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目前應先發存證信函通知瑕疵,並請求限期與您協調處理,關於解約之部分,因非房屋結構安全重大瑕疵,無法求解除契約,但可請求減少價金損害賠償,建議以協調處理解決似為較佳,若貿然提起訴訟,不見得對您最有利,且所花費之訴訟時間費用成本,亦不一定划算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以協商為主,並將雙方協商結論增訂於契約內,以利將來主將,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我在民國100年的時候,和兩名友人合夥投資網路事業,當初是用我的名義向銀行貸款,做到101年年底,因為虧損而決定收掉。當時共虧損13萬5千元,決定由3人平均分擔虧損金額,硬體設備也都平分出去。當初因為都是好朋友,所以只有口頭允諾,並未立借據或本票。事情過了快三年,其中一名友人友陸續還了1萬7,另名友人則耍賴不還,並不接電話刻意躲避。
問題2、我的存證信函內所提到的"成立消費借貸契約" 是否成立?? 格式,用詞上面 是否有誤??
存證信函內容如下
一、本人於民國100年3月時同友人楊易達與台端合夥投資網路事業,並由本人於100年4月時,向中國信託銀行借貸新台幣貳拾壹萬元整做為投資資本,台端與楊君表明此金額為我等三人共同分擔。至101年12月,三人約定於合夥期間內虧損之壹拾?萬伍仟元整,由本人先行向銀行墊付,台端及楊君必須各別向本人支付肆萬伍仟元整,成立消費借貸契約並結束合作關係。惟迄今台端卻刻意迴避接聽本人電話,並未依約支付。
二、查民法第478條規定:「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未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亦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
三、本人特以此函,限台端於民國104年11月1日前返還借款,否則將自催告還款期限屆滿之日起,依民法第203條規定加計年利率百分之五之法定利息,請台端自重,希勿自誤。


您好~我有問題想問
狀況說明:
我幫香港的朋友(以下稱小鈺)買台灣限定才買得到的漫博精品,人在香港的小鈺便找了代匯A匯台幣給我。
孰料代匯A拿到我的帳戶後,竟然把我的帳戶作為人頭帳戶,拿去給複數受騙買家匯款,做為收款用的帳戶。而在收到受騙買家們的匯款後五碼後,對小鈺謊稱該受騙買家們是代匯A的親人朋友,將後五碼交給小鈺,要小鈺告知我確認匯款。在確認完匯款後,即向小鈺要求等值人民幣,而小鈺也已將等值人民幣匯給了代匯A。
之後由於某位受騙買家連絡不到代匯A,便檢舉了匯款的帳戶(=我的帳戶),導致我的帳戶被列為警示帳戶,我也吃上官司。
知悉此事後友人小鈺向代匯A求證,代匯A才表示是因為他太晚回覆受騙買家們,才讓受騙買家們認為這是詐騙而向警方檢舉,並向小鈺要求,要小鈺將剩下的款項也匯給代匯A,代匯A便會向受騙買家們說明,並讓受騙買家撤銷告訴,堅決不肯先向受騙買家們解釋。同時等於承認先前說的匯款人不同是代匯A親人朋友一事是說謊。之後代匯A便消失蹤影不再回覆。
說明結束。(以上均有對話紀錄截圖可證明)
我想請問:
1.足以證明這些狀況說明的對話紀錄能證明我的清白嗎?友人小鈺也盡可能的將能搜集到的對話和匯款相關的證明都截圖給我。我並沒有接觸過代匯A,所以這已經是我能搜集到的全部資料了。
2.我在警局有側面聽到受騙買家們似乎是在露天拍賣下標的,我如果能提出我自己真正的露天帳號不為該賣家(代匯A)的證據(登入IP紀錄),並希望檢察官調查受騙買家們下標的露天帳戶,能有效證明我的清白嗎?
3.我是將我的帳戶交給友人小鈺,讓小鈺匯款給我,而非我自己將帳戶交給代匯A,代匯A向友人小鈺詐騙成功,才導致不知情的狀況下讓我的帳戶被當作人頭帳戶使用,請問這樣我會被列為共犯嗎?
4.友人小鈺使用了代匯,支付人民幣委託第三方代匯匯台幣給我,身為收款人的我有可能因此觸犯銀行法第29條:『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嗎?據小鈺說法,代匯在香港似乎是合法?
以上。
感謝。

您好
1.依您所述,所蒐集的證據確實包括您與小鈺、小鈺及代匯者的所有對話紀錄,都可以證明您僅是提供人頭帳戶的受害人,待本案結束後,您可依判決書向警方要求解除警示帳戶。
2.您可證明您使用的露天帳號,以及自身ip位置,以利警方可比對其他買家的ip。此外,亦可透過代匯者與其他賣家聯繫的時間點,提供您當時的所在地,以證明您當時不可能使用電腦,賣家另有其人。
3.依您的所述,應可證明您僅是受害人而非共犯。
4. 代匯A的行為確實涉及地下通匯,違反銀行法所稱的:「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與您和小鈺沒有關連性。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 或上臉書輸入「謝憲愷律師服務處」留言咨詢。




104年4月19因脊椎長骨刺開刀.於4月24出院.醫生建議至少要休1個月以上.可是有人說最好要休養3個月才保險.以防萬一又復發.於是我有一位同事.於104年5月30至6月1日間.打了好幾次電話和line給我.跟我說你要休息3個月.那你沒錢付房租和生活費怎麼辦?要不要我幫你投資.說是投資10萬.一個月利息可拿25000元.而1個月的利息是分2次會匯給我.(她有傳他銀行的帳戶給我匯錢用.可是是用她女兒的名字.因為她說她這個帳戶不想讓她老公知道).是先是假裝很關心我.心疼我.想幫助我...等等.我當時也很開心有這樣的好康.於是我在很單純的想法下相信了她要幫助我的話.於是在6月2日早上去中國信託開戶.順便用現金匯了86000(因為之前他欠我1500).當時她是說這是投資10萬.先扣掉前半個月的利息12500元.加上扣掉欠我的1500元.所以叫我匯86000即可.之後於7月2日有拿13000的利息來給我.而我於6/3也有表示說我要先撤5萬回來急用.她也答應在7/15匯給我5萬加上利息12500共62500元.留5萬再換其他公司投資.我也說好.(在6/2~6/3期間又想騙我說有一張別人的票7萬要換現金.5天可賺14000元.因為我真的沒錢.所以當下就婉拒了)又於7/6傳訊息跟我說她決定於7/13~7/15要去香港玩.可能15日無法匯利息給我.我一急就說那你打壞我的計畫了.(因為我每月1日要交房租.16日跟我爸約好要拿5萬回鄉下讓他去預約開刀住院的費用).最後她來電很生氣罵了一堆話.但是還是當映我最晚16日早上一定權會還我.於是我就很放心等她16日匯錢給我好讓我拿給我爸看並以及安排住院事宜.沒想到16日打了一整天電話不接也傳訊息不回.直到傍晚突然用私人電話打來說這是國際電話.還在香港.護照不見.17日拿到簽證回台再打給我和我處理.我還擔心她打國際電話很貴.於是跟她說好吧!到了17日又用盡方法還是找不到人.於是我開始憂鬱症發作了.安眠吃了很多才能靜下來.甚至想自殺..一直到7/17之後她就人間蒸發了.於是我7/20到派出所報案告她詐欺.直到警察找到她時.她於25日到派出所做筆錄之後.我跟公司的老闆同事們說這件事.才知道她根本沒去香港.在騙我的期間還一直有上班工作.她根本是想躲避我.因為公司也有人讓他用同樣手法騙.只是沒騙成.但是她有用其他理由騙到一位好同事4000元.現在就等法院開庭了.請問這樣的情況描述.是否可告她詐欺和請求民事賠償嗎?因為我是單親又是低收入戶.學歷又不高.又有中度憂鬱症.法律常識又不足.沒了這些救命錢.我真的快想自殺了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婚後財產即有剩餘財產分配之問題,故應於提起訴訟前,妥善規劃您的婚後財產,避免遭對方請求分配之;若欲針對對方財產聲請假扣押,應先蒐集對方脫產之錄音證據,以利做為證據向法院聲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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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很遺憾您碰到這種情況,您的問題涉及幾個面向:
一、若根據您的陳述,若土地登記謄本上,過戶原因登記為『信託』,則須依據信託法相關規定處理,因您陳述有限,無法進一步分析。
二、若土地登記謄本上,過戶原因登記為『買賣』,根據您的陳述,視情況有可能構成所謂『借名登記』。依據本所過去處理類似案例,若能證明當初登記給大姑僅是『借名登記』,則有空間請求塗銷並移轉登記為四個兄弟姊妹所有,重點在於充分蒐證,例如房子究竟是誰出錢買的、婆婆往生前誰在管理的等等,視個案情況會有不同。
法律分析精準度仰賴訴訟資料,訴訟成敗取決蒐證程度,若能提供詳細資料,本所則能提供更詳細的法律意見。
若需要與柯俊吉律師聯繫:
臉書網址:www.facebook.com/kowinlawyer
事務所網址:www.kowinlaw.com
電子郵件:kowinlaw888@gmail.com
電話:0920-917-920/02-27068809
執業區域:台北市、新北市、基隆市




我在104.6.11郵局領錢時被一位小姐搭訕,原本要我填問卷幫忙她,我想說幫她一下,把我帶到旁邊小桌子上擺滿一堆營養食品,寫完後馬上開始跟我推銷,說我身體哪裡不好哪裡不好所以要吃哪些,本來打算拒絕,但是感覺一直給我洗腦,還問我一個月負擔多少幫我搭配半年的份,一個月5000元分12期,當下他一直說服約快1小時,最後我就真的簽了他給我的分期付管單,是中國信託的,還問我分期要不要暫額度,所以是不暫額度簽約,給我簽了一些單子當下也沒仔細看,還跟我借身分證拍照,我是不知道他們用什麼手法扣我的錢,我打去信用卡公司已經辦掛失,表示無法在消費,但是我聯絡當初賣我的人,他說一樣可以扣款,他們有跟銀行簽約等等,我很擔心。在這之前我一直打去高雄總公司問表示要退貨,他們說這兩位是嘉義公司的,而且他們是轉接營養師,我打太多次口氣越來越差,我要寄存證信函還跟我說隨便妳,我打去嘉義公司都沒人接,所以這整件事很奇怪,我查過該公司非直銷公司,多次聯絡販賣人他們是願意讓我退貨,但是要求我購買拆封過產品,但是這種訪問買賣不是有七天猶豫期可退貨且不用負擔費用嗎?問題是他們總公司承認這兩問是嘉義員工,但是嘉義公司都沒人接聽電話,我當下沒收到發票,還給了1000塊,現在約6/16見面退貨,但我怕超過7天猶豫期。我現在信用卡資料授權碼都在他們身上,雖然報掛失但是怕他們用不正當手法,因為沒有發票,而且過程他們都用LINE通話,電話最後才要到,覺得他們很賊,我目前跟他們談退貨及拆封後所需負擔問題。可否各位律師大大,過程我該注意什麼,還是有什麼風險。我東西拿到了,差兩盒,我信用卡尚未被刷卡





律師您好
事情有點複雜,但我們很需要協助所以上來諮詢
先感謝您的幫忙
我父親在二十年前因向人借款簽了數張本票(詳細數字不清楚,先假設十張),後來雖將錢還清但對方告知本票遺失,所以母親請對方寫了一張已還清欠款但本票遺失未歸還的字據 就這樣過了十幾年,大約四年前,家裡收到支付命令(其中五張本票),但父母不懂嚴重性並沒有立即提出異議,所以支付命令有效,當時被判連本帶利還了四百多萬
又過了一年,家裡居然又接到支付命令(另外五張本票),並且提告人是當時債權人的妹妹,父母立即提出異議並提出當初簽立本票未歸還的字據,但對方說那是哥哥簽的與她無關,因本票是父親筆跡無誤故又被判要執行支付命令
這次父親覺得不甘心,便將名下所有財產以買賣名義寄放在一位代書朋友及其妻子名下,有簽立兩年後會原價買回的信託字據 現在兩年期滿,父親有意要將房產買回,但對方卻告知若父親買回不論過戶給我母親(案發當時已離婚),或是過給小孩都會被追究並且查封房產,要我父親繼續將房產放在他名下
我們想請問的是,當初是以買賣的形式將房產過戶給那位代書,現在以我或是已離婚母親的名義買回都一定會被追究惡意脫產嗎?父親身體不好,很擔心以後祖傳房產會這樣被他人侵佔,對方又是我們認識唯一的律師,實在是沒有人可以詢問了
如果律師們願意回答幫忙真的會非常感謝的,如果有哪裡說不清楚的再請各位告知,非常感謝您



父親已於民國90年過世,前幾個月母親和我們姐弟突然收到由某律師事務所信函,
表示父親積欠慶豐銀行(已經收攤)之卡債已轉讓給匯誠資產公司,前不久開始電話向我們催繳,
雖然父親過世時我們三姐弟,只剩下一個還未成年,但我們始終不清楚父親有這筆負債,
從小父親的工作狀態一直不穩定,經濟狀況也時好時壞,父親過世後我們還被列為為低收入戶,
資產公司只說父親欠了80幾萬,他們拿到的債權是60幾萬,但什麼資料和明細也都沒拿出來
給我們看,後來母親才說他想起我們小時候父親曾經辦過國泰信託(後更名為慶豐銀行)的信用卡
,據今至少20年以上,但不清楚後續的繳款情形。現在資產公司要叫我們協商還款,
不然就要去申請支付命令。父親在世時,並沒有對我們多好,有錢的時候也只會在外花天酒地,
沒錢的時候才想到要回家。父親過世前幾年在家期間從未曾有過銀行的追繳通知,
死後我們也未曾收到任何的追繳通知,直到去年底收到的這封債權轉讓信函,
本來父親過世後我們生活逐漸平靜,現在繼承這樣天外飛來的卡債,
又開始讓我們的生活開始一片混亂,不知該如何是好,請給我們一些建議,謝謝。



於前幾天遭遇的事情,實際經過如下:
銀行客服:詢問是否有在yahoo交易
被害人:無
銀行客服:警局接到報案 拍賣無出貨,警局正在調查被害人
匯錢的虛擬帳戶(中國信託)找到實體帳戶(台銀)為被害人的帳戶必須與警局暸解
之後此實體帳戶將會列為警示帳戶.
隔日致電警局
警員:詢問是否有奇摩拍賣帳號
被害人:無
只有生日與住家地址不是被害人,身分證字號尚未能確認是否被冒用
交易的金額為1000多元,此時交易的錢還在虛擬帳戶中
ip 在台中
時間點為:去年十月
(恰巧被害人住台中)
交易時間為今年一月
其間詐欺人與買家皆用line聯絡
備註:
奇摩拍賣帳號創建流程:
此時預設皆會有虛擬帳戶(中國信託)->新增實體帳戶(可3組)
奇摩拍賣目前支付方式皆用輕鬆付
輕鬆付:買家先將錢匯入虛擬帳戶->待雙方確認交易無問題->再轉到賣家實體帳戶


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九日晚上九點許,在中壢市中央西路二段129號中壢夜市前,向本人作街訪買賣,並帶進貴店家推銷貴公司產品一整套做臉流程及相關化妝品,化妝品費用共計新台幣七萬圓整,本人以中國信託及富邦銀行刷卡方式支付分別為一萬四仟圓整和兩萬圓整,以及現金方式支付三萬六仟圓整等金額,原本因效果是否有效寫出存證信函退費,但因店家保證三個月內會改善,故簽下給對方繼續服務等保證。
問題一:從街訪買賣被帶入店家,還屬於街訪買賣嗎?
如果不算這樣在七天內能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郵購或訪問買賣消費之特殊解約權)規定退費嗎?
問題二:如果改善效果不佳是否能提告退費呢?(例如:臉上痘痘從5顆變成4顆有算改善嗎?)
4/26 20:07
問題一:如果我有臉部照片分別是使用化妝品三個月前後的差異性,是否可以作為退費的證據??
問題二:如果對方跟我保證三個月後會改善,例如:臉上痘痘從5顆變為4顆,需要花費7~10萬元,這樣是否涉嫌詐欺或者廣告不實等問題?
問題三: 假如我跟對方簽三個月尚未改善,必須退費等契約,在消基會是否也可作退費為依據?
4/27 13:53
感謝各位大律師 的回覆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屬於訪問買賣,有消保法的適用。不過雙方已經另行約定,故而必須受到雙方的約定拘束。
所謂的效果,因為每個產品都不一樣,必須依據雙方的實際約定為主。倘若雙方無共識,可以請求消保官協助。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這部分並無所謂時效問題
因為這是所謂借名登記關係
應該是要向法院主張為借名登記
這不會有時效限制問題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蘇律師回答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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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這應該要用訴訟解決
一定有可以解套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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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師您好:
父親於民國93年底過世,並留有遺產一塊土地(當時價值50幾萬),立即辦理限定繼承,經法院裁定公示催告,也登報並呈送法院,之後無銀行報明債權。土地我與我弟各繼承一半。
民國97年,因我父親身前有向大姑私下借錢,經我們同意將繼承的土地過戶給大姑(無金錢往來)
直到去年103年底,中國信託寄信表明我父親身前有卡債11萬(3萬消費款+8萬利息),要我們償還,我們沒有理會。
今年104年初收到法院支付命令,內容大概是要從我們繼承之遺產範圍支付債務,我們依法在20天以內向法院呈送民事異議書提出異議,目前就是等銀行要調解或訴訟。
問題1.依民法第1162條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不於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條所定之一定期限內報明其債權,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賸餘遺產應該是指繼承的那塊土地 現在問題是土地早已在97年過戶給別人 銀行要如何行使其權力? 對我們繼承人的私人財產進行扣押嗎?
問題2.假如有意與銀行調解,可否表明只償還"消費款+利息計算到繼承當天"? 有沒有法規依據?
問題3.假如之後又有五家銀行來表明其債權 是否就又要應付五次? 這樣也太麻煩了吧...
以上 煩請各位律師解惑 謝謝~




Dear Miss/Mr. Chang,您詢問的問題應該是若對於大樓所有權人提起告訴,請求權基礎為何以及勝算如何?根據中華民國的法律,身體健康權屬於民法第18條人格權以及民法第195條第1項重要人格權之保護客體,本題之回答關鍵應在於該大樓的管理SOP流程致您受到嚴重受傷是否為「不法」行為?簡短的回覆為「是」,理由為當日為跨年夜,在晚上十點以後若缺乏照明,則您的受傷與其管理上的過失是有因果關係的。過失的定義為應注意能注意卻疏於注意,在101附近的建築物所有人或管理人(所以被告可能不只一個)應能預見跨年夜遊客增多,並能預見該建物是通往目的地之動線之一,所以在這種情況下,他們有提供安全維護的注意義務,但它們的不作為已違反注意義務,是以構成不法。至於您可以求償的範圍有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您所承受的精神上痛苦),以及財產上的損害賠償(看護費用、治療費用以及若有因此而請假所損失的薪資等),當然在現階段,建議您先做保全證據,將所有與本案相關發生的單據皆保留起來,做為您日後請求的計算依據。若您身體不方便,我可以至您住處或距離您較近的地方討論案情,將先就證據蒐集的部分提供建議!

律師您好~
小語今天突然在公司收到一封桃園地方法院執行命令
我今中午有打電話去問過中國信託銀行委託人(她)說這筆是92年我父親借的而我當年是擔保人.銀行委託人說我父親繳到後面剩下餘款新台幣:30796元就沒繼續繳清.一直到今年的(今天)我收到一封桃園地方法院執行命令.利息已累積到92493元.銀行委託人說之前有打電話給我父親及我兄長告知要繳清.可我重來都沒聽我父親及兄長說過這方面的告知.而我一直以為我父親早已繳清.現我父親早已過世.而銀行委託人說我有義務要把這筆92493元清償完.而我也有跟銀行委託人說"現在政府已修改"(早已沒有父債子還這條約).但銀行委託人說.因我是擔保人所以這筆算我要還清.請問律師已過10幾年突然冒出這筆莫名其妙的金額要我繳而且這10年前我完全都沒接到任何通知.而我都有上班入公司勞保.照道理銀行方面如有欠債查勞保都嘛查的到人(我有這樣跟銀行委託人說)你們銀行會不會太誇張了.10年後才跟我說.
我懷疑銀行是不是故意原本只要繳餘款新台幣:30796元.藉故說找不到我.等到10年後才跟我說累積利息總共要繳新台幣:92493元.
以下這句是執行命令債權金額
~債權金額:新台幣30796元.及自民國94年10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88計算之利息.及執行費新台幣247元




我沒拿到公設的地籍謄本
(社區解除原本信託的公設100年3.10轉入住戶名下)-3筆
我一直到103.12月1日才知有這3張騰本的存在
我12月1日到12月8號去追問過管委會2次 都說沒簽收單,或是得問問找找
(因為裡面人全換了,但前主委.副主委還是裡面的住戶代表)
且地籍謄本還有2.30戶在管委會未領(裡面沒有我的)
怎麼可能 簽收本跟地籍謄本沒放在一起
---------------------
我12月7號到警察局報案 警察有到管委會找相關人
12月8號到管委會要問辦理謄本代書的電話1個小時後 簽收單就出現了
我12月9號去看 發現那上面蓋的章不是我的(我只有一顆章.不是那個一般正楷國字章)
而簽名 我已簽過4.5年的湯圓簽收 要複製上去很簡單
我的疑問在 他們這樣就能解套了嗎
(沒有我的地籍謄本.本來還說沒簽收簿.警察去過後.簽收簿出現了,但上面的那顆章不是我的)
成了羅生門
PS:我申請信用卡寄來,管委會收件.也一直說沒有.後來我說要再去問郵局.他們才說有有有.是樓層抄錯(原本7-10天沒人領該退件.他們押了2個禮拜.連抄錯樓層的那住戶也說他們不知有沒收過通知單)
也是羅生門 *_________*
住戶委員是說他只關心我的權益有沒受損 ,沒有就好真的只是這樣嗎??
竊取跟偽造文書是刑事ㄟ
被他們弄得怎麼會好像沒發生過
-----------------------------------------
我12月8日電話問那個住戶代表.他說前些日子還有人去領,
所以應該是有簽收單
而他自己也是前些日子才自己去地證領
我12月9日我就有問 前些日子有人領地籍謄本 那前些日子沒簽收本 他們是怎領的
那住戶代表才說 前些日子是指以前他真的有看過人來簽領且說一定要是"本人"
我跟管委會有過衝突.我的樓頂地板也天天都有人在那狂奔跟敲打(半夜也常常)3年多了.其他住戶都沒這困擾.針對性很明顯
請問 簽收單的章不是我的 有機會申訴嗎??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撰寫刑事告訴狀至地檢署提起刑事告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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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遇到小小問題想請教您,就是目前住的房子產權是跟前妻共同登記持有且前妻有精神方面的疾病(有台大醫院的就醫記錄)但貸款還有 200萬要繳,從頭到尾都是小弟在繳,前妻在未經過我本人同意把另一半產權交給第3者處理(根據建物謄本顯示"信託")前妻拿到100萬但對方透過 仲介說如果要拿回產權請拿350萬跟他買或我開個價讓對方跟我買,小弟目前住的"膽戰心驚"且前妻已把鑰匙給仲介,然後每個月貸款還是小弟在繳,真 的很奇怪 ?!之前請教一些法律相關人士都回應不是跟對方買回或小弟的產權賣給對方,但小弟目前沒有要賣,想請教律師她跟對方的"信託"的行為是否違法,在前 妻精神有問題的情況下做的決定,我如果告前妻可能也告不成(這是前妻跟對方的行為),對方應該也只是想賺錢破壞房子對第三者沒好處,走法拍對兩方更 不利,那除了"以拖待變"維持現狀,那小弟這邊該採取那些措施來保護自己的權益呢?對房子假處份或假扣押?萬一第3者對小弟做人身攻擊或讓"牛鬼 神神"奇怪的人事物搬進來或對方萬一把產權交給黑道處理,小弟該怎麼辦?




您好:
於今年九月購買土地,雙方採信託方式,買賣過程中,買賣說明書上是明確:建地,可以蓋房,仲介隱瞞私設通路,因要設計自己房子,第一期匯款後找建築師繪圖,發現建築指示線與仲介當初說明不同,既而演生出此筆土地有路權問題,仲介費於第一期匯款就領了,至今二個月,合約也已經到期了,仍無法得到路權,無法蓋房,買方好幾次主動要求仲介公司處理,但仲介說法拐彎抹角,一下推給賣方,仲介公司說路權是協助賣方提供,過程中買方發了兩封存證信請仲介給路權及告知信託公司此筆買賣有問題,也聯絡消保官,但仲介公司卻告訴消保官已經處理好了,所以買方要求第二次申訴,不知這樣處理下,我們買方有保障嗎?要求退回全部仲介費並且消易取消。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未成年係指未滿20歲,但若為負連帶保證責任,似有困難主張限定繼承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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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你好..
10/12中午 和妹妹在街上走的時候 被拉住了說要說明一些他們公司的東西叫我們放心不是推銷保養品的,因為之前有被推銷過所以不是很相信這些。
原本我說要走了卻被強拉住了,一直要我說聽聽就好可以考慮看看的情況下迫於無奈我跟著走上去了。實際上去了才知道原來是間叫康媚女子養生會館。
之後一直跟我說我的皮膚很糟糕叫我要做他們的課程之類的說會改善很多等等.. 剛開始我不是很願意 我也不想做。 於是她建議我做一次體驗看看要2800但我覺得太貴 所以我沒有答應 她後來又說不然做臉部的就好800 因為她說她的主顧客很多 不會騙我 是真的還帶我去參觀了一下。
我心想好吧 800 就當作清潔臉部保養一下,於是就做了。
療程結束後,她又把我叫到小房間去 跟我說她們的療程還不錯吧之類的話
我是覺得還不錯啦,可是我並沒有要繼續做的意思,她又一直說她會給我很多的優惠等等 就是不打算讓我走 一直跟我說我的皮膚真的很糟糕真的要做。
後來沒辦法只好答應了,因為我一直考慮到價錢上面的問題 原本要我一個月2000分36期 我不肯 後來又說1500分36期 一直講一直講 我只好簽了一些東西還拿我的身份證影本去影印 當時我也沒有看是什麼 因為他一直跟我說要簽這裡還有那裡等等,之後告訴我會有人打電話來跟我核對分期付款的資料 (說是跟中國信託合作的以便利商店繳款方式) 打來核對完後 拿了一袋的產品進來跟我解釋這些事之後課程會要上到的東西和一把剪刀 叫我拆開來檢查看看 , 我拆開封模了 可是裡面的產品我沒打開過。
回到家我還是有點猶豫 後悔 ... 請問我該如何保障我的權益? 她沒有給我任何的契約書 只有一張去做體驗療程的發票 上面寫保養品 800 。 1500*36期的課程我目前都沒有上到。 因為12號發生的 帳單第一期的1500也未繳。
目前我打電話過去說過我要看合約書內容和詢問過如果想解約的話要付多少錢之金額 對方是說產品已拆封 要我付產品金額 約兩三萬左右 但我都沒用過課程也還沒上,再簽契約的時候她有說過是之後課程會用到的產品 所以要我拆開封模檢查是否有問題。現在卻以這個理由要我支付這麼多錢...
請問我上網看到了一些新聞內容 於2013/5/4的新聞內容
獨家〉搭訕賣美容課 消保官:不滿意7天可退
中市愛美的單身女性,要特別注意了,有單身女子獨自在賣場或是逢甲夜市附近,遇到1男1女,他們先主動攀談,再引導到附近的美容中心,聲稱可以免費諮詢,到最後還是要妳花錢,購買療程或保養品,很多人被美容師不停糾纏下,買了課程後,卻無法退費,現在消保官主張,民眾並非主觀發動購買行為,而是被業者挑動的情況下,才會消費,應屬於「訪問購買」,適用7天鑑賞猶豫期;美容業者這樣的銷售行為,已經觸犯消保法,最高可罰150萬。
美容師:「可以免費利用我們的儀器,送妳一個新的排毒課程。」
民眾被帶到美容中心,美容師開始遊說,要妳買療程,業者瘋狂推銷,最後民眾花300多元,買了一瓶洗面乳,店家還是不輕易放人。民眾:「我要走了。」美容師:「妳聽聽看嘛,妳可以的話啦…」
美容師纏人,試圖把客人留下,最後耗了將近1個小時,才順利離開,美容中心利用這樣銷售的手法,先在街上找單身女子搭訕,一整套的行銷話術,跟妳「搏感情」,再帶到美容中心,要妳花錢買課程。
台中市消保官陳柏菁:「(民眾)被美容師挑動起來的,或者是你的業務人員,所以這樣的情況下,就符合我們訪問買賣,所謂的衝動型消費,需要被保護的規定,有7天的猶豫期間。」
消保官主張,這類的投訴民眾,大部分都被引導到主營業場所消費,並不是民眾預期性的購買行為,屬於「訪問買賣」,得適用於7天鑑賞猶豫期,像這位陳同學,也是被類似手法帶到美容中心,花了5千元購買療程,卻沒辦法退費。
陳同學:「如果妳要退療程,就是這2罐是妳自己拆封的,她有強調是自己拆封的,妳就要付這2罐的錢。」
她手上拿的這2瓶化妝水和乳液,拆封後,業者說不能退錢,只能付3千8買下來,也要負擔第一堂課程1500元;消保官說,這樣的行銷手法不當,7天鑑賞期內所使用的產品,應該由業者吸收,未來可以要求業者期限內改善,否則可以根據消保法第58條,罰6-150萬。
不過記者實際查訪後,店家不願回應,無法了解業者是否知道,這樣的行銷手法可能觸法。
請問我的是不是已經算是訪問買賣可7天內退費呢?


兩年前購入天馬藥業集團的債券
業務說是保本型的債券今年已到期 但公司一直拖延本金無法贖回
下面是天馬的行銷內容
不過事實上手上拿的憑證好像沒有說明擔保品為何指有提及托管銀行為加拿大銀行。現在發生糾紛才發現該債券是非法的金管會可能也無法可管。請問該怎麼辦呢? 業務有說幫我們的資料交給檢調單位,可是感覺後續資金追回的狀態遙遙無期。現在下一步動作該怎麼辦呢?
天馬保本債券基金向社會大眾籌措資金所產生之債務,由於其金額大、期限長、債權人多,為保障全體天馬保本債券基金債權人之利益,受託人加拿大皇家銀行與天馬基金管理集團公司訂立契約受其委託,為將來所有天馬保本債券基金債權人享受共同擔保利益的目的設立信託。加拿大皇家銀行作為受託人,為所有天馬保本債券基金債權人取得擔保權,並為這些受益人按照信託合約管理與處分投資,並就天馬保本債券基金有關之事項,對委託人天馬基金管理集團公司行使查核、監督權之人。委託人若按期清償公司債本息,則因信託目的已達成,信託關係歸於消滅。但如委託人違反信託契約,不履行清償公司債本息的義務,或給付遲延時,則行使擔保權清償公司債債權人。
根據加拿大信託法及稅法規定,企業為活化資產,可將獲利或現金流入穩定的資產或業務經由收益型信託予以切割出售,對受益人來說,優點是標的資產產生的獲利不必課公司所得稅,具節稅功能,且90%以上的收益須以現金股利方式每季發放給受益人。
收益型信託商品在加拿大已盛行多年,根據統計,加拿大的收益型信託不僅能每季配息,且過去十年現金殖利率平均為9.15%,高於10年期政府公債。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對該名業務及公司提出刑事詐欺侵占背信等告訴,若其不願與您和解,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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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各位好,
我也是約在10月中下旬接到業務通知,天馬不再支付利息,且本金也不能還,一樣是說兩年後會有一間「科爾興生技股份有限公 司」會上市櫃,到時候可以換股票,當時我說要解約,對方只說沒辦法。後來想再約該業務的主管再詳談,沒想到等了兩周,毫無音訊,不得已,只好寄發存證信函給該業務的公司負責 人,果然兩天後,公司負責人終於肯出面談了。沒想到,談話中對方堅持這份合約與他們公司無關,而且完全不用負任何法律責任, 並表示天馬藥業的負責人已經被捕,資產被凍結,已沒有錢可以償還(我們有錄音,也有事先告知對方我們要錄音),後來我們也問,是否將債權轉移到「科爾興生 技股份有限公司」,這樣對我們也算有點保障,但是對方表示不行。最後我們提出,希望12/19之前給我們一個有保障的解決方式,但是對方只傳了手機簡訊, 還是堅持與他們完全無關。如今期限也到了,對方始終沒有提出解決方式,我們實在是沒辦法了,準備委託律師提告。



回覆 jjc 的發言內容:
大家好:
我也是遇到同樣問題,天馬一直沒和我聯絡,不知你們是否其他消息或進一步 ... (恕刪)
我人在花蓮,也一樣是受害者.天馬問題可否mail 聯繫
ming10142099@yahoo.com.tw小林

大家好,我也遇到一樣的情況,想知道目前大家處理的狀況如何呢?我人也在台北。 我的email:ruthmong1230@gmail.com
回覆 李小蓁 的發言內容:
各位好,
我也是約在10月中下旬接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