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母親於93年間過世,由於父母在我2歲時便離異,我由父親這邊扶養,母親後來有再婚,且與再婚對象育有一女(以下稱我妹妹),母親過世時我已21歲,我妹妹當時8歲,我與妹妹以及母親再婚的配偶均不知母親有債務,所以完全沒有辦理拋棄繼承的手續,母親再婚的配偶也在N年前已經過世.
沒料到9年後的102年我收到某資管公司的遞送法院前通知信,上面並無詳細欠款金額,一頭霧水下打去詢問後赫然發現,我繼承了母親生前的負債,但對方說不出詳細欠款金額與原因,只喊了一個80萬左右的金額,說連本帶利應該也不止80,說我跟我妹是這筆債務繼承人,且我為“首要”繼承人,因為妹妹至今依然未成年.
後來我上金融聯徵中心查詢母親債務,有一筆欠慶豐銀行的信用卡債約41萬元,因為慶豐後來倒閉,債權又轉手多次,才在9年後追到我身上,大致的情況是這樣,以下有滿多問題需要提問,請律師大人們幫幫我:
1.本案與資產公司進行訴訟,主張我與母親並非同居共財者,那我這邊有勝算嗎?我有74年間母親的除戶資料,也有母親最後過世的除戶資料證明我與她確實不同住也不同戶籍.
2.本案如果進入訴訟,訴訟的欠款金額是我查到的41萬元,還是資產公司那邊連本帶利說的算?
3.如需進行訴訟,資產公司是否會先對我提假扣押,我名下沒有資產,戶籍也不是戶長,但是否會凍結我賬戶?因為不知官司何時開始,目前錢都不敢存進戶頭
4.如果以41萬這金額,資產公司真的會進行訴訟嗎?對他們來說是否合乎成本,假設他們評估不符合成本.也一直未對我提出支付命令,這件事會不了了之嗎?等待訴訟的日子很難熬...
5.另一方想了解 這筆債務我跟妹妹應該承擔的比例個為多少?事發時她8歲,現在她17歲,未成年的她是否可免責呢,那如果他成年後會被追討債務嗎?
6.如果預設我打贏了官司,本案就一筆勾銷了了嗎,或者資產公司會對我妹在提出告訴呢?






各位律師好:
己爬文找過相關案例,由於每個人的情況不盡相同,在此詳細說明情況,請律師們協助建議!!
本人的母親在我七歲時因父親?賭和他離婚,監護權歸母親,我是獨生女,無兄弟姐妹。自我有記憶以來,便很少看到父親(對父親的印象幾乎沒有),母親獨立養育我至成人之外,還幫他還了賭債(因對方找上門來)。父母離婚後至今我32歲,父親不聞不問,也從沒探望我們,沒有支助我與母親任何一分一毛,此外在我幼年時還斷斷續續寫信,要母親給他錢支助他的事業。由於從沒往來,我們也根本不曉得他的去向。從父親那邊的親戚得知,他沒有再婚也沒有其他兒女。
一直到民國101年時,警察拿了一份公文要找家人簽收,只說父親在大陸被抓,問我們要不要保他出來?警察也沒說是犯了什麼罪,只是文件簽收了就走了。今年103年6月,內政府戶政司寄了封掛號信,受文者是本人,主旨是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函請協尋XXX先生在台家屬前往大陸東莞監獄探視一案。內文大致說明是,他入獄以來,未曾與外界通信,也未有人探視及寄物,因罹患腦血管大面積阻塞及高血壓等重症,已多次入院搶救,現依醫療器材維持生命。
今年9月初,社工人員告知,他本人目前已在台灣,正在醫院,情況好轉,中風,無行為能力,意識仍清楚。由於他出境超過二年,已被除戶籍,關於他之前在大陸監獄之事,社工人員完全不了解,只詢問家人是否願意讓他入戶籍,以及支付醫療費用。入戶籍我已回覆,由於母親長期經濟與精神壓力下,情緒容易受影響不方便。他從沒盡到養育子女的義務,現在到了這關頭卻要唯一的血親支付醫療費用,這我與家人都無法接受。
問題:
1﹒是否可以向法院聲請免除扶養義務?聲請程序大概需要多久時間才能知道結果?
2‧由於從沒往來(包括見面及金錢)都沒記錄可尋,要如何收集他未負扶養義務證據?
3﹒假使對此事不理會,到時進行訟訴時,不管結果,我是否仍需負擔判決前的所有醫療費用或之後的安養中心的費用?
4﹒由於本人具有第二國永久居民身份,長期居留海外,如果置之不理,是否會打越洋官司?在台的不動產(公告低於5百萬以下)是否會受影響?
懇請律師們解答,謝謝您!





原來和對方結婚,育有一女,但結婚一年來,對方幾乎不照顧小孩,連工作都有問題時常更換,到孩子三個月多換我出去工作,上班期間,保母費和奶粉等等是雙方共同支付費用,但採買用品和照顧都是我自己帶的,對方也不曾給生活費,最後感情不合,但對方不願放手,還拿孩子當籌碼,於是就先離開去外縣市生活,因為對方有家人支持,我沒有娘家的支持,加上目前的工作無法養我和孩子,對方現在是八大行業,目前已經分居四個多月,還未回去探望孩子,一開始有寄小孩用品過去,日前對方用FB傳訊,說願意離婚,但孩子他會照顧,現在很無助,因為現階段無法有能力照顧,加上孩子的監護權探視權扶養費等等也尚未協議,不知道有什麼辦法能對我有利,我是想等工作穩定有能力後就把孩子接過來同住,不知有何方法?或者擬定對我有利的小孩扶養條件?感恩熱心的律師們願意幫忙回答,謝謝

律師 您好:
扶養費一審判決內容如下:
被告應自本判決關於兩造所生長子○○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部分確定由原告任之翌日起,至兩造所生長子○○
成年之前一日即民國一二一年八月十日止,按月於每月一日前給付兩造所生長子○○扶養費新臺幣捌仟予原告,
不足一月者,依當月實際日數與當月天數之比例計算;被告如遲誤一期未履行者,其後之期間視為亦已到期。
*一審宣判日期為8/6,雙方都沒有再提起上訴,判決確定日為9/6,但是因為法院作業時間延誤,我是直到10/14才收到
法院的判決確定證明書.
請問依判決內容,對方(被告)應該從何時開始給付我小孩子的扶養費呢? 是從9/6開始算嗎?
還是11/1才開始付第一個月的扶養費呢?若是從9/13開始算起的話,對方到現在連第一期的扶養費都還沒付給我,我該怎麼辦呢?



您好 想請問:與前妻民國98年協議離婚,女兒共同扶養,一起同居在本人戶籍。 民國100年1月底 前妻將98年出生的女兒帶出門後就斷了聯絡,音訊全無 ,當時礙於共同監護 女兒被生母帶走, 我無法報失蹤, 之後我向法院聲請改判監護權。前妻也沒出庭 , 法院也說找不到人。 直至民國102年六月裁定監護權改由我單獨行使。七月收到裁定確定書後 , 我才能向警局備案 小孩失蹤。之後可能警方協尋到 , 得知監護權改判給我單獨行使。於102年九月收到前妻聲請改判監護權。現在前妻是拿以前的吸毒前科(初犯,也勒戒一個月,當初為了生計,兼差,才使用,沒上癮狀態, 也換了環境跟那些同事。也都有定期跟管區警員,聯絡 ,驗尿。)在打壓我。但是她足足消失一年九個月 , 嚴重侵害我跟小孩的權益。但是她以先搶先贏,營造出現單獨照顧扶養小孩的環境。前妻目前從事保險業務,平均月薪三萬, 小孩就讀幼稚園中班 ,學費一個月一萬多 , 前妻與前岳母及她妹妹合租於台北公寓一個月也要一萬多。論家庭環境, 經濟,各方面我都優渥於前妻。但是因為我收尋很多案例,都是幼子從母。想請問 我很怕這一年多我好不容易才獲得監護權 , 是否會因為這樣喪失。
這場監護權 我機會大嗎?

1.案母已經死亡,案主滿15歲,案繼父扶養案主十餘年,如今無法收養。
2.案主生父未盡扶養義務卻想在案母死亡後主張要監護權,並監持要執行交付。
3.案母生前留下大批債務,案主生父目前主張案主不得拋棄繼承。
請問,已經開過一次家事法庭,接下來會進行調解的部份,我想若依兒童權益為最佳考量,無業的生父帶走案主的機會並不大,但若生父要行始監護權,是否就得負擔起扶養費的部份,再來我想請問的是,若案主生父主張要監護權,那繼父是否還可以申請改定監護權的部份(改定監護權何時可以申請)。另外我想請問若生父於協調庭前一直不願意答應案主拋棄繼承的部分,將來這些債務是否會待案主20歲之後就得來負責,但案主一再表示想拋棄.......請幫忙謝謝....



您好:我二年前跟太太離婚.小孩是共同監護.但小孩是跟前妻住.離婚協議書上寫小孩扶養費的部份.我每個月要付12000元.學費一人一半.離婚時.家裡的家俱等等能給她的我都給了
離婚原因是前妻外遇.一簽字離婚.前妻就帶著小孩跟對方同居了.我每個月都會匯錢過去.有次因工作忙過了幾天.前妻媽媽就打來催錢.感覺真的很差.說好小孩學費一人一半.但前妻說工作收入不多.付不出小孩的補習費.最後還是我付全部
前妻一個月工作2~3萬.且跟對方同居(對方也有工作).小孩也跟他們同住.除了每個月12000元以外.小孩買衣服等等的花費.前妻媽媽都打給我.叫我出錢.老實說真的不太願意一直這樣下去.覺得自已只是一個提款機
雖然我一個月收入是6萬多.但我沒有自己的房子.且只有一台10幾年的中古車.每個月也還要給自己的父親10000元生活費.工作交通也是要花將近6000多.想買房子都不太敢買.不好意思請問一下
我可以更改離婚協議書的內容嗎?針對小孩扶養費的部份?我是會付扶養費.但我不想寫上離婚協議書上讓對方家人用這個來催我. 不好意思麻煩您給我答覆謝謝

男方須支付女方每個月2萬的扶養費, 女方也須支付男方每個月2萬的扶養費.
只要有一個月不付, 就視同當年度一次到期.
男方收到法院判決書後一個月, 一直等不到女方通知銀行資料,
所以他主動寄存證信函 (附上自己的銀行資料) 請女方提供她的銀行資料,
以便進行支付的動作, 但女方一直不理會也不回覆.
想請問, 目前有4-5年的時間是雙方都要互付對方 2 萬, 是打平的情況, 這筆費用 可以先彼此都暫時不付嗎 ? 4-5年後, 大的成年時, 男方已不用支付扶養費給女方, 女方等到那時再來付小的扶養費, 是合理的嗎 ?

監護權在女方.也每個月固定支付扶養費給女方照顧4歲女兒.
而現行女方一直喝酒來電或訊息吵鬧.要求要變更小孩的姓氏.本人拒絕
換來無止盡的吵鬧.影響情緒和生活.現行說無法生活.而本人回應若無法照顧女兒.則請重新協議
變更監護權.日後還女兒的一切支出都由我自行負責.女方一樣可以在協議的時間內探視女兒或是
一同出遊2天一夜.<一開始女方說好.很快的又變卦.反覆無常.如此事情已發生過無數次.不堪其擾>
現在又要求每月支付更多費用.或一次支付一大筆錢給她.
訊息間傳來<她厭世了.女兒會模仿她.要我想清楚.說不順從她要求.她也會帶著女兒一起.沒那麼便宜我的事.別以為她死去女而會回到我身邊.還限本人要在三天內回復!
<請問如此威脅字眼.並可以會影響到小孩子的安全.女方有因精神方面的疾病問題而就醫.常以死來相逼.連女方親屬都規勸不了.現在也不想理會.請問我該怎麼做? 請求幫助.謝謝!

一位朋友離婚時, 法官將4 個小孩的監護權, 2 個小的判給男方, 2 個大的判給女方
男方須支付女方每個月2萬的扶養費, 女方也須支付男方每個月2萬的扶養費.
只要有一個月不付, 就視同當年度一次到期.
在大的成年前, 雙方是扯平的狀態, 但大的成年後, 女方仍須支付小的扶養費.
所以在帳面上,仍應如判決書上要求, 彼此互付 2萬.
男方收到法院判決書後一個月, 一直等不到女方通知銀行資料,
所以他主動寄存證信函 (附上自己的銀行資料) 請女方提供她的銀行資料,
以便進行支付的動作, 但女方一直不理會也不回覆.
(之前她欠男方的錢, 也是打了官司, 法院判了她要付, 她也不理, 男方只好
申請強制執行)
想請問, 如果女方持續不理會不支付費用, 接下來男方要怎麼做才能保障自己的權益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履行同居義務部分,有關夫妻之住所,由雙方協議,倘若未為協議或是協議不成,得聲請法院定之,因此不是搬家與否的問題,也不是遷戶籍與否的問題。
2、另,倘若夫妻不能同居,亦需看是否有正當事由,如有遭到家暴、因為工作地點、照料親人等原因,均可拒絕履行。
3、有關侵占罪的部份,該車遭開走之後,是否有拒絕返還或是排除所有人的使用,倘若是的話,才可能構成。
4、有關扶養費,就小朋友的部分,由夫妻以經濟能力分別負擔;夫妻本身則必須無謀生能力才可以請求對方給付扶養費。
5、有關該屋的部份,登記於女方名下,倘若是贈與女方則屬女方無償獲得之財產,贈與所獲得之財產,本來就不需要歸入夫妻剩餘財產之分配。倘若只是借名登記於女方名下,則女方不可以任意轉贈他人,男方可以請求返還。與所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之追加計算,就履行道德上義務之相當贈與,無涉。






離婚後三名子女由男方扶養,當初離婚協議書有說共同監護與探親問題
但是男方常常阻礙探視,後來有到法院做調解,每月二四星期可前往探視帶回同住並且上國小子女在寒暑假可以長住,男方在協調庭上有一直強調要看小孩意願,再看是否給予探視,但因小孩為大班到小二年紀法官並未將此條列入判決書內
後來男方到法院申請協調教育費跟監護權,因當初離婚協調時律師有說離婚後無扶養一方也須要給小孩教育費,但當時男生表示自己養的起不需要,所以協調結果女方還是不用支附教育費而且監護權由男方監護(因為在探視權到監護權協調中間男方都有讓我們去探視所以就讓出監護權)
自從讓出監護權後男方都以他有監護權來威脅小孩,並且沒有他的同意不可以答應母親探視!今年暑假長住大兒子竟然說出到母親家住他會死掉的話,老二因為以前就比較黏媽媽所以有前往長住?,後來長住中間剛好遇到第二星期老大就帶話告知老二說如果再不回家就要住到18歲。
此周探親甚至威脅只要答應母親探視就要將其趕出家門,因中間有警察協調跟小孩保證不會被父親趕出所以就與母親回家(另外兩個小的可能看到父親已經將大兒子的行李打包好所以都說不前往)大兒子堅持與母親探視後回家被父親打巴掌處罰。
請問一下,已經到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因為我希望強制執行是不用經過小孩子同意只要時間到就要帶到約定地點,減少小孩中間所受到的傷害,請問是這樣嗎?或者可以給我其他方式減少小孩的傷害!

想請問
如果母親有兩任婚姻
與第一任丈夫有生幾個孩子
離婚後,與第二任丈夫生一個女兒
......
由於母親長期重病都是這個女兒負擔照顧
前任的孩子沒有盡義務照顧
但是現在母親擔心身體有突發狀況,所以想先把名下的不動產給這個女兒
......
母女兩人的家裡經濟狀況很拮据
女兒為了照顧媽媽,工作不能穩定,經濟負擔非常重,所有開銷都是一人承擔
但是請辦理公證、過戶、訂契約都要很多錢
不知道該如何做才好。
所以想請教各位,該如何做
才能完成母親心願,又不需要花太多不必要的費用
....................................
頭一次遇到沒概念,不知道會哪些情況需要注意,希望能給予指點,謝謝。
請問:
1. 訂贈與契約、公證契約、遺囑、過戶,應該怎麼安排,
母親擔心生病過程會有突發狀況,想趕快確保不動產是女兒的
2. 第一題的費用,各需要花多少錢?請公證人、代書、律師,花費有差別嗎?
3. 如果媽媽人在醫院或是安養中心,請人到這裡處理契約或遺囑,需要再負擔什麼費用嗎?
4. 除了請人(公證人或代書或律師)辦理的費用之外,還要負擔哪些稅或費用?
5. 其他沒有盡扶養義務的子女也能爭取繼承財產嗎?如果母親不希望將財產給未盡義務者,該如何確保?





您好,
生母不希望生父探視,也可以不要他的錢。但是生父想探視,所以生母跟他要錢。
1. 我想要請問未婚生子如果生父未付扶養費,是不是生母有權不給探視?如果他要探視是不是得由生父提告,首先會面臨的是親子關係確認訴訟?這個部分的律師費用也是要由我們自己支出嗎?
2.如果扶養費兩方私底下談不攏上了法庭,請問法官一般都是依照什麼來判定生父應付的金額?如果是依照行政院主計處每人每月平均消費,是不是要再除以二?那這樣不是等於生父一個月都還不用付到一萬塊錢? 會因為生父收入比較高判比較高的金額嗎?(例如他月收入如果為七萬)
3.扶養費是否有涵蓋保母費、和未來學費呢?還是額外給?如果是按照主計處的金額(生父付不到一萬元),所有的費用加起來感覺他付不到一半。
4.上法院法官是否會要求生母列出預估未來20年子女開銷的清單來判決扶養費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