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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RC 103-05-02 10:23

請教各位大律師

1. 如果去做本票裁定並且下來後,是不是一定要等到裁定確定書下來後才能去強制執行債務人的財產?還是本票裁定下來後就可以去強制執行了?

2. 如果債務人在這期間脫產了怎麼辦?債權人還是要對債務人的財產進行假扣押嗎?

但錢就都借給對方了,也沒錢去做假扣押...還有別的方法可以保障債權人的利益嗎?

謝謝!

建議您快去做本票裁定,或委託律師來處理,為了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

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E-mail:k8883888@gmail.com *Line ID:k8883

1. 你還是要等到確定證明書下來再開始去進行執行程序  2.已經裁定准許執行  現在再聲請假扣押  時間上感覺不是那麼有必要  你可以自行考慮  3.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也歡迎參閱網頁資訊http://chang-law.com.tw/index.php 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5-02 10:3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須待裁定確定證明書,方得持確定證明書,至強制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之。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鍾孟杰 (鍾孟杰) 103-05-02 14:58

您好:

1. 本票裁定必須確定後(取得確定證明書),才能進行後續問題。

2. 本裁下來後就可以向國稅局查債務財產所得,再看是否就其財產假扣押

請參酌。

 

您好,確定證明書下來才可以進行強制執行,確定證明書你只要常常打去催書記官,會很快就出來了。因為你聲請假扣押也需要時間,所以不建議提假扣押

有問題來電0960300927         

來信:jackalsky1014@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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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結 103-05-01 22:44

我最近收到法院的本票裁定命令,但上面的本票是我完全沒有簽過的

我要如何自行向法院申請抗告,會很困難嗎???

 您好:

據您所述之內容,您需於此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對執票人向為裁定之法院提起確認本票不存在之訴,提起此訴後,馬上通知執行法院此事,用以阻止執行法院的強制執行,供您參考,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3-05-02 00:20
您好!可參考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1、2項:
「發票人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前條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得對執票人向為裁定之法院提起確認之訴。

發票人證明已依前項規定提起訴訟時,執行法院應停止強制執行。但得依執票人聲請,許其提供相當擔保,繼續強制執行,亦得依發票人聲請,許其提供相當擔保,停止強制執行。」。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你可持法院的本票裁定命令,向裁定之法院提起確認本票不存在之訴,並對該當事人提出偽造文書之訴,為了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

 

律師對這類案情之訴訟特別學有專精,歡迎來電諮詢,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Line ID:k8883  *e-mail:k8883888@gmail.com  提供更詳實資料來諮詢,以維護自身的權益。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5-02 09:3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向法院對該裁定於期限內提出抗告,並於期限內提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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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應該不是提出抗告  你可以提出確認票據是屬於偽造的訴訟  以救濟權利   2.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也歡迎參閱網頁資訊http://chang-law.com.tw/index.php 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Fei 103-05-01 16:48

請教一下,2月1日,我以書面委託友人購買A牌礦泉水1000箱(有明確寫到A品牌礦泉水),並與友人書面約定2月10日先行付款,還簽立了一張2月20日到期的20萬本票,但我並無在約定日前付款。3月5日時,友人卻買回來B品牌的礦泉水1000箱,我因友人購賣錯誤品牌而拒絕給付,友人這時卻執意要錢並提告我,將20萬本票提送法院裁定成立,請問,我可以使用民法179條-不當得利,請求拒絕給付嗎 ? 還有別的法條可用嗎 ?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5-01 17:4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對該本票裁定抗告,並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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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不當得利是一個請求權,不是一個抗辯理由,而且不當得利也不是指這個,你應該向法院提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並主張因為對方沒有履行買賣義務,所以你也沒有給付價金之義務。

有問題來電096030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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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因為對方已經聲請本票裁定 你還是需要提出確認本票債務不存在訴訟才能解決   2.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也歡迎參閱網頁資訊http://chang-law.com.tw/index.php 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淑淑 103-04-30 01:17

請問聲請本票裁定要繳裁定費那強制執行是否也要另繳強制執行的費用

本票裁定聲請強制執行,原則上應按所請求滿足之債權金額按千分之八比例繳執行費。

http://www.judicial.gov.tw/assist/assist04.asp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4-30 09:2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強制執行費用債權之千分之八。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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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繳裁定費用民事庭程序   將來聲請執行  是另繳執行費用  所以還是需要再收費的  2.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也歡迎參閱網頁資訊http://chang-law.com.tw/index.php 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NANA 103-04-28 01:57

請問各位律師: 雙方已協議離婚並由一方單獨監護, 並有寫明在離婚協議書上 , 且經過雙方律師公證 ,  目前因小孩(七歲)的成長環境關系 ,  雙方仍是同居但不同房 ,  雙方每天在家都陪伴小孩 , 且小孩的意願是想跟父母同住一起,  請問這樣的情況,  可以因為小孩想與父母同住且這樣能給小孩最佳利益的情況下, 去法院申請裁定共同監護嗎?  法官改判共同監護的機會大嗎?

(因協議時 ,  對方在監護方面監持要單獨監護 ,  以確保取得撫養費用 ,  當時為了雙方和協 , 不願再與對方爭執之下,  才答應對方單獨監護,  而現在小孩是想要父母一起陪伴他  所以問看律師們的意見,  謝謝)

 

【經過雙方律師公證】可以再經雙方協議再委由律師處理就OK。

 

律師又具有會計師雙證照師身分,畢業於國立台灣大學法律系財經法組暨會計系(雙主修),又續攻研會計研究所。柯律師對法案、會計、稅務、理財,均學有專精,是您值得信、靠的專業律師。為了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

歡迎來電諮詢享優惠:0937-182-635 *E-mail:k8883888@gmail.com

*Line ID:k8883

 

Nana您好:

1. 按民法第1055條之規定: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前項協議不利於子女者,法院得依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改定之。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前三項情形,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酌定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內容及方法。

2. 您的狀況,必需證明改定監護權,對於未成年子女比現行狀況更有利。例如對於子女的教育、扶養,由雙方共同監護較佳。

倘若還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電話0973162871,或email: chendin.office@gmail.com。也歡迎您攜帶所有資料至律師事務所,由律師為您量身打造最適合您的策略。謝謝您!

 

家旭敬上

 

若回答對您有幫助,請您按下感謝律師,感謝您! 

 

 

 

 

聲請改定監護,要從對方有何不利未成年子女行為以及雙方條件上優劣比較切入爭取,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未成年子女撫養義務不會因為離婚而解銷,自然也不會因為是「單獨」或「共同」監護而有所不同,也就是說都要負責到子女成年之日為止。而單獨監護,由監護人單獨行使對未成年子女保護或教養的義務,不需過問未任親權之他方;共同監護有主要照顧者、次要照顧者之分,對於未成年子女的重大事項須雙方共同議定,因此兩者差異僅在得否參與決議子女重大事項。既然提問者現與他方及子女同住,並無任何不妥之處,是否有從單獨變更為共同監護之必要,請深思。

倘若對方有意願,雙方協議後逕自戶政機關登記即可,若對方無意,自然沒有破壞現今家庭和諧之狀態。

以上乃以提問者片面提供資料,所為建議,倘有其他更深入問題須探討,請來信或來電諮詢。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4-28 16:0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欲起訴請求監護權之改定,須提出對方是否有對小孩之不利情形,或有無從單獨監護改為共同監護之必要性存在等。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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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義 103-04-24 23:48

請問! 要拿去法院裁定本票遺失了,只剩下複本而已,如果拿複本代替正本去做本票裁定,不知道是不是可行,如果不能的話,那有沒有什麼辦法能夠補救! 麻煩各位大律師教我該怎麼辦,因為遺失那張本票的金額還蠻大的! 

 

沈恆 (沈律師) 103-04-25 05:02

您好!本票正本遺失,已經無法聲請本票裁定;您應依序止付通知、公示催告、登報、聲請除權判決以保障自己權利。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您好,你只能以該複本提出民事訴訟,請求對方返還借款

有問題來電096030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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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佑璟 (房律師) 103-04-26 15:0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本票正本遺失,無法以副本聲請本票裁定;您應依本票遺失程序處理之,以確保您的權益。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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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遺失依法應循聲請公示催告及除權判決之方式來處理(須有系爭本票相關資料)。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阿義 103-04-24 23:21

請問! 要拿去法院裁定本票已經遺失了,只找到複本而已,不知道是不是可以拿複本去做本票裁定! 如果複本不能的話,那要怎麼辦呢?  麻煩各位大律師們教我該怎麼辦,因為遺失那張本票的金額還蠻大的

XiANG 103-04-23 17:37

收養流程中
http://www.adoptinfo.org.tw/AdoptFlow.aspx
最後階段部份,民事裁定確定證明書。
收到裁定認可者,10天抗告期過後,若無人提出抗告,則可由收養人向法院服務臺聲請確定證明書。
這裡有10天的抗告期,若無人抗告則可聲請確認證明書。
請問:
此類收養的案子,有誰可以提出抗告抗告的理由需為何?
該如何提出抗告

以上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4-23 17:5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利害關係人,如生父或生母,可提出抗告之。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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淑淑 103-04-23 11:00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聲請狀是否可至法院自行填寫

沈恆 (沈律師) 103-04-23 11:19

可以,要記得攜帶本票正本。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4-23 17:3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至法院自行填寫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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淑淑 103-04-20 22:36

請問我去法院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後,法院就會寄裁定書下來,裁定書是我和對方都會收到一份嗎?我因為不想讓家人知道此事,至於裁定書的話可以要求寄至我收的到的住址就好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您可以向法院陳報送達地址,以免法院逕送戶籍地,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你們雙方都會收到一份裁定,但必須等到確定證明書下來,你才可以用該證明書去查對方財產。法院會寄你留的地址,你也可以具狀改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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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華明 (律杏) 103-04-22 23:36

或是指定一位送達代收人, 法院就只會送那了 (http://www.lawmed66.url.tw)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4-23 15:5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指定送達代收人或指定其他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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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恩 103-04-20 09:06

2014/04/17(Thu)

01:46 楊先生 妳還是每個月固定匯錢就好,保險的事我自己處理!!

01:57 楊先生 這樣雙方比較沒意見

02:09 楊先生 看是要一個月一個月給還是一年給

06:50 天晴 我已經跟人家說好了

06:50 楊先生 你們談阿

06:50 天晴 我還是付保險吧!比較不會有問題

06:50 楊先生 不

06:51 楊先生 妳匯到兒子戶口

06:51 天晴 可是都已經說好了不是嗎

06:52 天晴 你不能現在要現金,然後就動我這邊的頭腦吧

06:53 楊先生 我跟我老闆借五十萬了

06:53 楊先生 我沒缺現金

06:53 天晴 翔的保險,是他以後真正用的到,我堅持

06:53 天晴 我付

06:53 楊先生 我會幫他保

06:53 天晴 至少我不用被講話

06:53 楊先生 我也知道那是必要的

06:54 天晴 你可不可以想想我的立場啊

06:54 楊先生 那你有想過我的嗎?

06:54 楊先生 今天我是監護人

06:54 天晴 今天錢是別人付的,給你現金,人家會怎麼說我??

06:55 天晴 監護人所以呢???

06:55 楊先生 我沒叫它給阿

06:55 天晴 你又要威脅我了是嗎

06:55 天晴 又要說我這樣就不要看小孩?

06:56 天晴 不然就是我去弄一個定存20年的

06:56 天晴 期滿才可以提領

06:56 楊先生 可以

06:58 楊先生 反正

06:58 天晴 請你不要再變了

06:58 楊先生 不是我變

06:58 楊先生 而且

06:58 天晴 訂存的事情我下個月會去處理

06:58 楊先生 你也沒按照約定

06:59 天晴 你先搞清楚喔

06:59 楊先生 是你搞清楚

06:59 天晴 今天已經丟三萬六出去了喔

06:59 天晴 去年沒付的保費

07:00 楊先生 我也丟三萬多了

07:00 天晴 那是離婚協議的

07:00 楊先生 你有看到上面有寫嗎?

07:01 楊先生 我再不爽什麼你知道嗎

07:01 天晴 你只會欺負我而已

07:02 楊先生 隨便

07:02 楊先生 那我現在

07:02 楊先生 直接照約定走

07:02 天晴 你就是欺負我啊

07:02 楊先生 你每個月固定匯錢進來

07:03 楊先生 就這樣

07:03 天晴 又改

07:03 楊先生 保險我用

07:03 天晴 你自己看上面

07:03 楊先生 我們當初就是約定這樣

07:03 天晴 我說定存你說好的

07:03 楊先生 一切照約定

07:03 天晴 太過份了.....

07:04 天晴 我怎麼知道那些錢你不是自己花

07:04 天晴 我是要給兒子的

07:04 楊先生 他的我一定留著

07:05 天晴 屁

07:05 天晴 你沒錢什麼錢都會動

07:05 楊先生 那是

07:05 楊先生 你

07:05 天晴 還不是因為你沒錢

07:06 天晴 才弄給你

07:06 楊先生 所以?

07:06 天晴 反正我去開定存戶

07:06 天晴 就這樣

07:06 天晴 20年期

07:07 楊先生 也要我蓋章

07:07 天晴 翔翔20年後最須要錢

07:07 天晴 我現在沒辦法幫他

07:07 楊先生 妳辦沒我印章也是白辦的

07:07 天晴 至少20年後他不用擔心

07:08 天晴 我懶的跟你吵

07:08 天晴 你這個人就是這樣

07:08 楊先生 請辦再他明下

07:08 天晴 可以啊

07:08 天晴 當然

07:08 楊先生 我不要阿

07:09 天晴 你這個人真的只會欺負人

07:09 楊先生 你現在沒辦法辦他半樣東西

07:09 楊先生 你還不懂嗎

07:10 天晴 有些東西不用法代,我主受益人是他就可以

07:10 楊先生 生母又如何?

07:10 天晴 你看

07:10 天晴 又來了

07:10 天晴 你死都不會變

07:10 楊先生 所以乖乖照約定走

07:12 天晴 你只會欺負我,小孩.....

07:12 天晴 不要逼我

07:12 楊先生 我沒有阿

07:12 楊先生 怎樣

07:12 楊先生 要走法律

07:13 楊先生 一切照約定

07:13 楊先生 你能怎樣?

07:13 天晴 是啊是啊

07:13 天晴 約定

07:13 天晴 呵

08:33 天晴 你要錢,我們約出來簽合約

08:33 天晴 白紙黑字講清楚

08:33 天晴 離婚協議書的但書重簽

08:34 天晴 金額不會變,但是,我要固定今額

08:34 天晴 翔的保險我一樣會買,到時候你再幫我簽名

08:35 天晴 那是要給兒子的

09:06 天晴 你不簽也沒關係了,我自己辦理定存,我的指定期滿提領人是兒子

09:06 天晴 不用你簽名

09:06 天晴 因為他是受益者

13:58 楊先生 什麼時候?

13:59 天晴 什麼東西什麼時候?

13:59 楊先生 妳要簽的合同阿

14:01 天晴 合約律師擬好之後會先給我看,我會拿去給你看,你沒意見的話就可以找時間簽名

14:01 楊先生 恩

14:01 天晴 還有,監護權我要求共同擁有,因為這樣我才有保障

14:02 楊先生 不可能!

14:02 天晴 我要幫忙養小孩,還不一定可以照時間看到小孩

14:02 天晴 沒有你都贏的事情

14:02 天晴 不要也沒關係

14:03 天晴 一切等律師合約出來再說

14:03 楊先生 那你覺得我會簽嗎?

14:04 天晴 不知道,現在我不要再跟你多說什麼,一切等律師擬好你看到再說

14:05 楊先生 好 反正監護權的事我不會退

14:06 楊先生 至於探視!我會依狀況

14:06 天晴 我說了,法律不是你說了算

14:06 楊先生 還是簡單點

14:07 楊先生 我直接請法院判簡易庭

14:07 天晴 可以啊

14:07 天晴 這樣子剛好

14:08 天晴 你想多傷害我,還想剝奪兒子多少權利

14:08 天晴 你自己去想吧

14:08 楊先生 我沒剝奪兒子任何權益阿

14:08 天晴 圖片

14:08 天晴 圖片

14:09 天晴 看看人家跟兒子

14:09 天晴 他能給他更多的愛,你卻要如此自私

14:09 天晴 律師這兩天合約我會請他盡快趕出來

14:10 天晴 一拿到我馬上拿給你

14:10 天晴 你要不要簽看你自己

14:10 天晴 如果不要或是我們沒有共識的話,就像你說的上法院

14:11 天晴 到時候我爭的就是全部的監護權

14:11 天晴 你要拿亮文的事情來告,我也沒差

14:19 天晴 今天已經被你欺負成這樣子真的夠了

14:56 楊先生 今天不是我過分,我只是想把兒子的事用好

14:56 楊先生 你要怎麼幫他保

14:56 天晴 難道我保障它不對嗎

14:56 楊先生 我不會過問

14:56 楊先生 保障他不是拿生活用錢阿

14:57 天晴 我錢就是要清楚明白的花在他身上

14:57 天晴 保險就是最好的

14:57 楊先生 他九月要讀書不用錢嗎

14:57 天晴 不然像我說定存也行啊

14:57 天晴 六年期也可以啊

14:58 天晴 我就是要錢是真正花在我兒子身上

14:58 楊先生 你是給多少了?

14:58 天晴 我是幫忙分擔來換取探視,而不是都應該由我處理

14:58 楊先生 我有花到半毛嗎

14:59 天晴 我不跟你吵

14:59 楊先生 我沒跟你吵

14:59 天晴 合約出來再說

14:59 楊先生 我只是講明的

15:05 天晴 我也在保障兒子避免你把錢拿去用

15:06 楊先生 妳給錢了嗎????

15:06 天晴 又或者像律師說的,孩子需要什麼,我自己去買,給你發票影本

15:06 楊先生 講的好像你給過

15:06 天晴 實際狀況你是跳針嘛

15:06 天晴 要我付保險

15:06 天晴 結果昨天才被退款

15:06 楊先生 重點保險跳啦

15:07 天晴 我付了之前的三萬六

15:07 天晴 難道又要說我笨,自己要付的???

15:07 楊先生 我花去了嗎?

15:08 天晴 我懶的跟你吵

15:08 天晴 等律師

15:08 楊先生 所以我說這樣會很多問題

15:08 天晴 就這樣

15:08 天晴 我有保護我自己跟孩子的權益與義務

15:09 楊先生 不好意思兒子權益現在是我在負責

15:10 楊先生 你有律師 去問清楚再說。。

15:10 楊先生 拜託不要說我一直欺負妳

15:11 楊先生 當初還錢的時候自己放棄權利的

15:12 楊先生 我還給你到四月才開始

15:17 天晴 是你答應我給孩子的錢去繳保費

15:18 楊先生 現在沒了阿。。。

15:18 天晴 你現在就是缺錢才動到我身上

15:18 楊先生 你還不清楚

15:18 楊先生 我說了

15:18 天晴 所以我要再買保險

15:18 楊先生 我身上現在有五十萬

15:18 天晴 我負保費啊

15:18 天晴 我不管

15:18 楊先生 我不要阿

15:19 天晴 我錢就是要用在兒子身上

15:19 天晴 隨你

15:19 楊先生 隨便

15:19 天晴 不是你說了算

15:19 楊先生 我們再看阿

15:19 楊先生 跳票是你不是我

15:20 天晴 是你一改再改

15:20 天晴 反正我拿到合約你再自己看

15:20 楊先生 所以我的錯,現在回歸原點

15:20 天晴 不要或是無法答成共識

15:20 天晴 就是跑法院

15:20 楊先生 妳每個月按時付就好

15:21 楊先生 就這麼簡單

15:21 天晴 我不要啊!那份合約我跟本沒有保障

15:21 天晴 我為什麼要

15:21 楊先生 妳保障啥

15:22 天晴 現在律師都是說那是一份不公平條例

15:22 楊先生 現在是兒子我再養我再顧也

15:22 天晴 我沒辦法白紙黑字看小孩

15:22 天晴 而是由你們主宰

15:22 天晴 我勒

15:23 天晴 我付錢ㄟ

15:23 楊先生 不然我當初要監護權要假的

15:23 天晴 我一點保障都沒有

15:23 天晴 每次你高興就給我看

15:23 楊先生 妳放棄兒子的

15:23 天晴 是你逼我的

15:23 楊先生 就這樣

15:24 楊先生 當初為了幾萬放棄兒子

15:24 天晴 是你為了一萬塊把我逼著被你錄音跪著求你

15:24 天晴 不是嗎

15:25 天晴 講那些都多的

15:25 楊先生 是我叫你跪的嗎?

15:25 楊先生 自己跪的又跑到我這

15:25 天晴 現在就是等新合約,你看要不要簽,不簽就是跑法院,我爭監護權

15:25 天晴 就這樣

15:27 楊先生 你不用爭監護權 妳已經簽字放棄了!

15:27 楊先生 那張紙我拿到全世界都認定

15:28 楊先生 不要笨到被律師哄的團團轉

15:28 天晴 呵

15:28 天晴 我有證據你們照顧不周

15:29 楊先生 哦。。。

15:29 天晴 律師看過所以才說我可以去爭監護權

15:29 楊先生 所以

15:29 天晴 現在一切等合約

15:29 楊先生 阿內。。。

15:30 天晴 我不想跟你浪費口水

15:30 楊先生 等法官講吧

15:30 天晴 還有,我衣服還沒有洗

15:30 楊先生 律師講就信

15:30 天晴 你等著吧

15:30 楊先生 妳自己抹大便誰知道你

15:31 天晴 要逼我狠,我都有準備,棉花棒那些都有

15:31 楊先生

棉花棒要幹嘛

15:32 楊先生 妳自己留著

15:32 天晴 我們等合約吧!你看完再說

15:32 天晴 我只要保障我可以看小孩,而錢也確實是孩子要用的

15:32 天晴 我要的只是這樣子

15:34 楊先生 錢怎麼用,決定是我

15:34 楊先生 我不會像你一樣沒錢去亂動別人的錢

15:35 楊先生 我保證 如果要證人一定多的是

15:35 天晴 還不是因為某人沒能力,讓老婆小孩辛苦

15:35 天晴 隨你

16:20 天晴 最後我只想跟你說,我不想跟你太難看,純粹是因為兒子,但是也請你不要太過份,我就算今天輸了,了不起就是過好我自己的日子,兒子20年後會有錢用,而這20年我將看不到楊翔志,這就是我最壞的打算,其它的沒了

16:20 天晴 所以,不要以為你永遠是贏家

16:20 天晴 蹲的越低,往往跳的越高

2014/04/18(Fri)

10:23 天晴 傳訊息給你了

10:23 天晴 麻煩你看一下

10:23 天晴 有需要更改的

10:23 天晴 可以提出來討論

10:24 天晴 沒異意的話,星期日就可以簽名了

10:28 天晴 離婚協議書但書更改

 

甲方:                                        (親筆簽名)(蓋章)(生父)

 

乙方:                                        (親筆簽名)(蓋章)(生母)

 

於2014年01月05號協議離婚

 

離婚條件如下列所述,甲方與乙方願無條件同意以下之條例規範

 

1:監護權為甲方所有,甲方需負擔所有小孩<楊翔志>的一切責任<包含教育,人生規劃>

 

2:乙方保留探視權,探視時間甲方親屬與甲方皆不得在場,探視日皆為每週星期五星期六星期日三天,

 

  並且由乙方於每週星期四告知正確的探視日期,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乙方探視小孩<楊翔志>

 

3:乙方為盡其生母之責任,每個月提撥台幣六千元至小孩楊翔志的定存戶頭,給予小孩楊翔志20年後使用,且需本人憑雙證件提領此款項

 

4:甲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乙方索取任何費用

 

5:甲方一但身故,乙方將為其唯一法定代理人,並且擁有小孩<楊翔志>監護權

 

6:雙方皆不得以任何問題騷擾對方,或言行威脅恐嚇對方

 

以上六條規範,雙方皆需遵守,

若有違背以上規範,違背者需同意另一方之一件合理範圍內並且不影響以上規範標準之要求

11:29 楊先生 第五跟二有問題

11:30 天晴 你可以提出你的理論

11:31 楊先生 第三也是

11:31 天晴 你可以提出你的理論

11:33 楊先生 第二條探視 每個月一次三天 其餘時間不得打擾

11:34 楊先生 第三 現金需可以使用切要一萬

11:34 天晴 每個月兩次(間隔時間為隔週)一次兩天一夜其餘時間不打擾

11:35 天晴 第三條你的我不同意

11:35 天晴 太高

11:36 天晴 且我只是探視,監護權是你,今天我可以不用給你任何一毛的

11:36 天晴 以法來說,但是

11:36 天晴 因為兒子,我才願意讓他以後無後顧之憂

11:37 楊先生 五 身故後法定代理應為楊系血親,或其養母

11:37 天晴 定存戶頭你可以帶兒子自己去開,但是,必須是兒子滿20自己去提領

11:38 楊先生 你去查一下何謂贍養費

11:38 天晴 我每個月最多六千台幣,最少五千台幣

11:38 天晴 你先去查

11:38 楊先生 再跟我談好嗎

11:38 天晴 贍養費是誰要付

11:38 楊先生 你阿

11:38 天晴 法官會怎麼判

11:38 楊先生 你放棄的

11:39 楊先生 簡單

11:39 天晴 不是提離婚就要付

11:39 楊先生 你答應的阿

11:39 楊先生 當時沒人強迫

11:39 天晴 我錄音檔清楚的錄下是你要求我把監護權讓給你

11:40 天晴 律師說成立

11:40 楊先生 那你去用阿

11:40 天晴 你不承認法官就會聲請聲紋辨識

11:40 楊先生 妳就準備你最壞打算

11:40 天晴 你必須配合

11:40 天晴 沒關係

11:41 天晴 你不同意,不願意談

11:41 天晴 我也有我的辦法

11:41 楊先生 今天是你違背約定在先

11:42 天晴 你先跟我玩文字遊戲的

11:42 楊先生 我沒必要讓步

11:42 天晴 而且三萬六是算離婚後我幫翔付的錢

11:42 楊先生 白紙黑字寫的明白

11:45 楊先生 今天是妳錯在先

11:45 天晴 要你就簽,不然就是討論,不要就是你一毛錢都拿不到,還沒辦法告我棄養,我豁出去了

11:46 楊先生 我說啦

11:47 楊先生 妳給的是我這裡不足

11:48 天晴 法律不是這樣說的

11:48 天晴 呵

11:48 天晴 你自己考慮

11:48 楊先生 那就給法官判

11:48 天晴 隨你

11:48 楊先生 我不想跟妳再那邊無聊

11:48 天晴 我奉陪

11:49 楊先生 而且第五條明著就是陷阱

11:50 天晴 呵

11:50 天晴 隨你怎麼想

11:50 楊先生 白痴才會簽

11:50 天晴 我懶得跟你說

11:52 天晴 你不簽就算了,我也不浪費時間跟金錢,我今天就保留探視權,親權你沒辦法收,這是雙方都有的,也必須給雙方的權利,你合約上只說我付錢並沒有說我不付就不能看小孩

11:52 天晴 你不給我看小孩

11:52 天晴 我被案

11:52 天晴 超過次數

11:53 天晴 社福介入

11:53 天晴 就看誰贏

11:53 天晴 是你先來亂我

11:53 天晴 不要怪我狠

11:54 天晴 我對你

11:54 天晴 仁至義盡

11:54 天晴 夠了

11:57 楊先生 你的不見我再給妳看一次

11:58 楊先生 圖片

11:58 楊先生 圖片

11:59 天晴 對啊你自己寫的(用於楊翔志費用)保險也是他的費用之一

11:59 天晴 而且沒有明文說我不能看小孩

12:00 楊先生 沒不給你看阿

12:00 楊先生 是妳來的時間不對

12:01 楊先生 還有你以後只能看

12:01 天晴 你幾乎都說不對啊

12:01 楊先生 不能帶走

12:01 天晴 呵

12:01 楊先生 你可以來查阿

12:01 天晴 我有權利聲請合理探視權

12:03 楊先生 但是因為你不照規定我才必須這樣做

12:03 楊先生 而且保險

12:03 楊先生 不是當初說的

12:03 天晴 現在多說沒有意義

12:03 天晴 我們法院見

12:03 楊先生 好阿

12:04 天晴 是你來亂的

12:04 天晴 算了,沒差了,你都對我這樣了,我何必仁慈

12:17 天晴 我陳惠玲現在懷疑當初但書上的金額,並沒有如同但書要求用在楊翔志身上,因而停止給付,待雙方重新談妥,除非楊宗翰提出發票證據,證明我懷疑錯誤,否則我陳惠玲則不再支付此款項

12:18 天晴 你要錢可以

12:18 天晴 拿發票跟我換錢

12:19 天晴 不然我今天什麼都不要了

12:23 天晴 沒有那種監護權給你,小孩給你,我還要幫你養小孩的道理

14:03 天晴 現在就是我頂多讓步第二條跟第五條可以做協議討論,其它的我怎樣都是不會讓步,如果你沒辦法同意,那調解也不用上了,我什麼都不會給你

14:03 天晴 在調解庭發函給我之前,你再給我答案

14:04 天晴 我們會請律師再去評估有沒有必要去跟你調解

14:05 天晴 請你不要再以電話跟我聯絡,有任何事情,請你以LINE跟我聯絡

14:06 天晴 不要再拿翔當你的搖錢樹,或是對我於取與求

14:07 天晴 他是孩子,不是你來要錢的工具

14:07 楊先生 我沒把他當搖錢數

14:07 天晴 你自己看吧

14:07 楊先生 現在我也不想跟妳講

14:08 楊先生 等調解再來吧

14:08 天晴 我也不想,反正我會讓步的只有那兩條,其他不可能

14:08 天晴 如果不談,我調解也不會去

14:09 天晴 就算去,你沒辦法達到我要的,我也不會簽名

14:10 天晴 你什麼都沒有

14:10 楊先生 是妳會都沒有!我還有兒子

14:10 楊先生 就這樣

14:11 天晴 是啊

14:11 天晴 你有兒子

14:11 楊先生 現在講太多都沒用

14:11 天晴 呵

14:11 天晴 等著吧

14:11 楊先生 調解再來講

14:12 天晴 做不到我要的,調解我也不會浪費時間出席

14:12 天晴 你就等吧

23:33 楊先生 離婚協議書但書更改

 

甲方:                                        (親筆簽名)(蓋章)(生父)

 

乙方:                                        (親筆簽名)(蓋章)(生母)

 

於2014年01月05號協議離婚

 

離婚條件如下列所述,甲方與乙方願無條件同意以下之條例規範

 

1:監護權為甲方所有,甲方需負擔所有小孩<楊翔志>的一切責任<包含教育,人生規劃>

 

2:乙方保留探視權,探視時間,需甲方親屬或甲方在場,探視日每月三天,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並且由乙方於一個星期前知正確的探視時間,如需外出過夜,限期兩天一夜

 

3:乙方為盡其生母之責任,每個月提撥台幣六千元至小孩楊翔志的定存戶頭,給予小孩楊翔志20年後使用,且需本人憑雙證件提領此款項

 

4:甲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乙方索取任何費用

 

5:雙方皆不得以任何問題騷擾對方,或言行威脅恐嚇對方

 

以上五條規範,雙方皆需遵守,且甲方有權變更第二條,但不影響探視原則。

若有違背以上規範,違背者需同意另一方之一件合理範圍內並且不影響以上規範標準之要求

23:38 楊先生 雙方各退一步 這樣可以嗎

23:50 楊先生 3:乙方為盡其生母之責任,每個月十五日提撥台幣六千元至小孩楊翔志的定存戶頭,給予小孩楊翔志20歲後使用。

23:50 楊先生 第三修正

23:52 天晴 第二條,我們只有八小時,那我帶孩子出去吃飯,你們也要在場嗎?

23:53 楊先生 我慢慢再討論

23:53 楊先生 當然可能只會再附近

23:54 天晴 我可以八個小時內帶回來給你

23:54 天晴 但是我要的是私下相處

23:54 天晴 而不是有你們在

23:55 楊先生 我再想一下

23:56 天晴 等你想好再一次跟我說

23:57 天晴 我們會律師討論

2014/04/19(Sat)

00:02 天晴 3:乙方為盡其生母之責任,每個月十五日提撥台幣六千元至小孩楊翔志的定存戶頭,給予小孩楊翔志20歲後使用。(須由楊翔志本人年滿20歲,由楊翔志親自帶雙證件提領,而20歲前,此定存戶頭之提款簿由生母陳惠玲保管,在楊翔志年滿20歲前,這筆錢不得提領或是以此筆款項做為貸款抵壓與貸款條件)

00:10 楊先生 3:乙方為盡其生母之責任,每個月十五日提撥台幣六千元至小孩楊翔志的定存戶頭,給予小孩楊翔志20歲後使用。(須由楊翔志本人年滿20歲,由楊翔志親自帶雙證件提領,而20歲前,此定存戶頭之提款簿由生母陳惠玲保管,在楊翔志年滿20歲前,這筆錢不得提領或是以此筆款項做為貸款抵壓與貸款條件)

並加付醫療意外保險

乙方為要保人 甲方為受益人 被保險人於楊翔志 內容依前期中國人壽保險樣式為主

00:11 楊先生 第二條

00:14 楊先生 我讓妳帶去八小時 不需親屬或我在

00:18 天晴 那我算過,我不用訂存(因為期滿的錢比較少)

我直接幫他買兩份保險(一份是外幣利率行的20年期滿領回,錢比訂存的多,第二份是醫療險,每個月應繳金額約一千五)這兩份加起來總金額不得超過六千圓

00:19 天晴 保單可以由你保管

00:19 楊先生 受益人我?

00:20 天晴 但是,提款簿跟印章還有提款卡那些都由我保管

00:20 天晴 受益人是兒子

00:20 天晴 他一樣是20年期

00:20 天晴 只是期滿的錢

00:21 楊先生 我的意思是。。。被保險是兒子 醫療受益是我

00:21 天晴 比我去存定存20年還要多

00:21 天晴 那沒辦法

00:21 天晴 我受益人只要楊翔志

00:21 天晴 我只為翔

00:22 楊先生 他看病我出錢?然後你又拿錢??

00:23 天晴 看病是你保留收據

00:23 天晴 然後我去請保險費給你,撥款至翔的戶頭

00:24 天晴 僅限於醫療險

00:24 天晴 醫療險撥款帳戶可以直接由楊翔志的郵局戶頭

00:24 天晴 懂嗎

00:25 楊先生 好

00:25 天晴 就算你堅持要定存,或者是我說的外幣保單

00:25 天晴 兩份加起來不超過六千塊

00:26 天晴 我們會去挑保單

00:26 楊先生 八千

00:26 天晴 沒辦法

00:26 楊先生 對半

00:26 楊先生 七千

00:27 楊先生 各退一步

00:27 天晴 不然就是照舊,六千訂存,其它保險我不負責

00:27 楊先生 好,那第二條收為五小時

00:28 天晴 那我們就不用談了

00:29 楊先生 各退一步阿

00:29 天晴 我要的就是加起來總數是六千

00:29 楊先生 七千

00:29 天晴 今天我在法律上是一毛錢都不用出的人

00:29 楊先生 我又拿不到

00:29 楊先生 給妳兒子的

00:30 天晴 我不願意用兒子來跟你喊價

00:30 楊先生 所以都不要了?

00:31 天晴 看你啊

00:32 天晴 我底線就是六千

00:32 楊先生 我沒差阿

00:32 楊先生 我再提我兒子喊高點

00:32 天晴 已經是我四分之一薪資

00:32 楊先生 收益的又不是我

00:33 天晴 監護權你拿去,抬面上我要給兒子多少是我的事

00:34 楊先生 我也要保障我兒子阿

00:34 天晴 監護權,贍養費,探視權,親權,都是互不相關的事情

00:34 天晴 我有要盡生母之責任

00:34 楊先生 探視是我決定的!

00:35 天晴 但是你提的要求已經高於我薪資的四分之一

00:35 楊先生 講這沒用

00:35 楊先生 我說了七千可以就來

00:35 天晴 探視是法律保護沒有監護權方的

00:35 楊先生 記得帶律師

00:35 天晴 隨你

00:35 天晴 你自己想

00:37 楊先生 連多給兒子一千你都不要 就別說你想盡生母的權益好嗎。。

00:37 楊先生 我今天一毛都不動

00:37 楊先生 多那一千也是兒子的

00:39 天晴 今天我說了

00:39 天晴 我最多就是六千

00:39 楊先生 唉

00:39 天晴 其它我要多給,我自然會自己給

00:39 楊先生 好

00:40 天晴 而不是由你來要求

00:40 楊先生 我就找你說的六千

00:40 天晴 於法,我一毛錢都不用給,還有探視權,而且是可以強制執行的

00:41 楊先生 妳可以去試看看阿。。。

00:41 楊先生 講這都沒用

00:42 楊先生 現在就照上方約定走

00:42 天晴 探視的八小時我不要有你們在

00:43 楊先生 好 但是不可超過晚上九點

00:43 楊先生 還有什麼問題嗎

00:44 楊先生 沒問題就合約給我看沒問題就照著走

00:58 天晴 離婚協議書但書更改

 

甲方:                                        (親筆簽名)(蓋章)(生父)

 

乙方:                                        (親筆簽名)(蓋章)(生母)

 

於2014年01月05號協議離婚

 

離婚條件如下列所述,甲方與乙方願無條件同意以下之條例規範

 

1:監護權為甲方所有,甲方需負擔所有小孩<楊翔志>的一切責任<包含教育,人生規劃,扶養費>

 

2:乙方保留探視權,探視時間,需甲方親屬或甲方在場,探視日每個月三天,每日不得超過晚間九點整送回甲方住宅,並且由乙方於一個星期前知正確的探視時間,如需外出過夜,限期兩天一夜

 

3:乙方為盡其生母之責任,每個月願意提撥台幣六千元至小孩楊翔志的定存戶頭,給予小孩楊翔志20年後使用,且需本人憑雙證件提領此款項,年滿20歲前,此筆定存戶頭的提款簿由生母陳惠玲負責保管,開戶印章由生父楊宗翰保管,此定存戶頭不得辦理提款卡之服務,亦不可以此定存戶頭做貸款抵壓,或是當任何借貸之抵壓條件,一但甲方有違背,無條件歸還此定存戶頭的所有款項給予乙方

 

4:甲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乙方索取任何費用

 

5:雙方皆不得以任何問題騷擾對方,或言行威脅恐嚇對方

 

以上五條規範,雙方皆需遵守,且甲方有權變更第二條,但不影響探視原則。而甲乙雙方探視原則為每個月三日探視,一次八小時,不需甲方之親屬或是甲方在場,探視當天須於晚間九點前,將小孩楊翔志送回甲方之住宅,若有過夜,期限為兩天一夜

若有違背以上規範,違背者需同意另一方之一件合理範圍內並且不影響以上規範標準之要求

00:59 天晴 離婚協議書但書更改

 

甲方:                                        (親筆簽名)(蓋章)(生父)

 

乙方:                                        (親筆簽名)(蓋章)(生母)

 

於2014年01月05號協議離婚

 

離婚條件如下列所述,甲方與乙方願無條件同意以下之條例規範

 

1:監護權為甲方所有,甲方需負擔所有小孩<楊翔志>的一切責任<包含教育,人生規劃,扶養費>

 

2:乙方保留探視權,探視時間,不需甲方親屬或甲方在場,探視日每個月三天,每日不得超過晚間九點整送回甲方住宅,並且由乙方於一個星期前知正確的探視時間,如需外出過夜,限期兩天一夜

 

3:乙方為盡其生母之責任,每個月願意提撥台幣六千元至小孩楊翔志的定存戶頭,給予小孩楊翔志20年後使用,且需本人憑雙證件提領此款項,年滿20歲前,此筆定存戶頭的提款簿由生母陳惠玲負責保管,開戶印章由生父楊宗翰保管,此定存戶頭不得辦理提款卡之服務,亦不可以此定存戶頭做貸款抵壓,或是當任何借貸之抵壓條件,一但甲方有違背,無條件歸還此定存戶頭的所有款項給予乙方

 

4:甲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乙方索取任何費用

 

5:雙方皆不得以任何問題騷擾對方,或言行威脅恐嚇對方

 

以上五條規範,雙方皆需遵守,且甲方有權變更第二條,但不影響探視原則。而甲乙雙方探視原則為每個月三日探視,一次八小時,不需甲方之親屬或是甲方在場,探視當天須於晚間九點前,將小孩楊翔志送回甲方之住宅,若有過夜,期限為兩天一夜

若有違背以上規範,違背者需同意另一方之一件合理範圍內並且不影響以上規範標準之要求

01:00 天晴 這份你看一下沒問題就從五月15號開始我匯款至定存戶頭

01:01 天晴 定存戶頭資料我都要有一份

01:03 楊先生 。。。。

01:03 楊先生 阿不是要保險

01:03 楊先生 哪裡又來定存

01:03 天晴 阿你又說照前面走....

01:03 天晴 你到底是哪個

01:04 楊先生 。。

01:04 楊先生 就照最後講的阿

01:06 楊先生 但是如果像前面一樣保險跳票 你必須賠賞等值乘上兩倍現金給我

01:07 楊先生 意思就是如果保單目前價值十萬然後跳票

01:07 楊先生 你必須拿二十萬現金給我

01:07 楊先生 懂嗎

01:09 楊先生 你按時繳就不會有這問題

01:09 楊先生 可以嗎

01:10 天晴 離婚協議書但書更改

 

甲方:                                        (親筆簽名)(蓋章)(生父)

 

乙方:                                        (親筆簽名)(蓋章)(生母)

 

於2014年01月05號協議離婚

 

離婚條件如下列所述,甲方與乙方願無條件同意以下之條例規範

 

1:監護權為甲方所有,甲方需負擔所有小孩<楊翔志>的一切責任<包含教育,人生規劃,扶養費>

 

2:乙方保留探視權,探視時間,不需甲方親屬或甲方在場,探視日每個月三天,每日不得超過晚間九點整送回甲方住宅,並且由乙方於一個星期前知正確的探視時間,如需外出過夜,限期兩天一夜

 

3:乙方為盡其生母其義務,自願每個月提撥六千圓台幣為小孩楊翔志購買20年期儲蓄型保險,要保人為生母陳惠玲,被保險人陳惠玲,期滿受益人與還本受益人皆為小孩楊翔志所有,此保單不得給予甲方做任何借貸行為

 

4:甲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乙方索取任何費用

 

5:雙方皆不得以任何問題騷擾對方,或言行威脅恐嚇對方

 

以上五條規範,雙方皆需遵守,且甲方有權變更第二條,但不影響探視原則。而甲乙雙方探視原則為每個月三日探視,一次八小時,不需甲方之親屬或是甲方在場,探視當天須於晚間九點前,將小孩楊翔志送回甲方之住宅,若有過夜,期限為兩天一夜

若有違背以上規範,違背者需同意另一方之一件合理範圍內並且不影響以上規範標準之要求

01:10 天晴 這份

01:11 楊先生 加上剛剛我所講的阿

01:11 天晴 至於你說賠償

01:11 天晴 沒這回事

01:11 天晴 這是我自願給孩子

01:11 楊先生 那又白搭的

01:11 天晴 而跟你沒有任何關係

01:11 楊先生 算了

01:11 天晴 那隨你我也釋出善意

01:12 天晴 你不要

01:12 楊先生 連這都怕

01:12 天晴 我也沒差

01:12 楊先生 我也要保障阿

01:12 天晴 那是我自願給孩子

01:12 楊先生 你按時交 我又拿不到

01:13 天晴 今天監護權你都拿走了

01:13 楊先生 你自己放棄的

01:13 天晴 憑什麼來跟我要求賠償?

01:13 天晴 所以現在談不攏囉???

01:14 楊先生 你按時繳就不會有這問題

01:14 楊先生 這是公平原則

01:14 天晴 那就不用談了,調解我也不會出席,我最後同意版本就是以下內容

 

離婚協議書但書更改

 

甲方:                                        (親筆簽名)(蓋章)(生父)

 

乙方:                                        (親筆簽名)(蓋章)(生母)

 

於2014年01月05號協議離婚

 

離婚條件如下列所述,甲方與乙方願無條件同意以下之條例規範

 

1:監護權為甲方所有,甲方需負擔所有小孩<楊翔志>的一切責任<包含教育,人生規劃,扶養費>

 

2:乙方保留探視權,探視時間,不需甲方親屬或甲方在場,探視日每個月三天,每日不得超過晚間九點整送回甲方住宅,並且由乙方於一個星期前知正確的探視時間,如需外出過夜,限期兩天一夜

 

3:乙方為盡其生母其義務,自願每個月提撥六千圓台幣為小孩楊翔志購買20年期儲蓄型保險,要保人為生母陳惠玲,被保險人陳惠玲,期滿受益人與還本受益人皆為小孩楊翔志所有,此保單不得給予甲方做任何借貸行為

 

4:甲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乙方索取任何費用

 

5:雙方皆不得以任何問題騷擾對方,或言行威脅恐嚇對方

 

以上五條規範,雙方皆需遵守,且甲方有權變更第二條,但不影響探視原則。而甲乙雙方探視原則為每個月三日探視,一次八小時,不需甲方之親屬或是甲方在場,探視當天須於晚間九點前,將小孩楊翔志送回甲方之住宅,若有過夜,期限為兩天一夜

若有違背以上規範,違背者需同意另一方之一件合理範圍內並且不影響以上規範標準之要求

01:16 楊先生 那條不加免談

01:16 楊先生 我沒強迫

01:16 天晴 今天我們沒有共同財產你要跟我講什麼公平原則???

01:16 楊先生 今天我退夠多了

01:16 天晴 呵

01:16 天晴 你自己思考吧

01:17 楊先生 我不用想

01:17 天晴 我們最後決策就是最後上面說的

01:17 天晴 不要,我們就這樣

01:17 天晴 什麼都不用說

01:17 天晴 到這裡就好

01:18 天晴 我想對兒子有什麼貢獻,我不用跟你報備

01:18 楊先生 跟你說  我這記錄拿去哪都穩的住腳

01:18 天晴 我也有啊

01:18 天晴 沒差

01:18 楊先生 小心講話

01:27 天晴 圖片

01:30 楊先生 去阿

01:32 楊先生 我只要拿離婚協議出來就穩住腳

01:32 楊先生 我相信法官有眼睛看

01:32 天晴 你還是不懂

01:32 天晴 算了

01:32 天晴 我說了

01:32 天晴 我要的就是最後說的

01:32 天晴 不要就算了

16:01 天晴 律師跟我們討論最後決策如下,要的話就可以簽名,不要的話,我們也不會出席調解委員會,今天我是自願要給孩子,跟你一點關係都沒有,你想要有保障,我們自願釋出善意,但是我們也會註明,此筆保險探視權與親權毫無相關,甲方不得以此保單來影響乙方行使探視權與親權,

離婚協議書但書更改

 

甲方:                                        (親筆簽名)(蓋章)(生父)

甲方身份證字號:

 

甲方戶籍地址:

 

甲方居住地址:

甲方見證人:

(親筆簽名)(蓋章)

甲方見證人身份證字號:

 

乙方:                                        (親筆簽名)(蓋章)(生母)

乙方身份證字號:

 

乙方戶籍地址:

 

乙方現居地址:

 

乙方見證人:

(親筆簽名)(蓋章)

 

乙方見證人身份證字號:

 

於2014年01月05號協議離婚

 

離婚條件如下列所述,甲方與乙方願無條件同意以下之條例規範

 

1:監護權為甲方所有,甲方需負擔所有小孩<楊翔志>的一切責任<包含教育,人生規劃,所有費用>

 

2:乙方保留探視權,探視時間,不需甲方親屬或甲方在場,探視日只有以下兩種時段選擇,

(1)每週星期五晚上八點至每週星期日下午四點

(2)每週星期六中午12:00至每週星期日中午12:00

並且由乙方於每週星期四前告知正確的探視時間

 

3:乙方為盡其生母其義務,自願每個月提撥六千圓台幣為小孩楊翔志購買20年期儲蓄型保險,要保人為生母陳惠玲,被保險人陳惠玲,期滿受益人與還本受益人皆為小孩楊翔志所有,此保單不得給予甲方做任何借貸行為,乙方為表誠意,若此份保險因乙方延遲繳款而失效,則自願放棄所有與小孩楊翔志的探視權與親權,且不再有異意,不得上訴

 

4:甲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乙方索取任何費用

 

5:雙方皆不得以任何問題騷擾對方,或言行威脅恐嚇對方

 

以上五條規範,雙方皆需遵守,且甲方有權變更第二條,但不影響乙方之探視原則。而甲乙雙方探視原則為以下兩點

(1)每週星期五晚上八點至每週星期日下午四點

(2)每週星期六中午12:00至每週星期日中午12:00

並且由乙方於每週星期四前告知正確的探視時間

若有違背以上規範,違背者需同意另一方之一件合理範圍內並且不影響以上規範標準之要求

18:52 楊先生 按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扶養義務,不因結婚撤銷離婚而受影響(民法第1116-2條參照);惟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除受扶養權利者為直系血親尊親屬或配偶時,減輕其義務外,免除其義務(民法第1118條參照),且扶養費之給付,當事人不能協議時,由法院定之(民法第1120條但書參照)。換言之,扶養費之給付,當事人協議定之;當事人不能協議時,由法院定之,但扶養之程度應按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倘負扶養義務者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時,應免除其義務(最高法院20年上字第972號判例)。從而,本案提問人得以協議定之,或訴請法院裁判時,主張「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判准免除其義務」(實務上,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420號民事判決、91年度台上字第1798號民事判決、87年度台上字第1894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重家上字第14號民事判決、98年度上字第206號民事判決等可資參照)。

18:53 楊先生 拿給你的律師請他看清楚再講!!

18:54 楊先生 現階段你要看兒子可以,但是不能帶走

18:56 天晴 隨你,現階段我不會再去跟你有任何接觸,合約不願意簽,那就什麼都不用說

18:56 天晴 我讓的夠了,被你欺負的夠透徹了

18:58 楊先生 你的合約不合當初所講的 要改請拿出誠意!!謝謝

18:58 楊先生 你不出席也沒關西

18:58 天晴 沒差,不簽不談就是什麼都沒有

18:59 楊先生 反正你要不要到我沒意見

19:01 楊先生 我建議你一點 律師換掉

19:01 天晴 我也沒差,人家願意幫你們養小孩已經不錯了,你還想怎樣?反正你個性就是這樣,我也沒差,最壞打算我都已經有了沒差,累的是你自己

19:03 楊先生 我不會累ㄚ

19:03 楊先生 你就好好過自己的生活

19:03 楊先生 就別打擾我跟兒子了

19:04 天晴 隨你,反正我沒損失,你那張離婚協議書只說我每個月給五到八千,沒有說我沒給就不能看小孩,而且聲請小孩的方式是由法官裁定

19:05 楊先生 重點來了~

19:05 楊先生 我沒說不給你看

19:05 楊先生 我剛剛也講了

19:05 楊先生 你可以看

19:05 楊先生 但是不能帶走!!

19:05 楊先生 我必須保護我的兒子

19:06 楊先生 至於扶養義務~我會請法官裁定

19:07 天晴 但是你有所限制,可是由法官裁定就不是你說了算,還有所謂的法官,我們這個算是民法中的家事法,調解委員會就只負責調解不負責判

19:07 天晴 隨你

19:08 天晴 我說了大不了我過我自己的日子

19:08 楊先生 但是你還是要撫養小孩~還是看不懂嗎.......

19:08 天晴 呵

19:08 天晴 誰說的

19:09 天晴 你先花錢請律師

19:09 天晴 我懶得跟你講

19:09 楊先生 我不用花錢就比你的律師好多了

19:09 天晴 要就簽不然就談

19:09 天晴 不然什麼都沒有

19:09 天晴 我什麼都不要

19:11 楊先生 遺棄罪~是刑法!!

19:11 楊先生 第 294 條 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19:12 天晴 那是有婚姻關係或是監護權在我這裡

19:12 天晴 這些我們查過了

19:12 楊先生 按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扶養義務,不因結婚撤銷離婚而受影響(民法第1116-2條參照)

19:12 楊先生 剛剛法條都給你看了...

19:13 天晴 你要告就來隨便你

19:13 天晴 我有我站的住腳的東西

19:13 楊先生 『棄養』在法律上是屬於犯(違)法的行為

所以補助單位不會要求檢附此違法行為的同意書

19:14 楊先生 現今資訊發達~你可以去慢慢查

19:14 天晴 你就繼續無知,我不想跟你爭,要就簽,不然就談,隨你

19:15 楊先生 那不符合比例原則 且你自願給的以外 還需負擔小孩扶養義務金額~

19:24 楊先生 所以你自己想想吧....

19:25 楊先生 要看小孩記得前一天問一下 ~我們在不在!!!!!

19:39 天晴 你真的知道你在講什麼嗎,多說無益,就這樣

 

各位律師們:請問我到底該怎麼辦?我跟現任男友已經決定買一份定存儲蓄險,要保人是我,被保險人也是我,還本與期滿受益人皆為我這個孩子,這樣子我需要將這份保單給他父親簽名嗎?還是我可以不用讓他父親簽名也可以,他跟我要錢孩子根本不是主因,他經濟壓力大,他想因此來對我予取予求,我可以進我所能的協助扶養這個孩子,但是因為今天監護權在他那裡,我連看小孩都要經過他同意,而當初離婚時,他在離婚協議書上寫著以下特約條件

103年四月起陳惠玲每月給予楊宗翰5000~8000元,用於楊翔志<文中的孩子>之費用,至楊翔志滿20歲,陳惠玲可以看楊翔志

後來口頭同意由我代繳孩子的保險費用,但是因為保險失效,他現在又要買車還負債,所以跟我要求現金...我真的已經被她逼到走投無路,可不可以請各位幫幫我,拜託妳們了

詳閱你們談話內容(約看1/3~1/2),親情 (含監護權) 不是用金錢可以買的,為了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

 

律師特助諮詢專線:0937-182-635 *E-mail:k8883888@gmail.com *Line ID:k8883

 

您好,遺棄罪必須是小孩陷入生活困難,不是你沒有支付扶養費就會構成,縱使你沒給撫養費,小孩也不可能餓死,所以他只是在威脅你,不要被騙了,不會構成犯罪的。

有問題來電0960300927      

來信:jackalsky1014@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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淑淑 103-04-19 16:26

我住台南我要書寫聲請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但是聲請狀要如何索取及如何書寫,我又該委任誰書寫,委任律師的話費用是不是很貴

沈恆 (沈律師) 103-04-19 18:25

您好!如果僅是撰寫聲請狀,費用不會太貴,可電洽詢問。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請用e-mail 傳相關訊息來,與律師研究。

為了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律師特助諮詢專線:0937182635 *E-mail:k8883888@gmail.com *Line ID:k8883

 

您好,你可以委託律師幫你寫,大概六千元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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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佑璟 (房律師) 103-04-21 17:1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委任律師為您書寫相關書狀。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陳華明 (律杏) 103-04-22 23:38

 可到司法院網站, 有書狀範例, 不用錢的(http://www.lawmed66.url.tw)

淑淑 103-04-18 14:42

請問我要寫聲請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但是我不知道要怎麼書寫

本所有代寫服務,可來電討論

您可透過下列方式與律師連絡,律師即可為您做專業的服務。

 

您好,你可以上網找範本,很多範本可以參考,亦可委託律師協助處理。

有問題來電0960300927      

來信:jackalsky1014@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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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佑璟 (房律師) 103-04-20 23:5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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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超群 (呂律師) 103-04-21 03:13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可委託律師代為具狀,方能有效避免錯誤情形之發生。

關於詳細情形或是尚有其他問題,歡迎您mail到電子信箱gogopower85@gmail.com詢問,以作通盤分析了解,俾保您的自身權益。

淑淑 103-04-14 14:57

若要申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除了要攜帶對方開的本票外還得帶什麼資料或証件到法院,當天去就可完成嗎?程序會不會很繁雜?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4-14 19:4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委任律師為您具狀辦理本票裁定事宜。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沈恆 (沈律師) 103-04-14 22:59

您好!若已提示對方不付款,可攜本票正本,寫好聲請聲請本票裁定,遞狀後回家等法院通知准駁。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您好,本票裁定你必須要準備本票之外,你還要寫書狀表示你要聲請聲請之後大概十天左右法院才會裁定

 

有問題來電0960300927      

來信:jackalsky1014@gmail.com

LINE:jackal.sk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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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網站:http://www.attorneysu.com.tw/

呂超群 (呂律師) 103-04-16 10:32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您需準備本票正本,並具狀向法院聲請作成裁定即可,您可以不用直接去法院,法院也不可能當天馬上幫你處理好。

關於詳細情形或是尚有其他問題,歡迎您mail到電子信箱gogopower85@gmail.com詢問,以作通盤分析了解,俾保您的自身權益。

NANA 103-04-07 18:28

請問各位律師: 雙方已協議離婚並由一方單獨監護, 並有寫明在離婚協議書上 , 目前因小孩(七歲)的成長關系 ,  雙方仍是同居一起 ,  雙方每天在家都陪伴小孩  且小孩的意願是想跟父母同住一起,  

(因可跟對方取得撫養費 , 所以監護的一方堅持要單獨監護 ,  不肯妥協)

請問這樣的情況,  可以因為小孩想與父母同住且這樣能給小孩最佳利益的情況下, 去法院申請裁定共同監護嗎?

謝謝

 

可以聲請改定監護,但還需要更多的論述,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謝憲愷 (謝律師) 103-04-07 18:50

你好

你可以訴請法院改定監護權

呂超群 (呂律師) 103-04-08 15:08

您好:

若本案中對小孩之成長有最佳利益的話,依法您當然可向法院提起訴訟改定為共同監護

關於詳細情形或是尚有其他問題,歡迎您mail到電子信箱gogopower85@gmail.com詢問,以作通盤分析了解,俾保您的自身權益。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4-08 17:3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起訴請求改為共同監護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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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可向法院提出改定監護權,要以雙方仍同居為由,共同監護,至於撫養費部分可以用協議的處理,與單獨或共同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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涅吉 103-04-07 14:07

最近家人的車禍案件因和解不成對方提起刑事訴訟附帶民事訴訟

現在刑事案件以下簡易判決,法官以過失傷害而判處拘役20日,但沒有判緩刑

所以想請問各位大大關於此,是否提上訴會有實益(我的意思是上訴的話是否有機會可以處拘役但可緩刑,因對方只是小小擦傷...)

 

再者因對方對方刑事訴訟附帶民事訴訟刑事判決先下,民事裁定移送民事庭,我想寫一份書狀向承審法官陳述雙方在和解過程中,對方惡意哄抬賠償金額(從1500元至現在的50000元)且無和解誠意


請問我應用何種法律書狀陳明(可否請各位律師大大指明是用哪一種狀紙),之前有提問過,但律師大大只說明用"狀紙",但我不知是用哪一種狀紙


還請各位大大幫幫我


謝謝阿~~~~~~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4-07 14:2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刑事上訴似已無實益,拘役易科罰金,可繳罰金解決之。關於附帶民事訴訟,可撰寫民事報狀說明事實經過及您的相關請求。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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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on 103-04-03 09:19

請問經裁定不得抗告之案件,確定日即宣判日,需要等判決確定書才能強制執行嗎?

一般要等多久?

還是可以直接以載有不得抗告判決書強制執行?

您好

不得抗告案件,

若是民事案件,還可看看得否聲明不服或提再審

若是刑事案件,除再審、非常上訴外,還有可能針對檢察官處分聲明異議(但對實體判決影響不大。)

但不論是民事刑事,都不會直接強制執行。

民事案件需要當事人到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債權人拿到確定證明後即可聲請

刑事案件要檢察官作成執行指揮書才會開始執行

兩者期間比較難估算,只能注意法院或檢察署有沒有發通知

謹答覆如上   謝謝

                                   吳律師   0932195713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4-05 09:3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須待取得確定判決證明書後,方得強制執行,至於多久方會收到確定判決證明書,可致電該股書記官詢問之。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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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佑 103-04-03 01:41

本人今日收到法院裁定施用二級毒品,應送勒戒處觀察、勒戒。可向檢察官請求戒癮治療嗎?  我很害怕工作沒了  家人知曉  ,希望律師能幫忙。拜託~~

法院裁定後就來不及了,要在檢察官那邊爭取

法律小學生 103-04-04 00:39

大大你好 就你的情形 應該還是有機會的

             你可以來信shishian94@yahoo.com.tw

             我再將協助周遭朋友處理此類事情經驗與你分享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4-05 09:3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欲聲請緩起訴之戒癮治療,應於法院觀察勒戒裁定聲請之,若目前裁定以下來,檢察官即會執行之。您可再具狀請求,但機率十分渺茫,幾乎是趨近於零,您應先安排進入勒戒所之準備,且進入勒戒所後,僅有您的直系血親尊、卑親屬及配偶,一個禮拜能與您會面一次,僅有律師接見不受次數限制,若有需要對外聯繫,應先準備委任律師事宜。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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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nie 103-03-31 21:23

您好: 

先生於100年5月間, 向民間借貸 (債權人甲), 簽署本票數張, 後陸續清償完畢; 
但是卻於上周接獲法院本票裁定公文一紙, 其聲請人乙的名字, 先生卻完全不認識. 
 

今天先生親自跑到公文上聲請人乙的地址, 未遇, 留下電話請其家人轉達請他回覆. 
晚間接獲來電, 始證實聲請人乙為債權人甲之合夥人, 他說月底會再與我們聯絡. 
但是問題是, 到了月底便已超過抗告十日之限, 也超過提起訴訟債權不存在二十日之限. 
我們合理懷疑這是對方的計謀, 意圖拖延時間, 使之對我們不利. 

晚間也立即去電原債權人甲, 其親口澄清我們之間的債務清償
但對於聲請人乙的作為, 因為已拆夥, 他表示不願參與. 

 

先生的確有過失, 因為於清償債務後, 本票並未全數取回. 
又, 先生因為擔心強制執行會扣薪 (先生名下並無動產及存款), 進而讓公司知曉此事. 
這件案子我們該怎麼處理較為妥當? 
實在非常煩惱, 無法吃睡, 但如此有瑕疵的本票設計, 實在很難讓人相信就此無解. 
律師惠予解惑, 不勝感激!!

收到本票裁定後,應在10日期限內抗告,或在收到後20日內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的訴訟,並聲請停止執行,逾期未提,如果對方如果拿本票裁定聲請強制執行,則要在期限內提出債務人異議之訴,勝訴後就不會被執行,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annie 103-04-01 21:29
回覆 黃志樑律師 的發言內容:

感謝黃律師這麼快速回覆! 乙已經告訴我們, 甲有欠她錢, 所以她才拿票去裁定, 當初因為民間借貸沒有任何清償證明, 現在我們想找甲補簽署清償證明及本票遺失切結書, 請問還有效嗎? 勝訴機率高否? 我們票面金額不高, 但是實在不願意花錢消災的心態姑息對方. 謝謝!

呂超群 (呂律師) 103-04-06 02:17

您好:

即便已超過20日,依法您還是可以提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只是您需提供相當且確實的擔保方能聲請停止強制執行。當然若已在強制執行程序中時,依法您亦可提出債務人異議之訴並聲請停止強制執行。

關於詳細情形或是尚有其他問題,歡迎您mail到電子信箱gogopower85@gmail.com詢問,以作通盤分析了解,俾保您的自身權益。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4-06 15:4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應先對該本票裁定抗告之,再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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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n 103-03-30 12:19

請問大律師.請問聲請再審之訴.是否我要先有證據才能聲請再審.還是只要有正當理由.就可聲請再審.再請法院調查證據.由於官司已經結案裁定約1年3個月..諸多當時的證人的話有很多疑點.當時忘了請法官調查證據.近來才想到可調閱證人的出勤卡或當時給薪的薪資是否有請假扣薪的證明.與搭乘捷運是否有扣款記錄.證明當天證人有請假外出並看到告訴人所說的受傷部份.因本人相當清處證人是替告訴人做偽證.本人當時又找不到對自己有利的證明.就這樣被裁定了...幫解答.想聲請再審礙於本人無法取得證人的出勤卡或領薪證明與捷運扣款記錄...所以無法先取的證據聲請再審之訴.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再審有一定的嚴格條件,本件仍應有具體的事證,才有再審成功的機會,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4-04 22:0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民事訴訟法第500條規定:再審之訴,應於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前項期間,自判決確定時起算,判決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其再審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但自判決確定後已逾五年者,不得提起。以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六款或第十二款情形為再審之理由者,不適用前項但書之規定。您須符合相關期間規定及提出確實之新證據,方有機會再審成功,門檻頗高。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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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K 103-03-22 21:28

車禍對方受傷要60萬(內含精神賠償40萬),我方表示願意付25萬金額和解

車禍調解不成立後

對方馬上聲請假扣押,

假扣押金額為25萬,

請問

1.這樣如果發出反抗會有機會成功嗎?

因為我方願意付25萬換和解,

2.還是精神賠償是不容易提出假扣押?

3.如果對方假扣押25萬中,請求的薪資補償有所不實,這樣未來我方可以反告嗎?

4.申請假扣押裁定書可以看到25萬假扣押的依據嗎?

沈恆 (沈律師) 103-03-22 23:38

您好!假扣押裁定會說明准假扣押的理由,可以對假扣押裁定抗告,也可以提供25萬元反擔保以免假扣押。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25 13:1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假扣押裁定會說明准許假扣押之理由,若您不服可抗告之,亦可提供25萬元進行反擔保。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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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3-22 06:29

3/19於住所經刑警持檢驗尿液執行書被帶至分局採尿,筆錄坦承吸食二級毒品,亦至地檢署說明,當時檢察官說若尿液檢驗反應後為陰性,就都沒事,陽性就送勒戒


16年前初犯至今二犯,無12歲以下子女,為撫養15歲子女之單親,想在裁定聲請附命戒癮治療,

 

請問
1.該如何陳述有利准予戒癮治療?
2.還沒有案號的話要怎麼聲請
3.可以先自行到當地地方法院檢察署委託之戒癮治療醫院辦理戒癮治療嗎?
4.因租處無設置信箱收件亦無值班管理員,怕耽誤收到裁定書的時間,有方法線上查詢尚無案號的案件走向嗎?

感謝各位!!

法律小學生 103-03-22 09:37

大大你好 你的情形一定要在被勒戒

             聲請戒癮治療 機會才會高

             你可來信shishian94@yahoo.com.tw

             再與你分享相關處理經驗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條、第二十三條將施用毒品刑事處遇程序,區分為「初犯」及「五年內再犯」、「五年後再犯」。依其立法理由之說明:「初犯」,經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後,應為不起訴處分或不付審理之裁定;經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五年內再犯」者,因其再犯率甚高,原實施之觀察、勒戒強制戒治既已無法收其實效,爰依法追訴或裁定交付審理。至於經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五年後再犯」者,前所實施之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已足以遮斷其施用毒品之毒癮,為期自新及協助其斷除毒癮,仍適用「初犯」規定,先經觀察、勒戒強制戒治之程序。從而依前述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僅限於「初犯」及「五年後再犯」二種情形,始應先經觀察、勒戒強制戒治程序。

本件並非為五年內再犯施用毒品罪,故無法逕予施用毒品罪起訴判刑,而原則上應先經觀察、勒戒強制戒治程序,由檢察官聲請送觀察勒戒,不過檢察官可以依其職權選擇以為附命戒癮治療的緩起訴處分來作代替之處置,而應注意的是,在實務上有些施用毒品案件是沒有開庭,檢察官就直接向法院聲請觀察勒戒裁定的,所以如果確有此種構成施用第二級毒品遭查獲之情形的話,建議您最好儘快聲請附命戒癮治療的緩起訴處分才是,否則一旦法院裁定下來,就得依法觀察勒戒執行了。

其次,驗尿採證無法證實有施用的情形,若另查獲有持有毒品者,還是有可能構成施用第二級毒品毒品罪,可以就持有行為直接論罪科刑。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
犯第十條之罪者,檢察官或少年法庭應先將被告或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一月。
經觀察、勒戒後,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應由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虞分或由少牛法庭為不付審理之裁定。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者,由檢察官聲請法院或由少牛法庭裁定今人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其期間為一年。但自首者,得以保護管束代之。
依前項規定為不起訴之處分或不付審理之裁定後,五年內再犯第十條之罪,經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或三犯以上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但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或由少年法庭裁定先令人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
第二項但書情形,違反保護管束應遵守事項情節重大者,得撤銷保護管束,仍施予強制戒治。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
依第二十條第二項強制戒治期滿或交付保護管束期滿,應由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或由少年法庭為不付審理裁定
依前項規定為不起訴之處分或不付審理之裁定後五年內再犯第十條之罪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但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或由少午法庭裁定先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三犯以上者,亦同。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萬元以下罰金。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25 11:2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應委任律師於觀察勒戒裁定下來前具狀為您聲請戒癮治療,若待觀察勒戒裁定下來後再抗告聲請,就比較沒機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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豬頭包 103-03-17 17:49

我被a女詐騙本票

她轉給b男去做裁定強制執行扣薪中

後來我告a女詐欺.此案正在調查中

而我對b男提出債權不存在

(b男在庭上卻說我跟他借錢拿錢.不承認a女把票轉給他)

債權不存在一審我勝訴了

但b男又提起上訴.還說要請詐騙我的a女替他做證我有拿錢

請問法官會採信詐騙我a女的話嗎?

b男還反告我詐欺

我沒跟b男借錢拿錢.反而是b男圖利我薪水

請問他告我詐欺會成立嗎?

b男都做偽證說我跟他借錢拿錢

還執行我薪水

請問我若告b男詐欺會成立嗎?

 

鍾亞達 (鍾律師) 103-03-17 18:03

您好:

若您所言屬實,加上確認債權不存在之民事訴訟一審勝訴,
當然對方要告您詐欺或任何其他刑事犯罪,成立的可能性都不高。
如果B男對您提起刑事告訴,也可以考慮對其提起誣告刑事告訴,
以及在對A女的詐欺案追加對於B男的刑事告訴。
如果本票金額不小,
建議您可以也考慮聘請律師來幫助您進行刑事告訴或民事求償。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18 13:2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B對您提告詐欺,似不會成立之,可待您取得一不起訴處分時,對B提起誣告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可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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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先生 103-03-16 21:00

律師您好:

最近被人亂告一通(從妨害自由,妨害名譽,竊盜,妨害秘密列了一堆),對方的筆錄陳述極為矛盾混亂,連承辦員警看了都直搖頭說不知道該怎麼開始問我問題,但還是請我配合做完筆錄了。請問,後續在程序上還是一定得召開偵查庭嗎? 還是檢察官有權力可以逕行裁定不起訴?

 

感謝您的熱心幫助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18 11:1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檢察官仍必須開偵查庭,但得為不起訴處分。依刑法第169條規定: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您亦得於取得一不起訴處分後,對對方提出刑事誣告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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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ASON 103-03-14 11:16

房貸沒還,銀行申請支付命令

我提出支付命令異議,民事裁定銀行未補繳裁判費,本件起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這樣還能來查封房子嗎?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14 11:2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遭駁回,銀行似無法逕行查封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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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恆 (沈律師) 103-03-14 18:05

您好!銀行或任何債權人都必須取得法院的執行名義並聲請強制執行,否則不可能查封債務人的房子。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匿名 103-03-10 14:16

經本院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拘役肆十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一千元折算一日,緩刑貳年。

請問

<如>易科罰金!是有要要易科罰金嗎?

怎麼沒提到哪時候要繳!要去哪繳?

後面有有提到

本院認其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並予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暫不執行還要被拘役嗎?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10 15:3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您提示情形,暫不執行,即暫時不用執行相關刑罰。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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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nsen 103-03-07 10:03

事情是這樣的,我前公司於2013/06/01開始都未給付薪資直到我2013/08/20離開,
之後有申請開個協調會並承諾在2013/11/30日前將積欠薪資匯入勞方帳戶,
直到12月多前公司都未有回應,並且我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一直到前兩周,才終於收到法院裁定的確定信函,
並且我拿著裁定確認信去國稅局清查前公司財產清單,
而前公司的財產只有一台1991年的賓士與153塊利息所得,
可以說是根本沒有錢,於是我轉向勞保的工資墊償的方向去辦理,
但經過查詢之後,前公司目前狀態為停業(期限到今年底),並不符合薪資墊償規定不能申請。

我想請教我還有甚麼方式或管道可以討回我該有的薪資呢?

或是有沒有辦法強制執行公司的法定代理人?

感謝~

Jansen 103-03-07 09:51

我有一個關於勞資法律上的問題想請教,
事情是這樣的,我前公司於2013/06/01開始都未給付薪資直到我2013/08/20離開,
之後有開個協調會承諾在2013/11/30日前將積欠薪資匯入勞方帳戶,
直到12月多前公司都未有回應,並且我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一直到前兩周,才終於收到法院裁定的確定信函,
並且我拿著裁定確認信去國稅局清查前公司財產
而前公司的財產只有一台1991年的賓士與153塊利息所得,
可以說是根本沒有錢,於是我轉向勞保的工資墊償的方向去辦理,
但經過查詢之後,前公司目前狀態為停業(期限到今年底),並不符合薪資墊償規定不能申請。

我想請教我還有甚麼方式或管道可以討回我該有的薪資呢?

感謝~

鍾亞達 (鍾律師) 103-03-07 10:45
回覆 Jansen 的發言內容:

我有一個關於勞資法律上的問題想請教,
事情是這樣的,我前公司於2013/06/01開 ... (恕刪)

您好:

公司負責人此等行為,很可能已經該當刑事犯罪(損害債權詐欺得利等),

民事上也可能是通謀虛偽意思表示或詐害債權行為,

由於牽涉到比較法律層面的問題,建議可以直接尋求律師協助。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07 16:5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您提示情形,您可向公司起訴請求所積欠薪資,或向各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訴尋求相關協助之。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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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智群 (klaw) 103-03-08 08:47

 公司名下沒有財產就沒辦法了,也不建議扣車,很麻煩

lgon1116 103-03-06 20:49

事情是這樣子, 於100年12月26, 伯父的學生與伯父借20萬 , 學生有簽本票並承諾標示於本票一年後於101年12月26歸還, 伯父於歸還前幾個月過世, 嬸嬸將本票交由我去與債務人(伯父學生)追討, 豈知伯父學生想賴帳(藉由種種不合理條件拒絕), 後我上網查可申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扣押債務財產, 我的問題是:
1. 本票裁定申請書上債權人部分, 嬸嬸要我全權處理包含給我欠款(伯父嬸嬸無子女), 這個部份是否能填我的名子, 或是需要嬸嬸(配偶)的轉移繼承證明一並附上申請書? 如需要, 是該哪些證明能生效?


2. 本票有問過法院為"見票即付"的本票, 但本票上並無伯父的名子, 只有另外兩張債務人手寫簽名的承諾字條上有提及伯父名子, 這樣可以一樣由我(姪子)拿本票去申請本票裁定嗎?
望懂其相關專家解答, 謝謝.

系爭本票有記載受款人?

 
票據法第120條(本票之應載事項)
本票應記載左列事項,由發票人簽名:
一、表明其為本票之文字。
二、一定之金額。
三、受款人之姓名或商號。
四、無條件擔任支付。
五、發票地。
六、發票年、月、日。
七、付款地。
八、到期日。
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
未載受款人者,以執票人為受款人。
未載發票地者,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發票地。
未載付款地者,以發票地為付款地。
見票即付,並不記載受款人之本票,其金額須在五百元以上。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見票即付之本票,自發票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尚請留意。

票據法第22條
  票據上之權利,對匯票承兌人及本票發票人,自到期日起算;見票即付之本票,自發票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對支票發票人自發票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匯票本票之執票人,對前手之追索權,自作成拒絕證書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支票之執票人,對前手之追索權,四個月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其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者:匯票本票自到期日起算;支票自提示日起算。
  匯票本票背書人,對於前手之追索權,自為清償之日或被訴之日起算,六個月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支票背書人,對前手之追索權,二個月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票據上之債權,雖依本法因時效手續之欠缺而消滅,執票人對於發票人或承兌人,於其所受利益之限度,得請求償還。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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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恆 (沈律師) 103-03-07 05:02

您好!本票若無受款人,執票人即為權利人,可以自己名義聲請本票裁定。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07 16:0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該張本票為載明受款人,則執票人及為受款人。若您為執票人,您可以您自己名義申請本票裁定,待裁定確定後強制執行之。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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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吳 103-03-06 20:36

請問,朋友欲向我借錢,並願意開本票給我.

請問:(1)若我接受,往後是否還有風險存在?

        (2)縱使往後他不還錢而我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

            但他名下無財產或"脫產(這機會高嗎?)",是不是我仍求救無門?

         (3)像這種情況是否需要寫借據?還是留他的本票及可?

         謝謝!

每個人對於自己的財產皆有自由處分之權利,若您害怕借款人會脫產的話,建議您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擔保(包括人保即保證人,或者物保即動產抵押或動產設質等),增加您獲得清償之機會。

沈恆 (沈律師) 103-03-07 05:16

您好!本票只能讓您盡快取得執行名義,無任何擔保作用,對方是否會脫產取決於其個人信用,是您朋友您應該最清楚,也是您決定借錢時應考慮的;借據本票,都要保留較有保障,若能取得其他擔保更好。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07 16:0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對您的債權保障,您應向對方收取本票借據,收受款項之收據,及相關抵押擔保品之登記,如設定動產抵押登記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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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智群 (klaw) 103-03-08 09:06

 如果不信賴對方,建議還是不要借比較好,

對方有意不還錢,借了拿回來的機會不高

南西 103-03-06 12:27

律師您好:

我的朋友之前因為詐欺偽造文書而受訴訟,最近剛收到裁定

主文是寫說執行期肆月,得易科罰金,後面有個附表,編號1(詐欺)執行期是3個月,下面附註是(執行完畢),而編號2(偽造文書)執行期4月(後面註明已減刑為2月),而我朋友表示詐欺部分己執行過了,他不懂現在裁定主文寫執行期4個月,是還要再受刑期4個月還是扣掉之前已執行過的3個月,現在只要再執行1個月即可呢?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3-06 14:26
您好,感謝您的留言,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主文表示執行刑是4個月就是4個月。只需等待執行通知即可。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07 13:5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判決主文為四個月,即執行四個月。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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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t6213 103-03-04 18:40

律師您好!!本人有一些關於吸食一級毒品的問題想請教律師。 我是個一級毒品煙毒犯的累犯,最近一次是在九十八年四月剛從台南監獄,執行期滿出獄。但很不小心的又在去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下午,在士林區的重陽橋上遭北市保安大隊實施路檢時查獲,攜帶一級毒品海洛英 。於警訊筆錄時,我有承認在被查獲時的前不久,有在某地公共廁所內施用過毒品,至於毒品來源,是依照當時幫我製作筆錄的警員所編造的說法,編造一名查不到身分的假毒販所購買的。之後就移送士林分局偵辦及士林地檢署審理。想請問律師的是,像我這樣出獄已經快要過五年才再犯案,雖然亦如同為累犯,但刑度是否有機會斟酌比照初犯或再犯,免除加重二分之一的刑罰? 另外,施打一級毒品煙毒犯,現在不是有實施交付醫療院所,接受替代療法的治療嗎?據了解,是每一個一級毒品的施用者,在無任何另案,單純是施打毒品被告,都有一次機會得以在開庭時向檢察官提出要求,是嗎?(而我本身在未案發以前,就已有自費參加這項的治療了。) 也因此,我於地檢署開臨時庭時,便有向當庭的值日檢察官提出這項要求,而那位檢察官也叫我在下次開庭時,將得以證明我有自費參加治療的文件帶到法庭上去。由此可知我有可能可以如願由法院裁定:參與替代療法的治療,而不必被直接判刑!是吧?但奇怪的是:自從那天交保後,直到本月二十二日以前,也都沒有開庭或有任何通知的情況下,於二月二十三日中午,突然接到法院寄來的起訴書,既然已決定起訴我,那是否也代表:駁回我欲申請接受替代療法治療的要求呢?接著二月二十五日就接到開庭的通知書,庭期是三月十九日下午準備程序庭。想請教律師:我在開準備程序庭時能否還可以向庭上重提這項要求?是否是就算提出來也已經沒機會了?(因為已經起訴我了!)還是,諸如此類的申請,都需再開庭以前,以書狀的方式提出申請呢? 我本身的毒癮並不是很重,且我現在也已經將毒品戒除了,有把握已驗不到毒品的陽性反應,我能否自行到市立醫院做檢驗,在將檢驗報告同自費參加治療證明一起呈上,此舉是否可增加獲判緩起訴及准許參與替代療法的機率? 再者,不知律師您近期是否有曾接觸到如同我這類的案例?想了解,近來法院對這類案件的處理方式,大都採哪種方式處置。因為,我有特地去詢問有代法院辦理這項治療的醫院護士,關於法院裁定分派過去治療的新案有多少人?就這陣子來說。專辦業務的護士告訴我:已經很久沒接到由法院送去的新案了。每天可說都會有被查獲的毒品案件,難道,現在法院大都採直接判刑的處置方式為多?很擔心我的要求不被採納!因為家中只有我與母親兩人,而母親年紀已大且身體不是很好,很擔心她一個人到時要如何生活?

以上是我想請教律師的問題,懇請您能為我解答!謝謝!!

                                                                     後悔莫及的人  

                     

曾經有勒戒或戒癮治療過,5年內再犯,就會直接起訴判刑

本件為五年內再犯施用毒品罪之案件,則檢察官依法無法為附命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或於聲請觀察勒戒並於觀察勒戒後以不起訴處分結案,而須依法逕行起訴,針對您的案件因施用毒品之犯行相當明確,故建議您能夠坦承犯行求取得易科罰金之刑度(法定刑下限)為上。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毒品罪)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05 10:1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您提示情形,您於五年內又吸食毒品,應無觀察勒戒或戒癮治療之適用,您似可具狀坦承犯罪,以利爭取最輕之判決,仍有機會可易科罰金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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汶萁 103-09-29 22:45

想請問最後您的判決如何?因我的情形與您一樣,我現在也很害怕!

米拉 103-03-04 13:07

律師您好:我已在這發問過

<http://www.law110.com.tw/forum_content.aspx?pid=534026&tid=2&ccode=PostDate%20desc>

但我現在想知道:

1.請問會全扣的話有先後順序嗎?

2.原來就有設定保費的話~錢放進去會先扣保費還是會先扣給強制扣款的?

3.薪水進去就全扣~完全不留生活費?為什麼我在網路上查詢大家都說1/3?

4.寄來的書信上是這樣:

【裁判字號】103,司票,735

【裁判日期】1030219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這樣就是您所謂的本票裁定已發嗎?

5.上面有寫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是從收到的10日內算起嗎,超過後就會開始強制扣款?

以上,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3-03-05 03:57
您好!錢一進帳戶可能就會被執行扣押,無法再扣繳保費,最好不要再存進去,保險費可另以現金繳納;直接要求雇用人扣薪才是扣1/3,若是薪資已經入銀行帳戶,扣押帳戶財產時會扣押全部;若扣押財產已致生活困難,要自己向法院提出異議;您收到的應是本票裁定,從收到後起算10日內可提抗告,但抗告並不影響執行,債權人收到裁定時可立即聲請強制執行扣款。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米拉 103-02-28 13:23

您好,最近我老公收到民事訴訟,他99年時在外面借了75萬共3張本票(保人是我),後來還了1年多剩421134,但因為沒有工作100年年底開始停繳,停繳之後我101年開始都幫他繳利息8000直至102年12月,換我沒工作他有工作,但也負擔不起每個月應繳的金額所以就沒繳,然後他在2/24號收到民事訴訟裁定書,我看裡面的總金額是75萬共3張本票,我想問的是:

1.強制執行的話是扣到75萬還完還是421134還完?

2.只扣名下戶頭裡薪資部分還是自己另外存進去的也會扣?

3.有固定時間扣款嗎?還是只要有錢放進去就會被扣?

4.我先生帳戶不打算放錢,那我帳戶裡的錢會被扣嗎?

5.如果是扣我的帳戶裡的話,是扣1/3還是全扣?

6.有無限制帳戶裡要有多少錢以上才可強制執行?

7.我的帳戶有設定小孩保費自動扣款1320及網路工作每月自動扣款4000,這2個都知道扣款時間,如果再扣款錢1日把錢放進去會被強制執行扣掉嗎?

8.要多久沒有繳才會被強制執行?

以上是我想問的問題,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3-02-28 16:47

您好!本票裁定記載75萬元,對方就可以執行75萬元,若您主張僅42萬元,應提訴訟確認;對方查得到的財產都可能隨時被查扣;保證人若也是發票人,就會被扣財產;帳戶有錢會全扣,不會只扣1/3;本票裁定已發,隨時可以強制執行。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有關您所述「保人是我」所指為何?您曾否簽署是本票借據等文件?(本票或其他借款約據上有沒有您的簽名)

目前收到的法院本票裁定債務人除了您的先生外,您是否一併列為債務人?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01 19:3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方目前可就75萬元就您先生財產財產強制執行,若您為保證人,對您先生財產執行無結果,得對您財產執行之。惟若您爭執目前債務非75萬而僅為42萬,您亦得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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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拉 103-03-04 01:38

請問會全扣的話有先後順序嗎?

原來就有設定保費的話~錢放進去會先扣保費還是會先扣給強制扣款的?

米拉 103-03-04 01:44
回覆 沈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請問會全扣的話有先後順序嗎?

原來就有設定保費的話~錢放進去會先扣保費還是會先扣給強制扣款的?

薪水進去就全扣~完全不留生活費

mei 103-02-24 11:13

我有一個案件是祖產事件,我是被告,原告是以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提告,但現在原告要以沒有任何理由撤銷告訴,請問,我是否要同意原告撤銷告訴或請法官裁定.

誤入小孩 103-02-24 09:35

律師 妳好

我在102年11月14到案說明.並接受尿液檢驗呈陽性反應.在103年1月23日收到刑事裁定 檢察官聲請勒戒處所  觀察 勒戒   我在收到裁定書指定5日內提起抗告 至103年2月16日止未收到抗告結果 隔天我收到ㄌ刑事傳票2月25日傳喚執行觀察勒戒

  我在收到裁定書後自行到檢驗所檢驗ㄌ一次呈陰性反應我把檢驗報告附在抗告書中  請問 我可以申請延緩嗎? 若是我明天進去後是否就開始執行觀察勒戒ㄌㄋ? 萬一執行觀察勒戒期間抗告結果下來 我該怎麼處理ㄋ

     煩請 律師大大幫忙解或 謝謝

1.有自行去醫院檢驗毒品反應 這應該不是法定延緩執行事由 2.一般來說檢察官裁定前才有爭取機會 現在裁定下來 幾乎是不可能改認定了 3.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27 10:1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通常若觀察勒戒裁定已經下來,就比較沒有機會了,應於裁定下來前,先行具狀請求戒癮治療之替代療法,方有機會之。

以上  呈請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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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mian00705 103-02-21 00:41

各位律師好,小弟日前因為賣二手PS3,遊戲硬碟內含盜版遊戲被釣魚

今天收到緩起訴處分書,所犯法條是商標法97條、著作權法91條

有跟廠商和解,查詢一下網路,看到下面那段,我的緩起訴書內也未提及查扣物品沒入,但是當時也沒有開一張查扣單給我,請問我該怎麼做才好,不想因為這樣怕自己的權益受損。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扣押物之發還) 
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檢察官命令發還之;其係贓物而無第三人主張權利者,應發還被害人。
扣押物因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之請求,得命其負保管之責,暫行發還。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不起訴處分對羈押之效力)
羈押被告受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視為撤銷羈押檢察官應將被告釋放,並應即時通知法院。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扣押物應即發還。但法律另有規定、再議期間內、聲請再議中或聲請法院交付審判中遇有必要情形,或應沒收或為偵查他罪或他被告之用應留存者,不在此限。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七條(判決後扣押物之處分) 
扣押物未經諭知沒收者,應即發還。但上訴期間內或上訴中遇有必要情形,得繼續扣押之。

也有人說若緩起訴書內無提及沒入即可申請歸還,請問這種情形可以申請歸還嗎? 能否只查扣硬碟歸還主機? 感謝各位律師回答

林智群 (klaw) 103-02-22 17:10

 你這個物品應該會被法院沒收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22 22:2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的物品應會被沒收之。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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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2-20 19:54

這開庭是不是會當場收押執行勒戒呢?(先前已經收過裁定勒戒單子了)

但是我現在有小孩~目前還準備跟我的老公打離婚官司~而且小孩現在目前兩歲~我也還沒安置好他在我勒戒的這段日子的生活~請問我該怎麼做才可以申請延後勒戒讓我把這些鎖事都處理完了~PS我今天有打去問書記官~他說那天開庭當場收押執行機會很大~書記官說如果我開庭當天要請假的話~直接在傳票上寫上原因~傳真回去~但是我現在該如何知道怎樣可以延後執行勒戒?

謝憲愷 (謝律師) 103-02-20 20:14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

我有處理過跟你類似的個案

您可以寫個聲請狀請求暫緩執行(通常只能拖延個幾天而已)

或是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之1規定

找理由聲請重新審理

僅提供您參考

希望對你有幫助

如有其他疑問

歡迎來電諮詢

 

103-02-20 20:20

 律師謝謝你的答覆~但是你說重新審理這個我不懂意思可以麻煩你詳加說明嗎~謝謝~

至於我打離歡官司準備資料差不多和打到結束差不多要一個多月吧~但是他能緩執行那麼長的時間嗎?如果像律師所說只能夠幾天~是不是有更好的方法讓我可以處理這些事情完在去執行勒戒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22 22:0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具狀說明您的原因及情況,請求暫緩執行,至於是否許可,即為檢察官之職權。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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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fintie 103-02-20 13:02

各位律師, 你們好:

我的案子是這樣的, 本人在判決法院一審已經拿到最終確認判決書(對方也過了上訴期沒上訴), 法院判決對方應償還我一定的金額, 本人依此向強制執行處申請強制執行. 但因處理的執行處事務官, 屢屢因態度傾向債務人, 找盡各種理由延緩強制執行, 本人因此讓她向地方法院申請裁定她處理本案的程序作法. 現在裁定下來了, 地方法院裁定她應予續行此強制執行本案, 她的處理程序做法不對. 裁定後10天內她也沒在上述, 但債務人突然在裁定後一個月提出抗告, 我也不知道這樣合法嗎? 但我想請問原本地方法院的裁定還有效嗎? 此事務官是否應該續行, 不受債務人對裁定抗告影響且須提供一定的擔保? 謝謝

民事訴訟法第491條規定,抗告原則上不具有停止執行之效力,但抗告法院、原法院或原法院之審判長得在抗告法院裁定前停止原裁定之執行,抗告法院且得為其他必要處分。所謂其他必要之處分,例如:命供擔保後准許強制執行、命供擔保後准許繼續執行等。因此,提出抗告原則上不影響原裁定之效力進行,抗告人如果要停止原裁定效力之執行,必須在抗告法院對於抗告案件未為准許或駁回之裁定前,向法院聲請停止執行。而法院、原法院或原法院之審判長如果要為停止執行之裁定,必須在抗告法院對於抗告案件未為准許或駁回之裁定前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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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 491 條
抗告,除別有規定外,無停止執行之效力。
原法院或審判長或抗告法院得在抗告事件裁定前,停止原裁定之執行或為其他必要處分。
前項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22 20:4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方亦可提出抗告,但抗告不停止原裁定之執行。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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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撥 103-02-17 20:38

各位律師好:

債權人有債務人(公司)開立的本票,因為到期債務人不付錢,持本票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也有獲得本票裁定和確定證明書,後來繳了執行費聲請強制執行時因為本票遺失了,被法院駁回強執,有打電話詢問過法院,他們回應是說要去聲請公式催告和除權判決,然後再拿除權判決和之前聲請的文件在重新聲請強制執行就可以,但有點疑惑的是除權判決不就是消滅票據權利嗎?這樣還可聲請強制執行嗎?懇請律師能幫忙解惑,感激不盡!

關於您的問題簡短答覆如下:
依您提供之事實,依民事訴訟法第565條第1項規定「有除權判決後,聲請人對於依證券負義務之人,得主張證券上之權利。」故除權判決可替代已遺失本票。法院答稱聲請除權判決程序應該無誤。若有不清楚之處,可來電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17 22:4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除權判決亦能代替本票聲請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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