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民法第244條規定:債務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者,以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若您得證明有相關詐害債權之情形,可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起訴撤銷之。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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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各位大大 律師幫幫忙..
本人因為朋友說他有認識一個淑淑 他在幫人培養信用
說以後要貸房子 貸車子 會比較好過
我問我朋友說你有給那個淑淑用嗎!
我朋友說他有..到後來我也去請教他淑淑 他淑淑說他自己也有用
然後我相信他了...
那個淑淑叫我帶著證件.先帶著我 去銀行開戶簽名 又帶我去一個不知道是什麼地方要我簽名!!
之後那個淑淑就說這樣就可以了..
過了幾個月後...
有討債公司帶著跳票的支票2張 總共100萬 我當時傻眼了....
那個時候 我才知道我被騙了...
支票有公司名子 我傻傻的做了公司負責人...
支票有大小印...我也不知道那是哪來的...
請問各位大大這應該要怎麼辦....
我會有什麼刑責?
怎麼做才能把傷害減到最低???




你好 我是A公司內的內勤員工 該公司因承包道路工程區需求向B廠商電話訂購交維工具
B廠商隔日發貨至我公司 由我代為簽收下(簽全名)
隔月底開始B廠商詢問貨款未果 而我公司那幾月開始因財務週不靈
也向好幾個廠商 延遲了貨款未付 然而員工薪水也遲付未給
直到B廠商電話告知說 如公司貨款沒處理 要轉為要找貨單簽收人處理
我向B廠商說 我只是依公司指示去簽收 況且公司週轉不靈 我也被公司欠薪
我多次向公司會計及老闆娘 告知 B廠商貨款事情 說不處理要寄存証信函來
直到今年農曆前公司老闆娘 支付B了廠商一半貨款 也跟B廠商協調剩下貨款
答應在今年3月底全付清
因為公司 財務一直未好轉 我怕公司 3月底要付清廠商貨款而跳票
B廠商又要轉為簽收人處理
想請問 我任職該公司員工 該如何自保 能拒絕嗎










抱歉詢問一下,內容有點複雜跟冗長請見諒,
A缺錢的時候會開支票跟B換現金票,
(但最後A所開的票都有繳納完畢)
問題在於10月11日當天,
A有一張10萬及一張20萬支票當天必須過票,但A一時沒有現金
A壓了兩張10萬元的支票跟B換一張20萬現金票,
言明先跟他借,若手邊的錢來得及過票再贖回這兩張票,
後來A來得及過票了,便用無摺還了B10萬元,
後來在路上遇到B時又拿了現金10萬元給B,
(B的朋友有看到也有作證,但不知道以後會不會反悔)
這時候A要跟B拿回兩張10萬元的支票,
B不歸還,堅稱和A有債務上的欠款未收到,
原因B說A於6月到8/11(支票到期日開至10/11)之間有借到90萬
但是B的帳戶裡於10/11前並沒有進到90萬
A因為B太強勢不是很懂他的說法,只傻傻地認同說借了90萬
沒覺得B所主張的8/11部分有何不妥
事後我們查帳覺得有可能是6月份-9月份之間借到90萬才對
B現在說我們是不認帳
B堅稱有遺漏的部分是現金借貸(B拿現金給A去急用,A事後沒開票)
但是他並沒有借據,
且我提出不合理的疑問,
按照B的說法,8/11前借款90萬,B於8/11前只開出了30萬的票
等於有60萬的金額是一次一次借出10萬而未開票
B是專門做借貸的,不可能這次漏開10萬明天還讓你借
且一路借到60萬未拿票抵押
因為我是A的家人,我怕我的見解會有偏頗
但是A所開出來的票確實都有兌現
(唯獨那兩張還在B手上的支票,不過有無摺還款跟路上還款)
當我們質疑他沒有借據我們根本無法認帳時
B就會說那他就不顧情分要把那兩張支票兌現了
感謝看完我大概的故事
我最後想要提問的是
1.法律上我可以主張只看票對票的部分嗎?除非B提供他現金借款的證據?
2.B不認同我們的主張,且生氣地執意要將兩張票兌現,我們可以採取什麼動作嗎?(例如用什麼方法請銀行不能執行?)(因為家裡是做生意的,無法有跳票紀錄)
3.B說沒有要佔我們便宜,但不想身上一直揹著兩著票怕弄丟,要求我們先讓他過票後,事後查清楚了他隨時歸還,但依照這幾次的釐清,他根本就不會認同我們所說的票對票的債務(堅稱有沒借據的借款),這樣以後一定也不可能有講清楚把錢拿回來的一天,這樣僵持著是不是就是要靠法律去判定才能強制他歸還呢??
4.若我們暫時妥協先讓他過票了,法律上會不會認為我們認同此債務,將來無法做主張,我們該如何自保?
5.因為我的家人A年紀大了許多事不是記得很清楚,所以當B一直問他8/11錢借到90萬認不認同認不認同,他說認同,那我們可以主張A是記錯日期了嗎???
6.萬一真的對方不爽改口說那兩張支票就是我們給他的,因為他沒有我們簽的借據,我們是不是也能說這兩張支票(以及其它我們有開票沒對到他的票的部分)是我們借給他的呢???
7.我們還需要/可以蒐集什麼資料來幫助自己呢????
8.如果開庭的話費用大概會是多少呢?因為我們不是很有錢>.<
真的很拜託請幫我解答,我家人為了這件事擔心的焦頭爛額,
又被人指著鼻子罵讓我覺得心急又心疼,
今天又去釐清根本不歡而散沒結論
重點月底對方就要兌現了,真的很急






後續您可以持法院判決書本前往國稅局查調債務人之財產、所得資料,並依查得資料進一步聲請執行其財產、所得以滿足債權。另,針對查得資料尚請注意不得洩漏,否則會有法律上責任。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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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稽徵法第33條
稅捐稽徵人員對於納稅義務人之財產、所得、營業及納稅等資料,除對下列人員及機關外,應絕對保守秘密,違者應予處分;觸犯刑法者,並應移送法院論罪:
一、納稅義務人本人或其繼承人。
二、納稅義務人授權代理人或辯護人。
三、稅捐稽徵機關。
四、監察機關。
五、受理有關稅務訴願、訴訟機關。
六、依法從事調查稅務案件之機關。
七、經財政部核定之機關與人員。
八、債權人已取得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者。
稅捐稽徵機關對其他政府機關為統計目的而供應資料,並不洩漏納稅義務人之姓名或名稱者,不受前項之限制。
經財政部核定獲得租稅資訊之政府機關或人員不可就其所獲取之租稅資訊,另作其他目的之使用,且第一項第四款至第七款之機關人員及第八款之人,對稽徵機關所提供第一項之資料,如有洩漏情事,準用同項對稽徵人員洩漏秘密之規定。














我於5月進入旅行社上班,擔任票務專員一職,負責業務為同業旅行社機票報價,開票,辦理簽証,收款事宜。在職期間,8/30發生1家旅行社積欠款項約29萬(旅行社老闆捲款而逃),造成公司呆帳,而當時公司並沒有對員工做出處分
直到我於10初告知公司因懷孕身體不適提出離職之要求後,10/18公司發MAIL要求我們員工告知個人責任歸屬。然後10/25公司以我們事先沒有報備公司此家旅行社有拖款情形,以及既然知道此家旅行社有財務方面的疑慮還繼續跟此家旅行社來往為由,認為是我們4位的業務疏失,要求我們4位員工須按責任比例去分擔此款項。強調是不會扣我們的薪水但若離職公司會以個人業務疏失要求員工賠償。至於如何賠償按法津規定,一直到11/14公司都沒有告知個人須分擔的費用為何?
資深員工掛帳約7萬,我掛帳約11萬,簽証人員掛帳約1萬 再加上之前款項跳票約9萬
資深員工已於11/15離職,公司要求他須賠償3萬5的損失(金額算法未公開),資深員工以用分期付款的方式跟公司達成協議簽下還款切結書後離開公司,對我即將於11/30離職需負責的款項隻字未提。只是淡淡的說公司會再找我談。
在這件事情中,我自認沒有所謂的業務疏失存在。公司在我任職時並未告知我收款流程規定,以及那家旅行社信用不好須特別注意的提醒都沒有。而且我是個新進人員,對於每家旅行社的習性也都不清楚,而且主管也未告知,而且此家旅行社在我還沒有進公司服務之前就有拖款的跡象,事後有詢問過資深同事,資深同事說之前也有報備主管,但主管並沒有指示是否再跟此家旅行社來往,所以資深員工也沒有告知我此家不能往來。而等到我8/15與此家旅行社找我開票後,款項於8/23要收款時已找不到此家老闆,而於8/30我們被通知此家老板已跑路,造成我有約11萬的未收款。而發生這件事後公司才發EMAIL通知員工公司的收款規定(這星期1-5的款需於下星期5前收回,最晚於下下星期再收回,若無收回,請停止往來),然後拿來套用在已發生的事實上,所以認定我新進員工無法在規定內收回款項,所以也要分擔未收款項。我也跟公司說明了我的立場,但公司還是認定我有疏失。
我想請問,我到底有何業務疏失,公司要以何種理由來告我?此家旅行社已跑路,公司不去用法律途徑要求對方賠償反而來告員工。因公司很強硬的跟我說如果我不賠錢就是要走法律途徑,如果我於11/29離職時,公司要求我簽切結書我該如何應對?
感謝您耐心的看完,希望能給我回覆。謝謝




媽媽之前有繳交老人互助會費,將近3年(每月約繳2200),102年7月因會員往生,102年8月收到該老人關懷協會開立的支票,102年9月該支票跳票了,經組長告知才知道原本媽媽參加的那個老人互助會已倒會,支票是由後來承接的老人關懷協會的「會長」開立的,因為跳票了,所以我們去和該協會的「會長」協調,該會長很理直氣壯,說他們是後來承接的,只收我們二期會費而已,叫我們去跟之前已倒會的老人互助會討債,不然就要接受他的條件,他的條件就是7萬多互助款,要分5期給,第一期可以如期拿到,但第二期就要看組長拉多少會員入會,收多少會費而定,若他們收不到一定成數的會費,錢就無法還我們,我們覺得很不合理,因為我們根本不知道他們協會是如何運作的,我們只是想要把我們繳的本金拿回來而已,總之,感覺會長就是不想負責這筆帳,所以我們去法院聲請了支付命令,但對方也提出了異議,異議內容如下:
緣異議人XXX於日前接奉 鈞院102年度XXX號支付命令,命異議人向債權人清償新台幣XXX之票款,系爭支票係由XXX老人關懷協會商借,作為支付互助金之用,因協會資金周轉不靈,無法如期支付票款,造成支票無法兌現,惟該協會現已提出解決方案,此有XXX老人關懷協會會議紀錄附狀可查,且債務人業已收受第一次分期給付之票款,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16條規定,對於該支付命令,向 鈞院提出異議。
經詢問書記官是說會改為提訴,應該在近期,所以想詢問:
1.媽媽出庭時應如何主張才比較有利?對方若說要分期給,要如何作才比較有保障?是不是要請對方依分期的日期開立「本票」給我們?
(因為和對方協調時,感覺對方就是想賴帳,只想給第一期款而已,其他各其想賴掉,我們當時有錄音下來,若有需要時是否可以法院上提出該錄音檔?)
2.因為支票是以「會長」個人的名義開立的,非該老人關懷協會開的,所以我們提訴的對象是「會長」個人,這樣訴訟會不會失敗?
3.若支付命令起訴不成功,我們還有什麼途徑可以拿回這筆錢?可以告詐欺嗎?對該老人關懷協會、會長、組長,能否有什麼主張?
感謝答覆,謝謝。







有人欠我一筆錢,所以開了4張票據給我,面額各是20萬,總共80萬,日期從99年到102年
共4張,到期日都是12月31日,因為對方承諾每個月還款2萬,也因為知道對方困難,所以
有時候有,有時候沒有,也沒很刁難對方,也因此票據我都沒有存進銀行,但是最近經常
在玩失蹤,不是不接電話,就是關機,這讓我非常緊張,眼看最後一張票據就快到了,我一
直在考慮要不要存進銀行,因為如果對方沒錢,頂多是跳票而已,我還是拿不到錢,對方
欠我的錢,大概還有60萬吧,本人才學淺博,恭請各位大大協助,現在的我應該採取甚麼
樣的行動呢?還有:過期的票是否都沒用了呢?我知道對方有少量不值錢的農地,也怕跟
對方要錢,對方會想不開,這真難倒我了,該怎麼做呢?





各位律師你好:
因為父親生意失敗
父親跟我朋友父親借錢,但是都是以開票方式跟他換現金
票都是我幫我父親去給我朋友的父親,我再拿現金回來給我父親
當然我朋友他那邊也知道我父親需要用到現金
有時候我會打給我朋友告訴他,今天我父親有一張票到期了
票也兌現,我父親叫我詢問你是否可以再跟你借那筆錢
朋友也願意借錢給我父親
但是現在問題來了,父親生意失敗
之前我幫他出面跟我朋友借的那些錢,父親都是開支票給朋友
朋友他們收的利息一個月都2%到2.5%左右
現在已經都跳票無法還錢
我收到法院的傳單
請問發票人是我父親,我只是出面幫我父親打電話還有拿支票跟朋友換現金
但問題朋友也都認識我父親
現在出問題告我:共同詐欺
請問這樣我是否有罪,我該如何處理
請各位律師給我一些意見謝謝


律師 您好:
我目前尚在就職中,工作職務為會計人員,因個人疏失造成b老闆私人土地銀行甲存跳票了,但實屬疏失。因公司資金一直不足,讓付款制度一再更改,原本的a老闆因為維護自己利益(a老闆是公司負責人),指示不再開立公司的支票出去,一律開b老闆的支票,但因為b老闆他之前信用己破產,信用嚴重不良,只有土地銀行甲存的私人支票可開,這次卻因為我操作疏失,導致跳票。
問題是,支票兌付日當天,我因個人因素請假,銀行有打電話給b老闆通知存款不足,但b老闆一直未接電話,公司助理小姐說明,並無接到銀行通知存款不足的事情,所以也不知道此事嚴重性,就這樣的情況之下,公司b老闆的支票跳票了。
現在b老闆要控告我業務過失,我想請教律師,我就職時並無簽訂任何的僱佣合作或工作守則,那??我這樣要負什麼法律責任或是任何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