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先生小姐你們好:
我祖父於民國5X幾年過世,不知何故我父親當初卻未去繼承相關土地,之後我父親也於民國9X年過世,前幾個月地政局寄了一封關於土地繼承的信件,是要我們去辦理相關繼承的事宜,之後我打了電話到地政局詢問得來是因為個資法的關係,所以無法找到相關繼承人,只知道我母親有繼承權,所以要我們找齊相關繼承人然後去繼承,因為目前我祖母也很早之前就過世了,現在只有一位姑姑,而我家這邊則是有我母親跟我還有一位弟弟總共四位有繼承權這樣對嗎?
前陣子我們委託了土地代書,代書去查了一下發現我祖父另有一位哥哥,代書是說祖父哥哥那邊也有一份繼承權,如果無法找到他們就無法辦理繼承,但根據繼承人順序直系血親卑親屬不是優先於祖父的兄弟姊妹嗎??
我想詢問的是土地代書所說的是對的嗎??祖父的哥哥是同時跟我們平均共同繼承的嗎?
如果有的話請問他們那邊又該佔幾分之幾呢
回覆 張景堯律師 的發言內容:
回覆 張景堯律師 的發言內容
抱歉,可能打得太多有點複雜了...
被繼承人(甲) .....................繼承人 長男(丙) ------> 長男(丙)妻子以及兩個兒子
<於民國5X年過世> ..........<於民國90年過世>.................<均健在>
.............................---->
被繼承人的配偶(乙) .............繼承人 長女 (丁)
.....<過世> ............................<健在>
目前狀況大概如上圖,
1.被繼承人(甲)過世,而長男(丙)跟長女(丁)當初卻沒有辦理繼承
2.日前地政局寄信通知長男(丙)家屬找長女(丁)前去辦理繼承
律師您好,目前我家與鄰居有法定空地上使用的糾紛,所以想向您請教一些問題,下面我先說明一下我們目前的情況。
我家與鄰居是連棟的三家透天,建物是各自百分百持有,但土地是三家共同持分,因為我家在邊間,所以我家持分面積最大,粗略約佔47%,另外兩個鄰居約佔27%、24%,剩餘2%是三家均分,然後我家旁邊是法定空地。在扣除掉我家建物所佔的土地面積後,我家土地剩餘的持分剛好就是那塊法定空地,而鄰居的建物則是剛好佔他們自己的土地持分面積。
現在問題點是,我家目前基於一些因素,在法定空地上蓋了鐵皮屋自用,這點我明確知道是違法,但家人強烈堅持下,所以還是蓋了,但鄰居對於這點相當不滿,他認可我們可以將法定空法當作停車使用,但對於我們蓋起鐵皮屋這點就相當不滿,因此他要對我家提告。
基於上面遇到的情況,想向律師請教幾件事情,請律師能好心幫忙解答一下。
請問鄰居能針對那些部份進行提告? 上面是否有涉及任何刑法? 竊佔罪? 或者是否有任何刑責? 因為我們三家後面都有防火巷,但三家都蓋起來當廚房了,而頂樓也都有違法加蓋,想請問是否會影響到建敝率的認定?因為鄰居主要是對於會影響到建敝率這點相當不滿,他認為如果因此受到開罰,會是對這塊土地的所有地主進行開罰,而不是只針對我家進行開罰,請問是否是這樣?
希望律師能幫忙解答一下, 謝謝
您好, 突然收到法院電話通知隔壁土地的所有者(簡稱乙方)向法院申請對我方土地假處份, 三天後要進行量測. 不知該如何應對.
背景:目前我方與乙方所持有的土地是在很久之前, 經過與同一人買賣交易後購得, 所以土地緊緊相鄰(我在前, 乙在後, 且買賣前乙方已知曉乙方土地只有"水路地")但幾年前乙方所購土地的後方被建商買下(包含後方的水路地)並建成社區, 且當初建商也有通知我方與乙方進行買賣與路地協調, 乙方是在完全知情的情況下拒絕與建商協調路地/買賣, 而我方因為只想自建不想買賣且前方有既有路地的情況下選擇後續自建, 但現在乙方卻要求我方土地要留一定的路地給予通行(袋地通行), 目前乙方土地與建商社區仍有路地可通行(只是社區目前用薄檔板擋住, 且路地所有權為社區共同所有, 約30戶), 乙方土地目前閒置未有住人以及地上物.
請問: 1.乙方向法院申請對我方土地假處份並進行量測是否會使我方權益受損?
2.請問土地非共同持有, 乙方為何能對我方土地進行假處份申請?
3.開始進行量測是否表示法院受理並進行訴訟?
5.法院是否會強制要求我方留地給予乙方通行?
我家是一.二樓 三樓是我弟弟的 後面將近有25平的土地 土地權狀是我的
當初想要讓房子大一點 所以我跟我弟弟一起往後擴大房子坪數
這樣將進長達10幾年ㄌ
但是我弟弟因為行為不佳 在外賭博 欠錢 導致三樓房子被法拍 = =
我們都有再注意房子法拍的價錢!! 因為後面的土地所有權 我們不想因為這樣有其
他的糾紛 所以我們非常注意法拍的動態!!!
但是!!!還是被其他人買走ㄌ!!
我是想問
1.我們可以去縣政府舉報要強制拆掉三樓的建築嗎?? 因為三樓的權狀坪數後面近有12平是多出來的??
2.如果對方堅持他們買的時候就這樣ㄌ! 我們除了土地權狀之外 還要注意甚麼嗎?
3.那我們可以禁止他動他三樓裡 多出來坪數的修繕.跟裝潢嗎??(因為他們在改套房)
4.我們可以自己從我們二樓爬到三樓 拆除後面我們土地上的東西嗎?例如 窗戶 或者畫起土地的界限之類的???
5.後面多出來ㄉ建築因該是違建 那如果要拆除 是要怎麼拆除??
謝謝 麻煩各位專業人士幫個忙!!
事件原因:
1.去年底造林地遭人莫名的開挖成100公尺長的道路,10年造林的苗木,幾乎全遭毀損,在家等一個星期希望有人來道歉和解,仍等無人, 於是向警局報案.
2.這半年內鎮公所.縣府.警局有來勘查並作筆錄.拍照存證
3.去年四月對方曾到家中要本人簽土地無償同意書,本人未答應,這民意代表就說:這是(官路),即用開發步為名義:要求親友簽名蓋章(對方為民意代表),簽名蓋章者,土地都未在遭對方盜挖土地四周,對方仍不死心,藉親友聚會時,又發一次同意書,本人仍不簽,過些時日,對方仍纏著家中長輩,要我簽下同意書,家中長輩告知對方:你沒告訴孩子路線圖,孩子怎會答應?對方的回答:就是要開一條路就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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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方的行徑:(當對方知道本人要提告時......)
1.向鎮的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四月),我的理解是:我沒犯錯,我為何要去?所以兩次的調解本人都沒去
2.得知本人向警局報案時:拿出民國70年我們鄰里親人的為了要做一條道路的簽章,向家中長輩咆哮.並說出傷害本人的言語......
3.對方知道我請律師向法院提告時:電聯我近親長輩企圖施壓於我,且在電話的言談,多次汙衊我的人格,企圖達到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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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法院偵查庭:(對方的一派胡言.......)
1.告知法官:我與對方都是親人,親人都簽名了,唯獨我不簽,且告知法官案發地是30年前宗親有的約定(長輩把土地過給本人時未告知有此事,另10年前里長有幫本人種植樹木,也未告知本人,現家中的存有的長輩,也說未有此事)
2.法官問對方:未經對方同意怎可擅自開挖?對方說:他有跟鄰居溝通,且鄰居都有蓋章同意(即開發步道同意書那張)
3.對方向法官表明:只是進行僱人到案發地除草,且有好好移植(10多年的樹木怎樣手工移植?對方是僱用挖土機移到林木陰暗處,怎會活?)又向法官表示只發現九棵苗木
4.法官問對方:有開協調會?對方回答有(隔日本人與里長求證:對方有提,但未有決議,且沒有會議記錄,且案發地根本不是既有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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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警局的惡意毀損罪外(法官已向警局調閱資料),是否我可以告他以下罪狀
1.蓄意破壞(明知這是本人的地,還強行盜挖)
2.竊盜罪(案發地離我家不遠,我居然不知道我的土地遭對方盜伐)
3.森林法.水土保持法
律師你好:家中於民國86年買了一棟連戶透天,鄰居在共用的女兒牆上搭建了頂樓加蓋的牆,由於鄰居最近控訴我們一樓騎樓佔用他約30公分的土地,實際上是鄰居在我們兩戶騎樓之間加裝了鐵捲門,捲門箱也佔有了共用樑,捲門是常年關著,但落下鐵捲門後把他那30公分的土地隔到我們家的騎樓。現在家中長輩希望把彼此的土地所有權分清楚,對方也準備拆掉鐵捲門,所以想請問律師,我們能夠主張頂樓的女兒牆遭佔用請他拆除超過地界的部分嗎?另外我們家一樓部分也是與那戶鄰居共用的牆體,因為我們家客廳的牆剛好是他們家的浴室,今年年初出現了壁癌,由於那道共用牆走的是鄰居家的水管,請問我們家是否能主張共用牆管線屬他家所有,請他們家需負完全修繕的責任及賠償我們家因漏水損壞的裝修呢?還有是否可以跟他們家簽立切結書,聲明若日後有漏水之情事發生,他們家需無條件負完全修繕的責任及賠償我們家因漏水損壞的裝修。此切結書有法律效力嗎?如果不具法律效力,怎樣的格式才會具法律效力呢?
各位律師
1. 我鄰居王阿伯和他的弟弟繼承一筆共有農地,之前雙方請代書來測量,依各自謄本上持分比率測量後,豎起圍籬作區隔各自耕種,在實測圖上有寫明各自持分的面積比率,實測圖並註記:甲地由王阿伯繼承取得,乙地由王阿弟繼承取得,兄弟並簽名蓋章,各執一份保留。請問這是分管協議還是分割協議?
2. 鄰居阿伯因年事已高無法繼續耕種致土地廢耕多時,近日他回田裡發現田裡進出口處堆放廢棄物、鐵片木頭及木柴堆,一問是弟弟放置的,阿伯叫他弟弟清除,弟弟說這地還沒分割是共有地他可以放,而且你現在不住這裡他當然就可以放置雜物。請問進出口處可以堆放物品妨礙進出嗎?王小弟所說的對嗎?
3. 兄弟經過一番爭論後,王阿伯把木柴丟回王小弟家門前的空地,王小弟拍照存證表示要告王阿伯,請問這是甚麼罪?
4. 王小弟不甘示弱將木柴丟回去,並推王阿伯還好王阿伯穩住沒跌倒,王小弟看王阿伯沒跌倒順手拿起木柴作勢要打王阿伯,並說:『我配你,今天我這條老命不要了,我配你』,王阿伯說:『買配舍,我條命格卡老』,請問王小弟算恐嚇嗎?
5. 王小弟說:『你老番癲,當初我ㄟ柴放那你共好,現在又反悔』。王阿伯:『我沒答應,而且出口給我躉甲安奈,我買安奈進出』。王小弟:『你小人,共話沒信用』。王阿伯:『我沒共』。王小弟:『沒共,出去給車撞死,你叨規家伙死甲沒半隻』。王阿伯氣急敗壞的回家,至今不敢去田裡怕被打死,也不敢騎車心理上有陰影,請問這算污辱及恐嚇嗎?當時現場只有他兄弟兩人,王阿伯可以告對方嗎?
律師 您好:
我目前尚在就職中,工作職務為會計人員,因個人疏失造成b老闆私人土地銀行甲存跳票了,但實屬疏失。因公司資金一直不足,讓付款制度一再更改,原本的a老闆因為維護自己利益(a老闆是公司負責人),指示不再開立公司的支票出去,一律開b老闆的支票,但因為b老闆他之前信用己破產,信用嚴重不良,只有土地銀行甲存的私人支票可開,這次卻因為我操作疏失,導致跳票。
問題是,支票兌付日當天,我因個人因素請假,銀行有打電話給b老闆通知存款不足,但b老闆一直未接電話,公司助理小姐說明,並無接到銀行通知存款不足的事情,所以也不知道此事嚴重性,就這樣的情況之下,公司b老闆的支票跳票了。
現在b老闆要控告我業務過失,我想請教律師,我就職時並無簽訂任何的僱佣合作或工作守則,那??我這樣要負什麼法律責任或是任何賠償?
我要買一塊小土地,可是目前地主有租人放造景的雕像,103.8.31到期,地主說會協調換約(因買賣地主換人),換約條件同樣不變直到期滿.可是租方想阻擾買賣拒絕換約和公證(之前跟地主合約打二年,也沒公證),地主說如果換約不成,那跟我的買賣要加訂一條:現況土地有他人租用,買方已知悉並承受, 因地主完全撇清,所以我想請問:
1.如果我買了以後,就算租方不配合換約,我跟賣方直接跳過他交易,那權利是否會從前地主自動移轉到我手上?或者可以直接拿前地主的租約去公証嗎?我到底會有什麼影響?還有前地主的租約條件,如不能倒有毒廢棄物,不能盜土方...等規範,我是否跟前地主有同樣的權利要求?
2.土地租約期滿,租方可以因租約不是跟我簽的,所以不歸還嗎,如果佔用要不回,需要訴訟嗎?可以把這些東西清放到路邊後,直接要回土地嗎?,懇請幫忙我,指引我怎麼做才能站得住腳有保障?需注意什麼細節?拜託,感謝!
律師您好:
外公因精神狀況,無表達自身之行為能力,被法院宣告禁治產,外婆是其唯一法定代理人
外公外婆只有兩位女兒,苦無兒子繼承香火
外婆不識字但20年前與其兩位女兒口頭約定其遺產分配方式,一間房子給小女兒,土地給大女兒
最後一間外公外婆住的房子,給其願意跟外公姓(從母姓)的孫子(或其母親),兩位女兒皆同意
(在場雖有其他人,但另外兩人皆為兩女兒之丈夫)
因小女兒與其丈夫不同意外公外婆的要求,最後決定由大女兒未出世的長子來繼承香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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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多年前,小女兒要求先賣掉當初說好要給她的房子,外婆同意後,房子未過戶給小女兒就直接賣出,由小女兒出面跟買家收款(不知是現金還是匯款)
大女兒帶著三個子女與外公外婆同住,小女兒也在賣房後從此近乎人間蒸發
三個子女從小就鮮少看見自己母親的妹妹前來探視外公外婆,就算外公外婆住院也不聞不問
小女兒偶而過年會回來一下(大約10分鐘,但絕對不會超過30分鐘)
把外公外婆完全丟給大女兒扶養照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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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公過世前2年,大女兒與丈夫離婚後,在外婆同意下賣了當初說好給她的土地
民國99年1月,外公不幸因急性疾病過世,小女兒這時出現,表示會全權處理喪葬事宜跟費用,但是外公過世的保險補助金等要全數給她(大於喪葬費用),並且催促大女兒盡快辦妥除籍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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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料大女兒除籍事宜辦妥後,小女兒便要求分配外婆現居房子的繼承權,主張賣房分錢,
並且要求大女兒支付喪葬費用,大女兒與外婆多次聯絡小女兒未果,只表示要賣房分錢,
其他都不回應,遺產問題遲遲未有結果
時至今日,外婆身體每況愈下,擔心如果她不在,小女兒會無法無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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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大女兒跟外公姓的那位長孫,想請律師們給小的法律上的問題建議
A2.當初遺囑為口頭約定,但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跟外公姓的孫子是否因此具有繼承權?
A3.外公生前遺囑由外婆決定,其過世後,是否當初的決定就會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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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可賣掉自己的母親唯一可以住的房子,也吵著要分錢的小女兒,讓人心寒;
因長年不見其的外婆,口中念念不忘的說著『她(小女兒)何時會回來看我阿?』,讓我心酸
感謝看完此篇長文,與幫忙解答的律師大們
目前土地(稱 甲地)是我公公的,此為建地且有房子。公公自去年因病臥床,我大伯(公公的長子)曾向我婆婆要地表示欲行貸款幫忙繳公公的醫藥費,我婆婆將我公公名下土地過戶給我大伯及二伯,但唯有甲地沒有(意願)過給他們,當時因辦理過戶將公公的印鑑章及身分證拿給大伯,至今未還回。本月竟收到地政事務所通知,表示大伯拿公公之印鑑章及身分證辦理土地(甲地)過戶,且完全未告知我婆婆,我公公因病臥床,也無法表示此地有意願過給大伯。若有異議須於公告30天內提出,我們問過地政,他們表示需填寫異議書,但是我們不會寫,另外,因大伯無意願將公公之印鑑章及身分證還回,我們可以重新申辦嗎??因婆婆表示提出異議書後若成功駁回,就要將此地過戶自己名下,以防大伯在私下偷走這塊地。
律師您好: 我想請問的是關於土地贈與撤銷
這是介於我爺爺與我父親之間的問題,兩年前奶奶過世,爺爺祖產一部分贈與給我父親! 自己保留了另一部分,不料,一年後,有位婦人刻意接近我爺爺,這位婦人我們也透過關係查出,背景複雜和多年前有其他人受害!因此我們也了解了她接近的意圖,但目前已經無法勸聽爺爺了,受婦人慫恿,有意將手上祖產變賣,但沒想到的是爺爺居然請了律師,想要將我父親手上的土地給拿回去一併變賣!! 從鄰居口中得知後,很震驚也很傷心,我們也查過法律拿回去的唯一可能就此利用 “不孝條款”這一項,長年以來我父親都是個孝順的兒子,擔心他老人家自己住,也曾接他和我們一起住,之後因為老婦人,又搬回老家。三餐也都是我們打理,水電費、房屋稅也都是我們在繳,現在他卻不吃我們送的飯,連便當也叫人拿回去,看醫生也不讓我們帶他去,刻意不和我們碰面。
我們雖然不曾給他奉養費,但是是因為奶奶過世時留下的一百萬存款,都全數留給爺爺,每個月他也還有老人津貼與休耕的錢,名下田地也有上千萬。現在一百萬存款不到一年,已花得差不多,還說我們沒有拿過任何錢給他使用,但是若不是他老人家這樣亂搞,他的存款根本用不完,甚至要變賣土地,我父親目前也年高退休了,無退休俸,家裡生活收入都靠兩個小孩,也都剛出社會,因此還在還貸款,並不寬裕,土地是我們祖產,我們當然不希望落入陌生人手中!
因此,為了站得住腳,現在我們還是送飯與訂便當,並把收據留下,且錄音他叫我們不用送,他不要吃,送了他也倒掉!
在我們的立場我們一直都屢行奉養的義務,唯有奉養費是因為經濟問題無法每個月拿錢給他老人家,也因為他老人家都把錢花在婦人身上,我們也不甘願給!
想請教律師:
1.除此之外我們還有什麼辦法能更加保護我父親手上的土地或是有什麼遺漏的地方?
2.關於奉養費,雖然目前有拿到祖產,但是在此情形下一定要給付奉養費嗎?
3.目前父親手上的土地能做什麼保護措施嗎? 例如:過戶、拿去貸款...等
謝謝!
我爸有3兄弟再上一代土地就分割好了,但是之前因為一些紛爭導致土地要重新分割的事情爆發,但是拖了好久還是完全沒下落,因為有其他人不同意導致這事情完全沒有下落,最近我爸因為親戚介紹了一個律師說很好,所以我爸他也沒有很清楚實際狀況的情況下簽約了,也付了訂金10000元,但是到目前為止都沒有看見什麼進度,律師又要求我爸再匯款給他,當時律師有說一定可以分割,但是根據我所知道的要分割土地要持有土地超過3分之2,或一半以上的人同意才能進行分割的不是嗎?但是目前只有我爸他一個人同意,但律師卻說一定可以分割,而今天我打電話去給那位律師想了解一下情況,他不但沒交代清楚,態度極差,還說這要交給法官去裁判,我想請問我爸請律師的用意就是希望能分割,但是這位律師卻說交由法官去判決,這樣我請律師要做什麼呢?
所以想請問這樣的情況我們要怎麼做才能減少損失、或怎麼做才能保障我們自己的權益?
共有人依法提起分割共有物訴訟,係行使民法所賦予之請求裁判分割之形成權,惟此一形成權於民法上並未具體規定形成權要件及形成權效果,故反映於訴訟上即成為形式的形成訴訟,此際行使此形成權所生之效果便完全委由法院之自由裁量,因此形式之形成訴訟具有聲明之非拘束性,法院對於形成權行使之效果得自由裁量,循此,本件中共有人雖得於起訴時提出分割方案,惟基於上述聲明非拘束性原則,法院並不會受原告所提之訴之聲明所拘束而得自由裁量分割共有物之結果,其式分配方式則依民法第824條第2項之規定以原物分配或者拍賣變價後分配來進行。
民法第824條
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
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
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
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
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
以原物為分配時,因共有人之利益或其他必要情形,得就共有物之一部分仍維持共有。
共有人相同之數不動產,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共有人得請求合併分割。
共有人部分相同之相鄰數不動產,各該不動產均具應有部分之共有人,經各不動產應有部分過半數共有人之同意,得適用前項規定,請求合併分割。但法院認合併分割為不適當者,仍分別分割之。
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首先大概說一下
我有一棟房屋70年代我阿公以買賣方式有買賣契約當時12萬買的房子
爾後這幾年我阿婆以增與的方式過給我 有房屋所有權 .結果這房子在我手上流失掉了(被拍賣掉)法院註明這是不點交的房屋 所以只有土地被賣掉 建物並沒有還是當初賣給我阿公的哪位
因在我手上就沒有把建物權過給我 只有買賣契約 只有土地有過戶有房屋所有權
現在土地被拍賣掉了 新任地主只買到土地 但在今年新任買主去找當初賣給我阿公哪
位 不知甚麼方是以買賣將我的地上屋建物給過戶走了
現在新任地主告我們遷讓房屋 怎辦
我阿公過世了 2我可以告哪位賣給我阿公的人嗎3我想告他侵權或詐欺 4當時我阿公跟他買12萬5以現在行情我要告多少...........................................................................................................
我再詳細說明一下我的問題好了 至於房屋部分,因買賣完成後,並沒有辦理產權所有權之移轉登記,房屋是我老祖先的名范招妹 他沒有小孩 我阿公是認養的養子 沒名份 另一位有名分為養女 建物名還是范招妹的 土地當時已經做下來了 ..聯絡不上哪養女也找不倒己十年了 新地主拍賣掉我的土地 偶後不知怎樣找到哪養女 哪養女是范招妹有繼承表的人 新地主找他簽名 所以建物名被他做去了 當初我阿公是跟哪養女以買賣所有權移轉契約書還留著 買賣價款總金額為12萬元正 民國72年有這份買賣所有權移轉契約書 有用嗎
、舊屋主已將房產賣出,卻不辦理過戶,而又將房產再行賣於第三者,這有詐騙之意行,因此舊屋主恐會涉及刑法第339條之詐欺罪行,你方為求權益之保障,本可向法院提出告訴,但因詐欺罪之最重本刑為五年,其法律追訴期,依刑法第80條之規定為二十年,此事發生在70年代,至今已有30餘年之久,因此你若要告對方詐欺罪的話,應該是會被檢察官駁回的。 可是是在今年4月份才被賣掉的 這樣不算詐欺嗎 可以告嗎
我們若要告對方民事之賠償,因你阿公已經過世,那此項追訴之權力,應由其法定繼承人繼承之,因此應由你父親與你叔伯他們向法院遞狀提告。 可是這土地 房屋所有權是我阿婆過給我 結果是從我手上流失出去的 我告 房屋所有權是我阿婆過給我 結果是從我手上流失出去的 我告可以嗎
給點意見好嗎 狀紙我我大概會
現在該怎麼做 謝
我有買賣契約書
各位律師好:
我鄰居阿伯和他的弟弟繼承一筆共有農地,那筆地分成三小塊,三年前請代書測量土地後,代書畫一張實測圖,圖裡分成甲乙丙三塊地並記載土地面積,實測圖裡附註:甲地由王一繼承取得,乙丙地由王弟繼承取得,兩兄弟並簽名蓋章,各執一份保留。鄰居阿伯因年事已高無法繼續耕種致土地廢耕多時,近日他回田裡發現一堆廢棄物、鐵片木頭及木柴堆,一問是弟弟放置的,阿伯叫他弟弟清除,弟弟說這地還沒分割是共有地他可以放,而且你現在不住這裡他當然就可以放置雜物。請問實測圖明確區分畫圖標示土地,兩兄弟並簽名蓋章,是不是所謂分管協議?如果是有效力嗎?王阿伯要怎麼處理才能讓他的弟弟將雜物清除呢?王阿伯可以將弟弟的雜物當成廢棄物處理嗎?懇請各位律師能幫忙想辦法處理,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