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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偉斯 105-06-28 15:04
本次開一年一度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並舉行選舉。 社區共有125戶,但是選票只有印110份,但是管委會依然公布選舉結果並執行。 本人當選這屆委員,並有對前任委員告知相關提宜,可是前任委員們卻置之不理。我主張選舉無效。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要主張決議無效,應向法院提出訴訟為之,然本件您所主張無效之事由,在法院並不一定會被認定是無效,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曾偉斯 105-06-27 10:32

本次開一年一度區分所有權人會議(105/6/17),並舉行選舉

社區共有125戶,但是選票只有印110份,在下當場有提出異議。

但是管委會依然公布選舉結果並執行。

本人當選這屆委員將於105/7/1交接,有對前任委員提醒相關事宜,可是前任委員們卻置之不理。

因此我希望主張選舉無效。

你好:

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集程序或決議之方法,違反法令或規約,區分所有權人可以類推適用民法第56條第1項規定,在決議後3個月內請求法院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若決議內容違反法令或章程,無效。可以類推適用民法第56條第2項規定,提起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無效訴訟。 若單純爭執委任關係是否存在,可以提起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訴訟。 決議是否有瑕疵要看是否有違反規約或法令而定,選票只準備110張是否會影響表決之正確性目前看不出來,要看到詳細資料才有辦法判斷。
小股東 105-06-07 01:15

股份有限公司有依法召開股東會改選董監事,但並未實際召開董事會改選常務董事.亦未召開常務董事會改選董事長.
只憑紙上作業完成常務董事董事長改選. 
請問常務董事董事長之改選是否有效?
該公司業已完成公司登記,該如何撤銷其常務董事董事長身份?
是主張選舉無效抑或決議無效? 
常務董事董事長是否應退回期間領取之酬勞?
董事長聘任之顧問是否也屬無效? 

以上 

沈恆 (沈律師) 105-06-07 02:48

應先起訴確認董事長及常務董事選任無效,確認顧問聘任無效,再重新召集董事會選任常務董事董事長,已發的薪資則由公司追回。

小股東 105-06-04 09:25

倘若股份有限公司並未召開股東會改選董監事.
也沒有召開董事會改選常務董事董事長.
但公司方面竟然變出一份董事會會議紀錄,記載選舉結果.並以此會議紀錄向主管機關辦理公司登記(董事長/常務董事/董事/監察人).
請問該行為是否已觸犯刑法215條以及214條?
假如要提告的話,原告需如何舉證?
再問,刑法215條一般量刑如何? 
若原告在國外,委請律師提告,還需要親自開偵查庭跟言詞辯論庭嗎?
可以只告負責人不告紀錄人嗎?(紀錄是公司員工只能聽命行事) 

謝謝答覆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董事與公司間是屬委任關係,是否擔任董事仍需本人同意,所以若未經末人同意公司即登記董事,則行為人即有偽造文書之問題,若人在國外,則可以委由代理人提出刑事告訴,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小股東 105-06-04 10:10
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董事與公司間是屬委任關係,是否擔任董 ... (恕刪)

謝謝律師的回覆. 我查到的資料是這麼寫的;
裁判字號:90年台上字第1730號案由摘要:偽造文書裁判日期:民國 90 年 03 月 22 日資料來源:最高法院刑事裁判書彙編 第 42 期 305-309 頁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210 條  ( 90.01.10 ) 要旨:刑法第二百十條之偽造私文書罪,係以無製作權之人假冒他人名義製作文書為要件,如以自己名義作成之文書,縱令內容不實,除合於業務登載不實之要件,得論以刑法第二百十五條之罪名外,尚難論以偽造私文書罪。查股東會或董事會之會議紀錄,乃公司之股東董事開會時,由記錄人員依照決議內容作成之文書,若非記錄人員假冒他人名義製作該會議紀錄,固得成立偽造私文書罪;倘該負責記錄之人員係以自己之名義作成,縱令內容不實,亦無從成立偽造私文書罪。
雖然我也希望能告偽造文書,但顯然是告不成.
那些被登記董事的都有在簽到簿上簽名,瑕疵是根本沒有真正開會。會議紀錄是後補的!所以只能告登載不實.

沈恆 (沈律師) 105-06-04 15:47

簽名若是真實,只可能成立刑法第215條之罪,負責人及紀錄人都會有刑責。但若董事也都同意決議內容,即使實際開會也有相同結論,則因未造成損害,就無法成立刑法第215條之罪。如有足夠證據,而告訴人在國外,可將委任狀送外館認證後委任國內律師提告

小股東 105-06-04 23:05
回覆 沈律師 的發言內容:

簽名若是真實,只可能成立刑法第215條之罪,負責人及紀錄人都會有刑責。但若董事也都同意決議內容 ... (恕刪)

律師您提到;但若董事也都同意決議內容,即使實際開會也有相同結論,則因未造成損害,就無法成立刑法第215條之罪。

問題是;

(1)董監事屆滿並未實際召開股東會改選董監事.本人身為股東就是合格的董事候選人.這點就構成損害.再來單憑紙上作業的股東會改選董監事.新當選之董監事在程序瑕疵下,根本當選無效.

(2)無董事資格的人可以開董事會改選常務董事董事長嗎?況且又是紙上作業的董事會(公司並未依法於七天前通知開會,根本拿不出開會通知)

(3)股東(前述已明,董監事改選瑕疵,當選無效)可以憑紙上作業的股東會會議紀錄及董事會會議紀錄,辦理公司登記而沒有觸法問題嗎? 

以上

謝謝撥冗答覆 

落雪紛飛 105-04-28 09:57

您好: 

首先,這公司有正職員工與派遣員工 

目前公司要召開勞資會議,準備勞方代表選舉, 
以下是公司公告的內容: 

主旨:本公司第二屆勞方代表選舉案 

說明: 本公司勞資會議之勞方代表,預定於2016-04-29上午10:00”15:00辦理電子投票,相關事項說明如下: 
1.勞方代表正取五名(包含法定女性保障一名),備取七名,任期四年, 
2.勞方代表候選人資格 任寫謝茶一年之正式人員為勞方代表候選人,並於電子投票系統中分為四個選區,(任職年資計算至2016年3月31日,且資方代表或特定職務不列入勞方代表候選人) 
3.選舉人資格及選舉方式 2016年3月31日前到職且投票日仍在職者,可參與選舉投票, 於電子投票系統,輸入帳密進行投票(不記名),每人於每個選區應投入1票 

取各區得票最高票前三名當選,當選人再依照法定保障、該區人數比例,分為正取、備取,選舉結果將公告之 

以上,我覺得勞方代表候選人資格訂得很奇怪 

1.為何一定要滿一年才能當勞方代表候選人?不是應該全體正職勞工每人都能候選嗎? 

2.選舉人資格也就是能投票的人,為何規定要2016/3/31前到職者才能投票?不是應該全體勞工皆可投票嗎?而且,沒寫清楚只有正職員工能投票還是派遣員工也能投票?

SUSU 105-04-15 10:40

想請問,公司曾經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內的董事及監察人選舉辦法有獨立董事選舉規定

如今公司停止公開發行,章程也將獨立董事之規定刪除,請問董事及監察人選舉辦法中獨立董事之規定是否也要一併刪除?若無刪除是否會有違反規定之虞呢?

沈恆 (沈律師) 105-04-15 16:43

章程刪除獨立董事規定即可,選舉辦法未修改不會有影響,但有機會還是修改正確會比較好。

樂樂 105-03-20 16:22
律師好: 我社區剛選出下屆管理委員會成員,但鄰選職務會議,因社區住戶手冊中組織章程有規定主任委員一名?副主任委員一名?監察委員二名?財務委員二名…以及資訊委員一名之選舉管理委員會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委員互選投票產生之。 但因開會人數不足而無法推選出主副財監委進行交接,請問現任管委會要如何處理謝謝

你好:

再改訂遴選職務會議之時間,並通知全體管理委員出席。 雖然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條第4項規定,前屆委員自任期屆滿時當然解任,但仍應參酌公司法第195條第2項之規定,進行必要之處理。 詳細整理可以參考http://pinliulaw.pixnet.net/blog/post/79392858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3-20 16:59

您好,

 

1、可召開區權人大會重新擬定遴選辦法或做其他重大決策。

 

2、現任委員應有義務要出席選舉出新任委員,可製成會議紀錄與簽到表確認未到席之委員,以存證信函通知其若不準時到場開會履行義務,社區可對委員提出損害賠償之請求。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落雪紛飛 105-03-08 14:58

您好,我是派遣勞工,我計畫匿名勞動檢查檢舉要派公司,以下列出我想檢舉的事項,請您判斷哪些事項能夠申請勞動檢查?謝謝

1.今年2016年,公司於2015/12/31公告無紀念日休假,以往2015、2014年皆有休假,雖然休假是以[增給特別休假]名義放假,且有些休假日期與紀念日期不同但接近,要派公司上班時間是一星期上五日,每日八小時

2014行事曆公告截圖: http://i.imgur.com/DJ9fbMR.jpg

2015行事曆公告截圖: http://i.imgur.com/dyVBRpM.jpg

2016行事曆公告截圖: http://i.imgur.com/iJeuCKB.jpg

工作規則目前最新版本是2014/7/17修改,

要派公司工作規則公告截圖: http://i.imgur.com/GUmeMmj.jpg

工作規則第四十八條指出紀念日休假需經過勞雇雙方協商同意才能修改,

工作規則第四十八條截圖: http://i.imgur.com/phvhYea.jpg、http://i.imgur.com/wyMWRnS.jpg

勞資會議未討論紀念日休假與否,

勞資會議截圖: http://i.imgur.com/zmanDyp.jpg、http://i.imgur.com/7XmWrfu.jpg

工作規則尚未更動,因此我想藉由勞動檢查讓要派公司恢復那7日的紀念日休假,可行嗎?

2.此公司2008年成立,但從來沒開過勞資會議,第一屆勞資會議是2015/12/1召開及2015/12/4公告給同仁,而勞資會議的勞方代表未經過選舉產生,開始勞資會議時,有2位勞方代表因出差而缺席會議,導致實際開會為資方五人對勞方三人,有失公平,因此我想主張此勞資會議無效必須重開會議可行嗎?

3.公司與加班有關的單據只有[假日加班申請單]、[換休單],當中:

(1) 假日加班申請單:居然以半日(四小時)為單位

假日加班申請單截圖: http://i.imgur.com/W758DOU.jpg、http://i.imgur.com/FTtWYsH.jpg

(2) 換休單: 居然以半日(四小時)為單位

換休單截圖: http://i.imgur.com/q15XANT.jpg、http://i.imgur.com/9KtDu1X.jpg

重要是沒有平日加班申請單,而且有耳聞其他同仁反應沒有加班

要派公司請假使用單據截圖: http://i.imgur.com/SmWq1mc.jpg

4.工作未提供職務說明書,每位員工權責劃分不清,因此工作內容相當不固定

這部分我沒有證據證明公司確實沒有提供,我本身剛進來確實未提供,唯有抽訪查員工(主管職除外)才能知曉

5.主管沒跟員工協議就叫員工換座位,這部分我沒有證據,但我本身有遇過此情形,唯有抽訪查員工(主管職除外)才能知曉

6.雖依工作規則四十六條未明確指出PM12:00至PM1:00為休息時間,但全體同仁確實在此時間點吃午餐、午休、自由活動,但還是有同仁在此時間點工作,且有時總經理、處長及其他主管還會叫同仁開會討論、指派工作

要派公司工作規則第四十六條截圖: http://i.imgur.com/oojvZln.jpg

這部分我沒有證據,唯有抽訪查員工(主管職除外)才能知曉

7.工作環境

(1)1010辦公室,雖有時安靜工作,但有一位女主管常常大小聲講話、吹口哨,不堪其擾,這部分我沒有證據,唯有抽訪查軟體部門的員工(主管職除外)才能知曉

(2)1007辦公室在樓上施工時,會聞到濃濃的油漆味,空氣品質不佳,這部分我沒有證據,唯有抽訪查After Sales部門員工(主管職除外)才能知曉

 

(3)1009辦公室最後一排員工燈光昏暗,嚴重影響視力,這點有同仁向公司總管理處反應,但得到的回覆是[沒辦法],就這樣不了了之,這部分我沒有證據,唯有抽訪查軟體部門與總管理處員工(主管職除外)才能知曉

您好,我是派遣勞工,我計畫匿名勞動檢查檢舉要派公司,以下列出我想檢舉的事項,請您判斷哪些事項能夠申請勞動檢查?謝謝

1.今年2016年,公司於2015/12/31公告無紀念日休假,以往2015、2014年皆有休假,雖然休假是以[增給特別休假]名義放假,且有些休假日期與紀念日期不同但接近,要派公司上班時間是一星期上五日,每日八小時

2014行事曆公告截圖: http://i.imgur.com/DJ9fbMR.jpg

2015行事曆公告截圖: http://i.imgur.com/dyVBRpM.jpg

2016行事曆公告截圖: http://i.imgur.com/iJeuCKB.jpg

工作規則目前最新版本是2014/7/17修改,

要派公司工作規則公告截圖: http://i.imgur.com/GUmeMmj.jpg

工作規則第四十八條指出紀念日休假需經過勞雇雙方協商同意才能修改,

工作規則第四十八條截圖: http://i.imgur.com/phvhYea.jpg、http://i.imgur.com/wyMWRnS.jpg

勞資會議未討論紀念日休假與否,

勞資會議截圖: http://i.imgur.com/zmanDyp.jpg、http://i.imgur.com/7XmWrfu.jpg

工作規則尚未更動,因此我想藉由勞動檢查讓要派公司恢復那7日的紀念日休假,可行嗎?

2.此公司2008年成立,但從來沒開過勞資會議,第一屆勞資會議是2015/12/1召開及2015/12/4公告給同仁,而勞資會議的勞方代表未經過選舉產生,開始勞資會議時,有2位勞方代表因出差而缺席會議,導致實際開會為資方五人對勞方三人,有失公平,因此我想主張此勞資會議無效必須重開會議可行嗎?

3.公司與加班有關的單據只有[假日加班申請單]、[換休單],當中:

(1) 假日加班申請單:居然以半日(四小時)為單位

假日加班申請單截圖: http://i.imgur.com/W758DOU.jpg、http://i.imgur.com/FTtWYsH.jpg

(2) 換休單: 居然以半日(四小時)為單位

換休單截圖: http://i.imgur.com/q15XANT.jpg、http://i.imgur.com/9KtDu1X.jpg

重要是沒有平日加班申請單,而且有耳聞其他同仁反應沒有加班

要派公司請假使用單據截圖: http://i.imgur.com/SmWq1mc.jpg

4.工作未提供職務說明書,每位員工權責劃分不清,因此工作內容相當不固定

這部分我沒有證據證明公司確實沒有提供,我本身剛進來確實未提供,唯有抽訪查員工(主管職除外)才能知曉

5.主管沒跟員工協議就叫員工換座位,這部分我沒有證據,但我本身有遇過此情形,唯有抽訪查員工(主管職除外)才能知曉

6.雖依工作規則四十六條未明確指出PM12:00至PM1:00為休息時間,但全體同仁確實在此時間點吃午餐、午休、自由活動,但還是有同仁在此時間點工作,且有時總經理、處長及其他主管還會叫同仁開會討論、指派工作

要派公司工作規則第四十六條截圖: http://i.imgur.com/oojvZln.jpg

這部分我沒有證據,唯有抽訪查員工(主管職除外)才能知曉

7.工作環境

(1)1010辦公室,雖有時安靜工作,但有一位女主管常常大小聲講話、吹口哨,不堪其擾,這部分我沒有證據,唯有抽訪查軟體部門的員工(主管職除外)才能知曉

(2)1007辦公室在樓上施工時,會聞到濃濃的油漆味,空氣品質不佳,這部分我沒有證據,唯有抽訪查After Sales部門員工(主管職除外)才能知曉

(3)1009辦公室最後一排員工燈光昏暗,嚴重影響視力,這點有同仁向公司總管理處反應,但得到的回覆是[沒辦法],就這樣不了了之,這部分我沒有證據,唯有抽訪查軟體部門與總管理處員工(主管職除外)才能知曉

SBOY 105-02-06 16:42

因公司性質關係為排班制,

在116總統選舉日之前曾發過公告希望有當天沒班的員工能自願來加班

避免本來有班的人因投票未來而鬧空窗。

 

但事後,本來沒班的員工認為並未拿到當天應有的薪資

員工認為,除了選舉日當天的雙倍薪資外,應該還有放棄一天修假的薪資

或者應該給予員工假期(但公司不補假)

員工認為"當天本來就放假的員工選舉日來上班"不應該跟"本來當天就有排到班來上班的員工"一樣薪資,但公司認為一樣,請問這樣對嗎?

 

公司後來又認為,當天沒班的人是"有義氣的來加班" 所以不用給加班薪資

只需要給選舉日上班當天的雙倍薪資,這樣對嗎?

 

在公司不補假的前提下
本來"有放假"的人於總統選舉日來加班薪資到底應該如何計算?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2-06 22:04

您好,可以向各縣政府勞工局申訴。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2-06 23:07

您好,

 

可向勞工舉檢舉調解,但這麼做可能未來也不能再在原公司任職,所以除非要離開公司,否則不宜有求償的動作。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的諮詢,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2-07 16:2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向各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訴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單媽 105-01-29 14:51
法律一點靈1)為什麼?劉志忠律師, 為什麼?又要害我損失寶貴的金錢和時間(恩典法律事務所合夥人)劉志忠律師;《公司全部都是假基督徒》。 《造成我第二次傷害》,發生(案外案)! 蘇所長盡快要你還我一個公道! (蘇所長的特助,只會東扯西扯的, 到現在還不肯承認劉的錯誤, 去跟法院的法官講吧! 我看你們有多會講; 我都不想在聽妳在那邊亂解釋。) 《不然,我只好要請別的更專業律師告你們》 (非常嚴重害我錯過解除契約時效 、時間), 《拿回170萬的時效、時間》; 去年,2015年4月27下午, 劉志忠律師0921-816-823 (恩典法律事務所合夥人), (非常不專業),總共花元4000元, 去諮詢: 第一次:3000元。 (基督徒半價,時間也半小時) 第二次:(10分鐘=1000元) 去年,2015年4月27早上, 我就去自行去地檢署《按鈴申告》: 告亞太國際地產公司《之前:台灣房屋》的業務員(蘇郁青、台南人), 偽造文書罪:偽造我聯邦信用卡的英文簽名;(法院已在審理中)。 下午就找恩典法律事務所 (10061 台北市中正區新生南路一段148號9樓之1 電話:(02)2322-3588 ) {之前在家帶女兒, 聽佳音電台,聽到的,就記起來}; 我和目前就讀高一的女兒, 也是受洗的基督徒 (基督徒開的); 《現在超級後悔,相信他們的專業; 他們全事務所的人都是撒蛋、魔鬼》 (什麼爛所長)蘇家宏 律師 E-mail home1688@glorylaw.com.tw (恩典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只會叫我去找詹秘書, (剛才我又花電話費和時間, 直接打電話去找蘇,蘇不在; 最好快回電話,否則我就要去律師公會申訴) &我寫email告訴蘇律師, 我發生海外(馬來西亞)動產糾紛, 《想請蘇律師,準備要拿回170萬元,勝算有多大》 諮詢(是蘇提的建議,叫我星期一, 找詹秘書, 蘇亂亂安排:劉志忠律師0921-816-823 我帶所有的資料去給劉,諮詢、了解。 (劉根本就沒有我看到我的問題所在點) 一直到今年2016年1月15日才知道劉律師, 根本就完全沒有能力解決我的問題, 還嚴重耽誤我的問題, 還又讓我損失4000元; 本來可以用(法律行為): $$$$$$第 74 條$$$$$$ 法律行為, 係乘他人之急迫、輕率或無經驗, 使其為財產上之給付或 為給付之約定, 依當時情形顯失公平者, 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撤銷》其法律行為或《減輕其給付》。 @@@前項聲請,應於法律行為後一年內為之。 蘇律師因為您,亂!亂!亂!安排劉志忠律師, (劉律師:為什麼????有告訴我,我可以適用民法:74條); 《從頭到尾,根本就完全不專業》, 導致於我錯過可以拿回錢的時效! (盡快告訴我:王s Email:qoo5723@yahoo.com.tw tel:0923-821-334 現在該怎麼解決劉志忠律師, 害我又造成非常嚴重錯誤的金錢損失和法律時效的《雙重損失》, 蘇家宏律師可以去法院和法官講: 《時效:因我的特例,改二年》; 可行嗎? 法官大人:應該不會受民間律師的左右, 都是因為劉志忠律師個人嚴重疏失(當什麼律師嗎?大笨蛋律師), 害我現在;白白錯過可以告對方的法條「重要:時效、時間」。 導致我原本可以以, 民法74條告:《業務員蘇郁青、台南人》和《亞太國際地產公司》(之前:台灣房屋), 和馬來西亞的賤商(馬星集團); 現在今天,2016年1月29日 《法律行為後,一年內為之的時效;已超過》。 請問各位大律師? 現在該怎麼辦? 或知道如何解決法律問題《案外案》。 該如何是好? 1月27日我又去法院告劉志忠,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又害我繳裁判費1000)。 《給你們星期一以前回覆》, 不然,我要去解決; (律師公會)申訴。 恩典律師事務所劉志忠, 他個人的錯誤, 嚴重耽誤我的事情造成我更重大的損失。 (都是劉志忠律師害我的), 我已經把這件事情全部都告訴我在 (台東市做檢察官的大哥: 姓名:王全中), 大哥又叫我去區公所調解, 所以1月15星期五, 總統選舉前一天早上; 我就跑去, 被告管轄區:中山區公所填申請書; (王S調解委員會的調解日期、時間寄來了): 2016年1月28日(星期四)下午2點半;「在松江路區公所6樓」 我有些擔心(亞太國際地產公司的人, 不知道會不會來; PS:如我所料, 亞太今天根本不會去調解, 剛才打電信找亞太(法務) ;叫我也不要浪費時間去了。 《因為,調解:對對方, 沒有像法院有強制性:(被告:開庭不來,可以通緝)。 《最好是:對方可以到場談》 === 盡快您們回email、或電話; (快給我公平、合理的回答); 最近又加值上網, 發現網站有免費的法律諮詢 陳柏甫 (陳律師) 線上法律諮詢; (同樣是都是律師, 《諮詢還不用浪費我一毛錢》和寶貴的時間。 陳大律師就馬上看到我的問題所在; 《深更半夜寫發生事情的經過, PO文:在法律諮詢家》, 隔天早上, 文章日期:105-01-15 07:13  陳大律師:就又正確又快的回答我的法律問題。 《告對方:業務員,我完全;適用的法條》 為什麼?為什麼? 我親自帶所有資料去給劉看和諮詢, 又浪費我的寶貴金錢和寶貴的時間, 「什麼法律建議都沒有」; 別對劉造成的錯誤, 不理不睬的; 昨天我去法院(改地址), (又在浪費我的寶貴的金錢和時間) 還又把責任丟給詹秘書。 還要我用公用電話,打給秘書詹。 (我明知道找詹沒有用, 但是,我還是要表達你們造成我的傷害!) 《之前,我不是寫電子郵件, 告訴你蘇,你都沒回信》; 限你們今天下午6點前, 給我一個公平、合理, 解決你們造成我損失的辦法。 慎重的再一次的告訴你們, 快解決劉志忠又造成我的問題損失; 《不然,我《再一次聲明》: 我只好要請別的更專業律師告你們》。 法律諮詢家: 110http://www.law110.com, 陳律師回覆主題, 快死人了!急!民事:這樣算不算(重大:業務過失)嗎? 民事:損害賠償(新莊區公所免費的法律顧問告訴我的),對不對嗎? 還是要告業務員,用什麼罪名告? 拿回我女兒要讀大學的170萬元和救命費、生活費業務員和亞太國際地產公司要附連帶賠償責任;對不對嗎? 還是要告業務員,用什麼罪名告? (陳律師回覆主題, 引言回覆│ 文章日期:105-01-15 07:13  陳柏甫 (陳律師) , 《超級專業的》一大早就回我電子信箱》; 我半夜在線上:法律諮詢家: 110http://www.law110.com, PO:我發生的法律問題。 574律師評價:248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820號 您好, 1、業務員個人如偽造您的簽名, 是觸犯偽造文書罪。 &&& 2、主要只能主張民法上的規定請求退款, 包含趁人輕率、急迫、 未給予{契約審閱期}等等; 請求{解除契約。}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line或電話聯繫,預約時間攜帶相關資料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之服務,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再一次PO文:2016年1月25日 懇請推薦 陳律師 第 1/1 頁共 2 筆 PS:剛才3點50分, 害我又花了20分鐘(時間), 和電話費(金錢)20元, 打去恩典去找蘇, 蘇交待特助處理, 我對特助說: 要他們明天12點以前要給我回電話, (給我一個合理、正確的交待)。 因為明天下午2點30分, 要去法院(另一件罪名)第一次開庭。 法院分院:(辛亥路二段),百世大樓 明天下午1月27日(星期三)下午2點30分; 要開庭:(刑事業務過失加損害賠償), 罪名告錯:(法院也受理第一次開庭) 不管那麼多了;《我會準時到場》。 === (11月26日有提告, 但因要繳裁判費1萬6000元; 沒繳錢,被取消。) 考慮1個半月, (裁判費1萬6000元和170萬相比)絕對要告到底。 所以1月18日又重新來一次告他們。 民事:損害賠償170萬和業務過失), 已繳法官裁判費1萬6000元。 之後又要去法院開庭, (我完全不怕, 因為這件事情對我而言, 我經得起考驗), 趕快請法官來做公平的審判; 還我被騙的170萬元和一個遲來的正義。 (之前:台灣房房, 業務員:蘇郁青(台南人) 後來更名為:亞太國際地產。
阿宏 105-01-25 21:42

律師你好

我因家事控告家庭成員家暴 檢察官有打電話來約時間探勘

後因選舉檢察官有打電話給我在另約時間 到剛剛下班公司要我

去一趟警察局 才知道檢察官要地方警察找我們約時間 

但是警察已經跟被告約好時間 必須配合他們的時間請假

但我完全不知道這件事

地方警察是要先通知原告 還是被告?

 

 

一、不一定喔。

二、會勘當天雙方都要到,先通知誰不重要,重要的是怎麼讓檢察官相信你是好人。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小小 105-01-25 10:01
1. 104年12月選舉新的委員後..於105年1月交接時沒有出現..目前得知有49萬多的錢在主委身上..但主委不肯歸還.. 2. 今日得知..擔任財委於3個月前就開始在賣房子..請問若他真的賣掉房子離開..我們是否還能找他追朔.. 3. 目前得知上屆委員..開會沒有紀錄..支出沒有收據..請問我們該如何追討..
小小 105-01-20 14:43

1. 104年12月選舉新的委員後..於105年1月交接時沒有出現..目前得知有49萬多的錢在主委身上..但主委不肯歸還..

2. 今日得知..擔任財委於3個月前就開始在賣房子..請問若他真的賣掉房子離開..我們是否還能找他追朔..

3. 目前得知上屆委員..開會沒有紀錄..支出沒有收據..請問我們該如何追討..

你好:

可先請現任管理委員會存證信函律師函催討款項,並限期說明前一屆管委會財務、支出狀況。 若前任主委、財務委員不回應,刑事上可以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名義提出刑事業務侵占罪告訴;民事上可請求返還相關款項。 若前任主委、財委有脫產之行情要聲請假扣押,以免將來求償無門。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1-20 14:5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應該馬上以管委會的名義要求對方交付相關財務並進行交接,倘若對方拒絕,則可以提告

2、建議應該委請律師提告才能保障權益。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1-20 15:12
您好, 1、該名委員已觸犯刑法背信侵佔等罪名,可委請律師撰擬刑事告訴狀向地檢署提出告訴。 2、所有管委會的支出都應有對應的憑證,沒有憑證沒有發票錢卻不見了,這本身就已經是一個犯罪證明,是委員要自己提出證據證明清白。且要查是誰把錢領走、匯到什麼帳戶應也不困難。 建議應委請律師處理後續訴訟事宜,以求周全。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電話或line聯繫,攜帶資料與我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的諮詢,謝謝
瑞秋 105-01-20 14:19
請問在投票當天(凌晨)看到有人在社群網站上面 詢問 周子瑜事件後,這次選舉該投誰呢?大家應該知道吧! 然後下面一推留言 說 拒投K黨 不要KMT 拯救子瑜 打到國X黨 KMT不倒台灣不會好等字眼 請問這算是違反選罷法嗎?
瑞秋 105-01-17 18:07
律師你好 昨天剛選舉完 家人昨天沈溺在選舉熱潮中 由於妹妹今年是首投族 1/16凌晨看到 FB朋友分享周子瑜道歉影片(公開狀態) 然後寫說 這樣要投誰呢? 便在該貼文下留言說 除國民黨外都可 結果遭陌生人提醒說這樣違反選罷法 若被檢舉可能要罰50萬元 由於不只他收到此訊息,他朋友也收到 即便事後他們刪除留言也把分享文踢除 仍在憂鬱中 擔心被有心人士拍下來 檢舉 此外,他除了在朋友臉書留言 還有在其他社群網站說過類似的話 雖然都趕快刪除了 但怕有心人將其拍照檢舉 而背上罰款 雖然我已經幫他看過法條 以及上網找案例 但似乎這種不違法 但他仍就憂鬱(畢竟我不是專業律師,只是在網路上打鍵盤) 所以想問一下這樣是否真的有違反選罷法? (也拜託律師用白話一點的文字,太文言文我看不太懂)

你好: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6條第2款,投票日禁止從事競選或助選活動,違反者可依同法第110條第5項規定處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

對方不見得會檢舉,就算被檢舉,可以抗辯並無競選或助選之行為。

Ice 105-01-17 15:06

公司為長期照護機構,分為行政(週休二日),與照護單位(輪休排班制)。因是輪值三班制,1/16原來是不給加倍工資的,在我們的爭取下現在有了,卻變相修改要選舉當日上班的人,該一月例休變成9日,再給我們一日雙倍薪(換算等於兩日薪水),意思是用錢買我們的休假。我不解的是:1.公司擅自這樣更動我們的例休,這樣合理嗎?(人事主管表示勞工處說這樣處理合理,但我所詢問與他方是出入的)。2.擅自把假改為薪資給予,完全沒有經過工作人員知請同意,這樣有符合勞工規範嗎?3.若要申訴須檢付哪些證據,Ex班表.....

你好:

1.若有經過勞工同意或依照預先公告之工作規則或勞動契約而進行調整並無問題。

2.若未經勞工同意則要判斷工作規則有無特別規定能夠調整,且調整需要符合勞基法之規定。勞基法原則上工作七天要休假一天,且要給與國定假日及特別休假。

3.可檢附上班打卡紀錄及勞動契約工作規則向勞工局申訴。

4.1/16是投票日原則上要放假,但如果徵得勞工同意並不妨礙投票,且加倍給予工資則無問題。

Ivan 105-01-11 00:13

日前因為網路上的主題群組招生而加入

故群組成員均不是生活中認識,其中發言也為暱稱

未跟其中成員見過面

成員人數超過80人

日後因最近選舉將到

其中成員A說自己選舉公報尚未收到,恐無法投票

懷疑家人私藏不讓A去投票

我發言糾正,內容大意如下:

成熟點

要投票需要的是投票通知單而非選舉公報

況且就算沒有投票通知單都可以上網用身分證字號查詢投開票

再攜帶身分證,印章即可投票

與其懷疑家人不如上網Google了解解決方法

 

之後網友A即可從回覆中感覺不開心

並在其中說"這樣的人(即是指本人我)沒教養"

而我在其後回覆警告網友A:

嚴正聲明:有關家人的事不能等閒視之

之後網友A又再度發言我沒教養

請問網友A是否有法律責任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1-11 09:32

您好,

 

line群組屬於公開多人得見聞之情形,是以網友A已觸犯妨礙名譽罪,又因屬利用網路文字之傳播,可能涉及加重誹謗罪。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line或電話聯繫,預約時間攜帶相關資料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之服務,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Hsuan 104-11-26 05:37

你好 事情發生在一次農會改選總幹事,因為我爸爸也參與了這次選舉,由於對手洪女士綁樁腳買票被監查站人員監聽到,事後也傳召了他的樁腳去詢問,而他的樁腳也承認了洪女士交付他20萬元去幫他買票,時間地點人名都一清二楚,證據充足。

由於我爸爸一個朋友也慫恿著我爸爸拿錢出來買票,卻也被監聽到,認為我爸爸也有買票嫌疑,無奈那個在電話中慫恿我爸爸買票得人,在期間過世了,沒有人可以作證那只是他朋友一廂情願的想法,而這段期間我爸爸也一直官司纏身,直到前幾天判決我爸爸刑期七個月,罰款五百萬元,要上訴卻遭駁回。

而對手洪女士只是易科罰金,我想請問在這種不合理的判決,我們該如何申訴呢?

有想過非常上訴,也想請問是否還有其他方法可以改變現況呢?

1.  就閣下所述問題,為維護令尊的權益如需專業律師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加入好友與我們聯繫。 

2.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一、判決確定要救濟比較困難,你們要有心理準備。

二、如果真的是冤枉,可以考慮做民間測謊後提起再審,但再審是不停止執行的…七個月的話不能易科罰金也不能易服社會勞動…再來是民間測謊的效力的問題。

三、這樣的話也只是爭個清白而已。做民間測謊之這樣,如果後續你爸人生有其他的規劃,有人拿這個來跟他說嘴的時候可以大聲的說這個是冤案因為我測謊有過…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您好:

若判決已確定,要提起其他救濟會比較困難,建議尋求律師協助。

(中央社記者盧太城台東縣20日電)有錢也買不到自由。台東黃姓男子因賄選案翻供檢察官偽證上訴,被判6個月徒刑,因法定刑7年以下,不得易科罰金

 

去年五合一選舉,黃男涉嫌幫現任大武鄉代表鄭義成遷入幽靈人口和收取賄款,經台東調查站移送偵辦。

 

檢調偵辦時,黃男坦承罪刑,鄭義成則因妨害選舉被起訴,且提起當選無效之訴。台東地方法院審理當選無效時,黃男忽然自白,坦承在檢調偵辦時做偽證,鄭義成因尚有其他人坦承幽靈人口和收賄,一審被判當選無效。

 

因黃男翻供檢察官偽證罪將黃男起訴,台東地方法院認為黃男符合「自首偽證,給予量刑6個月,但因偽證罪的法定刑為7年以下,不得易科罰金,但還可上訴。

 

「有錢也買不到自由」,台東地檢署提起上訴,主任檢察官柯怡如表示,一般民眾都不知道偽證罪不得易科罰金,根據刑法41條,法定刑最重7年以下,不得易科罰金

 

「希望他能說實話」,柯怡如說,黃男在當選無效之訴時翻供,也無助於鄭義成的官司,鄭義成還是因其他證據被判當選無效,接下來鄭義成還有刑事的賄選和幽靈官司,「我們很好奇,黃男是否還會翻供」?檢方上訴,是希望他誠實,不要妨害司法公正。

 

新聞出處:http://www.cna.com.tw/news/asoc/201508200069-1.aspx

 

中央社 – 2015年8月20日 上午10:15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律師評析:

 

(一)刑法第168條定有:「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法第41條第1項復定有:「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

(二)本件黃男因涉犯者為刑法第168條之偽證罪而被判處6個月有期徒刑,惟因本罪法定刑係為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是以不符合刑法第41條第1項之規定,而不得易科罰金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簡介

 

主持律師為葉鞠萱律師(九十年律師高考及格)執業數十年來服務各機關團體,上市上櫃公司,也提供一般民眾最完善的法律服務。處理案件也包含各項民、刑事、商務、智產案件及行政救濟,有良好的專業能力與豐富的實務經驗。

 

我們的理念就是:提供最適當妥善的解決方法保障當事人的最大利益。值得您的信賴,誠心希望能夠為您服務。

 

http://www.alicelaw.com.tw

台北市大安區復興南路一段237號5樓之1

電話:02-27057238 

 

 

小馬 104-07-14 12:45

1. 新社區第一次管理委員選舉是否有效
    由1位區分所有權人和1位住戶以自救會的名義召開會議, 在會議中經出席所有權人同意, 當天改為召開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而非"自救會", 並在會議中選出第一屆管理委員, 請問組織是否合法?

2. 管理委員改選是否合法
    第一屆?管理委員因財委個人因素不再擔任委員, 卸職多日. 
    主委也萌生去意, 但卻召開臨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會議通知有列出要進行改選. 且會議召開當天所有權人也表決通過要進行全面改選, 而非補選.
請問原委員尚有約5個月的任期, 是否已被侵權? 新選出的委員(同為第一屆, 擔任完後續數月任期)是否合法?

3. 新任委員輕易完成公設點交, 是否該負法律責任
   ?新任委員對原點交缺失項目視而不見, 認為不重要. 與建商簽字完成點交. 住戶或所有權人如何主張權益?

4. 是否法律有明文規定, 點交後各項設備(電梯, 汽車升降設備...) 多久內仍需由建商負保固之責?

鍾孟杰 (鍾律師) 104-07-14 16:24

 您好 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分之二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行之。」,惟如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時,區分所有權人出席人數不足或表決人數與區分所有權比例未達法定或規約定額時,召集人得依同法第三十二條就同一議案重新召集會議,其開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出席人數外,只要有區分所有權人三人並五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五分之一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過半數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合計過半數之同意即可作成決議。

   故若該次會議未達法定人數及區分所有權比例 其會議應為無效

104-06-23 00:09

小弟最近與朋友合夥公司一年多,由於經營理念上有非常大的差距,加上支持雙方的股份剛好5:5,導致許多公司重大事項無法決議,所以目前打算收購對方股份或者是將股份賣給對方,以下有幾點問題希望能有人給予解答.

1.在公司決議重大事項時,如負責人更換或店內決策時,相關人員是否有表決權? 例:提議變更負責人:負責人當事人是否有表決權? 亦或 店內店長選舉:選舉人是否有表決權?

2.對於公司決策與股東會議無確實履行,要對負責人提不信任案,變更負責人須要多少股東同意(例如50%股東同意)即可更換?或者有相關條件?原負責人是否有表決權?

3.對於公司內部股份轉讓,是否需要全數股東同意?如不需全數股東同意?是否需要多少股東同意即可轉讓?或者是只要買賣雙方價格談好即可?

4.如果對方不願意賣股或者不願意收購小弟的股份,是否有方法可以與對方拆夥退出公司經營?

一年多來因為經營理念已經不堪其擾,累了~希望能有人盡快替小弟解答以上的問題,不勝感激.

沈恆 (沈律師) 104-06-23 03:55

您好!

您們的事業究竟是合夥關係、有限公司或是股份有限公司?三種型態的決議方式及轉讓限制都不相同,請先釐清事業型態,才能針對問題處理。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為了能夠更了解你的案情及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的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會計師(雙證照師)洽詢,柯律師/柯會計師對於你這類案情又頗有研究,讓柯律師為你做最有力的策劃,以維護你最大的保障。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Line ID:k8883

壞壞 104-06-22 13:15

律師你好,以下的問題麻煩幫我解說,謝謝。

一、因家人在選舉前拿我的身分證印章去辦理遷戶頭,選舉完後就辦理遷回來,而我根本沒去投票也不知道這件事,卻收到法院傳票,變成被告

請問我該怎麼在法庭上為自己辯護?

請問我有什麼刑責嗎?

二、因我在外島當兵,開庭日很突然,訂不到船票機票需等候補,如我未能在開庭日回到台灣,我要有什麼證明文件或者要怎麼請假呢?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6-22 13:5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可能涉嫌虛偽遷籍投票罪之未遂犯,最重可處罰5年以下有期徒刑。當初遷戶籍的理由為何?請詳述。

2、建議應該寫請假狀遞交檢察署。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您可以先具狀向檢察官請假,而本件若您不知情也未配合,則可以朝無罪去主張,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6-22 17:4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目前您應先向致電向地檢署請假,再撰寫請假狀,開庭時,在說明您不知道家人為您遷戶籍之情況,您也未參與投票,主張無犯罪故意亦無犯罪行為。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6-22 23:2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目前您應先向致電向地檢署請假,再撰寫請假狀,開庭時,在說明您不知道家人為您遷戶籍之情況,您也未參與投票,主張無犯罪故意亦無犯罪行為。

中央 104-06-20 02:09

桃園南崁有位陳男,之前參加公職選舉疑似買票,遭檢調起訴,一審判四年多,二審無罪。一審判決與檢調起訴全被媒體報導出來,

後來陳男弟弟出來大義滅親,上媒體呼籲大家選舉不要買票、不會選,爸爸之前中風時知道哥哥疑似買票,一審遭法院判決有罪,最後二審無罪定讞,因樁腳承認要買票、但否認賄選發放款項,雖無罪但道德上有瑕疵,最後耿耿於懷過世不瞑目。陳男請律師對弟弟提告妨礙名譽,說弟弟到處去外面特定對象渲染爸爸死因是因為他選舉過程中買票導致(實際上弟弟根本沒有去渲染),並強調爸爸中風成植物人無法言語,根本無法聽懂言語,但是弟弟所言賄選皆有資料來源,可受公評。哥哥並不是專業醫生?怎可以斷章取義說爸爸聽不懂?請教律師,這問題的專業分析。

一、    就閣下所述問題,為維護您的權益,如需專業律師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即可免費通話亦或使用電郵 q102327955@yahoo.com.tw寫信與我們聯繫。 

二、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牛奶 104-06-10 23:07

各位律師 你們好:

我們社區的規約有規約有規定,主委若喪失區分所有權人資格即當然解職,但現任的主委並非區分所有權人,在選舉之初與總幹事聯合不告訴大家,現在被抓包了,還一直強辯說規約雖有如此規定但只要配偶是區分所有權人即可,不一定要本人,因此拒不下台 ,我想請問一下:

1.要如何讓這一位不肖的主委下台並交出存摺和印章呢?是要以誰的名義去告,那存褶和印章又要交給誰呢?總幹事是否有背信罪嫌(他害我沒當選)?

2.那這名不具主委資格主委任職期間和總幹事所動用的金錢和所簽發的文件,是不是可以以侵占罪or 背信罪及偽造文書的論罪呢?

3.現在社區財務不清,主委又不具主委資格,那關於財務的問題,我該告誰呢?是這個不具主委資格的主委or 財委or總幹事呢?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6-11 10:0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應該召開臨時會改選。改選之後仍拒絕交出存簿、印章的話,在起訴救濟

2、倘若沒有挪作私用,或是有其他違法情事的話,不會只是因為資格不符犯法。

3、管委會有定期公佈之義務,倘若經我方以存證信函方式要求提出仍拒絕,可向縣市政府檢舉開罰。

 

玟玟 104-05-27 12:10

請問一下

如果一個學校、企業或是團體在內部舉辦選舉

而票數遭到篡改,但更改的人並不是行政人員,而是其他人將沒有投票的票數都投給自己所支持的候選人。

這樣是否觸法?

若有,請問是什麼法律,會有什麼處罰?

以及此次投票結果是否有效?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會涉及偽造文書之問題,而該次投票,可以提起確認無效之訴,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翊銘 104-05-13 16:07

請問一下各位律師如果當天管委會選舉總幹事不在場保全人員可以幫忙開票嗎?還是總幹事需要在場

區分所有人會議之主體為區分所有權人,總幹事只是受雇於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的員工,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中對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只要通知程序合法、開會人數合於規定即可開會及進行選舉、決議,開票的人員由誰擔任並沒有特別限制。

壞壞 104-04-18 20:43

你好

我男朋友收到警局寄來的單子要被約談,說明選罷法的事情原由,當時是她家人跟他拿身分證,去辦理遷戶頭去別的里,選舉完後馬上又遷回原住所地址,但是重點是我男朋友沒去投票!!!!

他家人私自去警局說他(我男朋友)因為要看房子,所以遷戶頭,這理由太牽強了

所以沒有人相信!那現在我男朋友當兵休假回來,要跑警局說明一切

要如何說明才會沒事呢?

謝謝!

胡志彬 (阿彬律師) 104-04-18 20:57

1.重點是你男朋友知道多少事情,既然面臨要去做筆錄,建議跟律師討論詳情後再去做筆錄會較佳,畢竟詳情只有妳男朋友最清楚

2.妳男朋友未去投票,這會有無罪的空間,空間多大要視個案而定,要好好掌握這一點(我是胡志彬律師0963470881)

壞壞 104-04-18 21:05
回覆 阿彬律師 的發言內容:

1.重點是你男朋友知道多少事情,既然面臨要去做筆錄,建議跟律師討論詳情後再去做筆錄會較佳,畢竟 ... (恕刪)

您好,感謝您的回覆

回覆您的第一點:他知道他家人拿他身分證遷戶頭的理由,但重點還是沒去投票,票選結束他家人也拿著他的身分證去辦理遷回戶頭,可能因此造成這整個事件

回覆您的第二點:我建議他誠實把全部經過說出,但這會不會造成他家人的"負擔"?換成他家人要被約談呢?因為這可能牽扯很多因素,例如:賄選之類的問題

謝謝

胡志彬 (阿彬律師) 104-04-18 21:25

還是建議妳男朋友去跟律師詳談後較妥,畢竟妳非妳男朋友本人

而且如涉及具體的個案,妳男朋友畢竟有所謂緘默權,較不適合在這邊發問跟解答

陳敬人 (陳律師) 104-04-18 22:06

 您好

    建議您男友前往警局說明前,可以先找律師諮詢,以維權益!

    歡迎來電討論具體問題!

                           陳律師0972367907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4-18 23:26

建議男友將為何遷戶籍,又為何之後將戶籍遷回之始末交代,並強調並未有投票之行為,以爭執並未有犯意及犯行,只是單純之遷徙自由

另外,建議委任律師陪同警詢程序,以避免並降低日後之麻煩唷!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4-18 23:4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男友可考慮於警詢前委任律師,與律師討論回答之方向,並準備較安全之回答方案。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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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居 (邵勇維律師) 104-04-19 10:41

您好,單純的遷戶籍行為,要認定有妨害投票,實屬牽強,

以前擔任屏東地檢署檢察官時,雖有偵辦相關遷戶籍的案件,但也瞭解此部分偏向政策性之需求,

之後皆給予不起訴處分。

(當然如果你說烏坵那個地方,沒有幾戶人家,就會有問題了)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邵大律師所言,惟若您男友確實是配合選舉而遷徒,雖然有罪但也有機會爭取緩起訴,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壞壞 104-04-20 16:35

感謝各大律師的說明

我們討論過後,我認為還是要男友說出事實,畢竟這整件事情他沒有參與,但是有責任!

一、雖然知道家人的意圖,但還是給了身分證以及印鑑,雖未去投票,可是還是有責任歸屬問題嗎?

二、若是說謊被查出,是有偽證的相關刑罰嗎?

三、他家人說他從被告轉為證人,可是男友都沒有到警局去說明(當兵中),怎麼會突然從被告證人?這是有可能的嗎?

C H 104-04-16 08:16

目前因故與妻子分居,但是妻子戶籍與我同戶籍中,目前處於待處理離婚狀態,但是妻子棄子女與不顧,且對於子女的生活照顧完全不聞不問,這樣的情況下當下妻子還有所謂的探視權可行使嗎?是否應等離婚判決後才能決定該如何行使探視權?

妻子戶籍同在同戶,因妻子無誠意討論離婚相關事宜,如適逢選舉,可否要求妻子先談妥離婚事宜後再遷出戶籍?這樣是否會違法?

因孩子目前二個半月,孩子年紀還小,生活上仍有許多地方需隨時照料並24hr看顧,妻子這種不聞不問的態度,我該如何保障我自身及孩子的權益?

妻子離家的期間,對孩子的所有支出及心力耗費可否要求妻子部分支付?該如何做?

您好:

1. 依我國民法中有關探視權的規定,是規範夫妻離婚後,沒有未成年子女監護權的一方,有權利與子女間會面交往的方式,若未離婚的狀態,就沒有探視權的問題。聲請判決離婚時,可一併就監護權探視權行使方式進行討論。

2.基本上戶籍是按實際居住情形設立,並不因結婚離婚或其他原因而有所改變,若離婚後實際上仍居住於原地,則戶籍是不必辦理遷徙,並無規定離婚後一定要遷出,戶口名簿僅需填註離婚事實即可。

3.依您所述,您配偶未履行同居義務,您可向法院訴請履行同居義務,經法院判決確定後,仍拒不履行同居時,您即可依法以「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為理由,起訴請求法院判決離婚

4.扶養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責任,若對方對撫養小孩不聞不問,在離婚時必須就撫養費金額進行協議,關於您已支付扶養費的部分,亦可依不當得利請求您給付其應分擔之部分。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因為沒有離婚

沒有所謂探視的問題

他還是能看小孩

至於要求遷戶籍不會違法

但對方不一定會理你

你可以向戶政說他已經不住這邊

請他通知對方遷到正確住居所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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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佑璟 (房律師) 104-04-16 19:0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應先將婚後財產規劃好,再提起訴訟請求裁判離婚,避免遭對方請求剩餘財產分配,若您為無責配偶,可請求離婚損害賠償,您若為未成年子女之主要照顧者,可請求未成年子女監護權,並請求對方支付撫養費。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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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H 104-04-16 19:28

如果上法院訴請離婚,若主張擁有子女撫養權,及探視權由男方所有,這樣的機率有多少?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4-16 19:2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應先將婚後財產規劃好,再提起訴訟請求裁判離婚,避免遭對方請求剩餘財產分配,若您為無責配偶,可請求離婚損害賠償,您若為未成年子女之主要照顧者,可請求未成年子女監護權,並請求對方支付撫養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