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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弟弟 104-10-19 19:45

請問:朋友之前有告訴本人臉書帳號,之後本人因白目而登入之後任意修改友人之封面照非大頭貼(非色情血腥暴力,或友人不雅照)純脆是卡通圖案,這樣我構成什麼法律責任?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0-19 20:0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對方告知您帳號密碼,是否有授權您使用,倘若無,則可能涉犯妨礙電腦使用罪章,會有刑事責任。反之,則不會有違法問題。

aurora 104-10-15 01:06

外拍遇到色狼攝影師,想請問告性騷擾會成立嗎?以下是遇到的情況:

一開始約拍時,是百貨公司,後來對方說要來我家附近接我,當天會面後,問我可以接受腳下水嗎,聽到下水加上隔壁有間汽車旅館,我大概知道對方想去旅拍,我拒絕下水後,對方仍直接前往汽旅,雖然跟原先講的不一致,但基於剛見面,我也不好意思拒絕,只得壓下心中的不舒服一起進去 剛開始拍照都還好,拍了一下子之後,對方直接的擺弄我的腳來喬姿勢,在拍攝過程中,也曾要求小露底褲,說拍這個就是要露啊,還要求我躺在床上擺出色情的表情,拒絕後仍想方設法的讓我擺出閉眼吐舌的表情,最後還拿出跳蛋

你好:

騷擾防治法第2條:「本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    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對方的行為已經構成性騷擾,如果之到對方的年籍資料可以直接向各地方政府社會局申訴,若不知可以先報案請經查機關調查後移送社會局。 調查後情況屬實,會依性騷擾防治法第20條規定處1到10萬元罰鍰,尚不會構成同法第25條之刑事犯罪。
樂樂 104-10-05 22:52

我未滿20歲,剛剛不小心誤點日本色情網站。

一進入畫面看不懂日文,就只能點確認然後再確認,就說我註冊成功了要我七日內匯款150.000日圓,否則就算是欠款不繳要提告...

而且很奇怪,他說沒有20歲是沒辦法註冊的 (如下)

(翻譯過後,原本是日文)

Q: 你,但有可能入場,不到20?
A: 是不可能的。Seishonenhogoikuseijorei其他法律,法規和條例,註冊未滿20歲的和可用的人員,我們都嚴格禁止的。

-------------------------------------------------------------

 

上面說要取消會員註冊就打他電話或傳E-mail退會,

我不敢打電話過去...我只傳E-mail 但是他還沒有回覆。

網友都說是詐騙集團或是不用理會之類的..

請問這樣我有觸法嗎? 如果不匯款繳費他會告我嘛?

 

 

補充問題: 請問如果滿20歲,有觸法 會被告嗎 ? (朋友也誤點...)

洪詩 104-09-15 20:31
我想請問,我之前在Fb遇到一個人一直騷擾我,我封鎖他之後,他又找到我的粉絲專頁私訊我,一直用色情的言語騷擾我,但是我沒有他的資料,有什麼辦法能解決

 您好

按性騷擾防治條例第2條

本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 、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
    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 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同法第9條
對他人為性騷擾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
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同法20條
對他人為性騷擾者,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
萬元以下罰鍰。

建議先向主管機關或是警察局報案。


                
            
阿傑 104-08-31 16:12

因為當時下載的情況我很擔心是否還會觸犯未成年犯罪的問題

因為我不公開不分享所有內部資料,但因為非常後悔這些問題風險

決定完全刪除所有裸露,色情以及未成年的所有影片和相關照片資料等等

約談方面警方會對我怎麼樣我很擔心

這樣是否可以減輕刑責或是不起訴處分

PS:沒有前科,已深具悔意,身心障礙

沒有散布的行為的話,並無刑責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8-31 22:31

您好,若是單純下載未成年男女性交猥褻畫面,不會有妨害性自主之問題。

但可能會有著作權法重製之問題。

 您好,您只是單純下載猥褻影片,並沒有散布,故不會有刑責,惟您下載之行為,有可能涉及著作權法永久性重製的問題,但這部分是告訴乃論罪,如果著作人沒有提出告訴警察也不會主動偵辦。

HUSKY 104-08-17 17:04

網上的律師們您好

我想請教一下

我是一個色情網站的付費會員,該網站因為涉及散佈兒少色情圖影遭警方查緝,我先前亦曾下載過有關涉及兒少色情的檔案,但僅是下載至自己的電腦並未散佈,且該網站並非透過BT下載,而是使用mega雲端直接下載,我想請教一下,僅是下載的法律責任跟可能面臨的後續問題還有注意的事項。

另外是主動到案說明比較好還是等警方通知再到案說明?

萬分感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8-17 17:5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單純的影片下載,沒有散布給他人,亦非拍攝者,不會構成犯罪。

2、可以等候通知即可。

 

HUSKY 104-08-17 18:05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單純的影片下載,沒有散布給他人,亦非拍攝者 ... (恕刪)

感謝曹律師的回答

但還是想請教一下單純的下載持有會不會有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9條第一項的適用?

法條上是寫罰鍰所以是行政罰的性質嗎?

感謝您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8-17 21:0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罰鍰為行政罰,目前您可靜待警方通知,並主張您無為相關犯罪行為。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8-17 23:1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罰鍰為行政罰,目前您可靜待警方通知,並主張您無為相關犯罪行為。

erice 104-08-19 09:13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單純的影片下載,沒有散布給他人,亦非拍攝者 ... (恕刪)

律師 你好

我也是跟樓主一樣的問題,但我有把影片上傳到個人雲端,再下載到個人電腦,沒有給其他人,這樣夠成犯罪嗎?

阿宇 104-11-03 10:22
回覆 顏寧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罰鍰為行政罰,目前您可靜待警方通知,並主張您無為相關犯罪行為。

律師您好,想請問下最近家裡也收到法院傳票,一樣是說我有下載未成年情色

因為我並沒有下載過就否認了,警方說可能之後要來查證,這邊有點問題想要提問:

未成年情色的明確定義是?

假設AV影片中的演員演出時都已滿18歲,但是扮演學生裝扮或是看起來年紀很小,這樣算嗎

還有如果我把影片刪除了或電腦重灌這樣他們還查的到嗎

非常感謝~這事情讓我很尷尬 畢竟是跟家人住

GOLD 104-07-28 07:45

我在080聊天室的板上回復留言寫上:身高177 體重74長度14,和LIN ID被彰化警察發現並加入好友問我是不是牛郎,出來見面要不要錢我也有問她幾歲,她沒回應我後來約我出來見面,說要一夜情到了彰化,沒多久警察出現,要我打開手機然後說我觸犯兒少法公然散布色情訊息將我帶回警局做筆錄,現場只有她一個警員對我做筆錄(因為害怕所以沒通知家人)她說照她的說法做筆錄檢察官會判輕還要我說配合警方調查來到警局的(根本是被騙來的) 如今過了2個月左右(忘記了)她又再打來說,檢察官說要問我同不同意夜間偵訊請問各位我現在因該怎麼做....請幫幫我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取證程序應有瑕疵,至於是否同意夜間訊問,若當時警察沒有詢問您是否同意,則您可以先表達您不同意,以利後續主張,以上希望對您有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就閣下所述問題,為維護您的權益,請備齊資料至本所研商細節,亦可撥打法律諮詢熱線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聯繫。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7-28 23:3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不同意夜間訊問,將該筆錄證據能力排除之,可考慮委任律師陪同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104-07-21 19:07

半年前,我與一名已婚網友有持續三個月的婚外情,當時並沒有要拆散他們夫妻,三個月後也主動斷絕聯絡,卻遭那名網友報復,將我的不雅影片放至色情網站,我是否該找警察處理,但是後續我是不是會被告妨礙家庭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7-21 22:1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對方事後提告您涉及通姦罪的部分,確實可能遭認定有罪。

2、建議可以等到通姦行為6個月告訴期間過後,在就對方散步您的照片的部分進行提告

一、告訴期間六個月是從其配偶知悉時起算,但是你如果直接翻牌對方可能直接提告

二、妨害家庭一般判四個月得易科罰金或是五個月得易科罰金。也就是說通常錢可以解決。民事賠償約二十萬到七十萬左右,每個地方法院會略有不同。

三、每個人想法不同,你要想清楚再處理。

四、還有不明白的地方可以找個律師查些判決給你參考。

五、別太擔心。

楊俊鑫律師,預約電話0928967948, 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 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吳小邪 104-07-06 14:22

昨晚點進一個香港色情網頁,剛點擊已滿20歲時,網頁便跳出您已成為會員,請於三日內匯款5000港幣至xxx帳戶。本站已存有您的IP。

於網頁的最上方,有一行字:於2015年7月5日X:XX時成為正式會員。

我嚇到便立即退出網頁,畫面跳回點擊已滿20歲的網頁,這時我才發現網頁的上方有一行字體超小的白色字寫著:登錄即成為會員,將於三日內匯款5000港幣。

我是用手機點進這個網頁的,請問我應該匯款給它嗎?這是詐騙嗎?我該怎麼做?

我認為這是詐騙網站,你不要隨便將錢匯給對方。

關於訴訟的前提人別確認:雖然你有IP在對方的網站上,對方想要確認你是誰還是要透過ISP公司,而你的資料受到個人資料保護法的保護,除非對方能夠證明其依照法律規定或取得你的授權資料,而證明他有權向ISP申請你的個人資料外,ISP是不能提供你的資料給對方的。

其次,對方的網頁是無法證明你與對方有契約合意的。

最後,對方的手法,你應該是可以告對方刑事詐欺取財未遂,我想對方應該是不敢隨便來台灣提起民事訴訟的。

以上,如有任何問題,歡迎到本所法律諮詢版留言,本所網址:asfreeagain.blogspot.tw

鍾孟杰 (鍾律師) 104-07-06 14:44

您很可能是遇到詐騙集團,這已有前例,請小心為佳。

洪三凱 (洪律師) 104-07-06 15:45

 沒加入會員之意思,本無繳納會費之義務,且金額不高,對方垮海求償的可能性低,應無需理會。

夏子言 104-07-01 01:40

您好,事情是這樣的,我約在前2個月,誤入了色情網頁,強制付費的那種。

3日內5000港幣付款。未付款,保留法律追訴權等等的,我完全沒動任東西。

因為是用手機點的,所以並未中毒,後來爬文後,發現它好像是詐騙,又好像不是,十分不確定。我仍覺得心慌,之後前幾天,我想說,再去研究一下條約的問題,一樣是使用手機,而手機當了!!!我點了點後,又中了!!!我十分害怕,立即退出,但是進行爬文後,發現它會記錄ip,我更害怕了,想知道它會不會告我,,會不會演變成它從國外告到臺灣來?我連e-mail都未給,看過網路爬文後發現,不但是不讓退的,還會被灌爆e-mail.我十分害怕便未給了。所以想知道,對方可能打國際官司過來嗎?我印象中未填任何資料。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7-01 19:0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您有填寫任何資料嗎?

倘若沒有,則無須過於擔心,倘若對方真的來台灣提告,再主張契約不成立即可。

104-06-26 11:57

律師,求幫忙。誤入香港色情網站,未填寫任何資料,未觀看影片,點入確定後,立即跳出已成為會員且3日那需付5000港幣。

後來詳閱後,它寫120日後自動退出,未付款會走法律途徑等等。

我上網查過,但都是去年的資料,還是很怕,所以上網詢問。它能從手機ip查到嗎?請問這樣的合約強制還是如何?會成立嗎?

很擔心也很害怕,求幫忙。三日後無匯款,對方若無動作,120日內還可催繳嗎?

文城 104-06-26 12:39
回覆 冬 的發言內容:

律師,求幫忙。誤入香港色情網站,未填寫任何資料,未觀看影片,點入確定後,立即跳出已成為會員且3 ...

不用鳥他 唬不懂法律的人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回覆如下

本件先暫時無需理會,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全國大掃黃,警方從韓女、越女到菲律賓猛男的性工作者都逮,嫖客95到20歲都抓,成績斐然,但有人在臉書質疑應適可而止,「要給人『性』留出路」;法官認為,社會秩序維護法修法後娼嫖都罰,但社維法要求「性專區」配套,全台各縣市至今都未設置,警方不該擴大取締。

法院卓姓庭長表示,警方大力掃黃,法官也不輕鬆,查獲色情應召站的「業者、皮條客」違反刑法妨害風化,由法官處理,「賣春和嫖客」違反行政罰的社會秩序維護法,則由警方裁罰,雖是兩種不同罰,實則一體兩面。

他強調警方擴大掃黃,基於治安、維護良俗有執行必要,但地方政府應規劃性專區,讓業者、皮條客、賣春女郎、嫖客在性專區內交易,由專人管理。

王姓法官指出,「除罪化」很重要,運動彩、威力彩、大樂透等設「運動彩券發行條例」專法,條文、細則分明,但性專區在社維法中並無「專法」規範,管理、施行細則不大周詳。

舉例在性專區「躺著性交易沒事」,若是「站著跳艷舞」助興可能有事,刑法第234條「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猥褻行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社維法中就未規範,建議管理、與施行細則要周詳。

基層員警指出,全國至今未設性專區,中央和地方政府都有責任,警察任務是取締不法,性交易行為在性專區以外地區,若不掃蕩等於處處皆性專區,最後性氾濫,民眾仍會責怪警察怠惰。

性專區問題吵了4年仍無解決方案,許多網友在臉書或論壇支持設性專區;網友說有性專區可管理性工作者,地方政府可增加稅收,又解決人性本色問題;也有網友反對,認為設性專區等於讓色情合法化。

台中警局昨發佈新聞指出,台中警方執行今年第2波全國掃黃專案,本月6至7日共查獲各類色情案件58件235人,出動警力1508人次,臨檢場所365點,強調會持續嚴查取締色情不法。

 

新聞出處:http://udn.com/news/story/7317/956527-%E5%85%A8%E5%9C%8B%E5%A4%A7%E6%8E%83%E9%BB%83-%E6%80%A7%E5%B0%88%E5%8D%80%E9%85%8D%E5%A5%97%E5%9C%A8%E5%93%AA%EF%BC%9F

作者: 記者游振昇、白錫鏗╱台中報導 聯合新聞網 – 2015年6月10日 上午2:27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律師評析:


(一)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1條之1定有:「直轄市、縣(市)政府得因地制宜,制定自治條例,規劃得從事性交易之區域及其管理。

前項自治條例,應包含下列各款規定:

一、該區域於都市計畫地區,限於商業區範圍內。

二、該區域於非都市土地,限於以供遊憩為主之遊憩用地範圍內。但不包括兒童或青少年遊憩場。

三、前二款之區域,應與學校、幼稚園、寺廟、教會(堂)等建築物保持適當之距離

四、性交易場所應辦理登記及申請執照,未領有執照,不得經營性交易。

五、曾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二百三十一條之一、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二百四十條、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七條或人口販運防制法之罪,經判決有罪者,不得擔任性交易場所之負責人。

六、性交易場所之負責人犯前款所定之罪,經判決有罪者,撤銷或廢止性交易場所執照。

七、性交易服務者,應辦理登記及申請證照,並定期接受健康檢查。性交易場所負責人,亦應負責督促其場所內之性交易服務者定期接受健康檢查。

八、性交易服務者犯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或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二十一條之罪者,撤銷或廢止其證照。

九、性交易服務者經健康檢查發現有前款所定之疾病者,吊扣其證照,依法通知其接受治療,並於治療痊癒後發還證照。

十、不得有意圖性交易或媒合性交易,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廣告之行為。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四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依直轄市、縣(市)政府制定之自治條例管理之性交易場所,於修正施行後,得於原地址依原自治條例之規定繼續經營。

依前二項規定經營性交易場所者,不適用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條之規定。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第八十條、本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性交易服務者之申請,提供輔導轉業或推介參加職業訓練。」

(二)社會秩序維護法修正前原規定,意圖得利與人姦、宿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依上開規定,對於從事性交易之行為人,僅以意圖得利之一方為處罰對象,而不處罰支付對價之相對人,換言之即所稱罰娼不罰嫖。而經過人權團體不斷努力下,司法院大法官終做出釋字第666號解釋,並以上開規定違反平等原則為由,而定有二年之落日條款,並諭知為貫徹維護國民健康與善良風俗之立法目的,行政機關可依法對意圖得利而為性交易之人實施各種健康檢查或宣導安全性行為等管理或輔導措施;亦可採取職業訓練、輔導就業或其他教育方式,以提昇其工作能力及經濟狀況,使無須再以性交易為謀生手段;或採行其他有效管理措施。而國家除對社會經濟弱勢之人民,盡可能予以保護扶助外,為防止性交易活動影響第三人之權益,或避免性交易活動侵害其他重要公益,而有限制性交易行為之必要時,得以法律或授權訂定法規命令,為合理明確之管制或處罰規定。

(三)但遺憾的是,雖社會秩序維護法已為修正,但各地方政府仍昧於現實、持執偽善而不願規劃、設立性交易專區,變相導致娼嫖皆罰之結果,此亦非多數大法官做成解釋當時所樂見。現各地方政府不惟不思如何實質上保障性工作者之生存、工作、健康權,甚而充耳不聞、駱駝心態地以打壓、大力查緝作為渠等「歌功頌德的政績」,實僅凸顯悲哀的法圖像而已。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簡介

 

主持律師為葉鞠萱律師(九十年律師高考及格)執業數十年來服務各機關團體,上市上櫃公司,也提供一般民眾最完善的法律服務。處理案件也包含各項民、刑事、商務、智產案件及行政救濟,有良好的專業能力與豐富的實務經驗。

 

我們的理念就是:提供最適當妥善的解決方法保障當事人的最大利益。值得您的信賴,誠心希望能夠為您服務。

 

http://www.alicelaw.com.tw

台北市大安區復興南路一段237號5樓之1

電話:02-27057238 

小子民 104-06-05 08:56

電話被別人亂留在色情網站,結果收到警察通知書,說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說要去彰化縣解譯,

1.我住桃園,一定要去彰化嗎?不能移至桃園嗎?

2.沒去查IP位址,就依別人亂留的電話,認定是我留的,我打電話去警局問,說要一、二個星期IP位址才可能出來

請問請如何?

您好:

1.  因為是彰化縣警局偵辦的案件,理論上是要去彰化縣警局製作筆錄,但您可以委請警方讓桃園縣警局協助製作筆錄

2.  即使IP位址查出的申登人不是您所有,但因為電話係屬您所使用,警方還是會希望您配合查證,釐清您僅是受害者而非涉嫌人。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6-05 17:25

您好,可以於警詢時表達將案件函送您戶籍地之地檢署。

小子民 104-06-06 21:39
回覆 謝憲愷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1.  因為是彰化縣警局偵辦的案件,理論上是要去彰化縣警局製 ... (恕刪)

律師

您好,謝謝您的回覆,我在網路上有發現一則新聞:

(惹上網路惡棍 遭陷入罪險坐牢  http://29.antilaw.info/news-climate-8.html)

那時應該也可以查出IP位址不是受害者本人,但還是差一點被陷害入獄,
僅只一隻手機,IP位址不是申登人所有,
另外生活作習正常,也沒夜生活,這樣警方可以只憑手機號碼定罪嗎?

花璃 104-05-30 02:49

各位親愛的律師們您好!

 小妹有些問題,拜託諸位好心的大德為小妹解惑!


這幾天遇到了一位買家惡意棄標,一查才發現已經不是第一次,還有用分帳號棄標過。
最底下有網址附上證明。
東西寄到超商已經五天時,提醒她要去取貨,結果第六天時就被封鎖了。利用她留在露天的電話傳了簡訊,也打了電話給黃小姐,應該是媽媽吧!
電話對話----------------------

黃:你好?

我:你好,請問是黃小姐嗎?

黃:是,請問你是?

我:請問您認識程同學嗎?他跟我買了東西,已經送到超商了,如果今天再不去領取就要被退貨了。

黃:請問不取會怎麼樣嗎?

我:這樣會造成賣家損失運費喔!

黃:喔!

我:請提醒他一定要準時去拿喔!感謝你,不好意思打擾了!
-----------------------
結果還是沒有去拿,東西已經退回來了。而且對話中黃小姐的口氣聽起來好像愛理不理,不關她的事一樣。
一開始不確定是對方FB關閉還是我被封鎖,還拜託同學幫忙查,確定這個人還在。傳了兩次簡訊給黃小姐都不聞不問,同學傳訊息給他也沒看。


後來我要在露天投訴買家棄標,發現我反被他投訴。
於是我申請投訴不實,也提出證明,露天將對方對我提出的投訴撤銷了。
我給了對方負評,但對方也給了我負評。
說認真,我這邊很規矩的出貨還有做提醒,但還要被違規的惡意買家給負評,還是自己有錯在先,這種人的評價紀錄難道不能撤銷嗎?

我要因此背負一個莫須有的負評嗎?我可否提告?這種惡意中傷的評價,我無法接受。


因為沒有對方的住址,所以無寄存證信函


想要提問:
1.已經看過有賣家成功提告的先例,但還是想先確定我的案例是否符合?可否報警提告

 
2.我19歲,九月才滿20。買家程同學似乎16、17歲。像這樣的年齡,我是否可以提告?我應該要告誰?告實際購買人?還是取件人黃小姐(媽媽)?或者要我的法定代理人才可已報警提告?我有可能等三個月後我20成年再提告嗎?

 
3.我透過自己的分帳號和其他人去調查,得知他可能患有精神疾病。會去騷擾他人,講些色情的話。像這種情況該如何處理?他的媽媽是否也該負責?


4.若可以報警提告,會用哪一條的法律?該準備哪些文件?大概耗時多久(幾個月)、費用?可能的結果?可以求得的賠償


5.對於他不斷提出不實指控的評價及投訴,可能告她誹謗嗎?


這裡有我的完整對話結圖,還有露天棄標證明:https://www.facebook.com/s282133882/posts/978280158857201?pnref=story

 

感謝您的耐心觀看!!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5-30 19:2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故意給予負評的部分確實涉及名譽侵害,可以備妥相關網頁資訊報警處理。

2、說色情的話倘若造成被害人性的不舒服,已經涉嫌性騷擾,也可以報警處理,但是您必須提出相關證明。

3、對方未滿18歲,所以適用少年事件處理法。

104-05-23 07:31

事情緣由為本是不熟朋友之後熟了他說他喜歡我,原本對他也有好感,但之後經過一些原因及事件,總之覺得不喜歡他了而且開始覺得他很怪,是變態,一開始也好好表達我不喜歡他了及後來交男友了,然後說不要聯絡了,想說冷處理不接電話,封鎖所有東西。接著開始以下事件,他知道我家住哪,會在我家外面堵我(就坐在外面從早上8點到晚上8點,那天剛好沒出去,他自己傳訊息給我叫我出去見一面,我沒出去),有一次在我家附近晃我剛好出門還遇到他(這次之後更覺得他很恐怖),堵我事件不止一次。

 

1.(事件已一兩個月有了)一直不斷打電話來,一天打20-30通,封鎖之後,還會借朋友手機繼續打來

或叫朋友加我line一直密我叫我回他理他(還有用無顯示號碼一直來電)造成我困擾,一直騷擾我。

 

2.一直傳手機簡訊都是一些不堪入目的字眼,包括罵我錶子,賤,破,諸如此類的字眼,還有很多色情的包括想上我及許多相關很難聽的字眼,也有說要揍我。我覺得完全是侮辱辱罵我。

 

3.昨日發了一則動態內容大意影射為要來找我讓我很難看,照片放一把手槍,其中一句說把我當傻子,我就讓你見見瘋子。(全文雖未指名道姓但跟我之前聊天內容有相關,讓我覺得是在說我)其內容我覺得很恐嚇也很恐怖,造成我的不安。因知道我住處,請問我該怎麼辦?

完全是由愛生恨,變成變態,愛不到就如此的騷擾

我怕他在我家外面對我造成傷害,其言語侮辱也讓我身心俱疲,請問我該怎麼辦?報警有用嗎?或是能告他什麼嗎?

 

 

 

 

 

你可去警局報案,或委託律師直接提告,為了能夠更了解你的案情及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讓律師為你做最有力的策劃。

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Line ID:k8883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對方已涉及強制罪及恐嚇罪,應檢附相關資料立即向警方報警處理,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姜百珊 (姜律師) 104-05-23 10:20

Dear 翊,

建議您暫時先冷靜下來,這種變態有時會因為你採取了反制措施而以為你在回應他或更加激烈的手段,整體來看他的行為己經構成了強制追求,如果您提告的話要舉證,但躲在別人的帳號裡密你或者用動態訊息的內容(您不是將他封鎖了嗎,所以您怎麼看的到那張照片)。以上是法律的部分,由於對方非男子漢(突然也怕這篇回文被看到..)所以我想他才會先採用保護自己的方式來攻擊妳,使妳疲於應付,有更多證據嗎?如果您提告可能又是一場混仗,必須證明自己不是對號入座,以及對方可能會反擊妳有這麼多的聯想是因為妳在乎他等等。

 

若是有其他證據建議先申請保護令,若是提告筆錄建議先由女律師看過,但以上的行為都須要充份資料以及證據充份,建議您先詢求諮詢,俾利蒐證等。(還有您目前要證明對方的動態訊息放手槍是在恐嚇您會有證據過於間接的問題),不過這種瘋子還是要處理,只是建議您先詢求如何蒐證以及舉證的方向

以上,

consultation is sugggested, becasuse you cannot hide in the shadow for the rest of your life.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5-23 23:1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在法律面的處理,可以委任律師或撰寫告訴狀,向對方提起恐嚇強制(奪命連環摳之部分)告訴。

在非法律面之部分,建議不要與他在有任何的聯絡,該封鎖刪除就先封鎖吧,避免不必要的接觸。

Jimmy 104-04-16 12:30

因為目前單身,有天看到網路論壇的心得分享

一時性起去了一間色情按摩店,結束後離開半路被警察攔查

被帶回警局,才知道已經有便衣埋伏在店裡

還沒作筆錄前,小隊長就說承認就罰錢而已 不會有刑責

我是第一次去做性交易就被抓,很緊張

有承認全套性交易,小隊長一直安慰我這是小罪,社維法不會有紀錄

我有說不要通知家人或公司,有任何資料不要寄到家裡

筆錄有問到現場有無介紹我有關消費內容(時間,費用等)

我回答看網路網友留言分享知道的

我不是現場交易中被抓,結束離開被帶回

交易過程我坦白講出, 希望檢察官能從輕量刑

做完筆錄後,被帶到地檢署問話,也據實以報

我知道犯錯要罰,檢察官也說是涉違法罰錢

我有問到事後回不會出庭之類,檢察官說不一定

很擔心如果出庭之後會不會被店家牽連

罰則被提高(罰到3萬),要被關(拘役)之類

很煩惱,拜託律師幫幫我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4-16 17:0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一般而言不會罰到3萬元那麼多,且沒有拘役刑。

2、至於是否還會傳喚您,要看檢察官如何起訴業者,及業者如何答辯,倘偌業者堅持沒有性交易,則可能會傳喚您到庭作證,屆時倘若有安全考量,可以向檢察官要求必要保護措施。

Jimmy 104-04-16 17:55

想再請問 社維法的判決什麼時候通知

如何繳罰金,如需出庭要怎麼申請不要和被告(店家)在同一偵查庭

會擔心人身安全

網路查詢第一次都是罰1500元,都繳完罰金就沒事 還是一樣會被傳喚出庭

如果店家堅持不承認,那我會不會有什麼影響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檢察官日後可能會以證人身份傳喚,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Jimmy 104-05-28 02:49

到現在一個多月

沒收到通知

沒收到判決書 傳票等之類的公文

不知道有沒有被裁罰

會被管制出境 拘留?

ZXCVBNM123581321 104-04-01 16:39

你好,我朋友在FB經營清涼美女的粉絲團,粉絲團並沒有露點只是泳裝或是爆乳正妹這樣。並且有美女圖片旁附有外部連結可以連到外面的網站賺取廣告流覽點擊費。

想問一下:

1.這樣有犯了妨害風化罪嗎?  

2.如果有的話,那水果日報和某些周刊的圖文新聞是否也有相同腥羶色的問題呢?

3.一般這種網路色情事件,網路警察的查緝率跟積極度高嗎?

4.去年通保法開始實施,本刑三年以下的刑責,警察都是被禁止調閱通聯紀錄的。如此一來,是否就可以不用擔心警察透過查IP方式得到粉絲團擁有者位址?

 

因為是第一次發問有些問題問得有點籠統不著邊際,還麻煩多包涵見諒,最後感謝您的耐心回覆。<(_ _)>

yichung 104-04-01 16:22

你好,我朋友在FB經營清涼美女的粉絲團,粉絲團並沒有露點只是泳裝或是爆乳正妹這樣。並且有美女圖片旁附有外部連結可以連到外面的網站賺取廣告流覽點擊費。

想問一下:

1.這樣有犯了妨害風化罪嗎?  

2.如果有的話,那水果日報和某些周刊的圖文新聞是否也有相同腥羶色的問題呢?

3.一般這種網路色情事件,網路警察的查緝率跟積極度高嗎?

4.去年通保法開始實施,本刑三年以下的刑責,警察都是被禁止調閱通聯紀錄的。如此一來,是否就可以不用擔心警察透過查IP方式得到粉絲團擁有者位址?

 

因為是第一次發問有些問題問得有點籠統不著邊際,還麻煩多包涵見諒,最後感謝您的耐心回覆。<(_ _)>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該尚不構成妨害風化,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如果沒有露點,應該是不會構成刑法第235條的散布或陳列猥褻物品罪。

不過,更需要注意的是該等圖案是否屬於經過授權的圖案,如果不是經過授權的圖案,可能會構成著作物重製罪、著作物違法公開傳輸罪等。另外,對於圖片如果有妨害到個人隱私或肖像,也會有民事方面的損害賠償的問題。

最後,關於蒐證的問題,警察如果發現犯罪,可以提出相關的證據向法院提出申請,經過法院的同意仍能反向追查提供者的IP位址。

ZXCVBNM123581321 104-04-02 12:46

感謝各位回覆 <(_ _)>

阿豪 104-03-23 00:13

各位律師您們好

我(33歲)想請問一下22日上午 我父親(6X歲)與我的親姑姑(6X歲)在我爺爺奶奶居住的地方 大吵一架,我得到消息因為怕兩位長輩打起來 就立刻趕到吵架地點去了解相關事宜。

到了目的地後 發現 我姑姑情緒很激動在那邊碎碎念  基於顧慮到我爺爺奶奶兩位高達9X歲老人家的安危 加上 我想安撫姑姑的情緒  所以我走上前去想要給他一個親戚間的抱抱(純脆安撫不帶恐嚇色情佔便宜)。

沒想到 我姑姑看到我靠近抱著她 立刻露出看到鬼的表情 驚恐的說 你不要過來 你不要靠近我 並且從室內逃到巷子裡(我沒有限制她的行為)

最後還報警 請求警察保護她  警察問我事情經過 我也如實回答 並且問警察 親戚間的擁抱有罪嗎? 得到的回答是 沒有罪

結果 晚上時無意間得知 我姑姑想要告我性騷擾或是強制罪,而且還說終於找到證據告我了。令我聽了十分難受。

以上  想請問  我這種的情況有構成強制罪或是性騷擾嗎?

謝謝您的回答!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3-23 10:1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有關於摟抱的行為,是否構成性騷擾或是強制罪,必須看當時後的情狀而定,此部分可能必須由相關證人證詞來判斷,不能一蓋而論。

 

 

阿豪 104-03-23 10:45

律師您好

當時現場的情況是 我要去擁抱對方 但是 對方一直不斷閃避 我也沒有不讓對方離開 只是覺得 我真的需要安慰她才會一直上前想要擁抱她 在場約有3~4個人可以為我作證我沒有不讓對方離開以及限制她的自由

謝謝您的回答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3-23 21:3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您提示情形,您似不構成強制罪,若姑姑對您提告,您可委任律師為您辯護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孤獨 104-03-20 09:17

之前在某色情網路上貼 未成年性交漫畫 之後網站被警察關閉 警察打電話叫我做筆錄 現在收到傳票"妨礙風化罪等案件"要開偵查庭 是否請律師會比較好呢?

如果在偵查庭上 多說筆錄上沒有的事(之前筆錄上要說忘了說)會不會對自己不利呢?

在請問 偵查庭開完的話 多久會再開法庭 還是在偵查庭直接判決?

我阿嬤 說什麼要找議員 我猜想她的意思是幫忙? 陳情? 這我不確定 如果是真的 議員去陳情 那我會不會更嚴重?還是好一些?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3-20 11:1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可處罰3年以下有期徒刑,建議應該於開庭前尋求正式諮詢,判斷是否需要委任律師協助答辯。

2、請議員陳情的方式於司法案件並不妥適,尤以已經由檢察官負責偵辦。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隱居 (邵勇維律師) 104-03-22 02:12

您好,本人曾任屏東及高雄地檢署檢察官,司法官四十三期的邵勇維律師
若有疑問可以賴諮詢 id ncc101ds

hoho987 104-03-19 19:12

網路如果被房客亂用的話是房東責任還是房客責任??

現在外面租房子很多套房都會附網路,網路如果是房東申請給房客使用.

但是房客亂用拿去貼色情貼圖或是用身分證產生器去買車票之類,最後房客不承認...這樣責任是申請網路房東要承擔嗎?????

沈恆 (沈律師) 104-03-19 19:25

您好!

要看證據調查結果實際是誰在使用而定,若在租約期間原則上還是房客要負責,並不是房客不承認就沒事。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楊律師 104-03-19 21:11

警方會通知網路申辦者出面說明,這時房東可提供房契與相關IP位置分配資料說明

kingcat 104-03-13 14:43

我有個朋友叫Kevin,他現在遇到以下問題

Kevin said : 他的朋友Darren認識一位網上女生並提供手機號碼給對方,但他們從沒有見過面,只有在LINE 上打字聊天,女方更要求Darren需要以role play 的方式聊天並要求男方提供性感照+色情對話,對話中Darren他以英文寫了一句 "the doctor is good on squirt, he is professional and major on that "。有一天女方突然想約他,但Kevin的朋友Darren有事沒有出現,於是女方為了報復便拿之前與男方之line色對話聊天記錄(此部份她只提供男方之色情對話部份,其他女生之要求部份都刪光光)現在女方、依男方所提供之性感照+男方Darren以英文寫的一句 "the doctor is good on squirt, he is professional and major on that " 向警察提告Kevin +Darren性騷擾(由於Darren利用他室友Kevin 之手機號碼申請line帳戶)導致被?人現在是Kevin(因為Darren 不在台灣)。目前警方說將會向Kevin提告並轉交台北市政府社會局。警方說如此案性騷擾成立將罰款20,000到100,000不等刑責部份不清楚。本人覺得很不公平,因為這沒有見面的網上女生都只提供男方之色對話內容提告。女生所要求之色部分已刪除並提供給警方,真的有點氣!更氣的是(Darren 他已經把Line之聊天記錄刪了,Kevin 也沒方法提供證據給警察Darren是利用Kevin 之手機號碼申請line帳戶)所以想請問我朋友Darren / Kevin 下一步該如何做? Darren 在此案中沒有Line聊天記錄下該如何做? Kevin 更可憐他只是借手機號碼給Darren申請line現在被告人變他,Kevin 該如何做呢?

 

您好:

1.只要Kevin可證明該手機號碼的line並非本人使用即可,包括Darren的人證或line朋友群都屬Darren的朋友。

2.至於Darren則必須傳送該照片並非違背本人意願,若在法庭上必須要求對方提供完整的對話紀錄,有必要亦可要求進行測謊等。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anro 104-03-07 17:22

我今年19歲 是個女生

最近這一兩個月 莫名其妙 周遭的朋友 都被一個女生加入臉書

而那女生自稱是我的姊妹

跟我朋友 將近快10個人 都是我周遭的朋友同學

都跟這些人聊一些色情的話題 甚至假裝是我的姊妹 說跟我很好  說我跟很多人上過床之類的

或者是說跟我一起洗過澡 看過我的身材

我覺得這樣有點污辱到我 甚至毀謗

我不曉得這樣我可不可以提告 備案

 

謝謝律師回答

小黑 104-03-13 19:53
回覆 anro 的發言內容:

我今年19歲 是個女生

最近這一兩個月 莫名其妙 周遭的朋友 都被一個女生加入 ... (恕刪)

如果有證據 請完整截圖下來 且 那是在公開的場合(有第三者可以瀏覽到的話)是涉及到妨害名譽裡的毀謗律師們怎麼解答吧^^

珊兒 104-02-18 00:55

剛剛不小心誤點香港色情網頁

進入畫面就說我註冊成功

要我三日內匯款過去

上面說要取消會員註冊打他電話

我打過去是空號

網友都說是詐騙集團不用理會

這樣有觸法嗎?

他會告我嗎?

一、不用過於擔心。

二、色情網站未必是詐騙集團;但叫你付錢如果你直接付的話對方未必太輕鬆呀…如果對方跟你要一千元,他去提起民事訴訟,過了一年半載他告贏了你還上訴,又過了一年半載他終於告贏了,也只能要一千元。我想對方應該不會告你才是…所以根本不用太擔心的呀…

三、我想對方是詐騙集團的可能性也是有的,千萬別照著他說的做…不然你很快就會到提款機前啦

四、所以結論是,別理他

以上,希望有幫到你,有什麼問題可以約到律師事務所洽談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95號25樓之1,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附近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建議不用理會,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2-18 23:34

可以不用予以理會!

Daniel 104-02-12 14:44

最近和男友同住

發現他有在上須付費的成人色情網站

並且會購買及下載影片來看,有些像是偷拍

但他說並未分享也未上傳只是自己看爽的

請問這樣有觸犯法律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2-12 17:4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倘若沒有散佈,或供其他人觀覽則並沒有違法性。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2-12 22:55

原則上自己看不會有問題,但要注意該軟體是否有同時上傳機制。

FateRD 104-02-02 01:50

各位律師、網友好

這件事情,起於12月左右,我們社區糾紛
當時我們社區有保全人員,因為社區其他住戶稱保全人員,私自騷擾住戶要求合夥投資、放任社區孩童觀賞色情影片、教導孩童錯誤觀念。

我的父親得知後,在社區大會上提出此議題,希望社區能夠注意這些事情,別再發生,2015年1月,保全人員對社區提出存證信函,要求社區更正此事,當時社區管理人員接獲通知後,並沒有寄出澄清信。

導致保全人員氣憤,對我父親提出告訴。

經過查證後,社區管理人員對於社區大會上的討論事項的內容紀錄不實,社區管理人員沒有將討論事項給我父親簽名確認,就將不實的紀錄讓部分住戶知道,演變成輾轉讓原告保全人員得知,於是原告就告了我的父親。

今年2月份,我父親接獲通知得出庭說明,那時候請我父親幫忙投訴的住戶們都避不見面,不肯幫我父親作證,目前我們能提供的證據有通話紀錄(不含語音)、社區監視錄影記錄、以及社區管理人員不實的紀錄內容。

不知道目前的證據有沒有辦法勝訴?

抑或者反告社區管理人員偽造文書?(因為導致我父親被告)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2-02 09:0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該會議紀錄對方沒有偽簽或盜用您的簽名或印文,則原則上不會有偽造文書的問題。

2、至於侵害名譽的部份,必須依據會議內容做實質判斷。

3、建議可以備妥相關資料尋求正式諮詢。或是委請律師擔心社區的法律顧問。

 

 

 

103-12-30 14:56

你好 想詢問性騷擾問題


在知名UT聊天室與一名女孩私下聊色情的事情  

當下彼此雙方都同意

可聊天室固定時間會消除畫面資料  

五顏六色的畫面  眼睛花了 不小心點到另一位也是類似性愛勾引方式的暱稱

不小心與原本那位女生聊天的內容 轉為這一位女孩

當下我也沒仔細看我的對象暱稱對不對  

聊多句後  我突然發現暱稱不對  已經來不及了
她回我說 你知道這是網路騷擾嗎   這也是會觸法的
當下我立刻跟他道歉  解釋 傳錯人了  我是跟另外一位女孩聊天
有暱稱證明  可是他不相信  他認為我已經傳多句給他
我還是低聲下氣的好聲好氣跟他道歉  他卻跟我說準備接傳票
要解釋找網路警察吧

請問這是否有涉及到性騷擾  是否有犯法呢??? 聊天室內容還沒被刪除的 我有備份抓圖下來  可這邊好像不能貼  請律師先生幫忙回答一下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2-30 19:1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先將所有聊天紀錄備份保留,若對方執意對您提告,再委任律師陪同警詢及偵訊,為您解釋辯護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一、並非全部性騷擾都有刑責,只有身體接觸才有。

二、其他部分主要是行政罰,若干萬。

三、網路上你不可能碰到他的身體,所以不用太擔心。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性騷擾部分應尚不致於成立刑事責任,但若有傳遞性交易之訊息,則會違反兒福條例而涉及刑案,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2-30 23:4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能會有散布性交易訊息之可能,而須注意是否就該個案有為反而兒少性交易防制法之問題。

103-11-22 19:22

我在fb 確認一位男網友的交友請求,但我不認識他

在第一次訊息對話中就傳色情的言語給我

憤怒下,我回傳一個“x”的髒字

我想告他騷擾可以成立嗎?

他如果要告我告得成嗎?

您好:對方傳送色情言論跟您,您是可以去向警局申訴對方性騷擾。另外,您也可以向對方請求賠償

 您好:

除王大律師所述外

補充說明如果您罵對方是用私訊而非一般人得共見共聞之情況

對方就無法告您公然侮辱妨害名譽之罪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阿元 103-11-17 16:05

您好:

        朋友A男開色情按摩店房子是A男租的,?請朋友B女找小姐及當會計接電話,結果開四天被警察抓了?,朋友A男說只是幫忙租房子給B女,不知道B女從事色情按摩都推給?B女,B女也說A男是老闆,結果警方相信A男,A男做完筆錄就回家了,B女在拘留所睡一晚隔天送偵查庭,偵查庭B女也說A男是老闆?,這樣下次出庭雙方都不承認,這樣會對B女不利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1-17 16:3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B女的部份只需要傳喚會計及小姐來作證,就可以證明其經營該按摩店,A男的部份還是可能遭認定是幫助犯,兩人互推,並不會因此無罪。

2、建議應該委請律師,就相關事證作判斷,並協助答辯。

 

阿元 103-11-17 16:42

 曹律師您好:

           B女就是會計兼接電話,小姐做筆錄時說只認識B女不認識A男,這樣請律師有勝算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既然已經警方制作筆錄,則日後若要再更改,均應審慎,而本件是要朝有罪答辯還是無答辯,均會影響日後的權益,仍應全盤討論分析後,再進一步去確認,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依您所述情形,A及B二人似應構成刑法第231條圖利媒介性交猥褻罪之共同正犯,不論A有罪與否,因為B所為者已涉及該罪之構成要件行為(找小姐來從事色情工作),B都會構成構成刑法第231條圖利媒介性交猥褻罪。所以後續應研議的是如何將傷害降至最小的狀態。

刑法第231條
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前項之罪者,依前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以上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珊珊 103-11-12 22:37

 

不小心進入香港的一個色情網站 

可是手機剛好當當的

誤按我已18歲及我同意 及一個影片 等手機恢復正常,才發現顯示已成為會員 

可是我都沒有填任何個人資料 

 

然後他要求我在三日之內匯款過去 

 

好怕她從我IP上搜尋 找上門

我寄了e-mail說要徹消會員

可是我查知識+

有網友說他寄e-mail過去 要求他將他退出會員 

對方告知他無法將他退出會員 

對方說在登錄會員的同時 電子合約費用即產生 

除非他匯款過去 他才能將我退出會員 

否則不匯錢過去 他將保留法律追究權利 

 

怎麼辦?匯錢嗎? 

還是是詐騙集團?

 

網友寫對方說他若無匯款 是他違反條約在先 會保留法律追究權利

他又問 那有無毀約金 或其他辦法

他回他 本公司不收取會員費以外的費用

這些是詐騙行為嗎?

如果不報警可以嗎

因為不想要讓家人知道........,好可怕

對方說一開始網友按了我同意 即是同意他們的條約

我真的不是故意的!!!!!怎麼辦?可以不理他嗎

請幫幫我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1-13 10:3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您沒有填寫任何資料,契約尚未成立,無須過於擔心。

2、倘若對方真的找上門,再向消保官提起申訴即可。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103-12-29 21:15

 我有遇到類似的狀況

想請問版主

這件事情目前的情況是....?

對方有主動找你嗎?

3天過後有怎樣?

我昨天遇到的...所以很緊張

聽你的敘述覺得應該是同一個網站

想知道結果?

珊珊 103-12-29 21:58
回覆 慈 的發言內容:

 我有遇到類似的狀況

想請問版主

這件事情目前的情況 ... (恕刪)

完全沒事喔:-)請放心,對方沒有任何動作

珊珊 103-11-12 22:04

 

不小心進入香港的一個色情網站 

可是手機剛好當當的

誤按我已18歲及我同意 及一個影片 等手機恢復正常,才發現顯示已成為會員 

可是我都沒有填任何個人資料 

 

然後他要求我在三日之內匯款過去 

 

好怕她從我IP上搜尋 找上門ㄛ我寄了e-mail說要徹消會員

可是我查知識+ㄡ

有網友說他寄e-mail過去 要求他將他退出會員 

對方告知他無法將他退出會員 

對方說在登錄會員的同時 電子合約費用即產生 

除非他匯款過去 他才能將我退出會員 

否則不匯錢過去 他將保留法律追究權利 

 

怎麼辦?匯錢嗎? 

還是是詐騙集團?

 

網友寫對方說他若無匯款 是他違反條約在先 會保留法律追究權利

他又問 那有無毀約金 或其他辦法

他回他 本公司不收取會員費以外的費用

這些是詐騙行為嗎?

如果不報警可以嗎

因為不想要讓家人知道........,好可怕

對方說一開始網友按了我同意 即是同意他們的條約

我真的不是故意的!!!!!怎麼辦?可以不理他嗎

請幫幫我

小美 104-07-11 13:01
回覆 珊珊 的發言內容:

我也遇到了,因為一時好奇,現在非常煎熬。一樣是沒有填寫任何資料,但有回mail給對方,希望取消,但對方亦回覆無法取消。相請問真的後續沒事了嗎?

不小心進入香港的一

隱居 (勇公) 103-10-20 17:50

宅宅們的期待,有關用BT、訊雷等軟體看色情影片是否違反兒少條例或刑法第二三五條的散布猥褻圖文罪。

暑假期間,適逢警方專案,警方人員不斷以BT、訊雷等類似P2P軟體去查有無使用者下載色情圖片,因上開軟體下載時因程式本身的設計,同時具有散布之功能,故常遭警方以上開條例函送地檢署偵辦。

因為實在收到太多人來信詢問(可能是因為擔任過婦幼組及智財檢察官),那個時候P2P處理的焦點大都是違反著作權法的部分。

這個部分,本人請教了尚在警方、檢方、院方服務的法官、檢察官、高階警官(二線三)們,綜合得到的資訊如下。

(一)  警方平常不辦這種案件,這種案件平常也沒什麼分數,但是暑假期間有專案,有分數,所以那段期間會特別衝刺該類案件,分數不夠,刑警會變派出所員警,這個就不用說了。

(二)  檢方的立場,大部分都是要求認罪,給緩起訴處分或職權不起訴處分,也有同期要給罪嫌不足的不起訴處分,但是被主任打槍退件。

(三)  院方的部分,目前只收到台北地院一個簡判判有罪的案件,但是其認定的理由是被告明知BT的功能而仍下載,被告也坦承。其他沒有人收到這類的案件,就我目前認識的法官請教的結果是這樣。至於這類的案件,如果被告辯稱不知P2P的功能,送到法院,是否會判有罪,法官之間有爭執,有不同的看法,說真的檢察官之間也有不同的看法,所以大部分的被告在檢方認罪,就不送到法院。

(四)  至於這類案件要不要請律師拼無罪,在於你對於前科的考量或經濟上的考量而言。如果你認為緩起訴繳的錢不多,沒有關係,那就不用請律師。如果你認為你將來有用到良民證的必要,想要證明清白,這時候可能就有請律師的必要。

現在無罪的判決部分,有待各位有勇氣的宅宅們突破。

光明 103-08-30 10:42

假使若與網路未滿16歲少與聊天;假設若發生

網路上談論色情並給與看不雅且有實際見面及接吻,這是有危法的嗎?

隱居 (無敵的勇公) 103-08-30 12:44
這個網站已經有當事人委任我下列的條例的案由,
請你要小心,不要觸法,事後又要找律師就麻煩了。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
拍攝、製造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錄影帶、影片、光
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
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應併科新臺幣五
百萬元以下罰金。
引誘、媒介或以他法,使未滿十八歲之人被拍攝、製造性交或猥褻行為之
圖畫、錄影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脅迫、藥劑、詐術、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未滿
十八歲之人被拍攝、製造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錄影帶、影片、光碟、
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
下罰金。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項至第四項之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8-30 21:3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在網路上散布性交易訊息,可能會有兒少法第29條之問題。幼弱與未滿16歲之人為猥褻之行為,可能會成立刑法第227條相關犯罪。 

光明 103-09-01 19:33
回覆 房律師 的發言內容:

律師 您好, 感謝您對我的回應, 我想與您在更具體的描敘我遇到的問題,再麻煩您幫忙我解答. 因為在網路上認識一位未滿14歲的女生,而我與她在 line上交談是屬於私人聊天室並沒有公開,而我與她交談內容有時很不文雅且18禁,甚至有傳18禁的圖片給對方看,我與她有見過一次面也有親過對方;但我與她並無發生性行為;請問這樣我是否有違法呢 ? 麻煩房律師協助幫忙解答;非常感謝您.

lemon123567 103-08-21 11:10

律師您好:

我因為上色情網站觀看線上免費影片,被警察約談做筆錄,

目前已收到地檢署傳票,案由是"兒少性交易",

但我只是用IE瀏覽器線上觀看影片,並未重製該影片,

也沒有登入會員留下任何訊息,

請問以上動作有構成犯罪事實嗎? 是依據兒少法的哪一條款呢?

 

 您好:

依您所述情況比較可能觸犯兒少法第28條第1項規定有關「散布、播送或販賣前條拍攝、製造之圖片、影片、影帶、光碟、電磁紀錄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之情況,不過可能尚有其他情況發生,故為求慎重,建議您可委請專業律師陪同至警局受訊問,以較能及時掌握案情,並保障您的權益。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林智群 (klaw) 103-08-21 12:42

 你觀看的網站恐怕有"點閱時也進行散佈"的機制,

看是沒有問題,但散佈部分是違法的,且有刑責,

你很無辜,可是這樣的案件比較棘手,建議跟律師商討後再做進一步處理

法律小學生 103-08-21 13:44

大大你好 依你所述的情形  你恐怕在看的時候 

             無意間就散布影片出去了

             才會構成犯罪  但也不是沒有其他妥善處理的方式

             你可來信shishian94@yahoo.com.tw

             再與你分享協助朋友  成功處理此類案件的經驗

隱居 (無敵的勇公) 103-08-21 18:46

我想應該是你的電腦對等網路(peer-to-peer, 簡稱P2P)BitTorrent協定(簡稱BT,俗稱位元洪流BT下載)諸如此類會自動分享的程式而不自知,

主觀上是否有散布的犯意,我想不是沒有爭執的空間。

有需要無罪答辯,再請來信ncc101ds@yahoo.com.tw  詳述情況

找到一個判決,不過這個是明知的情形。所以不知道的情況下還有的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簡字第271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雙成合
上列被告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1 年度偵字第1644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雙成合犯以網際網路供人觀覽未滿18歲之人為性交行為之影片罪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
刑貳年。未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雙成合明知其於99年8 月間,在其新北市○○區○○路399
    巷19之1 號1 樓住處內,以自宅電腦設備連結上網後,透過
    FOXY網際網路分享軟體,下載標題為「台灣- 大貓- 本土妙
    齡高一女學生在汽車旅館被迷奸,還強行插入」之影片,係
    內容描述未滿18歲之人為性交行為,且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
    足性慾,並引起一般人厭惡而侵害性道德情感之猥褻影片,
    且預見FOXY軟體屬於P2P (即Peer-to-Peer點對點分散式網
    路架構)下載軟體,下載同時亦提供檔案上傳分享功能,竟
    仍基於以網際網路提供未滿18歲之人為性交行為之猥褻影片
    供人觀覽之不確定故意,於99年間下載上開影片後即以原檔
    名儲存於電腦內,容任其餘使用FOXY軟體之不特定網路使用
    人共享下載之。嗣經警於101 年7 月3 日18時19分許,執行
    網路巡邏時發現,而循線查悉上情。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淡水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
二、前揭事實,業據被告雙成合坦承不諱(見偵查卷第3 頁、第
    21 至22 頁、本院卷第9 頁),復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
    分局偵查隊偵查報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瑞芳分局違反兒少
    性交易防制條例Netnimiter分析圖1 紙、網路IP位址查詢資
    料1份 、上開影片翻拍相片4 張附卷可稽(見偵卷第4 至12
    頁),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另參以上開影
    片之標題以高一女學生即未成年女子為題,且翻拍相片中裸
    露女子性器官影像,依其體態及均無體毛生長之情形,堪信
    影片中女子仍未成年乙節,亦為被告所知悉。是本件事證明
    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部分:
  (一)按刑法第235 條規定所稱猥褻之資訊、物品,其中「猥褻」
    雖屬評價性之不確定法律概念,然所謂猥褻,指客觀上足以
    刺激或滿足性慾,其內容可與性器官、性行為及性文化之描
    繪與論述聯結,且須以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
    性的道德感情,有礙於社會風化者為限(司法院釋字第407
    號解釋參照)。又所謂散布、播送、販賣、公然陳列猥褻之
    資訊或物品,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之行為,係指對含有
    暴力、性虐待或人獸性交等而無藝術性、醫學性或教育性價
    值之猥褻資訊或物品為傳布,或對其他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
    足性慾,而令一般人感覺不堪呈現於眾或不能忍受而排拒之
    猥褻資訊或物品,未採取適當之安全隔絕措施而傳布,使一
    般人得以見聞之行為(司法院釋字第617 號解釋參照)。參
    之前開影片之翻拍照片,內容著重在性器官特徵,客觀上足
    以刺激或滿足性慾,有礙於社會風化,自屬刑法上之猥褻影
    像。且依卷內偵查報告顯示,被告存放影像之資料夾,並未
    採取適當之安全隔絕措施,亦即被告所存放之猥褻影像,一
    般人得以共見共聞,則依上開解釋意旨,被告之行為該當刑
    法第235 條第1 項之構成要件,當無疑義。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35 條第1 項以網際網路供人觀覽
    猥褻影像罪及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8條第1項
    以網際網路供人觀覽未滿18歲之人為性交行為之影片罪。聲
    請意旨雖漏未引用刑法第235 條第1 項之罪,惟於事實欄已
    明確記載被告以網際網路供人觀覽猥褻影像之事實,自不影
    響該部分起訴之效力,本院自得併予審究;又聲請意旨認被
    告涉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8條第1 項散布拍攝未
    滿18歲之人為性交行為之影片罪,然上開條文所謂「散布」
    ,乃係將猥褻之文字、圖畫等客體予以散發分布於眾之意,
    而本件被告係將上開性交、猥褻影像檔案儲存於電腦內無隔
    絕措施之資料夾內,供不特定人透過網際網路下載觀覽,核
    與散發分布行為有別,是聲請意旨所論容有未洽,又因起訴
    法條相同,本院自無庸變更起訴法條,併此敘明。又兒童及
    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8條與刑法第235 條散布猥褻物品罪
    之保護法益不盡相同,二者固均有保障青少年身心發展之目
    的,惟前者主要係為防止兒童及少年成為猥褻物品內容之主
    角,而為性奴役之客體,加以防制處罰;後者則另有保護他
    人有免於遭受猥褻物品非意願性或強行性干擾之自由,兩者
    法益尚非相同,是被告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述二罪名,
    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以網際網路
    供人觀覽未滿18歲之人為性交行為之影片罪處斷。
  (三)爰審酌被告明知FOXY軟體之原理,竟仍利用該軟體下載上開
    影片檔案,進而透過該軟體上傳供不特定人觀覽,所為實屬
    不該,惟念其究非主動積極傳布該猥褻影片,惡性尚非重大
    ,暨犯後尚能坦承犯行,兼衡其犯罪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
    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以資懲儆。末查,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
    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經
    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後,應能知所警愓,信無再犯之虞,
    本院認為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宣告緩刑2 年,
    以啟自新。
五、未扣案如附表所示之影片,並無證據證明業已滅失,爰依兒
    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8條第4 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另卷附上開性交影片之翻拍畫面,乃警方因偵辦犯罪、留
    存證據所需而翻拍列印,並非上開猥褻影像之附著物,爰不
    併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8條第1 項、第4 項、刑法第
    11條、第235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
    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但書,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5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解怡蕙


顏寧 (顏寧律師) 103-08-21 21:0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委任律師為您撰寫緩起訴聲請狀,提出您有利之條件請求緩起訴處分。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顏寧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小偉 103-08-21 01:37

今天有警察來找我說違反兒同少年性交易防制法

我在部落格上傳了48張真人未滿18歲的性器官裸露圖片

(東西全部都是從別的網站下載 再貼到我的部落格)

 

相簿都有用密碼上鎖和別人交換相簿密碼

然後今天警察就來抓我去做筆錄 說我散播色情資源

可以請問律師做完筆錄接下來還要做甚麼嗎?

我做完筆錄警察就放我回家

我今年才剛滿18而且沒有前科紀錄 會不會判比較輕?還是可以緩起訴?

網路上說好像做筆錄的時候就要申請緩起訴了 所以我剛做完筆錄是不是不可以申請緩起訴?

 

刑事訴訟法253條之1規定中指出,緩起訴是立法者給予檢察官的職權,故不是每一位行為人皆會緩起訴的權利,有不少數違反兒少法的被告,在接受檢察官的偵查程序後,不久就直接收到起訴書,失去自新的機會。惟有許多的警方為了便於處理兒少法案件,故常有要求、脅迫、利誘等情形讓行為人自白,好讓行為人相信自白才有緩起訴的機會,以利警方的績效及偵辦程序,進而影響當事人權益

 

未滿十八歲的少年從網站下載色情圖片,再上傳到自己的電子相簿,然而該電子相簿是任何網友均可觀看,因此觸犯刑法第235條散佈猥褻物品罪。另外,我國為保護未滿十八歲之兒童及少年,訂有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其中第28條規範凡散佈色情圖片者將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罰金

隱居 (無敵的勇公) 103-08-21 05:53

差不多就是這樣了,

有的檢察官不喜歡用緩起訴處分,覺得將來有撤銷緩起訴的可能,還有一堆流程要跑,

很麻煩。(例如職權送再議等等)

律師也是常常要幫當事人求情。

若要做無罪答辯,或緩起訴處分部分,再請來信

ncc101ds@yahoo.com.tw

謝憲愷 (謝律師) 103-08-21 10:08

您好,第235條散佈猥褻物品罪係屬非告訴乃論罪,司法警察知悉後須收集證據並移送予地檢署,再由檢察官開庭偵辦調查,並決定起訴與否。依您描述,警方必定將該案移送檢方,緩起訴權責在於檢方,後續您將再收到地檢署傳票,建議您委任律師,協助您直接向檢方聲請緩請訴。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林智群 (klaw) 103-08-21 13:03

你有點太樂觀了,檢察官通常會起訴的,

兒少法是比較棘手的案件,DIY是行不通的

建議找一個可以信賴的律師處理比較妥當 

法律小學生 103-08-21 13:51

大大你好 你的行為高度有觸法的疑慮 

            而且就像上面律師說的 兒少法是比較棘手的案件

            你恐怕太過樂觀    建議要謹慎處理才是

              你可來信shishian94@yahoo.com.tw

             再與你分享協助朋友  成功處理此類案件的經驗

隱居 (無敵的勇公) 103-08-21 18:37

分享以前的經驗,民國九十三年及九十四年,我在高雄地檢大股擔任婦幼組檢察官

那時候常常收到警察釣魚及網路色情移送的案件,

以前佛教信仰很濃厚,對於這類的被告,我緩起訴的條件都是一年內心經壹仟遍,

我的想法是早中晚各一遍,戒除淫欲之心,後來我發現幾乎沒有一個人完成,

執行科的學姐覺得我這個諭知條件很好笑,有的被告後來就亂寫,想要矇混,

記者也問主任說為什麼這個檢察官都叫人寫心經,

以後就直接諭知社會勞動了。

要拼無罪,重點在於有無散布及供人觀賞之意,你所謂的交換密碼詳情為何?是否警方釣魚?

其次該照片是否能夠明確確認係未成年,還是單純係刑法二三五條的猥褻物品?

猥褻物品之部分,是否符合猥褻的定義?這些都是一些無罪判決所認定的重點。

有時候有一些無罪可能性空間的,這時候檢察官就會用緩起訴處分作為替代方案,

有點類似認罪協商的感覺

以上僅供參考

小偉 103-08-21 18:53

要拼無罪,重點在於有無散布及供人觀賞之意,你所謂的交換密碼詳情為何?是否警方釣魚?

我是放在部落格上面的相簿上鎖然後網友就會用私密留言進行交換密碼

我不知道警方怎麼拿到我相簿的密碼

 

其次該照片是否能夠明確確認係未成年,還是單純係刑法二三五條的猥褻物品?

能夠明確確認未成年

 

猥褻物品之部分,是否符合猥褻的定義?這些都是一些無罪判決所認定的重點。

符合猥褻定義圖片內容有直接裸露性器官

 

有時候有一些無罪可能性空間的,這時候檢察官就會用緩起訴處分作為替代方案

我覺得我沒有無罪的可能性空間.....所以現在是緩起訴沒有希望了嗎....?

隱居 (無敵的勇公) 103-08-21 19:13

可能就要調查警方如何取得密碼,是否每個人都可以取得密碼。

還是可以拼緩刑緩起訴處分,尤其在沒有前科的情況下,詳情再請來信。

(又要寫一些鈞長慈悲,常求其生 ,猶失之死;而世常求其死也,把歐陽修老爸搬出來)

然後又要一直跟檢察官或法官鞠躬拜託了Orz

以前當檢察官時,各位道長跟我鞠躬,

現在變成道長,要跟以前的同事鞠躬。

為了五斗米,腰還是要折下去><

以上開玩笑

顏寧 (顏寧律師) 103-08-21 20:4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得委任律師為您撰寫緩起訴聲請狀,提出對您有利之條件請求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顏寧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吳先生 103-08-20 00:19

前幾天有警察持搜索票"違反兒少法"來查扣我的電腦

因為我有用BT下載"未成年色情影片"在電腦裡的確有該影片

警發也有從電信業者拿到下載單

因為BT強制"上傳"可能涉及散布

目前做完筆錄返家等候通知

警察說:這小事應該是緩起訴...應該

但為求謹慎想找律師談談

緩起訴會受到哪些懲罰

 緩起訴被罰的錢可能是多少

因為還是學生想心裡有個底

 

隱居 (無敵的勇公) 103-08-20 01:33
緩起訴處分可能係罰金或社會勞動


散布、播送或販賣前條拍攝、製造之圖片、影片、影帶、光碟、電磁紀錄
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持有前項物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無正當理由持有前項拍攝、製造兒童及少年之圖片、影片、影帶、光碟、
電磁紀錄或其他物品,第一次被查獲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令
其接受二小時以上十小時以下之輔導教育,第二次以上被查獲者,處新臺
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三項之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吳先生 103-08-20 13:30

回覆 無敵的勇公 的發言內容:請問勇公..警方有證據+證物+我本人認罪,這樣緩起訴機會大嗎?

我沒前科

陳華明 (律杏) 103-08-20 15:07

 確實應該是緩起訴沒錯, 但會有一些條件, 可能是向公庫或公益團體, 地方自治團體支付一定金額, 請見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2 (http://www.lawmed66.url.tw)

隱居 (無敵的勇公) 103-08-20 15:14

請求檢察官對你緩起訴處分,是你的權利

但是檢察官要不要緩起訴處分,是檢察官的職權,

有的檢察官不喜歡緩起訴處分,認為將來如果撤銷,很麻煩。

每個檢察官個性不一樣,這個很難預測。

有時候我們律師也是賣老臉幫當事人懇求。

(鈞長慈悲為懷,望給予再生之機會,功德無量.......)

法律小學生 103-08-20 16:34

大大你好 依你所述的情形  如上面律師說的原則上還是有判刑的問題存在

             除非妥善處理 才有可能獲得緩起訴

            你可以來信shishian94@yahoo.com.tw

             再與你分享協助朋友,成功處理此類案件的經驗

顏寧 (顏寧律師) 103-08-20 19:1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委任律師為您撰寫緩起訴聲請狀,具狀至地檢署請求緩起訴處分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顏寧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103-08-14 10:35

律師你好,本人因誤入色情網站,想跳出時亂按了幾下,網頁就跳出已加入會員的頁面(收費會員確認版面),顯示註冊帳號、日期稱我已經成功登記為網站會員,會員費用是5000港幣約兩萬台幣,但是我根本沒註冊加入會員,完全沒提供我的資料,且該確認版面如果我不繳費的話會一直顯示在電腦螢幕上,請問網站業者沒經本人同意就說我已加入會員,且收費會員確認版面一直顯示,網站業者是否有違法問題呢?

吳政航 (林宗儀) 103-08-18 09:39

基本上你沒填寫相關資料與信用卡資料就不用擔心,網頁顯示的可能是JAVA或是您有不小心安裝軟體所跑出來的畫面,找電腦維修處理一下即可,以上。

迷糊 103-08-22 19:35

你好 不好意思  我想詢問一下 大大事件後續?

因為我也碰到同樣的問題

阿號 103-08-12 20:22

我是女生 曾與一名網友有過線上"網公"網婆"的關係
爾後不玩遊戲了 也只有偶而會跟他聊天
後來因工作忙而不太理會他
他便開始各種LINE通訊軟體狂密,電話一直打,不回就訊息狂傳
已告知他不要再如此 過了幾天後又開始變本加厲
只好封鎖他了 ,之後他便以威脅的口氣傳簡訊並要求我接電話回應
甚至還一直用未顯示來電打給我
後來又用一個"使用我的名字"創一個FB帳號 一直加我朋友的好友
並在此FB帳號散布不屬實及猥褻的文字 深感噁心

最近都有奇怪的來電以及留下訊息 經了解後得知
他竟然在色情網站用我的照片 並留下電話使得我被騷擾

真的忍無可忍很想要報案是否有罪名
律師幫幫我   該怎麼做

蘇子良 (馬克) 103-08-12 20:37

 建議您可提起誹謗偽造文書刑事告訴,以保權益,以上答覆,請酌參,若有任可需要法律協助,請逕洽本所,謝謝

您好,對方的行為已經涉犯刑法上的強制偽造文書妨害名譽等罪,擅自將您照片貼在網站上也有個資法的問題,建議蒐集相關證據,向派出所報案,但基於權益保障,建議找專業律師諮詢並具狀向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

蘇毓霖 (蘇律師) 103-08-12 21:46

建議攜帶網頁等相關資料,尋求律師協助,釐清犯罪事實,俾利提出告訴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8-12 22:4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蒐集證據委任律師撰寫告訴狀對其提出強制妨害名譽等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JEFF 103-07-26 23:48

請教一問題

FACEBOOK使用者條款第二條第四款:當您使用公開設定發佈內容或資料,代表您允許所有人(包括 Facebook 以外的人士)存取或使用該資料,並且將之與您聯想在一起(例如,您的名字和大頭貼照)。

此規定是否表示,只要臉書設定為公開,他人即可任意使用,甚至可隨意散佈張貼?

若某甲使用公開設定發佈內容或資料,而某乙未經某甲同意,擅自將某甲FACEBOOK公告於其他網路論壇(如巴哈姆特、PTT甚至色情網站等),請問某乙此行為有無侵犯某甲隱私或違反個資法?

阿智 103-07-22 14:19

您好

目前已經出社會了

由於在高中時因為年少無知而犯錯在網路上發佈色情圖片 當時未滿18

也去了少年法庭 那未滿18初犯是否有銷案底?

現在想問我現在是否能報考公職? 若考上了是否會讓公家機關的人知道這件事?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由於您是屬於少年犯,所以不會有前科紀錄,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