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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ddy 102-12-31 17:08

律師您好:

 

我們社區上星期天舉辦區分所有權人大會,並選舉下一屆管理委員。其中一棟大樓因有黑道人士買入一或兩戶,也有選舉權。結果在選舉中竟然由一個其代理人當選委員(該棟只有十六戶,竟然可以拿到四票),我們懷疑有做票嫌疑。想要主張當選無效。請問:

誰可以主張當選無效?由哪個單位可以決定當選無效?現任管委會嗎? 如果是查出有做票,是否可以在補選時不准其有選舉/被選舉的資格?

 

 

提問人: 卓先生

曹尚仁 (曹律師) 102-12-31 17:4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倘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程序違法,可於三個月內請求法院撤銷

Teddy 102-12-31 17:56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倘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程序違法,可於三個月內請求 ... (恕刪)

 

Teddy 102-12-31 17:57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倘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程序違法,可於三個月內請求 ... (恕刪)

 請問曹律師

所為會議程序違法所指為何?

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1-02 09:46

 您好,會議程序違法係指如未依法規定之期限發開會通知,或表決成數不足等。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102-12-31 17:07
律師你好, 在民國66年時,我先生的父親在祭祀公業200坪的土地上蓋一約80坪的磚造倉庫並取得建物改良物所有權狀。在民國100年其管理者的兒子才知道我們一直在使用此地上物,因此磚造倉庫己重新改建為鐵皮屋,所以其管理者的兒子在民國100年逕行塗銷建物並在102年9月提起訴訟,要我們拆屋還地。 我們曾到地政事務所調閱相關資料,看是否有租賃或買賣契約。但行政人員告知,依相關法令在民國66年前的資料沒有保存或己銷毀。所以我們手上並沒有契約資料。 1) 請問依此情形,我們是否能主張仍有地上權並繼續使用? 2) 雖然房子己重建,但事實存在,當初應有租賃契約,不然我們不會有建物所有權狀。
1.主要還是看房屋是否有使用土地之權限 如果有 對方主張拆屋還地可能就沒有道理 2.使用權限限可能包括地上權 租賃權等等 這部分看你是主張哪一部分 原則上地上權沒有登記 應該就是沒有地上權 3.先去看當時是怎麼興建該建築物 是否有其他證人可以證明 地主有同意使用
天天 102-12-31 16:18

 

  請問如果房子設定流抵後.房子被拍賣了.上面的流抵約定會被塗銷嗎??

設有流抵的房子被拍賣後.   設有流抵的抵押權人仍可以主張行使流抵約定的移轉所有權抵押權人嗎??

如果有設定抵押權,抵押權人於拍賣後優先受償,如對拍賣程序有意見,可以執行法院聲明異議, 甚至提出第三人異議之訴.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1-02 08:4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有抵押權,於拍賣後,可優先受償。若有流抵條款,您欲爭執,可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須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Kiki 102-12-30 16:22

同事即將離職,但其在任職期間依公司資料做出來的power point檔的SOP(以公司資料做成的檔案,所有權屬於公司的沒錯吧~)卻故意轉為pdf檔,還寄成舊版檔案,之後請他給予原始檔又不馬上寄,他任職期間工作不專心、常玩手機、私人電話多,用公司資源做自己的報告,我能以他違反工作規則(以上狀況算嗎?)要求他交出檔案嗎?我知道不能以交接未完成扣押薪資,還有什麼辦法能讓他交出檔案呢?

曹尚仁 (曹律師) 102-12-30 17:3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員工於離職時,有辦理交接之義務,倘若其拒絕造成公司的損失,公司可以另外向其求償,如該檔案重新找人製作的費用等。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31 10:5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其故意不移交而造成您或公司受有相關損失,可對其起訴請求民事損害賠償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熊媽媽 102-12-29 20:37
地號1147土地權狀在公公手上  現在公公在該地蓋房子  此時冒出一位1293號地號擁有者  聲稱該地號坐落位置原應在現地籍圖所示同段1147號土地內之東南側部分,然因地政機關登記錯誤,致1293地號土地位置被登記至1147地號土地西南邊,該1293地號地主在101年10月24日經我公公(1147號地地主)通知到場鑑屆時,始知悉登記不服情事,欲提起訴訟確認其所有1293地號土地坐落位置,然今因1147地號土地登記所有權人(我公公)在該筆土地上興建房屋,該1293號地主則請求我公公停止在1147地號土地上繼續施工建造房屋等,因該1293號地主一直堅持1147地號東南側乃應歸他所屬................該1293號地主願以300萬元為我公公提供擔保,請我公公在法院判決確定前,就以1147及1148地號土地為基地之房屋建造工程,不得有續行建造或其他變更現況.........請問對於這種無理取鬧的提告人  我們到底應該如何解決這個土地糾紛呢?謝謝.

所以你的問題是?

熊媽媽 102-12-29 21:00

我的問題是土地所有權狀在我公公手中  但是對方一直堅稱地是他的  請了律師去法院告我們  不讓我們繼續施工  請問對於這種無理取鬧的人該如何是好?  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土地仍以登記為主,目前有爭議者應是地界問題,對方提起確認之訴,無非是要確認地界何在,在訴訟中除非對方有提假處分,否則無法阻止您們動工,但若動工後,判決確定有越界之問題,則越界之建築可能需面臨拆除,若無越界而造成您們停建的損失,則對方需負賠償責任,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確定對方已經提告了?告的內容是什麼?收到對方的起訴狀了嗎?如果真的已經被告了,那就在訴訟中確認土地所有權範圍,至於工程如果你們確定你們站的住腳仍可繼續,越界未必一定要拆,但有支付償金的問題,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依你所述案件已經進入訴訟,只能在訴訟程序上好好攻防,如果沒有把握,建議委請律師辦理。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31 09:0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已進入訴訟程序,即須準備相關證據資料,針對對方之攻擊與已回應。歡迎您攜帶完整證據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Alan 102-12-27 16:18
您好,請問新一屆管委會可否因為前一屆管委會未盡之責告前管委會? 在這個部份可以單純告特定委員嗎?還是會以管委會全體委員為對象? 這時,訴訟費要由誰出?若新管委會要用公共基金作為訴訟費,是否要經過區分所有權人?議?還是新管委會可任意動用公共基金進行訴訟? 若是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會議中有住戶不贊成訴訟訴訟是否仍舊成立?謝謝!

所謂未盡之責是指甚麼?  告訴內容影響告訴權人是誰、成罪可能性等,費用部分如果住戶可開會決議(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規定合法決議)由管委會基金中支出,那是沒問題的,,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30 09:5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新管委會似可就舊管委會失責之處,提起訴訟請求之。不過該失責之處為何,以刑事請求或以民事請求之,均視您所謂失責之處為何,另就部分區分所有權人不同意之部分,只要區權會決議中,同意佔多數。似仍可依決議內容執行之。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102-12-27 14:28

請問一下關於國有土地私人建物的問題
國有土地租約已過期幾天,房屋所有權人為爺爺的名子

土地租約房屋稅籍遺失,由於爺爺失智目前在安養院

詢問財政部和縣政府都說沒有監護宣告不可以申請印鑑證明就無法續租.

由於爸爸和叔叔間的糾紛,導致現在住的地方因為沒有續約變成佔用.

爸爸的戶籍於民國50年就存在,房屋也於民國50年已存在

爸爸從出生就有戶籍在此房屋,但爺爺和叔叔的戶籍都不在此房屋

請問可以直接由住的人由戶籍的人承租嗎?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30 09:4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應視契約條款之相關規定,歡迎您攜帶完整契約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Jason 102-12-26 19:27

個位律師 好,

家父在生前(大約8年前)以3筆農地聯合向農會共質押借款$1200萬元.

其中2筆土地,大約在5年前,已分別贈與我的2位兄弟,剩下一筆土地在家父過世後以遺產繼承的方式, 母親繼承(1/2), 我與2位兄弟各繼承(1/6).

我想諮詢的問題是:

1. 在家父過世後, 其中2筆土地的現在所有權人(我的2位兄弟)對於家父生前向農會以該筆土地質借的債務,在家父過世後這些是屬於他們的個人債務? 或是所有繼承人的債務 ?

2. 我的弟弟在遺產繼承1/6的土地後,卻一直不處理其繼承債務的部分. 這一點有可能向法院訴請註銷其遺產繼承土地嗎?

謝謝!

1.債務由全體繼承人按應繼承共同承受,對外連帶負擔清償責任
2.若繼承人未能出面清償該筆有擔保之借款者,銀行也有可能會直接針對抵押之土地逕行拍賣取償。

 

依法是無法註銷土地繼承登記的...

  土地上面如果設定抵押權的話,父親就算是把兩筆土地移轉登記給你們,抵押權還是會繼續追隨著土地而不會消滅,所以債務沒有清償的話土地還是有可能遭受拍賣,今天父親過世以後既然你們都沒有拋棄繼承,那債務還是要一併繼承,只是依照民法1148條第2項規定以遺產的限度範圍內負責就好。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29 16:4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目前民法採全面繼承有限責任制,故您父親之所有遺產債務,您均繼承之,但僅就遺產限度範圍內,對債務責任。超過之部分,無須以您個人財產清償之。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Jason 103-01-03 18:58
回覆 房律師 的發言內容:

律師您好,關於您的回覆部分內容"僅就遺產限度範圍內,對債務責任。超過之部分,無須以您個人財產清償之。" 我要再次詢問的是:

這$1200萬繼承債務是先前因質押三筆農地所產生, 其中二筆在我父親生前已經贈與我的2位兄弟. 我父親過世後農會已同意返回該二筆擔保品而以第三筆土地來擔保這$1200萬的借款. 因為我僅繼承該筆被質押土地的1/6, 在法律上我可以主張我的2位兄弟對於上述因贈與所獲得的利益,以一定比例的方式來清償債務嗎?

 

Anita 102-12-20 18:42

101.1.12社區管委會來函(蓋管委會大章),要求提出私人產權證明,否則不能停車.

(先尊重來函, 將車駛離.後調閱全社區竣工圖,發現社區多數住戶都佔用防火間隔<公管條例§16>為私人使用,都有違建,甚至當初建商就已將防火間隔以鐵製透空欄杆做為封閉式圍牆為各住戶私人使用.本人停處為社區綠地.管委會因某住戶A<該住戶亦佔用防火間隔,搭棚架為私人車庫使用>口頭意見表示,即發函本人.該來函應該沒有經過社區管理委員會之討論或決議<本人因為不想將事件擴大,故拜訪二位委員, 表示只是針對住戶A的防火間隔,要求管委會做對等處理,二位委員,一位完全不知此事, 一位只是接到與本人同樣之來函,事先並不知情>).

 請問:管委會應屬合議制,如此是否構成偽造文書<§215>.

 101.2 .9 去函管委會,要求對A住戶防火間隔, 依法<公管條例§16>處理,並依<公管條例§35>要求調閱近2年社區帳務等資料(97年新任管委會接任後,社區就更換保全公司<區權會決議通過>,就沒有再公開財務資料,二年一任,該屆委員會全數連任一屆,至101年).

 監委及水電委員多次找本人協商,不願對A住戶做處理. 帳務部分亦多做口頭解釋,社區這幾年帳戶全由某特定管理員編製,並不是很正規……等.

本人要求對101.1.12之來函做處理.

101.3.1 管委會來函道歉並撤銷101.1.12函件之效力.

但對於本人依法<公管條例§16>要求閱覽社區帳務等資料,全無下文.

101.5.11 社區碰到監委,要求看社區帳務等(財務及非財務)資料,一開始推諉,本人再次主張權利,只提供管理員編製的混在一起的帳,及本人多次要求出示保全合約.保全合約也違背97年區權會的決議.原來監委在本社區保全公司有掛名.之後就爆發本人與監委大聲講話….本人感受到被恐嚇的不安.社區混著的帳,也沒有再看下去.

 101.12.6 區權會前,發文管委會及全社區住戶, 要求管委會於101.12.12區權會前三日,公開社區最近97年起至101年11月止,社區各項資料(財務及非財務資料).管委會未予理會亦未做處理.

101.12.12召開101年度區權會,本人要求公開錄音.管委會改選,本人擔任財委.

會議中:

甲.公設及防火間隔又被監委擴大拿來做文章.監委要求紀錄人員,將本人停車那部分也寫上去. (註.本人停車的部分<先前已處理過還發文道歉並撤銷101.1/12   2/9 &   3/1>)

乙.佔用防火間隔的住戶B說,本社區依建商當初交屋的規劃,不然就是破壞社區和諧,以惡鄰視之.也是要求紀錄人員寫上去.

以上甲.乙,都是只住戶要求紀錄人員寫在會議紀錄上,並不是”決議”

 102.1.7 (早上)收到類似工程聯絡單,要求本人<擔任財委>簽名,本人以區權會會議紀錄還沒公告及發送住戶(新任管委會成員應該要讓大家知道),而且沒有新/舊任委員交接,不知何時開始行使職權,拒不簽名.

 102.1.7(下午)收到101.12.12區權會會議紀錄.驚覺會議紀綠不實.上述101.12.12甲.乙二項住戶要求紀錄在會議紀錄中的部分,都變成該會議中的”決議”.

 102.1.7(下午,依會議紀錄要求,7日內提出異議)  發文管委會,念及大家都是多年鄰居,再者住戶對法令規定不重視,故發文中未提及相關法令條文.文中提及”本人原無意擴大管委會漠視公共安全且不依法秉公處理住戶違建佔用公設情事,但去(101)年度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中對於此一事件未做公平詳實說明,會議紀錄亦偏頗登載,本人在此提出異議。”另也提到監委有掛名在保全公司,管理員(操守有問題-曾押社區管理費收入2.3拾萬遲未存入銀行<本社區一個月管理費收入不到18萬,部分住戶開立支票繳交管理費>,水電亦由其承包施做.)押現金及上述甲(本人停車)早就處理過.並且書面提出辭去新任財委一職.

請問:會議紀錄是否涉及”變造文書” <§215>是否可主張惡意重大,加重其刑?

然就都沒下文了

 102.12.13召開102年度社區區權會. 本人有錄音, 但未告知與會人員.

開會權數未達法定門檻前,監委公然指責本人對他人身攻擊, 說「本人跟別人講說他在偷社區的錢」.當時本人要求監委拿出證據,監委改口說「本人懷疑他在污錢」 

A.本人提出101年度會議紀錄登載不實.

不知是不是社區多數住戶擔心本人”喇”全區的防火間隔,聽不進本人的話, 強悍的維護多年來的非法既得利益(防火間隔佔用).說那是建商當初做的.又在翻本人的停車部分,沒有產權……..

對於不實的會議紀錄不覺得有嚴重性.

B.本人提出二次去函管委會,要求閱覽 或公開帳務, 以及為何以前有很正式的財務報表,近來卻是管理員編製混著的帳.

C.本人提出為何去年未做新.舊任委員交接動作.

監委等幾位委員開始卸責,說社區管委會委員, 沒人要做,大家都是只簽名而已.

社區管委會如此誇張不負責任,本人不排除提告.相關函件及101 &102區權會本人皆有錄音檔案.

懇請專業律師先進給予專業建議.   平安順心

 

林智群 (klaw) 102-12-21 22:56

 你把事情說明得很清楚,不過管委會的案件通常很瑣碎,要花不少時間,

你的問題要花費的時間已經超過一般律師給予免費諮詢的程度,建議付費委請律師處理較為妥適

曹尚仁 (曹律師) 102-12-23 15:5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就有關管委會依法保管之相關資料的部份,倘若經過您的請求,管委會拒絕處理,則您可以提出訴訟,由法院命管委會提出。

2、有關會議記錄的部份,倘若記錄人員為不實記載,確實可能會有偽造文書罪嫌。

3、管委會未能依法執行職務的部份則另外涉及背信的問題。

4、誠如林大律師所言,且考量類似案件有證據偏在管委會一方的問題,本文建議您應該先行蒐集可以取得的資料之後,與律師進行正式的會談,不要任意開啟司法程序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26 15:2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管委會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指為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及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工作,由區分所有權人選任住戶若干人為管理委員所設立之組織。是此,您若為區分所有權人,可請求其交付相關決議紀錄給您查閱。若決議紀錄有偽造文書之嫌,您亦可提告,且亦有構成刑法背信之可能。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Jack 102-12-16 19:21

 你好!

         最近所住的社區召開了所有權人區分大會,在會議上提出了一個"樓梯、電梯間、停車場以及停車位不得擺放私人物品"的提案,此會議簽到人數達社區戶數的一半,贊成的人不到簽到人數的一半,但比反對的人多,請問此提案有達到法律的要素,是成立的嗎?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17 14:1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1條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分之二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行之。第32條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依前條規定未獲致決議、出席區分所有權人之人數或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未達前條定額者,召集人得就同一議案重新召集會議;其開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出席人數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人並五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五分之一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過半數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合計過半數之同意作成決議。前項決議之會議紀錄依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後,各區分所有權人得於七日內以書面表示反對意見。書面反對意見未超過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半數時,該決議視為成立。第一項會議主席應於會議決議成立後十日內以書面送達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並公告之。故須視您規約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表決門檻如何規定,若救決議門檻有特別規定,該次決定即有可能生效。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庭庭 102-12-15 09:16

婆婆目前被先生以刑事偽造文書提起告訴,民事部分先生願意撤告,至於偽造文書內容是婆婆拿先生的印章跟權狀和當初辦喪事剩下的印鑑證明轉辦成信託成為她個人財產!但先生與我在信託前已經去辦夫妻贈與過戶繳稅了可是沒有所有權狀! 婆婆戀子情節深重,先生之前相親279次,訂婚一次,結婚2次,之前最長婚姻3個月,最短一天……這次想擺脫母親掌控所以才離開家跟我結婚……但刑事廳一開他又心軟了,媽媽堅決要他離婚……可是我們相愛確要分開!我想知道就算偽造文書和解不成立了。我可以用配偶的角色再提告以保障我的權利嗎啡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1-02 17:0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偽造文書的部份不是告訴乃論之罪,就算和解了,法院還是會裁判,只是可能會給予緩刑

2、該次事件倘若有造成您的損失,則您可以提起民事訴訟求償

阿達 102-12-14 23:44

我與其他甲、乙戶的房子剛好呈現一個ㄇ字型,而我們三戶前面的空地剛好是共同持分,但最裡面之甲戶在他房子前面蓋了個車庫(該地為其所有,但屬違建),因此甲戶就有汽車進出的問題,但三戶所共有持分地並非屬於道路,因此

1、甲戶車輛進出該共有持分地是否合法?我是否可主張該共有持分汽車不能進出?

2、既然是三戶所持分共有地,我是否可將機車停放於所共同持分共有地?因為其他二戶也都有將機車停在在共有地之情形,但甲戶卻宣告我方停放機車而影響其車輛進出,有侵權之行為,是否構成?

3、甲戶宣稱我惡意停將車於騎車庫前,有妨礙自由之情形,是否構成?可是如果甲戶有告知移車的話,我方都會將機車移開,並無惡意阻擋之情事?

4、甲戶在其家所有之土地上蓋了個車庫,已有時十來年之久,但無申請建照,是否屬於違建?於近日見其有修補之動作,特通知違建單位前來查看,卻遲遲見不著蹤影,但有將其修補之狀況拍照,是否可檢舉違建?

5、三戶所共同持分土地該如何劃分使用權所有權?

謝謝惠教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對方共有土地之管理,應訂立分管契約,否則再未經其共有人同意而強行占有該土地,仍會構成竊占及侵權問題,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阿達 102-12-15 18:31
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對方共有土地之管理,應訂立分管契約, ... (恕刪)

 但三分所持分土地,僅一汽車大小範圍,該戶經常以汽車進出其車庫,影響我外出時發生碰撞風險,有無其方法可主張該持分地並不屬於汽車通行之範圍?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15 23:5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民法規定,共有人得就共有土地之使用訂立分管契約,若您無法協議訂立分管契約,可起訴請求裁判分割共有土地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您好,有ㄧ個簡單的原則,只要是共有土地,沒分割以前,除非有分管契約,沒有任何人有權利使用.

歡迎到所諮詢保障權益

有問題來電0960300927

來信:jackalsky1014@gmail.com

LINE:jackal.sky

部落格:http://jackalandnew.pixnet.net/blog(點我就進來)

如有幫助到您,請幫我按下感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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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慈 102-12-14 14:08

你好:

我目前是房客,但在前幾天房東A突然公告房子所有權已轉移房東B(當天轉移,當天公告),契約是今年9月到明年6月。我目前已付6個月的錢加訂金了,如果我現在想住到1月就不再續租,請問可以拿回我多繳的房租和訂金嗎?房東A是說,訂金等等權益都給房東B了,所以叫我去問房東B,但房東B是跟我說,雖然契約沒重打,但一切還是照契約走,所以如果我要搬走,訂金可能無法退給我。謝謝

定期租賃契約若未經雙方合意終止或一方依法予以終止,則雙方均應受到租賃契約條款之拘束。

阿慈 102-12-14 21:09

可是房東A沒有知會就把房子賣掉了,雖然合約權益說是不變,但房東還是換了一個人總覺得不太安心,所以是我提出解約的話,訂金是有可能拿不回來的意思囉!?

不好意思喔   實在是不太懂法律... :'( 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15 21:3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房東B無相關違約行為,而您有違約之行為,您的訂金確實有可能拿不回來。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歪歪 102-12-12 22:51

我朋友是一小企業主,認識一代書,他一直灌輸我朋友一個概念就是小企業主一定要有動產,才好跟銀行貸款。前陣子他忽然通知我朋友,現在有間房子因為有人在裡面自殺,但沒死在屋子裡,在醫院住了三四天才死亡,故不算凶宅。但屋主有所顧忌,所以想便宜脫手,市價五百多,只賣四百。銀行貸款也可貸到此金額!

於是我朋友興沖沖的交付二十萬訂金給代書,請他幫我辦理後續手續,孰料一星期後銀行回覆這間房子價值只有四百二十萬,我買五百萬買貴了,而且也貸不到四百,只能貸三百二到三百四十萬。而且銀行跟我說跟我簽約的不是所有權人,他們銀行內部懷疑跟我簽約的是投資客,所以希望我直接找所有權人問清楚。

之後我朋友透過一些管道,找上所有權人,所有權人竟然表示他只賣260萬,而且已經收完所有價金(其中二十萬是我朋友出的)。

之後我朋友向代書表明他知道所有權人只賣260萬的事,代書馬上就說可以降價二十萬。但這樣我朋友還是無法全額貸。

請問這樣那投資客跟代書是否有違法之處?因為我朋友還滿想要那房子的。。。。但要能夠全額貸。。。。所以想知道他們這樣是否有違反法律?我朋友才能要求她們降價!!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對方可能會涉及詐欺問題,但仍需有充足證據來證明,所以您們要先蒐集相關他們提供不正確資訊的證據,才能去解決,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13 09:1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方可能涉嫌觸犯刑法第339條詐欺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及第342條背信規定: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您可將相關證據契約資料彙整,至地檢署提告,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賠償。歡迎您攜帶完整證據契約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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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ceko 102-12-12 17:09
12/9(一)因隔壁工廠失火,致自用住宅被火災波及,窗戶全破,且房屋結構毀損(半毀),有些問題要請教大律師: 1.若要避免工廠老闆脫產,需要進行什麼程序呢? 2.因受災住宅都是違建(但有土地所有權,里長可以證明住戶居住已超過30年之久),原本有申請住家所在地的調解委員會協處,但因無建物登記,所以委員會暫無法受理,有其它可替代證明文件嗎?違建因素會不利於受災戶向對方申請理賠嗎? 3.工廠有刑民事責任,但我們要主動提告嗎?以上,謝謝您!
為避免脫產,可利用假扣押假處分程序防止其脫產。建物未經登記仍有財產價值,可以請求賠償,因此調解委員以建物未登記為由拒絕受理應不合法,建議再聲請一次,若仍不受理可逕行起訴。本件火災民事部分可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刑事部分可能構成失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罪(刑173條第2項),得向檢察官告訴。
zoe 102-12-11 23:05

現況如下:

有一動產登記為夫妻兩人名字,動產頭期款及房貸皆由男方支付,女方支付裝潢及部分家電家具費用,因雙方條件談不合,要上法院訴訟,若狀況如上所述,男方可拿回動產所有權嗎?若不行,男方上法院時,跟法官請求拿回頭期款及支付的房貸金額,則將房子過戶給女方,這樣可行嗎?

再麻煩律師幫忙回復,謝謝~

蔡律師 (所長) 102-12-12 00:03
回覆 zoe 的發言內容:

現況如下:

有一動產登記為夫妻兩人名字,動產頭期款及房貸皆由男方支付,女方 ... (恕刪)

房是共有,就是一人一半。詳細可至本所網頁留言諮詢。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12 09:0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民法第1005條規定: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是此,若您結婚時未約定夫妻財產制,即為法定財產制。次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依前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第一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故,離婚亦為法定財產制消滅之原因之一,法定財產制消滅即產生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夫妻各自計算其婚後財產,再由多的減少的一方,餘額雙方各自一半。簡單說,即是夫妻各自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婚後財產一人一半。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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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尚仁 (曹律師) 102-12-12 09:2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就您所述的狀況,倘若房屋全部價金都是男方所支出,則似可以主張僅為借名登記在女方名下,並請求返還該屋。(然仍須視雙方的登記約定判斷)。

2、離婚時,尚涉及夫妻剩餘財產分配,須就雙方的婚後財產扣除債務之後計算分配,末以敘明。

您好,法院判決無法這樣判,但因為這類案件都會先調解,調解就可以達到你要的條件.

歡迎到所諮詢保障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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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vid 102-12-11 02:22
我有借朋友一筆錢並設定抵押權後來他還不出錢來就跑路,人也找不到了。我就將房地申請強制執行拍賣,但因為是多戶持分,不能單獨使用,所以乏人問津,以流標收場。最近聽說有人要承購全部持分並依據土地法第34條辦理產權移轉,多數其它持分所有權人已同意出售,因為找不到我的債務人,購買人說要依規定把價金提存在法院等他來領取,我心理很急,怕他知道消息後會直接去領還是不還我錢,我該怎麼辦呢,有沒辦法以抵押權人身分去領取他的提存金或是有其他方法可得到清償

您好:

有關您的問題,建議您以對方為被告提起清償借款訴訟,取得法院確定判決後,以該確定判決向提存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強制執行該提存金,以保障您的權益。以上,僅供您參考。

如滿意我的回覆,請不吝於給予評價;另如有其他疑問,歡迎mail至rtty001@gmail.com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先對提存金做假扣押,避免被領走,再提起清償借款訴訟,才能萬無一失,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11 13:4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先對您的債務提告,讓他出現。若他仍不出現,您即可依一造辯論判決勝訴,待該判決確定,即可對該提存金進行強制執行。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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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coh 102-12-10 16:34

各位大律師您好:本人親戚繼承遺產("建地"土地產權已分割獨立)但房子與叔叔房子連在一起(鄉下四合院那種磚造房)今親戚叔叔缺錢借貸無力償還,已執行本票裁定,若被執行法拍是會"點交"還是"不點交",若是"點交"連在一起的房子會被拆嗎(屬於她們的部分)?若是"不點交"會怎樣?

但是隔壁叔叔是用"土地所有權狀"設定借貸法拍只拍賣"土地所有權" 會不會連房子(地上物)一起拍賣呢?若屬違建會不會被拍定者申請強迫"拆屋還地"呢?麻煩了,感恩。

林智群 (klaw) 102-12-10 18:00

 點交與否=/=拆除與否,

如果房子裡面還住著其他人,通常是以不點交方式處理,

買受人取得的如果不是特定部位是無權動到房子

您好,這類房子根本不會法拍,因為沒有權狀,權利屬於誰都還有爭議,這是無法拍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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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11 11:0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法院公告上如註明「未經登記」即表示該建物為違章建築,因其沒有所有權狀,法院當然不負責點交。是此,若該建物無建物所有權狀,法院似不點交。點交與否與是否會被拆除,沒有直接關聯。歡迎您攜帶無整卷證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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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coh 102-12-12 10:50
回覆 klaw 的發言內容:

但是隔壁叔叔是用"土地所有權狀"設定借貸法拍只拍賣"土地所有權" 會不會連房子(地上物)一起拍賣呢?若屬違建會不會被拍定者申請強迫"拆屋還地"呢?麻煩了,感恩。

 

ecoh 102-12-12 10:50
回覆 蘇文俊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但是隔壁叔叔是用"土地所有權狀"設定借貸法拍只拍賣"土地所有權" 會不會連房子(地上物)一起拍賣呢?若屬違建會不會被拍定者申請強迫"拆屋還地"呢?麻煩了,感恩。

 

ecoh 102-12-12 10:51
回覆 房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但是隔壁叔叔是用"土地所有權狀"設定借貸法拍只拍賣"土地所有權" 會不會連房子(地上物)一起拍賣呢?若屬違建會不會被拍定者申請強迫"拆屋還地"呢?麻煩了,感恩。

 

mike 102-12-09 17:30
律師您好!我有土地所有權的問題,想請教您。 祖父當年把自己一塊土地,讓其友人在上面蓋房子居住,因為當時見其可憐,祖父算是好心救濟。但雙方當時並未立下契約,僅口頭允諾,亦未言明何時該返還。 然而祖父過世數十年了,家父最近也生病需要用錢,便萌生賣地之意。然與對方交涉多次,對方總是笑笑耍賴。這幾年來家父也一直和對方催討,但對方也是說等他死後才會還我們。 可惡的是,每一年的地價稅都是我父親繳納,對方均不聞不問。更誇張的是,對方在別的地方蓋起了五層樓的房子,當起房東,並且出租,收取租金。 家父是土地所有權人,個性不好爭,長期忍受對方佔用土地,但家裡目前急需用錢,催討土地是不得已的事。對方可以在別地當起包租公,可知經濟狀況不錯,但又不想把土地還給我們。 請問律師,我們家該怎麼辦呢?這在刑事上有無追溯期?還是可以民事提告對方,拆屋還地?又地上權的取得時效是什麼呢? 謝謝您!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們應對對方提出拆屋還地訴訟,並請求侵占土地之相當於不當得利租金,如此才能真正解決其在土地上蓋屋之問題,不然也會影響到您們土地的價值,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應先發存證信函給對方表明終止使用借貸並定期拆屋還地,對方如果未遵守的話,就可以對對方提起民事起訴,請求拆屋還地,還有不當得利部分,不知道你們手上有甚麼樣的證據和文件? 這跟訴訟成敗有關係,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您好,我建議你提告拆屋還地,因為事實上對方並無權占有的,但刑事案件告不成.為了避免對方主張使用借貸,你可以將土地移轉給他人,以他人名義提告就一定會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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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10 13:4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民法第767條規定: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您可提起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之訴。次依民法第464條規定:稱使用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而約定他方於無償使用後返還其物之契約。是此,您應先發函解除契約,並定期限要求其返還之。若其拒絕返還,再提起所有物返還請求之訴。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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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rai 102-12-05 16:11

小弟是購買公寓 停車位是位於一樓 當初購買時有請建商在合約商註明

停車位要有遮雨棚 那建商也有在合約上加註 停車場施做車棚 如今要交屋

車棚都還沒做 建商給的理由是那屬於二次施工所以要等招開住戶所有權人開會決定

如果管委會不同意的話 那合約上載明 建商是可以不用負責? 還是這可以拒絕交屋?

建商有時會用當時的房屋模型上沒有蓋遮雨棚為理由 可是有些沒有遮雨棚的地方

也有施作遮雨棚  這樣建商有無違法?是可以要求拆除?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05 16:3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分析如下:

如果管委會不同意的話 那合約上載明 建商是可以不用負責? 還是這可以拒絕交屋?

建商有時會用當時的房屋模型上沒有蓋遮雨棚為理由 可是有些沒有遮雨棚的地方

也有施作遮雨棚  這樣建商有無違法?是可以要求拆除?

民法第820條規定,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
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依前項規定之管理顯失公平者,不同意之共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變更之。依您題示,似於外牆做遮雨棚,惟,外牆為全體區分所有人之共有部分,故依第820條規定,關於共有物之管理,須訂立分管契約,是此,建商才說須經管委會同意。不過若您拒絕交屋,對您亦有不利之處,因不但履約保證金已撥款,您連房子都沒拿到,還可能會有民法第367條規定受領遲延之問題。還是先交屋,但於典交時,尋找所有可能之瑕疵,挑剔所有可能之瑕疵。再依您題示,合約中已載明建商會做遮雨棚,若未做,可能有違約問題。但若未經管委會同意,建商貿然施作,管委會仍得依民法第821條規定,請求拆除。歡迎您攜帶完整契約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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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如果契約有記載要有遮雨棚的話,建商沒有履行就屬於違約,可以請求損害賠償的.但二次施工其實與管委會無關,因為都是施工完之後才交給管委會管理,根本不需要管委會同意,且是否能立刻組成管委會都還是問題,建議你要在跟建商確認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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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o 102-12-04 16:58

請問我居住之大安花園大廈(原住址為台中市復興路2段99巷76、80、82、86號,現門牌整編為台中市平順街200、206、208、212號)地下停車空間
查大樓使用執照(81年中工建使字第1348號)記載法定停車輛數室內地下208輛
均為法定停車位,停車空間為部分區分所有權共有,部份人將機械車位拆除變更為平面車位,以致總車位數減少,甚至將車位設於通道妨礙出入影響公共安全(在受電室及發電機旁之排風室所設之通道增設停車位阻礙出入,我曾向台電公司詢問,其回覆配電設備之運轉常需進出作電力調度之切換,又偶而需配合消防局因火災、天然災害之緊急性作電源隔離,若因停車位阻礙而使災害擴大或有人命問題,其建議為大眾利益著想請勿設車位以維護公共安全,而排風室若故障無法將廢氣排除並因車位阻礙無法即時搶修而造成人員傷亡,又有誰能負責?)
,向臺中市政府檢舉違法變更車位,希望藉由連續罰款使其將車位恢復原狀,沒想到市府承辦人謝富全於99年4月21日府都住字第0990101085號函附件卻用不適用的內政部86年7月31日台(86)內營字第8673356號及88年10月18日內營字第8809121號函釋意旨略以:「...建築物依法附設之停車空間,在原核准之停車空間範圍內,劃設增加之停車位數,如不涉其他使用空間之變更,應無須辦理變更使用。」認定無須辦理變更使用而未處罰(實際情況卻是法定車位數減少,更將部分車位設於通道涉及其他使用空間之變更),我向監察院陳情,市府後續的承辦人石耀騰、王志誠更分別於100年12月30日中市都管字第1000143805號及101年2月20日府授都住字第1000222144號函給監察院的說明竟謊稱違規車位已改善,我請監察院對失職的市府人員追究責任,監察院也只回覆已另函請市府將後續辦理情形函覆監察院,從100年11月向監察院陳情至今已近2年,台中市政府98年7月8日府都住字第0980169599號函及101年9月11日府授都管字第1010100773號函均說明違反建築法第91條第1項第1款,也不見監察院對唯一認定無須辦理變更使用而未處罰違規者的承辦人謝富全追究及懲處,而從98年至今市府也未對不提供違規變更車位住戶名單之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連續處罰,即便我持續提供違規使用停放車輛之照片給市府,市府承辦人楊夢樵也未連續處罰車主,市府均只函請管委會及車位使用人依規改善。

對於市府及監察院人員,我還能用何方法使失職的承辦人受懲處?促使監察院確實行使職權及市府對違法者開罰?以維護生命財產的安全。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04 17:2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循訴願及行政訴訟途徑尋求救濟。歡迎您攜帶相關卷證資料,到所洽談,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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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 102-12-04 15:35

請問公司辦理結束營業後,公司商標的使用與所有權是否會跟著終止,或者可繼續使用至商標期限到期,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在未清算完畢前,公司商標仍可以進行轉讓或授權,惟若三年未使用,則會被廢止商標,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至civili1201@gmail.com 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04 16:5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公司法第24條規定,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第25條規定,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第26條規定,前條解散之公司在清算時期中,得為了結現務及便利清算之目的,暫時經營業務。是此,由於在清算完結前,公司仍得暫時經營業務,故,似仍得使用該商標,直到到期或清算完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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龜吉 102-12-03 20:16

如題,在上述情況下,土地所有權人可否請里長、管區會同,在上開建物上張貼告示,若對方逾期不處理,即:

1.自行將上開物品以「廢棄物」清除?

2.還是先向法院聲請假處分」、「假扣押」,等這些程序完成後,再依法院命令執行為妥?

3.請問要告竊佔,還是侵占?告該罪的原因為何?

4.若管區以土地所有權未明為由,不想會同清除上開物品,建議等法院判決(裁定)結果出來再行動,請我暫時不要急著自行清除,說得過去嗎?

謝謝您~~

確定那是廢棄物,還是有人所有? 在情況不明下,隨意將它處理丟棄有風險,可能成立的是竊佔,假扣押假處分都跟你這件無關,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要逕行認為是廢棄物,應有問題,您應提起民事排除侵害之訴,才屬解決之道,刑事尚難以達到目的,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建議你不要私自拆除,你先去報警提告竊占罪,逼他上法院處理,如果他有意思要占你土地,那他一定會構成竊占的.

有問題來電096030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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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04 11:2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刑法第320條第2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此為竊佔罪。次依刑法第335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此為侵占罪。二者差別在於該當事人到底有無持有權限,若有持有權,則為侵占,若無持有權,則為竊佔。關於本案似可先提起刑事告訴,待檢察官起訴後,再附帶提起民事訴訟。歡迎您攜帶完整卷證資料,到所諮詢,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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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 102-12-03 10:37

您好:

我們大樓外有兩塊花圃,土地是市公所持有,但是從大樓興建好倒現在就是維持綠美化的狀態。

大樓管理員A與某位住戶B私下討論要將原本的花圃(種有韓國草、兩株桂花)打掉,重新整修並鋪上洗石子。

過程中,管理員A僅向主委C電話告知:「要拔草、種草花,可以嗎?」

主委回應:「將花圃美化當然好啊!」

第二天早上,住戶們發現花圃中被傾倒砂石,主委C察覺被隱瞞,立即向管理員A表達不可以任意行事,如果涉及整修工程必須有工程報價,並且要通知住戶。

管理員馬上拿出兩張報價單,但是抬頭寫得卻是住戶B的名字,而非對大樓報價。主委C堅決工程必須暫停,直到召開住戶會議在做決定。管理員A表示:知道了。

第三天早上,工程車又運來另外一堆土正準備傾倒,被幾位住戶攔截下來,主委C和幾位住戶都在現場,並且錄影。

管理員A並不在現場(不確定是否知情),但是沙土工程老闆一看到住戶B就說:「是這位先生叫我運土來倒的。」之後是一番爭執,因為住戶B把所有責任都推給管理員A

目前,花圃的沙土已經被運走,但是原本的植物都被毀了(草被管理員自己澆年年春毒死,還用公款支付。樹也被鋸斷,當年是管理員A親手栽種的)。

請問:其他住戶可以控告住戶B侵佔最嗎?或是有其他方法控告他?

(花圃的所有權並非大樓住戶所有,但是常年管理都由敝大樓處理,連大樓的消防管線都設立在花圃當中。)

 

刑法/335條】侵占罪須行為人有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前述意思有時以處分行為表現,一經表現犯罪即成立並不以處分行為完了為必要。(即成犯)

侵占罪以持有人將原來持有之物表現其變為所有之意思而成立,此項變為所有之意思,雖有時以處分行為表現之,但一經表現,犯罪即同時成立,並不以處分行為完了為必要。(最高法院70年台上字第2029號判例)

 

1.侵占罪應該是就行為人持有他人財物侵占入己之行為 但你說的情形 是否屬於管理員等持有之財物 可能就有疑問 2.你可以考慮這種情形是否構成竊盜持有人不知道情形下 將他人財物取走 3.建議你可以先提出刑事告訴 至於會如何認定成立何種犯罪 應該是法院的事情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03 10:5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本案是否成立侵占罪,有其困難度,因本案土地又涉及到公有地,是否為管理員持有或所有,即有疑問。或許可考慮土地上之花草樹木,可能涉犯竊盜罪或毀損罪。建議您可到地檢署提告,由檢方認定所涉法條。歡迎您攜帶相關資料到所諮詢,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John 102-12-02 17:20

 

我和鄰居們的房子擁有面積不小的 "法定地上權" 涵蓋了整片土地, 而且地上權"未分割" 。
每一間房子都有加蓋一些違建(圍牆之類) 至少都有三十年以上了..
地主這三十幾年來都是沒有擁有任何地上權的。
近年來地主透過訴訟的手段, 塗消了幾位鄰居的法定地上權(建物己消失很久)。
之後地主將被塗消地上權的部份(也就是空地) , 出租給建商
最近地主的土地法拍出去了,法院己經允許我和鄰居們 以"持份"的方式
"優先承購" 和自己"地上權面積" 一樣大的"持分土地"。

但我看到了法條:
民法第七百六十二條規定:『同一物之所有權及其他物權,歸屬於一人者,
其他物權因混同而消滅。但其他物權之存續,
於所有人或第三人有法律上之利益者,不在此限。』
----------------------
想請問:
1.我們的"法定地上權"會不會因為 優先承購了 "持分土地"而主動混同消滅 呢?

2.新地主或其他相關權利人 能否透過 "訴訟方式"排除掉我們的法定地上權呢?

3.建商把共用的空地圍起來說這是地主租給他的,整地並劃上車位格子,租給我們停車
   但地上權分割,建商這樣有沒有觸犯  刑法 第320 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呢?
   因為地上權分割 地主也不知道 塗消的地上權 位置在那裡啊。
有沒有圍到我們的地上權??

4.另外有些房子是 "公務人員宿舍",住有退休的公務人員,
   地主幾年前有對全部的人(包含公家機關) 提出拆屋還地訴訟,但不起訴 。
  這些"退休的公務人員"自己也有蓋一些違建(圍牆之類)超過三十年以上,
   請問這些違建能不能申請"時效取得地上權呢?"
   因為地主沒有對這些退休公務人員提告, 而是告 "擁有房屋所有權的公家機關"
   而且地主一開始本來就沒有任何地上權了。
   若可以申請"時效取得地上權"是要找土地代書 還是要找律師去申請呢?

5.另外若我們將 "持份土地" 賣給一坪或二坪 給這些退休的公務人員的子女
  將來這些子女能不能以優先承購的方法 購買這間 公務人員宿舍呢?

  還是得要有相當的坪數才行?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1.我們的"法定地上權"會不會因為 優先承購了 "持分土地"而主動混同消滅 呢?

您們的法定地上權會因優先承購取得所有權後,因混同而消滅,但也因為您們有法定地上權,在本件才可以主張優先承購權.

2.新地主或其他相關權利人 能否透過 "訴訟方式"排除掉我們的法定地上權呢?

土地上已無建物存在或地上權期限已到,則新地主或其他相關權利人仍有可能透過訴訟方式來排除.

3.建商把共用的空地圍起來說這是地主租給他的,整地並劃上車位格子,租給我們停車
   但地上權分割,建商這樣有沒有觸犯  刑法 第320 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呢?
   因為地上權分割 地主也不知道 塗消的地上權 位置在那裡啊。
有沒有圍到我們的地上權??

本件是否會涉及竊佔罪,依目前資料尚無法判斷,但要成立的可能性應該不大.

5.另外若我們將 "持份土地" 賣給一坪或二坪 給這些退休的公務人員的子女
  將來這些子女能不能以優先承購的方法 購買這間 公務人員宿舍呢?

  持份土地需先視您們持份是持有所有權或是地上權,另有關行政法規有無特別規定而為判斷.

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John 102-12-02 18:27
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1.我們的"法定地上權"會不會因為 ... (恕刪)

律師你好..感謝的回答..想再請教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1.我們的"法定地上權"會不會因為 優先承購了 "持分土地"而主動混同消滅 呢?

>>您們的法定地上權會因優先承購取得所有權後,因混同而消滅,但也因為您們有法定地上權,

>>在本件才可以主張優先承購權.

 想請問您是否有漏打了 字...是 "會" 還是 "不會"被混同消滅呢?

 我們是獨立產權的法定地上權..若被主動混同消滅..

 我們豈不是由"獨立產權的法定地上權屋"變成"持分小地主"??

 將來分割土地若沒有割在在我們的房子

 那我們房子不就變成 無權佔有了...必須被拆屋還地了.

 若持分土地被 多數決  變價 拍賣掉 那豈不是連土地都沒有了

   

>>2.新地主或其他相關權利人 能否透過 "訴訟方式"排除掉我們的法定地上權呢?

>>若土地上已無建物存在或地上權期限已到,則新地主或其他相關權利人仍有可能透過訴訟方>>式來排除.

 沒有建物的法定地上權都己經被塗消了..從法院判決書得知 我們這塊土地上所有房子

都是擁有法定地上權的..法定地上權 不是應該 沒有期限的嗎..直到建物消滅為止..才會消滅..

意定地上權才能定期限..不是這樣嗎?

 

 

 

 

 

江皇樺 (江帥) 102-12-03 09:48

您好,

1.原則上在您們承購了與地上權面積一樣大的持分土地以後,您們即取得承購部分之土地所有權,但因為只是持分,除非提起分割訴訟,並要求將房屋坐落之土地分割給您,否則地上權並不會與所有權混同而消滅。

2.法定地上權的存續期間是到建物自然滅失為止,這也是您所提到部分土地的法定地上權之所以被塗銷掉的原因。

3.這是民事糾紛,原則上並不會是刑事竊盜或竊占罪的問題,但在沒有簽訂分管契約約定該部分給建商使用,或提起分割訴訟的情況下,建商不能自己把特定範圍圍起來。

4.時效取得地上權只要符合民法第772條準用第769條,以行使地上權的意思20年間和平公然占有土地就可以申請登記,不管是不是違建。但要注意違建一旦被拆除,地上權也會隨之消滅。至於申請時效取得地上權不需要提起訴訟,向地政機關申請時由地政機關認定。

5.就算優先承購,也要符合其使用坪數,否得將來一旦提起分割訴訟還是有拆屋還地的風險。

John 102-12-03 13:34
回覆 江帥 的發言內容:

您好,

1.原則上在您們承購了與地上權面積一樣大的持分土地以後,您們即取得承購 ... (恕刪)

感謝江帥的回答:

>>5.就算優先承購,也要符合其使用坪數,否得將來一旦提起分割訴訟還是有拆屋還地的風險。

關於第五點我的意思是指,公務人員子女擁有了一坪或二坪的"持分土地",將來公務人員宿舍

歸回國有財產局時,能否優先承購這間 "擁有法定地上權的公務人員宿舍",只買建物和地上權

,因為這次優先承購 負責的公家機關沒有購買持分土地

還是要一定面積的持分土地才能優先承購這間 "擁有法定地上權的公務人員宿舍"呢?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05 13:1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民法第840條規定,地上權人之工作物為建築物者,如地上權因存續期間屆滿而消滅,地上權人得於期間屆滿前,定一個月以上之期間,請求土地所有人按該建築物之
時價為補償。但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土地所有人拒絕地上權人前項補償之請求或於期間內不為確答者,地上權之期間應酌量延長之。地上權人不願延長者,不得請求前項之補償。第一項之時價不能協議者,地上權人或土地所有人得聲請法院裁定之。土地所有人不願依裁定之時價補償者,適用前項規定。依第二項規定延長期間者,其期間由土地所有人與地上權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者,得請求法院斟酌建築物與土地使用之利益,以判決定之。前項期間屆滿後,除經土地所有人與地上權人協議者外,不適用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是此,您似得依該條規定主張補償或延長。歡迎您攜帶完整卷證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bateria 102-12-02 13:45

先人共同持有土地(持有人均過世),後代子孫辦理繼承土地手續為何?

若欲分割土地所有權,可以透過法院訴請裁判分割遺產嗎?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02 13:5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繼承土地流程如下:1.戶政處:死亡登記.除戶謄本.繼承人謄本.繼承人印鑑證明。2.地政處:土地公告現值證明。3.稅捐處:房屋稅籍證明。4.國稅局:清查財產及收入清單。5.地方法院:如果有辦理拋棄繼承。6.國稅局:遺產完稅。7.稅捐處:拿遺產完稅證查補地方稅蓋章.繳分割協議書印花。8.地政處:土地房屋所有權狀變更。9.稅捐處:房屋納稅義務人名義變更.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申請.重新申請自動扣款繳稅款。若您欲分割土地,依民法第824條規定,共有分割,應依共有人協議為之,除非協議不成,共有人方能提起法院裁判分割。個案情況略有不同,歡迎攜帶相關卷證資料到所諮詢。以維護您自身之權益。

若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繼承登記至國稅局詢問即可清楚如何辦理,另外分割部分,先針對分割方式協議,無法協議時再起訴請求分割,如有其他問題,再來電討論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若大家無法一致同意分割的話,也只能透過法院訴請裁判分割,在分割訴訟中,也可以一併聲請繼承,以求一併解決,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至civili1201@gmail.com 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烏龍茶 102-11-30 12:49

請教各位律師 老家的房子最近想處理掉 所有權人為自家三兄弟 持分各佔40%、30%、30% 如果出售的話一定要三位都同意嗎? 或者 其中兩位(持分40%和持分30%)要出售 另一位持分30%的不同意 是否可以無視不同意的那位而將房子出售? 不知在法律上可有相關規定? 謝謝~

可以出售,如有其他問題,再來電討論

烏龍茶 102-11-30 12:58
回覆 黃志樑律師 的發言內容:

可以出售,如有其他問題,再來電討論

所以只要其中2位同意就可以出售了嗎?

感謝回答

沈恆 (沈律師) 102-11-30 14:30

土地法第34-1條第1項規定:「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在本件只要任二人同意就可出售。以上謹供您參考。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1-10 15:3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只要有其中兩位同意,即可出售。不過第三位享有優先承購權。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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琳琳 102-11-27 21:20

土地房屋為不同的所有權人,屋主將房屋出租,地主如何向屋主請求分配出租的價金,可以請求的金額有無範圍限制或是標準。

 原則上依雙方協議,無一定標準

琳琳 102-11-27 21:35

1請求的金額請問有相關的法條可以參考嗎?或是有法官判決的案例可以參考嗎

2如果屋主不給地主租金,那地主該如何保障自己的權利

 

 

原則上依該區租金行情,如對方不給,就提起民事訴訟

您好,其實如果屋主懂法律,他是不需要分配租金給地主,因為出租物是房子,不是土地,所以地主應該是跟屋主要該房屋土地上建築使用的租金,而不是去分配屋主將房子租出去的租金,這在法律關係上是有很大差別的,何況房屋建在土地上,可能是無償使用,地主也不見得收得到租金,所以必須回歸原本土地與建物之關係,如何用一些訴訟手段達到目的,需要更多的資訊才能分析.

有問題來電096030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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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佑璟 (房律師) 103-01-10 15:4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屋主不願與您協議,似可以訴訟請求之。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mei 102-11-27 16:19

我有二個訴訟案件互相牽引著,分別以

A案:此案已和解,但和解內容須B案判決後執行拆屋還地

B案:經判決後,我方(被告)獲判與對方(原告)所提出塗銷所有權移轉無關。

請問:1.原告二個案件皆輸,必須拆屋還地(屋子已破損不堪),但原告遲遲不

           拆,如我方不去法院訴請強制執行是否可自行拆除。

          2.我方是否可自行拆除後,拆除費用再申訴由對方支付。

曹尚仁 (曹律師) 102-11-27 16:5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依法您必須要像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而不能私力執行。

mike 102-11-25 11:18
律師您好,我曾借錢給建商,土建融也曾背書房子快蓋好前建商財物吃緊,遂決定把於屋過戶給其中一名金主A,去塗銷銀行債務。條件是,剩下的工程款由此一金主A處理掉。A希望有雙重保障,要建商拿我的數張支票抵。共一千多萬。本來過戶完就應還我票。後來A認為吃虧,工程款未如約定處理,導致建商公司和個人均跳票,建商也倒閉,我的票也拿不回來。 後來A自己賣屋不順利,要軋我支票,我無力負擔,恐會跳票,遂答應每個月匯十萬給A。但A經常威脅我要軋票。 房屋所有權過戶一事,建商和A並未簽約,但資料是完整的。 我已打算承擔跳票,但基本上這筆債務是不存在的,數度請A打折讓我贖回支票,我有任何主張可以興訟或減少損失嗎? 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您既然為發票人,則當執票人對您主張票據權利時,您當然可以抗辯債權不存在,您也可以直接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以避免後續困擾,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mike 102-11-25 10:42
律師您好,我曾借錢給建商,土建融也曾背書房子快蓋好前建商財物吃緊,遂決定把於屋過戶給其中一名金主A,去塗銷銀行債務。條件是,剩下的工程款由此一金主A處理掉。A希望有更多保障,要建商拿我的數張支票抵。共一千多萬。本來過戶完就應還我票。後來A認為吃虧,工程款未如約定處理,導致建商公司和個人均跳票。我的票也拿不回來。 後來A自己賣屋不順利,要軋我支票,我無力負擔,恐會跳票,遂答應每個月匯十萬給A。但A經常威脅我要軋票。 房屋所有權過戶一事,建商和A並未簽約,但資料是完整的。 我已打算承擔跳票,但基本上這筆債務是不存在的,我有任何主張可以減少損失嗎?
1.如果債務不存在 縱使有開立票據 那未必需要負擔這筆債務 你或許可以考慮主張原因關係不存在 訴請法院確認 2.但實務上如果抗辯原因關係不存在 法院可能會要求你要提出相當證明 你當初為何開立票據
Vivian 102-11-24 20:29

日前家人買房子,當天11/21家人對於簽約過程不懂,即代簽約付30萬,事後本人發現合約書上的建物坪數才4.8坪(只註明含增建部份),其他皆未說明,與當天看到的使用坪數不符,擺明是違建,當初基於信用對方才會簽約,故11/22本人即立刻電聯及簡訊代書及3位民間仲介及屋主說明不購買此屋且立即中止合約。但3位民間仲介翻臉不認人回覆已簽約了,認定30萬要沒收且屋主也不接電話。讓人真的很生氣

此簽約過程未告知有消保法規定30天的契約審閱期,誘使家人急著先簽約且拿走高額價金,刻意隱瞞重大事項,且簽約當天也未出示土地&建物&他項所有權狀,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證明實際權狀相關資料證明,當天僅只有一份代書提供的動產買賣契約,內容相當草率,且無提供履約保證服務。

想請問律師此份合約的簽約過程有瑕疵,可主張失效不成立,並拿回30萬元,感謝協助。

 單就你所述,契約並非不成立,但只要用對法條論述清楚合理,有撤銷買受意思或解除契約的可能,但要注意時效,如有其他問題,再來電討論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所要主張的是解除契約撤銷意思表示,而非終止,並應先寄發存證信函,才能阻止損害的擴大,以上希望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建議必須要拿契約跟把當時過成詳細描述之後才來決定怎麼作,因為此後你作的每個法律行為都關係到後面的訴訟是否會贏.

有問題來電096030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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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佑璟 (房律師) 103-01-10 16:1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似可主張該買賣契約尚未成立,或即使成立,亦有相關物之瑕疵,得請求解約或減少價金。另就仲介部分,亦有可能違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及民法委任契約之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亦負有相關損害賠償責任。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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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1-23 00:46

狀況是這樣

今年6月間我向國產局購買土地土地原本是我跟奶奶承租 承租權是個持分2分之1

因奶奶之前都說要把土地給我 也都身分證印章交給我辦理 

確定購買時國產局要我去補正資料 國產局當時跟我說購買後持分不一定要照承租持分填寫 只要我跟奶奶商量好就好 所以我就填寫購買後所有權持分4分之3 奶奶4分之1 這樣在日後再過戶給我的時候稅金可以繳比較少

 

但是買下來之後我奶奶翻臉不認帳 說他是持分2分之1不是4分之1說我吃掉她4分之1 並且口頭上向我追討  而且說我沒扶養奶奶所以把4分之1過戶給叔叔了 我跟奶奶說他要給叔叔沒關係 那當作是我給他的日後一切贍養費

想請問  承租持分所有權持分是一樣的嗎? 因為當初國產局跟我說承租權只是擁有購買時的優先權 跟購買後的所有權沒關係??? 是這樣嗎

 

在請問

因為當初購買的價金都是我出我也把收據留起來 現在因為過戶給叔叔了 我是不是可以請奶奶跟我去公證人那邊寫張證明  證明那4分之1當作是扶養奶奶日後一切的贍養費??? 奶奶願意跟我去公證的話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承租權與所有權是不同的法律權利與概念,且購買時有無向國有財產登記,登記之名目為何,均是本件應先釐清之爭點,否則無法確認,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承租持分只是代表優先承買權利範圍,至於你跟奶奶買受的持分,就是看買賣契約所載,另外那不叫贍養費,是扶養義務,如果依法扶養義務在你身上的話,你就是要扶養,當然要看你奶奶是不是有不能維持生活情況來決定你奶奶是否有扶養權利產生,如有其他問題,再來電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1-10 16:2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小羊 102-11-16 20:26
律師: 請問民事排除所有權妨害是指什麼?
房子所有權人可主張前夫住在裡面是對房子所有權妨害,要他搬出去
miss tien 102-11-15 10:41

跟老公結婚六年,前年老公跟人合股開公司,非負責人只是股東,今年度跟負責人一起跟銀行貸款增資, 但明年度又準備再跟銀行借款再增資,我今年度會買一棟公寓所有權人是我貸款人也是我,我有一份工作,因為我本人怕如果以後老公公司營運不順,債務銀行會要我跟孩子償還,請問我是否要辦夫妻財產分開制會比較有保障,或是把房子過在未成年孩子名下這樣會比較好呢?實在很害怕工作這麼多年的錢就這麼沒了!

若現行夫妻財產制不是共同財產制,亦無任何約定,依法則擬制為法定財產制,也就是說,夫妻各自對其債務清償責任(民1023,I),夫妻負債兩不相干,所以並無必要變更為分別財產制。

 若沒當保人的話,夫妻的債務是各自負擔的,互不相關,當然如果有繼承的情況發生,繼承債務的話,就會發生關係,如何做才有保障,還是要在更了解您的狀況,如有其他問題,再請來電討論

蔡律師 (蔡律師) 102-11-16 00:05
回覆 miss tien 的發言內容:

跟老公結婚六年,前年老公跟人合股開公司,非負責人只是股東,今年度跟負責人一起跟銀行貸款增資, ... (恕刪)

房子直接登記在兒子名下,必須看是否有購屋財力,建議您拿詳細資料跟律師預約面談時間,請律師看完資料後幫您規劃後續應如何處理,比較能保障您的權益,謝謝。如果您不知如何處理,可委任本所處理後續訴訟事宜。請幫忙到高雄律師律通法律事務所官網按讚:http://lutong.myweb.hinet.net/

Mrstan 102-11-15 09:54
事實經過: 家中曾從事經營瓦斯行,去年因不敵市場競爭,已結束營業。 另外已將相關客戶資料及鋼瓶等營業資產賣給另一間瓦斯行業者。 但近日轄區內的消防局人員頻頻前往家中稽查 據消防人員指稱,有消費檢舉有人使用過期鋼瓶販售瓦斯。 (鋼瓶上仍印製我家之前經營的瓦斯行名稱),稽查人員認為此類鋼瓶所有權屬於我方 要求負責處理此事。 稽查時,已明確告知消防人員,已將相關資產賣給另一家業者,對方當時也承諾會負責 處理在外流通鋼瓶及客戶欠款等相關一切事項。 稽查人員仍是希望能由我方來處理此事,或上法院公告方式,宣稱現在市面流通印有 該瓦斯行名稱之鋼瓶之違法販售行為,與我方無關。 問題: 想請問謝律師,如果以公告方式是否就能解決此困擾? 至於公告的方式,是要到法院公告還是登報即可? 公告內容有需註明哪些?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並不會因以公告方式是否就能解決此困擾,您們當初將該器具賣給另一家時,是否另有訂定契約,建議應在契約內明定清礎,對您們才是比較有保障,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蔡律師 (蔡律師) 102-11-16 00:09
回覆 Mrstan 的發言內容:
事實經過: 家中曾從事經營瓦斯行,去年因不敵市場競爭,已結束營業。 另外已將相關客戶資料及鋼瓶等 ... (恕刪)

您檢具相關契約書給政府,證明您確實已經將產權過戶,所謂公告,大概是指公示催告方式。建議您拿詳細資料跟律師預約面談時間,請律師看完資料後幫您規劃後續應如何處理,比較能保障您的權益,謝謝。如果您不知如何處理,可委任本所處理後續訴訟事宜。請幫忙到高雄律師律通法律事務所官網按讚:http://lutong.myweb.hinet.net/

月亮 102-11-12 21:43

           律師你好請問買賣房屋所寫ㄉ本票到期日一定要寫嗎?還需看對方ㄉ證件嗎?開立本票開票人完全一人所簽可以嗎?需同時在場嗎?開票人簽名後面需加註禁止背書轉讓嗎?如果交付於代書所有權狀要保管簽收單要如何寫?謝謝回答-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簽立本票一定要看清礎,本票的到期日仍可以先寫上,能夠確認對方身份當然要確認,本票開票人可一人簽署即可,當然最好同時在場,建議加註禁止背書轉讓,交付於代書所有權狀,最好留影本並請代書簽收,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本票上建議載明受款人及禁止背書轉讓,簽收單則建議可附具本票影本為附件,並寫明該本票係供買賣房屋款項(記載買賣契約當事人、訂約日、標的物)擔保之用。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leo 102-11-12 11:23

請問我居住之大樓地下停車空間均為法定停車位,停車空間為部分區分所有權共有,部份人將機械車位拆除變更為平面車位,以致總車位數減少,甚至將車位設於通道妨礙出入影響公共安全,市府也發函說明違反建築法第91條第1項第1款,若我於各網站公告大樓名稱地址,並請大眾於購買或使用車位前,先查證是否為違法變更之車位以免被主管機關處以罰鍰,我有違反什麼規定嗎?

車位之管理費不管車位大小只按車位收取,不按應有部分比例收取,以致這幾年來管理費短收數百萬元,違規變更車位者不是管委會成員就是建設公司的關係人,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表決結果均由管委會與建設公司的關係人所掌控,我提議想改變收費方式均不成功(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用舉牌的方式表決,因表決過程舉牌的數字一變再變,甚至有1人拿11張牌的情形,最後勉強過半數,我要求確認投票人是否具有足夠表決權的身分,主委亂引用個人資料保護法拒絕),現管委會因管理費不足想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表決提高管理費之收費,依所提之收費標準,每戶每年將比現在多繳2個月管理費,造成違法變更車位的人少繳的費用卻要全部的住戶來負擔,我若將此情形做成公開信投到住戶的信箱或門口,告知住戶可向市府檢舉違法變更車位及使用者,藉由連續罰款促使其將車位恢復原狀,以免所有住戶負擔變更車位短收之管理費,我有違反什麼規定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2-11-12 17:2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就您所述的張貼於各大網站及公開信的部份,恐有侵害名譽之虞,此部份雖有免則條款,然成罪與否往往一線之隔,本文仍建議您循司法途徑處理較佳。

2、就有關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需符合法定人數跟所有權比例,且決議之後必須依法公告,倘若決議有違法,您可以於決議後3個月提出撤銷決議訴訟

魯魯 102-11-11 08:33

A車撞B車  B車再撞到C車   C車所有權是D

初判表與車禍鑑定全責是A   (一般道路,無人受傷)

C車該如何求償?

曹尚仁 (曹律師) 102-11-11 09:5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倘若該車禍事故僅A車駕駛人有肇事責任,則就該車禍事故所生之損害,應由A車駕駛人負擔。

東東 102-11-09 03:46

我住的大樓旁不到十公尺的地方, 蓋了一座寺廟的金爐, 十幾年來一直排放出焚燒金紙的廢氣, 多次向廟方抗議, 並向環保單位舉發, 廟方最進加裝環保過濾裝置, 但還是很臭, 煙還是很大. 我太太近來經醫生診斷不到50歲就得到腦部退化的疾病, 我猜與多年來吸入金爐廢煙有關. 環保局的態度是只要廟方有裝環保設備, 就很難開給寺廟空氣汙染的罰單.

該金爐與寺廟土地方屬不同人. 金爐所在土地屬於信徒某甲, 而該寺廟所在的土地, 所有權人是中華民國, 管理單位是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寺廟是清朝就已經存在的古蹟, 但金爐不是, 金爐是十幾年前才蓋的. 經向市府查證, 金爐確定是違建, 但市府以經費不足為由, 多年來遲遲未拆除.

我有幾個問題想請問:

1. 金爐焚燒的濃煙, 會飄到我家中, 造成我兒子鼻子過敏, 我的眼睛刺痛, 妻子罹患的巴金森氏症更懷疑與環境毒害有關, 我是否可以向廟方提出民事侵權告訴, 要求廟方停止金爐運作? 勝算如何?

2.  信徒某甲將土地借給廟方蓋金爐, 造成我們要吸廢氣, 有連帶因果關係, 我是否可以用民事侵權的理由, 向信徒某甲提告?

3. 寺廟的土地屬於國有財產局, 我是否可要求國有財產局收回被廟方佔用土地?

4. 該寺廟香油錢頗多, 但從未對外公佈帳目, 十幾年來的廟方管委會主委都是同一家人輪流當,國有土地上古蹟寺廟的香油錢, 是否應上繳國庫? 這部分由哪個單位管理?

我製作了一個網站, 上面有金爐空氣污染的影片, 網址: http://6728.blogspot.com

感謝各位的回答.

霧峰小民

您如果要以訴訟來處理問題,關鍵點在舉證問題,證據資料必須足夠且充分,如有其他問題,再請來電討論

曹尚仁 (曹律師) 102-11-12 09:0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有關您想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廟方改善金爐廢棄的部份,您不僅需提出該廢氣對於人體有害之證據,且需是有科學依據或醫療檢驗資料,目前我國實務就類似的案件不多,恐有困難。

2、倘若該土地為國有財產局所有遭寺廟竊佔,此部份您可以依法舉發。且寺廟之捐助依法應製作明細跟公布,否則一樣可以向縣市政府檢舉

3、建議您就廢氣的部份先行向環保局舉發,並請環保局檢驗該廢氣是否含有對人體有害物質,蓋此類案件倘若沒有一定的專業尚難以處理,非僅為舉證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