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男友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辯護,事前準備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自己之回答,對自己不利,成為起訴自己之證據。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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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今年剛滿18 我想請問我媽媽這樣有算扶養我嗎?
我爸在我六年級的時候就出車禍不再了
媽媽也就在那時候交了男朋友,把我一起帶去那男人家,那個男人以前就有吸毒的紀錄,因為吸毒的關係他的行為有時候會很反常,我真的很害怕跟陌生的男人一起住,但是媽媽不顧我的反對也不顧慮我的安全,堅持要跟他在一起。
媽媽跟著他一起工作,他們薪水都是一起的 所有開銷都是男人負責
變成我的生活費 媽媽也都要我跟男人拿
我生病住院時 媽媽不照顧我 認為我自己有能力待在醫院,
男人住院卻可以陪他一起睡醫院 照顧他。
媽媽跟那個男人的扶養就是給我錢 其他的我都要自己負責
但因為他們總是不穩定的關係 我身上沒有錢他們也都無法給我 總是一直在拖...
我是低收入戶 有辦補助 當時補助八九千都是他們在領 可學校需要錢時卻也總是拿不出來。
Q:他們的錢都是一起的 到底要算是男人扶養我的 還是媽媽扶養我的?
這些都只是我口述這幾年來發生的事
Q:我要如何提出證據 到法院證明我媽媽沒有扶養我?
Q:他們經濟不穩定 積欠水電費 或男人有吸毒 所以我不想待在那個家
這類的可以成為證據嗎?
之前不太懂這些跟媽媽吵架時我跟她講到 他這樣是棄養
但媽媽說是我自己要跑出去的,不是他們不扶養我 Q:這是正確的嗎?
我跑出去的原因是因為:
他會吸毒,有些行為都很反常 我不喜歡與陌生的男人住在一起 他們的經濟很不穩定 水電費常被催繳 積欠到被斷水斷電 我每天都要害怕這種日子,真的讓我無法好好生活 我真的很痛苦
我是在國中三年級時離開那裏的 因為我遇到願意照顧我的一個家庭
我跟他們不是親戚也沒有血緣關係
Q:如果媽媽要反告他們 誘拐未成年少女這樣告的成嗎? (我現在已滿18歲)
Q:我很怕未來媽媽會反告我棄養,我可以現在就預防嗎?(申請免除扶養)
Q:我現在才18如果要去法院申請沒滿20歲不能辦 那可以怎麼做?
Q:我可以提早做些什麼 保護自己?

你好:
"媽媽跟著他一起工作,他們薪水都是一起的 所有開銷都是男人負責","媽媽跟那個男人的扶養就是給我錢",依你所述,你母親還是有從家庭生活費用中給付扶養費供你生活,要認定完全未履行扶養義務會有困難。 若要減免扶養義務,要有民法第1118條、第1118條之1之規定之情形,但就你敘述情形來看,無法判斷是否有此情形並情節重大,且母親是否已以無法維持生活請求你扶養亦不明確。 就你的情形,你母親並未拒絕給付扶養費予你,你未取得扶養費似乎是因為你自行離家,脫離母親之監督。 如果對方沒有引誘之行為,而係你自己脫離母親之監督,對方不會構成和誘罪或略誘罪。但是否侵害親權、監護權要就個案情形判斷。 依你所述,你母親在不能維持生活時可以請求你履行扶養義務。 母親若有不適任之情形,可以尋求社會局協助,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之規定,由主管機關介入處理。
你好:
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略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保護之法益,在保護家庭間之圓滿關係,及家長或其他有監督人之監督權。該項略誘罪之規定,並未就犯罪主體設有限制,解釋上享有親權之人,仍得為該罪之犯罪主體,即於有數監督權人之情形下,若有監督權之一方對於未滿二十歲之被誘人施用強暴、脅迫或詐術等不法手段而予以拐取,使脫離原來之狀態,而置於一己實力支配下,使其與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完全脫離關係,仍應有該條項之適用。未成年子女之父母在法律上既均享有親權,不得由任何一方之意思而有所侵害,以父或母一方之不法行為,使脫離他方親權時,仍應負刑事上相當罪責。原判決以刑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二百四十一條妨害家庭罪之犯罪主體,必限於本無親權或監督權之人,被告非該犯罪之主體,而維持第一審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自有適用法則不當之違法。又被告利用留學之機會,擅自將其稚子帶出國,究竟有無侵害告訴人乙○○監護權之犯意,或僅為親權之行使,原審未詳加究明釐清,遽為被告無罪之判決,尚嫌速斷,審理亦有未盡。檢察官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違法,尚非無理由,應認仍有撤銷發回更審之原因,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4335號刑事判決可資參照。 老公外遇並將小孩帶走若係基於侵害你的監護權之意思會構成和誘罪或略誘罪,而小三可能會變成共同正犯,可以提出刑事告訴。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如果沒有任何正當理由,擅自將小孩帶走,不論有沒有違法小孩的意願,都有可能涉及刑事責任,違反小孩意願的話,可能構成刑法第241條略誘罪「略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未違反小孩意願的話,可能構成刑法第240條和誘罪「和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至於小孩若未滿16歲的話,則一律論以略誘,此部分是否提出刑事告訴也請三思。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雙方都有可能成立犯罪行為,若對方您提告,您亦可同時對對方提出刑事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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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雙方均構成與未滿14未滿16歲之人發生性行為之犯罪,可互相提告,由少年法庭審理之,最後的處罰就是上課而已,嚴格來說,沒甚麼意義,自己多麻煩而已,是否提告,應加以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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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時男方33歲、女方滿17歲,雙方的家長是堂姐弟,雙方當事人知道彼此是表兄妹卻仍然執意在一起,苦勸無用。後來男方在小女生尚滿18歲時未經女方家長同意帶離家,當時女方家長有到警局備案,之後過了四年左右,前一陣子開了偵查庭,偵查完後檢察官要雙方先討論是否能和解,兩星期後再開一次偵查庭。女方家長到目前為止堅決不和解,而男方與小女生兩位事後也電話告知女方家長不調解也請了律師,也在通訊軟體中表明認為男方不會有任何法律責任。我想請問既然近親性交無法判定他們的罪,難道就連誘拐方面的罪也無法懲罰他們嗎?另外男方曾經有過強暴親阿姨的女兒而被判刑入監的紀錄,再加上這次的案件,若能定他罪的話,如果他到最後仍不悔改會加重刑責嗎?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應提出對方誘拐您女兒之證據,撰擬告訴狀,並檢附相關證據,爭取起訴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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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未滿16歲發生性行為,會有妨害性自主之犯罪,若滿16歲未滿18歲,違反意願發生性行為,會有加重處罰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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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並不是沒有養就成立犯罪,我查一個判決摘要給你參考:
綜上所述,被告雖為依法對於陳○豪有養育及保護義務之人
,且對陳○豪有消極不盡其義務之行為,惟因事實上陳○豪
仍有他人為之養育及保護,其生命並未發生危險,亦未有不
能生存之虞,是以被告將未成年子女之重責推由證人甲○○
負責,且未給付褓母費,顯未盡其身為人母之責任,道德上
或有可責難之處,惟究與刑法第294 條第1 項遺棄罪之構成
要件尚屬有間,自難以遺棄罪相繩。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
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有公訴人所指之遺棄犯行,揆諸前揭判例
意旨,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二、並不是你離家出走你男朋友就會成立和誘罪,和誘罪也是有他的要件的。
我摘要一個判決見解供你參考:
另和誘罪之成立,必
須具有使被誘人脫離家庭之意思,而移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之
下,方與法意相符,且除被誘人之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
人係得被誘人之同意外,並以行為人有引誘之行為為成立要
件,如果在家庭或其他監督權下之人,出於自己之意思發動
,私行出外與人同居,即與被誘之條件不合。
三、怎麼說也是家人,沒有一定要對簿公堂,可以談的話儘量談。
楊俊鑫律師,0228717475,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與生父約定監護權由生父單獨行使,但您其實可不必放棄共同監護,若生父又電話騷擾恐嚇,可加以錄音,提起刑事告訴,不用因為生父電話騷擾恐嚇放棄未成年子女監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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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與未滿16歲之女子合意發生性行為仍為妨害性自主之犯罪,若您配偶與對方家長達成和解,有機會可請求緩起訴處分或緩刑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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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你好:事情是這樣 我之前玩遊戲認識一個27歲女生,他跟他老公感情一值不合曾鬧到離
婚好幾次,在9月30日那個女生就離家出走了。
一開始是報失蹤他老公查通話紀錄也打給我過3-4次,我也表示說人沒來找我
但是他老公一值煩後來很誇張還要問我個資,剛好手機門號也到期我就換門號。
上周六接到分局偵查隊打來說他老公又另報案說我誘拐,一開始接電話是我父母,
警察說對方提出質疑是(失蹤前的通話紀錄)還有我為什麼換門號?
我也跟警察說有通話紀錄不代表人一定來找我之類的,況且門號約到期都可以查明
,而且我跟父母親同住,我也有女友怎可能會去又拐一個身分不名的女生。
我也有跟警方說請他去調閱他失蹤後的CCTV有沒有看到我跟他在一起,有證據再來
說,但警察回我說他權責沒這麼大,打電話來只是想先問問一下而已。而且他失蹤那
我也在上班也有主管可以作證還有監視器。
聽完我所說的警察聽完也是會跟報案人說不太可能,我想請問律師一下,那我下一步該如何自保,不然他一直這樣作讓我覺得很煩。


一、不要太擔心。
二、和誘罪的部分,我幫你們查了一個實務見解。
三、刑法第240條之和誘罪,除被誘人之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人,係得被誘人之同意外,並以行為人有引誘之行為為成立要件[最高法院33年上字第1487號判例,71年度台上字第2514號,88年度台上字第7562號判決意旨參照] 。準此,在家庭之人雖有脫離家庭外出之情形,惟倘係出於己意而決定者,自與該項和誘罪所定由行為人出於引誘之行為所致之構成要件不合,即難以該項罪責與行為人相繩。
四、簡單的來說,你的證詞相當的重要,因為你是自己要去找他,還是他引誘你的,這個你的證詞極具關鍵性。
五、多查一些判決來參考你就會知道實務上怎麼具體運作前面說的這個標準了。
楊俊鑫律師,預約諮詢電話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律師你好
我二年前認識一位國三學生,小孩子生性活潑,剛開始並不清楚他家庭背景,我是個喪偶的婦女,有三個孩子,剛開始覺得這小孩子蠻有我緣,互動也熱絡了,有天,他哭著告訴我,他的家庭是破碎的,父母離婚,爸爸外遇又家暴,這是有家暴記錄登記在案的,媽媽離婚後,就離開他們,小孩子一直把我當成媽媽,對我很依賴,他爸不希望我們走太近,他爸爸一直認為我誘拐他的兒子,常動不動威脅我,甚至找我們公司同事以及老闆散播我與他孩子發生不倫戀,要告我之類的話,因為他覺得我和他孩子互動太親蜜了,認為我與那男孩關係不單純,我與那孩子的媽媽結為好友,才得知這孩子的爸爸常用恐嚇的言語來欺負別人,我與那男孩子以及媽媽常有訊息往來,小孩子跟我就像母子般那樣投緣,不能否認,我們會有些愛你之類的言語出現,和他媽媽聊的也是孩子問題居多,媽媽也清楚知道,他兒子對我很依賴,也替我委屈,有天,他爸用他fb訊息與我對話,威脅我不能與他孩子再聊天與連絡,甚至他準備要告我誘拐未成年,還誣賴我辦手機給他兒子用,傳了二張照片威脅我那就是証據,一張我的駕照以及我銀行存摺封面,我有告訴他,我並沒有誘拐他兒子,他爸不要我找他,我也尊重他是孩子的父母,我也告訴他,我會的,也請他要管好自己孩子,我也告訴他手機是他媽辦給他的,問題是他怎會我個資呢?我後來想到,我曾要辦理銀行貸款,我手機拍照效果不好,請那小孩子幫我拍,結果他爸從他手機拍下我的個資,威脅我他手上有我們對話記錄以及我的個資照片,認定我誘拐他兒子,請問這能成立嗎?加上我問過小孩子,我證件的照片還存在他手機裡嗎?小孩子說沒有,也讓我檢查過了,確實沒有,那是他爸曾偷看手機時,拍下要存証用的,請問,我這樣的情形,我可以控告他嗎?駕照以及存摺影本是否已構成非法持有我個資行為?請教律師,我該怎麼做?小孩子現已滿16歲了,父母親可以偷看手機嗎?他爸是用他個人筆電登入他的fb與我對話(因為孩子有用他筆電登入fb, 因為手機沒繳錢無法對外聯絡,因此他爸才會用他fb),甚至刪我好友,而他孩子睡醒才發現他爸的惡行惡狀,加上小孩的生活費學費完全不理會,小孩可以告他嗎?我並非要與他為敵,而是太欺負人了,也因為我是喪偶,說我有結交20出頭當兵的小男友,因為我失戀看上他兒子,這樣的誣蔑字眼,把我搞瘋了,我該如何保護自己,更提出反擊呢,請幫幫我

你好:
對方是未成年人且父親為負擔行使未成年人權利義務之人,依據民法第1084、1085條規定,對於未成年子女有保護教養之義務,在必要時得懲戒子女。 未成年人思慮不周,應儘量避免有曖昧之情形,畢竟你並非未成年人之父母,若父親有不適任之情形,可以請生母或主管機關出面處理。 你的個資並非對方父親蒐集,除非對方父親有濫用之情形才會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但你可以請求對方刪除。 父親檢查未成年子女手機,未逾越必要範圍或對未成年子女不利,不會構成犯罪。 父親登入未成年子女FB也是要看情況,要認定無故而構成刑法第358條侵入電腦罪,討論空間仍大。 未給付扶養費,未成年子女可以請求給付扶養費,代墊之人可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扶養費。 對方若是私底下與你對話造成你的不悅,尚不會構成公然侮辱或誹謗罪。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不會構成刑事犯罪,針對對方之言論,您可蒐集證據,提出刑事誹謗告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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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的九月我開始與一位有夫之婦交往,
後來她離婚與我交往,(2014年10月1日)
對話中沒有任何誘拐之意圖,
只有討論何時上班,
或是說他很可愛啊想接吻,
問她有沒有吃飯之類的。
且女友當時就與前夫諸多不合,
離婚是他的決定,
過程中我並無慫恿或說服或脅迫。
由於他前夫當時在半夜衝進他房間搶奪她的手機才會得知這些訊息,
想請問這幾項的追訴期都是多久呢?
我之前上網查的有的說半年也有五年十年的,
不太清楚到底怎麼會有這麼多種說法,
希望能得到各位律師們最清楚的解答。
想再請問,
對方是否告得成?
如果有可能構成的話,
我會請律師並再找時間做詳細的資訊,
如果有資料不完整的地方希望我補充的請儘管告訴我!
先謝謝各位律師們百忙之中願意抽空回答我的問題。



您好 我想諮詢法律問題
我今年20歲,我女朋友15歲,女朋友的母親說要告我騷擾、誘拐
我有時候會到女朋友那邊找她,女朋友有時候也會到我這邊找我
而且她每次見到我都是很開心的
然後有一次女朋友和她媽媽吵架,於是大包小包的離家出走來跑我這邊找我
我問她晚上要住哪裡? 她回路邊吧其實也沒地方去
我有多次嘗試叫她趕快回家 別讓媽媽擔心很多次,說不定回去媽媽就變好了
女朋友執意不回家,硬是要待在外面於是我就把她帶回家睡覺了(一個晚上而已),而且我們並沒有發生性行為
後來女朋友母親發現了她有交男朋友,她母親說要讓她課業為重,談戀愛只會分心,不讓我女朋友繼續交往,叫我不準在去找我女朋友
而且她母親說到到警局備案了明明前一個晚上女朋友還說,那我以後就是你老婆了喔~ 之類的話
表示她真的很愛我,而且我也是真的很愛她我不想就這樣放棄她......
她母親之前還盜用她的FB帳號在我FB上公開貼文,說我誘拐、騷擾未成年少女說我已經犯法了之類的話,請問這樣的行為沒問題嗎?(問題一)
她媽媽現在把她禁足了,所以她不能主動來找我了
問題二:請問我若不管她媽媽,執意去找我女朋友,她媽媽也堅持要告我,我有機會被告成嗎?
問題三:若我從此以後不去找我女朋友,就這樣斷了連絡...,她母親有機會告成我嗎?
謝謝各位寶貴的意見,萬分感謝!






二、妨害性自主部分:要看你跟她發生行為時你的年紀是幾歲而定。若你與她性行為時年紀未滿十六歲,那麼對方就有可能會被判刑,但你們何時發生或行為只有你們那個知道,除非你背叛她,不然她要成立機會不大。有時候也不是背叛,就是四處跟別人炫耀留下紀錄的話也算,這個部分你對外發言要謹慎。如果成罪的話,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子為性交,有判五月的前例。例如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侵訴字第7號。
三、如果她跟你發生性行為的時候你未滿十四歲,那判得就會更重些。我幫你們查了一個判決,台北地院103年度侵訴字第27號判決,是判十個月,這個案件有緩刑,應該是有與家長和解的關係。
楊俊鑫律師,預約電話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及第大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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