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甜點 105-02-22 17:38

您好, 經過這幾個月收證有發現很多受害人遭受相同侵害,我也是其中之一,也查證出近十幾年相同案件層出不窮,而且各地地方法院也有案例, 並且國家沒有指派市民監聽 而這些受害人所被侵害, 是罪犯自行購買衛星追蹤設備所從事輻射電子騷擾的商業間諜 跨國跨境從中獲取暴利, 因為我一直所從事國際貿易方面工作 經常性出差和參展 隨同飛機行使衛星跟蹤飛來飛去其實被打擾很多年.或許警察能行使只有本國犯罪案件, 但我並不這樣認為想法, 因為身處國外,總是不喜歡被說成監聽氾濫的國家

 

就以林瑞雄先生法院案例, 如何要找到罪犯集團的主謀和設備呢?在我認為是電磁波追蹤器(或稱腦控)都是違法市民監聽,涉入商業間諜,輻射電子侵害,罪犯無照營業,擅改設備侵權等. 不希望犯罪集團跨國跨境傾銷非法行為和資料回到台灣 直到目前罪犯,輻射電子侵害全部身體造成神經疼痛受損, 目前尚未關機, 進而以防罪犯再次變更項目設備藉口生存下來持續犯罪.請問律師能夠有哪些建議和解決方法呢?

 

 

有個腦控受害者協會https://zh-tw.facebook.com/taiwanmindcontrol

 

小昀兒 105-01-14 10:50

麻煩 律師大大!!我想請問一項問題:

因之前我老婆怕要面對自己的刑罰,而離家出去外面姐妹那住一段時間

但這段期間我得知社群網站(facebook)一位男子一直扇動我老婆與他同住且說會照顧她

並叫我老婆跟她在一起!他也知道我老婆在通緝!也有婚姻

請問這樣我是否可以對他提告妨害家庭@@?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1-15 11:5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有通姦行為,可以提告通姦罪(單純同居不會構成)。

2、不過倘若您的配偶已經受到通緝,對方收留,則可能涉犯藏匿犯人罪,可以報警處理或是提起刑事告發。

 

 

Phoebe 105-01-11 09:50
2015/12/29 到關島小康潛水參加水肺潛水 被教練帶到海葵旁拍照 因為實在不會游泳很難控制身體的方向 就在拍照的地方被海葵刺傷到了小腿 當下覺得熱熱脹脹的 回頭看了一下小腿才知道海葵在腳邊 三番二次的跟教練求救 使用手勢(指我的小腿,又手指往上,告知上海面)告訴他我的腳有問題 但他卻以為是抽筋的來幫我按摩 結果按了更慘 痛到我實在受不了 自己拉著繩子浮上了水面 他看我上了水面後才慢慢的將我們往岸邊拉 岸上的一位女孩子看了之後 在旁用英文跟教練説:不能靠近那些東西!! 我心想。。你們怎麼沒下水前告訴我們~ 可是你們拍照的景 就是海葵旁邊呀!!!!(距離我半個身體) 潛水的防寒衣也只有到大腿 沒有完全保護到小腿 也説他沒有藥可以幫我擦 説完就拿了不知道什麼藥膏幫我塗上後 説我只能一直沖尿或沖水 要我去Kmart自己買藥 他説自己也被傷過 大概十天會好 我問有沒有醫院可以去 她一副沒想幫我處理的態度 叫我先去沖水 沖完水 就被晾在旁邊沒人過來問 連教練都閃的遠遠的 等大概十幾二十分鐘 要司機載我們回飯店 大概只想我趕緊離開 離開前還不忘跟我收取20美金照片的錢! 當下的灼熱感和腫脹感讓我痛的發抖 好不容易回到飯店 一直用熱水沖 等妹妹買了止痛藥回來 擦了之後有好一些些 但晚上還是實在受不了的跑到附近醫院掛了急診 打了三支針劑-止痛。嗎啡。抗生素 躺了二個小時才有止痛些 結帳時 光診察費就美金一千八百多!!!! 還沒加針劑的錢~~~ 醫院説要等醫生算完藥的錢再跟我收取~~~ 我到現在2016/1/9還沒收到醫院通知費用 而事後當晚七點多(事發時間是上午十點) 只有接機的導遊打來説 潛水的照片放在飯店 我説我人在醫院 他也沒啥太大反應 也沒問是否需要協助 只説你們有告訴他了 但你們卻一通電話慰問的意思都沒有 連我回到飯店 也只看到地上一張通知領光碟的紙條! 潛水公司一直到1/7 記者跟他們連絡 才在自己的臉書發表聲明 https://www.facebook.com/ShotgunScubaDiving/?pnref=story 事實上 在我潛水前有簽署切結書 文件裡有我的緊急連絡人電話都可以連絡 還有切結書裡和下水前 教練都沒有提及相關海洋生物需注意的事項 重點是 是他們的教練帶我到拍照景點的 而非我自行活動去誤觸海葵 我不是個漂亮的女生 全身上下只有腿最漂亮了 現在小腿一半的傷化膿紅腫 後續不知道要花多少時間修護保養才能回復原狀 我想請問是否有律師可以協助要求潛水公司的賠償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1-11 10:5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可以要求賠償,包含醫療費用、必要費用及美容費用等。

2、建議應該蒐集相關證據之後向消保官提出申訴,之後也可以提起民事訴訟求償

claire 105-01-11 01:04

您好

昨天和友人在自己的facebook上面聊天,內文不知被何人節錄下來,經由第四者轉載至公開網路,導致備受騷擾,於是私底下請求第四者撤離文章,但貼文章者不願意,導致衍伸很多公司上面的問題.

不知道可否詢問可否提 妨礙秘密提告流程為?已經蒐集證據.

謝謝您

betty 105-01-06 13:24
律師你好:本人因為一時急於用車,未檢查過車體也未曾試駕,當場看車即匆匆簽約下訂,後來,才知道原來行政院有訂定三日契約審閱期。請問,在倉皇匆促下之訂約因為不知有三日契約審閱期而放棄使用,是否可主張契約無效並返還訂金? 我查詢到的資料截取如下: A. 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job_id=176034&article_category_id=2238&article_id=100013一、契約審閱權 (一)本契約訂定前,出賣人應將本契約書之正本及相關附件交付買受人攜回審閱,未經買受人攜回審閱,買受人得主張不受本契約之拘束。 (二)本契約於中華民國___年___月___日經買受人攜回審閱___日(契約審閱期間不得少於二日)。 貳、不得記載事項: 一、不得以定型化契約條款概括約定買受人已完成定型化契約條款之審閱,轉換舉證責任。 三、不得約定出賣人收取之定金逾契約總價金之百分之十。 B. http://www.nfa.gov.tw/main/List.aspx?MenuID=782&ListID=4343 不論何種形式的買賣,總有後悔的風險,依《民法》第248條規定:「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又於第249條第2款規定:「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意即若於交易中已交付定金,買受人並不得因單純的後悔而請求出賣人返回定金; 惟《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之1規定:「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三十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意指消費者可以有一段理解契約內容的合理時間;若企業經營者沒有按照規定,消費者即可主張契約條款無效。 至於汽車買賣之契約審閱期間,依經濟部經(87)商字第8701452號函釋,因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內容有相當複雜性,且涉及廣大汽車消費者之權益,為慎重計其審閱期間應為3天共72小時。 換言之,若消費者沒有審閱契約的機會,可主張定型化契約的條款不構成契約內容,該定金條款屬於無效。依前述函釋,可直接向業者請求退還全部定金。但如已充分審閱契約,或自動放棄審閱期間後仍想取消契約,依《民法》規定,契約之不履行屬於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時,則定金不得請求返還。 惟須注意的是,為符合法規要求,車商在契約書上通常都會制式記載「本人已攜回契約審閱至少三日以上,充分了解契約內容無誤」,表示契約已按規定讓消費者審閱過後才簽約。 為解決此一爭議,依消保會93年函釋,企業經營者以定型化契約的制式內容,履行審閱期間的規定,如雙方對於是否已提供合理審閱期間有爭執時,應由企業經營者負舉證責任,以保護消費者相關權益。 C. https://lm.facebook.com/lsr.php?u=http%3A%2F%2Ftaipei.law119.com.tw%2Fpersonview.asp%3Fkname%3D%25A7%25F5%25A5%25C3%25B5M%26ktop%3D%25C3%25B1%25ADq%25A4%25A4%25A5j%25A8%25AE%25B6R%25BD%25E6%25A9w%25AB%25AC%25A4%25C6%26idno%3D6080%26keywords&ext=1451960864&hash=AcmqZ204D3LnJTBpw_5EPyu-iGKjAl4X4bvo_p2OwgKnfg&_rdr 另外,李永然律師亦解釋如下:行政院消保會的定型化契約「中古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範本首頁」特別註明【注意:本契約簽訂前,應有三日之審閱期間。】之文字,如果車商沒有讓消費者有充分的審閱期,就倉促簽訂買賣契約,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之1第2項規定:【其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但消費者得主張該條款仍構成契約之內容。】 綜上所述,請教律師,我是否能主張訂金全額退還呢?謝謝
betty 105-01-06 10:52

律師你好:本人因為一時急於用車,未檢查過車體也未曾試駕,當場看車即匆匆簽約下訂,後來,才知道原來行政院有訂定三日契約審閱期。請問,在倉皇匆促下之訂約因為不知有三日契約審閱期而放棄使用,是否可主張契約無效並返還訂金?

我查詢到的資料截取如下:
A. 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job_id=176034&article_category_id=2238&article_id=100013一、契約審閱權

(一)本契約訂定前,出賣人應將本契約書之正本及相關附件交付買受人攜回審閱,未經買受人攜回審閱,買受人得主張不受本契約之拘束。

(二)本契約於中華民國___年___月___日經買受人攜回審閱___日(契約審閱期間不得少於二日)。


貳、不得記載事項:

一、不得以定型化契約條款概括約定買受人已完成定型化契約條款之審閱,轉換舉證責任
三、不得約定出賣人收取之定金逾契約總價金之百分之十。


B. http://www.nfa.gov.tw/main/List.aspx?MenuID=782&ListID=4343

不論何種形式的買賣,總有後悔的風險,依《民法》第248條規定:「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又於第249條第2款規定:「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意即若於交易中已交付定金,買受人並不得因單純的後悔而請求出賣人返回定金;

惟《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之1規定:「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三十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意指消費者可以有一段理解契約內容的合理時間;若企業經營者沒有按照規定,消費者即可主張契約條款無效。

至於汽車買賣之契約審閱期間,依經濟部經(87)商字第8701452號函釋,因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內容有相當複雜性,且涉及廣大汽車消費者之權益,為慎重計其審閱期間應為3天共72小時。


換言之,若消費者沒有審閱契約的機會,可主張定型化契約的條款不構成契約內容,該定金條款屬於無效。依前述函釋,可直接向業者請求退還全部定金。但如已充分審閱契約,或自動放棄審閱期間後仍想取消契約,依《民法》規定,契約之不履行屬於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時,則定金不得請求返還。

惟須注意的是,為符合法規要求,車商在契約書上通常都會制式記載「本人已攜回契約審閱至少三日以上,充分了解契約內容無誤」,表示契約已按規定讓消費者審閱過後才簽約。

為解決此一爭議,依消保會93年函釋,企業經營者以定型化契約的制式內容,履行審閱期間的規定,如雙方對於是否已提供合理審閱期間有爭執時,應由企業經營者負舉證責任,以保護消費者相關權益。


C. https://lm.facebook.com/lsr.php?u=http%3A%2F%2Ftaipei.law119.com.tw%2Fpersonview.asp%3Fkname%3D%25A7%25F5%25A5%25C3%25B5M%26ktop%3D%25C3%25B1%25ADq%25A4%25A4%25A5j%25A8%25AE%25B6R%25BD%25E6%25A9w%25AB%25AC%25A4%25C6%26idno%3D6080%26keywords&ext=1451960864&hash=AcmqZ204D3LnJTBpw_5EPyu-iGKjAl4X4bvo_p2OwgKnfg&_rdr

另外,李永然律師亦解釋如下:行政院消保會的定型化契約「中古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範本首頁」特別註明【注意:本契約簽訂前,應有三日之審閱期間。】之文字,如果車商沒有讓消費者有充分的審閱期,就倉促簽訂買賣契約,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之1第2項規定:【其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但消費者得主張該條款仍構成契約之內容。】

betty 105-01-05 14:14

律師你好:本人因為一時急於用車,未檢查過車體也未曾試駕,當場看車即匆匆簽約下訂,後來,才知道原來行政院有訂定三日契約審閱期。請問,在倉皇匆促下之訂約因為不知有三日契約審閱期而放棄使用,是否可主張契約無效並返還訂金?

我查詢到的資料截取如下:
A. 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job_id=176034&article_category_id=2238&article_id=100013一、契約審閱權

(一)本契約訂定前,出賣人應將本契約書之正本及相關附件交付買受人攜回審閱,未經買受人攜回審閱,買受人得主張不受本契約之拘束。

(二)本契約於中華民國___年___月___日經買受人攜回審閱___日(契約審閱期間不得少於二日)。


貳、不得記載事項:

一、不得以定型化契約條款概括約定買受人已完成定型化契約條款之審閱,轉換舉證責任
三、不得約定出賣人收取之定金逾契約總價金之百分之十。


B. http://www.nfa.gov.tw/main/List.aspx?MenuID=782&ListID=4343

不論何種形式的買賣,總有後悔的風險,依《民法》第248條規定:「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又於第249條第2款規定:「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意即若於交易中已交付定金,買受人並不得因單純的後悔而請求出賣人返回定金;

惟《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之1規定:「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三十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意指消費者可以有一段理解契約內容的合理時間;若企業經營者沒有按照規定,消費者即可主張契約條款無效。

至於汽車買賣之契約審閱期間,依經濟部經(87)商字第8701452號函釋,因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內容有相當複雜性,且涉及廣大汽車消費者之權益,為慎重計其審閱期間應為3天共72小時。


換言之,若消費者沒有審閱契約的機會,可主張定型化契約的條款不構成契約內容,該定金條款屬於無效。依前述函釋,可直接向業者請求退還全部定金。但如已充分審閱契約,或自動放棄審閱期間後仍想取消契約,依《民法》規定,契約之不履行屬於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時,則定金不得請求返還。

惟須注意的是,為符合法規要求,車商在契約書上通常都會制式記載「本人已攜回契約審閱至少三日以上,充分了解契約內容無誤」,表示契約已按規定讓消費者審閱過後才簽約。

為解決此一爭議,依消保會93年函釋,企業經營者以定型化契約的制式內容,履行審閱期間的規定,如雙方對於是否已提供合理審閱期間有爭執時,應由企業經營者負舉證責任,以保護消費者相關權益。


C. https://lm.facebook.com/lsr.php?u=http%3A%2F%2Ftaipei.law119.com.tw%2Fpersonview.asp%3Fkname%3D%25A7%25F5%25A5%25C3%25B5M%26ktop%3D%25C3%25B1%25ADq%25A4%25A4%25A5j%25A8%25AE%25B6R%25BD%25E6%25A9w%25AB%25AC%25A4%25C6%26idno%3D6080%26keywords&ext=1451960864&hash=AcmqZ204D3LnJTBpw_5EPyu-iGKjAl4X4bvo_p2OwgKnfg&_rdr

另外,李永然律師亦解釋如下:行政院消保會的定型化契約「中古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範本首頁」特別註明【注意:本契約簽訂前,應有三日之審閱期間。】之文字,如果車商沒有讓消費者有充分的審閱期,就倉促簽訂買賣契約,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之1第2項規定:【其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但消費者得主張該條款仍構成契約之內容。】


綜上所述,請教律師,我是否能主張訂金全額退還呢?謝謝

lien 104-12-28 23:20

熱心律師們您好:

以下陳述發生事件:

1.言語騷擾--例如早晨搭乘同一班電梯,在當天下午公司主管特別找本人說「早上跟妳搭同一班電梯真幸福,因為妳好香」,或是在耳邊說悄悄話「妳今天穿得好辣」

2.未徵得同意下拍照--與主管共同外出開會,於開會前未徵得同意拍照,本人表明無被拍照意願,主管仍拍攝上半身照片並留存

目前處理方式:

1.言語騷擾部分,因後續減少相關情事,無法直接蒐證

2.拍照部分螢幕快照留存主管於facebook發表照片

想詢問:

1.言語騷擾部分可構成性騷擾之相關訴訟

2.當面質問主管並錄音,留下他對於事件的態度,是否可做為有利證據

3.拍攝照片部分因不涉及私密處拍攝,僅涉及妨礙肖像權?

4.若公司不處理此事件,對於公司有無相關對應檢舉措施(目前只有先錄下本人與經理諮詢對話,經理只希望我習慣這件事情或自行當面找騷擾我的主管談)

沈恆 (沈律師) 104-12-29 05:10

您好!

1.  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規定:「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倘若只有言語騷擾的行為,尚不構成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規定的刑責,但仍可依性騷擾防治法提出申訴,可對行為人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2.  另外,對言語騷擾的行為,您可依性騷擾防治法第9條規定請求精神賠償。未經同意拍照部分,則可依民法第18條請求對方刪除照片。
3.  若公司不處理性騷擾,可直接向警察局提出申訴,警察局會轉送公司繼續調查,調查結果會再通知您。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sammy 104-12-28 14:20
您好,想請問,當天要左轉,該處無號誌,等停在網狀線上的車後移,我慢慢左轉時速不到10公里,欲轉進公司大門,一看到機車時我馬上停下,但對方車速較快又急剎後自摔,機車滑行後,後視鏡卡在我車前保桿,我的車沒有損傷,這樣我的肇責有多少?那輛停在網狀線上的車是否也需負責?因為現在對方一直用苦肉計,怕對方會把責任推給我,我不知道自已該付多少責任,麻煩各位幫忙解答,謝謝,「以下網址為當時的行車記錄器」https://www.facebook.com/100000407385077/videos/vb.100000407385077/1029417033748533/?type=3&theater
sammy 104-12-26 03:19

您好,想請問,當天要左轉,該處無號誌,等停在網狀線上的車後移,我慢慢左轉時速不到10公里,欲轉進公司大門,一看到機車時我馬上停下,但對方車速較快又急剎後自摔,機車滑行後,後視鏡卡在我車前保桿,我的車沒有損傷,這樣我的肇責有多少?那輛停在網狀線上的車是否也需負責?因為現在對方一直用苦肉計,怕對方會把責任推給我,我不知道自已該付多少責任,麻煩各位幫忙解答,謝謝,「以下網址為當時的行車記錄器」https://www.facebook.com/100000407385077/videos/vb.100000407385077/1029417033748533/?type=3&theater

陳柏甫 (陳律師) 104-12-26 13:53

您好,

 

1、看完您的行車紀錄器可確定的是,機車車速確實過快,且停在黃色網狀線之車主是違規並為肇事原因之一。

 

2、建議可將行車紀錄交由相關單位研判肇事責任分配,才能決定後續應如何應對。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或電話聯繫,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櫻桃 104-12-05 21:58

律師你好: 我目前17歲 這幾天(12/03)遭受到網路言語霸凌

事發經過 : 我在社團(讓各位jordan了)發文 https://www.facebook.com/photo.php?fbid=767286030082048&set=gm.978122618926394&type=3&theater

被一位男子(FB名:Tan Fu Hong)截圖發表到自己的版上https://www.facebook.com/photo.php?fbid=875492405904533&set=a.373277896125989.1073741826.100003313458355&type=3&theater&notif_t=like

下面有非常非常多的留言讓我感到不舒服

尤其是裡面一位名為:李秉叡的人 ...

還有很多人分享了這篇文章,有些人在下面留言幫我說話,但他們卻又反駁說版主也沒說錯話只是說現在台灣小孩真的很棒!

當然,講這樣沒有構成任何傷害 但 其餘的留言極度誇張...!!

我知道這樣子我一定能夠提告,但我想問的是 

未滿18提告應該到要有父母陪同但我不想讓父母在百忙之中還陪我跑這麼多趟法院,況且若家人知道他們一定都會希望我不要理他們就好 我還能有什麼辦法能讓他們受到懲罰之類的..

或是可以本人不要出面就能夠解決此事的辦法 

因為我還是學生 星期一~五要上課 星期六日必須打工

謝謝你們 !

一、建議你退出該網路社團。

二、網路上亂說話的一堆,你真的一個一個去告告不完的…

三、如果是告誹謗或是公然侮辱,這個是刑事,告訴人還是要自己出來開庭,再來是告訴代理是要費用的,例如我在台北執業的告訴代理是要五萬五千元。

四、刑事案件沒有民事效果,如果要另外告民事的話律師要另外收一個費用民事案件雖然有找律師你可以不用開庭,但是律師費用你還是要給律師呀。

五、這樣你會不會覺得律師很暗黑怎麼都談到錢。你要想一下,這些人值得你花個十萬元以上找律師跟他打官司嗎?如果值得你再來花這個錢。

六、網路上有一大堆的垃圾留言,堆起來超過一座山…真的建議你三思一下再決定是否提告

七、還有一個方法是跟網路公司檢舉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二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顏寧 (顏寧律師) 104-12-06 21:4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方所為可能構成妨害名譽相關犯罪,建議您與家人蒐集相關證據,並自行或委任律師撰寫書狀向地檢署提告唷。

另外,待檢察官起訴後,告訴人可提出附帶民事請求損害賠償,主張慰撫金等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當然,也可以在偵查過程中,於對方和解,並約定和解金。

 

房佑璟 (房律師) 104-12-06 22:3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方所為可能構成妨害名譽相關犯罪,建議您與家人蒐集相關證據,並自行或委任律師撰寫書狀向地檢署提告唷。

另外,待檢察官起訴後,告訴人可提出附帶民事請求損害賠償,主張慰撫金等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當然,也可以在偵查過程中,於對方和解,並約定和解金。

瑋倫 104-12-01 08:35

因為一時衝動 在Skype視訊被錄下不雅影片 有拍到臉 她住國外也是外國人 我們對話也用英文溝通 跟她視訊結束後她說已經把我影片錄下來 也重播一次給我看 也點進我facebook的好友裡說要傳影片給他們 要她刪除的話就要匯給他錢 我很怕她散佈出去所以我跟她說好 今天中午之前會匯去  我已經將facebook停用 封鎖她 但她好像已經有我好友的名單了 我該如何解決... 去警察局報案會有用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2-01 08:4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程序上建議還是要報警處理並且拒絕交付款項,因為倘若您屈從只會讓對方食髓知味。

2、至於因為對方在國外是否能查緝到案,則必須看有無司法互助。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同曹大律師之意見,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阿豪 105-03-20 11:59

我遇到一模一樣的問題了....
請問您最後怎麼處理?
對方有傳嗎?
我現在也非常害怕 

105-03-26 18:10

我也發生了~

請問我現在該怎麼做??

104-11-27 20:03

朋友家裡的錢被員工偷了,然後員工也用facebook坦承偷錢,那要還錢的話有規定什麼期限內一定要還錢,不然無法求償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求償的部分是屬侵權行為,請求權時效為二年,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4-11-27 22:25

您好,關於您問題,可與員工至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作成調解筆錄,對雙方均有保障。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4-11-27 22:26

您好,偷竊行為造成被害人財產上損害,民事部分之請求權基礎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效為兩年。

山得司 104-11-06 14:58

這幾天FB上賣東西  我的東西是從大陸 淘寶網買的

突然有一個人留言給我說   以下是他說的 ( 先生。先跟你報告一聲。你自己販售的繁殖甕,跟我朋友賣的幾乎9成相似。朋友已經知道了,也為了你的甕,準備申請專利。勸你先撤下販售文,朋友不跟你追究。不要檯面上販售。否則賺不到多少錢,還得吃上官司。那多不划算)   (你的舉動朋友不開心啦)

請問一下我這樣東西可以在賣嗎會有法律問題嗎

對方東西:https://www.facebook.com/AndyZooHome/

我東西:http://tw.taobao.com/item/522815221528.htm?spm=a1z3p.7398038.1414651174895.8.RJ0uh5&scm=1007.10146.12547.0&id=522815221528&pvid=2a3e5847-4836-4c02-b729-27e17e0e1dd8

這二個東西有一樣嗎

發明、新型或設計專利的申請,有一個很重要的原則是申請的標的必須要有新穎性,如果拿他人或自己已經公開的技術進行申請,該申請的標的已經喪失新穎性,因此無法取得專利

你已經在販售了,對方還沒有申請專利,對方之後申請的專利會因為沒有新穎性而無法通過審查,即便通過審查了,任何人可以拿已經公開的證據資料,將該專利舉發進而撤銷之。

以上,如有任何問題,歡迎到本所網頁留言,本所網址:asfreeagain.blogspot.tw

小文 104-11-02 13:31

律師您好,

近日有人在facebook上宣稱要告我妨礙名譽(公然侮辱、加重誹謗),

但他所提出的證據非常可疑,因為我本身在用的A帳號沒有罵過他,

他卻說B帳號辱罵他,然後說B帳號相簿中有一張我的名片照片,因

此判斷是我罵的。請問律師這樣的證據真的有效嗎?因為我那張照片並

不是鎖起來的,有心之人都可以盜用,警察或檢察官會相信這樣的證據嗎?

另外facebook公司因為這種小事就提供就提供用戶ip資料等等嗎?雖說這件

事不是我做的,但我也不希望我的臉書資料被檢警調閱。感謝律師幫忙。


您好: 由於現在社會網路盛行,盜用案件層出不窮,本人也辦理過網路盜用個資之案件,這種網路盜用個資之案件證據是否足夠,必須您本人來所會談提出相關資料,才能妥切了解本案妨害名譽罪是否成立?歡迎來所預約諮詢,預約電話0923866798
小文 104-11-02 13:29

律師您好,

近日有人在facebook上宣稱要告我妨礙名譽(公然侮辱、加重誹謗),

但他所提出的證據非常可疑,因為我本身在用的A帳號沒有罵過他,

他卻說B帳號辱罵他,然後說B帳號相簿中有一張我的名片照片,因

此判斷是我罵的。請問律師這樣的證據真的有效嗎?因為我那張照片並

不是鎖起來的,有心之人都可以盜用,警察或檢察官會相信這樣的證據嗎?

另外facebook公司因為這種小事就提供就提供用戶ip資料等等嗎?雖說這件

事不是我做的,但我也不希望我的臉書資料被檢警調閱。感謝律師幫忙。


王晨瀚 (怡然自得) 104-11-02 16:27
您好: 只要有事實足認該B帳號確實與您有關,就可能會被檢調調查,這點要看檢方那邊掌握的證據資料而定,而如果檢方有確定要就本案進行偵查,發文給FB管理部門,就會有可能清查到你的資料與帳戶。因此無法單用您主觀的資料認定是否有誹謗公然侮辱之情形。
小文 104-11-02 13:28

律師您好,

近日有人在facebook上宣稱要告我妨礙名譽(公然侮辱、加重誹謗),

但他所提出的證據非常可疑,因為我本身在用的A帳號沒有罵過他,

他卻說B帳號辱罵他,然後說B帳號相簿中有一張我的名片照片,因

此判斷是我罵的。請問律師這樣的證據真的有效嗎?因為我那張照片並

不是鎖起來的,有心之人都可以盜用,警察或檢察官會相信這樣的證據嗎?

另外facebook公司因為這種小事就提供就提供用戶ip資料等等嗎?雖說這件

事不是我做的,但我也不希望我的臉書資料被檢警調閱。感謝律師幫忙。


黃國政 (Sam) 104-11-06 01:16
建議您儘速與我接洽,詳細進一步之法律專業諮詢、訴訟策略與委任,歡迎您與我聯繫!(我的行動電話服務業者為中華電信)...謝謝!
小文 104-11-02 12:28

各位律師好,

近日有人在facebook上宣稱要告我妨礙名譽(公然侮辱、加重誹謗),

但他所提出的正確非常可疑,因為我本身在用的A帳號沒有罵過他,

他卻說B帳號辱罵他,然後說B帳號相簿中有一張我的名片照片,因

此判斷是我罵的。請問律師這樣的證據真的有效嗎?因為我那張照片並

不是鎖起來的,有心之人都可以盜用,警察或檢察官會相信這樣的證據嗎?

 另外facebook公司因為這種小事提供就提供用戶ip資料等等嗎?雖說這件

事不是我做的,但我也不希望我的臉書資料被檢警調閱。感謝律師幫忙。

一、就個資部分,你可以要求地檢署要保密處理。

二、如果是無辜的人說實話即可。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

小文 104-11-02 10:38

律師您好,

近日有人在facebook上宣稱要告我妨礙名譽(公然侮辱、加重誹謗),

但他所提出的正確非常可疑,因為我本身在用的A帳號沒有罵過他,

他卻說B帳號辱罵他,然後說B帳號相簿中有一張我的名片照片,因

此判斷是我罵的。請問律師這樣的證據真的有效嗎?因為我那張照片並

不是鎖起來的,有心之人都可以盜用,警察或檢察官會相信這樣的證據嗎?

另外facebook公司因為這種小事提供就提供用戶ip資料等等嗎?雖說這件

事不是我做的,但我也不希望我的臉書資料被檢警調閱。感謝律師幫忙。


何明諺 (何律師) 104-11-03 10:03
小文您好: 基本上FB公司不會因此提供用戶資料,且聽您敘述, 對方要告您公然侮辱等,尚有一定難度。 謝謝
ㄉㄉ 104-10-08 13:35

請問律師網路上購買商品,以使用代碼繳款於期限內完成,訂單卻被取消,而且客服賣家電話簿街也很少回,且接通後講訴的內容都不一,該如何處理?
本人是在臉書上看到 包包粉絲頁購物資訊,於賣家開設的yahoo奇摩販賣包包之網頁於2014-8-15下訂10個包,金額總計為1810元,於規定期限內 2015-08-21 14:25 於全家進行代碼繳費:1810元+手續費15元。但是奇摩卻在8104-8-23取消我的訂單,往後一個月內陸續撥打電話至客服,打了好幾次,客服才接通一次,並告知是奇摩自己取消訂單的問題,說會告知他們的主管,請主管回電給我,而後再也沒任何消息。本人於104-9-28再次撥了好幾通客服,一樣也是經過撥打好幾次才通,告知客服一樣的內容,客服卻說要我在下訂一次訂單,然後不用再繼續繳款,且說包包因颱風因素造成宅配送貨延遲,告知我等颱風結束,約104-10-2會收到包包,到今日一樣未收到,撥打客服也一直不接(不是不接就是忙線中)(但是他們的臉書專頁有強調撥打客服會有人服務!!!),請問這算詐欺嗎?還是我要繼續像個笨蛋傻傻地等....

下訂包包至今已將近2個月,也有完成繳費,當初在拍賣時間也有說明明確日期會在何時收到包包,至今根本完全無任何一個消息,說明賣家處理訂單之消息,也不知賣家是否是直接收款不出貨,那這樣我算是遇到詐欺了嗎??
臉書上的受害者不只有我一個!!!!!

https://www.facebook.com/BKKTWN?fref=ts (他們的粉絲專頁)
https://www.facebook.com/events/1673781686186372/1718553491709191/
(這是受害者們舉辦的活動,且已有人走法律程序了)

DC 104-10-03 00:13

事情是這樣的-約7.8年前了吧 ,當時因前男友個性偏激,會動手,所以和他分開,分開過程也不是很愉快,當時交往他自願付的錢,在分手時,他斤斤計較,我也已在當時,依男生約定金額,已匯款方式還清,而他卻仍自顧自的認為他沒同意就是沒有分開,後來只好避開他,而當時他一直歇斯底里,甚至會在我平時回家會路過的地方堵我,當時有報警,但是警察當時只是將他勸離,而他那時候也會在當時的網路社群(無名)將我說的很難聽,這些年我將電話以及網路資訊的資料換了又換,但他跟吃飽沒事一樣一直不斷的搜尋我、找我,甚至我有搬家、等,都知道,我為什麼會知道他知道,因為後來有了facebook社群,他不斷的變換不同的人名留言給我,我每封鎖一次,他沉寂一陣子,然後就換一個人名繼續騷擾我 。這個人的出現會令我害怕不安,雖然留言的內容總是一些他說他沒有惡意,沒有要煩我,只想好好的講開,但是他這樣就已經騷擾到我、也讓我心生恐懼了,後來因為他無法留言給我,便用假帳號加我朋友引用我的文章在他自已的部落格裡留話給我,甚至還找到我的朋友,留言給我朋友,一直請我朋友連絡我,這對我、對我朋友都是一種騷擾。當時已經分開,是他自顧自的覺得他沒有同意,然後我有了另一半後,他就說我是劈腿什麼的,他這樣一直存在著讓我覺得有人監視著我,也因為這樣我會擔心網路資訊的問題,嚴重影響到我個人的生活,讓我覺得很可怕。

我想請問,他這樣在自已的部落格留言給我,這樣可以告他嗎?這樣多年來不斷的找我、能告他騷擾嗎?我可否申請保護令?

而前幾年騷擾我的資料因搬家而喪失,只留最近期一次的,這樣證據充足嗎?

DC 104-10-02 23:42

事情是這樣的-約7.8年前了吧 ,當時因前男友個性偏激,會動手,所以和他分開,分開過程也不是很愉快,當時交往他自願付的錢,在分手時,他斤斤計較,我也已在當時,依男生約定金額,已匯款方式還清,而他卻仍自顧自的認為他沒同意就是沒有分開,後來只好避開他,而當時他一直歇斯底里,甚至會在我平時回家會路過的地方堵我,當時有報警,但是警察當時只是將他勸離,而他那時候也會在當時的網路社群(無名)將我說的很難聽,這些年我將電話以及網路資訊的資料換了又換,但他跟吃飽沒事一樣一直不斷的搜尋我、找我,甚至我有搬家、等,都知道,我為什麼會知道他知道,因為後來有了facebook社群,他不斷的變換不同的人名留言給我,我每封鎖一次,他沉寂一陣子,然後就換一個人名繼續騷擾我 。這個人的出現會令我害怕不安,雖然留言的內容總是一些他說他沒有惡意,沒有要煩我,只想好好的講開,但是他這樣就已經騷擾到我、也讓我心生恐懼了,後來因為他無法留言給我,便用假帳號加我朋友引用我的文章在他自已的部落格裡留話給我,甚至還找到我的朋友,留言給我朋友,一直請我朋友連絡我,這對我、對我朋友都是一種騷擾。當時已經分開,是他自顧自的覺得他沒有同意,然後我有了另一半後,他就說我是劈腿什麼的,他這樣一直存在著讓我覺得有人監視著我,也因為這樣我會擔心網路資訊的問題,嚴重影響到我個人的生活,讓我覺得很可怕。

我想請問,他這樣在自已的部落格留言給我,這樣可以告他嗎?這樣多年來不斷的找我、能告他騷擾嗎?我可否申請保護令?

而前幾年騷擾我的資料因搬家而喪失,只留最近期一次的,這樣證據充足嗎?

你好:

若曾有同居關係就可以聲請保護令。 若無同居關係,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3條之1規定:「被害人年滿十六歲,遭受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施以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情事者,準用第九條至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九款至第十三款、第三項、第四項、第十五條至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至第五款、第二項、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四十八條、第五十條之一、第五十二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及第六十一條之規定。前項所稱親密關係伴侶,指雙方以情感或性行為為基礎,發展親密之社會互動關係。本條自公布後一年施行。」 恐怖情人條款自105年2月4日施行,目前還沒有辦法依該條文聲請保護令,在實施行前你可以報警處理。 對方若有公然侮辱誹謗妨害電腦使用之情形可以提出告訴。 要注意自身安全,避免對方有機可趁。
steven 104-09-08 11:46

律師您好:請問,若在facebook上公開貼目前正被通緝中的罪犯照片,並在照片中註明為何被通緝,請問如此是否有觸法之嫌?

胡志彬 (阿彬律師) 104-09-08 12:29

1.首先要注意個資法問題

2.另外有無該人之肖像權以及照片著作權問題

3.通緝犯並非一定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故被通緝原因以及所涉犯罪事實,來源為何?就算是來自於法院閱卷資料,仍應注意是否符合個資法之合法利用等

4.張貼在facebook之特定目的亦不明,

5.是否一定違法或不違法,建議與律師詳談才好判定

Lai 104-09-01 18:52
不好意思,因為網路遊戲不曉得該分在哪種糾紛

如果分類錯誤導致一些問題不好意思。

 

我在8月中左右,在facebook看到一款網頁遊戲,

當初覺得很懷舊,查了一下在中國營運得不錯,

現在在facebook開的連結吸引很多台灣人,

因此就開始玩了。

一開始沒有什麼問題,頂多伺服器本身有點不給力,

導致暫時無法登入或是容易斷線,但都不是大問題。

後來8月20機房好像有些問題,官方也沒有給解釋或公告,

就這樣修了2天到了8月22才又能登入。

8月29晚上0點官方出了限時三天的儲值活動,

例如累積多少可以兌換多少東西等等的促銷方式,

或是有限時3天的轉盤活動(也是收費),

還有合併伺服器的合服活動,都是充值多少能換東西的各種促銷活動。

但是8/31下午(連3天都未到)要登入時遊戲卻突然顯示「遊戲維護中或未開啟」。

有些人還在線上玩的不敢離線,怕離線了就無法再登入了。

到了8/31晚上9點-10點,幾乎所有玩家都斷線。

現在甚至連登入處都沒有了,

一片空白。

至今官方沒有給任何公告。

多數玩家都有儲值,甚至儲幾千甚至上萬都有。

後來得知該官方似乎非公司,而是個人管理,

連機房是在哪個國家或是什麼人都不清楚。

倘若遊戲惡性倒閉

我們有什麼法律途徑可以協尋求助,有辦法把錢拿回來嗎?

十分感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9-01 23:0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聽起來像是詐騙,建議可以與其他玩家一起報警處理。

由金流開始查,倘若行為人在國內就有辦法查緝。

吳君燦 104-09-01 18:25

我在4年前買了一隻狗,也留著買賣契約書 但就在今年的2月,我跟男友分手 我用手機的line和facebook說過把狗送給他 但沒有簽下任何贈與或其他的合約 而在這兩個月不斷哀求他把狗還給我 他堅持不要 請問,手機的line和Facebook的聊天內容能夠成為我贈與他的證據嗎? 可是我們沒簽下任何合約 狗身上的晶片也沒更改主人名字 能夠以沒有簽下契約為理由把狗要回來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9-01 18:5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贈與契約不以書面為必要,因此雙方只要合意就會生效。

2、除非有被詐欺脅迫等事由撤銷贈與契約,否則恐無法取回。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9-01 21:26

您好,狗狗在法律上屬於動產,又動產贈與只要意思表示一致就成立,又您已經交付狗狗給對方,故除非他自願還你,否則難要回來。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9-01 21:3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似難以請求返還,可考慮領養流浪狗,解決社會問題。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吳君燦你好:

若對方有妥善照護狗兒,那麼你應該可以感到放心。

若對方未妥善照顧狗兒,可依動物保護法第6條、第10條、第11條等規定向各縣市政府動保處檢舉

以上供參。

小樹 104-08-01 21:05

您好,以下是某粉絲團的公開PO文,文中後段部分雖然沒有明講是指我們經營的粉絲團,但感覺他們有故意暗指我們,尤其是備註的部分,因為我們算是競爭對手。
想請教這樣是否有符合公然侮辱??
---------------以下是PO文內容------------------
PO文連結:
https://www.facebook.com/media/set/?set=a.1022939041079281.1073741838.199780226728504&type=3
感謝各位老球友跟新夥伴共18位的加入~!這次活動還有女球友上場一起同樂喔!台中唯一有女球友的聯盟喔~活動內容還有簡單刺激的全壘打大賽
這次參與者,請容許我一一的向各位介紹首先是獨立出來純打球的熱血玩家?祐有許久沒丟球還從大里過來的Copy來這打球特別開心的冠穎跟俊豪很久前就接觸的老玩家洪大跟梁大!從豐原特地過來的理療師陳大還有遠從彰化過來力挺的阿九~首次接觸就破壞力十足的國全兄全壘打大賽開外掛的奕臣!路過現場,充滿熱血的強攻胖虎XD漢草很好,親和力十足的思堯之前路過被拉進來打球的宗祐 (哈連X聯的贊助商小安都來打球了!
希望能夠藉由這次的平日晚場活動讓大家可以彼此認識一下一起打球除了切磋球技以外還能藉此認識各式各樣的人們何樂而不為呢?
另外不用擔心沒人可辦活動也不用勉強自己去參加不喜歡的活動一起打球的人是夥伴,而不是被利用的工具共勉之
備註:非之前台中辦活動的某XX聯盟因為某些緣故,林?祐自己獨立出來開活動讓台中有一塊乾淨又快樂的運動環境大家一起努力!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8-01 23:4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無侮辱之言論,似不構成公然侮辱,或許有誹謗之可能,可具狀彙整相關證據資料,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鍾孟杰 (鍾律師) 104-08-02 09:08

看不出有何侮辱誹謗言論。

小樹 104-08-02 09:57
回覆 鍾律師 的發言內容:

看不出有何侮辱誹謗言論。

您好鐘律師,我們這邊覺得後面這一段有暗指,不曉得鐘律師能再幫我們解析一下。

---------------------------

另外不用擔心沒人可辦活動也不用勉強自己去參加不喜歡的活動一起打球的人是夥伴,而不是被利用的工具共勉之
備註:非之前台中辦活動的某XX聯盟因為某些緣故,林?祐自己獨立出來開活動讓台中有一塊乾淨又快樂的運動環境大家一起努力!

 

小樹 104-08-01 20:55

您好,以下是某粉絲團的公開PO文,文中後段部分雖然沒有明講是指我們經營的粉絲團,但感覺他們有故意暗指我們,尤其是備註的部分,因為我們算是競爭對手。

想請教這樣是否有符合公然侮辱??

---------------以下是PO文內容------------------

PO文連結:

https://www.facebook.com/media/set/?set=a.1022939041079281.1073741838.199780226728504&type=3

感謝各位老球友跟新夥伴共18位的加入~!
這次活動還有女球友上場一起同樂喔!
台中唯一有女球友的聯盟喔~
活動內容還有簡單刺激的全壘打大賽

這次參與者,請容許我一一的向各位介紹
首先是獨立出來純打球的熱血玩家?祐
有許久沒丟球還從大里過來的Copy
來這打球特別開心的冠穎跟俊豪
很久前就接觸的老玩家洪大跟梁大!
從豐原特地過來的理療師陳大
還有遠從彰化過來力挺的阿九~
首次接觸就破壞力十足的國全兄
全壘打大賽開外掛的奕臣!
路過現場,充滿熱血的強攻胖虎XD
漢草很好,親和力十足的思堯
之前路過被拉進來打球的宗祐 (哈
連X聯的贊助商小安都來打球了!

希望能夠藉由這次的平日晚場活動
讓大家可以彼此認識一下
一起打球除了切磋球技以外
還能藉此認識各式各樣的人們
何樂而不為呢?

另外不用擔心沒人可辦活動
也不用勉強自己去參加不喜歡的活動
一起打球的人是夥伴,而不是被利用的工具
共勉之

備註:
非之前台中辦活動的某XX聯盟
因為某些緣故,林?祐自己獨立出來開活動
讓台中有一塊乾淨又快樂的運動環境
大家一起努力!

蛋蛋的悲傷 104-07-01 12:25

小弟於6/22日:

開車行駛於雙黃線上,前方有一位婦人騎在車道中央,疑似尋找地方因此騎的很慢 ,而且對方一直偏左行駛,所以我就由騎士右方進行慢速超車,悲劇就發生了......(車上無行車紀錄器)

我超車後,她卻右轉撞向我的車尾後方,我立刻下車察看連忙報警叫救護車,

將傷者送上救護車我隨即與警察做筆錄...以下是現場圖(我是2車,對方是1車)

https://www.facebook.com/photo.php?fbid=674396532692671&set=pcb.674396612692663&type=1

https://www.facebook.com/photo.php?fbid=674396539359337&set=pcb.674396612692663&type=1

因為隔天已排定出國,所以請親友協助對方於醫院內所有療程與恢復之情況,住院開刀後於第四天我方支付所有醫療費用六萬元整

後續對方因無法照顧為由,必須請看護費用高達兩萬五千元,而每天都打電話來要錢,我很無奈,因為我每月的薪水根本無法給付對方的要求,精神上的壓力好大,每天電話響我的頭就好痛  真的不知道該怎麼辦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建議您應該先看鑑定報告結果哪方有過失,再來決定賠償金額,如果是對方亦有疏失,可主張過失相抵,不是說對方要求多少,您就必須照單全收,如果雙方就賠償金額無法達成共識,建議還是經由訴訟方式解決。

 

希望以上回答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需任何其他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6763850,或來信chinyu0801@gmail.com諮詢,謝謝。

一、請先了解一下對方的傷勢狀況。雖然有受傷是真,但是有的人會把傷勢誇張然後裝成重病要求鉅額賠償

二、也就是說,如果你發現他能言善語又會打籃球,但是他的家屬又說他手斷腳斷又變成一個白痴,而你不先搜證,後續他在訴訟打死都不肯出庭,最後也許法官會判你要賠很多很多錢。這個部分適度的搜證是必要的。

三、就過失誰屬及比例部分如果進入訴訟的話原則上要看鑑定結果。

四、先了解行情再進行調解訴訟

五、以和為貴,總金額不能砍的話至少看能不能談到分期。

六、對方六個月內可以告刑事過失傷害罪,這個部分即使是和解,如果沒處理好的話有的人還是會告,實務上還允許這樣的告訴,所以在和解調解的時候有些技巧就是要特別注意。

楊俊鑫律師,現場諮詢預約專線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及第大樓。

Ru-Long Ma 104-06-16 23:17

您好:

我和很多朋友都是飛機迷,所以我們在手機通訊軟體line上辦了一個群組,群組內約有92人,大家每天都討論,聊關於飛機,航空的主題!

最近我們想要徵求更多航空迷,一起加入這個群組,一起聊天,討論,所以我們把這個群組的邀請網址放在facebook上,讓一些機迷點網址,就可以加入我們的群組。

但是卻有一個人加入後,邀請更多人,來翻我們的群,把所有人移除群組,他們大約有4個人,把每一位團員都從群組裡刪掉,有其中一個團員去跟翻群的人溝通,但他的口氣非常差。(還對其中一團員說不雅字眼)

想請問這可不可以請網路警察來查他ip?

 還是有沒有方法可以走法律途徑?

謝謝!

花璃 104-05-30 02:49

各位親愛的律師們您好!

 小妹有些問題,拜託諸位好心的大德為小妹解惑!


這幾天遇到了一位買家惡意棄標,一查才發現已經不是第一次,還有用分帳號棄標過。
最底下有網址附上證明。
東西寄到超商已經五天時,提醒她要去取貨,結果第六天時就被封鎖了。利用她留在露天的電話傳了簡訊,也打了電話給黃小姐,應該是媽媽吧!
電話對話----------------------

黃:你好?

我:你好,請問是黃小姐嗎?

黃:是,請問你是?

我:請問您認識程同學嗎?他跟我買了東西,已經送到超商了,如果今天再不去領取就要被退貨了。

黃:請問不取會怎麼樣嗎?

我:這樣會造成賣家損失運費喔!

黃:喔!

我:請提醒他一定要準時去拿喔!感謝你,不好意思打擾了!
-----------------------
結果還是沒有去拿,東西已經退回來了。而且對話中黃小姐的口氣聽起來好像愛理不理,不關她的事一樣。
一開始不確定是對方FB關閉還是我被封鎖,還拜託同學幫忙查,確定這個人還在。傳了兩次簡訊給黃小姐都不聞不問,同學傳訊息給他也沒看。


後來我要在露天投訴買家棄標,發現我反被他投訴。
於是我申請投訴不實,也提出證明,露天將對方對我提出的投訴撤銷了。
我給了對方負評,但對方也給了我負評。
說認真,我這邊很規矩的出貨還有做提醒,但還要被違規的惡意買家給負評,還是自己有錯在先,這種人的評價紀錄難道不能撤銷嗎?

我要因此背負一個莫須有的負評嗎?我可否提告?這種惡意中傷的評價,我無法接受。


因為沒有對方的住址,所以無寄存證信函


想要提問:
1.已經看過有賣家成功提告的先例,但還是想先確定我的案例是否符合?可否報警提告

 
2.我19歲,九月才滿20。買家程同學似乎16、17歲。像這樣的年齡,我是否可以提告?我應該要告誰?告實際購買人?還是取件人黃小姐(媽媽)?或者要我的法定代理人才可已報警提告?我有可能等三個月後我20成年再提告嗎?

 
3.我透過自己的分帳號和其他人去調查,得知他可能患有精神疾病。會去騷擾他人,講些色情的話。像這種情況該如何處理?他的媽媽是否也該負責?


4.若可以報警提告,會用哪一條的法律?該準備哪些文件?大概耗時多久(幾個月)、費用?可能的結果?可以求得的賠償


5.對於他不斷提出不實指控的評價及投訴,可能告她誹謗嗎?


這裡有我的完整對話結圖,還有露天棄標證明:https://www.facebook.com/s282133882/posts/978280158857201?pnref=story

 

感謝您的耐心觀看!!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5-30 19:2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故意給予負評的部分確實涉及名譽侵害,可以備妥相關網頁資訊報警處理。

2、說色情的話倘若造成被害人性的不舒服,已經涉嫌性騷擾,也可以報警處理,但是您必須提出相關證明。

3、對方未滿18歲,所以適用少年事件處理法。

上官言 104-05-27 20:00

您好,

請問,企業公司於內部調查,所蒐集到的員工 email 和 facebook 私人間的傳訊記錄,有製成報告。被監聽的員工,要怎麼用法律來要求公司給予此監控報告?

可否用個資法,第一章,第四條,來請求製給複製本?

第 四 條 當事人就其個人資料依本法規定行使之左列權利,不得預先拋棄或以特約限制之:
    一、查詢及請求閱覽。
    二、請求製給複製本。
    三、請求補充或更正。
    四、請求停止電腦處理及利用。
    五、請求刪除。

如果公司不給,要怎麼去透過法律途徑,取得此監控報告?

Thank you.

REX 104-05-16 12:58

費用不低還要1280元~~運費120起跳

因為當初廠商說號碼布(結果是號碼紙)

還有就是毛巾的部份也跟廠商的也不一樣

因為包裝不完善導致鐵盒損壞

衣物袋也差很多

運費收取過高有溢收問題

以下是粉絲團~~吵的沸騰唷~~請問是否可以用刑法第339條提告那??謝謝

https://www.facebook.com/onepieceruntw?fref=ts


請幫助我們這些被受騙的民眾幫忙謝謝

一、這個部分,廠商並不是沒有給你東西,而是給你的東西有瑕疵,這樣的話要成立詐欺會有困難。

二、消費糾紛,可以考慮找消保官協助調解

您好,我是楊俊鑫律師,歡迎攜帶相關資料面談。

預約專線:02-28717475;0954149193

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近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5-16 21:28

若品質真的差很多,可以集結多一點人,向各縣市政府消保官聲請協調,但說真的實益可能不大。

(我本來也想報名的...)

煩惱 104-05-13 10:20

1.據我所知要在網路買賣平台上販賣食品,依食品法需要檢驗等等,那如果在facebook上面的社團販賣自己做的食品(未檢驗過)但保存期限、方法等有述明,這樣的行為有違法之虞嗎?那如果是用分享的方式呢?

2.如果在路邊自己的屋簷下搭起小攤子販賣吃的,有需要申請什麼執照嗎?如果什麼執照都沒有,也會有違法之虞嗎?

江阿翔 104-05-09 22:26

您好  我於2015/5/9 我在facebook發布個一張大頭貼 有1名女生

在我的facebook大頭貼上留言:廢文哥 這名女生幾乎上課也一直再說:廢文哥

可是我跟她說不要一直說我:廢文哥 導致我脾氣開始有點出來 不過也沒罵她什麼 只是一直叫這名女生不要一直說 她這樣一直說我都覺得很煩 也很不舒服 同學也看到我們的留言 同學也開始對我說:你這樣只會讓別人討厭

可是到底是誰的錯?? 真怕同學開始討厭我.排擠的問題 可是我覺得我也沒做錯什麼 可以告那名女生嗎? 我已把那名女生封鎖facebook了 還是說不能告他呢?  雖然封鎖了 她上課還事會一直說... 跟老師說 這名女生還是一直說...

不論是公然侮辱毀謗,都是要妨害他人之名譽,所謂妨害他人之名譽,就是貶損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您可以以此標準,就可判斷您是否可以對他提告?
小陳 104-05-02 19:33

律師您好,

本人小女於三月底某日晚上於校外同學租屋處初拜訪朋友,離開前將市值三萬的全新手機 iPhone 6 Plus 隨手置於床沿,經朋友以機車載回住處後始發現手機遺忘在朋友租屋處,小女立即聯絡當時人在外面的朋友一同返回朋友租屋處尋找,這期間大概半小時左右。當時朋友的室友已回來,經懇請幫忙協尋,該名室友不但斷然拒絕小女進入查看,也不同意協助尋找,更態度強硬表示沒看到什麼手機,甚至覺得人格受羞辱,發怒要求小女離開,致使三人發生口角!
經次日要求房東幫忙審視監視器告知,該名室友於小女與朋友離開後,約五鐘後就已回到兩人租屋處,此租屋處為兩人一間而且是共用空間,雖然沒有直接證據,但按常理以及她當時的反應推斷,該名室友嫌疑很大,請問如此條件下對她提告竊盜是否有成立的可能?
我們原本並不欲對她提起刑事訴訟,而是這名室友在近日對我女兒與朋友提起公然侮辱刑事告訴並要求三萬元和解金!因為我女兒與朋友事後在激憤下於facebook 寫了一些她自己覺得已經影射到她是竊賊的字句!
而對她提起刑事訴訟,也是我們一種不得已的防衛策略。
非常謝謝您的幫忙!


台北陳先生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5-02 22:1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針對妨害名譽之部分,可嘗試爭取一不起訴處分;關於提出竊盜告訴之部分,為若無證據,不建議貿然提告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5-02 22:2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針對妨害名譽之部分,可嘗試爭取一不起訴處分;關於提出竊盜告訴之部分,為若無證據,不建議貿然提告

米米 104-04-22 20:13

facebook上跟提告人,在消費上溝有糾紛,雙方有漏看訊息導致提告人匯款後沒收到商品,來我facebook個人版頁上留言聳動留言,說我不在出貨要馬放報警等等字眼,讓很多朋友看到紛紛關心這件事情,當時外出用餐接到電話告知

facebook貼人事情,當下太緊張,想馬上陳清事情是夠通上誤會並非要詐欺等等,誤貼在留言下面,私下訊息內容有包含她電話跟地址,誤貼後馬上有自己查看到有誤貼沒塗改也立即修改,後來也有對個資跟公開跟他道歉,對方不接受,堅持要提供給她公道

接下來要什麼做才會比較好  (很煩惱中)

楊律師 104-04-22 21:41

可以line我討論

1.  閣下如需專業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789336)即可免費通話亦或使用電郵 q102327955@yahoo.com.tw寫信與我們聯繫。 

2.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您好,

      基本上這並不是太嚴重的事情,只要去警局把事情原委說明清楚就可以。個人資料保護法的刑事責任並沒有處罰過失,頂多只有民事責任,到了檢察官那裏檢察官也會要妳們雙方去談和解

米米 104-04-24 17:19

做完筆錄之後會收到傳票嗎?

提告人是在台北,我在南部做筆錄都要跑台北,怕之後開庭都要跑北部,提告人目前也不想跟我聯絡溝通

米米 104-04-25 22:39
回覆 江皇樺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基本上這並不是太嚴重的事情, ... (恕刪)

做完筆錄之後會收到傳票嗎?

提告人是在台北,我在南部做筆錄都要跑台北,怕之後開庭都要跑北部,提告人目前也不想跟我聯絡溝通

阿龍 104-03-25 10:08

請問律師,我在某公開討論網站看到有人貼噗浪連結,我就好奇點進去看一下,結果是對方的噗浪,把我跟我朋友的名子跟fb連結貼出來還對我們作不實的指控,以下是對方的po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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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facebook.com/XXXXX
上面視當事人的fb網址後面用x代替
xxx(是我朋友的本名,礙於個資法以x代替)
同上,會隨機認乾妹妹乾女兒,看不順眼就黑名單,誘拐對象偏好為同樣喜歡初音的女COSER或親友,請多加留意,場次上也超會裝熟,甚至也會接管他人外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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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facebook.com/XXXXX
xxxxx
喜歡摸人頭髮,死性不改,常到知名女僕咖啡廳霸店,把客人都嚇跑,近期喜歡黏著LOVELIVE團的COSER不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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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facebook.com/xxxxx
xxx
會隨機追求女性,追不到就破口大罵,曾經還到攤位上打擾攤位販售物品,現在連別人女朋友都要追?!還跑來攤位找別人親友討拍拍裝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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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一下他寫這些我跟另外兩位朋友可以告他毀謗嗎?

陳敬人 (陳律師) 104-03-25 12:10

 您好

      如果這些指述確實不實,誹謗罪應可成立!

       當然他為何做這些指述?是否有所本?也應加以考慮!

         其他具體個案討論,歡迎來電討論!

                                             陳律師0972367907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3-25 17:1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方所為有極大之可能已經構成妨害名譽相關犯罪,建議您與朋友蒐集相關證據,並自行或委任律師撰寫書狀向地檢署提告唷。 

另外,待檢察官起訴後,告訴人可提出附帶民事請求損害賠償,主張慰撫金等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當然,也可以在偵查過程中,於對方和解,並約定和解金。

翔安 104-03-01 16:50
我於12/16向facebook賣家買衣服,匯款後才告知是預購,要等7-14天。 交貨日卻一拖再拖,後我1月底告知要求退款,賣家知道我的要求後,就手機不接,訊息不回,甚至手機封鎖,使聯絡不上賣家。 2月初我有報警.詐欺。之後2月中賣家又故意把貨寄出,我沒去領取,他現在也不退款,我該怎麼辦?消基會嗎?還是?? 他給我3條選擇 1.退款,但我要賠償他的損失 2.我在給運費,他再寄出 3.法院 金額不大,約3千多,只是感覺真的很差,我所有證據皆有留下 我只想要退回我的錢? 謝謝各位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3-01 22:4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委任律師至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解除契約、返還價金及違約損害賠償,惟須考量您之訴訟成本。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3-01 23:0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委任律師至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解除契約、返還價金及違約損害賠償,惟須考量您之訴訟成本。

豪豪 104-02-03 17:15

你好!我在公司聚餐的場合,排隊上廁所時,被一名不認識的公司員工潑了酒,對方事後還在facebook po文"賤人就應該被羞辱"承認他潑了半杯酒,我有向餐廳提出調閱監視器的需求,可能警方未出面所以餐廳方面沒有答應我的需求請問我有辦法對對方提出告訴嗎?

沈恆 (沈律師) 104-02-03 17:23

您好!

除了監視器外,如果有其他人證可以證明對方當眾潑酒,可以提告公然侮辱罪。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豪豪 104-02-03 17:26
回覆 沈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除了監視器外,如果有其他人證可以證明對方當眾潑酒,可以提告公然侮辱罪。 ... (恕刪)

當時我旁邊有一位同事算嗎? 他也被潑及到也算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該同事可以做為證人,並可將fb上的資料列印,以利主張,以上希望對您有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2-03 23:0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方之行為可能涉及刑事公然侮辱誹謗之犯罪,您可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民事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2-03 23:05

您好,可蒐集證據向對方提出妨害名譽告訴。

袁律師 (袁律師) 104-04-09 18:14
您好,首先您可以先將事發經過載明並擷取fb上的畫面去警局提出告訴,調閱監視器畫面如警方未幫您調閱,您亦可向承辦檢察官提出調查證據的要求,另外建議可以找找看當天是否有其他人在場出庭證明事情經過亦可。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