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請問律師,我在某公開討論網站看到有人貼噗浪連結,我就好奇點進去看一下,結果是對方的噗浪,把我跟我朋友的名子跟fb連結貼出來還對我們作不實的指控,以下是對方的po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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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facebook.com/XXXXX
上面視當事人的fb網址後面用x代替
xxx(是我朋友的本名,礙於個資法以x代替)
同上,會隨機認乾妹妹乾女兒,看不順眼就黑名單,誘拐對象偏好為同樣喜歡初音的女COSER或親友,請多加留意,場次上也超會裝熟,甚至也會接管他人外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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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facebook.com/XXXXX
xxxxx
喜歡摸人頭髮,死性不改,常到知名女僕咖啡廳霸店,把客人都嚇跑,近期喜歡黏著LOVELIVE團的COSER不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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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facebook.com/xxxxx
xxx
會隨機追求女性,追不到就破口大罵,曾經還到攤位上打擾攤位販售物品,現在連別人女朋友都要追?!還跑來攤位找別人親友討拍拍裝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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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一下他寫這些我跟另外兩位朋友可以告他毀謗嗎?



我目前21歲,約於前天收到法院刑事傳票,信上是寫 遺棄 案件
在這信之前的事情是:我目前是有申請到保護令,但只有申請到家父母不得對我有身體及精神上不法侵害這部分( 因我住在男友家時,父母三番兩次來鬧,甚至帶親戚來鬧、毆打我、對我男友動手,被強押回去後,又把我吊起來要打死。)因為家族裡的人想法行為都非常極端偏激...沒達到他們想要的就會開始不擇手段
信上並沒有提到提告者是誰..家父母目前是健在,並且有在工作(從商),生活上並沒有問題。我的話,目前是待業中,並沒有任何的收入,約於年尾須開始償還學貸的部分。
想詢問的是
1.這樣遺棄有成立嗎?
2.如果不成立,是否能提 誣告
3.由於之前家暴時,他們有在小心盡量不造成外傷,但是造成的內傷驗傷也無法顯示出明顯外傷,肉眼看得出的傷只有被吊起來時手腕摩擦的紅腫,如果這樣想補提告傷害罪,會不會因為明顯的外傷只有一個就不成立或不太會通過..
4.因為在開保護令法庭時他們是欲駁回申請的,之前就有把我帶去警局要告我男友誘拐、妨礙家庭…等等什麼都想告的情形,如果我想保護自己及男朋友能做什麼?
5.因為明天就要開庭了,我需要帶什麼資料對於我在庭上會比較有利?(手邊有保護令及一個錄音是錄到父母都在場 家父說要把我吊起來打死他也開心的檔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序分析如下:
1.這樣遺棄有成立嗎?
答:依您提示情形,似尚未成立刑事遺棄罪,您可考慮委任律師,開庭前與您討論回答之方向與訴訟策略。
2.如果不成立,是否能提 誣告
答:您須先取得一不起訴處分,方有是否提出誣告告訴之問題,且誣告亦有其成立之限制。
3.由於之前家暴時,他們有在小心盡量不造成外傷,但是造成的內傷驗傷也無法顯示出明顯外傷,肉眼看得出的傷只有被吊起來時手腕摩擦的紅腫,如果這樣想補提告傷害罪,會不會因為明顯的外傷只有一個就不成立或不太會通過..
答:您應先至醫院驗傷,再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傷害告訴。
4.因為在開保護令法庭時他們是欲駁回申請的,之前就有把我帶去警局要告我男友誘拐、妨礙家庭…等等什麼都想告的情形,如果我想保護自己及男朋友能做什麼?
5.因為明天就要開庭了,我需要帶什麼資料對於我在庭上會比較有利?(手邊有保護令及一個錄音是錄到父母都在場 家父說要把我吊起來打死他也開心的檔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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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遺棄部分必須要對方無自理生活之能力
否則這是不會構成遺棄罪的
這你不用擔心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蘇律師回答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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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以前在高屏地區當過婦幼組的檢察官,
也有遇到過一樣的案件,當時男方說女方自己要跟過來,趕都趕不走,
女方說我自己要過來,沒人逼我,腿長在我腳上,我可以自由出入,意思表示自由。就算離開男方,我也不回家。
最後我和誘的部分不起訴,但是把簽分少他案號,把少女以有虞犯行為(逃家),移送少年法院處理
第 3 條
左列事件,由少年法院依本法處理之︰ 一、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者。 二、少年有左列情形之一,依其性格及環境,而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虞者︰ (一) 經常與有犯罪習性之人交往者。 (二) 經常出入少年不當進入之場所者。 (三) 經常逃學或逃家者。 (四) 參加不良組織者。 (五) 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刀械者。 (六) 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 (七) 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之行為者。第 18 條
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法院於執行職務時,知有第三條之事件者,應移送 該管少年法院。


我滿16男友滿20
因為我報警察說我家人吸毒
四年前關出來現在也有正當工作
家人不然我跟他出去,如果我又跟他出去每天都有在回家,這樣能送感化嗎?男友會有什麼法律嗎?
我被關在家沒出去兩週了,正常時間沒辦法出門,就因為我報警要抓他們吸毒,但最後也沒抓成,就因為這樣說我難教不乖,因為他們知道不能把我自己鎖在家,所以早上要我姐姐跟我被反鎖在家裡到了晚上他們下班回來換他們陪我關家裡,這樣已經持續兩週了,現在又要送我進去感化,但我沒犯法這樣能送嗎?他們說我跟有犯罪前科的人有交往就可以是嗎?還是送不成呢?我沒犯法只是男友有前科而已,他們就一直想辦法要送我進去感化然後告我男朋友誘拐,請問這樣能成嗎?
如果他不讓我出去我又出去呢?可是我有回家,那有什麼問題嗎?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委任律師為您辯護,並於開庭前與律師討論辯護方向與策略,針對您有無施用詐術之犯罪行為加以爭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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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我從交友網站認識一名男子,兩人以skype聯絡以結婚為前提交往
對方天天以聊天方式噓寒問暖,本來約了日期要見面,
結果在約定日前一日,對方臨時被公司派去廣州出差,
後來他告知自己是博弈遊戲的工程師,要轉往澳門看機台,
有一位很照顧他的台灣人是澳門賭場經理,很想幫他早日成家立業,
因公務上的職權可以掌握大樂透、今彩539 的明牌
為了要讓我們有錢結婚,要用我的名義成為領牌會員
之後天天打電話給我,要我轉帳的名義有會員費、領牌費、預付中獎金額
….等等,當時我也真的是被沖"婚"頭了,以為她是真愛要和他共患難
過程中都是我自籌錢,預借所有的信用卡、辦了現金卡、賣了機車(我還沒買過汽車),
典當了父母要給我結婚的金飾還向公司預借薪水…….加加總總共124萬。
等我再也籌不出任何一塊錢時,他從”skype”蒸發,天天打給我的經理也變成空號,
最慘的是我沒見過人,連聲音才聽過兩次。
我月薪才25k,為了還債白天工作十小時,晚上還去速食店兼差打烊班,只為了多賺幾千元,
每天睡不到幾小時。一度我真的很想輕生,看著朋友透過網路交友、電玩交友都順利結婚生子,我卻遇到詐騙集團,日以繼夜地工作連睡覺的時間都沒有,更別妄想再和人交往結婚
好在有一位好友一直支持著我(當初我也跟她開口借了五萬元)
一年後的現在,我接到法院通知,得知所匯的款項,都是在同一人的名下(W女)
法院的判決是雖然被告(W女)將存摺、提款卡寄交詐騙集團成員,然無積極證據證明具備幫助詐欺的故意,是被告辯稱其無幫助詐欺之犯意,尚堪採信。
依刑法第452條、第451條之1第4項第301條第一項 的法源判被告”無罪”
隨即我提起上訴,如今高等法院也願意受理我的上訴,但我沒有任何法學常識
馬上要開庭了,我想請教法律專家協助我該如何舉證被告,多少要回一點血汗錢
p.s 我真的不懂銀行不是有每日提款的上限嗎? 為何詐騙集團可以全部順利領光
當初我在警局報案時,警員有說這帳號早就是警示戶,為何不被凍結
讓我一再匯款被詐騙集團領走匯款
急~ 急~ 急~跪求專家幫忙提供快得憂鬱症的我一點協助

各位好:
想請問各位 我有個侄女 現在3歲、他爸爸是我表哥、她媽媽生她的時候還沒18歲當初跟我哥有論及婚嫁、但是最後還是分手、妹妹生下沒多久我表哥因為被告誘拐未成年少女(不是妹妹的媽媽)入獄、去年才放出來、可是妹妹幾個月大的時候她媽媽可能發現小孩沒有想像中的好帶、
她爸爸打電話罵我阿姨不時的一直來鬧要錢、髒話滿口、最後還跟我們說如果不來帶小孩就要把小孩送孤兒院、他們不要小孩、我阿姨才去把妹妹帶回來、當下妹妹非常瘦真的很不好帶、但是我們都非常愛她、我們還讓他上私立幼兒園、但這期間妹妹的媽媽有時候還會打來要錢、
昨天又打來要錢、要15萬還說如果不給會告我表哥誘拐未成年少女、現在我們真的不知道該怎麼辦?我表哥在去年出獄、也有工作了、妹妹的姓還是母姓、可是戶籍已經在我阿姨這裡了…我想問各位有沒有辦法可以讓那個“媽媽”不要再騷擾我們和妹妹…我們很清楚她要的是錢、還有她現在已經成年了也過了3年還能告我表哥嗎?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刑法第227條規定: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若無直接證據證明有性交行為,可先否認之,您可委任律師與律師討論辯護策略及應答方向。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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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女兒<我太太的>因工作委託叔叔代理監護.在國二<去年開始>妹妹不想上課/爬不起床就幫妹請假.弄到學校要報中輟了!不得已我們接回來順辦幫妹轉學.一切正常了!
但在今年<國二下學期>開始.妹妹又和叔叔連絡.開始步正常了!
偷竊.說謊.翹課.翹家.沒辦法我帶妹妹去警局準備報"親屬間竊盜"給妹最後一次機會.但妹妹又找叔叔.叔叔在未經過我們監護人同意下接收妹妹.讓她在那過夜.叔叔還跟社會局社工說我們會欺負妹妹她要保護她.後來我們跟社工說要告他.他讓妹離開在外流浪.三天後找到了.今天送妹去學校他叔叔又去接妹妹.沒讓妹妹上課害的老師要通報中輟.結果她叔把妹帶去另一個社會局社工那.10點多要我請假去接妹妹 到家後要出門了又打來說不用去接了!妹會去學校.下午我打到學校.老師說人沒去上課.當晚到警局報失蹤.有請警方打電話給帶走妹妹的叔叔.叔叔說妹不在他那.
隔天到社會局.社工馬上說 昨晚妹在叔那過夜!但一大早妹就不見了.!!!
現在妹妹又不見了.我要請誰負責?社會什有那麼大的權力可以決定讓一個沒血緣關希的男人帶走而不讓監護人接回家?
社會局互踢皮球!我可以找誰幫我告社會局?
我很急! 不想更不能再因這是一直請假了!
請幫我解答. 謝謝.感恩!

律師 您好:
我的朋友是在酒店上班,剛去上班沒多久大約2週
在上上星期的星期四時晚上和一桌客人喝酒
後來客人說要去續攤並邀約我朋友一起去
並將我朋友剩餘的上班時間買下以利一同續攤
在離開店之後坐上計程車,客人宣稱要夥同友人一同前往汽車旅館會面續攤
之後便在汽車旅館房間內喝酒,不久之後客人便將我朋友帶去別間房間
並性交得逞。
想請問律師
第二.我朋友說她是在不願意的狀況下和客人發生性關係的,是否屬於妨礙性自主或強迫性交?
第三.當天在完事後我朋友有梳洗,但在2小時內有用棉條採集精液,但因為沒有低溫保存已經乾固了,這樣還有辦法去檢驗出來嗎?可以當證據嗎?
第四.若要對那個人提告該走哪些程序?是否會驚動到我朋友的家人?因為她不想讓家人知道她去酒店上班,請問身分可否隱匿?


您好,有問題的是發生在後段發生性行為,因為前往汽車旅館雖未告知,但也沒拒絕,因此重點應放在後面是不是因為酒醉而被性侵害,這構成刑法的趁機性交罪,去報警時就可以把通聯資料留其他人的住址或律師的事務所,這樣就不會通知家裡。
有問題來電096030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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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跟我女朋友交往一個多月了,但是女方家長不同意她18歲之前交往,但是我方同意
所以我們也只能用手機連絡對方,但是因為我的手機是威寶她的是遠傳,所以我爸辦給她一隻威寶的給她讓她能跟我對打不用錢,但是有一天被女方她爸知道我們在一起交往.之後就沒收他得手機步讓我們在繼續連絡,但是因為女方她爸不知道我爸有辦給他一隻威寶的給她用,所以我女朋友就把她原本那隻遠傳的給她爸,,後來幾天我爸去找女方她爸談可不可以讓我們交往,結果對方還是堅持18歲以後在交往,說我如果在跟我女朋友連絡的話就要告我們誘拐未成年少女(所以她爸把我女朋友給她的sim卡先收在她那邊不還給我們當證據,但是她爸不知道那張sim卡不是我爸辦的,真正我爸辦的還在我女朋友那邊)
雖然我爸知道真正辦給她那隻威寶的還在我女朋友那邊,但是為了怕我在跟我女朋友連絡被她爸知道,把那隻威寶的號碼給停掉了,所以我女朋友現在只剩一隻空機,但是她說她到學校會跟朋友借電話打給我
1.請問我如果在跟我女朋友連絡通電話被她爸知道,她爸能告我或我爸誘拐未成年少女嗎?
P.S:我15歲(今年7月就16歲了)
我女朋友16歲(今年12月就17歲了)
2.請問我女朋友被她爸打,根據我女朋友描述說她被閃一巴掌導致她現在一邊耳朵完全聽不到,之後腳上有瘀青,然後手臂那邊舉起來也會痛,請問這樣我女朋友可以告她爸家暴嗎?
告了之後監護權會變成誰的?(她爸跟她媽以離婚.但是還有在連絡)
P.S 我跟我女朋友沒有發生過性行為


事情是這樣的,我28歲 女友15
我跟我女朋友在一起一個半月,上月底她離家到我在外租的宿舍
我並沒有誘惑他或者有誘拐行為,是我女友說要到我那住一陣子
說她在家住不下去了,她跟我說的是他有跟學校請假了、媽媽也知道!
就這樣子在我宿舍住了約兩個星期,但這期間我每兩三天都有要她打電話給媽媽說她很平安!
我們也沒有發生性關係
後來我才知道請假是騙我的,她說怕我知道了就不要他了
我知道後隔天就把她送回家了! 她也有跟她媽媽說這段時間在男朋友那
媽媽說過了就不想再追究!
但是昨晚她姐突然打給我,說要求我要跟她妹妹分手,不分手就要告我誘拐問成年和妨礙家庭,我聽到很納悶 我並沒有誘拐還有什麼妨礙家庭阿?
姊姊打給我說的盡是我女朋友的壞話,問我說聽完這些還愛我女友嗎?
後來她姐姐男朋友也跟我講電話,也說我不離開的話要告我,甚或說不離開他後續會對我做出什麼事不知道
然後接下來我們兩個都不能見面,一旦見面就提告
還有說什麼要帶我女朋友去看婦產科,說什麼不是處女也要告我,可是我們沒有發生性關係
姊姊男朋友說什麼有把我和我女友去看夜景 和去逛街的臉書打卡紀錄 說把這些交給警察我就是誘拐未成年少女了,可是我上網爬文一直看,幾乎都是說要有誘拐行為或者有使她與家人不聯絡或脫離監護權,這些我都沒有阿!
我一開始不知道情況,我知道就馬上送她回家了,這樣的話罪名會成立嗎?
我女朋友很擔心我會進去關,想請問律師我這樣罪名會成立嗎?

這件事的角色有四個人,我、朋友A、網友B、未成年C
起因是未成年C被家裡趕出來,網友B打算把未成年C接去他那邊住
因為時間關係,網友B詢問朋友A家是否能借住一晚
在等車期間,未成年C有聯絡家中一次
而朋友A後來以「對方告你誘拐未成年就吃不完兜著走」
最後提供借住一晚以後送至車站要求他們回家跟父母解釋
並且有撥打113以防萬一
但是後來知情網友B在晚上做了不洽當的事(撫摸之類的)
即使未成年C同意似乎也會吃上罰則
最後對方的父母打算告朋友A,網友B和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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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B我認為難辭其咎
但是現在朋友A究竟會不會被告和誘呢?
另外那幾天其實我正好去找A並且住了幾天(都滿20歲)
有沒有可能被當共犯
還是能不能證實A是後來被要求借住,而非去誘使未成年C離開家庭呢?
還是不要出來淌這趟渾水讓事情變得更複雜好?
(實際上,未成年C的父母並沒有告到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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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需要證據,這邊只能提供
「當天5點後接到電話的記錄」(這時未成年C應該已經離家了)
而且「在那之前朋友A沒有跟未成年C聯絡過」
不知道有沒有辦法當作並非誘使離家或是無犯意的證據?
還是我們需要蒐集哪方面的證據可以有利於朋友A與我的嗎?

96年的時候,我已成年的乾兒子返台繼續學業,他與居住在台的母親關係長期惡劣,兩人之間的爭執再回台後更是激烈。他媽知道我乾兒子在台灣還得要付學費,於是她便串通親戚把他在國外的存款盜領一空,企圖用錢來逼他就範。他們家的親戚沒有人敢管這件事,我乾兒子只好向我們夫妻求助,請我們收留他,幫他度過難關。我們心疼他,便幫他支付學費和生活費用。這便是一連串噩夢的開始。
他媽便開始到處造謠說我們想貪圖他們家的遺產,我與她兒子有不正常關係等等。她也找親戚跑去我乾兒子子的學校鬧,逼得學校祭出學生個資保護,以免他們到課堂上騷擾。
原先為了解決這些事情,我乾兒子試圖與其母見面談話,結果見面聊得不愉快,他媽就拿出電擊棒準備攻擊他,我跑下樓去阻擋,她居然說我拿雨傘戳她,到法院告我傷害。(她自己的朋友當天就在旁邊,在法庭上也表明並未看見我有動手。)我乾兒子為了這件事還去申請了家暴保護令,但因為並未有錄音證明其母持電擊棒攻擊時有出言恐嚇,故保護令未能核准。
後來要過年了,他媽又跑去找我先生公司的經理,說她只想要她這個孩子回去陪她過年,結果我們好說歹說的勸我乾兒子回家過年,結果他媽居然在安排給他住的房間偷藏金飾,還報警謊稱金飾失竊,意圖栽贓他,但後來因為栽贓不成,她便轉而向警方要求鑑定我乾兒子的精神狀況,將他強制就醫做精神鑑定也取走了他身上的鑰匙,以免他再回到家中。
經過醫師鑑定後,證明我乾兒子並沒有任何精神疾病,他媽居然要求醫師把他關三四個月,給他個教訓。醫師不同意,便主張為我乾兒子辦出院手續,請他媽簽字同意出院,但他媽這時候又開始談條件,拿出了一份同意書要我乾兒子簽,強調日後不再出現在她的工作場所及住處,她才願意簽字讓我乾兒子出院。我乾兒子也提出說只要同意書上明言雙方皆不可出現在彼此工作場所及住家,且其母一併簽署,他就會同意簽字。這時候他媽便開始反悔了,結果醫師看不下去,直接講明說簽不簽同意書並非出院必要條件,再鬧下去院方會依程序讓我乾兒子自行離院,希望他媽不要把事情做得太難看。他媽知道大勢已去,簽完字便把身無分文的他丟在醫院,自己回家,我乾兒子沒地方可去,便打電話請我們夫妻收留他。
過沒多久,他媽又向台北市的警察局檢舉我們綁架和誘拐我乾兒子,辦案的員警又找我們去作筆錄,但他媽這時候又刻意出國避風,辯稱說她並未去檢舉,而該案也在查無犯罪事實後簽結。但他媽後面還有步數,之後又向偵察隊謊稱她兒子被人下符,請偵察隊介入調查。
我們這幾年來幾乎就是在法院出庭,警局作筆錄和應付她找來的關係之中度過,我們夫妻也承受了極大的精神折磨與壓力,實在是不堪其擾。
為了杜絕這類事件,我乾兒子發出存證信函請其母停止濫訴,但她依然有恃無恐,還找人恐嚇我們。
我乾兒子多次打電話給她理論,她刻意不接,最後兩人在這些年來幾乎都只用簡訊往來;我乾兒子若跑去她的工作場所和住處與其理論,她就報警說有人騷擾她,可見她根本就不想讓他兒子回去與她同住。
去年她居然又再向基隆地檢署檢舉我們妨害我乾兒子的自由,地檢署調查後發現她提出的理由與之前台北市警局提出的是相同的,該案最終不起訴簽結。
她明明知道他兒子的行動是完全自由的,還一再檢舉我們,請問我們針對這次妨害自由的案件告她誣告,會成立嗎?




我已經對他母親提出誣告告訴,但開庭之後檢察官卻和我說被告當初並沒有說要告我妨害自由。
我覺得有點莫名其妙,他母親跟著順水推舟,也說她當初沒有告我妨害自由。
我只好在開庭後打電話去問書記官她當初提告的內容,結果根據書記官那邊的筆錄,我乾兒子他母親那時候說,
"我要告XXX與XXX夫妻
因為他們要奪走我在國外的房子,所以我認為我是受害人
他們奪不成就要帶走我的孩子。因為孩子已經成年,我不能說拐,只能說帶。
而且,他們還假藉在大陸有一個朋友,從大陸帶回佛教文物,高價賣給我還有我哥哥。"
當初檢察官就是以她的說法作為妨害自由和詐欺的依據,並著手進行調查,但最後兩個案子都是不起訴結案。我覺得很詭異的是,既然不起訴書裡都有特別說明妨害自由以及詐欺無法成立的理由,為什麼誣告案的檢察官還會認為被告當初沒有要告我妨害自由呢?根據他的說法,我有可能針對裡面的這些內容提出其他告訴嗎?
另外,我先生他自己也有向我乾兒子母親提出誣告罪的告訴,最近有通知他出庭,但是他的案子是由另一名檢察官負責,以他字案開庭,可是我告他母親的案子已經轉為偵字案了,請問在實務上來說另一名檢察官會把案子轉給審我案子的檢察官嗎?還是我們可以要求檢察官分別開庭審理?
再懇請律師解答,感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民法第1052條規定: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 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
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該條規定為法定訴請離婚之事由,依您題示情形,您嫂嫂似符合第一項規定多款之情形,亦可能符合第二項規定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您哥哥可再依民法第1056條規定請求離婚損害賠償,和第1030條之1規定請求剩餘財產分配等。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