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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06-08 15:24
您好: 民國50年左右,我家長輩跟一位屋主買了一間國宅 當時不知道是什麼原因(保險貸款問題無法過戶) 所以沒有馬上過戶 大約在民國57年,只有【土地所有權】跟【房屋稅】單過了戶 但【房屋所有權】沒有過戶 大約民國90年左右,我爸才發現這個問題 找了一下手上的資料發現 前屋主留了一份【印鑑證明】在我們這邊 當時是要留給我們過戶使用 但因為長輩不識字,也不懂法規 所以房屋過戶完成,而前屋主也已過世 找到屋主後人,卻發現他們獅子大開口要幾十萬的紅包 所以不了了之 關於房子部份,長輩曾經短暫居住過 後來都是出租近40年(租金都是我們收取) 前屋主後人也是近幾年才知道這間屋子的存在 現有幾個問題想請教 1.前屋主擁有該房屋產權超過50年,比我們擁有的土地所有權還久,想請教,我們能要求前屋主拆屋還地嗎? 2.有代書建議我們就放著不理 想請教,前屋主沒有實際占有,能主張時效取得地上權嗎? 3.目前屋主後人部份願以8萬元售出4/7房屋所有權,而其他部份以後亦無法取得,如果我們同意或不同意,在未來剩下的產權問題,會不會有什麼影響? 謝謝您!

你好:

你們依照買賣契約占有房屋屬於有權占有,對方無法請求你們返還房屋,但買賣契約所有權移轉請求權已經罹於15年消滅時效,對方可以主張時效抗辯拒絕履行。 依民法第425條之1規定,土地土地上之房屋同屬一人所有,而僅將土地所有權讓與他人,土地受讓人與讓與人間,推定在房屋得使用期限內有租賃關係存在。故房屋占有土地具有正當權源並非無權占有,除非你當初訂定之契約內有約定,否則冒然提起拆屋還地訴訟有很高之敗訴風險。 要以行使地上權之意思占有土地才有辦法時效取得地上權,無占有之事實,不符合要件。 法律上你們不用再支付給出買人之繼承人任何款項,惟實務處理面是否要以此取得持分,可以自行斟酌,不失為解決途徑之一種。 若現在之房屋所有權人將動產出賣第三人,第三人會主張其係所有權人,要求你們遷讓房屋,並請求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6-09 00:2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直接提起訴訟請求拆屋還地即返還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顏寧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105-05-21 23:40

謄本資料節錄如下: 
土地他項權利部

權利種類:

地上權登記原因:設定

收件日期:民國38年 

登記日期:民國--年--月--日 

權利人:*** 

存續期間:不定期限 

地租:依照契約約定 

權利標的:所有權 

證明書字號:---**第***號 

其他登記事項:依臺北縣政府公告屬地籍清理清查辦法第3條第7款之土地 



想請問該塊土地有好幾十個土地所有權人(因為已經過了好幾代可能傳了幾十個),其中一個土地所有權人是否可向地上權人索取賠償土地之類? 如果有,地上權人該怎麼相應? 
謝謝。

你好:

地上權,未定有期限,且其權利人住所不詳或行蹤不明,而地上權人在該土地上無建築改良物或其他工作物者(地籍清理清查辦法第3條第7款規定)。 土地所有權人可依地籍清理條例第29條規定申請登記機關塗銷登記。 若地上權人跑出來爭執,而無法塗銷登記,可依民法第833條之1規定請求終止地上權。 若無法終止地上權,當初約定之地上權可能無須支付地租,所以沒有辦法請求給付地租,但可依民法第835條之1第2項規定,請求酌定地租。 若有地上權人且有利用土地之行為,要在3個月公告期間書面向登記機關異議,並依原本約定繼續依地上權無償使用土地,若土地所有權人要求終止地上權,要詳附理由提出答辯,主張地上權成立之目的仍然存在,並就地上物之種類、性質、利用狀況提出說明。
沈恆 (沈律師) 105-05-22 00:01

地上權人的主要義務是支付地租及維持土地得以永續使用,若地上權人有違反義務,土地所有權人應以多數決方式決定終止地上權或請求賠償

Lisa 105-05-21 15:58

您好,

有塊約750坪的地,共有三個地號,約20人持份,

我們家部分,

1地號600坪持份四分之一

2地號100坪持份二分之一

3地號沒有持份

在2地號上面有登記地上建物一棟,一老舊的三合院,

有人(親戚)住在上頭,但他們並無地上權

地上權是我們家的 1/1.

我們可以把舊的房子拆掉 在上面蓋房子嗎?

 

你好:

要先釐清三合院所有權歸屬、坐落2號地號之權源為何、親戚居住在三合院係基於何種法律關係(租賃、使用借貸無權占有等等),才有辦法進行判斷。 若有侵害到地上權之情形,可依民法第767條第2項規定,依所有物妨害除去請求權除去妨害之狀況。 若地上權未定有期限或存續期間逾20年或地上權成立之目的已不存在,土地所有權人、或地上權人可依民法第833條之1規定,定其存續期間或終止地上權
Lisa 105-05-21 17:32

律師 您好

土地繼承的.

親戚居住在上面,是因為以前大家族住在一起,後來都搬出去了,有兩戶沒有搬出去

並無租賃或使用借貸.

土地他項權利部 權利種類:地上權 登記原因:分割繼承

權力範圍:1分之1 權利價值:(空白) 存續期間:(空白) 地租:空白

且還有人在上頭蓋房子1地號蓋房子,但他並無持份1地號,他是持份3地號,

若我們要買賣,要求給他建物補償費.這樣合理嗎?

 

沈恆 (沈律師) 105-05-21 20:14

自己有地上權的部分可以蓋新房子,三號地的人無權占用一號地,可要求拆屋還地,也可協調以換地或金錢補償。各自的土地物權利,都可自由買賣。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若要真正解決此困境,則應就土地分割清楚,若無法協議,則尚需提起分割訴訟,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5-21 22:4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不建議拆房子,舊房子土地享有地上權,新房子土地地上權,會被其他共有人請求拆屋還地,目前可請求占用房子之人,返還房屋所有權人。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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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5-05-21 22:4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緩起訴尚未到期,可能會被撤銷緩起訴,目前可考慮委任律師陪同接受警詢,討論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爭取對您有利之結果。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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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文俊律師/蘇文斌律師

您好

這如果是共有土地

建議要提出分割之後

再來作處理

否則不得擅自處理

 

 

如有疑義歡迎LINE詢問或來信詢問(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或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信箱:jackalsky1014@gmail.com

LINE ID:jackal.sky 或asak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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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V 105-05-08 22:18

67年地主蓋的房子(公寓)78年購入   

1.購買時原地主將防火巷分一半歸我家及隔壁1-2樓屋主(同一個購買者)共    同持有,80年土地重劃後,1樓防火巷全歸至隔壁屋主持有

  隔壁屋主前幾天上門表示因土地都是他們在繳納稅金,故

  要將防火巷(同時也為公寓出入口)封死,不讓他人使用(我家是二樓)

2.隔壁屋主另表示防火巷以上之二樓空間(靠著他們牆壁)也屬於

   其所有,要求我家將二樓地上權歸還,並拆除防火巷以上之住所。

    想要詢問

   (1) 隔壁鄰居可派人拆除家中房子及封住防火巷(公寓出入口)嗎?

   (2) 有什麼方式可以避免未來再重複發生這些糾紛

 註: 67年建造時1樓防火巷以上就已經搭建房屋。               

         家中買房比隔壁屋主時間早

你好:

違建問題先不論。 拆除地上物部分若你不同意,只能訴請法院拆屋還地,判決確定後聲請強制執行,由民事執行處拆除,土地所有權人尚無權自行拆除地上物,且依你所述,當初隔壁屋主已經同意你無償使用土地,除非重劃當時已經除去地上物法律關係,否則可依使用借貸契約主張繼續無償使用土地及通行。若土地所有權人擅自封路,造成你們完全無法進出,可以提告強制罪。 建議聲請調解,就地價稅部分再為約定,以免破壞鄰居間和睦關係。
沈恆 (沈律師) 105-05-08 22:46

隔壁屋主若要主張土地所有權人的權利,您可主張依建物的繼受關係有法定租賃權存在,並非無權占有。另外,地主若要主張所有權受侵害,只能透過法院判決才能取得強制力,無法自行強制拆除,否則您可報警提告強制罪及毀損罪。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5-09 00:4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鄰居之請求可不予理會,若鄰居封死出入口,應拍照存證,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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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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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佑璟 (房律師) 105-05-09 00:5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鄰居之請求可不予理會,若鄰居封死出入口,應拍照存證,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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朵拉 105-04-27 21:19
我想請問 我家在北部有兩間房子南部一間透天 北部一間已經過戶給我叔叔 南部透天一樓是過戶給伯父 二樓是我爸爸 地上權仍是我爺爺的 因為家庭因素我伯父他們從8年多以前就不跟我們家聯絡 爺爺奶奶也從未收過他們的家用 住院期間也不聞不問 留債務給年邁的爺爺奶奶 我姑姑不忍 幫爺爺背了15年債務 但他們卻逍遙自在 近日得知他們四處跟親戚說想要爭北部另一間房子事情 實在是不甘心我們過的很辛苦他們過的逍遙 然後未盡到撫養責任以及債務卻想分一杯羹 債務是他們造成的 我想請問有什麼辦法可以解決 不想讓北部這間房子以後變成他們 他們構成棄養罪嗎?有什麼辦法阻止以後他們回來爭產? 爺爺奶奶或是我們該收集什麼證明? 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5-04-27 21:58

北部房屋如果是爺爺的,可以請爺爺生前就贈與過戶給屬意的人,最好附負擔需扶養爺爺至終老,如此既可保障爺爺的生活,以後也不再是遺產,伯父自然無法再爭取。

vicky 105-04-26 10:33

公公於98年過世,過世時已辦理完成限定繼承(當初已知遺產有一間1/8地上建物所有權,價值約10萬、銀行債務約250萬),這星期(105年4月)收到建物的地主寄來的存證信函,收件者名字還是公公,大意為,自97年~105年間積欠地上權租金共約25萬,但家人無人知道當初公公有簽此租約,地主可能也不知道公公過世,所以租約家人沒人見過,也沒去與地主更改過承租人姓名,所以要請問:

1.此租約現在是不是就算繼承,算在我們頭上?

2.積欠97-105的年的租金,是全部屬於公公欠債,可以由限定繼承下所得財產去償還?還是98年以前的租金屬公公欠債,98年以後就變成是我們的欠款?

陳明彥 (Daniel) 105-04-26 11:27
回覆 vicky 的發言內容:

公公於98年過世,過世時已辦理完成限定繼承(當初已知遺產有一間1/8地上建物所有權,價值約10 ... (恕刪)

您好:

     關於您公公生前(即繼承開始前,也就是往生以前)的債務繼承人確實以所繼承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但注意租金有五年消滅時效可主張。至於繼承之後之租金,則由登記地上權名義人繼續負擔。

僅簡要回復如上,歡迎攜帶相關資料諮詢。

沈恆 (沈律師) 105-04-26 11:33

租約也是繼承的標的,由繼承人繼受承租人地位。死亡前的欠租屬於繼承債務死亡後的欠租則是繼承人的自己債務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4-26 12:09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1. 現行民法關於繼承採取限定繼承原則的立場,也就是「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如您繼承了10萬元,只要用這10萬元償還被繼承人生前的債務即可,不需要再另外拿出多餘的財產清償,然而債務人的確是可能不會顧慮您的權利而直接依據民事訴訟途徑向您主張清償(存證信函支付命令或直接提起民事訴訟之方式等),則只能視對方採取的途徑而再提出限定繼承之抗辯。

2. 另外也請注意本件租金時效應是適用民法第126條所規定「5年」消滅時效,超過時效債務,是可以主張時效抗辯而無須清償

3. 以上僅是針對您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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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essica 105-04-14 09:23

律師您好
土地農地:A父→A子→B男→B男2/1+C男2/1
房屋56建:A父婆→102A女繼承(B男婆)
目前狀況:B男和C男目前訴訟中"土地分割"律師告知可能判"變價分割"
請教A女可主張"買賣不破租賃嗎?1.建屋時無簽定同意書2.未簽租約3.未支付租金4.無權狀5.有繳房屋稅6.無使照/建照

請教C男如何取得地上權?1.不構成無權占有所以無法拆屋還地,對方不賣可以透過什麼理由經補償買回?56年建至今擴建至土地3/1

經法院將土地部份變更為建地這樣就可以分割?目前受農發修例限制才訴訟.

土地沒有分管我沒法使用及收租?要繳地價稅是否可透過法律一併解決?例如收取租金.
89/5 425條修法增訂第2項:未經公證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五年或十年定期限者不適用,我可以用這主張買賣不破租賃消滅嗎 ?
ps一審即將判決但上訴期間只有20天所以我需要先找可配合律師,律師費一開口就要10萬起的律師我尊重您的專業但很抱歉我請不起,請原諒我的無理103年至今已打了三場官只想解決問題,謝謝各位.

你好:

土地農地:A父→A子→B男→B男2/1+C男2/1
房屋56建:A父婆→102A女繼承(B男婆)

這一段是甚麼意思?語意不明,無法判斷。

土地及其土地上之房屋同屬一人所有,而僅將土地或僅將房屋所有權讓與他人,或將土地房屋同時或先後讓與相異之人時,土地受讓人或房屋受讓人與讓與人間或房屋受讓人與土地受讓人間,推定在房屋得使用期限內,有租賃關係。其期限不受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前項情形,其租金數額當事人不能協議時,得請求法院定之。民法第425條之1定有明文。 如果土地房屋都屬於A所有,嗣後始將土地所有權讓與他人,依民法第425條之1規定,推定在房屋得使用期限內,有租賃關係,可以用刀房屋滅失,但要給付租金。 若係使用借貸,除非違反誠信原則,否則無法拘束後手。 如果能夠證明在占有開始就是以行使地上權之意思,才可以主張時效取得地上權,但耕地並不適用。 變價分割不會把耕地變更為建地,只是會拍賣全部之耕地,變成價金分配共有人,你可以應買,就可以消滅耕地共有之狀態。 會辦理可以自己辦理,不一定要委任律師,若經濟上有困難(看起來沒有),可以尋求法律扶助基金會協助。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若上訴期間快到,則應趕快先聲明上訴,理由再另外補充,而一審判決內容如何,為上訴二審之重點,建議您先找所在縣市之律師撰擬上訴狀,以免時效逾期,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涉及身家財產損失,請備妥資料諮詢,光看隻字片語容易回答不到點,法官也覺得無理。沒法請律師,還有法律扶助,不符合法扶,就表示別有疑義。

liwu 105-04-11 11:23

A地已跟銀行抵押貸款後,兩種情況:(1)B地依民法789條對A地向法院[確認袋地通行權]成功(非設定),(2) B地以100萬權利金對A地[設定通行權],但依民法第866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於同一動產上,得設定地上權或其他以使用收益為目的之物權,或成立租賃關係。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前項情形,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受有影響者,法院得除去該權利或終止該租賃關係後拍賣之。」,請教銀行可依上述民法第866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1)情況:要求法院除去該[確認袋地通行權]之判決嗎?若可以,則B地如何保障[袋地通行權]?,(2) 情況:要求法院除去該[設定通行權] ?若可以,則B地可請求補償金嗎?

煩請解惑,謝謝!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4-11 11:57

您好,

 

1、該條文係指以使用收益為目的之權利,袋地通行權是否符合該條文範疇恐有爭議,理論上袋地通行權如經法院判決確定,應無法再主張除去。

 

2、縱使可以除去,也無法源依據讓B地請求賠償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liwu 105-04-08 10:17

A地現值1000萬,已跟銀行抵押貸款800萬,B地欲對A地設定地上權與通行權, 設定範圍為A地面積2/3, 設定權利金600萬(B地支付給A地),請教銀行可以干涉禁止該設定嗎?煩請解惑,謝謝!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4-08 11:05

您好,

 

1、您可就A地設定地上權或主張通行權。

 

2、但依據民法第866條規定,當銀行欲行使抵押權拍賣A地時,可請求法院除去上開有礙拍賣之地上權或其他障礙物後拍賣之。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4-08 14:45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民法第866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於同一動產上,得設定地上權或其他以使用收益為目的之物權,或成立租賃關係。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前項情形,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受有影響者,法院得除去該權利或終止該租賃關係後拍賣之。」故土地設定抵押權後,當然可再同一土地設定地上權或通行權,但若該土地在未來經強制執行拍賣,是於執行法院核定之最低拍賣價額,經拍賣無人應買,或出價低於底價而流標,減價後之最低價額,已不足清償擔保債權時,執行法院可以無地上全或通行權之狀態逕予執行。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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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NJUN 105-04-01 17:49
請問鐵皮屋能申請地上權嗎?
KC 105-02-03 07:55

事實經過: 伯父與甲女於民國65年合購一透天,土地持分1/2(土地共有,地政那邊只有登記雙方各1/2,並無區分),建物的部分一樓登記在甲女名下,二樓登記在伯父名下(建物區分)。

而後,甲女在並未告知伯父的情況下於民國88年間私下將其持分之1/2土地與建物轉售給乙男,並完成移轉登記

乙男於95年間的時候也在未告知伯父的情況下,與甲相同私下將其持分之1/2土地與建物私下轉售給乙男的弟弟丙男。

由於二樓的部分並沒有聯外的出入管道,故而在65/66年間曾付1萬元給乙女,作為出入及使用的費用(僅口頭意思表示,無訂立契約),故一樓與二樓出入的通道間(約1.多坪)有一木製的 隔牆。伯父的家人故而將機車腳踏車停放在這一點多坪的通道上。

丙男主張該通道是有準用袋地通行權的適用公出入無疑,但是所有權是他的,伯父不能停放機車,故於104年12月提起訴訟, 要求自95年他購入後至今,侵害使用權的的租金,一個月500。

甲女持有期間:民國65年至民國88年

乙男持有期間:民國88年至民國95年

丙男持有期間:民國95年至今

問題: (1)由於土地共有,依土地法34-1條「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 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而當初甲乙丙三方的土地及建物的買賣與登記都並未告知伯父,伯父無法行使同意權,也無默示之意意思表示,是否可以請求土地移轉登 記無效?

如果可以,是自始無效還是哪一段期間無效?

是否有釋字 107 號已登記動產所有人之回復請求權,無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消滅時效規定之適用?

(2)依土地土地法第 104 條規定 「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房屋出賣時,基地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其順序以登記之先後定之。前項優 先購買權人,於接到出賣通知後十日內不表示者,其優先權視為放棄。出賣人人未通知優先購買權人而與第三人訂買賣契約者,其契約不得對抗優先購買權人。」

當初甲乙丙的契約行為並沒有得到伯父的同意,亦沒有書面通知優先購買權,此案例是否有土地法第 104 條之適用?

若有,是否可以依此法條主張契約無效?

如果可以主張契約無效,是自始無效還是哪一段無效?

該權利的受損該如何提出損害賠償?

(3)丙男所主張的侵權行為所生的租金所害賠償,是否有民法第 197 條「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間不行 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10年者亦同。」之適用?

如果有,起算時間應從何時開始起算?

要麻煩各位律師幫忙答覆,感恩。

沈恆 (沈律師) 105-02-03 10:08

您好!

土地法第34-1條規定的優先承購權僅有債權效力,並無物權效力。因此,違反優先承購權的通知義務,登記並非無效,對多只能請求損害賠償。 這種情況並不是租用基地建築房屋,不適用土地法第104條。 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最多只能回溯請求最近五年的金額,超過部分時效已消滅。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你好:

土地法第34條之1地4項規定之優先承買權屬於債權性質,若動產已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無法對抗受讓人,只能請求損害賠償。關於損害賠償部分,你要證明因此受有損害,若可以證明還要要注意2年(知)、不知(10年)消滅時效。 伯父並非租用基地建築房屋之人,無法主張土地法第104條規定之優先購買權(物權性質),所以無法對抗買受人,所以不得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併同所有權移轉登記。 實務認為無權占有他人動產,受有相當於租金之利益(占有利益),可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而租金民法第126條規定,請求權時效為5年,超過部分可以行使時效抗辯,拒絕履行,所以通常都是請求往回推5年。 另外你伯父與乙女間之使用借貸契約,可以參考最高法院95年度第16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主張拘束後手丙。 詳細整理可以參考http://pinliulaw.pixnet.net/blog/post/185438533 詳細情形還是要依客觀證據才有辦法判斷。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2-03 15:0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目前若對方已提起訴訟,應先針對對方之起訴狀,加以撰擬答辯狀回應、辯論,並請求駁回對方之主張;另關於違反優先購買權之規定,僅能請求民事損害賠償,且時效有可能已經超過,目前應著眼於請求駁回原告之訴,比較實在。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2-03 15:1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目前若對方已提起訴訟,應先針對對方之起訴狀,加以撰擬答辯狀回應、辯論,並請求駁回對方之主張;另關於違反優先購買權之規定,僅能請求民事損害賠償,且時效有可能已經超過,目前應著眼於請求駁回原告之訴,比較實在,至於是否另行提起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可再予考慮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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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ki 105-01-14 13:40
請問我已申請為我爸的法定代理房屋我爸只有地上權想轉移到我弟名下是否可行?
你好: 若已發生繼承,直接辦理繼承登記分割遺產登記,將地上權登記給弟弟即可。 若聲請監護宣告,則要依民法規定辦理。民法第1113條:「成年人之監護,除本節有規定者外,準用關於未成年人監護之規定。」 民法第1101條:「(第1項)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第2項)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一、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動產。二、代理受監護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用或終止租賃。(第3項)監護人不得以受監護人之財產投資。但購買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儲蓄券、金融債券、可轉讓定期存單、金融機構承兌匯票或保證商業本票,不在此限。」 民法第1102條:「監護人不得受讓受監護人之財產。」 讓與地上權要符合受監護人之利益,且受讓人不得為監護人,並要聲請法院許可,否則不生效力。 依文義無法釐清為何要轉讓地上權給弟弟,目前無法判斷是否有利受監護人,若有利,要聲請法院許可,以免發生爭議。
水感覺 105-01-04 11:23
請問我最近看見海邊地上權房屋出售,其為50年前政府給榮民的屋子,最近聽說政府有開放租賃購地,但那間屋子破損非常嚴重無屋頂門窗,但仍有電錶,想請問若跟屋主簽定轉讓合約,日後我與政府辦理租賃購地,會不會變的前屋主的?另外屋損嚴重只有地上權翻修是否會有違法問題?謝謝
水感覺 105-01-03 23:01
請問我最近看見海邊地上權房屋出售,其為50年前政府給榮民的屋子,最近聽說政府有開放租賃購地,但那間屋子破損非常嚴重無屋頂門窗,但仍有電錶,想請問若跟屋主簽定轉讓合約,日後我與政府辦理租賃購地,會不會變的前屋主的?另外屋損嚴重只有地上權翻修是否會有違法問題?謝謝

所謂的地上權房屋,是房屋所有權人取得該房屋所在之土地地上權,因此你購買時應該同時進行地上權移轉登記房屋所有權登記,並且以契約約定該房屋所有權人將所有請求權移轉給你。

做完上述交易及登記程序後,如該土地所有權人同意將所有權出售給你並進行所有權移轉登記,你可以取得該筆土地的全部權利,而地上權人與所有權人同一,使得地上權消滅(僅剩下沒有定限物權所有權)。

水感覺 105-01-03 22:52
近日在海邊有看見有地上權房屋出售,其為約50年前政府給榮民的屋子,但近日政府已開放租賃,我想購買屋主尚未辦理租賃,且其屋已經破損嚴重無屋頂門窗,可以說是廢墟了,但電錶仍在,請問如果我購買與屋主簽訂轉讓,日後我再跟政府承租買地,地權會不會變成前屋主的,問題2破損這麼嚴重的屋子只有地上權翻修是否合法?謝謝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1-03 23:05

您好,

 

1、政府開放租賃予具榮民身分之人,您需先確認承租之榮民是否有轉讓的權利;若有,您即可與對方簽訂移轉地上權契約,然該契約僅具債權性質,未來仍需協同辦理地上權移轉登記物權行為。

 

2、擁有地上權,自然有管理、使用、修繕地上物之權利。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或電話聯繫,攜帶相關資料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1-03 23:1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該房屋不建議您購買,產權較為複雜,考慮租賃即可,避免日後不必要之麻煩。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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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y 104-11-16 16:52

請問:

甲乙兩塊土地相鄰,我爸繼承甲地之土地及建物、我叔叔繼承乙地土地及建物。20年前,兩地之建物一同改建。直到去年我們家才發現,我叔叔當時竟將兩地建物合併登記在他名下,強佔了甲地之地上權

這件事當初我爸我媽都不知情。我爸也並未針對讓我叔叔使用甲地土地一事,簽署任何土地使用同意書、或是土地租賃契約,這樣是否構成偽造文書侵佔?我爸仍是甲地地主,應該如何主張,才能要求他們歸還地上權呢?

謝謝!

以上幾點能否構成侵佔偽造文書
房佑璟 (房律師) 104-11-16 17:2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目前應先釐清您欲請求拆屋還地或請求返還建物所有權,不太一樣。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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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4-11-16 17:2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目前應先釐清您欲請求拆屋還地或請求返還建物所有權,不太一樣。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沈恆 (沈律師) 104-11-16 17:28

您好!

依您所述有可能構成偽造文書,但仍應提出當時登記文件來確認,如何主張也要依具體證物情形來擬定。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先向地政機關調取登記資料,以確認登記之內容,若有刑事偽造文書,則也可能會有追訴時效之問題,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Janet 104-11-03 00:18
情況:祖產面臨需過戶 稅務機關會罰款問題,三叔要求除了繼承部份還要額外三十坪土地,因此立同意書 父親不甘願情形簽署同意,但至今三十坪未過戶給三叔。 問題ㄧ:同意書裡面寫到因「產權分配需要」必需抽出鄰近土地給三叔,但立同意書時間90年1月(父親/三叔/代書),之後三叔又對繼承爭議 上法院調解土地時間91年3月才完成登記,請問三叔不履行承諾這樣對同意書視同失效? 問題二:同意書寫到三十坪給三叔所有未過戶土地前 先由三叔地上權登記絕無異議,請問三叔至今才要討回土地,他可以強制登記土地嗎?過了那麼久才翻舊帳。以上 詢求各位專業律師解惑,萬般感謝!
janet 104-11-02 21:51
情況:祖產面臨需過戶 稅務機關會罰款問題,三叔要求除了繼承部份還要額外三十坪土地,因此立同意書 父親不甘願情形簽署同意,但至今三十坪未過戶給三叔。 問題ㄧ:同意書裡面寫到因「產權分配需要」必需抽出鄰近土地給三叔,但立同意書時間90年1月(父親/三叔/代書),之後三叔又對繼承爭議 上法院協調後 土地滕本時間91年3月才完成登記,請問三叔不履行承諾這樣對同意書還有效嗎? 問題二:同意書寫到三十坪給三叔所有未過戶土地前 先由三叔地上權登記絕無異議,請問這在三叔立場他可以強制做什麼? 以上 詢求各位專業律師解惑,萬般感謝!

你好:

同意書是債權契約之性質,三叔可以請求過戶30坪土地,在過戶前可以請求設定地上權請求權時效是15年,罹於時效了後可以主張時效抗辯,拒絕履行。 法院協調是何意思?判決或調解和解筆錄?有無約定拋棄先前同意書之權利? 現在三叔提起所有權移轉登記訴訟,請求將30坪土地登記在其名下。
Janet 104-10-29 17:46
父親基於家族合協與分擔年長母親的困擾,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元月十日與三叔簽立"同意書",同意書內容寫因產權分配需要將抽出鄰近土地三十五坪給三叔所有未過戶土地前先由三叔地上權登記! 想請問1.此同意書具有何法律效力呢?過了法律追溯期? 2.三叔擴大自身利益 惡意欺壓父親簽署,可以反要求賠償? 3.立同意書上只有父親親筆簽名,無三叔親筆簽立,這具有法律效應嗎? 4.父親立場需要做什麼設定防止侵權嗎? 以上 先感謝各位專業律師解惑!

一、同意書如果沒有去登記就只有債權效力。

二、同意書如果已經去登記了就有物權的效力。

三、只有債權的效力的話,會有時效的問題,時效是十五年,照你的說法九十年到明年才會有十五年,這個部分如果現在翻臉的話還是在十五年內,對方可以請求依約履行。

四、 同意書是一個證據,如果對方主張你父親同意要過戶而且他也同意,就會變成是債權契約

五、如果已經登記地上權,對方原則上就有地上權,如果已經登記所有權為對方,那麼對方就有所有權

六、主張脅迫的話要負舉證責任,如果證明不出來脅迫的話對你爸不利,這個部分搜證要多點心。不建議先翻臉或先提告再搜證,因為先翻臉或先提告之後對方就會防著,你要再搜證就不容易了,應該是先搜證再提告或是先搜證再翻臉。

七、同樣的問題其實可以一次問完,這樣的話你得到的訊息會比較完整。問個片斷的問題律師在回答的時候可能會造成誤會,進而回答錯誤,這就是所謂的差之毫釐失之千里。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Janet 104-10-29 14:46
父親基於家族合協與分擔年長母親的困擾,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元月十日與三叔簽立"同意書",同意書內容寫因產權分配需要將抽出鄰近土地三十五坪給三叔所有未過戶土地前先由三叔地上權登記! 想請問1.此同意書具有何法律效力呢?過了法律追溯期? 2.三叔擴大自身利益 惡意欺壓父親簽署,可以反要求賠償? 3.立同意書上只有父親親筆簽名,無三叔親筆簽立,這具有法律效應嗎? 4.父親立場需要做什麼設定防止侵權嗎? 以上 先感謝各位專業律師解惑!
吳郭魚 104-10-28 14:57

我爸繼承阿公的一塊土地土地上被人蓋上矮房子已40_50年了。後來去查原來已被對方設定地上權了。阿公的名字也在上面。沒有寫設定的使用時間。有寫租約5元。他們房子出租。我們有辦法可以叫他們拆屋還地嗎?我們也沒拿地租。謝謝

那在請問一下。因為我爸土地只有1/2。現在另外1/2的地主要賣我們。為何代書說如果另外1/2的地主要賣我們土地。我們要跟只有地上權的人告知。不然他可以告我們。有這種事嗎?把房子蓋在我們土地上。還可以告我們那有這種事。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4-10-28 15:28

您好!

1.   拆屋還地應先除去地上權才有可能,可能除去地上權的理由有存續超過20年或地上權成立之目的已不存在而終止地上權、欠租二年經催告仍不支付而終止地上權、未依設定目的或約定方法使用土地經阻止仍繼續而終止地上權。符合何等事由仍需依實際事證才能判斷。
2.   倘若還無法除去地上權,則可請法院增加租金額度以符公平原則。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王上仁 (王律師) 104-10-28 22:00

你好依民法833之1條, 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者,存續期間逾二十年或地上權成立之目的已不存在時,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請求,斟酌地上權成立之目的、建築物或工作物之種類、性質及利用狀況等情形,定其存續期間或終止其地上權

又依民法第833之5條,地上權設定後,因土地價值之昇降,依原定地租給付顯失公平者,當事人
得請求法院增減之。您的案例5元租金實屬過低

因此你可以向法院請求終止地上權或請求法院增加租金,如需要律師撰狀歡迎致電。

您好:

主張拆屋還地前要先除去地上權設定,可能可以主張租約係屬不存在,但仍要以實際情形觀之,建議尋求律師幫助。

法律人 105-02-25 14:39

一、你的問題我建議找律師

二、地上權的問題我研究過有一段時間,通常分為兩種情形:1、是民國45年之前設定地上權,現在有地籍清理條例可以做為請求權2、當事人之間真的有設定地上權,這就比較難以處理。

三、民國99條民法有針對這種情形而有民法833-1的立法,這種情形已經有順利塗銷地上權的處理方法,有律師打贏這種官司。

四、如果你沒有法律基礎,建議你找律師,請律師分析這種案子可能遇到的問題,當然這種案子的律師費絕對不會便宜,你要有心裏準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