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閉 [X]
小媽媽 104-12-28 13:32

律師  你好

我先前跟我公司有勞資糾紛,後來有私底下簽立了和解契約

沒有第三公證人律師在場 只有我們私底下簽的和解契約

 

問題來了~當初我們簽的和解契約裡面有一條是

要我放棄勞動存續期間所有權利以及民.刑事訴訟權利....

當初簽立的時候想說公司應該之後都會依照勞基法來走..當時也尚未懷孕

 

1:誰知道 現在我懷孕了 才發現 公司一樣沒有幫我投保勞保.

導致公司現在認為我已經簽了放棄勞動存續期間所有權利以及民刑事權利...

因此 不讓我休安胎假 以及之後的產假及育嬰假

我想請問一下.當初簽立的時候 尚未懷孕 而且 安胎假 產假 及育嬰假是勞基法 (性平法)規定的

法律的強行規定...當事人可以預先拋棄嗎?還是因違反法律強行規定而屬於無效

我一樣可以跟公司請求安胎假 產假 及育嬰假的損失呢???

 

2:該私底下的和解契約  我可以跟法院訴請該和解書無效嗎?

是否可以以 契約內容要求員工預先拋棄勞動存續期間權利及民刑事訴訟權利

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為由不符合自由公平原則及誠信原則

來向法院訴請該和解書無效呢??

 

請各位律師幫我解答  很急   拜託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2-28 15:2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有關於勞動基準法所規定之權益,不得事先拋棄,所以該和解契約對於事後發生因為懷孕而有的相關權益都不會被包含在該契約裡面。

2、倘若公司違反勞基法的規定,還是可以向公司反應、向勞工局提出申訴。

 

小媽媽 104-12-28 13:30

律師  你好

我先前跟我公司有勞資糾紛,後來有私底下簽立了和解契約

沒有第三公證人律師在場 只有我們私底下簽的和解契約

 

問題來了~當初我們簽的和解契約裡面有一條是

要我放棄勞動存續期間所有權利以及民.刑事訴訟權利....

當初簽立的時候想說公司應該之後都會依照勞基法來走..當時也尚未懷孕

 

1:誰知道 現在我懷孕了 才發現 公司一樣沒有幫我投保勞保.

導致公司現在認為我已經簽了放棄勞動存續期間所有權利以及民刑事權利...

因此 不讓我休安胎假 以及之後的產假及育嬰假

我想請問一下.當初簽立的時候 尚未懷孕 而且 安胎假 產假 及育嬰假是勞基法 (性平法)規定的

法律的強行規定...當事人可以預先拋棄嗎?還是因違反法律強行規定而屬於無效

我一樣可以跟公司請求安胎假 產假 及育嬰假的損失呢???

 

2:該私底下的和解契約  我可以跟法院訴請該和解書無效嗎?

是否可以以 契約內容要求員工預先拋棄勞動存續期間權利及民刑事訴訟權利

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為由不符合自由公平原則及誠信原則

來向法院訴請該和解書無效呢??

 

請各位律師幫我解答  很急   拜託

如果勞動契約約定的內容低於勞動基準法規定的保護勞工的最低標準,那該部分約定應屬無效。

你可以向對方表示,契約約定違反強行規定,該等違反的條款或整個契約全部無效。如果對方仍不願意遵照勞動基準法的規定辦理,你可以向勞工局提出檢舉,請勞工局對雇主進行裁罰。

小媽媽 104-12-28 13:28

律師  你好

我先前跟我公司有勞資糾紛,後來有私底下簽立了和解契約

沒有第三公證人律師在場 只有我們私底下簽的和解契約

 

問題來了~當初我們簽的和解契約裡面有一條是

要我放棄勞動存續期間所有權利以及民.刑事訴訟權利....

當初簽立的時候想說公司應該之後都會依照勞基法來走..當時也尚未懷孕

 

1:誰知道 現在我懷孕了 才發現 公司一樣沒有幫我投保勞保.

導致公司現在認為我已經簽了放棄勞動存續期間所有權利以及民刑事權利...

因此 不讓我休安胎假 以及之後的產假及育嬰假

我想請問一下.當初簽立的時候 尚未懷孕 而且 安胎假 產假 及育嬰假是勞基法 (性平法)規定的

法律的強行規定...當事人可以預先拋棄嗎?還是因違反法律強行規定而屬於無效

我一樣可以跟公司請求安胎假 產假 及育嬰假的損失呢???

 

2:該私底下的和解契約  我可以跟法院訴請該和解書無效嗎?

是否可以以 契約內容要求員工預先拋棄勞動存續期間權利及民刑事訴訟權利

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為由不符合自由公平原則及誠信原則

來向法院訴請該和解書無效呢??

 

請各位律師幫我解答  很急   拜託

陳柏甫 (陳律師) 104-12-28 13:41

您好,

 

通常和解契約載明所謂放棄其他一切請求權,係指因該和解事項所生之相關爭議雙方不再追究,並非謂所有未來的權利一併放棄。建議將和解契約交由律師審閱,才可完整評估事件爭議,一般而言,要求勞工放棄所有勞基法上之權利,確實有違公序良俗,但還是要看整體事件經過才能判斷。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或電話聯繫,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薇薇 104-12-23 16:14

律師您好我想請教您, 今天勞工局打電話告知我, 勞資糾紛的問題, 要我先撤銷申訴申請調解, 如果不 撤銷申訴 的話, 勞工局則會對公司開罰, 到時候我該有的補償會一毛錢都拿不到 請問真的是這樣嗎。 我已在職三年 生產56天的 薪資不是我應該就要有的嗎? 開罰之後我就無法索賠了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2-23 17:3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申訴開罰與公司給付相關費用法律上沒有相對關係。

2、此部分只是事實上的利害關係,如造成公司拒絕給付,屆時必須打官司等。

3、建議可以由公司給付相關費用之後再撤銷申訴即可。

相信自己無限潛力 104-12-01 14:07

您好:
昨天一位親戚和員工被通知資遣但兩位都是舊制的退休制度,一位明年滿五十五歲另一名兩年後滿五十五歲(之前因工作腰傷,還在治療中)
我們強烈懷疑公司為了不給退休金,而非法資遣
兩位的其中一位不懂資遣,已經簽名但發現公司勾選的條款不對,
是用第十四款第一條第五項,但非勞工主動申請要資遣
今天有去勞工局詢問勞工局的員工說,
他們這樣是合法資遣我們可能只能用職業傷害這條,希望恢復雇傭關係

目前我們採取的方式,是先寄存證信函,確立雇傭關係的存在並申請勞資調解申訴,但不清楚請問寄出存證信函期間是否要主動回去上班或是請假呢?但請假公司可能不準假請問我們還有什麼樣的方法爭取我們的權利呢?
另外是否可以由兩個人一起提出勞資調解申訴呢?
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既然公司已經認知是資遣,則可以先不用回去上班,若勞資申訴無結果,則應向法院請求確認僱佣關係存在之訴,並請求此段期間之薪資,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相信自己無限潛力 104-12-01 17:38

不好意思想再多請問,因為親戚不了解資遣是什麼,於是簽了非自願離職單,但發現公司勾選的條款有誤,變成是勞方主動要求資遣,那這樣去申請調解雇傭關係存在會成功嗎?

另外是否可以由兩個人一起提出勞資調解申訴呢 ?

沈恆 (沈律師) 104-12-01 18:50

如果自己不看清楚就隨便簽名,那就不容易補救了,要看實際內容有無瑕疵或有無證據證明被欺騙才有機會。

相信自己無限潛力 104-12-01 19:18

謝謝律師們的回答,真心感謝這樣的平台!!

公司給予的離職證明單勾選的是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

公司資遣的理由是不適任

但據了解上面那一條應該由勞工主動提出,我們沒有提出這樣的要求

所以覺得公司資遣有錯誤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2-01 21:3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應該回去上班,直到提出申訴為止,否則日後公司會有一個抗辯,就是我方無故曠職

2、程序上應該直接提出申訴。

3、還是要處理自行勾選的部分,當初的過程為何?請詳述,倘若涉及舊制退休金,則建議應該委請律師協助才能保障權益。

相信自己無限潛力 104-12-02 10:55

謝謝曹律師

關於第三點,我們沒有自行勾選,是公司要親戚簽名時,離職證明單上就已經勾選此項,

等親戚帶回來給我們看才發現此問題

你好: 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283號判決:「勞工年滿六十歲者,雇主得強制其退休;勞工工作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或工作二十五年以上者,得自請退休。勞基法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三條分別定有明文。準此,勞工年滿六十歲,工作未滿十五年者,雖不得自請退休,但勞工若已符合雇主得強制其退休情形,同時又有勞基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六款所定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之事由,倘勞工強制退休之退休金給與規定,優於勞工不經預告終止契約資遣費給與規定,參酌勞基法在於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以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之立法目的,及勞工依上述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六款規定之可歸責於雇主事由,而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及雇主依同法第十一條規定預告勞工終止契約之情形,雇主同應給付勞工資遣費之旨,則合於強制退休要件之勞工,依上開第十四條規定合法終止與雇主間之勞動契約時,應不得剝奪其本已達於強制退休年齡可獲得之權益,始符法律保障勞工權益之原意。」 舊制退休金跟資遣費有相當差距(參考勞基法第17、55條規定),若符合退休要件,就算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規定勞工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還是可依勞基法第55條規定請求退休金。 建議先向勞工局申訴,進行勞資爭議調解,無效果再尋求勞工局補助律師酬金或尋求法律扶助基金會協助,以訴訟方式解決。
黃耀邦 104-11-16 20:16

您好,我想請問一下。

資方沒有給足我基本薪資,我向勞工局提出申訴,勞工局對公司做了勞動檢查並約談負責人,時候資方要求我撤銷申訴改為勞資爭議調解,資方說這樣他們就不會被罰款,如果資方不會被罰款,他們就會補足我薪資

請問確實如此嗎?這對勞工有沒有保障?如果我撤銷申訴,資方反悔又沒給足我薪資怎麼辦?

劉羽劍 104-11-13 00:50

各位律師您好,

想請教關於資遣費的問題。

我從103年10月1日開始在一間餐廳上班,

因為當時人力嚴重不足加上主管無心徵人,

所以導致常常都是我跟另一名員工撐全場,

工作時間絕對超過8小時而且從未領過加班費,

後來一直做到104年11月1日,

這間店因經營不善而停業,

而主管於104年10月23日告知將於11月1日結束營業之情事,

根據勞基法第16條,

工作一年以上未滿三年,

理應於20日之前告知,

但主管僅於11日前告知,

明顯違反勞基法。

再者,

資遣費的部分全體員工七人都沒有領到,

但只有我跟另一位同事願意爭取,

於是我跟他去市政勞資單位申請調解

要求給付資遣費、預告薪資

以及先前未領之加班費,

然另一位員工皆有留存打卡紀錄以及薪資明細,

而我並未留存,

所以在填寫申請時僅以概略做計算,

想請問之問題如下 :

1.資遣費與加班費等的部分是否需要由員工本人自行舉證並計算? (調解會)

2.雇主故意不給付加班費與資遣費是否可依法檢舉開罰?

3.七名員工中僅有三名有勞健保,是否可依法檢舉開罰?

 

雇主因收到調解會通知,

因此用了簡訊跟我說我之前做的一些事情明顯違反工作規則,

且情節重大有損商譽等情事,

但皆已超過勞基法第12條之『三十日內為之』的期限,

想請問雇主如此翻舊帳的行為是否就可以不給付資遣費 ?

 

另外雇主曾於104年10月4日(或11日)對我惡言相向,

只因我在客人正要離開時將椅子拉開(此為準備打掃之動作,但並未發出聲音也沒有任何打掃之動作),

當時約晚間21:25 ~ 21:35之間,

雇主不僅大聲拍桌對我破口大罵,

甚至在我打掃時走出去又走進來用力推我一把繼續叫囂,

而本人皆無任何回答與動作。

想請問在沒有物證的情況之下能否對其進行提告 ? (刑事)

因為監視器畫面只有雇主才有,

想必他已經把那些片段都刪除了,

人證亦只有一位,

想請問該如何保障自己的權益對其進行提告呢 ?

 

不好意思問了很多問題,

希望可以有各位律師們為小弟解惑,

調解會已迫在眉睫,

想做好最充分的準備 !

 

jerry917690 104-10-30 00:09

律師 您好 :

公司資遣員工,且已進行勞資爭議調解申請,員工該注意哪些事項以保障自身權益. 謝謝您 !

Q1 : 薪資資遣費、預告工資公式與明細 ?
Q2 : 資遣證明書(非自願離職書) ?

nancy 104-10-16 19:38

勞資爭議中,公司不讓我回去上班。

期間為避免公司計我"曠職"更合理藉口開除,我發存證信函給公司自保

但是收件人我只寫000有限公司收

郵局投遞是說成功了,但現在很擔心,因為平常都是秘書或者同事在收信,我擔心老闆會耍賴說他沒看到,說是同事自己拆的云云

而照樣計我曠職

 

請問我的擔心是多餘的嗎?

有這種收件人一定要寫負責人而只寫公司名稱即可不認帳的情況嗎

謝謝。

花蓮李小姐 104-10-16 19:35

勞資爭議中,公司不讓我回去上班。

期間為避免公司計我"曠職"更合理藉口開除,我發存證信函給公司自保

但是收件人我只寫000有限公司收

郵局投遞是說成功了,但現在很擔心,因為平常都是秘書或者同事在收信,我擔心老闆會耍賴說他沒看到,說是同事自己拆的云云

而照樣計我曠職

 

請問我的擔心是多餘的嗎?

有這種收件人一定要寫負責人而只寫公司名稱即可不認帳的情況嗎

謝謝。

花蓮李小姐 104-10-16 19:29

勞資爭議中,公司不讓我回去上班。

期間為避免公司計我"曠職"更合理藉口開除,我發存證信函給公司自保

但是收件人我只寫000有限公司收

郵局投遞是說成功了,但現在很擔心,因為平常都是秘書或者同事在收信,我擔心老闆會耍賴說他沒看到,說是同事自己拆的云云

而照樣計我曠職

 

請問我的擔心是多餘的嗎?

有這種收件人一定要寫負責人而只寫公司名稱即可不認帳的情況嗎

謝謝。

鄭先生 104-10-02 23:32

您好  我是剛剛發問勞資糾紛的 

我很樂意回去進行交接

但對方的訊息內容嚴重影響我的心情

用字相當惡劣 但如果以法律的立場 我有義務回去交接 我會履行義務

但公司還要求我簽署著作權協議的文件

這是我任職時間內未聽過也未告知過的文件

如今我已非雇用之勞工 我是否也有義務簽署任何文件?

不好意思麻煩您了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0-05 20:08
您好,感謝您的留言,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除了職務交接的文件之外,我方沒有簽立任何文件之義務。
進哥 104-10-01 00:03

想請問各位熟勞資知識的大大

我在2014年5月在某大公司正式上班

當時上班個人因素沒投勞健保,公司也知情

叫我當時寫字據簽名給公司不投勞健保,單子我也給公司,可是今天公司說我沒投勞健保

今天2015年9月30無預警把我開除.開除理由是說

因我當時沒投勞健保,現在會計被查,然後說我不能繼續上班。

然後公司說我沒勞健保原本不用付遣散費,後來會計拿一張遣散費單據叫我簽名勉強說給我

遣散費給我3萬3千多

我在公司做了17個月,我薪資47500,真的這些是我的遣散金額嗎?

方安遠 (方律師) 104-10-01 01:05

方安遠律師  答覆:

你好,雇主應為員工投保勞健保之規定為強制規定,無論勞工未投保之原因為何(即使是勞工要求公司勿為其投保亦然),均不得免除公司所應負為員工投保勞健保之義務,以免雇主挾其經濟上之優勢,變相脅迫勞工放棄加入勞健保之權利。縱使兩造間有此種約定,解釋上依民法第71條規定,此種約定應屬無效。

其次,公司要開除或資遣勞工,必須有勞基法第12條及第11條之法定原因,依你的陳述,公司以你未投保勞健保導致會計被查為理由資遣你,應屬違法

建議你可以舉證主張非自願離職,向勞動局申請調解,如果調解不成立,再考慮是否要提起訴訟

如有其他問題,歡迎email至 andrew.fang@msa.hinet.net 與我討論,但請表明身分及稱謂。

方安遠 (方律師) 104-10-01 01:13

補充說明,如果當初未投保之個人因素是為了繼續請領失業給付,若公司或申請人刻意隱瞞就業事實,造成勞保局錯誤核發失業給付,勞保局除追回失業給付款項外,另將依就業保險法第36條規定,按其領取之保險給付處以2倍罰鍰,並依民法請求損害賠償,涉及刑責者(如詐欺偽造文書等),可能移送司法機關處理,併請注意。

進哥 104-10-01 02:53
回覆 方律師 的發言內容:方律師你好,我並沒有申請失業給付,只是和銀行上有金錢糾紛,所以暫時未投勞健保,當天公司會計也有給我一張遣散費單子要我簽名,上面金額3萬3千多,因為我對勞基法不太懂,不知到這筆金額是不是屬實我的遣散金額
jasmine 104-09-27 21:23

律師您好:

我想請教一個問題,想了解我應該告詐欺勞資糾紛,才能取得此公司匯還薪資及所有費用給我,目前,我先向您解釋我目前的情況:

1.我的工作沒打卡記錄,只有健保,聘僱關係是否成立?但公司有開立服務職明給我。

2.我服務此公司從105年1月至今九月,公司只付一個月薪資,之後未付任何薪資,請款費用仍未撥入我的帳戶內,但此期間仍為公司服務,並存有許多工作記錄及資料。

3.我們公司謊稱需先付樣品訂金費用,讓我先匯到客戶帳戶中,之後,會匯還給我,至今公司仍未匯還款項給我。

以上狀況,我應做何處理及進行法律程序或何種名義,進行申訴?

 

謝謝您。

 

一、要先搜集你受雇於該公司的證據

二、視你被積欠的工資數額多少及公司大小而異其處理方法。

三、若你被積欠的工資不是很多,而公司是大公司,那麼可以考慮不要去辦假扣押[看人,有的人一點點錢也想假扣押]。假扣押主要是避免對方脫產,在法人的部分要做假扣押需要費點功夫,而且目前假扣押的准駁其實很難掌握。

四、若你被積欠的工資很多,那麼就建議你做假扣押,先把對方的財產扣起來,然後再慢慢訴訟。但是假扣押有擔保金的問題,這個部分要略做安排。

五、若你無資力找律師也無資力供假扣押之擔保,那麼你可以考慮找法律扶助基金會幫幫你。

六、訴訟需要證據,如果你不確定手上的證據足不足,你可以考慮就近約個律師諮詢一下。

楊俊鑫律師,預約電話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vic 104-09-21 20:42

你好 

本人於103年5月1日至104年5月31日任職該公司

該公司因無打卡還要求加班也沒薪資條證明僅有幾個月是匯款其餘都發現金,故離職,但該公司還積欠一個月薪資30150元

離職後有去調勞健保投保資源發現高薪低報僅以當初最低薪資19273元來投保

所以本人有去勞工局申請勞動及勞健保稽查,結果該公司查無勞工工資清冊及出勤記錄,而勞保局也回文表示該公司高薪低報,但該公司還是未以我的薪資級距來補投健保費,請問該公司有什麼違法法律行為,而我又該怎麼做來維護自己的權力,請問勞資協調會議資料可以當做證明資源嗎?(協調會是不成立的,但裡面有該公司說謊的證明)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9-21 21:1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接下來應該就短給薪資的部分訴請法院命對方給付,勞工局應該會有訴訟協助。

2、有關於違反勞動法規的部分,勞工局會依法開罰。

employee poor 104-08-23 03:00

先簡訴一下我們目前狀況:
我與同事多達20多人,之前任職一家"股份有限公司",結果公司因財務問題造成欠薪至少3~6個月,每人狀況不同。
事後有做勞資調解調解成立,資方同意8月開始分期償還(含資遣費)。
但這只是被利用給資方拖延戰術,而且這期間,已無法付前員工薪資,還徵工讀生進來,當然工讀生這幾個月來也沒領到薪資就離開了。
現在調解履約時間已到,資方仍未履行義務現已依照勞資爭議處理法59條,向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正在等法院通知中。
目前資方仍有在營業,知道事後還有幾筆會入帳所以現在在以強制執行去搶時間,如未及時趕上,可能資方未有財產強制執行,而只拿到債權憑證。
但是有聽說資方想歇業規避債務責任的打算。
也因為時間被他同意的調解拖到(大部分人都2月離職),縱使歇業,工資墊償基金已是無法申請的狀態。


現下有幾個問題想詢問
1.依公司法第322條:公司之清算,以董事清算人……。
又因公司法第334條:第八十三條至第八十六條……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
公司法第84條:清算人之職務如左:一、了結現務。二、收取債權清償債務。三、分派盈餘或虧損。四、分派賸餘財產

如公司被主管機關強制解散,這樣不能算是債務轉移給董事嗎?
是否是有人(自然人)會負責所積欠債務?

2.依破產法規定聲請債務人破產。依破產法第57、58條規定,債權人於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得聲請宣告債務人破產。
但因公司法第24條,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所以破產的強制解散不能依公司法清算的動作。

那所積欠債務會有人(自然人)負責嗎?

3.其他,實務上還有可能會遇上什麼狀況?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8-23 10:0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公司所積欠薪資債權等,與負責人無涉,除非當初負責人友表示要連帶負責。

2、倘若公司仍有營運卻故意脫產,或是在與我方調解時就已經計畫歇業,則可以考慮提告詐欺罪,讓負責人出面解決,不過此舉爭議比較大,建議可以委請律師協助。

employee poor 104-08-20 22:39

律師您好:

先簡訴一下我們目前狀況
我與同事多達20多人,之前任職一家"股份有限公司",結果公司因財務問題造成欠薪至少3~6個月,每人狀況不同
事後有做勞資調解調解成立,資方同意8月開始分期償還(含資遣費)
但這只是被利用給資方拖延戰術,而且這期間,已無法付前員工薪資,還徵工讀生進來,當然工讀生這幾個月來也沒領到薪資就離開了
現在調解履約時間已到,資方仍未履行義務
現已依照勞資爭議處理法59條,向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正在等法院通知中
目前資方仍有在營業,知道事後還有幾筆會入帳
所以現在在以強制執行去搶時間,如未及時趕上,可能資方未有財產強制執行,而只拿到債權憑證
但是有聽說資方想歇業規避債務責任的打算
也因為時間被他同意的調解拖到,縱使歇業,工資墊償基金已是無法申請的狀態



現下有幾個問題想詢問
1.歇業就真的只是讓公司空轉當個空殼?是否有因為都未處理或歇業過久,由主管機關做強制解散的動作如強制解散,清算的部分是否會將債務轉移給董事等自然人以負責被積欠薪資債務

2.依破產法規定聲請債務人破產。依破產法第57、58條規定,債權人於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得聲請宣告債務人破產但因公司法第24條,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所以破產的強制解散不能依公司法清算的動作那破產債務,會有人(自然人)負責嗎?

3.因為之前公司有三間辦公室,現在退租成一間,中途有拍攝到撤家具及變賣家具的估價單,變賣後的家具金額,也未償還員工薪資,在執行強
制執行時,是否能依強制執行法第22條聲請拘提或管收因拘提最多三個月,但我們有20多人,20多份強制執行,如果時間排的分次間隔大(如5-6個月),是否會造成被多次拘提的可能?
拘提的部分有什麼要特別注意的

4.徵工讀生這段,是否有有詐欺之嫌

5.雖然最後這樣問很沒方向性,還是想問說有什麼可以補救的

你好:

歇業是商業登記法之規定,股份有限公司停止營業6個月以上會依公司法第10條規定命令解散。股份有限公司通常會走解散、清算的程序。清算只是檢查公司資產,並對申報債權債權人作出分配,不會把公司債務移轉董事股東董事或經理人如果違反忠實義務致公司授有損害,公司可依公司法第23條規定對董事、經理人請求損害賠償。 破產會依破產法第83條選任破產管理人,處理破產相關事務。 民事執行處現在很少管收債務人,只有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比較常管收債務人。管收會受到強制執行法第24條之限制,不可能無線管收。 公司還在營業,徵工讀生不至於構成詐欺。 公司若真的解散清算或破產,還是可以依勞動基準法第28條第1項之規定主張積欠工資未滿6個月部分最優先受償。 你還是可以試著向勞工局申請依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工資。
employee poor 104-08-21 13:40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好:

歇業是商業登記法之規定,股份有限公司停止營業6個月以上會依公司法第10條規定命令解散。股份有限公司通常會走解散、清算的程序。清算只是檢查公司資產,並對申報債權債權人作出分配,不會把公司債務移轉董事股東。 公司若真的解散清算或破產,還是可以依勞動基準法第28條第1項之規定主張積欠工資未滿6個月部分最優先受償。 你還是可以試著向勞工局申請依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工資。

感謝律師回覆:
但是還有些問題
1.依公司法第322條:公司之清算,以董事清算人……。

又因公司法第334條:第八十三條至第八十六條……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

公司法第84條:清算人之職務如左:一、了結現務。二、收取債權清償債務。三、分派盈餘或虧損。四、分派賸餘財產


這樣不能算是債務轉移給股東嗎?

2.由於勞基法今年有修法,部分條文還未生效,勞基法第28條也是今年有修正的條文因為我不清楚舊條文的內容,所以無法查證


主要是想問工資墊償的部分因為之前打電話去主要辦工資墊償的台北市勞工局問,他們都是以要以歇業事實認定為起算日,往前推六個月才能工資墊償,但是"勞基法第28條"及"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及墊償管理辦法",並未看到以歇業之日起算(或許我眼花),倒是在勞基法第28條有:勞動契約積欠之工資未滿六個月部分,但是這應該只是只清償的部分


由於我們同事大多都是2月離職,因為被勞資調解拖延時間到8月如果依歇業之日起算,我們已過6個月範圍是根本領不到但是如果是以個人勞動契約終止日起算,到還拿的到一部分

究竟是法條有改?還是我們認知有誤,未看到已歇業事實認定的條文?

Jane 104-08-03 18:01
您好!我有勞資契約的問題想請教,以下是我的疑問: 1.公司有一個約定條款「乙方自試用期滿合格日起,至契約期滿前因可歸責於己之因素而自請離職者,應賠違約金NT$xx萬元整,但契約期滿繼續受僱者,違約金之賠償期限為試用期滿日翌日起一年」我的雇用日期2014/2/5-2015/2/4,違約金期限2014/5/5-2015/5/4,在2015/2/19日起我請育嬰假半年(到8/19),但因幼兒無人照料打算8/15離職,已告知公司也遞上辭呈,請問我這樣有違約嗎? 2.育嬰假不算在年限內,但公司告知我2/19-5/4這段育嬰假期間有77天包括了違約金期間,請問這樣我算違約了嗎? 3.公司的契約並無列出育嬰假及留職停薪不算在違約金期間內,但公司人員告知我有關勞基法相關規定是不用寫入契約內容,以他們說關於年資的部分我應該回去上班77天才不用賠償違約金,那我是要照合約走還是他們跟我告知的走呢?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8-03 19:4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有關於久任條款的違約賠償,必須是有要件的,包含公司必須給予久任的實質補償、職務有久任必要性、及賠償金額必須合理。

2、雙方是約定期限,不是天數,也就是說,不論您是請什麼假,只要是合法請假、離職日超過約定期限,都不會有違約問題。 

3、倘若對方因此有短給薪資可以向勞工局提出申訴。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gospeler 104-08-01 18:26

律師們好
有關於勞資上班時數是否規定就是8小時?
如”每天”上班時數都在9.5~11小時,月休5天,是否合法?
有無違反勞基法,

加班費要下班時間超過半小時以上才給予

 

這樣的公司,
是否可主張
不需預告的離職

勞基法第十四條規定:

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離職呢?

因為如提早告知,可能會遭到刁難
本人在此工作年資約二年多未滿三年 
實在是忍受不了公司風氣以及不公平的時數沒加班費了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8-01 19:3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超過的8小時沒有給加班費,或是每個月的延長工時超過46個小時,就已經違反勞基法的規定,可以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2、並且得請求資遣費跟非自願離職證明。

3、應該注意終止勞動契約30天限制的規定。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菜頭粿媽 104-07-27 02:51

本人於100/03/01起受僱擔任會計,月薪27000,並於102/07/08至104/07/08申請育嬰留識停薪,共計二年,應於104/07/09復職。

公司老闆娘在本人懷孕後期即告知她只能給請產假二個月,但無法讓我請育嬰假二年,因最後本人找不到可以信任的人幫忙帶小孩,最後還是在產假後立刻接著請育嬰假二年。本人自以為和公司同事感情不錯,偶爾會回去找同事聊天,老闆娘也是在每一次我有回去公司時就對我說妳的工作已經分攤給其他的同事們,雖然還保有職缺但就算我想回去也沒工作可以給我做,問我要怎麼辦?

原本我打算如果順利復職就改由先生請育嬰假照顧小孩,但因為老闆娘每次這樣的告知,讓我在無奈下於104/07/08晚上到老闆娘自宅簽立離職單,回家後立刻發現無法復職應是由公司開立非自願性離職証明並給付本人資遣費,而不是誘導本人在不知情下自請離職,本人並非自願離職的,係因公司為節省人事費用不當裁員下之犧牲者。

本人自知理虧,因此即在當晚使用通訊軟體告知老闆娘女兒自願放棄資遣費,只求公司可開立非自願性離職單給我申請失業給付,隨後告知隔天回覆。然後本人在隔天詢問即被告離職單正式正立,公司因為不願意有紀錄是不可能開立非自願性離職單給我的。本人自覺委屈立即前往勞工局申訴勞資爭議調解,只為爭取應有的資遣費和預告工資和100/03月起所有薪資差額,並於104/07/22由勞工局委外的調解委員會調解此事,可惜本人因簽立的離職單而無法爭取到應有的權益。公司只願補我產假期間短少的工資,因和本人預期的結果不一樣故本人不願意和解

隔天104/07/23本人再次前往勞工局諮詢,這次即被告知有以下方式管道,想請教一下本人應如何做才可以爭取到自己原本應有的權益,謝謝

一、自行舉証後由法扶律師接案,可改由勞基法第14條(不知要用哪一項,有人說5有人說6)反告公司因在產假期間短少工資,改由本人開除公司爭取資遣費和非自願性離職單和短少工資

ps:我想知道的是這樣育嬰假二年是否還算成立?育嬰津貼是否會被討回?

是否要在30天內寄存証信函?要怎麼寫?除斥期是什麼意思?

二、自行舉証後由法扶律師接案,繼續用性平法第17條告公司,控訴離職單的不成立事實。因調解委員說此張離職單有太多瑕疵且此案有太多爭議。

三、勞工局希望我採不匿名方式檢舉公司的高薪低報、性平法歧視、勞基法違法等事件,由勞工局開罰公司。

四、因為爭議事件太多,但勞工局的就業服務處已經認定本人確實是公司不當裁員下的犧牲者,故改由就業服務處開立非自願離職單給本人去申請失業津貼,但若敗訴即會討回。

 

懇請律師們教教我,應該要怎麼做才是最理想的解決管道?謝謝

 

 

您好:

請準備完整資料直接撥打法扶專線(02-6632-8282)預約就近之分會尋求協助。

參考網址:http://www.laf.org.tw/tw../b3_1_2.php?msg1=38&msg2=438

菜頭粿媽 104-07-27 09:47

謝謝回覆

法扶電話已經改4128518了

再來是我在104/07/23親自去法扶預約

說要等到104/08/05早上九點半才可以接受預約申請,這還只是預約還不確定法扶是否願意接受我的申訴案件,因為我有其他存證信函的問題,如果等到8/5再見面說會來不及啊…

 

您好:

依照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17條規定,您依法可以請求育嬰留職停薪及津貼,雇主不得以此為資遣事由,您的資遣違法的。由於雇主違法資遣雇傭關係還是存在,若雇主未付薪水,您可以依照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規定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亦可依第6款規定主張。30日的除斥期間是為了避免勞資關係久懸不決,所以規定您的終止權必須在知道該事由起30日內行使,除斥期間就是您的終止權可以行駛的期間。 您的問題在於有簽暑一張自願離職同意書,這是將來爭執的爭點所在,您現在行使終止權是否對您有利還要考量您的狀況而定,通常違法資遣都是起訴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同使請求違法資遣期間之工資,這樣對勞工而言比較有利,所以您應該審慎考慮是否依照勞基法第14條規定主張,勞動契約終止後會影響您的權益。
菜頭粿媽 104-07-27 13:01

謝謝回覆

原則上我比較傾向以性平法來處理這件事,只是因為自己簽立離職單被死咬,造成自己無法舉證有利於自己的證據,因為調解委員會已經結束也無法翻案只能靠法扶來幫助,現在就不知道要如何舉證才能真正讓法扶律師願意接受我的申訴案件

勞基法的部分是勞工局教我的方式,但是我擔心因為事情發生在育嬰假前,總覺得如果用這條告公司會讓我的育嬰假變成不合理,這樣育嬰津貼是否就會被討回?

 

菜頭粿媽 104-07-30 23:59

今天下午我又再次前往法扶現場排隊等待審核,目前法扶已接受辦理只是還未正式見到律師,只是幫我審核的人對我說,我如果無法提出公司是如何拒絕我復職的証明,那張離職單是無法改變既定事實。就算我寄存証信函用勞基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六款,來終止我與雇主之間的關係,也是在我簽立離職單之後才做的事,還是無法改變自已簽下離職單這件事。請問我是否還要寄出存証信函?因為我不清楚律師到時候會如何打官司,如果我先寄出存証信函是否會害到我自己?

再來是昨天7/29我收到公司寄來的存証信函,內容為:

主旨:為給付 台端差額工資事,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綠 台端前自本公司民國(下同)100年3月1日起於本公司擔任會計職務,期後於102年7月8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2年,並於104年7月8日自請離職。本公司日前依據相關法令重新檢視 台端在職期間及產假期間之工資,發現有部份短計之情形,應補給 台端新台幣 *****元(計算式詳後附件),爰特以此函通知 台端,本公司將於三日內電匯上開款項至 台端之薪轉帳戶,敬請於入帳後查收。

ps:公司補算金額為產假二個月+加班費而已,不包括我其他的工資差額

以下是我打算寄出的存証信函內容,尚未寄出,因為不知道是否該寄出去…

主張:本人於民國100年3月1日起受僱擔任會計一職,月薪27000元。並於102年7月8日至104年7月8日止申請育嬰留停,應於104年7月9日復職,貴公司以無適當職務拒絕復職已違反勞工法令,另貴公司於本人在職期間及產假期間之工資未依勞動契約給付報酬有違反勞基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六款之規定,至使本人每月超時加班費短少,自101年3月1日起調薪後薪資短少,產假期間薪資短少,高薪低報等多項違反勞工法令之情事。造成本人在育嬰留停期間向勞保局申請的育嬰津貼有所損失,實無法認同貴公司違反勞工法令而持續損害本人之勞工權益,故於104年7月8日依勞基法第十四條之規定,不經預告終止與貴公司之勞動契約,並請貴公司於104年8月5日前依勞工退休金條例及其他勞工相關法令規定給付本人新台幣*****元(計算式詳如附件),並請貴公司開立非自願性離職証明書予本人,以免訟累為荷。

ps:請問我自己打的存証信函是否有需要修改的地方?是否該寄出去?會不會因為我已經簽立離職單根本就打不贏官司?那如果我打不贏又寄出去存証信函,公司會不會乾脆就不補我工資?是我要現在就要見好就收還是繼續?勞工局已經有介入幫忙調查我的自請離職是否成立或是公司違反法令,我是否要先等判決結果還是先寄出存証信函?因為我真的怕超過30天的除斥期…

問題很多,麻煩請律師教我該怎麼做?謝謝

 

華勒斯 104-07-21 15:49

律師您好:        冒昧請教法律上的問題,謝謝。        民國103年2月,公司實際負責人為總經理(非經濟部商業司        登記之負責人)邀約我加入公司成為股東一起為公司打拚(過        程暫不贅述),後我與另一同事各投入50萬元,也在公司工        作有領薪水,期間我不斷地詢問公司變更登記之進度進行得
       如何,總經理履履用「進行中」帶過,至103年11月左右,
       總經理自稱公司已開始進行變更登記,結果錢轉存到另一個
       戶頭被掛名負責人的那位全部捲走,進而導致今年(104年)
       初爆發欠薪問題及後續問題。        
       想請教律師,以上全部為總經理片面之辭,因我從來沒見過        掛名負責人的那位先生,我要求查帳,總經理也一直顧左右        而言他,公司到目前一直沒變更登記、也不會變更登記,我        在這家公司什麼也不是,也就是說總經理吞了我們的50萬,        我能採取怎樣的法律行動嗎?是詐欺嗎?幾個月前在台中市政        府勞工局的勞資調解會議上有做記錄,資方承認有這筆,也
       清楚記載資金用途,我們都不知道總經理講的話是真是假,
       也許他跟負責人一起聯手掏控公司也說不定,這個我不知道,
       我只是瞎猜。        
       不好意思,因為我也是被積欠薪水的一員,加上那50萬是借        的,當初本著相信,因為共事一段時間,沒想到發生這種事,
       手邊所剩積蓄很少,請不起律師,只好自己做功課並線上詢
       問,希望好心的律師能行行好,指引明燈,感激不盡。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7-21 20:5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只要有證據證明,雙方約定由我方出資50萬元,可以入股,而我方出資之後資金卻遭到挪用、占用,就屬於詐欺罪。

2、不過提告之前建議還是應該尋求正式諮詢,避免誣告問題。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阿剛 104-07-15 21:32

請問各位大律師:

勞資調解委員會已成立的案件,資方不履行義務付錢!

我申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准予強制執行

資方卻用(外商公司不了解台灣勞基法為由抗告,要求重新勞資調解)

請問資方這樣是否合理、合程序??

接著我下一步該如何應對??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資方的主張並不一定可以成立,惟本件資方既已提出抗告,則法院仍會進行調查,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阿剛 104-07-15 21:42
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

勞資調解成立書不是具有法律效益?

為何資方還可以藉由不了解勞基法為由提出抗告??

難道外國人也可以不了解台灣刑法而犯法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資 ... (恕刪)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調解書當然仍具有效力,現在就看資方提出何種理由,若是您所述的理由,應不致於抗告成功,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阿剛 104-07-15 21:53
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

所以我只能繼續等法院通知了嗎??

((台灣勞資問題果然很嚴重...瀏覽次數持續倍增))

感謝!!謝大律師!!

 

rayray 104-07-11 15:05

,請行政訴訟專長,勞資糾紛專家發揮您的專才,替我們伸張正義吧!請電:0973181872,lind id:raymond.11, 感恩!!

https://tw.news.yahoo.com/%E8%82%B2%E9%81%94%E7%A7%91%E5%A4%A7%E9%81%AD%E8%B3%87%E9%81%A3%E6%95%99%E5%B8%AB-%E6%89%B9%E6%95%99%E9%83%A8%E5%B9%AB%E5%85%87-221605452.html

一、我幫你查了一下判決。

二、如果是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的話,你可以參考高雄地方法院89年勞訴字第46號判決。雖然與你的案件應該是不太一樣,但是有參考價值。

三、再來是要查一些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的案件,檢索條件可以是:資遣&業務減縮&私立學校,敗訴的也看一看。

四、如果可以參考的東西不多,再擴大範圍,將各類型的業務緊縮勝訴判決都找出來參考。

五、訴訟勝負難測,要好好安排生活,也許危機就是轉機。

加油!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若要依大學自治來主張本件資遣,應有問題,仍應從學校有無業務緊縮之問題來著手,而資遣之教職員,可以共同提起訴訟,以爭取自身權益,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阿文 104-07-09 18:13

想請問一下各位律師~我的上司沒有經過我的同意就冒名填寫年假表送出被我發現之後跟我說就是要我強制休,想請問一下年假應該是屬於個人的假不應該是由上屬長官私自排假的不是嗎?想請問一下這有沒有涉及勞資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7-09 20:4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您提示情形,應有更多之證據,再提出刑事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7-09 21:09

您好,若有偽造您之簽名於文書上,或有成立之可能。

阿文 104-07-09 22:01
回覆 顏寧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若有偽造您之簽名於文書上,或有成立之可能。

所以我已經確定他有偽造文書證據那我是否可以直接去警察局舉報她還是要由其他的相關機構去舉證她呢?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可以檢附相關事證,直接至警局來提告,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andony 104-07-02 20:40

請問各位律師勞資的問題,公司有公告值班時不能使用電子產品,否則按人事規章記過處份,因值班接班後有事與前班同仁傳line問公事被廠主管看到,廠主管不聽解釋當場告知給予兩條路走,一降職降薪,二為自請辭職,還說我可沒有逼你走喔!想請問廠主管可不按人事規章作處份嗎?這樣是否有違勞基法施行細則,懇請解惑並告知如何處理,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7-02 21:5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已經構成違法扣薪或是資遣,可以向勞工局提出申訴,屆時可以主張資遣費或是回復職務。

2、倘若您同意自願離職,就無法主張相關權益,應注意。

andony 104-07-02 22:24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已經構成違法扣薪或是資遣,可以向勞工局提出申 ... (恕刪)

那後續是等處份結果公告後30天內寄存證信函嗎?還有寄存證信函收件人是寄廠主管還是企業負責人?

如果你是要向勞工局申訴,不寄存證信函也可以。

如果你是要以公司違反保護勞工法令為理由終止勞動契約存證信函應於知悉公司違反法令後三十日內寄給公司。你的勞動契約及處分的主體均為公司,寄發對象應該是公司,請不要錯寄給主管,以免無法發生預定之法律效果。

以上,如有任何問題,歡迎到本所法律諮詢版留言,本所網址:http:\\asfreeagain.blogspot.tw

Randy 104-07-02 17:20

請教劉律師,我因勞資爭議調解不成立,後續要走法院民事訴訟,請問我該如何進行?並請教您有接這類的案子嗎?謝謝

既然本件已調解不成立只有訴訟一途,但需要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作為判斷,請您提供該紀錄,mail至st.win@msa.hinet.net
pin 104-06-29 23:41

你好~事情是這樣的,我在工廠上班當作業員,平常上班就是包裝跟加工,去年2/17做到今天6/11,在今年6/9老闆調動我做沒有女生做過的粗重工作,6/10身體不舒服請假一天,6/11當天跟老闆提出身體沒辦法負荷,老闆告知我沒辦法的話快告訴他,他覺得我又不是叫你搬50公斤,他要快請人,所以意思就是要我走,不然就是繼續做,由於身體真的沒辦法,所以跟老闆說我沒辦法 ,他說好,所以當天我就離開了。

想問一下律師,這樣算是非自願離職嗎?他調動我職務時也沒先告知我,當天我去做的時候,廠長也跑來說怎麼老闆會要我做這樣的事情,但是他並沒有幫我告訴老闆,我們公司也沒病假,喪假也給我不足,我到6/11日也沒特休,我有申請調解日期還沒到, 我離開時甚麼都沒寫,還有工廠目前在擴廠,本身是嚴重的海砂屋,我們邊上班邊施工,三不五時石頭就會重天而降,這些我是有去檢舉調解內容是要求預告工資,資遣,非自願離職單,這3樣,不知道你覺得我這樣要求可以嗎??? 我該怎麼做???謝謝律師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已經違法調動職務,據此資遣您,可以依法主張回復職務或是資遣費、薪資、特休及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2、倘若勞資協調不成,可以依法提起勞資爭議訴訟

~~~~~~會不會因為是我先提出我沒辦法接受所以是我自己離職的疑慮???????我是有打給他要求自願離職單,但是他說我是自願離職的~所以還是有點不清楚到底算是神麼??? 我要怎麼對我有利?謝謝律師~~~~~~~

 

 

哥吉拉 104-06-28 00:48
請問 如果想當面諮詢勞資糾紛問題, 高雄地區應該要找那位律師? 預計6/29(一)下午要出席勞工局調解會 (問題在前面已有提問) 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勞工局均設有諮詢律師,您可以至勞工局登記諮詢,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Randy 104-06-24 22:30

律師您好,想請教您我因預嬰假期滿申請復職遭公司拒絕,而公司違反了性平法第十七條,我也已申請勞資爭議調解恢復原工作機會,想請問您的是,我該如何調解才能維護我自己最大的權益,謝謝

我方於調解時應注意事項: 1、依性別平等法(下稱性平法)第17條、第21條第1項規定,受雇者育嬰留職停薪期滿申請復職,公司自應予回復原職,除公司有該規定各款法定事由,並經主管機關同意,始得以資遣或退休處理,而給付受雇者資遣費或退休金,否則拒絕復職即屬違法
Glowing 104-06-12 16:25

已變更為[公司勞資],煩請刪除本文

感謝

很抱歉,此問題跑到[交通事故],應是[勞資問題]不知如何變更

您好,

前公司將:勞退6%+勞保費+健保費;全額(還多)由本人薪水扣除.

(1)已到市政府開過協調會,判資方應退還金額給本人.但資方拒絕+態度惡劣.

(2)市政府再三告知資方退還金額給本人,但資方還是拒絕+態度惡劣.

(3)市政府協商人員告知本人,資方耍賴,要本人提訴訟,一定可拿回退還金額.且已查證本人所訴屬實,已對該司開罰.

請教律師:

(1)若起訴是否有期限?

(2)起訴書主旨要寫什麼?

感謝

祝 生意興旺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6-12 20:4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就您所述的狀況,公司涉嫌違法扣薪,未依法提撥、未依法投保勞健保,依法勞工局應該開罰。

2、至於民事訴訟的部分,必須就請求的依據、金額、事件經過記載清楚,倘若無法撰擬,應該委請律師協助,倘若資力不足,可以向法律扶助基金會或是勞工局請求協助。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Glowing 104-06-12 23:04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就您所述的狀況,公司涉嫌違法扣薪,未依法提撥 ... (恕刪)

律師 您好,

目前正往這方向

感謝.

Glowing 104-06-12 23:05
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 ... (恕刪)

律師 您好,

再次感謝

啊偉 104-05-25 13:08

請問  本人與公司有薪資上的糾分,4/1也經勞資調解調解成立後公司並未依調解約定履行,之後也經法院判決強製執行,但公司確聲請抗告,請問線上大德。後續我該有什麼動作。

沈恆 (沈律師) 104-05-25 13:35

您好!

執行名義確定之後,如果內容是應給付一定金錢,就可查詢對方財產,選定執行標的,並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啊偉 104-05-25 13:45
回覆 沈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執行名義確定之後,如果內容是應給付一定金錢, ... (恕刪)

律師您好,小弟有+您line。等您確認。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5-25 22:16

可以聲請強制執行唷!

104-04-24 13:14

我想請問有關勞資雙方問題
我目前受雇於政府機關下的委外公司,應徵時並不清楚是委外,面試地點就在機關的會議室,所以下意識以為是跟政府機關簽約,面試官當天也並無告之後才知道對方就是委外公司的老闆娘(上班後才知道是委外)當時在電話裡對方指籠統的告知我薪資大概22000多扣掉勞健保後實領21000,因為公司要行政處理費,你懂的,問我這樣ok嗎,我以為是22000初這樣扣完勞健保大概就211xx~212xx左右,我想想ok,我就跟他說好,她還交代不能讓裡面的人知道薪水不然就不用做了,到了發薪水那天看到薪資
月薪是22979-健保354-勞保480=實領22145 但是去刷簿子只有21000
電話去詢問,她當當初約定好前三個月勞健保自付,我回她,我不是自付了354+480了嗎,她說公司也要賺錢要有利潤,不然保費看我要不要自己保,讓我考慮清楚,然後我還是跟她說怎麼可能扣那麼多,之後她才說她雇主那邊負擔的要我付,然後有多扣了290她在匯款退給我(簿子上都有匯款紀錄) 等於她雇主健保855叫我付,還說如果我不能接受的話,那就是換人接我工作,我問甚麼意思,她說就是叫我不用做了
當下我都傻了,她的意思就是 要做就是要給她扣 不要給她扣就不用做了 感覺受到威脅 這幾天一直很苦惱 不知道該如何是好 對方吃定我是學生好欺負
我想請問對方這樣是否違法?有無管道可以申訴解決?申訴後工作權是否還有保障?
還有簽約當天,對方也沒有給我一份簽約書,還叫我們當天都先簽下離職申請表,那時候對方是說這樣如果機關覺得我們表現不好要換人,離職時他直接填上日期就好,省的勞資糾紛,可以省下寄信的時間,還有薪資條上面並沒有註明6%是否代表著雇主並無幫我提撥6%?
我是應該要先跟裡面的長官告知一下廠商這情形嗎?是否會處理保證我們履約人員權利? 因為某次我看到機關跟廠商簽訂的合約書,上面註明著 104年1月1日起 按照行政單位最低薪資22979扣除履約人員勞健保後,廠商不得巧立名目苛扣履約人員應領薪資!如有違法,機關有權停止合約!
當時的口頭答應他21000是否有效呢??

感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4-24 13:4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就您所述的狀況,雇主有違法扣薪、低於基本工資、未依法提撥等違法,可以向勞工局提出申訴,並且要求雇主補足。

2、倘若公司將您無法解雇,可以要求把上開權利補足外,在請求資遣費,或者是要求回覆僱傭關係。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HIKARI 104-04-24 07:32

我有因為工作時段的相關勞資糾紛問題想向大家請教,事由大概如下

本身在面試時,與主管約定原本的上班時段為週一至週五的日班每週休二日,
但最近公司說因應經營需求,將我轉調至其他部門,
上班時段改為須輪大夜輪班,且月排休6日,
工作內容與原本面試時所講定的不同,職務名稱也不同,
我表示不願配合,預告離職,並向公司要求非自願離職書,
但公司目前尚未給我良好回應,並表示目前向勞工局請示中,明日才會有答案。

關於上述的事情,我想請教的問題如下:

1.這樣的狀況是否的確可以向公司索取非自願離職書以及遣散費用呢?

2.如1.的答案為是,那當我知道確定輪班的日期是約4/7
,可是在4/7之前我就有被告知可能會被調動,但日期未定,
那我的寄出中止存證信函的有效日是從被告知確定調動的4/7開始算30日,
還是被告知可能會被調動的日期開始算呢?

沈恆 (沈律師) 104-04-24 08:33

您好!

工作時間由原來之日班更改為晝夜輪班,為勞動契約內容之變更,如勞工不同意輪班可要求依勞動基準法終止契約,雇主應發給資遣費及非自願離職書,30日應自確知變更工作內容時起算。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HIKARI 104-04-24 09:05

同原問,我日前跟雇主預告的離職日期是今日,

若無善意回應,且沒有拿到上訴要求的文件及遣散費,

今天是否不應簽署離職書,

且寄出存信函並向勞工局提出調解申請呢,

又如不簽離職書,那下週我是否還是要進公司呢?

謝謝。

丹尼熊 104-04-23 15:18

友人從事特種行業,俗稱0.3,游走法律邊緣,但最近想跟公司解約

因為待遇實在太差,我是不知她在什麼情況簽下,但我覺得太扯了,合約一年,每天收入被抽一半走,五天假,這不是重點…我覺得這行業應該是違法,怎麼還可以綁約,造她的說法,若解約,需賠償一年的收入,也就是約200萬左右,想請問律師大大,最好的程式是怎麼解決此事呢?若真的違約賠償多少,還是就真的造對方的合約走,我怎麼想都覺得不可能,應該可以直接解約,因為這不是合法的工作,近期想找律師解決以換取自由之身,再麻煩律師解惑,怎麼處理是最佳方法,若找律師解決約多少費用,感恩

我的理解是,也是這樣跟他講,老闆背景問題而以,因為這不是正常的勞資雙方關係,法律規定不能強行綁定員工從事非法行為,所以假使你是非自願或自願情況下簽常,應該都視為無效,自然也不會有什麼賠償問題,也就是說,如果你覺得你老闆不是什麼咖,現在就可以立馬拍拍屁股走人,剩下的就是人生安全問題而以

合約內容,應該不會提到工作內容,所以造一般的工作,立刻走人,頂是多對方不支薪給我方,不用賠償

 

你好

關於你的問題

基本上契約有沒有效的確是可以透過民法第72條去檢視

但一般來說實務上對於契約的效力認定是比較寬鬆

若要主張契約無效

還是要詳細檢閱契約內容

如果你們有意願諮詢或是委任

歡迎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

或是來電諮詢

0912613529

謝憲愷律師

 

丹尼熊 104-04-23 17:15
回覆 謝憲愷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好

關於你的問題

基本上契約有沒有效的確是可以透過民法第72 ... (恕刪)

感謝您,我忘記…我是要找台中市的,請問貴所是在台中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所位於台中,您可以先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4-23 23:1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朋友不想再從事相關行業,可停止之,即使對方請求損害賠償,亦可不予理會,對方若提起訴訟請求,可主張契約違法,惟對方可能以非法手段請求之,若欲離職,建議應錄音錄影,若對方以非法手段,可蒐證提告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4-23 23:4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朋友不想再從事相關行業,可停止之,即使對方請求損害賠償,亦可不予理會,對方若提起訴訟請求,可主張契約違法,惟對方可能以非法手段請求之,若欲離職,建議應錄音錄影,若對方以非法手段,可蒐證提告之。

金魚 104-04-09 16:03

律師們您好,

我任職公司七年七個月,於103/7/16~104/1/15 請育嬰假六個月,於104/1/13公司會計主動與我聯絡詢問復職問題,我請她轉達延請育嬰留職至二年,之後都無收到公司駁回的音訊,於十日後104/1/28收到公司存証信函,說曠職三日以上遭解僱,及退勞健保,事後查証得知她有將我的訴求直接傳達老闆,這期間我有和她有也line對話及通話記錄,後來有勞資調解不成立,公司宣稱無人收到我的訴求,且說LINE記錄是朋友間對談,104/2/26申訴"性平法"處理,待勞動局六月份回覆.

請問1.走訴訟是否有勝訴的可能爭取遣散費及預告工資?
      2.公司並無特別休假制度,故是否可爭取74天的工資?

謝謝!!

梁維珊 (家庭律師) 104-04-09 16:20

您好,

您的問題很麻煩,因為之前就有類似判決,認為以line或簡訊告知請假不能算是正式請假,員工因此遭到駁回訴訟的結果,建議您還是將相關資料帶給律師參酌。

以上,如有進一步之需要,歡迎與我聯絡。

律師

鍾孟杰 (鍾律師) 104-04-09 17:31

同上梁大律師所述,您的問題在於您是不是有依公司規定請假但公司不准假。而您有以line轉達延長事宜這對您也算是有留一個記錄,您可試圖從實在無法分身乏術到公司請假因而透過轉達申請延長育嬰假的方向切入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4-09 23:4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無已正式文件,如存證信函通知公司,請求延展,公司可能均稱無收到或不符合請假之流程手續,是否提起訴訟請求,您亦需考量相關訴訟成本。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Merle 104-03-08 17:59

http://www.law110.com.tw/forum_content.aspx?pid=761518&tid=18&ccode=PostDate%20desc



律師您好,上面網址是我詢問的勞資問題,我想問的是,已經有開調解會了,但說不要簽和解書,說是保護自己,可是簽和解書不也是保護自己嗎?  這邊有點讓我搞混了。
另外就是去開調解會後我該如何應對,對方如果硬要我賠償,我的狀況是半夜兩點傳line離職,對方確實有收到line也有做回應,這樣還有算曠職嗎?曠職部份是不是不能扣超過我一天的工資?

楊律師 104-03-09 01:07
主要看和解書內容而定,千萬別簽下有任何有關賠償責任和解書(怕老闆要你賠償營業損失或是其他賠償等),還有你有請假得到同意就不是曠職,最多是事假
Merle 104-03-08 14:58

http://www.law110.com.tw/forum_content.aspx?pid=761518&tid=18&ccode=PostDate%20desc


律師您好,上面網址是我詢問的勞資問題,您說原則上我是不用去理會資方要求。我想問的是,已經有開調解會了,但有別位律師回應說不要簽和解書,說是保護自己,可是簽和解書不也是保護自己嗎?  這邊有點讓我搞混了。
另外就是去開調解會後我該如何應對,對方如果硬要我賠償,我的狀況是半夜兩點傳line離職,對方確實有收到line也有做回應,這樣還有算曠職嗎?曠職部份是不是不能扣超過我一天的工資?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3-08 22:41
您好,感謝您的留言,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本文認為對方請求的立論基礎薄弱,因此無須賠償給對方,但是倘若您認為對方的條件合理,亦可與對方和解之後簽立調解書。
單身潛逃 104-03-07 19:44

因無法配合公司加班,沒想到就在隔月請一天病假,當天已打電話告知,並於隔天附上證明,結果主管不承認此病假,並給與事假,主管理由需公立醫院證明,事後向人事反應此問題,人事表示會處理,但之後卻毫無下文,於是我向勞工局申訴,就在公司收到勞工局公文的當天,我一上班人事馬上約談我,人事說明他們有在處理,只是沒知會我,說已經幫我改回病假,希望我撤銷申訴,之後我撤銷了,但主管開始動作連連,當月排好的加班叫我後面都不用來加班了,隔沒幾天擅自調動我職務並取消職務津貼,隔月取消站別津貼,因為上次人事說有事情先找他們會處理,於是我又找人事說明主管的作為,人事說叫我在上一個月後看是否有無恢復我加班,如果沒有在協助我調廠,結果還是一樣,於是我在找人事談,我要求調廠並恢復原職務,人事則表明願意協助調廠,但不保證分配到的職務,整個協調過程就拖了3個月,最後以無法達成共識收場,於是我再次向勞工局上訴要求資遣費,並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PS.過程中有主任拿IR單(工作改善)要我寫,我沒寫,主任說不寫尾牙也不用參加了,因為在過年前公司就會開除我。

取消的津貼就3200元了,工作獎金更不用說了,竟然可以從最高領過6×××多變成7××此落差很明顯,對於一個低底薪的基層作業員情何以堪。

對於我主張公司已違反勞動基準法的部分, 1.雇主不得對申訴勞工採取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的動作。2. 調動五原則:一、基於企業經營所必須。二、 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三、 對勞工薪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四、 調動後工作與原有工作性質為其體能及技術所可勝任。五、調動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

公司主張, 1.為變更工作內容,並無調動職務,津貼是原工作內容的加給,故變更的工作內容無津貼加給,取消津貼合情合理,更沒有調動職務之不利處分。2.調動工作內容為經營上人力安排所必須,津貼為原工作內容所加給, 因變更工作內容無加給故取消津貼,基本薪資部分並無變動。

勞資調解成立內容為勞資雙方同意回廠內協調處理,此成立內容含義模糊,事後經過向承辦科員詢問為資方表示會依我的請求方向去處理,希望回廠內自行協調.

之後回廠內由人事處長(副總經理)與我協調,表示我先前請求的恢復原職務與津貼部分他能幫我處理,問我留任的意願,我表示整個處理過程已經感到身心疲憊,如無意願留任,資遣的部分要求我簽IR單(工作改善),表示作業上的流程所需(資遣的佐證),不然他不知道用什麼方法資遣我,簽了資遣費就可以馬上給我。PS.過程中有提到公司的主張並無違反勞動基準法,如果我提訴訟判決也未必能拿到我想要的。對於主任的言行說可以在訴訟裡面提告,但是到時候我要提出佐證,例如人證之類的,並帶著暗示的意味說無法舉證可能要面對誣告之類的刑責。唉,就算有人證,誰敢出面作證。

請問資方提出資遣與勞方提出資遣有何差別? 勞方提訴訟申請資遣對公司有何影響? 公司以無法勝任為原由資遣對勞方有何影響?

對於上面的敘述,違法的部分有哪些? 我能有何主張?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3-07 22:0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基本上法律上重要的判斷區別是以資遣的事由來判斷,至於是勞方或是資方則就結果而言影響不大,至多就是要注意避免遭認定是自願離職

2、勞資爭議案件對於公司的影響不大,至多讓勞工局進行勞動檢查,看看公司是否有違反勞基法的情形。

3、不能勝任工作為由資遣,員工可以主張資遣費、預告工資等,或是要求回復職務。

4、就您所述的狀況,有違反勞動契約變動工作內容及待遇、短給薪資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3-07 23:0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向各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訴公司之違法行為,若公司均無善意之回應,再考慮是否委任律師提告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楊律師 104-03-08 00:52

您好,你的問題,我的看法為

 

你明顯被公司刁難

請你勇敢向勞動局告發公司總總對你不合理之行為

 

還有你說主管暗示你若未舉證恐涉有誣告問題

這點請你切勿擔心

你們這只是民事問題(舉證不了只是民事敗訴而已)

你又無任何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

別被公司主管唬住了

 

 

如有回答未周之處,還請各大律師補充或更正

供參

Merle 104-03-07 17:17

我在某知名飲料店上班,沒有簽訂任何契約書,

每天工作時數9個小時,月休4天,因為新店又是第一批員工,擔任副店位置也是口頭上,所以排班都是由我本人在排班,但是老闆都會干涉排班,老闆都是以利益為主,不會管員工辛不辛苦,這間知名飲料店在每個崗位工作上都是非常繁瑣複雜,因此人手方面相對會比較多,老闆都會說一個人力至少要貢獻兩千元牠才有賺錢,因此要我排班人手不能排多,我們熟手也只有三位,熟手如果不上整天班,晚班的人員就不會煮茶以及備茶(因為都是新人)

 

從去年12月份開店到除夕,有跟老闆反應過過年期間人手不足是否要做一個班次就好,老闆只說會在調整看看,除夕前後一個禮拜的班表都是由老闆所排,由於本人身體無法負荷,已經手指腫脹,拉傷,光走路左腳都會有刺痛,除夕大家忙完之後,關下鐵門老闆就打電話過來罵人,說把晚班的人手調上來上班沒跟她告知,當時大家都在服務客人也沒有空多打電話給老闆,大家被操完,卻換來一段挨罵,所有員工忙到連吃飯時間都沒有,在初一半夜兩點提出離職,本想除夕晚上就提離職,可是休息起來已經是半夜了,而我初一就沒去上班,然後其他員工也沒有去上班,於是初一是完全沒有營業的,到了初二的時候我看到他們忙不過來有去打卡上班幫她們,初三初四我就沒到店裡了,初四晚上我就打給老闆問他是否要交接,他一直不回我這個問題,只跟我說先跟他談初一沒營業賠償的問題再來討論交接問題,之後他自己跑到勞工處說要跟我還有另外一名員工做調解,昨天就收到勞工處的單子,上面要我去調解因不營業損失賠償及專業訓練費用勞資爭議。

個人覺得這老闆真的吃人夠夠,他有好幾間店,我是被調過去的,

我在另外一間店的薪資是19047後來加薪1000,一樣是9小時月休4天,

調到新店的薪資是24000,一樣是9小時月休4天,新店我一個月最高時數有做到340.5個小時 <--這是保守時數,其中有超過12小時的

請問他能跟我要求賠償訓練費用跟不營業損失嗎?

營業店面他的商品沒有過期而且都已經賣完了,店裡總員工從13人變成6人,人手明顯不足,我們好不容易帶起來的員工,老闆卻一直針對它們,導致他們離職,他跟店裡的員工說只追究我跟另一名員工,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3-07 22:1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雙方沒有約定預告離職損害賠償及訓練費用賠償,則原則上您無須理會資方的請求,此部分的請求有很多要件必須符合,認定有比較嚴格。

2、就您所述,公司有違反勞基法的工時規定,可以向勞工局提出檢舉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3-07 23:1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向各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訴公司之違法行為,若公司均無善意之回應,再考慮是否委任律師提告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楊律師 104-03-08 00:46

您好,你的問題,我的看法為

 

我認為營業損失跟勞工訓練費用,如老闆要你簽任何何解書面千萬別簽(先保護好自己)

因我認為你根本不需賠償上述費用,

如老闆走法律途徑,到時候再請律師答辯狀即可

 

如有回答未周之處,還請各大律師補充或更正

供參

正義 104-02-12 08:20

勞資協調結束,公司回覆主管機關依勞動基準法辦理,但卻遲遲不給辦理,讓我跑了好多趟都撲空,可以告人事經理強制還是背信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2-12 18:0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此部分不會有刑事犯罪問題。

2、倘若勞資協調成立拒絕履行,可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2-12 22:52

您好,不會有背信等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