四月份出國遊玩時在"國外"有被朋友拱去吸食K他命跟搖頭丸,如果我尿液化驗沒吸毒,但我毛髮化驗出毒品反應,請問我這樣有犯國內的法律嗎?(注:我也有出入境證明)



事情內容:
小弟朋友A的父母已經離婚,在離婚時,A父及A母已處理完畢夫妻財產之問題,無債務留下。
之後A父便和A及A母沒有往來,A不知道A父狀況,但是A父之前即因個人問題,常因金錢借貸而有大大小小的債務問題。所以A很擔心,若A父於離婚後開始借錢,產生一堆債務,但A父無力償還,在A父身故之後,是否要繼承A父的債務呢?
(A父一直未善盡扶養責任,這陣子已因金錢問題,要求A完成扶養之義務,目前此案正在開庭中)
(A家中只有A、A妹、A母)
想請問的問題
(2)承(1),若A要繼承債務,如果A父仍健在,債權人可否要求A代為清償其父之債務?
(3)承(1),若A要繼承債務,如果A父某天過世了,但是因為A和A父已無往來,且A父獨居,A無法知道A父確實過世之時間,又沒人通知A父死亡之事實,那請問要如何到法院辦理拋棄或限定繼承呢? 法律所謂三個月內要完成拋棄或限定繼承,是以A知道A父死亡事實開始算,還是以A父死亡證明書上時間開始算呢?
(2)如果根據民法1138條,請問A家裡的繼承順位應該是: A母(配偶) > A和A妹。但A妹目前已結婚,並已懷孕,那當A要拋棄繼承時,除了要把A母及A妹要一起辦拋棄,A妹的老公及肚子裡的孩子是否也需要一起辦理拋棄?
先感謝各位律師的解答~



如題,我們這一區的六戶建築物是在20年前一併蓋好的,
所以彼此間沒有什麼共同壁使用協議的問題,可是去年鄰居突然發神經病,
硬說我們家共同壁的部分沒有4吋,且我們還拿他4吋的部分擴寬了自己的客廳,
我們就叫他自己找人來測量再提訴,可是他聽不太懂就先提訴了,法官就叫他先行調解,
我一開始看到他什麼證據都沒帶,我就跟我媽說今天的調解不會有結果,
果真,一來他只帶了一張嘴,僅向調解委員說我們侵占他們的共同壁,
調解委員很無奈的跟他說,共同壁的部分不是他目視的就說了算,
連證據都沒帶,也沒找人測量,根本也無從攻防,今天的調解等於白開的,
結果調解還是不成立了,進入訴訟............
我只想問兩個問題:
1.如果調解不成立,往後10天內不起訴,以後聲請人還可以以同一事件再爭執起訴嗎....
2.可否就乾脆我們主動出擊起訴他,請人來鑑定或測量後,要提起什麼訴訟呢??
關於2這一點不是我沒事找事做,因為我母親最近處理喪事跟繼承問題已經很煩了,
這爭議又吵了快2年,想要乾脆一點終結掉這個問題,希望能夠給個大略的方向,
感謝各位律師






我跟前妻有生兩個小孩1男1女 男的今年7歲女的4歲~
離婚協議是我把兩ㄍ小孩監護全都給ㄌ他她才肯離婚~
但我有探視權利...可是當初都協議好ㄌ...他都一拖再拖不然就是不給我看甚至還把小孩帶出國不給我看!!
我有申請強執行<<<沒用 聲請改判監護權<<<沒用 國家的法官很多都是在混吃等死等吃飯>>>>還有其他ㄉ法官叫我撤銷
告訴別煩他們ㄌ>>>>>因為要改判還給我視比登天還難所以叫我別再想ㄌ>>>況且他又帶出國ㄌ所以叫我撤銷告訴!!等他們
回來再說....我聲請假扣押...法官也叫我當下撤銷告訴...>>>不然到時候判下來也是我敗訴!! 我當時聽到真ㄉ很幹...誰叫我沒
錢...無力請好一點ㄉ律師!!
PS:後來我前妻他媽<<<岳母有帶小孩回來我透過其他管道知道他們回來所以我去他家我還請警察去他家..請他們讓我看小孩!!
後來他們被逼迫下才答應讓我看因為當時很睌ㄌ所以隔天才讓我看所以我在他家樓下等到早上才帶回來看!!
重點來ㄌ...後來我知道他們無力一次扶養兩ㄍ小孩我建議他們把一個監護權歸我我來養...他們在無力扶養的情況下也妥協ㄌ!!
現在男ㄉ7歲大的歸我養!!
PS:(我想請問大大或有這方面專家律師)~~我監護權雖然現在歸我的,可是我擋下還有跟他立下合約書有三份,一分女方一
分男方一份戶政事務所存檔,內容是...男方監護權..女方有探視權!!
一個月1.3.5周五晚上7:30分他們帶回去到周日晚上7:30帶回~
>>還有每ㄍ個月還要給他贍養費5千元>>請問我養一個他也養一個>>>(我這5千部給他會怎樣???)
>>還有因為他們長期都在國外長住很少回來親生媽媽都沒回來看小孩>>都是他外婆有回來就馬上搶這要看!
看事沒關西可是每次帶回來我都很男教養我真得很頭痛...如果不給他看,他外婆就會奪命連環摳,最後就是到到我公司來鬧到我無法上班!!
我想請問>>(如果我真ㄉ來硬的都不給他外婆看小孩我會怎麼樣....小孩的親生母親有授權給他外婆帶看探視權)
ps:(可是我長久以來也都沒看到我小女兒更別說我也有探視我小女兒的權力吧!!)
我1~2年前要看他有給我看可是現在我要看他們就說我戴不動更扯的是他們還說他更我不熟...他們還教我女兒要叫我叔叔我真得很想哭>>>他帶出國ㄌ所以我都看不到....他們也剝奪我的探視權力ㄌ!!
請各位大大或有這方面專長律師可幫小弟解決我這幾年來心中的??還有苦嗎?
拜 託 各 位 了 小 弟 在 此 先 謝 謝 大 家!!






您好
奶奶在台北市有一間公寓,所有人為我奶奶的名字
早期為他的大兒子、媳婦、2個女兒所住
也就是我的伯父、伯母、2個堂姐
約住了20幾年
目前伯父離家出走,在外面有小三
伯母、2個堂姐20幾年無盡到輔養責任
平時也不連絡
加上奶奶因年事已高,想把房子收回來賣掉
換現金當生活費及分財產
目前已取得伯父同意
但伯母及2位堂姐不肯搬離
等於侵佔房屋
並要求若要搬離,要求償這些年來修理、裝潢的費用約100萬
並要分賣房子所得
依法伯母、2位堂姐無權分財產
奶奶當然不肯,若是修理和裝潢費用
若對方提的出證據,奶奶肯賠償
只希望對方可以搬離
目前已發存證信函通知搬離日期
且已經到期
但對方不肯接電話
先前堂姐打電話來罵奶奶
想請問一下接下來能做什麼動作?
(1)能否到警察局備案,並請員警協同鎖匠強制換鎖?
(2)到法院控告的話,需要請律師嗎?且需依什麼法條控告
(3)申請斷水斷電
(4)若告贏的話,能尋求警方協助強制驅離嗎?
謝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