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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志 104-10-14 12:09

律師您好

想請教您一個土地共同持有人的權益問題

1.目前有一筆土地,我方共同持有6分之1份,也知道我方有土地法34之1的優購權。

2.最近才得知這筆土地已有18分之5持份已被土地地上物承租人收購了,只有一個共有人賣出,其他共同持有有人皆不知情。

3.找代書調查以後才發現,共同持有人賣方先用贈與方式給買方,接者再以共同持有人身分交易,故不用通知共同持有人有優先購買權

4.買方非常的熟悉法律漏洞,賣方(親戚)則聽信買方的說詞(土地不值錢,會被徵收,故以低價買入),交易過程都由買方經手,賣方也不知道要通知共有人一事。

問題1、這樣算是欲以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之方式製造地上權人(以多數決設定地上權)或是新的共有人(辦理贈與),是屬於而脫法的行為,我們能以這個條件提起訴訟,並要求以相同價錢買回這筆土地嗎?

問題2、我們這場官司訴訟勝算高嗎

王上仁 (Vincent) 104-10-14 17:06

 您好:首先您應該要先確認是否已經完成土地過戶登記,如果已經完成,土地法34-1並非強制規定,您只能主張損害賠償,不能請求塗銷土地過戶登記。如果需要委託進行法律途徑,歡迎來電0911-101-770王律師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0-14 17:2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就您所述的狀況,屬於所有權自由處分財產範疇,本文認為並無違法,且因為實際上確實有交易,所以也沒有通謀的問題。

2、縱使有脫法問題,有關於共有人的優先承買權的效力,只是損害賠償的問題(未通知優先承買權人造成共有人之損失之賠償),無法主張以相同價格購買。

3、建議可以直接聲請裁判分割,屆時進行變價分割進行拍賣。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可以裁判分割方式來解決僵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104-09-30 19:07

地主已經30多年沒有出現也沒有繼承

屋主是我爸,有地上權狀跟房屋所有權已經30年了

現在土地要拍賣,會有甚麼問題嘛??

我有優先購買權嘛??

不買的話房子會被拆嘛??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9-30 19:3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必須要有租賃權、地上權等權益才有優先承買權

2、否則地主可以要求拆屋還地

一、土地法104條地上權人對基地之優先承買權需於地上權存續期間才行。

二、地上權是有登記的去地政調謄本即可確定。

三、拍賣有時間性要主張優先承買要抓對時機。

四、先研究再搜證再處理。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 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若占有土地沒有合法權源,則拍賣後的土地所有權人是可以主張拆屋還地,建議您們可以參與拍賣,買回土地才能避免將來爭議,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beef 104-08-25 21:56

親戚有一筆農地.農地上有一間50餘年屋齡平房(有門牌.水.電).未保存登記.無地上權登記;13年前該筆農地法拍.地上物平房未在法拍點交範圍內.親戚使用平房至今;平房因年久失修.近日欲動工修繕.但遭土地所有權人阻擋並不同意平房執行修繕.請問:

土地所有權人是否有權阻擋並不同意平房修繕?

親戚是否可以繼續執行房屋修繕?

如果土地所有權人將土地出售於新土地所有權人.新的土地所有權人是否有權要親戚拆屋還地.如成立.是否要補償地上物所有人費用?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該屋除非有占有權源,否則新地主可以主張拆屋還地,且也無法主張補償,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davis2086 104-07-12 14:16

我奶奶民國84年3月已過逝,留有一筆土地及建築物,

因都是我家在使用,房屋現沒人居住,我家在放雜物用,

地價稅及房屋稅都是我在繳,且奶奶的土地房屋權狀都在我這,

現有些問題想請教 :

1.我爸那一輩有3兄弟及1位姑姑,我爸前年已過逝,我爸這邊有4位兒女,

   但我哥已過逝,留有3位已滿20歲的子女,所以有繼承權的(含我媽)是否是10位,因我哥

   那一房不肯簽字過戶(要拿的金額過高),所以一直無法過戶,有其它的法規可以辦理嗎?

2. 因都是我在繳費及管理(有種菜及種果樹),時間也有20年了,在民法上是否有登記所有或

   地上權利的請求權?

3.目前該筆土地被政府因無人繼承而列管,因是陳姓的祖產(我爺爺是招贅的已過逝10幾年),因

   想把祖產留下來,所以才想請教,有無強制法條可處理,還是要等到法拍,才能買回。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7-12 20:2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就您所述的狀況,該土地在列管中,恐無法申請時效取得地上權

應該是辦理繼承登記之後,進行遺產分割協議,倘若無法協議,則應訴請法院裁判分割

林先生 104-07-07 00:38

你好,由於老家最近建商在談賣賣,在提出的契約中有轉移義務與擔保責任違約責任部份,由於爸爸只是土地持分之一,老家又未做第一次登記,只因長久設籍及居住,談的是土地及搬遷補償,在建商條件內有我們必須確保為所有人及未設定地上權或其它權利,以及對於第三人不得主張使用權和租貸關係及優先承購權,需自行排除當中如有訴訟必須擔負所有支出費用,這部份我覺得相當不合理,這部份是否建議我們採用何種方式因應.

另外轉移義務是否可以要求將相關資料一併準備齊全在簽約一起蓋章處理完畢,另外還有要求指定第三人做所有權轉移後的登記名義人是否合理.

違約責任該怎樣定義較是合理,由於目前都是由對方標定,另外增訂有付件及增修效力且標示當與主約詆處以附件為準.這樣方式是否日後會有爭議問題.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契約內容應仍可再協商,建議在簽約前應協商到對您們有利之部分,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大筆金額等問題糾紛, 或是契約擬定非網路上片面諮詢即可自行辦理,法律專業事務建議委請專業律師辦理

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請律師正式諮詢,才能給您最佳的解決方法

契約撰擬及審閱,誠如上面兩位道長所述,律師能夠協助,收費也都公開透明。

 

 

此外,建議找律師的原因,是因為律師能夠協助你查閱契約條款有無合法、合理或合情外,更能注意如何調整及遵守,甚至事前預防。

 

例如:他項權利設定,這個要查悉或解決,動產專門律師也比代書清楚許多。

 

祝福您。

無助 104-07-03 10:18

原地主同意讓我們在他家旁邊蓋房子我們也居住23年了現在地主的兒子要我們購買土地而且價錢開的非常誇張,我們當然不同意,請問我們會面臨拆屋還地嗎?還是我們擁有地上權所以不用怕?地上權要去申請嗎?房屋是我爸的名字也有繳稅算合法擁有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地上權應去登記,而本件您們或許可以主張時效取得地上權而請求登記,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RAY 104-06-07 16:05

律師你們好~

請教

古厝我擁有地上權,之前是妹妹在住(但無擁有地上權),因地主想賣出地下權,而找建設公司向我購買地上權,也簽訂了合作協議書,合約內容中有寫下

1.本合作協議書雙方需盡保密的責任和義務,不得將內容洩漏於第三者,否將除退還本次買賣價金外還,無條件求償。(因他不只有向我購買地上權而已,還有其他屋主,所以當初解釋第三者為其他屋主,不得透露買賣金額,造成他們洽談的困難。)

2.本建物拆除時,房屋內梁柱屬於我方。

建商與我簽約沒問題,但他也和我妹妹也擬定了一樣的合約內容,簽訂的價錢也是和我的一樣,但他支付的只有一邊的價錢;日前妹妹找了拆除公司欲將梁柱拆下,卻將合約內容影印給拆除公司,要證明這些梁柱是屬於妹妹的,而建商得知後向我妹妹提出之前買賣金額的求償

Q1.請問我們將如何自保?

Q2.他與妹妹所簽訂的合約內容是否為有效的合約?

Q3.建商在我的合約內寫下支付我50萬購買地上權,也在妹妹那寫下支付妹妹50萬購買地上權,他說明這樣對他有利於向地主商討,我也向他提出支付100萬實際收款為50萬。請問這有何法律違害。

Q4.求償金額真如合約內寫下的買賣價金嗎?如何協調。無造成他損失需無條件接受他的求償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若有正當事由,應仍得抗辯洩密的部分,縱使構成合約上之洩密,賠償部分應可以解釋為違約金,並可以主張違約金過高而減免,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6-07 20:4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於建商之請求,可暫時不予理會,待其提告後,再處理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1.  就閣下所述問題,攸關您的權益,如需專業律師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即可免費通話亦或使用電郵 q102327955@yahoo.com.tw寫信與我們聯繫。

2.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據點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liamliam 104-03-08 10:06

您好

依地籍清理條例第29條規定申請塗銷地上權登記時,地上有建物,而依內政部100年9月14日台內地字第1000172720號函,申請塗銷地上權土地,其上如有建築改良物或其他工作物,而該建築改良物或其他工作物非屬地上權人所有,且與地上權無繫屬關係者,亦應屬符合本條規定

想請問女婿為建物所有人,祖父為地上權人,女兒為土地所有人是否能符合內政部第1000172720號函之條件?

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3-08 12:0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就您所述的問題,目前尚沒有統一的見解,而就本條促進土地利用之立法意旨看來,在該地已經設立地上權,且很難同時存有其他使用權源大於所有權及該地上權的情形下,本文認為應該以地上物所有權地上權人為限,否則很容易以隨便設立租約等方式,使的地上權根本無法塗銷

2、簡言之,您所述的狀況,還是可以聲請塗銷

1. 就地上權塗銷問題, 閣下如需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789336)即可免費通話亦或電郵 q102327955@yahoo.com.tw寫信與我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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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理律師事務所 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JUSTIN 104-02-27 12:21

您好: 我去法拍到一塊土地.因無點交.所以土地上還有一建物(屋齡約40年以上的平房)地上權部份不屬於我的.如果要請對方搬遷.要如何處理? 

                                                                                  謝謝

孫小姐 104-01-29 13:42

繼承一筆土地持分1/2,但共同人A死亡已久,日前調謄本得知共同人還是A君,這代表無人繼承嗎?那我該怎麼申請分割?另請問現有土地上被鄰房蓋鐵皮石棉瓦近20年但沒被設定地上權,這樣我可以請他拆屋還地嗎?這兩樣我要先進行哪樣比較好?一定都要上法院嗎?流程該怎麼走較好?我的訴求是想要取回自己的土地並且是自己的一份謄本,不再是共有持分~謝謝回答

先起訴請求拆屋還地,避免對方去設定時效取得地上權分割土地可以起訴方式來做,訴訟中再函查繼承人,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您好

可以向法院提出分割訴訟

要求將該土地分割為單獨共有之後

在提拆屋還地訴訟

否則分割訴訟未確定前

無法確認該房屋是否占用到你分割後的土地

先提比較不妥當

至於共有死亡這件事

法院會給你公文去查報他的戶籍

你在依據上面資料去找出繼承人即可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蘇律師回答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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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理律師事務所所長 魏克仁律師回覆:私人土地為他人所占用的問題

一、     地上權亦得因時效而取得。依民法第七百七十二條準用第七百六十九條、第七百七十條規定,占有人在主觀上有行使地上權之意思及客觀上有在他人土地上有地上權,而使用他人土地二十年、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十年者,得請求登記地上權人。又占有須行使於他人之土地上,且此項土地不以未登記為限,因地上權為他項權利,其登記必須於辦理土地所有權登記同時或其後為之,如係未登記土地即無法聲請為取得地上權登記。故實務上認為無論他人土地已否登記,均得請求登記地上權人,並不以未登記為必要(參照最高法院六十年台上一三一七號判例)。 

二、     但取得時效完成後,僅是取得登記請求權,須經登記始能取得地上權人之地位〈民法第七百七十二條、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十八條〉。因此,在占有人主張依時效取得地上權前,土地所有人仍得主張該占有人無權占有,而請求返還被占有之土地民法第九百六十七條參照〉

三、為保障您的權益,律師建議閣下應儘速具狀提起拆屋還地之訴,如需服務,請直撥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電子信箱q102327955@yahoo.com.tw與我們聯繫討論細節,本所當以歷年專業經辦土地糾紛法律實務經驗,提供您寶貴意見。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1-29 22:4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關於分割共有物之部分,若目前謄本上仍由您與A共有,可先委任律師對A提起裁判分割訴訟,並向法院說明A可能已死亡,請求法院函查A之繼承人;另關於工廠佔用土地之部分,可先委任律師存證信函請求限期搬遷,若屆期置之不理,可再委任律師對工廠提出民刑事訴訟,請求返還全體共有人、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1-29 22:5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關於分割共有物之部分,若目前謄本上仍由您與A共有,可先委任律師對A提起裁判分割訴訟,並向法院說明A可能已死亡,請求法院函查A之繼承人;另關於工廠佔用土地之部分,可先委任律師存證信函請求限期搬遷,若屆期置之不理,可再委任律師對工廠提出民刑事訴訟,請求返還全體共有人、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龜龜 104-01-15 22:05

請問律師們:我住家已經居住超過30年,當初是爸爸有跟某人(已過世)付了一筆錢,自己在這塊土地蓋屋,並無實際買賣或承租關係(沒有契約只是口頭要這塊地),最近收到市府公文說我無權占有土地,要搬遷並清除地上物後歸還,但不久後又被檢舉違建,詢問後說因我是佔有土地,因此根本不可能取得建照跟使用執照,所以上面的建築物也就是違建,我不能適用於既存違建,所以無法緩拆

但有人建議我能去申請地上權,因此想請問公有土地是否也能時效取得地上權?又或者我是否能夠與市府承租土地呢?已經居住了超過30年,突然要我搬遷真的不知怎辦?我只有門牌,戶籍,有繳水電費,沒有建照跟使用執照,沒有繳房屋

 您好:

如果土地沒有下列情事就可以:

(一)屬土地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不得私有之土地
(二)使用違反土地使用管制法令。
(三)屬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款所稱之耕地。
(四)其他依法律規定不得主張時效取得。

 

您好:

一、公有土地若仍為公用而未經廢止變更為非公用,或本屬不得為私有者(土地法第14條),即屬不融通物,無從主張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請求權。

二、依民法第772條準用第769、770條,占有人也只是依時效取得規定獲得一「地上權登記請求權」,並非當然取得地上權;況且,如待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提起訴訟後始向地政機關請求登記,則法院在審理中將不會參酌該登記請求作為占有權源。

三、至於違建部分,假設您是在台北市,既存建物會被拆除的原因並非有無建照,而係「占用市有土地,經核定優先拆除」(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第26條)。

結論:

1、請先釐清土地是否仍為公用狀態,或為土地法第14條不得私有之土地,若否,

2、在市府起訴前向地政機關請求為地上權登記,以對抗後續訴訟

3、以上僅就法律方向提供意見,因關乎重大權益,仍建議備妥資料與專業人士(律師、地政士)洽談,以免遲誤時機。

 

馬偉涵律師 敬上

王小姐 104-01-15 13:28

地上權的買賣,於協議書內有簽定「除個人所得稅費用外」皆由建設公司支付

建設公司現提出要代扣10%所得稅及2%二代健保費,請問是否合理?

是否一定要給他們代扣?

2%二代健保費是否列入個人所得稅內,我方可否主張此項為「除個人所得稅費用外」之項目,要求由建設公司支付。

林律師 104-01-15 15:49

若是設定地上權,應扣繳租賃所得,若是買斷賣斷地上權本身,則可主張屬於財產交易所得,無須扣繳所得稅。至於補充保費,保費是保費,所得稅所得稅,二者不同。初步聽起來,對方可能有巧立名目扣款之嫌。

以上僅就有限資訊答覆,敬供參考,歡迎進一步諮詢,林律師 cwlin.law@gmail.com

您好:

地上權讓與所得為財產交易所得(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七類),不在所得稅法第88條扣繳項目範圍內,亦不在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1條補充保費扣費項目內。

如果您確定和建商是「地上權買賣」而非「地上權設定」(簡單的測試方法:您本身是否為該土地之地主),且您若是本國籍設有戶籍之居住者,該所得依法不需扣繳稅款或扣費,可以請建商明確提出扣繳及扣費之法律條文依據後,再進一步詢問專業意見。惟若係地上權設定」(視為租賃所得,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五類),給付價金之建商即為扣繳及扣費義務人,費率亦無問題。

 

關於二代健保扣費部分:

一、法條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2條

第一類至第四類及第六類保險對象有下列各類所得,應依規定之補充保險
費率計收補充保險費,由扣費義務人於給付時扣取,並於給付日之次月底
前向保險人繳納。但單次給付金額逾新臺幣一千萬元之部分及未達一定金
額者,免予扣取:
一、所屬投保單位給付全年累計逾當月投保金額四倍部分之獎金。
二、非所屬投保單位給付之薪資所得。但第二類被保險人之薪資所得,不
    在此限。
三、執行業務收入。但依第二十條規定以執行業務所得為投保金額者之執
    行業務收入,不在此限。
四、股利所得。但已列入投保金額計算保險費部分,不在此限。
五、利息所得。
六、租金收入。
扣費義務人因故不及於規定期限內扣繳時,應先行墊繳。
第一項所稱一定金額、扣取與繳納補充保險費之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
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二、宣導說帖

http://www.nhi.gov.tw/Resource/webdata/24080_2_%E7%B0%A1%E8%A6%81%E7%89%881030818%28%E6%89%A3%E8%B2%BB%E7%BE%A9%E5%8B%99%E4%BA%BA%29-%E7%A2%BA%E5%AE%9A.pdf

Davis 103-12-14 22:45

想請問律師"共同壁"的問題,我房子位於透天厝的最邊間,20年前蓋時最邊的牆壁有四寸超過地界位於隔壁建地上,當初是預做為共同壁使用,與地主亦簽有共同壁使用合約,現隔壁建地轉手,新地主要求我要無償讓他使用牆壁,然我於新建屋時已補貼共同壁的費用給第一間,請問: 1)我是否可要求新地主要使用該牆壁,亦需給付補貼呢? 2)新地主是否有權要求我還地? 3)如上法院該注意什麼呢? 4)有朋友建議我去辦理地上權登記,他說我符合時效佔有,是否可行? 5)目前我的房子尚未辦理建物保存登記,是否一定得去辦理保存登記呢?以上,麻煩大家,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由於該共同壁是當初有約定的,所以對方主張拆屋還地的機會較低,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snow 103-12-01 12:40

母親63年以買賣方式購買土地,含土地上簡易的木板房屋;經過幾年後將木板房屋拆除,改建房屋。目前土地房屋所有權都是母親,但最近發現土地在38年時有他人設定地上權,詢問母親當初買賣時,是向設定地上權的子孫購買的,也不清楚為何會有設定地上權土地謄本上寫地租:空白,其它登記事宜:以建築改良物為目的。我想應該是買賣前設定地上權,買賣後只將土地所有權移轉給母親,但當時沒有取消地上權; 設定地上權的人已去世多年了,請問要如何請求塗銷地上權,是否適用民法第833條之1??

麻煩幫忙告知我們應該要如何處理,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2-01 12:4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必須向地政事務所調閱登記的相關資料,判斷地上權約定的存續期間及設立目的,才能判斷能否提出塗銷地上權訴訟

2、建議應該先取得之後,在尋求正式諮詢。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最後若要塗銷設定地上權登記,恐仍需跑法院一趟,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2-01 21:2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向地政機關調閱設定地上權之相關資料,若對方無權設定地上權,可提起訴訟請求塗銷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小瑋 103-11-03 21:15

律師你好

請問一下...甲方向我阿公借錢,並且把他的古厝給我們住〈已經住了三代〉,但是甲方又把地賣給乙方並且告訴乙方不能趕我們走要讓我們住到不要住,之後甲方往生了,因為那裏是共有地,房子也沒所有權狀但乙方持有地上權,然而就以一個月1斗米的錢為租金也沒契約只是口頭講好,就在15年前乙方告我們侵占〈因為他們要討回去〉,但是法院判我們可以繼續不定期租約,就在今年〈當事人都往生了〉因為屋外有蓋遮風擋雨開放鐵皮屋頂和地上水泥,乙方就請律師告我們竊佔,程序走到最後法院叫我們要拆掉鐵皮包括地上的水泥部分...請問1.如果水泥地部分不拆,那最嚴重會處怎樣,有辦法保住嗎?

2.律師有跟我們說乙方一定要討回去,那往後如果律師再用其他方法告我們,我們會拆屋還地嗎?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若您們不拆除水泥地,則對方會聲請強制執行,另由於本件法院已經認定是不定期租約,所以對方可能會先終止租賃契約後,再對您們提出拆屋還地之請求,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

補充說明

1.對方除可聲請強制執行拆除外,尚可另外請求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

2.如已成為不定期租賃,則應有土地法第103條第二至五款情形才能收回土地

參考法條

土地法第103條

租用建築房屋之基地,非因左列情形之一,出租人不得收回。
一、契約年限屆滿時。
二、承租人以基地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
三、承租轉租基地於他人時。
四、承租積欠租金額,除以擔保現金抵償外,達二年以上時。
五、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時。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1-04 21:1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法院判決須拆除,您不拆除,對方會請求法院強制執行之;又對方欲對您請求拆屋還地,您可提出不定期租約加以爭執,除非對方又提出新證據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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馮肯尼 103-11-01 18:25

事情是這樣的

我家有塊向仁愛之家承租農地(是爺爺輩三七五減租承租下來之農地)

於當地有建屋至少25年以上,屋前有一塊小空地

目前地上權承租人是我爸,但我爸在我國小時就已拋妻棄子找不到人了

之前有報過失蹤人口,但好像有被警察找到

但是還是找不到人也不想找他回家,承租人也不能辦理過戶

就因如此,問題來了我大博士開餐廳辦外燴的

2008年他於該屋前小空地搭臨時帆布架在那煮菜

但約快兩年前大伯自行將該處臨時棚改搭建鋼構鐵皮屋,並且於該地建置冷凍櫃設備等等

工作忙碌也與現居地有小段距離都沒回去,日前我得知此事後覺得不妥

想立刻解決直接找大伯請他搬遷,想當然爾 對方不肯,也因我執意搬遷態度強硬

大伯不想與我溝通不予理會,我想?????請問

Q1.如何趕走我大伯並拆屋還我地上權

Q2.該處鐵皮屋應無建築執照,應屬違章建築,原想直接向縣政府舉報,但礙於該地是承租,我是承租人兒子且目前是該戶戶長,我該如何辦理才能維護自身權益且不須另外負擔相關拆遷費用及避免一些法律責任

Q3.並無出租及收取租金,我媽僅請大伯繳交所使用之水電費用,也並無開立收據,我想請問我有權自行斷水斷電且無提供其水電之義務吧。

Q4.能否能向對方求償(像是請假辦理一些斷水電作業及房屋損失等等)

相當謝謝您所提供之意見  萬分感激!

對方侵害你們的地上權,可依妨害除去請求權起訴請求拆屋,並可請求因此所生的所有損害,另外,亦可對對方請求相當租金不當得利,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1-01 19:5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可以向法院請求拆屋。

2、拆除違建必須由您的大伯負擔費用,倘若您要加速進行,則必須先繳交。

3、建議不要,可能涉犯強制罪。

4、可以請求無權占有利益的返還(相當於租金),代繳的水電費用等。

馮先生您好:為保障維護您家族地上權權益,可依法提起拆屋還地不當得利並請求占用人給付相當租金之訴,如需服務請電0982-100565 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MAIL至 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1-01 22:1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對對方提起訴訟請求拆屋還地、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不要任意斷水斷電,避免涉犯刑法強制罪犯罪。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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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

1.可先協商,如協商不成再提出拆屋還地及返還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訴訟

  如對方敗訴確定後仍不拆除,可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執行費用由您先墊,最後仍由對方負擔。

2.如係向縣市政府檢舉違章建築,則應由違章建築之所有人負擔拆除費用

3.您不可自行斷水斷電,否則會有涉犯刑事強制罪之問題。

4.能向對方求償之金額不包含請假辦理斷水電作業及房屋損失,

  只有前述之不當得利

馮肯尼 103-11-07 14:56

 首先感謝上方幾位律師們的寶貴意見,讓我有了後續的打算
日前已於前往協商過,協商不成已經確定要走訴訟這一條路後續該如何進行提告程序

想再請教後續問題

應該會聘請律師,請問一般來說這種案件收費範圍為多少,想先有個大概了解

一般這種訴訟過程大約會進行多長的時間才能結束
(請問這能走簡易庭嗎?抱歉沒什麼概念@@)

違法搭建鐵皮屋逾兩年
(對方有承認及當地鄰居都有印象,還須要舉證嗎?) 承上,一般來說這我方能求償多少?
不當得利一般都怎麼估算較為合理求償,不會被認為獅子大開口,另外若拆除拆除鐵皮屋肯定會傷到原有祖屋跟廣場地面,這方面應該能一併進行求償修繕嗎? 我方須最好備上哪些文件或資料較佳,想直接與律師詳談,儘量少再走一趟。
By the way  我居住於桃園
再次感謝!
馮肯尼 103-11-07 15:22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可以向法院請求拆屋。

2、拆 ... (恕刪)

 謝謝律師的回覆,另有後續相關的問題如您方便,可否協助懇請解惑, 感謝您

王小姐 103-10-28 09:34

長輩(已過世)有一塊地,目前有地上權之官司(第一審敗訴,要提上訴中),但同一塊地我方原有地上房子所有權房子在我們不知情的狀況下被偷拆,以致地上權喪失,故是否可以提告,如何提告

律師幫忙寫訴狀的費用如何計算

如果該房子有合法的權利蓋在該土地上,例如地上權租賃等等,對方拆屋已有侵權,也有刑事毀損的問題,至於費用部分可來電討論

被拆的房子是否有繳房屋稅,如有,為了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讓律師為你做最有力的策劃,為你討回公道。

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Line ID:k8883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對方拆除若無法律依據,即會有損害賠償之問題,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

建議您應將判決書及可證明被他人偷拆房屋之相關證據攜與專業律師討論研究為宜

並請注意上訴期間為收到判決書後20日內要提出上訴

王小姐您好:您所受的損害我們甚為關切,祈請與本所聯繫,讓我們同心協力解決您的問題,

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0982-100565

老賴 103-09-27 13:25

請教各位專家學者

我跟一群好朋友想一起成立公司,開發大家共有土地,為確保大家不會把自己名下的土地私自處理掉,讓公司無法動彈,是要大家把土地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給公司還是設定地上權給公司就好?

懇請賜教,感激不盡。

顏寧 (顏寧律師) 103-09-27 13:3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因最高限額抵押權為擔保物權地上權為用益物權,建議您可以直接就該土地設定地上權與公司,藉由物權之公示效力,確保有股東中之任何一個人將土地移轉與第三人時,第三人主張公司所有物返還請求。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就契約作一個全面性的考量,最高限額抵押也應配合違約金之約定,至於地上權設定,也需有其目的,所以端視您們大家的考量而定,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9-27 18:0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撰寫合作契約事涉專業,建議您趕快委任律師全盤考量 櫃公司之狀況,量身訂做一適合之合約。 

克里夫 103-09-19 15:18

一.我家在目前土地(不是我們自己的土地)建屋已25年(未申請地上權登記), 這幾天地主突然來找我們,要求我們以高於公告地價甚多的價格買地,或是以每年10萬元租地.

二.房子是我們上一代就蓋了.

三.同這塊建地上,尚有其他二戶人家.

四.請問我們可以有哪些作為,以爭取最大的權益?

洪三凱 (洪律師) 103-09-19 15:56

解決方式可能很多種:例如主張時效取得地上權、協調以公告現值回推之合理市價向地主購地,或是協調以附近區域之平均地租承租該地。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9-19 18:2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房子已在土地上逾25年之久,可能可提起確認地上權登記請求權之訴。 

Jerry 103-09-17 15:26

您好,

我們有一個關於土地地上權的問題想請教一下

是這樣的, 我們有兩塊緊鄰在一起的地,一塊地只有地上權,沒有所有權,前幾天政府公開招標,被別人標走了,等我們意識到, 已經超過優先承購時間, 來不及買了

由於這塊只有地上權土地並不是靠馬路的的地,並且上面還有我們的老房子, 我們另外一塊地則是緊靠這塊地並且是靠路邊的, 因為那塊被標走的土地, 我們有建物及地上權, 並且我們擁有靠馬路的土地, 請問我們可以主張跟標到地的地主及建商合建房子嗎?

謝謝您寶貴的時間

謹上 邱生

是有收到優先承買通知卻逾期未主張承買? 還是沒收到優先承買通知? 地上權的期限到甚麼時候? 這些都要先釐清,另外,可與土地所有權人談,如雙方願意合作,就要簽妥契約,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Jerry 103-09-17 15:51

律師,您好,

有被通知,但是當家族中長輩達成一致意見時,已經過了優先承購的時間了

地上權是永久地上權,沒有時間限制的

請問如果跟土地所有權人談, 我們應該如何主張我們的權利呢?可以要求多少比例呢?如果對方只願意付非常低的價格購買我們的所有權, 我們應該賣嗎?

謝謝您的寶貴時間回覆以上問題

謹上 Jerry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賣的價錢或許可以再協商,有時時間即是籌碼,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王小姐 103-09-01 12:59

長輩有一塊土地,只有五分之三的地上權,因長輩過世所以不知道有這件事,現在原告要求繼承塗銷,及負擔訴訟費用,設定已逾20年以上,原告2月初向法院遞民事起訴狀,但因繼承人眾多又不知詳情,所以沒有理會,想知現在還有什麼方法提出相關回應。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3-09-01 13:11

您好!先去法院聲請閱卷,了解對方具體主張及證物後,再寫答辯書狀遞交給法院。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為了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讓律師為你做最有力的策劃。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E-mail:k8883888@gmail.com *Line ID:k8883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若您們一直不理,則可能會被聲請一造辯論判決,基於維護您們的權益,仍建議應閱卷了解案情,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jessica 103-08-27 09:05

各位律師先進,大家好:

請教一下,我們家的廠房從民國63年左右就蓋在國有地(民國76年始登記,在這之前推測應該是未登記地)上,從小時候有記憶開始就一直住在那裡,就像當作自己的家,並營業至今,期間未簽訂任何租賃契約,這樣可以主張時效取得所有權地上權嗎?如果可以,是一定要走法院、請律師嗎?勝算大嗎?因為現在國產署來文要拆屋還地,如果申請承租,是不是就不能主張時效取得,如果走法院,又怕勝算不大,結果真的要拆屋還地,請各位專家解惑,謝謝。

阿欣 103-08-19 09:09

30年前有個地主蓋了房子,其中一間賣給了一位叫進財的人,那間房子含蓋有3筆土地,當時地主只過了兩筆其中一筆漏未過戶(那一筆土地道路用地名字是地主的4坪大),進財當時也不知道尚有一筆未過戶土地登記資料也是只有兩筆,沒多久,房子又賣給我阿伯,我阿伯也不知道該房子下有三筆土地(所以也只有兩筆土地過戶),直到30年後地主的兒子要來討回那4坪大的地才知道,地主兒子想要主張(1)阿伯應繳這30年的土地租金(2)要阿伯買下這四坪地不然就拆屋還地(3)要阿伯分擔訴訟費用。他們程序已經到了民事簡易庭調解,阿伯認為他根本就不知道還有這筆土地過戶,但是他願意買下這個地,但是(1)和(3)的要求並不合理。因為他們未達成共識,所以調解不成立應該接下來要進到民事法庭了,以下幾個問題想要請問:

地主兒子要求金額很高,若阿伯不同意就要告他侵占,請問刑事侵占罪會成立嗎? 阿伯可否主張地主的一般請求權15年間不行使而不履行地主兒子的要求呢? 阿伯算是20年間和平公然佔有動產而取得地上權呢? 地主當初漏未過戶這一筆而且明知有房子蓋著還賣給進財,這個部分是否有過失? 如何主張對我阿伯最為有利呢?

感謝!!(阿伯想要買地解決這個糾紛,不過地主兒子態度強硬,這該如何是好!)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對方的請求並不一定有理由,而租金的部分也無法請求到三十年之久,除非您們不爭執,至於刑事的部分,要成立應該也沒那麼容易,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3-08-19 09:28

您好!若您能證明最初買賣的意思有包含該筆4坪土地,只是漏未過戶,則對方的要求就無理由;另外,土地租金的請求也有時效限制,可為時效抗辯。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您好:

就您提供的資訊回覆如下:

1. 您阿伯與地主間只是單純民事糾紛,並無侵占問題。

2. 地主的土地是已登記,所以地主民法第767條的請求權沒有消滅時效的適用。

3. 時效取得地上權只是取得向地主要求設定地上權的請求權,因此必須要在對方起訴前就先向地主提出請求,然而地主已經起訴,因此雖然您阿伯還是可以主張,但是可能無法如意。

4.5. 因為地主是當初賣土地給您阿伯的繼承人,仍然須受當時買賣契約的拘束,因此您阿伯可以主張依當時的買賣契約地主尚未將第三筆土地過戶給您阿伯,所以依買賣契約您阿伯屬於有權占有。不過這個若地主將土地過戶給他人後,則就無法再依買賣契約主張,此時您阿伯可能要主張民法第425條之1推定有土地租賃關係。

以上是針對您給的資訊給您的建議,若有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32372316。

 您好:

您的第1至3之問題解答如王大律師所述

第4部分如能證明地主明知,實務上亦可主張其係權利濫用及權利失效為抗辯。

第5部分亦可在主張對方請求給付過去佔用地租部分之時效只有5年。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Martin 103-07-16 10:50

您好:

我是土地所有權人,其上設定地上權。日前業經法院判決終止地上權塗銷登記(§833之1+§767)、且判決確定,判決主文如下:

如附表一所示被告應就被繼承於坐落○○縣○○鎮○○段○○○○地號土地上如附表二所示之地上權,辦理繼承登記
原告所有坐落○○縣○○鎮○○段○○○○地號土地,其上如附表二、附表三所示之地上權,應予終止。
被告乙、丙、甲1甲2甲3甲4應將前項地上權登記,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按附表四所示比例負擔。

(甲、乙、丙為所登記地上權人,惟甲已過世,甲1至甲4為其繼承)
想請教:甲1至甲4至今遲遲不辦繼承登記,則我若欲代位辦理繼承登記,應如何辦理?是否須先幫他們代繳遺產稅?                                               

(我目前手上有的資料:判決正本、判決確定證明、甲之繼承系統表)

感謝撥冗回答!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7-16 12:4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持勝訴確定判決正本至地政事務所詢問尚須那些資料方得辦理塗銷被告地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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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kurosama 103-07-06 17:11
你好 本人新近購買一筆建地欲自建新居 但地上有一間前手爸爸所有的舊屋 此屋無保存登記也無設定地上權 但有電表及電費單 如果我願繼續使用此建物該如何與其協議並取得何種文件以自保 如協議不成可逕行提出無權占有訴請執行拆屋還地之訴嗎 多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該建物雖無法進行登記,但仍有所有權存在,所以若要一併取得,應與建物所有人一併協商,當然若協商不成,若該建物與土地間無正當權源,您們可以向所有權人訴請拆屋還地,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1.是否可以訴請拆除  可能還是先看當時土地房屋所有權關係是如何  如果當時土地就是前手父親所有   那是否一定可以訴請拆屋還地  可能是有問題的   2.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也歡迎參閱網頁資訊http://chang-law.com.tw/index.php 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

顏寧 (顏寧律師) 103-07-06 23:5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無土地所有權人,對方為無權占有,可提起訴訟請求返還之,即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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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有關「如果我願繼續使用此建物該如何與其協議並取得何種文件以自保」,此部分要先跟您說明,為保存登記建物並無所有權概念,只有事實上處分權,故無法作所有權移轉,更無可能為所有權登記,倘您與對方成功協議,您就取得事實上處分權。

另如您與對方無從協議,您就必須對對方提起拆屋還地訴訟,前面幾位律師都寫的非常詳盡,建議您這段時間先對該建物拍照存證,記得,要找個約160公分的人當作比例尺,只有建物的照片無法判讀建物的外觀尺寸,這涉及拆屋還地訴訟資料之整理,如果您願意先支付測量及鑑界費用,建議您與當地地政事務所聯繫,當然,請地政人員到場是需要付費的,這也是提起訴訟前必須先進行的資料及證據蒐集。

網路為公開資訊,未免您的權益遭他人觀察受損,建議您私下來信或來電詳談。以上。

小臻 103-07-02 11:59

於去年購得5筆土地,才知上面有地上物(5間房子)及佔有人(5戶)地上權設定(5人)PS.民國38年設定.調地政資料設定範圍空白.土地共有人+地上權人共11人都死了(戶籍)
已經跑遍所有公家單位和律師,每個都說....但都行不通目前一個律師說的她處理經驗多豐富叫我申請鑑界就會知道佔有人的資料才能告他們侵占,再送拆屋還地
但地政鑑界說:只能把土地鑑界,沒辦法查佔有人
一個律師說去法院申請訴訟佔有人,法院就會去查法院說你都不知道,我要寄給誰,沒有寄給該戶戶長的方式
寄存證信和拒收
調解會:佔有人都來了,表明不會和我任何調解(不買、不賣、不分割、、),他們比我還懂,叫我認了。
您知道我應該怎麼做:1.如何能查出佔有人資料?2.查不出來是否就無法作其他訴訟?3.地上權設定是不是有期限?雖然設定文件上無註明。我是否能申請地上權無效,該怎麼請?但我應該不需理會地上權設定?還是他們仍然有權居住?4.您知道有律師或幫忙處理這方面案件的人?

非常希望有您知道的部分一年多來跑遍了各單位只會跟我搖頭非常感謝您

請問:

1.這些人無繼承無權占有(地上權的人和土地所有權人.全死了
2.地上權已超過年限(38年設定)
3.房屋是重新翻蓋的.但74年的空照圖看不出來.只有黑黑的.可請鑑識人員鑑定屋齡?

Gina 103-06-08 16:25

請現在租屋在板橋南雅路,遇到可惡的惡鄰,公寓前車位不准我們租客停車,並在未告知情況下移動我們車子,害我還以為車子被偷了。

之後竟連絡我們房東,不准許我們停車在那,請問公寓前公有停車位,還有分地上權嗎??

並寫了封警告給我們,我該怎麼處理

(信件連結)

https://www.dropbox.com/s/r3vpxzg5c9v7jc5/136082.jpg

租屋停車問題,看似與房東違建有關,為了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

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Line ID:k8883

顏寧 (顏寧律師) 103-06-08 19:4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發律師存證信函給該鄰居,告知該停車位為公有停車位,您有權利於該停車停車,且若再擅自移動您的汽車,將提起訴訟請求相關賠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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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son 103-05-31 09:26

您好,

土地屬於高市政府,房屋地上權原是歸屬我祖父,祖父不在,後來屬於我爸及五爸的妹妹共同持有,目前,我爸已不在,請問,如何過戶給我,須注意哪些細節?及準備那些資料?到哪個單位辦理? 謝謝!

Jason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5-31 09:4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應辦理繼承登記,若您為父親之唯一繼承人,您可至地政事務所辦理繼承登記需繳納登記費〈地上權權利價值的千分之一〉、書狀費每張約80元。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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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m 103-05-06 10:23

有問題想要麻煩律師們了


情形簡述如下

----
有一筆土地土地所有權人是游XX(名字忘了),早年因故將土地設定地上權給陳振X(簡易庭通知上,原告理由內表明為該地上權設定時點為民國38年),嗣後游某過世,土地繼承人為其4子(其中游啟X欠兆豐商銀債務),而陳振X亦已過世,經其女至其孫皆未辦理繼承登記(現況為如圖列之被告之陳振X其女之子女共9人為陳振春之再轉繼承人,亦即該9人皆再轉繼承地上權)。

現因政府徵收可得之徵收補償費因地上權人與所有權人間無法達成合意(地上權人未全數簽字同意所有權人4人領取該補償費)以致無法領取該補償費(現補償費已入國庫專戶保管)。

其中游啟X因積欠兆豐商銀債務而,而銀行代位向陳家9人提起「請求確認土地增收補償費請求權不存在」之訴,並同時於訴之聲明表示訴訟費用將由被告負擔。

想請問
1、被告該如何對訴之聲明中之訴訟費用表達不願負擔?
2、因債務人游啟X(土地所有權人之一)外之其餘四分之三土地應非銀行所得強執之範圍,且該比土地之部分仍有被告之一之建物座落於上並居住,被告仍欲領取該剩餘四分之三之土地之部分徵收補償費(簡單說就是剩下部分被告並不打算放棄其地上權),又該如何救濟
3、面對這案件是否應該與兆豐銀行私下聯絡想辦法和解?

您的問題較為複雜,是不是當面與律師溝通較易了解全盤,為了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E-mail:k8883888@gmail.com *Line ID:k8883  

律師又具有會計師雙證照師身分,畢業於國立台灣大學法律系財經法組暨會計系(雙主修),又續攻研會計研究所。柯律師對法案、會計、稅務、理財,均學有專精,是您值得信、靠的專業律師

謝憲愷 (謝律師) 103-05-06 13:13

你好

關於你的問題

建議你再還沒跟律師諮詢之前

不要貿然跟對方談和解

以免自身權益受損

以上供你參考

如有其他相關疑問

歡迎來電諮詢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5-06 14:4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委任律師撰寫答辯狀,請求駁回原告訴之聲明,您具有地上權土地增收補償費請求權。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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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vid 103-05-02 13:20

目前所居住的房屋為祖先所留下,已經有七、八十年之久,有門牌,有水電,有戶籍,無房屋稅,無房屋所有權狀,土地所有權為四十幾人共同持有,十幾年前父親有被地主告過侵占土地,法院判地土敗訴,當時法官說除非我們自己選擇搬走不然誰都無權把我們趕走,現今父親已過世多年,為了避免再被地主提告,如果我要請求時效取得地上權,請問條件符合嗎?有機會成功嗎?謝謝

您好:您所謂當初地主有告過您父親,有無當時候的判決?目前判斷,之後您父親也沒有去做地上權登記,然而現在你們繼承人等要主張地上權,到時候訴訟勝敗關鍵,會在於你們主觀上有沒有以地上權之意思占有,這需要由您來舉證。因為您所述的資料不是很詳細,僅做以上回復。

鍾孟杰 (鍾孟杰) 103-05-02 14:38

您好:

您可以可慮備齊相關資料,向地政機關申請登記地上權人,依您目前的陳述應該是符合時效取得地上權的要件,詳細可另外參考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審查要點相關規定。

以上,請參酌。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5-02 15:1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向地政機關申請登記時效取得地上權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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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要向地政請求提出取得地上權,否則可能之後還是會有被告的可能,因為目前你們是處於使用借貸關係,但使用有年限的,不能永久都在那邊的。

有問題來電096030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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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當初被告過  可能當時法院程序的主張會影響你後續主張權利  2.主要是要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要件  需要以行使地上權意思  3.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也歡迎參閱網頁資訊http://chang-law.com.tw/index.php 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林小熊 103-04-28 11:34

我爸現在居住的土地是我曾祖父向人租用的而房子是自己蓋的,房子也再幾十年前改建過一次,當時是以口頭達成地租約訂,我們到現在每年都有繳交地租,而房屋稅也都有繳納,但二三十年前因當時縣長關係,我爸居住的這種老舊三合院房子可以不用再繳房屋稅。

土地所有人過世後將土地留給下一代,目前土地是由AB兩位共同持有,我爸說當初他們兩各有口頭劃分土地範圍,我家房子土地屬於A先生的,B先生的土地則是我鄰居居住,但他們沒有繳地租,而B先生的兒女向法院提起拆屋還地,當初我爸也去法院說明情況,後來以為沒有我們的事情了,但前幾天法院到現場看,B先生的女兒向法院要求我們也要拆物還地,法院也限期我們要拆屋還地,不然要強制執行,請問我們有按時繳地租,有什麼方法可以延換拆屋或是繼續使用房子,若我們申請地上權來的及延緩拆屋或是保住房子嗎?謝謝

 

 

本於租賃承租土地之意思而占有土地,與時效取得地上權之主觀要件(以行使地上權之意思)自始不符,從而若依雙方有租賃關係為基礎,承租人在租賃關係期間依法無法時效取得承租土地地上權...

沈恆 (沈律師) 103-04-28 12:08

您好!您如果能證明租約仍有效存在,對方就無法請求拆屋還地。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林小熊 103-04-28 12:10

當天現場法院說土地是共同持有,要兩位持有人同意才能租,而B先生女兒表示不願意,要我爸拆屋還地,而租約租金都是口頭協議完全沒有任何書面資料,也是口頭約定地租我們讓我們自己蓋房居住。

 

本件應先釐清當初的出租人為何人?(是A,還是A的先人?)

又若出租人已死亡者,則其繼承人應依法繼承出租之義務,原則上不因其死亡而影響租賃關係存在。蓋依民法第1148條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因此,當出租人發生死亡時,其繼承人依法即應承受該份租賃關係所生之一切權利義務,承租人的權益並不因此而生任何影響。
 
租賃實務上,比較麻煩的應該是,有二位以上之繼承人則租金到底應該如何交付?由於該租金屬於遺產之一部分,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各繼承人對於租金債權之收取,應屬於對公同共有財產權利之行使,依法應取得全體繼承人之同意(民法第八二八條第二項參照),換句話說,承租人要交付租金給各別之繼承人時,必須要求其提出已經取得全體繼承人同意之證明。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您好:這部分訴訟進行到哪一個階段了,看起來是已經判決了。您有沒有具體的資料等(法院的判決)可供判斷?

不知你所在地在哪裡?為了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 

律師又具有會計師雙證照師身分,畢業於國立台灣大學法律系財經法組暨會計系(雙主修),又續攻研會計研究所。律師對法案、會計、稅務、理財,均學有專精,是您值得信、靠的專業律師律師對這類案情之訴訟又特別學有專精。

 歡迎來電諮詢0937-182-635  *Line ID:k8883  *e-mail:k8883888@gmail.com

提供更詳實資料來諮詢,以維護自身的權益。

土地法第103條
租用建築房屋之基地,非因左列情形之一,出租人不得收回。
一、契約年限屆滿時。
二、承租人以基地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
三、承租轉租基地於他人時。
四、承租積欠租金額,除以擔保現金抵償外,達二年以上時。
五、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時。
 

 

您好,你可以主張租賃關係,並非無權占有,且提出給付租金之證明,且因為沒有期限,所以是不定期租賃,必須收回自住才可以終止。

有問題來電096030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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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佑璟 (房律師) 103-04-28 16:3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提出繳交租金之相關證明,主張租賃契約仍存在,非無權占有土地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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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lie 103-04-20 10:39

去年十月底 外婆去世 因為外婆一直由大舅照顧
存摺等也都被大舅保管著 我覺得不會留下財產 因此也沒去辦理拋棄繼承       前天 大舅才通知我(我媽已過世 我是獨生女)
說外婆還有一塊已經賣掉 但是還沒有過戶土地繼承
(那塊地是農地 買方已經先付了錢 用我外婆的名義在上面蓋農舍
但是農舍蓋了很久都沒蓋好 所以買賣契約拖到現在已經三年了仍未過戶)     現在的問題在於 我大舅二舅 是知道土地還沒過戶
我跟我三舅 完全不知道土地還沒過戶這件事                                           另外一個嚴重的問題是三舅現在是失聯的狀態
大舅二舅在喪禮時就已經用各種方法去找人了 但是仍找不到三舅
Q1.我前天才知道有這塊棘手的土地我還可以拋棄繼承嗎???
拋棄繼承的"知悉時" 是指外婆死亡開始算 還是前天開始算?
要如何證明?(請我大舅寄一份通知我繼承存證信函之類的有用嗎???)       Q2.在我沒有辦法拋棄繼承的狀態下
(大舅+二舅+三舅+我)同時有著要將土地過戶給買家的義務
但是三舅找不到人的狀態下 得不到他的同意和印鑑證明
該如何過戶給買家???                                                                       土地法34-1 (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可以使用這條法條 不經過三舅同意就把土地過戶給買家 來完成買賣契約嗎?還是有更好的解決方法 也請告訴我 謝謝~~

1. 拋棄繼承之所謂知悉,是指知悉得繼承之時,也就是知悉被繼承死亡事實之時,且必須於三個月內向法院辦理,所以應該是逾期了,應該要辦理繼承登記

2. 問題比較麻煩的是農地過戶,目前該農地所有權人在繼承登記後應歸屬於三個舅舅 + 你一人,就算用土地法34-1過戶,也必須要合法送達給所有人,這部份必須委由專業人士代為辦理才可以。

 

為了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

律師特助諮詢專線:0937-182-635 *E-mail:k8883888@gmail.com *Line ID:k8883

 

您好,從知悉死亡時三個月內都可以拋棄繼承。如果無法過戶,可以用土地法三四條之一,或者請對方用訴訟的方式取得。

有問題來電096030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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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na 103-04-09 11:43

我的朋友有塊共有地,因為是在商業區,很多建商覬覦,紛紛插旗,因為是先人留下,故朋友仍居該處,?打算賣,也不打算賣,前不久有位聲稱己擁有二分之一地上權及人數過半,類比黑道的建商,寄出存証信函要求地上權承租30年,租金少得可怕,朋友寄出存証信函,明確表示不同意,這二天又收到己將今年上半年的租金提存,怎會有這麼可怕的法條,真的和土匪?兩樣,朋友們不知該如何,請問法律人能給予建議嗎?感恩~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4-09 11:4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民法第820條規定: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依前項規定之管理顯失公平者,不同意之共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變更之。若您覺得租金顯失公平,可起訴請求法院變更之。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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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由於處於共有狀態,所以可經由多數決而處分之,但您仍可以主張分割共有物,以解決此窘境,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建議你這種狀況,直接訴請分割共有物,拿錢了事比較乾脆。

有問題來電096030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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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超群 (呂律師) 103-04-10 17:52

您好:

關於您的情形,建議您將系爭動產訴請法院裁判分割為佳,否則未來肯定會衍生更多爭議。

關於詳細情形或是尚有其他問題,歡迎您mail到電子信箱gogopower85@gmail.com詢問,以作通盤分析了解,俾保您的自身權益。

Rabbie 103-04-04 10:13

想請教已登記土地被兄弟在上面耕作數年(無設地上權),以後會有民法772條之問題產生嗎?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4-05 08:0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為已登記土地,即不會有時效取得之問題。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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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恆 (沈律師) 103-04-05 15:47

您好!兄弟耕作有沒有經過所有權人同意?若沒有,為了維護自己權益,不應放任兄弟繼續耕作,至少要訂定回收期才有保障。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陳華明 (律杏) 103-04-08 22:01

 小心, 還是會有時效取得農育權的問題, 只是不能時效取得所有權而已, (http://www.lawmed66.url.tw)

哨子 103-04-02 15:10

阿公、阿嬤未識字,以做工為生,
約50年前,在南港區重陽路(現南港高工)附近買了一棟平房,
是他倆這一生第一也是唯一的一間房子,約佔地15坪,但只有地上物
土地為一祭祀公會所有,倆老不懂法律也未辦理地上權登記,但在此設籍謀生,
生子育女歷經三代了,倆老現仍居此。

現址現為黃金地段,十多年前就被建商看中,於是他們機關用盡,想方設
法要驅離倆老,最初要給新台幣50萬直到現在530萬和解,謂已是最多了。

現將倆老告上法院要「拆屋還地」,大伯公女兒幫忙找了 蘇律師 辯護,

當時該律師自信滿滿地說會贏,依土地法第104及民法第426之2條,

承租者有優先購買權,但建商及地主在毫無告知下將土地轉賣建商。

過年前法官庭上是維護倆老,但過年後法官和蘇律師反而都和建商一鼻孔出氣,

說倆老地租有時交給非祭祀公會合法管理人

(該公會有時無管理人,現管理人也是建商運作出來的),故承租不合法,

但倆老年年地租皆有收據,有時建商叫地主拒收,倆老也存提法院。

姑姑問蘇律師,就算地租繳非法定代理人,但沒收到租金也應口頭及書面告知才合法,

請他們提出告知證據

但蘇律師回答說,法官要找碴,對方律師提出質疑,找證據責任在我們,仍要我們和解,否則官司打輸了一毛錢也拿不到。

建商、法官及雙方律師都要倆老拿530萬束手就範。
這要如何是好呢?難道只能乖乖就範嗎?!

咖啡 103-03-30 13:49

您好:我想請問,關於時效取得地上權的已登記土地,占有人要繳契稅嗎?!

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4-05 21:0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但在開徵土地增值稅區域之土地,免徵契稅。您僅為取得地上權,非所有權,無須繳納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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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莊 103-03-26 08:56

住了二十年發現地是別人的 被通知民事拆屋還屋 是否可申請地上權 申請了又能怎樣呢

已經被起訴,來不及申請地上權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先確認佔有的面積及情形,再評估有無抗辯之可能,當然也可以再與地主協商看看,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小莊 103-03-26 13:09

請問如果反訴 符合地上權的話 那會怎樣?

沈恆 (沈律師) 103-03-26 13:20

僅依您的假設,如果您有地上權,對方拆屋還地會敗訴。

 

您好,這必須起訴之前去聲請地上權登記,但如果已經進入訴訟,可能就要去想其他辦法,也就是說你要想辦法去證明房子是有權占有的。可能要有多想想為何當初會住在這地方,有無可能當初有其他法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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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28 18:2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主張時效取得地上權,但對方已起訴,您已無法聲請地上權登記,可尋找當初使用該土地之事由,是否有使用借貸關係等。

若您為無責配偶,亦為您向對方請求離婚損害賠償,及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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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U 103-03-20 11:33

因父親去逝,唯一兒子為外籍人士(小時後有台灣國籍,但因新加坡只能有單一國籍,故而放棄台灣國籍),因父親很傳統遺願要將動產及祖產給兒子,問題如下:

(1)因動產部份有一間只有地上權,能繼承,但有限制嗎?

如果是6樓的電梯大廈,裡面的3樓。可以嗎?

(2)相關的稅務問題,會比台灣本籍貴嗎?

以後的房屋稅會比較貴嗎?

如果比較貴,那跟一個台灣本籍共同繼承會不會比較好呢?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24 13:5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准許新加坡人取得我國公寓大廈區分所建物之任何一層作為住宅或商業使用,並准予取得基地所有權地上權之應有部分。可以繼承,但相關稅賦仍各自負擔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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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U 103-03-19 12:46

因父親去逝,唯一兒子為外籍人士(小時後有台灣國籍,但因新加坡只能有單一國籍,故而放棄台灣國籍),因父親很傳統遺願要將動產及祖產給兒子,問題如下:

(1) 因動產部份有一間只有地上權,兒子能繼承嗎?

(2)祖產部份:因皆為農地,農舍,兒子是外國人繼承嗎?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19 13:5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基於國與國平等互惠原則,本國(台灣)原僅同意新加坡人取得六樓以上之建築物,低於六樓以下之建築物本來是不准許擁有的,先與敘明,以作為前後比較。現在有較寬鬆的新規定了,內政部95.12.8台內地字第0950178966號函釋重點摘要如下:一、准許新加坡人取得我國公寓大廈區分所建物之任何一層作為住宅或商業使用,並准予取得基地所有權地上權之應有部分。二、准由新加坡人因繼承取得下列土地:【林地、漁地、狩獵地、鹽地、礦地、水源地、要塞軍備區域及領域邊境之土地】,並于繼承登記完畢之日起3年內出售與本國人,逾期未出售者,移交國有財產局公開標售。三、上列以外之土地,允許新加坡人得因繼承或遺贈而取得所有權,並自繼承或遺贈之日起10年內移轉與本國人,同時由登記機關於土地登記簿加註「本筆土地應於○年○月○日前移轉與本國人,逾期辦理公開標受」,逾期未移轉者,移交國有財產局公開標售。
由以上規定分析如下:
一、旅居新加坡之金門華僑,擁有坐落於金門之祖產,多屬田、旱地目之農地、建地、鄉村住宅區,故受第三條所規範。
二、第三條所述除了可繼承取得外,尚可因遺贈取得,就是說也可以用遺屬贈與(遺贈:遺囑人在遺囑中指明將某部分遺產贈與特定人,不一定是自家親人,不一定要有親屬關係)方式取得,且可以擁有10年,不但放寬取得方式,亦延長擁有時限。
三、第三條所述10年內移轉,此移轉(包含買賣、贈與移轉),
四、結論:以新加坡人(即無法取得華僑身分證明之外國人)身分繼承取得金門祖產,或遺贈取得金門土地房屋所有權,可擁有10年,超過10年未移轉,就移交國產局公開標售。。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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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ndy 103-03-16 03:46

律師好: 有問題想請教..

    我公公在生前把祖厝登記為大伯的名字,而在公公過世之後,婆婆不希望兄弟從此分家,所以與大伯協議,希望能簽屬一份”房屋永久無償使用切結書”,以保障各位手足之間的基本權益.. 這份契約在民國93年簽署的,但是沒有做公證程序,現在婆婆也過世了,大伯卻反悔了說要變賣祖厝,還要把沒結婚的小姑趕出家門.. 半年多來,大伯趁小姑不在家時,未經同意就擅自開門亂搬東西,整間房子除了釘牢的床鋪拆不走之外,其餘能搬的都搬光了,而且還闖入小姑房間把婆婆留給他的家具也搬走,衣櫥內有小姑的金錢和婆婆的遺物黃金飾品.. 甚至最後斷水斷電,就是要硬逼小姑離開..後來有報警,但警察說房子是大伯的名字,所以無法制止,但是大伯早在20年前,就因老婆與媽媽間的婆媳不和搬出去了..而大伯認為房子是自己的名字,搬走東西並不會怎樣,還嗆鄰居少管閒事,這已經是公開的事實,人證物證皆有..
想請問:
1.房屋無償使用契約未經公證程序,算是無效嗎? 契約只要簽名蓋章後不就生效了嗎? 這份契約還是代書幫忙寫的,會有瑕疵嗎?
2.對方有權力隨意侵入住宅嗎? 這些年就婆婆和小姑相依為命,也沒見大伯他們回來幾趟,房屋使用權也交給婆婆與小姑了,他還有權力未經使用人同意而隨意進出嗎?
3.大伯有涉及刑法嗎? 我們要如何維護小姑基本權益?
5.要重新登記地上權? 還是重新申請裁判分割共有物? 但對方打死不想補公證怎辦?

謝謝回覆~

 

 

沈恆 (沈律師) 103-03-16 05:02

您好!契約不需經公證,仍屬有效,但是否有瑕疵?必須審視契約全部內容才能定奪;既然同意小姑使用房屋,大伯還強行侵入,可能觸犯侵入住居罪,搬走物品,則可能觸犯竊盜罪;另外,如果房屋土地登記為大伯的,就無法再登記地上權,也沒有共有物可以分割。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18 10:1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大伯之行為可能違反刑事侵入住居、竊盜強制等罪,可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為您撰寫刑事告訴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若大伯不願與您和解,可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又該使用契約可主張使用借貸關係之。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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