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好
我想請問 就是12年前 我某個親戚介紹了一個法拍房子讓我去做投資
因為我當時年紀還小 約20歲 在對方的認知上 是把我當人頭 但是在我的認知上
所以當初是以我的名義去標下這棟房子 法拍價500萬 是對方當天找人借來的
後來當天下午我就去貸款500萬馬上還回去 之後的貸款都是對方繳的比較多
但是我親戚 以她身邊的秘書 匯款到我貸款帳戶 繳房貸 當初我們並無簽署任何不動產所有權合約
我偶而有繳貸款 也有付幾年的地價稅
但是因為對方曾經偽造文書讓我媽媽當保人 結果欠下大筆債務 使我媽媽身為公務人員退休
已經約近7年沒領到18% (怕法院強制執行所以找已領出當生活費花了)
最近對方 想要拿回房子 但是因為我們家被她們害的家破人亡 如今可以談判的只剩下這房子
鎖以我想請問 各位法律界的前輩 以我這種情況
3.房子 貸款500萬 對方約繳了近200萬的情況 但我也有偶而繳錢 跟 地價稅 約10多萬
4.因為她們欠我媽這些東西 所以我私以為就是對我媽的補償
5.房子自取得到現在約 13-14年了

被告女a與原告男b於中華民國100年11月20日始男女朋友交往關係,並於中華民國101年6月16日男女雙方在女方家,女方家長父親詢問交往程度,女方家長了解交往程度後,當日同意答應原告b與被告a於中華民國101年農曆冬至過後舉辦結訂(合辦)婚宴儀式。
因被告a知會原告b,家長父親要求基於禮俗聘金約需準備新台幣 伍拾萬元整,婚宴結束後歸還原告b。
原告b與被告a討論同意以原告b母親之位於彰化縣埤頭鄉之房地產,以買賣方式過戶給被告a向第一銀行北斗分行進行房屋貸款新台幣壹佰陸拾萬元整,當結婚聘金及廚房流理台廚具及臥房寢具更新費用。廚房流理台櫥櫃更新費用新台幣陸萬伍仟陸百元整。
第一銀行北斗分行於中華民國101年7月16日核准放款新台幣壹佰陸拾萬元整於被告a第一銀行帳戶。
其中壹佰零?萬壹仟陸佰伍拾元整轉帳至原告b母親於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原房屋貸款餘額。
其餘款扣除保費用與手續費費用餘款新台幣伍拾陸萬?仟壹佰捌拾壹元整,部分金額用於臥室寢具與廚房櫥櫃廚具,其餘金額留置結婚禮俗聘金運用。
原告b與被告a於中華民國101年6月初與DC攝影工作室於溪湖鎮85度C咖啡館達成共識,預定7月初至屏東縣琉球鄉拍攝婚紗,原告b當日預付訂金新台幣伍千元整給予DC攝影團隊,但因前往屏東縣琉球鄉拍攝前夕因原告b與被告a因DC攝影團對提高攝影費用因而取消至屏東縣琉球鄉拍攝計劃,原告b與被告a雙方於中華民國101年8月28日共同前往員林鎮中山南路75號緹潔婚紗影象美學簽訂婚紗攝影契約,並於中華明國101年9月12日前往苗栗縣西湖鄉愛莉絲的天空婚攝場地拍攝婚紗照, 原告b於中華民國101年8月28 日.9月12日.9月21日.10月30日支付婚紗照費用共新台幣肆萬肆仟捌百元整 。
原告b因被告a於中華民國101年8月20日告知想使用智慧型手機,於中華民國101年8月23日中國情人節至員林中山路通訊行購買三星NOTE手機給予被告a使用至今,雖分期費用使用被告a之持有信用卡做為繳款,但每月被告a皆向原告b索取手機購買分期費用繳款。
被告a於中華民國101年11月16號以家長反對結婚為理由,告知原告b取消婚約並分手。原告b與被告a以電話溝通方式挽回,但被告a以冷漠且堅持態度拒絕。原告b因傷心過度於中華民國101年11月17日凌晨2點多於家中燒炭輕生,所幸轄區員警接獲通報前往住家查及時救回性命。
原告b母親得知被告a娶消婚約後深覺房產被被告a詐騙情緒崩潰,操煩至今。
被告a於中華民國101年11月23日以Facebook帳號Nicole名稱與原告bFacebook帳號Eason名稱進行交談對話,並於交談中被告a承認使用者是她本人,並講出:”房子的事情你最好給我喬好一點,不然我爸會找人對付你”等話語。
原告b於中華民國101年12月1日發現被告a手機聊天程式LINE與男子c聊天內容,內容顯示被告a早已另結新歡。
原告b受上述此不法侵害,身心均痛苦異常,婚約當事人之一方,
依民法第九百七十七條依前條之規定,婚約解除時,無過失之一方,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其因此所受之損害。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依民法第九百七十八條當事人之一方,無第九百七十六條之理由而違反婚約者,對於他方因此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之責。
依民法第九百七十九條之一 因訂定婚約而贈與者,婚約無效、解除或撤銷時,當事人之一,方得請求他方返還贈與物。
並請求位於彰化縣埤頭鄉號之房地產預訂賣出成交價格新台幣貳佰壹拾萬元整扣除被告a向第一銀行貸款金額新台幣壹佰陸拾萬元後全數歸還原告b。
證物名稱及件數:
一、緹潔婚紗攝影婚紗照收據影本等證物5件。
二、婚紗攝影當日被告a寫給原告b卡片影本1件。
六、Facebook帳號Nicole 名稱與原告b Facebook帳號Eason 名稱進行交談對話影本1件
七、廚房流理台更新費用收據影本1件
八、被告a與c男LINE聊天紀錄及圖片檔影本2件
請問 以上法條及事件敘述及要求賠償金額是否恰當?








事情是這樣:
我從是不動產投資再99年因為當時手上人頭不夠.於是向一位朋友(投資客)借一位人頭使用
因為與前屋主有買回契約的約定於是最初的認知事前屋主會買回這個人頭大概借用3個月
整起買賣的所有資料都是在我這(買賣合約.權狀.稅單.過戶原始文件.清償證明.金流.包含這個人頭的帳戶存則及金融卡)
前屋主從過戶後就與我承租一直到現在(原先他信心滿滿的預買回本房屋後來細故無法買回)
100年間我與這位投資客因故有糾紛,於是後來我覺得不妥便向其表示所有權我想過戶回來.
沒想到他此時卻說那間房子是他的,而因此我便發一封存證信函請人頭將所有權過戶回來,結果他居然說他是售我這位朋友委託擔任借名登記人,是我無權要求移轉

事情是這樣:
我從是不動產投資再99年因為當時手上人頭不夠.於是向一位朋友(投資客)借一位人頭使用
因為與前屋主有買回契約的約定於是最初的認知事前屋主會買回這個人頭大概借用3個月
整起買賣的所有資料都是在我這(買賣合約.權狀.稅單.過戶原始文件.清償證明.金流.包含這個人頭的帳戶存則及金融卡)
前屋主從過戶後就與我承租一直到現在(原先他信心滿滿的預買回本房屋後來細故無法買回)
100年間我與這位投資客因故有糾紛,於是後來我覺得不妥便向其表示所有權我想過戶回來.
沒想到他此時卻說那間房子是他的,而因此我便發一封存證信函請人頭將所有權過戶回來,結果他居然說他是售我這位朋友委託擔任借名登記人,是我無權要求移轉

你好:
我父母因長期感情不好同意協議離婚,我和哥哥都已成年並未反對,想請問財產分配的問題:
婚前,父母親各自的財產不清楚,(請問這該如何舉證?)
婚後,父母共同買了一棟房子,頭期款為父親出(100萬),並以父親名字申請房屋貸款150萬,雖然貸款是父親名字,但房貸是由母親的薪水每月匯1萬至父親名字的戶頭扣款繳納,父親則負責所有家庭開銷(含伙食,水,電,生活用品...等), 但房屋購買時,登記母親的名字,
母親:機車一台,房子(仍有剩於貸款尚未繳完),存款未知(他從不讓任何人知道)
現今父母要辦理離婚,我想請問:
1.是要先辦理離婚手續,在處理財產分配;還是先弄清楚財產分配,在去辦理離婚手續?
2.若先辦理離婚手續,但財產尚未分配清楚,因房屋所有權人為母親,在財產尚未分配完之前,母親有權利不讓父親住家裡嗎??
3.以上述財產狀況,可以大略了解父母親兩方能分配到的財產為多少?
4.請問有什麼方式可了解父母親名下財產有多少?
5.請問有什麼方式可查詢房屋所有權人的狀態,以及房屋貸款還剩下多少?
6. 因本人住桃園縣中壢市,如有相關問題,有哪些地方可諮詢?免費的?或是律師費用大約為多少?
父母親年紀大,離婚不懂該如何處理,做子女的也只希望他們好聚好散,父親辛苦大半輩子好不容易存了錢買棟房子,卻因當初愛妻登記媽媽名字,不希望父親辛苦一輩子卻連個遮風避雨的地方都沒有,以上問題,麻煩專業人士盡速回答,謝謝您



B-A朋友
C-藉名登記名義人
A請B代為找尋可以借名登記的人頭後來B就找了C 於是本案有監房屋因此登記於C名下
100年間a與b因細故爭吵.b圖然跟a表示登計於c的房屋是它所購買.a當下便對c題起{圖消所有全反還登計}民事訴訟..
px:b請了律師幫c打官司..所以c的訴訟代理人於過程中自然都是說此房屋出示一張借名登記書上開庭中c成任並非所有全人只是借名登記.但是受b所托並非a.自然a無權請她返還..面c受b委托界名登記於等等
言詞便論最後因為請來b當證人說明..b因此當庭做了偽證.法官隨即宣布判決時間
問題來ㄌ:a後來發現(因為c本來有提出反訴.後來是因為a去c住家找她.c巷a表示她不願意介入a跟b的糾紛房子是誰的就交由法院去判.但後來a告訴c 她委任的訴訟代理人也提出告訴)
過了不九.a便接到撤回反訴通知.且通知上有c親筆簽名
就是這個簽明後來a來去比對借名登記書上的簽名發現是完全不同的筆跡..
請問律師這樣a要怎ㄇ做ㄋ?
律師是b請的但他卻市c訴訟代理人.而於開庭的答辯狀內容均都力挺b為所有權人.主張a無權
所以這張界名登記書決不是c所親簽的但卻是她提出的證據之一.幕後不用想也知道是b與律師在主導這件官司.且筆跡有點類似為b所寫
a該於本案提出或追究界名登記書為何人所簽名的嗎?
還是對b另提刑事告訴?
或是因此對c主張?麻煩律師了!

兩年前我們在公寓別墅型社區買了一棟房屋...
我們社區有分公寓區和別墅區...是人車分道有地下室...
我是在別墅區買房... 因此我的所有權狀有土地權狀和建物權狀...
我的地下室車庫外正對面有一塊空地...
空地有一半屬車道...另一半算是一個閒置空間...
這個空間常會有人停放車輛...但因為是在我家車庫正門口...鄰居停放車輛都會知會我一聲...
我也都當禮貌知會... 沒有多想...
因為我們當時一直都以為那塊土地因為就在車道旁...可能是公共空間...
而管委會也一直強調那塊土地是管委會所有...
就在今年三月左右...我家對面的大姊一度懷疑那塊空地應屬他家的地坪...
因為他實際丈量他家的地坪和土地權狀上實際坪數少了七坪...
再加上因為我家門口那塊空地緊鄰他家車庫圍牆...
並且幾乎都是他長期停車在空地上...被管委會一趕再趕... 他不堪其擾所以請求地政事務所來土地鑑界...
在鑑界當天還由社區總幹事全程陪同...
沒想到鑑界之結果...
我家車庫前的那塊土地不是屬於我家對面那戶鄰居... 而是我和隔壁兩戶所有...
土地範圍包含整個車道都在我們的土地權狀之內...
而我們就此單一筆土地...我們的建物就在這土地上...
得知這個消息之後...我和隔壁戶的鄰居也沒有將空地圍起來...一樣提供讓有需要的鄰居停車...
但管委會卻一在的說我們家建物以外的土地均屬管委會所有...不讓我們借給住戶停放車輛...
並且不斷公告說要在那塊土地上畫停車位租給其他住戶...
看到公告後我曾找過社區主委...起先主委已經口頭答應我說尊重鑑界結果... 沒想到過沒幾天又反悔...
又再次公告說那過土地是社區所有...如有不法意圖就要提告...
但土地明明就是在我的所有權狀內...與我的土地所有權狀屬單一地號...
在這個社區也沒有第二個人有這塊土地的所有權狀...
在這期間我也寄了兩次的存證信函...
他們不但不理會也不和我們協調...
甚至後來還乾脆直接不告知的來畫了機車停車位...
想請問律師...
1.我和鄰居把當初買房的合約拿出來一再的研究...建商當初賣房時沒有跟我們簽訂任何有關那塊土地...要給社區公有運用的條約...那麼那塊土地可能是屬管委會所有嗎??
2.我的手頭上所持有的土地所有權狀就只有單一地號...而我的建物就在這塊土地上...這樣說來...那個在我建物以外的空間能像她們說的是屬公用的嗎??我知道有一部分因為是車道部分...但我們沒有影響到車道...也沒有將空地圍起來不讓大家過或使用...只是借鄰居停放車輛在車道以外的空地上...而管委會緊咬著有車停在車道以外的空地上一再揚言要提告...請問這樣她們的告訴成立嗎?
3.我們和管委會有多次討論此塊土地之問題...管委會一直拿出建物權狀說建物以外是公設...有此一說嗎??? 但現在所討論的明明是土地問題...在那塊閒置土地上無任何建物...
4.因為在上個月10/23號...管委會在未經我們同意的情況下擅自找人來畫了機車停車格...所以當下我馬上報警請求警方協助...一開始警方說這類糾紛屬民事...她們沒有接受報案...後來在我一再堅持之下他們才說那不然告刑事...又問我們是要告‵‵侵占‵‵還是‵‵竊佔‵‵...請問律師向我這樣的問題應該是屬侵占還是竊佔呢??

內容繁複,敬請見諒,煩請耐心詳讀。
事情起因:
乙方因信用不良無法購車,經由甲方名義購置車輛一台xx-1234,後與乙方簽署買賣合約書,並將此車交由乙方使用。
買賣合約書內容:
甲方對乙方讓出車號xx-1234之權利,車貸申請合計xx萬元,每期需支付xxxx元共48期以及每年稅金、罰單等相關費用將由乙方支付,甲方將不得有此車支配之權利。
備註:
乙方於車子使用期間必需按時繳款,以免甲方信用不良,若造成甲方因銀行托回或重大事故導致甲方金錢實質受損,乙方有責任對甲方進行賠償,並喪失該車所有權利。 車貸繳滿一年(12期)甲方有權請求乙方提前結清剩餘車貸,至此所有車子產權、權利、義務盡歸乙方所有,乙方不得拒絕。 以上合約條文甲方xxx 乙方xxx,皆已詳盡閱讀,日後若有糾紛將以法律條文仲裁。時間”100年 12月 20日
後因乙方在外尚有積欠丙方債務,故與丙方簽署讓渡書,於當時並將車輛交給丙方。
讓渡書內容:
立切結書人乙方 因積欠 丙方 oo萬元,故將讓渡之xx廠牌,牌照xx-1234車輛,讓渡予丙方無條件使用,直到立切結書人乙方於民國100年12月31日前償還積欠丙方oo萬元後,丙方無條件將xx廠牌,牌照xx-1234車輛歸還乙方。
如因立切結書人乙方於民國100年12月31日前未能償還全部欠款時,自願接受讓渡之xx廠牌,牌照xx-1234車輛交由 丙方 自行處理或轉賣他人,決無任何異議或用不法手段阻止,並願放棄對丙方 請求一切民事、刑事賠償責任,如違背本切結書,立切結書人 乙方 願負偽造文書及詐欺罪等一切法律責任,並願賠償一切損失,包括車馬費、訴訟費等一切費用,以上各項本人絕無反悔並願放棄先訴抗辯權,恐口說無憑,特立本切結書為證。
於此事後,丙方曾邀約丁方並告知乙方,後續將積欠款額交由丁方委託收款,同時也將車輛交給丁方使用。後因丁方與丙方產生嫌隙,丁方要求乙方支付一筆款項後,將車輛交給乙方。
目前因乙方犯刑被收押至看守所,丙方對乙方提出侵占,另寄函至甲方,要求交出此車輛。
綜上,請問板上專業律師:



請問我指的管委會只提供近2至3年的部分資料是只有提供(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
管理費基準表、財務收支報表、銀行存摺),並未提供(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欠繳公共基金情形),財務
收支報表只有各項目的總數(各月管理費收入總數差異甚大,機械車位的維護費車位數與實際車位亦不符合
,有些機械車位鏽蝕破損嚴重未維修,萬一坍塌可能對車輛或人員造成危害),提供的存摺(摘要均是手寫,
內容也不完整,甚至還打上問號),根本無法核對各住戶是否均依規定繳足公共基金或各項應負擔費用,這
種只提供部分資料之狀況沒有違反第35條嗎?
至於第36條保管文件的年限,本大樓區權會也沒有對此做過決議,如其他法律沒有規定又應如何處理?
如果是重要的決議卻未保存紀錄,將來如有爭議又要如何證明有此決議?

我跟(a)有合夥數間不動產..目前尚有2間未售出,因為目前我再跟他要已經受出的盈餘分配,(A)打死不承認與我有合夥關西
我手頭的資料上有(A)與我談話錄音內容中都有承認是合夥還在清算已受出的盈餘多少(1)
(2)雙方簽訂合夥協議書7份(包含未售出2間)
(3)10份貸款銀行繳息明細表(售出的物件比方說96年買100年賣出明細完整且有(a)當時傳真給我對方傳真電話公司名
請問律師對於未受出這2間我目前該如何主張我的應有權力..(所有權一間是人頭,一間(a)名下)
(a)名下這間貸款名義人不是(a)是前屋主,當時是我在買賣合約附件簽名保證之後繳息一定正常否則我全權付則前屋主才同意的,(a)目前我猜應是沒錢才會睜眼說瞎話.所以我才想如何降低傷害這2間我該如何做保障我..
謝謝律師

當時因為與一位朋友說好請他幫我找位信用良好擔任房屋登記名義人,因為當時與這位朋友有共同合作投資不動產所以基本上彼此都相當信任,所以借名給他找出來這位朋友(A)後也依直相安無事快2年.後來因為我與這位朋友關西惡化後又加上彼此間有金錢上糾紛,(價金確實是我所買所有過戶資料權在我這,這間房子目前出租中).後來我與這位朋友(B)徹底鬧番後他突然發一份存證信給我.內容大概自稱房子他買ㄉ請我繳回權狀給他,PS:他絕對無法提出任何相關買賣價金金流.但目前他就表示(因為我門本來就有資金往來他就挑ㄌ2筆176萬就說房子是他買ㄉ,我應該要怎ㄇ去對(A)請求反環所有權登記ㄋ...?(A)承認為藉名登記名義人但卻稱是受(B)委任.不認識我並表示我與(B)糾紛不關他ㄉ事(可是因為(B)關西他也不願意反環所有權.簡單說就是我跟(B)獎好就好(B)沒受全他無法過戶與我
我是否能證明房子是我所購後在請求反環..法律關西要如何主張?
感謝律師解惑..

漏水民事起訴狀,請幫我看一下漏水民事起訴狀請求事項有無衝突之處...thank you
2.還是只能請求漏水修復工程費或請求修復至不漏水狀態部分二選一?
訴之聲明: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元,並自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自被告清償之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將所有坐落新北市○○區○○路○○號之○樓房屋漏水,致原告所有坐落新北市○○區○○路○○號之○樓房屋損害之漏水原因修復,至不漏水狀態部分。
事實及理由
一、緣原告係新北市○○區○○路○○號之○樓(下稱系爭○樓房屋)之所有權人….. 爰依法起訴請求判決如訴之聲明。
二、…..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2款、第12條及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依法被告應容忍原告進入系爭○樓建物進行必要修復。另原告因進行必要之漏水修復工程及系爭○樓建物之天花板、牆壁之修繕,則原告依上開民法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原告所受損害先行暫定為新臺幣(下同)○○○○元。
三、 ….依民法第767 條規定:「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被告應將所有坐落新北市○○區○○路○○號之○樓房屋漏水,致原告所有坐落新北市○○區○○路○○號之○樓房屋損害之漏水原因修復,至不漏水狀態部分。

我三伯(我爸的哥哥)今年去世,
我三伯戶籍有我三伯母(但我三伯走了以後,她就不見),
名下有一棟房子,
但土地所有權是我爸,
因我三伯生前欠不少錢,
其中有一家銀行找到我爸,
叫我爸要幫忙清償,
不然就要把房子法拍,
我爸當時以為只有一筆銀行卡費,
且相信只有一筆就去清償那筆25萬,
還簽了銀行一件「代償證明」,
想說清償完了,
房子就不用法拍,
結果接踵而來是一大堆銀行打來給我爸,
雖然每一間欠費雖都不高,
但要我爸幫忙償還,
我爸根本沒能力還,
因為他已經沒有什麼老本了
後來才知道我三伯沒有小孩,
我阿公、阿嬤也去世了,
所以我爸確實為第三順位繼承人(第三順位繼承人還有我2個姑姑),
想請問如果其他間銀行真的要我爸償還的話,
我爸要償還的比例是多少?
另外如我爸不願意償還的話,
另那棟房子的價值法院說頂多10萬元,
法拍應該也不會多少,
我爸現在很後悔當初償還那25萬,
請問當初的25萬真的拿不回來了嗎?
我爸每天為了這個都睡不好
謝謝

以下民事起訴狀有無問題請幫我看看謝謝..因為「修繕費計新臺幣○○○○元」要請法院囑託鑑定修繕費為多少以後才可道,so起訴時金額要寫多少及訴之聲明一這樣寫才可不可以?
原 告 000 被 告 000
訴之聲明:
一、聲請鈞院囑託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就系爭○樓房屋漏水原因為何、修復漏水原因及系爭○樓房屋室內受損設備之必要費用為多少為鑑定,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上訴人給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修繕費計新臺幣○○○○元,以代回復原狀。
三、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原告係新北市○○區○○路○○號之○樓(下稱系爭○樓房屋)之所有權人……房屋相當之位置有漏水現象,乃數度告知被告請其立即修繕,未獲置理,伊進而於○○○年10月間透過社區管理委員會與上訴人進行協調及於○○○年11月間向新北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均未獲得解決,致原告所有系爭○樓房屋受損持續。為此,提起本件訴訟…….略。

我們家七樓天花板漏水,現還未請人鑑定,因恐鑑定後,八樓的人不給付鑑定費或不容忍修繕人員進入進行必要之修繕,又恐鑑定後,是八樓管線有問題,卻要求本人付他們1/2的管線修繕費或因修繕管線以致八樓木質地板損傷的回復原狀費用,擬於鑑定前與他們到調解會調解,可否給個建議,又我想予他們達成下面調解內容,是否有當?請給個建議吧?如能給個相關判決文號更佳,thank you
本案新北市○○區○○路○○號七樓之○房屋天花板漏水一案,擬申請調解如下:
一、 由新北市○○區○○路○○號七樓之○房屋所有權人委請「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出具鑑定報書,以釐清漏水原因、發生位置及修復費用估計,其鑑定報告費由該房屋所有權人先行支付。
二、 新北市○○區○○路○○號○樓之○及○○號八樓之○ 所有權人、住戶及○○管理委員會,應配合鑑定機構,如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含破壞性質之鑑定方法),不得拒絕。前開所有權人、住戶及管理委員會,如拒絕鑑定人員進入、使用其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拒絕鑑定人員鑑定,致無法鑑定,應就已支付之鑑定費負損害賠償責任。
三、 如「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出具之鑑定報書,已釐清漏水原因、發生位置者,新北市○○區○○路○○號○樓七樓之○及○○號八樓之○ 所有權人、住戶及○○管理委員會,應容忍修繕人員進入、使用其專有部分及約定專用部分進行必要之修繕。
四、 建築物樓地板排水管維修費用之負擔,應先確定究屬建築物何部分之管線,始得決定何人有修繕義務,並負擔修繕費用。即修繕義務決定如下所示:
(一) 因八樓房屋所有權人房屋專用之管路漏水,該房屋所有權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包括修繕費、鑑定報告費、回復原狀費用。)
(二) 因七樓房屋所有權人房屋專用之管路漏水,該房屋所有權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包括修繕費、鑑定報告費、回復原狀費用。)
(三) 因公共管線或外牆等公共區域維護不當至發生漏水,○○管理委員會,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包括修繕費、鑑定報告費、回復原狀費用。)
(四)前開(一)至(三)之請求損害賠償費用不得超過「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出具鑑定報書內估計修復費用。
七樓區分所有權人:
八樓區分所有權人:
○○管理委員會:
中華民國○年○月○日

請問我是區分所有權人為查管委會是否有依規定處理大樓事務而請求閱覽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5條規定之文
件(例如依何時的會議決議通過相關規定收取應負擔多少之費用、公共基金等,是否有依規定足額收取等),
管委會以前任管委會未完整移交應保管之資料或時間久遠已遺失為由,只提供近2至3年的部分資料供我閱覽
,致我無法了解公共基金有否按規定收支之情形,因公共基金是區分所有權人所共有,且本大樓對文件並無
保管年限或可銷毀之規定,「未完整移交」及「時間久遠已遺失」可以視為「正當理由」及未「顯然影響住
戶權益」而未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8條第3及4款之規定嗎?
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6條第8款之文件保管須永久保管?或可依何規定有保管年限?
有關第20條應移交之文件與第36條第8款應保管之文件並不完全相同,是否表示第36條未列入第20條之文件
(規約、會議紀錄、使用執照謄本、竣工圖說、水電、消防、機械設施、管線圖說、公共安全檢查及消防安
全設備檢修之申報文件、及有關文件之保管)可不列入移交而銷毀或遺失?
如果未移交之文件是前幾任之管委會未移交,處罰的對象是當時的管委會嗎?處罰有無時效的問題?是否超
過時間太久不能處罰當時的管委會?如果當時的主任委員及管理委員與現任的大部分相同又應對誰處罰?






回覆 林岡輝律師 的發言內容:
回覆 SamYang 的發言內容:
謝謝林律師的回覆,我有詢問過我父親,父親是說當初房子於70年蓋好之後, 因當時土地所有權人是曾祖父,故當時曾祖父即出示土地同意使用證明書,以父親的名字做為房子所有權人登記, 故有所謂的第一次登記及起造建照,而那時因為我們全家人並沒有搬到該房子入住, 而是由爺爺處理房子事宜,一樓出租給別人,二樓那時姑姑即向爺爺請求搬入, 一直長久以來並未支付租金予我父親!故二者之間也無所謂的租賃關係, 單純因親戚不想撕破臉,要求支付租金!
但長久以來,因為祖產問題,弄的很不愉快,很想要請他們離開,不想再讓他們佔便宜,
所以若以此情況來看,我們應如何做最好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