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要看對方所提出之事證是如何取得,且拍攝角度如何,而若要清點其物品,建議應有第三人在場,且全程錄音錄影,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應請仲介前來收拾外勞之行李,針對外勞對您之指控,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答辯,於前往警局、地檢署製作筆錄前,與律師討論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自己之回答對自己不利,成為起訴自己之證據。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應請仲介前來收拾外勞之行李,針對外勞對您之指控,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答辯,於前往警局、地檢署製作筆錄前,與律師討論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自己之回答對自己不利,成為起訴自己之證據。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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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必須視對方偷拍之內容而定,若無對方偷拍之內容,無法成立相關犯罪。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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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方之主張可完全無須理會,以不用做任何回應,避免遭對方蒐集證據,曲解意思,帶對方提告,再委任律師協助辯護,爭取不起訴處分即可。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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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您好:
我男朋友與朋友在兩年前一起自創飲料店,
(他老婆有要求她要天天上班)
每月總帳本記帳部分也是由他們登記,
等於營業金都是由他們在管理,
我們只是每月核對收據,沒問題就把當月營餘分帳結清,
最近我們發現她老婆有預訂單子未入帳之情形,
(EX:星期三預訂星期四飲料,星期四當天查無此訂單金額)
金額一周下來也將近5000元左右,(一周2~3天,一天600~2500不等)
我們已偷偷拍攝預訂單及打電話詢問公司是否收到產品,公司皆說有收到,
目前看起來應該是很難有其他理由了 ! 上網查大概是業務侵占,
希望證據更多的時候打算跟他們詢問狀況,想請問的是
1.若一周5000大約一個月2萬,若要求2萬X18個月(老婆上班月數)
等於要求他老婆補回營業額360000元,請問我們有可能成立恐嚇罪嗎?
因為營業額我們和他們是對半,所以有一半會回到他們那,主要是讓他老婆對公司負責及一種懲罰性質
2,偷錢可能只是他老婆個人行為,合夥人本身不知情狀況下,
他老婆有成立"背信罪"嗎? (因為也等同我們委託他們幫忙管理錢財?)
(怕鬧上法院,還是先諮詢一下^^")
這家店負責人是我們,而招牌商標及logo屬於對方,若雙方撕破臉,在法律上
招牌我們可能就不能用? 而他在這家店是否也沒有權利要回股份了??這是最糟的一步及打算啦..我們這邊是最希望只要補進他老婆的缺能繼續營業及合作下去,只是帳本會變成由我們這邊管理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蒐集證據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背信、業務侵占等告訴,藉由提出刑事告訴,取得談判和解及其他之籌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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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意見如下:
關於身心障礙診斷證明書,這部分是看被告本人是想證明什麼事,例如是要證明自己在當時沒有判斷事理的能力?或是要承認犯罪而請求輕判?但不論何者,隨時都可以提出,而且可先於警詢時提出、後再分別於檢察署以及法院提出,這部分是沒問題的。 依據少年事件處理法施行細則第3條之1規定「少年觸犯刑罰法律,於滿十八歲後,始經報告、移送或請求少年法院之事件,仍由少年法院依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四日修正生效之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三章之規定處理。但事件繫屬後已滿二十歲者,少年法院應以裁定移送有管轄權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也就是當被告滿二十歲後,就會依照一般刑事訴訟程序去進行,不會再適用少年事件處理法之規定。 若有事證能看出以前的被害人可能是同一被告所為,偵查機關當然有可能去進行偵查,但如果不能辨識出被害人是誰的話,由於刑法第315條之1妨害秘密罪屬於告訴乃論之罪,沒有經過被害人明確提告的話,檢察官對於這部分也不能提起公訴。 如果沒有被判決有罪確定,那麼當初被扣押的手機當然就不是供犯罪使用之物,不應該依刑法第38條第2項予以沒收,所以在不起訴處分確定後,可以拿回當初被扣押的手機。 以上僅是針對您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101年離婚後,老婆因為思念小孩,我也為了家庭的完整同意再復合。復合之後,老婆才親口對所有家人承認在婚姻存續時,已經出軌。之前離婚條件中,老婆同意將兩個孩子無條件留給我。
102年再婚,再婚前我購置第一間公寓,登記在我名下,由我承擔所有購屋頭期款及貸款。裝潢費用由老婆支付,合計約150萬(老婆月薪4萬,每月繳車貸2.5萬)。再婚後,我的全數薪水交給老婆支付房貸及其他家用(我月薪6萬,房貸每月3萬)。
最近發現老婆換了對象,又再出軌。我手上證據僅有用手機偷拍他與出軌對象用LINE聊天的畫面。內容互道寶貝、想你、好愛你。最露骨的對話,是出軌對象說:要吃你。另一個在手證據是,趁他們週間請假約會時,用手機拍下他們在路口牽手身體緊靠的照片。
想請教:
2.我是否能爭取兩個兒子的扶養權。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蒐集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具狀提起訴訟請求裁判離婚,並同時請求未成年子女監護權,及請求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可預先規劃您的婚後財產,避免剩餘財產分配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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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意見如下:
依您所述狀況,由於妻子的疑似出軌行為,使您與妻子顯然不能再有信任基礎,可以依據民法第1052條第2項「有其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向法院訴訟裁判離婚。 關於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問題,原則上也是由雙方進行協議,協議不成時,依民法第1055條規定由法院酌定,法院會依照民法第1055條之1第1項之規定,審酌以下事項:「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來決定監護權的歸屬及會面交往權的內容; 另外,假設僅有一方取得監護權的話,另一方依民法第1116條之2規定,對於未成年子女仍具有扶養義務,在小孩成年之前,仍應每月給付一定金額的扶養費。 該房子屬於婚後增加的財產,在離婚後要依據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作為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計算財產分配之範圍(也就是分別計算夫妻雙方在婚姻階段所各自累積的財產扣除債務後,「較多一方的財產數額」扣除「較少一方的財產數額」,扣除後的數字的一半,要由「較多一方」給付「較少一方」)。 以上僅是針對您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意見如下:
刑法第315條之1所定妨害秘密罪,依刑法第319條之規定,屬於告訴乃論之罪,若照片涉及的被害人不能確認,即難以追究這部分的刑事責任。 至於被害人能特定而且經提告的話,建議積極與對方洽談和解,若能和解並經撤回告訴的話,檢察官即會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規定予以不起訴,案件及不會送到法院論罪科刑。 以上僅是針對您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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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需前往警局製作筆錄,建議應考慮律師陪同,並事前討論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自己之回答,對自己不利,成為起訴自己之關鍵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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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這樣蠻危險的,男生來說你同意他幫你按摩他可能會覺得他很有機會,後續很容易就產生糾紛。建議如果身體不舒服的話找個女性友人幫你按或是專業按摩人員幫你按,這樣比較安全些。
二、他傳給你男友的話有可能成立誹謗罪,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名譽的事項,就算你真的讓別的男生按摩,也是僅涉及私德而與公益無關之事項他也不能這樣傳。不過具體上還是要看他傳的內容來判斷是不是有空間。
四、是否提告請三思。
五、以前我也幫個女性朋友按摩過然後另一個女性朋友就跑去淋雨…這算是比較詩意的作法,但有的人的作法是很激烈的。
六、也許你有你的堅持,認為這個是你的自由,但是這樣真的是比較危險,請三思。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案件接下來會送到檢察署,由檢察官訊問,由檢察官判斷應否起訴、不起訴或緩起訴,同時也可能要求雙方試行和解。 雖然您未詳述案件事實,但應是涉犯刑法第315條之1的刑責:「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不過拍攝的內容是否屬於「身體隱私部位」也並非可一蓋而論,還是必須詳細判斷個案情況才可論斷是否成立此罪。 另外此條罪屬告訴乃論之罪,倘若和解並經撤回告訴的話,檢察官即會為不起訴處分。 而此行為尚會涉及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3條第1款:「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一、故意窺視他人臥室、浴室、廁所、更衣室,足以妨害其隱私者。」這部分只是罰錢的行政罰,並非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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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發生描述如下:
我騎在內車道突然前方車子停下來,我看一下後方沒車,我就切到外車道,有打方向燈,在我切到外車到車頭要拉直時,右側有一台機車撞上,我就倒了,但他車子沒倒人也沒受傷,我手當時無法動(有挫傷&扭傷),他有下車來看我,但沒有幫我叫救護車,於是我自己打了救護車,救護人員到了,把我扶起來,我就看著他騎車跑掉了,他沒有留下任何資料,是我偷拍下他的車牌才找到他,因為是山路,所以每有任何監視器。 目前開過一次監察庭,他跟檢察官說,是我追撞他,我跟檢察官說,他是直線道,我從內車切到外車,車速從0去加速追撞直線車,怎麼可能? 檢察官叫他要好好跟我和解,在庭上他也說好,後來到外面,他女兒就說他有證據,救護車來他爸爸才離去,就不是肇事逃逸,態度很凶,他們就不想跟我和解。 這樣第一次調解我還需要請假去嗎?感覺他們沒有想和解。
問題如下


您好,
1、車禍發生時雙方不得任意移動車輛,須待警方前來現場製作紀錄,對方如仍任意移動車輛逃離現場,應就破壞現場一事負擔大部分之肇事責任,而認其仍有過失傷害之該當。
2、因肇事逃逸罪欲保護的法益除了受傷者之人身安全外,還包括留在現場協助釐清車禍事故原因,是以,對方雖待救護車來到現場,但並未留下個人資料,也未等待警方前來製作現場事故圖而自行離開,仍然阻礙了本案釐清事故之程序,仍應認定其有肇事逃逸罪之該當。
3、是否前往調解拰有選擇的權利,並非強制,如時間尚無法配合可向調解委員聲請改期,或以對方態度惡劣為由拒絕和解。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我前男友是名警察,101年吵架時,他曾利用上班時間取槍來我家威脅我,當時我嚇的不敢大叫,怕家人會受到生命危險。我有說我要報警,他冷冷的告訴我 他只要告訴對方是來搜查我,那些人就不會幫我。所以我當下只有安撫他情緒,再趁他講電話把槍放我桌上時候,偷拍了一張槍的照片,沒讓他知道。
事後,我一直找機會分手,他都會動不動威脅恐嚇(有訊息存證),甚至以死相逼。我很怕,所以一直拖延時間,但之後他還曾對我強迫發生性行為害我懷孕又害我流產。(這些沒有去驗傷,只有訊息提到過)
後來拖到了103年,終於分手。原以為這些惡夢可以結束,不料他又再度重複發生恐嚇威脅,之後又對我提告。但我現在不想被他一直糾纏。
我可以對他提告嗎? 但因為我沒有很多錢請律師,我真的不知道該怎麼辦。我只知道105年了,我始終脫離不了他的恐懼中,我真的很想逃離。
但是只有槍的照片和訊息,可以做什麼?
時效有多久的限制??

您好:
1.因為您男友的行為已經讓您精神感到恐懼,加上對方又是警察的身分,建議跳過向警方報案那個程序,直接將您遭受暴力之相關物證(如槍的照片、簡訊、其他人證等向法院聲請保護令,若沒有經費聘用律師,可自行保護令聲請狀。
2.此外,對方的行為已經構成刑法第 305 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並依照刑法80條規範,恐嚇罪有10年的追溯期,因此您在事情發生後10年內都可以提出恐嚇告訴。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 或上臉書輸入「謝憲愷律師服務處」留言咨詢。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議蒐集錄音及訊息證據資料,委任律師撰擬刑事告訴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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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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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意思,各位律師大大們,小弟的標題一個字打錯,很抱歉!
這個月4號倒楣透頂,小弟我不小心成為變態。
當時正準備從一家文具店離開,機車鑰匙跟小鏡子放在一起(會有小鏡子是因為我有慢性眼疾,常常容易紅眼,所以我就會常帶在身上等到眼睛開始怪怪的時候拿出來照,順便點眼藥水)
因為有事急著離開,而鑰匙掏太快,讓小鏡子好死不死掉在一名正在整理物品的女店員下面,她剛好有穿著裙子,我沒多想就伸手去拿,剛好被她轉頭看到,她就大喊有變態,(當時店裡音樂很大聲我猜她沒聽到掉落的聲音)我當時也嚇到想趕快離開(因為我是頭一次遇到這樣的情況就想說趕快一走了之),就被她揪著衣領不讓我走又一邊哭又一邊叫其他同事來,然後其他同事就報警了,我也跟她說:我跟你對不起但是我絕沒有偷拍你好嘛。她反而一直哭不理我就被其他同事帶到別處了。
我覺得很冤枉被人當成偷拍狼,但其他女店員就一直認為我有偷拍(還問我有幾次),後來警察來了我有說明實情,然後警察查我的手機內部檔案,當然,裡面當然沒有偷拍的影像或照片!但還是被帶回警局作筆錄,後來那女店員由別的女店員陪同也來警局做筆錄,我還有跟她道歉說:對不起,真的對不起,是我的錯,請你原諒我好嗎? 我絕對沒有偷拍你,就這面鏡子掉到你腳下我去檢而已(說真的我也不知道她的反應為何會這麼大)當然我知道她不會相信也不理我。
後來等到女店員做完筆錄離開後,警察大哥就跟我說,因為我手機裡其實也沒有什麼偷拍的檔案,所以這件事只能依社維法第83條,算是以偷窺的行為來處理,就像偷窺別人洗澡同樣的事,到時候函送到簡易庭後法官判罰多少錢繳完就沒事了,後來就扣押我的小鏡子(難道是因為我馬上道歉的動作讓人以為我真的有做才自知理虧拼命道歉嗎???)所以簡單做個筆錄就讓我走了。
雖然很冤枉,但我認為是我的疏失我就拼命的跟她道歉,我馬上跟警察大大認錯也是怕死不認錯的話他們不相信,到時扣押我的手機害我沒得用就慘了,我在筆錄中也稱我手機裡沒偷拍的資料,也跟女店員道過歉,也請檢察官原諒我給我一次改過的機會。
所以想請問律師大大,警察大哥用社維法將我函送簡易法庭,大概多久會收到罰單?大概會罰多少錢?
小弟我沒前科,就算手機裡沒偷拍的檔案也沒被扣押(有扣押小鏡子),但我很怕檢察官會將我以妨礙秘密罪起訴,這會發生嗎?該怎麼辦?
若女店員後來對我提起刑事告訴或民事賠償的話我該怎麼辦呢?
煩請律師大大們幫小弟解答一下疑惑~非常感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可以先發函制止對方之行為,,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目前您應先將問題及答案書寫記錄下來,並與律師討論可能之辯護方向及策略,爭取不起訴處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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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各位律師,我在某天公共場合被人偷拍,雖然照片模糊,但可以辨識出是我本人
回去後被PO在公開網站
還寫一些不堪的字眼
內容如下:以NO1表示
--------------------------------------------------------------------------
No1:
這個人到底是誰的朋友啦~?
拜託能不能叫他講話和笑聲小聲點可以嗎?
好幾次都被他莫名其妙又變態的笑聲嚇到很討厭知道嗎!
一個XX就夠了又多這一個
還有一直嚷嚷要把人照片PO公開網站是怎樣啦?
認為這樣很好玩嗎?莫名其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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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後底下就有人回應說是我(但XX那是我FB的暱稱,非真名)
以No2來表示
-----------------------------------------------------
No2:
XX欸
是個變態光頭大叔
好基友XX
---------------------
然後剛剛有人回應更誇張,以No3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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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衣服買來根本有目的
如果是用來滿足你的變態慾望自己穿過
在借給你正在搭訕的讓女生穿過再帶回家意淫
你就真的無可救藥了
別怪人把你想的太邪惡是你的長相和嘴臉讓人感覺不到你正經
------------------------------------------------------------
請問以上這些言論我可以去告他們什麼?
煩請律師幫忙回答,感謝





您好,我想請問,住在我們家社區已經十年多了,自從搬進這社區後,隔壁鄰居就常常以言語辱罵我們家的訪客和家人,沒人要理他但之後卻經常變本加厲。後來去年我家受不了門口前裝了監視器,為了避免鄰居疑似有精神疾病和傷害行為,為了保護我們家。因他經常在家辱罵我們家人(監視器錄得到聲音),之後有幾次因為他經常只要我騎車經過他家要回到我家門口前就不時聽到辱罵聲,一時受不了在家也罵了幾句(沒有當面對罵),監視器也有拍到他走到我家門口然後以更難聽的言詞辱罵。之後又經常莫名其妙的等待我回家時拿手機出來門口亂拍,這樣可以告他性騷擾或是報警以刑事訴訟告他嗎?還有他用手機在他家門口偷拍我的影片可以要求強制刪除嗎?(已經連續好幾天了),另外可以通報衛生署去跟鄰居說做精神治療嗎?強烈懷疑此人有精神疾病。之前他也跟他另外一戶鄰居大吵後打架,此戶後來搬走了。

你好:
若有公然侮辱之情形可以蒐證提出告訴,民事上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鄰居若是長期侵害你的的居住安寧,可以請求精神慰撫金。騷擾時可以報警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理。 對方雖然對你拍照,但該處是公共場所,你的活動也是公開活動,故無隱私權合理之期待,尚無法主張侵害隱私權。另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1條第1項但書規定,單純保有上開影音資料,並不適用個人資料保護法。 對方若有精神疾病,可依精神衛生法規定辦理。精神衛生法第32條第1、2項規定:「(第1項)警察機關或消防機關於執行職務時,發現病人或有第三條第一款所定狀態之人有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者,應通知當地主管機關,並視需要要求協助處理或共同處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即護送前往就近適當醫療機構就醫。(第2項)民眾發現前項之人時,應即通知當地警察機關或消防機關。」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對方有散布訊息之情形,可提出刑事誹謗告訴之,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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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名房東姓謝,多次跟房客說他讀法律系的,畢業師範大學,又任立委,一副給人的感覺就是[你沒有比我懂法律啦],還常常說著讓人覺得很無言的大話....例如:
1.房東謝先生跟新房客說 : 我們這邊很搶手耶,若你現在不租的話,很快就租出去囉,這個價錢已經算很好了。(但是...那房間經常租不到2-4個月就沒人要租了,因為很吵,房間只是用木板隔起來而已,還空房了半年之久...)
2.房東謝先生曾在過年時,說要[自掏腰包]請人來打掃廚房與客廳,由於那時本人經常要使用廚房,又看來幫打掃的大姊,不是很懂[清潔]部分的感覺,就陪著大姊一起整理廚房與客廳。這名大姊就在這時,開始聊起房東謝先生的事情,也自個兒說明此次來整理,並無拿房東謝先生的錢。這位大姐原本是房東謝先生家人開保全業請來的員工,大姊受不了謝先生多次要求幫打掃,半推半將就才來的。(這位大姐真的不是專職清潔人員,很多東西她並不知道要怎麼清洗跟收拾,就隨便掃掃弄弄,看起來有乾淨就好,另還發現這位大姐手腳不乾淨...)
3.箱型冷氣使用久了,必會有問題出現,雖然房東謝先生說他要處理,但居然是在沒有真正通知到我跟我男友的情況下,只是說幾句話貼在LNE群組上,就私自帶修理冷氣的師傅,用鑰匙打開進入我的房間內,害我的貓咪嚇得半死,差點就往大門外跑出去;而修理冷氣的師傅,還把腳踩在人睡的枕頭上,也不會先把枕頭拿起來,況且旁邊就有矮櫃可以採,若有事先告知的話,可以清出地方讓師傅去修理.....。(事後他也隨便道歉了事,只因男友告訴我,別跟那種人計較,所以就沒有繼續追就...)
4...剩下是其他房客所說的,某A(女)說房東謝先生曾經私自開啟她房門,還探頭進去尋找她,房東這舉動,還讓A女+兩名房客同時看到,這行為很誇張。(其他都是他的行為...很無言)
進入本題,在104的3月中旬,房東在租屋的房屋內,打著[房客關心家裡]的噱頭,裝設了監視器(雖說房東有問其他房客的想法,但房客有告訴他並不需要裝設,但房東還是執意裝設了)。當時詢問律師團【倘若客廳屬於房客會經常使用的空間,本文認為已經侵害您的隱私,可以要求拆除,倘若房東無法提出適當合理解釋,則確實可能涉犯妨礙秘密罪。】因客廳並不常使用,只有廚房會使用而已...然而拍攝方向沒有私人隱私的疑慮,就沒要求拆除。
事情由[裝設監視器]開始....
9/12(六)下午2點多,因前些日子房東將客廳拆掉,又隔出一間臥室出租,原本裝設拍門口的監視器,被移動到可以拍
到其他房客的門口,有跟房東談過是否能煥位置,畢竟租屋的都是女生,拍攝的方向也有廁所在那邊,這樣感覺很像是在偷窺。
但房東謝先生此時的說法是[監視器你們在看的]、[房客上班會關心住家]、[已將拍攝畫面調到門口]...等。
到了晚上9點半,他又改口說[請房客轉動時,不要停在有廁所的走到上]、[其他如廚房、餐桌、門口、鞋櫃等..可定點停放]
9/13(日)下午2點半,房東謝先生說 : 我太太說,攝影機鏡頭就固定在"門口",不要再轉動了。
9/14(一)~9/18(五)這期間觀察了3次監視器,鏡頭都會拍攝房客使用的廁所以及出入房門的走道上。(而且還拍攝到我的房間門口,一開門監視器就可以看到我房間裡面,我還要找窗簾來擋...)
9/18(五)早上9點,因3次查看監視器的拍攝鏡頭,並不是停在先前說好的大門門口上,這使人懷疑這監視器拍攝角度與房東的說法,是否只是[掩人耳目的說詞]?不確定是誰轉動了監視器拍攝的角度,就隨即在LINE群組裡面發問 : [不是說監視器拍門口嗎? 請問是誰一直拍廁所那邊,這麼喜歡偷看人上廁所? 還是偷看洗澡?]
到了晚上9點半,LINE群組只有房東謝先生回覆 :
[家人情侶都有權力位居住安全使用,攝影機裝設已近1年,你上禮拜才在問密碼,質疑沒有帳密觀看,這是你胡說1。(打在LINE群組上,馬上就被洗上去了,誰會記得? 還不都是我整理貼到文章內,才能馬上查看到密碼)
你現在是民議代表,你男友的近出供住,對你是恩典。(這點我沒有忘記,但不能拿此來當擋箭牌)
有其他房客有意見嗎,你聽見了嗎? 請管好你房間事務。(我跟房客之間都會互通LINE來保持聯繫,有甚麼事情還需要透過你?)
至於攝影機密碼我將更動,不在提供親友使用,直接固定在門口進出。(目前看不到監視器畫面,無法得知是否真的只拍攝門口)
我已研究你張貼的句證詞句的法律問題,我已看了攝影機目前攝影畫面(監視器畫面早已被調整過,再點近去看就不是原來的拍攝角度了好嗎= =),不是裝在廁所,沒有你說的偷拍上廁所、偷看洗澡的情事,你已觸犯刑法309-1公然侮辱,310-1毀謗,若你不覺得有錯,等著收法院傳票或公開道歉。]
到現在LINE群無人回應,我也不想要回覆他,因男友還是跟我說,那種人別理他....不要有任何的回覆,萬一他發神經真的去寄傳票勒?
但...這房東真的很奇怪阿,說話顛三倒四,房屋內需要修理或是更換的,通通都是我們房客自己弄,他都不想要處理耶。
現在又恐嚇我? 我只是提出疑問,並沒有指名道姓,而且是發問在LINE群組上,群組內共有7人,大家都可以回覆!!這謝先生自己對號入座,還惱羞成怒要恐嚇我,我能反告他 涉犯妨礙秘密罪、公然恐嚇罪嗎?
或是還有其他的呢?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拍攝的角度倘若可以直接拍攝到您的房間裡面,已 ... (恕刪)
曹律師您好
1、目前監視器已被房東更改成只有他自己跟他老婆能觀看,雖然查看監視器的角度並無對著我房間,但也並不都無拍攝到我房間裡面。若要提告刑事,須準備哪些相關事證呢?
2、對於房東謝先生只是揚言提告,但造成我心理與生活上的問題,難道就沒有對應方法嗎?
3、目前租屋內有需要修理的部分,都是自行解決,不想再找房東過來,免得有爭議,暫時相安無事 。
4、請問若向消保官申訴,須要注意甚麼嗎? 由於租屋時,房東都拿他自訂的簽約書來,離租屋到期日還有半年之久,怕近日退租搬家,房東又有其他理由來扣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