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律師您好
情況說明:
父親於30多年前婚後外遇,生下一女,後被母親發現後,該名女子承諾不再與父親來往,並將該女送由他人扶養,然而去年母親發現,父親仍與該名女子持續連繫,並於多年前又產下一女(現已上大學),母親勸父親確實斷絕與對方關係而不可得,我父親目前正提出離婚(協議中)
想請問幾個問題
1.父親與該名外遇女子是否有違反何種法律?母親該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
2.家中因有供養祖先牌位,是否可主張若父親堅持離婚,則代表父親已不要這個家庭與子女,則由父親將牌位自行請走,若父親百年之後,亦不將祖先請回
3.我知道子女有奉養父母之義務,但我是否可以主張若父親堅持離婚,代表其拋棄未來接受子女奉養之權利,若父親也同意,可否透過法院公證或其他方式,明確將雙方權利義務白紙黑字確定?



各位大大們律師你好
我爸爸有很嚴重的精神疾病,也有暴力傾向!從小到大並沒有扶養過我!也常常吸膠喝酒完就動手打我!也曾在我小時候在我面前毆打我奶奶!甚至是我叔叔我姑姑們都曾被他打過!直到我十六歲我爺爺奶奶才另外找了現在的住處讓我居住!我才解脫!去年五月他因為搶劫假釋出獄後回來與我和奶奶同住就常在家酗酒且常常跟我奶奶吵架!工作也不穩定!更別提給我奶奶家用了!在去年八月有一次他酒後跟我起爭執我們兩個打了起來!互相提出傷害告訴!後來在家人勸說下我們兩都徹告!但在今年一月時他與我奶奶激烈爭吵我下樓制止他!他卻辱?我與我奶奶!甚至挑釁我叫我有種就打他!我推他!他不慎從樓梯上三步做兩步跌向一樓!但是我很確定他當時並沒有受傷!我叫他離開我們家!經我奶奶制止我想說算了!上樓不跟他繼續吵!沒想到晚上他回家時對我奶奶的房門用力敲打且大聲咆哮!我以為他是回來對我奶奶尋仇緊張的衝下樓跟他扭打起來!這當中我也請我太太趕快報警!直到警察來了我與我奶奶才請警察請他出去說我們沒有辦法再與他同住!他隨後即到派出所告我傷害!我到警察局時做筆錄警察先生告訴我他在第一次我推他時已經來過一次提驗傷單要告我!然後在刑事庭四月開庭開庭前我因為車禍鎖骨斷裂住院無法到只好請假!沒想到前幾天五月中開庭時檢查官好像只先聽我爸的供詞!跟他說是我打他!他沒動手!檢查官完全不理會我所講的話甚至是我提出我爸的精神病相關證明!甚至連我也有提出驗傷單檢查官都不曉得!我奶奶也有出場做證說有看到我們兩個拉扯!但是並沒有看到我們兩個是否有打架!當時我太太也在場警察跟檢查官都沒有傳他做證!奶奶又年事已大不懂怎麼對我爸提出告訴!姑姑與叔叔們也怕幫我作證會被他騷擾!現在檢查官的態度讓我很害怕!他控告我傷害尊親罪!而我在這次偵察庭也對他提出傷害告訴!我現在應該該怎麼做呢?需要請律師嗎?麻煩你們幫我解答!謝謝~





贍養費請求權係為保障離婚配偶之生活,在夫妻離婚後,提供給配偶的必需的生活費用。依民法第1057條規定: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依據此項規定,贍養費請求權係以裁判離婚為前提,另外,在協議離婚雙方所議定之條款中約定由一方給付予他方贍養費的案例也十分普遍。
綜上言之,贍養費請求權係因離婚而產生,就您所提及之問題,基本上應該是家庭生活費用負擔之問題,而與所謂贍養費請求權無關。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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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09條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所謂公然,依司法院29年院字第2033號解釋「刑法分則中公然二字之意義,祇以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況為已足」,而依大法官會議第145號解釋,所謂多數人係包括「特定之多數人」在內(解釋文:本院院字第二○三三號解釋所謂多數人,係包括特定之多數人在內,至其人數應視立法意旨及實際情形已否達於公然之程度而定。應予補充釋明),綜之,「公然」意指不特定或多數人所得共聞共見之狀態,故一般而言,在公共場所即是屬於「公然」情形,若係僅為被告私人活動之處所,例如:私人庭院,固難以形成不特定人得以共聞共見之狀態,惟若有特定之多數人得以共聞共見之狀態,仍屬前述「公然」情形。
若當時現場僅有罵人及被罵二方共三人應當是沒有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公然」狀態,不過以此部分事實來提告應不致有誣告問題,故而即使最後不易成罪,但應可藉提出刑事告訴使對方有所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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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CYC 的發言內容:
請問: 我於民國87年與孩子的父親離婚, 兒子是84年出生,孩子的父親從孩子出生到現在沒有盡過 ... (恕刪)
請問: 我於民國87年與孩子的父親離婚, 兒子是84年出生,孩子的父親從孩子出生到現在沒有盡過扶養之責, 十七年來對孩子不聞不問,他視力不好幾乎接近眼盲, 有甚麼辦法可以預防將來他年老或疾病無法照顧自己時,他或他的親人對我兒子提出棄養的告訴? 他還有賭博,可能有債務,是否需要先讓兒子放棄繼承?
這些事,無法預先處理
扶養部分:按民法第1118 條之l 規定「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屆時,若他告兒子棄養,你們仍得主張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拋棄繼承部分:必須繼承發生以後(也就是人往生後),才能進行拋棄繼承程序。
第294條[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 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及
第294條之1第四款[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民法親屬編應扶助、養育或保護,因有下列情形之 一,而不為無自救力之人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不罰:四、無自救力之人前對其
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持續逾二年,且情節重大者。]
若照你所述之情形,或許屬於不罰之情況,惟實際情況,仍須洽談瞭解完整事實後,
方能判斷。




回覆 劉韋廷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1.您要先確認, ... (恕刪)
劉律師你好!我確定在一審(雲林)還未判決時我有先附刑附民對這個集團所有的人,之後一審判決後他們有再上訴,移至台南法院。之後一審有發涵接受我對主嫌的刑附民(我們有開二次民事庭)但車手部分駁回。移至台南後現在已結案,也確定車手有罪(這兩位車手是拿我的金融卡去提領被害者匯進來我的戶頭),我的身份較特殊是我被這個集團騙了錢也騙了金融卡。所以我確定車手有罪後我具狀至一審(原本判無罪的法院),我具狀裡頭有附上他們拿我的金融卡去提領的畫面以及我賠償那些不是我騙他們的調解筆錄與匯款明細。二審判車手有罪了,我不是可以提刑附民嗎?為什麼還要裁判費?我到底要怎麼做手不用繳裁判費?
求求你救救我

感謝願意看完這很長故事的律師們:
我今年(2013)34歲,我跟我老婆是在前年(2011/10/23)經由雙方家長認識的,對方家長說她很乖會做家事只是沒在工作,因為我的年紀也不小了所以想快點有個穩定的家,但也因為自己太過衝動所以就在跨年那天讓她懷孕了,她很瘦醫生檢查胎兒做超音潑的時候有警告母體太瘦影響小孩的發育,初期檢查醫生說小孩的體重不足2週當時我聽到很擔心就很積極的去問該吃什麼才能多補充母親跟小孩的營養,但她卻說不想吃太多肉每一餐吃的分量都很少,因為緊張所以一直要她多吃一點,因為這樣我們就不斷吵架,在懷孕的期間她也完全沒在工作,所以就在家裡住,再家住的期間我都跟她說家裡的是要多幫忙做別讓媽媽太累,原本以為她都有再幫忙做家事可是卻跟事實不同,她整天關在房間家事也沒什麼作,也不會煮飯連衣服也不太會洗,還要我母親做飯給他吃內衣褲還要她母親到我家幫她洗,要她學習做家事她卻說他都會不聽我母親的教導,我母親一再容忍很多事情都沒跟我說,當我知道原來大多是我母親在為她做的時候我根本無法容忍也對她發了好幾次的脾氣但她卻不以為意還是沒在做,小孩終於出生了(2012/9/12)小孩是在台中醫院生的,一開始在醫院住的是雙人的房間,因為隔壁床會打呼而且很大聲,為了小孩跟母親的健康所以就轉到單人房雖然貴了點彈感覺值得,她轉到單人房後有跟她說小孩睡覺的時後妳要跟著睡小孩起床的時候你就要起來為奶的,那時怕她沒有奶也買了月子餐,但她卻要以她的生活方式而不是配合小孩子的時間在睡,小孩在餵母乳的時候她的姿勢不正確要她多看點哺乳的書她也不看,因為是自然產所以3天就能出院,把她接回家再她作月子的這段期間我請了15天的假,怕她休息不夠所以小孩除了吃奶其她時間我都會幫忙帶放假的時間小孩都是我在洗,可是她卻不會爭取時間休息還要到一定時間才要吃飯,等到沒時間休息了才說她都沒有睡好沒時間休息,有時候連月子餐的食物也會挑著吃,餵母奶的姿勢也都沒改正還是以她想怎麼餵就怎麼餵,小孩有時候因為吃奶吃不好的關係哭了很久,要教她怎麼餵她也不學,送月子餐的人教她要抱著餵她卻說她抱不動,月子做完了我也要開始到外地工作了但她卻不想留在家裡堅持要回娘家,我跟她說母奶最少要餵6個月然後要加奶粉在加,可是她卻不聽一回娘家就馬上餵牠喝奶粉,我知道之後整個氣到快瘋掉,每天都有通電話過了3個禮拜我回台中去他家要把小孩跟她接回來住,可是看到小孩後臉上無光她才跟我說小孩有感冒所以要2~3天才洗一次澡而且小孩都2~3天才解一次便,當時我整個人都無法相信她既然都無關緊要小孩的生體狀況都過了3個禮拜才跟我說,帶回我家後我帶小孩去看醫生,醫生說小孩的胃腸已經不好了,要慢慢的調理,而且我仔細觀察小孩的身體發現小孩的頭部有黑色的硬塊遍佈頭皮,如果她真的有母愛為什麼小孩會帶成這樣,我們吵了好幾次架後來她還把小孩丟著就回娘家完全沒顧慮到小孩要喝奶這事,我終於忍不住跟她提出離婚但她不要,念在小孩的份上所以我提出了一個條件,我要她去工作一起扶養這個小孩要她1~2個月就要找到,但她卻不太有意願要去找工作,在她沒工作的這段期間我很認真的工作為了養這個小孩,過了三個月她開始工作所以我就讓她來看小孩,但她卻沒有要付小孩的生活費用,我連跟政府申請的輔育金都是在她的戶頭都確連一毛錢都沒出過,我想問我該怎麼跟她離婚。




律師先生安好:我於2年前想前夫請求小孩扶養費(以不當得利請求).日前家事裁定下來駁回我的申請..原因是:我前夫出示一張債權轉讓書..說他民國89年有一筆債權轉讓給我..但是我跟法官說:此筆債權不是我前夫ㄉ..是當初我投資被對方騙..我曾經告過對方詐欺..但是不起訴對方..我又要求對方從新開立本票..開我前夫ㄉ名字..我一直以為我不能告對方詐欺2次..所以才要求對方開我前夫的名字..法官不採信..第二:這筆債權我又於民國96年透過我當初一位張姓友人介紹台北他的朋友來催收..我並不認識他台北的朋友..當初我沒跟對方簽委託書..因為張姓友人有在場..說他會幫忙我..不用簽..還有對方說:收不到他會把本票寄還給我..結果沒收回來..期間我有去找我張姓朋友請他跟他朋友說:把資料寄回來..張姓友人說好..事情就這樣過了幾年..我和張姓友人失聯了..法官也不採信..他說:我沒任何證明..昨天我終於找到張姓友人..他說:他願意幫我出庭作證..這筆錢真的沒有收回來..他還說:他會想辦法把本票拿回來..我想請問律師:裁定書上說:10日之內可提抗告..我如果到時還是沒辦法拿回本票..我抗告理由可以請張姓友人做證嗎?還是要另外聲請"請求張姓友人作證"?如果附上張姓友人自白在抗告書上行嗎?我知道打官司要講求證據..但是我真的不甘心..我前夫強取豪奪不屬於他的債權..債權明明收不回來..法院又認定說:我有收回來..是不是沒有本票我就輸了?煩請律師撥空解惑..感恩..謝謝!!

我的家庭很複雜..
爸爸是退伍老榮民
媽媽是洗腎患者,弱智
大哥大嫂皆是領有中度殘障手冊的精神病患者
他們有3個小孩(18 17 16歲)
二哥出家當和尚,消失很久了
我已婚在外地居住,固定時間回家探視,一般上班族
大家都是靠著父親的退休俸(18%)過生活(我除外,我從畢業後都是靠自己)
前幾日父親突然過世了
母親這邊的親戚舅舅們把所有的事情都丟給我們夫妻處理
這沒關係
但是,之後的生活費及照顧也是要我處理嗎?
我想問的是,我可以處裡所有後事及所有該處裡的文件之類的
但未來呢?
我媽媽我是一定會照顧扶養的(已經找好安養中心,讓專人照顧)
但我哥嫂與小孩們呢?
我有義務要照顧他們的生活嗎?
法律是否有規定呢?
若他們闖禍(例如偷東西被抓需要上法院之類的)也是一定要我處理嗎?
我若不理會,會不會有甚麼法律上的處罰呢?
那為什麼我二哥就可以躲起來不處理?這樣他不會有責任嗎?
謝謝大家~真的很急~因為舅舅們要我們負責
就因為整個家庭只有我是正常人所以要我負責....
我真的好無奈....我也有我自己的家庭...
我該怎麼辦呢~



各位律師先進好:
小弟的目前碰到的情形如下,大致上有兩點問題:
先父已在12年前過世
其姐姐在18年前有贊助先父從商的資金
據母親的說法,先父說其姐姐的資金是贊助性質(但也死無對証)
誰知最近開始追討(導火線後詳),說當初是"借"並非"贈與"
要討回這筆錢,並說他有匯款的紀錄可證明有給先父這筆錢
如果以對方提供匯款時間這點來作為佐證,時間已超過15年的消滅時效
是否對其就可以不予理會呢?(甚至是否可以此點讓她補繳贈與稅呢?)
第二個問題是,在先父過世後留下大筆債務
目前已還到剩三百萬,感覺即將可以脫離還債的日子
祖父母已年邁,並有叔叔照顧,但因為叔叔好賭
生活並不優渥,但衣食無虞應無問題
因我及母親都是上班族,我還需輪班
目前根本沒有時間照顧,更別提拿出額外的金錢來照顧祖父母的生活
一個月前已有坐下來談過,提出再給我們一段時間
待債務還到一段落再討論此問題
結果先父姊姊竟然提出如果我們不立刻照顧要告我們"遺棄"
關於此點我於網路查詢關於扶養的權責是依據"直系卑親屬者"的順位
照目前我家族的狀況
且其經濟狀況十分優渥
如果她要以此點告我及母親"遺棄"祖父母
我是否有機會反咬她一口讓她負責祖父母的後半輩子呢?
其實看祖父母這樣我也很難過,但無奈心有餘而力不足
先父姐姐目前已退休且擁有數千萬的房地產
由她照顧應會比我家或叔叔家照顧好
也可讓老人家安享天年,但問題恐怕是卡在老一輩的觀念及姑丈不願意收拾這爛攤子
以上兩個問題
請問我的想法及作法於法律上是站的住腳的嗎?
感謝各位律師先進的解惑!

關於您提及的問題,消滅時效的起算點是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因此需視您姑姑主張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究竟為何,才能進一步計算是否以罹於消滅時效,並非僅看十八年前曾經匯款,便可加以認定;另外,需釐清的是您的姑姑是否已起訴請求您返還款項?如有,即便真的可以提出時效抗辯,亦務必須於訴訟中提出時效抗辯,方足以維護您的權益。
至於祖父母之扶養義務人,第一順位為您的叔叔及姑姑,其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因此姑姑要求您與母親應優先負擔扶養祖父母,並無理由。
關於上述的問題,建議得委請律師先以寄發存證信函的方式,讓您的姑姑明瞭雙方間之法律關係,以免持續遭受對方的不合理要求,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





男女雙方均有正當、穩定職業,收入推測男方應略高於女方。雙方於101年中結婚後共同居住於女方婚前購置之房屋,婚後約定家庭生活費用時,男方即以房屋為女方名下,不願負擔房貸開支,甚至要求家庭生活費用須平均分攤,其後始協定以每月2萬5,000元為家庭生活費用。101年底產下婚生子女。102年初,因女方不堪男方陸續以「因為給了2萬5,000元,讓我變成月光族,還要負債」、「還要匯錢給在國外唸書的弟弟」、「坐月子是女方的事」等語,計較家庭支出,甚至不負擔照顧初生兒之責任,並多次在女方坐月子期間,以已支付2萬5,000元為由,要求女方須外出購買餐食,因女方忙於照護初生兒,且坐月子期間民間說法不宜外出,致常有三餐不繼之情事,多有勞女方娘家家人及同事朋友支應,方得維持。故而女方於1月初,即帶幼兒返回娘家居住,男方仍居住於前述女方婚前購置之房屋,直至1月底女方留有書面字條請求支付1月份家庭生活開支後,因男方不願支付而自願返回其原生家庭居住,惟男方仍留有該房屋之鑰匙,日常用品亦無搬離。102年2月農曆年前,女方仍未收到男方應負擔之開支,遂至男方家中請求支付,其母始取1萬5,000元支應。3至4月間,仍維持分居狀態,每月均需由女方多次電話尋人、通知,男方始願意負擔,惟其額分別為1萬5,000元及1萬3,000元,僅能支付保母費用而無餘,相關嬰兒支出,如:自費育苗費用、奶粉、尿布等均由女方支付,房貸、水電、電話、瓦斯等家庭支出,亦全由女方負擔,接送嬰兒往返保母家之車輛,雖同樣為女方婚前購置,車輛之油資、保養費等,亦由女方負擔。該段期間,男方均未曾探視其妻女,亦無分攤家庭開支之意願,每月女方電話催討時,即語出羞辱,如:「又來跟我要錢」、「小孩幹嘛生下來」等語,女方不堪其擾,試問在分居期間,是否可以請求判決家庭生活費用為一定數額,包含房貸、小孩養育費用、車輛相關支出等等用於家庭之費用,是否均可納入?若家庭生活費用不包含婚前財產(但確實用於共組之家庭及小孩上),是否變相鼓勵消極應對家庭所需呢?是否產生「搭便車」行為呢?反映在男方行為上,即家庭中電視、冰箱、家具及電腦等,均由女方購置,男方均以購置時未經其同意不願分攤,然男方確有使用之事實。倘若分居期間無法訴請分攤前述家庭生活費用,那以子女扶養費提出訴求是否可行?煩請解惑,謝謝!



父親從小就會家暴三名子女及妻子,並且在十八年前與我母親離婚,不管離婚前或離婚後都沒有盡到扶養義務,甚至會搶家裡的錢去賭博。
父親因年輕酗酒及其他精神疾病生活無法自理,由社會局安置療養院後三名子女分擔費用。原領有之政府補助因故取消。
三名子女中有二人沒有工作,另一有工作的月薪也只有二萬八左右,實在無法負擔護理之家的支出。
想請問:
1.免除扶養義務的官司,是否僅能由受扶養人提出,子女消極抗告?因父親無謀生能力,代提告者應為社會局,但若社會局提告又會牽涉到遺棄等刑事責任,讓我們十分困擾。
2.是否可由受扶養人前妻(就是我母親)代受扶養人提出子女應盡扶養義務之告訴,再由子女抗告?
3.父親領有情感型精神疾病中度障礙手冊,法律行使權上有沒有任何限制?比如限制行為能力者之類的。
請幫幫我這個惶恐的人,謝謝各位。




您好 ,
多年前有筆房屋購買糾紛,經法院判決後開始扣薪,但因一家六口,僅靠夫妻兩人薪水,要扶養重病雙親及年幼稚子,扣薪1/3後,入不敷出,長期以借貸過日,雖提過一次”聲明異議(檢付房屋租賃契約/醫院診斷證明書/銀行貸款約定書/戶口名簿影本/水電..費用帳單/薪資明細表)”,調整判決為1/4,但仍無法度日,現以瀕臨絕境,借貸利息不斷升高,雖知此為無底洞,但實不知該如何是好??
目前身上信貸金額與利息不斷升高,本人有誠意償還此訴訟案件知索賠金額,但日子實在無法過下去?想問問該怎麼辦??
1) 持續提出”聲明異議”是否有助於再降低扣薪金額??還須提出何種資料較為有幫助??
2) 如何讓法院得知,真的無法度日,瀕臨絕境??
3) 本人有意願償還訴訟案件索賠知金額,但因借貸壓力過大,是否有機會向法院申請暫緩扣薪,或者是象徵性扣一小筆金額(EX:1000元) ,讓我先償還銀行借貸金額(類似房貸的寬限期) , 畢竟利息支出是個無底洞
4) 萬一本人真的不幸,信用破產/債台高築到一個無力償還的階段,所有債務是否會轉移到另外一半或是小孩身上 ???
以上問題 , 勞煩各位專業的律師們能指引一條生路 ~~ 感謝!!!





父親為重大傷病病患,需要人家照護,每月花費約2萬5至3萬
有四名女兒,其中2位女兒A女及B女出嫁育有0歲子女皆為家庭主婦,靠丈夫賺錢,不用付房租,丈夫月收各約3萬5至4萬
2位女兒C女及D女尚未結婚,1位C女在家照護父親無法工作沒有收入,1位D女有工作月入4萬,但要負擔母親扶養費用、房租、生活費用、及支付照護父親的C女的生活費用,無力全數負擔父親的扶養費用
請問依1115條,四名女兒都是義務人,關於扶養費用的部份,是每個人都要四分之一嗎?
已結婚的A女、B女算有經濟能力嗎?是以她本人來看還是以她和丈夫來看?
如果已結婚的A女及B女堅持各只付全部扶養費用的10%(約3千元,共6千元),其他1萬9至2萬4的部份要未婚的D女自己想辦法借錢或是怎麼樣
D女請A女、B女工作,0歲子女請A女及B女的丈夫完全負責,A女及B女薪資只負責父親,合理嗎?
非常感謝

我媽媽未婚生下我後,就將我過繼給舅舅,但事實上我是由外公及外婆帶大,20多年來親生母親雖跟我和外公外婆同住,但沒有照顧我、也沒有管教我。
外婆五年前過世,外公去年也走了,現在生母沒人照顧,要求我盡扶養義務,老實說,我對她沒什麼感情,因為我認為他並沒有扮演好母親的角色,外公外婆才是我真正的父母,所以他們生病時,我也都有出錢出力,但現在生母以她是直系血親為由要求我一定要扶養她,還跟人說,他當年是因為無力扶養我才沒盡一個母親該有的義務,過去他雖賺得不多,但並非沒有工作(我印象中他做過工廠女工與百貨公司小姐)。
請問在這種情況下,我可以拒絕扶養她嗎?如果進入法庭,
我需要負舉證責任嗎(但這種事證據不是那麼好提,該怎麼舉證呢)?謝謝。


律師您好,
我妹妹今年2/23滿18歲,今年三月底無意間被我發現我姑姑偷幫我妹買保險(正要買第四份保單送件),要保人我姑姑寫她自己的名字,保單還填母女關係,而且在我妹妹6歲(民國90年)、8歲(民國92年)、11歲(民國95年)時各買一份壽險保單,三份當中有二份受益人是我姑姑,另一份是我父親,而我姑姑本身為保險業務人員。
我妹妹與我姑姑的戶口從未在同一戶,我跟妹妹的監護權也在民國90年判給我母親,姑姑也從未對妹妹盡過扶養責任,購買保險也從未通知我母親,這十年來可以說是沒有交集的,判監護權後還要我母親將我們姊妹改為母姓。
妹妹說她印象中念小學姑姑有要她簽在單子上簽名,但是當時年紀太小忘記是幾份,所以無法確認三份保單是否都為我妹妹親簽,目前三份保單公司已解約,而三份保單的要保書我們已經拿到當時的建檔資料,從頭到尾都是我姑姑的字跡。另外保險公司主管出面協調,主管表示我姑姑的態度很強硬,一點都不想解決及道歉。
這周已經將存證信函寄出,要請問律師,我姑姑這樣偽造文書罪如何判決?有超過法律追訴期嗎?送金管會又會如何判決呢?謝謝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