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應該是沒有認罪的關係 另外可能屬於加重竊盜罪法官依法只能這樣判決 2.所以你可能先確定實際個案是如何 比較容易分析 3.如果不服判決 10日內先行上訴 3.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 上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仿冒「CHANEL」雙C圖樣無袖T恤上衣壹件沒收之。 其餘聲請駁回。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因犯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 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偵字第*****號緩起訴處 分,於民國102年1月**日確定,103年1月**日緩起訴期滿未 經撤銷;而本案扣案之仿冒「CHANEL」雙C圖樣無袖T恤上衣 1件、信封1個(****), 係仿冒商標之商品,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商標法第98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聲請單 獨宣告沒收等語。
理由還有其他四點,內容有點冗長,不知道這樣是什麼意思?是要在開庭還是算結案了???有人可以替我解答嗎????




需要支付易科罰金1年4個月的錢嗎?
以下為裁判文--------------------------------------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oo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
第xxxxx號),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
之陳述,經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陳oo犯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
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算壹日,緩刑伍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民國壹零柒年
陸月止,按月於每月拾日前支付oo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壹萬伍仟元,
未扣案之偽造「oo科技金流服務單」(
訂單編號:0000000000000000000 號)上「持卡人取貨簽收欄」
內偽造「楊oo」之中文署名壹枚,及未扣案之偽造「oo科技
金流服務單」(訂單編號:0000000000000000000 號)上「持卡
人取貨簽收欄」內偽造「楊oo」之英文署名壹枚,均沒收之。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您提示情形,依民法第1052條規定: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一、重婚。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七、有不治之惡疾。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目前對方似有法定裁判離婚事由,您得對其起訴主張之,亦可向對方請求相關損害賠償及未成年子女監護等,此似與對方協議對您較為有利。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根據健保法相關規定,健保不給付藥酒癮治療。若因病情需要,藥癮急性戒斷住院治療費用需自費,住院期間約一週,大約30,000至35,000元。因為藥癮病患的治療特殊性,住院預繳醫療費用是30,000元,若病人目前經濟較為困難,依住院相關規定,可先繳部份醫療費用,但出院後必須繳清住院醫療費用。
資料來源:http://healthycity.taipei.gov.tw/ct.asp?xItem=1208166&ctNode=24219&mp=109011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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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沙冬替代療法、治療性社區【茄荖山莊】、外賓及學生參訪)、院外(觀察勒戒、菸毒犯反毒衛教、毒癮愛滋病人團體心理治療、替代役團體心理治療、校園反毒衛教)。
資料來源:https://www.google.com.tw/url?sa=t&rct=j&q=&esrc=s&source=web&cd=4&cad=rja&ved=0CEAQFjAD&url=http%3A%2F%2Fsearch3.www.gov.tw%2FWeb%2FsearchResult.jsp%3FtimeRange%3D%26strArea%3D%25E5%258D%2597%25E6%258A%2595%25E7%25B8%25A3%26fileType%3DALL%26searchbutton%3D%25E6%2590%259C%25E5%25B0%258B%26k%3D%25E6%259B%25BF%25E4%25BB%25A3%25E5%25BD%25B9%26pos%3D0%26category%3D%2F%26searchMode%3Dsynonym%26pageCount%3D10%26orderType%3D(2)%26orderSet%3D1%26tmpDataSource%3D%26dbSearch%3D0%26strFieldConditions%3D%26strFieldConditionsText%3D%26strDataSource%3DMyEGov_ALL%2CMyEGov_Center%2CMyEGov_Local%2CMyEGov_GovBlog%2CMyEGov_GovBlog%2CMyEGov_Gazette%26tmpStrKeyword%3D%26tabName%3Dresult%26firstTimeSearch%3D1%26firstTimeDataSource%3DMyEGov_ALL%2CMyEGov_Center%2CMyEGov_Local%2CMyEGov_GovBlog%2CMyEGov_GovBlog%2CMyEGov_Gazette%26displayCagPath%3D%2526%2523x2f%253B%2526%2523x670d%253B%2526%2523x52d9%253B%2526%2523x5206%253B%2526%2523x985e%253B%26filterTableName%3D%26firstFilterTableName%3D%26tmpNowCagPath%3D%2F%25E6%259C%258D%25E5%258B%2599%25E5%2588%2586%25E9%25A1%259E%26firstPageDataSource%3D%26resultMode%3D0%26displaySearchSet%3D0%26sessionId%3D8F0CD6500E1A1AB9F48E2FCEA449246B&ei=_rDiUsKPLoOpkAX01YB4&usg=AFQjCNHSgo0fiOr4aIsP2n1fcC1Ah-6C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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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律師:
我有位朋友長期照顧一位在台無其他家人的年長榮民伯伯,而伯伯在於今年10月份去世,因伯伯已高齡80好幾,因把朋友視為女兒又怕榮民服務處(簡稱榮服處)亂動他的錢,並在過世前伯伯就親自到法院公證處立遺囑書,內容是:「百年後將一切財產及身後事交於朋友(也只立囑於朋友)」。如今伯伯已過世,榮服處已將遺產凍結,並成為遺產管理人,再表示榮民必需要公告一年兩個月後確無其他聲明者後,朋友才能以受遺贈人領回,而伯伯在大陸有位親弟弟但伯伯無在遺囑裡立財產給他。
想請問在等這一年兩個月裡朋友依遺囑書聲告是受遺贈人,但遺囑內容清清楚楚告知百年後是指定交於朋友難道不能提早領回?必竟都直指定是百日給朋友﹗又要如何瞭解知道榮服處是否真有呈報朋友為受遺贈人?在這一年兩個月後又是否真能全數領回伯伯的遺產?因為伯伯住院及身後費用是要向榮服處申請,身為遺產管理人的他們又會不會以這些大大小小的明細動到遺產?過程中又會不會有變化導致充公或有人盜領?因為只拿到一張台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民事裁定的102度司家催字第402號公告書,之後就無消無息也沒有拿到為自己為受遺贈人的書字保障,又該如何確保障遺產一年兩個月能沒事直到領回呢?
問題很多但也懇請律師大人麻煩幫忙答覆了,就是因為伯伯身前就是不想榮服處去管理亂動他的錢才會去法院立遺囑書指定百年後要給照顧他的朋友,沒想到過世後還會有那麼多延伸問題,別人都叫他請律師幫忙加快處理,但遺產原本就是他的權利有需要到請律師嗎?




我是五月初被驗出有mdma初犯
當下我並沒有服用二級毒品,只是有可能前幾天我都在慶生,喝了很多酒,很醉
桌上有甚麼就亂拿來喝,又或者朋友開的玩笑,我也不知道
後來又過去不熟的朋友那烤肉,後來因為他們的關西引來警察,很倒楣的也被帶走,但當下並無查獲任何有關2級或以上的毒品,其他人也都只驗出k他命反應
但不管怎樣已經寄來裁定書了,但上面說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我想請問已收到勒戒裁定書跟檢察官聲請書,但沒說勒戒日期,是不是還要等寄來通知單?大概甚麼時候會寄來要執行??還有我現在還能提出緩起訴嗎?
還有何謂緩起訴?
如果他寄來勒戒單,但我當時人如果剛好在國外怎麼辦??
還有現在高雄勒戒所會剪頭髮嗎?可以不剪嗎?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回答如下:聲請強制執行要繳交執行費千分之八,這一筆費用拍賣後會全額優先扣抵,但如中途和解撤回時,法院不退回了。
一、聲請強制執行應提出執行名義正本。
二、關於執行名義的證明文件,另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以確定的終局判決為執行名義者,應提出該判決書正本及判決確定證明書或經終審法院確定的各審級判決書。
(二)以支付命令為執行名義者,應提出該支付命令正本及確定證明書。以准許本票強制執行裁定為執行名義者,應提出該裁定正本及已送達債務人的證明(或確定證明書)。執行名義如果是聲請拍賣抵押物裁定,應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及債權證明文件(如借據或本票等)。
三、聲請強制執行時,應具體表明執行標的為何。如果不知道債務人有何財產可供執行,可依稅捐稽徵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自行向稅捐機關查詢,再依執行標的物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聲請有管轄權的法院強制執行。如果自行向稅捐機關查詢,亦有困難,可聲請執行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向稅捐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調查債務人的財產狀況。
四、債權人如果請求拍賣債務人的不動產,應檢附該不動產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簿謄本;如執行其他的財產,有可資證明的文件,亦宜一併提出。
五、債權人請求執行的標的物如果是共有物的應有部分,應提出該共有物的全部登記簿謄本,並查明各共有人的送達處所。
歡迎您攜帶相關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後續您可以持本票裁定及確定證明書正本前往國稅局查調債務人之財產、所得資料,並依查得資料進一步聲請執行其財產、所得以滿足債權。另,針對查得資料尚請注意不得洩漏,否則會有法律上責任。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稅捐稽徵法第33條
稅捐稽徵人員對於納稅義務人之財產、所得、營業及納稅等資料,除對下列人員及機關外,應絕對保守秘密,違者應予處分;觸犯刑法者,並應移送法院論罪:
一、納稅義務人本人或其繼承人。
二、納稅義務人授權代理人或辯護人。
三、稅捐稽徵機關。
四、監察機關。
五、受理有關稅務訴願、訴訟機關。
六、依法從事調查稅務案件之機關。
七、經財政部核定之機關與人員。
八、債權人已取得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者。
稅捐稽徵機關對其他政府機關為統計目的而供應資料,並不洩漏納稅義務人之姓名或名稱者,不受前項之限制。
經財政部核定獲得租稅資訊之政府機關或人員不可就其所獲取之租稅資訊,另作其他目的之使用,且第一項第四款至第七款之機關人員及第八款之人,對稽徵機關所提供第一項之資料,如有洩漏情事,準用同項對稽徵人員洩漏秘密之規定。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回答如下:聲請強制執行要繳交執行費千分之八,這一筆費用拍賣後會全額優先扣抵,但如中途和解撤回時,法院不退回了。
一、聲請強制執行應提出執行名義正本。
二、關於執行名義的證明文件,另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以確定的終局判決為執行名義者,應提出該判決書正本及判決確定證明書或經終審法院確定的各審級判決書。
(二)以支付命令為執行名義者,應提出該支付命令正本及確定證明書。以准許本票強制執行裁定為執行名義者,應提出該裁定正本及已送達債務人的證明(或確定證明書)。執行名義如果是聲請拍賣抵押物裁定,應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及債權證明文件(如借據或本票等)。
三、聲請強制執行時,應具體表明執行標的為何。如果不知道債務人有何財產可供執行,可依稅捐稽徵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自行向稅捐機關查詢,再依執行標的物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聲請有管轄權的法院強制執行。如果自行向稅捐機關查詢,亦有困難,可聲請執行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向稅捐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調查債務人的財產狀況。
四、債權人如果請求拍賣債務人的不動產,應檢附該不動產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簿謄本;如執行其他的財產,有可資證明的文件,亦宜一併提出。
五、債權人請求執行的標的物如果是共有物的應有部分,應提出該共有物的全部登記簿謄本,並查明各共有人的送達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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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納稅義務人本人或其繼承人。
二、納稅義務人授權代理人或辯護人。
三、稅捐稽徵機關。
四、監察機關。
五、受理有關稅務訴願、訴訟機關。
六、依法從事調查稅務案件之機關。
七、經財政部核定之機關與人員。
八、債權人已取得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者。
稅捐稽徵機關對其他政府機關為統計目的而供應資料,並不洩漏納稅義務人之姓名或名稱者,不受前項之限制。
經財政部核定獲得租稅資訊之政府機關或人員不可就其所獲取之租稅資訊,另作其他目的之使用,且第一項第四款至第七款之機關人員及第八款之人,對稽徵機關所提供第一項之資料,如有洩漏情事,準用同項對稽徵人員洩漏秘密之規定。










請問,本人目前對一家公司聲請返還提存物,而法院目前也已經裁定准予返還,目前已經拿到裁定書,可是卻還沒有拿到確定證明。因為據提存所說明,必須要拿到法院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後,才能再巷提存所領回提存物,請問:
一:本人已經收到裁定,不確定對方是否已經收到裁定,確定證明書是一定必須將裁定合法送達對方10日起才開始計算?還是本人收到後就可開始計算呢?
二:因為該公司日前才被台北市商業處命令解散,如果裁定一直無法送達該公司或負責人手上,這樣是否就沒有辦法核發確定證明書呢?
三:請問裁定收到之後,確定證明書需要自己再行申請嗎?還是時間到了(經過合法送達10日後)法院就會自行核發寄出呢?
四:如果法律規定一定要合法送達到對方手上才能核發確定證明,可是對方也拒收或不理,是否有其他方式可以處理呢?
不好意思,本人比較笨,還請律師不吝解惑,謝謝您們。

朋友跟我借了幾次錢.我跟她說對我沒有保障前面借的還沒還.所以在100年四月底左右簽下本票三張四十萬一張三十萬兩張!跟身分證和健保卡雙證件影印本給我但還款日期沒有寫上~其餘都有寫上跟蓋手印~票也是他本人親自寫的~因為他說他急需要錢.等不急房子貸款下來..她說房子已經拿去貸款.最快一個月內最慢兩個月內錢就下來.還拿證明給我看.證明他房子是他名下.還告訴我可以去查那透天房子市價有三千萬..我不疑有他.他急著要錢原因已經忘記這麼久的事情..他只有還款一次兩千元之後叫我等他消息.他房貸錢下來馬上通知我.因為朋友一場她說還款日期押上的話會有利息產生之類(我第一次用本票所以就聽他的)我跟她說妳有房子不缺這一百萬~這可是我辛辛苦苦存的~不足的部分也是借來的.可別害我..之後他就消失.我當然一直找他要錢!之後他就叫人來恐嚇我還打傷我跟我室友(這部分已經過追訴期.這是100年六七月的事情)之後飽受電話恐嚇.跟他叫來的人三不五時就來恐嚇.第二次差點把我跟我室友押走.只為了拿回本票正本.還來我家翻箱倒櫃因為這樣所以我跟我室友連夜搬家.搬離開去外縣市躲他們凶神惡煞.最後通電話還說他們有一百種以上辦法.對付我不敢要一毛錢請問律師大大們1.我是否可以請代理人幫我上法院追討這債務?把債權寫個同意書整個由我朋友出面.在法律上是我朋友跟她要.不是我~我真的很害怕跟他有瓜葛..我還忘不了兩年前的陰影
2.如果要這筆債要先做哪些準備跟動作?
3.我上網做了一下功課1.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 2.去國稅局查債務人財產 3.聲請對債務人依法強制執行 4.申請假扣押(確定對方沒脫產的話)
4.這四樣動作跟順序正確嗎?那每項動作需要準備什麼狀紙還是什麼文件?費用分別是多少???因為現在手頭不寬裕所以想詳細了解


依票據法第120條之規定:
本票應記載左列事項,由發票人簽名:
一、表明其為本票之文字。
二、一定之金額。
三、受款人之姓名或商號。
四、無條件擔任支付。
五、發票地。
六、發票年、月、日。
七、付款地。
八、到期日。
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
未載受款人者,以執票人為受款人。
未載發票地者,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發票地。
未載付款地者,以發票地為付款地。
見票即付,並不記載受款人之本票,其金額須在五百元以上。
因此參照以上規定可知,發票日乃是本票之絕對應記載事項,如果發票人簽發時未將發票日填寫完全,則依票據法第11條規定:「欠缺本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該本票因欠缺應記載事項而無效。另到期日並非本票之絕對應記載事項,欠缺到期日之記載者,本票尚不因此而無效,惟須注意的是票據法特別規定,欠缺到期日之本票,應屬載有受款人之記名本票,如為無記名本票,其金額須在五百元(新台幣一千五百元)以上,否則本票失其效力。(票據法第120條第六款參照),未載到期日的本票視為見票即付,也就是說執票人可以隨時向發票人提示請求支付票款。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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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哥有個朋友開了間房仲大概五年了,最近好像公司營運出了些問題~開口跟我哥借錢,因為是好朋友的關係~我哥又不好意思不借,希望對方開立本票,對方也願意,只是現在問題來了,對方現在是用公司的名義開立給我哥,雖然他也是負責人沒錯,只是我之前在網路上看到,如果是法人欠錢,就只能向法人追討假設公司真的收掉了,那我哥不就追討無門?
我後來是聽我另一個當仲介的朋友說開一間仲介好像要繳保證金給一間叫“全聯會“的單位假設最差的情況下我哥的朋友還不出錢那我哥可以透過本票裁定的方式去全聯會要錢嗎?
如果請我哥去跟對方換成他個人的本票?假設他自己名下沒資產可扣押,可以用同樣的方式去扣押他公司的資產嗎?
再麻煩解答了,感謝!!






本件戶政事務所係依法院的函文來辦理戶籍謄本之查調,則僅可以函文所載內容來處理,其他資料若非該函文內容所載,戶政人員會否憑以辦理,個人認為應該是有所疑義的。





您好,必須向法院提出書狀,內容要記載你為什麼要向他請求的原因,以及你認為他會脫產的理由,向法院提出之後,法院審核後會給你一個假扣押裁定,你持假扣押裁定向國稅局查對方財產,如果有財產你決定要扣押時,你就必須按照裁定上的擔保金額提出擔保,向法院聲請執行假扣押,法院才會發函扣押他的財產.並非假扣押裁定下來就是扣押了,還必須有個執行程序.
有問題來電096030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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