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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小安 101-03-07 18:37
小弟是剛出社會的年輕人打拼了2年手邊有些錢於是在去年買了間房子,賣方及知名仲介都表示無發生事故,買賣合約書上的現況調查表也說沒有相關情事,但不幸的是...在年前聽鄰居說有疑似凶宅,自己調查找到房子的前前屋主,前前屋主表示當時是他丈夫在屋內發生燒炭情事(約5.6年前),前前屋主說當時是在醫院急救時過世的(在屋內燒炭)!另外這間房子是去年我買的,但是在日前,才發現從頭到尾與我簽約賣屋給我的那人實際上並不是前所有權人,前所有權人是跟我簽約的人妹妹(可能是雙胞胎,身分證很像),我從頭到尾沒見過前所有權人,而與我簽約的人有前所有權人的所有證件印章!(但從到尾並沒有授權書) 小弟想請問 1.若走訴訟民事主張契約解除 價金減少 刑事主張偽造文書詐欺 (法官大約如何判決) 2.請問與我簽約的人是不是偽造文書,詐欺,惡意欺 騙,甚至她用人頭投資,合理懷疑她知道有燒炭情事,刻意隱瞞? 3.請問仲介公司(台灣知名品牌)又該有什麼責任?
蔡明哲 (阿哲) 101-03-07 23:17
民事部分,如果情節嚴重的話,那法院可能判決解約來處理,如否,那可能就是減少價金,至於刑事詐欺部分,要看行為人是否有故意,可能尚須檢方調查。
500515a 101-03-07 09:31

有三筆土地,由八人共同持分,100年08月有一位仲介要我簽一張我的土地持分(共65坪)的授權書,其內容如下:
授權人:林某某   被受權人:黃某某。茲為動產授權承購,經雙方當事人議定條件如下:
一、標地物:
  土地坐落:
二、授權人願將所有,前條所列動產土地,以每坪新台幣(伍萬元整),以所有權登記坪數為準。
三、雙方同意本授權有效期限自民國100年08月01月至民國101年08月01日。如期限延期,須另以書面獲得他方之同意。否則期限屆滿,本授權自動消滅。
四、授權人應於被授權人媒介成立買賣契約。給付被授權人實際買賣總價四%為辦理本件事務所報酬金額。
五、本授權成立買賣契約土地增值稅及土地相關之稅費由授權人負擔。
授權人:林某某
身分證字號:
被授權人:黃某某
身分證字號:
營業員證號:
中華民國100年08月01日
=======================================================
1、請問(林某某)現在後悔不該簽這張授權書,因公告現值在(伍萬元)以上,現在這位(仲介黃某某)寄律師函給我說他已找到買主,要我把這三筆持分土地(共65坪)買給他的買主,那(林某某)是不是一定要賣地給(黃某某找到的買主)不賣可能會如何,又適用民法那一條及如何處罰。
2、共同持分土地,如(林某某)要賣這些(持分土地)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不是要先以(書面通知其他持分人嗎?)因其他持分人有(優先購買權)而(林某某)並沒有以(書面)通知(其他持分人)這位仲介也知道(林某某並未以書面通知其他持分人,(林某某)有沒有辦法或法條,可以不把(持分土地)買給這位仲介(黃某某)找到的買主。
3、總之(林某某)已反悔賣地,但又收到(黃某某)寄來的律師信。
以上問題懇請線上前輩或法律人士提供,謝謝!謝謝!(急件)

回覆 500515a 的發言內容:

有三筆土地,由八人共同 ... (恕刪)

 1.土地法通知共有人優先承購

    如果沒有通知只是負擔損害賠償之問題

    不會影響買賣契約移轉登記

2.如果確實仲介人已找到買主

   刻意不簽約

   對方可能會依契約主張

   認為你故意使條件不成就

   應該要給付仲介報酬

3.不過實際狀況還是需要具體資料才能判定

 

以上供參考

Ken 101-03-03 14:27

有一塊地,是爺爺與A方及B方一起購買,但三方長輩相繼去世,父親與B、C產生土地糾紛
也有進行訴訟,法院判決三方都有所有權,也有同意土地分割,並有確認土地分割部分,而且目前有判定三方有十五年的使用權。也有去地政申請分割,但B方不同意,造成分割並不成功!

想問的是
1.可否進行強制分割?
2.那時在法院同意分割的規畫,是否可能因為未去使用土地,而造成當初同意的分割規畫不成立嗎?
3.如果當初同意的分割規畫,但有一方卻申請電時,電表是設在我家的土地上(當初的分割規畫),這樣會造成什麼影響嗎?
4.當初同意的分割,是否有具法律效益呢?

回覆 Ken 的發言內容:

有一塊地,是爺爺與A方 ... (恕刪)

 1.如果協議不成  可訴請法院強制分割

2.如果確實有協議分割  可以訴請依協議請求履行分割

   不過除非時效消滅   否則不能訴請裁判分割

   以上供參考

蔡明哲 (阿哲) 101-03-03 18:17

 基本上, 分割可分為協議分割裁判分割,如果協議不成,「原則上」(會有一些少數例外),各共友人隨時都可以請求分割,白話來說,這不是數人頭的,例如有100共有人,99人不同意分割,只有1個人要割,那就非割不可。

另外協議分割,如果所有共有人就如何分割已達成協議,白話來講,就是成立分割協議契約,將來如果有人不履行,例如反悔拒絕分割,那共有人就可以訴請履行分割共有物協議,會有15年消滅時效的問題,原則上,法院會依照協議內容判決,比較要注意的是,當時在吵的時候,可能只有部分人有所謂的「協議」,並不是權不共有人都同意,此時,那份所謂的「協議」可能沒用,你們只能尋裁判分割的館到處理。

喵子 101-02-23 12:07
媽媽因長年生病住院,頭腦已不太清醒,爸爸年紀大了也需要找個老伴照顧她陪伴他,於是跟媽媽離婚,房子也給了媽媽,但是媽媽那邊的兄弟姊妹硬是把爸爸給媽媽的動產所有權狀扣走,說什麼要去幫我媽辦禁治產,然後我媽的財產要由他們來管理,不給我這個女兒管理,理由是怕我以後不照顧我媽,但是我已經成年,也有穩定的工作,這棟房子當初娘家也沒有出過一分一毫,照顧我媽的費用也一直都是我和我爸在支付的,我反倒是擔心他們任意處分我媽的財產,然後再把爛攤子丟給我,畢竟在法律上我是唯一有責任必須撫養我媽的人,跟他們一點關係都沒有,請問我可以用什麼方法向他們索討回我媽的動產所有權狀?
回覆 喵子 的發言內容:
媽媽因長年生病住院,頭腦已不太清 ... (恕刪)

1. 如果聲請監護宣告 會有定監護人的問題

如果依造親等關係 應由你認監護人較適當

不過或許你個人也會有不是適任的狀況

還需要詳細資料才能判斷

2.如果你擔任母親監護人

那母親動產由你代為管理

不過你不能受讓該動產

除非日後發生繼承

3.相同的

如果是舅舅阿姨擔任監護人

同樣不能受讓該動產

不過如果確係為了母親利益考量

則可以處分

 

以上供參考

 

喵子 101-02-26 22:13

目前跟我媽娘家那邊的人談過,因為他們基督徒對於我爸媽離婚的事情一直很不諒解,覺得我爸給我媽的財產,就算是他們娘家的財產了,所以他們有權處理我媽的財產,我這個女兒跟他們不同姓是外人,所以沒有權力管,於是不斷藉口認為我們不會照顧我媽,所以他們要代管我媽的財產,但是事實證明他們離婚這麼多年來, 我們都沒有推卸過任何照顧我媽的責任,也沒讓他們出過一毛錢,只是娘家那邊仍有少數人仍認為我們把權狀拿回去以後就不會照顧我媽了,一直要求我們要拿錢出來,也不願意交出權狀,後來在其他親友的協調之下,他們才願意退一步,要我用法院公證過的保證函證明我會負擔照顧我媽的一切費用,他們願意交還我媽的動產所有權狀,可是我看了一下地方法院公證處的 公證服務內容並沒有包含這類型的內容,請問這樣還是可以去法院公證嗎?還是需要找律師公證?是我單方去辦理就好,還是要雙方一同去辦理?

班森 101-02-22 18:36

您好,

我是一個離婚的男性,為了女兒最大利益的考量下把監護權給與前妻,為免女兒此後生活費有爭議,因此協議將仍在貸款中的房屋所有權人更改為前妻的名字作為女兒此後的生活費(前妻當時希望這樣),教育費此後一人一半,本將貸款人也應更改為前妻的名字,但前妻當時說因為我當時貸款利率較低,是否能不要更改?由她自行轉帳到貸款銀行!顧及到舊情因此答應,而她在離婚後也依約繳了一段時間,近幾年因為多次不繳造成本人銀行信用的問題變成是我不得不繳,而今前妻避不見面,當時又沒有因為貸款的事寫下協議,房子現在的所有人又是她,現在我該如何處理這件事呢?感謝!

林智群 (klaw) 101-02-22 19:59

 跟銀行借錢的人是你,銀行一定找你要錢,

不過你借錢是以房屋當作抵押品,如果你不繳貸款,後果就是房屋法拍,

我想這也不是你想見到的,建議先跟銀行協商使用寬限期,

先壓低你要繳的費用,再找前妻出來談,談不成只好讓房屋法拍

不然你繳錢,房子是對方的,也不是辦法

班森 101-02-23 10:56
回覆 klaw 的發言內容:

 跟銀行借錢的人是你,銀行一定找你要錢,

不過你借錢是以房屋當作抵押 ... (恕刪)

 謝謝林律師您迅速的回覆!謝謝您!

另因我目前尚有另一間房子的房貸(自己的房子),如不繳前妻的房貸是否會影響到我現在的房子工作?

謝謝您!

Henry 101-02-17 18:13

各位律師您好:

本社區(苗栗縣頭份鎮 四季山莊劍橋區管理委員會),於101年1月20日發佈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開公告,說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訂於101年2月4日。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0條規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由召集人於開會前十日以書面載明開會內容,通知各區分所有權人。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於100年9月28日公佈101年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核定文號:中華民國100年9月28日行政院院授人考字第10000526681號函),明訂101年1月21日至1月29日為農曆春節假期。

 再者,依民法第1條之規定,民事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

 綜上述,請問這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開之公告期間,是否可包含春節假期9日?是否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2條之規定?

還請各位律師給予協助解答,謝謝!

陳先生

林智群 (klaw) 101-02-17 22:56

 中間橫跨春節假期,並不影響,只要從公告到開會有超過十日即可

 

boadicea 101-02-13 00:14
您好~~有些問題想詢問~ 父母親感情不合,因近日父親要買房子貸款,跟我要母親的身份證影本,母親後來擔心會不會用她 的名義去借貸,而母親名下有房子,父親有權力去動用或更改房子持有人嗎?因為母親也擔心父親 是否會拿她的房子去做抵押?(銀行或一般民間貸款),父母親尚未離婚,母親名下的房子所有權目 前到底是屬於誰呢?假設~父親去申請房地契做為貸款的抵押(在母親不知情之下),能隨便就能申請 出來嗎?還是違法的?
蔡明哲 (阿哲) 101-02-13 01:20
目前夫妻財產制,如果沒有特別去約定,各自有所有權,當然各自有權處分自己的財產,如果未經對方同意去處分對方財產,可能會有法律責任
李岳明 (allen) 101-02-13 13:45
****本內容會員為保護隱私,內容為隱藏狀態****
Mr.J 101-02-09 09:20

請問一下:
      家裡有一千坪的農地,當初是由阿公跟叔公共同持有的(各1/2),四十年前有立下土地的分管圖(未經法院公證),土地的北邊為阿公所有,土地的南邊為叔公所有,在西面有一條共有的道路。

現在政府推行重劃,在舊地南邊10公尺處開了一條10米道路,在東面開了一條4米的單向道,把原本1000坪的農地變成550坪的建地,整個向南移緊鄰10米道路,歸還給我們。

現在的地目是建地容易分割,兩家就希望產權清楚,現在叔公家持著分管圖,說他們有南邊土地所有權,他們要分所有向南的土地。叫阿爸吃下所有向東面的土地(阿公已過世),我們因為這樣土地價值差太多不同意,我們希望兩家東面各持一半,南面各持一半。

 雙方協調不成,可能會走上法律途徑,請問在土地的地目,大小,位置都改變的情況下,分管圖是否有其效力,可以作為土地分割的依據?

林智群 (klaw) 101-02-09 15:32

雙方協調不成就只能訴請分割土地,

分管圖是雙方協議"分別管理"的區域,不必然等同雙方同意以此方式"分割",

法院會照土地位置價值自行判斷,分管圖只是參考,不必然會依照分管圖作切割

Mr.J 101-02-09 16:10
回覆 klaw 的發言內容:

雙方協調不成就只能訴請分割土地,

分管圖是雙方協議"分別管理"的區域,不必然等 ... (恕刪)

感謝林律師的回答,如果最後走上了法庭,是否可使用"情事變更原則",向法官申請原分管契約無效?

泡泡龍 101-01-17 16:57
 一動產當初是以商場方式銷售因此所有權人人數眾多~
其中資產管理公司約佔一半如今資產公司自組管委會自行將營收
全歸管委會所有~其他人自組自救會提告~原告約30人其中一人為原告兼共同訴訟代理人~如今判決被告賠償原告 但只賠償原告兼共同訴訟代理人的原因??? 其他人有共同分攤請律師代寫訴狀及送件~但是無參與出庭

泡泡龍您好:

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民事訴訟法第41條規定

多數有共同利益之人

得由其中選定一人或數人

為選定人及被選定人全體起訴或被訴。
訴訟繫屬後

經選定前項之訴訟當事人者

他當事人脫離訴訟

您們的情形可能是有選定當事人的情形

雖然您們脫離訴訟(但仍為實質當事人)

仍受判決效力所及

以上謹供參酌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阿永 101-01-15 21:54

去年(2011)中秋節獎品比較豐富

所以今年房客管委會要摸彩卷(之前都沒拿)

但卻被我先拿走了(例年都是如此)

因為我管理的住戶較多

而且拿走後

我人都會在現場參與活動

等住戶來參加活動時

當場拿給他們

PS~

節日舉辦不是每年都有

要看當年的主委或其他委員

同不同意要辦

有時候不是摸彩卷

是用其他活動代替

 

租約簽定管理費是房客繳納

(當初有協議,因為這樣可以省$195細節省略)

房客認為繳交管理費,所以摸彩卷是屬於他的(摸彩卷上面無名無姓)

可是社區住戶規約內容明確寫明

繳交管理費的責任歸屬是在區分所有權

請問律師或者有相關經驗人士

可以告訴我

我該怎麼辦

這樣罪名會成立嗎!

 

過完年要開庭~急

 

 你的問題需要看住戶規約中規定的權利義務主體有沒有包含租屋者,如果沒有包含租屋者,那摸彩券應該是屬於區分所有權人的,不構成侵占。區分所有權人與房客間另外簽訂契約約定繳交管理費及移轉權利部分,如果區分所有權人沒有將彩券移轉,應該屬於民事債務不履行的問題而非刑事侵占罪。 建議你將住戶規約及租任契約備妥,找個律師研究過後再幫妳寫答辯狀

http://patent-attorney-in-taiwan.blogspot.com/

 

Chrissie 101-01-06 13:27

    已經開庭過一次 訴請: 被告需將原告漏水之天花板回復原狀 , 並賠償已支出修繕費用 及 未修繕修繕費用 以及 慰撫金 共20萬元整。     事由是這樣的 ,小妹是原告
被告4F沒住人且未盡維護之義務讓樓地板積水滲入原告3F的天花板所致(多次協調,被告均置之不理),原告僅好自行修繕先裝倒水盤將漏水倒出,但因預算有限,沒作導水盤的天花板事後也漏水,困擾了半年,決定對4F提告
第一次開庭在法庭上 ,法官要求專業有公信力的土木技師公會去現場鑑定
而兩造皆同意讓專家來鑑定(被告說法是他家根本沒有積水,但之前去看時他家還用很多水桶接水) ,法院則於兩個月後再開庭一次, 由鑑定單位到現場鑑定辯論。

小妹想問的是
(1)假設 被告在下次開庭之前 將漏水處理好 致三樓天花板不滴水,土木技師是否有跡可循? (三樓天花板還是看得出水痕)那法院會判原告敗訴嗎?? 若在這期間被告已將現場修復不會漏水,那原告是否有必要請公會鑑定,畢竟鑑定費額不小,對原告是負擔,原告訴請的損害賠償是否得以獲償?
(因為這幾天依舊下雨~有部份天花板的水滴不見了)

(2)被告所有4F之房屋還有加蓋5F(在頂樓加蓋,沒整個蓋滿,但其他樓層的區分所有權人並無法使用頂樓,無法到達),第一次開庭時被告主張自己也是受害者,水是從頂樓漏至4F屋內,法院的觀點是頂樓之維護應是區分所有權人共同之義務,費用須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依所有比例共同分擔之;我是否仍可主張4F漏至3F的部份?
(3)有人說,就算告贏了,原告不付錢也是拿他沒辦法,
想請教業界專業人士 ,有何保全辦法??  在未結案時即可申請假扣押被告財產嗎?要以何理由?
小妹還可以為自己權益做些什麼呢??

您好:

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您可先行拍照下來以便供鑑定時一併參考

鑑定如果法官認為是應由原告方聲請

鑑定費用會由原告先墊付

若將來原告勝訴

法院會在判決主文宣告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屆時原告可向被告一併請求訴訟費用的部分

為免訴訟進行中被告脫產

聲請假扣押

以避免被告處分其財產

以上謹供參酌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木星 100-12-27 17:54

想請教法律前輩與先進 有關一件我房產的問題:

最近被前妻的債權銀行提告:債權銀行要求註銷我的房產所有權登記 ,再移轉前妻的名下,以求償前妻的債務(卡債)

我在87年間 出資購買一房產 所有付房的頭期款項,貸款,和付房貸息至今皆由我一人付出(前妻未付任何款項),付房貸款在我存摺名下每月扣款, 而卻當時登記在太太的名下,當時夫妻對保 前妻是擔保人.

至96年難再續談離婚條件時 我要求終止“借名登記”先還返房產登記名義後在簽字離婚,前妻也照辦,歸還後,二人即分離。

請問: 我提出13年前向建設公司買房的證據
         向銀行借款付房款的借據
         每月付房貸金的證明
         所有權
是否符合我就是真正的房產所有人 而前妻只是借名登記? 或還有哪些證明可再提供補充呢?

我已出庭2次 法官認為“贈與”的成分居多 他要求我在101年2月8日出庭時能提出前妻是“借名登記”有力的證據

請問:我要從何著手??
請問:若我想把這房產賣掉,後面的買主是否也會被前妻的其他             債權銀行提告 要求還房產名義?

為求清楚我再補充說明:前妻的債權銀行 認為我們當時的房產的移轉是:假買賣 真脫產 而詐害債權銀行銀行房屋戶謄的資料下看出登記原因為“買賣” 擔保人為前妻名義,銀行認為夫妻2人在做買賣,債務義務人皆為夫妻。(抵押權為某一銀行)

我向法官陳述:我的房貸銀行認為我尚未完全付清房貸款項 不能隨意更改擔保人。 至於“買賣”登記 移轉.繼承.分割.當時辦理房產登記時聘請“代書”處理,不懂利害關係?

請問我要如何向法官說明?

我很心急 很注重這一官司攸關的財產 謝謝肯樂讀我的問題 肯賜您的愛心回答  本人不勝感激.

 你應該找到更多的證據來證明你確實是借名登記,否則你的案子敗訴的機率很高,建議你還是找有經驗的律師協助,可以提升你勝訴的機率。

木星 100-12-27 17:45

想請教法律前輩與先進 有關一件我房產的問題:

最近被前妻的債權銀行提告:債權銀行要求註銷我的房產所有權登記 ,再移轉前妻的名下,以求償前妻的債務(卡債)

我在87年間 出資購買一房產 所有付房的頭期款項,貸款,和付房貸息至今皆由我一人付出(前妻未付任何款項),付房貸款在我存摺名下每月扣款, 而卻當時登記在太太的名下,當時夫妻對保 前妻是擔保人.

至96年難再續談離婚條件時 我要求終止“借名登記”先還返房產登記名義後在簽字離婚,前妻也照辦,歸還後,二人即分離。

請問: 我提出13年前向建設公司買房的證據
         向銀行借款付房款的借據
         每月付房貸金的證明
         所有權
是否符合我就是真正的房產所有人 而前妻只是借名登記? 或還有哪些證明可再提供補充呢?

我已出庭2次 法官認為“贈與”的成分居多 他要求我在101年2月8日出庭時能提出前妻是“借名登記”有力的證據

請問:我要從何著手??
請問:若我想把這房產賣掉,後面的買主是否也會被前妻的其他             債權銀行提告 要求還房產名義?

為求清楚我再補充說明:前妻的債權銀行 認為我們當時的房產的移轉是:假買賣 真脫產 而詐害債權銀行銀行房屋戶謄的資料下看出登記原因為“買賣” 擔保人為前妻名義,銀行認為夫妻2人在做買賣,債務義務人皆為夫妻。(抵押權為某一銀行)

我向法官陳述:我的房貸銀行認為我尚未完全付清房貸款項 不能隨意更改擔保人。 至於“買賣”登記 移轉.繼承.分割.當時辦理房產登記時聘請“代書”處理,不懂利害關係?

請問我要如何向法官說明?

我很心急 很注重這一官司攸關的財產 謝謝肯樂讀我的問題 肯賜您的愛心回答  本人不勝感激.

陳姐 100-12-29 16:05
回覆 木星 的發言內容:

想請教法律前輩與先進 有關一件我 ... (恕刪)

 我是信義的陳律師*由於事情較複雜而且蒐集證據的 方式很多種也為義一定會敗訴*希望撥空於我秘書助理李小姐預約時 方式很多種也為義一定會敗訴*希望撥空於我秘書助理李小姐預約時間詳談0916305148會立刻回電,謝謝!

JUDY 100-12-20 13:47

各位大大好
我想請問以下問題,感謝~                                                                              
人物:二舅媽(大陸人,但已拿到身分證)/ 二舅舅 /阿姨 / 大舅(居美國) / 我媽
                                                                               
事情是這樣的:                                                                             
外婆死後房子,留有士林與松山區(目前現居住,也是祖屋)兩房,

士林的房子所有權人是登記給我二舅,當初是希望二舅結婚後可以全家住在那,
松山的房子登記給我阿姨,                                                                             
但至今二舅全家(大陸妹+三個小孩)都是住在松山的房子, 士林房子空在那無人住,
阿姨想說二舅工作不穩定,又有三個小孩,已在松山那邊讀書(一國中一小五一小一)
於是把登記人改成四份,也就是有四個人有那松山房子所有權(阿姨/大舅/二舅/我媽)

現在狀況是,大陸妹一直跟我阿姨要錢要房,甚至還把大陸妹他媽也帶過來一起住

而且她吵架功力超級強,簡直不用呼吸就可以趴哩啪啦說一大堆,而且很會/愛說謊
阿姨有次就哭了,他說他後悔沒聽我外婆的話,不應該把房子分給我二舅, 吃他的用他的還被這樣嫌,沒天理阿~~~~~~
大陸妹一直精神強暴我阿姨跟我媽,吵說我媽跟我阿姨對他沒良心之類的話
                                                                                
我想請問法律達人!                                                                             
1)請問戶口名簿在我二舅那裡,他可以擅自把戶長改成他嗎?     

                                                                         
2)可以把房子所有權再改回去只有我阿姨一人擁有嗎?
                                                                               
3)平時我有偷拍照/錄音大陸妹跟他媽還有我二舅的談話,
(ex:估價松山房子現值,誰該住這誰不應該住這,以後阿姨死後那間房間是誰的....)
諸如此類等,我想問說如果要找/問這方面資料或法律人,該是哪一單位?(以後大概要上法院)

Stenen 100-12-19 09:59

我向某乙購買動產 ,事後得知當某乙向我收取第一筆款項並訂立契約時,根本尚未取得該筆動產所有權(甚至未下定于賣方也未訂約),事後得知某乙向我賺取大筆差價(原價50%)並利用我支付款項付給賣方,卻不必一點成本

 請問某乙是否成立詐欺罪或其他罪責? 可有相似判例 ?

 謝謝賜教

買賣交易中的賣方不見得要在契約成立時就需要有東西可以賣,他只要在履行期限之前取得標的物以便移轉就可以了,如果沒有使用詐術,那還不會構成詐欺罪。

Tony 100-12-11 22:18

現在住在台北市,要有個固定車位真的很難…先說明一下我目前住居的狀況如下,四樓公寓起造時土地並沒有蓋滿,土地所有權狀有55.66坪,建物總面積32坪,其餘空地可歸畫出四個車位還有剩,目前都是一樓住戶在使用中…但2-4樓都有共識,希望一樓能讓出給大家停車使用。如果與一樓協商不成的話,對一樓住戶提出告訴!是否有勝訴的機會呢?要引用何種法條或法源呢.??? 拜託專家了!謝謝!!

555 100-12-08 23:50

我家樓上被樓上住戶偷蓋違建 並未徵得其他住戶同意 我不知其他住戶如何  但我們   要如何提出訴訟 讓它拆除違建房子所有權是母親 我可以提出訴訟嗎 可告訴我提出訴訟的流程嗎

Irene 100-12-01 14:54

因為起造時土地並沒有蓋滿(同一地號有50坪 只蓋了35坪)
(此地號 建物為老式公寓1-4樓: 此地號之所有權人與房子(1-4樓)所有權相同)
所以一樓的後面還有一近15坪的空地
(目前為開放大家共同當倉庫使用;有另外的出入口.無需從一樓住戶家中進出)
但近期一樓住戶因為自己要創業,說空地是他的使用權.他要將自由的出入口封起來
禁止樓上住戶使用.也要求所有住戶將先前放置物品取走, 否則將視同我們侵占他的土地;要報警)

請問我們樓上(2-4樓)的住戶對地址是否有使用權? 可否對一樓住戶提出告訴???或者引用何種法條.法源呢.???

拜託專家了!




 

ㄚ撇 100-11-26 09:38

3件事之事由,外婆、看不過阿姨為主角,我媽、闊氣阿姨為受害人 (1)  2年前外婆把土地過戶給我媽,土地所有權狀已經是我媽名字了,我跟我弟還有我爸共同努力買了間500萬的房子還要貸款380萬很辛苦,但一個看不過阿姨眼紅了,慫恿外婆要把土地拿回來不然要告我們,為此家族大吵架,我媽目前收到調解委員會得通知了。
問:對於調解委員會通知該如何處置,不去會不會很麻煩?若對我媽提告,可以用什麼事由?土地丈量...等程序都是外婆扥人找代書處理的,代書會出面作證,若代書站再公義的角度幫助我們,我媽會有事嗎?若是邪惡代書,那我媽是不是死定了?
(2)
8年前闊氣阿姨老公參選接受外婆援助100萬支票給付情義支持無借據,但是落選了,直至今日闊氣阿姨兒女都家庭事業有成,看不過阿姨眼紅了,慫恿外婆聲稱當時100萬是借貸要闊氣阿姨還錢,不然提告
問:闊氣阿姨有危險嗎?她可以不還嗎?  
(3)
16年前我媽借24萬給看不過阿姨,也是情義相挺無借據現金交易,16年中多次催討都故意不還錢,直至今日還要弄我媽
問:錢是不是拿不回來了?(應該是)

總結我們看不過看不過阿姨的行為,見不得人好的奇怪心態,所以不想讓她順遂,對於外婆我們都很失望,我媽、闊氣阿姨、看不過阿姨都是魁儡外婆女兒,但是看不過阿姨姓吳,和我們不同姓,好強的妒忌心ㄚ

私下問:看不過阿姨目前無照營業美容中心,我親眼看到進貨單上報價150元的東西她賣500元,這樣的欺騙消費者還在繳稅期間看見新聞報導繳稅人潮大家焦頭爛額時笑嘻嘻開心的跟我說過「我不用繳稅,多好ㄚ,那些人笨ㄚ」 
我真的很想伸張正義
她還有很多看不過行為.有興趣再提,還請各為專業大大幫忙解答。     



調解委員會的發函已下簡稱 A-看不過阿姨小孩(法定代理人-A媽)              B-我媽案由 A與B土地糾紛案件事件概要申請人之外婆女士原有之土地,坐落於XXXXXX號,於92年間外婆女士委託B辦理土地分割事宜,先後分別贈與A與B,並完成土地轉移登記。當時在分割與測量土地對造人B並沒有通知當事人A也沒有告知土地面積持分多少平方公尺,土地分割完成後才將該土地所有權狀轉交A之法定代理人A媽,事隔8年因房子老舊須重新修整,於100.9.1至XX地政事務所申請土地測量,於是才知只有15平方公尺,顯然B當初在土地分割時並未按照父母之意(公平)來辦理土地分割。0921土地面積共99平方公尺,各半應各持分49.5平方公尺,而B分割給A之土地面積顯小,只有15平方公尺,之所以A主張土地受贈部份B並未依當初贈與人方式,造成權益受損,請求對造人重新鑑定界址及分割,顧申請調解

問 我不想讓他們這麼順遂都合他們的意,所有土地測量、過戶,都是外婆扥人找代書辦理,我媽全不知道現在無故要被人'衝康',想問讓案件交由檢察官辦理是不是比較好,壞人能被懲罰嗎?有沒有什麼細節是我們要注意的,請不吝告知,謝謝各位律師大,離出席調解委員會只剩3天,要不要出席阿?
ps:外婆現在還是活跳跳的,看不過阿姨已經輸入:→↘↓↙← + D ,外婆的旋風腳已經殺來了 快救人ㄛ!!

網站管理員 100-11-20 23:01

一、被告經准予具保或責付者,由書記官當庭交付「保證書」或「責付證
書」或由被告之親友逕向法警室或服務處(含服務台、服務中心或訴
訟輔導處)取用。

二、被告接受前項書類後,依照下列方法辦理具保責付手續
(一)自行辦理或交付同來之親友代為辦理。
(二)用電話、寫信或其他方法通知親友到法警室辦理。
(三)不能依前(一)、(二)款辦理者,由法警帶同外出覓保。
(四)不能於當日辦妥具保責付手續者,可憑「具保責付處理記錄單」
於次日繼續辦理。
(五)被告或其親友對於填寫書類不甚明瞭時,由法警或服務處隨時指
導其填寫方法或代為填寫。

三、保證書以該管區域內殷實之人所具者為限,並應記載保證金額及依法
繳納之事由。並辦理下列手續
(一)填寫保證書。
(二)簽名、蓋章或按指印。
(三)繳驗國民身分證
(四)提出財產證明文件。

四、被告或具保人可依指定之保證金額繳納現金或有價證券(依時價計算
)免具保證書。

五、受責付人以得為被告輔佐人之人(即被告之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
系血親或家長、家屬或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或其選任辯護人、委任
理人,或居住該管區域內被告之尊長親友或其他有正當職業或有聲譽
信用之人,而對被告具有約束力影響力者為適當。

六、受責付人應繳驗國民身分證,填寫責付證書,並蓋章簽名或按指印。

七、辦妥上開具保責付手續後,將保證書或責付證書交由法警室轉呈法官
核辦。法官認為必要時,得命具保人提出戶口名簿、財產證明文件或
動產所有權狀。

八、於具保人辦妥保證(即書面保證或繳納保證金),或受責付人辦妥責
手續後,應即將被告釋放。

九、各員警辦理具保責付手續及查保對保等不收任何費用

十、辦理少年責付及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之具保責付手續,準用
上述各該規定。

資料來源 : 台灣高等法院

網站管理員 100-11-20 22:57

【前言】
憲法保障人民有財產權及訴訟權,也就是說,人民的財產權如果遭到侵害
,而無法自行和平解決,即應由國家提供人民解決紛爭的機制,除了鄉鎮市調
解委員會的調解仲裁人或仲裁組織的仲裁外,最重要的就是國家設立的法院
。以往由於法院解決紛爭程序較為繁瑣,必須花費相當的勞力、時間、費用
並且必須符合一定的程序規定,使得人民視使用法院解決紛爭為畏途,除非相
當數額的標的,多半不願利用法院訴訟程序。為讓一般國民就其日常生活中所
發生的小額給付請求事件,能循簡便、迅速、經濟的訴訟程序獲致解決,以提
昇國民生活品質,產生對於法律規定及執法機關的信賴感,民事訴訟法此次修
正,特別增訂小額訴訟程序,對於一般國民請求給付小額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
有價證券的事件,達到處理程序簡速化、平民化及大眾化的需求。

【什麼是民事訴訟
民事訴訟,就是一般人所說的民事官司,是國家設立的法院民事法庭(包
民事庭、家事庭、簡易庭),依當事人(包括原告、被告訴訟參加人)的
請求,就民事糾紛事件(例如買賣、租賃、僱傭、委任、保證、合會、旅遊
動產所有權及其他物權婚姻收養繼承票據保險等等)利用國家權
強制解決的程序。

【什麼是「小額」訴訟事件】
(一)原則
凡是原告向被告請求給付的內容,是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而
且請求給付的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的訴訟事件。例如:請
求返還借款、票款,請求各類賠償車禍、商品瑕疵造成損害等),請
求給付租金,請求給付工資等。
(二)例外
1、小額事件改用簡易程序:法院認為事件性質繁雜或因其他情事,認為
適用小額程序不適當的,可以改用較為慎重
進行的簡易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以
免造成更換法官致使先前進行程序浪費的後
果。
2、簡易事件改用小額程序:請求給付內容的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五十萬
元以下的,當事人雙方為求簡速審理,可以
經過書面合意,要求法官改用小額程序審理
,並且也是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決定是否起訴宜考慮的因素】
(一)由於法官是客觀中立的,提起訴訟的原告,必須證明對於被告有請求給
付的權利存在,例如原告必須提出借款借據票據,買東西的發票、
收據、保單,或帶同相關證人到場。單方面的敘述,如果對方不承認,
又沒有其他具有法律上效力的證據可供參考,將無法獲得勝訴的結果。
(二)如果認為到法院訴訟不符合經濟效益(任何訴訟均須繳納裁判費,而且
需要開庭,會有相當的時間與金錢的花費),可以:
1、自行設法和平解決糾紛
2、向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請求調解,如果調解成立且經法院核定,與法院
判決有相同的效力,此項調解是不需要繳納費用的。
3、向法院簡易庭聲請調解,這種調解也不必繳納裁判費調解成立時與
法院判決有相同的效力。

起訴書狀如何撰寫】
每一所地方法院的聯合服務處都有準備相關的格式化起訴狀例稿可供填寫
及參考,如有疑問,也可以向聯合服務處的法院人員洽詢,另外,各大學法律
服務社也有訴訟輔導的服務,可就近洽商處理。

【何時可以起訴及開庭時間】
(一)為因應小額事件當事人的需要,避免為了較小金額的請求還要請假到法
院出庭,不符經濟效益,法院特別開辦當事人雙方同時到場的快速開庭
方式。
(二)一般民事事件通常是由當事人一方向法院遞狀後,等候法院通知開庭。
但小額事件,如果當事人雙方同意,可以在法院各簡易庭公告的日間、
夜間或假日的庭期一起到場,直接聲請法官開庭審判,只要資料及證據
準備充分,法官會立即開庭並且馬上作成判決,一次就解決紛爭。
(三)各法院簡易庭公告的開庭時間,可以向各法院聯合服務處洽詢,也可以
上網查詢,司法院網站的網址是:http://www.judicial.gov.tw。(本
手冊有附載。)
(四)起訴的時候,如果當事人雙方不能一起到法院,原告可以在起訴狀上聲
請在夜間或假日開庭,由法官斟酌情形指定適當的時間開庭,但如果被
告不同意在夜間或假日開庭,法院就會訂期在通常開庭時間(也就是白
天上班時間)開庭。

【向那個法院遞狀起訴】
(一)一般情形:向請求的對方即被告住所地的法院簡易庭遞狀起訴。如果被
告是公司或行號者,向公司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的法
簡易庭遞狀起訴。
(二)特殊情形:向契約所定債務履行地、侵權行為發生地、票據付款地(如
支票付款行庫所在地,本票發票人住所地或擔當付款人所在
地)的法院簡易庭遞狀起訴。

【起訴時應準備的資料】
(一)對方即被告個人資料(包括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住居所、電話
號碼),如預期被告收不到開庭通知書時,宜備妥被告最近的戶籍謄本

(二)相關證據資料(如票據借據、收據、發票、契約書、保單、租約等正
本及影本,或證人的姓名、住址)

【起訴時應繳納的費用
(一)預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二)以上二項費用訴訟進行中依法官指示所繳納的費用鑑定費、勘驗費
等),於判決時會決定由何方負擔,如果命被告全數負擔,原告可向被
告要回全部,如果命被告負擔一部分,原告可向被告要回該部分,如果
命原告全數負擔,原告須自行負擔所有費用
(三)如果在法院簡易庭沒有判決之前,雙方能在法庭上達成和解,不但具有
與確定判決相同的效果,而且可以聲請退還已繳納裁判費的一半。

【起訴後法院如何進行】
(一)由法官自己或指定調解委員先行調解程序,如果調解成立,即製作調解
筆錄結案,法院書記官會製作調解筆錄正本送達雙方當事人,該筆錄
確定判決有相同效力,而且所預繳的裁判費可全數退還。
(二)如果調解不成立(包括一方不到場而不能調解,或雙方到場但不能達成
協議),法官會斟酌情形儘量馬上開庭,進行證據調查及完成言詞辯論
程序,並且當庭宣判或定期宣判。
(三)如果調查證據所需要花費的時間及費用,超過原告起訴可得到的利益,
或是雖然未超過,但是不太相當,法院可以不調查證據,依據一切情形
,認定事實,而為公平的裁判。如果當事人不想經過調查,願意由法官
依已有的資料決定勝敗及其內容時,也可以同意法院用上述的方法為裁
判。

被告的權利及義務】
(一)小額事件之原告於起訴時聲請夜間或假日開庭者,法院於審查起訴為
合法並有管轄權及非顯無理由後,除有正當事由外,應依其聲請指定之
。而且法院於指定期日時,應酌留被告得提出異議之期間,並於期日通
知書載明被告如有異議,應於一定日期前向法院提出異議書狀並逕送繕
本與原告。法院於收受被告異議狀後,應即通知兩造原定庭期取銷,並
另指定通常開庭日開庭。
(二)原告是商人或法人(例如公司、行號或商號),而且是依據由原告片面
預先製作的契約書(即定型化契約)內容起訴,如果被告收到的開庭通
知上所記載的法院簡易庭不是其住所(戶籍)地的管轄法院簡易庭的話
,可以具狀向發開庭通知的法院簡易庭,請求將該案件移送到被告住所
地的法院簡易庭,以方便出庭.但是,如果這項請求被法院駁回確定,
被告仍然應該依通知出庭,以免受到不利的判決。

【判決的內容】
(一)法律規定小額事件的判決書可以用表格式,或只在訴狀上或言詞起訴筆
錄上記載,而且也可以不必記載理由。
(二)法院如果認為被告應該給付原告時,在經過原告同意後,可以判決被告
如於一定期限內自動清償者,得免除部分給付的內容。此時被告最好依
判決內容在期限內自動清償,以減少給付。
(三)法院在判決時,也可以依被告意願,命為分期給付或緩期清償,並且在
判決中定出被告逾期不履行時應加付原告的金額。此時被告最好依判決
內容按期給付,否則將受到加付金額的處罰。

【上訴及抗告
(一)對於小額程序簡易庭第一審裁判不服的當事人,可以在收到判決書後二
十日內,向原法院提出上訴狀,或在收到裁定書後十日內提出抗告狀,
但上訴或抗告的理由,必須是主張原裁判有違背法令的地方。
(二)如果是提起上訴,上訴理由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
1、原判決所違背的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的具體事實。
(三)當事人在上訴審程序不能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而且除了因原
法院違背法令致未能提出的情形以外,也不可以提出新的資料。
(四)第二審法院如果經過當事人同意,或者依上訴人的上訴理由,可以認為
上訴沒有理由的話,就可以不開庭,直接判決駁回上訴。
(五)對於第二審裁判,不可以再上訴或抗告

 

資料來源 : 台灣高等法院

網站管理員 100-11-15 19:08

1. 被告經准予具保或責付者,由書記官當庭交付「保證書」或「責付證書」或由被告之親友逕向法警室洽辦。 
2. 被告接受前項書類後,依照下列方法辦理具保責付手續: 
o 自行辦理或交付同來之親友代為辦理。 
o 用電話、寫信或其他方法通知親友到法警室辦理。 
o 不能於當日辦妥具保責付手續者,可憑「具保責付處理記錄單」於次日繼續辦理。 
o 被告或其親友對於填寫書類不甚明瞭時,由法警或服務處隨時指導其填寫方法或代為填寫。 
3. 保證書以該管區域內殷實之人所具者為限,並應記載保證金額及依法繳納之事由。並辦理下列手續: 
o 填寫保證書。 
o 簽名、蓋章或按指印。 
o 繳驗國民身分證。 
o 提出財產證明文件。 
4. 被告或具保人可依指定之保證金額繳納現金或有價證券(依時價計算)免具保證書。 
5. 受責付人以得為被告輔佐人之人(即被告之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或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或其選任辯護人、委任代理人,或居住該管區域內被告之尊長親友或其他有正當職業或有聲譽信用之人,而對被告具有約束力影響力者為適當。 
6. 受責付人應繳驗國民身分證,填寫責付證書,並蓋章簽名或按指印。 
7. 辦妥上開具保責付手續後,將保證書或責付證書交由法警室轉呈法官核辦。法官認為必要時,得命具保人提出戶口名簿、財產證明文件或動產所有權狀。 
8. 於具保人辦妥保證(即書面保證或繳納保證金),或受責付人辦妥責付手續後,應即將被告釋放。 
9. 法警辦理具保責付手續及查保對保等不收任何費用。 
10. 辦理少年責付及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之具保責付手續,準用上述各該規定。

 

資料來源 : 司法院

網站管理員 100-11-15 09:20

公證範圍甚廣,只要是涉及私權的事實,都可以辦理公證或認證。依據公證法規定,下列各項法律行為,當事人或其他關係人得請求公證人作成公證書或認證書。 關於買賣、贈與租賃、僱傭、承攬、出版、委任合夥、經理人或代辦商、居間、行紀、寄託、倉庫、運送營業承攬運送、和解、保證或其有關債權債務契約行為。 關於所有權地上權、永佃權、抵押權、質權、典權、留置權或其他有關物權的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等行為。 關於訂婚、解除婚約、認領、監護或其他有關親屬的行為。但現行法規定收養須經法院認可,結婚離婚須向戶政機關登記,均已不適再辦理公證,但就收養契約結婚書面及離婚書面則可辦理公證。 關於訂立遺囑撤銷遺囑,及其他處分遺產的行為。但如欲拋棄繼承,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向法院聲明,不是向公證處辦理。 關於公司、票據、海商、保險及其他涉及商事的行為。 解除、撤銷、催告、更正或補充,或其他涉及私權的法律行為。 關於下列的私權事實,也可以作為公證書或認證私權書。 關於不當得利、無因管理、侵權行為、債務履行或不履行的事實。 關於動產相鄰關係、無主物之先占、遺失物之拾得、財產共有或占有的事實。 取得時效與消滅時效的事實。 其他涉及私權的事實。

資料來源 : 司法院

jasmine 100-11-12 23:20
律師 您好: 請問有關子女繼承權事宜. 父親民國73年往生,往生前就交代姊姊?說:母親現在住的房子要將房屋土地的產權分開登記給六個女兒名下,父親往生後就將此事照父親生前交代的完成.如今母親為了其它的事,說要將此房屋所有權更改為母親本人的名下,這些年所有女兒都已嫁人,但有兩個離婚後回到這個房子與母親同住,期間大部份房屋稅與地價稅都是母親繳納,但離婚的女兒也有支付過. 請問母親本人有何權利將這已登記在女兒名下的房產繼承權變更為母親本人名下? 請律師先生能幫忙解答,非常感恩 !
如果房子登記在你們姊妹的名下,未經你們姊妹的授權,你母親是沒有處分的權利的。
網站管理員 100-11-11 17:37

第十六則 
錯誤觀念:一地數賣時,先簽買賣契約的人可以先拿到土地所有權
正確觀念:簽訂動產買賣契約後買方只取得要求過戶的請求權而已,至於動產所有權是以「登記」為準,因此所有權是由先完成過戶手續的人取得,不一定是先簽買賣契約的人。 

第十七則 
錯誤觀念:親人不能作證。
正確觀念:如親人願出庭作證依法可當證人,只是證據力法院可能會認較薄弱。又在法定親等內親人依法可拒絕作證。 

第十八則 
錯誤觀念:孩子是我的,我高興打就打。
正確觀念:不可以虐待兒童或青少年,否則主管機關可以介入。 

第十九則 
錯誤觀念:父母可以作主代子女訂立婚約或結婚
正確觀念:訂婚或結婚都是身分行為,應該尊重當事人意願,故應由男女雙方本人決定,父母不能作主。

第二十則 
錯誤觀念:先生毆打太太是家務事,別人管不著。
正確觀念:家庭暴力是違法行為,任何人都可以干涉。 

網站管理員 100-11-11 16:16

第一則 

錯誤觀念:簽名無效,蓋章才有效。
正確觀念:「簽名」有效,用「印章」代簽名也有效。 

第二則 
錯誤觀念:公司欠錢可找負責人個人要錢。
正確觀念:公司欠錢只能找公司要,不能向個人要。 

第三則 
錯誤觀念:刑事案件可以和解銷案。
正確觀念:刑事案件只有「告訴乃論」之罪,如果和解可以「撤回告訴」結案;至於大部分的犯罪是「非告訴乃論」之罪,民事和解後,院檢方仍需依法處理刑案。 

第四則 
錯誤觀念:父債子還、夫債妻還。 
正確觀念:原則上父債子不用還,夫債妻不用還。 

第五則 
錯誤觀念:債務人交給您所有權狀,您就能享有抵押權。 
正確觀念:抵押權必須到地政機關申請抵押權登記,而且登記完成後才能取得抵押權。 

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ategory_list&area=free_browse&article_category_id=198

100-11-10 15:41


我老婆跟她阿罵被阿罵親生兒子告竊盜,阿媽生二個兒子三個女兒 在他們小時候因為前夫去世改嫁 第二個兒子前一陣子不幸去世,阿媽繼承了第二兒子的房屋以及債務(因為沒結婚也沒兒子),. 阿媽想說兒女去把債務還掉那他就拋棄繼承,可是沒人要還所以我老婆就拿錢出來還. 阿媽就想說趕快把房子賣了(只有房屋所有權土地,因為土地在一樓大兒子那邊以前沒分割土地),然後阿媽就把房子賣掉 但二樓有神明就問大兒子要不要拿走 可是兒子就完全不跟我們溝通,所以我們把神明拿去退神拿起神明的時候發現二塊金牌(警察有在現場因為兒女一直爭吵說房子是他們的 只要見面就會因為財產吵架)過差不多第三天我們把金牌拿去警察局想請他們幫我們轉交 但沒想到大兒子告我老婆跟她阿媽竊盜 所以我們也做了一整天筆錄 後來送到偵查隊 被退回好像是怎麼可以告屋主竊盜自己房子裡面的東西 後來大兒子跑去鬧硬要送,我想請問一下阿媽是繼承過來的他也沒住那 重點是大兒子是住一樓不是住繼承過來的二樓 他一樓也有佛壇 他現在告我們竊盜他的香爐神像金牌四面(只有二面 ) 那請問他可以告屋主竊盜自己繼承過來的房子裡面東西嗎?請問會被收押或禁止出境嗎? 因為我們要出國六天怕沒辦法去 還有這種案子會被起訴嗎? 假如在偵查庭檢察官不起訴 那我們可以告他們誣告嗎? 因為怕不告他們誣告 他們會一直告 那我們可以告他們誣告嗎? 因為怕不告他們誣告 他們會一直告我老婆跟阿嬤 房子也已經賣掉了

100-11-10 15:22


我老婆跟她阿罵被阿罵親生兒子告竊盜,阿媽生二個兒子三個女兒 在他們小時候因為前夫去世改嫁 第二個兒子前一陣子不幸去世,阿媽繼承了第二兒子的房屋以及債務(因為沒結婚也沒兒子),. 阿媽想說兒女去把債務還掉那他就拋棄繼承,可是沒人要還所以我老婆就拿錢出來還. 阿媽就想說趕快把房子賣了(只有房屋所有權土地,因為土地在一樓大兒子那邊以前沒分割土地),然後阿媽就把房子賣掉 但二樓有神明就問大兒子要不要拿走 可是兒子就完全不跟我們溝通,所以我們把神明拿去退神拿起神明的時候發現二塊金牌(警察有在現場因為兒女一直爭吵說房子是他們的 只要見面就會因為財產吵架)過差不多第三天我們把金牌拿去警察局想請他們幫我們轉交 但沒想到大兒子告我老婆跟她阿媽竊盜 所以我們也做了一整天筆錄 後來送到偵查隊 被退回好像是怎麼可以告屋主竊盜自己房子裡面的東西 後來大兒子跑去鬧硬要送,我想請問一下阿媽是繼承過來的他也沒住那 重點是大兒子是住一樓不是住繼承過來的二樓 他一樓也有佛壇 他現在告我們竊盜他的香爐神像金牌四面(只有二面 ) 那請問他可以告屋主竊盜自己繼承過來的房子裡面東西嗎?請問會被收押或禁止出境嗎? 因為我們要出國六天怕沒辦法去 還有這種案子會被起訴嗎? 假如在偵查庭檢察官不起訴 那我們可以告他們誣告嗎? 因為怕不告他們誣告 他們會一直告 那我們可以告他們誣告嗎? 因為怕不告他們誣告 他們會一直告我老婆跟阿嬤 房子也已經賣掉了

蕭蒼澤 ( 蕭律師) 100-11-11 01:08
回覆 平 的發言內容:

 應該會不起訴吧

?建議不要再告了

100-11-11 13:16

我們其實也不想繼續告下去.只是假如這次沒事不告他們誣告的話 他們會繼續想一些奇奇怪怪東西要再告 阿嬤也70幾歲也不想繼續這樣跑法庭 阿嬤也70幾歲也不想繼續這樣跑法庭 . 因為兒女經濟狀況都不好 就一直想要錢房子而已.. 一開始也是想好好談 問題是沒辦法談 他們要告之前我也說大家坐下來好好談 假如硬要走法律程序 你用不實指控我們也只能告你誣告 ..因為我覺得這才是嚇阻其他兒女的方法 因為之前阿嬤都是比較軟心 想說好歹都是自己兒女 想說好歹都是自己兒女 前面也被陸陸續續騙走許多金錢 這次我老婆站出來幫忙強硬態度 他們所以用告的方式 要我們退縮 假如這次媽媽又軟心下來 難保不會有其他人出來再告 ..我不太懂法律 所以上來問看看

Code FY 100-11-03 20:34

請問各位  我目前18歲目前在我名下有一台機車   目前我的監護人 媽媽他信用破產  欠了銀行很多錢 目前房子土地都不是我媽媽的名子所以不怕被拍賣  那我的機車呢?  債主方有權拍賣嗎  我沒有欠款問題  但是我的監護人有        我18歲擁有這部車的所有權嗎  很急 求懂法律的各位幫忙解答                                                                                                                             

補充一下  現在我媽媽好像有接到通知說 要來我們的居住地(戶籍地)的這棟房子 查封電器 (因為房子不是我們的不能查封) 還可以查封電器的嗎? 那我買的電視AND我的電腦呢如果保證書遺失的話 他能查封?

周仕傑律師 (ADAM) 100-11-04 15:51
回覆 Code FY 的發言內容:

請問各位  我目前


1.有關動產所有權歸屬比較難認定,若是機車是你自己打工所得所購買,自然歸屬你所有,與年齡沒有直接關係,行車執照登記只是行政登記,作為參考而已,我建議若是將來法院執行時,你應該說明該機車的來源並拒絕對方查封,此時書記官或司法事務官多半會要求對方提出證明。

2.家中的電器(其他動產如沙發、床都相同)原則認定是屬於戶長所有,你要主張該電器屬於你所有可能要準備購買的證明。

堂偵 100-10-31 16:37

我想請問一下,我家現在住的土地是先輩傳下來的,
可是是屬於共同共有地,共有人有50多人,
就是我們這村的人都有自己的一棟房,可是每家的土地所有人卻是一推人(有些還掛了,沒連絡的,找不到人了),
最糟糕的是我爺爺生前還根本沒有去登記繼承,後來我爸爸還在這土地上翻新房子(有繳房屋稅)

我的問題是

1.我家現在住的房子(後來翻修的)有沒有人可以搶走阿?(因為沒繼承)


2.有沒有辦法重新得到土地繼承權之類的??


3.沒有土地所有權,房子可以貸款嗎???


4.有沒有好的建議??

廖淑華 (廖律師) 100-10-31 17:02

你應先查明這筆土地是否屬祭祀公業財產,如果是,就需依祭祀公業條例之規定辦理相關程序後,再清理土地所有權人,會比較複雜。

堂偵 101-03-30 09:41
回覆 廖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應先查明這筆土地是否屬祭祀公業財產,如果是,就需依祭祀公業條例之規定辦理相關程序後,再清理土 ... (恕刪)

 1.請問要如何查明是否屬祭祀公業財產

2.祭祀公業條例之規定辦理相關程序細節是如何,或是該找誰詢問

Chris 100-10-28 22:23

您好,我名下有兩間房子,因為跟家裡發生爭執,所以長輩要求我過戶一間房子給他,
因為過戶要花許多費用,所以目前還暫時不想過戶,但是長輩告知再不處理,
他有辦法去法院告我,把房子過戶給他,但我查了許多資料,找不到相關訊息,
是否有辦法由法院來爭取房子所有權,這部份再麻煩幫忙協助回答,謝謝。

 

蔡明哲 (阿哲) 100-10-29 01:22

 原則上,動產物權是採取登記生效要件主義(民法第758條),也就是說,原則上登記在你名下的動產所有權人即是你,你當然有權任意處分、管理、收益。

我不清處對方要求你過戶的請求權基礎為何?你可能要說清楚一下,是否主張借名登記抑或其他?不過要打官司請求過戶,不是那麼容易,先聽聽對方的理由再研究。

小甄 100-10-26 11:13

我是小甄:

             我想在問一個問題:所有權人只有我爸爸.跟王先生生2人.可是他的權利人有:銀行.民間友人.以及育樂公司.現在他們是一家球場.難到我們都沒有任何權利討回我們的部份.就讓他們隨便使用嗎?分別共有.意思說:他們有權使用這500多坪我們都無權干涉了嗎?這20多年來平白無故讓他們使用嗎?可以去爭取我們應該有的權利嗎?又該如何爭取呢?拜託各位律師了?

周仕傑律師 (ADAM) 100-10-27 12:03
回覆 小甄 的發言內容:

我是小甄:

     &nb ... (恕刪)

你的問題內容不明確,是說土地是你父親與王先生分別共有,那權利範圍是否為各二分之一?所謂的權利人銀行、育樂公司等,是指債權人還是地上權人?相關的問題可能要等看過土地登記謄本才比較清楚。但基本上如果你父親是共有人,任何人使用土地都應該直接或間接得到你父親的同意,所以重點是在於是否有分管契約?輪管契約租賃關係或是相關地上權登記

Alice 100-10-20 21:05
父親於40年前有婚外情,和小三同居並生有一子(母親有認養,此關係母親及親戚都有承認),但是我的父母一直未離婚,母親於去年病逝,今天10月父親已病逝,於病逝前父親一直有公司營業收入,父親與小三同居後父親出錢蓋一棟5層樓公寓,所有權人是小三,現今小三的房產約有5000萬價值,請問於法律上婚生子女可爭取此房產嗎?
小三房子應該屬於你父親生前的贈與,不算遺產的一部分,你們爭取回來的機會不高。 另外,小三的兒子因為有被撫養並被回家讓家族親朋知悉(不知道有沒有認領登記),因此發生認領的效果,視為是婚生子女,和你們一樣有繼承的資格。
小冬瓜 100-10-17 10:52

請教律師幾個問題:

 由於被前任老闆陷害. 我的朋友在未知的情形下成了連帶保證人(連帶保證人共有3個.)  目前我的朋友的房子已被設定拍賣. 因為是房屋所有權只有持分三分之一. 所以那房子也沒被拍賣出去. 據說那叫做[查無實益]的房子. 事情發生至今已8年了。 目前前任老闆名下的房子已被拍賣。我朋友也剛找到工作幾個月了. 請問一下:

1. 工作會被要求扣薪還債嗎, 請問銀行是如何得知我朋友是否有工作?

2. 他剛買了一台摩托車車. 有可能會查到然後再被設定拍賣嗎?

3. 因為前任老闆的財產已被拍賣了. 也不知道是否已還清了銀行貸款. 如果已還清了欠款. 那我的朋友被設定拍賣的封條. 何時能解除?或是要如何查詢呢?

 

麻煩律師幫幫忙. 解答疑惑. 感恩喔

 

 你們可以打電話債權人詢問債權是否已經得到滿足。

你的朋友如果有工作,而債權人也積極查債權的話,大概明後年對方就會(由國稅局收入清單)查到他的收入,並且向法院提起扣押薪水的請求。

bruce 100-10-14 12:00

本人於七年前購置一戶公寓為集合式住宅(公寓與透天混合社區)。本年度擔任安全委員職務,因有住戶反映消防警報經常誤報所以委請消防公司(消防設備師)進行全社區的消防安檢。此時才知道集合式住宅於每年9月應向消防局申報檢查結果,這項業務並未記載與移交給本人。經檢查結果,發現消防線路未按峻工圖施作有明顯偷工減料情事。社區全部的自動灑水設備管路並未充滿消防水(因總閥門被關閉),目前無人敢開啟因為怕爆管漏水。以上情勢嚴重影響社區安全,故要求召開所有權人會議周之所有權人。想請問(1).是否還有機會要求建商按竣工圖修復(2).點交不確實如何查驗或處理,可否向點交人獲當時的委員求償(3).未向消防局申報檢查結果是否已經觸法?本人該如何自保?

東坡 100-10-13 18:25

題目:這個案子「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罪」會成立嗎?會被判罪多久?

說明:

一、汪先生和他太太原本向我借款400萬元,為供他們所投資之有望公司(汪先生為董事長,汪太太為董事)購買網路電信設備使用,汪太太並提供1間房地產供我做第2順位抵押權設定借款400萬元,汪太太為設定義務人,汪先生和汪太太共同為此借款債務人。

二、大約設定完15天之後,汪先生表示:他和他太太因為要向銀行借款需要暫時塗銷第2順位抵押權借款400萬元14天,以利其向銀行借款400萬元來還給我,汪先生答應14天之後恢復第2順位抵押權設定400萬元給我。隨後我答應他們,也暫時塗銷第2順位抵押權借款400萬元設定

三、塗銷第2順位抵押權設定完15天之後,汪先生和他太太對我均不理、不睬,並且設定第2順位抵押權借款1,000萬元給石女(即許太太),並且於設定第2順位抵押權借款1,000萬元後第25天,將系爭房地產借款抵做買賣為由過戶給石女(即許太太)(註:汪先生和汪太太與許先生和許太太,均有參加或同意上述抵押權設定及買賣過戶,並是透過地政代書代為辦理。)(註:許先生表示他借給汪先生450萬元,他是用450萬元取得系爭房地產所有權,石女(即許太太)只是他的人頭而已。但是石女(即許太太)表示她借給汪太太250萬元,她是用250萬元取得系爭房地產所有權。)。

四、但是後經本人查証結果:許先生和許太太,是沒有支付半毛錢給汪先生和汪太太!本案係由汪先生和汪太太及許先生和許太太共同設計,以上述假抵押權設定借款及假買賣過戶,來剝奪我原來的第2順位抵押權設定400萬元之應有權利,讓我無法回復原400萬元第2順位抵押權設定

問題:

一、假設最後查出許先生和許太太,是沒有支付半毛錢給汪先生和汪太太,就辦理上述假抵押權設定借款及假買賣過戶。這個案子汪先生和汪太太及許先生和許太太(以下簡稱:犯罪4人)「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罪」會成立嗎?各會被判罪多久?其理由為何?

二、假設最後查出許先生和許太太,只有支付450萬元給汪先生和汪太太,就辦理上述金額不足550萬元之不實抵押權設定借款及不實買賣過戶。這個案子的犯罪4人「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罪」會成立嗎?各會被判罪多久?其理由為何?

三、假設最後查出許先生和許太太,只有支付250萬元給汪先生和汪太太,就辦理上述金額不足750萬元之不實抵押權設定借款及不實買賣過戶。這個案子的犯罪4人「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罪」會成立嗎?各會被判罪多久?其理由為何?

四、以上3個問題,請網路上有實務經驗或法律知識之前輩,提供你的實務經驗或法律知識給我應用,可提供相關法院判決案號更好,本人將感激不盡!謝謝、謝謝!

你可以舉出對方欺騙你塗銷登記的事實,提起詐欺得利罪告訴,請檢察官偵查。

東坡 100-10-14 17:24
回覆 陳俊溢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可以舉出對方欺騙你塗銷登記的事實,提起詐欺得利罪告訴,請檢察官偵查。

1.我已舉出對方欺騙我塗銷登記的事實,已提起詐欺得利罪告訴完成,文中汪先生已經受到法院判刑6個月確定。

東坡 100-10-18 12:37

 這個問題會太難嗎 ?  請各位 "法律高手" 指點一下吧 !!!

東坡 100-10-18 12:46
回覆 陳俊溢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可以舉出對方欺騙你塗銷登記的事實,提起詐欺得利罪告訴,請檢察官偵查。

 我提出的問題 ?  請  "法律高手" 陳俊溢律師  指點一下吧 !!!  謝謝了!

bruce 100-10-13 18:20

本人居住集合式社區(86戶透天與公寓混合)至點交後到今天約七年,本年度輪到當安全委員,因消防警報系統於本年度經常誤報故委請專業的消防師進行檢查(也是本社區第一次檢查,以前也沒做消防安全檢查申報)。

檢查結果發現消防設施一蹋糊塗,警報迴路未按竣工圖施作,消防灑水設備管路沒水(筏被關閉)。嚴重影響公共安全,現在要花一大筆錢處理(40萬上下),對於點交不確實,可否經所有權人大會通過決議向
1.點交人求償 ?
2.向建商求償 ?
3.向歷屆管理委員求償 ?
4.或其他處理方式 ??
我是很懷疑當時委員有利益交換

 如有侵權行為發生,當然可以向侵權人請求損害賠償,不過要注意請求權時效(自知悉後兩年內,及侵權行為發生日起算十年)。

此外,點交人如與他方有交換利益,那會構成背信罪,你們也可以提起告訴。

bruce 100-10-14 16:40

請問何種行為 可定義為 "侵權行為"。

100-10-03 16:56


事情是這樣~以前我有買過一間房子(四年前)~
後來因為週轉不過!而又有欠銀行錢~怕會被法拍
所以把房子過去以前第女朋友那!拜託他幫我賣掉!而後我出國去作生意!
因為當初沒想那麼多!也不知道要做預告登記!也沒有任何地書面協議
結果房子過去她低名下之後!
她就跟我耍賴!然後說我在國外就跟我分手!
可是現在房子所有權人是她~她有在正常低繳款!
不過因為我是債務人~而她繳房貸的帳號也是我低~
也跟她協商很多次看事情該如何處理!不過她咬住我對她沒辦法!
紙跟我說她不想做任何處理!就是這樣慢慢繳!繳到房貸完之後房子就是她低了!
而我也跟銀行說叫她們跟前女友講!請她辦理轉貸!就是把債權人換成她的名子!
而我也看破!不想跟她有任何關係!但是她也跟銀行說~她沒辦法負擔轉貸過去低費用
所以我打算~現在她每各月會匯錢繳房貸(我的帳戶)~
如果我把這些錢領走!到時候房子假如被法拍低的話
我會有什麼法律責任嗎?
請有專業地大大幫我解答一下!
因為她現在跟人結婚生小孩住在那邊!所以我很不平衡!我甘願房子法拍!債我背!也不願便宜她@.@

信彥 100-10-03 09:57

律師好:

小弟我有一間臨路的透天別墅,土地所有權屬自己所有(買賣契約書上有註明),無與後方的社區型別墅共同持分,今我的庭院土地上建設公司卻蓋了一個供社區住戶共同使用的弱電表箱(體積約1M3),我翻了翻我跟建設公司所打的買賣契約書皆未註記到有這東西會蓋在我的土地上,也事前皆未告知,我可以請求建設公司移除嗎?還是我能做什麼動作保護我的權益?謝謝

郭詠晴 (律師) 100-10-03 15:01

您好,您的問題大致答覆如下:

如果確定土地為您一人所獨有,則應可依民法第767條規定要求建商移除。

建議可先發存證信函給建商,視狀況看接下來要如何處理。

 

信彥 100-10-04 18:29
回覆 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您的問題大致答覆如下:

如果確定土地為您一人所獨有,則應可依民法第767 ... (恕刪)

 律師你好:

如果要寫存證信函,可否請律師幫忙寫,那收費如何?謝謝

阿仁 100-09-25 20:12

小弟友人日前加入一間模特兒經紀公司,模特兒都需要拍模特兒卡(照片)以便經紀公司

向廠商推薦人選。以下是拍完照片後,該公司助理拿出的肖像權授權合約的內容:

 本合約適用於所有以下指名的活動日期所拍攝的甲方所有影音作品下稱攝影作品。

授權:

   甲方特此無償授權於乙方,以及乙方的代理商與代表人員、授權者與被授權者、受讓人、繼承者都具有無限期、不可撤銷且全球通用的權利,不限原因意圖即可在任何及所有媒體使用這些攝影作品。且今後可於不受任何限制的前提下根據版權複製攝影作品、散佈攝影作品、展示或展出攝影作品、及創造攝影作品的衍生產品、並獲得完整攝影作品、部份攝影作品或部份合成攝影作品的版權登記。前述的權利也包含銷售權、播放權、促銷展覽權、廣告權及交易權。甲方也同意攝影作品可以附加甲方的名字或任何藝名,亦即是在攝影作品中附註任何攝影作品說明或印刷資料。

2.所有權:

  甲方承認及同意攝影作品使用權及攝影作品所有權、攝影作品標題與攝影作品其中的利益,包括攝影作品的所有版權及其他智慧財產權,還有攝影作品本身的著作權全部歸乙方所有。甲方也同意乙方可以基於保護攝影作品的著作權自由處理攝影作品、且可以使用各種方式處理或授權使用任何或所有這些權利。

3.聲明與擔保:

 

     甲方與乙方特此保證他或她在執行拍照前均詳讀此份合約、且充分了解此份合約的內容要旨。只要任何攝影作品被視為所有物,即代表甲方為所有人,也就是說他或她有權同意所有物的拍照權。本合約對甲方及乙方雙方的代理商與代表人員、授權者與被授權者、受讓人、繼承者均具有同等的約束力。乙方及甲方均按照以下指定的日期執行本合約,以資證明。

小弟的友人因為是第一次接觸模特兒經紀公司,當知道要簽合約時很排斥,因為對內容

無法完全了解,同時對方助理擺出很為難的態度,並告知如不簽就必須支付攝影師的鐘點

費及造型費大約5000元,小弟友人一再要求是否能給予一天考慮,不過對方態度依舊強硬

所以最後還是簽了。


我的問題是: 1.不知是否能夠毀約,可能必須付出的代價是?

            2.此合約內容是否合理? 就我們的認知這份合約內容完全是站在公司的

              角度立的,公司能任意處理模特兒的照片,友人怕萬一被合成不雅照,

              或是照片有商業行為(如平面廣告),友人皆無法干涉或有所獲利。

最後先感謝您的回答

 

郭詠晴 (律師) 100-09-30 16:03

您的問題大致回覆如下:

如果你朋友已滿二十歲的話---

1.毀約的後果要看當初你們簽訂的賠償條款怎麼約定。不過看起來這只是一份授權合約,所謂的毀約應該也就是不希望他們把你朋友的照片拿去外面公開流通或編輯等,所以恐怕也沒有什麼毀約要賠錢的問題,只是將來如果他們真的使用你朋友的照片,你朋友會無法對他們主張肖像權遭到侵害,而要求經紀公司賠償所受的損害。

2.經紀公司合約當然都是對他們有利的,沒有足夠的談判實力之前(也就是簽約之一方本身就已經很紅的藝人),很難談到合理的條款。

如果是被經紀公司用來作商業使用,那恐怕因為合約的簽訂會無法對經紀公司主張有損害要求他們賠償。不過換過來想,經紀公司就是要把簽約藝人推出去,所以你朋友同意他們做商業使用,但用了之後的利益該怎麼分擔卻沒規定,或許可以依此契約主張經紀公司應該把商業使用的利益分給你朋友才對,只是到時候可分得的成數是多少,還有得吵。

如果被合成不雅照片,那有惡意侵權的問題,這份契約是否能作為阻卻違法的理由,也是可以爭執的。也有可能在刑事程序上,以毀謗或其他毀損名譽相關的罪名來看是否能對其提起訴訟

如果你朋友未滿20歲,或許可以用法定代理人不同意這個契約的理由,來主張不受這份契約的拘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